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暂行办法

四川省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暂行办法
四川省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暂行办法

四川省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为,加强政府采购的管理与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四川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采购中的公开招标采购、邀请招标采购适用本办法。

政府采购项目中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按《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执行。

国际性招标和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的政府采购,有特殊规定或国际惯例的,从其规定或惯例。

第二章招标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招标人是指具有招标资格的政府采购机关或经四川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机构认定的具有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社会招标中介机构;招标委托人是指委托招标人代理招标的采购机关。

第四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等信息;

(二)标的名称、用途、编号、数量和交货日期;

(三)投标人的资格和评标办法;

(四)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和时间;

(五)投标截止时间和地点;

(六)开标时间和地点;

(七)政府采购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内容。

采用邀请招标采购的,招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向3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应当包括招标公告的主要内容。

第五条招标人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和招标委托人的要求,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投标邀请书;

(二)投标人须知;

(三)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

(四)开标、评标、定标的日程和评标方法;

(五)标的名称、数量,技术参数和报价方式要求;

(六)投标人的资格及资信证明文件;

(七)投标保证金的要求;

(八)交货竣工或者提供服务的时间表;

(九)政府采购合同的主要条款及订立方式;

(十)政府采购合同的特殊条款;

(十一)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第六条招标人拟定的招标文件应当报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备案。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收到招标文件后7个工作日内如无异议,招标人方可刊登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七条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供应商。

第八条开标前,招标人和有关工作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人数以及与招标投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九条招标项目设有标底的,标底的知情人员有保密的责任。

第十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一般不得少于20日。非常特殊的情况报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批准。

第十一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一般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0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招标人可视具体情况,报经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批准后,适当延长投标截止日期和开标时间,并将其变更情况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第三章投标

第十二条投标人是指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包括投标联合体)。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人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完全响应。

第十三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密封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招标人拒收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

第十四条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五条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自愿组成一个投标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单位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采购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共同投标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

第十六条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招标委托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第四章开标

第十七条开标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程序,由招标人主持,可在公证机关的监督下进行。招标人、招标委托人、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和政府采购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

的代表参加开标会。

第十八条开标时,由投标人代表检查各自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或由公证机关检查;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所有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众予以拆封、宣读。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严禁投标人与招标人在开标后进行任何形式的协商谈判。

第五章评标和定标

第十九条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委托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前款专家应当由招标人从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且不少于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三分之二。

凡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第二十条评标委员会职责:

(一)评标委员会负责审查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并作出评价。评标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向投标人进行质疑。

评标委员会有权决定全部或部分废标。

(二)全部投标报价均超标底或预算时,评标委员会有权决定全部废标或要求全部投标人重新报价,并报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备案。

(三)评标委员会负责完成全部评标过程,提出书面评标报告,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一条评标方法:

(一)综合打分法。即由招标人制定评标因素(如价格、质量、信誉、服务等)和相应的加权分值;评标委员会每位成员分别对每个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进行综合评价、打分;汇总计算评标委员会对每个投标人的打分,给出每个投标人的分值。

(二)最低投标报价法。最低投标报价法是指所有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中,报价最低的投标人即为中标人。此种办法一般适用于标的物技术含量不高且与其他物品关联度不强的招标。

如评标委员会一致认为最低投标价或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有降低质量、不能诚信履约的可能时,评标委员会有权通知投标人限期进行解释。如投标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解释,或所作解释不合理,经评标委员会取得一致意见后,可确定该投标人不能中标。

评标委员会可将第二个最低投标价的投标人作为报价最低的投标。如第二个投标人有上述情形,则以此类推。

招标人也可采用最低评标价法,包括寿命周期成本评标法、成本折算法等,或将两种以上评标办法综合使用。

第二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工作程序:

(一)先就所有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完全响应进行审查,确定合格投标人;然后采用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所列的评标方法,从合格投标人中确定中标人,并写出完整

的评标报告,经所有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后,方为有效。评标委员会成员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二)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后,由招标人向中标投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三)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

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四)中标人的情况应报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备案。

(五)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机关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六)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七)评标委员会成员和有关工作人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 不得接受投标人任何馈赠,不得参加投标人以任何形式组织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八)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天内,向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1、招标公告刊登的时间、购买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名单;

2、开标日期和地点;

3、投标人签到名单;

4、唱标价记录;

5、投标报价;

6、评标方法;

7、评标委员会的授标建议;

8、违法违纪供应商名单。

(九)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所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订立合同的条件。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合同内容一经确定,招标人应将合同草稿报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备案。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收到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如无异议,招标人方可组织签定正式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合同,依照其规定。

(十)所有投标文件的正本由招标人妥善保管,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可随时抽查。

第二十三条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第二十四条中标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未按规定缴足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投标保证金;因招标委托人的责任而未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招标委托人应当双倍返还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五条招标结束后,招标人应在五个工作日内退回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政府采购当事人违反本规定的,由四川省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四川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更正通知

各市、州财政局:

现更正《四川省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暂行办法》(川财库〔2001〕10号)附件“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改为"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01年4月29日起执行。”

二OO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更正通知

各市、州财政局:

现将《四川省政府采购招待投标暂行办法》(川财库〔2001〕10号)“第十七条开标应当按照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程序,由招标人主持,可在公证机关的监督下进行。招标人、招标委托人、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和政府采购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的代表参加开标会。”更正为“第十七条开标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程序,由招标人主持,可在公证机关的监督下进行。招标人、招标委托人、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和政府采购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的代表参加开标会。”

四川政府采购网操作手册

四川政府采购网用户手册 版本号:1.0V

目录 1.网站信息维护登录系统 (3) 2.供应商注册 (4) 3.采购人注册 (6) 4.代理机构注册 (8) 5.用户库 (8) 5.1待审核用户 (8) 6.基础资源库 (9) 6.1采购品目 (9) 7.内容管理 (10) 7.1栏目管理 (10) 7.2栏目角色 (10) 7.2.1栏目管理员 (10) 7.2.2栏目发布员 (11) 7.2.3栏目审核员 (12) 7.3发布信息 (13) 7.4发布静态页 (14) 7.5信息审核 (14) 8.企业管理 (14) 8.1机构变更审核 (14) 8.2资质管理 (15) 9.机构管理 (15) 8.1联系人管理 (15)

1. 网站信息维护登录系统 客户浏览器建议采用IE7以上的版本,使用前设置Internet Explorer 属性——常规——设置——检查网页的较新版本,选择每次访问网页时。 首页,点击【信息发布系统】,链接到登录页面 运营管理员登录系统,用户名称:manager ,初始密码:123456, 输入验证码,点击【登录】按钮,正确登录系统 修改账户信息 点击 【信息发布系统】

点击账户名称manager 即可弹出以下图所示的修改账户信息的窗口,修改账户信息和修改密码。 2.供应商注册

在首页,点击【供应商注册】 阅读注册需知页面,点击【同意】 填写基本信息和用户信息,如下图: 点击 【供应商注册】

点击【提交】,完成注册登记。点击【会员中心】 ,登记临时用户资料提交审核,注册成为正式的用户。 除了在首页注册,还可以在登录页面进行注册,操作略,请参照采购人注册。 3. 采购人注册 点击【注册】按钮

四川省政府采购暂行办法

四川省[1999]XXX号 四川省政府采购暂行办法 四川省政府采购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公平竞争 秩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采购单位),凡使用财政性资 金购置或租赁商品、获取劳务(以下统称政府采购)的,适用本办法。但涉及国家安全、国家 秘密和抢险、救灾等,需要紧急处理的政府采购项目除外。 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择优、诚实、信用及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 第四条省财政部门负责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自 己的职责依法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 第五条省政府成立四川省省级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

采购中心)。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 资金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政府采购活动,由采购中心组织采购单位集中进行;使用财政性资 金1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由各采购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自行组织实施。 第六条政府采购应当按计划进行。采购单位应当编制采购计划建议书,随同财务收支计 划一并报省财政部门,省财政部门根据经批准的财政预算和其他财政性资金使用计划,结合 各单位的资产情况编制并公布政府采购计划。 第七条采购方式主要包括:公开招标采购、邀请招标采购、议标采购、单一来源采购。 公开招标采购,是指采购中心或采购单位(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符合投标条件的供应 商(投标人)均可参加投标的一种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采购,是指招标人向三个以上符合招标条件的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被邀请 的供应商可以参加投标的一种采购方式。 议标采购,也称协商采购,是指招标人直接邀请三家以上符合相关资质要求的供应商就 生产(制造)工艺、质量、性能(功能)、商业条件、价格等进行协商的一种采购方式。

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

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 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政府采购机制加强政府采购监管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4]63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行为,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需求论证,是指政府采购预算批复后,政府采购活动实施前,为实现采购目标,对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进行论证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履约验收,是指中标、成交供应商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约定义务后,为保证采购质量,对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履约情况进行验收的行为。 第三条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实行采购人负责、引入第三方、法定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模式。 第二章政府采购需求论证 第四条采购需求论证由采购人负责,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但委托不免除采购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采购人应当通过采购需求论证,保证采购需求科学合理、符合实际,严禁豪华、重复、无用采购发生。 第六条除下列政府采购项目以外,其他政府采购项目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采购需求论证: (一)国家、行业有强制标准的采购项目; (二)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采购项目; (三)按照规定进行商城(场)直购、网上竞价、批量集中采购、定点采购的采购项目; (四)同一年度内,已经论证过的相同采购项目; (五)政府采购进口产品。 其他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对本条前款所列采购项目采购需求确定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需求论证包括下列内容: (一)是否属于政府采购政策扶持范围; (二)采购数量、采购标的的功能标准、性能标准、材质标准、安全标准、服务标准以及是否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性标准; (三)拟采用的采购方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 (四)拟确定的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 (五)政府采购项目的实质性要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时间和方式、验收方法和标准及其他合同实质性条款; (六)其他需要论证的事项。 第八条政府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省级小于300万元、市级小于100万元、县级小于50万元的采购项目,应当组织相关专业人员进行需求论证。 第九条政府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省级300万元以上、小于1000万元,市级100万元以上、小于500万元,县级50万元以上、小于300万元的采购项目,应当组织3人以上单数组成的专家组进行采购需求论证。 第十条政府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省级1000万元以上、市级500万元以上、县级30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采购人和实际使用人或者受益者分离的采购项目,应当在开展相关调研的基础上,组织5人以上单数组成的专家组进行采购需求论证,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向社会公示3个工作日以上,

四川省政府采购合同范本

合同订立原则 平等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的规定,平等原则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在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思表示的前提下订立合同的原则。这一原则包括三方面内容: ①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不论所有制性质,也不问单位大小和经济实力的强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②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当事人所取得财产、劳务或工作成果与其履行的义务大体相当;要求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另一方的财产,侵犯他人权益;要求禁止平调和无偿调拨。③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驾于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更不得以强迫命令、胁迫等手段签订合同。 自愿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的规定,民事活动除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外,由当事人自愿约定。包括:第一,订不订立合同自愿;第二,与谁订合同自愿,;第三,合同内容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第四,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变更有关内容;第五,双方也可以协议解除合同;第六,可以自由约定违约责任,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 公平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具体包括:第一,在订立合同时,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第三,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诚实信用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全过程中,都要诚实,讲信用,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 善良风俗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指的就是善良风俗原则。包括以下内涵:第一,合同的内容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精神和原则。第二,合同的内容要符合社会上被普遍认可的道德行为准则。

四川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2020年征求意见稿

四川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2020年版)(征求意见稿)一、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 以下项目必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注:①表中所列项目不包括省属高校、科研院所采购的科研仪器设备。

②各级集中采购机构应严格按照集中采购目录,制定集中采购项目的实施方案,报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发布执行。 ③蓉外省级单位采购表中“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车辆加油服务”、“机动车保险服务”项目的,按单位所在地有关要求执行。 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省级和成都市本级在50万元、其他市本级和县(市、区)级在3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在1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 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在400万元以上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目录标准》中,“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是指在采购人在一个财政年度内,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采购品目汇总预算金额达到相应数额标准的。前述“采购品目”以《四川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川财采〔2020〕5号)中的“采购品目名称”为准。

四川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背景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二十七条关于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的规定。 多年来,财政厅按照机构职能,代省政府研究起草四川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由省政府审定发布。现行的《四川省202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有关标准》将于2020年执行到期,为做好以后年度我省政府采购工作,现需拟定新一期四川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要求“规范并逐步在全国统一集中采购目录”,今年初,财政部印发了《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指引(2020年版)》(以下简称《标准指引》),明确要求从2021年起实现全国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统一。为此,财政厅依据财政部《标准指引》,学习借鉴了中央及其他省、市的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结合四川实际,草拟了《四川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

《四川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实施办法》(2015征求意见稿)

四川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非招标采购方式,是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和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 第三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以下货物、工程和服务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采购货物的,还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一)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 (二)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

(三)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 (四)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 第二章非招标采购方式 第四条符合《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第五条采购的货物同时符合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价格变化幅度小条件的,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六条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 (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七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

四川省省级政府采购计划项目

四川省省级政府采购计划项目 执行申报书 采购单位: 2019年月日

受理采购计划指南 采购单位采购计划交件时需提交如下资料: 1、在四川政府采购网省级采购执行系统中将备案采购计划详细信息推送至四川省政府采购中心。 2、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协议(2019年)。在(办事指南类别中的资料下载栏目进行下载。此项提交两份并加盖公章及骑缝章。 3、四川省省级政府采购计划项目执行申报书。在(办事指南类别中的资料下载栏目进行下载。此项提交一份并加盖公章及骑缝章。 4、采购项目需求论证报告(无固定格式,具体要求详见川财采[2015]32号第七条),如论证专家借用于四川省财政厅专家库,还需填写专家证编号。此项提交一份并加盖公章及骑缝章。 5、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项目,需要变更为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需提交《财政批准的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申请表》。 6、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单一来源项目,需提交《财政批准的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申请表》和网上公示证明材料(打印网页公示内容并签署公示期间无异议,加盖单位公章)。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单一来源项目,需提交网上公示证明材料(打印网页公示内容并签署公示期间无异议,加盖单位公章)。 7、预算金额1000万以上的项目,需提交网上公示证明材料(打印网页公示内容并签署公示期间无异议,加盖单位公章)。 8、推送采购计划后将上述资料资料交至四川省政府采购中心。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人民中路三段35号506室,联系人及电话:李老师。 9、上述资料的采购单位如不一致需提交情况说明。 注:采购品目划分参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四川省政府采购中心自2018年1月起受理《四川省2018-201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川办函(2017)208号)文中所列品目的采购计划。

四川省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暂行办法

四川省政府采购招标投 标暂行办法 集团标准化小组:[VVOPPT-JOPP28-JPPTL98-LOPPNN]

四川省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为,加强政府采购的管理与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四川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采购中的公开招标采购、邀请招标采购适用本办法。 政府采购项目中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按《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执行。 国际性招标和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的政府采购,有特殊规定或国际惯例的,从其规定或惯例。 第二章招标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招标人是指具有招标资格的政府采购机关或经四川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机构认定的具有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社会招标中介机构;招标委托人是指委托招标人代理招标的采购机关。 第四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等信息; (二)标的名称、用途、编号、数量和交货日期; (三)投标人的资格和评标办法; (四)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和时间; (五)投标截止时间和地点; (六)开标时间和地点; (七)政府采购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内容。 采用邀请招标采购的,招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向3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应当包括招标公告的主要内容。

第五条招标人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和招标委托人的要求,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投标邀请书; (二)投标人须知; (三)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 (四)开标、评标、定标的日程和评标方法; (五)标的名称、数量,技术参数和报价方式要求; (六)投标人的资格及资信证明文件; (七)投标保证金的要求; (八)交货竣工或者提供服务的时间表; (九)政府采购合同的主要条款及订立方式; (十)政府采购合同的特殊条款; (十一)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第六条招标人拟定的招标文件应当报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备案。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收到招标文件后7个工作日内如无异议,招标人方可刊登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七条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供应商。 第八条开标前,招标人和有关工作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人数以及与招标投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九条招标项目设有标底的,标底的知情人员有保密的责任。 第十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一般不得少于20日。非常特殊的情况报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批准。 第十一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一般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0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招标人可视具体情况,报经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批准后,适当延长投标截止日期和开标时间,并将其变更情况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

附件1 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申请参考格式 χχ单位关于申请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的情况说明 内江市财政局: 根据《内江市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就申请变更政府采购方式事宜作如下说明。 采购单位名称: 采购项目名称: 采购项目预算情况:本项目预算金额χχ万元已列入χχ年度预算,批文文号χχ或资金来源证明情况。 项目概况:略 申请事项及理由:拟申请变更为χ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方式。理由:(略)。 项目负责人:联系电话: 项目经办人:联系电话: χχ采购单位(盖章) 年月日 —1—

附件2 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申请表 填表说明: 1、在“申请采购方式及理由”所列方式对应“□”中选择打“√”。 2、在“书面材料”所列“□”中选择打“√”。 3、本表一式二份。 —- 2 -—

附件3 公开招标文件和招标过程 质疑及处理情况说明材料参考格式 χχ单位或代理机构关于招标文件和招标过程 是否有质疑及质疑处理情况的说明 我单位(或公司)受χχ的委托,于年月日对χχ项目(预算金额万元)进行公开招标采购。 ――该项目(χχ项目文号)公开招标因(没有供应商投标/没有合格标的/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原因导致废标。 ――该项目实施过程中,没有收到任何潜在供应商、单位或个人对招标文件或招标过程提出质疑。 (或该项目实施过程中,χχ供应商对招标文件χχ内容或在招标过程中对χχ事项提出质疑。我单位/公司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依法进行受理和处理。供应商对质疑事项答复满意,未再提及其他质疑或投诉)。 以上内容和事项仅作为采购人向财政部门申请变更采购方式审批的说明材料。 采购人(盖章)或 χχ代理机构(盖章) 年月日 —- 3 -—

四川省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暂行办法

四川省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暂行办法 二OO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为,加强政府采购的管理与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四川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采购中的公开招标采购、邀请招标采购适用本办法。 政府采购项目中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按《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执行。 国际性招标和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的政府采购,有特殊规定或国际惯例的,从其规定或惯例。 第二章招标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招标人是指具有招标资格的政府采购机关或经四川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机构认定的具有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社会招标中介机构;招标委托人是指委托招标人代理招标的采购机关。 第四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等信息; (二)标的名称、用途、编号、数量和交货日期; (三)投标人的资格和评标办法; (四)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和时间; (五)投标截止时间和地点; (六)开标时间和地点; (七)政府采购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内容。 采用邀请招标采购的,招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向3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应当包括招标公告的主要内容。 第五条招标人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和招标委托人的要求,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投标邀请书; (二)投标人须知; (三)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 (四)开标、评标、定标的日程和评标方法; (五)标的名称、数量,技术参数和报价方式要求; (六)投标人的资格及资信证明文件; (七)投标保证金的要求; (八)交货竣工或者提供服务的时间表; (九)政府采购合同的主要条款及订立方式; (十)政府采购合同的特殊条款; (十一)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第六条招标人拟定的招标文件应当报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备案。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收到招标文件后7个工作日内如无异议,招标人方可刊登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七条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供应商。 第八条开标前,招标人和有关工作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人数以及与招标投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九条招标项目设有标底的,标底的知情人员有保密的责任。 第十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一般不得少于20日。非常特殊的情况报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批准。 第十一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一般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0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招标人可视具体情况,报经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批准后,适当延长投标截止日期和开标时间,并将其变更情况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第三章投标

四川省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暂行办法

四川省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为,加强政府采购的管理与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四川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采购中的公开招标采购、邀请招标采购适用本办法。 政府采购项目中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按《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执行。 国际性招标和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的政府采购,有特殊规定或国际惯例的,从其规定或惯例。 第二章招标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招标人是指具有招标资格的政府采购机关或经四川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机构认定的具有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社会招标中介机构;招标委托人是指委托招标人代理招标的采购机关。 第四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等信息; (二)标的名称、用途、编号、数量和交货日期; (三)投标人的资格和评标办法; (四)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和时间; (五)投标截止时间和地点; (六)开标时间和地点; (七)政府采购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内容。 采用邀请招标采购的,招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向3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应当包括招标公告的主要内容。 第五条招标人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和招标委托人的要求,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投标邀请书; (二)投标人须知; (三)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 (四)开标、评标、定标的日程和评标方法; (五)标的名称、数量,技术参数和报价方式要求; (六)投标人的资格及资信证明文件; (七)投标保证金的要求; (八)交货竣工或者提供服务的时间表; (九)政府采购合同的主要条款及订立方式; (十)政府采购合同的特殊条款; (十一)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第六条招标人拟定的招标文件应当报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备案。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收到招标文件后7个工作日内如无异议,招标人方可刊登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七条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供应商。 第八条开标前,招标人和有关工作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人数以及与招标投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九条招标项目设有标底的,标底的知情人员有保密的责任。 第十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一般不得少于20日。非常特殊的情况报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批准。 第十一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一般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0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招标人可视具体情况,报经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批准后,适当延长投标截止日期和开标时间,并将其变更情况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第三章投标

四川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实施办法

四川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实施办法 (川财采〔2015〕36 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 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 号)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非招标采购方式,是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和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 第三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以下货物、工程和服务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采购货物的,还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 (一)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 (二)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 (三)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

物、服务; (四)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 第二章非招标采购方式 第四条符合《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第五条采购的货物同时符合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价格变化幅度小条件的,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六条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 (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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