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电讯卫生检疫的规定

实施电讯卫生检疫的规定
实施电讯卫生检疫的规定

实施电讯卫生检疫的规定

各卫生检疫局、港务局、港监局、外代:

为适应我国对外开放、发展对外贸易运输的需要,简化入境船舶查验手续,现将《实施电讯卫生检疫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实施电讯卫生检疫的规定

实施电讯卫生检疫的规定

为适应我国对外开放、发展对外贸易和运输的需要,简化入境船舶检疫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入境船舶实施电讯卫生检疫.特作如下规定:

一、对外开放港口的卫生检疫机关对入境的国际航行船舶实行电讯卫生检疫;

二、港口主管部门为卫生检疫机关实施电讯卫生检疫提供电讯条件和全国统一的讯号;

三、船舶代理部门根据卫生检疫机关开展电讯卫生检及业务的要求代理船方办理有关业务;

四、船舶入境前二十四小时向卫生检疫机关电报报告下列事项:

(一)船名、国籍、预定到达港口或锚地的日期和时间;

(二)十日内停靠港口及最后寄港的驶离日期;

(三)船员、旅客人数及健康状况;

(四)船舶有关卫生证件、除鼠证书或免予除鼠证书的签发日期、签发港;

(五)货物、集装箱种类、数量及其装载港和日期;

(六)压舱水的数量、装载港及日期。

五、卫生检疫机关根据船方电报报告的内容决定是否在锚地、泊位或随船实施卫生检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船舶需在检疫锚地实施卫生检疫、卫生处理和办理船舶入境手续:(一)来自疫区的;

(二)本航次有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或有非意外伤害而死亡并死因不明的尸体;(三)发现有死因不明的啮齿动物;

(四)装载废旧物品或需要卫生处理的货物(包括核放射物质);

(五)船舶除鼠证书或免于除鼠证书已过期;

(六)电报报告第四条的内容不详。

未有上述六项所列情形的船舶,卫生检疫机关准予该船直接靠泊,靠泊后办理船舶入境手续,并进行卫生监督。

六、为方便我国国际航行船舶入出港口,简化手续,卫生检疫机关可对中国籍船舶办理《船舶卫生证书》(编号14),对持有《船舶卫生证书》的船舶入境前二十四小时通过代理部门向卫生检疫机关报告本规定第五条(一)至(六)款的内容,卫生检疫机关经审核,符合要求者,准许进港,此时为船舶入境检疫完毕。船舶代理部门向卫生检疫机关递交船舶有关卫生证件,卫生检疫机关验证后在其船舶入境单上盖章,卫生检疫机关对持有《船舶卫生证书》的船舶实施卫生监督。

七、外国籍的船舶通过其船舶的代理也可向卫生检疫机关申请办理《船舶卫生证书》。

八、卫生检疫机关对申请办理《船舶卫生证书》的船舶,经检查,符合卫生标准者,签发《船舶卫生证书》。

九、《船舶卫生证书》自签发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该证在各港口通用。

十、卫生检疫机关办理电讯卫生检疫业务和有关手续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十一、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和本规定有关款项的船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十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人民法院报:域外国境卫生检疫法律制度

人民法院报:域外国境卫生检疫法律制度 各国关于国境检疫方面的立法由来已久。意大利最先立法创制,英美日等国紧随其后。 1374年,欧洲受到黑死病的疯狂侵袭,意大利首当其冲,为了有效对抗流行性传染病,意大利颁布了第一部检疫规章,在威尼斯建立了世界第一个检疫站,对入境的船只实施在港外抛锚等候40天的行政措施。1710年,英国成立的检疫组织实施了较为完善的检疫办法,随后西欧各国纷纷效仿。1878年,美国国会通过了《联邦检疫法》,1966年,由美国法学会起草的《美国模范刑法典》,规定了传染病控制、患有公共卫生意义疾病的外国人隔离等内容。1880年,日本颁布了《海港虎列刺病传染预防规则》,在对外开放港口设置归地方当局管辖的检疫机构,检查来自霍乱流行地区的船舶。2003年,日本颁布《检疫法》,为现行有效法律。 国际社会共同缔结与国境检疫相关的条约也有较早的历史。 1851年7月23日,奥地利、西班牙、法国、英国、希腊、俄国等11个国家在巴黎举行第一次国际卫生会议,产生了第一个地区性的《国际卫生公约》。1903年、1912年和1926年的第11次、第12次及第13次国际卫生会议,重新制定了新的《国际卫生公约》,对检疫查验、卫生处理等作了明确的要求。 1933年4月12日,德国、美国、法国、意大利、荷兰等22个国家在海牙召开会议,签订了第一个《国际航空卫生公约》。该公约在1944年及1946年作过修订,1951年纳入《国际公共卫生条例》之中。 1948年第1届世界卫生大会起草了《国际公共卫生条例》;1951年第4届世界卫生大会通过了《国际公共卫生条例》。确立《国际公共卫生条例》的目的是以最大限度防止疾病在国际间的传播,同时又尽可能小地干扰世界交通运输;1969年第22届世界卫生大会对《国际公共卫生条例》进行了修改、充实,并改称为《国际卫生条例》。1973年和1981年先后对《国际卫生条例》进行修改、补充,修改后的条例,强调了流行病学监测和传染病控制,旨在加强流行病学的监测手段在国际间的运用,以尽早发现或扑灭传染源,改善港口、机场及其周围的环境卫生,防止媒介扩散,并且鼓励各国卫生当局重视流行病学调查,减少疾病入侵的危险。 1995年,世界卫生大会决定修改《国际卫生条例》,历经10年,于2005年5月23日第58届世界卫生大会审议通过了修改后的《国际卫生条例(2005)》。《国际卫生条例》主要特征如下:体现了全人类共同利益性;与口岸建设和经济发展的相关性;实体法规范与程序法规范的兼容性;对空间和时间要求的特殊性;以及较强的专业性。《国际卫生条例》的制定,体现了国际卫生检疫从单纯的隔离留验到疾病监测、卫生监督和旅行者的卫生保健经历了多个发展阶段,检疫内容不断延伸,国际检疫法规条款不断修改补充的过程,开辟了人类通过国际卫生立法形式开展国际合作与疾病进行斗争的新纪元。 体制机制 根据所在国情况,各国国境检疫机构的设置有所不同。

卫生检验检疫国境卫生检疫案例分析

第五节卫生检疫案例分析 一、目的要求 1.掌握卫生检疫案例的分析方法; 2.掌握卫生检疫的工作程序 二、案例介绍及问题讨论 【案例一】 2007年4月13日晚22时45分,从马来西亚吉隆坡至福州的MF852航班上,一名旅客引起了入境检验检疫通道上工作人员的注意,该旅客身材消瘦、面容疲惫、神情紧张,入境时填写了《出/入境健康申明表》,但未申报任何疾病与症状,体温检测正常,经现场医学巡查人员初步询问,该旅客称没有异常情况。在该旅客的行李过“一机两屏”检查时,发现其携带4瓶未知名的片剂药品,经检查询问,该旅客承认自己是HIV感染者,携带的是抗HIV药品,检验检疫工作人员随即将该旅客带到现场诊验室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和医学检查。 [问题讨论1] 1.艾滋病可以通过哪些途径传播? 答:性接触传播、经血液传播、母婴垂直传播。 2.对该旅客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应包括哪些内容? 答:既往病史、接触史、接触范围、生活史、现病史、手术史、相关临床症状体征检测、病例-对照研究、实验室研究。 据检验检疫工作人员调查发现,该旅客多年前(具体时间不详)有怡游史,曾有一位较为固定的女性性伴侣,该女性身体健康,每次性行为均使用避孕套,2001年2月到新加坡打工,入境时被新加坡当局查出感染HIV,次日即返回吉隆坡,自检出HIV后,就未有过性行为,一年后在家人的劝说下才到医院就诊,进行抗病毒治疗至今,期间未到过其他国家地区旅行。家人中未发现HIV感染者和AID患者。否认有同性恋(双性恋)史、吸毒史、性病史、输(供)血史、手术史等及其他危险性行为,2004年7月曾在马来西亚吉隆坡一家美容院做过纹身。 实验室检查结果:采静脉血应用ELISA、PA和WB检测,HIVⅠ型抗体阳性。 [问题讨论2] 3.HIV病毒感染后潜伏期多长?艾滋病临床表现有哪些? 答:潜伏期长短不一,可短至不到1年,长达15年,平均8年。 艾滋病临床表现:不明原因发热,关节疼痛,免疫力降低,持续性全身淋巴结肿大,红斑样皮疹,恶质病,血小板减少,神经系统症状,严重机会型感染和继发性肿瘤等。 4.对该旅客要进行哪些医学检查以确定是否为HIV感染者? 答:进行血清学检查进行确认:(1)分离病毒;(2)抗原检测:ELISA检测p24抗原;

企业内部控制实施细则全套内控制度汇编

企业内部控制实施细则 2019年11月18日

目录第1章资金内部控制实施细则 1.1 资金管理目标 1.1.1 资金业务目标 1.1.2 资金财务目标 1.2 资金业务风险 1.2.1 资金运营风险 1.2.2 资金财务风险 1.3 资金管理业务流程 1.3.1 现金管理业务流程 1.3.2 银行存款管理业务流程 1.4 资金管理业务相关办法、规范、制度 1.4.1 现金管理办法 1.4.2 银行存款制度 第2章采购内部控制实施细则 2.1 采购管理目标 2.1.1 采购业务目标 2.1.2 采购财务目标 2.2 采购业务风险 2.2.1 采购经营风险 2.2.2 采购财务风险 2.3 采购管理业务流程 2.3.1 请购与审批控制流程 2.3.2 采购与验收控制流程

2.4 采购管理业务流程相关细则、办法、规定、制度2.4.1 采购授权与审批制度 2.4.2 采购与验收控制细则 第3章存货内部控制实施细则 3.1 存货管理目标 3.1.1 存货业务目标 3.1.2 存货财务目标 3.2 存货业务风险 3.2.1 存货管控风险 3.2.2 存货财务风险 3.3 存货管理业务流程 3.3.1 请购与采购控制流程 3.3.2 验收与保管控制流程 3.4 存货业务流程相关细则、办法、制度 3.4.1 验收与保管制度 3.4.2 领用与发放办法 第4章销售内部控制实施细则 4.1 销售管理目标 4.1.1 销售业务目标 4.1.2 销售财务目标 4.2 销售业务风险 4.2.1 销售经营风险 4.2.2 销售财务风险 4.3 销售管理业务流程

4.3.1 销售业务流程 4.3.2 发货业务流程 4.4 销售业务流程相关细则、办法、规范、制度4.4.1 客户管理细则 4.4.2 发货管理制度 第5章工程项目内部控制实施细则 5.1 工程项目管理目标 5.1.1 工程项目业务目标 5.1.2 工程项目财务目标 5.2 工程项目业务风险 5.2.1 工程项目经营风险 5.2.2 工程项目财务风险 5.3 工程项目业务流程 5.3.1 项目决策控制流程 5.3.2 工程概预算控制流程 5.4 工程项目业务流程相关细则、办法、规范、制度5.4.1 工程项目授权审批制度 5.4.2 工程项目决策实施办法 第6章固定资产内部控制实施细则 6.1 固定资产管理目标 6.1.1 固定资产业务目标 6.1.2 固定资产财务目标 6.2 固定资产业务风险 6.2.1 固定资产经营风险

XX机场招商管理办法

1目的 为了确保各经营公司招商工作有规范、有步骤地顺利进行,武汉XX机场公司(下简称“公司”)将对各经营公司的招商工作提出要求和建议,以确保规范专业公司的招商工作,使之同公司整体商业规划目标保持高度一致,特制订本办法。 2适用范围 2.1本办法包括经营公司商业资源的大规模招商工作和零星招商工作,适用于机场公司向各经营公司 的招商工作提出指导性的要求和建议,以确保专业公司招商工作和机场商业规划目标的一致性。 2.2机场招商管理工作在各经营公司招商工作开展之前进行。 3术语 招商:为了满足机场正常运转功能及盈利性需求而引入外界的商户进驻,此项工作称为招商 4原则 经营公司的招商管理工作由机场市场营销部负责,招商管理的原则、要求和建议由市场营销部组织制订,机场相关领导最终审批。 5管理职责 5.1公司主管领导职责: 5.1.1对市场营销部拟定的招商管理原则和建议行使最终审批权。 5.2公司市场营销部职责: 5.2.1负责提出商户准入及运营标准; 5.2.2负责收集汇总公司各职能部门及经营公司提出的招商需求; 5.2.3负责起草大规模招商的招商方案初稿,并组织公司各职能部门和经营公司参与讨论; 5.2.4负责撰写大规模招商的招商方案修订稿,并交由主管副总审批; 5.2.5负责组织公司各职能部门向经营公司提出招商合同的重点及要求; 5.2.6负责在零星招商是组织公司各职能部门队经营公司起草的招商方案初稿进行审核工作。 5.3公司规划部、航站楼管理部及质量安全部职责: 5.3.1从自身角度提出对经营公司的招商要求; 5.3.2参与大规模招商时对市场营销部起草的招商方案的内部讨论会,并充分提出修改意见;

社会保险内控管理实施细则

****区城乡社会养老保险 内控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推进城乡统筹发展,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建立新型城乡一体化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根据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依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和《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及省政府《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9]131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坚持“广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按照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要求,建立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 第三条户籍在我区,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依照户籍类别,均可自愿参加城乡社会养老保险。

第二章组织机构管理与部门职责 第四条劳动保障部门是全区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组织实施、统一管理、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 城乡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城乡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划拨、基金管理、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核定与支付、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档案管理、制发卡证、统计管理、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等工作,并对乡镇(办)劳动保障管理所(以下简称“劳保所”)的业务经办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考核,各科室具体职责如下: 一.参保管理科 主要职责:1.参保人员基本信息的登记 2.参保人员基本信息的修改 3.参保未领取待遇人员的退保 4.特殊人群身份(比如重症残疾人员、失地农民)的认定 5.参保人员子女关系的维护 6.人员开户信信息报送银行与银行开户信息返回 二.缴费管理科

(完整版)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实施细则

XXX公司 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提高全员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 第二条公司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 (二)统一性原则。建立统一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机制,制定统一的风险评估方法和程序,规范内部控制方法和流程,统一组织开展风险评估工作,采用统一的工具和方法描述控制措施,制定统一的测试规范开展有效性评价。 (三)适应性原则。符合经营管理需要,具有可操作性,并随着经营管理情况的变化而不断修订和完善。 (四)成本效益原则。尽量做到以合理的成本取得最佳的效益。 第二章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公司成立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领导小组,组长由公司总经理担任,副组长由分管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领导担任,成员由公司各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合同管理部。

第四条公司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领导小组是公司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的决策机构,其在风险管理工作方面的主要职责:(一)负责审定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组织机构设置及其职责; (二)负责审定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的重大方针、政策、规章制度流程、相关标准、方法; (三)审定内部控制体系框架及实施计划,指导和督促公司内控体系建设和运行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四)制定针对公司层面重大和主要风险的管控策略和风险解决方案,包括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 (五)审批公司的风险解决方案、风险管理报告与内部控制评估报告,并提出修改意见;对公司突发的重大风险事件的事前、事中、事后的解决方案进行督促和指导; (六)负责重要内控方案的审批并提供所需的资源; (七)推动公司风险管理体系的监督和评价工作,检查内控部门职能发挥的有效性,确保公司全面风险管理体系运行的有效性; (八)负责决定与内控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办公室在公司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公司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制定和完善公司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及其他风险管理相关工作流程和重要文档,统一和规范公司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行为;

机场建设管理规定

机场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民用机场建设监督管理,规范建设程序,保证工程质量和机场运行安全,维护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 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 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民用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及相关空管工程的规划与建设。民用机场分为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 第三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全国民用机场及相关空管工程规划与建设的监督管理,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所辖地区民用机 场及相关空管工程规划与建设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民用机场的规划与建设应当符合全国民用机场布局规划。民用机场及相关空管工程的建设应当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建设法规和技术 标准,履行建设程序。运输机场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包括:新建机场 选址、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或项目核准)、总体规划、初步 设计、施工图设计、建设实施、验收及竣工财务决算等。空管工程 建设程序一般包括: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 图设计、建设实施、验收及竣工财务决算等。 第五条 运输机场工程按照机场飞行区指标及投资规模划分为A类和B类。A类工程是指机场飞行区指标为4E(含)以上、且批准的可行性研究 报告总投资2亿元(含)以上的工程。B类工程是指机场飞行区指标

为4E(含)以上、且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2亿元以下的工程,以及机场飞行区指标为4D(含)以下的工程。第六条运输机场专业工 程是指用于保障民用航空器运行的、与飞行安全直接相关的运输机 场建设工程以及相关空管工程,其目录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 会同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十三条运输机场总体规划应当由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或机 场管理机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未在我国境内注册的境 外设计咨询机构不得独立承担运输机场总体规划的编制,但可与符 合资质条件的境内单位组成联合体承担运输机场总体规划的编制。 第十四条运输机场总体规划应当符合《民用机场总体规划编制内容 及深度要求》。第十五条新建运输机场总体规划应当依据批准的可 行性研究报告或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编制。改建或扩建运输机场应 当在总体规划批准后方可进行项目前期工作。第十六条运输机场总 体规划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分期建设,功能分区为主、行政区划 为辅”的原则。规划设施应当布局合理,各设施系统容量平衡,满 足航空业务量发展需求。运输机场总体规划目标年近期为10年、远 期为30年。第十七条运输机场总体规划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适应机场定位,满足机场发展需要。(二)飞行区设施和净空条 件符合安全运行要求。飞行区构型、平面布局合理,航站区位置适中,具备分期建设的条件。(三)空域规划及飞行程序方案合理可行,目视助航、通信、导航、监视和气象设施布局合理、配置适当,塔 台位置合理,满足运行及通视要求。(四)航空器维修、货运、供油 等辅助生产设施及消防、救援、安全保卫设施布局合理,直接为航 空器运行、客货服务的设施靠近飞行区或站坪。(五)供水、供电、 供气、排水、通信、道路等公用设施与城市公用设施相衔接,各系 统规模及路由能够满足机场发展要求。(六)机场与城市间的交通连 接顺畅、便捷;机场内供旅客、货运、航空器维修、供油等不同使用 要求的道路设置合理,避免相互干扰。(七)对机场周边地区的噪声 影响小,并应编制机场噪声相容性规划。机场噪声相容性规划应当 包括:针对该运输机场起降航空器机型组合、跑道使用方式、起降

国境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规定

国境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三章应急准备 第四章报告与通报 第五章应急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57号 《国境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规定》已经2003年9月2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李长江 二○○三年十一月七日国境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及时缓解、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出入境人员和国境口岸公众身体健康,维护国境口岸正常的社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出入境人员和国境口岸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包括: (一)发生鼠疫、霍乱、黄热病、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的; (二)乙类、丙类传染病较大规模的暴发、流行或多人死亡的; (三)发生罕见的或者国家已宣布消除的传染病等疫情的; (四)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的; (五)发生临床表现相似的但致病原因不明且有蔓延趋势或可能蔓延趋势的群体性疾病的; (六)中毒人数10人以上或者中毒死亡的; (七)国内外发生突发事件,可能危及国境口岸的。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涉及国境口岸和出入境人员、交通工具、货物、集装箱、行李、邮包等范围内,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

第四条国境口岸突发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检验检疫机构对参加国境口岸突发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做出贡献的人员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六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及其设在各地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直属检验检疫局)和分支机构,组成国境口岸突发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指挥体系。 第七条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协调、管理国境口岸突发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指挥体系,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制订国境口岸突发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方案; (二)指挥和协调检验检疫机构做好国境口岸突发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工作,组织调动本系统的技术力量和相关资源; (三)检查督导检验检疫机构有关应急工作的落实情况,督察各项应急处理措施落实到位; (四)协调与国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关系,建立必要的应急协调联系机制; (五)收集、整理、分析和上报有关情报信息和事态变化情况,为国家决策提供处置意见和建议;向各级检验检疫机构传达、部署上级机关有关各项命令; (六)鼓励、支持和统一协调开展国境口岸突发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监测、预警、反应处理等相关技术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国家质检总局成立国境口岸突发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专家咨询小组,为应急处理提供专业咨询、技术指导,为应急决策提供建议和意见。 第八条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国境口岸突发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本辖区组织实施国境口岸突发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预案; (二)调动所辖检验检疫机构的力量和资源,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三)及时向国家质检总局报告应急工作情况、提出工作建议; (四)协调与当地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口岸管理部门、海关、边检等相关部门的联系。 直属检验检疫局成立国境口岸突发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承担相应工作。 第九条分支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建突发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现场指挥部,根据具体情况及时组织现场处置工作; (二)与直属检验检疫局突发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共同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并随时上报信息; (三)加强与当地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联系与协作。

重庆市民用机场管理办法

重庆市民用机场管理办法 民用机场是保障民航事业持续快速发展的重要公共基础设施,民 用机场的建设将对区域经济与社会发展产生广泛的影响。下文是重 庆市民用机场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民用机场管理,促进民用机场建设和发展,保障民用机场安全运营和正常秩序,维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国务院《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和 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民用机场(以下简称机场)的规划和建设、安全和运营、安全环境保护以及机场地区的公共秩序管理适用本办法。 机场分为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通用机场的规划和建设、安全和运营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机场的监督管理,将机场的建设和发展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民航发展领导协调机制,保 障机场的规划和建设顺利实施,支持机场的功能完善与发展,加大 资金和政策扶持力度,鼓励机场资源整合。 机场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对机场实施监督管理,积极组织协调、解决机场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民用航空管理部门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负责机场的行业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财政、经济和信息、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建设、交通、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园林绿化、公安、市政、工商、物价、气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机场管理工作。 机场管理机构负责机场的安全和运营管理,机场地区的公共秩序管理。

第五条机场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优质服务、统一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机场总体规划由机场建设项目法人根据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组织编制。 编制机场总体规划应当征求驻场单位、机场所在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的意见。 机场总体规划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机场所在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机场总体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根据机场的运营和发展需要,对机场周边地区的土地利 用和建设实行规划控制,保证机场与城市的协调发展。 第八条依法获准使用机场总体规划范围内土地的,应当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确需改变土地用途或者建筑物使用性质的,应当依法 办理审批手续。 任何单位和个人申请使用机场地区外、机场总体规划范围内土地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征求机场管理机构的意见。 机场管理机构使用、经营机场地区的土地,转让土地使用权和经营权,应当符合机场总体规划和批准的土地用途以及国家有关转让 土地使用权和经营权管理规定,服从和服务于航空运输发展需要。 第九条在机场总体规划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应当符合机场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机场地区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依法办理工程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前,应当征得机场管理机构书面同意。 机场地区外、机场总体规划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市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非政府投资项目的核准、备案;城乡规 划主管部门在规划许可前,应当书面征求机场管理机构的意见。

无锡硕放机场地区管理暂行办法

无锡市人民政府令 第104号 《无锡硕放机场地区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9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市长毛小平 二○○八年九月九日 无锡硕放机场地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无锡硕放机场(指民用机场,以下简称机场)地区的管理,促进机场的建设和发展,保障机场的安全运行和正常秩序,维护驻场单位、旅客和货主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机场地区以及与机场运营相关的规划建设、安全保障、净空保护、环境保护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无锡市空港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空港局)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无锡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市空港局依照本办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编制和修订机场总体规划,协调机场规划发展与空港园区的关系; (二)协调机场发展中与国家民航等部门、有关国际民航组织、机构的关系; (三)研究与周边地区空港之间的关系,协调空港通航空域与周边空港使用的衔接问题; (四)协调有关部门推进机场的基本建设项目; (五)负责机场净空安全保障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市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无锡机场有限责任公司是机场的运营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机场运营管理机构),负责机场的建设、运营和安全管理,具体承担以下职责: (一)引进社会商业组织参与经营和发展机场服务,适应民航客货运输业务发展的需要; (二)为承运人、旅客、货主等机场使用者提供安全、公平、优质的服务; (三)制订机场内各项管理规则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机场控制区的安全和管理,维护机场地区的安全和正常生产秩序;

中国电信IPTV业务合作方维护管理实施细则

中国电信XX公司IPTV业务合作方维护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为规范我省IPTV业务合作方(以下简称合作方)维护管理,支撑公司IPTV业务发展,适应公司组织架构职责调整,省媒体支撑中心、媒体运营部在广泛征求省相关部门及市(州)分公司意见的基础上,组织制定《中国电信XX公司IPTV业务合作方维护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 本细则明确了对IPTV业务合作方入网管理流程、业务调整流程、网络调整流程、安全管理、服务质量管理等工作内容和流程。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及时反馈省公司。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IPTV业务合作方(以下简称“合作方”)指在IPTV业务运营过程中与中国电信XX公司合作的内容提供商

和内容运营商,为IPTV业务运营提供视听类和非视听类内容,具体分为增值业务合作方(如游戏、音乐、教育、视频点播服务等)和直播节目源合作方(仅提供直播节目源,如部分本地电视台)。 第二条为保障IPTV业务安全可靠运行,规范合作方维护管理,促进IPTV业务发展,特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国电信XX公司及下属各单位。 第二章合作方入网管理流程 第四条合作方入网需求受理 (一)省媒体运营部直接受理合作方需求。 (二)市州本地节目源引入,由市州电视宽带部向省媒体运营部提出需求。 (三)省媒体运营部通过OA业务协调单向媒体支撑中心发起合作方入网需求,并提交合作方入网技术方案: 1.增值业务合作方至少包括网络组网图、设备功能及数量、设备安装位置、设备主要性能指标与业务适配能力、合作方至电信链路配置情况,各种典型场景下应急处置预案等。合作方入网技术方案模板详见附件1。 2.直播节目源上线,合作方至少提供频道名称、频道号、入流IP地址及端口号、出流IP地址及端口号、频道视频流码率、是否启动回看、时移等。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中国民用航空局令215号

中国民用航空局令 第215号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CCAR-158-R1)已经2012年10月29日中国民用航空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李家祥 2012年12月11日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民用机场建设监督管理,规范建设程序,保证工程质量和机场运行安全,维护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民用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及相关空管工程的规划与建设。 民用机场分为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全国民用机场及相关空管工程规划与建设的监督管理,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所辖地区民用机场及相关空管工程规划与建设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民用机场的规划与建设应当符合全国民用机场布局规划。民用机场及相关空管工程的建设应当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建设法规和技术标准,履行建设程序。 运输机场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包括:新建机场选址、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或项目核准)、总体规划、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建设实施、验收及竣工财务决算等。 空管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包括: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建设实施、验收及竣工财务决算等。 第五条运输机场工程按照机场飞行区指标及投资规模划分为A类和B类。

A类工程是指机场飞行区指标为4E(含)以上、且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2亿元(含)以上的工程。 B类工程是指机场飞行区指标为4E(含)以上、且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2亿元以下的工程,以及机场飞行区指标为4D(含)以下的工程。 第六条运输机场专业工程是指用于保障民用航空器运行的、与飞行安全直接相关的运输机场建设工程以及相关空管工程,其目录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二章运输机场选址 第七条运输机场选址报告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选址报告应当符合《民用机场选址报告编制内容及深度要求》。 第八条运输机场场址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机场净空、空域及气象条件能够满足机场安全运行要求,与邻近机场无矛盾或能够协调解决,与城市距离适中,机场运行和发展与城乡规划发展相协调,飞机起落航线尽量避免穿越城市上空; (二)场地能够满足机场近期建设和远期发展的需要,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电磁环境条件良好,地形、地貌较简单,土石方量相对较少,满足机场工程的建设要求和安全运行要求; (三)具备建设机场导航、供油、供电、供水、供气、通信、道路、排水等设施、系统的条件; (四)满足文物保护、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等要求; (五)节约集约用地,拆迁量和工程量相对较小,工程投资经济合理。 第九条运输机场选址报告应当按照运输机场场址的基本条件提出两个或三个预选场址,并从中推荐一个场址。 第十条预选场址应征求有关军事机关、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市政交通、环保、气象、文物、国土资源、地震、无线电管理、供电、通信、水利等部门的书面意见。 第十一条运输机场选址审批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一)拟选场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向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审查申请,并同时提交选址报告一式12份。 (二)民航地区管理局对选址报告进行审核,并在20日内向民航局上报场址审核意见及选址报告一式8份。

内部控制评价实施细则

内部控制评价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对公司内部控制的评价,进一步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保证公司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贷款法》、《贷款公司管理办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内部控制评价办法》等法规制度,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内部控制评价是指对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实施和运行结果独立开展的调查、评估、测试和分析的系统性活动。内部控制评价包括过程评价与结果评价。过程评价侧重对内部控制过程的充分性、合规性、有效性、适宜性的评价,结果评价是对内部控制主要目标实现程度的评价。 第三条内部控制评价是公司为实现经营管理目标,通过制定和实施系统化的政策、程序和方案,由内部控制环境、风险识别与管理、内部控制措施、监督评价与纠正、信息交流与反馈五个相互关联、相互作用的过程构成。 第四条内部控制评价由审计委员会统一组织,审计部具体实施。 第五条内部控制评价至少每年开展一次。 第六条内部控制评价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力求真实反映、评价公司依法合规经营情况及内控管理水平。 第二章内部控制评价目标和原则 第七条内部控制评价的目标是通过评价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充分性、合规性、有效性和适宜性,促使公司上下切实加强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并认真执行。具体评价目标如下: (一)促进公司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银监会的监管要求和公司审慎经营原则; (二)促进公司各部门提高风险管理水平,保证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三)促进公司增强业务、财务和管理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四)促进公司各级管理者和员工强化内部控制意识,严格贯彻落实各项控

制措施,确保内部控制体系得到有效运行; (五)促进公司在出现业务创新、机构重组及变更等重大变化时,及时有效地评估和控制可能出现的风险。 第八条为实现上述内部控制评价目标,应从以下方面对内部控制体系进行评价: (一)过程和风险是否已被充分识别; (二)过程和风险的控制措施是否遵循相关要求、得到明确规定并得以实施和保持; (三)控制措施是否有效; (四)控制措施是否适宜。 第九条内部控制评价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包括内部控制的设计与运行,涵盖公司及公司所属单位的各种业务和事项,覆盖所有的部门和岗位。 (二)重要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在全面评价的基础上,根据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对公司内控目标的影响程度,确定需要评价的重点业务单元、重要业务领域、重要流程环节和高风险领域。 (三)客观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准确地揭示经营管理的风险状况,如实反映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 (四)统一性原则。评价应保持目标、范围和准则的一致,以确保评价过程的准确,以及评价结果的客观、可比。 (五)独立性原则。评价应由公司审计部独立进行。 (六)及时性原则。应按照规定的时间间隔持续进行评价。当经营管理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及时进行评价。 第三章内控评价内容及标准 第一节内部控制环境 第十条公司治理结构 控制要求:公司应建立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等为主体的公司治理组织架构,保证各机构规范运作、分权制衡。

民航航班时刻管理办法

民航航班时刻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民航航班时刻管理工作,促进航班时刻资源配置的公平、高效、竞争和廉政,促进民航航班运行的正常与有序,深入推进民航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助推民航强国战略目标实现,根据《民用航空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航班时刻,是指航空器在指定日期和时间,为抵离某个机场而使用相关基础设施与服务的权利。航班时刻的时间基于挡轮挡时间和撤轮挡时间。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航班时刻主协调机场、辅协调机场的时刻管理工作,人道主义、专机、应急、外交等紧急重要飞行除外。重大航空运输、公务、校验、调机以及通用等飞行的时刻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条中国民用航空局、民航地区管理局对航班时刻实施管理,航空承运人享有平等的航班时刻使用权。 第五条航班时刻管理的目标与任务是: (一)促进航班时刻资源配置的公平公正和公开透明,促进航班时刻有序流动,保证航空承运人公平参与航空市场竞争。 (二)促进基于功能定位的机场群建设、基于便捷通达的航线网建设和基于发展成果共享的国家基本航空服务建设。 (三)促进航班时刻资源高效配置和高效使用。 (四)促进航班运行的有序顺畅,提高航班正点率。 (五)建立权力制约监督的长效机制。 第六条航班时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国家利益、公众利益与企业利益相兼顾。 (二)国际通用规则与中国民航实际相结合。 (三)行政配置与市场配置相结合。 (四)供给侧与需求侧相同步。 (五)分类管理与量化管理相协调。 第七条本办法中有关术语的含义如下: (一)航班时刻协调参数(以下简称协调参数),是指机场特定1小时或者15分钟内可提供的航班时刻数量。 (二)航班时刻协调人(以下简称协调人),是指具体负责航班时刻协调配置工作的人员。 (三)夏航季,是指日历年3月最后一个周日至10月最后一个周日之前的周六。 (四)冬航季,是指日历年10月最后一个周日至翌年3月最后一个周日之前的周六。 (五)同航季,是指相邻的夏航季(两个夏航季),或者相邻的冬航季(两个冬航季),区别于两个连续的航季(夏航季和冬航季)。 (六)航班时刻主协调机场(以下简称主协调机场),是指在大部分时间段里、航班时刻需求远大于供给的机场。

国境卫生检疫法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 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自()起施行。 A.1986年12月2日 B.1987年5月1日 C.1987年2月10日 D.1987年3月6日 2、通过实施国境卫生检疫,防止()由国外传入或者由国内传出,保护人体健康。A.疾病 B.艾滋病 C.传染病 D.性病 3、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传染病是指( )。 A.监测传染病 B.艾滋病和性病 C.检疫传染病 D.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 4、检疫传染病是指()以及国务院确定和公布的其他传染病。 A.鼠疫、霍乱、艾滋病 B.鼠疫、霍乱、黄热病 C.黄热病、霍乱、性病 D.鼠疫、艾滋病、黄热病 5、()不属于检疫传染病。 A.鼠疫 B.霍乱 C.黄热病 D.性病 6、入境、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运输设备以及可能传播()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都应当接受检疫,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许可,方准入境或者出境。 A.疾病 B.传染病 C.检疫传染病 D.监测传染病 7、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发现检疫传染病或者疑似检疫传染病时,必须用最快的方法报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最迟不得超过()。 A.12小时 B.24小时 C.两天 D.6小时 8、在国外或者国内有()大流行的时候,国务院可以下令封锁有关的国境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

A.检疫传染病 B.传染病 C.监测传染病 D.艾滋病 9、出境的交通工具和人员,必须在()的国境口岸接受检疫。 A.最后离开 B.就近的 C.户口所在地 D.途径 10、在国境口岸发现检疫传染病、疑似检疫传染病,或者有人非因意外伤害而死亡并死因不明的,国境口岸有关单位和交通工具的负责人,应当立即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报告,并申请()。 A.临时检疫 B.卫生处理 C.移下病人 D.对病人实施治疗 11、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对()必须立即将其隔离,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A.监测传染病病人 B.艾滋病病人 C.检疫传染病染疫嫌疑人 D.检疫传染病染疫人 12、应当实施卫生处理的外国交通工具的负责人拒绝接受卫生处理的,除有特殊情况外,准许该交通工具在()的监督下,立即离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 A.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 B.卫生行政部门 C.公安部门 D.港务监督部门 13、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对入境、出境的人员实施(),并且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A.预防接种 B.健康体检 C.传染病监测 D.健康咨询 14、对患有监测传染病的人、来自国外监测传染病流行区的人或者与监测传染病人密切接触的人,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应当区别情况(),并及时通知当地卫生部门。 A.限制其入境 B.实施隔离 C.监督其离境 D.发给就诊方便卡,实施留验或者采取其他预防、控制措施 15、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员在执行任务时,有权对国境口岸和入境、出境的交通工具进行卫生监督和技术指导,对()提出改进意见,协同有关部门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卫生处理。A.卫生状况不良 B.可能引起传染病传播的因素 C.卫生状况不良和可能引起传染病传播的因素 D.病媒媒介生物超标

中国电信移动终端测试实施细则

中国电信移动终端测试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条终端测试申请 (一)原则上要求送测终端应完成国家强制入网检测,通过后提出测试申请。 (二)终端厂商登录中国电信终端测评管理系统,填写测试申请表(附件一),提交测试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 1.终端技术参数说明表(附件二) 2.终端自测报告(附件三) 3.XX公司XX终端UI方案确认模板(附件七) 4.电子版压缩包:驱动、配套软件、UAProfile文件、用户使用手册 5.国家强制入网测试报告(终端厂商必须在中国电信广州研究院编制测试报告前提交) 6.双待机测试报告(仅针对双待机,终端厂商必须在中国电信广州研究院编制测试报告前提交) (三)中国电信广州研究院(下文简称广州院)为每个厂商分配一个终端测评管理系统登录帐号。 (四)终端测试申请通过审批后,纳入广州研究院的终端测试待测队列等候测试。 (五)此次提交的测试申请的各厂商终端型号列表参见附录一。厂商应打印测试申请资料,由测试人员带到广州提交。需要打印的测试申请资料包括:

1.测试申请表(加盖公章) 2.终端技术参数说明表(加盖公章) 3.终端自测报告(加盖公章) 第二条测试内容和实施方式: (一)终端测试由广州院负责组织和实施,分为三部分:实验室测试、现网测试、委托第三方测试。 (二)实验室测试在广州院终端测试实验室实施,测试内容主要包括:功耗、机卡兼容性、UI、基本业务基本能力、互通和并发、数据卡等。(UI测试,如果无法提供样机的,以测试申请中的《》作为测试依据) (三)终端现网测试在天津、广州、哈尔滨、海口、、北京等5个城市实施,测试主要内容包括系统捕获、切换测试、开关机注册、业务重定向、鉴权、紧急呼叫、GPS定位、基本业务(语音电话、SMS、WAP、等)、MEID(pESN方式)等。 (四)委托第三方测试的内容: 1.BREW RR认证测试(高通公司):2008年9月1日开 始接受送测,送测地址、联系方式等参见附件六送测 终端要求 2.gpsOne测试(高通公司):待定 3.双待机测试(泰尔实验室):2008年9月1日开始 接受送测,送测地址、联系方式等参见附件六送测终 端要求

国境卫生检疫法律制度

第七章国境卫生检疫法律制度 第一节概述 一、国境卫生检疫法的概念国境卫生检疫这是调整防止传染病从国外传入或者由国内传出,实施国境检验、传染病监测和卫生监督等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因此,也有人将国境卫生检疫法称之为在国境口岸、关口实施的传染病防治法。 国境卫生检疫可以分为海港检疫、航空检疫和陆地边境检疫,具有以下特征:①对内是行政执法活动,对外是维护卫生主权的国家行为;②主体是法律授权的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暨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③是以国境口岸为依托进行的行政执法行为;④是以医学等自然科学为主要手段的执法行为;⑤是以防止传染病传人传出,保证食品和化妆品的卫生,保护人体健康为目的的执法活动。2001年4月,国务院决定将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与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合并组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其职责之一是主管全国国境卫生检疫工作,包括:组织实施出入境卫生检疫、传染病监测和卫生监督工作,管理国外疫情的收集、分析、整理,提供信息指导和咨询服务;组织实施进出口食品和化妆品的安全、卫生、质量监督检验和监督管理;管理进出口食品和化妆品生产、加工单位的卫生注册登记,管理出口企业对外卫生注册工作。 二、国境卫生检疫法与国际卫生条例《国际卫生条例》 ( Intenational Health Regulation)是世界卫生大会制定并经各国政府批准的涉及国际卫生领域的多边性的国际公约。《国际卫生条例》是为预防鼠疫、霍乱、天花、黄热病、斑疹伤寒和回归热6 种传染病的传播而制定的,于1951年经 WHO成员国审议通过。于1969年进行了修改并重命名为《国际卫生条例》(IHR)。 三、国境卫生检疫的对象国境卫生检疫对象也称检疫范围。根据《国境卫生检疫法》的规定,入出国境的人员、交通工具、运输设备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都是检疫对象。 四、国境卫生检疫传染病的种类目前,我国国境卫生检疫涉及的传染病包括以下三类:第一类为检疫传染病。根据《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检疫传染病为鼠疫、霍乱、黄热病。第二类为监测传染病。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要求,流行性感冒、疟疾、脊髓灰质炎、流行性斑疹伤寒、回归热为国际间监测传染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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