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当前我国洗钱犯罪的再思考

对当前我国洗钱犯罪的再思考
对当前我国洗钱犯罪的再思考

□廖志红(贵州警官职业学院,贵州 贵阳 550005 )

对当前我国洗钱犯罪的再思考

洗钱行为被作为一种犯罪,最初是由意大利于1978年3月21 日法令在刑法中增设的648—2条予以规定的,但这时还仅限于对武装抢劫罪、勒索罪和劫持人质罪的洗钱,并不包括贩毒犯罪。然而,毒品泛滥造成的灾难使国际社会越来越认识到与毒品犯罪及其后续犯罪——洗钱犯罪作斗争的重要性和紧迫性。1988年12月19日联合国大会在维也纳通过的《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将毒品犯罪及其洗钱行为规定为国际性犯罪,要求各缔约国依法惩处。从实际情况看,犯罪人不仅清洗毒品犯罪黑钱,而且还对其他犯罪的黑钱予以清洗,其危害性已不仅仅局限于经济金融领域,而且日益向社会政治领域渗透。

在我国,洗钱犯罪开始于20世纪80年代以后,特别是近10年,洗钱犯罪不断增加并出现严重化趋势。改革开放后,由于经济利益的多元化,利用外资数量的大幅增加,可以判定,在巨额的外资投资中,必然有一部分是“洗钱、投资”混杂其间。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进一步与国际接轨,国际犯罪集团跨国越境洗钱已不再困难。洗钱犯罪并成为金融领域发展的伴生物。鉴于此,我国刑法第191条对洗钱罪作了明确的规定,并于2006年10月31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以下简称《反洗钱法》),这些都使我国打击和防范洗钱犯罪有了坚实的法律依据。然而,我国在打击和防范洗钱犯罪问题方面仍

收稿日期:2009-03-20作者简介:廖志红(1966-?),女,四川成都人,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刑事技术系副主任,刑事侦查学副教授。

改变了形态,再将它投入合法的活动中。只要行为人实行了上述五种行为之一,不管是否已完成洗钱行为以及达到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目的,均构成本罪。

综上所述,所谓洗钱犯罪,就是把“黑钱”合法化,使犯罪所得的收益得以隐瞒和伪装,使之具有表面的合法性,从而逃避法律制裁。

二、当前我国洗钱犯罪的主要手段

随着我国反洗钱体系的不断完善,犯罪分子的犯罪手段也在不断变化,目前在我国洗钱犯罪主要有以下几种手段:

第一,利用合法的金融体系洗钱。这是最常用的一种洗钱方法,不法分子通过银行或者非银行的金融机构清洗赃款,特别是有一些犯罪嫌疑人使用假的身份证在银行开设多个账户,用于转移和藏匿非法所得及其收益。

第二,利用地下钱庄进行洗钱。地下钱庄是我国部分沿海和边境地区出现的非法的金融组织,它从事买卖外汇、跨境转款等非法经营业务活动,滋生和助长贩毒、走私等严重的犯罪,破坏国家的金融秩序。因此,我国政府严厉打击和取缔地下钱庄的态度一直非常明确,始终保持着高压态势。2009年1月10日新浪财经报道:2008年7月至11月,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在福建、江西、广东等部分重点地区联合组织开展了打击地下钱庄专项行动,成功破获40多起重特大案件,打掉68个地下钱庄及非法买卖外汇交易窝点,涉案金额1000多亿元人民币,缴获、冻结资金折合人民币2.5亿元。

第三,利用互联网进行洗钱。网络银行是指设在互联网上与传统银行一样具有多种功能(如开户、存款、支付账单及各种转账服务等)的一种金融机构。不法分子利用网上银行转移赃款,有的还通过网上赌博,把黑钱洗白。

第四,通过现金的走私进行洗钱。这是指洗钱者直接将现金秘密运往国外 ,然后将现金存入国外的金融机构。不法分子走私现金的工具往往是飞机、轮船或车辆。

第五,通过投资进行洗钱。不法分子通过投资兴建宾馆,开设公司,购买商品房,投资房地产等方式进行洗钱;有的甚至在境外开设公司,为其犯罪所得披上合法的外衣。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出现财大气粗的犯罪集团收购金融机构进行洗钱的,这可能是最难发现的一种洗钱方法。

第六,利用进出口贸易进行洗钱。不法分子通过虚报进出口价格或伪造有关的贸易单据等方式跨境转移赃款。

第七,利用证券期货市场进行洗钱。为达到把“黑钱”“洗白”的目的,有些不法分子使用支票存入资金,然后将其作为证券期货获得资金转移;有的买入股票后,将股东账户和其中的股票转托到其他的证券公司,然后将股票卖掉,提取现金。

三、当前对洗钱犯罪的防治现状

目前,从世界范围来看,对洗钱犯罪的防治对策极不理想,就连在这方面走在最前头的美国,其起诉洗钱犯罪的案件也并非特别成功。英国自1987年至今,在这方面办理成功的案例也只有几起,且犯罪金额都很小,约1400英镑,与每年经过伦敦各大金融机构洗钱的几千亿英镑的数额相比,连一个零头都不及。而真正被处罚的,均为小人物,其核心人物仍难以抓获。即便如此,有些国家在这方面还是作了许多努力并有其可取之处。如世界上已有三个预防和控制洗钱犯罪的研究小组,两个在美国,一个在加拿大。此外,美国早在1970年制定的《银行保密法》中规定,金融机构对1万美元以上的货币、资金交易,必须记录在案并制作“资金交易报告”,通过智能中心(Intelligence Center)填写特殊的表格,接受审查。对未依规定作出报告或报告不实或有遗漏或未保留交易记录者,就给予罚款或刑事惩罚。美国每年要花2.5亿美元做这种报告。

在我国,颁布实施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及规章,诸如1997年刑法第191条确立了洗钱罪的罪名,并于2001年12月29日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三),对第191条作了进一步

修改,同时在量刑上给予了明确界定;1997年中国人民银行公布了《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公告》,此外,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纳税申报制度》、《个人存款实名制规定》、《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境内、境外外汇账户管理规定》、《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资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以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相继出台,构成了反洗钱的法律框架。尤其是2007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反洗钱法》,为我国打击洗钱犯罪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打击经济犯罪高度重视,在采取许多有效措施的同时,还建立了打击经济犯罪的专门执法机构。2003年5月,国务院决定由中国人民银行承办组织协调国家反洗钱工作,批准由中国人民银行行长为反洗钱部际联席会议的召集人; 2008年12月26日,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第五次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讨论部署了今后一段时期的工作任务,为今后的反洗钱指明了方向和重点。1998年公安部成立了经济犯罪侦查局,2002年又在该局设立了洗钱犯罪侦查处,各级公安机关也成立了相应的经济犯罪侦查专门机构,组建了专业队伍。鉴于我国在反洗钱犯罪上做出的努力和成绩,我国于2007年6 月28日正式成为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的成员,中国反洗钱工作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可。这些专门机构为我国打击洗钱犯罪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使我国打击洗钱犯罪活动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尽管我国在打击与防治洗钱犯罪方面作出了努力,但仍有许多不足之处,洗钱犯罪并未得到十分有效的控制。据不完全统计我国每年有高达5000多亿元人民币被以“洗黑钱”的方式流失到了海外,使国家财税蒙受了巨大损失。因此,面对花样繁多的洗钱手段以及洗钱犯罪不断扩展渗入新的领域等新的情况,我们必须寻找到更为有效的打击防治对策,才能适应当前日趋严峻的洗钱犯罪形势。

四、对我国反洗钱对策的思考

反洗钱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有必要在吸收国际反洗钱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不断完善反洗钱措施。然而我国反洗钱工作却举步艰难,缺乏统一完善的法律规范,缺少必要的金融监管制度和侦查力量,就变革中的中国而言,洗钱问题有可能在不远的将来对社会经济秩序、金融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在这样严峻的洗钱犯罪情形之下,进一步完善反洗钱对策迫在眉睫。

(一)借鉴国际经验,完善立法,进一步规范惩治洗钱犯罪

国际反洗钱立法的趋势是对一切犯罪所得的清洗行为定罪。而我国新刑法对洗钱犯罪的规定具有三个较明显的特点:1.明确了洗钱犯罪的概念,确定了洗钱的罪名。2.将洗钱犯罪从贩毒收益扩大到包括毒品犯罪、走私犯罪和黑社会性质的有组织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3.规定了5种洗钱行为,使洗钱行为具体化。对于犯洗钱罪,刑法规定没收实施洗钱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洗钱数额5%以上20%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5%以上20%以下的罚金。然而,以上对洗钱罪的规定范围仍然太窄且打击力度不够,近几年来,我国司法实践中已经发现诸如偷税、诈骗、贪污、受贿等犯罪所得有被清洗的痕迹。因此,应将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范围扩大,特别是要将腐败分子掩盖非法所得来源和性质的行为定性为洗钱,并予以严厉打击。还应加大对洗钱犯罪的惩处力度,提高法定最高量刑期限,将洗钱罪与“毒、黑、私、恐、贪”等原生犯罪的本犯和共犯的量刑相持平。与此同时,还应增加处罚金额,彻底摧毁洗钱犯罪的经济基础,真正给予其致命打击。

(二)加强金融防范措施

我国2007年施行的《反洗钱法》对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义务作了明确规定,明确了各金融部门在反洗钱中的职责。例如:对监测分析交易报告;协助司法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查注册公司转移赃款;实行公民巨额交易事先纳税制度;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现金交易及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等都进行了具体规定,但仍有以下两方面需要进一步规范和加强:

1.加强金融从业人员选任工作。应当制定严格的选任招聘金融工作人员的标准和措施,加强对金融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和法纪教育,严肃金融纪律,坚决查处违法违规的金融工作人员。

2.加强金融监督的法制建设。应当适时修订原金融法规,及时订立新的金融法规,强化金融监管机构建设,提高金融监管执法水平,加强金融市场监管,净化金融竞争秩序,对各种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依法作出处理,不允许不正当金融竞争行为的存在,鼓励规范运营和正当竞争,强化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建设,使洗钱者无机可乘。

(1)建立内部控制制度,一方面可协助执法机关或司法机关的反洗钱工作,另一方面可监督银行资金往来情况,防止被洗钱分子利用。

(2)实行交易审查制度,以便发现和阻止与洗钱有关的交易活动。

的配合,经过多道工序和环节把脏钱洗净,才能实现其犯罪目的,环节越多,侦查越难,但这也不是绝对的。因为它同时也留下了更多的可供侦查的线索。应当看到,洗钱也需要一定的成本投入,据估计,一般洗 “脏钱”的成本占其非法所得的20%~30%。因此,不到万不得已,犯罪嫌疑人也不会采用洗钱方式。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应该进一步提高洗钱犯罪的成本,使他们在任何一个环节上都付出较高代价,且不能轻易地得逞,同时进一步完善反洗钱的整体防范措施,用公司法、银行法、移民法、税法、海关法等一系列相关法律全面规范有关职能部门的行为,与刑法共同对洗钱犯罪进行切实可行的预防和控制,从根本上动摇洗钱犯罪的社会根基。

同时,还应在反洗钱法中规定金融系统与司法机关协助配合的程序,金融机构及相关部门对于司法机关依法进行的反洗钱有义务提供一切必要的信息资料和其他协助,不得以“银行保密原则”为由对抗司法机关的侦查活动。金融监管机关也有义务配合司法机关的侦查工作。

此外,由于反洗钱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还需要司法部门与财政、工商、税务、海关、外汇管理等相关部门的联手支持,建立相应反洗钱工作协调机制,对案件多发的重点区域和行业进行切实可行的监管和控制,以形成打击合力,使黑钱无法可洗。

(六)加强国家之间的司法协助与合作?

由于洗钱犯罪经常是跨国作案,而我国与其他国家在社会制度、法律制度、金融管理制度和规则等方面的不同,往往造成打击洗钱犯罪的困难。随着我国金融业走向国际化,经济交往更加频繁,无论是防范国内腐败分子的资金出逃和洗钱,还是防范国际犯罪集团以投资、贸易等形式进入大陆洗钱,都需要进一步密切与各国金融机构和司法部门的合作。同时,还应加强与有关国际组织,如国际刑警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的合作,加强反洗钱信息的交流与共享、及时掌握国际洗钱犯罪动向,研究防治对策,完善国内相关法律,从而提高同洗钱犯罪作斗争的能力。

反洗钱国际合作主要有两方面:一是国际间反洗钱信息和技术的交流与共享。只有掌握了资金具体流程和动向,才能识别是否是异常资金。二是司法协助和合作。反洗钱犯罪的特殊性在于不仅要缉拿罪犯,更重要也是最关键的是要冻结和追缴犯罪所得,因其牵涉到各国具体经济利益,并且实践中往往难以分割,有待国际社会共同努力,我国也应尽快完善有关没收的立法规定,以提高我金融机构和执法机关的反洗钱水平。

现在各国已逐步认识到,预防和打击洗钱犯罪,必须依靠世界各国的共同努力。各国不仅要在反洗钱立法上相互协调,更应建立相互法律协助的机制,在引渡这类罪犯等问题上达成协议,签订相关条约或公约,国际联手打击洗钱犯罪,使犯罪嫌疑人无处可逃,其“脏钱”无处可洗,洗了的钱也无处可流,把好洗钱的流向关。当然,这一目的的实现还有赖于世界范围内长时间的努力方能达到。

综上所述,我国反洗钱工作任重而道远,它是社会安定团结,经济秩序稳定繁荣的保障。我们相信,经过努力,我们将探索创建出具有中国特色的“以防为主,从严执法”的有效的反洗钱模式,从而全面提高中国反洗钱工作的水平,提升中国反洗钱工作的国际影响力。

责任编辑:杨 蔚

当前洗钱行为的主要方式及反洗钱工作的开展

当前洗钱行为的主要方式及反洗钱工作的 开展 洗钱,是指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通过交易、转移、转换等各种方式加以合法化,以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通俗的说,就是将“黑钱”清洗为“白钱”的犯罪行为。另外,国际上被纳入洗钱的还有:把合法资金变成黑钱用于非法用途;把一种合法资金变成另一种表面也合法的资金以侵占;把合法收入通过洗钱以逃避监管和税收。洗钱犯罪不仅影响到一国的政治、社会、经济和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定与信誉,也威胁到国际政治经济体系的安全,打击洗钱犯罪已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目前,全世界各国纷纷成立反洗钱机构,以立法的形式确立反洗钱活动的合法地位和权威性,规范反洗钱活动。同时,为加大反洗钱的力度,国际社会反洗钱合作日益紧密,成立国际性和区域性反洗钱小组,联合打击洗钱犯罪。 近年来,我国日趋重视和加快了反洗钱的法制建设和反洗钱检查、打击的力度。1990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关于禁毒的决定》,在其第四条首次将洗钱活动规定为犯罪。1997年修订的《刑法》第191条,又明确增设了洗钱罪。XX年3月,国务院颁布了《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从根本上否定了利用匿名账户进行洗钱的合法性。XX

年1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制定颁布了主要针对金融系统反洗钱工作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三部规章。从而初步构建了一个以反洗钱刑事法律为基点、以金融机构反洗钱法规为重心、其他法律法规相配套的反洗钱法律体系。然而,随着经济环境的改变,洗钱的方法和途径发生了变化,洗钱手法日趋复杂化、专业化,手段也更加隐蔽,技术更加先进。面对新的形势,我国当前的反洗钱的立法尚存在诸多缺陷,技术手段严重滞后于工作需要,严重制约基层央行反洗钱工作的开展。 一、目前我国洗钱的主要方式 在一般人眼里,“洗钱”一直与黄赌毒、走私、贩卖军火等行径联系在一起,而时下我国的洗钱犯罪活动主要是把“自产”的黑钱洗白和资金外逃。有报道说,每年我国国际收支统计中都有一、二百亿美元的“误差和遗漏”,表明我国已有大量的资金外流。有关专家也曾对中国洗钱数量作过评估,认为每年的洗钱规模不小于2,000亿元人民币,大体上相当于中国经济总量的2%左右。另有报道说,国内每年通过地下钱庄洗出去的2,000亿元人民币中,走私收入约为700亿元,官员腐败收入超过300亿元,剩下最大一块竟然是一些洗“白”为“黑”的合法收入,即外资企业出于避税的目的通过地下钱庄转移境外。那么,洗钱是怎样完成的?

反洗钱题目和答案

反洗钱题目和答案 一、 1、身份资料和交易纪录保存内容应真实。。。对 2、现金和无记名有价证券的走私是洗钱活动的常见表现形式对 3、证券期货业机构在办理法人或其他组织授权他人办理业务时,要求。。。。复印件。对 4、洗钱犯罪侵害的客体是我国金融管理秩序。对 5、中国的《反洗钱法》,既是一部反洗钱组织法,也是一部反洗钱行为法对 6、金融机构经评估论证后认定,自行。。。结论。对 7、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领域中。。。程度错 8、上游犯罪分子“自洗钱”指的是上游犯罪分子利用自身开立的账户转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对3 9、客户身份识别流程中的“留存”等同于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纪录中的“保存”。错 10、为了便于反洗钱工作资料。。。。。。规范化管理()对 11、根据《刑法》规定,个人犯洗钱罪的,最高可以洗钱数额20%的罚金。错 12、证券期货业金融机构依据《》(2号),。。。工作原则对 13、对洗钱犯罪“明知”。。。。综合分析对 14、客户身份识别中识别“”是指所有从事交易活动的客户。错 15、各国对各类洗钱行为都规定了相同的罪名。错 16、上游犯罪各国认定存在差异,源于各经济体对于洗钱犯罪的打击力度和政策取舍。对 17、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资金监测。对 18、FATF创始国包括西方七国在内的15个国家以及欧盟欧洲委员会对 19、中国否认上游犯罪主体可以构成洗钱犯罪主体。对 20、客户身份识别的“差异性”是指。。。分配资源。对 21、证券期货业金融机构必须利用计算机系统等手段辅助完成部分初评工作。错 22、为了便于反洗钱工作资料的及时调取和更新,。。。。。。规范化管理()错 23、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领域中的有效性指的是。。。。。程度。错 24、埃格蒙特集团是。。。。银行业协会。错 25、随着洗钱犯罪的集团化。。。。扩大。对 26、证券期货业机构只需在开户、变更信息、存取款支取、销户环节进行客户身份识别。 错 27、根据《刑法》规定,个人犯洗钱罪的,最高可处于洗钱数额20%的罚金。错 28、与洗钱行为不同,洗钱。。。的界定。对 29、客户身份识别的留存目的只是防止客户身份资料和。。。真实。错 30、在我国,客户身份识别是反洗钱法律制度的强制性要求,是反洗钱义务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对 31、反洗钱的目标就是洗钱刑事犯罪化。错 32、证券期货业金融机构思考直接确定代理机构确认的客户风险等级。错 33、根据《刑法》规定,个人犯洗钱罪的,最高可判20年有期徒刑。错 34、根据《刑法》规定,个人犯洗钱罪的,最高可处洗钱数额20%的罚金。错 35、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的任何决议都需要得到所有成员的一致同意。对 36、2003年6月,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扩展、。。。。上游犯罪。错 37、在我国,法人机构无法构成洗钱罪的犯罪主体。错

加强洗钱犯罪的法律控制

加强洗钱犯罪的法律控制 鉴于洗钱犯罪的严重危害性,我国刑法中有关打击洗钱犯罪的规定已日益显现其不足,制定一部专门的反洗钱法成为现实情势所需。对此,笔者谈一家之言。 我国刑事法律对洗钱的规定相对简单,且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应尽快予以完善,为反洗钱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1)完善洗钱罪的罪名体系。洗钱行为多种多样,其行为的性质、危害性也迥然不同,皆以洗钱罪笼而统之,实有不妥。从实践来看,要有效打击洗钱犯罪,仅有洗钱罪的规定是不够的,必须增设相关罪名,以打击与洗钱有关的边缘型犯罪。在完备的实体法规定的基础上,还要求有配套的程序法或证据法上的规定,才能在反洗钱的斗争中充分发挥作用。 (2)适当扩大上游犯罪的范围。我国刑法将洗钱犯罪的原生罪定为: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三种类罪。其上游犯罪限定明显偏窄,界定的范围过窄,导致社会上大量洗钱行为因其上游犯罪不属于刑法中规定的三类犯罪之列而无法加以追究。在我国目前情况下,贪污、贿赂、金融诈骗等犯罪所得往往数额巨大,也存在着“清洗”的要求,其社会危害性和涉及金额丝毫不逊色于毒品犯罪等三种犯罪,有必要适当地将其纳入上游犯罪的范围。此外,逃税、诈骗、资本外逃等经济型犯罪以及贪污受贿等职务型犯罪多伴随着洗钱犯罪行为。所以,从打击犯罪的需要来看,我国有必要尽快完善洗钱罪的立法,扩大其上游犯罪的范围。 (3)犯罪主观方面的构成条件需要完善。我国刑法对洗钱罪在主观方面规定的条件是故意,也就是说除具有特定的犯罪目的之外,还必须“明知”行为对象是特定的三类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从立法本义角度考虑,若仅“明知”是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而不确切知道是何类犯罪的所得及其收益,则其行为不构成洗钱罪的故意。这在实践中为犯罪分子规避法律留有漏洞,同时也会增加追诉犯罪行为的难度。我们应借鉴美国、欧洲等国的经验,有必要出台专门的司法解释,重新界定洗钱罪“明知”的证明要求,即犯罪主观方面只要求行为人知道他或者他的行为对象的某种形式的非法活动的收益即可。 (4)明确洗钱犯罪主体性质。刑法中没有明确规定洗钱犯罪的主体,但是其列举的五种行为方式中,前四种都是指由非上游犯罪的犯罪分子实施的行为。对于实施了上游犯罪的罪犯本人是否能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并无明确规定。对

最新反洗钱工作自查报告

最新反洗钱工作自查报告 一、机构组织设立反洗钱领导小组 自县联社设立安排反洗钱工作以来,我社成立了以主任为组长、副主任为副组长,我社员工为成员的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对反洗钱做了全面部署。在全社范围内大力开展反洗钱工作,对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各具体岗位的职能、职责做明确分工,完善了反洗钱工作的进展,不定期组织检查,确保反洗钱工作的深入开展,并于XX年11月市信用社网络中心在综合业务系统中新增反洗钱维护子交易,实现对反洗钱工作的实时监测分析和上报功能。 主任在每一次会议中强调了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与迫切性,设立专门的反洗钱工作机构,配备必要工作人员专门负责反洗钱工作,能够做到“三明确”、“二落实”,将反洗钱工作职责落实到岗,落实到人。由会计、出纳专门负责收集全辖反洗钱工作及大额支付报告和可疑支付报告,再由专人打印整理按月报送县联社,并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对分社的反洗钱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我社加强了对全辖分社执行反洗钱工作尽职调查制度、大额交易报告制度、可疑交易报告制度、保存记录制度等工作的监督检查,同时要求我社内控小组把反洗钱工作列入日常检查范围,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局面,将反洗钱工作落到实处。 二、组织员工培训学习反洗钱宣传工作 去年以来,我社全面开设了对反洗钱工作的学习和宣传工作,组织反洗钱宣传活动。通过张贴宣传画、分发传单等舆论工具,结合存款利率上浮进行广泛宣传,加强反洗钱知识普及和相关金融法规的教育,提高客户的法律意识,积极配合我社开展反洗钱工作,形成良好的抵制、打击洗钱活动的社会氛围。 新一年到来之际,我社继续开展对客户的反洗钱宣传工作,并将反洗钱培训摆上工作日程,开展反洗钱学习活动,让所有工作人员进一步掌握有关反洗钱的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增强反洗钱工作能力,制定完善反洗钱内控制度,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反洗钱内控制度。组织员工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XX〕第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XX〕第2号)、《金融机构外汇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XX〕第3号)、《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XX〕第1号)、《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XX〕第2号)及《反洗钱可疑交易报送录入操作手册》和其他法律规定,对本社反洗钱工作的基本原则、内控要求、组织机构、岗位责职、报告方式等做出全面规定。建立了反洗钱协调联系机制,每月按时召开反洗钱领导小组成员会议,交流沟通反洗钱工作信息,分析我社反洗钱工作形势,研究解决反洗钱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协调落实各项反洗钱工作。

2017年反洗钱试题题库答案

1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采取预防、监管措施,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履行反洗钱义务。(对) 2.在我国,上游犯罪主体不可以构成洗钱犯罪主体。(错) 3.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发现涉嫌洗钱犯罪的交易活动,应当及时向检察机关报告。(对) 4.完善、有效的内控控制制度能够为金融机构提供绝对的保障。(错) 5.在我国,单位不可以构成洗钱犯罪主体。 6.客户身份识别的完整流程包括了解、核对、留存三个环节。(错)) 7.客户身份识别制度禁止义务主体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或者与其进行交易,并不得为匿名或假名客户建立业务关系。(对) 8.金融机构应当不定期对反洗钱制度的有效性进行回顾与评估。(错) 9.所有洗钱行为都有放置、离析、融合三个阶段,并且需要严格遵循三个阶段的递进顺序。(对) 10.当客户要求变更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种类、身份证号码、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时,金融机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对) 11.按照《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发现涉恐资金交易应只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错) 11洗钱的主要预防措施只包括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是洗钱的预防措施。(错)122003年6月,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扩展、充实并强化了有关反洗钱措施,出台了2003年版《四十项建议》,将税务犯罪列为洗钱的上游犯罪。(错) 13反洗钱的核心问题和基础工作是反洗钱内控制度的建设。(错) 14金融机构仅管理层对反洗钱内部控制负有责任。(错) 15未按规定履行反洗钱、防范非法集资义务,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风险,按《“红、黄、蓝”牌处罚制度(2017版)》属于黄牌事项。(对) 16原则上保险公司将车险核损、核赔权授予修理单位等非本公司系统内的机构或人员是合规的。(对) 二、单选题 1.银行机构应当根据客户或者账户的风险等级,定期审核本机构保存的客户基本信息,对本机构风险等级最高的客户或账户,至少每(B)进行一次审核。 A.季度 B.半年 C.一年 D.两年 2.建立完善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必要性不包括(D) A.符合依法经营内在需要 B.符合接受外部监管要求 C.是金融业安全的保障基础 D.是参与国际竞争的唯一要求 3.(C)年,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发布金融业《风险为本的反洗钱及反恐怖融资方法指引:高级原则和程序》,将风险为本的理念引入反洗钱工作。 A.2003年

反洗钱知识题库

金融机构反洗钱知识题库 第一部分(本部分题主要用于考试题判断题部分,但不要求改错) 1、最早受到关注的洗钱活动是受贿犯罪收益。 答案:X最早受到关注的洗钱活动是在毒品犯罪收益方面。 2、洗钱的上游犯罪在各个国家和地区的定义其外延是基本相同的。 答案:X洗钱的上游犯罪在各个国家和地区的定义其外延是不相同的。有的规定为贩毒、走私、有组织犯罪等严重犯罪行为,有的规定上游犯罪时重罪,还有的规定所有洗钱行为均为犯罪行为。 3、所有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只有上游犯罪主体以外的主体才能构成洗钱犯罪主体。 答案:X国际上有些国家的法律规定只有上游犯罪主体以外的主体才能构成洗钱犯罪主体,也有些国家承认上游犯罪主体也能构成洗钱犯罪主体。 4、所有国家和地区的立法都将所有犯罪规定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 答案:X 各国家和地区关于洗钱犯罪上游犯罪的犯罪大致区分为三种类型:一是仅将毒品犯罪规定为上游犯罪,采用此种立法的国家主要是日本、新加坡等国家。二是将某些特定犯罪规定为上游犯罪,采用此种立法主要是德国、意大利、澳大利亚、西班牙、比利时、泰国、新西兰、中国、中国香港、中国澳门、中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三是将所有犯罪或则超过一定社会危害性的犯罪规定为上游犯罪,采用此种立法主要是美国、荷兰、俄罗斯、瑞士、英国等国家。 5、《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第2条中规定的“严重犯罪”是指“构成可受到最高刑至少一年的剥夺自由或更严厉处罚的犯罪的行为”。 答案:X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第2条中规定的“严重犯罪”是指“构成可受到最高刑至少四年的剥夺自由或更严厉处罚的犯罪的行为”。 6、将犯罪所得存入金融机构或购买可流通票据,这是洗钱的离析阶段。

证券营业部反洗钱工作专项报告

证券营业部反洗钱工作专项报告 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证监局文件鄂证监发[]21号《关于转发〈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文件精神,针对我部今年开展的反洗钱相关工作,报告如下: 一、完善反洗钱组织框架 为进一步落实反洗钱法律法规规定及公司反洗钱工作要求,认真履行反洗钱义务,深入开展反洗钱和反恐融资工作,自2 10月30日我部成立伊始,已成立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兴新街证券营业部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今年7月和9月因我部人员增加、工作岗位变动,我部及时更新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并将更新成员通知及时报送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 目前,我部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组成如下: 1、组长:营业部经理郭景文 2、组员:客户服务主管、信息技术主管李、合规督导员、财务主管、 会计柴、开户人员李等 3、营业部反洗钱专门机构:客户服务部 客户服务部负责营业部反洗钱和反恐融资各项具体工作。 4、反洗钱工作指定人员: 办公电话: 二、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 1、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会议,经会议讨论,制定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兴新街证券营业部反洗钱工作岗位职责》以及《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兴新街证券营业部反洗钱内部控制暂行办法》,营业部反洗钱工作按照文件指示展开; 2、涉及查阅,复制涉密档案的,已经建立书面登记制度,由我部档案专管员周昊登记及保管;经纪业务客户资料由柜台开户岗人员李碧保存;客户交易的数据记录由信息技术部主管李思浔保存。我营业部客户档案资料已按照公司《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客户档案管理标准化条例》有关规定进行保管,配置必要的设施,确保档案的安全、完整、准确,防止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缺失、毁损和不真实,防止泄露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 3、持续深入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工作;

反洗钱

反洗钱与我 镇盛信用社潘飞燕 反洗钱与公众生活息息相关,作为普通居民,反洗钱距离普通我们究竟有多远?一些公民常见的反应是“不清楚什么是洗钱”、“看了感觉与自己无关”,但实际上,普通人的漠视,很可能就会纵容洗钱的犯罪行为发生在身边。通过反洗钱截断犯罪活动的资金融通渠道,摧毁犯罪分子的经济基础,是保障社会生产生活秩序健康稳定的有效手段。 首先,我们必须清楚了解何为反洗钱。 反洗钱,顾名思义是相对于洗钱而言,既然如此,什么是洗钱呢?洗钱是指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通过交易、转移、转换等各种方式合法化,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洗钱行为一般分为三个阶段:放置阶段,即把非法资金投入经济体系,主要是金融机构;离析阶段,即通过复杂的交易,使资金来源和性质变得模糊,非法资金性质得以掩饰;归并阶段,即被清洗资金以所谓合法的形式加以使用。目前,常见的洗钱途径广泛涉及银行、保险、证券、房地产等各种领域。 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反洗钱是政府动用立法、司法力量,调动有关的组织和商业机构对可能的洗钱活动予以识别,对有关款项予以处置,对相关机构和人士予以惩罚,从而达到阻止犯罪活动目的的一项系统工程。反洗钱对维护金 融体系稳健运行,维护社会公正和市场竞争,打击腐败等经济犯 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其次,我们为何要反洗钱? 洗钱是严重的经济犯罪行为,不仅破坏经济活动公平正义原则,破坏市场经济有序竞争,损害金融机构的声誉和正常运行, 威胁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定,而且洗钱活动与贩毒、走私、恐怖活动、贪污腐败和偷税漏税等严重刑事犯罪相联系,已对一个国家 1

银行反洗钱调查报告

银行反洗钱调查报告 随着金融交易平台越来越多,新型洗钱犯罪的手法也层出不穷。作为一线临柜人员,我们深知反洗钱的重要性,那么怎么把好这关呢?我将结合日常工作谈谈如何进展反洗钱工作。 网银、手机银行等业务的推出,使人们足不出户就可以对资金方便的操作,而利用互联网和手机操控业务的前提是银行有账户。那我们该如何把关:对开立个人银行账户必须实名制且出具有效证件,核对客户的有效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并且进行联网核查,登记客户身份的基本信息,留存有效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开立单位账户的,须按照《账户管理办法》出具相关证件,对其真伪进行识别,保留复印件。客户身份资料,自业务关系结束当年计起最少5年。为上诉账户开立网上银行需要注意: 1.个人网银必须是本人带有效证件办理;单位网银最好是法人亲自来办,如果代理人来办理应该出具授权书。 2.需要核对账户信息与客户身份证信息是否一致 3.提示客户网银尽量本人使用,必要时可要求客户在开户申请书上注明并签字 4.核实客户提供的手机号是否为本人使用 5.一定要询问客户是否设置交易限额,尽到告知义务 随着人们的生活水平提高,人们闲置的资金存储在银行所获得的利息已经不能满足他们价值期望,所以网络又滋生出一种

P2P投资理财平台,打着高收益低风险的口号正进入老百姓的生活。虽然这是一种低门槛,易操作的平台。而在借款人和贷款人发布信息时,他们的身份信息只是通过网络来认证料,这样难以进行有效的身份识别,这样一些不法分子会一人注册多个账户进行洗钱交易,容易引发非法集资、诈骗等洗钱犯罪。它还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制,这种网络借贷平台缺乏进行交易记录保存和上报可疑交易报告等反洗钱义务约束,极有可能被不法分子利用成为新的洗钱通道。 支付宝,大家很熟悉,它通过第三方支付,其最大的特点就是用户的虚拟账户可以和任意一家签约银行账户相关联,买方只需要通过虚拟账户可以转移资金。但是这样一来原本我们银行可以全程掌握的交易过程被屏蔽了,我们无法识别客户的资金流向,这样一些不法分子会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洗钱、融资、诈骗、信用卡套现等犯罪活动。 我们一线员工要树立反洗钱的意识,注重学习,掌握反洗钱的技能,严格履行反洗钱义务,切实打击洗钱活动。认真做好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我们还要组织下乡宣传增强民众的反洗钱意识。我们可以通过悬挂横幅,张贴标语、宣传图片,摆放宣传资料等形式,全面开展《反洗钱法》宣传。告诫民众天上不会掉馅饼。

关于洗钱的相关法律法规

关于洗钱的相关法律法规 洗钱罪的构成要件 (一)洗钱罪侵犯的客体 洗钱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关于金融活动的管理秩序、社会管理秩序以及司法机关查处犯罪的正常活动,且主要是破坏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 洗钱活动是近二十多年来伴随着毒品犯罪、黑社会等有组织犯罪在世界范围内日益猖獗的一种新型犯罪活动,其主要危害在于刺激、促进以攫取财产为目的的犯罪发生,破坏国家对金融活动的管理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秩序,阻碍司法机关查处犯罪的正常活动。 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是一国经济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金融业日益崛起的今天,如何加强金融管理,形成稳定良好的金融秩序已成各国政府的一个重要任务,对于正在着力于加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设的中国来说,这一点尤为重要。我国的金融秩序是在中国人民银行领导、管理下,以各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为主体,而逐步建立起来的。对于吸收存款、设立帐户等,中国人民银行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各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在具体的业务操作中力行之。但由于种种原因,如金融机构自身管理、工作人员素质等方面的原因,使得犯罪分子洗钱有机可乘。犯罪分子洗钱活动的介入,使得正常的金融活动受到了干扰,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的性质发生了某些变化,甚至有些金融机构明目张胆地干起了洗钱这一类违法活动。这就破坏了中国人民银行对其他金融机构的有效管理,降低了有关金融机构尤其是银行的资信,从而将引起资金的不正常流动。对于一个为洗钱提供便利的银行,客户会时刻担心它有可能被予以停业整顿甚至刑事处罚之类的惩罚,这样一来,他们还愿意把资金存入此银行吗?即使已存入,或许他们也会迅速地将资金调出,或进行投资或选择其他的银行。在一定时间内,这笔资金将为资金所有者现实地持有,而资金所有者现实地持有资金对社会,尤其是金融市场,金融秩序来说,是一把双刃剑,倘若处理不当,就会引起金融市场的波动。 同时,洗钱犯罪也严重侵犯了社会公共管理秩序,因为洗钱犯罪往往是有组织犯罪活动(如贩毒、买卖军火、走私、贿赂等)的继续。洗钱犯罪也严重地妨害了司法活动的正常进行,因为洗钱犯罪的目的是要掩盖、隐藏并最终改变犯罪所得的性质,这无疑为司法机关的侦查、审判工作设置了障碍,主要表现在:一是调查难。把“黑钱、脏钱”转移到境外和洗白需要经过很多刑事环节,涉及方方面面,不仅需要侦查人员具有更加专业全面的知识,而且需要有更加敏锐的洞察力,能够拨开迷雾,发现真相,查处的代价十分高昂。二是取证难。很多洗钱活动是通过犯罪分子自己或家族的私营企业来进行的,这类“企业”管理的家庭化、经营活动的不规范,财务帐目和基础资料的不完全,以及大量的现金交易和帐外交易,很容易成为腐败分子洗钱的防空洞,也成为取证工作的难点。三是追赃难。由于腐败分子急于把赃款(“黑钱、脏钱”)转移到境外,而且用违法犯罪手段侵占的财产不存在“成本”问题,他们往往为此不惜代价,而一些中介机构也往往看准这一点,狠狠斩一刀。一些腐败分子为了把钱“洗白”,要在当地设立空壳公司,编造假的财务报表,虚报营业额和利润,在没有任何营业活动和收入的情况下,不断缴纳各种税收和保险,造成赃款的流失。在许多西方发达国

洗钱罪相关法律规定

洗钱罪的构成要件 (一)洗钱罪侵犯的客体 洗钱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关于金融活动的管理秩序、社会管理秩序以及司法机关查处犯罪的正常活动,且主要是破坏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 洗钱活动是近二十多年来伴随着毒品犯罪、黑社会等有组织犯罪在世界范围内日益猖獗的一种新型犯罪活动,其主要危害在于刺激、促进以攫取财产为目的的犯罪发生,破坏国家对金融活动的管理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秩序,阻碍司法机关查处犯罪的正常活动。 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是一国经济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金融业日益崛起的今天,如何加强金融管理,形成稳定良好的金融秩序已成各国政府的一个重要任务,对于正在着力于加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设的中国来说,这一点尤为重要。我国的金融秩序是在中国人民银行领导、管理下,以各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为主体,而逐步建立起来的。对于吸收存款、设立帐户等,中国人民银行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各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在具体的业务操作中力行之。但由于种种原因,如金融机构自身管理、工作人员素质等方面的原因,使得犯罪分子洗钱有机可乘。犯罪分子洗钱活动的介入,使得正常的金融活动受到了干扰,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的性质发生了某些变化,甚至有些金融机构明目张胆地干起了洗钱这一类违法活动。这就破坏了中国人民银行对其他金融机构的有效管理,降低了有关金融机构尤其是银行的资信,从而将引起资金的不正常流动。对于一个为洗钱提供便利的银行,客户会时刻担心它有可能被予以停业整顿甚至刑事处罚之类的惩罚,这样一来,他们还愿意把资金存入此银行吗?即使已存入,或许他们也会迅速地将资金调出,或进行投资或选择其他的银行。在一定时间内,这笔资金将为资金所有者现实地持有,而资金所有者现实地持有资金对社会,尤其是金融市场,金融秩序来说,是一把双刃剑,倘若处理不当,就会引起金融市场的波动。 同时,洗钱犯罪也严重侵犯了社会公共管理秩序,因为洗钱犯罪往往是有组织犯罪活动(如贩毒、买卖军火、走私、贿赂等)的继续。洗钱犯罪也严重地妨害了司法活动的正常进行,因为洗钱犯罪的目的是要掩盖、隐藏并最终改变犯罪所得的性质,这无疑为司法机关的侦查、审判工作设置了障碍,主要表现在:一是调查难。把“黑钱、脏钱”转移到境外和洗白需要经过很多刑事环节,涉及方方面面,不仅需要侦查人员具有更加专业全面的知识,而且需要有更加敏锐的洞察力,能够拨开迷雾,发现真相,查处的代价十分高昂。二是取证难。很多洗钱活动是通过犯罪分子自己或家族的私营企业来进行的,这类“企业”管理的家庭化、经营活动的不规范,财务帐目和基础资料的不完全,以及大量的现金交易和帐外交易,很容易成为腐败分子洗钱的防空洞,也成为取证工作的难点。三是追赃难。由于腐败分子急于把赃款(“黑钱、脏钱”)转移到境外,而且用违法犯罪手段侵占的财产不存在“成本”问题,他们往往为此不惜代价,而一些中介机构也往往看准这一点,狠狠斩一刀。一些腐败分子为了把钱“洗白”,要在当地设立空壳公司,编造假的财务报表,虚报营业额和利润,在没有任何营业活动和收入的情况下,不断缴纳各种税收和保险,造成赃款的流失。在许多西方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税率高达40%以上,企业所得税也达25%以上。在这种情况下,转移到那里的赃款仅纳税方面的损失就十分可观,即使通过种种途径最终追回了赃款,也所剩无几了。四是定罪难。一些已经案发的腐败分子有很大一部分赃款

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汇报

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汇报 为全面推进我市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打击一切不法洗钱犯罪活动,纯洁社会风气,保持社会安定,提高我分行信誉,促进我分行业务的快速健康发展,使社会公众广泛知晓和了解反洗钱知识,夯实反洗钱工作的社会基础,根据中国建设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要求,我分行通过一系列卓有成效的举措,以构建更加完善的金融机构管体系,从而更好地发挥建行的监管职能,维护金融机构的合法、稳健运作。 一、注重学习,提高反洗钱工作认识。 我支行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围绕20XX年我行反洗钱工作要点,扎实、持久、有效做好反洗钱工作,确保完成各项反洗钱工作任务。以开展反洗钱工作为契机,加强我行建设,做到合规合法经营,促进我行经营业务工作的全面发展,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二、周密实施,做到宣传活动形式与内容统一。 一是悬挂反洗钱宣传周活动横幅和张贴标语。主要向社会公众宣传反洗钱知识,通过此次宣传活动,使不知道什么是“洗钱”的社会公众对反洗钱有了进一步的认识,使他们认识了洗钱对社会的危害以及反洗钱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二是强化柜面人员高度的反洗钱敏感度,加强重点可疑交易报告。做好反洗钱工作,高度的责任意识非常关键。我分行财会部门还组织临柜人员系统地了解了反洗钱的操作程序,掌握了可疑资金的识别和分析,学习了反洗钱相关的法律法规,进一步提高了员工的遵纪守法意识和反洗钱工作的自觉性,防止了内部或外部勾结开展洗钱犯罪活动。 三是强化监督检查,不断提升反洗钱工作水平。对反洗钱数据处理实行“通报”制,确保反洗钱数据报送的质量和时效。将反洗钱专项检查做到实处,检查发现的问题和不足,认真落实整改及责任人处理。 三、及时防范,加强对客户风险等级的管理 按照银行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划分标准和工作计划要求,按时完成客户风险等级分类及标注工作。一是加强客户身份识别工作,按照《个人存款帐户实名制规定》《人民币银行结算帐户管理办法》和《人民币银行结算帐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规定,及时联系客户更新证件资料,提高客户身份识别的有效性。在为客户办理业务时,认真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核对客户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完整登记客户基本信息。要通过持续识别和重新识别,对客户身份资料进行补充,特别是职业信息的补充。 二是加强客户尽职调查工作,将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工作与客户身份识别工作相结合,对不同风险等级的客户采取不

洗钱罪概述洗钱犯罪的特征洗钱犯罪的危害金融机关反洗钱的现状

洗钱罪概述洗钱犯罪的特征洗钱犯罪的危害 金融机关反洗钱的现状 [内容摘要] 经济全球化和社会信息化使洗钱活动更便捷,网络银行和电子商务使洗钱者“如虎添翼”。洗钱已成为国际社会十大犯罪之首,它是一种借助银行渠道,有计划、有预谋的高科技犯罪,因此,关注银行反洗钱现状,研制相应的防控对策,意义重大。2003年央行施行“一个规定两个办法”,拉开了我国反洗钱的序幕。本文通过对银行反洗钱现状的分析,探析反洗钱的若干法律问题。 [关键词] 银行反洗钱法律问题对策 计划经济年代实行严格的外汇管制,不法分子无法洗钱;改革开放后内地就出现洗钱犯罪。“白领犯罪在20世纪90年代表现为洗钱”。金融系统是洗钱的易发、高危领域。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前总裁米歇尔?康德苏的估计,全球每年的洗钱数额达6000亿美元,占国民生产总值的2%-5%左右。国际社会已将洗钱列为十大犯罪之首。因此,遏制洗钱犯罪,势在必行。 一、洗钱罪概述 (一)洗钱犯罪的含义 洗钱,顾名思义就是把赃钱清洗干净,给非法的资金披上合法的外衣。它最早出现在20世纪20年代,当时美国芝加哥的一黑帮分子开了一家投币洗衣店,在每晚计算当天的洗衣收入时,他把其它赌博、走私、勒索等非法收入混入洗衣收入中,再向税务部门纳税,扣除应缴的税款后,剩下的非法收入就成了他的合法收入,这就是“洗钱”

的由来。各国的法律及国际公约对“洗钱”有不同的表述,通常是与各国对洗钱罪的界定相适应的。国际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认为,凡隐瞒或掩饰因犯罪行为所取得财物的真实性质、来源、地点和流向,或协助任何与非法活动有关的人规避法律应负责任者,均属洗钱行为。 《刑法》第191条规定,洗钱犯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和黑社会性质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而采取的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财产转移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通过银行转账或者其他方式协助资金转移,协助资金汇往境外,以其他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利益转移为合法财产,所转移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达到一定数额的行为。《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将洗钱的上游犯罪增加了“或其他犯罪”,将洗钱行为表述为:“将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或其他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各种手段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 (二)洗钱犯罪的特征 洗钱犯罪有如下几个特征:一是有预谋的故意犯罪;二是利用银行或地下钱庄进行;三是具有跨国性。各主权国家司法管辖权有限,不能越界追逃;四是缺乏可识别的受害者,难以引起人们的注意。 (三)洗钱犯罪的危害 洗钱犯罪危害性大,破坏经济建设,影响金融业的健康发展。一是为有组织犯罪提供资金来源;二是助长刑事犯罪,危害社会稳定。洗钱的高利润会刺激犯罪分子的欲望,助长了其嚣张气焰,给社会带

保险业反洗钱调研报告

关于对保险公司现阶段反洗钱工作的认识和思考 根据《反洗钱法》的相关规定,作为同属于金融机构的保险公司应当依照规定,在反洗钱工作中承担和履行相应的职责和义务。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公司,负责人应当对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有效实施负责。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同样具有相同的应尽义务。 在反洗钱工作实务操作中,大部分保险公司的反洗钱工作牵头部门为合规部,为落实各项反洗钱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实际明晰定义,负责根据本机构具体情况建立内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执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同时,根据法律法规要求细化规则,将反洗钱制度融入到公司承保、变更、理赔等日常营运规则中,以便一线操作人员对风险控制点有更为清晰地把握。作为保险公司其中控制风险的重要部门之一的业管部,在反洗钱监控方面,也是在遵循法制法规和管理办法等指引下,在公司完善的反洗钱监控制度中不遗余力地执行着各项反洗钱监控措施。业管部在反洗钱工作方面的基本职责是:确保业管程序包含反洗钱要求,通过在实际工作中贯彻这些程序要求来确保保险营销员和其他渠道销售人员取得客户身份的相关信息,检查获得的客户信息的一致性,并要求客户提供足够的信息以确认其身份。向反洗钱负责部门报告大额和可疑交易。 目前,大部分保险公司所配合反洗钱监控工作主要体现在:对公司反洗钱政策的执行针对《反洗钱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出台,公司反洗钱牵头部门负责及时作出反应,拟定完整的公司层面的反洗钱政策,并随着中国人民银行的最新指引、细则和办法的出台,不断及时更新和完善。该政策对公司在客户身份识别、反洗钱报告机制、信息记录保存、为公司员工和保险营销员提供反洗钱培训,并积极开展反洗钱宣传工作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指引,对公司实际操作层面落实反洗钱工作提供有效措施。同时,反洗钱牵头部门负责督促监督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 对客户身份识别制度的控制 客户身份识别,也称“了解你的客户”或者“客户尽职调查”,是指金融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时,针对具有不同洗钱或者恐怖融资风险特征的客户,采取相应措施,确认客户的真实身份,了解和关注客户的职业情况或经营背景、交易目的、交易性质以及资金来源、资金用途、实际受益人等。 保险公司业管部作为客户审核的重要关口之一,在各类新单业管过程中严格按照反洗钱主管部门的要求,对符合标准的客户作出身份识别制度的控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局发布的函件,对《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所规定的“保险费”定义——“保险费金额 依照客户按照保险合同应缴纳的所有保费来计算,既包括客户已缴纳的保费,又包括客户应缴纳但实际尚未缴纳的保费”。公司在审核投保客户身份时应满足如下要求: 1.对需要提供客户身份证复印件的标准明确分类: ①若为自动转账方式支付保险费,则单个被保险人单张保险单保险费累计之和大于等于人民币20万元,需要提供客户身份证复印件; ②若为现金方式支付保险费,则单个被保险人单张保险单保险费累计之和大于等于人民币2万元,需要提供客户身份证复印件; a.首期以现金方式支付保险费,且没有递交续期保费自动转账授权声明,则单个被保险人单张保险单保险费累计之和大于等于人民币2万元,需要提供客户身份证复印件; b.首期以现金方式支付保险费,但同时递交续期保费自动转账授权声明,则按照自动转账支付保险费处理,单个被保险人单张保险单保险费累计之和大于等于人民币20万元,需要提供客户身份证复印件; ③若选择终身交费产品,在投保时均要提供客户身份证明复印件。

2017年反洗钱考试试题库及答案

一、判断题 1.2012年版的《四十项建议》所指的特定非金融机构包括赌场、房地产代理商、贵金属和宝石交易商、律师、公正人、其他独立法律专业人士和会计师,以及信托和公司服务提供者。(对) 2.《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规定,当受益人请求保险公司赔偿时,如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以上或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应当确认其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关系。(错) 3.反洗钱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应当也是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错) 4.金融机构应将可疑交易监测工作贯穿于金融业务办理的各个环节。(对) 5.投保政策性或强制性保险产品,如政策性农业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等,这些产品具有财政补贴和强制性特点,平均保费金额较低,一般情况下不允许退保、变更受益人等操作,虽洗钱风险极低,但仍应开展洗钱风险评估和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工作。(错) 6.客户洗钱风险分类管理是指金融机构按照客户涉嫌洗钱风险因素或涉嫌恐怖融资活动特征,通过识别、分析、判断等方法,将客户划分为不同风险等级,并针对不同风险等级制定和采取不同措施的过程。(对) 7.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采取预防、监管措施,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

疑交易报告制度,履行反洗钱义务。(对) 8.在我国,上游犯罪主体不可以构成洗钱犯罪主体。(对) 9.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发现涉嫌洗钱犯罪的交易活动,应当及时向检察机关报告。(错) 10.完善、有效的内控控制制度能够为金融机构提供绝对的保障。(错) 11.当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存在疑点时,金融机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对) 12.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依法责令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错) 13.现金和无记名有价证券的走私是洗钱活动常见表现形式。(对) 14.中国对各种洗钱行为规定了不同罪名,而中国香港、中国澳门、中国台湾等经济体则对各种洗钱行为规定了统一罪名。(错) 15.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要达到“双全”要求,即覆盖范围全面和覆盖人员全面。(错) 16.在保险期间内,可任意超额追加保费、资金可在风险保障账户和投资账户间自由调配的产品,洗钱风险相对较小;相反,不可任意追加保费和跨账户调配资金的产品,洗钱风险相对较大。(错) 17.金融机构在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客户拒绝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应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和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可疑行为。(对) 18.金融机构建立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对洗钱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与中国人民银行外部监管所要达到的目的存在差异。(错)

试论网络洗钱犯罪的特点及防控对策

试论网络洗钱犯罪的特点及防控对策 赵威何敏娜 当今世界已进入网络时代。本文拟就网络时代背景下洗钱犯罪的有关问题作初步探讨,以期对有效打击此类犯罪提供参考。 一、网络洗钱概述 反洗钱是当今世界经济领域的一个热点和难点。简单地说,洗钱就是将从事非法活动或犯罪所得的脏款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中转或采取其它特殊方式掩盖其非法的性质和来源,使之合法化,从而获得巨额利润。 传统的洗钱方法主要是通过货币走私、利用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洗钱。1洗钱的过程主要由处置、离析和融合三个阶段组成。在处置阶段,来自犯罪活动的收入改变成便于控制而且不易被怀疑的形式;离析阶段中,犯罪分子通过复杂的金融交易,隐瞒或掩饰犯罪收益的真实来源和真实的所有权关系,模糊犯罪收益的非法特征;融合阶段指的是将犯罪收益与合法资金结合在一起混入经济、金融体系中去,让非法所得以合法面目出现的过程。 网络洗钱是指借助网上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提供的网络金融服务,以及利用电子付款系统、开环型电子货币等电子支付工具进行洗钱的行为。网络洗钱最初主要是通过银行间电子资金划拨系统如环球同业银行金融电讯协会等专用网络来进行。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广泛应用,洗钱犯罪行为已发展到更高层次的互联网洗钱。互联网洗钱的主要形式包括:网络银行、网络赌博、电子货币(包括智能卡)等。除了上述三种主要方式以外,还有在互联网上开展的与电子商贸服务等结合在一起,利用网络作为资金运作通道的洗钱方式,如网络“空壳公司”和网络“前台公司”等2。 由此可以归纳出,相对于传统洗钱行为,网络洗钱具有以下特点: (一)隐蔽性进一步增强 网络空间又称为虚拟空间,虚拟性是网络的重要特征。网络中的事物归根结底是数据的表象,数据的外在形式表现为文字、数字、声音、图像等,构成了网络中幻化的万事万物。现实社会中那些备受关注的特征,诸如性别、年龄、相貌、身份等都能借助虚拟化的网络得到隐匿和篡改,我们面对的不再是一个个活生生的人而是一行数据或一串字符。网络的这一虚拟性特点进一步增强了上网者的匿名性和隐蔽性。无论对于传统洗钱还是利用网络技术的新型洗钱来说,寻求更高的匿名性和隐蔽性,以使其洗钱行为不被发现,是他们极力追求的目标。与传统支付工具相比,使用网络交易系统和电子支付工具,洗钱犯罪分子不需要直接面对银行职员,洗钱行为所留下的只是一堆冷冰冰的密码数据和虚拟的影像,反洗钱机构根本无法对交易者和资金的交易情况进行有效监管,即使监控到,也很难根据截获到的数据流,查找到真正的洗钱者。所以,网络的虚拟性及匿名性等特点导致了网络洗钱的高度隐蔽性,为反洗钱设置了重重障碍3。 (二)国际化趋势不断加强 网络的无国界性使国界和地域的概念在网络空间不复存在。网络中的电子信息的传递速度和成本几乎与物理位置无关,地理位置已经不是网络空间中的重要因素。网络的这一独特的优势,一方面使洗钱犯罪的跨国性、超地域性进一步增强,另一方面也使洗钱犯罪规避法律制裁的能力得到了进一步的提高。就目前看,世界上大部分国家都意识到洗钱犯罪的危害性,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打击洗钱犯罪活动。发达国家对洗钱活动的危害性认识较早,打击洗钱犯罪的措施也较为完善。当犯罪分子在发达国家洗钱面临越来越多的困难和障碍时,他们就会利用网络的无国界性把犯罪收益转移到处于经济体制转轨、反洗钱立法不够完善、金融监管水平较低的一些国家和地区。特别是目前国际上还没有一个全面的反洗钱的规范,各国政府对待洗钱犯罪的态度和在洗钱方面采取的措施宽严不一,这更给洗钱分子利用各国法律间

加强反洗钱客户尽职调查工作的几点建议

加强反洗钱客户尽职调查工作的几 点建议 加强反洗钱客户尽职调查工作的几点建议2007-02-10 16:46:58 客户尽职调查作为反洗钱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其执行效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反洗钱后续工作的顺利开展。因此,如何提高客户尽职调查的效率,强化反洗钱“了解客户制度”,成为当前反洗钱工作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存在的问题 1、本外币业务的法规要求不一致。《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必须有客户的职业、经济收入、家庭状况等信息,而《人民币大额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则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

业务经办人员在为客户开立多币别帐户时,只看客户开户时首次存入的币别,如开户时存入人民币即按《人民币大额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定处理,即使以后该帐户发生外币存取业务,也没有按《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定对客户进行尽职调查,使反洗钱尽职调查的质量大打折扣。 2、宣传、培训力度不够。对《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人民币大额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的宣传、培训力度较小;部分临柜人员对反洗钱工作认识不到位,部分管理人员对反洗钱客户尽职调查工作敷衍了事,缺乏工作主动性;同时,对客户的宣传不够,很多客户对反洗钱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不客户尽职调查不理解,部分客户甚至刁难,使客户尽职调查工作难以达到要求。 3、客户信息来源渠道少,难以有效核实其真实性。当前,社会企业(公

众)信息系统及公布制度尚未建立。银行只能在柜台办理业务时想客户了解,但这种方式效果不尽人意。一是客户往往以属于公司秘密和个人隐私为由拒绝透露或提供相关信息;二是客户愿意提供,但无法核实。 4、有效证明文件较多,识别难度较大。目前我国的有效身份证件主要包括: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军人及武装警察身份证件、港澳及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等。柜面人员在缺少有效识别手段的前提下,对于如此多的有效身份证件,很难识别其真伪,因此难以确保客户尽职调查中对客户身份的真实性、合法性。 二、几点建议 一是尽快制定统一的本外币操作制度。反洗钱部门应根据银行本外币一体化经营的发展趋势,印制统一的客户尽职调查表,应包含涉及本外币信息的所有要素,使银行能够按照统一的操作规范来进行客户尽职调查,以免引起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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