《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和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编写,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原《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同时废止。

强制性条文

3.2.2 高层厂房,甲、乙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2的独立甲、乙类单层厂房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3.2.3 单、多层丙类厂房和多层丁、戊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使用或产生丙类液体的厂房和有火花、赤热表面、明火的丁类厂房,其耐火等级均不应低于二级,当为建筑面积不大于500m2的单层丙类厂房或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m2的单层丁类厂房时,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3.2.4 使用或储存特殊贵重的机器、仪表、仪器等设备或物品的建筑,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3.2.7 高架仓库、高层仓库、甲类仓库、多层乙类仓库和储存可燃液体的多层丙类仓库,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单层乙类仓库,单层丙类仓库,储存可燃固体的多层丙类仓库和多层丁、戊类仓库,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3.2.9 甲、乙类厂房和甲、乙、丙类仓库内的防火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4.00h。

3.2.15 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的上人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1.50h和1.00h。

3.3.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厂房的层数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3.

3.1的规定。

表3.3.1 厂房的层数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注:1 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除甲类厂房外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当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大于本表规定,且设置防火墙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或防火分隔水幕分隔。采用防火卷帘时,应符合本规范第6.5.3条的规定;采用防火分隔水幕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的规定。

2 除麻纺厂房外,一级耐火等级的多层纺织厂房和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多层纺织厂房,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0.5倍,但厂房内的原棉开包、清花车间与厂房内其他部位之间均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分隔,需要开设门、窗、洞口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窗。

3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多层造纸生产联合厂房,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5倍。一、二级耐火等级的湿式造纸联合厂房,当纸机烘缸罩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完成工段设置有效灭火设施保护时,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工艺要求确定。

4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谷物筒仓工作塔,当每层工作人数不超过2人时,其层数不限。

5 一、二级耐火等级卷烟生产联合厂房内的原料、备料及成组配方、制丝、储丝和卷接包、辅料周转、成品暂存、二氧化碳膨胀烟丝等生产用房应划分独立的防火分隔单元,当工艺条件许可时,应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其中制丝、储丝和卷接包车间可划分为一个防火分区,且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工艺要求确定,但制丝、储丝及卷接包车间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进行分隔。厂房内各水平和竖向防火分隔之间的开口应采取防止火灾蔓延的措施。

6 厂房内的操作平台、检修平台,当使用人数少于10人时,平台的面积可不计入所在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内。

7 “一”表示不允许。

3.3.2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仓库的层数和面积应符合表3.3.2的规定。

表3.3.2 仓库的层数和面积

注:1 仓库内的防火分区之间必须采用防火墙分隔,甲、乙类仓库内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墙不应开设门、窗、洞口;地下或半地下仓库(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不应大于相应类别地上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

2 石油库区内的桶装油品仓库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的规定。

3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煤均化库,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2000m2。

4 独立建造的硝酸铵仓库、电石仓库、聚乙烯等高分子制品仓库、尿素仓库、配煤仓库、造纸厂的独立成品仓库,当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时,每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 0倍。

5 一、二级耐火等级粮食平房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不应大于12000m2,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00m2;三级耐火等级粮食平房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不应大于3000m2,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000m2。

6 一、二级耐火等级且占地面积不大于2000m2的单层棉花库房,其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0m2。

7 一、二级耐火等级冷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冷库设计规范》GB 50072的规定。

8 “一”表示不允许。

3.3.4 甲、乙类生产场所(仓库)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3.3.5 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厂房内。

办公室、休息室等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确需贴邻本厂房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爆墙与厂房分隔,且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类厂房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至少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如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3.3.6

2 甲、乙、丙类中间仓库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3.3.8 变、配电站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或贴邻,且不应设置在爆炸性气体、粉尘环境的危险区域内。供甲、乙类厂房专用的10kV及以下的变、配电站,当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时,可一面贴邻,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等标准的规定。

乙类厂房的配电站确需在防火墙上开窗时,应采用甲级防火窗。

3.3.9 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仓库内。

办公室、休息室等严禁设置在甲、乙类仓库内,也不应贴邻。

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丁类仓库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3.4.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厂房之间及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4.1的规定,与甲类仓库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3.5.1条的规定。

3.4.2 甲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

3.4.4 高层厂房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材料堆场(除煤和焦炭场外)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4章的规定,且不应小于13m。

3.4.9 一级汽车加油站、一级汽车加气站和一级汽车加油加气合建站不应布置在城市建成区内。

3.5.1 甲类仓库之间及与其他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5.1的规定。

表3.5.1 甲类仓库之间及与其他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

地点、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m)

注:甲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当第3、4项物品储量不大于2t,第1、2、5、6项物品储量不大于5t时,不应小于12m。甲类仓库与高层仓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3m。

3.5.2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乙、丙、丁、戊类仓库之间及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5.2的规定。

表3.5.2 乙、丙、丁、戊类仓库之间及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m)

注:1 单、多层戊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m。

2 两座仓库的相邻外墙均为防火墙时,防火间距可以减小,但丙类仓库,不应小于6m;丁、戊类仓库,不应小于4 m。两座仓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且总占地面积不大于本规范第3.3.2条一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规定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3 除乙类第6项物品外的乙类仓库,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25m,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 m,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表3.5.1中甲类仓库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3.6.2 有爆炸危险的厂房或厂房内有爆炸危险的部位应设置泄压设施。

3.6.6 散发较空气重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和有粉尘、纤维爆炸危险的乙类厂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不发火花的地面。采用绝缘材料作整体面层时,应采取防静电措施。

2 散发可燃粉尘、纤维的厂房,其内表面应平整、光滑,并易于清扫。

3 厂房内不宜设置地沟,确需设置时,其盖板应严密,地沟应采取防止可燃气体、可燃蒸气和粉尘、纤维在地沟积聚的有效措施,且应在与相邻厂房连通处采用防火材料密封。

3.6.8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总控制室应独立设置。

3.6.11 使用和生产甲、乙、丙类液体的厂房,其管、沟不应与相邻厂房的管、沟相通,下水道应设置隔油设施。

3.6.12 甲、乙、丙类液体仓库应设置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遇湿会发生燃烧爆炸的物品仓库应采取防止水浸渍的措施。

3.7.2 厂房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内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当符合下列条件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

1 甲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lOOm2,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5人;

2 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150m2,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10人;

3 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250m2,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20人;

4 丁、戊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400m2,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30人;

5 地下或半地下厂房(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50m2,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15人。3.7.3 地下或半地下厂房(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当有多个防火分区相邻布置,并采用防火墙分隔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利用防火墙上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个防火分区必须至少有1个直通室外的独立安全出口。

3.7.6 高层厂房和甲、乙、丙类多层厂房的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或室外楼梯。建筑高度大于32m且任一层人数超过10人的厂房,应采用防烟楼梯间或室外楼梯。

3.8.2 每座仓库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一座仓库的占地面积不大于300m2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仓库内每个防火分区通向疏散走道、楼梯或室外的出口不宜少于2个,当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大于100m2时,可设置1个出口。通向疏散走道或楼梯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3.8.3 地下或半地下仓库(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建筑面积不大于100m2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

地下或半地下仓库(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当有多个防火分区相邻布置并采用防火墙分隔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利用防火墙上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个防火分区必须至少有1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3.8.7 高层仓库的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

4.1.2 桶装、瓶装甲类液体不应露天存放。

4.1.3 液化石油气储罐或储罐区的四周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0m的不燃性实体防护墙。

4.2.1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和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1的规定。

表4.2.1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和乙、丙类液体

桶装堆场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m)

注:l 当甲、乙类液体储罐和丙类液体储罐布置在同一储罐区时,罐区的总容量可按lm3甲、乙类液体相当于5m3丙类液体折算。

2 储罐防火堤外侧基脚线至相邻建筑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3 甲、乙、丙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区或半露天堆场,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甲类厂房(仓库)、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的规定增加25%,且甲、乙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区或半露天堆场,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甲类厂房(仓库)、裙房、单、多层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有关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物的规定增加25%。

4 浮顶储罐区或闪点大于120℃的液体储罐区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

5 当数个储罐区布置在同一库区内时,储罐区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表相应容量的储罐区与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物防火间距的较大值。

6 直埋地下的甲、乙、丙类液体卧式罐,当单罐容量不大干50m3,总容量不大于200m3时,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规定减少50%。

7 室外变、配电站指电力系统电压为35kV~500kV且每台变压器容量不小于10MV·A的室外变、配电站和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大于5t的室外降压变电站。

4.2.2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2的规定。

表4.2.2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m)

注:1 D为相邻较大立式储罐的直径(m),矩形储罐的直径为长边与短边之和的一半。

2 不同液体、不同形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表规定的较大值。

3 两排卧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m。

4 当单罐容量不大于1000m3且采用固定冷却系统时,甲、乙类液体的地上式固定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0.6 D。

5 地上式储罐同时设置液下喷射泡沫灭火系统、固定冷却水系统和扑救防火堤内液体火灾的泡沫灭火设施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宜小于0.4D。

6 闪点大于120℃的液体,当单罐容量大于1000m3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m;当单罐容量不大于1000m3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m。

4.2.3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成组布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组内储罐的单罐容量和总容量不应大于表4.2.3的规定。

表4.2.3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分组布置的最大容量

2 组内储罐的布置不应超过两排。甲、乙类液体立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m,卧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0.8m;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限。

3 储罐组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根据组内储罐的形式和总容量折算为相同类别的标准单罐,按本规范第4.2.2条的规定确定。

4.2.5

3 防火堤内侧基脚线至立式储罐外壁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罐壁高度的一半。防火堤内侧基脚线至卧式储罐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m。

4 防火堤的设计高度应比计算高度高出0.2m,且应为1.0~2.2m,在防火堤的适当位置应设置便于灭火救援人员进出防火堤的踏步。

5 沸溢性油品的地上式。半地下式储罐,每个储罐均应设置一个防火堤或防火隔堤。

6 含油污水排水管应在防火堤的出口处设置水封设施,雨水排水管应设置阀门等封闭、隔离装置。

4.3.1 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湿式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3.1的规定。

表4.3.1 湿式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m)

注:固定容积可燃气体储罐的总容积按储罐几何容积(m3)和设计储存压力(绝对压力,lO5Pa)的乘积计算。

2 固定容积的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3.1的规定。

3 干式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当可燃气体的密度比空气大时,应按表4.3.1的规定增加25%;当可燃气体的密度比空气小时,可按表4.3.1的规定确定。

4 湿式或干式可燃气体储罐的水封井、油泵房和电梯间等附属设施与该储罐的防火间距,可按工艺要求布置。

5 容积不大于20m3的可燃气体储罐与其使用厂房的防火间距不限。

4.3.2 可燃气体储罐(区)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湿式可燃气体储罐或干式可燃气体储罐之间及湿式与干式可燃气体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的1/2。

2 固定容积的可燃气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的2/3。

3 固定容积的可燃气体储罐与湿式或干式可燃气体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的1/2。

4 数个固定容积的可燃气体储罐的总容积大于200000m3时,应分组布置。卧式储罐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长度的一半;球形储罐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且不应小于20m。

4.3.3 氧气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湿式氧气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3.3的规定。

表4.3.3 湿式氧气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m)

注:固定容积氧气储罐的总容积按储罐几何容积(m3)和设计储存压力(绝对压力,105Pa)的乘积计算。

2 氧气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的1/2。

3 氧气储罐与可燃气体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直径。

4 固定容积的氧气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3.3的规定。

5 氧气储罐与其制氧厂房的防火间距可按工艺布置要求确定。

6 容积不大于50m3的氧气储罐与其使用厂房的防火间距不限。

注:1m3液氧折合标准状态下800m3气态氧。

4.3.8 液化天然气气化站的液化天然气储罐(区)与站外建筑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3.8的规定,与表4.3.8未规定的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规定。

表4.3.8 液化天然气气化站的液化天然气储罐(区)

与站外建筑等的防火间距(m)

注:居住区、村镇指1000人或300户及以上者;当少于1000人或300户时,相应防火间距应按本表有关其他民用建筑的要求确定。

4.4.1 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的全压式和半冷冻式储罐(区),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和基地外建筑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4.1的规定,与表4.4.1未规定的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规定。

表4.4.1 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的全压式和半冷冻式储罐(区)与

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和基地外建筑等的防火间距(m)

注:1 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储罐区的总容积或单罐容积的较大者确定。

2 当地下液化石油气储罐的单罐容积不大于50m3,总容积不大于400m3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50%。

3 居住区、村镇指1000人或300户及以上者;当少于1000人或300户时,相应防火间距应按本表有关其他民用建筑的要求确定。

4.4.2 液化石油气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直径。

数个储罐的总容积大于3000m3时,应分组布置,组内储罐宜采用单排布置。组与组相邻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0m。

4.4.5 Ⅰ、Ⅱ级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瓶库与站外建筑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4.5的规定。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分级及总存瓶容积不大于1m3的瓶装供应站瓶库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规定。

表4.4.5 Ⅰ、Ⅱ级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瓶库与站外建筑等的防火间距(m)

注:总存瓶容积应按实瓶个数与单瓶几何容积的乘积计算。

5.1.3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应根据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重要性和火灾扑救难度等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和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一级;

2 单、多层重要公共建筑和二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5.1.4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其楼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2.00h。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上人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1.50h和1.00h。

5.2.2 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2.2的规定,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除应符合本节规定外,尚应符合本规范其他章的有关规定。

表5.2.2 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m)

注:1 相邻两座单、多层建筑,当相邻外墙为不燃性墙体且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墙上无防火保护的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且该门、窗、洞口的面积之和不大于外墙面积的5%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

2 两座建筑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高出相邻较低一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面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3 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4 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无天窗,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对于高层建筑,不应小于4m。

5 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屋顶无天窗,相邻较高一面外墙高出较低一座建筑的屋面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设置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规定的防火分隔水幕或本规范第6.5.3条规定的防火卷帘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对于高层建筑,不应小于4m。

6 相邻建筑通过连廊、天桥或底部的建筑物等连接时,其间距不应小于本表的规定。

7 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既有建筑,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

5.2.6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当符合本规范第3.4.5条、第3.5.3条、第4.2.1条和第5.2.2条允许减小的条件时,仍不应减小。

5.3.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的允许建筑高度或层数、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5.3.1的规定。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的允许建筑高度或层数、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5.3.1的规定。

表5.3.1 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的允许建筑高度或

层数、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注:1 表中规定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当建筑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0倍;局部设置时,防火分区的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倍计算。

2 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设置防火墙时,裙房的防火分区可按单、多层建筑的要求确定。

5.3.2 建筑内设置自动扶梯、敞开楼梯等上、下层相连通的开口时,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建筑面积叠加计算;当叠加计算后的建筑面积大于本规范第,应划分防火分区。

建筑内设置中庭时,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建筑面积叠加计算;当叠加计算后的建筑面积大于本规范第,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与周围连通空间应进行防火分隔:采用防火隔墙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采用防火玻璃墙时,其耐火隔热性和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1.OOh,采用耐火完整性不低于1.OOh的非隔热性防火玻璃墙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进行保护;采用防火卷帘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OOh,并应符合本规范第;与中庭相连通的门、窗,应采用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

2 高层建筑内的中庭回廊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3 中庭应设置排烟设施;

4 中庭内不应布置可燃物。

5.3.4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商店营业厅、展览厅,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采用不燃或难燃装修材料时,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不应大于4000m2;

2 设置在单层建筑或仅设置在多层建筑的首层内时,不应大于10000m2;

3 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不应大于2000m2。

5.3.5 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楼板分隔为多个建筑面积不大于20000m2的区域。相邻区域确需局部连通时,应采用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防火隔

间、避难走道、防烟楼梯间等方式进行连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应能防止相邻区域的火灾蔓延和便于安全疏散,并应符合本规范第;

2 防火隔间的墙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并应符合本规范第;

3 避难走道应符合本规范第;

4 防烟楼梯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5.4.2 除为满足民用建筑使用功能所设置的附属库房外,民用建筑内不应设置生产车间和其他库房。

经营、存放和使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商店、作坊和储藏间,严禁附设在民用建筑内。

5.4.3 商店建筑、展览建筑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时,应为单层。营业厅、展览厅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

营业厅、展览厅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地下或半地下营业厅、展览厅不应经营、储存和展示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

5.4.4 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老年人活动场所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且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当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应超过3层;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应为单层;确需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

2 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

3 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

4 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5.4.5 医院和疗养院的住院部分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医院和疗养院的住院部分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时,应为单层;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

医院和疗养院的病房楼内相邻护理单元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分隔,隔墙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设置在走道上的防火门应采用常开防火门。

5.4.6 教学建筑、食堂、菜市场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时,应为单层;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

5.4.9

1 不应布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楼层;

4 确需布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的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

5 确需布置在地下或四层及以上楼层时,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2;

6 厅、室之间及与建筑的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不燃性楼板分隔,设置在厅、室墙上的门和该场所与建筑内其他部位相通的门均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1 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当为高层建筑时,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的防火措施应符合本规范第

2 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为住宅部分服务的地上车库应设置独立的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地下车库的疏散楼梯应按本规范第

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其居住部分与商业服务网点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住宅部分和商业服务网点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

商业服务网点中每个分隔单元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相互分隔,当每个分隔单元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200m2时,该层应设置2个安全出口或疏散门。每个分隔单元内的任一点至最近直通室外的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本规范表

注:室内楼梯的距离可按其水平投影长度的1.50倍计算。

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宜设置在建筑外的专用房间内;确需贴邻民用建筑布置时,应采用防火墙与所贴邻的建筑分隔,且不应贴邻人员密集场所,该专用房间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确需布置在民用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l 燃油或燃气锅炉房、变压器室应设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的靠外墙部位,但常(负)压燃油或燃气锅炉可设置在地下二层或屋顶上。设置在屋顶上的常(负)压燃气锅炉,距离通向屋面的安全出口不应小于6m。

采用相对密度(与空气密度的比值)不小于0.75的可燃气体为燃料的锅炉,不得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2 锅炉房、变压器室的疏散门均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3 锅炉房、变压器室等与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不燃性楼板分隔。在隔墙和楼板上不应开设洞口,确需在隔墙上设置门、窗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窗。

4 锅炉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1m3,且储油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与锅炉间分隔;确需在防火隔墙上设置门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5 变压器室之间、变压器室与配电室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

6 油浸变压器、多油开关室、高压电容器室,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油浸变压器下面应设置能储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储油设施。

7 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

8 应设置与锅炉、变压器、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的容量及建筑规模相适应的灭火设施,当建筑内其他部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9 锅炉的容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的规定。油浸变压器的总容量不应大于1260kV·A,单台容量不应大于630kV·A。

10 燃气锅炉房应设置爆炸泄压设施。燃油或燃气锅炉房应设置独立的通风系统,并应符合本规范第9章的规定。

2 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

3 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4 机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1m3,储油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与发电机间分隔;确需在防火隔墙上开门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

5 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

6 应设置与柴油发电机容量和建筑规模相适应的灭火设施,当建筑内其他部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机房内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 在进入建筑物前和设备间内的管道上均应设置自动和手动切断阀;

2 储油间的油箱应密闭且应设置通向室外的通气管,通气管应设置带阻火器的呼吸阀,油箱的下部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

1 应设置独立的瓶组间;

2 瓶组间不应与住宅建筑、重要公共建筑和其他高层公共建筑贴邻,液化石油气气瓶的总容积不大于1m3的瓶组间与所服务的其他建筑贴邻时,应采用自然气化方式供气;

3 液化石油气气瓶的总容积大于1m3、不大于4m3的独立瓶组间,与所服务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

表液化石油气气瓶的独立瓶组间与所服务建筑的防火间距(m)

注:气瓶总容积应按配置气瓶个数与单瓶几何容积的乘积计算。

4 在瓶组间的总出气管道上应设置紧急事故自动切断阀;

5 瓶组间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

5.5.8 公共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共建筑,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或1部疏散楼梯:

1 除托儿所、幼儿园外,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2且人数不超过50人的单层公共建筑或多层公共建筑的首层;

2 除医疗建筑,老年人建筑,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和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等外,符合表

表5.5.8 可设置1部疏散楼梯的公共建筑

国家现行建筑工程规范一览表(20140123)

现行建筑工程规范一览表 国家标准(GB) 序号规范名称规范编号实施时间 01 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2011 2012.08.01 02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2010 2011.07.01 03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10 2010.12.01 0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2006.12.01 05 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2009 2009.07.01 06 湿险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 50025-2004 2004.08.01 07 工程测量规范GB 50026-2007 2008.05.01 08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5版) GB 50045-1995 1995.11.01 09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2009 2010.07.01 10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2011 2012.06.01 11 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5-2011 2012.06.01 12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2010 2011.10.01 1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2001 2001.07.01 14 锚杆喷射混凝土支护技术规范GB 50086-2001 2001.10.01 15 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 50108-2008 2009.04.01 16 膨胀土地区建筑技术规范GB 50112-2013 2013.05.01 17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98 1999.06.01 18 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 50119-2003 2003.09.01 19 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34-2004 2004.08.01 2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2005 2005.10.01 21 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141-2008 2009.05.01 22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GB 50150-2006 2006.11.01 23 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 50164-2011 2012.05.01 2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166-2007 2008.03.01 25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GB 50168-2006 2006.11.01 26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169-2006 2006.11.01 27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盘、柜及二次回路接线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171-2012 2012.10.01 28 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184-2011 2011.12.01 29 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191-2012 2012.10.01 30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 50194-1993 1994.08.01 31 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01-2012 2012.08.01 32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2002 2002.05.01 33 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2011 2012.05.01 34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2011年版)GB 50204-2002 2011.08.01 35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2001 2002.03.01 36 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6-2002 2002.07.01 37 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7-2012 2012.10.01 38 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8-2011 2012.10.01 39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9-2010 2010.12.01 40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2001 2002.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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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系统规定》计价格【2002】10号(废止)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二00 二年一月七日计价格 [2002]10 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建设厅: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1999]101 号),调整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规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行为,国家计委、建设部制定了《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予发布,自 2002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原国家物价局、建设部颁发的《关于发布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 [1992] 价费字 375 号)及相关附件 同时废止。 本《规定》施行前,已完成建设项目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合同工 作量 50%以上的,勘察设计收费仍按原合同执行;已完成工程勘察或者 工程设计合同工作量不足50%的,未完成部分的勘察设计收费由发包人 与勘察人、设计人参照本《规定》协商确定。 附件: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

附件: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的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及《工程勘察收 费标准》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 第二条本规定及《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 和国境内建设项目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 第三条工程勘察设计的发包与承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信用的 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发包人 有权自主选择勘察人、设计人,勘察人、设计人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第四条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投资额的不同情 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和市场调节价。建设项目总投资估算额 500 万元及以上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建设项目总投资估算额 500 万元以下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其基准价根 据《工程勘察收费标准》或者《工程设计收费标准》计算,除本规定第 七条另有规定者外,浮动幅度为上下20%。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应

废止行业标准清单

废止行业标准清单 序 废止标准旧标准号被替代标准号被替代标准 号 1通信设备安装抗震设计暂行规定YD 2003-1992 2电信专用房屋设计规范YD 5003—1994YD/T 5003-2005 电信专用房屋设计规范 3NO.7信令网工程设计暂行规定YD 5005-1994 4本地电话网用户线路工程设计规范YD 5006—2003YD 5137-2005 本地通信线路工程设计规范 5本地电话网用户线线路工程设计规范YD 5006-1995 6本地电话网通信管道与通道工程设计规范YD 5007-1995 7光缆线路对地绝缘指标及测试方法YD 5012-1995 YD 5102-2005 长途通信光缆线路工程设计规范 8卫星通信地球站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YD 5017—1996YD/T5017—2005国内卫星通信地球站设备安装工程验收规范 9海底光缆数字传输系统工程设计规范YD 5018—1996YD 5018-2005 海底光缆数字传输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10同步数字系列(SDH)微波接力通信系统工程设计暂行规定YD 5019-1996 11数字同步网工程设计暂行规定YD 5020-1996 YD/T 5089-2005 数字同步网工程设计规范 12同步数字系列(SDH)长途光缆传输工程设计暂行规定YD 5021-1996 13用户接入网工程设计暂行规定YD 5023-1996 14本地电话网局间中继同步数字系列(SDH)光缆传输工程设计规范YD 5024-1996YD/T 5024-2005 SDH本地网光缆传输工程设计规范 15长途通信光缆塑料管道工程设计暂行技术规定YD 5025-1996YD 5025-2005 长途通信光缆塑料管道工程设计规范 16长途通信传输机房铁架槽道安装设计标准YD 5026—1996YD/T 5026-2005 电信机房铁架安装设计标准 17通信电源集中监控系统工程设计暂行规定YD 5027—1996YD/T 5027-2005 通信电源集中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18国内卫星通信小型地球站 VSAT 通信系统工程设计暂行规定YD 5028—1996YD/T 5028-2005 国内卫星通信小型地球站( VSAT )通信系统工程设计规范19集群通信工程设计暂行规定YD 5034—1997YD/T 5034-2005 数字集群通信工程设计暂行规定 20集群通信设备安装工程验收暂行规定YD 5035—1997YD/T 5035-2005 数字集群通信设备安装工程验收暂行规定 21通信电源设备安装设计规范YD 5040—1997YD/T 5040-2005 通信电源设备安装工程设计规范 22长途通信光缆塑料管道工程验收暂行规定YD 5043—1997YD 5043-2005 长途通信光缆塑料管道工程验收规范 23同步数字系列( SDH )光缆传输设备安装工程验收暂行规定YD 5044—1997YD 5044-2005 SDH 长途光缆传输系统工程验收规范 24光缆通信工程无人值守电源设备安装设计暂行规定YD 5046—1997YD/T 5040-2005 通信电源设备安装工程设计规范 25本地网通信线路工程验收规范YD 5051—97YD/T 5138-2005 《本地通信线路工程验收规范》(YD/T5138—2005) 26邮电通信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YD 5054—1998YD 5054-2005 电信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 27海底光缆数字传输系统工程验收规范YD 5056—1998YD/T 5056-2005 海底光缆数字传输系统工程验收规范 28通信电源集中监控系统工程验收暂行规定YD 5058—1998YD/T 5058-2005 通信电源集中监控系统工程验收规范 29通信设备安装抗震设计规范YD 5059—1998YD 5059-2005 电信设备安装抗震设计规范 30光缆线路自动监测系统工程设计暂行规定YD 5066—1998YD/T 5066-2005 光缆线路自动监测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32电信楼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监理暂行规定YD 5073—1998YD 5073-2005 电信专用房屋工程施工监理规范 33本地电话网 DXC 工程设计暂行规定YD 5075—1998YD/T 5024-2005 SDH本地网光缆传输工程设计规范 34通信电源设备安装工程验收规范YD 5079—1999YD 5079-2005通信电源设备安装工程验收规范

驷马咖啡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驷马咖啡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秉承“专业咖啡之选”的品牌理念,驷马SIMA致力打造覆盖咖啡相关的专业咖啡服务商,建设全服务链的咖啡综合体,利用专业精品咖啡资源为人类提供高品质的生活服务,贡献于日益强劲的中国咖啡市场。 驷马SIMA积极开展以咖啡为主轴的各项事业,产业链条不断延伸至咖啡豆贸易、咖啡烘焙、咖啡专业认证(技能)培训、咖啡设备器具、售后维修以及系列饮品原材供应等上下游业务,在各个环节打造核心竞争力,为利益相关者创造最大化价值。同时,自主创办的驷马SIMA咖啡学院,引入全世界最权威的SCAE认证课程体系,为咖啡从业者、咖啡企业和爱好者提供专业的SCAE系列课程-认识咖啡,个性化提供咖啡事业服务。 Coffee adhering to the "professional" brand concept, a team of four horses SIMA is committed to building covering coffee related professional services, construction of the whole service chain coffee, using professional specialty coffee resources provides the high quality for human life service, contribute to China's growing strong coffee market. A team of SIMA actively coffee as the main shaft to the industry chain extends continuously, coffee roaster, coffee beans trade professional certification (skill) training series, coffee equipment, after-sales maintenance and supply of raw material upstream and downstream business, in each link to build core competitiveness, create maximum value for stakeholders. At the same time, set up a team of four horses of SIMA coffee institute, the introduction of the world's most authoritative SCAE certification course system, for practitioners, coffee lovers and provide professional SCAE series courses - know coffee, personalized coffee business services. 全国服务热线:400-993-1733 Sima Caffe Trading (Shanghai) Co., Ltd. 驷马咖啡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No.189 CD, Puhui Road, JiuTing Town, SongJiang District, Shanghai, China 201615 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蒲汇路189号CD栋201615

废 止 标 准 目 录

废止标准目录 一、工程建设国家标准 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J1-86 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J3-86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J7-89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J9-87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J10-89(公告2)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11-89(公告1) 冷弯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范GBJ18-87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94 供水水文地质勘察规范GBJ27-88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93(公告13) 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GBJ29-90 工业企业采光设计标准GB50033-91 工业与民用35千伏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GBJ61-83 制冷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66-84 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GBJ67-84 建筑结构设计统一标准GBJ68-84 冷库设计规范GBJ72-84 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J73-84 普通混凝土拌合物性能试验方法GBJ80-85 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GBJ81-85 建筑结构设计通用符号、计量单位和基本术语GBJ83-85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J84-85 锚杆喷射混凝土支护技术规范GBJ86-85 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J89-85 铁路线路设计规范GBJ90-85 铁路车站及枢纽设计规范GBJ91-85 沥青路面施工及验收规范GBJ92-86 球形储罐施工及验收规范GBJ94-86 水文测验术语和符号标准GBJ95-86 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J98-87 总图制图标准GBJ103-87 建筑制图标准GBJ104-87 建筑结构制图标准GBJ105-87 给水排水制图标准GBJ106-87 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J108-87(公告15)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制图标准GBJ114-88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J116-88 土工试验方法标准GBJ123-88

废止规范一览

废止规范一览 工程建筑国家标准 序号标准号名称废止号单价 1 GB50001-2001 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J1-86 22.00 2 GBJ2-86 建筑模数协调统一标准GBJ2-73 3 GB50003-2001 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J3-88 20.00 4 GBJ5-88 木结构设计规范GBJ5-73 5 GBJ6-8 6 厂房建筑模数协调标准TJ6-74 6 GB50007-2002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J7-89 32.00 7 GB50009-2001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J9-87 22.00 8 GB50010-2002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J10-89 40.00 9 GB50011-2001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11-89 37.00 10 GBJ13-86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97年修订版)TJ13-74 14.00 11 GBJ14-87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97年修订版)TJ14-74 21.00 12 GBJ15-88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97年修订版)TJ15-74 40.00 13 GBJ17-88 钢结构设计规范TJ17-74 14 GBJ18-87 冷弯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范TJ18-75 15 GBJ19-87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2001年修订版)TJ19-75 46.00 16 GB50021-2001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94 36.00 17 GBJ22-87 厂矿道路设计规范TJ22-77 18 GB50023-95 建筑抗震鉴定标准TJ23-77 11.50 19 GBJ25-90 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TJ25-78 20 GB50026-93 工程测量规范及条文说明TJ26-78 13.00 21 GB50027-2001 供水水文地质勘察规范GBJ27-88 18.00 22 GB50028-93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98年版)TJ28-78 26.00 23 GBJ29-90 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TJ29-78 24 GB50030-91 氧气站设计规范TJ29-78 25 GB50031-91 乙炔站设计规范TJ31-78 0.70 26 GB50033-2001 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50033-91 14.00 27 GB50034-92 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TJ34-79 2.50 28 GB50037-96 建筑地面设计规范TJ37-79 7.00 29 GB50038-94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J38-79 22.00 30 GBJ39-90 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39-79 15.00 31 GB50040-96 动力机器基础设计规范GBJ40-79 9.00 32 GB50041-92 锅炉房设计规范GBJ41-79 15.00 33 GB50046-95 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GBJ46-82 8.50 34 GB50049-94 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J49-83 18.00 35 GB50050-95 工业循环冷却水处理设计规范GBJ50-83 5.00 36 GB50052-95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J52-83 5.00 37 GB50053-94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J53-83 4.00 38 GB50054-95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J54-83 10.00 39 GB50055-93 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J55-83 5.00 40 GB50056-93 电热设备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J56-83 6.00 41 GB50057-94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J57-83 22.00 42 GB50058-92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J58-83 11.00

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产品简介

完美芦荟沐浴露 含量:每瓶500MI 停止使用香皂 在八十年代,美国密芝根国立大学的琼斯.卡巴拉教授对日常沐浴用的香皂做的一项广泛调查研究,得出一个惊人的结论:一、香皂的减性会破坏皮肤表层天然保护油,使皮肤干燥、粗糙;二、香皂会传染疾病! 无独有偶,美国宾夕泛尼亚大学的占姆.莱登教授也作出同样的实验报告。他说细菌可以在干的或湿的香皂上生存长达四十八小时!人们会通过共同使用香皂传染疾病!由于上述原因,先进国人民在八十年代中便开始弃香皂而转用沐浴露。 碱性的香皂和沐浴露会伤害皮肤 市面上的香皂和沐浴露绝大多数都是碱性,因为他们具有一定的洁净效能。但许多人不知道人的皮肤是属微酸性能,使用碱性的香皂和沐浴露将使皮肤变得异常紧绷干燥,皮肤敏感者会觉得极度不适,皮肤病患者更会使情况恶化。 一般香皂和沐浴露完美芦荟沐浴露 PH酸碱值表人体肌肤的酸碱值 完美芦荟沐浴露采用美国纯天然芦荟精华制成,属微酸性,最接近人体皮肤的酸碱值,因此能够100%爱护您的肌肤,使用最安全! 芦荟对肌肤的益处 芦荟是天然的抗生素,古金中外众多的医学文献证实他对人体肌肤有神奇的功效。 完美芦荟沐浴露中的芦荟精华可在您沐浴中清除污渍的同时起杀菌的功能,使您免除细菌感染。此外,芦荟亦有大量综和维生素B,能补充促进皮肤新陈代谢,因此能使皮肤病患者获得很大的改善。 润肤乳的功效 由于市面上的香皂和沐浴露含碱性强,使皮肤干燥,易衰老,结果部分经济能力较强者在沐浴后使用昂贵的润肤乳滋润全身肌肤以防止水分消失,但一般群众呢? 现在完美沐浴露以独特的配方添加滋润乳,能更好地保护肌肤,可达更达更加效果。

高原圣果------沙棘 青海是沙棘树的发源地。沙棘是生长在海拔3000米以上的灌木林,耐寒耐旱,生命力强,是绿化三江源头,改善青藏高原生态环境的优良树种。中国和俄罗斯是世界上研究沙棘较早的国家,在沙棘开发利用方面取得了众多科研成果。 相传很久以前,在高原一个牧民部落中,有一匹老马已不能为牧民创造财富。但又舍不得把老马杀掉,他们就将这匹老马放归大自然,让它们自生自灭。一年后,出现奇迹,放归大自然的老马全部跑回来,一个个身上闪着耀眼的光芒。当时牧民们认为有神相助,大家就跟着这群马走进高原森林,发现老马以一种果子为食物,后来将此果称之为圣果。 研究发现,沙棘果中含有近百种活性物质,其中含有目前发现的所有天然维生素,如维生素A、B1、B2、B6、C、E、K、P等,维生素C的含量高达1900ml/100g,素有维生素之王誉称;总有机酸含量为8%,其中氨基酸20多种;20多种元素和其它人体所必须的活性物质;果汁中可溶性固性物高达20%以上。世界研究沙棘的权威,前苏联学者阿沃库莫夫发出惊叹:“大自然竟把这样完整的一组有宜物质集中在一种植物中,这可是奇迹。”青藏高原各族人民常用沙棘果治疗各种疾病,被喻为“神仙果”。藏知巨著“四部医典”系统地记载了沙棘果的药效:增强血红蛋白、防治新脑血管系统疾病、消除疲劳、增强肌体活力、促进细胞再生;对各种维生素缺乏症、便秘、少儿偏食厌食、口舌生疮、咽喉炎、气管炎、伤风感冒消化系统疾病等尤有辅助疗效。最近研究发现,沙棘果还在预防癌症上有作用。 沙棘果实中含有黄铜类化合物为400ml/100g-730ml/100g,黄铜是制造治疗心脑血管系统疾病和抗衰老疾病的唯一天然原料,无毒副作用。 沙棘果中含有12.4%的沙棘油,富含维生素E、胡萝卜素、是价值极高的药用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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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废标准及相应替代标准汇总

作废标准及相应替代标准汇总 目录:GB1~GB1000 作废标准编号--------现行标准编号----------------现行标准名称 GB/T 1.1-2000 GB/T 1.1-2009 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 GB/T 1.2-2002 GB/T 1.1-2009 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 GB/T 1.3-1997 GB/T 1.2-2002 标准化工作导则第2部分:标准中规范性技术要素内容的确定方法 GB/T 1.4-1988 GB/T 20001.4-2001 标准编写规则第4部分:化学分析方法 GB/T 1.5-1988 GB/T 20001.2-2001 标准编写规则第2部分:符号GB/T 1.6-1997 GB/T 20001.1-2001 标准编写规则第1部分:术语GB/T 1.7-1988 GB/T 1.2-2002 标准化工作导则第2部分:标准中规范性技术要素内容的确定方法 GB/T 1.22-1993 GB/T 20000.3-2003 标准化工作指南第3部分:引用文件 GB/T 2-1985 GB/T 2-2001 紧固件外螺纹零件的末端 GB/T 3-1979 GB/T 3-1997 普通螺纹收尾、肩距、退刀槽和倒角 GB/T 6-1997 GB/T 16833-2002 用于行政、商业和运输业电子数据交换的代码表 GB 7-1958 GB/T 8-1988 方头螺栓C级 GB 8-1976 GB/T 8-1988 方头螺栓C级 GB 9-1958 GB/T 8-1988 方头螺栓C级 GB 10-1976 GB/T 10-1988 沉头方颈螺栓 GB 11-1976 GB/T 11-1988 沉头带榫螺栓 GB 12-1976 GB/T 12-1988 半圆头方颈螺栓 GB 13-1976 GB/T 13-1988 半圆头带榫螺栓 GB 14-1988 GB/T 14-1998 大半圆头方颈螺栓C 级 GB 15-1976 GB/T 15-1988 大半圆头带榫螺栓 GB 21-1976 GB/T 5784-1986 六角头螺栓细杆B级GB/T 22-1976 废止 GB/T 23-1976 废止 GB/T 24-1976 废止 GB/T 25-1976 废止 GB/T 26-1976 废止 GB 27-1976 GB/T 27-1988 六角头铰制孔用螺栓A 和B级 GB 28-1976 GB/T 28-1988 六角头螺杆带孔铰制孔用螺栓A和B级

作废规范标准

作废标准清单(2006.4.25止) 工程建筑国家标准 序号标准号名称废止号单价1GB50001-2001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J1-8622.00 2GBJ2-86建筑模数协调统一标准GBJ2-73 3GB50003-2001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J3-8820.00 4GBJ5-88木结构设计规范GBJ5-73 5GBJ6-86厂房建筑模数协调标准TJ6-74 6GB50007-2002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J7-8932.00 7GB50009-2001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J9-8722.00 8GB50010-2002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J10-8940.00 9GB50011-2001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11-8937.00 10GBJ13-86室外给水设计规范(97年修订 版) TJ13-7414.00 11GBJ14-87室外排水设计规范(97年修订 版) TJ14-7421.00 12GBJ15-88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97年 修订版) TJ15-7440.00

13GBJ17-88钢结构设计规范TJ17-74 14GBJ18-87冷弯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范TJ18-75 15GBJ19-87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 范(2001年修订版) TJ19-7546.00 16GB50021-2001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9436.00 17GBJ22-87厂矿道路设计规范TJ22-77 18GB50023-95建筑抗震鉴定标准TJ23-7711.50 19GBJ25-90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TJ25-78 20GB50026-93工程测量规范及条文说明TJ26-7813.00 21GB50027-2001供水水文地质勘察规范GBJ27-8818.00 22GB50028-93城镇燃气设计规范(98年版)TJ28-7826.00 23GBJ29-90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TJ29-78 24GB50030-91氧气站设计规范TJ29-78 25GB50031-91乙炔站设计规范TJ31-780.70 26GB50033-2001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50033-9114.00 27GB50034-92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TJ34-79 2.50

国家废止工程建设标准

废止工程建设标准 〖GB50204-92〗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J43-82〗室外给水排水工程设施抗震鉴定标准 〖GB50072-2001〗冷库设计规范 〖GBJ72-84〗冷库设计规范 〖TJ28-78〗城市煤气设计规范 〖TJ307-77〗《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工业管道工程) 〖GB50215-94〗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 〖GBJ17-88〗钢结构设计规范 〖GBJ7-64〗烟囱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089-98〗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 〖GB50170-9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旋转电机施工及验收规范 〖GBJ232-8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J3-73〗砖石结构设计规范 〖GBJ5-88〗木结构设计规范 〖GBJ113-87〗液压滑动模板施工技术规范 〖GB50062-92〗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 〖TJ7-74〗工业与民用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GB50150-91〗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 〖TJ27-78〗供水水文地质勘察规范 〖GB50275-98〗压缩机、风机、泵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TJ31-78〗《乙炔站设计规范》(试行) 〖GBJ14-87〗室外排水设计规范 〖GB/T50311-2000〗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50223-95〗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 〖GB50174-93〗电子计算机机房设计规范 〖GB50231-98〗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规范 〖GBJ70-84〗矿山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50185-93〗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GBJ310-88〗电梯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GBJ53-83〗工业与民用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GBJ121-88〗建筑隔声评价标准 〖GB50229-96〗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 〖GBJ88-85〗驻波管法吸声系数与声阻抗率测量规范 〖GB50046-95〗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 〖GBJ210-83〗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58-9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1kV以下配线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53-92〗工程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 〖TJ303-75〗《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电气工程) 〖GB50061-97〗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 〖GBJ11-89〗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J77-85〗钢筋混凝土筒仓设计规范 〖GBJ81-85〗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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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的观念 ☆聪明的女人投资内在,美可丽的女人投资外貌,既聪明又美丽的女人同时拥有优雅的气质,年轻的肌肤,不老的青春,内外兼修成为魅力女人。 ☆玛丽艳的美_____自我修炼的美(在修炼的过程中不断的自我完善) ☆美丽是每个人的权利: 美,是永恒的话题,美,是女人的权利,但不是女人的专利,男人也爱美,追求美,也要去美,俗话说得好:爱美之心,人皆有之。 ☆一个美丽的女人,有足够的回头率,是男人眼中的风景;一个魅力的男人,有长久的吸引力,是女人心中的港湾;一个智慧的女人或者男人则融美丽和魅力为一体,纵横于职场,温馨甜蜜于家庭,成为你身心的永久迷恋的家园,也为自己赢得终生的幸福。美丽是天生的资本,魅力是后天的修炼,智慧则是一种人生的境界。 ☆美丽_______为了爱自己的人,也为了自己爱的人,美丽自己,就爱自己的每一寸肌肤。 ☆美丽(魅力)______美于自信,丽(力)于天生后养;当然少不了要从“四养”做起:营养、修养、涵养、保养! ☆好皮肤会有好心情,好心情带来好性情,好性情决定好人生!享受护肤、享受人生! ☆据统计美丽的女人的平均收入,要比不美的女人的平均收入高出10%,美会为你带来成功的机缘,幸福的爱情,美丽的人生。 ☆世界上没有丑女人,只有懒女人。 ☆年轻时的美丽是靠上天赋予的,二十五岁以后的美丽就要靠精心呵护来营造出来的。 ☆不是你不美丽,而是你不想美丽。 ☆二十一世纪三丽女人:魅力;美丽;能力。 ☆我们要做三立女人:经济独立;思想独立;能力独立。 ☆我们千万别当三转女人:围着锅台转;围着先生转;围着孩子转。 ☆我们千万别当三瓶女人:年轻时当花瓶;中年当醋瓶;老年当药瓶。 ☆我们千万别做三心女人:在家里放心,想起来伤心,看着恶心。 ☆不是男人在变,而是女人不变;女人一成不变,男人一定会变。 ☆20岁的女人像足球,30岁的女人像排球,40岁的女人像乒乓球,50岁的女人像高尔夫球。 ☆把脸教给别人只能美一次,自己掌握美的技巧可以美一辈子。 ☆世界上最美丽的服饰比不上一身美丽的肌肤。 ☆无知的爱是伤害,无知的消费是浪费。 ☆从什么时候保养,就可停留在什么年龄的时候 ☆美丽就像一棵树,长在心里,结果在脸上。 ☆要做千面女人,不要做铅面女人。 ☆女人要美的自然,但绝不是自然就是美。 ☆相由心升。 居家护理的重要性观念: ☆专享服务,可以给到美化肌肤的信心,居家自己护理,是美化肌肤的源泉。 ☆传统美容院不能天天时时为服务,自己可以随时每时每刻! ☆别人爱你是一时的,自己爱自己是一世的,只有自己最了解自己! ☆把自已交给别人美只能美一时,而把自已交给自已美却可以美一辈子! ☆我的美丽我做主!我的家庭、事业我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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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GB9000-GB9999 作废标准编号现行标准编号现行标准名称 GB9002-1988 GB/T9002-1996 音频、视频和视听设备及系统词汇 GB/T9008-1988 GB/T9008-2007 液相色谱法术语柱色谱法和平面色谱法 GB9009-1988 GB/T9009-1998 工业甲醛溶液 GB9014-1988 GB/T6027-1998 工业正丁醇 GB9015-1988 GB/T9015-1998 工业六次甲基四胺 GB/T9017-1988 废止 GB/T9019-1988 GB/T9019-2001 压力容器公称直径 GB/T9020-1988 废止 GB/T9023-1988 GB/T17737.1-2000 射频电缆第1部分:总规范总则、定义、要求和试验方法 GB/T9026-1988 GB/T9026-2000 指点信标性能要求和测试方法 GB/T9027-1988 GB/T9027-2000 无方向信标性能要求和测试方法 GB/T9032-1988 废止 GB/T9033-1988 废止 GB/T9034-1988 废止 GB/T9035-1988 废止 GB/T9037.1-1988 废止 GB/T9037.2-1988 废止 GB/T9039-1988 废止 GB/T9040-1988 废止 GB/T9043-1988 GB/T9043-1999 通信设备过电压保护用气体放电管通用技术条件 GB/T9043-1999 GB/T9043-2008 通信设备过电压保护用气体放电管通用技术条件 GB/T9045-1988 GB/T9045-2006 摄影照相材料 ISO分辨力的测定 GB/T9047-1988 废止 GB9052.1-1988 GB9052.1-1998 油气田液化石油气 GB9053-1988 GB9053-1998 稳定轻烃 GB/T9056-1988 GB/T9056-2004 金属直尺 GB/T9057-1988 GB/T8177-2004 两点内径千分尺 GB/T9058-1988 GB/T9058-2004 奇数沟千分尺 GB/T9059-1988 JB/T8358.2-2006 精密插齿机第2部分:精度 GB/T9061-1988 GB/T9061-2006 金属切削机床通用技术条件 GB/T9062-1988 GB/T9062-2006 硬质合金错齿三面刃铣刀 GB/T9069-1988 GB/T9069-2008 往复泵噪声声功率级的测定工程法 GB/T9072-1988 废止 GB/T9074.1-1988 GB/T9074.1-2002 螺栓或螺钉和平垫圈组合件 GB/T9074.5-1988 GB/T9074.5-2004 十字槽小盘头螺钉和平垫圈组合件 GB/T9074.6-1988 GB/T9074.5-2004 十字槽小盘头螺钉和平垫圈组合件 GB/T9074.14-1988 GB/T9074.1-2002 螺栓或螺钉和平垫圈组合件 GB/T9074.18-1988 GB/T9074.18-2002 自攻螺钉和平垫圈组合件 GB/T9074.19-1988 GB/T9074.18-2002 自攻螺钉和平垫圈组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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