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过错人身损害赔偿案代理词1

医疗过错人身损害赔偿案代理词1
医疗过错人身损害赔偿案代理词1

医疗过错人身损害赔偿案代理词

发布日期:[2012-2-22 16:16:08] 共阅[770]次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原告严某一、严某二、严某三、宋某某诉被告广州市白云区某某医院医疗过错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我作为原告的一审代理人参加了开庭审理。现根据庭审中双方举证、质证的情况,并针对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裁判时参考。

一、被告在对何某某治疗过程中的医疗过错行为导致何某某的死亡,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00x年x月x日x时何某某到被告急诊科就诊,当时何某某已经腹泻、呕吐、腹痛两天,病情应是较严重的,被告只是开药和静脉滴注,未做血、便常规检查,静脉滴注完后就让何某某回家而没有留院观察,而卫生部《医院工作制度》第十五条“急诊室工作制度”第二款规定“2.对急诊病员应以高度的责任心和同情心、及时、严肃、敏捷地进行救治,严密观察病情变化,做好各项记录。疑难、危重病员应及请上级医师诊视或急会诊。”该条第五款规定“5.急诊室应设若干观察病床,病员由有关科室急诊医师和急诊护士负责诊治护理。要写好病历,开好医嘱,密切观察病情变化,及时有效地采取诊治措施。观察时间一般不超过三天。”从以上规定可知,被告没有严格执行“急诊室工作制度”的地方有如下几点:一、没有严密观察病情,

没有做好记录;二、没有进行血、便常规检查;三、没有留院观察,以便及时采取措施。可以说,如果被告做到了以上几点措施的话,何某某就不可能死亡,所以正是被告的不负责任的态度和不负责任的治疗行为导致何某某猝死家中。

关于广州市医学会和广东省医学会“分析意见”中认为“医方的上述违规过失行为与患者的死亡无因果关系”是不顾客观事实的,如果被告做到了上述急诊室工作制度中的仛何一条,何某某命不致死,怎么会无因果关系呢?更为重要的是,《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为“何某某符合冠心病、急性肠炎致循环功能障碍死亡的病理改变”,而广州市医学会和广东省医学会结论性意见中完全排除了“急性肠炎致循环功能障碍死亡的病理改变”,并且无任何解释和合理分析。

综上,正是由于被告的医疗过错导致何某某的死亡,故被告应承担全部责任,广州市医学会和广东省医学会所作的认定“医方的上述违规过失行为与患者的死亡无因果关系”是错误的。

二、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患者一方以医疗事故为由起诉要求医疗损害赔偿,经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的,患者一方在案件一审辩论终结前可以变更诉因为医疗过错损害赔偿纠纷”,故原告方在此次庭审前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是符合此规定的。

三、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医疗过错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及标准,应依照《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确定。”,所以根据《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精神赔偿解释》第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186.36元、误工费1212元、法医鉴定费5500元、死亡赔偿金35398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6020.8元、丧葬费18198元、被抚养人生活费71684.35元,共计536769.45元,具体计算方法见两份《赔偿费用计算书》(被抚养人生活费法院可根据被抚养人子女人数确定),此处不再详述。

四、《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认为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但确认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存在不足、不当或过失,如人民法院认定上述过错与医疗损害存在因果关系的,可直接判决医疗机构承担过错损害赔偿责任。”故从以上分析,被告方诊疗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但构成医疗过错,且此过错是导致何某某死亡的原因,法院完全应以此判决被告承担医疗过错损害赔偿的全部责任。

综上所述,被告方由于在何某某的治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行

为,且此行为是导致何某某死亡的原因,故被告应当承担医疗过错损害赔偿的全部责任。请法院充分考虑原告方的意见和阐明,为保护更多的病人不重蹈覆辙丧失生命,为更多的医疗机构(当然更包括被告)真正地承担起治病救人的天职,请法庭依法判如所请。

原告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熊剑桥律师

X年X月X日

代理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甘肃为公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李严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诉y县中医院医疗损害赔偿一案,现根据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提出如下代理意见,希望法庭依法采纳。

一.y县中医院对李严的手术医疗行为存在重大过错,该过错行为与李严的人身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完全直

接因果关系。理由如下:

其一,被告y县中医院在为原告李严行“腹腔镜胆囊切除术”时,违规操作,医术不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三枚铁夹遗留在原告体内,三枚铁夹紧紧钳夹胆总管,致使胆汁流通受阻,不但造成原告李严梗阻性黄疸,而且由于铁夹持续用力钳夹胆总管长达25天,造成胆总管破裂缺损。甘肃省人民医院手术记录进一

步证实:被告遗留铁夹造成原告李兴燕胆总管存约1cm缺损,缺损上端一枚金属夹,下端两枚金属夹,胆总管上端断端至左右肝管汇合处约0.5cm,内径约0.4cm,腹腔黄色积液达400ml。甘肃省人民医院术后诊断:梗阻性黄疸,肝外胆总管缺损。这就是被告榆Y县中医院有章不循,违规遗留三枚铁夹给原告李严造成的损害事实。被告Y县中医院违反手术操作规程,严重不负责任,对手术器械,敷料没有病历记录,术前术后没有进行对所用各种器械,敷料数量的清点,核对,违反手术操作中的核对制度。卫生部《医院工作制度》有关查对制度对手术操作规程的要求是,凡进行体腔或深部组织手术,要在术前与缝合前清点所用敷料和器械,防止医疗器械遗留患者体内,造成患者损害。但被告Y县中医院违反该规定,严重不负责任,术前术后没有对所用医疗器械和敷料进行清点核对,导致铁夹遗留在原告体内,造成损害,被告手术操作存在重大过失,该过失程度几乎接近故意伤害。《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 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二) 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但被告Y县中医院却置法律规定于不顾,我行我素,严重违反法律规定,严重违反手术操作规范,没有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而且“尽职尽责”伤害患者原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他诊疗规范的规定,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该法第五十七条同时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诊疗注意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其二,李严在Y县中医院做完腹腔镜胆囊切除术后,原告随即出现全身皮肤,粘膜黄染,再次到Y县中医院求诊时,被告Y县中医院未作任何化验检查,在没有确诊病情的情况下仅给予“胆石通”口服,症状无明显缓解,明显不当。Y县中医院的这种不负责任的诊疗行为,致使遗留在原告体内的铁夹长时间持续作用钳夹胆总管,最终导致胆总管破裂缺损。如果Y县中医院在原告再次求诊时,遵循医疗规范,及时检查化验,确诊病情,果断治疗,绝不会造成原告李严如此严重的损害后果。

其三,被告Y县中医院的违法侵权行为是导致原告李严二次手术“胆总管空肠ROX—en—Y吻合术” (又称胆汁内引流术)的必然结果。被告Y县中医院在手术过程中违规遗留三枚铁夹,造成原告体内胆汁无法流动,全身皮肤粘膜黄染,导致胆汁淤积,加上铁夹长达25天的持续钳夹作用,最终造成原告胆总管破裂缺损。对于这样的损害结果,全国高等学校教材《外科学》(人卫生出版社2007年版)第555—559页说的非常清楚,如不及时解除梗阻会导致严重的难以恢复的后果,如反复发作的胆道感染,胆汁性肝硬化,肝功能衰竭,腹腔感染等,甚至死亡。根据现有医学技术,解除这一损害的唯一措施就是行“胆总管空肠ROX —en—Y吻合术”(又称胆汁内引流术)。甘肃省人民医院针对原告的病情,通过化验检查,诊断治疗,并为原告实施了“胆总管空肠ROX—en—Y吻合术”解除了危害原告生命健康的胆道梗阻及胆总管破裂的疾患。不难看出,被告y县中医院严重不负责任违规遗留的三枚铁夹,给原告造成的身体伤害令人毛骨悚然,不寒而慄。被告y县中医院的违法侵权行为,即使我们普通人也能预见到体内遗留铁夹的危害性,遗憾的是作为具备专门医学知识的医护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竟然没有履行医学专家应当履行的一般注意义务,造成原告损害,因此,被告存在重大过错,该重大过错行为造成了原告目前的损害结果,过错及因果关系再清楚不过了,根本无需原告代理人再次画蛇添足。

其四,被告y县中医院的重大过错医疗行为是造成原告损害结果的唯一原因。事实十分清楚,没有被告y 县中医院违规遗留三枚铁夹长达25天的连续损害,原告的胆总管就不会存在约1㎝的缺损,原告也不会出现全身皮肤粘膜黄染,原告也就不会遭受二次手术“胆总管空肠ROX—en—Y吻合术”,原告也绝不会有七级伤残的损害结果。有了被告违规遗留的三枚铁夹,铁夹钳夹用力,必然会形成梗阻性黄疸,钳夹作用时间过长必然会损伤胆总管造成胆总管破裂缺损。被告y县中医院的过错医疗行为,就必然产生了这样的损害结果。综上所述,被告对原告的医疗行为存在重大过错,该重大过错行为与原告的损害结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损害事实清楚,因果关系明确,被告依法应当承担完全赔偿责任。

其五,y县中医院在损害发生后,对部分医疗费的积极赔付行为,说明y县中医院勇于承认错误,原告表示认可和敬佩。正是基于此点,原告要求代理人保守秘密,不得向任何新闻媒体透露本案信息,我们目前遵守着保密约定。

二. 被告重大过错医疗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害结果。被告y县中医院的重大过失医疗行为造成原告李严七级伤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原告方有权委托司法鉴定,除非被告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本案被告并没有提供相反证据能够推翻该鉴定结论,因此法庭依法应该采信该鉴定结论。当然,被告也当庭认可这一鉴定结论。甘肃政法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具备相应的司法鉴定资格,鉴定程序合法,依据的鉴定材料均来源于被告Y县中医院和甘肃省人民医院,所以甘肃政法学院司法鉴定中心[2010]甘政司[法]鉴字第﹙194﹚号鉴定书的鉴定结论客观公正,科学合法,依据的鉴定标准依法有据,该鉴定结论法庭依法应当采信。鉴定结论只是证据的形式之一,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还应综合分析全部证据,结合本案原告被侵权后的就诊病历,入院记录,检查检验单,手术记录,术后诊断,教科书文献等证据,足以印证该鉴定结论客观公正,合法有效,该鉴定结论是本案原告损害结果的真实反映,具备证据的三性原则,即该鉴定结论具备客观性,合法性,以及与本案的关联性,理应得到法庭采信。

三.. 本案的法律适用

按理说,法律适用不应是本案的争议焦点。但由于我国在医疗侵权的法律适用方面长期受“二元化”现象的影响,导致有人仍然留恋“行政化”的“医疗事故”观念,这是可以理解的。但2010年7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章毕竟摒弃了“医疗事故”的概念,采用了“医疗损害”的概念,改变了过去“医疗损害”必须以“医疗事故”鉴定为前提的尴尬局面。也就是说,因医疗损害而发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再受“医疗事故”的限制了。《侵权责任法》适应了社会的需要,将医疗损害的侵权责任统一规定为医疗损害责任,避免了医疗侵权法律适用的“二元化”现象,改变了现行的法律适用混乱状态,使受害患者在统一的医疗损害责任制度中得到平等保护。本案原告就是依据《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起诉的。无论根据法律适用的“新法优于旧法”原则,还是依据“法律效力原则”,本案都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正因为如此,最高人民法院在2010年6月30日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通知明确规定,侵权责任法施行后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权责任法施行前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

本案发生在侵权责任法施行后,即发生在2010年9月21日,依法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这一点应是法律人的共识。

四.关于赔偿项目的问题

1. 关于陪护费。这是原告住院及手术的客观需要及事实。在现有条件下,医院实施的主要是医学护理,家属实施的主要是生活护理,相互并不能代替。就本案原告的重症及手术的情况看,原告需要护理的时间并不局限于住院期间,原告住院前后都需要专人陪护,况且对于一个一个月之内连续两次遭重大手术创伤的原告来说,术后更需要专人的生活护理,直到其能够完全独立照顾自己的生活,这是人之常情,也是原告病情的现实需要。我们谁也无法保证自己家里永远不会有病人,两个月时间的陪护费主张是适当的,无可非议,原告方希望法庭依法公正酌定。

2. 关于误工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情况确定。受害人因伤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本案原告住院27天,自出院到现在仍然不能正常上班,持续误工,误工时间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应该说符合实事求是的法律精神,不应受到善良人们的质疑。

至于原告误工费的计算标准,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因此原告的误工费按甘肃省上年度相近行业涉农行业平均工资标准计算,符合法律规定和客观事实。

3.关于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的法律意义在于保障受害人不因伤残导致的收入减少而影响其正常的生活水准。因此,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标准。对此,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他字第25号答复对该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2005)民他字第25号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罗金会等五人与云南昭通交通运输集团公司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所涉法律理解及适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本案中,受害人唐顺亮虽然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原告李严虽然农村户口,但在兰州市居住生活工作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残疾赔偿金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4.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精神损害赔偿金额的认定,应当根据加害人过错程度,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加害人承担责任的能力等因素确定。本案被告Y县中医院违反法律规定,严重不负责任,遗留医用器械,造成原告胆总管缺损1㎝及二次手术的损害事实,构成重大过错,该过错行为造成原告七级伤残的损害结果,给原告造成了无形的精神压力和身心痛苦,考虑上述因素,原告酌情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金30000元,符合最高人民法院该司法解释的精神和我省的实际情况,被告给原告造成的损害后果是严重而久远的,法庭应依法全额支持原告的这一合法主张。

5. 关于被告的答辩。被告辩称说原告的医药费有部分已经由医保机构报销,医药费赔偿应当扣除这部分医药费。这是被告的狡辩。通过医保报销的医药费被告也应当赔偿。理由如下:其一,医疗统筹基金是指某统筹地区所有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中,扣除划入个人账户后的其余部分。医疗统筹基金属于全体参保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集中管理,统一调剂使用,主要用于支付参保职工发生的医药费、手术费、护理费、基本检查费等。原告为参保人员才享受医疗保险机构对统筹基金的支付。通常,在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中,无论医疗费是医疗保险机构支付,还是个人支付,人民法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费用票据,决定赔偿医药费的数额。其二,医保法律关系和医疗侵权法律关系系不同的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相互并不能彼此代替。其三,原告享受医保,是因为其缴纳了医保费,履行了医保的相关法律义务,享受医保,也是其履行义务后依法应当享受的权利。如果按照被告的观点,法律会失去公平,因为,没有任何付出的受害人可能得到与支付了医保费的受害人一样的赔偿,缴纳医保费后,反而给侵权人减轻责任,法律的本意绝非如此,不然会鼓励了侵权人的侵权勇气,这是法律不能接受的社会结果。因此,被告的辩解缺乏法律依据,法庭应当依法驳回其辩解。

最后,我希望本案的审理能实现三个愿望:第一,希望Y县人民法院对本案的判决将是我省首例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经典案例;第二,希望Y中医院既然没有履行法定义务,违规操作,

该做的没有做,导致原告严重损害,那么就勇敢地承担起应负的完全责任;第三,希望Y县中医院能从本案中吸取教训,从管理入手,加强业务培训和训练,提高业务素质和水平,增强责任性,爱护每一位患者,减少或者避免不应该发生的医疗损害事件,这是一项系统工程,希望Y县中医院能做得更好。

谢谢大家

原告代理人:王立胜

借款合同纠纷代理词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因A(以下简称A)诉B(以下简称B)、D、G借款合同纠纷一案,XXX 律师事务所接受A的委托,依法指派XXX律师作为A的代理人参与了本案的庭审。现根据本案相关证据及庭审情况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A与B签订的借款合同真实有效,A完全履行了向B放款300万元的合同义务,而B对于收到该借款的事实也予以了明确确认。 1、2013年9月10日,A与B签订A流借字(2013年)第870号借款合同,约定B向A借款金额为300万元,月息13‰,逾期罚息26‰,借款期限七个月(从2013年9月10日起至2014年4月10日止)。该借款合同是双方在A住所地签订的,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真实有效的合同,且B对该借款合同的真实性予以承认。 2、当借款合同与借据约定不一致时,以借据为准。该借款合同第三条款项下,借款期限起始日与借款借据不一致时,以第一次放款时的借据所载实际放款日期为准,本条第一款约定的借款到期日作相应调整。B与A签订该借款合同于2013年9月10日,但实际放款日为2013年11月13日,即借款期限起始日应当以借据载明的日期2013年11月13日为准。且还款日期调整为2014年3月13日,借款期限为四个月。 3、该合同约定借款人B违约时,由B承担贷款人A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本案A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支付的律师费12万元应由B承担。 二、B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仍拖欠A借款300万元本金及利息。 1、2013年11月12日,B以授权委托书的形式授权予其法定代表人C接收A 发放的300万元借款。2013年11月13日,A根据B的指示将借款300万元转至案外人C名下的XX银行XX支行账户上(卡号为),并由案外人C将该借款转交B。以支付凭证为依据,且经过庭审核实确认,B已收到上述借款,但B未能按期履行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义务。 2、B在2014年4月收到A借款到期催收函后承诺当月还款50-100万元,但依旧未能实现其还款承诺,因迟延履行已构成违约。

劳动仲裁代理词(单位诉员工)范本

劳动仲裁代理词单位诉员工 仲裁员: XXX律师事务所接受周某某的委托,指派XXX律师担任安徽XX酒店诉周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和周某某反诉安徽XX酒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代理人,依法参加仲裁庭审活动。现根据本案事实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仲裁庭参考: 一、申请人安徽XX酒店的诉请无法律依据。 首先、《员工福利购房补充合同》的主体不适格。 2007年5月23日,周某某与安徽XX酒店关联公司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主体明确,出卖人为安徽XX酒店关联公司,买受人为周某某。本案的安徽XX酒店非《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体,无权签署补充合同。此外,补充合同签署日期(2007年3月29日)在主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后,显然不符合逻辑。 其次、《员工福利购房补充合同》是无效的。 1、劳动福利不能附条件。《员工福利购房补充合同》中约定给予周某某特殊优惠,但同时约定若周某某擅自离职或辞职,必须赔偿安徽XX酒店购房差价77446元。本案作为劳动福利案件,单位给予员工的福利是不能附条件的,本案中劳动福利所附条件是无效的。 2、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为员工提供专项培训的才能约定服务期。本案中周某某没有接受过单位的专项培训,因此不存在服务期。安徽XX酒店给予周某某劳动福利所附条件为周某某合同期满才能辞职或离职,此规定本质上是为员工约定服务期,该约定不合法而导致其无效。 最后、退一步讲,即便是《员工福利购房补充合同》有效,但双方约定条件不成就,周某某无需赔偿单位劳动福利——购房差价77446元。 周某某并非是擅自离职或辞职。安徽XX酒店把周某某从经理降到普通员工,将其工资从两千多元降到一千元。无论从心理上和物质上任何人都无法接受此做法。2008年11月,周某某先是提出辞职申请,但是安徽XX酒店没有批准。2008年12月的一天晚上,安徽XX 酒店通知周某某“不要来上班了,否则不予考勤。”周某某方离开安徽XX酒店。 二、反申请人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 1、反申请人工作期间被反申请人没有为反申请人购买五项社会保险,根据《劳动法》及相关社保法规,被反申请人依法应当为反申请人补办2002年2月至2008年12月间五项

中意商业医疗保险常见问题解答

中意商业医疗保险常见问题解答 1、问:对于就诊医院有什么要求呢? 答:门诊: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指定的二级及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北京地区含二级及二级以上社保指定私立医院,不包括社保蓝本中指定的一级医院);狂犬疫苗、沛儿疫苗的注射可在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指定的医院或当地疾控中心; 员工住院: 北京:医疗蓝本中指定医院(不包括指定的一级医院)、19家A类医院、社保指定专科及中医医院。 其他省市:可凭社保医疗卡刷卡就诊的二级及二级以上社保指定公立医院; 配偶及子女住院: 住院指定医院为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指定的二级及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北京地区含二级及二级以上社保指定私立医院)。 员工生育: ?有当地社保生育险的员工:指定医院为当地社保指定医疗机构。所产生的生育门诊、住院费用,必须先行到社保报销生育费用后,剩余费用的合理部分,保险人按100%的比例赔付。 ?无当地社保生育险的员工:指定医院为当地二级及二级以上社保指定医院。 急诊:可以到社保范围内的任一指定医院就诊治疗,但复诊须至本人指定医院就诊治疗; 出差或外出休假:须至当地二级及二级以上社保公立医院就诊(住院费用要先至社保分割); 武汉地区的被保险人门诊、住院、生育指定医院增加开放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武汉协和医院)。增加苏州市九龙医院、汕头市龙湖人民医院为指定医院。增加广州中医药大学祈福医院为急诊指定医院,且每次限额100元。 以上所有指定医院的分院、外宾病区、特需病区、高干病区等同类病区或病房不在规定的范围内; 2、问:医疗公费计划保障的福利内容有哪些?

* 特指辉瑞自有产品--七价肺炎球菌结合疫苗(Pneumococcal7-Valent Conjugate Vaccine) 3、问:升级医疗自费计划后保障的福利内容有哪些? 答:配偶自费升级后保障内容: 子女自费升级后保障内容:

同济大学教师补充医疗保险服务指南

同济大学教师补充医疗保险服务指南 第一部分补充医疗保险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根据上海市教委、上海市教育工会《关于在上海市教育系统实施“补充医疗保障计划”的意见》的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减轻我校教职工重大病及门急诊医疗负担,同济大学于本年度起参加上海市教育系统实施“补充医疗保障计划”,进一步缓解我校教职工医疗压力,更好地解除广大教职工的后顾之忧。 二、保障对象 凡纳入上海市医保范围、年龄在65周岁以下的我校在编在岗教职工(含校级人事代理人员),均为本年度《补充医疗保障计划》的保障对象。 三、保障期限 保障期限为1年,自2014年6月29日零时起至次年6月30日零时止。 四、参保及续保手续 参保和续保手续由校工会统一办理。具体理赔事项由中国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负责实施。 五、保障费 保障费每人每年260元,由校行政统筹支付,保障对象无需承担。 第二部分保险利益与保险责任 一、保险利益表 二、保险利益说明: (一)重大疾病保险

1、基本情况 被保险人自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经过30天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认可的医疗机构专科医生确诊罹患本保险合同保障的重大疾病中列明的任意一种或者多种疾病的或者接受本保险合同保障的重大疾病中列明的任意一项或者多项手术的,保险公司按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重大疾病种类 本保险中重大疾病包括: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急性、亚急性、中晚期重症肝炎、良性脑肿瘤、心脏瓣膜手术、严重Ⅲ度烧伤、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主动脉手术、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双目失明、瘫痪、严重阿尔茨海默病、严重脑损伤、严重帕金森病、多发性硬化症、急性脊髓灰质炎。 重大疾病的具体说明及判定方法参见附件。 (二)附加疾病身故保险 被保险人自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经过30天后因疾病身故,保险人按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同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三)附加门急诊医疗险 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疾病在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必要的门(急)诊治疗,保险人在扣除100元免赔额后,根据被保险人每次门(急)诊(不包括急诊留院观察期)实际支出的符合保险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合理且必须的医疗费用,按照80%的给付比例给付门(急)诊医疗费用医疗保险金,全年累计给付最多为5000元。 三、认可的医疗机构 指在中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或以上的公立医院或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共同指定的医院或医疗机构。 意外伤害急救不受此限,但经急救情况稳定后,须根据病情及时转入前述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 以下机构不属于本保险所认可的医疗机构:精神病院;老人院、疗养院、戒毒中心和戒酒中心;健康中心或天然治疗所、疗养或康复院。 第三部分理赔服务

建筑材料买卖合同纠纷原告代理词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建筑材料买卖合同纠纷原告代理词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建筑材料买卖合同纠纷原告代理词 篇一:买卖合同纠纷代理词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之规定,安徽 至达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的委托,担任其与吴勇买卖合同纠纷案的一审诉讼代理人,今天依法出庭,履行代理人职 责。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案庭审调查已查明的基 本事实,本代理人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被告双方之间具有 合法的买卖合同关系。被告自20XX年7月18日至9月16 九次从原告处购买电力护套管,每次原告将货物送至被告指 定的地点,被告验收合格并在销售单上签字确认。销售单明 确记载了买卖双方、日期、商品名称、数虽、价款等事项,经过被告签字确认后,是合法有效的,且原告提供的被告电 话录音也证实了原、被告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及被告尚欠货 款131376元的事实

二、被告主张原告货物存在质Hl可题的抗辩理由不能成 立。 1、原告提供的货物完全合格,双方口头约定当场验货, 被告在接受时已经检验完毕并签字确认。根据该货物的性质及交易习惯,产品的规格及厚度是能够及时检验的,也不存在隐藏的瑕疵。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及《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标的物的检验期间未作约定,买受人签收的送货 单、确认单等载明标的物数虽、型号、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认定买受人已对数虽和外观瑕疵进行了检验,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之规定,被告已经对货物检验完毕。 2、原告截至至20XX年2月26日之前未收到被告关于 货物质虽问题的任何通知。自20XX年9月16日之后原告多 次向被告催要货款,被告一直拖欠但并没有以质虽为由进行抗辩,从电话录首中可以证实。现被告以此为借口并提供了一系列证据来加以佐证,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不符合事实,首先被告提供的证据有伪造之嫌,达不到证明目的;其次海欣机械发出的函为20XX年4月16日,一般该货物的使 用是及时掩埋,为何会堆积暴晒达半年之久,我相信假 如属实市政早就会将货物拖走,因此不符合事实常理。 3、被告关于付款的交易习惯及海欣公司所称的工程未经过验收之观点完全不符合事实。首先原告与被告之间是买卖合同关系并非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且双

保管合同纠纷代理词范文3篇.doc

保管合同纠纷代理词范文3篇 代理词是诉讼代理人(律师、法律工作者、公民)在庭审过程中独自使用的非正式文书,代理词最重要的部分是质证和辩论,质证和辩论是诉讼代理人多年的心得。一宗案件的代理词通常需要数小时甚至数天的时间来完成。今天我要与大家分享的是:3篇保管合同纠纷代理词相关范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阅读! 保管合同纠纷代理词范文篇一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内蒙古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XX的委托,并指派我担任其诉讼代理人。现针对本案提出以下代理意见: 一、本案原告的物品"全部融化"与被告无关。首先,原告举证的证据保全只说明数量问题,但不能证明是被告的原因导致"全部融化"。因被告提供的是冷库,且冷库的常温是零下10度左右。而"全部融化"除非是零度以上。但零度以上的情况除非连续停电几天,才可能发生。而被告连续每月的电费都在1万元左右。庭审中,被告举证证明:自原告九月份将其物品存放在被告处,被告连续交纳的电费证明,根本没有发生过停电的现象。至于发生了租赁场所变更,也是由大冷库转变到速冻库,且都是在大冷库内发生移动,根本没有移动到大冷库的室外。也就是一直在零度以下的环境操作。所以,原告的物品无论如何也不会在被告的冷库内发生"全部融化"。现原告的举证也不能证明是因被告的过错导致"全部融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当事人对自

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 后果。所以,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被告是为了原告的利益而变更了存储场所。《食品安全法》第40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冷冻食品物流包装、标志、运输和储存》标准明确:"冷库内冷冻食品应按食品类别分区域放置,防止串味与交叉感染,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或其他杂物混存。"本案原告存放的各类水饺、馄饨、羔羊肉,是易变质、易串味的特殊食品,并且没有向被告说明该物品的性质,也没有出示相关书面材料来要求被告进行特殊保护。由于大冷库储藏的物品种类繁多,性质各异。当被告发现可能会导致原告的物品变质,被告便为了原告的利益,多次联系原告,可原告连续四天电话不通,办公室也无人,发短信也不回。情急之下被告变更了存储场所,并非原告诉状中所陈述的事实。所以,被告的行为也属于无因管理,何况也没有证据能证明"全部融化"与被告有任何联系。因此,原告的诉请与事实不符,不应得到支持。 三、反诉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支持。《民通意见》第93条规定:"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本案中,反诉被告存放的物品水饺、馄饨、羔羊肉属于易变质特殊食品。《食品安全法》等法规都有特别规定,反诉原告对其特殊的食品由大冷库变更为小冷冻库房内,即由较差的大环境变更为更好的速冻库单间小环境,相关冷库的租金也由每月的600元增加到每月5000元,近两个月的租金也提高了8800

补充医疗保险制度

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补充医疗保险申报工作的各项流程,现特就相关事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参险员工。 第三条补充医疗保险的缴费管理、单据审核和申报、投诉协调、政策解答、存档备查等工作由人力资源部负责。 第四条每年自补充医疗保险合同签订完毕后一个月内,人力资源部对关联年度内的申报和理赔要求以书面公告形式予以公开;参险员工应自收到相关书面文件并阅读相关条款后,履行签字确认手续。 如出现对申报要求存在疑问情形,可自收到文件15日内以书面或电话的方式向人力资源部进行咨询。 第五条参险员工如有怀孕、患特殊病和重大疾病情形的,由本人或本人的直系亲属自确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凭由指定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书、病历和特殊病登记记录表向人力资源部履行书面报备手续。 第六条申报各类补充医疗保险项目的相关期限,按照如下要求执行: (一)门(急)诊大额医疗费和i、ii类门诊特殊病的申报期限。 1. 凡于每年6月30日之前,当年年度内医疗费用超过2000元的,联网结算部分可于7月25日至31日期间向人力资源部进行申报。 2. 上一年度联网结算部分和医疗费未足社会保险起付线部分,于每年1至2月的25日至月底期间进行申报。 3. 上一年度非联网结算部分,于每年4至5月的25日至月底期间进行申报。 4. 如联网结算部分涉及金额较大且经济确有困难的,可进行提前申报,但首次申报金额的下限不得低于2000元,之后每次申报金额的下限不得低于1000元。 (二)住院医疗费和生育医疗费的申报期限。自与指定医院结算完毕后30日内进行申报。 (三)重大疾病的申报期限。自指定医院确诊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第七条参险员工在办理各类补充医疗保险项目申报和接收手续时,要依照公司的统一要求进行申报和接收,而且必须由本人签字确认。 交接时,双方需履行填报《补充医疗保险审核交接台帐》的书面签字交接手续,在签字的同时还需准确写明交接日期。如在人力资源部进行申报单据初审或保险公司审核后,出现不符合要求做退回补办处理的,同样要履行书面签字交接手续。 第八条人力资源部负责于收到申报单据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如有不符合制度之情形应做退回补办处理。凡申报单据初审合格的,需于收到申报单据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报工作。 各部门和收费站的主管经理、站长负责统一向人力资源部交报部属员工的申报凭证,也可委派专职负责员工进行统一申报,但必须报人力资源部进行书面备案。凡属个人独立申报的,人力资源部将不予受理。 第九条人力资源部应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台帐,及时动态记录参险员工的申报和赔付等情况,以备核查。补充医疗保险台帐应包括参险员工姓名、申报理赔项目、申报单据金额、申报单据数量、申报日期、年度申报次数、提交日期、理赔金额、理赔日期等内容。 第十条在补充医疗保险操作过程中,凡有如下情形将对责任人进行绩效考核扣分处理:(一)未依照制度做好管理台帐相关工作的。其中主要包括未建立管理台帐、未及时记录管理台帐和管理台帐与实际情况不符等情形。 (二)未依照制度履行交接手续的; (三)无特殊原因造成工作延迟,并因此而遭到投诉的;

买卖合同纠纷代理词例文(通用版)

买卖合同纠纷代理词例文(通用版) Examples of agency words in sales contract disputes (General Edition) 合同编号:XX-2020-0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

买卖合同纠纷代理词例文(通用版) 前言: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文档根据买卖合同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尊敬的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之规定,安徽至达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的委托,担任其与吴勇买卖合同纠纷案的一审诉讼代理人,今天依法出庭,履行代理人职责。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案庭审调查已查明的基本事实,本代理人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被告双方之间具有合法的买卖合同关系。被告自20xx年7月18日至9月16九次从原告处购买电力护套管,每次原告将货物送至被告指定的地点,被告验收合格并在销售单上签字确认。销售单明确记载了买卖双方、日期、商品名称、数量、价款等事项,经过被告签字确认后,是合法有效的,且原告提供的被告电话录音也证实了原、被告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及被告尚欠货款131376元的事实。

二、被告主张原告货物存在质量问题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1、原告提供的货物完全合格,双方口头约定当场验货,被告在接受时已经检验完毕并签字确认。根据该货物的性质及交易习惯,产品的规格及厚度是能够及时检验的,也不存在隐藏的瑕疵。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及《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标的物的检验期间未作约定,买受人签收的送货单、确认单等载明标的物数量、型号、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认定买受人已对数量和外观瑕疵进行了检验,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之规定,被告已经对货物检验完毕。 2、原告截至至20xx年2月26日之前未收到被告关于货物质量问题的任何通知。自20xx年9月16日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货款,被告一直拖欠但并没有以质量为由进行抗辩,从电话录音中可以证实。现被告以此为借口并提供了一系列证据来加以佐证,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不符合事实,首先被告提供的证据有伪造之嫌,达不到证明目的;其次海欣机械发出的函为20xx年4月16日,一般该货物的使用是及时掩埋,为何

交通事故纠纷-保险公司代理词-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作为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下简称“天安保险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活动。根据法庭调查的情况,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法庭总结的焦点,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法庭予以采纳。 一、保险公司不应承担本案损害赔偿责任。 其一、天安保险公司并未侵犯原告方任何权益,和反诉原告间也不存在合同上的联系。因此反诉原告要求天安保险公司要求对其直接赔偿没有事实根据。 其二、本诉原告(反诉被告)马峰、齐耀在天安保险公司的理赔已决终结,且其已放弃对本案被告(反诉人)张敬辉、刘先龙的车辆等损失及原告的人伤损失。因此,反诉人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毫无依据。 其三、天安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不影响反诉人的任何利益。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反诉人应直接向本案原告(反诉被告)要求赔偿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关于反诉人主张损失大部缺乏客观基础和证据支持。 其一、事故认定书附带处罚决定书,证明了反诉人对交警部门认定的违反《道交法》相关内容的处罚予以认同并交纳了对应的罚款,且在事故发生后未对交警队责任认定提出异议,因此,

反诉人在庭审中提出的对本案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异议纯属狡辩,请法院不予认可。 其二、停运损失费明显不合理,简单7700元的换件修理需要26天,明显有悖于常理,且证明加盖修理厂发票专用章,证明用章混乱,也属无效证明,不应得到支持。 其三、交通费损失证据存在严重瑕疵。交通费票据大量连号,且无乘车时间、起始地点,不能证明与本案有关,其真实性、关联性均有疑,请法院不予支持。 三、本案涉及的鉴定费、诉讼费不应该由保险公司承担。 无论交强险或者商业三者险,均明确规定保险公司不承担三者损失中的鉴定费、诉讼费等赔偿责任。即便本案中,天安保险公司承保可相关保险,也不承担该部损失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反诉原告起诉天安保险公司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应当依法驳回反诉原告对天安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 代理人: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红云红河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文件 红云红河烟办〔2013〕46号 红云红河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 印发《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中心、部室、生产厂: 为进一步完善集团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在依法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使集团员工得到合理的医疗待遇水平,根据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和云南省“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指导精神,结合集团实际,特制定《红云红河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经各生产厂职代会分团长会议和集团办公会讨论,集团第二届九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并报云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批准,现予印发,请 - 1 -

认真贯彻执行。 红云红河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13年5月13日 抄送:集团领导。 党政办公室 2013年5月15日印发 打字:孙玉琛 校对:何珊珊 共印6份(其余网发) - 2 -

红云红河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集团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在依法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使集团员工得到合理的医疗待遇水平,根据《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2〕1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云财税〔2009〕75号)文件精神,结合集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补充医疗保险是由集团通过投保商业补充医疗保险与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在员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补充保险的基础上,对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通过补充医疗保险给予适当补助的企业保障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红云红河集团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在岗员工、内退员工和离退休人员。 第四条 补充医疗保险的投保人为红云红河烟草(集团)有 - 3 -

借贷合同纠纷代理词

借贷合同纠纷代理词 代理词最重要的部分是质证和辩论,质证和辩论是诉讼代理人多年的心得。借贷合同纠纷代理词怎么写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借贷合同纠纷代理词,欢迎参考阅读。 借贷合同纠纷代理词范文一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8条之规定,我接受本案当事人的委托,担任本案当事人贾楠的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之后,本诉讼代理人进行了阅卷并进行了全面调查,今天又参加了庭审,对于该案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根据法律和事实,本诉讼代理人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合议庭在合议时能予以考虑: 被告是否将借款17万还给原告是本案的存疑事实。 原告证据一、证据二、证据三、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且借贷关系成立,借据合法有效,且原告就借贷关系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而被告主张的“收条”不具有客观性真实性、合法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

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由被告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后果。具体理由如下: 一、从还款能力分析伊梦云有无还款的可能性进而分析还款收据的真实性。 根据原告证据二表明,被告并无偿还能力,在短期内还款显然与事实、常识不符。既然被告主张已还款,被告却没有就还款方式、时间、地点以及还款转账单予以举证。如果以向第三人借款的方式偿还,也没有提供向第三人借还款的证据(账目明细及转账单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被告不能举证,则应承担不利后果。因此,伊梦云应该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二、从收据的一般书写习惯分析“收条”欠缺客观、真实性。 本案借款数目为17万,对于原被告都是不小的数字,然而,被告主张还款证据“收条”却极其不规范,除签名为原告所写外,其余均为被告自己的笔迹,此外,不仅未写明具体的还款日期,收条上也有其他涂鸦,极其不符合一般收据的书写习惯,此外,

医疗纠纷代理词

XX医疗门诊部案件代理词 针对原告的诉求: 第一:被告不存在医疗过失,不需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第54条规定的: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医疗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医疗活动中,未尽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所规定的注意义务,在医疗过程中发生过错,并因这种过错导致患者人身损害所形成的民事法律责任。 案件中,被告XX医疗门诊部门诊部门是合法的医疗机构,为原告诊疗的医生刘静也是合法的有资格的执业医生。刘静所进行的针灸、拔罐、贴膏药等治疗属于正常的治疗,已尽注意义务且完全符合医疗技术规范。所用的含有利多卡因和6542药物的膏片,其中利多卡因和6542药物以当今的医疗水平也没有明确指明有遗留疤痕的不良反应。可见在此次医疗过程中,XX医疗门诊部门诊部门以及医生刘静都没有过错,对于原告主张的因被告XX医疗门诊部的治疗过失而导致颈部上出现的疤痕,被告无需承担责任。 第二:原告提供的协议书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虽然花都区XX医疗门诊部是有给原告一万元作为补偿,但是并不代表被告XX医疗门诊部承认或者事实上自己在此次治疗中存在过错。被告只是出于人道主义和以免原告影响其正常营业,所以才向原告支付10000作为补偿。而且该协议也没有被告XX医疗门诊部的盖章和法定代表人的签字确认。所以该项协议并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第三:原告请求被告XX医疗门诊部赔付的医疗费没有事实依据。 对医疗票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对关联性有异议。原告的疤痕并不是因被告XX医疗门诊部的治疗所导致的,而且根据原告提供的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的《门诊检查申请单》可以看出,原告的颈上的疤痕是肌萎缩(原发性疾病所致),故原告的疤痕与被告XX医疗门诊部的治疗没有因果关系,所以不需赔偿原告的医疗费。 第四:原告请求被告XX医疗门诊部赔付的误工费没有事实依据。 原告没有提供有关证据证明其父母的工作情况以及收入减少情况。 第五:原告请求被告XX医疗门诊部赔付的交通费只有部分有发票予以证明,仅对此部分予以承认,对超过部分不予承认。 第六:原告请求被告XX医疗门诊部赔付的营养费在其他病历中并没有提及需要加强营养,而且原告的该项主张过高,由法院酌情处理。(根据《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营养费的确定依据,一是受害人的伤残情况,二是参考医疗机构的意见。) 第七:原告请求被告XX医疗门诊部赔付的精神损害费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被告XX医疗门诊部没有实施侵权行为,而且原告的疤痕与被告XX医疗门诊部的治疗行为也没有因果关系,再者原告的情况也不符合有关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法律规定。因此对原告的此项的诉求不予以确认。(《侵权责任法》第22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政策解读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政策解读 1、为什么要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制度? 为落实党中央“更加注重以人为本,更加注重保障和改善民生”,以及国家“建立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要求,减轻员工医疗费负担,解决员工后顾之忧,增强企业凝聚力、吸引和留住人才,调动职工积极性,保障退休人员身心健康,促进企业持续稳定发展,构建和谐中海、百年中海。 2、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的依据是什么? 根据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2]18号)、《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92号),以及《关于下发〈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补充医疗保险方案〉的通知》(中海人[2010]71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集团上海地区的实际,制订本地区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3、企业补充医疗保险适用人员范围有哪些? (1)在职职工:是指与集团各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在册职工。 (2)退休人员:是指由集团各单位办理退休(职)手续,且确认其退休关系隶属中国海运的,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在册退休(职)人员。 4、补充医疗保险可报销哪些费用? 补充医疗保险是对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后,由员工(包括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下同)个人自负部分医疗费用进行报销。 “个人自负医疗费”是员工因病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经基本医疗保险、工会职工互助保障、船东责任险理赔支付后的个人自负部分,包括员工从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医疗账户中支付的资金。具体包括自负、分类自负和个人医疗账户支付医疗费,但不含自费医疗费。 5、员工年度内发生的门急诊费用,其中个人自负医疗费用如何报销 (1)在职职工年度内个人自负医疗费用,由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按90%给予报销,年度累计最高报销限额为1,500元。 (2)退休人员年度内个人自负医疗费用,由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按90%给予报销,年度累计最高报销限额为2,500元。

【实用】保证合同纠纷代理词范文2篇

保证合同纠纷代理词范文2篇保证合同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达成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代为履行或连带责任的协议。今天要与大家分享的是:2篇保证合同纠纷代理词相关范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阅读! 保证合同纠纷代理词范文篇一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重庆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下称原告或某汽车销售公司)的委托,担任该公司诉重庆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下称被告或运输某公司)汽车消费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的代理人,通过详细了解案情,分析证据和查阅相关法律法规,现就该案发表以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审理参考: 一、本案案由应定为保证合同纠纷 本案中,被告某公司为拓展挂靠业务而找到购车人,购车人到某汽车销售公司购车后挂靠在某运输公司,应付车款由某公司集中起来统一分期交给某汽车销售公司,再由某汽车销售公司付给银行,并且某公司为所有挂靠在其名下而从某汽车销售公司购车的购车人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本案原告某汽车销售公司是依据双方于20xx年10月19日签定的《协议》而起诉某公司,该无名《协议》从内容上不难看出实际上是一份保证合同,因此本案定性为保证合同纠纷为妥。 二、根据现行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连带担保责任中债权人有通过起诉债务人和担保人,或者单独起诉保证人实现自己诉权的选择权。本案仅列某公司为被告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6条的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可以将债务人或者保证人作为被告提起诉讼,也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该条款是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代理词 陈万强 郭冬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各位陪审员: 北京国荣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郭冬的委托,就其与原告李海龙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指派我(陈万强)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开庭前本人仔细阅读了与本案的有关的证据材料,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对本案的事实情况巳有全面的了解和把握,现根椐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李海龙与被告郭冬之间雇佣关系依法不成立 2010年8月2日被告人郭冬与王占伟双方订立《工程承揽合同》合同约定被告郭冬以包工不包料的形式承建王占伟位于吉林省长春 市经济技术开发区56号的四间瓦房,被告郭冬按照合同要求建完主体工程后,将房屋的外墙粉刷工程承包给李勇并约定粉刷验收后,从王占伟给付的工钱中支付720元给李勇作为报酬,2010年8月11日李勇邀请其侄子李海龙作为帮工一起进行房屋外墙粉刷,并且议定同时上工,工钱平均分配,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可以确定被告人郭冬与李勇之间是承揽合同关系,而原告

李海龙是其叔李勇请来的帮工,由此原告李海龙与被告郭冬之间雇佣关系依法不成立。 二、被告人郭冬依法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10年8月11日李勇邀请其侄子李海龙作为帮工一起进行房屋外墙粉刷,并且议定同时上工,工钱平均分配,由此可以确立李勇与原告李海龙之间是属于雇佣关系,2010年8月14被告人郭冬用其在王占伟家挑选的树木,帮李勇搭建脚手架,但未搭完整,2010年8月15日李勇和其侄子原告李海龙将脚手架搭完整后开始动工粉刷,当天下午三事许,由于搭脚手架的树木霉烂而断裂,导致原告李海龙从吊架上摔落在地,造成骨折,住院治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原告李海龙受雇于李勇一起进行房屋外墙粉刷,因此李勇作为雇主应当对雇员李海龙在房屋粉刷过程中由于搭脚手架的树木霉烂发生断裂导致意外摔伤承 担全部责任,并且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五十六条“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

商业医疗保险的理赔技巧

招商银行自家的保险公司 商业医疗保险的理赔技巧 很多投保者在申请保险理赔的时候会发现,投保容易理赔难,往往在会遇到很多意想不到的纠纷。其主要原因还是大家对保险知识仍不是很了解,今天小编就以商业医疗保险为例来讲解一些关于理赔的小技巧,帮助大家减少理赔时所发生的纠纷。 商业医疗保险的理赔技巧 首先大家要了解到,商业医疗保险主要要有三种理赔方式。第一种,报销型。即由参保者个人先支付医疗产生的费用后,再凭借各项费用的单据向保险公司进行理赔,保险公司会在最高保障金额内实行报销。但为了避免出现索赔金额超过实际的医疗费用和多重索赔的现象,对于有社保的人群,只有在社保进行报销后,保险公司才会补充剩余的费用。第二种,定额型。这类险种与参保者实际产生的医疗费用无关,在理赔时也无需向保险公司提供收据。是与参保者投保时选择的保障金额有关,当参保者被确诊为合约条款中的疾病时,保险公司将会按照合同中的保障金额进行理赔。第三种,住院津贴型。这种保险是针对参保者在住院期间,每天进行一定的金额补贴。 其次,商业医疗保险的是不可进行重复理赔的。除了有社会医疗保险的,可以先使用医保进行报销,然后再通过商业医疗保险的理赔金额进行补充报销,直到报销费用达到住院医疗所支付的费用以外,其他险种都是不可重复理赔的。很多投保者都有这样一个投保误区,

招商银行自家的保险公司 认为买的也多就能赔偿的越多,反而花费了很多“冤枉钱”。据了解,医疗保险属于补偿型产品,即具有保障金额的赔偿不可超过参保者住院医疗实际所支出费用的补偿原则。因此,各家保险公司的合约条款中,都会明确表示理赔时必须提供医疗费用的原始单据,复印件或其他的费用凭证都不进行受理。倘若参保者在几家保险公司同时购买了医疗保险,在一家没有理赔完实际医疗费用的情况下,才可向其他家保险公司重复申请理赔金,直到理赔金额与实际医疗费用相等,而不会超过实际的支出费用。值得注意的是,当第一家保险公司保留原始的医疗费用收据后,其他保险公司是可接受分割单的,但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却不会认可,因此对于有医疗保障的人群,最好先使用医保进行报销,再凭借医疗保险的结算单据到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 总而言之,大家在购买保险时,一定要看清各项合约条款,有不懂的地方可以电话咨询或者到保险公司的业务大厅进行咨询,只有了解清楚各项条款的容,才能减少理赔的纠纷问题。

承包合同纠纷代理词

篇一: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代理词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本律师经过庭前的调查取证和庭审质证,现结合案件事实、相关证据,就本案几个关键问题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法庭能为参考: 一、原告和被告之间发生工程分包法律关系,而胜某与本案无关。根据被告提供的被告与某商贸公司签订的协议,被告作为承包人承包了多功能训练楼的装饰工程,根据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施工合同,被告又将上述装饰工程的一部分转包给了原告;可见,原告以施工人身份同以转包人身份的被告之间发生工程分包法律关系。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原告有权向被告主张拖欠的工程款。 施工合同的落款表明,甲方是被告而不是胜某,虽无被告盖章,但授权书和报价表都有被告盖章,这足以使原告相信施工合同的甲方是被告而不是胜某,所以原告才同作为被告代理人的胜某签订了施工合同。退一步说,即使胜某无权代表被告和原告签订分包合同,但胜某在被告公司的职务及授权书,都足以使原告相信其有权代表被告签订施工合同,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条的规定,胜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相关法律责任应为被告承担。 而且,事后被告在事实上也认可了该部分工程分包给原告的情况,首先,在原告进场进行施工直至施工完成被告从未提出异议;其次前期的工程款也是被告直接支付给原告。 而被告提供的与胜某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项目管理责任书,是胜某和被告之间的约定,和原告没有关系,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被告不能据此约束原告,也不能据此对抗原告的权益主张。 所以,被告主张胜某是本案被告,根本没有事实依据,这只是被告逃避法律责任的手段。二、被告主张原告没有完成施工合同规定的义务,但被告没有确实的证据证明,其主张不应被支持。 首先,被告提供的工程施工图不能证明原告没有按施工图完成施工义务,这同被告的证明目的不符;被告提供的证据三即工程量一览表,也不符合被告的证明目的,该证据上只有胜某的签字及施工的项目和价格,这不能说明原告没有完成施工合同中约定的施工义务,被告也不能据此证明这些施工项目是应该由原告完成或是所谓后续由其他施工队完成的。 其次,原告多次讨要工程款,被告只是告知是因为菏泽公安局没给所以不能支付给原告,而且,在原告施工完毕离场后一年多的时间里,被告及菏泽公安局也没有对原告的施工完成与否和工程质量提出异议,这都说明原告是按时按质施工的。 所以,被告虽然提出很多理由试图说明原告没有完成施工任务,但其提供的证据材料都不能合法、充分的证明原告没有施工完毕,被告提出这么多理由无非是不想支付原告工程款而已。 三、原告按被告的要求进行工程增项,被告应支付原告相应工程款。工程原定为70日完工,但正因发包方有增加的工程要求,所以原告同所带工人将增项部分全部做完后在2011年3月22日才全部离场。根据原告的计算,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工程增项费用887780元。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应支付原告拖欠的工程款及利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原告与被告约定应支付原告工程款265万元,被告已支付37万元,被告还应支付原告228万元。再根据本司法解释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根据原被告双方的施工合同,被告应在原告完工后支付所有的工程款,所以拖欠的利息应从原告完工日后开始计算直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 北京市京翰律师事务所:周信电话:152********

商业保险告知书(员工版)

商业保险告知书 一、投保须知 1、员工初次投保时需要提供信息: 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医保身份、理赔银行卡号、开户行全称 2、注意事项: ?【身份证号码】:必需正确,不然无法投保 ?【银行卡号】:每一参保单位只能选择一家银行开设理赔帐户,通常理赔款打到员工个人帐户,需要提供的银行信息可以是以下两种中任意一种: ?存折卡号(软卡上的卡号) ?ATM卡号(硬卡上的卡号),同时还要提供此卡的开户银行全称 ?请勿提供信用卡卡号 二、理赔须知 1、就诊医院:医保范围的二级(含二级)以上定点公立医院 2、持卡就医: 1)凡参加社会医保缴纳者,门急诊 ◆按照医保规定持社(医)保卡结账, ◆或提供医保已分类结算的收据 2)凡参加社会医保缴纳者,住院(包括生育住院) ◆按照医保规定持社(医)保卡结账 ◆或提供医保已分类结算的收据 ◆或到社(医)保中心进行医保结算,理赔时须提供医保结算单原件及收据复印件 3)因各地医保政策不同,如有特殊情况,请与服务人员联系,报备相关情况。 3、申请理赔期限: ◆一般情况下,当月诊病,月底员工可以开始递交索赔申请材料,参保单位保单制作完毕后进行 理赔。 ◆自发生就诊费用的90天内应申请理赔,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如女员工生育费用可延长30天, 须提前告知),但不可跨年度理赔。 4、各种化验:疾病性检查,申请赔付时应将检验报告附上 5、处方配药:就诊医院处方只能在该医院药房配取,外配处方或自行购药,一律不予给付。 6、医疗收据遗失:收据原件遗失一律不可赔付,医院证明或收据复印件均无效 7、多方投保:若员工若有其他机构补偿,可以提供给付单或分割单原件及收据复印件,在扣除其他 机构补偿后按照约定比例给付。 8、员工提供的理赔材料中包括: ◆填写《团体医疗保险索赔清单》 ◆病历卡(就医记录册)封面复印件;病史复印件; ◆医疗费收据原件,医疗费清单、化验单、检查报告单; ◆住院:除以上提到材料另须提供住院费用收据原件;住院费用明细单原件,出院小结复印件。 ◆:除以上提到材料另须提供孕产妇健康手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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