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高度危险作业侵权责任

论高度危险作业侵权责任

摘要:19世纪以来,高度危险作业伴随着科技进步、社会化大生产而兴起。由于高度危险作业自身的特殊性,其产生的侵权责任与一般的侵权责任不同。本文通过对高度危险作业侵权责任的概念、特征、归责原则、构成要件以及免责事由的简单探讨,希望能对今后建立成套的高度危险作业侵权责任的法律规范体系有所帮助。关键词:高度危险作业侵权责任无过错责任免责事由19世纪以来,伴随着欧洲产业革命的发展、新技术的投入、生产方式的改进,一系列的高度危险作业出现在人们的生活之中,给人们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巨大的风险。高度危险作业者在极其慎重的态度下进行操作、管理和经营,仍然难以很好地控制事故的发生,给人们身体、财产造成损害。为了解决这类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人们对其加以了特别关注。1838年的《普鲁士铁路企业法》开创了高度危险作业侵权责任的立法先河,为之后其他国家的相关立法提供了依据。

一、高度危险作业侵权责任的概念及特征

何谓“高度危险作业”?《侵权责任法》并未解释说明。《民法通则》第123条则说明,高度危险作业是指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这里所说的“作业”应当作合理的扩张解释,既包括使用民用核设施、民用航空、高速轨道运输工具和从事高压、高空、地下采掘等高度危险活动,也包括占有、使用易燃、易爆、剧毒和放射性

等高度危险物的行为。“周围环境”则是指危险作业人和作业物以外的,出于该危险作业及其发生事故可能危及范围内的一切人和财产。

对于“高度危险作业”,不少学者作出定义:“高危作业,是在人类现有技术所允许的条件下,即使予以必要的注意或谨慎经营仍有可能致人损害的危险性事业。”“高危作业是指对周围环境具有较高危险性的活动。”“高度危险作业是指利用现代化科学技术设施从事对于周围环境的人身或财产安全具有高度危险的操作活动。”笔者比较同意最后一种定义。从其特征来说,高度危险作业应具备以下特征:第一,合法性。高度危险作业本身必须正当、合法,至少不应该是为法律所禁止的行为。第二,高度危险性。高度危险作业的危险性变位现实损害的机率很大,超出了一个正常人的基本防范意识,并且这种损害一旦发生,将会对人身或财产造成巨大的伤害。第三,损害的难以控制性。即在人类现有的技术水平下,即使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了相当的注意也无法避免损害。而第三种定义较好地概括了其特征。

二、高度危险作业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通说认为,我国高度危险作业侵权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不同的观点主要有以下几种:(1)认为应适应特殊过错责任推定原则,实际上等于主张过错责任原则。(2)二元论。认为某些情形适应过错责任,而另一些情形适应无过错责任。(3)完全否定无过错责任原则,认为无过错责任原则在理论上是不存在的,即使在“公害”

或“高度危险作业”中也只有在极特殊的历史条件下才存在。笔者同意通说观点,主要基于以下两方面的考虑:

第一,高度危险作业侵权责任的根据在于损益的分配,享受利益的人应当承担相应的风险。在确定责任的分配时,应当先考虑作业本身的价值及其可能带来风险之比例。通常情况下,高度危险作业本身蕴含着巨大的社会利益,但同时也会带来无法避免的特殊风险。既然高度危险的作业人或经营人在作业过程中获得收益,理应承担无过错责任。即使没有获得收益,也应对其造成的高度危险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有助于减少社会危险因素,救助被侵权人。对于高度危险作业人或经营人来说,他们往往是为了自身的利益而开启和控制危险源,比一般人更有能力规避危险,理应对高度危险作业造成的、尽到了最大注意义务也不能避免的损害负责。如果继续沿用过去的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也必将不利于其改善技术、提高责任心,最终带来更多的社会危险因素。而对于被侵权人来说,如果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要获得权益的救济,就必须证明侵权人的过错。如果侵权人没有过错,要被侵权人自行承受损害是显失公平的。即使侵权人有过错,要被侵权人证明其过错,这种举证是非常困难的,也不利于救助被侵权人。

三、高度危险作业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在一般侵权责任中,基于过错责任确认的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四个方面:侵权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如上文所

高度危险作业管理办法

重庆市拔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高度危险作业管理办法 所谓高度危险作业是指对周围环境具有较高危险性的活动。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高度危险作业包括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这些作业都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性。 高度危险作业的认定,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必须是对周围环境有危险的作业(这里的周围环境是指人们的财产或人身的安全状态)。 2.必须是在活动过程中产生危险性的作业。当高度危险作业的客体在没有被投入营运活动时,只是作为一种静止的物体存在,一般不会对周围环境产生危险。即使造成损害,也不属于该种责任。 3.必须是需要采取一定的安全方法,才能进行活动的作业。高度危险作业是在活动过程中产生高度危险性的,因此只有采取一定的安全方法进行活动,才能够控制活动中产生的危险,减少损害发生的几率。反之,若不采取一定的安全措施,就会大大地增加危险性。这也决定了法律对此类活动在程序上有着严格的规定,或对这类活动有特殊的要求,赋予特别的责任。 高度危险作业的担责,须造成了他人的损害,这里包括两个条件:一、是造成了损害后果,是指因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而造成的他人人身或财产的损害; 二、是这种高度危险作业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再者,高度危险作业的担责,应是作业人没有免责事由。根据

民法通则的规定,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如果损害不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作业人就应承担责任。但如果损害仅因受害人的过失引发的,则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者仍应承担责任,因为损害发生的根本原因仍在于作业的高度危险性。 高度危险作业赔偿的归责原则 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有三种,即: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 三者适用的领域分别是: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一般侵权行为,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特殊侵权行为,公平责任原则适用于当事人均无过错但已经发生了损害后果的情形。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该条确立了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不以过错的存在判断行为人应否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适用,不能随意扩大或者缩小其适用范围。民法通则规定的典型的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案件有:产品缺陷致人损害、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环境污染致人损害、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等损害赔偿案件,以及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的雇员工伤的雇主责任、雇员侵权的雇主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损害的发生既不是加害人的故意也不是受害人的故意和第三人的故意造成的,但法律规定由加害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特殊归责原则;它是一种基于法定特殊侵权行为的归责原

论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论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论文摘要 侵权行为是指应对于他人的财产或者人身损害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归责原则是指确定行为人侵权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它决定着行为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及怎样承担。 关于归责原则的分类,我国法学界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1、一元论说。认为侵权行为法只有一个归责原则,即过错责任原则。2、二元论说。认为,“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将是二元制,即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并存。3、三元论说。三元论说分为两派:一派认为,一般侵权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特殊侵权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一派认为,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分为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公平责任原则,认为无过错责任不是一种独立的归责原则.笔者认为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为“新二元论”。“新二元论”分述:(一)、强调主观过错为构成要件的归责原则。1、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以行为人主观过错作为承担责任构成要件的归责原则,在过错责任原则中过错、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及因果联系不可偏废,缺一不可,只有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过错,又有违法行为,且损害后果与行为人的过错及违法行为有前因后果联系的情况下,行为人才承担责任。2、过错推定原则,所谓过错推定原则,指在受害人能够证明其所受的侵害是由侵权人所致,而侵权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则应该推定侵权人有过错并承担责任。我国现行民法采取了两种过错推定的方式,即一般过错推定

和特殊过错推定,两种过错推定根本区别在于抗辩事由的限定上。(二)不强调过错的归责原则。1、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指造成了他人的损害,但行为人主观上并无过错,也不能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而仍应由行为人承担的责任。2、公平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是指侵权行为人与受损害人均无过错,在损害事实已经产生的情况下,立足于公平的价值观,考虑双方的情况,由当事人双方合理公平分担损失的归责原则。 新二元论的意义:1、理论意义。2、历史意义。3、现实意义。 关键词:侵权; 归责; 原则 侵权行为是指应对于他人的财产或者人身损害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归责原则是指确定行为人侵权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它决定着行为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及怎样承担。 一侵权行为法的概念及核心——归责原则 什么叫侵权行为法?我国法学界普遍认为:侵权行为法是关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侵权行为的概念、种类、制裁及对侵权行为后果予以弥补的民商事法律规范的总称。侵权行为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调整的范围十分广泛,不仅仅调整发生在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领域内的侵权行为,还对环境领域、自然资源管理领域等发生的侵权行为予以调整,毫无疑问,侵权行为法是保护公民和社会组织财产和人身权利的重要法律规范。 侵权行为法的核心就是归责原则问题。据悉,在我国《民法典》(草案)起草阶段,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对《民法典》

南开19春学期(1709、1803、1809、1903)《侵权责任法》在线作业

(单选题)1: 甲、乙均为完全行为能力人。甲为报复丙,唆使乙将丙打伤。这一损害赔偿责任应由() A: 甲全部承担 B: 乙全部承担 C: 甲、乙承担连带责任 D: 甲、乙按过错大小分担责任 正确答案: (单选题)2: 《侵权责任法》将因机动车交通事故引起民事责任定名为() A: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B: 机动车碰损责任 C: 机动车肇事责任 D: 机动车伤害责任 正确答案: (单选题)3: 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是() A: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精神损害的 B: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 C: 侵害他人财产权益,造成他人精神损害的 D: 侵害他人财产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 正确答案: (单选题)4: 《侵权责任法》将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引起民事责任,定名为() A: 产品责任 B: 产品质量责任 C: 产品缺陷责任 D: 产品事故责任 正确答案: (单选题)5: 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时,证明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的举证责任人是() A: 受害人 B: 侵权行为人 C: 作证人 D: 第三人 正确答案: (单选题)6: 甲为光明公司的驾驶员,在为光明公司运货途中,致行人乙受伤。这一损害赔偿应() A: 由甲承担责任 B: 由光明公司承担责任 C: 由甲与光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D: 先由甲承担责任,然后由光明公司承担补充责任 正确答案:

(单选题)7: 下列属于侵权责任形式的是() A: 支付定金 B: 支付违约金 C: 支付损害赔偿金 D: 支付保证金 正确答案: (单选题)8: 甲在乙承包的水库游泳,乙的雇工丙误以为甲在偷鱼苗而将甲打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由丙承担连带责任 B: 只能由乙承担赔偿责任 C: 乙、丙应承担连带责任 D: 应先由丙赔偿甲的损失,然后丙再向乙追偿 正确答案: (单选题)9: 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 A: 行政责任 B: 侵权责任 C: 刑事责任 D: 上述任一责任 正确答案: (单选题)10: 《侵权责任法》将医疗行为引起的民事责任定名为() A: 医疗损害责任 B: 医疗事故责任 C: 医疗行为责任 D: 医疗伤害责任 正确答案: (单选题)11: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 A: 没有过错而承担的责任的原则 B: 不以过错为承担责任要件的原则 C: 被害人无过错,加害人才负责任的原则 D: 双方当事人均无过错而分担责任的原则 正确答案: (单选题)12: 某电影院楼上所挂的广告招牌某天被风吹倒砸伤一行人。依据法律的规定,应赔偿该行人损失的是() A: 电影院 B: 电影院的承建人 C: 该广告牌的设计者 D: 市容管理单位 正确答案:

侵权责任一般条款的理解与适用

侵权责任一般条款的理解与适用 张新宝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 2012-10-11 22:44:31 来源:《法律适用》2012年第10期 关于侵权责任的一般条款,是《侵权责任法》立法之初以及法律颁布后学术界一直探讨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1]几年前,对此话题的讨论主要是围绕立法方面的问题,例如要不要一般条款以及一般条款的内容如何。到2009年的12月26日,立法层面的问题已经有了明确答案:我国侵权责任法再次选择了一般条款的立法模式,[2]《侵权责任法》关于侵权责任一般条款的规定主要是第6条第1款。现在我们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正确地去理解和适用侵权责任的一般条款,这是以《侵权责任法》第6条为核心的法解释问题。在实践中,法院对很多的侵权案件都要适用《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的规定做出裁判,其余的条文仅适用于余下的侵权案件。而且,余下案件之法律适用,也会涉及到第6条(如关于过错的判断)。这是因为《侵权责任法》第6条就是关于过错侵权责任的一般性规定。 一、侵权责任“一般条款”的含义 何谓侵权责任一般条款?笔者认为:第一,它是有关过错责任的全部构成要件之概括规定的条款。该条款仅针对过错责任做出规定,并且要将责任的全部构成要件规定在法律中,比如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就规定了过错、损害和因果关系。第二,它是侵权责任法中有关责任规定的一个高度抽象的条款,在法律没有特别列举性规定的情况下,依据一般条款可以确定行为人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主要是赔偿责任)。第三,它是侵权责任法中有关责任规定的一个统率性条款,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它也包容无过错责任。

有人问:机动车撞伤行人造成损害,机动车一方要承担赔偿责任,法律对此有明确规定;而行人或者非机动车一方造成机动车一方损害,法律没有具体规定是否行人或者非机动车一方应当承担责任时,该如何确定侵权责任呢?笔者的回答是:行人或者非机动车一方应当依据《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并结合第16条等条文的规定承担侵权责任。马车撞人的侵权责任如此确定,自行车撞人的侵权责任如此确定,马车之间发生碰撞造成损害的侵权责任同样如此确定。这就是侵权责任一般条款的规范意义之所在。 关于我国侵权责任法要不要规定一般条款,立法时有不同的认识。多数人认为应当规定一般条款,少数人不同意。少数观点认为,应按照德国民法典递进列举的模式,即其第823条和826条等条文确定的立法模式,去建构各种过错责任的规范体系。但是,这样的观点一直没有占主导地位。从世界范围来看,两种立法都有市场。德国、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采用了递进式列举模式;法国、加拿大部分地区、美国的一个州都采用了一般条款的模式;而《苏俄民法典》及《俄罗斯民法典》和我国的《民法通则》大致采用了法国民法典确立的过错责任一般条款模式。一般条款的立法模式之优点在于其开放性、概括性,不因对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权利之封闭性列举规定而削弱侵权责任法的保护功能,也无需对各种过错侵权责任进行繁琐的列举性规定,从而提高立法的抽象概括力,扩大法律的适应范围。其不足之处可能是在某些情况下不适当地扩展了侵权责任法的领地,带来侵权责任法与合同法等法律的“竞合”问题。 二、《侵权责任法》第6条释义 (一)《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释义

王利明《民法》人民大学出版社第二十章侵权责任的承担

第二十章侵权责任的承担 本章重点与难点: 1.各种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及其适用。 2.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概念、赔偿原则、赔偿范围,赔偿范围是难点。 3.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等竞合,难点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处理 第一节侵权责任的方式及其适用 根据民法通则134条、侵权责任法第15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侵权责任的形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及其适用 当加害人正在对受害人实施侵害时,受害人得依法请求停止侵害。停止侵害适用于各种正在进行的侵权行为,对于已经终止和尚未实施的侵权行为,不适用停止侵害的责任方式。停止侵害的请求由权利受到侵害的当事人或其监护人、利害关系人提出。这种请求首先可以直接向加害人提出,以图迅速及时制止侵害行为,防止损害后果之扩大。也可直接向法院提出,要求加害人停止侵害。在诉讼中,人民法院得依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先行作出停止侵害的裁定。 停止侵害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与其他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合并适用。如果侵害尚未造成任何实际损失,可单独适用停止侵害;如果侵害造成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害,停止侵害可以与赔偿损失合并适用;如果侵害损害了他人之名誉等,可以将停止损害与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合并适用。 二、排除妨碍及其适用 加害人实施某种侵害行为而妨害他人正常行使权利或妨害他人合法利益的,受害人有权请求排除妨碍。主要适用于对物权的侵害。在实践中,设置障碍影响他人通行、妨碍他人通风采光、截流河水影响他人的用水等情况均属妨碍行为。 妨碍行为本身应当是一种民事违法行为。合法的妨碍行为,如为了公共利益铺设管道在短时间影响部分人的通行,不构成“妨碍”,自不得请求排除妨碍。 排除妨碍所针对的应当是已经实际存在的妨碍。对于并不存在或并不即将必然出现的妨碍,不适用排除妨碍的侵权责任方式。 排除妨碍与消除危险的区别在于,消除危险主要是针对有可能造成他人的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危害,排除妨碍则是针对侵权人正在妨碍权利人行使权利。 同停止侵害一样,排除妨碍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与其他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合并适用。人民法院得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先行作出排除妨碍的裁定。 三、消除危险及其适用 加害人实施某种行为,给他人之人身或财产安全构成威胁时,受到威胁的人有权要求消除危险。在实践中,违章建筑、危房、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堤坝等往往构成对他人人身和财产的威胁。从事高度危险作业,没有按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也构成对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严重威胁。 加害人实施的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威胁的行为,具有违法性,或不符合安全标准,或没有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或本身无权实施这一行为。 危险不同于已经造成的损害,它只是一种直接的威胁,极有可能给他人造成损害。这种威胁可以是已经存在的,也可以是目前尚未出现但即将必然出现的威胁。因此,在当事人请求消除危险阶段,一般尚未造成实际损害,故消除危险的侵权责任方式在实践中多能单独适用。同停止侵害,排除妨碍一样,人民法院得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先

论侵权责任法赔偿损失责任方式之适用

论侵权责任法赔偿损失责任方式之适用 摘要: 赔偿损失责任方式在实践中应用,首先要确定赔偿权利人;其次要分析赔偿请求的理由;然后在明确了赔偿权利人、赔偿义务人之后应理清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内容;最后确定赔偿数额。这之中需要明确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的请求权应是有先后顺序的,即先由具有扶(抚)养关系的人行使,如上述人不存在再由近亲属(不包括前者)行使;应注意行为人不承担责任的情形,即其是否具有免责事由;要注意不仅物质损害赔偿金之间有其主体上的独立性,物质损害赔偿金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行使主体也相互独立各不相同。 关键词:赔偿责任人身损害适用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第十六条,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在现实中,应如何应用上述规定,为被侵权人取得赔偿,本文以“范茂生等诉淮安电信分公司淮阴区电信局、淮安市淮阴区公路管理站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1进行分析。 首先,赔偿权利人的确定。 在范茂生等诉淮安电信分公司淮阴区电信局、淮安市淮阴区公路管理站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以下简称本案)中,被侵权人范玉金死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1 最高人民法院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a51346413.html,

地下挖掘致害责任探析

地下挖掘致害责任探析 近年来,人们通过地下挖掘行为解决空间拥挤、资源短缺等问题的同时,也引发了大量的侵权事件。为加强从事地下挖掘行为的经营者的责任,《侵权责任法》规定了地下挖掘致害责任这一新型高度危险责任。 本文结合相关文献资料对地下挖掘致害责任进行研究与探讨,并提出自己的看法,希望能对地下挖掘致害责任制度的完善有所助益。本文主要分为以下五部分:第一部分是地下挖掘行为的定义及责任主体。 由于我国法律法规并未对地下挖掘行为进行界定,因此本文在分析工程学上相关概念及方法的基础上,认为《侵权责任法》第73条中所谓的地下挖掘行为是指地下工程的一种施工活动,即在非露天的环境下掘进矿井、构筑坑道、挖掘隧道、构筑地铁等具有高度危险的施工活动。此外,本章还将地下挖掘的责任主体限定为施工单位。 第二部分是地下挖掘行为构成高度危险作业之法理基础。本章通过比较法考察,总结出高度危险作业的界定标准,即:作业本身具有高度的危险性、作业对周围环境具有高度危险性、损害的难以控制性,从而论证地下挖掘行为属于高度危险作业。 第三部分是地下挖掘致害责任的构成。本章结合学界的不同观点以及地下挖掘侵权本身的特殊性,论述了地下挖掘致害责任的构成要件即:经营者实施了地下挖掘行为、造成他人损害、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第四部分是地下挖掘致害责任的承担。本章重点论述了地下挖掘致害责任的承担问题,明确了仅对经营者及工作人员以外的他人承担侵权责任,同时还对地下挖掘致害责任中包括不可抗力、受害人故意、过失相抵等抗辩事由的具体适用

提出了个人的看法。 第五部分是对地下挖掘致害责任中受害人救济制度的完善。文章的最后分析了行政主导救济模式处理地下挖掘事故的利弊,建议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及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确立司法主导的多元化救济体系。

侵权责任法试题

侵权责任法试题 一、单选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自( D )起施行。(第十二章九十二条) A、2009年12月25日 B、2010年1月1日 C、2010年5月1日 D、2010年7月1日 2、因同一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而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应先承担(A)(第一章第四条) A、侵权责任 B、行政责任 C、刑事责任 D、经济责任 3、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教唆人、帮助人应承担( D )(第二章第九条) A、相应责任 B、部分责任 C、补充责任 D、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4、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C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九十条) A、有过错的 B、无过错的,仍 C、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 D、无过错的,不 5、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 C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八十九条) A、有关单位 B、有关个人 C、有关单位或者个人 D、有关单位和个人 6、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B)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四条) A、医务人员 B、医疗机构 C、医疗机构负责人 D、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 7、请求赔偿精神损害必须是造成他人(A)(第二章第二十二条) A、严重精神损害 B、一般精神损害 C、精神损害 D、身体残疾 8、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C)(第二章第二十四条) A、受害人自行承担责任 B、行为人承担责任 C、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D、由受害人和行为人平均承担责任 9、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B)(第二章第二十六条) A、应当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B、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C、必须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D、不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10、个人之间所形成的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D)(第四章第三十五条) A、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责任 B、由提供劳务一方自己承担责任 C、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承担责任 D、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1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C)。(第三十二条) A、应当减轻其侵权责任

论侵权责任的补充责任(杨立新)

论侵权责任的补充责任 杨立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上传时间:2004-1-14 [基本案情] 2002年1月26日下午,某市家润多超市的广告氢气球系着红色的飘带,脱离了控制,飘摇到了该市桃林镇学区联校的上空,很多学生驻足观看。学区联校学生方勇飞、李龙等7名学生从学校围墙的缺口跑出来,拉扯氢气球的飘带,使氢气球落地,又往塘坝上拉。村民方国良赶过来与学生对拖,双方僵持嬉笑。这时,氢气球突然燃烧爆炸,致使方勇飞和李龙受伤,其他2名学生受轻微伤。方勇飞伤害后果为头面部、颈部、双手背烧伤,伤残六级;李龙伤害后果为头面部、双手烧伤,伤残十级。方勇飞和李龙以家润多超市、金叶广告公司和桃林镇学区联校为被告起诉,请求三被告连带承担侵权责任,赔偿10.5万元。 [判决结果] 法院经过调查认定,方勇飞虽在学校受伤,但他因双休日无须到校,桃林镇学区联校对其在校外的行为不具有监护义务。但是,学校作为教育管理义务机关,明知氢气球易燃易爆,在众多学生围观、争抢氢气球的情况下,不予及时制止,对须到校的李龙应承担次要责任,依照《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判决其承担1394.12元。家润多超市无法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其疏于广告管理监督,应承担主要民事责任。两原告为初一学生,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应当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金叶广告公司没有责任。 这个案件从总体上说,法院的判决是不对的,只要的错误在于混淆了侵权责任中的连带责任与补充责任的界限,对应当承担补充责任的学校判决承担了连带责任,在责任的性质上出现了错误。因此,无论判决学校承担多少责任,都因为违背它所应当承担的责任的性质的规定性,都不符合侵权行为法的法理。 结合本案,本文着重研究侵权行为的补充责任问题。 一、侵权行为补充责任概述 一般认为,在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中,违反安全保护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承担的侵权责任,就是补充责任。这一点,可以从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民法草案侵权责任法编的规定中看出来。第65条规定:“旅馆、银行的客户以及列车的乘客,在旅馆、银行、列车内受到他人侵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无法确认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能力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下,旅馆、银行、列车的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尽到保护义务的,不承担责任;未尽到保护义务的,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这一规定虽然还不是法律,虽然其中还有一些问题,但是其体现的侵权行为补充责任的基本原理是正确的。这正是处理本案所要遵循的基本规则。 侵权行为补充责任属于不真正连带责任(或称不真正连带债务)中的一种,是指多数行为人就基于不同发生原因而产生的同一给付内容的数个责任,各个负担全部履行义务,并因行为人之一的履行行为而使全体行为人的责任均归于消灭的侵权责任形态。 侵权补充责任的性质属于不真正连带责任。不真正连带债务是指多数债务人就基于不同

民法典侵权责任高度危险责任

高度危险责任 一、高度危险责任概述 (一)概念 高度危险责任:是指因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或者保有高度危险物品致人损害,而承担的侵权责任。 β.《民法典》第七编—第八章,是关于“高度危险侵权责任”的规定,共9个条文(第1236—1244条)。 (二)高度危险责任的分类 1.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责任; 2.高度危险物品致人损害的责任。 (三)特别抗辩事由与责任限制 1.特别抗辩事由——受害人擅自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品存放区域; 2.责任限制: 《民法典》第1244条规定:承担高度危险责任,法律规定赔偿限额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行为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责任 (一)民营核设施致人损害责任 1.民用核设施,主要包括四种: (1)核动力厂(核电厂、核热电厂、核供汽供热厂等); (2)核动力厂以外的其他反应堆(研究堆、实验堆、临界装置等); (3)核燃料生产、加工、贮存及后处理设施; (4)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和处置设施等。 2.营运单位—侵权责任; 3.不承担责任的特别事由: (1)战争、武装冲突、暴乱等情形; (2)受害人故意。 (二)民用航空事故责任 1.民用航空器发生事故,可能导致两种损害: (1)所搭载的乘客; (2)第三人(如:飞机坠毁,对陆地上的行人造成损害); 2.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 3.不承担责任的特别事由:

能够证明损害,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民用航空器经营者不承担责任。这里的证明责任,在民用航空器经营者一方。 4.赔偿责任限额: 国务院2006年批准的《国内航空器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更新了国内赔偿限额的标准,将旅客的赔偿限额提高到40万元。 (三)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作业或者经营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的责任 1.几种高度危险作业: (1)高空作业—高空施工、高空维修、高空安装、高空清洗等; (2)高压作业—以高压制造、储藏、运送电力、液体、煤气、蒸汽; (3)地下挖掘活动—地下挖井、构筑坑道、开挖隧道、修建地铁等; (4)高速轨道运输工具—普通列车、动车、高铁、地铁、轻轨列车、磁悬浮列车之类。 2.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责任主体:经营者) 3.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事由: (1)不承担责任—受害人故意与不可抗力; (2)减轻责任—被侵权人重大过失。 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责任 (一)高度危险物 高度危险物:是指法律和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易燃、易爆、剧毒、高放射性、强腐蚀性、高致病性物质。 (§.《民法典》第1239条规定,不是完全列举,只是列举了最常见的几种高度危险物。) (二)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 §.侵权责任理论,将对物包括高度危险物之内在危险具有实际控制力的人称为“保有人”——占有人、使用人。 1.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 2.不承担和减轻责任的事由: (1)不承担责任—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 (2)减轻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 (三)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 《民法典》第1241条规定: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四)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 §. 盗窃、抢劫、抢夺等犯罪人,对盗窃、抢劫、抢夺之物的占有,是无权占有,也是非法占有。

各种侵权责任规则大全(最新)

各种侵权责任规则大全 1. 过错推定的适用范围 2.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遭受人身损害的,推定教育机构具有过错(《侵权责任法》第38条); 3. 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4. ②患者因下列情形之一遭受损害的,推定医疗机构具有过错:(a)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b)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c)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侵权责任法》第58条) 5. 第五十八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6.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7.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8.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9. ③动物园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推定动物园具有过错(《侵权责任法》第81条); 10. 第八十一条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11. ④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致

人损害的,推定其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具有过错(注意:建筑物倒塌适用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85条); 12. 第八十五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13. ⑤堆放的物品倒塌致人损害的,推定堆放人具有过错(《侵权责任法》第88条); 14. 第八十八条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15. ⑥林木折断致人损害的,推定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具有过错(《侵权责任法》第90条); 16. 第九十条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17. ⑦地下施工(包括窨井)致人损害的,推定施工人具有过错(《侵权责任法》第91条) 18. 第九十一条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19. 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0. ⑧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中所有人、管理人的过错推定责任(《侵权责任法》第75条)。

中德侵权责任法一般条款比较

中德侵权责任法一般条款比较 摘要:从一般条款的争论着手,对比中德侵权法一般条款的立法模式、所保护权益范围、侵权责任的过错和违法性要件,可知中国侵权法所设立的大小搭配的一般条款模式所保护的民事权益过于宽泛,限制了人们的自由发展,故在法律使用上应借鉴德国的模式作目的性限缩。在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上也可借鉴德国的规定。 关键词:侵权责任;一般条款;保护范围;违法性;过错 一、一般条款 众所周知,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在很多方面都有其自身的特点。在侵权法上也一样。大陆法系侵权法的最基本特点是一般化的立法模式, 几乎所有的侵权法都设置侵权责任一般条款。英美法系侵权法与此有重大差别, 是完全按照侵权行为类型划分的典型的类型化侵权法。例如英国的侵权法是把侵权行为分成八种基本类型, 美国侵权法则把侵权行为分成十三种基本类型。英美法侵权法都没有一般性的规定, 不存在侵权责任一般条款。那么侵权责任的一般条款究竟是什么? (一)侵权责任一般条款的两种模式 杨立新教授认为, 侵权行为法一般条款是指概括一般侵权行为的特点和构成要件的侵权行为法条款, 它将一般侵权行为的基本构成要件和基本特征进行概括, 作为一般侵权行为请求权的基础的条款。他把侵权责任的一般条款分为两类:大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简称"大一般条款")和小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简称"小一般条款")①。 该理论并且认为大陆法系各国侵权法在规定侵权责任一般条款的时候, 也是分别采取上述两种不同的立法模式的。法国和德国的侵权法规定的是小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 这种小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仅仅概括一般侵权行为, 不包括特殊侵权行为。《埃塞俄比亚侵权责任法》② 和欧洲统一侵权法③ 采取的是大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的立法模式。这种立法模式的特点是用一个条文概括的是全部侵权责任, 其基础在于借鉴英美侵权法的立法经验, 在其立法中规定了全面的类型化侵权行为, 用大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覆盖全部的侵权责任类型。各国成文法侵权法在规定侵权责任一般条款上, 要么采取法德式即小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 要么采取埃塞俄比亚式即大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 二者必居其一。 张新宝教授则认为侵权法的一般条款,是指对侵权法的保护范围、归责原则、责任构成要件等某一类型或多个类型侵权的内容进行抽象规定,以作为相关类型侵权法具体规定展开基础的条款 张新宝:《侵权立法模式:全面的一般条款+全面列举》,《法学家》2003年第4期。 。此种理论把侵权责任的一般条款分为全面的一般条款和有限的一般条款。全面的一般条款是指在侵权行为法中居于核心地位、作为一切侵权责任请求权(诉因)之基础的法律规范。这个一般条款具有两方面的功能:(1)作为民法典调整的所有侵权责任之请求权基础,在这个条文之外不存在任何民法典条文作为侵权责任的请求权基础;(2)它决定侵权行为法的框架和基本内容,侵权行为法的其他部分都是对这个一般条款的解释、展开和关于其适用条款的规定,或者对这个一般条款所调整内容的列举性规定。而有限一般条款是指仅仅适用于自己加害行为的责任(或一般侵权行为责任、过错侵权责任)的一般条款。而且采用一般条款的立法例都对具体侵权行为举行列举,所不同的是,有的全面列举,有的则部分列举②。张新宝教授也赞成法国侵权法的立法例为有限的一般条款,但是其认为德国侵权行为法中不存在任何形式的一般条款,因为它即没有对适用于全部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作出抽象规定;

论《侵权责任法》关于多数加害人的责任承担方式

论《侵权责任法》关于多数加害人的责任承担方式 一、咨询题得提出及意义 我国《侵权责任法》于2009年12月26日顺利通过,这是我国又一重大民事立法,它得颁布,意味着 我国《侵权责任法》除了用第15条规定了8种责任[1]外,还在其他不同得章节和条文规定了具体得承担方式,他们要紧是“连带责任”、“相应得补充责任”、“相应得责任”、“相应得赔偿责任”、“适当责任”、“适当补偿”、“补偿”(第87条)等.另外,《侵权责任法》还规定了减免责任得统一与分不事由、双方分担损失等.那么,这些责任方式得具体构成如何?应如何评价和适用?专门是减免责任得规则,在“一般规定”中有统一得减免责任得规定,在具体得类型化侵权责任中,又有具体得减免责任得规定,它们之间得关系如何?因责任是整部法律得落足点,又加之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得责任“多元化”得特点,因此,对其研究殊有意义. 二、我国《侵权责任法》关于连带责任得规定及分析 (一)《侵权责任法》关于连带责任得规定 我国《侵权责任法》关于连带责任得规定要紧有14个条文,它们分不是第8—11条、第13—14条、第36条、第43条、第51条、第47条、第59条、第83条、第86条等.wwwc 那么,第67条是存在疑咨询得,该条规定:“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得大小,依照污染物得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那么,该条是关于污染者对受害者承担责任后内部责任得分担性规定依然外部责任得规定?从字面上能够作两种理解:一是外部责任规定,即受害者只能按照污染物得种类、排放量等因素来请求污染者承担赔偿责任;二是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受害者有权向任何一个污染者请求赔偿(污染者应当向受害者承担连带责任),任何一个污染者赔偿后,就超出自己赔偿数额得部分有权向其他污染者追偿.污染者之间得责任分配即按照污染物得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从 (二)分析和讲明 何为“相应得责任”?王利明教授认为:所谓相应得责任即是要依照过错得程度承担责任[13].从我国《侵权责任法》第9条及第35条得上述规定看,首先是过错责任,其次是份额责任. 那么,“相应得责任”与“相应得赔偿责任”有什么不同呢?我们认为,二者基本上过错责任和份额责任,所不同得是,承担责任得具体方式可能是不同得:“相应得赔偿责任”之责任方式仅限于赔偿方式,而“相应得责任”得责任方式是多种多样得,可能是赔偿责任,也可能是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得8种责任方式中得其他方式. “相应得补充责任”含义为何?杨立新教授认为,侵权补充责任是指多数行为人基于不同缘故而产生得同一给付内容得数个责任,各个负担全部履行义务,造成损害得直截了当责任人按照第一顺序承担责任.承担补充责任得人只有在第一顺序得责任人无力赔偿、赔偿不足或者下落不明得情况下,才承担责任.同时,能够向第一顺序得责任人追偿得责任形态[14].“相应得补充责任”显然有两个特点:(1)补充责任;(2)过错责任.补充责任毕竟有多大,完全取决于第一顺序责任人得赔偿能力:假如第一顺序责任人得赔偿能力非常强,那么补充责任人可能赔偿责任可能非常小,甚至没有责任;反之,则可能非常大,甚至是全部责任. “相应得补充责任”实际上确实是以过错来限制补充责任.如此一来,首先,承担补充责

中、高度危险源安全管理措施计划

编号:AQ-BH-02802 ( 文档应用)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WORD文档/ A4打印/ 可编辑 中、高度危险源安全管理措施 计划 Safety management plan for medium and high hazard installations

中、高度危险源安全管理措施计划 备注:在你制订工作计划的时候,你可以回顾以前做的计划中存在的不足,总结出一些经验,因此你会不断地进步,每一次制订的工作计划都会比前一次的好一些。 中、高度危险源安全管理措施计划表表1 工程类别 桥梁工程 序号 工序或场所 危险部位及危险源 伤害类型 控制措施 1 车辆使用 和维修 车辆 车辆伤害

1、遵守运输车辆安全操作规程。 2、加强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 3、维修时设置安全防护。 4、现场卡控。 5、持证上岗。 2 桩基础 钻孔桩 机械伤害 1、制定安全措施。 2、遵守操作规程。 3、个体防护。 3 桩基础 挖孔桩 1、坍塌

2、高处坠落打击 3、中毒 4、爆炸 1、制定专项方案、孔壁按规定护臂、排水 2、、加强孔口安全防护 3、通风 4、编制爆破安全方案,控制炸药量 4 墩台施工 脚手架 使用 坍塌 1脚手架必须有设计计算书。 2作为现浇梁、板支撑用的脚手架必须经过计算和静载试验。 33、编制安装、拆除方案。制定验收、自检、互检、使用、维护、保养等措施。

5 墩台施工 高处作业 高处坠落 1、制定防高空坠落的专项安全措施。 2、“三安”(安全网、安全帽、安全带)设施、用品齐全并符合规定要求。 3、临边、临口防护设施符合规定并性能可靠。 4、设置警示标志并现场监护。 6 墩台施工 交叉作业 物体打击 1、交叉作业人员要佩带个人防护备品。 2、采取隔离措施并牢固可靠。 3、设置警示标志并现场监护。

侵权责任分担论(一)

侵权责任分担论(一) 一、引言我国侵权法理论的主体是侵权责任构成制度,典型的理论结构是以归责原则为统领,构成要件体系为核心,研究侵权责任构成相关话题。而受害人过错与数人侵权责任这两项制度,在理论结构上都是通过比较过错和原因力的方式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损害赔偿责任分担比例,与侵权责任构成的理论结构有所不同。2004年,导师杨立新教授提出了“侵权责任形态论”,1]几乎在同时,笔者接触到了美国法学会(ALI)2000年通过的《侵权法重述·第三次·侵权责任分担编》和美国统一州法委员会(NCCUSL)于2002年颁布并于2003年修订的《统一侵权责任分担法案》,开始注意相关问题。笔者随后逐渐接触到了欧洲侵权法小组(EGTL)与欧洲民法典研究小组(SGECC)分别于2005年和2006年公布的《欧洲侵权法原则》2]和《致另一方损害引起的非合同责任》,3]进一步加强了对比较法相关理论动向的观察。通过自己对公平责任的系列研究,4]并得到博士生培养指导小组成员张新宝教授和姚辉教授无私的指导,笔者逐渐认识到应该将公平责任从侵权责任分担体系中排除出去,最终形成了整合受害人过错制度与数人侵权责任制度,在侵权法上确立与侵权责任构成制度并立的侵权责任分担制度的理论构想。副标题“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数人分担的一般理论”是对研究范围的限制。本文并非试图面面俱到的讨论和解决侵权责任分担领域的所有问题,而是希望能够初步探索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数人分担领域的一般理论框架,定位上相当于侵权责任构成论中的一般侵权行为理论,主要是在如下方面对研究范围进行了

限制:第一,仅限于损害赔偿责任,原因在于非损害赔偿侵权责任基本上不存在责任分担的问题。第二,仅限于自己责任分担,不特别考虑替代责任,原因在于替代责任具有一定的独立性,本文将替代责任人与加害行为人视为一方当事人参与侵权责任分担。第三,医疗事故和工伤事故,具有较强的特殊性,不纳入本文研究范围。第四,现代侵权法深深的受到商业保险、社会保险和赔偿基金等社会分担方式的影响,本文对于侵权责任分担与保险责任、法定赔偿基金的关系不作研究。二、论文的体系架构与主要内容 本文分为绪言、总论、分论和结论四个部分。总论部分由第一章“侵权责任分担论的确立”和第二章“侵权责任分担的基础理论”两部分构成。分论部分包括第三章到第七章,分为“数人侵权责任分担论”、“受害人过错论”和“受害人过错参与数人侵权责任分担论”三个方面。其中“数人侵权责任分担论”内容较多,分为第三章“风险责任分担论”、第四章“最终责任分担论”和第五章“致害人不明数人侵权责任分担论”三章。第一章研究侵权责任分担论的确立问题,首先是对美国法上侵权责任分担论百年形成历史和英联邦侵权法上相关法律制度的演变过程进行系统考察。其次,通过对受害人过错制度与数人侵权责任制度在欧洲侵权法上的发展与整合进行分析,进而观察美国法上的侵权责任分担论对两部欧洲侵权法草案的影响。最后,结合我国侵权法上相关立法、司法和理论发展趋势,对侵权责任分担论在我国侵权法上确立的可能性和必要性进行探索,最终得出应该在我国侵权法上确立侵权责任分担论的结论。第二章

《侵权行为法学》第04章在线测试

A B C D 、下列哪个原则不是本课程所说的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 A B C D 、以过错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判断行为人对其造成的损害应否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下列哪一归责原则 A B C D 、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场合,从损害事实的本身推定加害人有过错,并据此确定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人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下列哪一归责 A B C D 、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以已经发生的损害结果为价值判断标准,不问行为人有无过错,都要其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下列 A B C D

D、公平责任原则 E、严格责任原则 2、关于过错责任原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以过错作为价值判断标准 B、适用于一般侵权行为 C、行为人的过错由受害人举证证明 D、如果损害是由第三人的过错引起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E、无论过错大小都应承担责任 3、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是? A、地面施工作业的侵权行为 B、建筑物侵权行为 C、树木致害 D、动物致害 E、高度危险作业致害行为 4、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是? A、产品侵权行为 B、危险活动侵权行为 C、动物侵权行为 D、被监护人侵权行为 E、医疗侵权行为 5、下列关于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的说法,正确的是? A、适用于法律有明确规定的场合 B、从损害事实的本身推定加害人有过错 C、责任要件为四要件

正确错误 、归责原则解决是否应当赔偿、为什么应当赔偿的问题;赔偿原则解决怎样赔偿、应当赔偿多少的问题。 正确错误 、如果损害是由第三人的过错引起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正确错误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以已经发生的损害结果为价值判断标准,不问行为人有无过错,都要其承担侵权赔偿 正确错误 、无过错责任原则指的是“加害人即使没有过错也应依照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正确错误 恭喜,交卷操作成功完成!你本次进行的《侵权行为法学》第04章在线测试的得分为18 分(满分20分),本次成绩已入库。若对成绩不满意,可重新再测,取最高分。 测试结果如下: ? 1.1 [单选] [对] 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确定的是什么内容? ? 1.2 [单选] [错] 下列哪个原则不是本课程所说的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 ? 1.3 [单选] [对] 以过错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判断行为人对其造成的损害应否承担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下列哪一归责原则? ? 1.4 [单选] [对] 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场合,从损害事实的本身推定加害人有过错, 并据此确定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人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下列哪一归责原则? ? 1.5 [单选] [错] 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以已经发生的损害结果为价值判断 标准,不问行为人有无过错,都要其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下列哪一归责 原则? ? 2.1 [多选] [对] 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体系包括? ? 2.2 [多选] [对] 关于过错责任原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2.3 [多选] [对] 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是? ? 2.4 [多选] [对] 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是? ? 2.5 [多选] [对] 下列关于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的说法,正确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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