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投资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草案)

房地产投资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草案)
房地产投资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草案)

信托公司房地产投资信托计划试点管理办法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信托公司房地产投资信托业务的经营行为,保障房地产信托业务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的风险管理,促进房地产信托业务规范稳健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投资信托,是指信托公司发售信托单位募集资金,为信托单位持有人的利益,以房地产和房地产相关权利为主要运用方向,并进行管理、处分的行为。

第三条信托公司以公开方式发售信托单位设立房地产投资信托计划,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等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以非公开方式发售信托单位设立房地产投资信托计划,适用《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信托公司与信托单位持有人的权利、义务,依照本办法在信托合同中约定。

信托公司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和信托合同的约定,履行受托职责。信托单位持有人按其所持信托单位享受收益和承担风险。

第五条房地产投资信托计划运作方式应采用封闭式。经核准的信托单位总额在信托合同期限内固定不变,信托单位可以交易,但信托单位持有人不得申请赎回。

第六条信托公司设立房地产投资信托计划,应当委托资金保管机构负责保管信托财产账户资金。

第七条中国银监会依法对信托公司设立房地产投资信托计划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房地产投资信托计划的设立

第一节信托公司资质

第八条设立房地产投资信托计划的信托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5 亿元人民币;

(二)设有专门的房地产信托业务部门,并配备至少2 名以上具有一定信托经验和房地产专业知识的人员;

(三)具备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房地产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流程、风险控制机制和风险管理信息系统,且执行良好;

(四)董事会应设立独立的风险控制委员会,包括有外部人士参加并由外部人士担任主席的审计委员会;

(五)过去三年连续盈利;

(六)过去三年办理的信托业务中,没有损害委托人或受益人利益的不良记录;

(七)公司已累计设立房地产集合信托计划10 次以上,且所有信托计划已经结束或运作正常、执行良好;

(八)最近三年没有受到金融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第九条信托公司在申请设立房地产投资信托计划时,应当向中国银监会提交下列文件一式两份:

(一)申请报告;

(二)已设立的房地产集合信托计划名单及其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相关会计报表;

(三)由全体董事签署的关于董事会组织结构及其运行情况的说明材料;

(四)业务发展规划、业务操作流程和风险管理制度;

(五)公司最近三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

(六)具有房地产专业知识的信托经理名单及相关技能证明材料。

第二节信托计划的发售

第十条房地产投资信托计划发行申请经核准后,方可发售信托单位。

信托单位的发售,由信托公司负责办理;信托公司可以委托经中国银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第十一条信托公司申请设立的房地产投资信托计划,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信托合同期限为五年以上;

(二)信托单位募集金额不低于五亿元人民币;

(三)信托单位持有人不少于一百个;

(四)任意五个以及五个以下信托单位持有人合计持有的信托单位份额,不得超过信托单位发行总份额的50%;

(五)房地产投资信托计划投资的房地产项目的原始权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份额不得超过信托单位发行总份额的15%。

第十二条信托公司设立房地产投资信托计划,应当向中国银监会提交下列文件,并经中国银监会核准: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信托合同草案;

(三)资金保管协议草案;

(四)发售说明书草案;

(五)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会计意见书;

(六)专业房地产估价机构对房地产估价报告;

(七)描述拟收购房地产项目的现行运行情况的调查报告;

(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九)中国银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三条信托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房地产投资信托计划的发行目的和名称;

(二)信托公司和资金保管机构的名称和住所;

(三)信托计划总额和信托合同期限;

(四)信托单位发售日期、价格和费用的原则;

(五)信托单位持有人、信托公司和资金保管机构的权利、义务;

(六)信托单位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七)信托单位发售的程序、时间、地点、费用计算方式;

(八)信托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九)作为信托公司、资金保管机构报酬的管理费、保管费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十)与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有关的其他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

十一)信托财产的投资策略;

十二)信托计划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十三)信托单位募集未达到法定要求的处理方式;

(十四)信托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信托财产清算方式;

(十五)争议解决方式;

(十六)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房地产投资信托计划发售说明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房地产投资信托计划发行申请的核准文件名称和核准日期;

(二)信托公司、资金保管机构的基本情况;

(三)信托合同和资金保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四)将要收购的物业的详细介绍;

(五)交易及其结构的特定特征;

(六)实际交易的特定细节;

(七)定价及估值;

(八)信托单位的发售日期、价格、费用和期限;

(九)信托单位的发售方式、发售机构及登记机构名称;

(十)信托公司、资金保管机构报酬及其他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十一)会计调查报告;

(十二)税务意见书;

(十三)法律意见书;

(十四)风险警示内容;

(十五)中国银监会要求的其他内容。

上述所有包括事实与意见的陈述都应经过识别、质询、审查及确认,均具备事实依据或

可证实合理,任何有利害关系人或董事关于信托计划投资的具体细节必须清楚说明。

第十五条中国银监会应当自受理房地产投资信托计划设立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及银监会的规定和审慎监管原则进行审查,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

并通知申请人;不予核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信托公司应当在信托单位发售的三日前公布发售说明书、信托合同及其他有

关文件。

前款规定的文件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对信托单位发售所进行的宣传推介活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有

本办法第七十条所列行为。

第十七条信托公司应当自收到核准文件之日起二个月内完成信托计划的设立。完成且原核准

逾期未的事项未发生实质性变化的,经中国银监会核准后,可展期一个月。

第十八条在前条所规定的期限内,募集的信托单位总额达到核准规模的百分之八十

以上且募集资金金额不低于五亿元人民币,同时信托单位持有人人数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信托计划成立。

信托公司应当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十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

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银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信托计划备案手续,并予以公告。

第十九条房地产投资信托计划发售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发售行为结

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第二十条投资人缴纳认购信托单位的款项时,信托合同成立;信托公司依照本办法第

十八条的规定向中国银监会办理信托计划备案手续,信托合同生效。

信托计划不能成立时,信托公司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发售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二)在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完成信托计划设立的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二十一条房地产投资信托计划经相关监管部门核准,可以在国家认可的交易场所进

行交易。

信托单位的交易,应当具备交易场所的交易条件,遵守相关交易规则。

第三节信托公司的职责

第二十二条信托公司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募集信托资金,办理或者委托中国银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信托单位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二)办理信托计划备案手续;

(三)对所管理的不同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四)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确定信托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信托单位持有人分配收益;

(五)进行信托计划会计核算并编制信托计划财务会计报告;

(六)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信托计划报告;

(七)计算并公告信托计划资产净值;

(八)办理与信托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九)召集信托单位持有人大会;

(十)保存信托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十一)以自己的名义,代表信托单位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十二)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三条信托公司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信托财产从事投资活动;

(二)不公平对待其管理的不同信托财产;

(三)利用信托财产为信托单位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四)向信托单位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银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公司职责终止:

(一)被依法暂停或取消营业资格;

(二)被信托单位持有人大会解任;

(三)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四)信托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原信托公司职责终止的,信托单位持有人大会应当在六个月内选任新受托人;新受托人接任前,由中国银监会指定临时受托人。

信托公司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相关业务资料,及时办理相关业务的移交手续,新

受托人或临时受托人应当及时接收。

第二十六条信托公司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信托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银监会备案。

第四节资金保管机构的职责

第二十七条资金保管机构由依法设立并具备下列条件的商业银行担任:

(一)净资产和资本充足率符合有关规定;

(二)设有专门负责信托财产账户资金保管的部门;

(三)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

(四)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信托计划托管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五)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八条资金保管机构与信托公司不得相互出资或者持有股份。

第二十九条资金保管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安全保管信托账户资金;

(二)按照规定开设信托资金账户;

(三)对所保管的不同信托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信托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四)保存信托财产账户资金保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五)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根据信托公司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六)办理与信托财产账户资金保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七)对信托计划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信托计划报告出具意见;

(八)复核、审查信托公司计算的信托计划资产净值;

(九)按照规定召集信托单位持有人大会;

(十)按照规定监督信托公司的投资运作;

(^一)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条资金保管机构发现信托公司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信托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信托公司,并及时向中国银监会报

告。

资金保管机构发现信托公司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信托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信托公司,并及时向中国银监会报告。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金保管机构职责终止:

(一)被信托单位持有人大会解任;

(二)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三)信托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资金保管机构职责终止的,信托单位持有人大会应当在六个月内选任新资金保管机构;新资金保管机构产生前,由银监会指定临时资金保管机构。

资金保管机构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信托财产账户资金保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信

托财产账户资金保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资金保管机构或者临时资金保管机构应当及时接收。

第三十三条资金保管机构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信托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

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银监会备案。

第三章房地产投资信托计划的运作

第三十四条信托财产应当用于下列投资:

(一)投资于成熟的具有稳定、可预见现金流的商业用房、办公用房、住宅用房、工业用房或其相关权利并予以出租、出售;

(二)用于购入目前虽然空置且没有产生收入但已带有确定租约的正在进行大规模发展、重建或修缮的上述物业;

(三)中国银监会同意的以房地产或房地产相关权利为标的的其他运用方向。

第三十五条信托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一)将房地产信托资金运用于非房地产或其相关权利,但闲置资金可用于购买国债、金融债和货币市场基金等;

(二)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三)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银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三十六条信托公司运用信托财产,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投资对象中包含80%以上能产生可预见现金流的房地产项目;

(二)房地产项目产生的租金收入、处置收益等不低于该房地产投资信托总收入的75%;

(三)购买房地产项目的持有期限不得低于3 年;

(四)同一管理人管理的不同房地产投资信托计划,不得同时投资于同一房地产项目;

(五)不得以房地产投资信托计划的名义使用不属于该信托计划的资金进行房地产项目的投资。

第三十七条信托公司运用信托财产,应当遵守以下投资比例:

(一)用于购买商业用房、办公用房、住宅用房或工业用房并予以出租、出售的,不得低于该信托财产总值的80%;

(二)用于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投资方向的,不得超过信托财产总值的20%。

第三十八条信托计划的收益分配,应当以现金形式每年至少分配1 次,且分配比例不得低于信托计划净收益的90%。

第三十九条房地产投资信托计划可以对外负债,但负债率不得超过信托财产净值的

第四十条信托公司必须对所投资的房地产项目实施尽职调查。信托公司董事会负责设

立尽职调查委员会,成员包括:信托公司、资金保管机构、负责该项目的律师、会计师以及物业评估人员。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详细了解拟投资的商业用房、办公用房、住宅用房、工业用房的情况,包括地理

位置、环境、租售市场前景和能否产生可预见现金流等,厘清房地产或其相关权利上所附的

债权债务关系;

(二)对物业的整体情况进行调查分析,包括物业的性质、法律权属、承租方及其他房

地产协议签订方权利的可靠性及确定性、租约的可执行性;

(三)对拟开发、建造的房地产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严格审核项目的用途和功能是否

相符,是否符合国家房地产发展总体方向,能否有效满足当地城市规划和房地产市场的需求;审核房地产项目是否具有国家相关部门的批准立项文件和会计师事务所、工程测量预算机构

等专业机构出具的评估文件等;

(四)对房地产投资信托资金的使用企业或房地产项目实际管理人的基本背景、资信状况、内部控制制度与实际流程、既往的项目管理与开发经验进行评价分析;

(五)房地产项目现有及预期的租约及重大协议;

(六)维修及营运物业所需的开支;

(七)物业是否投保及已投购保险的承保范围及金额;

(八)了解信托公司、资金保管机构和信托计划拟投资的房地产项目的原始持有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九)通过执业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需明确:房地产项目的产权是否明确、

房地产投资信托的交易结构是否合法、尽职调查过程以及信息披露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等等;

(十)通过注册会计师出具会计意见书。会计意见书需对房地产投资信托的现金流预测、财务模型、假设条件是否合理等事项进行确认,同时还要对税务事项出具相应税务意见;

(十一)了解房地产项目的现行运行情况、工程调查报告具体包括房地产项目的设备设

施运行状况和维护、潜在大修需求等情况;

(十二)委托具有国家一级评估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出具房地产估价报告。

第四十一条估价报告必須最低限度包括下列事项:

(一)有关的估价基础及所用假设的全部重要详情;

(二)描述及说明所采用的估价方法;

(三)有关市场的整体結构及状况,包括就供求情况、市场趋势及投资活动而进行的分

析;

(四)有关物业的所处的详细位置;

(五)有关物业现有用途;

(六)有关物业的說明,包括土地使用权年限、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可销售面积、可出租面积及目前各部分的用途等;

(七)有关物业产权状况;

(八)有关物业租赁状况,包括出租率、租户结构、租约期限结构、租金结构和租约主要条款概要等;

(九)在估价基准日,有关物业的帐面价值;

(十)可能影响有关物业价值的任何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信托公司应每年对信托财产评估一次,并按规定向信托单位持有人披露,向中国银监会报告。

信托公司必须至少每两年委托具备一级资质的专业房地产估价机构出具相关估价报告或意见,作为评估信托财产价值的参考。

第四十三条信托公司委托专业房地产估价机构出具估价报告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单笔交易金额在1 亿元人民币以上者,应由二家以上(含二家)具备一级资质的专业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估价。如果专业房地产估价机构在同一房地产评估基准日评估价格差异超过百分之二十以上,信托公司应按照审慎原则确定价格,并在信息披露中说明理由;

(二)信托合同签订前的房地产或其相关权利的估价,其评估基准日与合同签订日期不得超过三个月;

(三)专业房地产估价机构及其估价人员应与信托计划当事人无利害关系。

第四十四条信托公司应为每一个房地产投资信托计划设置单独的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为三至七人,且有不少于三分之二以上的无利害关系的外部人士,所有成员必须是具备地产和金融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士。

第四十五条信托公司运用信托财产,应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信托合同做出投资分析报告,以此做出投资决定和交付执行,执行时应做出投资决定纪录和执行纪录,并定期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书面报告。

前项投资分析报告应记载分析基础、根据及建议;投资决定纪录应记载投资标的的种类、数量及时机;执行纪录应记载实际投资或交易标的的种类、数量、价格及时间,并说明投资或交易差异原因。

第四十六条信托公司的信托财产运用计划应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核,见书,须经其出具的审核意

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

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 〔2001〕第 2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施行。 行长戴相龙 二○○一年一月十日 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 [编辑本段]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信托投资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信托投资公司的经营行为,促进信托投资公司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托投资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办法设立的主要经营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委托人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受益人是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受益人和委托人可以是同一人,也可以不是同一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信托业务,是指信托投资公司以收取报酬为目的,以受托人身份接受信托和处理信托事务的经营行为。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信托财产,是指信托投资公司因接受信托而取得的财产。信托投资公司因信托财产的管理、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也属于信托财产。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不得作为信托财产;法律、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作为信托财产。 信托财产不属于信托投资公司的自有财产,也不属于信托投资公司对受益人的负债。信托投资公司终止时,信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六条信托不因信托投资公司依法解散、被宣告破产或者被依法撤销而终止,也不因信托投资公司的辞任而终止,但法律或者信托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信托投资公司从事信托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信托文件的约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信托投资公司经营信托业务,应当遵守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的原则。 第九条信托投资公司不得办理存款业务,不得发行债券,不得举借外债。

房地产投资风险管理探索

房地产投资风险管理探索 摘要:我国城市化建设进程进一步加快,房地产投资逐渐转变为最重要的投资形式,对我国房地产投资工作产生了一定的影响。而在房地产投资项目中,不可避免的会遇到风险管理问题,要想切实提高风险管理工作的实际效果,就要结合房地产投资风险的影响因素制定科学合理的风险管理和控制方案,促进房地产投资风险管理工作的全面优化开展。 关键词:房地产行业;投资风险;风险管理 在我国市场经济深化发展,房地产行业发展过程中形成激烈市场竞争的社会背景下,要想保证房地产投资工作的系统优化,推动投资工作的安全性和投资效益的逐步提高,就应该在系统分析房地产投资工作的基础上,对影响投资安全的因素进行科学的考察,并结合不同的因素制定合理的投资风险控制方案,切实提高房地产投资管理效果,为房地产企业在激烈市场竞争中的持续稳定发展提供良好的支持。 1房地产投资特点 房地产投资具体指资本的持有者将其所拥有的资本在房地产开发和经营项目中投入并且希望借助科学的经营管理促使资本创造更大的收益,实现对投资风险的有效规避。也有研究者对房地产投资存在不同的看法,其认为是国家、集体或是个人直接或者间接的将资本在房地产领域、房地产再生产领域中应用的行为,不仅包含房地产生产方面的投资,也涉及到对旧建筑物的改造。对房地产投资管理工作进行系统的研究,发现在城市化建设进程逐步加快的社会背景下,房地产投资已经成为获取高利润的重要投资形式,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同时,在对房地产投资进行系统研究的过程中,应该明确认识到房地产市场存在一定的特殊性,因此房地产投资也受到影响表现出相应的个性化特征:其一,房地产投资具有明显的高成本和投入的特点。房地产行业本身具有资本密集的特征,而资本的密集性在一定程度上决定房地产投资方面资金量相对较大,不论是在获取土地使用权还是在建筑建造方面,都需要较大的成本。其二,房地产投资周期长、回收期长。一般情况下,在开发房地产投资项目的过程中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和项目论证等活动,并且涉及到项目论证、设计施工建设以及物业管理等多方面的内容。而从房地产开发工作中土地的审批和房地产的建设到资金的回流需要较长的时间,因此要正确认识房地产开发和投资回收时间长的特点,制定合理的投资方案,避免出现投资风险问题[1]。其三,房地产投资呈现出高利润和高风险的特征。对房地产投资进行研究,发现存在不可替代性的特征,房地产市场也属于非完全竞争市场,在市场中可以获得巨大的投资效益。但是高利润相对应的是高风险,房地产投资存在严重的不确定性问题,投资风险较大,全方位保证投资成效,就需要对房地产投资进行科学论证。其四,房地产投资项目受到政策的鼓励和约束,房地产产业表现出一定的基础性产业作用,在带动经济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政府往往借助宏观调控手段对房地产产业和市场进行管理,制定鼓励和约束措施,维护房地产市场的稳定性。房地产投资也受到政策约束和鼓励的影响,在政策变化的作用下投资选择也会做出适当的调整。 2房地产投资的主要影响因素 对于房地产投资活动而言,其表现出一定的连续性特征,项目投资也涉及到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增值等多方面,房地产投资本身可以形成循环的资金流,在资金流中促进经济效

房地产投资分析试题

房地产投资分析试题 一、填空题:(共30分,每空1分。) r房地产投资三要素中,最重要的是,房地产的增值事实上是 的增值 2?由于土地的性和性,以及人类对房地产需求的日益增长,使得房地产从长期来看,具有保值增值的特点。 3.房地产投机和房地产投资是相对而言的,也可以说房地产投机是一种较特殊的投资行为,它倾向于高风险、且在市场景气时较易出现。 4.房地产开发投资通常属于期投资,形成房地产市场的增量供给。 5.影响投资成本的两个重要因素是利率和 6?资金时间价值的计算方法可以分为两种,前一种充分体现了资金的时间价值。 7?年金指在一定时期内每期的收付款项,如 租金、贷款利息等。 8?在同样付款次数前提下,由于每一期后付年金比先付年金多贴现一期,故先可将 先付年金看作进行贴现,计算现值,再乘 ,便可得先付年金的现值。 9?投资项目的经济评价就是利用一些特定的经济参数和分析方法,从 两方面来考察投资项目在经济上是否可行,并进行多方案的比较和风险分析的一项工作。

10, 房地产投资经济评价过程包括投资机会研究阶段、 阶段、评估决策阶段。 门?静态指标是指没有货币时间价值的指标,包括投资利润率、投资利税率 12?按照付款情况的不同可分为后付年金、先付年金、 13?通常金融机构公布的利率和借款人实际支付的实际利率在 时就会不一致。 14投资收益的表现形式可以是利润,利润应该包括与风险相联系的三种不同的报 15?净现值等于零,可判断该投资项目 引力小于商业房地产。 17?房地产投资环境的具体因素包括土地、资金、物资设备、税收、管理与服务、 厂 商权益的保障和 18,房地产投资可行性研究的投资机会研究阶段的研究费用约占项目总投资 19?房地产投资可行性研究的调查研究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其中对建设地点、基 础 设施条件等的调查属于 20?实际的投资回收期有两种计算方法:一是当项目投入经营后,每年的收益额大 致 阶段、 不是 16,由于工业房地产 差、技术性强,因而工业房地产对投资者的吸

信托投资公司集合资金信托业务信息披露暂行规定

信托投资公司集合资金信托业务信息披露暂行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信托投资公司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的信息披露行为,保障集合信托计划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信托投资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和本规定的要求,按照诚信、真实、完整、准确的原则披露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的相关信息。本规定为集合资金信托业务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中国银监会及其省级分支机构有权要求信托投资公司向监管部门披露更详细的信息。信托投资公司可在遵循本规定的基础上自行决定披露更多的信息。 第三条 信托投资公司办理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时,至少应当在集合信托计划推介材料中披露以下内容: (1) 信托投资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年度报告(摘 要)》; (2) 信托资金的运用范围以及信托财产评估的程序和方 法; (3) 信托资金拟投向的项目尽职调查报告(适用时); (4) 集合信托计划的潜在风险和风险出现时的可能损失 程度; (5) 集合信托计划拟采取的风险管理策略和监控手段, 并说明选择的理由; (6) 由信托资金使用方提供的、影响集合信托计划收益 的因素和敏感度分析,至少应提供盈亏平衡点分析 (适用时); (7) 信托合同约定信托财产可委托第三方管理的,应当 披露该管理人的名称及其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 表,并作出专门的风险揭示; (8) 集合信托计划涉及证券投资的,应披露证券开户、 登记公司的名称; (9) 集合信托计划涉及利益冲突或关联交易的,信托投 资公司需要披露利益冲突或关联关系的性质,可能 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占集合信托计划的比例、定

房地产投资项目风险管理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a3561477.html, 房地产投资项目风险管理 作者:丘贵辉 来源:《财经界·学术版》2015年第16期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刺激和促进了房地产投资的发展,而房地产投资作为投资大、周期长、整体性强等特点,使得其项目投资具有高风险性,特别是近年来,房地产投资过热,助长了房地产项目投资风险的增加,针对目前存在的风险管理现状及问题,做好房地产投资项目的风险管理至关重要,本文从房地产投资企业的角度出发,分析项目投资风险管理的重要性,并提出具体的应对措施,对于指导房地产项目投资、避免风险带来的损失具有非常重要的参考价值。 关键词:房地产项目投资风险管理措施 房地产投资项目的特点决定了其高风险性,从目前我国的房地产投资项目决策来看,大多数源于房地产投资企业的经验使然,对于房地产投资项目的风险管理并未形成具体的、系统的、有效的管理方式和措施,这使得投资项目缺乏专业性指导,这也刺激和促进了现代房地产投资企业加强风险管理,本文结合理论研究和实践分析,探讨房地产投资项目风险管理,旨在对现代房地产投资企业提供有益借鉴,指导企业完善风险管理,实现长远健康发展。 一、房地产投资项目风险管理概述 房地产投资项目风险管理是指在房地产投资项目过程中,对于可能发生的各种结果变动程度的不确定性,采用各种方法和措施予以有效规避,从而保证投资项目获得最大利润的管理过程。其中风险管理过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风险识别。充分运用感知、判断和分类等方式对于投资过程中产生的风险本质进行识别,在风险管理过程中,风险的识别是前期工作,是为后续风险管理实现的保障和基础,任何房地产企业都要充分认识和了解了风险,才能在此基础上选择更加合适的,更有效的方法进行风险应对;风险评估。风险评估主要包含两个方面(事前评估和事后评估),其评估的主要内容是对于造成的人身和财产等方面的损失的定量评价和定性分析工作;风险应对。风险应对主要体现在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上,投资者确定了投资项目的相关风险之后,并对风险进行全面评估,根据自身的能力和风险的特点,采取多种措施,预防和减少风险带来的损失。 二、房地产投资项目风险管理的必要性分析 (一)有利于保障项目管理的科学性 风险管理主要是利用科学的方法对于项目投资进行准确定位和分析,并对在投资项目中产生的任何可能的风险进行评估和分析,有利于减少和消除在决策和项目执行过程中的经济风

房地产投资分析复习题

房地产投资分析复习题 Revised as of 23 November 2020

《房地产投资分析》期末复习试题 一、名词解释(每小题1分,共10分) 1、投资:投资是指投资主体为了获得预期效益,投入一定量的货币,并使其不断转化为资 产的经济活动。或者说,投资是指将一定数量的有形或无形资产投放于某种对象或事业中,以取得一定收益或社会效益的活动,也指为获得一定收益或社会效益而投入某种活动的资产。 2、直接投资:指投资者直接开厂设店从事经营,或者投资购买企业相当数量的股份, 从而对该企业具有经营上的控制权的投资方式。其资金所有权和使用权是统一的。3、间接投资:间接投资是指投资者以其资本购买公司债券、金融债券或公司股票等, 各种有价证券,以预期获取一定收益的投资。其资金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分离的。 4、投资主体:是指从事投资活动的直接投资人,包括:国家、企业和个人 5、房地产开发投资:指房地产开发公司、商品房建设公司及其他房地产开发法人单位 等统一开发的包括房屋建筑物和配套的服务设施,土地开发工程的投资。(不包括单纯的土地交易活动)。 6、房地产经营投资:是房地产经营者对房屋建造、买卖、信托、交换、维修、装饰、以及 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等方面的投资。

7、投资环境:是指投资经营者所面对的客观条件,包括硬环境和软环境 8、硬环境:指那些具有物质形态的要素组合,包括地理环境、交通环境和基础设施环境 9、软环境:软环境主要是指没有具体物质形态的要素,包括经济、政治、法律政策和 相关服务等。 10、投资建设期:是指项目经决策后,从项目选址到项目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这一段时 间。 11、项目建设总投资:也称投资项目固定投资,是指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期与筹建期间所花费的全部费用 12、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无形资产 具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无形资产包括货币资金、应收帐款、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专利权、商标权等。 13、预备费用:预备费用又称第三部分费用,包括基本预备费和价差预备费。基本预备费是指为弥补项目规划中不可预见、漏项及施工期可能由于灾祸而必须预留的费用;价差预备费是指建设期由于物价变动、汇率改变、税费调整所必须预先留置的费用。 14、流动资金:是指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进行房地产经营、购买材料、支付工人工资和其他经营费用所需要的周转资金。

[管理制度]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 计划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3号)《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于2006年12月28日经会第55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 二○○七年壹月二十三日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为规范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的运营行为,保障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将俩个之上(含俩个)委托人交付的资金进行集中管理、运用或处分的资金信托业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信托计划财产独立于信托公司的固有财产,信托公司不得将信托计划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信托公司因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信托计划财产;信托公司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信托计划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四条信托公司管理、运用信托计划财产,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服务。 第二章信托计划的设立 第五条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划,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壹)委托人为合格投资者;

(二)参和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为惟壹受益人; (三)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四)信托期限不少于壹年; (五)信托资金有明确的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六)信托受益权划分为等额份额的信托单位; (七)信托合同应约定受托人报酬,除合理报酬外,信托公司不得以任何名义直接或间接以信托财产为自己或他人牟利; (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六条前条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壹,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人: (壹)投资壹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二)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于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关联财产证明的自然人; (三)个人收入于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于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关联收入证明的自然人。 第七条信托公司推介信托计划,应有规范和详尽的信息披露材料,明示信托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揭示参和信托计划的风险及风险承担原则,如实披露专业团队的履历、专业培训及从业经历,不得使用任何可能影响投资者进行独立风险判断的误导性陈述。 信托公司异地推介信托计划的,应当于推介前向注册地、推介地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省级派出机构方案。 第八条信托公司推介信托计划时,不得有以下行为:

信托投资公司及信托业务介绍

信托公司以信任委托为基础、以货币资金和实物财产的经营管理为形式,融资和融物相结合的多边信用行为。它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出现的。信托业务18世纪出现于英国。信托业务主要包括委托和代理两个方面的内容。前者是指财产的所有者为自己或其指定人的利益,将其财产委托给他人,要求按照一定的目的,代为妥善的管理和有利的经营;后者是指一方授权另一方,代为办理的一定经济事项。信托业务的关系人有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三个方面。转移财产权的人,即原财产的所有者是委托人;接受委托代为管理和经营财产的人是受托人;享受财产所带来的利益的人是受益人。信托的种类很多,主要包括个人信托、法人信托、任意信托、特约信托、公益信托、私益信托、自益信托、他益信托、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营业信托、非营业信托、民事信托和商事信托等。信托业务方式灵活多样,适应性强,有利于搞活经济,加强地区间的经济技术协作;有利于吸收国内外资金,支持企业的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 1、信托的定义: 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信托投资公司)的信任,将其合法拥有的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的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概括地说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 2、信托的基本特征: (1)、信托是以信任为基础,受托人应具有良好的信誉。 (2)、信托成立的前提是委托人要将自有财产委托给受托人。 (3)、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信托依法成立后,信托财产即从委托人、受托人以及受益人的自有财产中分离出来,成为独立运作的财产。 (4)、受托人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管理信托事务。 3、信托法对信托的设立的规定: (1)、设立信托,必须有合法的信托目的; (2)、设立信托,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并且该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包括合法的财产权利。 (3)、设立信托,信托文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4)、设立信托的财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房地产投资分析试题

房地产投资分析试题 一、填空题:(共30分,每空1分。) 1.房地产投资三要素中,最重要的是,房地产的增值事实上是的增值 2.由于土地的性和性,以及人类对房地产需求的日益增长,使得房地产从长期来看,具有保值增值的特点。 3.房地产投机和房地产投资是相对而言的,也可以说房地产投机是一种较特殊的投资行为,它倾向于高风险、、且在市场景气时较易出现。 4.房地产开发投资通常属于期投资,形成房地产市场的增量供给。 5.影响投资成本的两个重要因素是利率和。 6.资金时间价值的计算方法可以分为和两种,前一种充分体现了资金的时间价值。 7.年金指在一定时期内每期的收付款项,如、租金、贷款利息等。 8.在同样付款次数前提下,由于每一期后付年金比先付年金多贴现一期,故先可将先付年金看作进行贴现,计算现值,再乘以,便可得先付年金的现值。 9.投资项目的经济评价就是利用一些特定的经济参数和分析方法,从 和两方面来考察投资项目在经济上是否可行,并进行多方案的比较和风险分析的一项工作。 10.房地产投资经济评价过程包括投资机会研究阶段、阶段、

阶段、评估决策阶段。 11.静态指标是指没有货币时间价值的指标,包括投资利润率、投资利税率和。 12.按照付款情况的不同可分为后付年金、先付年金、 和。 13.通常金融机构公布的利率和借款人实际支付的实际利率在 不是时就会不一致。 14.投资收益的表现形式可以是利润,利润应该包括与风险相联系的三种不同的报酬:承担风险的收益、社会风险补偿、。 15.净现值等于零,可判断该投资项目。 16.由于工业房地产差、技术性强,因而工业房地产对投资者的吸引力小于商业房地产。 17.房地产投资环境的具体因素包括土地、资金、物资设备、税收、管理与服务、厂商权益的保障和。 18.房地产投资可行性研究的投资机会研究阶段的研究费用约占项目总投资的。 19.房地产投资可行性研究的调查研究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其中对建设地点、基础设施条件等的调查属于调查。 20.实际的投资回收期有两种计算方法:一是当项目投入经营后,每年的收益额大致持平、比较均匀时,可用项目的作为计算静态投资回收期的依据。 二、不定项选择题(共20分,每小题4分.每小题的4个选项中有两个以上正确答案,错选不得分,漏选的每选对一个正确答案得1分.)

房地产开发公司投资发展部管理制度

投资发展部管理制度 一、项目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加强投资计划管理,强化投资项目的事前、事中、事后控制,提高投资质量,防范投资风险,提升投资效益,实现公司战略目标, 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使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投资控制。 第三条投资管理的原则 对投资的管理应该坚持以下三个原则: 1、以事前控制为主,其他控制为辅。 2、预决算的控制应公正、合理、准确、精细。 3、投资控制贯穿于项目实施的全过程,各实施阶段的投资控制同等重要, 不可偏废。 第四条管理职责 1、负责编制投资计划,对投资项目进行评估与选择。 2、配合成本合约部进行投资估算、预算、竣工决算等编制工作。 3、配合财务部编制《项目投资建议书》等工作。 第二章投资的审批原则 第五条投资发展部提请的投资项目按照隶属关系,层级请示、批复。 第六条新项目的开发必须事先进行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的内容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1、对公司发展的影响。 2、主要风险和应对措施。 3、考虑公司的资源包括人力、物力、财力、管理能力能否满足投资需要。 4、投资收益。 5、财务及税务论证。 第七条向公司提请新项目时,应积极充分准备好相关资料。

1、项目投资申请报告或建议书。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有关合作单位的资信情况。 4、政府的相关政策及许可文件。 第八条在完成新项目的全部资料后,应组织有关部门对该项目进行初审,并形成初审意见。对初审予以否决的项目,在征得公司领导的同意后,可申 请复查一次。 第九条经初审认为基本可行的项目,在征求公司领导意见后,会同有关部门召开投资审议会。 第十条投资审议会的内容 1、查询项目基本情况,比较选择不同的投资方案。 2、对项目的疑点、隐患提出质疑。 3、提出项目的最终决策和建议等。 第十一条总经理及董事长根据投资审议会对项目所做出的决议签署审批意见。 第三章投资风险控制 第十二条负责市场调查和项目情况调查,进行项目定位,拟订最佳开发方案和销售策略。 第十三条参与评选设计规划方案,从中挑选最佳方案;根据总体规划方案,对方案进行评审;再由成本合约部进行投资估算,财务部进行项目经济 评价,最终形成《项目详细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四条组织对《项目详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评审工作,评审结果报总经理签署意见。 第十五条立项后,细致审核项目投资计划和筹资计划,报总经理及董事长批复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项目的考核和验收 第十六条组织公司相关职能部门成立投资评价小组,定期在项目运作后开展评价工作。 第十七条项目竣工验收后,负责组织对项目投资效益进行研究分析。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投资发展部编制,解释权、修改权归投资发展部。 二、项目前期开发管理制度

慈善信托管理办法

慈善信托管理办法 (银监发〔2017〕37 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慈善信托,保护慈善信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简称《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简称《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简称《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b5E2RGbCAP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慈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慈善目的,依法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以受托人名义进行管理和处分,开展慈善活动的行为。p1EanqFDPw 第三条开展慈善信托,应当遵循合法、自愿、诚信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DXDiTa9E3d 第四条国家鼓励发展慈善信托,支持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依法开展慈善活动。RTCrpUDGiT 第五条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以及监察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慈善信托,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国务院民政部门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各自法定职责对慈善信托实施监督管理。5PCzVD7HxA 第二章慈善信托的设立 第七条设立慈善信托,必须有合法的慈善信托目的。 以开展下列慈善活动为目的而设立的信托,属于慈善信托:

(一)扶贫、济困; (二)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 (三)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 (四)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 (五)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六)符合《慈善法》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 第八条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第九条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可以由委托人确定其信赖的慈善组织或者信托公司担任。 第十条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与委托人或受托人具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受益人。 第十一条慈善信托的委托人根据需要,可以确定监察人。 监察人对受托人的行为进行监督,依法维护委托人和受益人的权益。监察人发现受托人违反信托义务或者难以履行职责的,应当向委托人报告,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jLBHrnAILg 第十二条设立慈善信托,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并且该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 前款所称财产包括合法的财产权利。

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

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 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 〔2001〕第 2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施行。 行长戴相龙 二??一年一月十日 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信托投资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信托投资公司的经营行为,促进信托投资公司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托投资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办法设立的主要经营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委托人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受益人是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受益 人和委托人可以是同一人,也可以不是同一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信托业务,是指信托投资公司以收取报酬为目的,以受托 人身份接受信托和处理信托事务的经营行为。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信托财产,是指信托投资公司因接受信托而取得的财产。 信托投资公司因信托财产的管理、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也属于信托财产。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不得作为信托财产; 法律、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作为信托财产。 信托财产不属于信托投资公司的自有财产,也不属于信托投资公司对受益人的 负债。信托投资公司终止时,信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六条信托不因信托投资公司依法解散、被宣告破产或者被依法撤销而终 止,也不因信托投资公司的辞任而终止,但法律或者信托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信托投资公司从事信托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信托文件 的约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信托投资公司经营信托业务,应当遵守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的原则。 第九条信托投资公司不得办理存款业务,不得发行债券,不得举借外债。 第十条中国人民银行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对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业务实施 监督和管理。 [] 第二章机构的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十一条设立信托投资公司,应当采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 第十二条设立信托投资公司,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并领取《信托机构法人许可证》。

房地产投资风险管理

房地产投资风险管理集团文件发布号:(9816-UATWW-MWUB-WUNN-INNUL-DQQTY-

房地产投资风险管理 房地产业是第三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集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和物业服务为一体的综合性产业,是社会生产和再生产及各种经济活动的基础、载体和空间条件,处于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地位。但同时应看到,房地产业是一个高风险,盈利水平可能较高但难以确定的行业。房地产投资虽然有较高的投资收益,但同时存在较大的风险,房地产投资数量大、投资周期长,涉及的风险广泛复杂,且容易受到国家和地区经济的影响,难以预测市场未来的走势。 一、房地产投资 房地产投资是指人们为实现某种预定的目标,直接或间接对房地产的开发、经营、管理、服务和消费所进行的投资活动。房地产投资所涉及的领域有:土地开发、旧城改造、房屋建设、房地产经营、置业等。 1、从房地产投资形式来说,房地产投资分为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两类。 A、直接投资 房地产直接投资是指投资者直接参与房地产开发或购买房地产的过程并参与有关的管理工作,包括从购地开始的开发投资和物业建成后的置业投资两种形式。 B、间接投资 房地产间接投资主要是指将资金投入与房地产相关的证券市场的行为。具体投资形式包括:购买房地产开发投资企业的债券、股票,购买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和房地产抵押贷款证券等。 2、从房地产投资的用途来说,房地产投资可分为地产投资、住宅房地产投资、商业房地产投资、工业房地产投资等。

3、从房地产投资经营方式来说,房地产投资分为出售型房地产投资、出租型房地产投资和混合型房地产投资。 二、房地产投资风险 房地产投资风险是指房地产投资商或开发商因对某房地产投资的决策及客观条件的不确定性而导致该房地产投资的资本损失或实际收益与期望收益产生负偏差的程度及其发生概率,即在房地产投资过程中遭受各种损失的范围或幅度及其可能性。 房地产投资风险通常包括风险损失的范围或幅度以及发生偏差的概率,包括直接或间接损失。 房地产投资风险的主要构成要素包括房地产投资风险因素和房地产投资风险损失两个方面。 1、房地产投资风险因素是指能够引起或增加房地产投资风险事件发生的机会和影响损失严重程度的因素,是事故发生的潜在条件,也称风险条件。风险因素包括:有形风险因素——增加房地产投资风险发生机会或损失严重程度的直接条件,如发生金融危机等;无形风险因素——由于人们主观上的疏忽或过失等行为而增加房地产投资风险发生机会和损失严重程度的因素,如投资决策失误等。 2、房地产投资风险损失是指因房地产投资风险事件的发生而导致开发商投入资本的丧失或减少额,或者预期收益与实际收益之间出现负偏差值。一般而言,风险和损失构成一对因果关系,风险为因,损失为果,风险只有转化为事实,才能造成损失。房地产投资风险损失有两种形态:一是直接损失,指开发商资本损失、收入损失等;二是间接损失,指开发商的商业信誉、企业形象以及社会利益损失等。房地产投资风险产生流程如下图所示:

(完整word版)房地产投资分析试题1

房地产投资分析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在每小题的四个备选答案中,选出一个正确答案,并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 在题干的括号内。每小题1分,共24分) 1.基于房地产投资( )的特征,房地产投资者特别重视房地产位置的选择。 A.适应性强 B.受政策影响大 C.对专业管理依赖强 D.不可移动性 2.房地产间接投资不包括( )。 A.房地产置业投资 B.投资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 C.投资于房地产企业债券 D.购买房地产抵押贷款证券 3.权益投资收益率是衡量投资者( )收益水平的内部收益率指标。 A.投入的全部资本 B.投入的借贷资本 C.投入的全部现金 D.投入的自有资本 4.某物业投资的年毛租金收入35万元,扣除成本费用后年净经营收入为30万元,年还本付息数额为20万元,则该物业投资的还本付息比率为( )。 A.0.146 B.0.125 C.1.75 D.1.50 5.(P/A,i,n)是( )公式的复利系数标准表示法。 A.一次支付现值 B.等额序列支付现值 C.等差序列现值 D.等额序列支付终值 6.第( )类居住用地是指以多层住宅为主、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居住用地。 A.一 B.二 C.三 D.五 7.某居住区总建筑用地面积为5万平方米,居住建筑基底土地面积2.5万平方米,居住区总建筑面积为10万平方米,公共建筑面积为0.5万平方米,则居住区容积率为( )。 A.2.0 B.4.0 C.2.1 D.0.5 8.在我国( )对房地产市场具有更为直接、明显的调节功能,可直接控制房地产开发的规模和结构。 A.银行利率 B.社会资金供应量 C.土地供应计划 D.税收 9.房地产市场的自然周期和投资周期是相互联系和影响的,投资周期在( )滞后于市场周期的变化,其他阶段则超前。 A.第一阶段和第三阶段初期

[管理制度]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管理制度)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07年第2号)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于2006年12月28日经会第55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 二○○七年壹月二十三日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银监会令2007年第2号2007年1月23日)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为加强对信托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信托公司的运营行为,促进信托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托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办法设立的主要运营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信托业务,是指信托公司以营业和收取报酬为目的,以受托人身份承诺信托和处理信托事务的运营行为。 第三条信托财产不属于信托公司的固有财产,也不属于信托公司对受益人的负债。信托公司终止时,信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四条信托公司从事信托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信托文件的约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信托公司及其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六条设立信托公司,应当采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XX公司的形式。 第七条设立信托公司,应当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且领取金融许可证。 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运营信托业务,任何运营单位不得于其名称中使用“信托公司”字样。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设立信托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壹)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具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入股资格的股东; (三)具有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 (四)有具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任职资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和其业务相适应的信托从业人员; (五)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信托业务作业指导书和风险控制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和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法律法规和审慎监管原则对信托公司的设立申请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说明理由。 第十条信托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 申请运营企业年金基金、证券承销、资产证券化等业务,应当符合关联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信托公司行业发展的需要,能够调整信托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第十壹条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信托公司不得设立或变相设立分支机

(管理制度)信托投资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信托投资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壹条为规范信托投资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的运营行为,保障房地产信托业务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信托投资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的风险管理,促进房地产信托业务规范稳健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及关联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信托业务,是指信托投资公司通过资金信托方式集中俩个或俩个之上委托人合法拥有的资金,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以不动产或其运营企业为主要运用标的,对房地产信托资金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 前款所称不动产,包括房地产及其运营权、物业管理权、租赁权、受益权和担保抵押权等关联权利。 第三条信托投资公司运营房地产信托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未经中国银监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运营房地产信托业务。 第四条信托投资公司办理房地产信托业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壹)公开、公平进行; (二)有明确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及投资风险控制措施; (三)委托商业银行担任房地产信托资金的保管人;

(四)维护委托人和受益人的最大利益; (五)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房地产信托资金的运用方式: (壹)用于土地收购及土地前期开发、整理; (二)投资于不动产运营企业进行商业楼房及住房开发、建造; (三)用于购买土地商业楼房或住宅且予以出租; (四)以住房抵押贷款方式运用; (五)信托文件约定以不动产为标的的其他运用方式。 第六条信托投资公司运用房地产信托资金,不得有下列行为: (壹)将房地产信托资金运用于非不动产; (二)将房地产信托资金投资于境外的不动产; (三)以承诺、担保等方式,使房地产信托资金就任何人的任何责任或债务承担责任; (四)和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 (五)将房地产信托资金进行使其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第七条房地产信托资金的受托方、保管方和该信托资金的使用方不得为同壹人,且相互之间不得存于关联关系。

2.《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信托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信托公司的经营行为,促进信托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托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办法设立的主要经营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信托业务,是指信托公司以营业和收取报酬为目的,以受托人身份承诺信托和处理信托事务的经营行为。 第三条信托财产不属于信托公司的固有财产,也不属于信托公司对受益人的负债。信托公司终止时,信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四条信托公司从事信托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信托文件的约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信托公司及其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机构的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六条设立信托公司,应当采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 第七条设立信托公司,应当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并领取金融许可证。 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信托业务,任何经营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信托公司”字样。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设立信托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具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入股资格的股东; (三)具有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 (四)有具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任职资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信托从业人员; (五)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信托业务操作规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法律法规和审慎监管原则对信托公司的设立申请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说明理由。 第十条信托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 申请经营企业年金基金、证券承销、资产证券化等业务,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信托公司行业发展的需要,可以调整信托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第十一条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信托公司不得设立或变相设立分支机构。 第十二条信托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变更公司住所; (四)改变组织形式; (五)调整业务范围; (六)更换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七)变更股东或者调整股权结构,但持有上市公司流通股份未达到公司总股份5%的除外;

信托投资公司各部门职务说明书(8个)5

资产经营专责职务说明书 本职:在部门经理的指导下,承担已核销贷款资产的经营管理、盘活并管理公司的不良资产等工作 职责与工作任务: 负责草拟已核销贷款资产处置过程管理办法并报部门经理审 批 频次: 负责与计划财务部主管人员核对所分管的已核销贷款资产的 贷款企业账目 频次: 与计划财务部核对无误后, 负责与贷款企业进行核对, 确保账 目准确无误 频次: 收集、掌握所分管的已核销贷款资产的贷款企业近几年的经营 频次: 状况、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变动情况、往来业务情况、企业的 最新动态等信息 负责开展市场调研,了解市场对已核销贷款资产的需求情况, 频次: 包括需求的方式、需求的价格、付款的方式、需求方的资信等 工作时间百分比: 工作 任务 岗位名称 资产经营专责 岗位编号 所在部门 地市信托部 岗位定员 直接上级 地市信托部经理 工资等级 直接下级 薪酬类型 所辖人员 岗位分析日期 2002年2月 职责表述:负责已核销贷款资产处置的前期准备工作

会同贷款企业、第三方企业执行最终谈判达成一致的方案, 与各式协 议、合同的签署工作,并承担款项入账等其他相关事 职责表述:协助经理负责对已核销贷款资产处置的管理工作 负责详细记录已核销贷款资产的处置情况,及时调整已核销 贷款资产的贷款企业账目 定期检查资产运转、折旧等概况 根据收集到的各类信息,负责对比分析已核销贷款资产处置的 各种方式,即以租赁、转让、重组的方式处置,还是以债权转 股权,对企业阶段性持股的方式进行处置, 出具各方式下的可 操作性草案,上报部门经理审核 负责对部门经理审核意见进行修改 职责表述:负责已核销贷款资产处置的协调、谈判和执行工作 在领导核准下,负责联系贷款企业、第三方企业(承租人或受 让人等),协商已核销贷款资产处置的各种方案并作好谈判准 备工作 频次: 频次: 工作时间百分比: 频次: 工作 任务 组织并参与公司与贷款企业、公司与第三方企业(承租人或受 让人)就已核销贷款资产处置事宜展开的谈判工作 频次: 频次: 工作 任务 负责对以债权转股权、对企业阶段性持股的方式处置,或以 租赁方式处置的已核销贷款资产进行跟踪、监督,定期或不 频次: 定期撰写调查分析报告,报请上级领导审核 频次: 职责表述:负责盘活与管理部门的不良资产工作 工作时间百分比: 频次: 工作时间百分比: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