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统规版

铁路统规版
铁路统规版

铁路统规版 The following text is amended on 12 November 2020.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铁路运输设备统计是铁路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铁路运输设备管理和能力利用的基础。为准确、全面反映全国铁路运输设备现状及发展变化情况,明确全国铁路运输设备统计的范围、指标口径、指标含义、计算方法、报告制度和统计资料标准,确保铁路运输设备统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铁路行业统计管理规定》《国家铁路局关于委托中国铁路总公司开展行业统计工作的函》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铁路运输设备统计的基本任务是:适应铁路运输设备管理及设备结构的发展变化,使用科学的统计方法和先进的统计手段,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收集、整理、分析、提供铁路运输设备统计资料,为铁路运输生产组织、企业经营管理和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国家铁路线路范围内各铁路运输企业所属的铁路运输设备。

各合资铁路公司、各地方铁路单位参照执行本规则,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参照国家铁路执行本规则。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据本规则规定使用或提供统计资料。

第四条铁路运输设备统计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制。

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统计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铁路运输设备统计工作的组织协调,业务培训,规章制定,监督检查及质量考评等。

各铁路运输企业负责本单位铁路运输设备统计工作,按本规则要求编制、上报铁路运输设备统计报表,提供统计资料,开展统计调查、统计分析、统计咨询和统计业务培训,实行统计监督。

总公司组织各铁路局指导、协调、监督管内合资、地方及其他铁路运输企业的铁路运输设备统计工作。

第五条铁路运输设备统计范围包括:铁路线路、桥梁、隧道、机车、客车、动车组、货车、通信、信号、供电、信息技术设备、车站及运输部门主要站段、车站客货运设施设备、铁路渡轮、装卸机械及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等;大型养路机械及其工作量,货运门到门运输设备、行车公寓接待工作量等。

第六条各铁路运输企业要加强对铁路运输设备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维护法律法规赋予统计人员的职权,支持统计人员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本规则进行运输设备统计,不得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拒报、迟报。铁路运输设备统计调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运输设备统计管理制度及相关统计台账,保障运输设备统计工作所需的机构、人员、设备和其他条件。

第七条铁路运输设备统计人员应具备相应的统计业务水平和计算

机应用能力,加强统计法规、运输设备专业知识和统计业务的学习,全面、准确掌握本规则内容。

第八条基本规定。

㈠凡产权属于本单位的主要运输设备,包括使用、未使用(含备用、封存、出租)的设备,由产权所属单位统计。

㈡凡新建交付的铁路运输设备,均按验收交接之日起统计。

㈢合资铁路运输设备统计报表,由所在铁路局统计主管部门审查、核实并代为传输上报;地方铁路运输设备统计报表由中国地方铁路协会组织按规定完成并报总公司;其他铁路运输企业由企业自行组织按规定完成并报总公司。

第九条运输设备统计时点为报告期末24点。

第二章铁路线路

第一节铁路线路分类

第十条铁路线路是指机车车辆走行的通路,轨道及支承轨道所必需的路基、桥梁、涵洞、隧道及其他建筑物的总称。

第十一条铁路线路分类。

㈠根据其用途可分为营业铁路和专用线、专用铁道等;

㈡按所有权和经营权分为国家铁路(含股改铁路)、合资铁路和地方

铁路。

㈢按正线数量分为单线铁路、双线铁路(复线铁路)和多线铁路;

㈣按投入客货运输营业性质分为客运专线铁路、货运铁路、客货混线铁路;其中客运专线铁路包括:高速铁路、城际铁路;货运铁路包括:普通货运铁路、重载铁路;

㈤按线路等级主要分为Ⅰ级、Ⅱ级、Ⅲ级等。

㈥铁路线路按轨距分为准轨(轨距为1435毫米)、宽轨(轨距为1520毫米)、窄轨(轨距为1000毫米)、套轨(宽轨+准轨或窄轨+准轨组成的具有两种轨距的线路)。准轨、宽轨、窄轨不含套轨。

㈦按运输过程中的分工分为正线、站线、段管线、岔线、特别用途

线铁路;

第十二条正线、站线、段管线、岔线、特别用途线。

㈠正线是指连接车站并贯穿或直股伸入车站的线路,分为Ⅰ线、Ⅱ线、Ⅲ线、Ⅳ线及以上。

1.第Ⅰ线:指单线线路全部,双线线路或双线地段的列车运行方向的下行线或乙线。

2.第Ⅱ线:指双线线路或双线地段以列车运行方向的上行线或甲线。

3.第Ⅲ线:指并列三条正线中办理列车上、下行的线路。

4.Ⅳ线及以上:指上述三线之外的正线线路。

㈡站线是指到发线、调车线、牵出线、货物线及站内指定用途的其他线路。

1.到发线:指站内专门办理列车到达或出发使用的线路(不包括站内渡线及正线)。

2.调车线:指调车场内进行列车编组与解体作业使用的线路。通常调车线也称为编组线。

3.牵出线:指设在调车场(或中间站)一端或两端,并与到发线相连接专供列车解体、编组及转线等牵出车辆使用的线路。

4.货物线:指站内专门办理货物装卸作业使用的线路。

5.其他线:指站内指定用途的其他线,包括救援列车停留线、机车走行线、机待线、机车整备线、轨道衡线、加冰线、换装线、货车洗刷线、油罐列车整备线、机械保温车加油线、特殊危险货物列车停留线、驼峰迂回线、车辆站修线及两正线间不计算为正线的渡线等。

㈢段管线是指机务、车辆、工务、电务、供电等段专用并由其管理的线路。包括机车、车辆、走行、检修停放、机车整备线、三角线、转盘线、轨道车、大型养路机械等自轮运转特种设备标定用线以及机车车辆检修用的库线等。

㈣岔线是指在区间或站内接轨,通往路内外单位(厂矿企业、港湾码头、货物仓库以及路内砂石场等)的专用线路。

㈤特别用途线是指安全线和避难线。

1.安全线:指为防止列车或机车车辆从一进路进入另一列车或机车车辆占用的进路而发生冲突的一种安全隔开设备。

2.避难线:指在长大下坡道上能使失控列车安全进入的线路。

第二节铁路线路长度

第十三条铁路线路长度分为营业长度、延展长度。

㈠营业长度是指投入客货运输营业或临时营业的线路长度,以“营业里程”为统计指标。“营业里程”按客货运输性质分“客运营业里程”、“货运营业里程”和“客货运营业里程”。

每条线路的营业长度是指营业线路的正线两端车站站中心间的距离,计算方法为:

1.站中心一般以运转室或站舍、候车室中心为准。

2.线路起点或终点为线路所(或信号所)时,营业里程从该线起始点或终止点开始计算。

3.在计算营业长度时,按第Ⅰ线长度计算。

4.几条正线在同一个车站出岔时,每条线路的营业长度均自该站中心起计算。

5.企业、直属站(段)分界在区间时,其营业长度计算至分界处。

6.投入营业并核收运输费用的联络线计算营业长度。

7.不营业的线路(以总公司文电或《铁路客货运输专刊》公布为准),只计算延展长度,不计算营业长度。

8.营业里程自线路投入运营之日起计算。

其中:“客运营业里程”是指报告期内仅办理旅客运输的线路长度。

“货运营业里程”是指报告期内仅办理货物运输的线路长度。

“客货运营业里程”是指报告期内既办理旅客运输又办理货物运输的线路长度。

㈡延展长度是指各线自线路起点至线路终点的线路中心线连续长度。起终点指线路的起始点、终止点,其位置一般为道岔尖轨尖端、道

岔基本轨前接头、车挡或其他指定的位置,线路的起终点按其所在的车站(线路所、信号所)统计。

延展长度分为正线、站线、段管线、岔线、特别用途线延展长度,其总和为总延展长度,以“延展里程”为统计指标。

第十四条复线里程是指双线及以上的线路,营业长度中的复线,按与复线相对应的第Ⅰ线长度计算,以“复线里程”为统计指标,计算方法与营业里程一致;复线率是复线占营业线路的比例,以“复线率”为统计指标,计算方法为复线里程/营业里程×100%。

第十五条电气化铁路是指具备电力机车牵引条件的线路,以“电气化里程”为统计指标,计算方法与营业里程一致;电气化率是电气化线路占营业线路的比例,以“电化率”为统计指标,计算方法为电化里程/营业里程×100%。

第十六条营业里程、复线里程、电气化里程等线路长度指标统计时列出每条线路的线名、起讫地点和长度。

第十七条营业里程、复线里程、电气化里程、正线延展里程等线路长度指标按所在运输企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组统计。

第十八条营业里程按区段线路允许速度(公里/小时)分为:120以下(每小时小于120公里),120~160(每小时大于等于120公里,小于160公里),160~200(每小时大于等于160公里,小于200公里),200~250(每小时大于等于200公里,小于250公里),250~

300(每小时大于等于250公里,小于300公里),300~350(每小时大于等于300公里,小于350公里),350及以上(每小时大于等于350公里)。

第十九条铁路线路里程断链是指因线路改造等原因,使线路里程产生不连续的处所。断链前后两里程之差小于实际长度时为长链,反之为短链。第Ⅰ线断链是指在单线线路、双线线路或双线地段以列车运行方向的下行线或乙线上产生的里程不连续处所,以“Ⅰ线断链长度”为统计指标。

第三节栅栏、绿化、道口

第二十条栅栏封闭里程是指铁路两侧由栅栏(含围墙,声屏障)等形式进行封闭的线路营业里程。桥梁、隧道已有栏杆或建筑整体封闭的以及线路一侧为高山、河流、沼泽等其他特殊情况时,也统计为栅栏封闭里程。当同一段栅栏封闭多条线路时,分别按各条线路统计封闭里程。

第二十一条栅栏长度是指线路两侧实施封闭的防护栅栏本身的延展长度。当同一段栅栏封闭多条线路时,按栅栏资产所属线路进行统计。

第二十二条声屏障长度是指线路两侧实施封闭的声屏障本身的延展长度。当同一段声屏障封闭多条线路时,按声屏障资产所属线路进行

统计。

第二十三条绿化里程分可绿化里程、已绿化里程和绿化达标里程。

可绿化里程是指铁路两侧可以用于营造林带、草地、灌木林地的线路营业里程。并行线路不重复统计,相关资料统计到等级高的线路上,无可绿化里程的线路不统计。

已绿化里程是指铁路两侧可绿化里程内已经完成的绿化里程。一侧未完成的不统计已绿化里程。

绿化达标里程是指铁路两侧已完成绿化且达标的里程。

按照《铁路林业技术管理规则》规定,线路每侧绿化带宽度(含路堤、路堑)应至少达到5米。未达到5米的不统计绿化达标里程。

第二十四条绿化率是指线路两侧已绿化里程占可绿化里程的比例,以“绿化率”为统计指标,计算方法为已绿化里程/可绿化里程×100%。

第二十五条道口是指铁路上铺面宽度在2.5米及以上,直接与道路贯通的平面交叉。分为有人看守道口和无人看守道口。

凡属铁路局批准的属于铁路产权的道口均应统计,下列情况不予统计:

㈠铺面宽度在2.5米以下的人行过道;

㈡站内为搬运行包和旅客上下车的平过道;

㈢货场为搬运货物等跨越线路的平过道;

㈣非路产道口和临时道口。

第二十六条道口通过两条及以上线路,如铺面连续时统计为一个道口;不连续时按线分开统计。线别不同,统计在线别等级较高的线路内;线别相同又同为正线,线名相同的统计在下行线内,线名不同的统计在等级较高的线路内,线名不同,等级相同的统计在编号小的线路内。

第四节重载铁路、客运专线

第二十七条重载铁路是指同时具备下述条件中任意两个的线路,以“重载铁路里程”为统计指标:

㈠列车重量至少达到8000吨或列车空车底编组辆数不少于80辆;

㈡轴重27吨及其以上;

㈢在运营长度不少于150公里线路上,年运量达到4000万吨及以上。

第二十八条客运专线铁路是指专供旅客列车运行的路网铁路,包括高速铁路和城际铁路。

高速铁路是指设计速度250公里/小时(含预留)及以上,动车组列车初期运营速度不小于200公里/小时的客运专线铁路。以“高速铁路里

程”为统计指标。

城际铁路是指专门服务于相邻城市间或城市群,设计速度200公里/小时及以下的快速、便捷、高密度客运专线铁路。以“城际铁路里程”为统计指标。

以上指标里程计算方法与营业里程一致。

第五节统计报表

第二十九条线路相关报表填报说明。

㈠线路编号与线路名称按线路编号大小由小到大顺序列出,并按线别填写各项指标。

㈡线路名称及起讫地点。当线路的起讫点位于车站时,按实际站名填写;位于区间时,局界按分界站名填写,段界按里程填写,格式为。

㈢涉及里程(长度)的各项指标以“公里”为单位,数据保留三位小数。

㈣营业线分正式营业线及临时营业线,相关指标按线名分别列出并汇总。

㈤不计营业里程的联络线等其他正线单独列出。

㈥跨局线路的起点以上行方向确定。

第三十条铁路线路运输设备主要指标统计表。

本表用于快速反映铁路运输企业线路设备主要状况。

㈠报表表式(统设快报-1)。

铁路线路运输设备主要指标统计表

表 号:统设快报-1

制定机关:中国铁路总公司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铁总计统[2015]226号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电话:报出日期: 年 月 日

铁路线路运输设备主要指标变更说明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电话:报出日期: 年 月 日㈡编制依据:

1.线路设备竣工文件及线路勘测资料;

2.铁路工务设备管理信息系统(PWMIS)数据;

3.列车运行图技术资料;

4.总公司公布开通办理客货运输营业电报。

㈢编制方法。

1.甲栏:铁路线路运输设备所属单位名称;

栏:线路营业里程合计;

栏:线路客运营业里程;

栏:线路货运营业里程;

栏:线路客货运营业里程;

6. 5-7栏:线路Ⅰ线断链长度,并分列该线长、短链长度;

栏:线路分地区营业里程;

栏:线路复线里程合计;

栏:线路分地区复线里程;

栏:线路电气化里程合计;

栏:线路分地区电气化里程;

11.表内关系:

1栏=2+3+4栏=8+9+10+11栏;5栏=6-7栏;12栏=13+14+15+16栏;17栏=18+19+20+21栏。

㈣报告期与报告方式。

本表为月报。由工务段于次月1日前编制并上报铁路局,铁路局于次月3日前上报总公司。

第三十一条线路、道口统计表。

本表反映铁路运输企业年末线路、道口等设备主要状况。

㈠报表表式(统设报-1)。

63 铁总运[2015]49号《高速铁路电力管理规则》

TG/GD109-2015 高速铁路电力管理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高速铁路电力工作是铁路运输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高速铁路电力管理,提高供电质量,满足铁路运输生产需要,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是根据高速铁路行车特点而制定的,是保证安全供电的基本规则。各有关单位和全体电力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高速铁路电力业务的管理。本规则未明确规定的内容,仍执行《铁路电力管理规则》。 第二章管理 第四条高速铁路电力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对全路高速铁路电力工作统一规划,依照国家的政策、法规,制定铁路相关的规章、制度;调查研究、检查督导、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不断提高电力设备技术管理水平。负责组织各局确定局分界处的运行方式,指挥、协调事故(故障)处理。 铁路局:贯彻执行国家和总公司有关的规章和命令,结合

具体情况制定有关细则、办法和标准;负责管内各供电段(维管段)的技术管理、岗位设置、职责分工;做好供用电的管理工作和专业培训;掌握电力设备状态;组织、安排年度检修、基建大修、更新改造项目和供用电计划;核定事故备品储备定额;组织电力试验、能力查定和设备鉴定工作;编制规划、提出增强能力和改善供电条件的措施;组织《电力设备履历薄》等报表的填报工作;领导本局管内电力调度工作。 铁路局供电调度:负责监视高速铁路电力设备的运行状态,改变运行方式的倒闸操作;负责电力设备故障应急处置;负责故障处理的调度指挥;负责掌控运行、维护、检修等作业,掌握上线人员数量、作业内容、处所等情况;负责与地方供电公司、相邻铁路局签订、履行调度协议。 供电检测所(电力试验所):承担高速铁路电力设备交接及预防性试验等工作。 第五条电力工程竣工后,应经过交接试验,试验合格后方能进行交接验收。发、变、配电等电力设备,应经过试运行后才能正式运行。 第六条变更变、配电所的主接线、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的方案,改变一级贯通、综合贯通供电方式,应提出设计文件或变更理由,经铁路局批准后实行,局分界处需报总公司备案。 第七条高速铁路供用电设备分界。 高速铁路电力专业本着负责输配电网络、综合配电、电力

铁路统规2015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3) 第二章铁路线路 (6) 第一节铁路线路分类 (6) 第二节铁路线路长度 (8) 第三节栅栏、绿化、道口 (11) 第四节重载铁路、客运专线 (13) 第五节统计报表 (13) 第三章钢轨、无缝线路、无砟轨道及道岔 (30) 第一节钢轨 (30) 第二节无缝线路 (30) 第三节无砟轨道 (30) 第四节道岔 (31) 第五节统计报表 (31) 第四章桥梁、隧道及明洞 (35) 第一节桥梁 (35) 第二节隧道及明洞 (36) 第三节统计报表 (37) 第五章通信信号设备 (44) 第一节通信设备 (44) 第二节信号设备 (46) 第三节统计报表 (48) 第六章供电设备 (55) 第一节牵引供电设备 (55) 第二节电力贯通线 (56) 第三节统计报表 (56) 第七章机车 (59) 第一节配属机车 (59) 第二节统计报表 (60) 第八章客车 (66) 第一节客车 (66) 第二节统计报表 (68) 第九章动车组 (78) 第一节配属动车组 (78) 第二节统计报表 (79) 第十章集便客车卸污设备 (86) 第一节客车卸污设备 (86) 第二节统计报表 (86)

第十一章货车 (90) 第一节货车 (90) 第二节统计报表 (91) 第十二章车站及运输站段 (94) 第一节车站 (94) 第二节运输站段 (94) 第三节统计报表 (95) 第十三章车站客、货运主要设施设备 (100) 第一节车站客运主要设施设备 (100) 第二节车站货运主要设施设备 (103) 第三节统计报表 (105) 第十四章铁路轮渡 (112) 第一节渡船、港区 (112) 第二节统计报表 (112) 第十五章装卸机械 (115) 第一节装卸机械 (115) 第二节统计报表 (115) 第十六章工务机械车 (117) 第一节工务机械车 (117) 第二节大型养路机械作业跨局工作量 (117) 第三节大型养路机械作业租用工作量 (117) 第四节统计报表 (118) 第十七章信息技术设备 (123) 第一节信息技术设备 (123) 第二节统计报表 (123) 第十八章货运门到门运输设备 (125) 第一节货运门到门运输设备工作量统计 (125) 第二节统计报表 (125) 第十九章行车公寓接待其他运输企业人员 (130) 第一节行车公寓接待其他运输企业人员 (130) 第二节统计报表 (130) 第二十章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 (135) 第一节特别重大自然灾害 (135) 第二节统计报表 (135) 第二十一章统计资料管理 (139) 第二十二章附则 (140)

《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用地管理办法》(2015)202

铁路用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明晰铁路用地管理权责,充分发挥铁路局市场主体作用,提高管理质量和效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及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铁路用地是指总公司及所属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 土地,包括运输生产用地、辅助生产用地、生活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第四条总公司及铁路局分别承担以下职责: 总公司负责拟订铁路用地管理标准、制度、办法,对铁路局用地管理进行指导、监督、服务,对管理权限内用地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批,协调解决重大土地纠纷。 铁路局承担用地管理的主体责任,履行用地权属管理、监察管理、资产处置、开发利用、规划编制和实施等职责。 第五条铁路局应按照专业化管理及精干高效的原则,建立健全土地管理机构,配齐配强土地专业管理力量,提升专业管理能力。 铁路局土地管理部门负责铁路用地的归口管理。 铁路局土地管理办公室作为附属机构,承担辖区内土地管理的具体工作。铁路局应根据土地日常管理及对外协调工作的需要,优化土地管理办公室设置。 铁路局应结合实际,实行土地管理部门直接管理模式或土地管理部门管理+站段辅助管理模式。对山区、偏远地区等,可采取站段代管的方式,赋予站段土地处置以外一定的土地管理职能。 第六条铁路用地管理应以满足铁路发展规划、有利于运输安全为前提,以保证用地资产安全、实现保值增值、促进土地经营开发为目标,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挖掘土地资源潜力,实现铁路用地管理规范和高效利用。 第二章权属管理 第七条土地权属证书是土地权利人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证明。对铁路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应及时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登记,确认产权关系,明确产权归属。对存在权属纠纷和历史遗留问题的土地,应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解决,推进确权领证,维护用地权益。土地权利人、用途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申请变更登记。 第八条按照专业化管理的要求,土地管理部门应加强用地档案的统一管理,及时对用地档案资料进行收集、分类、组卷、归档和保管。建立档案资料专用库房,配备必要设施及管理人员。加强档案资料的动态管理,保证用地权属资料的真实性和现势性。 第九条建立土地权属证书使用管理制度,未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和借用土地权属证书。 第十条加强铁路用地统计管理,及时对原始记录、基础台账信息进行收集和更新,确保数据准确、真实、完整。 合资铁路公司应将用地统计报表分别报送委托管理的铁路局,由铁路局负责统一汇总。

铁路统规 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铁路运输设备统计是铁路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铁路运输设备管理和能力利用的基础。为准确、全面反映全国铁路运输设备现状及发展变化情况,明确全国铁路运输设备统计的范围、指标口径、指标含义、计算方法、报告制度和统计资料标准,确保铁路运输设备统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铁路行业统计管理规定》《国家铁路局关于委托中国铁路总公司开展行业统计工作的函》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铁路运输设备统计的基本任务是:适应铁路运输设备管理及设备结构的发展变化,使用科学的统计方法和先进的统计手段,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收集、整理、分析、提供铁路运输设备统计资料,为铁路运输生产组织、企业经营管理和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国家铁路线路范围内各铁路运输企业所属的铁路运输设备。 各合资铁路公司、各地方铁路单位参照执行本规则,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参照国家铁路执行本规则。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据本规则规定使用或提供统计资料。 第四条铁路运输设备统计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制。 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统计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铁路运输

设备统计工作的组织协调,业务培训,规章制定,监督检查及质量考评等。 各铁路运输企业负责本单位铁路运输设备统计工作,按本规则要求编制、上报铁路运输设备统计报表,提供统计资料,开展统计调查、统计分析、统计咨询和统计业务培训,实行统计监督。 总公司组织各铁路局指导、协调、监督管内合资、地方及其他铁路运输企业的铁路运输设备统计工作。 第五条铁路运输设备统计范围包括:铁路线路、桥梁、隧道、机车、客车、动车组、货车、通信、信号、供电、信息技术设备、车站及运输部门主要站段、车站客货运设施设备、铁路渡轮、装卸机械及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等;大型养路机械及其工作量,货运门到门运输设备、行车公寓接待工作量等。 第六条各铁路运输企业要加强对铁路运输设备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维护法律法规赋予统计人员的职权,支持统计人员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本规则进行运输设备统计,不得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拒报、迟报。铁路运输设备统计调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运输设备统计管理制度及相关统计台账,保障运输设备统计工作所需的机构、人员、设备和其他条件。 第七条铁路运输设备统计人员应具备相应的统计业务水平和计算机应用能力,加强统计法规、运输设备专业知识和统计业务的学习,全面、准确掌握本规则内容。

中国铁路总公司节能减排项目推广管理办法(铁总计统[2015]364号)

中国铁路总公司节能减排项目推广管理办法 (铁总计统[2015]364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节能减排项目管理,引导应用先进适用的节能减排技术,推进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节能减排工作,依据《中国铁路总公司节约能源管理办法》(铁总计统﹝2015﹞186号)、《中国铁路总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办法》(铁总计统﹝2015﹞26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所属各铁路局、专业运输公司(以下简称铁路运输企业)使用总公司更新改造资金和国家节能减排资金,实施以节能减排为主要目的,并具有较好经济效益的项目。 第三条总公司计划统计部为节能减排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总公司管理的节能减排示范项目审批以及节能减排推广项目、申报国家节能减排资金项目补助资金的审核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总公司鼓励和支持铁路运输企业积极利用自有资金、社会资金等,采用合同能源管理等模式实施节能减排项目,提高铁路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二章申报和审批管理 第五条各铁路运输企业应于每年6月底前向总公司提报示范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推广项目节能减排资金补助申请报告.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对技术能力、技术参数进行分析,阐述实施推广项目的必要性、先进性、可行性,以及预期节能减排效果、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提报推广项目资金补助申请报告需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 第六条总公司根据项目提报情况,综合考虑项目的效益、规模和推广性等因素,提出申报使用国家节能减排资金的项目,并组织相关单位按照国家要求提供完备的项目申报材料,总公司于每年9月底前完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并上报。 第七条申报项目主要包括: (一)节能项目。包括新能源、新技术应用,建筑节能改造,冷热源改造,节水改造等节能效果显著,投资回收期6年以内的项目。 (二)减排项目。包括对铁路废水、废气、粉尘、噪声等开展环境污染治理,具有较好经济、社会效益的项目。 第八条总公司计划统计部委托评估单位对各铁路运输企业提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审,由受委托单位按照总公司有关要求,严格控制工程范围和规模,并在规定时限出具评审意见。总公司计划统计部收到评审意见后,依据节能减排量及经济、社会效益等因素审核,履行总公司决策程序后在总公司更新改造计划中下达投资计划。推广项目由总公司计划统计部商财务部等相关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签报总公司领导同意后,确定更新改造补助资金。

铁总运[2015]51号《铁路电力安全工作规程补充规定》

TG/GD111A -2015 铁路电力安全工作规程补充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铁路电力发展变化,结合高速铁路电力设备运行情况,中国铁路总公司对《铁路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做如下补充规定。本规定与《铁路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具有相同的约束力和强制性。铁路电力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本规定。 第二条作业现场的基本条件。 (一)作业现场的生产条件和安全设施等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工作人员的劳动防护用品应合格、齐备。 (二)经常有人工作的场所及施工车辆上宜配备急救箱,存放急救用品,并应指定专人经常检查、补充或更换。 (三)现场使用的安全工器具应合格并符合有关要求。 (四)各类作业人员应熟悉作业现场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紧急处理措施。 第三条作业人员的基本条件。 (一)经医师鉴定,无妨碍工作的病症。一般作业人员体格检查每两年至少一次;参加高处作业(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以上的高处进行的作业,视作高处作业)的人员,体格检查应每年进行一次。 (二)具备必要的电气知识和业务技能,并根据工作性质, 1 熟悉本规程的相关部分,经考试合格。 (三)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学会紧急救护法,特别要学会触电急救。

(四)从事高铁作业的人员应取得相关资质。 第四条教育和培训。 (一)各类作业人员均应接受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二)电力工作人员应每年参加本规程考试1次。因故间断电气工作连续3个月以上者,应重新学习本规程,并经考试合格后,方能恢复工作。 (三)新参加电气工作的人员、实习人员和临时参加劳动的人员(管理人员、非全日制用工等),应经过安全知识教育后,方可随同参加指定的工作,并且不得单独工作。 (四)外单位承担或外来人员参与铁路电力工作的工作人员,应熟悉本规程并经考试合格,经设备运行管理单位认可后,方可参加工作。工作前,设备运行管理单位应告知现场电气设备接线情况、危险点和安全注意事项。 第五条任何人发现有违反本规程的情况,应立即制止,经纠正后才能恢复作业。各类作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在发现直接危及人身、设备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紧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并立即报告。 2 第六条电气设备分为高压和低压两种: 高压电气设备:电压等级在1000V及以上者; 低压电气设备:电压等级在1000V以下者。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七条一般安全要求。 (一)运行人员应熟悉电气设备。单独操作人员或运行值班负责人员还应具备相应的实际工作经验。

铁路通信设备版本管理办法(铁总运【2015】36号)

TG/TX210-2015 铁路通信设备版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铁路通信全程全网运营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所属通信设备维护单位管理和运行的通信网设备,不含纳入总公司铁路专用产品认证采信目录的通信设备。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通信设备版本是指生产企业标识通信设备软件或硬件的代码,包括设备型号、应用业务软件、操作系统软件或软件补丁等。 第四条对全程全网运用的通信网设备和涉及行车安全的专用通信设备,总公司制定铁路通信设备版本管理目录(以下简称版本管理目录,详见附件1),并根据铁路通信网运用管理需要,对版本管理目录动态调整。 第五条版本管理实行版本测试验证和版本备案审查制度,经测试或审查符合使用条件的设备版本,总公司统一公布设备版本信息后方可使用。

第六条纳入总公司版本管理目录的通信设备在铁路通信网内使用时,设备的软件版本应与总公司公布的版本一致。因业务需求或功能要求不同,确需采用不同版本软件的,铁路局可在总公司公布的入网设备版本中选用适当的版本。 第七条未纳入总公司版本管理目录的其他铁路通信设备,由铁路局根据运用和管理需要,参照本办法相关要求自行规定。 第二章版本管理分工 第八条铁路通信设备版本由总公司运输局归口管理。运输局、北京铁路通信技术中心(以下简称通信中心)、铁路局电务处依据部门职责负责或承担以下具体工作:(一)总公司运输局负责制定通信网设备的版本管理目录,指导版本测试、审查工作,审核公布设备版本信息。 (二)通信中心负责受理版本测试和版本备案申请,组织版本审查和版本测试工作,指导铁路局设备维护单位实施版本更新,管理全路通信网在用设备版本信息台账。根据通信网设备运用管理需要,提出版本管理目录调整建议。 (三)铁路局电务处负责管内通信网设备的版本管理,按总公司公布的版本信息,组织完成管内设备版本更新和功能验证工作,管理管内通信网设备版本信息台账。根据铁路

铁路轨道工程施工机械配置技术规范(2015征求意见稿)

铁路轨道工程施工机械配置技术规范 (征求意见稿) 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九月

目录 1 总则 (1) 2 通用机械配置 (2) 2.1钢筋加工机械 (2) 2.2混凝土施工机械 (3) 2.3起重、运输机械 (4) 2.4常用测量仪器设备 (6) 3 轨道施工机械总体配置 (7) 3.1“换铺法”铺轨 (7) 3.2“单枕连续铺设法”铺轨 (9) 3.3无砟轨道铺轨 (11) 4 铺轨基地施工机械配置 (13) 4.1“换铺法”铺轨基地 (13) 4.2“单枕连续铺设法”铺轨基地 (15) 4.3无砟轨道铺轨基地 (16) 5 轨道板(枕)工厂化制造机械配置 (18) 5.1CRTSⅠ型轨道板制造机械配置 (18) 5.2CRTSⅡ型轨道板制造机械配置 (24) 5.3CRTSⅢ型轨道板制造机械配置 (29) 5.4CRTSⅠ型双块式轨枕制造机械配置 (36) 5.5弹性支承块制造机械配置 (41) 6 CRTSI型板式无砟轨道施工机械配置 (44) 6.1CRTSI型板式无砟轨道施工流程及主要机械 (44) 6.2混凝土底座及凸形挡台施工 (44) 6.3轨道板铺设与精调 (45) 6.4水泥乳化沥青砂浆灌注 (45) 6.5凸形挡台树脂灌注 (45) 6.6主要机械设备配置 (46) 7 CRTSII型板式无砟轨道施工机械配置 (49) 7.1CRTSⅡ型板式无砟轨道施工流程及主要机械 (49) 7.2混凝土支承层施工 (50) 7.3滑动层、高强度挤塑板铺设 (50) 7.4混凝土底座施工 (51) 7.5轨道板铺设与精调 (51) 7.6水泥乳化沥青砂浆灌注 (52) 7.7轨道板纵向连接与剪切连接 (54) 7.8侧向挡块施工 (54)

铁路统规(2015版)000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铁路运输设备统计是铁路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铁路运输设备管理和能力利用的基础。为准确、全面反映全国铁路运输设备现状及发展变化情况,明确全国铁路运输设备统计的范围、指标口径、指标含义、计算方法、报告制度和统计资料标准,确保铁路运输设备统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铁路行业统计管理规定》《国家铁路局关于委托中国铁路总公司开展行业统计工作的函》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铁路运输设备统计的基本任务是:适应铁路运输设备管理及设备结构的发展变化,使用科学的统计方法和先进的统计手段,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收集、整理、分析、提供铁路运输设备统计资料,为铁路运输生产组织、企业经营管理和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国家铁路线路范围内各铁路运输企业所属的铁路运输设备。 各合资铁路公司、各地方铁路单位参照执行本规则,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参照国家铁路执行本规则。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据本规则规定使用或提供统计资料。 第四条铁路运输设备统计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制。 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统计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铁路运输设备统计工作的组织协调,业务培训,规章制定,监督检查及质量考评等。

各铁路运输企业负责本单位铁路运输设备统计工作,按本规则要求编制、 上报铁路运输设备统计报表,提供统计资料,开展统计调查、统计分析、统计咨询和统计业务培训,实行统计监督。 总公司组织各铁路局指导、协调、监督管内合资、地方及其他铁路运 输企业的铁路运输设备统计工作。 第五条铁路运输设备统计范围包括:铁路线路、桥梁、隧道、机 车、客车、动车组、货车、通信、信号、供电、信息技术设备、车站及运输部门主要站段、车站客货运设施设备、铁路渡轮、装卸机械及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等;大型养路机械及其工作量,货运门到门运输设备、行车公寓接待工作量等。 第六条各铁路运输企业要加强对铁路运输设备统计工作的组织领 导,维护法律法规赋予统计人员的职权,支持统计人员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本规则进行运输设备统计,不得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拒报、迟报。铁路运输设备统计调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运输设备统计管理制度及相关统计台账,保障运输设备统计工作所需的机构、人员、设备和其他条件。 第七条铁路运输设备统计人员应具备相应的统计业务水平和计算机应用能力,加强统计法规、运输设备专业知识和统计业务的学习,全面、准确掌握本 规则内容。 第八条基本规定 ㈠凡产权属于本单位的主要运输设备,包括使用、未使用(含备用、封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铁路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铁总开发〔2015〕202号)

中国铁路总公司 关于印发《铁路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铁总开发〔2015〕202号 总公司所属各单位,各铁路公司: 现将《铁路用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执行,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铁路总公司 2015年7月16日 铁路用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晰铁路用地管理权责,充分发挥铁路局市场主体作用,提高管理质量和效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及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铁路用地是指总公司及所属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包括运输生产用地、辅助生产用地、生活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第四条 总公司及铁路局分别承担以下职责: 总公司负责拟订铁路用地管理标准、制度、办法,对铁路局用地管理进行指导、监督、服务,对管理权限内用地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批,协调解决重大土地纠纷。 铁路局承担用地管理的主体责任,履行用地权属管理、监察管理、资产处置、开发利用、规划编制和实施等职责。 第五条 铁路局应按照专业化管理及精干高效的原则,建立健全土地管理机构,配齐配强土地专业管理力量,提升专业管理能力。 铁路局土地管理部门负责铁路用地的归口管理。 铁路局土地管理办公室作为附属机构,承担辖区内土地管理的具体工作。铁路局应根据土地日常管理及对外协调工作的需要,优化土地管理办公室设置。 铁路局应结合实际,实行土地管理部门直接管理模式或土地管理部

门管理+站段辅助管理模式。对山区、偏远地区等,可采取站段代管的方式,赋予站段土地处置以外一定的土地管理职能。 第六条 铁路用地管理应以满足铁路发展规划、有利于运输安全为前提,以保证用地资产安全、实现保值增值、促进土地经营开发为目标,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挖掘土地资源潜力,实现铁路用地管理规范和高效利用。 第二章 权属管理 第七条 土地权属证书是土地权利人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证明。对铁路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应及时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登记,确认产权关系,明确产权归属。对存在权属纠纷和历史遗留问题的土地,应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解决,推进确权领证,维护用地权益。土地权利人、用途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申请变更登记。 第八条 按照专业化管理的要求,土地管理部门应加强用地档案的统一管理,及时对用地档案资料进行收集、分类、组卷、归档和保管。建立档案资料专用库房,配备必要设施及管理人员。加强档案资料的动态管理,保证用地权属资料的真实性和现势性。 第九条 建立土地权属证书使用管理制度,未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和借用土地权属证书。 第十条 加强铁路用地统计管理,及时对原始记录、基础台账信息进行收集和更新,确保数据准确、真实、完整。 合资铁路公司应将用地统计报表分别报送委托管理的铁路局,由铁路局负责统一汇总。 第三章 开发利用管理 第十一条 铁路用地开发利用主要包括地方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利用铁路用地进行置换、转让、抵押、出租出借、作价出资入股、经营开发、建设生产生活设施(含货场迁建)等方式。 第十二条 结合铁路建设、生产生活及多元化经营的需要,开展铁路用地现状调查,编制近期及中长期铁路用地规划。 铁路用地规划应与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并纳入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第十三条 开展用地保护性利用,结合宗地具体情况,以土地资产安全完整为前提,以保护铁路用地为目的,合理加以利用。 第十四条 深入开展土地利用项目前期研究、论证,统筹考虑运输生产、经营开发的需要,提出科学合理的土地利用方案。 利用铁路用地建设生产生活设施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等,应着眼

铁路统规版

铁路统规版 The following text is amended on 12 November 2020.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铁路运输设备统计是铁路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铁路运输设备管理和能力利用的基础。为准确、全面反映全国铁路运输设备现状及发展变化情况,明确全国铁路运输设备统计的范围、指标口径、指标含义、计算方法、报告制度和统计资料标准,确保铁路运输设备统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铁路行业统计管理规定》《国家铁路局关于委托中国铁路总公司开展行业统计工作的函》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铁路运输设备统计的基本任务是:适应铁路运输设备管理及设备结构的发展变化,使用科学的统计方法和先进的统计手段,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收集、整理、分析、提供铁路运输设备统计资料,为铁路运输生产组织、企业经营管理和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国家铁路线路范围内各铁路运输企业所属的铁路运输设备。 各合资铁路公司、各地方铁路单位参照执行本规则,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参照国家铁路执行本规则。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据本规则规定使用或提供统计资料。 第四条铁路运输设备统计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制。

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统计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铁路运输设备统计工作的组织协调,业务培训,规章制定,监督检查及质量考评等。 各铁路运输企业负责本单位铁路运输设备统计工作,按本规则要求编制、上报铁路运输设备统计报表,提供统计资料,开展统计调查、统计分析、统计咨询和统计业务培训,实行统计监督。 总公司组织各铁路局指导、协调、监督管内合资、地方及其他铁路运输企业的铁路运输设备统计工作。 第五条铁路运输设备统计范围包括:铁路线路、桥梁、隧道、机车、客车、动车组、货车、通信、信号、供电、信息技术设备、车站及运输部门主要站段、车站客货运设施设备、铁路渡轮、装卸机械及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等;大型养路机械及其工作量,货运门到门运输设备、行车公寓接待工作量等。 第六条各铁路运输企业要加强对铁路运输设备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维护法律法规赋予统计人员的职权,支持统计人员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本规则进行运输设备统计,不得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拒报、迟报。铁路运输设备统计调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运输设备统计管理制度及相关统计台账,保障运输设备统计工作所需的机构、人员、设备和其他条件。 第七条铁路运输设备统计人员应具备相应的统计业务水平和计算

2015年一级铁路真题及答案

2015年一级建造师《铁路工程管理与实务》真题答案一、单项选择题(共20题,每题1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 1.根据施工测量缺陷分类,属于严重缺陷的是()。 A.控制点位选择不当B.计算程序采用错误 C.上交资料不完整D.观测条件掌握不严 2.直接为高速铁路轨道铺设和运营维护提供控制基准的测量控制网是()。 A.CP0 B.CPI C.CPII D.CPIII 3.配制厚大体积混凝土时,应优先使用的水泥品种是()。 A.硅酸盐水泥B.普通硅酸盐水泥 C.快硬硅酸盐水泥D.矿渣水泥 4.关于路堑开挖施工的说法,正确的是()。 A.横向台阶开挖仅适用于横坡大于1 : 10的一般土石路堑 B.黄土路堑截水沟设置应尽量靠近堑顶且距离不大于2m C.较深半路堑横向开挖宜按每层高度不大于5m分层进行 D.软石路堑在采用大型机械施工时可自下而上掏底开挖 5.影响混凝土凝结时间的主要因素是()。 A.混凝土单方用水量B.水泥品种及外加剂种类 C.混凝土含砂率D.水泥用量与细度 6.关于弃土场选址的说法,正确的是()。 A.设置在泥石流沟上游B.设置在滑坡体上方 C.设置于岩溶漏斗处D.设置于远离桥墩处 7.高速铁路路基过渡段级配碎石碾压时,应采用()的方式,最后静压收光。 A.先弱振、后静压、再强振B.先静压、后强振、再弱振 C.先强振、后静压、再弱振D.先静压、后弱振、再强振 8.关于挤密砂桩施工的说法,正确的是()。 A.施工结束后应立即进行质量检验 B.砂土地基处理应从中间向四周施工 C.粘性土地基处理应从中间向四周施工 D.靠近既有建筑时应自远而近施作 9.对软塑饱和粘性土地基,应优先采用的处理方式是()。 A.强夯置换法B.冲击碾压法 C.强夯法D.振动碾压法 10.在石料缺乏地区,对于地基承载力较低的路堤地段,宜采用的路基支挡结构是()。 A.重力式挡土墙B.锚杆式挡土墙

铁路统规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铁路线路........................................................ 第一节铁路线路分类....................................... 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二节铁路线路长度...................................................... 第三节栅栏、绿化、道口.................................................. 第四节重载铁路、客运专线................................................ 第五节统计报表.......................................................... 第三章钢轨、无缝线路、无砟轨道及道岔.................................. 第一节钢轨.............................................................. 第二节无缝线路.......................................................... 第三节无砟轨道.......................................................... 第四节道岔.............................................................. 第五节统计报表.......................................................... 第四章桥梁、隧道及明洞................................................

中国铁路总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办法(铁总计统〔2015〕260号)

中国铁路总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铁总计统〔2015〕260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国家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要求,加强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环境保护工作,促进铁路运输生产、建设与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铁路总公司章程》和《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明确两级企业管理关系的规定》(铁总发展与法律〔2014〕9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及所属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环境保护(以下简称环保),是指通过加强环保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降低噪声振动影响,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四条铁路环保工作要与国家环保要求相适应,与铁路发展相适应。坚持做到铁路运输生产、建设和环境保护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铁路环保工作纳入总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损害担责的原则。 总公司及所属单位和个人都应依法履行环保义务。 第六条总公司及所属单位实行环保目标责任制和环保考核

评价制度,对环保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总公司环保主管部门为计划统计部门,按照国家环保工作方针政策和总公司工作要求,研究、协调、解决环保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总公司环保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环保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度、办法和标准; (二)组织制定总公司环保政策、标准、管理办法、环保指标等; (三)编制总公司环保规划和年度计划; (四)负责总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水土保持方案的评审;组织开展总公司建设项目环保、水保静态和动态验收报告审查工作; (五)监督、指导总公司所属单位污染防治工作; (六)组织开展环保新技术和产品示范与推广、宣传、培训工作,推动环保技术研究开发等; (七)负责总公司环保统计工作。 第九条总公司所属各单位根据环保工作需要,按照国家和总公司环保工作有关规定,统筹布置本企业环保工作,研究、协调、解决环保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所属单位环保主管部门负责本单位范围内的环保管理工作。所属单位环保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相关主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