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电价的通知

关于调整电价的通知
关于调整电价的通知

江西锦溪水泥有限公司文件编号:JX/TZ30—2011

关于调整电价的通知

公司各部门及各用电单位:

根据《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赣发改商价字[2011]2690号)通知,我省电力价格从12月1日开始普调。

为应对本次电价普调,合理安排我公司电力供应,提倡“有序用电、节约用电”,现对用电电价做如下调整:

本次电价调整自2012年元月1日开始执行。

特此通知

二O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抄报:公司领导班子成员

抄送:公司各部门、处室、劳动服务公司、各用电单位

一 江苏省居民峰谷分时销售电价表

一、江苏省居民峰谷分时销售电价表 (苏价工[2006]223号) 单位:元/千瓦时 价格 时段 类别平段低谷 居民分时电价1kV以下 高峰 8:00-21:00 低谷 0:00-8:00 21:00-24:00 二、电价电费政策说明 企业分时电价政策 分时电价实施范围企业峰谷分时电价执行范围为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大工业、普通工业客户。 分时电价时段峰时:8:00---12:00;17:00---21:00 平时:12:00---17:00;21:00---24:00 谷时:0:00---8:00 功率因数调整电费政策 功率因数的标准值及其适用范围功率因数标准,适用于160千伏安以上的高压供电工业客户(包括社队工业客户)、装有带负荷调整电压装置的高压供电电力客户和3200千伏安及以上的高压供电电力排灌站; 功率因数标准,适用于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其他工业客户(包括社队工业客户)、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非工业客户和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电力排灌站; 功率因数标准,适用于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农业客户和趸售客户,但大工业客户未划由电业直接管理的趸售客户,功率因数标准应为。

功率因数调整电 费增减计算 客户用电功率因数高于或低于考核标准值时,将按照对应增减率减少或增加相应电费,具体计算方法请咨询专业人员。 居民阶梯电价政策 实施范围 实行“一户一表”的城乡居民用电户。居民客户原则上以住宅为单 位,一个房产证明对应的住宅为一“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供电 企业为居民安装的电表为单位。 分档及加 价标准 居民月用电量分为三个档次,第一档为230度及以内,维持现行电 价标准;第二档为231度—400度,在第一档电价的基础上,每度加价元;第三档为高于400度部分,在第一档电价的基础上,每度 加价元。 执行周期 阶梯电价按年为周期执行。全年分档电量按照月度电量标准乘以月 份计算,执行相应分档的电价标准。居民客户发生用电变更,按照 实际用电月份数计算分档电量,用电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免费用电 基数 对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家庭每户每月给予15度免费用 电基数。采取“即收即返”的方式,供电企业根据民政部门定期提供的“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家庭清单,从抄表月份第一档电 量中扣除对应的免费电量后计算当月应收电费。免费电量按年清算。 合表客户 的执行 对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合表居民客户,应立即进行“一户一表” 改造,改造工作完成后,按居民阶梯电价执行。对明确不愿意进行“一户一表”改造的合表客户和企事业单位暂无条件改造的下属合表客户,电价每度提高2分。 执行居民用对国家明确规定执行居民用电价格的非居民客户,电价每度提高2 居民分时电价政策 (苏价电传[2003]41号) 实施范围 居民客户 时段划分 峰段:8:00~21:00为;谷段:21:00~次日8:00 办理方式 根据自愿办理的原则,城镇居民客户和试点实施区域内的农村居民客 户,可持有效身份证件、电费交费卡(或近期电费发票)前往就近的 供电营业厅办理,我们将从分时启用后的首次抄表时开始按照峰谷分 时电价计算电费。 说明:根据江苏省物价局《关于明确电价执行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工〔2011〕278号)文件,为确保农村居民峰谷分时电价能得到正常、稳步、有效的实施,实行先试点后推广、分期分批推进的实施方案。

关于调整陕西电网电力价格的通知20150420

关于调整陕西电网电力价格的通知 陕价商发〔2015〕37号 来源:省物价局日期:2015-4-19 作者: 分享 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韩城市物价局,省电力公司、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各有关发电企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748号)精神,为落实煤电价格联动机制相关规定,现将调整陕西电网电力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当调整陕西电网上网电价 (一)降低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将陕西电网统一调度范围内,执行燃煤机组脱硫、脱硝、除尘标杆上网电价及新投产且安装脱硫、脱硝、除尘设施并经省级环保部门验收合格的燃煤发电机组(含热电联产机组)标杆上网电价每千瓦时降低为0.3796元(含税,下同),未执行标杆电价的其他燃煤发电机组(含自备电厂)上网电价每千瓦时同步降低0.98分。未安装脱硫、脱硝、除尘设施的燃煤发电机组,上网电价在上述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分别扣减1.5分、1分和0.2分。大唐略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上网电价每千瓦时降低为0.3836元。 (二)实行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电价。为加快我省燃

煤发电机组环保升级改造,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对达到超低排放标准并经省级环保部门验收合格的燃煤发电机组,实行超低排放电价,其上网电价每千瓦时加价1分。 (三)提高水电上网电价。为鼓励清洁能源发展,促进节能减排,适当提高水电上网电价。总装机2.5万千瓦及以上的水电机组,在1991年5月1日前投产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1分,在1991年5月1日至2006年9月1日前投产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1.5分,在2006年9月1 日以后投产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2分;小水电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1.5分。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所属趸售县水电上网电价和水电站富裕上网电量送陕西电网的,也按以上规定执行。 二、同步调整陕西电网销售电价 (一)陕西电网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不作调整;除中小化肥生产用电以外的一般工商业和大工业销售电价 每千瓦时降低0.8分;中小化肥生产用电分步取消价格优惠政策每千瓦时提高9.2分,至2016年4月20日全部取消优惠,执行相同用电类别的工商业用电价格。汉中市的宁强、略阳、勉县及宝鸡市的陈仓区销售电价按以上电价调整范围和标准执行。调整后的陕西电网销售电价表见附件1和附件2。 (二)陕西电网趸售电价平均每千瓦时降低0.4分,降

江苏省电网销售电价表

江苏省电网销售电价表单位:元/千瓦时 用电分类 电度电价基本电价 不满1千伏1-10千伏 20—35千 伏 以下 35-110千伏 以下 110千伏 220千伏以 上 最大需量元/千瓦? 月 变压器容量元/千伏安? 月 年用电量W 2760千瓦时 0.5283 0.5183 阶梯电价2760千瓦时V 一、居民生年用电量w0.5783 0.5683 活用电4800千瓦时 年用电量〉 4800千瓦时 0.8283 0.8183 其他居民生活用电0.5483 0.5383 一、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0.882 0.867 0.861 0.852 其中:1、中小化肥生产用电0.439 0.424 0.418 0.409 2、限制类高耗能生产用电0.982 0.967 0.961 0.952 3、淘汰类高耗能生产用电 1.182 1.167 1.161 1.152 三、大工业用电0.667 0.661 0.652 0.637 0.622 40 30 其中:1、离子膜法氯碱生产用电0.649 0.643 0.634 0.619 0.604 40 30 2、中小化肥生产用电0.297 0.291 0.282 0.267 32 23 3、限制类高耗能生产用电0.767 0.761 0.752 0.737 0.722 40 30 4、淘汰类高耗能生产用电0.967 0.961 0.952 0.937 0.922 40 30 四、农业生产用电0.509 0.499 0.493 0.484 其中、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0.363 0.361 0.359 0.357

1、上表中价格(除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按照省物价局苏价工〔2011〕358号文件的规定,从2011年12月1日抄见电量起执行;自2012年7月1日起实施居民生活用电阶梯电价政策,执行依据:省物价局苏价工[2012]182号。 2、以上附表所列价格,除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外,均含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具体标准为:中小化肥企业生产用电、居民生活用电0.3分钱,其他用电1.491 分钱。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其他用电均含国家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83分钱以及地方小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05分钱。 3、以上附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农村居民生活用电外,均含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具体标准为城镇居民生活用电3分钱,其他用电0.6分钱。大工业用电、 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含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0.8分钱。 4、惩罚性电价标准:单位产品耗能超过限额标准一倍以上的,比照淘汰类高耗能生产用电加价标准执行;超过限额标准一倍以内的,比照限制类高耗能生产用电加价标准执行。 9M*11M 中间两个方柱子,高度2.8M,计划2台空调。2台3P的空调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上网电价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 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3]19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国家开发投资公司、神华集团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与环保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651号),决定在保持销售电价水平不变的情况下适当调整电价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有关省(区、市)燃煤发电企业脱硫标杆上网电价,具体降价标准见附件1。各地未执行标杆电价的统调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同步下调。 二、适当降低跨省、跨区域送电价格标准,具体降价标准见附件2。 三、在上述电价基础上,对脱硝达标并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的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1分钱;对采用新技术进行除尘、烟尘排放浓度低于30mg/m3(重点地区低于20mg/m3),并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的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2分钱。 四、适当疏导部分地区燃气发电价格矛盾。提高上海、江苏、浙江、广东、海南、河南、湖北、宁夏等省(区、市)天然气发电上网电价,用于解决因存量天然气价格调整而增加的发电成本。具体调价标准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从紧制定,并报我委备案。

五、将向除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以外的其他用电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由每千瓦时0.8分钱提高至1.5分钱(西藏、新疆除外)。 六、以上电价调整自2013年9月25日起执行。 七、请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组织电网经营企业和发电企业严格贯彻执行上述调价措施。同时,不得超越价格管理权限另行降低发电企业上网电价,不得自行降低对电力用户尤其是高耗能企业的销售电价。 附件:1、各省(区、市)统调燃煤机组上网电价调整表 2、有关跨省、跨区域送电价格调整表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3年9月30日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业品价格管理 【发文字号】苏价工[2006]223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6.06.29 【实施日期】2006.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苏价工[2006]223号) 各市、县物价局、供电公司,有关发电企业: 为进一步疏导电价矛盾,筹措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进一步调整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现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东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1230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报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适当调整上网电价 (一)为解决铁路煤炭运价调整对电价的影响,适当调整发电企业的上网电价。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我省10万千瓦及以上的统调燃煤机组(含热电联产机组)上网电价在现

行上网电价基础上提价0.4分/千瓦时。各电厂的具体电价水平见附件一。 (二)适当调整热电联产企业和自备电厂的上网电价。我省10万千瓦以下的燃煤机组(含热电联产机组)、自备电厂的上网电价在现行上网电价基础上提价0.4分/千瓦时。各市价格部门将调整后的电价情况报省局备案。 (三)为缓解厂网分离电厂和部分低电价电厂的经营困难,适当调整其上网电价。同时对上网电价标准相近电厂的上网电价进行归并。具体电价水平见附件一。 (四)对已经安装烟气脱硫设施并投入运行但尚未在上网电价中考虑脱硫费用的统调燃煤机组,经省级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并经省级价格部门确认后,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1.5分/千瓦时(具体电价见附件一)。有关发电企业执行脱硫电价后,要切实运行脱硫设施。如环保部门在线监测结果显示脱硫设施未正常运行的,我局将取消其脱硫电价。各级物价、环保部门要加强监管,促进脱硫设施正常运行。 (五)提高新投产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上网电价提高后,相应提高新投产机组的标杆上网电价。未安装脱硫设施的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375元,安装脱硫设施的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39元。 二、筹措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为帮助水库移民脱贫致富,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国家决定以适当提高电价的形式筹集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国家核定我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标准为每千瓦时0.83分。征收范围为除农业生产(含贫困县农排)用电外的所有售电量。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因征收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而提高销售电价的,将不再召开听证会。 三、征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发改价格[2006]7号)规定,国家决定征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每千瓦时0.1分。征收范围为除农业生产(含贫困县农排)用电、城

江苏电网销售电价表

江苏省电网销售电价表

————————————————————————————————作者:————————————————————————————————日期:

附件1 江苏省电网销售电价表 (自2018年4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千瓦时 用电分类 电度电价基本电价 不满 1千伏 1-10 千伏 20-35 千伏 以下 35-110 千伏 以下 110 千伏 220 千伏及 以上 最大需量 (元/千 瓦·月) 变压器容量 (元/千伏 安·月) 一、居民生活用电阶 梯 电 价 年用电量≤2760 千瓦时 0.5283 0.5183 2760千瓦时<年 用电量≤4800千 瓦时 0.5783 0.5683 年用电量>4800 千瓦时 0.8283 0.8183 其他居民生活用电0.5483 0.5383 二、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电0.7954 0.7804 0.7744 0.7654 三、大工业用电0.6418 0.6358 0.6268 0.6118 0.5968 40 30 四、农业生产用电0.5090 0.4990 0.4930 0.4840 备注: 1. 以上附表所列价格,均含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具体标准为:居民生活用电0.23分钱,其他用电1.12分钱。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其他用电均含国家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62分钱以及地方小型水库后期扶持资金0.05分钱。大工业用电、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电含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1.9分钱。 2. 对国家明确规定执行居民用电价格的非居民用户,按其他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标准执行。 3. 对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家庭每户每月给予15度免费用电基数,电价标准为0。

鲁价格发2009-218号山东省电价通知

山东省物价局文件 鲁价格发〔2009〕218号 关于调整我省销售电价的通知 各市物价局,山东电力集团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疏导电价矛盾,完善电价结构,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北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919号)规定,现将我省电价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理顺发电企业上网电价与销售电价关系。2008年8月,火力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提高影响电网企业增加的购电成本,通过调整销售电价予以疏导。 二、根据可再生能源发展需要,按照国家规定,将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提高到每千瓦时0.4分钱。

三、根据国家规定,销售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2分钱,暂用于解决电网企业“一户一表”改造投资还本付息等问题。 四、适当提高电网销售电价。 1、山东电网销售电价平均提价标准为每千瓦时3.28分钱。其中,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暂不作调整。 2、继续推进全省用电同价工作。按照国家关于电价高的地区适当少提,电价低的地区适当多提,逐步实现全省用电分类同价的要求,将我省价区由六个合并为四个,具体详见附表。 3、进一步优化电价结构。大工业用电基本电价按变压器容量收取标准提高到28元/千伏安.月,按最大需量收取标准提高到38元/千瓦.月;将大工业、一般工商业用电各电压等级间的差价,调整为千瓦时1.5分钱。 各类用户电价具体调整标准见附件。山东电网与各趸售县供电公司结算电价另行下达。 五、以上电价调整自2009年11月20日起执行。其中,电力用户11月20日后的用电量,可按对应抄表周期内日平均用电量乘以应执行调整后电价的天数确定。 六、各市物价局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措施及时得到贯彻落实。 附件:山东省电网销售电价表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业品价格管理 【发文字号】苏价工[2018]52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8.04.20 【实施日期】2018.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苏价工〔2018〕52号) 各设区市、县(市)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降低企业用能成本和《政府工作报告》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要求,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500号)精神,报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电价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我省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电类别电价每千瓦时降低2.29分。涉及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电类别的输配电价相应降低。居民生活、农业生产、大工业用电价格本次不调整。具体电价标准见附件。

二、进一步规范和降低电网环节收费。一是提高两部制电价的灵活性。完善两部制电价制度,两部制电力用户可自愿选择按变压器容量或合同最大需量缴纳电费,也可选择按实际最大需量缴纳电费。受电变压器容量(含不通过变压器接用的高压电动机容量)在315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电户选择执行大工业两部制峰谷分时电价。用户选择执行两部制电价以及调整两部制电费计费方式的,选定后在3个月之内应保持不变。选择按照合同最大需量方式计收基本电费的,可按月变更最大需量核定值。二是清理规范产业园区、商业综合体等经营者向转供电用户在国家规定销售电价之外收取的各类加价。产业园区经营的园区内电网,可自愿选择移交电网企业直接供电或改制为增量配电网。商业综合体等经营者应按国家规定销售电价向租户收取电费,相关共用设施用电及损耗通过租金、物业费、服务费等方式协商解决;或者按国家规定销售电价向电网企业缴纳电费,由所有用户按各分表电量公平分摊,并公布分摊结果,不得强制摊派。 三、继续对高耗能、高污染、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实施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和阶梯电价政策,加大上述电价政策的执行力度,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和淘汰落后产能。 四、以上电价调整自2018年4月1日起执行。 五、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电网企业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主动服务企业,确保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政策及时得到贯彻落实。执行中遇到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附件: 1.江苏省电网销售电价表 2.江苏省工业用电峰谷分时销售电价表 3.江苏省电热锅炉(蓄冰制冷)峰谷分时销售电价表 4.江苏电网输配电价表

关于颁发《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的通知(83)水电财字第215号

文件 水 利 电 力 部 国 家 物 价 局 (83)水电财字第215号 关于颁发《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的通知 各电业管理局,各省、市、自治区物价局(委)、电力局: 国家现行电价制度中的《力率调整电费办法》,自五十年代制订并实施以来,对促进用户装设无功补偿设备,节约电能,起了一定作用。但是,二十多年来,电网和用户的情况均发生了很大变化,该办法已不能适应节能、改善电压质量和提高社会经济效益的需要。在长期、反复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我们根据国家经委最近批准颁发的《全国供用电规划》的有关规定,对现行《力率调整电费办法》作了修改,经多次讨论、征求意见后,拟订了新的《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现予颁发执行。 考虑到用户和电业部门执行新的《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尚需一定时间进行准备,各电业管理局可根据本地区的不同情况,按下述要求组织实施: 一、现已实现《力率调整电费办法》的用户,凡原执行0.90功率因数标准值者和原执行0.85功率因数标准值而一九八三年十二月的实际功率因

数已达0.90及以上者,自一九八四年一月一日起按新规定执行;其余用户可延至一九八四年七月一日起执行,其中实际功率因数0.85至0.90者,在此期间可不减收电费,0.85以下者应增收电费。 二、现未实行《力率调整电费办法》的用户,可由各电业管理局按新的《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的有关规定,区别不同情况,拟订措施,分步实施。但执行新规定的时间,不应晚于一九八六年底。 三、实行两部制电价的范围不变。 四、各地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随时报水利电力部。 附件:《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及附表一、二、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电力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物价局 一九八三年十二月二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东北电网电价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东北电网电价的通知 辽宁、吉林、内蒙古、黑龙江省(区)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东北电监局,东北电网公司: 为适当疏导电价矛盾,保障电力供应,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促进节能减排,经商国家电监会、国家能源局,决定适当调整电价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当提高火电企业上网电价 为疏导煤炭价格上涨对发电成本的影响,适当提高有关省(区)统调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提价标准(含税,下同)每千瓦时分别为:辽宁省2.2分钱、吉林省3分钱、黑龙江省2.3分钱、内蒙古东部电网1.7分钱。上述省(区)燃煤发电企业标杆上网电价同步调整。对电价水平偏低、经营困难的统调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适当多调,有关发电企业具体电价水平见附件一。 二、调整部分水电企业上网电价 为缓解水电企业经营困难,将中朝界河电厂销售东北电网各省(区)的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5分钱。 三、核定和调整跨省、跨区域送电价格 (一)核定呼辽直流输电工程有关电价。呼伦贝尔电厂、伊敏电厂三期、鄂温克电厂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318元;输电价格为每千瓦时0.0623元,输电线损率5%,实际输电线损率超过或低于5%带来的风险或收益均由国家电网公司承担;通过呼辽直流工程输电到辽宁的落地电量结算价格为每千瓦时0.397元。 (二)将内蒙古东部地区其他机组向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送电价格每千瓦时分别提高2.2分钱、3分钱、2.3分钱;将东北电网向京津唐电网送电价格每千瓦时提高2.6分钱,吉林省、黑龙江省向辽宁省送电价格每千瓦时提高3.1分钱,黑龙江省向内蒙古东部电网送电价格每千瓦时提高2分钱。上述送电价格提高后,上网电价和落地电价相应调整。 四、提高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 根据可再生能源发展需要,按照《可再生能源法》和我委印发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发改价格[2006]7号)有关规定,将向除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以外的其他用电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提高至每千瓦时0.8分钱。 五、提高电网销售电价 (一)有关省(区)销售电价平均提价标准每千瓦时分别为:辽宁省3分钱、吉林省3.6分钱、黑龙江省3.2分钱、内蒙古东部电网2.58分钱。各类用户调价后具体电价标准见附件二至附件五。其中,对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制度,具体方案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我委下发的《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组织价格听证后实施。 (二)同意黑龙江省进一步推进城乡各类用电同价工作,将农村一般工商业用电到户价格每千瓦时降低0.1元。 六、执行时间 以上电价调整自2011年12月1日起执行。 七、有关要求 (一)各省(区)价格主管部门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认真做好本次电价调整工作,确保相关政策及时落实到位。 (二)各电力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切实加强管理,挖潜降耗,保证正常生产经营,确保电力供应安全稳定。

历年电价调整通知

历年电价调整通知 1、1999年7月15日(居民8月1日),苏价工[1999]256号文,全省实行统一销售分类电价。 2、2004年1月20日,苏价工[2004]12号文,提8厘/kwh(除居民、农业、化肥、商业)。 3、2004年6月15日,苏价工[2004]219号文,提分/kwh(除居民、农业、化肥、商业),基本电价提3元/kw·月、2元/ kvA·月。 4、2005年5月1日,苏价工[2005]97号文,提分/kwh(除居民、农业、化肥、商业),离子膜法氯碱生产企业提分/kwh。 5、2006年7月1日,苏价工[2006]223号文,非居、非普提分/kwh,大工业提分/kwh,农业提分/kwh,基本电价提3元/(kw(kvA)·月)。另除农业外,每千瓦时征收库区移民扶持基金分;除农业和城乡居民外,每千瓦时征收可再生能源附加基金分;商业与其它照明并轨,统称为非居民照明。 6、2007年10月1日,苏价工[2007]330号文,新增20千伏电压等级销售电价。 7、2008年7月1日,苏价工〔2008〕221号文,除居民生活、农业生产(含贫困县农业排灌)、中小化肥生产用电价格不作调整以外,大工业电度电价上调4分/kwh、其余分类用电价格上调5分/kwh 8、2009年11月1日,苏价工〔2009〕366号文,除居民电价及执行居民电价水平的其他非居民用户的电价暂不调整以外,

其他用电价格上调分/千瓦时。原非居民照明用电与非普工业用电并轨后统一改称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 9、2011年11月,苏价工[2011]358号文件,除居民电价及执行居民电价水平的其他非居民用户的电价暂不调整以外,其他用电价格上调分/千瓦时。提高大工业用电基本电价2元/千伏安*月(千瓦*月),即调整为按容量30元/千伏安*月(千瓦*月),按需量40元/千伏安*月(千瓦*月),相应少提高大工业用电电度电价分钱/千瓦时,即调整为元/千瓦时。 10、2012年6月,自2012年7月1日起执行居民阶梯电价政策:居民用电量分三个档次,第一档为230度及以内,维持现行电价标准;第二档为231度-400度,在第一档电价的基础上,每度加价元;第三档为高于400度部分,在第一档电价的基础上,每度加价元;对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客户,其销售电价在现行标准上提高元/千瓦时;对家庭户籍人口达5人(含5人)以上的用户,每月增加100度阶梯电价基数;对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的家庭每月给予15度的免费用电基数。阶梯电价按年结算,先分时,后阶梯。

江苏最新电价调整表

江苏阶梯电价以年为周期 2012年按半年计算 【字号:大中小】【打印】【关闭】 https://www.360docs.net/doc/a316603639.html, 2012-06-15 17:58 人民网江苏视窗南京6月15日电(唐璐璐)15日下午,江苏省物价局公布江苏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实施方案,其中第一档月度电量提至230度,第二档提至400度,第三档为400度以上。按照最终执行方案,居民阶梯电价的执行周期为年,即年累计用电量超过2760度后每度电加价0.05元,年累计用电量超过4800度后每度电加价0.3元。不过居民用户电费将按照“先峰谷,后阶梯”的方式计算。由于阶梯电价从7月1日起执行,因此2012年按半年的分档电量计算。 目前江苏省实行双月抄表制度,具体执行上,居民用户每月抄表期间电费都按第一档现行的峰谷电价标准计算正常电费部分,再根据年累计用电量计算阶梯加价部分,正常电费部分和阶梯加价部分之和为该抄表期间用户承担电费。由于2012年从7月1日起执行阶梯电价,比如8月份抄表了6月、7月的电量后,这次抄表总电量的50%按照阶梯电价计算。 为便于居民用户理解,江苏省物价局举例说明计算方法。 2月份抄表后,年累计用电量未达到2760度,不执行阶梯加价,因此用户A按照峰谷电价标准计算电费,即按第一档的价格计算。

2月计收电费:500×0.5583+700×0.3583=530元 (注:江苏省居民用电实行两段制分时电价,峰段为每日8:00—21:00,电价标准为0.5583元/度,谷段为每日21:00—次日8:00,电价标准为0.3583元/度。) 4月、6月以此类推。 8月抄表后,年累计用电量介于2760度和4800度之间,低于2760度的部分不加价,超过2760度的电量在峰谷电价的基础上,执行阶梯电价第二档每度加价0.05元。 峰谷电费部分:500×0.05583+740×0.3583=544.3元 阶梯加价部分:(3740-2760)×0.05=49元 8月份计收电费:544.3+49=593.3元 10月抄表后,年累计用电量4460度,处于阶梯电价的第二档电量,首先按峰谷电价计算正常电费,超过2760度的电量在峰谷电价的基础上,执行阶梯电价第二档每度加价0.05元。 峰谷电费部分:300×0.5583+420×0.3583=318元 阶梯加价部分:720×0.05=36元 10月计收电费:318+36=354元 12月份抄表后,年累计用电量超过了4800度,先按峰谷电价计算正常电费,介于2760度和4800之间的部分加价0.05元,超过4800度的电量每度加价0.3元。 峰谷电费部分:450×0.5583+650×0.3583=484.1元 阶梯加价部分:(4800-4460)×0.05+(5560-4800)×0.3=245元 12月计收电费:484.1+245=729.1元

江苏省电网销售电价表

江苏省电网销售电价表 江苏省电网销售电价表 苏价工〔2006〕223号文附表2006年7月1日抄见电量起执行 电价类别 电度电价(元/千瓦时)基本电价 1千伏以 下 1-10千伏 35-110千 伏 110千伏 220千伏 及以上 最大需量 (元/千瓦* 月) 变压器容量 (元/千伏 安*月) 居民生活0.5283 0.5183 非居民照明0.890 0.875 0.860 非普工业0.763 0.748 0.733 其中:中小化肥0.370 0.355 0.340 大工业0.562 0.547 0.532 0.517 33 23 其中:1.电石、电解烧碱、合成 氨、电炉黄磷 0.552 0.537 0.522 0.507 33 23 2.氯碱及电解铝0.544 0.529 0.514 0.499 33 23 3.中小化肥0.232 0.217 0.202 30 21 4.限制类高耗能行业0.582 0.567 0.552 0.537 33 23 5.淘汰类高耗能行业0.612 0.597 0.582 0.567 33 23 农业生产0.440 0.430 0.415 贫困县农业排灌0.294 0.292 0.288 电价说明: 一、上表中的“居民生活”电价类别,其执行范围是直接用于城镇或农村居民生活的用电。凡是居民用户用于照明、取暖、烹饪、家用电器等方面,如照明用电、空调用电、热水器及一些应用于提高居民家庭生活质量等电器的用电,均按城镇居民生活电价计收电费。纯居民住宅楼内电梯、水泵、中央空调、楼道照明等直接服务于居民生活的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电价。 根据江苏省电力工业局苏电用〔1999〕455号文精神,对地方政府所办福利院、敬老院等为老人提供休养场所的照明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用电电价。 根据江苏省物价局苏价工〔2004〕297号文的规定,为支持农村社会事业的发展,县城以下(不含县城)的医院(不含院办的制药企业)用电按城乡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执行。农村的医院、敬老院照明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电价。 根据江苏省物价局苏价工〔2004〕297号文和苏价办发[2004]9号文的规定,为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对大中专院校、中小学及幼儿园等学校用电(不含校办企业)一律按城乡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执行。 二、“非居民照明”电价类别:为积极运用价格杠杆,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江苏省物价局从2006年1月

转发自治区发改委关于调整区内部分地州销售电价的通知

转发自治区发改委关于调整区内部分地州销售电价的通知 哈地发改价格〔2008〕38号 哈密地区电业局: 现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区内部分地州销售电价的通知》(新发改能价[2008]126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同时 调整后电价的峰、谷电价,严格按照《哈密地区峰、谷电价表》(附件)的价格执行。 附件:《关于调整区内部分地州销售电价的通知》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附件: 关于调整区内部分地州销售电价的通知 新发改能价[2008]1260号 伊犁州计委,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新疆电力公司: 近年来,我区电网基本建设与技术改造投入较大,需要疏导的电价矛盾较多,为缓解电网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保障电力供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电力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电〔2008〕207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自治区研究决定对伊犁、博州、阿勒泰、塔城、哈密、巴州、阿克苏、喀什、克州、和田等地州的部分类别销售电价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为解决近年来电网基本建设还本付息问题,伊犁、博州、阿勒泰、塔城、哈密、巴州、阿克苏、喀什、克州、和田等地州平均销售电价提高2分/千瓦时,各电网具体销售电价详见附件。此次调价对居民生活用电、农业生产用电和化肥生产用电价格不做调整,由其它电量平摊。 二、在用电分类中增设大工业用电类别。适用范围:凡以电为原动力或以电冶炼、烘焙、熔焊、电解、电化的一切工业生产,受电变压器总容量在315千伏安及以上用电。大工业用电电价由电度电价和基本电价两部分构成。 在大工业用电类别下设置电炉铁合金、电解烧碱、合成氨、电炉钙镁磷、电炉黄磷、电石等用电子类别。 三、具备条件的电网,实行峰谷电价和分电压等级电价。

最新2020年电价调整通知|电价调整通知怎么写.doc

【个人简历范文】 电价调整通知怎么写?以下是公文电价调整通知范文,仅供参考! 电价调整通知范文 根据粤价(XXXX)245号文件要求,我市从XXXX年6月15日起调整电价。 因此我们z花园将补收XXXX年7月-XXXX年9月,3个月的电费。具体调整办法为每度加收0.04元。你需要补交的费用为 7月电费度,需补交元。 8月电费度,需补交元。 9月电费度,需补交元。 你需共补交7-9月份3个月共元。 请你在10月15日前到文华花园管理处补交以上费用。多谢合作! XXXX年10月1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电价调整通知 发改价格[2015]31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 经国务院批准,根据煤电价格联动机制有关规定,决定下调全国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经商国家能源局,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国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平均每千瓦时下调约3分钱(含税,下同),同幅度下调一般工商业销售电价,支持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改造和可再生能源发展,并设立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各省(区、市)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平均调价标准和调整后的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见附件。 二、全国一般工商业销售电价平均每千瓦时下调约3分钱,大工业用电价格不作调整,减轻中小微企业负担。各省(区、市)一般工商业用电平均调价标准见附件。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附件规定的平均调价标准,制定和下发本省(区、市)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调整具体方案,并报我委备案。 三、推动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改造,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电价支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835号)规定,对于验收合格并符合超低排放限值

2019年电费提价通知范文

2019年电费提价通知范文 通知,是运用广泛的知照性公文。用来发布法规、规章,转发上级机关、同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有关电费提价通知,欢迎大家一起来借鉴一下! 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省(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华东电监局,江苏、浙江、福建电监办,华东电网公司: 为适当疏导电价矛盾,保障电力供应,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促进节能减排,经商国家电监会、国家能源局,决定适当调整电价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当提高火电企业上网电价 (一)为疏导煤炭价格上涨对发电成本的影响,有关省(市)统调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提价标准(含税,下同)每千瓦时分别为:上海市2分钱、江苏省2.5分钱、浙江省2.5分钱、安徽省1.8分钱、福建省2.74分钱。上述省(市)燃煤发电企业标杆上网电价同步调整。对电价水平偏低、经营困难的统调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适当多调,有关发电企业具体电价水平见附件一。福建省经营困难的龙岩坑口、漳平、永安电厂上网电价每千瓦时多提1.5分钱。

(二)华东电网公司联络线口子统销电量基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3862元。 (三)“皖电东送”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2.7分钱;山西阳城电厂一、二期送江苏省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3分钱,阳城送江苏输电价格每千瓦时下调0.5分钱。 二、调整部分水电企业上网电价 为缓解水电企业经营困难,适当提高部分水电企业的上网电价。江苏省、安徽省统调水电站上网电价每千瓦时分别提高2分钱、1.8分钱。有关发电企业具体电价水平见附件一。 三、开展脱硝电价试点 为鼓励燃煤发电企业落实脱硝要求,上海、浙江、江苏、福建省(市)安装并运行脱硝装置的燃煤发电企业,经国家或省级环保部门验收合格的,报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试行脱硝电价,电价标准暂按每千瓦时0.8分钱执行。 四、提高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电力工业管理 【发文字号】发改价格[2013]1942号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3.09.30 【实施日期】2013.09.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3]19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国家开发投资公司、神华集团公司: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与环保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651号),决定在保持销售电价水平不变的情况下适当调整电价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有关省(区、市)燃煤发电企业脱硫标杆上网电价,具体降价标准见附件1。各地未执行标杆电价的统调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同步下调。 二、适当降低跨省、跨区域送电价格标准,具体降价标准见附件2。

三、在上述电价基础上,对脱硝达标并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的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1分钱;对采用新技术进行除尘、烟尘排放浓度低于30mg/m3(重点地区低于20mg/m3),并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的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2分钱。 四、适当疏导部分地区燃气发电价格矛盾。提高上海、江苏、浙江、广东、海南、河南、湖北、宁夏等省(区、市)天然气发电上网电价,用于解决因存量天然气价格调整而增加的发电成本。具体调价标准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从紧制定,并报我委备案。 五、将向除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以外的其他用电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由每千瓦时0.8分钱提高至1.5分钱(西藏、新疆除外)。 六、以上电价调整自2013年9月25日起执行。 七、请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组织电网经营企业和发电企业严格贯彻执行上述调价措施。同时,不得超越价格管理权限另行降低发电企业上网电价,不得自行降低对电力用户尤其是高耗能企业的销售电价。 附件:1、各省(区、市)统调燃煤机组上网电价调整表 2、有关跨省、跨区域送电价格调整表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3年9月30日 附件1: 各省(区、市)统调燃煤机组上网电价调整表 单位:分/千瓦时(含税)

有关调整我省电价的通知

鲁价格发〔2011〕201号 关于调整我省电价的通知 各市物价局,山东电力集团公司,有关发电企业: 为适当疏导电价矛盾,保障电力供应,支持可再生能源进展,促进节能减排,依照《国家进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北电网电价的

通知》(发改价格〔2011〕2619号)的规定,现将我省电价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当提高火电企业上网电价 1.我省统调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025元(详见附件1),新投产燃煤机组脱硫标杆电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4469元。 2.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前调试运行期上网电价和企业自备机组自用有余上网电价按上述标准的80%同步调整为每千瓦时0.3575元。 3.地点公用机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025元。 4.宁东送我省电量落地价格调整为每千瓦时0.4374元。 5.华能济南黄台发电有限公司7、8、9、10号机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增加0.01元临时电价补贴。 二、开展脱硝电价试点 为鼓舞燃煤发电企业落实脱硝要求,我省安装并运行脱硝装置的燃煤发电企业,经国家或省级环保部门验收合格的,报我局审核后,试行脱硝电价,电价标准暂按每千瓦时0.008元执行。 三、提高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 依照可再生能源进展需要,按照《可再生能源法》和《可再

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治理试行方法》(发改价格〔2006〕7号)的有关规定,国家将向除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以外的其他用电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提高至每千瓦时0.008元。 四、调整电网销售电价 我省销售电价平均提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0284元。其中,居民生活用电将依照国家统一安排试行阶梯电价,暂不调整;大工业、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每千瓦时提高0.0378元;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每千瓦时提高0.0338元;中小化肥生产用电价格每千瓦时提高0.0578元。调整后各类用户电价标准见附件2。 以上电价调整自2011年12月1日起执行。 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对电价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相关政策及时落实到位。各电力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切实加强治理,挖潜降耗,保证正常生产经营,确保电力供应安全稳定。 附件:1、山东省重点发电企业上网电价表 2、山东省电网销售电价表

发改价格[2011]2620号--调整东北电网电价通知

发改价格[2011]2620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 调整东北电网电价的通知 辽宁、吉林、内蒙古、黑龙江省(区)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东北电监局,东北电网公司:为适当疏导电价矛盾,保障电力供应,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促进节能减排,经商国家电监会、国家能源局,决定适当调整电价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当提高火电企业上网电价 为疏导煤炭价格上涨对发电成本的影响,适当提高有关省(区)统调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提价标准(含税,下同)每千瓦时分别为:辽宁省2.2分钱、吉林省3分钱、黑龙江省2.3分钱、内蒙古东部电网1.7分钱。上述省(区)燃煤发电企业标杆上网电价同步调整。对电价水平偏低、经营困难的统调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适当多调,有关发电企业具体电价水平见附件一。 二、调整部分水电企业上网电价 为缓解水电企业经营困难,将中朝界河电厂销售东北电网各省(区)的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5分钱。 三、核定和调整跨省、跨区域送电价格

(一)核定呼辽直流输电工程有关电价。呼伦贝尔电厂、伊敏电厂三期、鄂温克电厂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318元;输电价格为每千瓦时0.0623元,输电线损率5%,实际输电线损率超过或低于5%带来的风险或收益均由国家电网公司承担;通过呼辽直流工程输电到辽宁的落地电量结算价格为每千瓦时0.397元。 (二)将内蒙古东部地区其他机组向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送电价格每千瓦时分别提高2.2分钱、3分钱、2.3分钱;将东北电网向京津唐电网送电价格每千瓦时提高2.6分钱,吉林省、黑龙江省向辽宁省送电价格每千瓦时提高3.1分钱,黑龙江省向内蒙古东部电网送电价格每千瓦时提高2分钱。上述送电价格提高后,上网电价和落地电价相应调整。 四、提高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 根据可再生能源发展需要,按照《可再生能源法》和我委印发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发改价格[2006]7号)有关规定,将向除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以外的其他用电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提高至每千瓦时0.8分钱。 五、提高电网销售电价 (一)有关省(区)销售电价平均提价标准每千瓦时分别为:辽宁省3分钱、吉林省3.6分钱、黑龙江省3.2 分钱、内蒙古东部电网2.58分钱。各类用户调价后具体电价标准见附件二至附件五。其中,对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制度,具体方案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我委下发的《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组织价格听证后实施。 (二)同意黑龙江省进一步推进城乡各类用电同价工作,将农村一般工商业用电到户价格每千瓦时降低0.1元。 六、执行时间 以上电价调整自2011年12月1日起执行。 七、有关要求 (一)各省(区)价格主管部门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认真做好本次电价调整工作,确保相关政策及时落实到位。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