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方交通事故理赔纠纷

单方交通事故理赔纠纷
单方交通事故理赔纠纷

单方交通事故理赔纠纷

单方交通事故是较为常见一类交通事故,因为不涉及第三者损害赔偿,事故责任为事故车主负全部责任,所以事故处理相对比较简单,事故车辆车主可直接持单方事故证明到保险公司进行索赔。但是,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因单方交通事故所引发保险人拒赔纠纷却层出不穷,在事故背后往往隐藏着一些问题。经过调研发现该类案件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有单方事故存在隐瞒事故真相、制造假案等情形,涉嫌保险诈骗。

实践中,有车主在因酒后或无证驾驶等情况下发生事故后,为了使车辆损失得到赔偿,在报案或接受保险人调查时,隐瞒或编制事故情况,向保险人进行索赔。

例如,在赵女士诉北京一保险公司一案中,赵女士于2005年8月18日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限为2005年8月18日至 2006年8月17日。2006年1月2日,赵女士以其驾驶保险车辆在海淀区西四环主路四海桥上发生事故,致使车辆严重受损,并导致路产赔偿为由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保险公司以赵女士在此次事故中违反保险条款相应规定,拒绝了赵女士要求。后赵女士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保险公司赔偿损失。在案件审理过程中,2006年7月20日,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决定对赵女士及其夫高先生保险诈骗案立案侦查。同年7月20日及21日,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对赵女士及高先生分别执行拘留。

法院认为,赵女士以被保险人身份,以其驾驶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为由,依据其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单及保险条款相关规定,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付义务。经审查,被保险人赵女士在本案中所诉保险事故及其据此提出赔付请求,已涉嫌保险诈骗,现正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故本案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具有经济犯罪嫌疑。据此,法院驳回原告赵女士起诉。

第二,有车主在事故发生后,未能采取合理施救或保护措施,从而导致保险公司拒赔。

保险条款中一般都会规定一些保险人免除保险责任事项,比如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施救和保护措施,并立即向事故发生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保险人报案。对于未采取合理施救和保护措施或及时报案而致事故责任无法认定或损失无法确定,对于无法确定损失及扩大损失部分,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实践中,有些车主在发生单方事故后,擅自离开现场或挪动受损车辆,没有及时采取合理施救和保护措施,没有及时向保险人或公安机关报案,这些往往导致事故原因无法查清或车辆损失无法确定,成为保险公司拒赔理由。

例如,在迟先生诉北京一保险公司一案中,2006年3月3日,迟先生与保险公司签订了机动车辆保险单。2006年8月9日,纪先生驾驶投保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机动车辆保险赔案询问笔录载明,被询问人纪先生称,出险时车上只有其一人,因躲车冲上路边隔离带。出险后,纪先生给迟先生打电话,迟先生约 1点左右到达现场后,即给122打电话,但警察没有到达现场。保险公司询问笔录载明,被询问人迟先生称,纪先生电话通知迟先生撞车及出险地,迟先生拨打了122报警电话,后来一边打电话,一边去出险地。

诉讼中,迟先生称,出险时保险车辆上有纪先生还有韩先生。迟先生提供用户名为韩先生通话清单上显示,8月9日0时30分,拨打了122报警电话。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事故发生后,依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证明和资料。双方确认保险条款中,也约定被保险人应提供事故证明、责任认定等相关材料。现迟先生未能提供事故证明,其确认询问笔录中陈述与其在诉讼中陈述亦不能相互印证,其不能提供确实充分证据,证明保险事故性质及原因,不能证明事故损失是否属于保险赔偿范围,其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没有充足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据此驳回了迟先生诉讼请求。

第三,有保险公司在单方交通事故发生后,不到现场进行查勘、定损或不积极主动搜集、调查事故原因,从而导致拒赔理由不成立。

实践中,有些保险公司接到车主报案后只是根据车主所述情况做出有利于自己拒赔或部分拒赔决定,而不到事发现场勘查、定损,或者只是根据现场调查情况,对事故原因形成怀疑,而不去积极主动搜集相关证据,在判断错误或证据不足情况下,最终往往形成不利于己方后果。

例如,在杨先生诉北京一保险公司一案中,杨先生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撞在路边树上,造成车辆损坏。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未到现场。杨先生以为单方事故不需警察处理,故当时未报警。但事发后巡警、交警都达到现场,杨先生因受伤心里害怕,又急着去医院治疗,所以没让民警处理。当杨先生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时,保险公司以车辆损失是因杨先生酒后驾车所致,不属于保险责任赔偿范围为由,拒绝向杨先生赔偿。2006年7月12日,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朝阳交通大队东外队出具了事故证明。后杨先生将事故车辆送修,维修费计75039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拒绝杨先生索赔申请,应当就拒赔理由提举充足证据。因交通管理机关未在事故现场按法定程序确认车辆驾驶员及驾驶员是否饮酒等状况,故保险公司仅凭缺乏依据推测即认为交通事故系酒后驾车造成,从而拒绝赔偿事故损失,法院不予采信。

第四,被保险人不仔细阅读保险条款,事故发生后,无法得到保险赔偿。

实践中,保险条款中经常规定一些被保险人义务以及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但车主并未在购买保险时仔细阅读,只有在发生事故,遭到拒赔后,才了解保险条款约定,显然不利保护自己财产权益。

例如,在马先生诉北京一保险公司一案中,2006年12月30日,马先生将被保险车辆交送北京大兴县一汽车电器修理部进行后备门钣金喷漆维护。2007年 1月4日,桂先生驾驶被保险车辆行驶在大兴区团河路佳美超市东50米时,因路滑与路边电线杆相撞,造成车辆受损。

2007年1月8日,保险公司对事故展开调查,对车辆被保险人马先生、事故发生时驾驶人桂先生二人进行现场询问。马先生在接受询问时称,其与桂先生并不相识,车辆是由马先生交于赵女

士后,赵女士交付桂先生使用。2007年1月10日,保险公司以驾驶员不是被保险人允许驾驶员、标车是在修理期间发生事故为由向马先生出具了《拒赔通知书》。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合同被保险人,可以授权他人使用其车辆,获其授权驾驶员驾驶车辆,属于被保险人允许驾驶人。除此以外,未经被保险人本人同意,因其他原因使用保险车辆驾驶员,均不属于被保险人允许驾驶人。本案中,马先生将其保险车辆交于赵女士,赵女士又将保险车辆交给桂先生使用,马先生既不认识桂先生,在桂先生使用车辆之前也不知情,故桂先生并非被保险人马先生允许驾驶人。因此,保险公司以桂先生未经马先生允许驾驶保险车辆出险为由主张免责,符合双方合同约定,法院予以采信。

第五,有保险合同条款不完善或理解上容易产生分歧,容易形成纠纷。

实践中,由于保险合同是格式合同,依据保险法有关规定,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对保险条款发生争议,人民法院应作有利于被保险人解释。同时,在保险条款未作出明确约定情况下,保险人也不可超出赔偿范围予以拒偿。由此可见,如果保险合同条款不完善或理解上有争议,有可能会产生不利于保险公司后果。

例如,在宋先生诉保险公司一案中,2007年7月1日,保险车辆驾驶员邹先生驾驶该车因车翘斗后撞桥,造成一货车受损。经交警支队认定,邹先生应对该起交通事故负全责。2007年7月3日,宋先生向某物流公司支付事故现场施救费16 000元。同日,宋先生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遭到保险公司拒绝。宋先生诉至法院。诉讼中,保险公司称保险条款中对施救费赔偿标准没有明确规定,宋先生主张施救费用过高,应按照国家标准计算。法院认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均应以保险合同约定为准,如双方未就此作出明确约定,则应遵循保险合同损失填补原则,根据被保险人实际遭受损失计算保险人赔付金额。本案中,保险公司并未在保险单或保险条款中明确约定车辆施救费赔偿标准,应以被保险人宋先生实际发生车辆施救费用作为理赔依据。据此,法院支持宋先生要求保险公司赔付车辆施救费16 000元诉讼请求。

针对单方交通事故保险案件上述问题,海淀法院民三庭提出以下五项建议:

第一,被保险人(车主)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当尽快向保险人报案,必要时同时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并及时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避免因延误了报案时间而导致事故原因无法认定或者损失无法确定。遇到受伤情况,车主应当及时报案、尽力保护好事故现场,如有伤者,在伤者得到救治后,也应尽快与保险公司取得联系,如果没有尽到这些义务,有可能给索赔带来困难。

第二,事故发生后,车主应积极配合、协助保险人调查,如实告知相关情况,切莫贪图便宜,如果隐瞒或虚构保险事故,不但车辆损失得不到赔偿,还有可能触犯刑律。

第三,保险公司在接到被保险人报案后,无论是否符合理赔条件,均应当主动、及时地赶赴事发现场进行勘察,确定车辆损失状况、收集相关证据、寻找目击者,申请或配合相关机关对事故情况进行分析、调查。

第四,被保险人在购买车辆保险后,应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尤其是对于保险事故赔偿范围、保险人责任免除、损失计算办法、被保险人义务等部分。如果对条款不理解,应及时要求保险人对此进行明确说明。

第五,保险公司在制定保险合同条款时,应当考虑周全,将有可能发生情况都列入保险条款,同时要保证条款含义明确,避免因理解分歧而产生纠纷。保险公司还应当在投保人投保时,以通常人能够理解程度对投保人投保险种责任范围、赔偿标准、免责条款概念、内容及法律后果等,对其作出明确说明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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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案例分析

交通事故案例分析Newly compiled on November 23, 2020

交通事故案例 时间:2009年03月07日21时50分 地点:成南高速公路43km+300m(成都至南充方向) 天气:阴天 路面性质:沥青(路面技术状况良好) 一、简要案情摘要 2009年03月**日**时许,成南高速公路成都至南充方向43km+300m处,一辆牌号为川A87***的轻型普通货车与一辆牌号为豫M*****的重型普通半挂车发生追尾交通事故,并致使一辆小轿车牌号为川A00***撞上了防护栏,索性小轿车上的5名乘客无人受伤。造成了货车前部完全变形,乙车右侧损坏,甲车后挡板左侧毁坏,切牌照凹陷。 二、事故原因分析 1、通过对人的询问调查 (1)驾驶员有无酒后驾车现象; (2)因为所处事故时间为晚上22点左右,所以驾驶员应存在疲劳驾驶的特征,但是由于晚上的光线和天气恶劣情况,影响了驾驶员的视线和汽车的制动性能; (3)驾驶员情绪和心里状态是否良好。 2、通过对道路行车环境的调查 (1)天气状况为阴天; (2)路面技术状况良好符合安全行车要求; (3)路灯、指示警告标志均符合规定;

(4)无其它不可抗拒因素。 3、车辆技术状况(检测过程应进行拍照和数据记录) 根据当时行车的具体状况: 当时,丙车准备超过甲车,由于甲车超载行驶速度较慢,丙车行驶速度较快。在准备超车的时候丙车没有看清甲车的尾灯表示再加上当时行驶在高速公路上速度较快没能及时刹车,造成了甲车与丙车追尾,从而甲车发生了跑偏致使乙车撞上了防护栏。导致丙车前部车头完全毁坏,乙车右侧损坏,甲车后挡板左侧毁坏,切牌照凹陷。索性乙车上的5名乘客无人受伤。 首先检查对各车的总体技术参数进行测量(判断是否经过改装) a、长、宽、高、轮距、轴距、前悬、后悬 b、货箱结构尺寸 转向系统检测 汽车转向系常见的故障有:转向盘自由转动量过大、转向沉重、自动跑偏、前轮摆振等,这些故障现象通常为综合性故障。除与转向系统有关外,还可能与轮胎、悬架、车身等有关。 对于此事故车辆,应当对转向系统进行检测。包括转向操作机构、转向传动机构、转向助力装置、转向器。从转向盘到转向横拉杆,以及转向助力系统均应进行检查。特别需要注意球头,万向节等是否松旷,转向助力系统也需要进行检测。 对于转向系不同的检验项目,有不同的判别标准,如转向操纵机构中的转向盘最大自由转动量:根据GB7258-199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规

高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2年9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556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关于主体责任的认定 第一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第二条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请求由机动车驾驶人承担赔偿责

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具有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三条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被多次转让但未办理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五条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应当与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条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由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七条接受机动车驾驶培训的人员,在培训活动中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驾驶培训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八条机动车试乘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试乘人损害,当事人请求提供试乘服务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试乘人有过错的,应当减轻提供试乘服务者的赔偿责任。

2019上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2019上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热门城市:钦州律师漯河律师运城律师辽宁律师丹东律师柳州律师唐山律师江门律师昌都律师大连律师 2017上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是什么呢?相信对上海的人民来说,这是一个大家比较关心的问题,尤其是对于那些有车一族来说,就更是如此了。为此,小编特地为大家整理了这篇与▲2▲017上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有关的文章,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交通事故标准需要参考的数据 根据《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上海市发生的交通事故标准需要参考的“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常住居民人均纯收入”,“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等数据为: 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2962元/年;

城镇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36946元/年; 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3205元/年; 农村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6152元/年。 ▲二、2017年上海市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交通事故当中赔偿义务人(肇事者、保险公司)给予受害者的赔偿所包含的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受害人因伤致残的,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 1、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 2、残疾辅助器具费=适用普通器具的合理费用 3、丧葬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4、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抚养年限 5、住院伙食补助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

交通事故理赔误工费的计算标准

交通事故法律咨询-----长沙交通事故赔偿网https://www.360docs.net/doc/a212322734.html,/changsha/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一、误工费的计算标准 交通事故误工费是指因道路交通事故损伤治疗休养期间实际减少的收入。如果没有减少收入的,不应当赔偿误工费。误工费的赔偿分为有固定收入和无固定收入两种情况,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来计算。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费的赔偿应为受害人因误工而造成的损失,其适用前提为有劳动能力。 1、有固定收入的 包括非农业人口有固定收入的和农业人口中有固定收入的两部分。非农业人口有固定收入的,《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是指在国家机关、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等单位按期得到收入的,其收入包括工资、奖金及国家规定的补贴、津贴。奖金以交通事故发生时上一年度本单位人均奖金计算,超出奖金税计征点的,以计征起点为限农业人口中有固定收入的,是指直接从事农、林、牧、渔业的在业人员,其收入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劳动力人均纯收入计算。对于离退休人员及在岗人员单位未扣发工资的,不应予以赔偿。(应由单位出具证明,并予以调查核实为准) 2、无固定收入的 是指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证明或者有关证明,在交通事故发生前从事某种劳动,其收入能维持本人正常生活的,包括城乡个体工商户家庭劳动服务人员等。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没有固定收入的。若受害人系个体工商户、承包经营户应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其他自然人若能作此证明的亦应以近三年的平均收入为准,来计算每天收入状况;对无法举证的,由受诉法院所在地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相同或相近行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无收入的 是指本人生活来源主要或者全部依靠他人供给,或者偶然有少量收入,但不足以维持本人正常生活的。对无收入但有劳动能力的人员,其计算依据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二、误工费赔偿计算公式 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收入(元/月)×误工时间(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1)有固定收入人员的误工费赔偿金额=正常情况下劳动工作收入-事故受伤后的劳动收入。 (2)无固定收入人员的误工费赔偿金=最近三年收入总和÷3年÷12个月×误工时间。或受诉法院所在地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误工时间。

车险理赔案例

车险理赔案例 篇一:车险理赔案例(460字) 2005年2月3日上午9时,文某驾驶一辆核载5人的小桥车,带着妻子刘某及其他4人一行6人沿公路由东向北行驶至一弯道时,遇郑某驾驶的核载 1.9吨的中型普通货车载着11.5吨煤矸石由北往南行驶。会车过程中,小桥车驶入相向车道,两车正面碰撞后,小轿车被推后20米,造成文某本人及5位乘车人当场死亡、两车受损的特大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发生后,某县公安交警大队根据现场勘察、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证实,文某驾车超员1人,在限速、交通事故多发地段超速行驶,会车驶入相向车道是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1条的规定,文某应承担主要责任。郑某驾驶中型普通货车,严重超载,在限速、交通事故多发地段超速行驶,其过错加重了交通事故的损害后果,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1条的规定,应承担次要责任。5位乘客不承担责任。 另外查明,被告人郑某的肇事车的实际所有权人是某实业公司。该车已在某县某保险公司进行了投保,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为50万元。交通事故发生后,为及时处理后事,某实业公司先行赔付了每个受害人家属1万元。 篇二:车险理赔案例(564字) 2015年3月的某日凌晨3点多,“驾驶员”刘

某,驾驶宝马BMW7201WL(BMW525Li)轿车在广东省海丰县城二环南路大好彩酒家路段时,因未确保安全行驶致车辆碰撞中央隔离护栏,造成车辆受损及中央隔离护栏毁坏的交通事故。 从客户的报案记录来看,客户描述事故为凌晨2点50分左右发生,客户在3点09分向我司进行了报案。汕尾的查勘员在22分钟后到达了事故现场进行了处理。查勘员在拍照取证过程中也不能说不细致,现场拍了100张的照片,从现场的散落物及痕迹来看本次事故真实度应该较高,现场没能发现其它异常,查勘员最后为了稳妥起见,还是要求客户报了交警处理,交警也出具了事故认定书。 该案由于是高风险时间段内出险,理赔系统自动发起了高风险的预警提示,调查人员在审核该案的时候发现现场照片中可以看出驾驶员当时穿着的是一双拖鞋。正是这双不起眼的拖鞋,再结合出险时段及损失情况让调查人员觉得该案酒后顶包的可能性非常大。

交通事故 损害赔偿 代理词 原告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法律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原告张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张某诉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保渭南分公司)、苏某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张某的委托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通过参加庭审、质证,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在评议时参考。 一、被告苏某应承担事故的责任 本案事故是被告苏某驾驶陕EX4665越野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车速过快,没有谨慎注意车辆动态的的行为造成,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第XXXXX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苏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也充分证明了这一点。那么,依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被告苏某应对此次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 二、本案应当先由中国人保渭南分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先予赔偿。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明确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也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约

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肇事车辆陕EX4665在事故发生时已在中国人保渭南分公司投保交强险,且在保险期间内。因此,从保证原告合法利益,并使原告尽快得到赔偿款的角度出发,代理人认为,应当先由中国人保渭南分公司在其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付。 三、原告主张的赔偿要求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并有充足证据,应予以支持 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一百一十九条,《侵权责任法》十六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住宿费、拖车停车费、车辆维修费、车辆贬损费。 (一)医疗费8751.63元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原告张某住院治疗期间先后支付医疗费8751.63元,有XX市人民医院入院记录、出院小结、诊断证明、收费票据充分证明,依法应由被告赔偿。 (二)误工费6655.5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等中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

2018-2019年度安徽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和计算公式

2018-2019年度安徽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和计算公式 根据安徽省统计局发布的相关统计数据,2018-2019年度最新安徽省人身损害赔偿及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数据如下: 一、全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1640元;(计算残疾赔偿金) 二、全年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758元;(计算残疾赔偿金) 三、全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0740元;(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 四、全年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11106元。(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 安徽省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及各项赔偿计算公式 (一)人身损害的一般赔偿范围 1.医疗费赔偿计算公式 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医用费用 2.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计算公式 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100元/天×住院天数 3.营养费赔偿计算公式 营养费赔偿金额=根据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100元/天) 4.受害人误工费赔偿计算公式 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固定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 比如:年收入9万元,误工费赔偿金额=(90000元÷12月÷30日)×误工天数

致残的误工时间可计至定残前一天,按三年的平均收入计或参照当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5.护理费赔偿计算公式 护理费赔偿金额=陪护人的原收入×陪护时间或者同等级别护工报酬标准×陪护时间 (因残不能恢复自理能力的可计20年) 6.交通费赔偿计算公式 交通费赔偿金额=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凭票) 7.住宿费赔偿计算公式 住宿费赔偿金额=一般公职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天数 (二)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范围 8.残疾赔偿金计算公式 (1)受害人在60岁以下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31640元×20年×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12758元×20年×伤残赔偿指数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31640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 ×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12758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 ×伤残赔偿指数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典型案例

浅谈交通事故与所受伤情因果关系及参与度问题 周田中法硕2010021314 案情: 被告XXX将其自有的牌照为鲁B18R08起亚YQZ7162E3轿车向XXXX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和商业险,保险期间为2010年9月30日起至2011年9月29日止。2011年8月18日16时30分许,被告XXX驾驶鲁B18R08号轿车沿太行山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事故地点处,适遇原告XXX、案外人XXX、XXX站于道路东侧非机动车道内,人车相撞,致车辆受损,原告XXX、案外人XXX、XXX受伤。随后原告XXX因伤势严重被送往开发区第一人民医院救治。2011年9月5日,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XXX 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XXX、案外人XXX、XXX不承担事故责任。2011年9月15日,原告XXX向法院起诉XXX和我公司,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医药费52205.45元,误工费8000元,护理费3561.3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24元,交通费3388元,司法鉴定费2400元,残疾赔偿金59995.20元,精神抚慰金2000元,后续治疗费19600元,后续护理费4794.14元,其他费用81元,共计索赔156649.15元。 评析: 在本案中,原告XXX请求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其伤残等级、后续治疗费、后续护理时间进行鉴定,经法院委托青岛青大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XXX腰部损伤

为伤残十级,右下肢损伤为伤残十级。2、被鉴定人XXX后续腰椎内固定物费用建议为9000—10000元人民币,烤瓷牙修复费用建议为每次3200—4800元人民币,每8—9年更换一次。3、被鉴定人XXX 后续护理时间建议为40—70日。在XXX索赔总额156649.15中,单医药费和残疾赔偿金两项就已超过了十万元。 我公司在庭审质证的过程中,发现在首次门诊病历中记载:“头部外伤、右膝外伤半小时。患者于半小时前被车撞伤,有头痛,头晕,恶心,右膝疼痛,腰部痛。”医院的进一步诊断为:腰椎L4椎体滑脱(Ⅱ度);多处软组织损伤(口唇、左肘关节、右手、双膝关节、双足趾);左上门齿缺如;头外伤。其后医院对XXX行腰椎后路全椎板切除,椎管扩大减压成形术,椎间盘摘除,椎弓根钉棒内固定,锥间植骨融合、Cage植入术。 我公司在认真仔细审查原告XXX提交的病历等相关证据后,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初步判断原告XXX在事故发生前很可能已经患有较严重的腰椎间疾病,且在本案中XXX于伤后所做的X线片和CT片未显示腰4椎体骨折、椎弓骨折、小关节突骨折或锥弓峡部不连,基本可排除因本次外伤或椎弓不连直接导致的腰椎滑脱。 由此,我公司向法院了提交了《交通事故与所受伤情因果关系及参与度鉴定申请书》,申请对被申请人XXX所受伤害与交通事故因果关系及关联度进行鉴定。经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委托青岛正源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最终出具的青正司鉴字第63号鉴定意见中,认定被鉴定人XXX在腰部存在退行性变的基础上,因本次外伤导致腰

在执行职务中因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案件的处理

在执行职务中因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案件的处理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处理实务,始终是广大法律工作者的一个研究热点,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法律的不断健全,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处理中也不断产生新的特点和问题,值得我们去探讨和研究。在此,本人拟对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案件的处理发表拙见,抛砖引玉,以利正确处理此类特殊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 一、“职务行为”的概念 对于“职务行为”,一直来许多人都习惯于作广义的理解,即包括: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员执行职务;三、雇员从事雇佣活动。受这种观点的影响,且由于三者间本身有不少相似特征,我国立法上和实践也常把三者混为一谈,等同视之。 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方面,长期以来,三者更没有被严格区分,导致了处理实践中的混乱。国务院1991 年9 月22 日发布、1992 年 1 月 1 日施行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是我国十多年来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主要依据,其第三十一条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机动车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驾驶员所在单位或机动车所有人在赔偿损失后,可以向驾驶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费用。”很显然,该规定中的“机动车驾驶员执行职务”包括上文述及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员执行职务和雇员从事雇佣活动。幸好2004 年 5 月 1 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又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明文废止,其不良影响也可消除。 在作狭义理解时,“职务行为”通常就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员执行职务则被称为“从事经营活动或社会活动”。但在理论界还有一种观点,就是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称为公务行为,而仅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员执行职务称为“职务行为”。我认为这种观点有一定的合理性,其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

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案例解析

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案例解析 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案例解析 【案情】 10年3月份,xx区某小区门口,一对婆孙晚饭后散步,被一辆 伊兰特车冲撞,外婆当场死亡,外孙女经抢救7天无效也失去了生命。驾驶员张某系无证驾驶并且肇事后逃逸,于1个小时候到公安 局自首。据司机交代,该车为徐某所有,放吴某的汽车出租店出租,张某系出租店隔壁轮胎修理厂店主,事发当晚张某从吴某出租店里 开出车辆赴某酒店与吴某吃晚饭,事先与吴某通过电话,告知其开 车前往的事实。该车辆交强险金额12万,商业险金额50万,投保 人为某汽车公司(该车辆为按揭,并且购车送保险),被保险人为车 主徐某。事后,受害者家属将司机陈某,车主徐某,出租店老板吴 某及保险公司一起告上法庭,要求前三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保险 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责任。本人与浙江天朝律师事务 所陈永平律师接受受害者家属委托,作为法律援助出庭诉讼。 【争论焦点】 1、以营利为目的将非营运车辆放在出租店出租,是否改变了保 险标的物的使用用途及显著增加其风险系数?如果认定其改变了使用 用途,危险系数显著增加而不通知保险公司,商业险可以拒赔。 法条依据: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二十六条规定:“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变更用途或增加危险程度,被保 险人应当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 《新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 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

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2、无证驾驶,保险公司是否可以拒赔?保险公司是否尽到了明确无误的告知义务?无证驾驶属于保险理赔的免责条款,但格式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必须明确的,显著的告知投保人知晓,否则该免责条款无效。 法条依据: 《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六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称“采取合理的方式”。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3、车主、出租店老板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我方观点及策略】 因受害者家属系本人发小,事发第二天便赶往金华,在安慰陪伴之余,与陈律师一起立即着手收集证据整理材料,理清思路,边与保险公司交涉边准备诉讼。在保险公司明确拒赔之后,于两周后向金华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本案事事蹊跷,乍一看事实与法律条文对我方都极其不利,无证驾驶并逃逸保险公司拒赔似乎也不违反法律规定。但经过缜密思考不断探讨争论,我方在庭上表述了应当理赔的理由。如下: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审判中的特点、问题及对策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审判中的特点、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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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审判中的特点、问题及对策 张敏、陆罡、杨怡霖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法的适用与实践操作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尚存在一些值得探讨和研究的问题,本文试图就新法颁布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在审判中的特点、难点及相应对策作一简要分析。 一、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主要特点 (一)当事人诉请赔偿数额呈增加之势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原告提出的赔偿数额呈现出直线上升趋势。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标准在逐年提高,以交通事故发生地上海市的平均生活费为例,2001、2002、2003和2004年度的居民家庭人(平)均生活费支出平均额分别为8868.19元、9336元、10464元、11040元;二是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以城镇居民的死亡赔偿金为例,在2004年5月1日以前发生的交通事故因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以每年11040元为基数计算10年,而在2004年5月1日以后发生的交通事故因适用最高法院《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则以每年14867元为基数计算20年。

0200040006000800010000120002001年度 2002年度 2003年度 2004年度 居民家庭人(平)均生活费支出平均额 标准 (二)当事人诉讼能力差 起诉到法院的交通事故案件,当事人非死即伤,双方的对抗情绪明显比其他各类案件突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容易出现矛盾激化。此外,据统计,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原告方聘请律师的只占总数的17.14%,被告方聘请律师的只占15.24%,明显比其他侵权类案件聘请律师的比率低。由于当事人自我保护意识淡薄,在诉讼中较少寻求律师的帮助,加上其本身参与诉讼能力弱、举证能力差,往往因不能正确行使诉讼权利而无法实现自身合法权益。例如,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误工费是对受害人所受损失的补偿,必须是当事人实际减少的收入,当事人在诉讼中应提供由其单位出具的收入减少的证明。由于对法律缺乏深刻的理解,司法实践中,多数当事人向法庭提供的是收入证明。因为提供的证据不符合法律规定,受害人要求赔偿误工费的诉请往往得不到支持。

交通事故误工费法律依据

交通事故误工费法律依据、计算标准面面观 来源:合肥交通事故律师网(https://www.360docs.net/doc/a212322734.html,)2012年6月3日 一、法律依据 关于误工费的立法最早出现在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但该条文未规定误工费的计算标准。直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开始实施,误工费才有了一个相对明确具体的计算标准。《侵权责任法》对误工费的规定是对《民法通则》的重申。 法条摘录: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二、赔偿标准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可见,计算误工费有两标准,即以收入状况基础的基数标准和以误工时间为依据的时间标准: 误工费=收入基数×误工时间 1、收入基数 误工人收入状况的确定。原则是:(1)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2)无固定收入的,按照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3)不能举证证明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的,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无论是有固定收入还是无固定收入的误工,都有一个计算日误工费的问题。根据相关理论、法规,一个劳动者的月工作天数为20.83天,计薪天数为21.75天。有了一个确切的年收入标准,按21.75天的计薪天数计算日误工费是比较公认和公允的。 年收入÷12(月)÷21.75(天)=日误工费 2、误工时间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三、证据 证据方面,一个是收入状况证据,一个是误工时间的证据。

【案例】浅谈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中的责任承担

浅谈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中的责 任承担 2008年5月21日,原告易某驾驶两轮摩托车从芦溪县宣风镇桥头村开往新泉乡,途经万龙山铁路下路段时,与相对方向行驶的被告李某驾驶的两轮摩托相撞。2008年5月25日,芦溪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原告易某与被告李某对此次交通事故均负同等责任。由于原告在此次交通事故中遭受重伤,虽经医院抢救治疗,但仍落下了终身残疾,给今后的生活和劳动带来极大不便,经司法鉴定为二级伤残。原告易某认为李某对此次交通事故负有责任,为维护0己的合法权益,遂将李某和某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请求判令被告李某和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医药费、伤残赔偿金等各种费用共计38万余元。原告易某起诉被告李某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中的责任如何承担呢?对此,我们认为应严格区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与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责险”),不应一概而论。第一种情形:仅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在机动车车辆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情况下,由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31条规定,保险公司可以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由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赔偿权利人可以直接起诉保险公司,也可以起诉赔偿义务人,还可以同时起诉赔偿义务人和保险公司。在审判实践中应注意,如果侵害车辆有“交强险”,赔偿权利人的损失应根据下列情况予以处理:(一)受害人起诉保险公司的,由保险公司先在“交强险”理赔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过错比例由受害人与赔偿义务人予以分担;(二)受害人未起诉保险公司的,由赔偿义务人与受害人按过错

车祸误工费赔偿标准

车祸误工费赔偿标准 导读:在人身损害赔偿中,误工费是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一般而言误工费的包含哪些项目哪,误工费该如何进行计算哪,小编来为大家进行具体的介绍。 误工费赔偿标准 “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的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误工费计算方式按患者有无固定收入分为两种。 1、固定收入,是指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的人员本应按期得到的、却因医疗事故就医造成耽误工作而丧失的工资、奖金、津贴、特殊工种的补助费等合法收入。一般以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和工资表为准,奖金以患者上年度的单位人均奖金计算,超过奖金税起征点的以起征点为限。需要注意的是,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等私营企业以及财务不健全的有限公司出具的特别是证明患者“固定收入”高于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收入证明,不到单独作为认定依据,须结合税务机关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等材料方能认定。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2、无固定收入包括两类人员,一是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农村村民;二是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有关凭证,在医疗事故发生前从事某种劳动,其收入能维持本人正常生活的,包括承包经营户、城乡个体工商户、打工者(散工、短工、临工)、家庭劳动服务人员等。均按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3、误工日期的认定。根据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或法医鉴定等认定”的规定,误工日期由患者的住院天数和出院后治疗医院出具证明的休养天数两部分 组成,从医疗事故发生的当日开始计算,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均不扣减。治疗终结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出院或无相关证明擅自休养的,不予计算误工费。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残疾的,自专家鉴定组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后不再计算误工费,即残疾者定残之后不再赔偿误工费。 4、患者依法从事第二职业的,其实际减少的收入,应予以合理赔偿。患者系未成年人等本身无劳动收入而要求赔偿误工费的,不予支持。 5、离退休人员的误工费计算。对此,国家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部分地方法院的“工作指导意见”中有相关内容。如山东省高级

10个道路交通事故典型案例详解

10个道路交通事故典型案例详解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阅读提示:随着机动车保有量的快速增长,交通事故案件数量不断上升。江苏东海法院近日发布了十件道路交通事故纠纷典型案例,逐案剖析权利主张和阐明法律责任。 案例一:车辆没有过户,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赔偿责任主体 案情概要:2012年 8 月11日16时许,朱某驾驶的轿车与陈某无证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摩托车前部与轿车右侧发生撞碰,致陈某受伤。交警部门认定朱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负次要责任。另查明,朱某为冒某所雇驾驶员,该轿车登记车主为刘某,实际车主为冒某。 陈某遂将登记车主刘某、实际车主冒某和肇事司机朱某以及保险公司作为被告统统告上法庭,索赔3400余元。 裁判要旨: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陈某的损失。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外的损失由原告陈某、被告冒某按责承担。被告刘某虽系登记车主,因无过错,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朱某作为雇员,其造成交强险限额外的损失应由其雇主被告冒某承担。 法官点评:按照《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在连环买卖车辆且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情况下,因为原车主已经将车辆交付买受人,买受人是该车辆的实际支配控制者,也是该车辆运营利益的享有者,所以买受人应对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辆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不过法官同时也提醒车主,在转让车辆时,买卖双方最好及时办理过户手续,以免事故后双方陷入说不清的境况。 案例二:车辆借给没有驾驶照的人员驾驶,发生事故后车主是否承担赔偿责任案情概要:2012年4月4日,刘某将其二轮摩托车(无证、未投保险)借给朋友王某外出游玩,王某没有驾照。在某一路段上王某驾驶二轮摩托车与孙某驾驶二轮摩托车相撞,导致孙某受伤。因事故原因无法查清,交警队没有进行责任认定。孙某伤好后将车主刘某、借车人(肇事者)王某告上法庭,索赔6万多元。

湖南高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试行) (2)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裁 判指引(试行) 为正确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裁判尺度,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裁判指引,供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参考执行。 第一条保险人和被保险机动车一方的诉讼地位按下列方式确定: 受害第三者起诉被保险机动车一方,同时将保险人作为被告或者第三人起诉的,应当按照起诉状列明。 受害第三者仅起诉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被保险机动车一方申请追加保险人参加诉讼的,应将保险人列为共同被告。但保险人已经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的除外。 受害第三者仅起诉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一方的,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受害第三者申请追加被保险机动车一方或保险人参加诉讼 第二条同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第三者为两人以上,且分别向不同法院提起诉讼的,后收案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最先受

理的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坚持在后收案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收案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三条存在多个身份明确的赔偿义务人时,赔偿权利人仅起诉部分赔偿义务人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一)案件为必要共同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赔偿义务人为共同被告。赔偿权利人明确免除一个或数个被告赔偿责任的,如该责任免除影响到其他被告的赔偿数额,则其他被告在赔偿权利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免除赔偿责任。 (二)案件为普通共同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向赔偿权利人释明可以追加其他赔偿义务人为被告。赔偿权利人明确表示不追加的,不得追加为被告。 第四条机动车交通事故中身份明确的侵权人死亡后没有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但留有遗产的,赔偿权利人可以侵权人遗产的最终所有人或者遗产管理人为被告提起诉讼。遗产的最终所有人或者遗产管理人在遗产范围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误工费赔偿标准

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误工费赔偿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不能正常进行身体没有遭受损害之前所进行的工作,就会造成预期财产利益的损失。这是侵害人身造成健康损害所必然引起的结果。从损失的性质上说,这种财产损害是一种间接损失,是应当得到但由于遭受损害而没有得到的财产利益。但是在人身损害赔偿中,区别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没有特别意义,因此,一般不强调这种损失的性质是间接损失。 误工费是指因道路交通事故损伤治疗休养期间实际减少的收入。如果没有减少收入的,不应当赔偿误工费。误工费的赔偿分为有固定收入和无固定收入两种情况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

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来计算。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费的赔偿应为受害人因误工而造成的损失,其适用前提为有劳动能力。 1、有固定收入的,包括非农业人口有固定收入的和农业人口中有固定收入的两部分。非农业人口有固定收入的,是指在国家机关、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等单位按期得到收入的,其收入包括工资、奖金及国家规定的补贴、津贴。奖金以交通事故发生时上一年度本单位人均奖金计算,超出奖金税计征点的,以计征起点为限农业人口中有固定收入的,是指直接从事农、林、牧、渔业的在业人员,其收入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劳动力人均纯收入计算。对于离退休人员及在岗人员单位未扣发工资的,不应予以赔偿。(应由单位出具证明,并予以调查核实为准) 2、无固定收入的,是指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证明或者有关证明,在交通事故发生前从事某种劳动,其收入能维持本人正常生活的,包括城乡个体工商户家庭劳动服务人员等。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没有固定收入的。若受害人系个体工商户、承包经营户应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其他自然人若能作此证明的亦应以近三年的平均收入为准,来计算每天收入状况;对无法举证的,由受诉

交通事故案例分析

浅谈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精神损害赔偿的确定 发布日期:2010-08-10 作者:李书华律师 随着道路交通网络建设的发展,人们购买车辆数量的增多,使得交通运输日渐繁忙。由于一些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意识不强,违章驾驶,因而交通事故的发生率也逐年递增,由此而引起的涉及人身、财产损害赔偿案件也随之上升。在审判实践中,交通事故的发生对受害者本人及其亲属都可能会带来精神伤害,而当事人在起诉时都有可能附带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这给人民法院的审理增加了一定的难度。要正确处理好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作为法律裁判者的人民法院,应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宣传教育群众,化解矛盾,消除和减少社会不安定因素的角度,更好地发挥公正司法的职能作用。 第一、精神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该条规定是对于侵害公民人格权的行为,侵权人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的首创,受保护的人格权利之中亦包括生命健康权。对于如何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于2001年2月20日下发的《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意见》第19条规定,因交通事故致人伤残或者死亡、造成怀孕妇女流产的,当事人据此可提起精神损害赔偿;在2001年3月10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侵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第四条规定:“因侵权致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而永久灭失或者毁损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可见,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能够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应限于因侵害人侵权致人身伤残(不包括达不到评残标准的轻微损伤)、死亡、妇女流产及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受灭失或毁损。受害人据此而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受理。 第二、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确定。 交通事故责任人是否需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应以其承担何种事故责任来确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四种。另第四十五条规定:“道路交通中发生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经公安机关调查不能确定是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的,其损害赔偿纠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而人民法院依此规定处理案件时,在双方当事人均未能举证的情况下,往往只能适用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的公平原则作出判决,即由双方当事人平均分担事故损失的责任,笔者谓之为“公平责任”,故交通事故责任可分五种责任。然而,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承担侵权民事责任是以存在过错行为为适用要件的。如《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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