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两点意见(doc 7页)

有关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两点意见(doc 7页)
有关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两点意见(doc 7页)

有关《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征求意见稿)》的两点意见

汤欣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自1997年以来,大力加强对于国内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建设工作,迄今颁布的一系列重要规章,如《上市公司章程指引》(1997年12月16日)、《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1998年2月20日第一版,2000年5月18日第2版)、《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试行)》(1993年6月12日)、《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14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12号)》、《股票发行上市辅导工作暂行办法》(2000年3月16日)、《关于股票发行上市辅导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2001年3月28日)、《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年6月6日)、《上市公司检查办法》(2001年4月3日)、《上市公司董事长谈话制度实施办法》(2001年4月3日)、《证券市场禁入暂行规定》(1997年3月3日)等,在国内公司组织和资本市场发展迅猛,而公司、证券制度“法律不足”的背景下,为上市公司改善治理、规范运作起到了极为重要的推动作用。

中国证监会为改善公司治理所作的最新努力,是依据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OECD)《公司治理原则》(以下简称“《OECD原则》”)[1],制订中国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准则》”)[2]。《准则》涵盖了《OECD原则》的几乎所有内容,同时充分考虑到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具体情况,是《OECD原则》精神的深化和在我国的具体应用。但比较之下,仍不难发现《准则》与《OECD原则》的几点重要区别:(1)对“公司治理”(Corporate Governance)概念的理解。《OECD原则》虽然从狭义上理解公司治理,但仍然突出“公司控制权市场”在治理中的作用,强调“应使公司控制权市场以有效及透明的方式运作”,“反收购机制不应成为公司管理层自我庇护的工具”(第1、E条);《准则》则忽略了公司收购的功能;(2)涵盖的范围。《OECD原则》仅涉及“股东权利”、“平等对待股东”、“利害相关者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披露及透明性”和“董事会的责任”五个方面,《准则》则进一步着力于“规范控股股东集团公司和上市公司之间的关系”(第13-20条)、“规范关联交易关系”(第21-23条)、“建立健全董事会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第42-46条)、“规范控股股东的权益披露”(第87—90条),显示对于中国公司的针对性;(3)《OECD原则》始终秉持非强制性、原则性和参考性的基本性质,《准则》则开章明义即宣示“本《准则》适用于中国境内的上市公司。各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准则》规定的公司治理标准,根据自身的特点和需要,制定适合本公司的最佳作法,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治理水准。”

基于推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成功经验,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准则》将在提高国内上市公司(并由此推演到其他公司)的治理水平方面起到重要作用。笔者并不揣简陋,愿意为《准则》的修改提供两点参考意见,并就教于方家。

一、《准则》与公司法

公司法是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运作的基本法律规范,在我国现代企业制度法律体系中居于中枢地位(通常认为,证券法是公司法的特别法)。从公司法规范的基本性质上观察,规范(规则)大致可以划分为两种类型,即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前者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具有绝对的形式,当事人不得相互约定或自行做出另类规定,位阶较低的规范性文件

也不得与之发生冲突;后者则仅为模范式(或候补性)规定,在当事人另有约定或选择时可以不必遵守。公司法中的强制性规范,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仅承担有限责任(《公司法》第3条(2)、(3)项,以下简称

“公3.(2)、(3)”),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消极资格(公57),股份公司因故未能成立时发起人应承担的连带责任(公97.(1)、(2));公司法中的任意性规定,则如小型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仅设执行董事而不设董事会(《公司法》第51条1款,以下简称“公51.1”),公司董事会可视情况需要设副董事长(《公司法》第45条3款第1句,以下简称“公45.3.I”;公68.3.I, 公113.I),公司股东会可自行决定是否计提任意公积金(公177.3)。以现行《公司法》框架作为参照系,与《准则》相互对照,可以得出一些有益的结论。

(一)公司法中已有的规定

1、《准则》作出相同规定的

对于现行法上已有的规定,《准则》可无需作出相同规定,原因在于:(1)公司法上的强制性规定是维持公司合法组织和运作所必须的最低要求,而《准则》是在公司法基础上为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治理水平而提出的较深入的要求,上市公司应首先满足公司法上的规定,事所当然;(2)避免与公司法上的任意性规定简单重复,追求《准则》的简单明了。

目前,《准则》中与公司法规范相同的规定如第8条(以下简称“准8”),即“股东大会决议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股东大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依法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股东大会的决议内容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强制性规范的规定,是不言而喻的事情;而股东的“制止行为请求权”,则为《公司法》第111条所明订。类似的重复性规定,仅在《准则》的第一章中还有准10(代理投票制度;比较公108);准4(禁止内幕交易;比较《证券法》第67、68条)等[3]。

值得注意的是,《准则》中的某些规定本应是法人理论及公司法上的题中应有之义,但在国内目前的上市公司工作实践中,仍有重申和具体化的重要价值,如准15、16(控股股东不得非法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准17(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资产、人员、财务三分开)等。

2、《准则》作出不同规定的

对于公司法中已有的规定,要区分规范的性质,如为强制性规定,《准则》或其他位阶较低的规范性文件均不得进行修改;如为任意性规定,《准则》中的规定则可有所不同。

《准则》第23条后段:“上市公司不得为股东及其关联单位提供经济担保。”而《公司法》第123条2款准用同法第60条3款的结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后者虽属董事、经理对公司的义务性规定,违反者可能被“责令取消担保,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将违法提供担保取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情节严重的,由公司给予处分”(公214.3),但同时也蕴含对公司权利能力的限制[4]。将公司的限制担保对象扩张至“关联单位”,法律依据何在、违反效果如何,均值得研究;“关联单位”的范围,则尚待明确[5]。

《准则》第24条前段“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股东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其内容与《公司法》颇有不同,《公司法》第111条规定股东对于股东大会和董事会违法和侵害行为的“行为制止请求权”,第63条则进一步规定董事、监事、经理因职务违法行为而对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两条

规定虽然都涉及对公司和股东利益的保护,但111条为股东的直接诉讼,而63条则可能需要通过股东的代表诉讼来实现。依据上述直接诉讼,股东不仅可以诉请人民法院停止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违法或侵害行为,而且可以主张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可撤销,并可进一步依《民法通则》第106条2款和第117条的规定,请求一般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在以上各种诉讼中,诉讼性质、当事人和具体程序各自不同[6]。直接诉讼如果原告人数众多,需要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4、55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64条的规定,实行代表人诉讼[7]。而发生《公司法》第63条的情形时,理论上首先应由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代表公司,直接向实施违法或违章行为的当事人提起损害赔偿之诉;在董事会、监事会拒绝或怠于起诉时,才能由股东代表公司提出诉讼(代表诉讼、代位诉讼、衍生诉讼、派生诉讼)[8]。公司法上的股东直接诉讼与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有重大的差异[9],且后者在现行《公司法》上尚付阙如,在《准则》的同一条文中统一进行规定,在法律关系上不尽清晰,对于代表诉讼而言,在法律渊源效力上则相当不足。

(二)公司法上没有的规定

《准则》总结上市公司监管实践中的经验,针对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的核心问题,超越《公司法》上的原则性规定,提出了相当一部分新的设想。观察《准则》中的新规定,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号召性、宣言性的规定

如:准12(鼓励机构投资者积极参与公司治理)、准24后段(鼓励股东以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获得赔偿)、准71(鼓励公司建立科学合理的激励机制)、准74(利益相关者的法定权利应当得到尊重)、准78(鼓励公司职工与监事会、管理层直接交流)、准79(重视公司的社会责任)等。

2、引导性、建议性的规定

如:准6(股东大会的安排应有利于让尽可能多的股东参加会议)、准7(股东大会应该给予每个议题以合理的讨论时间)、准9(公司应以各种方式扩大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比例)、准26(公司董事会应关注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准29(股东大会在董事选举中可以采用累积投票制度)、30(董事会的人数和构成应当适当并具备效率性)、31(董事会应具有合理的专业结构)、准46(公司章程对于董事长不得概括授权)、53(公司可以为董事购买董事责任保险)、准69(采用公正、透明的方式选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准72(应当建立公正、透明的绩效评价估体系)、准77(应向银行和其他债权人提供必要的信息)等。

上述规定有些相当具有前瞻性,是以后公司治理机制发展的方向,可能的问题在于:(1)规范过于笼统,如何操作?(2)如何评估和披露“公司治理的实际状况,及与本准则存在的差距及其原因”(准86(7))?

3、操作性的规定

如:准11、(股东大会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准13前(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准32第4句(公司董事长原则上不得由控股股东法定代表人或核心领导人兼任)、准36-40(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及职责)、准51(公司董事应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40(、准44.2第3句(独立董事独有的董事会延期举行请求权)、准62(监事会可要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并回答问题)、准87-89(控股股东及公司的特别披露义务)等。

潜在的法律问题是,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法》第167条(1)项对于部门立法的授权之下,涉入上市公司内部与证券的发行和交易无直接关联的公司组织行为的权利有限,尤其规定独立董事独有的董事会延期举行请求权、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负有诚信

义务、控股股东及公司有特别披露义务的权源何在,需要积极论证。而在上述授权范围的影响下,证监会可以有哪些强有力的手段以强制上市公司遵守《准则》规定,同样值得研究。

(三)小结:

“公司治理”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它其实是在《公司法》强制性规定的基础上,为“守法的公司”指引一条通往“治理良好的公司”的捷径。有鉴于此,各国、各地区的治理规则自然有别于“假定”、“处理”和“制裁”三要素齐备的法律规范,并且通常以“指引”(Guidelines)、“原则”(Principles)、“建议”(Recommendations)为名。《OECD公司治理准则》更在“序言”中明确指出:“这些(治理)关系部分服从于法律法规,部分受制于自愿采纳和市场力量。”……“各项原则无意为国家立法提供具体范例,其订立目的只是提供一项参考,所以并不具备强制性”。可见,从“指引”到具备强制效力的“法律”应有相当的距离。

鉴于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现有水平,达到《准则》所预期的目标将会有一个渐进的过程,此外《准则》中的相当规定还缺乏可操作性,某些规范还需要论证和推敲,建议在《准则》公布时暂不表明其强行性性质,而仅作为统一认识的原则,表明中国证监会对于国内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改革方向的理解,号召各上市公司以之指导自身治理结构的改善工作,并自愿将改善情况适时进行披露。与此同时,在《证券法》授权范围内加强《准则》细部规则的具体化,并积极推动《上市公司治理条例》的制订及《公司法》、《证券法》相关条文的修订,以使治理规则的完善具备必不可少的法律支持。

二、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关系

《准则》倡导独立董事制度,希望凭借独立董事对于公司、经理层和控股股东的独立性,其对于战略管理、财务会计或法律等专门领域的知识和经验,加以规定其有相当的义务、责任与权利,以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并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准则》同时力图重塑我国上市公司董事会的形象,使之相对超然于公司的经营性事务,而负担起对公司进行战略性指导、对经理层进行有效监督的责任。以此为出发点,《准则》详细规定了董事的聘选程序、董事会的构成、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及其职权、董事会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的建立、董事的诚信勤勉义务的强化等内容。《准则》并未遗忘监事会的角色,提出要健全和发挥监事会的监督功能,并曾在内部讨论稿中试图引入外部监事和独立监事制度。由此引出的一个问题是,上市公司中监事会和“新的”董事会都有对公司业务的监督(监察)职能,两者之间的关系如何处理?

在公司中设置监事或监事会,对公司的业务和会计事项实行监察,是实行组织机构“二元制”的大陆法系公司法上的通例。值得研究的是,在公司的内部治理机构设置上与我国公司法最为近似的日本,虽然在战后继受了美国法上的大量规定,却始终不肯引进美国的独立董事制度,历次修改其商法时,都以加强监事(监察人)的职权为中心,理由即在于美国法上的董事会事实上即为公司监督机构,与监事制度有同样的作用,因此对应美国模式的独立董事制度,应该在监事制度中引入独立监事而不是在董事会中引入独立董事[10] [11]。相似的看法在OECD原则中也有体现,该原则前言中明确指出,对于实行“双层制”治理结构的立法而言,本原则所用的“board”一词实际上是指监事会(supervisory board),而高级管理人员指的是管理董事会,而在实行“单层制”的立法上,“board”则涵盖了两者(In the typical two tier system, found in some countries, "board" as used in the Principles refers to the "supervisory board" while "key executives" refers to the "management board". In systems where the unitary board

is overseen by an internal auditor’s board, the term "board" includes both.)。

我国公司法上明确规定监事会是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设置的监察机关,但法律上对于监事会的规定仍然相当欠缺。有必要在《公司法》修改时进行制度设计,以切实强化监事会的职能。具体建议是:

1、明文规定监事(而非监事会)为上市公司必要而常设的监督机构,每位监事均同时具有业务监察和财务监察权,即建立“独任监事制度”[12] 。监事与公司间的关系,应是民法上关于(有偿)委托的关系,适用合同法上有关委托的条文,使监事对公司及公司股东的义务及责任能有所依归[13]。在解释上,监事职务通常不得再委托他人代为行使[14]。

2、为保证监事能够切实行使对公司财务的监督检查权,应借鉴英国公司法,增订监事的积极资格,即监事应当具有财务会计方面的专业知识。为了加强对于注册资本在一定数额以上的大型股份公司财务的监查力度,宜仿日制,在监事会之外专门规定会计监察人制度,以独立的中介机构来保证公司财务报表的真实性[15] 。考察日本所谓“会计监察人”与我国上市公司所聘注册会计师,前者职责范围较大,包括对于公司业务的部分监察职能及积极的监察,并且因此负担较重的责任;后者职能较为单一,仅就公司提出的基础财务资料出具审计报告,并在公司的定期报告书中进行公告,为此,只承担审计报告披露不实的虚假陈述责任(证券法13.2、161、189、202)及因违反聘用合同而对公司产生的违约责任(合同法406.1前段、107、112、113.1)。

3、公司监事的选任,应采取累积投票制,保障小股东在监事会中的发言权。监事的解任,应有法定的原因,如任期届满、自行辞职、法院裁判、股东大会决议等,但需同时建立监事的“身份保障制度”,规定监事解任必须在专以此为目的而召开的股东大会上进行,且被解任的监事应有权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就与其解任有关的事宜陈述意见;监事任期未届满即将其解任的公司应赔偿其损失。

4、强化监事的独立性,规定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不得由董事的直系血亲、配偶或在生活上依赖董事的人担任。引入外部监事制度,规定上述公司的监事中,至少半数以上应在就任前若干年内没有担任过公司或其关联企业的董事、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现行《公司法》第124条24款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必须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的限制性规定,并不构成对外部监事制度引入的障碍,解决办法是:(1)成立监事协会,由该协会(或由公司本身)向拟聘为外部监事的人士发放小额贷款,供其购买象征性的公司股份(监事资格股),成为公司股东;(2)由公司将拟聘为外部监事的人士聘入公司,担任象征性的工作,以使之可以作为公司职工代表被选入公司监事会。

5、应给予监事足够丰厚的薪俸,以激励其发挥监督上的主观能动性。

6、加强监事的职权。应规定监事有权:

(1)监督公司业务的执行。包括核查公司发起人报告,就关于公司设立的必要事项,调查后向创立大会报告;随时调查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企业)的业务及财产状况,核查财务帐簿及其他文件,并代表公司委任律师、会计师[16] ;董事发现公司有受重大损害危险的,应立即向监事报告;董事会执行业务有违反法令或章程情形的,监事应有停止请求权,如被无理拒绝,监事可向法院诉请“假执行”[17];监事对于董事会所编制并拟提交股东大会的各种表册应核对帐簿,调查实情,并向股东大会报告情况,为此应规定董事会需在股东大会召开一段时间之前,即向监事会提交上述帐簿及其明细表;监事会有权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18] 。

(2)监事会在特别情形之下得代表公司与董事交涉,与董事进行诉讼或以公司名义及费用委托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员。

(3)监事会有权直接请求公司经理提出业务及财务报告。

7、监事应有如下义务;

(1)对于董事拟提交公司股东大会的各种财务帐簿及其他文件,进行核实调查,并向股东大会提出意见。

(2)不得兼任董事、经理或公司其他职员,以保证监事地位的超然、独立。为防流弊,应规定监事不得和董事有血亲或姻亲关系,并且在被选为监事之前一段时间内,不曾担任公司的行政职务或受雇于公司(独立监事制)。

8、加强监事的责任:

(1)对于公司的责任。监事因怠于行使监察职责,如提交虚假报告、明知董事有违法行为而不予检举等,而使公司受有损害的,应向公司赔偿损失。

(2)对于第三人的责任。监事执行职务时,若因违法行为而致他人损害的,应与公司一起对该他人负连带责任。

(3)对股东的责任。如少数股东对监事提起诉讼,其所诉属实,经终局判决确定时,该等监事对于起诉的股东因此诉因所受之损害负赔偿责任。

(4)连带责任。监事对公司或第三人负损害赔偿责任,而董事亦负同样责任时,该监事与董事应为连带债务人。

同时应规定监事严重违法时的刑事责任。

小结:监事会和董事会的职能,并不具备相互替代的性质。董事会的业务监督主要是妥当性的监察,而监事会的业务检查则限定在合法性监察的范围内,不涉及妥当性监察。董事会与监事会的监察各有不同之处:董事会的业务监察是业务执行机关内部的、主观的自我监察,而监事会则是从业务执行机关独立的机关,可以从客观的、第三者的立场进行监察,两者的目的、任务与功能不同,基于此种立场的监事会的妥当性监察,与董事会的监察并行不悖,共同为改善公司的治理结构服务。

[1] 《OECD公司治理原则》是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the 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or OECD),在1998年4月举行的部长级会议上为公司治理提出的一系列标准和指南,该原则在公司治理方面是迄今为止最为重要的国际性示范文件。《OECD公司治理原则》的全文,可从下列网址获得:https://www.360docs.net/doc/a34666782.html,/daf/governance/principles.htm

[2] 资料可从以下网址获得:https://www.360docs.net/doc/a34666782.html,/csrcsite/default.htm

[3] 值得一提的是,《准则》(内部征求意见稿)第2条曾规定,“公司的治理结构应确保股东对公司重大事项具有知情权和参与决定权。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股东权利,股东对公司的下列重大事项应具有知情权和参与决定权:(1)公司章程的修改;(2)公司的设立、解散与性质变更、(3)公司股份的增减;(4)有关公司合并、收购、利润分配、债券发行、认股权计划等重大事项;(5)其他依《公司法》规定由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但事实上,公103.(11)、(10)、(8)、(7)、(2)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行使的职权,其中已对公司股东对公司修改章程(含公司性质变更)、公司解散、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分配利润、发行公司债券乃至决定董事的报酬(含董事认股权计划)等重大事项的“参与决定权”作出了规定。公105.1.(3)、2对股份有限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和公告程序进行规定,《证券法》第60-62条(以下简称“证60-62”)则对上市公司的中期、年度及临时报告作出规定,股东依据上述条款具有“知情权”。至于公司对外收购,股东是否具有“参与决定权”及具有何种程度的“知情权”,则需视个案情况具体确定,不宜笼统作出规定。上述第2条在本稿《准则》中已经删除。

[4] 参见我国台湾公司法第16条(公司为保证人之限制)。

[5] 现行深、沪两个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规则》第7.3.1条2款对上市公司关联交

易所涉“关联人”作出定义,“上市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但“关联单位”的外延显而易见与“关联人”或“关联法人”均有不同。

[6] 参见江平主编:《新编公司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4年9月版,第203-205页;王保树、崔勤之著:《中国公司法原理》,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10月版,第202-203页。

[7] 参见梅慎实著:《现代公司机关权力构造论(修订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5月修订版,第276-278页。

[8] 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参见刘俊海著:《股东诸权利如何果行使与保护》,人民法院出版社1995年8月版,第152页以下。

[9] 刘俊海著,前引书,第125-131页。

[10] 1989年以后,正是在美国要求日本健全公司经营,修改公司法以引入外部董事机制的压力下,日本才最终进行了1993年的商法修正,正式规定了外部监察人制度。参见汤欣著:《降低公司法上的代理成本——监督机构法比较研究》,载《民商法论丛》(第7卷),法律出版社1997年7月版,第65-67页;另见酒卷俊雄:《日本的企业治理结构论与公司法的修改》,载李黎明主编:《中日企业法律制度比较》,法律出版社1998年11月版。

[11] 1994年由日本经济同友会发起,并由企业经营者、机构投资家、法学和经济学研究者、新闻界、律师等17位专家组成的公司治理原则制定委员会,最终于1998年5月26日公布的由16条原则组织的《日本公司治理原则》,在公司治理改革的近期目标中仍然着重强化社外监事(即外部监事)制度的建设。同时在远期目标中提出,公司可以选择:(1)原来的董事会加上外部监事的监察制度;或(2)公司中的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多数时,设置作为董事会内部机关的监察委员会,设置监察委员会的公司可以废止监事制度,但需要事先进行商法的修改。但对于后一方案争论激烈。参见李维安主编:《中国公司治理原则与国际比较》,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1年4月版,第242、247、248页。

[12] 日本商法的规定可资借鉴::一个公司不论有几名的数名监察人,彼此都是均能独立地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1993年日本商法改正时虽然引入了监察人会制度,但监察人会本质上也是为了加强监察人监督的力度,且只具有协调性职能,不能影响监察人的独立性,监察人会的决议对监察人的个别活动也不具有限制力。参见侯水平:《日本公司经营者监督制约制度介绍》,载《经济研究》1997年第1期,第28页;末永敏和:《现代日本公司法》,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9月版,第73页。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97、401、405-407、409条,同时按照大陆法系民法上的通常理解,有偿委托关系中的受托人对委托人应负有“善良管理人”的责任,参见法国民法第1992条、瑞士债法第398条、日本民法第644条。

[14] 参见《合同法》第400条。

[15] 可喜的是,《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已在其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中专设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要求上市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等业务,并对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权利、报酬、解聘通知、意见陈述权作了规定。需要进一步作出改进的是:将此项规定升格为法律并扩大其适用范围,进一步扩大会计师事务所的权力,严格规定其独立性、工作程序和责任,建立会计师事务所和公司监事协力工作的机制。

[16] 对董事、经理妨碍监事检查权的,应规定行政处罚措施。

[17] 假执行为大陆法系民事诉讼法或民事保全法上的重要制度,指法院因当事人提出保全其金钱以外的请求权而就其请求标的作一定处分,通常为行为的保全。我国民事诉讼

法上尚未建立此种制度,是立法上的一大缺憾,解决之道除修改法律、增列有关制度外,目前应依据《民事诉讼法》第97条(三)项,对同法第98条(一)项作扩张解释,使我国法上的先予执行制度部分代替假执行处分制度的功能,以解实践中的燃眉之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7条(1)、(2)项的规定似作同样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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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解读《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文档 Document Writing

解读《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文档 前言语料:温馨提醒,公务文书,又叫公务文件,简称公文,是法定机关与社会组 织在公务活动中为行使职权,实施管理而制定的具有法定效用和规范体式的书面文 字材料,是传达和贯彻方针和政策,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实行行政措施,指示答 复问题,知道,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 本文内容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 一、公司治理的实质 公司治理,简单地说,是为处理股东与管理者关系而设计的关于公司所有者和管理者之间权利配置与制衡的一种制度安排,这种制度安排的根本目的是在尽可能降低代理成本的前提下使公司管理者积极服务于所有者权益最大化。这种制度安排受制于各国法律、习惯等制度因素,其模式决定于各国的公司法、证券法、政治制度、大众心理习惯和企业文化等因素。对于股东来说,防止管理者行为偏离股东利益最大化目标的唯一办法,是制定雇用合同,规定在各种可能情况下管理者应该采取的特别行动措施。但遗憾的是,对于管理复杂的大公司来说,制定有预见性的完备合约既不可能,也得不偿失。因此,股东与管理者间的委托一代理关系,也久生成了所谓的代理问题和代理成本。通常,股东与管理者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可能存在4类代理问题,即: 1.努力问题。即管理者并不如股东期望的那样努力。研究表明,管理者持股比例越小,偷懒和非全力工作的积极性就越强。

给定偷懒程度,管理者的损失和其所持股份额的增减有正向关系。管理者持股份额越少,意味着其努力的积极程度越低,因此股东权益的潜在损失也就越大。 2.时限问题。即管理者行为具有短期化倾向,他们倾向于比股东所希望的投资回报时间短。管理者和股东在时限问题上的差异在于,公司股东关注公司的永续存在性和股东未来现金流量。而经理们则更多地把眼光限定在其受雇期间的现金流量。 3.不同风险偏好问题。即管理者更倾向于不冒风险,因为他们的财富同公司正常运转相联系。就公司所有者而言,他们更关注于股市的系统性风险对公司股价的影响,因为对于一个分散化投资者来讲,这种风险化的投资组合策略已大大降低了行业或单个企业所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相反,管理者却无法有效地分散化风险。对于他们来说,其拥有财富的大部分都同其所在公司的绩效有关。他们的工资收入,股票期权及其人力资本的价值在很大程度上有赖于公司的正常运转。而当公司出现问题时,管理者的财富很难在公司间转移。从这一点上讲,他们所遭遇的风险更象是一个债权人的风险而非股东的风险。 4.资产滥用问题。即管理者倾向于滥用公司的资产或享受更高的待遇,因为他们并不承担这种行为的成本。公司管理者正常的在职消费可能是必需的,但是如果过份消费,则会有损于股东权益。这主要表现在,一方面为其自身的声誉而进行非获利型的投资,另一方面又有可能把投资局限在提高其自身人力资本水平上,增加了罢免他们的成本。同时,还有可能引起过度投资。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word资料17页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第一期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培训课题之一 独立董事,作为中国的一个新生事物,引起社会各界人士的兴趣、重视和研究。本网站为配合本期培训以及使更多的人认识和研究"独立董事",将全面报道本期培训的课程和议题。以下内容为中国证监会上市部副主任童道驰演讲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摘要。 公司治理(Corporate Governance, 又译为法人治理结构或公司管治)是现代企业制度中最重要的组织结构。就狭义而言,公司治理主要指公司的股东、董事及经理层之间的关系;从广义上来说,公司治理还包括与利益者(如员工、客户、供应商、债权人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关系,及有关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等。 一,公司治理的历史沿革 公司治理结构问题的产生是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出现联系在一起的,其核心是由于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所有者与经营者的利益不一致而产生的委托--代理关系。在西方国家,公司治理,特别是股东和经营者在股份有限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地位和作用,经历了一个从管理层中心主义到股东会中心主义,再到董事会中

心主义的变化过程。但是董事会的出现并没有解决公司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而产生的委托--代理问题。 公司治理的全球化浪潮 自九十年代以来,由于经济的日益全球化,公司的治理结构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的重视,形成了一个公司治理运动的浪潮。英国首先掀起了这一浪潮。英国八十年代由于不少著名公司相继倒闭,引发了英国对公司治理问题的讨论,由此而产生了一系列的委员会和有关公司治理的一些最佳准则,如Cadbury委员会及其发表的《公司治理的财务方面》的报告,关于董事会薪酬的Greenbury报告,以及关于公司治理原则的Hampel报告。 除了OECD之外,其他国际机构也纷纷加入了推动公司治理运动的行列。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制定了《财务透明度良好行为准则》及《货币金融透明度良好行为准则》;世界银行还与OECD合作,建立了全球公司治理论坛(Global Corporate Governance Forum)以推进发展中国家公司治理的改革。除此之外,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也成立了新兴市场委员会(Emerging Marker Committee)并起草了《新兴市场国家公司治理行为》的报告。这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就是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于2019年推出的"OECD公司治理原则"。该原则包

中国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中国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为规范证券市场发展,保护投资者权益,提高我国上市公司的质量,制定了中国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下面是准则的详细内容,欢迎阅读。 中国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为规范证券市场发展,保护投资者权益,提高我国上市公司的质量,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准则》)。本《准则》适用于中国境内的上市公司。各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准则》规定的公司治理标准,根据自身的特点和需要,制定适合本公司的最佳作法,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提升公司治理水准。 第一章平等对待所有股东,保护股东合法权益

(一)保护股东合法权益 第一条公司治理的基本目标是保护股东权益。股东作为公司的所有者,享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权益。 第二条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股东权益,公司应建立能够确保股东对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公司重大事项享有知情权和参与权的公司治理结构。 (二)平等对待所有股东 第三条公司的治理结构应保证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外资股东。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如优先股、普通股等)享有平等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四条禁止公司股东和内幕人员进行内幕交易和损害公司和股

东利益的关联交易。 (三)健全股东大会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 第五条上市公司应当制定内容完备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包括、文件准备、召开方式、表决形式、及其签署、对外、关联股东的回避、股东大会的授权原则等;对需要由类别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须严格按相关的议事规则执行。 第六条上市公司应在公司中明确决策程序。股东大会应该通过公正、公开的方式作出决议。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的选择应有利于让尽可能多的股东参加会议。 第七条董事会应认真研究、仔细安排股东大会议题。股东大会应该给予每个议题予以合理的讨论时间。 第八条股东大会决议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导言 为推动上市公司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规范上市公司运作,促进我国证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确定的基本原则,并参照国外公司治理实践中普遍认同的标准,制订本准则。 本准则阐明了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则、投资者权利保护的实现方式,以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所应当遵循的基本的行为准则和职业道德等内容。 本准则适用于中国境内的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改善公司治理,应当贯彻本准则所阐述的精神。上市公司制定或者修改公司章程及治理细则,应当体现本准则所列明的内容。本准则是评判上市公司是否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的主要衡量标准,对公司治理存在重大问题的上市公司,证券监管机构将责令其按照本准则的要求进行整改。 第一章股东与股东大会 第一节股东权利 第一条股东作为公司的所有者,享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合法权利。上市公司应建立能够确保股东充分行使权利的公司治理结构。 第二条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应确保所有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享有平等地位。股东按其持有的股份享有平等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三条股东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重大事项,享有知情权和参与权。上市公司应建立和股东沟通的有效渠道。 第四条股东有权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通过民事诉讼或其他法律手段保护其合法权利。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侵犯股东合法权益,股东有权依法提起要求停止上述违法行为或侵害行为的诉讼。董事、监事、经理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股东有权要求公司依法提起要求赔偿的诉讼。 第二节股东大会的规范

中国电信信息安全责任书范文

信息安全责任书 作为中国电信用户,保证遵守以下各项规定: 第一条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管理规章,严格执行信息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条建立有效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保障措施,建立完善的内容管理审核制度,定期组织自查自纠,及时处理各种隐患。落实信息安全责任制,加强从事信息管理人员的教育检查工作,并接受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第三条不利用中国电信移动通信网、互联网或相关业务平台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利用中国电信移动通信网、互联网或相关业务平台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违反宪法和法律、妨碍社会治安、破坏国家统一、破坏民族团结、色情、暴力等的信息,不利用中国电信移动通信网、互联网或相关业务平台发布任何含有下列内容之一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发现上述违法活动和有害信息的,应立即采取措施制止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条服务器上开设的网站,在开通联网前必须履行备案手续,先备案后接入,未履行备案手续、未获得备案号的网站必须关闭。网站开通论坛必须履行前置审批手续,若未履行前置审批、未获得备案号必须关闭论坛。 承诺声明,将严格履行相关规定,若因违反以上规定,根据相关法规承担全部责任,中国电信丽江分公司有权单方面断网。 责任单位(签章): 责任人(签字) 年月日

信息技术与信息安全考试题库及答案(全)

???广西公需科目信息技术与信息安全考试 试卷 考试时间:150分钟总分:100分 ???分? ???是第几代移动通信技术?( ) ?? 第三代 ? 第二代 ? 第一代 ? 第四代 ???分? 无线局域网的覆盖半径大约是(? )。 ?? ???????? ? ?????? ? ?????? ? ???????? ???分? 恶意代码传播速度最快、最广的途径是( )。 ?? 安装系统软件时 ? 通过?盘复制来传播文件时 ? 通过网络来传播文件时 ? 通过光盘复制来传播文件时 ???分? 以下关于智能建筑的描述,错误的是(? )。 ?? 随着建筑智能化的广泛开展,我国智能建筑市场已接近饱和。 ? 智能建筑能为用户提供一个高效、舒适、便利的人性化建筑环境。 ? 建筑智能化已成为发展趋势。 ? 智能建筑强调用户体验,具有内生发展动力。 ???分? 广义的电子商务是指( ?)。 ?? 通过互联网在全球范围内进行的商务贸易活动 ? 通过电子手段进行的商业事务活动 ? 通过电子手段进行的支付活动 ? 通过互联网进行的商品订购活动 ???分? 证书授权中心( ?)的主要职责是( ?)。

?? 颁发和管理数字证书 ? 进行用户身份认证 ? 颁发和管理数字证书以及进行用户身份认证 ? 以上答案都不对 ???分? 以下关于编程语言描述错误的是( ?)。 ?? 高级语言与计算机的硬件结构和指令系统无关,采用人们更易理解的方式编写程序,执行速度相对较慢。 ? 汇编语言适合编写一些对速度和代码长度要求不高的程序。 ? 汇编语言是面向机器的程序设计语言。用助记符代替机器指令的操作码,用地址符号或标号代替指令或操作数的地址,一般采用汇编语言编写控制软件、工具软件。 ? 机器语言编写的程序难以记忆,不便阅读和书写,编写程序难度大。但具有运行速度极快,且占用存储空间少的特点。 ???分? 云计算根据服务类型分为(? )。 ?? ????、 ???、 ??? ? ????、 ???、 ??? ? ????、 ???、 ??? ? ????、 ???、 ??? ???分? 统一资源定位符是(? )。 ?? 互联网上网页和其他资源的地址 ? 以上答案都不对 ? 互联网上设备的物理地址 ? 互联网上设备的位置 ????分? 网站的安全协议是?????时,该网站浏览时会进行( ?)处理。 ?? 增加访问标记 ? 加密 ? 身份验证 ? 口令验证 ????分? 涉密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作应由( )的单位或组织自身力量承担。 ?? 具有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 ? 涉密信息系统工程建设不需要监理;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修订介绍80分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修订介绍80分 返回上一级 单选题(共1题,每题20分) 1 . 下列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相关规定,不正确的是()。 A.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组织或者个人影响 B.独立董事可在上市公司合规、审计相关的部门兼任职务 C.独立董事应当依法履行董事义务,充分了解公司经营运作情况和董事会议题内容,维护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尤其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保护 D.上市公司股东间或者董事间发生冲突、对公司经营管理造成重大影响的,独立董事应当主动履行职责,维护上市公司整体利益 我的答案: B -------------------------------------------------------------------------------- 多选题(共2题,每题 20分) 1 . 下列关于上市公司股东与股东大会的相关规定,正确的是()。 A.存在特别表决权的科创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就特别表决权的相关事项作出明确规定 B.股东大会不得将法定由股东大会行使的职权授予董事会行使 C.上市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有关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上市公司及股东大会召集人可对股东征集投票权设定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D.上市公司应当建立与股东畅通有效的沟通渠道,保障股东对公司重大事项的知情、参与决策和监督等权利 我的答案:ABCD【错了】

2 .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会员的主要职责包括()。 A.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B.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C.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D.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E.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我的答案: ABCDE -------------------------------------------------------------------------------- 判断题(共2题,每题 20分) 1 .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股东大会可以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股东仅可以本人投票。 对错 我的答案:错 2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上市公司应当实行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 对错 我的答案:对

C12001_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答案100分+汇总

C12001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本文档最下面有一套试 题) 课程通过规则 1、本课程分为课程讲解和课后测验两部分,只有通过课后测验方能取得培训学时。 2、课程讲解要求:学员必须按照页面顺序学习完所有课程内容,方能进入课程测验。 3、课程测验要求:学员应在50分钟内完成测验,可测验次数为3次,任意一次测验成绩

达到或超过80分即通过课程测验,本课程学习即结束。 4、学员点击“开始学习”后,应在90天内完成课程学习并参加课后测验。如未在规定学习期限内完成课程学习,或未在规定次数内通过课后测验,则不能获得培训学时。 课程简介 本课程的主要内容包括公司治理的涵义、原则、国际比较及治理机制,公司治理问题产生的背景,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的问题及典型案例,公司治理实践和公司治理导向。通过学习,学员应理解并掌握公司治理的涵义、原则及治理机制,熟悉公司治理问题产生的背景及我国上市公司治理问题,了解公司治理仍然存在的难点问题,以及公司治理导向。 学习建议 本课程为必修课程。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证券资信评级公司等证券经营机构从业人员均可学习。课程学习的重点为上市公司治理的涵义、原则及机制,我国上市公司治理问题产生的背景及目前仍然存在的难点问题,以及公司治理导向。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导言 为推动上市公司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规范上市公司运作,促进我国证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确定的基本原则,并参照国外公司治理实践中普遍认同的标准,制订本准则。 本准则阐明了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则、投资者权利保护的实现方式,以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所应当遵循的基本的行为准则和职业道德等内容。 本准则适用于中国境内的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改善公司治理,应当贯彻本准则所阐述的精神。上市公司制定或者修改公司章程及治理细则,应当体现本准则所列明的内容。本准则是评判上市公司是否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的主要衡量标准,对公司治理存在重大问题的上市公司,证券监管机构将责令其按照本准则的要求进行整改。 第一章股东与股东大会

解读《上市公司治理准则》.doc

解读《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是为处理股东与管理者关系而设计的关于公司所有者和管理者之间权利配置与制衡的一种制度。下面我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解读,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一、公司治理的实质 公司治理,简单地说,是为处理股东与管理者关系而设计的关于公司所有者和管理者之间权利配置与制衡的一种制度安排,这种制度安排的根本目的是在尽可能降低代理成本的前提下使公司管理者积极服务于所有者权益最大化。这种制度安排受制于各国法律、习惯等制度因素,其模式决定于各国的公司法、证券法、政治制度、大众心理习惯和企业文化等因素。对于股东来说,防止管理者行为偏离股东利益最大化目标的唯一办法,是制定雇用合同,规定在各种可能情况下管理者应该采取的特别行动措施。但遗憾的是,对于管理复杂的大公司来说,制定有预见性的完备合约既不可能,也得不偿失。因此,股东与管理者间的委托一代理关系,也久生成了所谓的代理问题和代理成本。通常,股东与管理者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可能存在4类代理问题,即: 1.努力问题。即管理者并不如股东期望的那样努力。研究表明,管理者持股比例越小,偷懒和非全力工作的积极性就越强。给定偷懒程度,管理者的损失和其所持股份额的增减有正向关系。管理者持股份额越少,意味着其努力的积极程度越低,因此股东权益的潜在损失也就越大。

2.时限问题。即管理者行为具有短期化倾向,他们倾向于比股东所希望的投资回报时间短。管理者和股东在时限问题上的差异在于,公司股东关注公司的永续存在性和股东未来现金流量。而经理们则更多地把眼光限定在其受雇期间的现金流量。 3.不同风险偏好问题。即管理者更倾向于不冒风险,因为他们的财富同公司正常运转相联系。就公司所有者而言,他们更关注于股市的系统性风险对公司股价的影响,因为对于一个分散化投资者来讲,这种风险化的投资组合策略已大大降低了行业或单个企业所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相反,管理者却无法有效地分散化风险。对于他们来说,其拥有财富的大部分都同其所在公司的绩效有关。他们的工资收入,股票期权及其人力资本的价值在很大程度上有赖于公司的正常运转。而当公司出现问题时,管理者的财富很难在公司间转移。从这一点上讲,他们所遭遇的风险更象是一个债权人的风险而非股东的风险。 4.资产滥用问题。即管理者倾向于滥用公司的资产或享受更高的待遇,因为他们并不承担这种行为的成本。公司管理者正常的在职消费可能是必需的,但是如果过份消费,则会有损于股东权益。这主要表现在,一方面为其自身的声誉而进行非获利型的投资,另一方面又有可能把投资局限在提高其自身人力资本水平上,增加了罢免他们的成本。同时,还有可能引起过度投资。 从公司治理结构的本质来看,公司治理结构安排的目的,就是通过配置公司剩余索取权与公司控制权,以期尽可能降低公司经营中的代理成本或约束公司管理者的机会主义倾向,并为最大化股东的权益服务。实际

国家信息安全专项清单

国家信息安全专项及下一代互联网技术研发、产业化和规模商用专项项目清单 2015年2月16日,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国家信息安全专项及下一代互联网技术研发、产业化和规模商用专项项目清单,共计105个单位入选,其中信息安全行业的领导者北京中超伟业信息安全技术有限公司的云操作系统安全加固系统产品产业化项目成功入选,排名在第33位。 全部名单如下: 1、中安网脉(北京)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中安源网络安全存储系统产品产业化项目已列入2013年国家信息安全专项。 2、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基于密级标识的综合管控系统试点示范项目已列入2013年国家信息安全专项。 3、北京中盾安全技术开发公司高级可持续威胁(APT)安全监测产品产业化项目已列入2013年国家信息安全专项。 4、上海辰锐信息科技公司网络保密和失泄密核查取证产品产业化项目已列入2013年国家信息安全专项。 5、中国信息安全测评中心基于公网的跨域电子邮箱安全保密试点示范项目已列入2013年国家信息安全专项。 6、龙浩通信公司基于可信强制访问控制的虚拟化安全加固及管理系统产品产业化项目已列入2013年国家信息安全专项。 7、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信息中心国家金融领域商业银行重要信息系统安全应急保障平台试点示范项目已列入2013年国家信息安全专项。 8、国家信息中心基于标识密码技术的安全电子邮箱试点示范项目已列入2013年国家信息安全专项。

9、国家电网公司智能电网调度控制系统安全免疫示范项目已列入2013年国家信息安全专项。 10、北方智能微机电集团有限公司基于密级标识的涉密信息系统研究与试点示范项目已列入2013年国家信息安全专项。 11、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云计算与大数据安全应用试点示范项目已列入2013年国家信息安全专项。 12、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云操作系统安全加固及超大规模集群虚拟机安全管理产品产业化项目已列入2013年国家信息安全专项。 13、成都卫士通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高性能入侵检测与防御系统产品产业化项目已列入2013年国家信息安全专项。 14、中电六所智能系统有限公司高级可持续威胁(APT)安全监测产品产业化项目已列入2013年国家信息安全专项。 15、中国软件与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面向社会公共安全领域的大数据平台安全管理产品产业化项目已列入2013年国家信息安全专项。 16、中国信息安全研究院有限公司恶意程序辅助检测系统产品产业化项目已列入2013年国家信息安全专项。 17、北京国际系统控制有限公司安全采集远程终端单元(RTU)产品产业化项目已列入2013年国家信息安全专项。 18、金航数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网络保密检查和失泄密核查取证产品产业化项目已列入2013年国家信息安全专项。 19、北京京航计算通讯研究所航天三院涉密信息系统涉密载体全生命周期安全管控试点示范项目已列入2013年国家信息安全专项。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修订)AnnouncementNo.29[2018]—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修订)AnnouncementNo.29[20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8〕29号 发文日期:2018年09月30日 生效日期:2018年09月30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3 第二章股东与股东大会 4 第一节股东权利 4 第二节股东大会的规范 4 第三章董事与董事会 5 第一节董事的选任 5 第二节董事的义务 5 第三节董事会的构成和职责 5 第四节董事会议事规则 6 第五节独立董事 6 第六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7 第四章监事与监事会7 第五章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激励约束机制8 第一节高级管理人员8 第二节绩效与履职评价8 第三节薪酬与激励9 第六章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9 第一节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行为规范9 第二节上市公司的独立性9 第三节关联交易10 第七章机构投资者及其他相关机构10 第八章利益相关者、环境保护与社会责任11 第九章信息披露与透明度11 第十章附则12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8〕29号) 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运作,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我国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我会修订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2018年9月30日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运作,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我国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等确定的基本原则,借鉴境内外公司治理实践经验,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依照 《公司法》设立且股票在中国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应当贯彻本准则所阐述的精神,改善公司治理。上市公司章程及与治理相关的文件,应当符合本准则的要求。鼓励上市公司根据自身特点,探索和丰富公司治理实践,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第三条上市公司应当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形成良好公司治理实践。 上市公司治理应当健全、有效、透明,强化内部和外部的监督制衡,保障股东的合法权利并确保其得到公平对待,尊重利益相关者的基本权益,切实提升企业整体价值。 第四条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持续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忠实、勤勉、谨慎履职。 第五条在上市公司中,根据 《公司法》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上市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根据 《公司法》和有关规定,结合企业股权结构、经营管理等实际,把党建工作有关要求写入公司章程。 第六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上市公司治理活动及相关主体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公司治理存在重大问题的,督促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改善。 证券交易所、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以及其他证券基金期货行业自律组织,依照本准则规定,制定相关自律规则,对上市公司加强自律管理。

电信日网络信息安全知识竞赛试题

电信日网络信息安全知识竞赛试题 a、“让全球网络更安全” b、“信息通信技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途径” c、“行动起 来创建公平的信息社会” 2、信息产业部将以世界电信日主题纪念活动为契机,广泛进行宣传和引导,进 一步增强电信行业和全社会的意识。 a、国家安全 b、网络与信息安全 c、公共安全版权所有 3、为了进一步净化网络环境,倡导网络文明,信息产业部于XX年2月21日启 动了持续到年底的系列活动。 a、阳光绿色网络工程 b、绿色网络行动 c、网络犯罪专项整治 4、“阳光绿色网络工程”的“阳光”寓意着光明和普惠万事万物,并要涤荡网络上 的污浊;“绿色”代表要面向未来构建充满生机的和谐网络环境;“网络”代表活动 的主要内容以网络信息服务为主;“工程”代表活动的系统性和长期性。系列活动 的副主题为:倡导网络文明,。 a、构建和谐环境 b、打击网络犯罪 c、清除网络垃圾 5、为了规范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依法治理垃圾电子邮件问题,保障互联网电 子邮件用户的合法权益,信息产业部于XX年2月20日颁布了,自XX年3月30 日开始施行。 a、《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b、《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 c、《互 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 6、为了防范垃圾电子邮件,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信息产业部制 定的技术标准建设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系统,电子邮件服务器匿名转发功能。 a、使用 b、开启 c、关闭 7、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者对用户的和互联网电子邮件地址负有保密的义务。 a、个人注册信息 b、收入信息 c、所在单位的信息 8、向他人发送包含商业广告内容的互联网电子邮件时,应当在电子邮件标题的 前部注明字样。 a、“推销” b、“商业信函” c、“广告”或“ad” 9、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利用互联网电子邮件从事传播淫秽色情信息、窃取他人 信息或者等违法犯罪活动,否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电信业务提供者从 事上述活动的,并由电信管理机构依据有关行政法规处罚。 a、故意传播计算机病毒 b、发送商业广告 c、传播公益信息 10、为了鼓励用户对违规电子邮件发送行为进行举报,发动全社会的监督作用,信息产业部委托中国互联网协会设立了互联网电子邮件举报受理中心,其举报电 话是010-12321,举报电子邮箱地址为。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修订情况介绍--60分和80分

单选题(共1题,每题20分) 1 .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及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A.20% B.25% C.30% D.50% 我的答案:C 多选题(共2题,每题20分) 1 .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会员的主要职责包括()。 A.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B.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C.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D.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E.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我的答案:ABCD(这道错了) 2 . 下列关于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激励约束机制的相关规定,正确的是()。 A.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管理方不得越过股东大会、董事会直接任免高级管理

B.上市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 C.上市公司章程或者相关合同中涉及提前解除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的补偿内容应当符合公平原则,不得损害上市公司合法权益,不得进行利益输送 D.上市公司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实施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等激励机制 我的答案:ABCD 判断题(共2题,每题20分) 1 .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股东大会可以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股东仅可以本人投票。 对错 我的答案:错 2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上市公司应当实行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 对错 我的答案:错(这道错了) 单选题(共1题,每题20分) 1 .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及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信息安全知识竞赛题库

信息安全竞赛题库 1.《中国电信四川公司重大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管理办法》中的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对应的各类业务和平台包括:自营和合作类业务、直接接入网站、ISP商接入网站、各类支撑系统、业务平台、通信系统、自营或合作类网站。 2.重大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发生后,责任单位是第一责任人。 3.重大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管控,核心和重点在于风险的预防和管控。 4.对造成网络与信息安全重大事件的相关责任单位,及其领导班子、主要责任人予以考核问责,主要依据事件的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影响。 5.对造成网络与信息安全重大事件的相关责任单位,及其领导班子、主要责任人的考核处置方式包括绩效扣分、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直至问责。 6.网络信息安全管理管理体系分为决策层、管理层和执行层。 7.安全策略体系的建设工作是以动态管理和闭环管理为方法,并是一个持续完善的过程。 8.互联网安全角色设置中主要角色包括安全管理角色、安全预警/统计分析角色、安全事件处理角色、日常安全维护角色。 9.各安全域维护单位必须明确服务安排、服务定义和服务管理的各方面内容,并对第三方服务过程进行监督和评审,确保网络安全事件和问题得到恰当的处理。 10.访问控制是指基于业务的安全需求对系统和数据的访问进行控制。 11.访问控制包括限制访问权限与能力、限制进入物理区域、限制使用网络与信息处理系统及存储数据,具体包括:账号口令管理、网络访问控制、操作系统和应用系统的访问控制、远程访问控制。 12.网络与系统风险评估要求各安全域维护单位应建立风险评估管理办法,定期对所辖定级网络与系统进行风险评估,形成风险评估报告。 13.安全事件与应急响应要求各安全域维护单位必须遵循并贯彻“积极预防,及时发现,快速响应,确保恢复”的方针,建立安全事件报告机制及应急响应机制。 14.安全审计管理明确安全审计的范围应该包括各类网络与系统,业务平台与信息资产、组织与人员、业务流程等。 15.安全审计应作为安全日常工作的一部分定期开展。 16.安全事件就来源不同可分为外部发现和内部发现两类。 17.网络信息安全指通过采取必要的措施,防范对网络攻击、入侵、干扰、破坏和非法使用以及意外事故,使网络处于稳定可靠运行的状态,以及保障网络存储、传输、处理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的能力。 18.信息安全指在中国电信范围内,采取有效使网络数据与网络信息不受偶然或恶意的威胁,保障网络数据与网络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以及合法合规性的能力;在发生信息安全事件时,能够最大程度降低信息安全事件所造成的影响。 19.信息安全基础管理原则包括一把手责任制和分级管理。 20.信息安全管理办法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营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原则,对责任单位划分为统筹管理部门、归口管理部门、业务运营管理部门、支撑管理部门四类。 21.网络数据和信息保存、提取、使用中,明确了必须遵守“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 22.责任单位必须对访问、提取使用、传递、消除等操作定期进行审计,履行信息安全管理责任。 23.合作方可以访问或使用的中国电信内部网络数据与网络信息,由责任单位承担管理和安全防护责任。 24.信息安全事件按照影响程度分为特大、重大、一般信息安全事件。 25.发生信息安全事件时,要按照要求立即进行上报并组织开展处置,其中特大和重大事件10分钟内上报省公司,处置情况20分钟内简要报送,24小时内简要书面报告,4个工作日内专题报告。 26.未实现电子化管理的用户信息资料必须落实到具体的使用人员,以权限最小化的原则进行查阅、使用和销毁。 27.所有涉及用户信息保护的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涉及用户信息查阅的支撑账号按季度定期审计。 28.互联网新技术、新业务信息安全评估指运用科学的方法和手段,系统地识别互联网业务经营过程中存在的信息安全风险,评估风险导致的信息安全事件一旦发生可能造成危害程度,进而提出综合性和可操作性的预防信息安全事件发生的管理对策和安全措施。 29.双新业务评估的对象包括基础电信企业及增值电信企业运营的互联网业务,以及可能被不法分子利用实施通讯信息诈骗的电信业务。 30.重点存量业务未经安全评估,业务部门必须立即停止发展。

解读《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解读《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04-06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是为处理股东与管理者关系而设计的关于公司所有者和管理者之间权利配置与制衡的一种制度。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解读,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一、公司治理的实质 公司治理,简单地说,是为处理股东与管理者关系而设计的关于公司所有者和管理者之间权利配置与制衡的一种制度安排,这种制度安排的根本目的是在尽可能降低代理成本的前提下使公司管理者积极服务于所有者权益最大化。这种制度安排受制于各国法律、习惯等制度因素,其模式决定于各国的公司法、证券法、政治制度、大众心理习惯和企业文化等因素。对于股东来说,防止管理者行为偏离股东利益最大化目标的唯一办法,是制定雇用合同,规定在各种可能情况下管理者应该采取的特别行动措施。但遗憾的是,对于管理复杂的大公司来说,制定有预见性的完备合约既不可能,也得不偿失。因此,股东与管理者间的委托一代理关系,也久生成了所谓的代理问题和代理成本。通常,股东与管理者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可能存在4类代理问题,即: 1.努力问题。即管理者并不如股东期望的那样努力。研究表明,管理者持股比例越小,偷懒和非全力工作的积极性就越强。

给定偷懒程度,管理者的损失和其所持股份额的增减有正向关系。管理者持股份额越少,意味着其努力的积极程度越低,因此股东权益的潜在损失也就越大。 2.时限问题。即管理者行为具有短期化倾向,他们倾向于比股东所希望的投资回报时间短。管理者和股东在时限问题上的差异在于,公司股东关注公司的永续存在性和股东未来现金流量。而经理们则更多地把眼光限定在其受雇期间的现金流量。 3.不同风险偏好问题。即管理者更倾向于不冒风险,因为他们的财富同公司正常运转相联系。就公司所有者而言,他们更关注于股市的系统性风险对公司股价的影响,因为对于一个分散化投资者来讲,这种风险化的投资组合策略已大大降低了行业或单个企业所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相反,管理者却无法有效地分散化风险。对于他们来说,其拥有财富的大部分都同其所在公司的绩效有关。他们的工资收入,股票期权及其人力资本的价值在很大程度上有赖于公司的正常运转。而当公司出现问题时,管理者的财富很难在公司间转移。从这一点上讲,他们所遭遇的风险更象是一个债权人的风险而非股东的风险。 4.资产滥用问题。即管理者倾向于滥用公司的资产或享受更高的待遇,因为他们并不承担这种行为的成本。公司管理者正常的在职消费可能是必需的,但是如果过份消费,则会有损于股东权益。这主要表现在,一方面为其自身的声誉而进行非获利型的

电信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甘孜电信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一、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一)、州公司各部门工作界面 1、市场拓展部:负责信息类业务整体规划、审核;负责对信息业务的整体把关;负责对外协调、公关,负责统一媒体宣传口径等工作。 2、信息化应用中心:负责制订信息安全工作管理规范,负责对州县信息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负责信息安全管理体系相关技术平台的开发建设;负责承接省公司信息安全工作要求,负责组织开展本地的信息安全管理工作;负责本地互联网接入、合作接入及信息发布平台等本地管理的业务、平台的信息安全保障工作。 二、信息业务接入审核 (一)、与甘孜电信开展增值业务合作(包括:短信、声讯、互联网),需要进行接入审核,合作SP必须具备以下基本资质: 1、基本条件 (1)拥有信息产业部或其下属管理机构颁发的《电信增值业务经营许可证》,并确保其服务覆盖范围为其合法经营范围。 (2)具备开发增值业务应用的技术实力和运营团队,完备的售前、售中、售后服务体系和合法、可靠的资讯来源。 (3)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2号)《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互联网信息服务行业管理规定。 (4)工商部门批准的公司机构。

2、准入条件 (1)从事本地业务SP的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0万人民币。 (2)拥有独特的业务资源或具有创新性的业务。 (3)具有完善的业务策划和商业计划。 (4)主要管理人员应具有从事电信增值业务工作两年以上的管理经验,能够深入理解增值业务合作SP管理办法,熟悉各类业务流程、营销策略制定及推广、产品管理等。 (5)符合《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互联网保密管理规定》、《信息服务九不准》等相关管理规定。 注:凡是合作中涉及视频业务,在本办法中另行说明; 3、SP应准备的申请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正副本复印件) (2)企业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正副本复印件) (3)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4)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5)四川电信增值业务(短信、声讯、互联星空等)项目商业合作计划书(包含如下内容) a、公司简介及团队介绍。 b、业务详细介绍:包括业务内容、业务定价、信息来源、特殊信息的版权、授权及合法性等资料;相关信息资讯来源许可证书(复印件),特别对于如新闻、音乐体育版权、心理咨询信息等经营许可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英文对照

精心整理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英文对照 中文: 导言 为推动上市公司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规范上市公司运作,促进 准则。 的行为准则和职业道德等内容。 第一章 第一节股东权利 第一条股东作为公司的所有者,享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合法权利。上市公司应建立能够确保股东充分行使权利的公司治理结构。 第二条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应确保所有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享有

平等地位。股东按其持有的股份享有平等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三条股东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重大事项,享有知情权和参与权。上市公司应建立和股东沟通的有效渠道。 第四条股东有权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通过民事诉讼或其他法律手段保护其合法权利。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侵犯股东合法权益,股东有权依法提起要求停止上述违法行为或 司依法提起要求赔偿的诉讼。 第二节股东大会的规范 第五条 第八条上市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扩大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比例。股东大会时间、地点的选择应有利于让尽可能多的股东参加会议。 第九条股东既可以亲自到股东大会现场投票,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投票,两者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第十条上市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有关条件的股东可向上市

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 第十一条机构投资者应在公司董事选任、经营者激励与监督、重大事项决策等方面发挥作用。 第三节关联交易 第十二条上市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协议 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具体。 披露。 第十三条 业原则 第二章 第一节控股股东行为的规范 第十五条控股股东对拟上市公司改制重组时应遵循先改制、后上市的原则,并注重建立合理制衡的股权结构。 第十六条控股股东对拟上市公司改制重组时应分离其社会职能,剥离非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机构、福利性机构及其设施不得进入上市公司。 第十七条控股股东为上市公司主业服务的存续企业或机构可以按

电信信息安全管理规定

电信信息安全管理规定公司内部编号:(GOOD-TMMT-MMUT-UUPTY-UUYY-DTTI-

甘孜电信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一、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一)、州公司各部门工作界面 1、市场拓展部:负责信息类业务整体规划、审核;负责对信息业务的整体把关;负责对外协调、公关,负责统一媒体宣传口径等工作。 2、信息化应用中心:负责制订信息安全工作管理规范,负责对州县信息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负责信息安全管理体系相关技术平台的开发建设;负责承接省公司信息安全工作要求,负责组织开展本地的信息安全管理工作;负责本地互联网接入、合作接入及信息发布平台等本地管理的业务、平台的信息安全保障工作。 二、信息业务接入审核 (一)、与甘孜电信开展增值业务合作(包括:短信、声讯、互联网),需要进行接入审核,合作SP必须具备以下基本资质: 1、基本条件 (1)拥有信息产业部或其下属管理机构颁发的《电信增值业务经营许可证》,并确保其服务覆盖范围为其合法经营范围。 (2)具备开发增值业务应用的技术实力和运营团队,完备的售前、售中、售后服务体系和合法、可靠的资讯来源。 (3)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2号)《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互联网信息服务行业管理规定。 (4)工商部门批准的公司机构。

2、准入条件 (1)从事本地业务SP的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0万人民币。 (2)拥有独特的业务资源或具有创新性的业务。 (3)具有完善的业务策划和商业计划。 (4)主要管理人员应具有从事电信增值业务工作两年以上的管理经验,能够深入理解增值业务合作SP管理办法,熟悉各类业务流程、营销策略制定及推广、产品管理等。 (5)符合《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互联网保密管理规定》、《信息服务九不准》等相关管理规定。 注:凡是合作中涉及视频业务,在本办法中另行说明; 3、SP应准备的申请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正副本复印件) (2)企业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正副本复印件) (3)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4)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5)四川电信增值业务(短信、声讯、互联星空等)项目商业合作计划书(包含如下内容) a、公司简介及团队介绍。 b、业务详细介绍:包括业务内容、业务定价、信息来源、特殊信息的版权、授权及合法性等资料;相关信息资讯来源许可证书(复印件),特别对于如新闻、音乐体育版权、心理咨询信息等经营许可证书。业务内容必须合法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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