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外标准的主要差异(纺织业)

国内外标准的主要差异(纺织业)
国内外标准的主要差异(纺织业)

国内外标准的主要差异

从标准概念定义上来讲,我国和国际上是一致的。我国目前实行的GB/T 20000.1-2002《标准化工作指南第1部分:标准化和相关活动的通用词汇》中关于标准和标准化的概念采用的是ISO/IEC 指南2:1996《标准化和相关活动的通用词汇》(英文版)。

标准作为加速产品贸易的一种语言和工具,已被公众广泛承认,技术标准不仅可以在条文上限制外国产品的进入,而且可以在实施过程中对外国产品的销售设置重重障碍。因此,一些国家广泛应用卫生标准、环境保护标准、人身安全防护标准等限制国外产品的进口。

然而,在标准的使用和标准的功能方面,我国和其他国家有所不同。

一、我国标准的特点

我国标准按照其性质、约束性、地位和作用、发生作用的范围和审批级别、标准化对象在生产过程中的作用等可以分成若干种类和级别。其中,根据发生作用的范围和审批标准的级别,我国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4级;根据标准的约束性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用字母符号“/T”标明了该标准的法律效力。

我国标准制定的程序一般包括:预阶段、立项阶段、起草阶段、征求意见阶段、审查阶段、批准阶段、出版阶段、复审阶段、废止阶段,一共9个阶段。编制标准时一般要从政策性、技术性、经济性、适用性、协调性和统一性等几个方面综合考虑。在标准制定过程中,首先要依据所确立的目标来选择标准规定的内容,主要包括1)健康、安全、环保;2)接口、互换、兼容性;3)满足贸易需求;4)相互理解;5)产品适用性。同时要遵循性能原则、可证实性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对于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企业对有国家标准或者

行业标准的产品,可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部门申请产品质量认证。

二、国外标准的特点:

(一)ISO标准化组织:

国际标准化组织(ISO) 在制定国际标准过程中,要确保制定过程的透明度(文件公开)、开放性(参加自由)、公平性和意见一致(尊重多种意见);要确保国际标准的市场适应性。(二)欧盟标准化战略:

欧盟(EU)标准化战略强调参加国(27个国家)要把国际标准化战略作为重点,要统一在国际标准化组织中进行标准化提案,要在国际标准化活动中形成欧洲地位,加强欧洲产业在世界市场上的竞争力。现在欧盟在国际标准化舞台上具有绝对的优势。

(三)美国、日本和欧盟等主要发达国家标准化活动的特点:

发达国家在制定标准的时候,已经由首先考虑本国市场,转向最大限度地控制国际标准,即:尽量使国际标准向本国的相关标准靠拢,积极倡导在国际范围内采用对本国有利的标准,通常情况下就是希望国际上采用本国的相关标准。

欧盟成员国是通过设置技术标准阻挡他国产品进入最多的国家,技术标准已经从过去主要解决产品零部件的通用和互换问题,更多地变成一个国家实行贸易保护的重要壁垒。美国和日本等发达国家也都把确保标准的市场适应性、国际标准化战略、标准化政策和研究开发政策的协调、实施,作为标准化战略的重点。

(四)国外标准的实施

在工业发达国家,标准一般都是推荐性的,不具有强制约束力,但标准一旦为法规所引用,便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成为贸易保护的合法工具。技术法规对标准的引用非常灵活,既

可以全部引用,也可以部分引用,还可以根据国家经贸政策及市场形势的改变随时调整法规,而不必顾及标准的技术属性。

此外,一些国家还利用商品的包装和标志标准法规给进口商品增加技术和费用负担,达到设置贸易壁垒的目的。如:德国和法国禁止进口外形尺寸与本国不同的材料用于包装或填充,在特定情况下,这类包装材料只有在提供了消毒证明后才允许使用。

美国与我国标准的差异

(一)标准分类上的差异

美国的产品标准以ASTM 标准为主,依产品最终用途分类为:男士衬衫用织物;男女式外衣用织物;男女式浴衣、睡衣及内衣用织物;职业服装和工作服用织物;风雨衣?雨伞蓬盖布等防水用品;室内家具及装饰用织物;床上用品织物;领带和围巾;泳衣用织物;手帕、餐巾和台布;毛毯等织物。

无论是羊绒羊毛混纺面料,还是纯棉面料;无论是机织面料,还是针织面料;只要是用于加工外穿服装,均执行《男女式外衣用织物》标准。可见,美国的纺织产品标准不是依产品所用纺织纤维类别(棉、毛、丝、麻或化纤)的不同而划分的。当然也不会有专为以羊绒纤维为原料的产品所制定的标准。因此国外买家订货时对产品的质量要求大多不是指定符合哪个产品标准,而是提出各项具体的要求,写入合同。这样就造成同样的考核项目,客户不同,要求达到的指标不同。

而我国产品标准最初是生产型标准,因此是根据产品生产企业不同(例如:毛纺织、棉纺织、丝纺织)或加工工艺不同(例如:机织、针织;精纺、粗纺)来分类制定标准,并且由不同的纺织品标准化分委会归口管理。目前主要分为棉纺织印染产品、毛纺织品、麻纺织

品、丝产品、针织品、化纤、家纺、产业用纺织品等大类。在各大类标准中,又根据不同阶段的产品形成了原料、中间产品、最终成品的产品标准链,如毛纺产品大类中的羊绒产品就制定了《山羊绒》、《羊绒针织绒线》、《精梳羊绒织品》、《粗梳羊绒织品》和《羊绒针织品》等一系列产品标准。

我国的这种纺织标准体系使得每一个纺织产品都能很方便地找到其对应使用的标准。但是,近年来纺织纤维使用的多元化使得许多纺织产品都是由多种纤维混纺制成的,不易简单地归于某类纺织品。这就不可避免地造成了同一纺织产品有多于一个产品标准与其对应的局面。而这多个产品标准的考核指标有时不完全一致。

(二)标准结构上的差异

由于发达国家的产品标准是贸易型标准,所以只关注产品是否能满足使用要求,一般只规定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对外观质量、包装、检验规则等是在合同中作规定。他们对外观质量的重视程度和内在质量是一样的,往往是派人住厂检验或委托中国境内的公证检测机构进行检验。虽然合同规定的条款比较笼统,但操作起来判定合格尺度很严格,无论是什么疵点都不会放过。而我国现在实施中的产品标准是以最初的生产型标准为基础,虽然经多次修订,尽量与国际接轨,但仍未彻底摆脱产品加工生产作业指导书的痕迹。因此标准过于细化,除对由不同原料和加工工艺生产的产品分品等规定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外,一般还包括外观疵点的考核规定、验收规定、包装规定等。

(三)标准技术指标的差异

我国的产品标准对应于美、欧、日买家采购合同,其实也就是这些国家的自愿共识标准。国外买家的考核指标多于我国产品标准,例如:干洗性能的相关考核我国没有规定。另外,国外买家的某些考核指标高于我国产品标准,例如:抗起球性。

由于多年来我国制定方法标准“能采用国际标准要尽量采用” 的原则要求,多数试验方法国标等同或修改采用ISO 标准,因此技术内容与ISO 标准一致,但与美国标准有差异。有一些测试项目,尤其是起毛起球试验方法和部分染色牢度试验方法,美标方法的试验条件参数规定使试验对试样的处理更为剧烈,即同一产品按ISO 标准检测合格,但按美标却不一定合格。

(四)纺织品标签之间的差异

我国的GB 5296.4《消费者使用说明纺织品和服装的使用说明》、GB/T 8685《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的图形符号》和FZ/T01053《纺织品纤维含量的标识》都规定了纺织品及服装中的纤维含量和使用说明,内容较全面。标准中规定纺织品销售时,必须标注产品的纤维含量,若是两种纤维混纺或交织的,其中一种不得低于5%。因此,我国的强制性标准与美国的法规基本接轨。

(五)燃烧性能之间的差异

美国较重视纺织品的阻燃性。以法令、法规形式加以规定的纺织品阻燃性能要求,涉及服装、床上用品、纺织品等用纤维布料制成的商品,进入市场前要按阻燃性能标准要求进行测试,只有获得安全标志的产品才准许进入市场。

我国对纺织品和服装没有易燃性的考核项目。我国GB 8965《阻燃防护服》和GB 17591《阻燃机织物》国家标准,仅适用于采用了阻燃剂,进行阻燃后处理的或用于防护服类的产品。与美国的易燃性概念不同。

(六)我国控制有害物质的技术法规与美国法规的差异

我国GB18401《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是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标准具有法律属性,在一定范围内通过法律、行政法规等强制手段加以实施。该标准从2005 年1 月

1 日起正式实施。该标准对甲醛含量、PH 值、色牢度、异味、可分解芳香胺染料的限量值都作了规定。

我国的GB/T18885-2002《生态纺织品技术要求》,对纺织品中偶氮染料、致癌染料、致敏染料也提出了限量,其指标与国际标准接轨。

美国在国家政府在技术法规层面对偶氮染料等虽然暂时还没有立法。但实际上的禁用已经在国际间的双边贸易中全面展开。美国以AATCC 为代表,要求对进入美国市场的纺织品、染料和中间体等都要求有提供相应的检测报告或担保证明。美国客户在对从我国进口的纺织服装提出甲醛含量、pH 值、可分解芳香胺染料、重金属等限量要求,如出口企业若达不到要求,则很有可能失去订单。

欧盟和我国标准的差异

欧盟标准化战略强调参加国(27个国家)要把国际标准化战略作为重点,要统一在国际标准化组织中进行标准化提案,要在国际标准化活动中形成欧洲地位,加强欧洲产业在世界市场上的竞争力。现在欧盟在国际标准化舞台上具有绝对的优势。(一)通过立法加强对纺织品和服装涉及安全、卫生项目的要求,与我国不同,欧盟通过技术法规,规定了对产品的基本技术要求,并据此制定或采用相应的标准作为产品技术规格的辅助性要求。标准虽是自愿的,但欧盟对指令相关的标准进行通报,并承认符合通报标准的产品也就符合相关指令要求。这一点与我国现行的以国家标准要求不同,更具有权威性。(二)行业协会具有权威性

有时根据市场消费者的反映,行业协会也制定自己的一些协定,由纺织品和服装生产商、进口商、批发商共同遵守,以保护消费者和自身的利益。这种协定虽不具有法规效力,但权威性不容忽视。如2001 年4 月,德国服装生产商、进口商和批发商达成了一个新的关于带

兜帽儿童服装的协定。由于系带紧系易引起严重伤害事故使企业决定放弃这一产品,带兜帽的儿童装必须用代替物如勾扣或钮扣,如果系带用于装饰,不应长于8cm。

(三)对纺织品和服装标记的要求非常具体和严格,并且是强制性的。

截止目前,每个欧盟国家单独规定其国内工业品的包装和标记,作为1992 年统一市场方案的一部分,欧盟现在努力减少障碍建立新的规则,以便在每一欧盟国家方便商品销售。保养标签不同于纤维成分标记,目前没有统一的欧盟保养标签法规。产品出口到欧盟时,保养标签不是强制性的(奥地利例外),但欧洲纺织协会推荐使用保养标签,这样发生问题时,生产商能在另一法令(产品责任法)下承担责任。保养信息不包括文字,只可用符号标记(如ISO 保养标记),此时生产商需付费。在欧盟,保养标签只由这些符号组成,但对纺织品不是强制性的,生产商两者都可用,既可在保养标签上用符号,又可加上文字。标准主要差异如表所示。

表:与欧盟的主要差异

备注:欧盟标准以ITS 标准为例;我国标准以GB/T 8878—2009(双面织物、一等品)为例。

(四)欧盟对生态标准要求严格;我国除考核pH 值、甲醛含量、禁用偶氮染料项目外,其他为非强制性要求。

(五)欧盟标准同样是贸易型标准,在考核内容上与美国产品标准类似,与我国的不同之处主要表现在:

⑴缩水率测试方法与我国相同,但缩水率指标较我国严格。缩后指标确立的基准不同,我国更侧重于生产工艺,不考核干洗尺寸稳定性。

⑵ 各项色牢度指标与我国标准中优等品基本相同,但高于一等品指标。

⑶服装外观考核中,我国规定了具体的扭曲率范围,但欧洲标准中规定为“无明显变形及变色”,考核的角度不尽相同。

⑷ 强力测试:我国采用弹子顶破强力,欧盟采用胀破强力。

⑸欧盟标准中没有耐光汗色牢度考核项目。

⑹ 缝制要求:欧盟与美国市场要求一样,通常在贸易合同中加以限定。

⑺公差考核按测量长度设置,与我国不同。

(六)关于公制标记(1999 年12 月17 日)欧盟部长会议达成一致,公制法令推迟执行“公制唯一”至2010 年1 月1 日,欧洲销售公司可继续使用公制和英制。对于不符合产品标记规定的产品,欧盟成员规定不尽相同。如瑞典规定,到达前未标记,商品必须在到达后30 天内正确标记,未正确标记的产品,可重新出口(在海关监督下,货到后30 天内),如果未正确标记,也未重新出口,货物将被没收。

(七)包装回收问题

这是纺织品和服装出口一个新的动态,发展很快。这方面主要是德国有要求。进口到德国产品要求使用改进过的包装材料,并支付包装收集费用,公司可使用绿点体系

(Dreen Dot System)来适应这一要求。绿点标志说明费用已付给

Dualas System Deutschland(DSD),在德国负责收集和回收包装物的公司为非盈利性公司。所有包装物(集装箱除外),付费给绿点。出口商必须确信其德国进口商有DSD 许可。另外,Eco-Label 标志基于产品生命周期分析,从制造(包括选择原材料)到销售、消费和使用,到最终处理,势必将会对纺织品和服装的包装提出新的要求。我国暂无相关规定。

(八)控制有害物质的主要监控项目及与我国标准的差异

⑴禁用偶氮染料

纺织品服装使用含致癌芳香胺的偶氮染料之后,在与人体的长期接触中染料可能被皮肤吸收,并在人体内扩散。这些染料在人体的正常代谢所发生的生化反应条件下,可能发生还原反应而分解出致癌芳香胺,并经过活化作用改变人体的DNA 的结构,引起人体病变和诱发癌症。

1999 年德国政府的食品及消费品法的第六修正案在1994 年第二修正案的20 种致癌芳香胺的名单上加上了欧共体保健委员会的EU 指令67/1548 的附录C2 提出的涉及的对氨基苯胺及2-甲氧基苯胺两种,成为22 种致癌芳香胺,并称对2,4-二甲基苯胺和2,6-二

甲基苯胺尚在讨论之中。而Oeko-Tex Standard 100 几经修订,2000 年版中有关致癌芳香胺的品种,在先前版的22种致癌芳香胺(与德国第六修正案的名单相同)的基础上,增加了2,4-二甲基苯胺和2,6-二甲基苯胺,剔除了对氨基偶氮苯,确定为23 种致癌芳香胺。

1994 年7 月,德国政府首次以立法的形式,禁止生产、使用和销售可还原出致癌芳香胺的偶氮染料以及使用这些染料的产品。随后,荷兰政府也于1996 年7 月公布了一个其基本内容类似于德国政府的法令(Waren-werregeling Azo-klearstoffen);1997 年1 月21 日,法国政府也以官方公报(Office Gazette of the French Republic,

Notification97/0141/F)的形式作出相应规定;1998年7 月29 日,奥地利政府以联邦公报的形式发布了一个关于偶氮染料的法令(Azo Ordinance,BGBLⅡ Nr.241/1998)。欧盟禁用偶氮染料(2002/61/EC,2003/03/EC)法规于1992年颁布,涉及禁用部分染料,但不明确。1994 年公布了该法令第2 次修正案,明令禁止生产、使用和销售可还原出20 种致癌芳香胺的偶氮染料以及使用这些染料的产品,并规定从1995 年1月1 日起实施。由于法令中缺少检测方法等原因,其实施日期一再推迟。1996 年在第5 次修正案中再次明确了实施日期。1999 年的第6 次修正案中增加了2 种致癌芳香胺。禁用的可还原致癌芳香胺的偶氮染料为22 种。该法令规定纺织产品上致癌芳香胺的最大限定值为30mg/kg。

目前,禁用偶氮染料的监控已成为国际纺织品服装贸易中最重要的品质控制项目之一,也是生态纺织品最基本的质量指标之一。我国的强制性国家标准GB 18401《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规定对在还原条件下染料中不允许分解出致癌芳香胺(23 种)染料禁用。该指标与国际接轨。

⑵ 致癌染料

致癌染料是指未经还原等化学变化即能诱发人体癌变的染料,其中最著名的品红染料早在100 多年前已被证实与男性膀胱癌的发生有关目前市场上已知的致癌染料有11 种,但被列入生态纺织品监控名单的仅为7种。

⑶ 致敏染料

是指某些会引起人体或动物的皮肤、粘膜或呼吸道过敏的染料,有专家按染料直接接触人体引发过敏性接触皮炎发病率和皮肤接触试验情况将染料过敏性分成7 类:强、较强、稍强、一般、轻微、很轻微、无。大量研究表明,目前市场上初步确认的有27 种,但在生态纺织品监控名单中仅列入其中的19 种。

关于致癌染料和致敏染料,目前国际上尚无一个国家对纺织品使用这类染料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也无任何强制性的标准或限定值。我国GB/T18885-2002《生态纺织品技术要求》,对纺织产品中的7 种致癌染料、20 种致敏染料提出了禁用,其指标与Oeko-Tex100 标准相一致。

⑷ 甲醛含量

甲醛作为天然纺织品树脂整理的常用交联剂而广泛应用于纯纺或混纺产品中,也包括部分真丝产品,赋予其防缩、抗皱、免烫和易去污等功能。甲醛对生物细胞的原生质是一种毒性物质,它可与生物体内的蛋白质结合,改变蛋白质结构并将其凝固。甲醛会对人体呼吸道及皮肤接触,并对呼吸道粘膜和皮肤产生强烈刺激,引发呼吸道炎症和皮肤炎。另外,甲醛对皮肤是强刺激剂,同时也是多种过敏症的引发剂。虽无直接证据,但仍有报道甲醛可能会诱发癌症。含甲醛的纺织品在穿着或使用过程中,部分未交联的或水解产生的游离甲醛会释放出来,对人体健康造成损害。

关于甲醛含量:德国政府1993 年10 月20 日颁布的“危险品法” 对甲醛作出了如下规定:纺织品上游离甲醛的含量超过1500mg/kg 时必须做如下标识:“含甲醛,建议在第

一次使用前洗涤,以减少皮肤瘙痒”。奥地利的法规(BGBL Nr.194/1990)、日本政府的法规112、荷兰政府1997 年7 月的法规草案、法国政府的官方公报等对限定值均作出了明确规定。甲醛含量测试方法一般分为测定游离甲醛的水萃取法和测定释放甲醛的气体萃取法。对人体穿着或接触的纺织品采用水萃取法较为合理。

我国的强制性国家标准GB 18401《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中对甲醛含量按婴儿用品、直接接触皮肤、非直接接触皮肤分类后分别进行了限量。与欧盟指令和目前的国际通行的实际控制标准基本一致。

⑸ pH 值

人体皮肤表面呈微酸性以保证常驻菌的平衡,防止致病菌的侵入。如果纺织品上的pH过高,会对皮肤产生刺激,并使皮肤易受到其他病菌的侵害。

目前欧盟及欧洲各国均没有制定控制pH 值的法规,在Oeko-Tex100 标准中对该项目有规定。我国的强制性国家标准GB 18401《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中对甲醛含量按婴儿用品、直接接触皮肤、非直接接触皮肤分类后分别进行了限量。严于欧盟法规。

⑹ 可萃取重金属

纺织品中染料加工和纺织品印染加工过程中也可能带入一部分重金属。对天然纤维类织物而言,重金属还可能从环境中来。重金属对人体的累积毒性是相当严重的,重金属一旦为人体所吸收则会累积于人体的肝、骨骼、肾、心及脑中,当影响的器官中重金属累计到某一程度时,会对健康造成无法逆转的巨大损害。此种情形对儿童尤为严重,因为儿童对重金属的吸收能力远高于成人。

事实上,纺织品中可能含有的重金属绝大部分并非处于游离状态,对人体不会造成损害。所谓可萃取重金属是模仿人体皮肤表面环境,以人工酸性汗液对样品进行萃取,并测定可萃取的、可能进入人体对健康造成危害的重金属含量,Oeko-Tex 100 标准生态纺织品中锑

(Sb)、铅(Pb)、镉(Cd)、铬(Cr)、钴(Co)、铜(Cu)、镍(Ni)和汞(Hg)含量都规定了限量。

我国的我国GB/T18885-2002《生态纺织品技术要求》,对纺织产品中的重金属提出了限量,其指标与Oeko-Tex 100 标准相一致。

⑺ 镍(Ni)标准释放量

服装敷料或饰品中含镍配件直接或长期与人体皮肤接触会引起过敏和严重的皮炎。关于镍(Ni)标准释放量,欧盟1994 年就颁布指令(94/27/EC),对可能与皮肤长时间接触的含Ni 产品,其标准释放量每周不得超过0.5μg/cm2·星期。产品包括:耳环、指、拉链、服装上的金属部件和饰件。

1997 年7 月20 日,欧盟发布了三个协调标准——EN1810、EN1811 和EN12472,明确镍标准释放量的定量分析方法。目前,对出口欧洲的服装都要求提供按欧盟协调标准检测镍标准释放量的检测报告。

德国关于镍释出用品条例:规定镍的限量为0.5μg/cm2·星期。英国、丹麦都对此制订有严格的标准,并加以监控,其检测方法包括标准释放量检测方法和加速磨损、腐蚀的检测方法。

目前我国标准中没有对该项目进行限量控制。

⑻ 含氯酚(PCP 和TeCP)

五氯苯酚(PCP)是纺织品织造浆料、印花色浆等传统采用的防霉防腐剂。动物试验表明,五氯苯酚是一种强毒性物质,对人体具有致畸和致癌性;且其化学稳定性很高,自然降解过程漫长,对环境也会造成持久的损害。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PCP 在燃烧时会释放出二恶英类化合物。因此,在纺织品和皮革制品中使用受到严格限制。

在1993 年10 月14 公布的德国的化学品法中规定,对纺织品中五氯苯酚、五氯苯酚钠及所有五氯苯酚其他化合物的最大含量不得超过5μg/g,并禁止PCP 含量超过5μg/g 的产品进口贸易。

欧盟91/173/EEC 指令指令:产品允许的五氯苯酚的最大浓度为1000mg/kg,以此浓度作为“使用”与“未使用”的界限。

法国政府的官方公报规定(PCP 和TeCP)限定值:

不直接接触皮肤: 限定值5 mg/kg;

直接接触皮肤:0.5 mg/kg。

荷兰的PCP 法令(Act on PCP,18.02.94)规定:PCP 的限定值:5 mg/kg。

奥地利的PCP 禁令(BGBL Nr.58/1991):PCP 的限定值:5 mg/kg

瑞士的物质法令对PCP 的限定值PCP、TeCP 的限定值:10 mg/kg。

我国强制性标准未对该项目作出规定,因此,在该指标的考核上低于欧盟法规。

我国的GB/T18885-2002《生态纺织品技术要求》,对纺织产品中含氯酚(五氯苯酚(PCP)、2,3,5,6-四氯苯酚(TeCP))提出了限量,其指标值与Oeko-Tex100 标准相一致。

⑼ 总镉(Cd)含量

某些塑料敷料或产品含有对人体有害的重金属总镉(Cd),能引起肾脏的损伤和贫血,且积累效应对环境也非常有害。

关于对镉(Cd)的控制,欧盟指令91/338/EEC中明确规定:在最终产品中总量不得超过100mg/kg;荷兰政府1999 年6 月1 日公布的法令(Cadmiumbesluit)和瑞士政府颁布的物质法令附录4.11(Substance Ordinance,Appendix4.11)均将最终产品中总镉含量限定为100mg/kg;德国政府也分别在“危险品法规”和“禁用化学品法规”对镉的使用作出

明确规定。很显然,纺织品,特别是服装辅料误用镉的可能性很大,因此国际上有不少买家都将镉含量的测定列为常规监控项目,并按相关法规确定了限定值。

⑽ 六价铬Cr(Ⅵ)

铬盐在纺织品上往往是作为染色的固色剂使用的,因此在纺织品也有残留。Cr(Ⅵ)是一种强氧化剂,能引起皮肤刺激疼痛和过敏,在高浓度时具有致癌性,是对人体和环境有相当毒性的重金属离子。因此,在生态纺织品(消费品)标准中,在对总含Cr 量进行监控的同时,对Cr(Ⅵ)也进行严格的控制。

关于对六价铬(Cr+6)的控制,德国政府颁布的法令中将其列入禁用的危险品名单,规定其在最终产品中的检出量不得超过3mg/kg(检出限),实际上就是规定在最终产品上不得存在六价铬。瑞士政府在其颁布的消费品法(Ordinance on Commodity Goods,Art.2,24)中也规定禁用六价铬,但限定值尚未公布。

我国的GB/T18885-2002《生态纺织品技术要求》,对纺织产品中有六价铬Cr(Ⅵ)规定为“低于检出限”。

⑾ 含氯有机载体

聚酯纤维纯纺及混纺产品染色常采用的载体染色工艺,某些廉价的含氯芳香族化合物如三氯苯、二氯甲苯是高效的染色载体。但研究表明,这些含氯芳香族化合物会影响人的中枢神经系统,引起皮肤过敏并刺激皮肤和粘膜,对人体有潜在的致畸和致癌性。由于含氯芳香族化合物十分稳定,在自然条件下不易分解,对环境十分有害。尽管含氯苯的生态毒性问题长期以来一直有争论,但国际上许多法规一直未将含氯苯列入控制使用的范围。

Oeko-Tex100 标准对有机氯载体规定的限量值为1.0mg/kg。我国的GB/T18885-2002《生态纺织品技术要求》,对纺织产品中有机氯载体的限量为1.0mg/kg。

⑿ 杀虫剂(农药)

天然植物纤维在种植中会用到多种农药,有一部分会被纤维吸收,虽然在纺织品加工过程中绝大部分被吸收的农药会被去除,但仍可能有部分会残留在最终产品上。这些农药对人体的毒性强弱不一,且与在纺织品上的残留量有关,其中有些极易经皮肤被人体所吸收,对人体有相当的毒性。

Oeko-Tex100 标准规定杀虫剂总量五氯苯酚/四氯苯酚(PCP/TeCP)的限量值,婴幼儿用为0.5 mg/kg,直接接触皮肤用品、不直接接触皮肤用品、装饰材料为1.0mg/kg。

我国的GB/T18885-2002《生态纺织品技术要求》,对纺织产品中杀虫剂(包括PCP/TeCP)限量值,婴幼儿为0.5mg/kg,直接接触皮肤用品、不直接接触皮肤用品、装饰材料为1.0mg/kg,与Oeko-Tex100 标准一致。

⒀ 色牢度

尽管并无证据表明纺织品上所使用的染料一定对人体有害,但提高纺织品的色牢度无疑可以最大可能地降低这种风险。生态纺织品标准中选择耐水渍、耐汗渍(酸性/碱性)、耐摩擦(干/湿)和耐唾液这四种与人体穿着或使用纺织品直接有关的色牢度指标作为监控内容。

欧盟及欧洲各国的法令、法规没有对色牢度指标的规定。我国的强制性国家标准GB 18401《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中对色牢度进行了限量。因此,在该项指标上我国要求高于欧盟法规。

欧盟的纺织品生态标签(Eco-Label)规范、Oeko-Tex100 标准对色牢度进行了限量规定,我国的GB/T18885-2002《生态纺织品技术要求》与其接轨。

⒁ 气味

纺织品有特殊的气味散发出来,表明有过量的化学药剂残留在纺织品上。因此,须限制其用量或限制使用。Oeko-Tex100 标准中规定纺织品中无异常气味(指发霉、高沸点汽油、鱼腥、芳香烃和香水的气味)。

我国的强制性国家标准GB 18401《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中对气味进行了规定,但没有对香味进行限定,基本上与欧盟生态标准接轨。

⒂ 有机锡化合物(TBT&DBT)三丁基锡(TBT)常用于棉纺织品的抗微生物整理。高浓度的有机锡化合物能引起人的皮炎和内分泌失调,其损害程度与剂量和人的神经系统有关。此外,有机锡化合物对水生物的毒性相当大,会造成对环境的损伤。

关于有机锡化合物,欧盟的“危险品指令”、世界卫生组织都作有明确规定,德国也已向欧盟通报,拟出台全面禁用有机锡化合物的法令。

我国的我国GB/T18885-2002《生态纺织品技术要求》,对纺织产品中有机锡化合物(TBT&DBT)三丁基锡(TBT)的进行了限量控制。

⒃ 抗菌整理

纺织品抗菌防臭、防虫整理所采用的抗微生物整理剂通常是有机化合物或季铵盐,它们中的大部分都有一定的毒性,虽然最终产品的畸形毒性和慢性毒性指标一般都大大低于安全性限定要求,但凡欲申请生态纺织品标签的产品均不允许进行抗微生物整理。

关于抗微生物整理剂,德国的“食品和日用消费品法”作出明确规定。

我国GB/T18885-2002《生态纺织品技术要求》规定,在对抗菌整理中,禁止使用不符合GB/T18885 标准中规定的整理剂。

⒄ PVC 增塑剂

PVC 材料广泛用于纺织辅料、涂层织物等,邻苯二甲酸酯类化合物是软质PVC 材料最常用的增塑剂,用量可达40-50%。但研究表明,邻苯二甲酸酯类化合物有致癌性并会对人

体的荷尔蒙系统造成损害,尤其是儿童有可能口腔接触,损害更加严重。因此,欧盟对3 岁以下儿童使用邻苯二甲酸酯类增塑剂作出了临时禁用规定。其检出含量不得超过0.1%。

欧盟1992 年6 月29 日发布的指令92/59/EEC-“通用产品安全要求”(General Product Safety)作出明确规定禁用邻苯二甲酸酯类增塑剂。

我国强制性标准没有对邻苯二甲酸酯类进行限制。我国的GB/T18885-2002《生态纺织品技术要求》,对婴儿类产品中所用的PVC 增塑剂规定0.1%限量。

⒅ 阻燃剂

含溴和含氯阻燃剂是常用的纺织材料阻燃剂,如三-(2,3-二溴丙基)-磷酸盐(TRIS)、多溴联苯(PBB)、三-(氮环丙基)-氧化膦(TEPA)等。长期与这些高毒性的阻燃剂接触会对人体产生不利影响,如免疫系统的恶化和生殖系统的障碍、甲状腺功能不足、记忆力丧失和关节强直等。

德国法规明确禁止在纺织品上使用此类阻燃剂。

在欧盟的(79/663/EEC,83/264/EEC,2003/11/EC)指令中,禁用3 种阻燃剂:三-(2,3-二溴丙基)-磷酸酯(TRIS)、多溴联苯(PBB)、三-(氮环丙基)-氧化膦(TEPA)。

我国的GB/T18885-2002《生态纺织品技术要求》,禁止使用禁止使用不符合GB/T18885 标准中规定的阻燃整理剂,如PBB、TRIS 和TEPA 禁用。

日本与我国标准的差别

㈠燃烧性能

日本同美国、英国等国家一样,对纺织品燃烧性能的要求是以法规的形式出现的,且产品具体指标和试验方法也非常详细。而我国纺织品标准中仅有《阻燃针织涤纶面料》行业标准一项。

㈡有害物质限量

日本对纺织品中有害物质的限量是以法规的形式颁布的,涉及某些重金属化合物、甲醛、防虫蛀剂、农药等。我国制定的强制性国家标准(纺织品基本安全技术要求)中,考核指标的内容仅包括“生态纺织品”中的部分指标:甲醛、pH 值、偶氮染料、异味、染色牢度等五项。我国制定的推荐性国家标准GB/T18885-2002《生态纺织品技术要求》,其内容基本涵盖了日本法规中规定的技术内容。

㈢残断针检验

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对检出残断针的生产者、销售者实行重罚,造成消费者伤害的也需赔偿。因此,日本规定凡进口到日本的服装必须经过残断针检验。为此,原国家商检局对我国出口日本的服装曾专门下发过关于残断针检验的文件。目前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尚未提到关于服装中出现残断针问题的专项条款。

㈣标识

日本对纺织品标识的要求一般有两类内容:纤维含量和使用维护图形符号。若在纺织品上配挂某些特定的标志,则是对产品性能的认可和推荐。我国制定的标志、标识及消费品和服装使用说明标准有:强制性国家标准GB 5296.4—1998《消费品使用说明纺织品和使用说明》;推荐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GB/T8685—1988《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的图形符号》、FZ/T01053—1998《纺织品纤维含量的标识》等,它们均涵盖了日本标志中的内容。

此外日本对纺织产品洗涤后需要考核缝制要求,而我国不考核。

我国与日本纺织品部分标准对比见表。

表:与日本的主要差异

备注: 日本以市场产品典型标准为例;我国标准以GB/T 8878—2002(双面织物、一等品)为例。

2021年国内外汽油标准对比

我国汽油标准与国外汽油标准的对 比 欧阳光明(2021.03.07) 目前国际上较为先进的汽油质量标准分为美、欧、日、《世界燃油规范》四大标准体系。其中,欧盟汽油标准和《世界燃油规范》最具影响力,被许多国家引用。 1.欧盟汽油标准 EN 228汽油质量标准是欧洲统一实施的汽油标准。EN 228标准主要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限定了密度、辛烷值以及硫含量、苯含量等指标的最大值。第二部分根据气候和季节将汽油的挥发性划分成不同的等级,分别执行。由于欧洲国家较多,具体情况差别较大,因此欧洲一些先进国家在满足欧洲统一法规的大前提下,又制定了符合自己国情的实施标准。 为了进一步降低汽车污染物的排放, EN 228-2002汽油质量标准(与欧Ⅲ排放法规相对应),将汽油硫含量降到150μg/g、芳烃含量降到42%、要求苯含量不大于1.0%,铅含量不大于5 mg/L,并对各种氧化物的含量加以限制。2005年,欧洲将开始执行欧Ⅳ排放标准,将清洁汽油中的硫含量降为50μg/g,芳烃、苯、烯烃含量分别降为35%、1.0% 和18%。2007年10月1日起推行无硫汽油(欧Ⅴ排放标准),使硫含量低于10μg/g,并出台了EN 228-2008汽油质量标准,于2009年1月1日开始强制执行,该标准为最新的欧盟汽油标准。欧盟汽油规格主要指标的变化见表1。 表1 欧盟汽油规格主要指标的变化

《世界燃油规范》是美国汽车制造商协会(AAMA)、欧洲汽车制造商协会(ACEA)、日本汽车制造商协会(JAMA)根据所属的30个汽车公司的研究成果联合发表的,主要是汽车制造商和发动机制造商针对环保要求,对汽车燃料提出的基本要求。世界燃油规范要求清洁汽油降低硫含量,减少尾气中SO x的排放,抑制尾气转化器中催化剂中毒;降低烯烃含量,避免发动机进油系统和喷嘴堵塞,减少发动机进气阀和燃烧室中生成沉积物,减少汽车尾气中1,3-丁二烯的排放,避免汽油辛烷值分布不均;降低苯和芳烃含量,减少致癌物;降低蒸汽压和T90,减少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毒物(TOX)的排放;提高辛烷值,提高汽车动力性能,减少污染物的排放。 2006年9月,世界燃油规范进行了第四次修订,将无铅汽油标准划分为四类: 1类:汽车市场对排放污染控制没有或极少要求,主要考虑汽车或发动机本身的技术状况。 2类:市场上有严格的排放控制和其它要求。 3类:市场上有超前的排放控制要求和其它要求。 4类:市场上有更超前的排放控制要求,满足最新汽车复杂的NOX排放后处理控制技术,实现超低排放。 《世界燃油规范》不允许汽油中加入含有锰、铅等金属的添加剂,可加入无灰的汽油清净剂,并根据不同的类别对硫、烯烃、芳烃和苯的含量分别加以限制,其中硫含量的下降幅度最大。《世界燃油规范》不仅对汽油的组分有限制指标外,还对汽油的性能评定方面提出了严格的要求。《世界燃油规范》指标见表2。

国内外食品安全监管模式对比调研报告

国内外食品安全监管模式对比调研报告 阐述了国外食品安全监管模式及其共性特点。分析了国内食品安全监管模式,比较了与国外监管模式的不同。以国外食品安全监管经验及tem 原则为基础,提出了改革中国食品安全监管模式的对策建议。关键词食品安全监管模式全面应急管理 1引言 近年来.我国的食品安全事件频发.不仅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损害政府公信力.也打击了消费者的信心。抑制了正常消费.这非常不利于食品行业的健康成长。如何防范食品安全事件频繁发生.成为一个迫在眉睫的研究课题本文以此为出发点.以国内外食品安全监管模式分析为基础.提出基于tem 原则的对策建议 2 国外主要国家食品安全监管模式 国外发达国家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完善.大多建立了涵盖所有食品类别和食物链各环节的法律法规体系但其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设置存在显著差异.具体可分为多部门监管模式和单部门监管模式 2.1 多部门监管模式 美国是多部门监管模式的代表以美国为例.美国联邦及各州政府具有食品安全管理职能的机构有20个之多.但

其中最主要的.具备制定食品安全法规和进行执法监管的联邦行政部门有5个:卫生部(department of health and human service.dhhs)的食品药品管理局(food anddrag administration,fda)、农业部(u.s.department of agriculture.usda)的食品安全检验局(food safety and inspecti0nservice。fsis)和动植物健康检验局(animaland plan t health inspection service.aphis)、环境保护局(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gency,epa)、海关与边境保护局(bureau of customs and border pmtee.tion,cbp)。 美国选择多部门监管模式的根本原因在于美国建国之初就制定了执法、立法和司法三权分立的国家治理原则.食品监管也不例外但必须注意的是,美国主要是按照食物的种类来划分部门职能。这样在对特定食品进行监管时实现了功能上的集中监管。 2.2 单部门监管模式 单部门监管模式是欧美国家选择的主流食品安全监管模式。 (1)加拿大。加拿大1997年3月通过《食品监督署法》,在农业部之下设立一个专门的食品安全执法监督机构——加拿大食品监督署(canada food inspection a.gencv。cfia),统一负责加拿大食品安全、动物健康和植物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加拿大食品监督署负责农业投入品监管、产地检查、

简述我国纺织品技术规范和标准

简述我国纺织品技术规范和标准 一、我国纺织品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 (一) 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 技术法规是指:规定产品特性或与其有关的工艺和生产方法,包括适用的管理规定并强制执行的文件;当它们用于产品工艺进程或生产方法时,技术法规也可包括仅仅涉及术语、符号、包装、标志或标签要求。 标准是指由公认的机构核准,共同和反复使用的非强制性实施的文件,它为产品或有关的工艺过程的生产方法提供准则、指南或特性。当它们用于某种产品、工艺过程和生产方法时,标准也可为画面或仅仅涉及术语、符合、包装、标志或标签要求。 合格评定程序是指任何用于直接或间接确定满足技术法规或标准有关要求的程序,合格评定程序尤其包括抽样程序,测试和检验评估、验证和合格保证、注册、认可和核准以及它们的组合。 技术法规和标准的区别在于强制性和自愿性,两者具有不同的法律效力。这种区分的主要目的在于进一步减轻技术法规对国际贸易的阻碍,相比标准而言,技术法规的强制性法律约束力更有可能给国际贸易带来极大的阻碍。 在我国目前技术法规和标准界限不明确,其实现有的强制性标准就扮演了技术法规的角色。加入了WTO后,标准制定工作更需要与国际接轨。 “合格评定程序”是在TBBT协会首次引入的新概念。合格评定程序的目的在于积极地推动各成员认证制度的互相认可。 在合格评定程序中值得关注的是认证问题。认证分为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质量认证,前者是对企业管理水平的认可,注重的是产品生产全过程的控制,包括加工环境条件及相关配套体系的管理(如污水处理等),如IS09000、IS014000等;后者则偏重产品标准及产品的质量。认证的目的也是为了促进国家间的互相认可,简化手续、减少浪费,同时帮助消费者识别优质产品。 对某一产品认证后,为明示产品质量,常使用“标志”。标志是产品达到该标志质量要求的直观表达。通常用于表达描述安全性或功能特性。 二、我国现有纺织品技术法规、标准 (一) 我国标准化管理工作

国家纺织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

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 范围 本技术规范规定了纺织产品的基本安全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实施与监督。纺织产品的其他要求按有关标准执行。 本技术规范适用于在我国境内生产、销售和使用的服用和装饰用纺织产品。出口产品可依据合同的约定执行。 附录A中所列举产品不属于本技术规范的范畴,供需双方另有协议或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技术规范。 纺织产品 textile products 以天然纤维和化学纤维为主要原料,经纺、织、染等加工工艺或再经缝制、复合等工艺而制成的产品,如纱线、织物及其制成品。

基本安全技术要求 general safety specification 为保证纺织产品对人体健康无害而提出的最基本的要求。 婴幼儿用品products for babies 年龄在24个月以内的婴幼儿使用的纺织产品。 直接接触皮肤的产品products with direct contact to skin 在穿着或使用时,产品的大部分面积直接与人体皮肤接触的纺织产品。 非直接接触皮肤的产品products without direct contact to skin 在穿着或使用时,产品不直接与人体皮肤接触、或仅有小部分面积直接与人体皮肤接触的纺织产品。 产品分类 产品分为3类: A类:婴幼儿用品; B类:直接接触皮肤的产品; C类:非直接接触皮肤的产品。 附录B给出了3类产品的典型实例。 4.2需用户再加工后方可使用的产品(例如:面料、绒

线)根据最终用途归类。 技术要求 纺织产品的基本安全技术要求见表1 婴幼儿用品应符合A类产品的技术要求,直接接触皮肤的产品应符合B类产品的技术要求,非直接接触皮肤的产品应符合C类产品的技术要求。 婴幼儿用品必须在使用说明上标准“婴幼儿用品”字样。其他产品应在使用说明上标明所符合的安全技术要求类别。 注:一般适于身高80cm及以下婴幼儿使用的产品可作为婴幼儿用品。

国内外汽油标准对比

我国汽油标准与国外汽油标准的对比 目前国际上较为先进的汽油质量标准分为美、欧、日、《世界燃油规范》四大标准体系。其中,欧盟汽油标准和《世界燃油规范》最具影响力,被许多国家引用。 1.欧盟汽油标准 EN 228汽油质量标准是欧洲统一实施的汽油标准。EN 228标准主要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限定了密度、辛烷值以及硫含量、苯含量等指标的最大值。第二部分根据气候和季节将汽油的挥发性划分成不同的等级,分别执行。由于欧洲国家较多,具体情况差别较大,因此欧洲一些先进国家在满足欧洲统一法规的大前提下,又制定了符合自己国情的实施标准。 为了进一步降低汽车污染物的排放, EN 228-2002汽油质量标准(与欧Ⅲ排放法规相对应),将汽油硫含量降到150μg/g、芳烃含量降到42%、要求苯含量不大于1.0%,铅含量不大于5 mg/L,并对各种氧化物的含量加以限制。2005年,欧洲将开始执行欧Ⅳ排放标准,将清洁汽油中的硫含量降为50μg/g,芳烃、苯、烯烃含量分别降为35%、1.0% 和18%。2007年10月1日起推行无硫汽油(欧Ⅴ排放标准),使硫含量低于10μg/g,并出台了EN 228-2008汽油质量标准,于2009年1月1日开始强制执行,该标准为最新的欧盟汽油标准。欧盟汽油规格主要指标的变化见表1。 2. 《世界燃油规范》 《世界燃油规范》是美国汽车制造商协会(AAMA)、欧洲汽车制造商协会(ACEA)、日本汽车制造商协会(JAMA)根据所属的30个汽车公司的研究成果联合发表的,主要是汽车制造商和发动机制造商针对环保要求,对汽车燃料提出的基本要求。世界燃油规范要求清洁汽油降低硫含量,减少尾气中SO x的排放,抑制尾气转化器中催化剂中毒;降低烯烃含量,避免发动机进油系统和喷嘴堵塞,减少发动机进气阀和燃烧室中生成沉积物,减少汽车尾气中1,3-丁二烯的排放,避免汽油辛烷值分布不均;降低苯和芳烃含量,减少致癌物;降低蒸汽压和T90,减少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毒物(TOX)的排放;提高辛烷值,提高汽车动力性能,减少污染物的排放。 2006年9月,世界燃油规范进行了第四次修订,将无铅汽油标准划分为四类:

粗糙度对比Ra、Rz、RMS、国内外标准对照

表面粗糙度高度参数有3种: 1.轮廓算数平均偏差: 轮廓算数平均偏差Ra是指在取样长度L内,被测轮廓上各点到基准线的距离Yi的绝对值的算数平均平均值。 2.微观不平度十点高度: 微观不平度十点高度Rz是指在取样长度L内,被测轮廓上五个最大轮廓峰高Ypi的平均值与五个最大轮廓谷底Yvi的平均值之和。 3.轮廓最大高度: 轮廓最大高度Ry是指在取样长度L内,被测轮廓的峰顶线与轮谷线之间的距离。 表征微观不平度高度特性的评定参数Ra、Rz、Ry的数值愈大则表面越粗糙。 在高度评定参数中,Ra的概念颇为直观,Ra值反应实际轮廓微观几何形状特性的信息量最大,且Ra值用触针式电动轮廓仪测量比较容易。因此对于光滑表面和半光滑表面,普遍采用Ra作为评定参数。但受测量仪器的限制,极光滑和极粗糙的表面不能用Ra评定。 评定参数Rz的概念较为直观,Rz值通常用非接触式的光切显微镜测量。但Rz值只反应取样长度内峰高和谷底的十个点,不能反应峰顶的尖锐和平顿的几何形状特性,因此Rz值不如Ra值反应得微观几何形状特性全面。 评定参数Ry的概念简单,Ry值得测量方便,但Ry值不及Rz、Ra值反应的微观几何形状特性全面。Ry值与Ra、Rz值连用控制微观不平度的谷深用来评定某些不允许出现较大加工痕迹和受交变应力作用的表面。 RMS值实际就是有效值,就是一组统计数据的平方的平均值的平方根。 因为RMS系统是英制单位 一般的有: RMS*25.4/1000=RA 举例: RMS64 = 64*25.4/1000= RA 1.6 几个常用的如下: RMS250 = RA6.4 RMS125 = RA3.2 RMS64 = RA1.6 RMS32 = RA0.8 表面粗糙度外国与中国标准对照 N1--0.025um;N2--0.05um;N3--0.1um; N4--0.2um;N5--0.4um;N6--0.8um; N7--1.6um;N8--3.2um;N9--6.3um; N10--12.5um;N11--25um; 日本表面粗糙度的老标准。 对应关系:

国家纺织品检测标准

国家纺织品检测标准 国家纺织品检测标准保证了纺织产品的基本安全性 纺织品的安全主要包括制品所用面料是否含有有害物质,所用材料是否卫生,产品的结构和附件是否安全和牢固等。主要有: ——甲醛:含过量甲醛的纺织品在人们的穿着过程中会释放出甲醛,对呼吸道黏膜和皮肤产生强烈刺激,引发呼吸道炎症和皮肤炎。 ——PH值:人的皮肤带有一层弱酸性物质,以防止疾病的侵入,因此纺织品上的PH值在中性至弱酸性对皮肤最为有益。如果PH值过高,会对皮肤产生刺激,并使皮肤易受到其他病菌的侵害。 ——异味:一些挥发性物质,特别是一些奇特气味的物质表示有过量的化学药剂残留在纺织品上。 ——禁用偶氮染料:部分偶氮染料在一定条件下会还原出有致癌作用的芳香胺。这些染料被皮肤吸收后,在人体的正常代谢反应条件下,可能发生还原反应而分解出致癌芳香胺,并经过活化作用改变人体的DNA结构,引起人体病变和诱发癌症。 ——色牢度:染色牢度不佳时,染料会从纺织品转移到皮肤上,在细菌的生物催化作用下发生还原反应,诱发癌症或引起过敏。有的纺织晶和服装遇水、遇摩擦就会发生掉色的情况。 强制性国家标准GB 18401-2003《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是以控制纺织品中主要的有害物质,提升纺织产品的质量,保证人们的基本安全健康为目的,在全国范围内强制实施的一部适用于服用和装饰用纺织产品的通用安全技术规范。该标准适用于品、装饰用品等,对纺织产品中的甲醛含量、pH值、色牢度(耐水、耐汗渍、耐摩擦、耐唾液)、异味和禁用偶氮染料项目提出A类、B类和C类

三档指标进行控制,其中婴幼儿用品要求符合A类指标,内衣、衬衣、袜子、床单等直接接触皮肤的产品要求符合B类指标,外套、毛衣、床罩等非直接接触皮肤的产品要求符合C类指标。 GB18401—2003《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要渤的发布和实施标志着我国政府不仅对食品和药品直接入口类产品的安全性严格监控,也对危险性较小的纺织品和服装的安全性问题进行关注,强制引导生产者制造安全的纺织品,并倡导消费者转向对纺织产品安全性和环保性的注重;标志着我们的纺织标准更进一步地与国际接轨,由注重产品的耐用质量和外观质量转向安全质量,提高了行业的生态生产意识。 广大的纺织企业和经营单位积极执行GB18401—2003,努力为消费者提供安全健康的纺织产品。再加上近两年国家对纺织产品有害物质的严格监控,有效地控制了不良产品在市场上的流通和进口,对规范市场和保护消费者的健康安全有着显著的作用,目前市场上销售的纺织产品在安全性方面有明显的提高。根据国家主管部门对各类纺织产品质量的抽查监督结果,可以说商场销售的纺织产品能够让人放心穿着,甲醛含量基本上都能达到国家标准的要求,禁用的偶氮染料也很少有检出,消费者可以放心购买、穿着和使用纺织品和服装产品。 消费者在选购纺织品时,首先看产品上有无符合性说明,标明“婴幼儿用品”、(GBl8401)A类、B类或C类字样的产品应该是符合国家基本安全标准要求的。专业的检验人员在进行纺织品异味检测时是靠嗅的。消费者在选购纺织品和服装时,应该首先闻一下产品是否有霉味、高沸程石油味(如汽油、煤油味)、鱼腥味、芳香烃味、香味等气味。尤其是一些香味毛巾、香味手帕等,要避免购买。内衣,尤其是婴幼儿用品,量买那些素色、小面积印花图案的产品,所用染料、涂料越少越好,尽量不要买印花摸起来较硬的纺织品。内衣以及婴幼儿服装,穿之前最

最新国内外食品安全现状

国内外食品安全现状 学院: 专业: 姓名: 学号: 食品安全是一个重要的公共卫生问题。2000年第53届世界卫生组织大会将食品安全确定为全球公共卫生优先领域。 进入21世纪后,许多国家在建立健全本国食品安全体系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发达国家更是一马当先,走在前面。 2004年,我国对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进行重大改革,对从农田到餐桌的食品安全实行“分段监管”,建立起多部门监管的体制 然而,2007年,我国食品安全管理遇到重大挑战,中美食品安全问题、中欧食品安全问题、中国与周边国家食品安全问题频频出现,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 这些问题的出现,其成因很多,但与各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不无关系。为了探索这个问题,笔者收集了国内外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文献资料,进行了认真分析。 一、国外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状况 (一)加拿大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为了提高效率,减少部门职能重叠,降低联邦开支,加拿大于1996年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的重组,将加拿大卫生、农业、渔业和海洋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能合并,成立加拿大食品监督署,于1997年4月开始工作。 加拿大食品监督署的职责有:进/出口食品的监督,实验室和诊断支撑,危机管理和产品召回,以及出口认证。CFIA直接向加拿大农业及农产品部部长报告工作。 加拿大食品安全监管机构重组后,取得了3个方面的成效: ①节省财政预算支出,1997~1998年财政年度的支出减少了10%; ②减少机构监管的重叠,避免了不同部门开展同样监督检查的现象; ③明确职责,加强协作,减少监管的“盲区”。 加拿大卫生部负责公共政策和标准的制定,包括研究、风险评估,以及制定食品中允许物质的限量标准。 (二)美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美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由联邦政府、州和地方政府部门组成。在联邦政府层面上,有12个部门涉及食品安全监管,即:美国农业部食品安全监督局;美国农业部农业市场局;美国农业部动植物监督局;美国农业部粮食、包装、储存管理局;美国人类卫生服务部食品药品管理局(FDA);美国人类卫生服务部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美国国家海洋渔业商贸局;美国财政关税局;美国财政部烟、酒、火炮局;美国环保署;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美国农业部农业研究所。然而,美国联邦政府主要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是美国农业部的FSIS和美国人类卫生服务部的FDA。 美国农业部的FSIS负责肉、禽及蛋制品的食品安全监管,美国人类卫生服务部的FDA负责农业部监管之外的食品的安全监管。据此,FSIS和FDA被称作美国的两大食品安全系统。由此可见,美国实行的是多个部门参与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这种体制在职责和工作范围上似乎界定得很清楚,但实际上仍存在缺陷: ①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重叠。例如,在蛋产品的管理上,FSIS负责蛋制品加工的监管,FDA负责对蛋产品运输、零售以及餐饮服务的监管。同时,FSIS和FDA还共同监管壳蛋的加工、壳蛋运输、蛋的批发。 ②重复监督检查。例如,对同一个生产三明治的企业,对暴露肉馅的监督检查由FSIS实施,而对非暴露肉馅三明治的监督检查则由FDA实施。又例如,美国国家海洋气候管理局每年要对2500个国内外的海产品公司进行检查,又与FDA实行的监督检查重复。 ③食品监管的权限不一致。例如,FSIS对企业未实施召回的食品可采取措施临时扣留该产品20天,

纺织品标识标签国家相关标准解析

纺织品标识标签国家相关标准解析 【适用范围】在淘宝网以下类目所发布的纺织品: (一)服装类:男装、女装/女士精品、女士内衣/男士内衣/家居服(不包括乳贴,插片/胸垫) (二)服饰配件类:服饰配件/皮带/帽子/围巾(包括但不限于围巾、丝巾、帽子、手套、披肩、布面料、毛线、手帕、领带、领结等) (三)母婴服饰类:童装/亲子装、孕妇装、孕妇裤/托腹裤、产妇帽/孕妇袜子/孕妇鞋(不包括孕妇鞋)、家居服/哺乳装/秋衣裤、哺乳文胸/内裤/产检裤、防辐射服 (四)家居类:床上用品(不包括蚊帐/床幔、“凉席/竹席/虅席/草席/牛皮席”、婴童蚊帐、婴童凉席、床品配件、电热毯)、居家布艺 (五)运动户外类:运动服/休闲服装、户外服装 【适用标准】 GB5296.4-2012《消费品使用说明第4部分:纺织品和服装》 GB18401-2010《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 注:部分标识内容会涉及到相关产品标准 【相关术语定义】 (一)使用说明:向使用者传达如何正确、安全使用产品以及与之相关的产品功能、基本性能、 特性的信息。它通常以使用说明书、标签、铭牌等形式表达。 (二)耐久性标签:永久附着在产品上,并能在产品使用过程中保持清晰易读的标签。 (三)婴幼儿纺织产品:年龄在36个月及以下(身高100cm及以下)的婴幼儿穿着使用的纺织 品。 【内容要求解析】

【标注规范解析】 (一)号型或规格、纤维成分含量、维护方法三项内容须采用耐久性标签,其余内容宜采用除耐久性标签以 外的形式标注。 (二)特殊工艺的产品上耐久性标签的安放,可根据需要设置位置。如果采用耐久性标签对产品的使用有影响,例如布匹、绒线、袜子、手套等产品可以不采用耐久标签。 (三)纤维成分含量大于服装面积15%的部位都应该标注。产品上单个织物面积或多个织物总面积不超过产品表面积15%的织物可不标注纤维成分 (四)维护方法应该按照:水洗、漂白、干燥、熨烫、专业维护的顺序排列。 例如: (五)使用说明上的文字应该清晰、醒目,图形符号应直观、规范。

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

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 前言 《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制定的强制性国家标准。 纺织产品在印染和后整理等过程中要加入各种染料、助剂等整理剂,这些整理剂中或多或少地含有或产生对人体有害的物质。当有害物质残留在纺织品上并达到一定量时,就会对人们的皮肤、乃至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因此,有必要对纺织产品提出安全方面的最基本的技术要求,使纺织产品在生产、流通和消费过程中能够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 鉴于纺织产品的作用广泛,本技术规范明确限定了适用范围。对那些不属于本技术规范范围的产品,在附录A中列出。 本技术规范仅对纺织产品的基本安全朵求,其他要求按相应标准执行。 本技术规范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B 18401-2001《纺织品甲醛含量的限定》。 本技术规范于2005年1月1日起实施。2005年1月1日前生产并符合相应标准要求的产品允许在市场上销售,过渡期一年,直到2006年1月1日止。本技术规范实施后,其他相关标准等技术文件中对纺织产品的基本安全技术要求不符合本技术规范规定的,应以本技术规范为准。 本技术规范的附录A、附录B为浆料性附录,附录C为规范性附录。 本技术规范由中国纺织工业协会提出。 本技术规范由全国纺织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技术规范由纺织工业标准化研究所、国家棉纺织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负责起草。 本技术规范主要起草人:郑宇英、徐路、王宝军。 本技术规范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家标准管理局)负责解释。 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 1范围 本技术规范规定了纺织产品的基本安全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实施与监督。纺织产品的其他要求按有关标准执行。 本技术规范适用于在我国境内生产、销售和使用的服用和装饰用纺织产品。出口产品可依据合同的约定执行。 附录A中所列举产品不属于本技术规范的范畴,供需双方另有协议或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技术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技术规范的条款。几是注日期的引用文

常用国内外材料的标准及牌号对照

一. 常用国内外紧固件材料的标准及牌号对照 表<-> 钢中国GB 美国ASTM 德国DIN 日本工业JIS 英国BS 种标准种类代号标准种类代号标准种类代号牌号标准种类代号标准种类代号A194 Gr.1 Gr.2 GB669 45 Gr.2H G4051 S43C 4882 Gr.2H S45C Gr.2HM GB669 35 A307 Gr.A G3101 SS4l 5708 SS41 碳 素GB669 20 Gr.B G4051 S20C 1769 钢GB669 25 S25C GB669 30 A325 1 型1654 Cq85 1.1172 CG4051 S33C 8189 2 型 3A型 3B型 3C型 3D型 3E型 3F 型 YB6 1Cr5Mo A193 Gr.B5 G4107 SNB5 Gr.B6 GBl220 1Crl3 Gr.B6X 17440 X15Crl3 1.4024 4882 Gr.B6 GB307735CrMOA A193 Gr.B7 17200 42CrMo4 1.7225 G4107 SNB7 4882 Gr.B7 合 金 Gr.B7M 钢 和 YB6 15CrM01V Gr.B16 17240 21CrMoV57 1.7709 SNBl6 Gr.B16 不 GBl220 0Crl8Ni9 GL B8 17440 X5CrNi189 1.4301 G4303 SUS-304 GL.B8 锈 钢 Gr.B8A GBl220 1Crl8NillNb Gr.B8C X10CrNiNbl89 1.4550 SUS-347 Gr.B8C Gr.B8CA GBl220 0C17Nil2M02 Gr.B8M X5CrNiMo1810 l.4401 SUS-316 Gr.B8M Gr.B8MA Gr.B8N Gr.B8NA

纺织品行业执行标准

纺织品行业执行标准 1-GB/T18885-2002生态纺织品技术要求规定了生态纺织品的分类、要求及检测方法。适用于纺织品及其附件,皮 2-FZ/T24010-1999防缩毛纺织产品革制品。规定了防缩毛纺织产品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标志。适用于可机洗的毛针织、毛机织产品 3-GB/T18863-2002免烫纺织品规定了免烫纺织品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标志。 4-FZ/T01053-1998纺织品纤维含量的标识规定了纺织纤维含量要求、原则及含量允差 5-QB/T15107-1994波鞋 6-QB/T1618-1992 皮腰带以牛、猪皮等天然皮革制成的皮腰带 7-QB/T2277-1996公事包各种材料制成的具有存放公文、资料功能的公事包 8-QB/T1333-1996背提包各种材料制成的生活用背提包(真皮背提包、二层皮背提包)。 9-FZ/T82002-1992缝制帽以棉毛丝麻化纤及其混纺织物、皮、革、布基涂层、复合材料等制作的 10-FZ/T81011-1999领带以纺织织物为原料生产的领带 12-FZ/T63006-1996松紧带各类纤维与胶丝交织或针织松紧带(不适用于编织松紧带或特种用带) 14 FZ/T63005-1993机织腰带-原料用纯棉、锦纶丝、维纶丝、腈纶、丙纶丝、涤纶丝等(不适用于弹性腰带) 15- FZ/T62010-2003配套床上用品以纺织原料为主的配套床上用品 17- FZ/T62009-2003枕、垫类产品以纺织纤维为主要原料的各种枕、垫类产品。18- FZ/T62007-2003床单鉴定机织类全棉及其他纤维混纺或交织的床单的品质19- FZ/T62006-1993毛巾鉴定方巾、面巾、枕巾、浴巾、毛巾被等机织毛巾类产品的品质 20- FZ/T62005-2003被、被套以机织物为里、面料,以非羽绒絮用纤维为填充物的各种被、被套产品 21- FZ/T62003-1991手帕纯棉机织手帕类(棉与其他纤维混纺、交织产品可参照执行) 22- FZ/T61004-1991拉舍尔腈纶毛毯拉舍尔双层缝合或单层的腈纶或含腈纶50%及以上的化纤混纺毯 23- FZ/T61003-1991粘纤毛毯纯粘纤毛毯、粘纤与其他纤维素纤维混纺毛毯 24- FZ/T61002-1991腈纶毛毯 25- FZ/T61002-1991腈纶毛毯鉴定纯腈纶及腈纶化纤混纺毛毯的品质。不适于拉舍尔腈纶毛毯 26- FZ/T61001-1991纯毛、毛混纺毛毯各种机织纯毛、毛混纺及交织毛毯、也适用于特种动物纤维毛毯 28- FZ/T43016-2003蚕丝被适用于以桑蚕丝棉、柞蚕丝棉为主要原料,经制胎并和胎套绗缝制作而成的蚕丝被。各种蚕丝混合短纤维被可参照执行。

国内外食品包装安全法规比较研究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a218800784.html, 国内外食品包装安全法规比较研究 作者:黎英成佳 来源:《文艺生活·下旬刊》2018年第02期 摘要:比较国内外食品包装安全法规管理模式及其特点,探索并完善适合我国发展的食品包装安全法规体系。从美国、欧盟、德国、日本、中国关于食品包装安全法规标准、管理方式等方面,系统梳理了国内外食品包装安全法规体系,对各国在食品包装材料、生态安全和标识安全的法规要求进行比较分析,总结各国关于食品包装安全法规的先进经验,为促进我国食品包装的安全化、规范化提供思路与参考。 关键词:食品包装安全;包装安全法规;食品包装材料 中图分类号:TB4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312(2018)06-0254-03 一、前言 食品包装对于食品安全的影响不容忽视,不合理的食品包装极易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而消费者丢弃的包装废弃物未经处理或处理方式欠妥,也将给环境带来严重污染。世界各国尤其是欧盟和美国、德国、日本等发达国家为保障消费者健康、环境安全,纷纷制定了法规标准对其进行规范管理。尽管各国法规标准存在较大差异,但都能有效地解决食品包装导致的食品和环境安全问题,给本国消费者提供了较好的保护。而随着国外包装绿色贸易壁垒的不断升级,我国由于包装不善引发的食品商品出口受限问题也日趋严重。 针对这一现象,对各国颁布的有关食品包装的法规标准进行比较分析,并对国外先进管理经验加以学习和借鉴,一方面可以更加完善我国的食品包装安全法规体系,另一方面对于促进我国食品包装相关企业健康发展也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国外食品包装安全法规体系概况 (一)美国 美国对食品包装的管理十分严格,早在19世纪初就已经注意到灌装食品采用的金属包装材料会对食品安全造成一定影响。此后,美国政府陆续立法通过法律不断加强对食品包装的规范管理,逐步构建起了科学严格、复杂有效的食品包装安全法规体系。美国颁布的食品包装安全法规散见于联邦法规体系之中,包括《美国联邦法规》第21部分、《联邦食品、药品、化妆品法》和《公平包装和标签法》等。例如,《美国联邦法规》第21部分中,第170节至186节详细列出了对食品包装材料的规范要求。同时,为保证这些法规得到有效实施,美国政府还设置了科学的管理机构,主要包括食品和药品管理局(FDA)、食品安全检验局(FSIS)、动植物健康检查局(APHIS)和环境保护署(EPA)等。各部门管理机构监管职责分工明确,进一步保障了本国食品包装的卫生安全。例如,美国FDA具有对本国或进口食

3:纺织品的质量要求与鉴别

第三课:纺织品的质量要求与鉴别 一.纺织品的质量要求 纺织品是以各种纺织纤维为原料经过纺纱,制造,染整等工序制成的产品。纺织品一 是要欲寒二要美化生活。所以对纺织品的质量要求可以概括为服用性好,艺术性高, 工艺性精,耐用性强。纺织品质量标准规定五个指标:原材料,纺品结构,纺品物理 机械性能,外观疵点和染色牢度。 纺织品的原材料决定其纺品的外观特性及基本性质,合理选择制品原材料,对提 高纺织品服用性和加强养护是很重要的,织品原材料决定了织品满度,光泽程度和手 感柔软。 织品结构,指纺织品的指纹重量与厚度,密度,进度,幅度,与匹厂等,在质量 标准中都作乐相应规定。 纺品的物理机械性能,是指织品的透气性,透水性,吸是性、缩水性、拉伸强度、抗 磨强度,抗皱强度、抗疲强度等。 纺织品的外观疵点,是指纺品上存在的各种缺陷,如破损、班子、色条、破洞、缺经、染色不均色差、斜纬等。这些缺陷除影响外观,也严重影响织品监牢性和使用性能,因而对织品的外观疵点必须严格控制。 染色牢度,是指纺织品在使用中常遇到摩擦、汗子、洗涤、熨烫日晒等使纺织品 颜色发生的变化,能控制在一定范围之内。 二.纺织品的鉴别 纺织品初始原料是纤维。纺织纤维柔和,有弹性,有一定强度,乃摩擦和抗拉伸性能。天然纤维中棉花、亚麻、黄麻等属植物纤维,羊毛驼绒,山羊绒,兔毛、蚕丝属动物 纤维。化学纤维素纤维和蛋白质纤维属人造纤维,聚丙希腊纤维和酷酷纤维都属于合 成纤维,纺织品中机织针织是两种最主要的构成方法,机织物分为棉布类,呢绒类, 麻布类,丝绸类,和化纤类等五大类,针织物可分为服装、袜品、手套、围净和针织 花扦面料五大类。 鉴别纺织品纤维通常有感官鉴别法,燃烧法显微镜观察法和化学溶解法等,往往需 几中不同方法观察测试,才能的出正确结论。

【精品】国内外汽油质量标准对比

国内外汽油质量标准对比 目前国际上较为先进的汽油质量标准分为美、欧、日、《世界燃油规范》四大标准体系。其中,欧盟汽油标准和《世界燃油规范》最具影响力,被许多国家引用。 1.欧盟汽油标准 EN 228汽油质量标准是欧洲统一实施的汽油标准。EN 228标准主要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限定了密度、辛烷值以及硫含量、苯含量等指标的最大值。第二部分根据气候和季节将汽油的挥发性划分成不同的等级,分别执行。由于欧洲国家较多,具体情况差别较大,因此欧洲一些先进国家在满足欧洲统一法规的大前提下,又制定了符合自己国情的实施标准。 为了进一步降低汽车污染物的排放,EN 228-2002汽油质量标准(与欧Ⅲ排放法规相对应),将汽油硫含量降到150μg/g、芳烃含量降到42%、要求苯含量不大于1.0%,铅含量不大于5 mg/L,并对各种氧化物的含量加以限制。2005年,欧洲将开始执行欧Ⅳ排放标准,将清洁汽油中的硫含量降为50μg/g,芳烃、苯、烯烃含量分别降为35%、1.0% 和18%。2007年10月1日起推行无硫汽油(欧Ⅴ排放标准),使硫含量低于10μg/g,并出台了EN 228-2008汽油质量标准,于2009年1月1日开始强制执行,该标准为最新的欧盟汽油标准。欧盟汽油规格主要指标的变化见表1。

表1 欧盟汽油规格主要指标的变化 2.《世界燃油规范》 《世界燃油规范》是美国汽车制造商协会(AAMA)、欧洲汽车制造商协会(ACEA)、日本汽车制造商协会(JAMA)根据所属的30个汽车公司的研究成果联合发表的,主要是汽车制造商和发动机制造商针对环保要求,对汽车燃料提出的基本要求。世界燃油规范要求清洁汽油降低硫含量,减少尾气中SO x的排放,抑制尾气转化器中催化剂中毒;降低烯烃含量,避免发动机进油系统和喷嘴堵塞,减少发动机进气阀和燃烧室中生成沉积物,减少汽车尾气中1,3-丁二烯的排放,避免汽油辛烷值分布不均;降低苯和芳烃含量,减少致癌物;降低蒸汽

国内外标准对应表

标准号标准名称标准号标准名称 GB 9706.1-2007 (IEC 60601-1:1988+A1:1991+A2:1995,IDT) 医用电气设备第1部分:安全通用 要求 IEC 60601-1:2005 Medical electrical equipment - Part 1: General requirements for basic safety and essential performance GB 9706.15:-2008 (IEC 60601-1-1:2000,IDT) 医用电气设备第1-1部分:安全通用 要求并列标准:医用电气系统安全要 求 IEC 60601-1-1:2000 Medical electrical equipment - Part 1-1: General requirements for safety - Collateral standard: Safety requirements for medical electrical systems YY 0505:2005 (IEC 60601-1-2:2001,IDT) 医用电气设备第1-2部分:安全通用 要求并列标准:电磁兼容要求和试验 IEC 60601-1-2:2007 Medical electrical equipment - Part 1-2: General requirements for basic safety and essential performance - Collateral standard: Electromagnetic compatibility - Requirements and tests GB 9706.12-1997 (IEC 60601-1-3:1994,IDT) 医用电气设备第一部分:安全通用 要求三、并列标准:诊断X射线设 备辐射防护通用要求 IEC 60601-1-3:2008 Medical electrical equipment - Part 1-3: General requirements for basic safety and essential performance - Collateral Standard: Radiation protection in diagnostic X-ray equipment YY/T 0708-2009 (IEC 60601-1-4:2000,IDT) 医用电气设备第1-4部分:安全通用 要求并列标准:可编程医用电气系统 IEC 60601-1-4:2000 Medical electrical equipment - Part 1-4: General requirements for safety - Collateral Standard: Programmable electrical medical systems / / IEC 60601-1-6:2010 Medical electrical equipment -

国内外保健食品法规和监管制度比较研究.pdf

保健品与化妆品 24 2011年8月总第111期 上海食品药品监管情报研究 保健品与化妆品 国内外保健食品法规 和监管制度比较研究 张晋京郭海峰 [摘要] 本文对我国和其他几个发达国家和地区的保健食品的定义及范围、保健功能、监管部门及法律法规体系的相关规定进行了概括性描述,并对其保健食品法规和监管制度进行了比较分析。从我国保健食品监管现状出发,本文提出了借鉴国外监管经验的具体建议,希望对我国保健食品的法规和监管有所启示。 [关键词] 保健食品;法规;监管制度 过去的十几年里,国际上在保健食品及其相关理局,同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展了保健食产品管理方面的法规有很大进展。依据《食品安全品注册工作。2008年,保健食品的卫生监管职能由法》及其实施条例,我国正在制定保健食品的监督卫生部移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09年《食管理法规。比较和研究国内外保健食品法规和监管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了食品药品监制度,借鉴国际经验,将有助于完善和改进我国的督管理部门对保健食品实行严格监管。 保健食品法规和监管。(三)法律法规体系 一、我国保健食品的法规和监管为做好保健食品监管工作,卫生部和国家食品 (一)定义药品监督管理局陆续发布了一系列规章规定。1996 保健食品是指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年卫生部制定了《保健食品管理办法》,开展了保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健食品注册审批工作,随后陆续公布了《保健食品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标识规定》、《保健食品通用卫生要求》、《保健的,并且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食品功能学评价程序和检验方法》、《卫生部关于危害的食品。规范保健食品技术转让问题的通知》和《卫生部关(二)监管部门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等一系列1995年,《食品卫生法》确定了保健食品的规定。2005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保法律地位,卫生部负责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2003 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随后陆续制定了年,保健食品的注册职能移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保健食品现场核查规定》、《营养素补充剂申报 [作者简介] 张晋京: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司。

纺织品标识标签国家相关标准解析

纺织品标识标签国家相关标准解析 【适用围】在淘宝网以下类目所发布的纺织品: (一)服装类:男装、女装/女士精品、女士衣/男士衣/家居服(不包括乳贴,插片/胸垫) (二)服饰配件类:服饰配件/皮带/帽子/围巾(包括但不限于围巾、丝巾、帽子、手套、披肩、布面料、毛线、手帕、领带、领结等) (三)母婴服饰类:童装/亲子装、孕妇装、孕妇裤/托腹裤、产妇帽/孕妇袜子/孕妇鞋(不包括孕妇鞋)、家居服/哺乳装/秋衣裤、哺乳文胸/裤/产检裤、防辐射服 (四)家居类:床上用品(不包括蚊帐/床幔、“凉席/竹席/虅席/草席/牛皮席”、婴童蚊帐、婴童凉席、床品配件、电热毯)、居家布艺 (五)运动户外类:运动服/休闲服装、户外服装 【适用标准】 GB 5296.4-2012《消费品使用说明第4部分:纺织品和服装》 GB 18401-2010《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 注:部分标识容会涉及到相关产品标准 【相关术语定义】 (一)使用说明:向使用者传达如何正确、安全使用产品以及与之相关的产品功能、基本性能、特性的信息。它通常以使用说明书、标签、铭牌等形式表达。 (二)耐久性标签:永久附着在产品上,并能在产品使用过程中保持清晰易读的标签。 (三)婴幼儿纺织产品:年龄在36个月及以下(身高100cm及以下)的婴幼儿穿着使用的纺织品。 【容要求解析】

【标注规解析】 (一)号型或规格、纤维成分含量、维护方法三项容须采用耐久性标签,其余容宜采用除耐久性标签以外的形式标注。 (二)特殊工艺的产品上耐久性标签的安放,可根据需要设置位置。如果采用耐久性标签对产品的使用有影响,例如布匹、绒线、袜子、手套等产品可以不采用耐久标签。 (三)纤维成分含量大于服装面积15%的部位都应该标注。产品上单个织物面积或多个织物总面积不超过产品表面积15%的织物可不标注纤维成分 (四)维护方法应该按照:水洗、漂白、干燥、熨烫、专业维护的顺序排列。 例如: (五)使用说明上的文字应该清晰、醒目,图形符号应直观、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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