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挂的行为会不会被入刑【苏州侵犯软件著作权罪律师】

外挂的行为会不会被入刑【苏州侵犯软件著作权罪律师】
外挂的行为会不会被入刑【苏州侵犯软件著作权罪律师】

外挂的行为会不会被入刑【苏州侵犯软件著作权罪律师】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一般说来,对某一行为是否动用刑罚手段加以规制,需要考察该行为是否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二者缺一不可。“外挂”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可从以下两方面来认识:第一,从著作权人、运营商和消费者的角度看,“外挂”的泛滥会导致以下危害后果:1.服务器核心数据损坏或丢失。“外挂”的多数运行需要对客户端程序或传送数据进行修改,这种方式会破坏整个游戏已经设定的运算方式,造成服务器程序运行出错,严重时可导致服务器核心数据损失或丢失;2.增加运行成本。由于增加、删改客户端程序已经设定的代码指令,这会引起服务器程序响应缓慢,增大运算量,增加对服务器的压力。同时引起用户投诉量增加,运营商的客户服务压力增大;3.破坏游戏平衡,导致用户流失。

虽然网络游戏内容只是一个虚拟社会的概念,但其游戏参数的设置也要合理。“外挂”的存在会破坏原有参数的平衡,扰乱游戏运行的公平环境,降低了游戏的娱乐性,使游戏消费者失去兴趣,进而放弃继续使用该网络游戏,由此给游戏运行商造成经济损失。第二,从国家信息产业的长远发展看,“外挂”会增加产业发展成本。“外挂”的出现对运营商利益的破坏是显而易见的,其必然要花费一定力量遏止和打击“外挂”行为,而这项工作的投入量非常大,这就会牵制其提高运营能力及技术开发,整个产业的开发能力将因此受到影响;并且因为其所提供的服务质量难以保证,也会引发消费者对整个网络行业的不信任。

此外,“外挂”还会破坏信息网络安全,包括可能安装或携带病毒程序、盗取用户的计算机信息资料、侵犯他人的虚拟财产等,目前已在社会上产生了恶劣影响。以上表明有必要对其予以刑法规制。虽然刑法分则条文中没有关于规制“外挂”的直接规定,但我们不能据此认为对其予以刑罚处罚就当然地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要求罪和刑都有刑法明文规定,如果刑法并未明确规定要处罚某一行为,则无论该行为的危害性有多严重,都不能予以刑罚处罚。但是,判断某一危害行为是否具有刑事违法性,不能仅仅囿于刑法条文字面上有无直接对应的罪名或罪状描述,而应当从行为实质上分析有无完全符合的犯罪构成。只要某种危害行为齐备刑法规定的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原则上就应当依此犯罪进行处罚,这样才能既不违背罪刑法定原则,又可以充分发挥刑法的社会保护功能。因此,对罪刑法定原则不能简单地作形式主义的理解,应当采取实质主义的立场,从犯罪构成要件的角度来判断刑法有无明文规定,并依法予以正确处理。

广州软件著作权律师软件许可合同纠纷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广州软件著作权律师软件许可合同纠纷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说明:本合同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 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 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案情简介原告聚吧科技公司诉称:2006 年8 月 1 日,原告与被告同志广告公司签订了《软件销售合同》,依照合同规定,原告向被告同志广告公司提供软件及设备,合同总金额 5.5 万元;结算方式:被告同志广告公司确定购买软件后支付定金16500 元,其余货款38500 元在硬件安装调试正常后立即支付。原告收到定金后,于2006 年9 月25 日向被告同志广告公司、被告杨锋提供了所有的软件和设备,并安装调试正常,但被告同志广告公司、被告杨锋拒绝支付剩余货款38500 元。请求判令被告同志广告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38500 元及利息2310 元整(按借款利息一年6%、办理贷款手续费3%来计算,从2006 年10 月 1 日至2007 年 4 月 2 日,以后另算),被告杨锋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同志广告公司和被告杨锋辩称:两被告对购买原告的软件及设备的事实没有异议。原告销售给被告的软件及设备由于自身设计的原因,导致从交付时始一直没有调试正常,即没有符合双方在销售合同中约定的结 算最后一笔货款的条件,因此被告有权拒付最后一笔货款。被告杨锋对原告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没有异议。长昊律师事务所专注商业秘密、软件网络著作权侵权与维权。 办案思路及心得 针对焦点问题,律师认为: 1、双方在诉讼中均未提出标的物的质量标准可参照的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及通常标准,本案《软件销售合同》标的物应按照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当事人申请鉴定经人民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

律师详细介绍停止侵权律师函的范文

律师介绍停止侵权律师函的范文 一、律师函的概念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逐渐增强和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为了提高办事效率,尽量远离漫长的诉讼,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聘请律师,运用律师函的形式解决各种纠纷。 法律意义上的律师函是指律师接受客户的委托就有关事实或法律问题进行披露、评价,进而提出要求以达到一定效果,而制作、发送的专业法律文书。 顾名思义,律师函必须是由有执业资质的律师起草发出、由律师亲笔签字的文件,习惯上还要由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加盖公章。 二、律师函要具备的内容 1、阐明事态。在一份律师函里头,必须让对方清楚真实的事态,不夸大也不缩小。 2、提出主张。律师函要不露声色的告知对方你的主张。 3、告知后果。这个很关键,没有法律责任的法律是没有力量的,没有告知后果的律师函像就像温开水。当然这个告知的表述有很多种,有彬彬有礼型的,比如说“我方不排除采取XX措施的可能性”。有温文尔雅型的,比如说,“我方保留通过XX途径对贵方进行追索的权利。”有针锋相对型的,比如,“我方已经准备向贵方提出XX程序以保障我方的权益”等。当然,各种表述各有好处,关键要达到效果。 以下为深圳法天科技律伴律师提供的停止侵权律师函范文: 停止侵权律师函范文 ________公司: ____律师事务所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合法律师事务所,经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____公司)授权,本所指派____律师(执业证号____________),就贵方涉嫌侵犯著作权及专利权一事,特致函如下: 本________(见附图)产品是专利申请人________自行开发设计并授权____公司投产的新型产品,该产品在外型和结构上有多处创新。为避免他人抄袭仿造并保护自有的知识产权,____公司在产品投入市场前已于____年__月__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已经批准了____公司的专利申请,____年__月__日并取得正式的《专利证书》(见附图),证书号为:________ 。 根据我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违反此规定者,属于侵权行为,将被判以“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贵公司目前市场上所销售的产品,一种是和我方完全一致,一种是作些小的改动,比如________ ,但是主体部分系抄袭仿冒我方专利要保护的主体重点创新部分。针对此行为,我方提出严正警告。要求立即停止侵

软件著作权成功维权十大案例之一

2015软件著作权成功维权十大案例之一 临危受命,严密证据链让被告无处可逃 导读:一场历时一年多的“图像预处理”软件著作权之争终于在2015年09月17日下午谢幕。在本案一审审理中,在极为不利的情况下,长昊律师事务所临危受命、不负重望,最终喜得佳绩。我所律师以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在案件亲办过程中,克服重重困难,终于让被告受到了法律的制裁。本所回顾此案办理历程并就案件核心予以展述,一起共勉。 软件被盗,果断维权 2012年7月20日,张XX、陈XX将其共同享有的《XXX软件》(以下简称涉案侵权软件)转让给XH公司,并签订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协议》。2012年12月1日,国家版权局出具证书号为软著登字第XX号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证书记载:著作权人为XH公司,开发完成日期为2009年9月9日,权利取得方式为受让,权利范围为全部权利。 被告人李XX注册成立深圳市HCRZ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HCRZ公司),在宝安区西乡黄田草围第一工业区租赁厂地生产摄像头,并未经原告XH公司授权在其生产的摄像头上安装XH公司所有的涉案侵权软件。 2014年05月30日10时,XH公司代表张XX向公安机关举报被告人李XX所有的HCRZ公司生产的摄像头软件侵犯其公司研发的软件著作权,2014年8月13日,公安机关在位于深圳市宝安区西乡黄田草围第一工业区HCRZ公司查获各类型摄像头5000多个,其中安装了涉案侵权软件的的HD-500T摄像头477个,查获电脑、烧录器等工具,并将被告人李XX当场抓获。侦查机关从现场查获的电脑中提取到对账单,经统计,被告人李XX已销售HD-500T摄像头12899个,销售额为980180元。 维权路漫漫,长昊律师为当事人利益克服重重困难以求法律公义 被害单位XH公司软件著作权维权一案,历时一年多,期间被告人对于其侵权之

关于立即停止侵犯建筑物外观著作权的律师函

关于立即停止侵犯建筑物外观著作权的律师函 重庆美全置业有限公司: 本所现受北京望京搜候房地产有限公司(下称“望京搜侯”)及Zaha Hadid Limited(下称Zaha,望京搜侯及Zaha统称“委托人”)之共同委托,现就贵司开发建设的重庆“美全22世纪”建筑物外观侵犯委托人正在建设的北京朝阳区望京B29商业金融项目1号塔楼和2号塔楼(以下简称“望京SOHO建筑”)建筑物外观著作权事宜,特向贵司发出如下律师函: 根据本所的调查,我们了解到如下基本情况: 1、望京SOHO建筑是Zaha设计、望京搜侯建造的地标性建筑。Zaha作为世界知名的设计公司,由其设计师设计的望京SOHO建筑有独一无二的艺术美感,一经面世即获得建筑界的广泛赞誉,望京SOHO建筑的建筑作品著作权归Zaha所有。而望京搜侯作为知名地产开发集团SOHO中国有限公司的下属关联公司,其开发的望京SOHO项目更是因独特的外观设计而在房地产业界享有盛誉,是唯一拥有望京SOHO建筑著作权的使用权人。 2、2012年5月,委托人在《重庆晚报》、“新浪网”等媒体上发现,由贵司开发建设的位于重庆江北商政新中心江北海尔路的“美全22世纪”建筑,其公布的建筑物外观效果图与望京搜侯正在建设的“望京SOHO”建筑的建筑物外观一致。据委托人进一步核实,目前“美全22世纪”建筑已经开工建设至地上约二、三层,其项目销售接待中心已正式对外开放,而贵司在销售现场所布置的沙盘及效果图,甚至是宣传资料都采用了和望京SOHO建筑完全相似的外形及内容。 3、本所委托人与贵司之间并无任何法律关系,亦未向贵司出具任何授权或许可,使用望京SOHO建筑外观的著作权。 有鉴于上,本所认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及《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建筑作品是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拥有该建筑作品的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著作权,其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对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著作权人可依法要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因此,贵司就重庆“美全22世纪”建筑的展示及建设行为,属于严重抄袭委托人对望京SOHO建筑著作权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本所委托人所拥有的著作权利,并对委托人的声誉造成了严重的损害,及对委托人造成损失。为此,本所特代表委托人严正通知贵司,从即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委托人所拥有的对望京SOHO建筑的著作权和使用权,停止以任何形式宣传或展示与望京SOHO建筑外观相近或相似的重庆“美全22世纪”建筑外观效果或示意图,改变重庆“美全22世纪”建筑的外观设计,并在收到本律师函后五日内,在全国性公众媒体及新浪网上向委托人赔礼道歉。拒不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及赔礼道歉的,委托人将依法向贵司提起诉讼,追究贵司的责任并要求赔偿损失。 本函事关本所委托人及贵司的切身利益,请予以重视为盼!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2012年5月11日 重庆美全置业有限公司15日高调召开新闻发布会否认抄袭。重庆美全副总经理姚玉茂说:公司拒绝接受望京SOHO发出的对外观著作权的指责,同时保留对指责的追责权力。 重庆美全的设计公司泛华集团的创作团队代表张春晓说,他们的项目构思之一是来源于重庆的鹅卵石。

软件反向工程的法律风险【侵犯软件著作权罪律师】

软件反向工程的法律风险【侵犯软件著作权罪律师】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由于反向工程以他人的关键技术作为获取目标,虽然企业是凭借自身的技术实力进行技术秘密的破解,但毕竟含有建立在别人基础之上的“模仿”成分。因此,反向工程的法律风险主要源白与知识产权保护的敏感关系,主要表现在模仿与仿制的混淆以及模仿的法律界限两个方面。 1.模仿与仿制的混淆 反向工程的技术模仿绝不等于仿制,它与仿制有着本质的区别,但在某些细节上又存在极易混淆的地方。 从目标对象方面看,反向工程的着眼点在于取得原有产品中蕴含的技术,进而对原有产品进行改进和再设计后制造出新的产品,或者对所获得的技术进行改进和创新以获得新的关键技术与核心技术;仿制不局限于先进产品,甚至不选择先进技术,而是着眼于制造出与原有产品相同的产品,属于最低级、最原始的模仿。 从成果应用方面看,按照创新效益、技术难度和技术含量的高低,反向工程的成果应用可以分为三个层次:模仿产品、创新产品和创新技术。然而,仿制的成果是毫无创新地全盘照仿竞争对手的原始产品或技术,使仿制品与被仿品之间在外观、功能和操作方式等方面几乎没有区别,仿制者完全未投入自己的创新劳动,而是直接利用或盗用竞争对手技术的仿造。而仿制成果的应用就是 把这种仿制品大量投放市场,甚至廉价销售,从而达到阻止竞争对手从事正常的经营活动、或者完全将其排挤出竞争市场的目的。 由上可以看出,虽然反向工程是基于自身技术需求、不蓄意破坏竞争对手利益,而仿制明显带有恶意的、不正当竞争的成分,但是在某些方面反向工程的技术模仿与仿制的界限表现得很模糊,如:反向工程的成果应用于模仿产品,只对原有产品进行了适当的改变和调整,这种情况很接近于仿制的效果,无论模仿者是蓄意的、还是无意的,都可能会影响到被模仿企业的利益。由于模仿与仿制之间的模糊界限容易使两者混淆,致使反向工程受到知识产权保护的质疑。 2.模仿的法律界限 反向工程除了可能面临模仿与仿制混淆的危险,还可能越轨于法律界限。由于反向工程锁定的目标——关键技术与先进技术,通常都受到了专利保护,导致反向工程的技术模仿与知识产权中的各类专利权有可能发生冲突。也就是说,模仿是有法律界限的。 通常情况下,法律界限着重规定模仿的目的应该是为了获得实现独创性研究所必需的信息和技术,并且在满足一些条件的基础上才可以实施模仿活动,对于模仿成果的应用也有一

某软件公司诉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某软件公司诉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浦民三(知)初字第127号原告某软件公司。 授权代表本杰明 O.奥多夫(Benjamin O.Orndorff),助理秘书。 委托代理人谈某。 委托代理人袁新忠,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 委托代理人李志强,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某软件公司诉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软件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谈某、袁新忠、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软件公司诉称: Microsoft Office系列软件(包括Microsoft Office 2000、Microsoft Office XP、Microsoft Office 2003、Microsoft Office 2007等)由原告开发完成,原告享有该系列软件的版权,受中国法律保护。被告是1995年初在上海成立的股份制商业保险公司,在全国有8家分公司(下设51家营业部、营销服务部或者支公司)和1个省级代表处。经了解,被告未经授权,安装、使用了大量微软Office 系列软件。2008年9月至2009年3月期间,就被告未经授权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软件一事,原告授权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与被告进行了多次交涉。双方于2009年2月16日在经过充分磋商后达成了一些共识,并签署了一份《会议纪要》,该纪要约定被告通过向原告正版化采购的方式解决部分微软软件的合法使用问题,且被告承诺在2009年2月20日前签署完毕相关的采购合同,但届时被告却未履约。为此,原告于2009年3月13 日再次与被告进行交涉,督促被告履行《会议纪要》的承诺。但被告仅愿意采购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指南自中国版权保护中心

计算机软件着作权登记指南 整理材料来源:中国版权保护中心() 时间:2011年4月14日 1 申请须知? 1、申请人可以自己办理计算机软件着作权登记,也可以委托代理机构办理登记。 2、申请人应当将所提交的申请文件留存一份,便于在补正程序中保持文件内容的一致。 3、办理软件着作权登记可到登记大厅现场办理,也可使用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邮寄到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软件登记部。 邮寄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东大街28号雍和大厦西楼三层301(邮编:100007) 现场办理地址:雍和大厦西楼一层国际版权交易中心版权登记大厅 咨询电话:010— 查询电话:010— 邮寄材料查询电话:010— 4、申请表应当在线打印,请勿擅自更改表格格式;申请文件都应当按规定签章,签章应当与申请表中填写的姓名或者名称完全一致。 5、申请文件应当使用A4纸张,纵向、单面使用,文字应当从左向右排列。申请文件各部分应当分别用数字顺序在右上角标注页码。文档和源程序需黑白打印,页眉上应当标注该申请软件名称、版本号,并应当与申请表中相应内容完全一致。

6、《计算机软件着作权申请表》中的版本号应按规范填写,如或这两种模式。申请人提交的所有登记材料中出现的版本号,应与申请表中保持完全一致(版本号中有或无“V”,应保持一致性) 7、申请人或代理人信息栏内的详细地址,请务必填写准确的实际联系地址,以便我中心邮寄证书或其它书面邮件。 8、申请人或代理人在填写申请表中的“主要功能和技术特点”事项时,应严格按照填写要求,着重描述该软件的各项主要功能,并简述其特点。 9、软件为升级版本的,应在申请表软件基本信息栏中的软件作品说明中,选择修改项并填写修改说明,前期版本已登记的应填写原登记号并提交原证书复印件。 10、着作权人为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的应提交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 证书副本复印件,并需加盖单位公章;? 11、着作权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复印)。并需提交非职务开发保证书或非职务开发证明。(下载《非职务开发证明》《非职务开发保证书》)。 12、着作权人为外国自然人的,应提交护照复印件,及护照复印件的中文译本,并需翻译者签章。 着作权人为外国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应提交经中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的相关身份证明文件原件。 着作权人为香港法人的,应提交注册登记证书和有效期内的商业登记证书正本复印件,并需经中国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认证。

方正诉宝洁字库侵权案

方正诉宝洁字库侵权案 北京市汉卓律师事务所赵虎 经过一审、二审,2011年7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最终认定宝洁公司在其洗发水等产品上使用方正倩体字库中“飘柔”二字的行为不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而是获得了方正公司的默示许可。 今年,方正诉宝洁“飘柔”二字侵权案件闹得沸沸扬扬,许多人于是知道了“字体侵权”这个“概念”。暂且不说字体侵权是不是一个伪命题,至少让许多人模模糊糊知道了还有这么一回事情。这个事情的传播也产生了一定的社会效果,社会上已经有人抓住这一“商机”,开始挣钱了:一些公司已经收到通知或者律师函,通知或者律师函中告知贵公司使用的某某产品或者某某广告使用了某字体,属于侵权,应该进行赔偿等等诸如此类的话。本文作者亦接到不少当事人的咨询,询问使用他人字体是否可以构成侵权,以及收到类似通知如何进行处理等等问题。之所以出现这样的情况,本文认为原因是:一方面媒体对方正诉宝洁著作权侵权案件进行了一些报道,大家知道了有这个事情;另一方面许多人其实并不真正了解这个案件,不但不了解其中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对于这个案件的最终判决结果也不知道,只是知道发生了这么一个事情,“因为宝洁使用了倩体字的‘飘柔’,方正起诉了宝洁,要求赔偿一笔很大的钱,”仅此而已。为了解释所谓的“字体侵权”到底是怎么回事,我们需要回顾一下这个案件的前因后果。 2008年5月,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在家乐福中关村广场店购买了广州宝洁公司生产的“飘柔洗发露”、“飘柔精华素”等55款产品。方正公司认为,生产商广州宝洁和销售商北京家乐福侵犯了其著作权,故提起诉讼,要求广州宝洁立即停止使用并销毁所有带有方正倩体系列、方正卡通体和方正少儿体字库字体的外包装、产品标识、产品商标、产品广告宣传品;北京家乐福立即停止销售所有带有上述字库字体的产品;两被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2010年12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了原告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理由是:“方正倩体字库字体具有一定的独创性,符合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美术作品的要求,可以进行整体性保护;但对于字库中的单字,不能作为美术作品给予权利保护。”判决之后,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上诉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年7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理由是:“NICE公司(即“飘柔”包装的设计公司)有权将其利用涉案倩体字库产品中的具体单字“飘柔”设计的成果提供给被上诉人宝洁公司进行后续复制、发行,NICE公司的该行为属于其对涉案倩体字库产品合理期待的使用行为,应视为已获得上诉人许可的行为。” 通过这个案件的回顾我们会看到:1、北大方正确实因为广州宝洁使用倩体字的“飘柔”而起诉了广州宝洁;2、本案已经经过了一审、二审,二审判决已经生效,法律的正常程序已经走完;3、无论是什么理由,一审、二审判决均判决北大方正败诉,即广州宝洁没有因为使用倩体字“飘柔”二字而被判决进行赔偿。所以,当企业接到有关字体侵权的通知的时候先不要慌张,自己的行为未必构成侵权,未必一定要进行赔偿。 本文下面将就字体侵权案件中的一些法律问题进行阐述: 一、字体侵权的概念问题 许多人把方正诉宝洁这类案件称之为“字体侵权案”,其实这种称呼是有问题的。首先,何为字体?《新华字典》中对“字体”的解释为:①文字的结构形式。②书法的流派或风格特点。而无论文字的结构形式还是书法的流派或风格特点都不是特定的作品,而根据著作权法理论的一般认识,著作权法只保护特定的作品,而不保护文字的结构形式或者书法的流派、

上海市律师协会《律师提供著作权法律服务业务操作指引》

上海市律师协会《律师提供著作权法律服务业务操作指引》(2007年12月18日业务研究与职业培训委员会会议通过) 1 著作权概述 1.1 著作权基本概念 著作权,亦称版权,是指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所享有的民事权利的总称。广义上的著作权还包括邻接权,即作品传播者的权利,我国《著作权法》称之为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我国《著作权法》将作品分为如下九大类:1.文字作品;2.口述作品; 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4.美术、建筑作品; 5.摄影作品; 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8.计算机软件;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除上述作品种类外,我国《著作权法》还规定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这一特殊种类的作品受法律保护。 1.2 著作权的内容 1.2.1著作人身权。是指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各种与人身相联系又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这些权利都与作者的地位、尊严、社会声望等人格利益密切相关。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永远与作者紧密相联,不能转让,不能继承,也不受保护期的限制。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著作人身权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1.2.2著作财产权。是指著作权人基于支配、利用其作品而获得财产利益的权利。著作财产权利,可以转让、继承,也受到保护期的限制。我国《著作权法》取列举的立法模式,具体规定了13项财产权利: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制片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 1.3我国著作权主管机关 1.3.1国家版权局 国家版权局系1985年经国务院批准成立,为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其负责全国的著作权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1)贯彻实施著作权法律法规,制定与著作权行政管理有关的办法;(2)查处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著作权侵权案件;(3)批准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涉外代理机构并监督指导其工作;(4)负责著作权涉外管理工作;(5)负责国家享有的著作权管理工作;(6)指导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7)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著作权管理工作;(8)负责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政管理工作和软件登记工作。 1.3.2地方版权局 省级和部分地市级的地方版权局的职权包括:查处本地区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案件;调解著作权纠纷;对出版境外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计算机软件等的授权合同以及著作权质押合同进行登记;对作品自愿登记;开展涉外著作权认证工作等。

字体侵权案分析

字体侵权案:法院认定字库中单字无独立著作权 茶企商标陷“字体门” 厦门:茶企商标陷“字体门” 茶企商标陷“字体门”,知识产权要分清。 用一个方正字体每年要赔3万 在网上下载了一张京剧脸谱用在自家茶叶的包装上,没想到却因此侵犯他人著作权被告上了法院;用随处可见的方正字体做企业宣传,没想到却接到方正公司的律师函,要求就此付费……眼看新年将至,厦门的一些企业最近却因在无意间侵害了他人的知识产权,惹来了一堆烦心事。 “我们根本就不知道那样会侵权!”“无缘无故”就成了索赔的对象,企业很委屈。兰香铁观音.而法律界人士表示,像这样的案例可谓数不胜数,企业对此应提高警惕。 使用方正多年不知是侵权 新年将至,金雁酒店等一些厦门企业最近却惹上了件烦心事。原来在北京、上海发生的方正字体侵权案已经延烧到了厦门。 “我们酒店的LOGO已注册多年,从来没有人告知LOGO使用的方正字体是要付费的。如今却突然收到了方正公司的律师函,被告知使用的方正字体要付费。”金雁酒店相关人士告诉记者:该酒店正在咨询律师,看这个问题要如何解决。

“标志中一个字体每年要付3万元,实在是太贵了。”上述人员苦笑着说。 据了解,方正字体已推出多年,目前被各界普遍使用。兰香铁观音.但从2008年起,方正电子公司开始在市场上向一些世界级的企业“发难”,连续爆发了多起以方正电子为主角的“字体门”。比如,2008年方正状告方魔兽缔造者美国暴雪娱乐及其中国区运营商第九城市,因在其产品魔兽世界的运营过程中未经授权使用了方正版权的字体,导致侵权。 2009年方正又盯上了宝洁公司,称宝洁“飘柔洗发露”、“帮宝适纸尿裤”和“自然阳光无磷洗衣粉”等55款产品的外包装、产品标识、产品商标、产品广告宣传品上大量使用了方正字库中的字体,也属侵权。 “在我们使用的Word文档和Photoshop等软件里,有些特殊字体中就包含方正字体,一些企业并不知道使用这些字体要付费,觉得好看就用了。”莲坂一家设计公司的总经理郭先生向记者表示:可以说现在企业标志里有方正字体的不胜枚举,如果都按侵权论处,那影响的企业可就太多了。 据悉,方正为了维护知识产权,成立了庞大的维权队伍,请了专人搜索哪些企业的标志、宣传品中使用了方正字体,正从知名企业开始着手“清算”。而在厦门,除金雁酒店外,已有多家企业接到方正的律师函,要求就使用方正字体付费。

善意买主的免责与间接侵权【侵犯软件著作权律师】

善意买主的免责与间接侵权 软件发行之后,软件的合法持有者可以划分为“合法软件的合法持有者”和“侵权软件的合法持有者”两大类。前者是指通过合法途径(如购买、许可、转让、继承、赠与、租用、借用等)取得该软件复制品,并且该软件复制品本身不是侵权物品(即该软件不是他人侵权活动的产物)情况下的持有者;后者是指通过合法途径取得该软件,但是该软件本身是侵权物品情况下的持有者。用非法手段取得软件的情况此处不作讨论。 在通过合法途径取得侵权软件的持有者中,又可根据其主观是善意还是恶意分为“侵权软件善意持有者”和“侵权软件恶意持有者”。前者是指不知道或者没有合理的依据知道 该软件是侵权物品,而通过合法途径取得该软件者,也可称为“善意买主”(这里只是借用著作权法理论中的一个名词,实际上持有者取得该软件或软件复制品的途径,除了购买之外还可以有许可、转让、继承、赠与、租用、借用等);后者是指明知或者有合理的依据应该知道该软件是侵权物品,而通过合法途径取得该软件者,也可称为“恶意买主”。 从著作权法理论上说,某人的行为如果是他人侵权行为的继续,就构成了间接侵权(也称二次侵权或共同侵权)。间接侵权活动以他人的直接侵权活动(即直接侵害著作权法赋予著作权人的著作权的行为)为前提。因此,出售侵权软件复制品、出租侵权软件复制品、为出售出租的目的而持有侵权软件复制品或为提供他人出售出租的目的而持有侵权 软件复制品,是对软件著作权人的间接侵权行为,应负侵权责任。 欧洲共同体委员会在1989年1月向欧共体部长理事会提交的关于计算机程序法律保护指令的建议中指出:“知道或有理由认为已知道是作品的侵权复制件,仍进口、占有或处分该侵权复制件,则是对计算机程序专有权利的侵害”,这是针对“恶意买主”的。 在1991年5月欧共体关于计算机程序法律保护的理事会指令第7条第1款中,列出了各成员国将通过国内法针对侵权者以下所列的任何行为向计算机程序权利持有者提供适当的救济,以免该指令第4、5、6条的规定受到侵犯。 这些行为是:“知道或有理由认为知道,计算机程序的复制品是侵权复制品,而传播该侵权复制品的任何行为; 知道或有理由认为知道,计算机程序的复制品是侵权复制品,而为了商业目的占有该侵权复制品; 对于任何此类工具——其唯一预期的用途只是便于对已用于保护计算机程序的任何技术装置进行未经授权的撤除或使之失效……加以传播的任何行为,或为商业目的的占有。” 我国软件保护条例第32条规定,“软件持有者不知道或者没有合理的依据知道该软件是侵权物品,其侵权责任由该侵权软件的提供者承担。但若所持有的侵权软件不销毁不足以保护软件著作权人的权益时,持有者有义务销毁所持有的侵权软件,为此遭受的损失可以向侵权软件的提供者追偿。”

软件著作权申请条件

软件著作权申请条件 鉴于著作权保护的是表达形式,故要求申请登记的软件应当由计算机程序(源程序或者目标程序)和与其有关的文档组成。 为了使自己的软件得到法律的保障,也为了使软件能够获取更多的利益,许多人都会申请软件著作权,那软件著作权申请条件以及申请流程是怎样的呢?针对这个问题,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供大家阅读。 一、软件著作权申请条件 软件著作权即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就自动产生,登记并不是权利产生的必要条件。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是指著作权人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提出申请,由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审核并发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的条件有: 1、软件著作权人主体资格证明,主体资格具体有: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软件著作权人自主开发软件证明即软件著作权的权利归属证明和软件产品的相关资料。具体有:软件的源程序及文档;软件的名称及版本号、开发完成时间、发表时间;软件运行环境,指软件运行的硬件和软件环境;软件开发使用的编程语言的名称及版本号、源程序总行数;软件的主要功能、用途和技术特点作简要说明。 二、软件著作权申请流程 (一)填写计算机软件申请表 填写内容主要包括软件全称、简称、版本号、开发完成日期、软件开发情况(独立开发、合作开发、委托开发、下达任务开发)、原始取得权利情况、继受取得权利情况、权利范围、软件用途和技术特点(软件名称、用途、技术特点、开发的软硬件环境、编程语言及编程语言版本号、程序量、零售价格)软件著作权拥有状态、申请者详细情况、软件鉴别材料交存方式、申请者签章。 (二)申请者身份证明 1、个人申请者:(a4纸) 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有工作单位:非职务软件开发证明(表格)。无工作单位:非职务软件开发保证书(表格)。外国个人需要提交护照或个人身份证明认证件。 2、法人单位申请者:(a4纸)

律师函(公众号涉及抄袭)律师拟定版本

第 1 页 共 2 页 律 师 函 (20XX )XX 律函字第 号 北京XXX 有限公司: 广东XX 律师事务所接受北京XXXXX 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委托人)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就你方侵犯委托人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侵犯委托人利益一事,出具本律师函: 根据委托人陈述,你方所属的XXXXX 公众号及XXXXX 公众号涉嫌抄袭委托人下属的XXXXX 公众号内容,并在委托人发现并向你方XXXXX 负责人声明后,你方拒绝删除所抄袭的推送,拒绝道歉。期间你方XXXXX 及XXXXX 团队曾多次派其工作人员加入委托人XXXXX 相关课程群,并进行恶意投放广告,在委托人向你方声明后,仍然屡次投放。你方XXXXX 的实习内推服务涉嫌欺诈消费者,保证能够顺利内推后收取用户订金,却长时间未能兑现承诺,造成该用户暑假实习计划落空,对用户的职业规划造成重大不良影响。上述以上三种行为委托人均通过微信截图等相关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产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你方未经委托人许可,擅自盗用委托人相关文章等内容销售牟利,你方的上述行为显然已违反了我国《不正当竞争法》、《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侵犯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你方对此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本律师结合上述事实及法律依据,经我委托人授权,本律师事务所郑重函告你方:

著作权(版权)案件业务操作指引-广东省律协

附件4: 广东省律师承办著作权(版权)案件业务操作指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非诉讼业务 第一节作品自愿登记的操作 第二节计算机软件著作登记的操作 第三节代理与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有关的事宜 第四节代理与著作权转让合同有关的事宜 第五节代理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签订合同的有关的事宜 第六节其他版权法律服务 第三章民事诉讼业务 第一节律师作为原告方代理人的注意事项 第二节律师作为被告方代理人的注意事项 第四章行政法律业务 第五章刑事法律业务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指导律师从事著作权(版权)法律服务业务,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的著作权(版权)法律服务业务(以下简称“著作权业务”),主要包括:涉及著作权的取得、转让、许可使用、保护等方面的非诉讼及诉讼业务。 第三条与著作权业务有关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主要有: 1、《民法通则》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3、《刑法》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5、《著作权法》

6、《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8、《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0、《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 11、《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12、《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 13、《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 14、《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 第四条本指引旨在为律师从事著作权(版权)法律服务业务提供最基本的指引,律师还应结合自己的实践经验.丰富及完善各项业务操作。 第二章非诉讼业务 第五条著作权非诉讼法律业务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1、代办作品自愿登记; 2、代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 3、协助客户签订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及代办备案; 4、协助客户签订著作权转让合同及代办备案; 5、协助拥有著作权的客户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这里限指《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中定义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签订授权委托合同,及协助使用客户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取得作品使用权; 6、其他版权法律服务。 第一节作品自愿登记的操作 第六条作品自愿登记的受理机关。 1、国家版权局,负责全国、外国以及台湾、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工作。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版权局,一些计划单列市和部分地、市的版权局,负责本辖区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工作。

律师函(商业秘密)律师拟定版本

律师函 (20XX)粤正民律意函字第号XX(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XX律师事务所接受XXXXXX(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委托人)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就贵司不正当竞争侵及涉嫌触犯商业秘密罪一事,出具本律师函:根据委托人陈述,近期委托人发现贵司擅自聘用盗用委托人商业机密的员工,包括XXX、XXX、XXX三人。该人员利用在职期间了解到及私自拷贝委托人的商业机密,包括但不限于价格、产品、工资及客户等,入职贵司,泄露委托人商业秘密,散布不实信息,贵司不但欣然接受涉嫌触犯商业秘密罪人员入职,并可能利用委托人的商业机密经营,存在不当竞争行为,并且涉嫌和上述盗密人员共同实施犯罪行为,已经严重侵犯委托人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产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贵司未经委托人许可,擅自使用委托人相关商业机密牟利,已经涉嫌不正当竞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贵司明知上述为盗密人员,还直接聘请,并获取委托人商业机密,已经涉嫌触犯商业秘密罪。 第 1 页共2 页

著作权侵权案例

当你乘坐飞机聆听美妙的乐曲,在空中自由翱翔时;当你伴着流行歌曲,愉快购物之时;当你欣赏着轻松乐曲,品尝着美味佳肴时;当你在电视广告中听到了熟悉的歌声时,或许不会想到,使用这些背景音乐,可能会带来侵犯著作权的法律责任。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著作权纠纷案,就涉及到了背景音乐侵犯著作权的问题。 【案情简介】 本案三原告分别为:魏明伦,系四川省川剧艺术研究院顾问;王持久,系海军政治部歌舞团编剧;陈翔宇,作曲家。本案三被告分别为:河南许昌帝豪集团(简称帝豪集团)、北京标格广告有限公司(简称标格公司)、北京未来广告公司(简称未来公司)。 三原告诉称,歌曲《众人划桨开大船》是由魏明伦、王持久作词,陈翔宇作曲,并于1993年在中央电视台春节联欢晚会上首次播出。2001年,被告帝豪集团在未告知、未被许可的情况下,将上述作品用作其集团形象广告的背景音乐,该广告由标格公司制作、未来公司发布,在中央电视台一频道《今日说法》栏目中播放,时间长达八个月,经原告再三要求,帝豪集团停止了侵权广告的播放。原告认为,三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并造成了不良影响,要求被告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50万元。 被告帝豪集团辨称,我集团与标格公司于2001年3 月20日签定了一份协议书,约定:由标格公司为帝豪集团制作其拥有合法版权的广告,今后发生的关于本广告的著作权纠纷,帝豪集团不承担任何责任。另根据《广告法》第20条和25条之规定,在其制作的广告中使用原告拥有著作权的作品,应当由标格公司事先取得原告的同意。依据《著作权法》相关规定,制作录音作品时使用已公开发表的录音作品,无需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只须支付报酬。帝豪集团既不是广告的制作者,也不是发布者,不应向原告支付报酬。其认为原告要求赔偿50万元的经济损失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帝豪集团认为,其没有侵权的主观故意,客观上没有实施侵权行为,与标格公司、未来公司也不存在共同的侵权故意,因此不应承担侵权责任、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标格公司首先向原告表示歉意,但辩称侵权行为的发生由于工作失误和法律意识的缺乏,没有侵权的故意,事后积极与原告协商解决,书面致歉,并通知未来公司撤下了侵权广告,其认为原告要求赔偿50万元明显过高,愿意在合理的范围内支付补偿。 被告未来公司辨称,其发布广告时,依法与标格公司签定了广告发布业务合同,约定若发生侵权责任由标格公司承担,并且涉案广告的内容完全是由标格公司制定的。根据《广告法》第20条规定,广告涉及侵犯民事权益的,由广告主负责解决。未来公司依照《广告法》第27条的规定,核实了相关的证明文件,履行了注意义务,并在接到原告的律师函,经确认后立即撤换了侵权广告。因此,不承担侵权责任的义务。 【法院审理结果】 依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歌曲《众人划桨开大船》属于音乐作品,该作品于中央电视台联欢晚会上播出时署名的词曲作者为魏明伦、王持久、陈翔宇三人,对此三被告不持异议,法院由此确认在作品上署名的魏明伦、王持久、陈翔宇三人是歌曲《众人划桨开大船》的著作权人。 《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被告标格公司所制作的广告片违反了上述规定,擅自使用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歌曲中的片断作为背景音乐是一种侵权行为,该广告片由被告未来公司在中央电视台一频道《今日说法》栏目中播放长达6个月的时间,产生了侵权后果。对此,标格公司对该侵权事实予以自认,并同意承担侵权责任,法院对此不持异议。 本案的焦点在于帝豪集团和未来公司是否应对该侵权后果共同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标格公司是侵权作品的制作者,帝豪公司是侵权作品的使用者,未来公司是侵权作品的发布者,在整个侵权事实过程中,三被告对侵权结果的损失分担具有不可分性,故认

软件著作权的归属怎么确定

软件著作权的归属怎么确定 热门城市:自贡律师岳阳律师遵义律师唐山律师四平律师湘潭律师贵港律师徐州律师宿州律师安顺律师 在我国,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采取的是注册登记制度,即此时必须要按照规定办理了登记手续之后,才能获得著作权。现实中关于软件著作权的归属是很重要的内容,此时需要做出相应的确定。下面律伴小编来告诉大家软件著作权的归属怎么确定吧。 一、如何确定软件著作权的归属 (一)软件著作权属于软件开发者,即属于实际组织开发、直接进行开发,并对开发完成的软件承担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依靠自己具有的条件独立完成软件开发,并对软件承担责任的自然人。 (二)合作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合作开发者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确约定,合作开发的软件可以分割使用的,开发者对各自开发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合作开发的软件不能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开发者共同享有。 (三)接受他人委托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合同约定; 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确约定的,其著作权由受托人享有。 (四)由国家机关下达任务开发的软件,著作权的归属与行使由项目任务书或者合同规定;项目任务书或者合同中未作明确规定的,软件著作权由接受任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 (五)自然人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中任职期间所开发的软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软件著作权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 1、针对本职工作中明确指定的开发目标所开发的软件; 2、开发的软件是从事本职工作活动所预见的结果或者自然的结果; 3、主要使用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金、专用设备、未公开的专门信息等物质技术条件所开发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软件。 二、软件著作权人有哪些权利 (一)发表权,即决定软件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开发者身份,在软件上署名的权利;

申请软件著作权所需材料是什么

一、申请软件著作权所需材料是什么 申请软件著作权所需材料是什么 (一)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 应提交在线填写的申请表打印件,请勿复制、下载和擅自更改表格格式,签章应为原件。 (二)软件的鉴别材料 1、一般交存:源程序和文档应提交前、后各连续30页,不足60页的,应当全部提交; 2、例外交存: 需要注意的是,申请人若在源程序和文档页眉上标注了所申请软件的名称和版本号,应当与申请表中相应内容完全一致,右上角应标注页码,源程序每页不少于50行,最后一页应是程序的结束页,文档每页不少于30行,有图除外。 二、有关证明文件 证明文件包括:申请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权利归属证明文件等。 1、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 登记申请委托代理的,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申请表中应当明确委托事项、委托权限范围、委托期限等内容。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单位的需盖公章) (1)企业法人单位提交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2)事业法人单位提交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的复印件; (3)社团法人单位提交民政部门出具的有效的社团法人证书的复印件; (4)其他组织提交工商管理机关或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5)著作权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复印);并需提交非职务开发保证书或非职务开发证明。(可以到软件登记申请须知中下载《非职务开发证明》和《非职务开发保证书》); (6)著作权人为外国自然人的,应提交护照复印件,及护照复印件的中文译本,并需翻译者签章。同时,需提交非职务开发保证书或非职务开发证明; (7)著作权人为香港企业法人的,应提交注册登记证书和有效期内的商业登记证书正本复印件,并需经中国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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