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实施细则

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实施细则
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实施细则

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地保护天然林资源和生物物种的多样性,充分发挥天然林的生

态效益,不断改善我区生态环境,根据国家林业局《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自治区境内纳入国家天然林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保工程)规划范围内的天然林资源管护。

第三条天保工程实施单位应当建立森林管护组织和森林管护制度,落实森林

管护人员和森林管护责任,制定管护规划设计,并根据本《细则》建立健全本单位各级森林管护档案。

第二章管护组织

第四条天保工程实施单位应根据天保工程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设立专门机

构,具体负责本单位天保工程管理工作,落实工作责任。

第五条天保工程实施单位应当按天保工程规划的要求,设立森林管护所及下

属的森林管护站、点。森林管护所、站(点)建设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理布局所、站、点位置,便于进入林区管护巡视。

(二)有利于管护人员工作、生活,有利于堵截偷盗伐木材的流失和监测、扑救森林火灾。

(三)因地制宜利用旧工棚、木材检查站和苗圃的房屋设施。

第三章管护职责

第六条自治区林业局天然林保护工程管理中心负责全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

森林管护工作。其管理职责是:

(一)督促检查天保工程实施单位建立森林管护机构、设施和管护档案;

(二)制定森林管护措施、检查验收办法和奖惩制度;

(三)检查验收天保工程实施单位森林管护措施、制度和责任的落实情况;

(四)审查批准全区的管护所、站(点)建设方案;

(五)督促检查天保工程管护资金的落实。

第七条天山西部林业局、阿尔泰山林业局负责落实本辖区天保工程管护工作。天山中东部各林场及巩乃斯林场的天保工程管理工作由自治区林业局天然林保护工程中心工程管理处负责落实。

第八条天保工程实施单位主要领导为森林管护第一责任人,各管护所、站长和森林管护员为直接责任人。

第九条天保工程实施单位负责工程区森林管护组织实施。具体职责是:区划森林管护责任区;聘用管护人员;制定年度所、站(点)建设计划;制止盗伐滥伐林木、毁林开荒和乱占林地;负责抓好森林防火和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依法及时查处各种破坏森林资源案件;兑现管护报酬;对各站、点森林管护进行检查验收并上报有关材料。

第十条管护人员职责:

(一)巡山护林,宣传林业政策,做好巡山日记。

(二)负责责任区内森林防火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报告森林火情并采取措施迅速扑救。

(三)协助资源部门监督凭证采伐林木,及时发现和制止盗伐滥伐林木、非法侵占林地、非法猎捕野生动物、非法采集野生植物以及非法采砂、取土、采石等破坏森林资源的活动,并及时报告天保工程实施单位。

(四)每月至少两次向上一级汇报森林管护情况。

(五)及时发现责任区内森林病虫害情况,并报告天保工程实施单位。

第四章管护制度

第十一条天保工程实施单位应当制定和完善巡山管护、督促检查、奖惩办法和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并采取措施保证贯彻执行。

第十二条森林管护实行目标责任制。自治区林业局天保中心与天保工程实施单位签订目标责任状;天保工程实施单位与所属各森林管护所、站签订森林管护目标责任书。必须将辖区林业用地按山头、地块、难易程度,落实到每个管护责任人头上;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包括盗伐滥伐林木、非法侵占林地、非法猎捕野生动物、发生重大森林火灾和森林病虫害以及人畜破坏更新造林地发生情况等。

第十三条天保工程实施单位应当按年度对本单位森林管护目标责任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并于每年12月底之前上报自治区林业局天然林保护工程管理中心。

第五章管护措施

第十四条天保工程实施单位应当根据自治区林业局批复的《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方案》及本《细则》编制和完善本单位森林管护规划设计,报自治区林业局天然林保护工程管理中心审核批准后执行。规划设计的主要内容包括:基本情况;管护组织和制度;管护合同;管护所、站、(点)设置及设备;检查验收考核办法;工程管理档案;管护经费的预算和管理;森林管护所、站、(点)统计表。

第十五条天保工程实施单位应当将森林管护任务落实到山头、地块,责任到人。管护区域应当用1/5万—1/10万的电子介子图进行勾绘归档、上墙,并注明各管护所、站(点)的具体位置,填写管护所(站)统计表。管护区域的划分原则上以沟系、林班为界,依据二类资源调查资料和地形、地貌划分。管护面积应当相对集中连片,

责任区应当根据管护森林资源的面积、分布区域和管护的难易程度划定。

第十六条天保工程实施单位应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管护区的主要沟口、交通要道、重点旅游区以及人畜活动比较频繁的地界,都必须设立管护所(站),管护所建筑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左右,重点林区的中心管护所兼顾后续产业的发展,可

以适当扩大,边远林区和人畜稀少的地段的管护站(点)可以适当减小。上述管护区域都应当设立永久性森林管护标志牌和天保工程宣传牌。标志牌要注明管护面积、范围、主要树种、管护责任人、管护公约等。重点林区要加大宣传设施的建设力度。

第十七条天保工程实施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森林管护档案,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场级要有专门档案室,实行计算机管理,管护所(站)要设立档案专柜。管护所、责任区的管护档案应当包括管护责任区基本情况、管护责任、巡山日记、检查验收、考核标准、管护责任书和管护合同等。各管护所、站(点)应当做到计划投资、规划设计、建设施工、检查验收等方面的文件(包括图、文、表)齐全。管护人员建档立卡,工程档案管理应当规范化,墙上要有管护所长职责、管护站长职责、管护员职责和考勤制度、学习制度、巡山管护制度等规章制度。

第十八条天保工程实施单位要积极推广和应用天保工程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和RS(遥感技术)、GPS(全球卫星定位系统)、GRS(地理信息系统)3S技术,加强技术培训,不断提高森林管护的管理水平。

第十九条自治区林业局天然林保护工程管理中心应当备存各工程实施单位的《实施方案》、森林管护区域分布图及光盘、森林管护规划设计及软盘,天保工程各实施单位也应当保备存相应资料,以备检查。

第六章管护队伍

第二十条天保工程实施单位必须建立专业森林管护队伍。森林管护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思想素质高,遵纪守法;

(二)热爱林业,责任心强,诚信明理,有一定的工作能力;

(三)初级工以上技术等级,身体健康。

第二十一条天保工程实施单位应当进一步完善分配机制,合理确定森林管护人员的报酬档次,充分调动森林管护人员的积极性和工作责任心。每个管护员的管护面积要相对集中连片,个人管护档案中要有管护区示意图、管护合同、责任书、巡山日记和受培训记录,管护人员每年不少于一次场级业务培训。

第二十二条天保工程实施单位应当与下属管护所、站(点)签订森林管护合同,合同一式三份(管护员一份,单位主管部门一份,存档一份),森林管护合同的内容、格式可参照《自治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办法》(新林资字[2002]12号)附表1、附表2制定。森林管护合同一般为一年一签。

第二十三条森林管护人员必须统一培训,经过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自治区林业局天保中心负责全区培训工作,各工程单位要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本单位森林管护人员的培训,并载入本人管护档案。森林管护人员上岗必须佩带标志和工作证。

第二十四条重点森林管护季节,天保工程实施单位要专门组织力量对重点地区进行集中巡护,确保森林安全。

第二十五条在不影响林木生长环境的前提下,允许和鼓励森林管护人员经工程单位批准后在其管护责任区内,从事种植、养殖、旅游等生产经营活动,增加职工收入。

第七章管护经费

第二十六条天保工程森林管护费每年由自治区林业局天然林保护工程管理中心编制计划,上报自治区林业局和财政厅批准执行。

第二十七条天保工程实施单位的森林管护所、站建设计划和设备购置计划,由各实施单位每年编制计划报自治区天然林保护工程管理中心,天保中心依据天保工程《实施方案》和《森林管护规划设计》审核,报自治区林业局和财政厅批准执行。

第二十八条天保工程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财政部和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设天然林保护工程财政资金专户规定,管理和使用森林管护经费。森林管护费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封闭运行,不得挪用。

第二十九条天保工程实施单位应当经常检查本单位森林管护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截留、挪用、挤占森林管护资金或者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要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条天保工程实施单位森林管护人员的管护费用由所属管护站、所逐级考核,单位考核部门审核,经主管领导签字后发放。未签订森林管护合同人员和虚报冒领不符人员,不得发放管护费。管护所登记造册时,必须对照本人签定的管护责任书检查管护人员考勤表、巡山记录,不得弄虚作假。管护费可以实行年初抵押,年终一次兑现结清。管护人员领取管护费时必须经本人签名盖章。

第八章检查验收

第三十一条森林管护采取各实施单位自查,自治区复查,国家林业局抽查的核查方式。天保工程实施单位应当对其所属的管护所、站、(点)的管护进行定期检查,检查结果作为每月支付管护费的主要依据之一。年度全区抽查和复查在天保工程实施单位自查的基础上进行。

第三十二条各工程实施单位检查验收评分实行百分制,85分以上为合格,95分以上为优秀,84分以下为不合格。凡检查验收不合格的单位应当按照《自治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办法》(新林资字[2002]12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经天保工程实施单位检查,森林管护人员管护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或者未按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履行职责的,将视轻重程度扣减管护工资直至予以辞聘。对森林管护效果和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第三十四条天保工程各实施单位的年度资金,原则上依据两级《实施方案》编制年度计划组织实施。出现以下情况的,将调减或停止安排各项费用,直至完全整改为止。

(一)发生重大盗伐、滥伐林木、非法侵占林地等案件。

(二)发生重大森林火灾、森林病虫害未能及时报告并组织防治和扑救。

(三)在森林管护资金支付中问题突出,被年度复查通报批评的。

(四)不能按时完成森林管护所、站、点建设计划或建设质量差的。

(五)未完成自治区林业局下达的其他建设任务或者完成不好的。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实施细则由自治区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细则》自2004年4月1日起执行。

自治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管护检查验收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保工程)森林管护工作,提高管护质量,保证管护任务如期完成,根据林业厅《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天保工程范围内的森林管护工作的检查验收。

第三条森林管护检查验收工作是检验各工程实施单位管护质量和业绩的重要手段,是对森林管护工作实施宏观调控的主要依据。通过检查验收达到保护森林资源的目的。

第四条各级检查验收单位要严格执行本办法,认真履行职责,参与检查验收人员要对承担检查验收工作的结果负责,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章检查验收的程序与方法

第五条检查验收实行各工程单位自查,自治区林业厅复查的程序。

第六条检查验收包括专项检查、阶段检查和年度检查。

专项检查:是指根据群众举报和有关部门反映的问题,由工程主管部门组成检查组针对出现的问题进行的检查;

阶段检查:由工程主管部门不定期对部分工程实施单位进行抽查;

年度检查:由工程主管部门定期对全区工程实施单位管护情况进行检查。

第七条根据我区的实际情况和季节要求,确定的检查验收时间为:

年度检查时间:各工程实施单位要在每年七月底以前完成自查工作,并将自查报告上报自治区林业厅,自治区林业厅从八月份开始检查。

专项检查和阶段检查时间视情况而定。

第八条为确保检查验收工作质量,各工程实施单位在自治区林业厅检查验收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填报工程实施方案;

2、自查报告;

3、管护区资源情况;

4、管护任务落实情况表;

5、森林资源管护档案;

6、其他有关的材料。

第三章检查验收内容和标准

第九条森林资源管护检查验收内容是指《自治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办法》中规定的项目,具体包括:工程组织管理(机构建设、目标责任、信息管理、宣传培训)、资金管理和使用、工程建设任务(管护职责、管护质量、管护成效、森林经营、后续产业)等。

第十条检查验收标准:

(一)工程组织管理

机构建设:机构健全,人员固定,制度完善。

目标责任:责任落实,层层签订目标责任状和合同。

信息管理:档案收集完整,管理规范,信息上报正确通畅。

宣传培训:宣传到位,宣传设施保护完好,定期对管护人员进行培训。

(二)资金管理和使用

资金管理: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无擅自调整工程投资计划,改变专项资金用途。

资金使用:按规定用途和计划使用资金,无挤占、挪用、串用和虚列工程支出现象。

(三)工程建设任务

管护职责:管护任务落实到地块、人头,合同齐全,管护到位,持证上岗。

管护质量:管护区内无盗伐、滥伐、毁林、乱占林地、火险火警、病虫害、猎杀野生动物、破坏野生植物现象或及时上报,管护设施、未成林造林地、围栏、苗木无受损。

管护成效:森林资源储量、质量持续增长,林地增加,按计划建设管护所站和配备设施设备。

森林经营:森林抚育、造林、飞播、封育等森林经营措施,设计规范,施工质量、进度合格(以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为准)。

后续产业:产业项目责任落实,效益显著,鼓励实行股份制改造和自主开发。

森林管护检查验收标准具体内容见附表。

第四章检查验收成果汇总与管理

第十一条检查验收成果包括:管护区的基本情况、人员落实情况、任务完成情况(包括文字和表格)、检查验收结果分析与评价、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第十二条各工程实施单位自查结束应将自查结果(包括电子文档)上报自治区林业厅以备复查。

第十三条检查验收评分实行百分制,85分以上为合格,95分以上为优秀。

第十四条自治区林业厅将组织专业的检查验收队伍,按比例进行检查验收工作,每年抽查比例不少于百分之三十。

第十五条各工程实施单位必须建立完整的检查验收技术档案,并指定专人进行管理,以掌握森林资源管护的成效。

第五章奖惩措施

第十六条对管护任务完成好、质量高的单位给予表彰奖励,对于管护任务不到位、质量差的工程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限令其进行整改。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给予通报批评和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没有按计划完成管护任务的;

2、管护任务未落实到山头地块,责任未到人的;

3、管护质量没有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

4、规划区内出现重、特大偷砍盗伐或毁林案件的。

5、信息上报不畅、宣传不到位的;

6、资金管理和使用不规范的;

7、森林经营设计施工不合乎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的。

第十八条对抽查不合格的单位,要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整改。

第十九条限期整改仍不合格的单位,将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扣减或停止拨付当年的管护经费,缓批新建项目,并对资金实行调控,同时将追究有关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各工程实施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订本单位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自治区林业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附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09年度天然林保护工程检查验收综合评分标准(试行)

新疆天然林保护工程检查验收综合评分标准(试行) 单位(局、场):

标准总检查检查综合分100评分标准检查方法项目内容得分分

查阅机构设置和任职机构建设机构健全,有工程领导小组,人员固定,干部及相关文件、档案 (5分) 制度完善的得5分,反之不得分。资料。

目标责任责任落实,层层签订有目标责任状和合查阅各级档案和相关 (15分) 同的得15分,出现漏签的不得分。资料及签订的责任状。工程检查各级档案管理及组织30分档案收集完整,管理规范,信息畅通上信息管理制度落实情况,信息上管理报正确及时的得5分,延误上报或上报 (5分) 报参照区天保和产业不符合要求的按比例扣分。办统计日期。

宣传到位,宣传牌和标语保护完好,定查阅培训计划和内容,宣传培训期对管护人员培训的得5分,反之按比检查管护员档案有无 (5分) 例扣分。培训记录。

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无擅自调整工程资金管理检查资金帐户和投资投资计划、改变专项资金用途的得10 (10分) 计划。分,任何一项达不到要求不得分。资金20分管理按规定用途和计划使用资金,无挤占、资金使用检查资金使用和结算串用、挪用和虚列工程支出的得10分, (10分) 情况。其中任何一项有问题的不得分。

任务落实,合同齐全,管护到位,持证森林管护查阅有关资料,实地抽上岗得5分,反之酌情扣分。每月按时员职责(10查管护员和巡山日记,巡山在25天以

上得5分,不足25天每分) 抽查比例不低于30%。缺少5天扣3分,不足十天不得分。

管护区内无盗伐、滥伐、毁林、乱占林查阅相关部门文书资森林管护地、火险火警、病虫害、猎杀野生动物、料和档案材料,走访调质量(10破坏野生植物现象或及时上报,管护设查、现地调查和现场检分) 施、未成林造林地、围栏、苗木无受损查。的得10分,反之按比例扣分。工程森林资源储量、质量保持增长、林地增建设50分森林管护调查管护区内林地、资加的得5分;管护区按计划建所站和配任务成效(10源状况,现场调查林地备设施设备的、标志标牌完好的得5分,分) 和设备、设施等情况。达不到标准的按比例扣分。

森林抚育、造林、飞播、封育等森林经森林经营营措施,设计规范,施工质量、进度合查看计划、设计,实地检(10分) 格(以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为准)。查

后续产业后续产业项目计划、任务落实、项目实责任书任务指标落实

发展(10行股份制改制、自主开发项目成效显著情况、股份制改制情况

分) 的得10分,反之酌情扣分。检查、现场检查等。调查人: 审核人: 填表日期:

新疆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新疆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保工程)的档案管理,更好地为领导决策和天然林保护工程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林业重点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天然林保护工程档案管理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天保工程档案是指在天然林保护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和载体(包括图、表、卡、册、声、像、计算机存储介质等)的原始记录。

第三条天保工程档案工作是天保工程建设的重要基础工作,应将其纳入工程管理的全过程,与工程建设同步实施。

第四条天保工程的档案管理工作是各工程实施单位在实施天保工程过程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必须与其他门类的档案(文书档案、财会档案、设备档案等)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也可实行专门管理.

第五条天保工程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自治区林业局监督、检查和指导各工程实施单位的档案管理,自治区林业局天保中心负责管理各工程实施单位的《实施方案》、《规划设计》、基本图及表、光盘、软盘,以及年度总结和年度实施情况等;各工程实施单位管理本单位的全部工程档案,检查和指导辖区内管护所(站)档案工作,并在业务上接受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六条各工程实施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工程档案工作的领导,建立天保工程档案领导责任制,分管工程的负责人要对档案工作负全责,并保证开展工程档案工作的所需资金、设施和设备。

第七条各工程实施单位要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配备能力强、素质高的专、兼职档案人员,并保证档案管理队伍的相对稳定。

第八条天保工程档案人员是工程建设的管理人员,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职务晋升、职称评聘及其他待遇上享受与工程技术人员同等待遇。

第九条天保工程档案人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二)负责天保工程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有关天保工程实施前的文件材料提供及归档移交工作,保证档案的原始性,任何人不得随意涂改。

(三)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辖区内的工程档案工作,并指导和组织对工程档案人员的业务培训。

(四)负责工程档案管理制度与工作标准的制定、信息资源开发与利用、保管期限与密级的调整、价值鉴定与档案销毁等工作。

第十条各工程实施单位应将工程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与归档工作作为档案工作的重要内容,包括规划、实施方案及有关人员的管护责任书、岗位责任、奖惩办法等。确保工程档案的完整,保证数据口径统一。

第十一条各工程实施单位要随时收集、整理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材料,并及时交由工程档案人员整理、归档。有关天保工程实施的各类人员在工作调动前,须将个人保存的文件、原始凭据悉数移交工程档案人员,不得擅自带离原单位或据为已有。

第十二条归档的工程文件和原始凭据要字迹工整、图样清晰、签字移交手续完备。凡需归档的数据表格要填写完整,准确无误。

第十三条归档内容:

天保工程各单位必须健全森林管护、资金管理、社会统筹、保险、公益林建设、伐区设计、拨交,采伐验收及销售等档案,专人负责。场级要有专门档案室,做到计划、投资、专业培训、规划设计、建设施工、检查验收等文件(包括图、文、表、卡)齐全。各管护所(站)

应设立专柜,各管护所(站)责任区、责任人的管护档案完整齐全,以备检查,包括管护责任区基本情况、管护职责、巡山日记、管护平面图、检查验收考核办法和管护责任书等。

第十四条天保工程各实施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各建设项目的验收工作,并及时归档。将验收结果作为工程质量评估的重要依据,对于工程档案没有达到完整、准确的,或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归档任务的工程,不得评为合格工程。

第十五条对于在天保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开发利用等各项工作做出突出成绩的,应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十六条对于违反有关规定,造成工程档案材料失真、损坏或丢失的,主管部门应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天保工程实施单位。天保工程区各实施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自治区林业局天保中心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中央财政资金管理

使用细则(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天然林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保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中央天保工程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中央天保工程资金)使用效益,保障我区天保工程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印发的《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1]138号)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中央天保工程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的用于天保工程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自治区各级财政、林业部门以及《实施方案》确定的自治区天保工程实施单位。

第四条中央天保工程资金实行动态管理,根据绩效评价有关要求开展年度考评,建立考评结果与资金投入挂钩的奖惩机制。

第二章支出范围

第五条中央天保工程资金分为:森林管护费、社会保险补助费、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补助费、森林抚育补助费。

第六条森林管护费是指实施天保工程管护工作所发生的各项支出,主要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森林管护费重点保障基本支出。

(一)基本支出分为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1、人员支出是指用于发放管护职工工资、及实施单位按照12%比例提取并缴纳的管护职工住房公积金。管护职工工资可参照统计部门发布的全区“在岗职工平均货币工资”标准。

2、公用支出是指天保工程管护单位正常运行所必需的支出,包括: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取暖费、交通费、差旅费、维修(护)费、会议费、培训费、招待费、劳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设备购置费、宣传费等项支出。

(1)办公费:指实施单位购买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日常办公用品、书报杂志等支出以及实施单位支付的各类手续费。

(2)水电费:指实施单位支付的水费、电费。

(3)邮电费:指实施单位开支的信函、包裹、货物等的邮寄费及电话费(固定电话)、电报费、传真费、网络通讯费。

(4)取暖费:指实施单位取暖用燃料费、热力费、炉具购置费以及由实施单位按规定支付的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宿舍取暖费。

(5)交通费:指实施单位用天保资金配置的车辆、马匹等交通工具所开支的燃料费、维修费、养路费、保险费、过桥过路费、租车(马)费、马干费等。

(6)差旅费:指实施单位管理人员出差的住宿费、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等。差旅费开支标准应严格按照《关于印发〈自治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的通知》(新财行[2005]148号)有关规定执行。

(7)维修(护)费:指实施单位日常工作必须的设备、房屋(包括管护所、站)、建筑及附属设备的修缮费(不包括车辆等交通工具)修理和维护费用,网络信息系统运行与维护费用等。

(8)培训费:指实施单位的培训支出。

(9)招待费:指实施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接待费用。全年招待费开支总额不得超过森林管护费中基本公用支出费用的2%。

(10)劳务费:指实施单位支付给单位和个人的劳务费用,如聘用临时护林人员等费用。

(11)工会经费:指实施单位按规定提取的工会经费,实施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提取。

(12)福利费:指实施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费,实施单位福利费的计提按照事业单位现行规定执行。

(13)设备购置费:是指实施单位用中央天保工程资金购置的相关仪器设备的支出,如森林病虫害防治、护林防火、林区资源监测和林政管理等专业设备购置费等。

(14)宣传费:是指用于天保工程政策宣传设置宣传牌、宣传册等支出。

(二)项目支出是指实施天保工程必要的项目建设支出。

项目支出包括管护站建设、森林资源监测、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管护设备购置和维护、林区道路建设等项目支出。

第七条社会保险补助费是指专项用于实施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支出补助。

社会保险补助费以自治区2008年社会平均工资(24687元)的80%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社会保险补助费为缴费基数的30%,其中基本养老保险补助比例20%,基本医疗保险补助比例6%,失业保险补助比例2%,工伤保险补助比例1%,生育保险补助比例1%。

第八条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补助费是指专项用于各级实施单位承担的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补助,包括教育经费、医疗卫生经费、公检法司经费、社会公益性事业经费、改革奖励资金。

(一)教育经费是指实施单位承担的基础教育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及教育管理部门的经费支出。教育经费的标准为3万元/人/年。

(二)医疗卫生经费是指实施单位承担的医院、防疫站、卫生所及医疗卫生管理部门的经费支出。医疗卫生经费的标准为1万元/人/年。

(三)公检法司经费是指实施单位承担的森林公安经费支出。公检法司经费的标准为1.2万元/人/年。

(四)社会公益事业经费:是指各级实施单位承担的消防、环卫、街道、广播电视、供水、供热等社会公益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主要保障人员经费支出。

(五)改革奖励资金:是指对剥离实施单位办教育、医疗卫生职能给予的延续补助资金以及支持国有森工企业管理体制改革措施得力、取得显著成效给予的奖励资金。

天保工程实施过程中,实施单位政策性社会性职能移交地方政府管理、公检法司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的相关补助资金,以及改革奖励资金,重点用于补充地方政府接受剥离机构和人员的经费等巩固改革成果支出,具体用途由自治区财政厅商林业厅研究确定。

第九条森林抚育补助费是指专项用于天保工程区国有中幼林(含公益林、商品林)抚育所发生的各项经费支出。森林抚育补助费标准为每亩120元。森林抚育补助费的申请、使用、管理等有关要求,按照中央、自治区有关森林抚育项目及资金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章申报及管理

第十条各地州及国有林管理局于每年10月30日前将下一年度中央天保工程资金中的森林管护费(基本支出)、社会保险补助、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补助资金申请上报自治区财政厅、林业厅,各地州资金申请必须由财政、林业部门联合行文。

第十一条自治区根据各地州及国有林管理局上报资金申请情况,结合当年中央天保工程资金绩效评价结果,于12月1日前下达下一年度中央天保工程资金控制数。

第十二条各地州及国有林管理局将自治区下达的中央天保工程资金控制数分解到各管护单位,组织各管护单位按照本细则支出范围编制下一年度天保工程实施方案,于次年1月15日前,将地州或国有林管理局汇总实施方案上报自治区财政厅、林业厅审批后执行。

第十三条森林抚育补助费与中央财政森林抚育试点补贴资金统一安排,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央财政森林抚育补贴试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新财农[2011]230号)的规定申请、使用和管理。

第四章资产管理

第十四条本细则所指资产是指用中央天保工程资金购置形成的资产,所有权属国家所有。

第十五条天保工程管护单位进行资产购置,必须经自治区财政厅、林业厅审核后方可执行。

(一)天保工程管护单位需进行资产购置的,必须在年度天保工程实施方案中详细列清需要购买资产的数量、型号、单价(经市场询价的)、总价,以及购置资产的用途。自治区财政厅、林业厅对天保工程实施方案批复后执行。

(二)天保工程管护单位需购置的资产,按照自治区政府采购有关规定需进行政府采购的,必须报财政部门统一采购。各天保工程管护单位的政府采购按属地原则

报所属县市或地州财政部门执行,各国有林管理局管护单位的政府采购由国有林管理局汇总,按照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有关要求报自治区财政厅执行。

第十六条天保实施单位要加强对中央天保资金购置的资产的管理,建立资产账卡,定期进行核对,保证账卡、账物相符。要建立健全资产的领用、保管、保养、管理制度,并定期对资产进行盘点清查。

第十七条天保实施单位用天保资金购置的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第十八条天保工程管护单位的资产处置权限。

天保实施单位占用、使用的房屋、土地、车辆及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的处置,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经自治区林业厅审核后,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批;其他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在5万元以下的资产,由自治区林业厅审批,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

第十九条天保实施单位的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条天保实施单位资产确因工作需要调拨的,调拨对象原则上为其他天保工程实施单位。天保实施单位资产确因工作需要捐赠的,只能限于公益性和救济性捐赠。

资产以调拨、捐赠方式处置的,按规定权限报自治区林业厅或自治区财政厅审批,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资产价值的凭证。含购货发票,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等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二)拟调拨、捐赠资产的名称、规格、数量、单价清册。

(三)资产目前使用情况说明。

(四)天保实施单位资产调拨、捐赠审批表(附件二)

(五)因撤消、合并、分立而移交资产的,必须提供撤消、合并、分立的批文。

天然林保护工程概述

天然林保护工程概述 一、指导思想 天然林保护工程以从根本上遏制生态环境恶化,保护生物多样性,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为宗旨;以对天然林的重新分类和区划,调整森林资源经营方向,促进天然林资源的保护、培育和发展为措施,以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满足社会和国民经济发展对林产品的需求为根本目的。对划入生态公益林的森林实行严格管护,坚决停止采伐,对划入一般生态公益林的森林,大幅度调减森林采伐量;加大森林资源保护力度,大力开展营造林建设;加强多资源综合开发利用,调整和优化林区经济结构;以改革为动力,用新思路、新办法,广辟就业门路,妥善分流安置富余人员,解决职工生活问题;进一步发挥森林的生态屏障作用,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目标 (一)近期目标(到2000年) 以调减天然林木材产量、加强生态公益林建设与保护、妥善安置和分流富余人员等为主要实施内容。全面停止长江、黄河中上游地区划定的生态公益林的森林采伐;调减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的采伐量,严格控制木材消耗,杜绝超限额采伐。通过森林管护、造林和转产项目建设,安置因木材减产形成的富余人员,将离退休人员全部纳入省级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使现有天然林资源初步得到保护和恢复,缓解生态环境恶化趋势。 (二)中期目标(到2010年) 以生态公益林建设与保护、建设转产项目、培育后备资源、提高木材供给能力、恢复和发展经济为主要实施内容。基本实现木材生产以采伐利用天然林为主向经营利用人工林方向的转变,人口、环境、资源之间的矛盾基本得到缓解。 (三)远期目标(到2050年) 天然林资源得到根本恢复,基本实现木材生产以利用人工林为主,林区建立起比较完备的林业生态体系和合理的林业产业体系,充分发挥林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第二节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的基本原则 天然林保护工程是一项庞大的、复杂的社会性系统工程。实施要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量力而行的原则; 天然林保护工程的实施需要大量的财力和物力作保证,要根据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状况和中央的财力来安排工程的进度和范围,并且各 '项基础工作要跟上工程进度,如种苗基地建设要跟上营林造林建设任务等,否则,就会因为资金不足或基础工作跟不上而影响整个工程进度和质量。各实施单位因木材停产或大幅度减产,使大批伐木工人成为富余人员,需要

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9年9月16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巩固绿化成果,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森林、林木、林地等森林资源的保护管理。城市绿化和管理依照《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执行。 第三条市和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乡、镇林业工作站在乡、镇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乡、镇的森林资源保护 管理工作。 乡、镇林业工作站受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森林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条本市根据国家规定,建立林业基金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 第六条森林资源实行分类经营,森林和林木划分为生态公益林和商品林。 生态公益林包括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商品林包括经济林、用材林和薪炭林。 生态公益林范围的划定由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经市林业行政主 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生态公益林建设纳入本市国家基本建设项目计划;人民政府对营造商品林给予 扶持。 第七条市和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每五年进行一次森林资源清查,掌握森林资源消长情况,建立森林资源档案。 第八条本市森林公安机关负责保护辖区内的森林资源,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第九条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国有林场、铁路、公路、水利、矿务、园林等有林单位应当建立护林组织,划定护林责任区,订立护林公约, 配备护林员。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森林资源,对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检举和控告。 第十一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对在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权属管理 第十二条森林、林木,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权属: (一)国家所有的土地上自然生长的森林、林木,所有权属于国家,经营单位 按规定支配林木收益; (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营造的林木,由营造单位经营, 并按照国家规定支配林木收益; (三)法律、法规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集体所有制单位营造的森林、林木,归该单位所有; (四)单位与单位、单位与个人、个人与个人合作营造的森林、林木,归合作 各方共有; (五)在国家所有的土地上义务栽植的林木,归国家所有;在集体所有的土地 上义务栽植的林木,归该集体所有; (六)承包林地、租赁荒山、荒滩栽植的林木,归承包方、承租方所有,合同 另有约定的,按合同规定确定林木所有权; (七)私营企业事业单位在其合法使用的土地上营造的林木,归该单位所有;(八)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上栽植的林木,归该农村居民所有。 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确定。

浅谈关于森林资源管理与保护的思考 陈石磊

浅谈关于森林资源管理与保护的思考陈石磊 发表时间:2018-05-16T10:19:16.677Z 来源:《基层建设》2018年第2期作者:陈石磊[导读] 摘要:时代的不断变迁,推动了我国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森林资源作为我国重要的自然财富,对于推动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有着重要的支撑作用,无论是自然气候还是社会经济发展,都会有着明显的影响作用。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韩家园林业局黑龙江 165126 摘要:时代的不断变迁,推动了我国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森林资源作为我国重要的自然财富,对于推动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有着重要的支撑作用,无论是自然气候还是社会经济发展,都会有着明显的影响作用。分析现阶段森林资源的状态,受到了严重的损坏,并严重威胁着生态平衡,,因此可持续发展战略受到了越来越大的关注,思考森林资源的管理与保护工作,对于促进森林资源良性发展,推 动社会整体的可持续性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森林资源;管理;保护;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 1.前言 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不断深入,我国各个行业的发展都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可持续发展是这个时代的口号,各行各业对于森林资源的需要不断提升,对于可持续发展引起了足够的重视,长期的社会发展,导致我国的森林资源严重受到破坏,再加上全球气候不断恶化,导致我国森林资源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受到了极大的威胁,如何在新形势下做好森林资源的保护工作是目前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 2.充分认识做好森林资源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森林资源是林业生存、发展的物质基础。没有森林资源数量的增长和质量的提高,就不是又好又快发展的林业。现代林业建设,第一要义是就是保护、发展森林资源,增加森林总量和提高森林质量,充分实现和提升林业的三大功能,人与自然和谐,建设生态文明的目标。因此,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始终是林业工作的核心和重点,是林业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2.1实现林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近年来,我国对林业工作的重视度不断提高,对保护生态和环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更要充分认识到林业在社会发展过程中的重要地位,从而以科学的发展观来对林业的战略地位有个正确的认识,明确林业在人类生存和发展中的重要地位,特别是在当前新的发展时期,林业面临着良好的机遇和挑战,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可以有效的实现林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需要。 2.2改善生态环境的必然选择 森林资源作为自然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林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物质基础,所以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可以实现林业资源的有效供应,改善环境,促进社会和经济的快速发展,实现森林面积的增长,使生态环境得以不断的优化。 2.3林区深化改革的重要措施 通过森林资源管理工作,可以实现对林业的有效监督和约束,激励林业各项工作的顺利实施,使林业的发展过程中充满活力,加快林区改革的深入进行。 2.4促进森林资源资产化改革的重要内容 长期以来在我国的林业资源管理工作中,都是以对森林和林地的无价、无偿占用为基础的,不仅使所有者的权益得不到体现,而且也使森林资源的商品属性得到了严重的削弱,无法实现森林资源资产的优化配置,使森林资源受到破坏,制约了林业的刀菜,所以在现阶段森林资源的管理工作中,需要以加快林业的可持续发展为基础,从而加强森林资源资产化管理工作的开展。 3.森林资源管理与保护的措施 3.1加强森林资源管理 律和政策的要求,加强限额采伐管理工作,加强森林保护工程的开展,所以需要严格采伐审批程序,同时还要抓好自用材及培植用材及烧材的采伐管理,避免出现无证采伐及超限额采伐的情况,使森林保护工程得到顺利开展。二要切实强化林地保护管理。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林地管理,在工作中严格执行林地管理制度,严厉查处非法征占用林的行为,避免林荫地非法流失和逆转,对违法违规行为要坚决进行查处。三要加强林权管理。基层林业主管部门要协助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对林权证发放情况进行清理登记。明确和稳定森林资源的权属关系,同时积极协助调处林权纠纷,保护集体林区生产生活秩序稳定。四要加强木材流通领域和木材经营加工单位监督管理,基层林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凭证运输木材制度。依法查处非法运输行为,同时要密切配合有关部门和大对天然林保护区周边地区木材加工单位的监督管理,发现非法加工木材的要积极协助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3.2加强林业基础设施建设 林业的发展离不开林业基础设施建设,所以需要加强林业科技服务体系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体系的建设工作,使其更好的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在防治手段和水平上得到不断的完善。加强现代化的仪器设备的应用,促进科学技术推广和防治工作的开展,建设科技示范点。在造林工作中,要确保树种的良种化,基地的种源化和加工的机械化等,加强对林苗质量的监督检验,加强林业现代化建设工作的开呢,建设林业信息网络,利用现代化的手段,实现林业信息和技术的快速传递,实现林业管理的信息化。建立森林防火通讯建设,建立一支高素质的防火指挥和扑救队伍,利用现代化的装备,确保森林防火各项工作得以有效的落实。 3.3施行科技兴林战术 我国林业科学技术水平不高,营林方面技术力量尤其薄弱,很不适应振兴林业的要求。提高林业科学技术水平,用现代化林业科技术促进林业发展是当务之急。由此要建立健全林业科学技术试验、示范、推广体系,把先进的林业科学技术成果迅速变成生产力,要按科学规划进行施工,在育苗、栽植、抚育、管护等方面嘟要制定标准与技术操作规程,要做到适地适树,培育良种,选育壮苗,适时抚育,增施肥料,防治病虫害,促进林木的续长。要逐步建立义务植树档案,切实保护好义务植树成果。对造林绿化必须坚持检查验收,据实上报,这要形成一项严格制度,义务植树没有成活的,不能算尽了义务,要限期补栽成活。对大型工程项目,应当在预算中划出一定经费,用于为本工程服务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要运用现代化林业科学技术,改造现有林业企业,积极开发新产品,提高森林资源的利用水平,增加经济效益。 3.4狠抓落实,切实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天然林保护工程有关政策及补助标准

天然林保护工程有关政策及补助标准 天然林保护工程政策性强,涉及内容多,为了便于各地正确掌握国家天保政策,管好用好天保资金,我们将国家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有关政策及各项投资用途和标准进行了整理,供各地遵照执行。 1、全面停止天然林采伐 全面停止工程区内天然林采伐,关闭木材交易市场和木材加工市场。在工程区内,除为满足基本生活需要保留一部分农民自用材、薪炭材及经过核准的速生丰产林的资源消耗以外,严禁其它人为的森林资源消耗。 2、森林资源管护 森林管护对象为2000年省森林资源现状调查中,区划为森伐区内的有林地、灌木林、末成林造林在及有限伐区内的有林地和部分灌木林地。按权属分,包括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内的国有森林(含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共和制689.5万亩有林地、灌木林地及末成林造林地)、集体林(含乡村林场及集体所有林)、个体林(自留山、责任山)共同社3966.5万亩森林、灌木林及末成林造林地。 -----国有林管护:管护人员以原单位国有职工和森工企业分流的国有职工为主。补助标准为每人管护面积3500亩,每年管护费用10000元。(国家测算标准:每人管护每年管护费用10000元)。 -----集体林、个体林:森林管护采取划分森林管护责任区,实行个体承包。集体林采取专职护林员与农民兼职护林员相结合的形式进行管护;个体林由林木所有者管护,补助标准为每人管护面积3500亩,每年管护费5469元。(国家测算标准:每人管护面积5700亩,每人每年管护费用10000元)。 3、养老保险社会统筹 实行天然林保护工程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对象是,转产分流后从事森林管护、营造林、苗圃生产及林下资源开发利用的2000年10月份在册的国有职工。其补助标准是,按森工企业在岗职工应发工资总额的23%给予补助,工资总额以各地实际情况而定。我省国有森工企业在岗职工应发工资额按8836元/人.年计算,补助额按在岗职工工资总额的23%确定。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补助费下拨后,各地级财政部门直接拨给各级社会保障机构,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解决。 4、政策性社会性支出 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补助是专门用于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区内由工程实施单位承担的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补助,包括公检法司经费、教育经费、医疗卫生补助。补助对象是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项目实施单位2000年10月份在册的上述三个方面的工作人员。其补助标准分别是: (1)分检法司经费:15000元/人.年。 (2)教育经费:12000元/人.年 (3)医疗卫生经费6000元/人.年 5、富余职工一次安置 一次性安置对象是指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区内国有森工企业2000年10月份在册的正式职工中,在天然林停伐后没有转产安置且愿自谋出路的富余人员。 其补助标准是:依据国家确定的按照森工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的3倍测算补助标准,考虑到我省各地经济状况和工资水平的差异,各地在实际安置工作中,对自愿自谋出路的职工,可根据每个职工的工龄、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确定每位职工的一次性安

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总结

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总结篇一: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工作总结 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工作总结 XX年县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在在县委、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在州林业局指导下,认真贯彻执行“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野生动物保护条例”,认真执行“加强资源保护合理开发利用”的方针,严格执法检查,打击各种破坏森林资源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违法行为,有效地保护了森林资源和野生动植物资源, XX年上半年工作主要做了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进展情况 我县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在县委、县人民政府的高度重视下,认真贯彻自治区、自治州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会议精神,按照“明晰林木所有权,落实承包权,放活经营权,确保收益权”的目标,有序推进林权制度改革。 一是各乡镇对外业勘界结果都进行了公示,并与水利、国土、畜牧三部门进行现场实地调查,征求意见。目前全县纳入林改范围的集体林地面积万亩,已确权的面积万亩,占集体林地总面积的66%。经登记核发林权证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的面积万亩,发放林权证855本。完成全部任务的60%。二是林权改革成效初步显现,调动了社会造林积极性,全县林农造林积极热情高涨,增强了农民护林意

识,群众森林管护意识不断增强,管护方法不断创新,森林火灾、乱伐滥伐现象得到有效遏制。 二、护林防火工作情况 XX年,我县的护林防火工作在县委、县人民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上级主管部门和各有关单位的大力支持下,坚持以落实护林防火目标管理责任状为主线,结合我县实际,采取有力措施,护林防火工作得到了加强。为加强对护林防火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及时调整了县护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切实把我县护林防火工作落到了实处。 我局根据森林资源分布,制定了森林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划分了责任区,进一步落实了护林防火责任制,健全完善了各项护林措施,并与有关单位签订了护林防火责任状,提高了防范意识。森林防火期,加强林区用火管理,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县护林办每月不定期对护林点进行检查,有效地预防了森林火灾的发生。 为了进一步提升森林防火能力建设,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根据自治区林业厅的建设要求,今年初,我局按照自治区的要求,认真开展了森林消防队伍建设工作,组建了由16人组成的专业扑火队和80多人组成的义务扑火队,争取到扑火队伍物资装备30万元。 三、重点公益林管护质量情况 我县按照国家级公益林管护办法的要求,通过层层签订

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方案

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 第一章天保工程一期实施的主要成效和经验 一、主要成效 (一)森林资源恢复性增长,生态状况明显好转 森林面积和森林蓄积持续增长,生态状况明显改善。野生动物植物生存环境不断改善,生物多样性得到有效保护,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数量明显增加。 (二)职工收入明显提咼,社会保障不断完善 天保工程缓解了林区经济危困的局面,保障了企业正常运转和林区职工基本生活,企业长期拖欠职工工资和离退休金等影响林区稳定的问题得到较好解决。工程投入已成为林业职工收入和社会保障的主渠道。林区就业呈现多元化。林业职工积极开展林果采集、林下种养、森林旅游等多种经营,部分职工家庭实现了一人承包、全家就业。社会保障体系初步建立并不断完善,职工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参保率分别达99.5%和87.7%,初步实现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同时,在国家扩大内需政策的支持下,通过重点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和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等规划的实施,使职工住房、饮水、取暖等生活条件也有了进一步改善。(三)生态意识深入人心,社会影响不断扩大 天保工程建设取得了集生态保护、宣传教育、社会行动于一体的效果,有力地促进了森林资源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提高了人民群众的生态文明意识。通过天保工程一期的实施,工程区实现了森林资源由过度消耗向恢复性增长转变,生态状况由持续恶化向逐步好转转变,林业经济社会发展由举步维艰向稳步复苏转变。二、主要经验 (一)坚持保护森林资源,严格执行木材产量调减 工程实施以来,采取有力措施,严格采伐管理,坚决制止超限额采伐,遏制森林资源下降趋势,工程区木材产量按计划减产到位,森林资源实现了面积、蓄积双增长。林区每年开展以木材采伐总量、销售总量和运输总量为内容的“三总量”检查,严格控制资源消耗。工程区相继开展了以打击违法采伐及乱砍盗伐等一大批重点案件。林 ------------------------------------- 精品文档

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

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了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有效遏制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活动,推进全市生态文明建设和森林城市创建工作,现就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增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广泛宣传,明确责任,强化措施,严格管理,持续开展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专项行动,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森林资源总量稳定增长,全市林业用地面积2404万亩,占国土面积的81.82%,活立木总蓄积量4318万立方米,森林覆盖率达66.5%,位居全省前列。但全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非法开矿采石、乱开滥垦、毁林开荒等非法破坏林地问题整治不彻底,植被恢复不到位,有的违法行为没有停止,非法使用林地问题依然存在;无证、超限额采伐,以发展食用菌产业为名,乱砍滥伐林木问题比较突出;非法收购、运输、加工木材的问题屡屡发生,扰乱了正常木材流通秩序;非法猎捕野生动物、采挖野生保护植物现象在部分地方比较猖獗,也极易引发人身伤亡和火灾安全事故。各县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履行

保护生态环境的工作职责,加强管理,严格执法,切实维护生态环境安全。 二、突出重点,切实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各项工作 (一)加强林地管理,规范林地征占用行为。各县区政府要切实加强林地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森林法》和林地保护的有关规定,符合征占用林地条件的各类建设项目,执行使用林地许可制度;不符合征占用林地条件的,坚决禁止使用林地。要严厉打击非法占用或肆意破坏林地资源行为,进一步规范林地征占用审核审批,严禁越权审批、违规审批或以临时占地之名代替永久占地审批。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强化监督管理,定期组织开展非法征占用林地专项整治活动,对破坏林地资源的违法案件,坚决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纠正一起;对情节严重的,追究当事人和有关管理人员的责任。 (二)严格执行采伐限额制度,禁止非法采伐林木。严格执行省、市“X”期间林木采伐相关政策规定,除房前屋后的四旁树、自留地树木、批准占用林地上的林木外,所有采伐胸径5公分以上林木的都必须纳入限额管理。各县区要严格执行规定,绝不能挪用、挤占,更不得私自调整和增加采伐限额,严禁超限额采伐林木。发展食用菌产业,要按照“有指标、有资源、秩序好、管得住”的要求,以森林资源的承载能力为前提,适度发展,并计

天然林保护工程基础数据库内容规范

天然林保护工程基础数据库内容规范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给出了国家天然林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然林保护工程)数据的组织和结构,包括5 个数据集:工程本底数据、工程建设数据集、资金情况数据集、人员分流数据集、其他数据集。给出了天然林保护工程数据集、数据表、数据项的命名。适用于林业科学数据共享中天然林保护工程数据的组织和管理。 2 编制依据 本技术规范参考了以下技术资料。国家林业局《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主要技术规定》 (1994);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2002 年6月征求意见《数字林业标准与规范》(一);国家林业局《林业统计年鉴》 3 术语和定义 天然林保护工程the program on natural forest protection 天然林保护工程以从根本上遏制生态环境恶化,保护生物多样性,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为宗旨;以对天然林的重新分类和区划,调整森林资源经营方向,促进天然林资源的保护、培育和发展为措施,以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满足社会和国民经济发展对林产品的需求为根本目的。工程总投入1064 亿元。工程范围初步确定为云南省、四川省、重庆市、贵州省、湖南省、湖北省、江西省、山西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含生产建设兵团)、内蒙古自治区、吉林省、黑龙江省(含大兴安岭)、海南省、河南省等18 个省(区、市)的重点国有森工企业及长江、黄河中上游等地区生态地位重要的地方森工企业、采育场和以采伐天然林为经济支柱的国有林业局(场)、集体林场。

4天然林保护数据数据组织和结构 4.1层次结构 天然林保护工程数据包括5个数据集:工程本底数据、工程建设数据集、资 金情况数据集、人员分流数据集、其他数据集。数据组织和结构图如图 4.1。 图4.1天然林保护工程数据组织和层次 4.2区域层次和时间序列 天然林保护工程数据按照区域层次和时间序列进行组织。其结构如图 4.2 所示。 图4.2数据的区域层次和时间序列 5天然林保护数据库内容结构标准 5.1数据库组织和命名 数据库的组织遵循数据库建库标准”,按照数据库、数据集、数据表的方 式进行。其命名遵循森林资源非空间数据库命名遵循数据库建库标准”(DF

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管理办法

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保工程),是一项重大的生态建设工程,其目的是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实现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为加强天保工程管理,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方案》以及《加格达奇林业局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中央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专项)投资、中央财政资金和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安排的天保工程项目。 第三条天保工程的建设目标是,调减木材产量,保护好现有天然林,加快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种草,加强森林管护,妥善安置富余人员,缓解企业社会负担,为林区发展和改善生态环境创造条件。 第四条天保工程实行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坚持目标到建设单位,各建设单位对林业局负责。 第二章工程组织管理 第五条加格达奇林业局“天保”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统一研究和部署天保工程实施中的重大事项,具体负责对天保

工程的指导、组织、管理、检查和监督。设立天保工程管理办公室,负责执行领导小组的决议、决定,处理日常工作。 第六条各单位应加强对天保工程的领导,成立天保工程领导小组,统一安排、审议、协调工程实施中的重大问题。要明确工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天保工程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天保工程的管理实行领导负责制。林业局在与林业集团公司签订责任状的同时,与林场级建设单位签订目标责任状,作为对建设单位考核的依据。 第三章工程设计与施工管理 第八条天保工程各类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管理,按实施方案确定的建设项目组织设计,按设计组织施工、核查验收。择优选用相应资质的工程项目设计单位,依法对各类设计进行管理。 第九条工程设计必须根据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以下简称二类调查)结果进行。工程设计应使用2年内的二类调查资料;超过2年不满10年的,需进行补充调查;超过10年的,必须重新进行二类调查。 第十条工程实施方案的编制按照区域治理,综合治理的要求,建立在科学的森林分类区划的基础上进行,由林业局组织编制。

加强森林资源的保护与管理分析

加强森林资源的保护与管理分析 摘要:森林资源是我国最重要的自然资源,只有保护森林资源,如土壤、水、空气等方面的生物繁殖基础资源,才能更好的保证人类的发展。但是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对资源的需求越来越大,造成了能源的无限制消费,不仅破坏了我们的生存环境,也使我们的能源出现了稀缺的现象。因此,保护森林资源成为我们现在的主要任务。森林资源已经成为我们不可缺少的能源,如果地球上没有森林资源,人类将无法生存。因此,我们必须正确地面对我国森林资源保护的不足的现象,采取一定的措施,确保我国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发展,使我国的经济发展也能够实现可持续的目标。 关键词:森林资源;保护;管理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林业资源在自然经济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它不仅能使我们的生活环境更加清洁,也能使我们从森林资源中获取一些利益。自我国设立环境法以来,森林资源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和关注,同时,森林资源是我国土地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决定了森林资源的重要性。但现在中国的森林资源管理存在很大问题,有大量的砍伐森林现象,这严重破坏了中国的森林资源。我们要尽快找到保护森林资源的措施,以便更长远地发展国民经济。 一、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现状 1.农民法制观念淡薄,伐木造田现象严重。部分农民的法律观

念淡薄,对保护森林资源的意识不足,林粮间作是一种普遍现象。这严重的影响造林成活率,同时,森林保护意识不强,只考虑眼前利益,大面积的树木被砍伐来种植粮食,导致造林成活率低。不仅如此,一些地方和部门的领导法制观念同样淡薄,对这种现象不进行管理,导致一些农民无视法律的约束,非法砍伐森林,造成森林大面积剥蚀,最后导致森林资源的破坏越来越严重,水土流失,山体滑坡,许多严重的问题已经出现,对此,人们必须认真对待。 2.木材凭证限额采伐制度执行难度大。国家根据用材林的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严格控制森林采伐能力,从而制定年度森林采伐限额,近年来,国家和地方针对保护和管理的森林资源,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法令。即使如此,在大多数的林业木材生产县,一般是没有有效实施这一法规的,采伐限额难以执行的最根本原因正是由于农民为自己的利益,从而对深林无节制的进行乱砍乱伐。同时,在贯彻党和国家保护和管理森林资源法律法规的一些地方,往往表面具有活力和活力,但在实践中往往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并没有完全消除森林砍伐现象。 3.林政管理队伍力量微薄。在现阶段我国的林业管理队伍并不健全,管理人员质量参差不齐,人员布局不合理,基层林业工作人员的素质普遍较低,却身在管理的职位上,领导管理不规范,管理和执法人员素质不高,工作责任心不强,个别人员

森林资源保护与管理的可持续发展探讨

森林资源保护与管理的可持续发展探讨 森林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资源,同时社会经济及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也离不开森林资源。在当前环保及可持续发展理念下,进一步提高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力度,强化森林管理体系,对保障人们生活环境有重要意义。本文简要阐述了森林资源保护与管理的必要性,然后分析了现阶段我国森林资源保护与管理的主要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策略,以期退工我國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标签: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可持续发展 0.引言 森林是陆地生态系统中最为复杂的一种,是人类、动植物赖以生存的重要保障。然而,随着当前经济的快速发展及城市化建设的不断加快,人类无限制的索取森林资源,不重视资源保护及管理,这使得自然环境进一步恶化。在这种情况下,强化森林资源保护及管理,认识森林资源循环再生的重要性对社会及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意义重大。 1.可持续发展理念下森林资源保护与管理的必要性。 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各行各业的发展都需要大量能源、资源作为支撑,但是人类的索取常常超过资源的再生限度,这样就引起一系列环境问题[1]。为此,作为重要的自然资源,在可持续发现理念下,强化森林资源的保护及管理有重要意义,通过保证森林生态系统完整性及森林生物多样性,促使森林资源发挥最大生态效益及经济效益。 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的环保意识也更强烈,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森林资源兼具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2]。强化森林资源保护及管理,借助人为意识转变,将管理重点放到资源保护上,同时强化森林生态系统的维护,使得人们疾病在开发与利用森林资源时,能够控制利用率,降低对森林结构及生态平衡的负面影响,从而真正实现森林资源再利用及可持续发展。 2.现阶段我国森林资源保护与管理存在的问题 2.1 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 体系完善与内容健全的法律法规为森林资源保护提供保障,利用法律强制性特点,限制人类对森林资源的无节制开采,促使森林资源实现再生。但事实上,受我国森林资源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较晚,因此相关的保护管理条例研究处于健全与完善阶段[3]。不完善的体系及内容不健全的法律法规难以对现有的森林资源进行保护及管理,这样对环境资源可持续发展构成巨大障碍。 2.2 相关工作人员专业素养有待提升。

贵州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保护实施细则

贵州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 森林管护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保工程”)森林保护工作,确保森林资源安全,促进森林资源持续增长,根据国家林业局《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办法》和《贵州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贵州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天保工程区的国有林和集体与个人所有的地方公益林及其工程区的有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的森林保护。 第三条森林保护目标:森林火灾受害率低于0.8‰;林业有害生物成灾率低于2‰;工程区域不发生大的偷砍盗伐森林、森林火灾、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和乱捕滥猎野生动物、乱采滥挖野生植物、非法侵占林地、毁林开荒、新造林地损毁等严重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有利于生物多样性保护和促进森林生态系统功能恢复与提高。 第四条国有林场改革前,天保工程区国有林管护工作岗位应当优先安排国有林业单位职工。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公益林、商品林,主要由林木所有者或经营者负责管护。无力管护的,可以由护林员承包管护或有偿委托林业部门(或村委会)聘请护林员管护。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五条领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的国有单位、集体和个人,应按管护合同履行管护义务和承担管护责任。森林管护不能主要依靠护

林员,林木所有者或经营者才是保护森林资源的主体,政府(包括村委会)和林业主管部门落实森林保护责任、健全森林保护制度是保障。有关职能部门(如天保、防火、林业公安、林政、检疫等)要认真履行职责,宣传教育公民爱林护林和举报破坏森林资源行为,制定强有力的护林措施,完善森林保护体系,进一步巩固造林绿化成果,确保工程区森林资源安全。 第六条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省属国有林场和自然保护区负责划定管护责任区,落实森林管护责任,制定林管员和护林员考核内容、方式、方法和评分标准,检查考核森林保护效果和兑现奖惩,宣传森林保护法律法规,编制森林管护年度实施方案,负责查处各种破坏森林资源的案件,发放林管员和护林员工资(或管护承包补助费),制定森林保护有奖报告制度。在进入林区道路两侧和人为活动频繁的地方,树立森林保护和天保工程宣传碑牌,提高全社会爱林护林意识,必要时安装森林保护监控设备。根据森林分布面积及森林管护难易程度与管护投资计划,合理确定林管员和护林员的数量。 第七条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森林保护档案(包括护林小班图、管护责任书、护林合同(或协议)、年度管护方案与批文、森林保护效果检查报告、工作总结、资金文件和有关表格等),专人管理,积极推广应用天保工程管理信息系统,加强技术培训,努力提高天保工程森林管护的管理水平。 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保护的宣传发动和组织实施,落实森林管护责任区,绘制森林保护责任区分布图,监督和管理护林人员,督促村委会把森林保护责任落实到山头地块,制定和完善《村规民约》,实施森林保护有奖报告制度,检查考核森林保护效果,健全森林保护资料档案,协助调查处理破坏森林资源的案件等。

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

附件: 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保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天保工程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天保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天保工程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批准的《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和《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天保资金是指中央财政根据《实施方案》的要求,安排用于天保工程的专项资金,包括森林管护费、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森林抚育补助费、社会保险补助费、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补助费。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以及《实施方案》确定的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实施单位)。

第二章预算管理 第四条按照《财政部关于提前通知转移支付指标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2010]409号),财政部于每年9月30日前,将下一年度天保资金中的森林管护费、社会保险补助费和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补助费等指标提前通知各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财政部门。省、市、县级财政部门要将提前通知的指标,层层落实到实施单位,并全额编入下一年度预算。 国家林业局直属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天保资金,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程序和要求分别编入国家林业局部门预算和兵团预算。 第五条省级财政部门可按照有利于统筹安排的原则,在森林管护费、社会保险补助费、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补助费之间进行适当调整。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林业部门将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调整方案,抄报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 第六条天保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强行划转或抵扣各种债务和税金等。 第七条天保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 第八条各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和实施单位要建立健

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总结

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总结 ××镇基本情况:7个行政村,62个合作社,总人口13072,森林面积亩,其中生态林亩,商品林15543亩,集体林3678亩,森林覆盖率为%。 为切实保护森林资源,巩固生态建设成果,打击乱砍乱伐,乱收林木、违法运输、经营加工木材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根据万府发【2016】1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为切实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做到了“七个”强化: 一、强化思想认识,明确工作任务。按照市委市府生态立市的要求,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将森林资源的保护作为我镇的重要工作。充分调动广大群众的积极性,广泛动员群众参与到森林资源的监督管护工作中来,切实加强对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进一步规范森林采伐、木材运输、木材经营加工秩序,切实有效保护森林资源,为××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的生态安全保障。 二、强化宣传发动,大造舆论攻势。市政府会议后,镇 政府将万府发【2016】18号文件在镇、村、社干部会上进行了学习、贯彻和传达落实,并发放了宣传资料,镇上悬挂了3幅布标语。各村召开了院坝会、小组会,宣传工作基本做到了无死角。形成了强大的舆论攻势,达到了震慑

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起到了教育群众的目的。 三、强化管护责任,做到监管无空白。我镇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镇、村、社层层签订了森林资源保护管理责任书,把管护责任落实到各村、社,落实到人头上,确保管护工作落到实处。 四、强化采伐审批,严禁滥砍滥伐。未经有权机关批准,一律不准采伐(采集)林木。包括房前屋后树木,农户修房、棺材、打家具以及其它一些所需自用材的,一律由镇政府依法审批,并报市林业局备案,并且我镇也统一规定了批伐数量(每户不超过2立方米),限时是9月1日到12月31日,并印制成宣传单,发放此宣传单1000余张。到6月底我镇审批了14户、28立方米木材的采伐。黑池坪村因修路需砍伐朱家湾一段林子,政府没有批准,所以该路面也就没有加宽。 五、强化证件审查,规范经营秩序。木材经营、加工严格执行许可证制度,在4月3日我镇组织力量,对全镇4个加工厂进行了一次彻底清理。他们的情况分别是秦国恒有营业执照、加工许可证、国税登记证、地税登记证、组织机构 代码证;袁兵先有营业执照、加工许可证、国税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差地税登记证;李正科有营业执照、加工许可证、地税登记证、差国税和组织机构代码证;赵文

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方案

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方案 2020年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任务更加艰巨,为切实加强全乡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依法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确保森林资源安全,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加大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力度,增强全乡广大干群森林资源的保护意识和法制观念,发现和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确保全乡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得到强化,确保辖区内森林资源安全,维护林区秩序稳定。 二、主要任务 一是加大新修订《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林业法律法规宣传力度。 二是依法从源头打击盗伐、滥伐林木特别是松树疫木的行为。 三是依法从从源头打击非法收购、运输松树及其制品行为。 四是依法从严打击乱占林地行为。 五是依法从严打击非法猎捕、出售野生动物及非法采挖、出售、收购映山红、兰花等野生植物行为。

三、工作措施和要求 (一)成立组织,精心安排。乡成立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领导组。 (二)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微信等媒体媒介及发放宣传单、挂横幅、标牌、出动宣传车、村村响、护林员小喇叭等多种形式宣传新修订的《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林业法律、法规和政策,提高广大干群对保护森林资源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使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变为全乡广大干群的自觉行动。 (三)明确责任,严格执法。加大森林资源源头管理力度,充分发挥护林员网格化管理的优势,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理,确保森林资源不受到大的破坏。切实加强面上和路上管理,对在管理中发现的案件线索,要迅速行动,及时收集、固定证据,深入调查处理,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稳、准、狠”地打击各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要移交森林公安机关立案查处。森林公安派出所要加大执法力度,依法从严查处各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案件。 (四)密切配合,协同作战。树立大局意识,坚持全局“一盘棋”思想,工作中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形成合力。决不允许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或相互推诿扯皮及

加强保护森林资源的几点建议

加强保护森林资源的几点建议 【摘要】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是林业工作的根本,是深化林业改革,加快林业发展。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迫切需要。我国虽然实现了森林面积和蓄积量双增长,但仍是一个少林国家,森林资源基础仍很薄弱,可采伐利用的资源越来越少,质量不高,潜在危机仍然存在。为了切实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特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关键词】森林资源;保护;措施 森林资源是生态建设的物质基础,是林业持续发展的命根子。森林数量的多少和质量的高低是衡量一个国家和地区生态状况的重要指标。当前环境和生态问题已成为全球关心的热点。发展林业是环境建设的首要任务,造林绿化是保护环境和改善生态环境的重要措施。发达的林业不仅对于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农牧业稳产高产,保障水利设施充分发挥效益有着重要的作用,而且对于加快国民经济发展,促进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全面进步,推动农民脱贫致富具有重要意义。我国森林资源总量不足、质量不高、效益低下,难以满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林业多样化需求,森林资源经营管理仍面临新的挑战。 1.加强森林资源管理 各级国家林业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严管林”的要求,切实把森林资源管好,一要狠抓限额管理。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法律和政策规定,把限额采伐管理当作森林保护工程的头等重要工作来抓。尤其是严格按照采伐审批程度,积极配合县乡基层林业主管部门抓好农民自用材,培植业用材和烧材的采伐管理,坚持杜绝无证采伐和超限额采伐。二要切实强化林地保护管理。基层林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征占用林地管理制度,发现非法征占用林地行为的,要及时向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报告,并坚决查处林荫地非法流失和林地逆转。三要加强林权管理。基层林业主管部门要协助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对林权证发放情况进行清理登记。明确和稳定森林资源的权属关系,同时积极协助调处林权纠纷,保护集体林区生产生活秩序稳定。四要加强木材流通领域和木材经营加工单位监督管理,基层林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凭证运输木材制度。依法查处非法运输行为,同时要密切配合有关部门和大对天然林保护区周边地区木材加工单位的监督管理,发现非法加工木材的要积极协助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2.加强森林资源林政基础建设,稳定林业执法队伍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尤其是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基础建设,稳定林政、林业公安和木材检查站、林业工作站等管理和执法队伍,支持其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其合法权益,积极解决人员编制、经费等实际问题,逐步改善装备设施,为其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加强林业行政执法人员的自身建设。林业执法人员应忠于职守,廉洁自律,文明执法,依法办事,努力提高执法水平,实现资源保护管理规范化、制度化。

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办法

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保工程”)森林资源管护工作,促进森林资源持续增长,根据《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方案》、《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方案》,以及《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和《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四到省”考核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以及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保工程森林管护工作。 第三条森林管护,是指对纳入天保工程范围内的森林资源进行看管和保护,以及相关的组织管理。 第四条按照天保工程建设目标、任务、资金、责任“四到省”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的要求,各级地方政府对本地区的森林管护工作全面负责,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分管同意是主要责任人,要层层签订责任状,落实责任制。 第五条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国有重点森工企业、国有林场等工程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实施单位)具体组织实施森林管护工作,落实森林管护责任,定期进行考核和奖惩。 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林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明晰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确保其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森林管护应本着有利于生物多样性保护、有利于促进森林生态系统功能恢复和提高的原则,根据森林的生态区位重要程度实行分类管护,重点区域实行重点管护。

第八条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所辖区域内的森林管护项目,要采取措施,将森林管护的任务落实到山头地块,把管护责任落实到人。 第九条实施单位要合理安排管护站点和必要的基础设施建设,配备必要的管护设备,划定管护人员,做到图册和实地一致。 第十条实施单位要按照批准的天保工程实施方案,制定森林管护实施方案,作为组织实施以及安排和护资金和检查验收的依据。 第十一条实施单位要建立健全由县(局)、乡镇(林场)、村(组、工区)及管护站点组成的森林管护体系,把森林管护责任具体落实到森林管护人员。集体林区管护站的建设,可依托乡镇林业工作站,充分利用现有条件。 第十二条国有林的管护应优先安排国有林业企业富余职工,集体林应由林权所有者或经营者负责管护,也可委托其它组织和个人管护。根据不同季节和不同区域,合理聘用专职及兼职管护人员,降低管护成本。有条件的地方,应积极推行森林管护项目招标制。 第十三条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培训森林管护人员,努力提高管护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政策水平。经考核合格的,方能聘为管护员。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 第十四条森林管护应坚持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对森林管护人员实行合同制管理,明确管护人员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以及相应的报酬。 第十五条除国家和地方列入保护名录的珍稀野生动植物资源外,在确保不降低森林生态功能、不影响林木生长的前提下,允许管护承包人依据管护合同有关条款的规定,合理开发和利用林下资源,增加林业职工或林农的收益。 第十六条实施单位要建立完整的森林管护档案,及时准确提交有关报表和信息。积极采用先进的手段,逐步实施档案管理的标准化和现代化,不断提高工程管理水平。 第十七条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制定的《天然林保护工程财政资金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管理使用好森林管护财政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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