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名管理办法

广州市地名管理办法
广州市地名管理办法

广州市地名管理办法

为加强地名管理,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广州市地名管理条例。本条例自1999年8月1日起施行。

2017年最新广州市地名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加强地名管理,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地名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地名是指:

(一)市、区、县级市、镇等行政区划名称及各级人民政府派出机构所辖区域名称;

(二)住宅小区、村、街巷等居民地名称;

(三)城市道路、桥梁、隧道等市政设施名称;

(四)河(涌)、湖、洲、岛、山、峰、丘、谷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

(五)风景名胜、文物古迹、纪念地、广场、公园、自然保护区、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名称;

(六)具有地名意义的机场、港口(码头)、铁路、公路、车站、水库、电站等交通、水电设施名称以及楼群、大型建筑物等名称和具

有地名意义的企业事业单位名称。

第四条

地名管理应从当地地名的历史和现状出发,保持地名的相对稳定,做到地名标准化和译写规范化。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地名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名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地名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组织编制地名规划,审核地名的命名、更名和销名;

(三)推行地名标准化、规范化,监督标准地名的使用;

(四)组织设置地名标志,管理地名档案;

(五)依照本条例规定查处违法行为。

市辖区地名行政管理部门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权限内,负责本辖区的地名管理工作。

县级市地名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名管理工作。

2第二章地名的命名、更名和销名编辑

第六条

地名的命名、更名和销名,实行申报分级审批制度。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地名进行命名、更名和销名。

第七条

地名的命名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有利于人民团结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尊重当地群众愿望,与有关方面协商一致;

(二)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反映当地历史、文化、地理和经济特征;

(三)楼群、大型建筑物的名称与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高度、使用功能、环境等因素相协调;

(四)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禁止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作地名;

(五)不以外国地名作本市地名;

(六)用字规范,并按照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规定避免重名、同音和使用生僻字;

(七)名地相符,派生地名与主地名统一。

第八条

凡有损我国领土主权和民族尊严的,带有民族歧视性质和妨碍民族团结的,带有侮辱劳动人民性质和极端庸俗的,以及其他违背国

家方针、政策的地名,必须更名。

不符合本条例第七条第(三)、(四)、(五)、(六)项规定的地名,应当更名。

因自然变化、行政区划调整和城市建设而消失的地名,应当销名。

一地多名,一名多写的,应当确定一个统一的名称和用字。

第九条

地名的命名、更名和销名,按下列规定权限和程序审批:

(一)行政区划名称,按照国家行政区划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村和城镇街巷名称,在市辖区范围内的,由区地名行政管理部门申报,经市地名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在县

级市范围内的,由镇人民政府申报,经县级市地名行政管理部门审

核后,报县级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新建的道路、桥梁、隧道名称,由建设单位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在市辖区范围内的,向工程所在地的区

地名行政管理部门申报,经市地名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

政府批准;在县级市范围内的,向县级市地名行政管理部门申报,经

审核后,报县级市人民政府批准;工程跨区或跨县级市的,向市地名

行政管理部门申报,经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四)用地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总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楼宇20层以上的建筑物以及新建的住宅小区(含小区内道路)名称,由建设单位在申办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向工程所在地

的区、县级市地名行政管理部门申报,经市、县级市地名行政管理

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五)市、县级市的专业部门管理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公路、铁路、机场、港口(码头)、水电设施名称,以及风景名胜、文物古迹、纪

念地、广场、公园、自然保护区、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名称,由主

管部门在征得市、县级市地名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批准;

(六)自然地理实体名称,按照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规定办理。

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及其地名行政管理部门对地名的命名、更名和销名的申报,应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予以批复。

经市或县级市人民政府批准命名、更名的地名,由市或县级市地名行政管理部门发给标准地名使用证书。

第十条

县级市人民政府及各专业主管部门批准命名、更名和销名的地名,应当自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有关批准文件送市地名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经批准命名、更名和销名的地名,由批准机关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标准地名的使用

第十二条

经批准的地名为标准地名。在以下范围使用现行地名的,应当使用标准地名:

(一)涉外协定、文件;

(二)政府及所属部门的文告、文件;

(三)编列的门牌;

(四)地图、报刊、广播、电视和有关书籍;

(五)其他标有现行地名的商标、牌匾、广告、印信和公共交通站牌等。

第十三条

书写标准地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用汉字书写地名,应当使用国家公布的规范汉字;

(二)用汉字译写少数民族地名,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译写规则;

(三)用汉语拼音字母拼写的地名,应当以国家公布的《汉语拼音方案》为规范。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申办道路、桥梁、隧道的建设用地手续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地产证及门牌时,凡涉及地名命名、更名的,应当向国土、房管、公安部门提交标准地名批准文件。

企业单位在申办核准企业名称手续时,凡涉及建筑物、住宅小区地名命名、更名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标准地名批准文件。

第十五条

经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和专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地名,由地名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汇集出版。

地方性标准地名书籍,由本级地名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纂,报上一级地名行政管理部门审定,交国家批准的专业出版社出版。

第十六条

凡公开出版本市行政区域内交通、旅游指南等与地名密切相关的图册的,应当在出版前送市或县级市地名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地名,并在出版后送市或县级市地名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未经批准命名、更名的地名,不得在报纸、期刊、图书、广播、电视、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及其他公开场合宣传和使用。

第十八条

各级地名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地名档案的管理制度,保持地名资料的完整,提供地名信息咨询服务。

4第四章地名标志的设置编辑

第十九条

地名标志是标示地名的牌、碑、桩、匾等形式的标志物。

地名标志标示的地名,应当是标准地名,按规范格式书写,并标注汉语拼音。

第二十条

下列地方应当设置地名标志:

(一)住宅小区、村、街巷;

(二)城市道路、桥梁、隧道;

(三)机场、港口(码头)、车站。

前款规定以外的地方,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地名标志。

同类型的地名标志,其设置位置和样式应当统一。

第二十一条

以下地名标志,由有关管理部门设置、维护、更换:

(一)行政区划界位标志,由民政部门负责;

(二)公路、机场、港口(码头)、车站的地名标志,由有关主管部门负责;

(三)城市道路、街巷、桥梁、隧道地名标志,由市政管理部门负责;

(四)村牌、村内路、街、巷牌等地名标志,由镇人民政府负责;

(五)自然地理实体地名标志,由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责成的有关部门负责;

(六)风景名胜、文物古迹、纪念地、广场、公园、自然保护区、体育场馆等地名标志,由有关主管部门负责;

(七)住宅小区、具有地名意义的楼群、大型建筑物地名标志,由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负责;

(八)门牌由公安部门负责。

第二十二条

地名标志,应当自地名批准命名、更名之日起45日内设置,其中新建筑物应当在竣工验收前设置。

第二十三条

各级地名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地名标志的设置、维修、更换进行检查监督,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通知有关管理单位在30日内进行维修、更换:

(一)非标准地名或用字不规范的;

(二)已更名的地名,地名标志仍未改名称的;

(三)锈蚀、破损、字迹模糊或残缺不全的;

(四)设置位置不当的。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涂改、玷污或遮挡地名标志;

(二)在地名标志上悬挂物品;

(三)擅自移动或损坏地名标志。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市或县级市地名行政管理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命名、更名并在公开场合使用未经批准的地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书写地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责任人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核擅自出版的,责令补办手续,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使用非标准地名的,责令

限期改正或者没收销毁已出版的图册;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涂改、玷污、损坏、移动地名标志或者在地名标志上悬挂物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不按时设置、维修、更换地名标志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其所在单位或

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

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执行处理决定的,

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

盗窃、破坏地名标志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

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

地名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

在1988年8月1日《广州市地名管理实施办法》颁布后使用未经批准的地名的,有关单位应当在本条例颁布之日起半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补办申报手续。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予以保留;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限期改正。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1999年8月1日起施行。1988年8月1日广州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广州市地名管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1.《广东省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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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江苏省地名管理条例(细则)

《地名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草案》全文及起草说明

地名管理条例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地名管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生活和国际交往的需要,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我国对各国管辖范围外区域的地理实体和天体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以及外国语地名的汉字译写等活动,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地名包括: (一)山、河、湖、海、岛礁、草原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 (二)行政区划名称,经济开发区、科技园区、试验区、保税区、农林牧渔区等功能区域名称; (三)城镇、区片、社区、村、自然村,城镇街路巷等居民地名称; (四)具有地名意义的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气象等设施,纪念地、旅游地,住宅区、建筑物(群)等名称; (五)各国管辖范围外区域的地理实体和天体地理实体名称。

第四条地名管理工作应当加强党的领导,加强顶层规划。地名管理应当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团结,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有利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地名应当保持相对稳定。重要地名的命名、更名应当及时报告党中央。 第五条地名工作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地名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外交、国防、发展改革、教育、民族事务、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文化旅游、市场监管等部门和国家新闻出版部门、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与本部门相关的地名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地名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有关的地名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地名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研究地名管理工作重大问题,协调推进有关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名管理工作的领导,加强地名管理能力建设,将地名管理工作纳入本级专项规划,所需经费列入预算管理。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名研究,传承、宣传地名文化,健全标准体系,鼓励科技创新。

《安徽省地名管理办法》

安徽省地名管理办法 《安徽省地名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5月10日省人民政府第八十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2001年8月21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地名的管理,实现地名的标准化、规范化,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国际交往的需要,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地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名是指: (一)省、市、县(含县级市、市辖区,下同)、乡、民族乡、镇等行政区划名称,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名称; (二)自然村(集镇)和城镇内的居民区名称; (三)城镇内的街、路、巷、楼(含门牌号码,下同)、广场、立交桥和具有地名意义的单位、建筑物名称; (四)山(峰、岭、岗、关隘……)、河、湖、溪、沟、泉、滩、洞、潭、谷、岛、礁、矶、洲、平原、山地、丘陵、盆地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 (五)开发区、保税区、示范区、农场、林场、牧场、盐场、油田、矿山等名称; (六)机场、港口、铁路(线、站)、公路、桥梁、隧道、船闸、交通站点等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 (七)水库、灌区、堤防、闸坝、发电站等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 (八)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纪念地等名称。 第三条对地名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制度。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的地名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地名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地名工作规划; (三)推行地名的标准化、规范化; (四)审核、承办本行政区地名的命名、更名; (五)组织编纂地名图书资料; (六)监督地名的使用,对地图、牌匾中的地名实施审查; (七)收集、整理、鉴定、保管地名档案; (八)组织地名科学研究。 公安、建设、规划、交通、工商行政管理、旅游、邮政、通信、水利等部门应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地名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实行地名申请、登记、审核、批准、公告制度。 第五条使用标准地名,保护地名标志是每个单位和公民应尽的义务。 第二章地名的命名、更名 第六条地名的命名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有利于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有利于人民团结; (二)反映当地人文、自然地理特征; (三)一般不用人名作地名。禁止用外国人名、地名命名地名; (四)在全国范围内市、县名称,一个县内乡、镇、街道办事处名称,一个乡、镇内自然村(集镇)名称,不应重名,并应避免同音; (五)一个城镇内的街、路、巷、居民区、广场名称,具有地名意义的单位和建筑物名称不应重名,并应避免同音; (六)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台、站、港、场、桥、渡口等名称一般应与当地地名一致;

广东省广州市中考数学试卷含答案

2005年广州市中考数学试卷 第一部分 选择题(共30分) 一、选择题(本大题共10小题,每小题3分,满分30分。在每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1. 下列四个数中,在-2和1之间的数是( ) A. –3 B. 0 C. 2 D. 3 2. 如图,将一块正方形纸片沿对角线折叠一次,然后在得到的三角形的三个角上各挖去一个圆沿,最后将正方形纸片展开,得到的图案是( ) 3. 下列各点中,在函数72-=x y 的图像上的是( ) A. (2,3) B. (3,1) C. (0,-7) D. (-1,9) 4. 不等式组? ??>-≥+010 1x x 的解集是( ) A. 1-≥x B. 1->x C. 1≥x D. 1>x 5. 已知1 2112-=+=b a ,,则a 与b 的关系是( ) A. a=b B. ab=1 C. a=-b D. ab=-1 6. 如图,AE 切圆O 于E ,AC=CD=DB=10,则线段AE 的长为( ) A. 210 B. 15 C. 310 D. 20 7. 用计算器计算,,,,1 51 51414131312122222--------…,根据你发现的规律,判

断11 2--=n n P 与1)1(1)1(2-+-+=n n Q (n 为大于1的整数)的值的大小关系为( ) A. PQ D. 与n 的取值有关 8. 当k>0时,双曲线x k y =与直线kx y -=的公共点有( ) A. 0个 B. 1个 C. 2个 D. 3个 9. 如图,多边形的相邻两边均互相垂直,则这个多边形的周长为( ) A. 21 B. 26 C. 37 D. 42 10. 如图,已知点A (-1,0)和点B (1,2),在坐标轴上确定点P ,使得△ABP 为直角三角形,则满足这样条件的点P 共有( ) A. 2个 B. 4个 C. 6个 D. 7个 第二部分 非选择题(共120分) 二、填空题(本题共6小题,每小题3分,满分18分) 11. 如图,点A 、B 、C 在直线l 上,则图中共有__________条线段。 12. 若0122=+-a a ,则=-a a 422__________。 13. 函数x y 1 = ,自变量x 的取值范围是__________。 14. 假设电视机屏幕为矩形。“某个电视机屏幕大小是64cm ”的含义是矩形 对角线长为64cm 。如图,若该电视机屏幕ABCD 中,6.0=BC CD ,则电视机屏幕 的高CD 为__________cm 。(精确到1cm ) 15. 方程21 22=+ x x 的解是__________。

地名管理办法(草案)

西宁市地名管理办法(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地名管理,实现地名标准化、规范化,促进城乡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地名的标准化处理、地名标志的设置和地名档案的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地名解释)本办法所称地名包括: (一)自然村、集镇、路、街、巷等名称; (二)门牌号、建筑物; (三)山、河、湖、泉、峡、沟、滩、草场、林地等名称; (四)工业区、开发区、林场、牧场、矿山等名称; (五)公园、广场、自然保护区、文物古迹、纪念地、历史文化保护区等公共场所、文化设施名称; (六)居民地(小区、花园、城、苑等)名称; (七)道路、桥梁、隧道、立交桥、水库、堤坝、灌渠等水利、市政设施名称; (八)其他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 第四条(管理原则)地名管理应当坚持征求群众意见、尊重当地历史和现状、保持地名相对稳定的原则。

第五条(主管部门)市民政部门是本市地名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名管理工作。 县(区)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地名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名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公安等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地名管理工作。 第六条(主管部门职责)市、县(区)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地名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编制地名工作规划; (三)负责地名命名、更名、注销的审核、承办以及推行地名标准化、规范化等工作; (四)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地名的使用; (五)负责地名标志的设计、制作、设置和管理; (六)收集、整理地名资料,管理地名档案,提供地名咨询服务; (七)编辑出版地名资料和地名工具图书; (八)依照本办法监督查处地名违法行为。 第二章地名的申报和许可 第七条(地名许可管理)地名的命名、更名应当按照规定

地名标志管理试行办法

民政部全国地名标志设置管理工作办公室 民地标〔2006〕1号 关于印发《地名标志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地名办公室: 全国城市标准地名标志设置工作完成后,根据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总体部署,从2005年开始,民政部在全国部署开展了县乡镇标准地名标志设置工作。随着工作的不断深入,地名标志管理问题逐渐凸现出来。为进一步加强标准地名标志设置工作的管理,以维护地名标志作为国家法定标志物的严肃性,民政部全国地名标志设置管理工作办公室根据《地名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了《地名标志管理办法》,请各地参照执行。 附:《地名标志管理试行办法》 二00六年十二月七日

地名标志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根据《地名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名标志,是指为社会公众使用所设立标示地理实体名称的标志,包括 (一)行政区域名称标志。 (二)居民地、街(路、巷)名称标志。 (三)门(楼)编码名称标志。 (四)山、河、湖、岛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标志。 (五)具有地名意义的建筑物和台、站、港、场名称标志。 (六)其他起导向作用的辅助地名标志。 第三条国家对地名标志实行分级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地名标志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 地名标志产品由民政部门监制。 第四条地名标志是社会公益设施。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认真做好地名标志设置和管理工作,为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各界交流交往服务。 第五条地名标志是国家法定标志物,各级民政部门应加强宣传,增强公民依法保护地名标志的意识。 第六条地名标志设置的具体方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制定。 第七条门(楼)编码可采用序数编码或量化编码(也称距离编码)进行。 采用序数编码的,从街(路、巷)起点起,每户一号,按照左单右双的原则编号。

2018年广东省广州市中考数学试卷及解析

2018年广东省广州市中考数学试卷 一、选择题(本大题共10小题,每小题3分,满分30分.在每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有一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1.(3分)四个数0,1,,中,无理数的是() A.B.1 C.D.0 2.(3分)如图所示的五角星是轴对称图形,它的对称轴共有() A.1条 B.3条 C.5条 D.无数条 3.(3分)如图所示的几何体是由4个相同的小正方体搭成的,它的主视图是() A.B.C.D. 4.(3分)下列计算正确的是() A.(a+b)2=a2+b2 B.a2+2a2=3a4C.x2y÷=x2(y≠0) D.(﹣2x2)3=﹣8x6 5.(3分)如图,直线AD,BE被直线BF和AC所截,则∠1的同位角和∠5的内错角分别是() A.∠4,∠2 B.∠2,∠6 C.∠5,∠4 D.∠2,∠4 6.(3分)甲袋中装有2个相同的小球,分别写有数字1和2:乙袋中装有2个相同

的小球,分别写有数字1和2.从两个口袋中各随机取出1个小球,取出的两个小球上都写有数字2的概率是() A.B.C.D. 7.(3分)如图,AB是⊙O的弦,OC⊥AB,交⊙O于点C,连接OA,OB,BC,若∠ABC=20°,则∠AOB的度数是() A.40°B.50°C.70°D.80° 8.(3分)《九章算术》是我国古代数学的经典著作,书中有一个问题:“今有黄金九枚,白银一十一枚,称之重适等.交易其一,金轻十三两.问金、银一枚各重几何?”.意思是:甲袋中装有黄金9枚(每枚黄金重量相同),乙袋中装有白银11枚(每枚白银重量相同),称重两袋相等.两袋互相交换1枚后,甲袋比乙袋轻了13两(袋子重量忽略不计).问黄金、白银每枚各重多少两?设每枚黄金重x两,每枚白银重y两,根据题意得() A.B. C.D. 9.(3分)一次函数y=ax+b和反比例函数y=在同一直角坐标系中的大致图象是() A.B.

地名管理条例

无锡市地名管理条例 无锡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号《无锡市地名管理条例》已由无锡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2月24日制定,经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0年3月26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2010年3月26日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地名管理,发挥地名公共服务功能,适应城乡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地名的命名、更名、销名、使用、标志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地名,是指用作标示方位、地域范围的地理实体名称,范围包括: (一)山、湖、江、河、湾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 (二)行政区划名称和建制村、社区等区域名称; (三)园区和农、林、茶场等经济区域名称; (四)居民区、集镇、自然村等居民地名称; (五)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广场等市政设施名称; (六)公路、轨道、车站、港口、水库、闸坝等交通、水利专业设施名称; (七)大厦、大楼和具有商务功能的城、中心、广场等大型建筑物(群)名称; (八)幢号、门号、室号等门牌号; (九)风景名胜、文物古迹、纪念地、公园、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文化体育设施名称; (十)其他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 第四条地名管理坚持尊重历史和现状、维护地名相对稳定、确保地名规范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地名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名管理工作。 市、县级市、区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名主管部门,按照权限划分负责地名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公安、建设、规划、市政、房管等有关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名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县级市地名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乡规划,结合当地自然地理特征、历史沿革、人文背景和城乡建设现状、特点,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和调整本行政区域地名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地名命名规定与规范 第七条地名命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符合城乡规划、地名规划要求,反映当地人文背景、自然地理特征; (二)符合社会道德风尚; (三)一地一名、名实相符,一般不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世界”等词语,避免使用相似、相近和易混淆的地名;

安徽本土餐饮品牌的发展现状、问题及对策研究

安徽本土餐饮品牌的发展现状、问题及对策研究 摘要:在对安徽本土餐饮品牌的发展现状进行概述的基础上,分析了安徽本土餐饮品牌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如:从业人员素质不高、产品标准化和产业化水平较低、产品缺乏创新等。并提出了解决问题的若干策略,如打造餐饮业全产业链、体现安徽特色等。 关键词:安徽本土餐饮;现状;问题;对策 改革开放以来,大力发展以服务业为基础的第三产业,是保持我国经济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其中作为民生之重的餐饮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据重要的地位。近年来,以老乡鸡为代表的安徽餐饮品牌发挥着越来越大的影响力。对安徽本土餐饮品牌进行研究,有助于提升安徽餐饮业发展水平乃至安徽整体经济发展的水平。 一、安徽本土餐饮品牌的发展现状 2015年,安徽全社会餐饮行业营业额近812.5亿元,比上年增长约9.8%。在国家经济增速放缓以及八项规定、厉行节约等系列举措的作用下,餐饮业正从“高大上”转向“小而美”,餐饮业因公消费大幅减少,私人消费持续增加。[1] 在这种大环境下,定位中低端的安徽本土餐饮品牌稳步发展。安徽省规模较大的本土餐饮品牌有老乡鸡、有意思、思必客、

傣妹等,它们以较高的性价比和舒适的消费环境,深受广大群众的欢迎,连锁店遍布安徽省各市,在安徽餐饮业营业额中约占40%以上的比重;加之近几年快餐行业的快速发展,安徽本土快餐店将保持良好的发展势头,继续在安徽整个餐饮营业额中占据很大比重。另一方面,安徽本土餐饮品牌在全国餐饮市场中也有着重要的地位,目前我省已有四家本土餐饮品牌跻身全国百强,分别是老乡鸡、包天下、同庆楼和蜀王,还有一些本土餐饮店如0048香辣虾、功夫煲仔,淮南牛肉汤等,虽然没有列入百强中,但其品牌也叫响了全国各地。由于现在人们的生活节奏加快,工作压力越来越大,他们更加注重时间观念,平时外出吃饭重在节约时间,因而快餐业将是餐饮业发展的重点。老乡鸡的快速发展说明快餐业随着社会的发展已经成为了主流,为安徽本土餐饮品牌的未来指明了发展方向。 二、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安徽本土餐饮品牌在国内餐饮业有了一定的影响力,尤其受本省消费者的欢迎,这主要是因为饭菜的味道符合家乡人的口味、价格相对实惠。安徽省本土餐饮品牌虽然在不断发展,但与国内外大的餐饮品牌相比存在着发展速度较慢、整体规模较小,知名度不高等问题。当前发展面临的问题主要有:第一,安徽省餐饮业的员工整体素质较低,主动服务的意识不强,服务能力不高。传统观念认为餐饮业是伺候人

地名管理条例

地名管理条例 (1986-1-23)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地名的管理,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国际交往的需要,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地名,包括:自然地理实体名称,行政区划名称,居民地名称,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等名称。 第三条地名管理应当从我国地名的历史和现状出发,保持地名的相对稳定。必须命名和更名时,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原则和审批权限报经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 第四条地名的命名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有利于人民团结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尊重当地群众的愿望,与有关各方协商一致。 (二)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禁止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作地名。 (三)全国范围内的县、市以上名称,一个县、市内的乡、镇名称,一个城镇内的街道名称,一个乡内的村庄名称,不应重名,并避免同音。 (四)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等名称,一般应与当地地名统一。 (五)避免使用生僻字。 第五条地名的更名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凡有损我国领土主权和民族尊严的,带有民族歧视性质和妨碍民族团结的,带有侮辱劳动人民性质和极端庸俗的,以及其它违背国家方针、政策的地名,必须更名。

(二)不符合本条例第四条第三、四、五款规定的地名,在征得有关方面和当地群众同意后,予以更名。 (三)一地多名、一名多写的,应当确定一个统一的名称和用字。 (四)不明显属于上述范围的、可改可不改的和当地群众不同意改的地名,不要更改。 第六条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如下: (一)行政区划名称的命名、更名,按照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办理。 (二)国内外著名的或涉及两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山脉、河流、湖泊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审批。 (三)边境地区涉及国界线走向和海上涉及岛屿归属界线以及载入边界条约和议定书中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和居民地名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审批。

长春市地名管理条例

长春市地名管理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地名的管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生活和文化传承的需要,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标志设置、档案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地名,是指用作标示方位、地域范围的自然和人文地理实体名称。 具体范围包括: (一)市、县(市)区、乡(镇)行政区域和人民政府派出机构所辖区域等行政区划名称; (二)城镇社区、居民住宅区、村、自然村(屯)、农牧点、临时性居民点等居民地和街路、胡同、广场名称; (三)山、河、湖、沟、湾、滩、潭、泉、岛、平原、丘陵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 (四)具有地名意义的铁路、公路、轨道、隧道、桥梁、涵洞、码头、渡口、闸坝、水库及附属房屋等构筑物、建筑物名称; (五)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

名称以及风景区、游览区、自然保护区、纪念碑(塔)、古遗址、名胜古迹、公园、文物保护单位等名称; (六)其他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 第四条市、县(市)区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地名管理的主管部门。 公安、建设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地名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依据城乡规划,结合当地自然地理特征、历史沿革、人文背景和城乡建设现状、特点,定期编制和调整本辖区地名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地名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地名的命名、更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符合城乡规划、地名规划要求; (二)尊重群众意愿,反映当地人文或者自然地理特征,不违背社会道德、公序良俗; (三)用字准确、规范,不用生僻字和字形、字音容易混淆或者容易产生歧义的字; (四)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名称,同一城镇内的社区、街、路、胡同、广场名称,同一乡(镇)内的村(屯)名称,不得重名、不得同名异写或者异名同音; (五)南北走向的道路为“街”;东西走向的道路为

民政局市主城区地名标志牌制作安装采购项目招投标书范本

宿州市民政局市主城区T型二维码地名标志 牌制作安装招标需求 一标段:米道路名称二维码标志牌 一、项目的背景 路牌是城市的名片,直接反映本地文明建设的程度,做好标准地名设置工作,对于美化生活环境,方便群众生活,提高城市形象,促进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地名管理条例》《地名标志管理办法》,国务院和安徽省二普办《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和文明城市创建要求,依据《国家标准地名标志牌GB —》规定要求设置安装市主城区道路等地名标志牌。 二、项目名称及内容 (一)项目名称: .T型米道路名称二维码标志牌制作安装; (二)项目内容: .T型米道路名称二维码标志牌:市主城区至米道路条,约需标志牌块。 注: .投标时,请投标单位投送道路T型米道路二维码标志牌样品一块(成套,除混凝土基础外),样品须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及图片式样规格,不投样品或所投样品不符合要求的单位将不得标。成交单位所提供样品,将封样留存,作为验收依据。为便于携带,样品杆可缩短到米。 .成交单位须接受采购方对样品可能提出的修改意见,并不得提出费用的增加。 (三)测算价:

.T型米道路名称二维码标志牌:测算单价元x套,计:.万元整; 三、地名标志牌的类型及尺寸 .采用“蓝底白字(绿底白字)、长方形、立杆式T形二维码路名牌” .设置高度统一为牌面下沿距地面毫米,立杆安装垂直度应不大于mm/m。 .道路名称T型标牌牌面宽度为mm、高度为mm、侧面厚度为.mm,总高度 mm。标示本条道路相关内容的路名牌。 四、地名标志牌的技术参数 (一)技术要求 .投标产品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地名标志》标准。 . 牌面压贴美国M公司生产的超强级反光膜,字反光。采用油墨丝网印刷技术。根据油墨及反光膜耐候性,提供八年质保。 .T型米二维码标牌中标单位提供宿州市主城区二维码 标牌管理系统。二维码具有地名信息、故事、名称由来、查询定位、浏览、管理等业务功能。具有二维码标志牌管理系统建设经验和人才。 .为便于管理,其他标段中标单位的二维码标识向承建二维码管理系统单位提取,我方负责检查监督,如有其他事项协调双方协商解决。具有二维码印刷能力。 .路名牌牌面采用铝板(国标纯铝板)制作,铝板厚度mm,双面两块。路名牌版面东西走向的为蓝底白字,南北走向的为绿底白字,书写汉字、维文和汉语拼音,汉字使用规范汉字,字体采用黑体字;维文标示在汉字名称之上,必须

地名标志管理规定

地名标志管理规定 ----WORD文档,下载后可编辑修改---- 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范本,欢迎您借鉴参考阅读和下载,侵删。您的努力学习是为了更美好的未来! 地名标志管理规定如下第一条为规范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根据《地名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名标志,是指为社会公众使用所设立标示地理实体名称的标志,包括 (一)行政区域名称标志。 (二)居民地、街(路、巷)名称标志。 (三)门(楼)编码名称标志。 (四)山、河、湖、岛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标志。 (五)具有地名意义的建筑物和台、站、港、场名称标志。 (六)其他起导向作用的辅助地名标志。 第三条国家对地名标志实行分级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地名标志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 地名标志产品由民政部门监制。 第四条地名标志是社会公益设施。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认真做好地名标志设置和管理工作,为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各界交流交往服务。 第五条地名标志是国家法定标志物,各级民政部门应加强宣传,增强公民依法保护地名标志的意识。 第六条地名标志设置的具体方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制定。 第七条门(楼)编码可采用序数编码或量化编码(也称距离编码)进行。 采用序数编码的,从街(路、巷)起点起,每户一号,按照左单右双的原则编号。 采用量化编码的,以街(路、巷)起点到门户中心线距离量算,每2米为一个号,按照左单右双的原则编号。 第八条地名标志设置一般应与城乡建设同步,做到统一规划,布局合理,位置明显,导向准确,坚固耐用,美观协调。

第九条地名标志设置的基本原则: (一)行政区域名称标志应设在位于主要交通道路的行政区域界线上。 (二)居民地名称标志应设在居民地的主要出、入口处。 (三)街(路、巷)名称标志应设在街(路、巷、胡同、里弄)的起止点、交叉口处。起止点之间设置地名标志的数量要适度、合理。 (四)楼、门编码名称标志应设在该建筑物面向主要交通通道的明显位置。 (五)山、河、湖、岛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标志,应设在所处的主要交通道路旁或该自然地理实体显著位置。 (六)具有地名意义的建筑物名称标志,设在该建筑物面向主要交通道路的明显位置。 (七)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名称标志,设在该台、站、港、场面向主要交通道路的明显位置。 (八)其他具有导向作用的辅助地名标志,要按照方便、实用、清晰的原则设置。 第十条地名标志上的地名,必须使用标准名称和规范汉字,不得使用繁体字、异体字、自造字和简化字。地名标志的汉字书写使用等线体。 第十一条少数民族语地名的译写,以国家公布的《少数民族语地名汉语拼音字母音译转写法》作为统一规范。用少数民族文字书写地名,应执行国家规定的规范写法。 第十二条地名标志上地名的罗马字母拼写,以国家公布的《汉语拼音方案》作为统一规范和国际标准,按国务院民政、语言文字部门制定的拼写规则执行。禁止用外文和“威妥玛式”等旧式拼法拼写中国地名。 第十三条地名标志的材质、规格、形式,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附设的图形文字,不得影响地名标志的使用功能。 第十四条地名标志的采购根据地方政府招标的有关规定进行。参与竞标的企业,应当提供其产品通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委员会授权的专门检测地名标牌产品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第十五条国家对地名标志设置管理工作实行定期检查制度。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对所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地名标志设置、管理工作

地名知识竞答试题(100道)

地名知识有奖竞答试题 1.年国务院发布了《地名管理条例》。 A.1984 B.1985 C.1986 D. 1987 E. 1988 2.年民政部颁布《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A.1996 B.1998 C.2001 D.2005 E.2007 3.地名管理的根本任务是。 A.促进地名信息化 B.开展地名公共服务工程 C.提高地名科研水平 D.实现国家地名标准化和国内外地名译写规范化 E.实现现代化、法制化 4.下列不属于地名命名应遵循的原则的是。 A.有利于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 B.反映当地人文或自然地理特征 C.使用规范的汉字或少数民族文字 D.不以山脉、河流等自然实体名称命名 E.不以外国人名、地名命名我国地名 5.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国务院曾委托中国地名委员会管理全国地名工作 B.《地名管理条例》中多次提到中国地名委员会 C.《地名管理条例》颁布实施至今已有28年 D.《地名管理条例》曾修订过一次 E.民政部制定了《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6.《地名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应责成有关部门在必要的地方设置地名标志。 A.民政部门 B.地方人民政府 C.全国地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D.中国地名委员会 E. 地名主管部门 7.凡涉及等行为均适用《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A.地名的命名与更名 B.地名的标准化处理 C.标准地名的使用 D.地名标志的设置 E.以上皆是 8.下列符合《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命名规定的地名是。 A.工人新村 B.花花公子商城 C.蒙地卡罗山庄 D.巴黎不夜城 E.加州小镇 9.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城镇街道名称,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办法-安徽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最新消息

安徽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最新消息 为推动学前教育事业发展,加强我省幼儿园收费管理, 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4 月19日,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联合出台了《安徽省幼 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下文是安徽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最新全文,欢迎阅读! 幼儿因病休假也享受退费,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不得 跨学期预收,所有收费必须在园内醒目位置进行公示……昨天,省物价局发布了刚刚出炉的《安徽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为全省幼儿园收费戴上“紧箍”。 因病休假也享受退费 目前我省的规定是,幼儿入园后因故退园或转园的,幼 儿园应当根据已发生的实际成本情况,退还幼儿家长部分预收的保教费和住宿费等费用。而新的“实施细则”增加了因病休假这一条,也就是说如果幼儿因病休假了,幼儿园也要退还部分费用。 具体退费方法是,按半个月标准计算退费,退(转)园或因病休假天数每满15日(含星期六、星期日),退还半个月保 教费、住宿费,不满15日的不计退费。省物价局有关负责人 表示,现在的规定是30天,“ 7 月1日后,改为15天,更 维护了幼儿的权益。”

据介绍,实际在园时间的起始点为开学日,截止点为办 理离园手续日,一学期按5个月计算,一个月按30天计算。 住宿费不得跨学期预收 “实施细则”明确,幼儿园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也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保教费、住宿费以外的任何费用。 “实施细则”还要求,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按月或按 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标准应当保持稳定,报备后1年内不得变动。 此外,幼儿园应在园内醒目位置设立公示栏,将所有收 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服务性收费、代收费收支情况,幼儿园性质和投诉电话等内容进行公示,没有公示不得收费。 农民工子女享同等政策 省物价局要求,各地要按照学前教育资助政策规定,资 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幼儿园要从事业收入中提取3%~5%比例的资金,用于减免收费、提供特殊困难补助等。“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幼儿与同城幼儿享受同等政策。” 据了解,该实施细则将从20xx年7月1日起执行,适 用于我省所有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独立园、附属园、幼教点。

广州市百强企业名单

广州市百强企业名单 1 广州本田汽车有限公司 2 广州钢铁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3 广州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4 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 5 广州万宝集团有限公司 6 广州佳都集团有限公司 7 广州轻工工贸集团有限公司 8 广州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9 广州医药有限公司 10 广州纺织工贸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11 广州摩托集团公司 12 广州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 13 广州百货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14 广州日立电梯有限公司 15 广州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6 广州珠江啤酒集团有限公司 17 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18 五羊-本田摩托(广州)有限公司 19 广州白云山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 广州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1 广州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2 广州无线电集团有限公司 23 广州市华南橡胶轮胎有限公司 24 广州市市政集团有限公司 25 广州金鹏集团有限公司 26 广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7 广州友谊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28 广州市裕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29 广东粤景集团有限公司 30 广州市虎头电池集团有限公司 31 番禺珠江钢管有限公司 32 广州市广百股份有限公司 33 广州汽车集团商贸有限公司 34 广州天马集团有限公司 35 广州市建筑机械施工有限公司 36 广东省广告有限公司 37 广东省广州番禺电缆厂有限公司 38 广州市纺织工业联合进出口公司 39 广州市第二公共汽车公司 40 广州工程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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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word版本

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民行发[1996]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地名委员会: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1986年国务院颁发的《地名管理条例》,推进我国地名标准化进程,不断提高地名管理水平,我部制定了《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地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涉及地名的命名与更名、地名的标准化处理、标准地名的使用、地名标志的设置、地名档案的管理等行为,均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条例》所称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包括山、河、湖、海、岛礁、沙滩、岬角、海湾、水道、地形区等名称;行政区划名称,包括各级行政区域和各级人民政府派出机构所辖区域名称;居民地名称,包括城镇、区片、开发区、自然村、片村、农林牧渔点及街、巷、居民区、楼群(含楼、门号码)、建筑物等名称;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等名称,还包括名胜古迹、纪念地、游览地、企业事业单位等名称。 第四条地名管理的任务是:依据国家关于地名管理的

方针、政策和法规,通过地名管理的各项行政职能和技术手段,逐步实现国家地名标准化和国内外地名译写规范化,为社会主义建设和国际交往服务。 第五条国家对地名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制。 第六条民政部是全国地名管理的主管部门。其职责是:指导和协调全国地名管理工作;制定全国地名工作规划;审核地名的命名和更名;审定并组织编纂全国性标准地名资料和工具图书;指导、监督标准地名的推广使用;管理地名标志和地名档案;对专业部门使用的地名实行监督和协调管理。 第七条县级以上民政管理部门(或地名委员会)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地名工作。其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地名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落实全国地名工作规划;审核、承办本辖区地名的命名、更名;推行地名的标准化、规范化;设置地名标志;管理地名档案;完成国家其它地名工作任务。 第二章地名的命名与更名 第八条地名的命名除应遵循《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外,还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有利于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 (二)反映当地人文或自然地理特征。 (三)使用规范的汉字或少数民族文字。 (四)不以外国人名、地名命名我国地名。

地名更改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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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名更改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地名管理,实现地名标准化、规范化,促进城乡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地名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地名的标准化处理、地名标志的设置和地名档案的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名包括: (一)自然村、路、街、巷等名称; (二)门牌号、建筑物; (三)山、河、湖、泉、峡、沟、滩、草场、林地等名称; (四)工业区、开发区、林场、牧场、矿山等名称; (五)公园、广场、自然保护区、文物古迹、纪念地、历史文化保护区等公共场所和文化体育设施名称; (六)小区、花园、城、苑等居民地名称; (七)道路、桥梁、隧道、立交桥、水库、堤坝、灌渠等水利、市政设施名称; (八)其他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 第四条地名管理坚持从历史和现状出发,保持地名相对稳定性,并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制。 第五条市民政部门是本市地名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名管理工作。 第 2 页共 11 页

县(区)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地名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名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公安等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地名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县(区)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地名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编制地名工作规划; (三)负责地名命名、更名、注销的审核、承办以及推行地名标准化、规范化等工作; (四)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地名的使用; (五)负责地名标志的设计、制作、设置和管理; (六)收集、整理地名资料,管理地名档案,提供地名咨询服务; (七)编辑出版地名资料和地名工具图书; (八)依照法律、法规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查处违法行为。 第二章地名的申报和许可 第七条地名的命名、更名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申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命名、更名。 第八条申报地名命名、更名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行政区划名称的命名、更名,按照国家有关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办理; (二)本市与相邻州(地)交界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由市人民政 第 3 页共 11 页

安徽省友好城市工作管理规定

安徽省友好城市工作管理规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巩固和发展友好城市关系,规范友好城市工作的管理,促进我省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我省、市与外国省(州、县、大区等)、市之间建立友好城市关系,开展友好城市间的交流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友好城市工作以促进双方的了解和友谊,开展经济、科技、文化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推动经济和社会发展为宗旨。 第四条友好城市工作遵循“态度积极,步骤稳妥,友好当先,注重实效”的工作方针。 第五条省、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主管友好城市工作。 第二章友好城市关系的建立 第六条省以及对外开放的市,可以与外国开展友好城市活动。尚未对外开放的市除外。 县(包括县、区)以下行政单位不与外国开展友好城市活动。 第七条省以及对外开放的市可与相当于我省、市级的外国地方行政单位和外国城市开展友好城市活动,一般不与外国市以下的地方行政单位

建立友好城市关系。 第八条选择结好对象应先行了解,注意双方经济、科技、文化上的互补性和开展合作与交流的可行性。 准备建立友好城市关系的,需征求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以下简称全国友协)的意见。 第九条与外国建立友好城市关系,经省人民政府审定后,报全国友协转外交部批准。建立友好城市关系的协议书文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全国友协审批。 要求与外国建立友好城市关系的请示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建立友好城市关系协议书文本(草案); (二)结好双方城市的情况简介; (三)外国城市地方政府(议会)同意与我方结好的证明材料(如外国城市地方政府首脑的信函、议会决议、双方政府领导人或代表签署的有关意向书等); (四)双方开展交流的情况。 第十条正式签署结好协议书前,结好双方应向对方提供相应的结好协议书文本,协议书应在两国建交公报的原则下拟定有关内容。 第十一条与外国城市签署含有建立友好城市关系意向条款的意向书、备忘录、会谈纪要等文件,需事先征得省外事办公室同意。 第十二条与敏感、热点地区或国家开展友好城市活动,在协商结好前,应先通过省外事办公室征得外交部和全国友协的同意。对与我国尚未建交的国家,原则上不与其地方行政单位建立友好城市关系。

地名标志管理规定

地名标志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根据《地名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名标志,是指为社会公众使用所设立标示地理实体名称的标志,包括 (一)行政区域名称标志。 (二)居民地、街(路、巷)名称标志。 (三)门(楼)编码名称标志。 (四)山、河、湖、岛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标志。 (五)具有地名意义的建筑物和台、站、港、场名称标志。 (六)其他起导向作用的辅助地名标志。 第三条国家对地名标志实行分级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地名标志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 地名标志产品由民政部门监制。 第四条地名标志是社会公益设施。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认真做好地名标志设置和管理工作,为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各界交流交往服务。 第五条地名标志是国家法定标志物,各级民政部门应加强宣传,增强公民依法保护地名标志的意识。 第六条地名标志设置的具体方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制定。 第七条门(楼)编码可采用序数编码或量化编码(也称距离编码)进行。

采用序数编码的,从街(路、巷)起点起,每户一号,按照左单右双的原则编号。 采用量化编码的,以街(路、巷)起点到门户中心线距离量算,每2米为一个号,按照左单右双的原则编号。 第八条地名标志设置一般应与城乡建设同步,做到统一规划,布局合理,位置明显,导向准确,坚固耐用,美观协调。 第九条地名标志设置的基本原则: (一)行政区域名称标志应设在位于主要交通道路的行政区域界线上。 (二)居民地名称标志应设在居民地的主要出、入口处。 (三)街(路、巷)名称标志应设在街(路、巷、胡同、里弄)的起止点、交叉口处。起止点之间设置地名标志的数量要适度、合理。 (四)楼、门编码名称标志应设在该建筑物面向主要交通通道的明显位置。 (五)山、河、湖、岛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标志,应设在所处的主要交通道路旁或该自然地理实体显著位置。 (六)具有地名意义的建筑物名称标志,设在该建筑物面向主要交通道路的明显位置。 (七)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名称标志,设在该台、站、港、场面向主要交通道路的明显位置。 (八)其他具有导向作用的辅助地名标志,要按照方便、实用、清晰的原则设置。 第十条地名标志上的地名,必须使用标准名称和规范汉字,不得使用繁体字、异体字、自造字和简化字。地名标志的汉字书写使用等线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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