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2022年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工作的通知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2022年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2.04.06

•【文号】银保监办发〔2022〕37号

•【施行日期】2022.04.0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金融市场

正文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2022年

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工作的通知

银保监办发〔2022〕37号各银保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落实“十四五”期间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有关决策部署,经银保监会同意,现就2022年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减负纾困、恢复发展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坚持稳中求进,持续改进小微企业金融供给

(一)总体要求。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围绕“六稳”“六保”战略任务,加强和深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支持小微企业纾困恢复和高质量发展,稳定宏观经济大盘。巩固和完善差异化定位、有序竞争的金融供给格局。进一步提升金融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扩展服务覆盖面。稳步增加银行业对小微企业的信

贷供给,优化信贷结构,促进综合融资成本合理下降。丰富普惠保险产品和业务,更好地为小微企业提供融资增信和保障服务。

(二)工作目标。银行业金融机构总体继续实现单户授信1000万元以下(含)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两增”目标,即此类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增速、有贷款余额的户数不低于年初水平。加大信用贷款投放力度,力争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中信用贷款占比持续提高。努力提升小微企业贷款户中首贷户的比重,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实现全年新增小型微型企业法人首贷户数量高于上年。在确保信贷投放增量扩面的前提下,力争总体实现2022年银行业新发放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利率较2021年有所下降。

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高信贷资源配置效能

(三)完善多层次的小微企业信贷供给体系。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要进一步健全普惠金融事业部的专门机制,保持久久为功服务小微企业的战略定力,发挥网点、技术、人才、信息系统等优势,下沉服务重心,更好地服务小微企业,拓展首贷户。地方法人银行要坚守定位,将服务小微企业作为自身改制化险、转型发展的重要战略方向,用好年初出台的普惠小微贷款增量奖励、支小再贷款等货币政策工具,切实加大信贷投放力度,着力提高普惠型小微企业信用贷款占比。开发银行、政策性银行要继续深化完善与商业银行合作的小微企业转贷款业务模式,并根据自身战略定位和业务特点,稳妥探索开展对小微企业的直贷业务。

(四)进一步增强小微企业贷款可获得性。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大信贷产品创新力度,加强对小微企业信用信息的挖掘运用,着重提高信用贷款发放效率。针对小微企业轻资产特点,积极推广存货、应收账款、知识产权等动产和权利质押融资业务,降低对不动产等传统抵押物的过度依赖。深入推进银担合作、银保合作。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及其合作担保机构有序开展总对总的“见贷即保”批量担保业务,为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提供信贷支持,合理分担贷款风

险。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首贷户贷款提供担保。鼓励保险机构稳步开展小微企业融资性信保业务,对优质小微企业给予费率优惠。

(五)做好延期还本付息政策接续和贷款期限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做好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到期的接续转换。进一步推广“随借随还”模式,加大续贷政策落实力度,主动跟进小微企业融资需求,对符合续贷条件的正常类小微企业贷款积极给予支持。对确有还款意愿和吸纳就业能力、存在临时性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统筹考虑展期、重组等手段,按照市场化原则自主协商贷款还本付息方式。

(六)巩固向小微企业让利成果。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定价机制应动态反映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走势,并将货币、税收减免、财政奖补等政策红利向终端利率价格有效传导。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开发性、政策性银行合作以转贷款资金发放的小微企业贷款,终端平均利率不得高于当地同类机构同类贷款平均水平。

三、强化对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助力畅通国民经济循环

(七)持续做好对小微制造业企业的金融服务。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重点加大对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小微企业的中长期信贷投放,积极支持传统产业小微企业在设备更新、技术改造、绿色转型发展等方面的中长期资金需求,助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银行保险机构要主动建立健全与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小巨人”企业及主管部门的信息对接机制,精准获客,开发专属金融产品。银行保险机构要规范发展供应链金融,在加强风险防控的基础上,依托核心企业,整合金融产品、客户、渠道等资源,综合运用交易数据、资金流和物流信息,为上下游小微企业提供一揽子金融服务。

(八)强化对小微企业科技创新的金融支撑。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支持科技高水平自立自强。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完善科技信贷服务模式,发挥与

子公司的协同作用,为小微科创企业提供持续资金支持,在风险可控前提下与外部投资机构探索“贷款+外部直投”等业务新模式,在企业生命周期中前移金融服务。强化科技保险服务,进一步推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试点和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试点,丰富知识产权保险业务品种。

(九)多维度加强对小微外贸企业的金融服务。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优化结售汇服务和相关授信管理,加强外贸金融知识和业务宣传,为小微外贸企业提供适合其需求的外汇避险产品。进出口银行要落实国务院有关部署,积极开展小微外贸企业贷款业务,增强服务小微外贸企业能力。巩固提升出口信用保险作用,在风险可控前提下,进一步优化出口信保承保和理赔条件,扩大对中小微外贸企业承保覆盖面和规模。鼓励银行保险机构合作,为小微企业提供信用保险项下的贸易融资服务,发挥保单的风险缓释作用,持续培育发展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项下的保单融资业务。

(十)扩大对新市民、个体工商户等微观主体的金融覆盖。银行保险机构要围绕保就业、保民生任务,聚焦通过就业就学等方式转入新城镇、融入当地的新市民群体,针对其创业就业、购房安居、教育培训、医疗和养老保障等方面的金融需求强化产品和服务创新,加大保险保障力度,优化账户开立、工资发放、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缴纳及使用等环节流程,提升金融服务的均等性和便利度。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切实加大对个体工商户的信贷投放,根据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特点改进信用评价和授信管理,确保2022年个体工商户贷款余额、户数持续增长。对依照《电子商务法》《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无须申领营业执照的个体经营者,应比照个体工商户,在同等条件下给予金融支持。

(十一)着力改善金融资源投放的区域均衡性。银行保险机构要发挥金融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撬动作用,积极参与做强地方特色行业产业,发掘市场潜力,助力小微企业成长壮大,创造培育有效融资需求,实现供需良性互动。大型银行、

股份制银行制定普惠型小微企业信贷计划,要向欠发达地区的一级分行压实信贷投放任务,并明确要求各一级分行在向下分解信贷计划时,优先满足辖内相对欠发达地区信贷需求。在内部资金转移定价(FTP)、利润损失补偿、综合绩效考核、营销费用等方面,可适当向相对欠发达地区倾斜。

(十二)健全完善金融支持抗疫救灾长效机制。银行保险机构要提高对新冠肺炎疫情等公共卫生事件及重大自然灾害的应急响应能力,支持遇疫受灾地区和行业的小微企业生产自救、纾困发展。要建立灵活调配投放金融资源、协调服务的快速反应机制,在信贷融资、保险理赔、在线服务、技术保障等方面开辟绿色通道。

四、做实服务小微企业的专业机制,提升综合金融服务能力

(十三)对标监管要求做实做细“敢贷愿贷”内部机制。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对照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指标和上年度评价结果,进一步深化完善普惠金融专业机制,不折不扣地落实机构建设、绩效考核、内部转移定价、不良容忍度、授信尽职免责等要求,逐项查缺补漏,完善内部细则,明确执行流程,向分支机构特别是基层网点和员工及时、准确地传达政策导向。对符合条件的分支机构合理扩大授信审批权限,适当简化分支机构评审评议流程,提高贷款审批效率。

(十四)多措并举满足小微企业非信贷金融需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快推进小微企业简易开户服务,根据企业需求,针对互联网新业态、疫情防控要求等具体情况,改进开户流程,设置与客户身份核实程度、账户风险等级相匹配的账户功能,相应地适当简化辅助证明文件材料要求,改善用户体验。要立足小微企业的真实贸易背景和实际资金周转需求开展票据融资业务,严禁为无真实贸易背景的票据办理贴现。积极配合落实《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加强业务甄别与自律。鼓励银行保险机构在工程建设、招投标等领域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提供保函和保证保险产品,减轻企业保证金占款压力。

(十五)严格落实信贷融资收费和服务价格管理规定。严禁银行保险机构违规向小微企业收取服务费用或变相转嫁服务成本。银行保险机构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开展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要了解第三方机构向小微企业收费情况,评估企业综合融资成本。银行保险机构应当要求第三方机构将其所提供服务的资费标准向小微企业充分告知,并明确约定禁止第三方机构以银行名义向小微企业收取任何费用。要持续评估合作模式,及时终止与服务收费质价不符机构的合作。

(十六)切实加强风险管理和数据治理。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做实贷款“三查”,强化内控合规管理,严禁虚构小微企业贷款用途套利,防止信贷资金变相流入资本市场和政府融资平台等宏观政策调控领域。鼓励通过依法合规的核销、转让等方式,加大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处置力度。银行保险机构要健全内部数据治理体系,加强信息系统建设,在此基础上严格落实监管统计制度要求,明确责任,着重加强对小微企业贷款余额、户数、利率、风险分类等关键指标数据的质量把关,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反映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情况。

五、推动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小微企业融资

(十七)积极参与推进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和融资服务平台建设。各级监管部门、各银行保险机构要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1﹞52号)要求,主动加强与中央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的沟通对接,从融资供给端出发,推动健全信息共享网络,有序扩大涉企信用信息共享范围,丰富数据归集和交换方式,提升信用信息数据的可用性,完善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功能。立足于小微企业生产经营和融资渠道高度本地化的特点,进一步总结推广省市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建设的良好经验,重点提高区域性信息集成共享和应用效率。

(十八)依托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加快大数据金融产品开发应用。银行保险机构要把握好信用信息共享加快深化的有利时机,强化自身数据能力建设,综合运用

大数据等金融科技手段,充分利用内外部信息资源,拓宽融资服务场景,创新优化融资模式,完善授信评审机制、信用评价模型、业务流程和产品。扎实推进数字化转型,建设数字化运营服务体系和金融服务生态,提升数据管理能力,确保业务经营、产品研发、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的关键环节自主把控。

(十九)加强信用信息安全和保密管理。银行保险机构要完善涉企信用信息的安全管理体系,落实保密管理责任,加强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通过各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获取的涉企信用信息不得用于为企业提供融资支持以外的活动。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开展涉企信用信息应用的,应当建立安全评估的前置程序。交由第三方处理的涉企数据,应按照有关监管规定,依据“最小、必要”原则进行脱敏处理。通过第三方机构获取外部涉企数据的,要关注数据源合规风险,明确数据权属关系,加强数据安全技术保护。

六、监管靠前担当作为,凝聚合力强化支持保障

(二十)上下联动,分层分类加强督导引领。继续实施以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为主要对象、银保监会和银保监局上下联动的监管督导考核方式。认真组织开展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进一步发挥评价的“诊断仪”和“指挥棒”作用,聚焦长效机制建设。加强监管评价与现场检查、统计监测、窗口指导等监管手段的有效结合,将评价结果运用贯穿到监管全过程。加强督导检查和专项整治,重点关注银行保险机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政策落实、规范经营收费、统计数据质量等情况,严肃查处侵害小微企业权益和数据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十一)横向协同,综合施策增强治理效能。各级监管部门要与财政、发改、工信、税务等部门加强协同联动,打好政策“组合拳”。在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评选、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评价、营商环境评价等方面主动作为,突出同向发力。各银保监局要积极推动地方政府出台有利于经济发展和小微企业融资的政策措

施,探索将银行保险机构服务小微企业的监管考核评价情况与政府评优奖励等挂钩的机制,强化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支持保障。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

2022年4月6日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2022年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工作的通知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2022年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2.04.06 •【文号】银保监办发〔2022〕37号 •【施行日期】2022.04.0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金融市场 正文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2022年 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工作的通知 银保监办发〔2022〕37号各银保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落实“十四五”期间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有关决策部署,经银保监会同意,现就2022年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减负纾困、恢复发展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坚持稳中求进,持续改进小微企业金融供给 (一)总体要求。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围绕“六稳”“六保”战略任务,加强和深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支持小微企业纾困恢复和高质量发展,稳定宏观经济大盘。巩固和完善差异化定位、有序竞争的金融供给格局。进一步提升金融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扩展服务覆盖面。稳步增加银行业对小微企业的信

贷供给,优化信贷结构,促进综合融资成本合理下降。丰富普惠保险产品和业务,更好地为小微企业提供融资增信和保障服务。 (二)工作目标。银行业金融机构总体继续实现单户授信1000万元以下(含)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两增”目标,即此类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增速、有贷款余额的户数不低于年初水平。加大信用贷款投放力度,力争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中信用贷款占比持续提高。努力提升小微企业贷款户中首贷户的比重,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实现全年新增小型微型企业法人首贷户数量高于上年。在确保信贷投放增量扩面的前提下,力争总体实现2022年银行业新发放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利率较2021年有所下降。 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高信贷资源配置效能 (三)完善多层次的小微企业信贷供给体系。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要进一步健全普惠金融事业部的专门机制,保持久久为功服务小微企业的战略定力,发挥网点、技术、人才、信息系统等优势,下沉服务重心,更好地服务小微企业,拓展首贷户。地方法人银行要坚守定位,将服务小微企业作为自身改制化险、转型发展的重要战略方向,用好年初出台的普惠小微贷款增量奖励、支小再贷款等货币政策工具,切实加大信贷投放力度,着力提高普惠型小微企业信用贷款占比。开发银行、政策性银行要继续深化完善与商业银行合作的小微企业转贷款业务模式,并根据自身战略定位和业务特点,稳妥探索开展对小微企业的直贷业务。 (四)进一步增强小微企业贷款可获得性。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大信贷产品创新力度,加强对小微企业信用信息的挖掘运用,着重提高信用贷款发放效率。针对小微企业轻资产特点,积极推广存货、应收账款、知识产权等动产和权利质押融资业务,降低对不动产等传统抵押物的过度依赖。深入推进银担合作、银保合作。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及其合作担保机构有序开展总对总的“见贷即保”批量担保业务,为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提供信贷支持,合理分担贷款风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完善和创新小微企业贷款服务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完善和创新小微企业贷款服务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4.07.23 •【文号】银监发[2014]36号 •【施行日期】2014.07.2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完善和创新小微企业贷款服务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的通知 (银监发[2014]36号) 为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着力解决小微企业倒贷(借助外部高成本搭桥资金续借贷款)问题,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推动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现就完善和创新小微企业贷款服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合理确定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期限。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小微企业生产经营特点、规模、周期和风险状况等因素,合理设定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期限,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的正常资金需求,避免由于贷款期限与小微企业生产经营周期不匹配增加小微企业的资金压力。 二、丰富完善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产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开发符合小微企业资金需求特点的流动资金贷款产品,科学运用循环贷款、年审制贷款等便利借款人的业务品种,合理采取分期偿还贷款本金等更为灵活的还款方式,减轻小微企业还款压力。

三、积极创新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服务模式。对流动资金周转贷款到期后仍有融资需求,又临时存在资金困难的小微企业,经其主动申请,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提前按新发放贷款的要求开展贷款调查和评审。符合下列条件的小微企业,经银行业金融机构审核合格后可以办理续贷: (一)依法合规经营; (二)生产经营正常,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和良好的财务状况; (三)信用状况良好,还款能力与还款意愿强,没有挪用贷款资金、欠贷欠息等不良行为; (四)原流动资金周转贷款为正常类,且符合新发放流动资金周转贷款条件和标准; (五)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求的其他条件。 银行业金融机构同意续贷的,应当在原流动资金周转贷款到期前与小微企业签订新的借款合同,需要担保的签订新的担保合同,落实借款条件,通过新发放贷款结清已有贷款等形式,允许小微企业继续使用贷款资金。 四、科学准确进行贷款风险分类。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本通知规定对小微企业续贷的,应当根据企业经营状况,严格按照贷款五级风险分类基本原则、分类标准,充分考虑借款人的还款能力、正常营业收入、信用评级以及担保等因素,合理确定续贷贷款的风险分类;符合正常类标准的,应当划为正常类。 五、切实做好小微企业贷款风险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循环贷款、年审制贷款以及续贷等流动资金贷款产品和服务模式创新的,应当根据自身信贷管理和行业客户等特点,按照风险可控的原则,制定相应管理制度,建立业务操作流程,明确客户准入和业务授权标准,合理设计和完善借款合同与担保合同等配套文件,相应改进信息技术系统。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多渠道掌握小微企业经营与财务状况、对外融资与担保情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规范和促进商业养老金融业务发展的通知-银保监规〔2022〕8号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规范和促进商业养老金融业务发展的通知 正文: ----------------------------------------------------------------------------------------------------------------------------------------------------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规范和促进商业养老金融业务发展的通知 银保监规〔2022〕8号 各银保监局,各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理财公司、人身保险公司,建信养老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规范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的决策部署,推动银行保险机构更好服务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建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和鼓励银行保险机构依法合规发展商业养老储蓄、商业养老理财、商业养老保险、商业养老金等养老金融业务,向客户提供养老财务规划、资金管理、风险保障等服务,逐步形成多元主体参与、多类产品供给、满足多样化需求的发展格局。 二、银行保险机构开展商业养老金融业务应体现养老属性,产品期限符合客户长期养老需求和生命周期特点,并对资金领取设置相应的约束性要求。 三、银行保险机构应在产品合同中与客户对特殊情形下的流动性安排作出明确约定,但不得以期限结构化设计等方式变相缩短业务存续期限。 四、银行保险机构应当落实客户适当性管理要求,充分了解客户年龄、退休计划、财务状况、风险偏好等信息,合理评估客户养老需求、风险承受能力等,向其推介销售适当的养老金融产品。 五、银行保险机构经营商业养老金融业务,应当按照监管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及时、准确、全面披露期限、费用、风险、权益等关键信息。商业养老金融产品宣传材料和销售文件应当简明易懂,不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商业银行坚守定位强化治理提升金融服务能力的意见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商业银行坚守定位强化治理提升金融服务能力的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9.01.04 •【文号】银保监办发〔2019〕5号 •【施行日期】2019.01.0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 推进农村商业银行坚守定位强化治理提升金融服务 能力的意见 银保监办发〔2019〕5号各银保监局: 农村商业银行是县域地区重要的法人银行机构,是银行业支持“三农”和小微企业的主力军。农村商业银行坚持正确的改革发展方向,对于构建多层次、广覆盖、有差异的金融机构体系,更好满足实体经济结构性、多元化金融服务需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重要改革举措要求、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及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建立完善农村商业银行金融服务监测、考核和评价指标体系,推进坚守定位、强化治理、提升金融服务能力,支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推动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持正确改革发展方向,坚守服务“三农”和小微企业市场定位 (一)专注服务本地、服务县域、服务社区。农村商业银行应准确把握自身在

银行体系中的差异化定位,确立与所在地域经济总量和产业特点相适应的发展方向、战略定位和经营重点,严格审慎开展综合化和跨区域经营,原则上机构不出县(区)、业务不跨县(区)。应专注服务本地,下沉服务重心,当年新增可贷资金应主要用于当地。 (二)坚守支农支小金融服务主业。农村商业银行应提高金融服务精准匹配能力,重点满足“三农”和小微企业个性化、差异化、定制化需求。将业务重心回归信贷主业,确保信贷资产在总资产中保持适当比例,投向“三农”和小微企业的贷款在贷款总量中占主要份额。严格控制大额贷款投向和投放比例,合理降低贷款集中度和户均贷款余额。 二、提升治理能力,完善服务“三农”和小微企业的内部机制 (三)优化符合支农支小定位的股权基础。农村商业银行应按照涉农优先、实业为主的原则,积极引进认同战略定位的优质法人入股,探索引进具备实力、治理良好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入股。应将股东支农支小服务承诺写入公司章程,并对承诺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对股东未落实承诺、甚至导致严重偏离支农支小定位的,应限制其相关股东权利。加强股东行为监测和规范管理,严防股东通过违规关联交易套取银行资金。 (四)完善金融服务导向的公司治理机制。农村商业银行应建立符合小法人特点和支农支小服务导向的公司治理架构和治理机制,注重将加强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全过程。进一步优化董事会结构,注重选聘具有“三农”和小微企业业务背景的董事。应在公司章程中明确“三会一层”制定落实支农支小发展战略的职责分工,并将支农支小考核目标完成情况作为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履职评价的重要内容。应建立科学合理的支农支小绩效考核指标体系,指标权重应显著高于其他业务指标。对相关部门、分支机构和高管人员的绩效系数应与支农支小业务规模、占比等情况挂钩,鼓励加大对农村和偏远地区网点的绩效倾斜力度。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2022年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工作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2022年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 小微企业发展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2.04.08 •【分类】法规、规章解读 正文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2022年进一步强化 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工作的通知》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好《政府工作报告》关于扩大普惠金融覆盖面、通过稳市场主体来稳就业、进一步推动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题的决策部署,持续推进“十四五”期间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工作任务,中国银保监会近日印发了《关于2022年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指出,2022年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坚持稳中求进总基调、持续改进小微企业金融供给。围绕“六稳”“六保”战略任务,巩固完善差异化定位、有序竞争的金融供给格局,进一步提升金融服务质量和效率,稳步增加银行信贷并优化结构,丰富普惠保险产品和业务,促进综合融资成本合理下降。 《通知》明确了全年工作目标:总量方面,银行业继续实现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户数“两增”。结构方面,力争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中信用贷款占比持续提高。努力提升小微企业贷款户中首贷户的比重,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实现

全年新增小微企业法人“首贷户”数量高于上年。成本方面,在确保信贷投放增量扩面的前提下,力争全年银行业总体新发放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利率较2021年有所下降。 《通知》紧扣高质量发展和小微企业纾困恢复的迫切需要,细化了对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要求。加大对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小微企业的中长期信贷投放,积极支持传统产业小微企业在设备更新、技术改造、绿色转型发展方面的中长期资金需求。引导银行保险机构对接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信息对接机制。完善科技信贷和科技保险服务,在风险可控前提下鼓励银行与外部投资机构探索“贷款+外部直投”等服务小微科创企业的新模式。为小微外贸企业提供适当的外汇避险产品,扩大出口信用保险对中小微外贸企业的承保覆盖面和规模。通过随借随还、续贷等方式优化小微企业贷款的期限管理。对临时经营困难但确有还款意愿和吸纳就业能力的小微企业,统筹考虑贷款展期、重组等手段,按照市场化原则自主协商还本付息方式。 《通知》强调,银行保险机构要围绕保就业保民生任务,对新市民、个体工商户、依法无需申领营业执照的个体经营者的金融需求积极响应,提升金融服务的均等性和便利性。同时,要着力改善金融资源投放的区域均衡性,特别是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要向欠发达地区的小微企业倾斜信贷支持。 《通知》还就落实《政府工作报告》“推进涉企信用信息整合共享”任务专题进行部署,明确提出各级监管部门和各银行保险机构要主动参与推进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和融资服务平台建设,推动有序扩大信息共享范围,提升信息数据可用性,完善平台功能。重点总结推广省市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建设的良好经验,提高区域性信息集成共享和应用效率。强化银行保险机构自身数据能力建设,扎实推进数字化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部分银行保险机构助贷机构违规抬升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典型问题的通报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部分银行保险机构助贷机构违规抬升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典型问题的通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0.11.21 •【文号】 •【施行日期】2020.11.2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部分银行保险机构助贷机构违规抬升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典型问题的通报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要求切实降低企业综合融资成本,有效缓解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近期,按照国务院有关工作部署,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组织开展了小微企业融资收费专项检查,对群众通过国务院“互联网+督查”平台反映的有关问题线索进行了核查,国务院办公厅督查室对有关突出问题进行了暗访督查。督查检查发现,银行保险机构总体能够认真执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政策,不断加大减费让利力度,但仍有部分银行保险机构、助贷机构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不到位,对监管规定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在贷款中违规收取应减免费用,强制捆绑销售,收取高额服务费和代理手续费,抬升了综合融资成本,削弱了小微企业获得感。现将有关典型问题通报如下: 一、工商银行部分分支机构违规向小微企业收取贷款承诺费、投融资顾问费等“两禁两限”费用。

《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补充通知》(银监发〔2011〕94号)规定,除银团贷款外,商业银行不得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对小型微型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经查,2017年1月至2019年10月,工商银行江西分行、河北分行、河南分行、上海分行、江苏分行、四川分行、广西分行、辽宁分行、山东分行等9家分行违规向20户小微企业收取贷款承诺费、投融资顾问费等“两禁两限”费用2284.87万元。 二、民生银行总行集团金融部和部分分支机构违规向小微企业收取贷款承诺费、银行承 兑汇票敞口管理费、法人账户透支业务承诺费等“两禁两限”费用。经查,2016年9月至2019年11月,民生银行违规向小微企业收取“两禁两限”费用4369.53万元。其中,民生银行北京分行、上海分行、哈尔滨分行违规收取贷款承诺费,涉及3户、4笔,金额合计1372.48万元;民生银行总行集团金融部和民生银行福州分行、苏州分行、深圳分行、石家庄分行、广州分行、成都分行、厦门分行、大连分行、太原分行、北京分行、泉州分行、重庆分行、济南分行、长沙分行、武汉分行、郑州分行、青岛分行等17家分行违规收取银行承兑汇票敞口管理费,涉及180户、1975笔,金额合计2905.35万元;民生银行总行集团金融部和民生银行上海分行、杭州分行、南昌分行、泉州分行、郑州分行等5家分行违规收取法人账户透支业务承诺费,涉及8户、10笔,金额合计91.70万元。 三、民生银行在已有抵押的前提下向客户销售保险费率较高的人身意外险,提取高额代理手续费。经查,2016年9月至2019年11月,民生银行共有10.19万笔小微企业个人经营性贷款(担保方式为抵押)的客户购买了该行代销的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67%的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保费金额/贷款金额不低于0.40%。该行与绝大多数保险公司通过总对总合作协议,约定代理手续费率为保费的50%—80%。例如,民生银行杭州分行2016年9月至2019年11月期间2684笔个体工商户及小微企业主贷款的客户购买了光大永明人寿保险公司的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客户向光大永明人寿保险公司支付保费1847.24万元,光大永明人寿保险公司向民生银行杭州分行支付代理手续费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受疫情影响困难行业企业等金融服务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受疫情影响困难行业企业等金融服务的通知》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2.06.02 •【分类】法规、规章解读 正文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受疫情影响 困难行业企业等金融服务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的要求,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受疫情影响困难行业企业等金融服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引导银行保险机构进一步加强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严重行业企业等的金融支持。 《通知》要求,各级监管部门、银行保险机构和相关行业协会要坚持金融服务的普惠性、人民性,切实增强社会责任感,采取针对性的有效纾困措施,支持暂时遇困行业企业渡过难关、恢复发展。 《通知》包括十二个部分共42条,主要从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做好接续融资安排、适当提高不良贷款容忍度、持续提升服务效率、创新信贷服务模式、完善考核激励机制、发挥保险保障功能等多个方面,对进一步做好受疫情影响暂时遇困行业企业等的金融服务提出了工作要求。

《通知》要求,银行机构要及时满足因疫情暂时遇困行业企业的合理、有效信贷需求,努力实现住宿、餐饮、零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等受疫情影响严重行业信贷余额持续稳步增长,鼓励银行机构在受疫情影响的特定时间内适当提高相关行业不良贷款容忍度。同时,要求银行优化调整考核机制,落实尽职免责制度。 《通知》强调,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要继续按市场化原则与中小微企业(含中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货车司机等自主协商,对其贷款实施延期还本付息,努力做到应延尽延。对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受疫情影响隔离观察或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金融机构对其存续的个人住房、消费等贷款,灵活采取合理延后还款时间、延长贷款期限、延期还本等方式调整还款计划。对于延期贷款,在延期过程中坚持实质性风险判断,不单独因疫情因素下调贷款风险分类,不影响征信记录,并免收罚息。 《通知》明确,银行保险机构要严格落实各项金融服务收费政策,鼓励加大对因疫情暂时遇困行业企业金融服务收费的优惠减免力度。在受疫情影响较为严重的地区,鼓励保险机构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保单到期日或延期收取保费。 《通知》指出,各级监管派出机构要结合疫情形势变化和地区经济受冲击情况,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出台区域性金融支持政策。银行保险机构要健全细化因疫情暂时遇困行业企业等金融服务专项制度或措施,确保相关纾困政策落地见效。各级监管部门要加强督促指导和评估检查,对落实政策不到位、执行走偏等问题予以纠正,切实提升遇困行业企业金融服务质效。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2022年银行业保险业服务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2022年银行业保险业服务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2.04.02 •【文号】银保监办发〔2022〕35号 •【施行日期】2022.04.0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2022年 银行业保险业服务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通知 银保监办发〔2022〕35号各银保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按照2022年中央一号文件工作部署,2022年做好银行业保险业服务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要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聚焦农业农村重点领域,深入细节,稳步加大信贷资金投入,提升保险保障水平,强化农村金融环境建设,不断提高金融服务质效。经银保监会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确保涉农金融投入稳定增长 (一)加大涉农信贷投放力度。各银行机构要继续单列涉农和普惠型涉农信贷计划,努力实现同口径涉农贷款余额持续增长,完成差异化普惠型涉农贷款增速目标。农业发展银行、大中型商业银行要力争实现普惠型涉农贷款增速高于本行各项

贷款平均增速。各银保监局要结合实际制定辖内法人银行机构普惠型涉农贷款增速目标。 2021年末普惠型涉农贷款在各项贷款中占比较高或增量、增速较突出的银行机构,可在2022年初报送信贷计划时,向监管部门申请实行普惠型涉农贷款增速差异化考核。 (二)提升县域金融服务质效。各银保监局要科学制定辖内县域存贷比提升计划,持续监测县域信贷资金适配情况和县域保险保障水平。13个粮食主产省的银保监局要督促实现辖内各产粮大县涉农贷款余额持续增长。继续保持辖内基础金融服务基本全覆盖,提升基础金融服务质效,丰富服务种类。积极运用数字技术,向自然村延伸拓展基础金融服务。加快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建档评级,力争2023年底实现基本全覆盖。 (三)努力完成金融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目标任务。力争832个脱贫县各项贷款余额、农业保险保额持续增长,各脱贫县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品种稳中有增。在脱贫地区有经营业务的银行保险机构,特别是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和主要农业保险承保公司,要努力保持脱贫地区各项贷款余额、农业保险保额增长。 力争160个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各项贷款平均增速高于全国贷款增速,各重点帮扶县至少有1款特色农产品保险产品。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和大型银行要力争实现重点帮扶县的贷款增速高于本机构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其他在重点帮扶县有经营业务的银行机构,特别是股份制银行,对重点帮扶县的贷款要保持一定的增量和增速。 (四)加强监管考核引领。各银保监局、各银行保险机构要及时、准确报送各项计划及完成情况。各级监管部门要定期开展监测,采取通报、提示、约谈等措施,督促银行保险机构完成服务乡村振兴各项目标任务;强化数据治理,适时开展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2020年推动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增量扩面、提质降本”有关工作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2020年推动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增量扩面、提质降本”有关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0.03.21 •【文号】银保监办发〔2020〕29号 •【施行日期】2020.03.2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2020年推动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增量扩面、提质降本”有关工作的通知 银保监办发〔2020〕29号各银保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各保险公司: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强化“六稳”举措、进一步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重要决策部署,现就2020年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总体目标,努力实现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增量扩面、提质降本” 努力实现2020年银行业小微企业(含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贷款“增量、扩面、提质、降本”的总体目标。“增量”是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以下(含)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确保实现“两增”,即贷款较年初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增速、有贷款余额的户数不低于年初水平。“扩面”是指增加获得银行贷款的小微企业户数,着力提高当年新发放小微企业贷款户中“首贷户”的占比。“提质”是指提升小微企业信贷服务便利度和满意度,努力提高信用贷款和续贷业务占比。

“降本”是指进一步推动降低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的综合融资成本。 二、强化分类考核督促,把握好小微企业信贷投放总量与节奏 (一)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 五家国有大型银行力争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上半年同比增速不低于30%;邮储银行和股份制银行努力完成“两增”目标。2019年完成“两增”(或普惠型小微企业信贷计划)及利率指导目标、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占其各项贷款余额超过10%的股份制银行,经报银保监会同意,可适度放宽考核要求,确保至少完成“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不低于年初水平,有贷款余额的户数不低于年初水平”。 (二)地方性法人银行 各银保监局要督促辖内法人银行(含城市商业银行、民营银行、农村中小银行)努力完成“两增”目标。在辖内法人银行信贷计划总体达到“两增”的前提下,各银保监局可自主实行差异化考核。 1.对2019年完成“两增”目标(或普惠型小微企业信贷计划)以及利率指导目标、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占其各项贷款余额超过一定比例的法人银行,经属地银保监局同意,可适度放宽考核要求,确保至少完成“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不低于年初水平,有贷款余额的户数不低于年初水平”。 2.对涉农贷款占比较高的法人银行,可选择将其“两增”考核口径扩大为“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以下(含)小微企业贷款和普惠型其它组织及个人经营性(非农户)贷款、单户授信总额500万元以下(含)的普惠型农户经营性贷款”。 (三)开发银行、政策性银行、外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 此类机构小微企业贷款不作指标考核,但应保持监测,主要监测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户数。 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要抓紧落实小微企业转贷款计划,对转贷款资金早安

银监会2022年7月发文

银监会2022年7月发文 各银保监局,各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直销银行:《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xx年第x号,以下简称《办法》)、《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xx〕x号,以下简称《互联网贷款通知》)发布以来,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发展平稳,在服务中小微企业融资和居民消费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加强业务监管,提升服务质效,防范金融风险,进一步明确细化商业银行贷款管理和自主风控要求,规范合作行为,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升金融服务质效。商业银行应当在统筹经营管理规划基础上,稳妥推进数字化转型,立足自身定位精准研发互联网贷款产品,增加和完善产品供给,提高贷款响应率,优化贷款流程,充分发挥互联网贷款在助力市场主体纾困、降低企业综合融资成本、加强新市民金融服务、优化消费重点领域金融支持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二、履行贷款管理主体责任。商业银行应当提高互联网贷款风险管控能力,独立有效开展身份验证、授信审批和合同签订,严格履行贷款调查、风险评估、授信管理、贷款资金监测等主体责任,严格落实金融管理部门对征信、支付和反洗钱等方面的要求,防范贷款管理“空心化”。互联网贷款涉及与合作机构开展营销获客、支付结算、信息科技等合作的,商业银行应当加强核心风控环节管理,不得因业务合作降低风险管控标准。

三、强化信息数据管理。商业银行应当严格执行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完整准确获取身份验证、贷前调查、风险评估和贷后管理所需要的信息数据,并采取有效措施核实其真实性,在数据使用、加工、保管等方面加强对借款人信息的保护。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签订的书面协议,应当明确约定相关信息报送的具体要求。在与提供和处理个人信息的机构合作时,商业银行应当切实做好合作机构安全评估工作,评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制度体系、监督机制、处理信息规范、安全防护措施等。 四、加强贷款资金管理。贷款资金发放、本息回收代扣、止付等关键环节由银行自主决策,指令由银行发起。采用自主支付的,资金应直接发放至借款人银行账户;采用受托支付的,商业银行应当履行受托支付责任,将贷款资金最终支付给符合借款人合同约定用途的交易对象。商业银行应当自主完整保留贷款资金发放、本息回收等账户流水信息,主动加强贷款资金管理,并采取有效措施对贷款用途进行监测,确保贷款资金安全,防范合作机构截留、汇集、挪用。

中国银监会关于深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意见-

中国银监会关于深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意见 正文: ---------------------------------------------------------------------------------------------------------------------------------------------------- 中国银监会关于深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意见 各银监局: 为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要求,加快推动经济转型,打造中国经济的升级版,促进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转型升级,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以始终坚持服务小微企业,支持实体经济健康发展为指导思想,加强正向激励,督促商业银行在商业可持续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进一步强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六项机制”建设,重点支持符合国家产业和环保政策、有市场、有需求、可持续运营的小微企业。 二、以提高小微企业贷款可获得性,拓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覆盖面为工作目标,督促商业银行单列年度小微企业信贷计划,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 三、进一步完善多层次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体系,引导商业银行在差异化竞争中不断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 (一)引导大型银行发挥网点、人力和技术优势,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效率,切实践行社会责任。 (二)引导中小银行将改进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和战略转型相结合,科学调整信贷结构,重点支持小微企业和区域经济发展。 (三)引导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大对涉农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 四、鼓励和引导商业银行尤其是中小银行进一步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专业化水平,加大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的建设、管理和资源配置力度。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只能为小微企业提供相关服务,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2021年进一步推动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2021年进一步推动小微企业 金融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1.04.09 •【文号】银保监办发〔2021〕49号 •【施行日期】2021.04.0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金融综合规定 正文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2021年进一步推动小微企业金融服 务高质量发展的通知 银保监办发〔2021〕49号各银保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各保险公司: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为“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开好局、起好步,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继续做好“六稳”“六保”工作、强化普惠金融服务、增加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活力的决策部署,经银保监会同意,现就2021年进一步推动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高质量发展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一)牢牢把握高质量发展主题,进一步提升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整体效能。以新发展理念为引领,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在小微企业金融供给总量继续有效增长的基础上,努力实现供给质量、效率、效益的明显提升。坚持创新驱动发展,做活存量金融资源配置,扩大优质增量供给,优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地区、产业、行业分布结构,丰富供给手段,更有力地支持小微企业在科技创新和产业结构升级

中发挥作用,实现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高质量发展与银行业保险业自身高质量发展的相互促进、有机统一。 二、以信贷投放为抓手,确保稳定高效的增量金融供给 (二)围绕“两增”目标,确保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继续发挥好小微企业间接融资的主渠道作用,实现信贷供给总量稳步增长。要继续将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以下(含)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作为投放重点,2021年努力实现此类贷款较年初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增速,有贷款余额的户数不低于年初水平的“两增”目标。五家大型银行要努力实现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全年增长30%以上。 (三)突出各类机构差异化定位,形成有序竞争、各有侧重的信贷供给格局。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要发挥行业带头作用,主动“啃硬骨头”,下沉服务重心,覆盖小微企业融资供给“空白地带”,努力实现2021年新增小型微型企业“首贷户”数量高于2020年。大型银行要将小型微型企业“首贷户”占比纳入内部绩效指标。地方性法人银行(含城市商业银行、民营银行、农村中小银行,下同)要回归服务地方、服务社区、服务实体经济的本源,把握“地缘、亲缘、人缘”的软信息优势,完善网点布局,改进信贷产品、技术和服务,做优做实传统金融业务,筑牢本地小微企业客户基础。开发银行、政策性银行要进一步健全完善转贷款业务治理体系,强化对合作银行的准入管理,立足职能定位稳步加大转贷款投放力度,为小微企业提供较低成本的信贷资金。外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可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和市场定位,参照“两增”要求,制定小微企业业务发展目标。 (四)完善定价机制,将小微企业融资利率保持在合理水平。商业银行要疏通内部利率传导机制,根据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走势,合理确定小微企业贷款利率,确保2021年新发放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在2020年基础上继续保持平稳态势。开发银行、政策性银行要对合作银行明确约定,以转贷款资金发放的小微企

中国银保监会安徽监管局关于统筹做好金融支持疫情防控与企业生产民生保障工作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安徽监管局关于统筹做好金融支持疫情防控与企业生产民生保障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 •【公布日期】2020.02.17 •【字号】皖银保监发〔2020〕1号 •【施行日期】2020.02.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金融市场 正文 中国银保监会安徽监管局关于 统筹做好金融支持疫情防控与企业生产民生保障工作的通知 皖银保监发〔2020〕1号 各银保监分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安徽省分行,各股份制银行合肥分行,邮储银行安徽省分行,徽商银行,省联社,各城商行合肥分行,新安银行,各外资银行合肥分行,合肥科技农商行,国元信托公司,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安徽分公司,安徽能源集团财务公司,瑞福德汽车金融公司,徽银金融租赁公司,华融消费金融公司,国元农险公司,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驻皖保险电销中心,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省银行业协会,省保险业协会,省保险中介协会: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系列重要指示、批示及讲话精神,落实落细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服务配合做好新

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10号)、《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金融服务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15号)、《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皖政办明电〔2020〕6号)等部署和要求,积极投身打赢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更好地支持经济社会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强保障能力,不断提高防疫抗疫金融服务的质效 (一)积极满足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融资需求。各银行保险机构要用足用好中央政策和各类专项政策,专设机制、充分授权、主动对接,通过争取总行支持、调整区域融资政策、内部资金转移定价、绩效考核办法等措施,提升金融供给能力,足额保障疫情防控相关信贷需求,支持疫情防控相关企业恢复产能和扩大生产。支持实行主办银行制度,对防疫抗疫物资生产重点企业“一对一”精准对接,确保名单内企业实现信贷支持全覆盖。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对重点医疗防控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生产、运输和销售的重点企业,通过简化贷款手续、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提供差异化优惠金融服务。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已实际用于疫情防控物资生产的信贷资金和租赁、信托等资金存量,根据企业需求,通过协商沟通,采取调整合同条款等方式,对本金予以缓收、对利息予以减免。 (二)全面加强生活物资生产流通领域金融服务。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主动了解相关企业融资需求,优先安排信贷规模,加大信贷投放力度,合理采取稳贷、增贷措施。支持银行保险机构与财政部门、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合作,为主副食品生产流通供应企业提供个性化金融服务。 (三)着力增加疫情防控保险保障。各保险机构要建立快速审批、快速理赔绿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受疫情影响困难行业企业等金融服务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受疫情影响困难 行业企业等金融服务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2.06.02 •【文号】银保监办发〔2022〕64号 •【施行日期】2022.06.0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传染病防控,银行业监督管理,保险 正文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 受疫情影响困难行业企业等金融服务的通知 银保监办发〔2022〕64号各银保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银行业协会、保险业协会: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对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严重行业企业等的金融支持,确保有关金融纾困政策落地,现将有关要求及实施细则通知如下: 一、切实增强大局意识 (一)各级监管部门、银行保险机构和相关行业协会要坚持金融服务的普惠性、人民性,切实增强社会责任感,全力做好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处理好服务实体经济与防控金融风险的关系,持续优化改进金融服务,助力夯实经济稳定运行、质量提升的基础。

(二)银行保险机构要聚焦因疫情暂时遇困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等金融服务中的痛点堵点难点,采取针对性的有效纾困措施,支持暂时遇困行业企业渡过难关、恢复发展,不断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 二、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三)推动信贷余额稳步增长。银行机构要及时满足因疫情暂时遇困行业企业的合理、有效信贷需求,努力实现住宿、餐饮、零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等受疫情影响严重行业信贷余额持续稳步增长。 (四)实施专门资源倾斜。银行机构要充分评估疫情影响,通过安排专项信贷额度、调整绩效考核、合理下放审批权限、实施优惠内部资金转移定价等方式,加大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行业的信贷资源倾斜和保障。 (五)强化普惠金融服务。2022年继续实现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两增”目标,确保个体工商户贷款增量扩面,继续实现涉农贷款持续增长、普惠型涉农贷款差异化增速目标。银行机构要层层抓实小微企业、涉农信贷计划执行,向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进一步倾斜信贷资源,为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停工停产期间应急性资金需求、复工复产提供信贷支持。国有大型商业银行要确保全年新增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1.6万亿元。地方法人银行要用好用足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支小再贷款等政策。 (六)提升融资担保效能。扩大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覆盖面,对符合条件的住宿、餐饮、零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等困难行业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融资担保支持,及时履行代偿义务,金融机构尽快放贷,不盲目压缩授信或收回贷款。发挥好农业信贷担保作用,强化涉农信贷风险市场化分担和补偿。鼓励省级再担保机构主动对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扩大再担保业务覆盖面。 (七)做好创业担保贷款。银行机构要配合地方政府优化创业担保贷款政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金 融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6.12.08 •【文号】银监办发[2006]305号 •【施行日期】2006.12.0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许可 证管理工作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6〕305号) 各银监局: 《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以来,各银监局普遍重视金融许可证管理工作,管理制度不断健全,工作流程逐步理顺,工作效率日趋提高,服务质量明显改善,金融许可证管理工作全面加强,有力地维护了银监会系统依法行政的良好形象。但是,当前部分银监局金融许可证管理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如某银监局10张空白金融许可证竟流失在外长达一个月之久。这一事件充分暴露出个别银监局对金融许可证工作重视不够,对金融许可证管理人员疏于管理,金融许可证管理极不合规、极不规范,还存在不少薄弱环节和风险隐患。会领导高度关注这一事件并就此作出重要批示,要求汲取教训,落实整改,加强管理,确保不再发生类似事件。为贯彻落实会领导批示精神,切实加强对金融许可证工作的管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制 各银监局要高度重视金融许可证管理工作,将其作为提高银监会依法行政水平和树立良好对外形象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来抓。要切实加强领导,实行分级问责制。银监局办公室作为具体承办这项工作的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办公室主任和分管金融许可证工作的副主任为本单位金融许可证管理工作的共同责任人,对金融许可证管理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金融许可证管理人员对本单位金融许可证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各银监局要加强对辖内银监分局金融许可证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督查,辖内银监分局金融许可证管理工作出现问题的,银监局办公室主任和分管金融许可证工作的副主任也要承担连带责任。 二、规范程序,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 许可证管理工作疏漏主要原因是视规章制度形同虚设,不能自觉遵守。各银监局要严格执行金融许可证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循《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和《金融许可证管理操作规程》的要求,确保办理环节的各项制度落到实处。要严格对照这两项制度,逐项检查局机关及辖内分局金融许可证管理工作是否合规,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办公厅已经将金融许可证办理工作作为年度政务履职考核的内容之一。各银监局也要参照制定相应的金融许可证考核办法,加强对制度执行情况的考核。 三、加强管理,完善空白金融许可证管理的操作细则 空白金融许可证的管理是金融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和主要风险点,各银监局要高度重视空白金融许可证管理工作。一是要将《金融许可证管理操作规程》中关于空白金融许可证管理的规定细化,结合各局工作实际,从空白证申领、点验、入库、保管、发放到打印各个环节,制定出操作守则,严格执行。二是空白金融许可证必须由银监局办公室管理,空白金融许可证由准入或监管处室管理的,要立即收归办公室统一管理,并严格办理交接手续。三是要优化空白金融许可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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