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医名科项目建设实施办法和开展名科建

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医名科项目建设实施办法和开展名科建
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医名科项目建设实施办法和开展名科建

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医名科项目建设实施办法和

开展名科建

Revised as of 23 November 2020

浙卫发〔2006〕 277号

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医名科项目建设实施办法和开展名科建设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市卫生局,高等医学院校,省级医疗卫生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中医药学科、专科建设,发挥中医药的特色和优势,提高中医药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推动我省中医药事业发展,根据《浙江省卫生强省建设与“十一五”卫生发展规划纲要》(浙政发〔2006〕55号)和《浙江省中医药攀登工程实施方案》(浙卫发〔2006〕260号),我厅制订了《浙江省中医“名科”项目建设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同时,就组织开展浙江省中医“名科”项目建设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及条件

(一)中医药重点学科

申报对象为全省医疗、教学和科研单位的中医药学科。同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明确的中医药学科发展方向,学术水平及诊疗技术处于国内先进或省内领先水平;具有中医药自主创新能力和中医药科技攻关能力,近3年内获得过厅级以上科技成果奖;具有较先进的科研和医疗设施。

2.具有结构合理、素质良好的人才梯队;学科带头人必须具有高级以上技术职称、年龄在60岁以下,具有较深学术造诣和清晰的学科发展思路,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3.无学术造假现象,近3年来无负有主要责任或完全责任的二级以上医疗事故发生;

4.已经列入本单位或本地区的重点学科。

已建、在建的省级(含)以上重点学科一并申报。

(二)中医药重点专科

申报对象主要为全省中医医疗机构的中医、中西医结合专科,同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中医药临床优势较强,特色较明显,诊疗手段较丰富,并处于国内先进或省内领先水平;

2.人才结构合理,专科学术带头人年龄在60周年以下,具有高级中医药专业技术职称,临床经验丰富,有较高的中医药学术水平。

3.具有一定的中医药临床科研水平,能够系统开展本专科中医(中西医结合)单病种诊疗规范及研究,具有引进本专科的新技术新项目能力;具有较为先进的专科医疗设施条件。

4.具有良好的团结协作精神和医德医风,近3年来无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或完全责任的二级以上医疗事故。

5.已经列入本单位重点建设计划,近3年来作为单位的重点扶持对象。

已建、在建的省级中医药重点专科(专病)项目一并申报。

(三)示范中医科

申报对象为全省二级甲等以上综合医院的中医科。同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独立的中医科、中药房和中医(中西医结合)病区。

2.学科带头人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年龄在60周岁以下,临床经验丰富,有较高的中医药学术水平;科室人才梯队组成合理;

3.具有一定的科研能力,能够开展中医(中西医结合)单病种诊疗规范及研究;

4.中医科已列入本单位重点建设科室,近3年来无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或完全责任的二级以上医疗事故。

二、申报数量及程序

(一)各市申报数量(包括已建、在建项目现一并申报的),中医药重点学科1-2个,重点专科6-8个,示范中医科2-3个。

(二)项目申报单位须填写《浙江省中医“名科”项目建设申报书》(以下简称《申报书》,见附件1),经县、市卫生局审核后报送省卫生厅中医药管理局,省级单位直接报送省卫生厅中医药管理局。

(三)省卫生厅中医药管理局将根据“名科”项目建设实施办法的有关要求,组织专家进行审核,确定建设项目单位。

三、注意事项

(一)申报时需报送《申报书》一式三份,电子文档一份(注明“

陈学奇曹启峰

电子邮箱:cxq@

附件:浙江省中医“名科”项目建设申报书

二○○六年十月十八日

浙江省中医“名科”项目建设实施办法

为建设好一批达到国内领先或先进水平,中医药特色和优势显着,技术先进,创新能力强,辐射范围广的中医药重点学科、重点专科和示范中医科,提高中医药学术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进一步推动中医药事业发展,根据《浙江省中医药攀登工程实施方案》,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建设目标

通过5年的建设,在全省重点建设好55个省级中医药重点学科,争取1—2个中医药重点学科列入国家级重点学科计划;建设好100个省级中医药重点专科,争取20个中医药重点专科列入国家级重点专科计划;建设好30个省级示范中医科,形成中医药特色鲜明、临床疗效显着、服务手段多样、社会影响较大的中医药(中西医结合)重点学科、专科群。

二、项目实施对象

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主要面向全省具有一定中医药创新能力的医疗、教学和科研单位;中医药重点专科建设面向全省以中医(中西医结合)医院为主的医疗机构;示范中医科建设面向全省具有一定发展规模和影响的西医医院中的中医科。

三、建设要求

(一)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标准

1.具有较强的中医药自主创新能力。坚持以保持中医药特色,发挥中医药优势为重点,以提高中医药临床疗效为目标,在中医基础理论研究、临床研究、中药研究,以及方法学探索等方面具有自主创新能力,不断优化与现代医学相结合、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科研模式,开展中医药科学前沿的探索与实践。

2.具有较强的中医药科技攻关能力。能够凝集省内外相关领域的研究力量共同参与学科建设,形成科技攻关合力;省部级以上中医药课题不少于3项,获厅局级以上科技成果奖励二等奖以上不少于5项,其中获省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以上不少于2项;人均横向及纵向科研经费不少于5万元;临床型学科系统开展单病种诊疗规范及研究的病种不少于5个。

3.具有核心技术和关键技术。能够满足中医、中西医结合或中药领域的应用需求,在重大关键技术创新和系统集成方面成果突出;年均中医药类成果鉴定数不少于2项;申请或拥有专利不少于2项;在国家一级期刊上发表中医药专业学术论文人均不少于2篇;每年引进、应用本专业领域新技术、新项目不少于2项。

4.具有合理的学术梯队。拥有一支高素质、多学科、宽领域的人才队伍,能够形成培养高层次中医药创新型人才的运行机制和管理模式;中高级人员占学科队伍的70%以上,硕士学历以上人员占学科队伍的50%以上;学科带头人具有较高学术影响力,在省级以上中医药、中西医结合学术专业委员会担任副主任委员以上职务。

5.具有较好的研究设施和条件。学科设备先进齐全,能满足研究领域学术发展需要;设备总值不少于100万,正常工作的设备达80%以上,使用率在60%以上,体现技术水平的主要设施在国内同领域具有先进性;拥有能够促进学科学术发展的临床与科研条件。

6.具有比较明显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开展中医药新技术、新成果、新方法推广培训班每年不少于3期;临床型学科床位数不少于50张,医师年均业务量高于全院平均水平,区域外(指所在城市以外)病人比例大于30%;基础型学科具有较强的成果转化能力,能产生明显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7、具有较强的学术引领和技术辐射能力。每年承担省级以上继续教育项目不少于2项,每年举办全省性以上本专业领域学术会议1次以上;每年接受进修人员不少于5人;能与全国同专业领域的学科建立学术合作关系,在省内拥有不少于2个技术协作单位。

8.具有较强的管理能力和水平。学科被列为所在单位的重点建设科室,管理理念创新,制定并有效实施科学合理的学科发展规划和实施计划,管理手段与方式先进,信息化程度高,有较完备的质量监督与管理制度,无学术造假现象及临床型学科无负有主要责任或完全责任的二级以上医疗事故发生。

(二)中医药重点专科建设标准

1.具有较强的中医药临床优势。在常见病、多发病、疑难病的中医药诊断、治疗、康复等方面具有独特的方法和手段,临床疗效显着。门诊中医药(含中药、诊疗)收入占全科门诊总收入(不含检查)的比例不低于70%;住院病人中接受中医(中西医结合)服务的病人占住院病人总数的比例达到60%以上。

2.具有明显的专科效益。专科的医师年均业务量高于全院医师平均水平;各专科床位数不少于40张并独立设置,专科床位使用率大于90%;区域外(指所在城市以外)病人比例大于20%;专科设备能够满足临床及科研需要。

3.具有合理的人才结构。专科学术带头人具有高级中医药专业技术职称,并在省级以上中医药学术专业委员会中担任委员以上职务;拥有市级以上名中医或省级中青年名中医培养对象不少于2名;专科技术队伍中中医(中西医结合)医师占医师数比例达到70%以上,中级以上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比例不低于30%,形成合理的人才梯队。

4.具有一定的科研能力。系统开展本专科中医(中西医结合)单病种诊疗规范及研究的病种不少于3个;省厅级以上研究课题不少于2项,成果不少于1项;每年引进、应用本专科领域新技术、新项目不少于1项。

5.具有较强技术辐射能力。每年承担省级以上继续教育项目或学术性会议不少于1项;每年接受进修人员不少于5人次;能与全国同专业领域的专科建立学术合作关系,在省内拥有不少于2个技术协作单位。

6.具有较高的管理水平。有专科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专科建设列为全院业务发展的重点;严格执行本专科诊疗常规和技术规范,专科门诊、住院病历书写甲级率达到95%以上,无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或完全责任的二级以上医疗事故。

7.重点专病建设参照重点专科建设标准执行。

(三)示范中医科建设标准

1.中医科列为医院重点建设科室。医院门诊具备中医内科、针灸、推拿等服务功能;有中药库、中药房、煎药室等设施;有相对独立的中医(中西医结合)病区,床位数不少于医院总床位数的5%。

2.具有比较明显的效益。中医科业务量占全院业务总量的比例达到5%以上,中医科床位使用率大于90%。

3.具有健全的中医药人才队伍。有高级中医(中西医结合)专业技术人员作为学科带头人,中医科人才队伍结构合理,人员数量与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

4.具有一定的中医药科研能力。系统开展中医、中西医结合单病种诊疗规范及研究的病种不少于2个;省厅级以上中医、中西医结合研究课题不少于2项,成果不少于1项。

四、建设经费

中医“名科”建设经费筹措以建设单位和同级财政投入为主,省级财政在“中医药攀登工程”专项经费中安排一部分经费,根据建设需要,用于中医“名科”建设项目的补助。其中:对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单个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中医药重点专科和示范中医科建设单个补助最高均不超过10万元,地方财政和建设单位按照建设要求给予必要财政资助。

建设经费主要用于中医“名科”建设的科学研究、人才培养、新技术新项目的引进和应用,以及必要的设备购置等。

中医“名科”建设项目承担单位,应在人财物等方面对项目建设给予优先保证。

五、项目管理

(一)本项目建设周期为5年,2006年为项目建设启动阶段,主要工作是制定项目实施办法,确定中医“名科”建设单位;

2007—2010年为项目建设阶段,主要工作是按照中医“名科”建设标准和要求,实施建设任务。项目所在单位要制定专项发展规划和年度推进计划。

(二)中医“名科”建设项目由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单位,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省卫生厅;省级单位直接向省卫生厅提出申请。省卫生厅根据申报项目的现有基础和条件,组织审核、评审后,择优确定建设项目,并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建设项目责任书。

(三)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中医“名科”建设标准和建设项目责任书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各项建设任务。加强对项目建设的指导、管理和监督,每年应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书面报告建设进展情况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并同时上报省卫生厅。(四)项目承担单位要合理安排项目建设资金投入,切实保证建设资金使用效益。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原则上根据项目建设年度计划完成和配套资金落实等情况,按年度拨付,也可以根据需要集中拨付。项目承担单位及所在地卫生、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建设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保证专款专用。

(五)项目建设中期,省卫生厅将组织对项目建设情况开展全面检查评估,对未按照项目建设要求,年度计划执行不力,工作推进缓慢,建设经费未及时到位的单位,将取消其中医“名科”建设资格,追缴已拨付的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引入竞争和动态管理机制,视中期评估及淘汰情况,及时增补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周期末,由项目承担单位报经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后,向省卫生厅提出书面验收申请,省卫生厅组织项目评审组,根据中医“名科”建设标准、项目建设任务书,对建设项目进行全面考核验收。对通过考核验收的建设单位,由省卫生厅授予浙江省中医“名科”(重点学科、重点专科、示范中医科)称号。对建设期末未达到建设标准和要求,未通过省级考核验收的建设单位,将限期整改,一年后仍未通过考核验收的,将取消其中医“名科”建设项目资格,追缴全部已拨付的省级财政补助资金。

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

2006年10月18日

浙江主治医师职称评审办法

浙江主治医师职称评审办法 浙江省卫生系统职称论文取消? 惊人!医生晋职潜规则,匿名圈内人告诉你真与假。 新职称政策评审问题 一、关于评审权限问题 实行分级管理后,县级及以下医疗卫生单位卫技人员参加由市卫生计生委局组建的市高评委评审,评审通过的,由各市发文发证;省、市医疗卫生单位卫技人员参加由省卫生计生委组建的省高评委评审,浙江中医药大学、温州医科大学原有评审权限不变,负责所在单位副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和正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推荐工作,评审通过的,均由省里发文发证;改革后,杭州、宁波、温州市不再组织市级医疗卫生单位副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 根据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深化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改革的意见》(浙教高科〔2014〕28号)精神,高校内辅助系列卫技人员参加卫生高级专业技 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通过人员不公布资格、不颁发资格证书,由高校自主聘任。 经有关高评委评审通过获单位岗位聘任的卫生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享受同等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待遇;人员在省内流动中,用人单位可根据岗位空缺情况及岗位任职条件,经对本人水平业绩考核后,按照相关程序予以聘任。未获得单位岗位聘用的人员,不享受相应岗位的待遇。 二、关于评委会组建问题 高评委组建执行《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浙人专〔2006〕351号)和《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管理工作的意见》(浙人社发〔2014〕113号)有关规定。 高评委一般分设西医药、中医药专业评委会,各市高评委在体现同行评议的原则下也可合并设置。西医药专业评委会一般可分为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耳鼻喉、眼科、口腔、公共卫生、药学、护理、检验、影像、病理等专业审议组;中医药专业评委会一般可分为

提醒浙江省卫生高级职称评定办法

提醒-最新浙江省卫生高级职称评定办法 我是杭州市某医院的一名医生,我们医院是个三甲医院,综合实力是杭州市医疗行业"十强“,说实话,我从05年开始就是副主任医师了,我本人是硕士毕业,本来应该5年就可以升正高的,以前也没引起重视,拖着拖着就迟了。我很着急,去年为了职称的事我想了很多办法,不过好在历时8年的我,终于在今年升上主任,回头看慢慢职称路,颇多艰辛,现将我呕心沥血之经历与大家共享,希望各位同行引以为戒,少走弯路。 一、基本条件方面的规定 (一)副主任医(药、护、技)师任职的基本条件 文件依据: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转发卫生部〈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和〈实施意见〉的通知》(职改字〔1986〕第20号),要点摘录如下: 必须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卫生工作方针,遵守职业道德,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贡献力量。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本专业较系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能吸取最新科研成就并应用于实际工作; 2、工作成绩突出,具有较丰富的临床或技术工作经验,能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问题或具有较高水平的科学论文或经验总结,能顺利阅读一种外文的专业书刊; 3、具有指导和组织本专业技术工作和科学研究的能力,具有指导和培养下一级卫生技术人员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4、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含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工作五年以上;取得博士学位,从事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工作二年以上。 (二)主任医(药、护、技)师任职的基本条件 文件依据: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转发卫生部〈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和〈实施意见〉的通知》(职改字〔1986〕第20号),要点摘录如下: 必须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卫生工作方针,遵守职业道德,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贡献力量。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精通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发展趋势,能根据国家需要和专业发展确定本专业工作和科学研究方向; 2、工作成绩突出,具有丰富的临床或技术工作经验,能解决复杂疑难的重大技术问题或具有较高水平的科学专着、论文或经验总结。能熟练阅读一种外文的专业书刊; 3、作为本专业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善于指导和组织本专业的全面业务技术工作,具有培养专门人才的能力; 4、从事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工作五年以上。 (三)社区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的基本条件

甘肃省发展中医条例

甘肃省发展中医条例 【法规类别】中医管理 【发文字号】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3号] 【发布部门】甘肃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0.12.02 【实施日期】2001.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甘肃省发展中医条例 (2000年12月2日甘肃省第九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继承和发展中医药事业,保障公民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教育、科研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中医系指祖国传统医药,包括中医、中西医结合及藏医、蒙医等少数民族医。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中医工作的领导,贯彻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坚持中西医结合,实行保护、扶持、发展中医的政策,将发展中医药事业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医管理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中医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中医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具体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的计划、财政、人事、劳动保障、药品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中医发展工作。 第五条继承发扬中医的特色和优势,学习和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和手段,促进中医理论和实践的发展,实现中医现代化。 第二章管理与保障 第六条县级以上中医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中医工作的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中医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并组织实施中医发展规划; (二)组织实施国家和本省制定的中医技术标准和机构建设标准; (三)负责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等管理工作; (四)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负责辖区内中医医疗机构的规划、设置、审批、登记、监督及管理; (五)指导中医教学、科研,组织中医科技攻关和成果推广。负责中医继续教育、师承教育的管理; (六)组织实施中医执业人员的培训、考试、考核、资格审查、注册登记、技术职务评审; (七)负责中医经费的管理;

浙江省医师多点执业实施办法

浙江省医师多点执业实施办法 为规范本省医师多点执业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优化医疗资源配置,浙江省制定了医师多点执业实施办法。下文是浙江省医师多点执业实施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省医师多点执业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优化医疗资源配置,深入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根据《中华人民 ___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卫生部令第5号)、《 ___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若干意见 ___》(国卫医发〔20xx〕86号)的规定和《中共中央 ___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___》(中发〔20xx〕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xx〕22号)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师多点执业是指符合条件的临床、口腔和中医类别执业医师(不含执业助理医师),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两个(含)以上医疗机构依法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下列情形不属于医师多点执业:

(一)对病人实施现场紧急救治; (二)经所在医疗机构同意,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师驻辖区内社区卫生服务站工作、乡镇卫生院医师驻辖区内村卫生室工作、社区责任医师进家庭提供医疗服务; (三)经所在医疗机构同意,医师承担政府指令性任务、会诊、进修、对口支援、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后下基层、晋升职称前下基层、学术交流以及卫生计生(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 (四)经主管卫生计生(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多个医疗机构之间通过签订协议等形式进行技术协作或整合医疗资源组成医疗集团,或组建分院、合作办医单位,经所在医疗机构同意即可。 省外医疗机构与省内医疗机构进行技术协作,其技术协作协议必须经省内医疗机构主管卫生计生(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第四条除第三条规定的情形以外,医师按规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两个(含)以上医疗机构开展诊疗活动,均属多点执业。 第五条医师多点执业,不限定执业地点数量,其多点执业前已执业注册的地点为第一执业地点。

中医院建设规划方案汇报

XX中医院建设规划方案汇报 中医院创省中医名院建设规划 根据省政府《省卫生强省建设和“十一五”卫生发展纲要》、省卫生厅《省中医药攀登工程实施方案》《省中医“名院”项目建设实施办法》提出的名院建设战略,为发挥中医药的特色和优势,提高中医药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推动我院中医药事业健康、科学、可持续发展,促进全县中医药事业的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对中医药在预防、医疗、保健、康复中的需求,特制定我院创省中医“名院”五年工作规划。 一、医院发展现状 几十年来,我院工作在县委、县政府和卫生局领导下,取得了很大成绩,特别是在“十五”期间中医事业得到了进一步的巩固、充实和提高,保持着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势头。全院职工在院领导班子带领下,发扬“团结、务实、创新”精神,围绕医院“现代化、人性化、科技化”发展目标,实施“人才立院、科技强院、专科兴院”的发展战略,抓住机遇,深化改革,将医院发展成一所集中医、中西医结合预防、医疗、教学、科研于一体的综合性二级甲等中医医院。医院现占地面积6550m2,建筑面积13188m2,现有在编职工**人,其中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人,开设有20个中西医临床科室、15个专科、专病门诊以及放射、心电、B 超、检验、病理等7个医技科室,住院床位**张,收治有内

科、外科、骨伤科、妇科、五官科等病人,06年业务收入达**万,居全省同行业前列,并相继荣获“市文明单位”、“省文明单位”和“省文明中医院”等荣誉,但发展中也遇到很多问题,如中医经费投入不足、医院基础设施薄弱、医疗用房紧缺、卫生人才短缺、中医的特色和优势还未充分体现等需要我们在下一个阶段花大力气加以解决。 二、五年工作规划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发展目标 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构建和谐社会为指导,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和《浙江省发展中医条例》,坚持“中西医并重,共同发展,互相补充”方针,以提高中医药学术水平和防病治病能力为主线,以科技创新和深化改革为动力,加快中医药事业发展,在五年规划期间,完善等级医院建设,巩固创建成果,达到二级甲等中医医院以上标准,创立起布局合理、功能完善、技术先进、竞争有序、服务便捷高效、与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省中医“名院”,为人民群众提供完善有效、质量优良的中医医疗保健服务。 (二)具体工作指标 1、中医特色指标 ①逐年引进中医(中西医结合)医师,建设期末占临床医师比例﹥70%;

广东省发展中医条例

广东省发展中医条例 【法规类别】中医管理 【发文字号】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8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0.04.24 【实施日期】2000.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78号) 《广东省发展中医条例》已由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00年3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5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0年4月24日 广东省发展中医条例 (2000年3月30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继承和发扬中医药学,促进中医事业的发展,适应人民群众医疗保健的需

求,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中医(包括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预防、保健以及中医药教育、科研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中西医并重的方针,把发展中医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区域卫生规划,并将发展中医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逐步增加投入,保障中医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积极利用境外资金和捐助发展中医事业。 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以各种形式支持发展中医事业。 第五条省卫生(中医)行政部门主管全省的中医工作。 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配备中医药专职管理人员。 各级发展计划、财政、人事、科学技术、教育、药品监督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支持发展中医事业。 第六条设置中医医疗机构,必须按照国家和本省医疗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申请、审批手续。 县级以上中医医疗机构撤销、合并或者改变中医医疗性质的,应当经原批准的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并报省卫生(中医)行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设置中外合作的中医医疗机构,应当经省卫生(中医)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审批手续。 第八条省、市、县应当设置中医医院。中医医院的业务用房、医疗设备、专门技术人员配备应当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 第九条县级以上的综合医院应当设置中医科或者中西医结合科,并按照规定的比例设置病床。 乡镇卫生院应当设置中医诊室,配备中医药技术人员,开展中医诊疗活动。

云南省发展中医条例(修订草案)

XX省发展中医条例(修订草案) (听证稿) 第一条为了继承和发扬中医药学,发挥中医药资源优势,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XX国中医药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中医(含民族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服务和中医药教育、科研、对外交流以及中医药事业管理等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中药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依照《中华人民XX国药品管理法》、《XX省药品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发展中医事业应当坚持中西医并重的方针,按照继承、保护、扶持、发展中医的原则,发挥中医特色与优势,运用现代科学技术,促进中医理论和实践的发展,推进中医药现代化。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医疗服务体系、医疗保障体系和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建设。在制定区域卫生规划时,统筹规划中医医疗机构的设置和布局。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中医事业专项经费,并纳入财政预算,逐年增加对中医药事业的财政投入,加大对公立中医医院的投入倾斜,制定促进公立中医医疗机构中医药特色医疗服务的补助办法。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立中医医院的基础设施、重点学科、重点专科的建设和中医药人才的培养。 公立中医医院的建设用地,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以划拨方式供地。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护当地野生中草药资源,鼓励和支持人工种植中草药和野生中草药的研究与开发。 第八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医管理工作,设置中医药管理机构,配备中医药管理人员。 县级以上发展改革、建设、财政、教育、科技、人力资源劳动社会保障、药品监督、工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发展中医工作。 第九条每年10月22日国际传统医药日为全省中医药宣传日。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对发展中医药事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对捐献有重要医疗、保健价值的中医药文献、民间验方、秘方和有独特疗效的中医药诊疗技术的,经卫生行政部门审定,由同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区域卫生规划设置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疗机构)。 县级以上公立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应当设置中医科或者中西医结合科,配备中药房。其中,中医及中西医结合床位占医院床位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

浙江省副主任医师晋升政策文件,浙江省副主任医师职称评审要求解析

浙江省副主任医师晋升政策文件,浙江省副主任医 师职称评审要求解析 我是杭州市某医院的一名医生,我们医院是个三甲医院,综合实力是杭州市医疗行业"十强“,说实话,我从05年开始就是副主任医师了,我本人是硕士毕业,本来应该5年就可以升正高的,以前也没引起重视,拖着拖着就迟了。我很着急,去年为了职称的事我想了很多办法,不过好在历时8年的我,终于在今年升上主任,回头看慢慢职称路,颇多艰辛,现将我呕心沥血之经历与大家共享,希望各位同行引以为戒,少走弯路。 一、基本条件方面的规定 (一)副主任医(药、护、技)师任职的基本条件 文件依据: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转发卫生部〈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和〈实施意见〉的通知》(职改字〔1986〕第20号),要点摘录如下: 必须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卫生工作方针,遵守职业道德,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贡献力量。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本专业较系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能吸取最新科研成就并应用于实际工作; 2、工作成绩突出,具有较丰富的临床或技术工作经验,能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问题或具有较高水平的科学论文或经验总结,能顺利阅读一种外文的专业书刊; 3、具有指导和组织本专业技术工作和科学研究的能力,具有指导和培养下一级卫生技术人员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4、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含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工作五年以上;取得博士学位,从事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工作二年以上。 (二)主任医(药、护、技)师任职的基本条件 文件依据: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转发卫生部〈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和〈实施意见〉的通知》(职改字〔1986〕第20号),要点摘录如下: 必须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卫生工作方针,遵守职业道德,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贡献力量。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精通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发展趋势,能根据国家需要和专业发展确定本专业工作和科学研究方向; 2、工作成绩突出,具有丰富的临床或技术工作经验,能解决复杂疑难的重大技术问题或

浙江中医药学会会员管理办法

附件1: 浙江省中医药学会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浙江省中医药学会(以下简称“学会”)会员管理,根据《浙江省中医药学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学会会员的入会、退会和日常活动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学会会员设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四条学会会员管理,遵循严格审批、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 第五条学会会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浙江省中医药学会章程》的规定,积极参加学会活动,维护学会名誉,为促进中医药科技进步和卫生事业发展作贡献。 第二章个人会员 第六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愿加入本会,拥护本会章程; (二)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主治(管)中医(药)师以上人员,以及在中医药医疗、教学、科研、编辑、出版、生产、经营部门取得中级或以上技术职称者;

(四)获得执业中医(药)师,从事中医药工作三年以上并有一定的学术水平、工作经验和一技之长者; (五)西医学习中医以及其他科技人员,从事中医药工作三年以上并有一定成绩者; (六)从事中医药管理工作者; (七)中医药事业和学会事业爱好者。 第七条个人会员入会程序 (一)网上进行个人信息注册,申请入会; (二)地市、县级及以下单位的个人会员经所属地市级中医药学(协)会审核通过,省级单位的个人会员经浙江省中医药学会审核通过; (三)上缴会费。 第八条个人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优先参加本会和所在专科分会组织的各类学术活动; (五)优先取得相关信息技术咨询服务; (六)取得本会的科研项目申报权; (七)免费获得本会编辑出版的学术资料、科普杂志和学术活动计划; (八)免费浏览学会网站相关电子文献等;

2015年浙江省中医药工作报告

2015年全省卫生计生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材料 服务医改大局发挥特色优势 谱写浙江中医药事业改革发展新篇章 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副主任徐润龙 (2015年1月19日) 同志们: 根据会议安排,下面我作中医药工作报告。 一、2014年工作回顾 2014年全省中医药系统在委党组的正确领导下,凝心聚力、科学谋划、改革创新、真抓实干,各项工作都取得了新进展。 (一)以依法推进《浙江省发展中医条例》为契机,中医药政策贯彻落实取得新进展 2014年初,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将审议中医药事业发展情况作为重要工作内容之一,督查2011年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医药发展审议意见的落实情况,分别赴湖州、温州、衢州等地进行了调研,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发展中医事业纳入了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将中医医疗机构建设纳入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充分发挥当地中医药的传统优势,积极扶持和举办中医特色专科医疗机

构,除常山、洞头外所有县(市)均设置了公立中医医疗机构,县级以上综合医院、绝大多数中心卫生院设置了中医科和中药房,乡村医生掌握了中医基本知识和中医诊疗技术。积极设置中医管理机构,杭州市、温州市、嘉兴市等卫生计生(卫生)部门已设立了中医处,海盐县、长兴县、新昌县等卫生计生(卫生)部门设立了中医管理科,许多县级以上政府设立了发展中医专项经费,中医事业费达到或高于卫生事业费10%。 (二)以全面推进公立中医院改革为重点,中医药在深化医改中取得了新成就 省级中医院是我省中医药服务的龙头单位,也是公立医院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去年4月1日,省级中医院与其他省级医院同步启动以药品零差率为核心的综合改革,取得了良好效果。省中医院通过积极控制成本、加强收支管理等各项措施,医院管理费用明显下降;省中山医院通过完善内部分配和激励机制,医护人员的积极性明显提高。各地纷纷开展惠民便民措施,如诸暨市中医院、平湖市中医院等开展“银医自助服务”,患者可以通过自助服务开展挂号、预约、结算、取报告等,减少排队等候的次数和时间,方便患者就医。 强化中药饮片使用管理和费用控制,严格执行“中药饮片处方帖均费用不超过40元,每帖味数不超过20味”的双控政策。在中药饮片价格持续上涨的情况下,全省各级医疗

浙江省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定

浙江省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定 2007年8月9日印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我省“卫生强省”战略,推进中医药攀登工程建设,继承和发扬中医药特色和优势,全面提高全省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整体素质,加强全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定》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医药继续教育是继承发扬中医药特色优势的重要举措,是中医药专业技术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中医药继续教育应当适应中医药事业发展和社会的实际需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 第三条中医药继续教育的任务是使中医药技术人员在整个职业生涯中,保持高尚的职业道德,继承和创新中医药知识与技能,拓展中医药服务领域,提高专业技术水平,以适应中医药事业发展需要。 第四条中医药继续教育的对象是从事中医药专业技术工作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及乡村医师。 第五条参加和接受继续教育是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六条中医药继续教育实行行业管理。浙江省卫生厅按照国家继续教育的法规和政策,负责全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工作的规划和管理。各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中医药继续教育计划、实施和管理。中医药医疗机构负责本单位继续教育工作。建立健全全省中医药继续教育管理网络。 第七条成立浙江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负责组织和指导全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工作。其主要职能是: (一)研究中医药继续教育的政策与法规,提出全省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划和实施计划; (二)制定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中医药人才培养专项、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和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等管理办法; (三)组织申报全省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审定和公布省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 (四)组织申报全省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审定省级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

浙江省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审批管理办法

浙江省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审批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 【发文字号】浙价费[2005]140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5.06.22 【实施日期】2005.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审批管理办法 (浙价费[2005]140号2005年6月22日) 第一条为积极推进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鼓励医疗技术进步,规范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管理,维护医疗单位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的《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申报审批,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新增医疗服务项目”是指《浙江省医疗服务价格(暂行)》(以下简称《医疗服务价格》)中尚未列入、并确需单独制定价格的医疗服务项目。 第四条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应体现技术先进性、经济合理性、符合社会需求并有利于基本医疗服务开展的要求。 下列项目不属于新增医疗服务项目: (一)对《医疗服务价格》所列项目进行分解的项目。 (二)《医疗服务价格》已有统一项目,虽使用不同的器械、仪器、设备、试剂等,或改变技术操作流程,但其诊疗目的一致,或名称不同、内容相同的项目。 (三)技术尚不成熟,未经省级及以上技术部门批准(鉴定)和临床验证,仍属于科研实验阶段的项目。 (四)落后的、已被淘汰或正在逐步淘汰的项目。 (五)疗效不确切,或主要起康复保健作用,或诊疗目的不明确、诊疗效果不明显,或不符合卫生经济学的要求、性价比不合理的项目。 (六)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有关规定的项目。 第五条医疗机构申报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应提出正式书面报告,并提供以下材料:(一)《新增医疗服务项目成本测算表》; (二)诊疗规范,内容包括:服务项目的规范名称(包括项目简称或英文缩写)、项目类别、工作原理、适用范围及临床意义、可能产生的副作用及操作规范和质量标准; (三)省级及以上专业学会的书面推荐证明; (四)公开发表的临床应用资料;

江西省发展中医条例

江西省发展中医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继承和发展中医药事业,发挥其在医疗卫生事业中的作用,保障公民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中医医疗、预防、康复、保健及中医药教育、科学研究、学术交流与合作,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中医,包括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 第三条发展中医药事业应当继承和发扬中医药的传统,利用现代科学技术进行创新,促进中医药理论和实践的发展,提高中医药学术水平,实现中医药现代化。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中医工作的领导,坚持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实行保护、扶持和发展中医药的原则,鼓励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参与中医药事业的发展。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省的中医工作,省中医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省的中医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包括地区行政公署,下同)卫生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中医工作的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建设、财政、人事、教育、科技、物价、工商、税务、劳动和社会保障、药品监督、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按职责分工,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共同做好中医的发展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卫生行政部门对在发展中医药事业中有下列贡献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一)贯彻执行中医有关法律、法规成绩突出的; (二)在开展中医医疗、教育、科研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 (三)捐献或者发掘、整理、研究利用有价值的中医药文献和有独特疗效的秘方、验方、诊疗技术的; (四)名中医药专家带徒授业取得突出成绩的; (五)中医药人员长期在乡(镇)卫生院工作并取得突出成绩的; (六)捐款资助中医药事业发展的;

浙江省晋升主任医师(卫生系列正高职称)的评审条件规定和报名要求

浙江省晋升主任医师(卫生系列正高职称)的评审条件规定和报名要求 我是杭州市某医院的一名医生,我们医院是个三甲医院,综合实力是杭州市医疗行业"十强“,说实话,我从05年开始就是副主任医师了,我本人是硕士毕业,本来应该5年就可以升正高的,以前也没引起重视,拖着拖着就迟了。我很着急,去年为了职称的事我想了很多办法,不过好在历时8年的我,终于在今年升上主任,回头看慢慢职称路,颇多艰辛,现将我呕心沥血之经历与大家共享,希望各位同行引以为戒,少走弯路。 一、基本条件方面的规定 (一)副主任医(药、护、技)师任职的基本条件 文件依据: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转发卫生部〈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和〈实施意见〉的通知》(职改字〔1986〕第20号),要点摘录如下: 必须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卫生工作方针,遵守职业道德,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贡献力量。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本专业较系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能吸取最新科研成就并应用于实际工作; 2、工作成绩突出,具有较丰富的临床或技术工作经验,能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问题或具有较高水平的科学论文或经验总结,能顺利阅读一种外文的专业书刊; 3、具有指导和组织本专业技术工作和科学研究的能力,具有指导和培养下一级卫生技术人员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4、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含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工作五年以上;取得博士学位,从事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工作二年以上。 (二)主任医(药、护、技)师任职的基本条件 文件依据: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转发卫生部〈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和〈实施意见〉的通知》(职改字〔1986〕第20号),要点摘录如下: 必须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卫生工作方针,遵守职业道德,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贡献力量。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精通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发展趋势,能根据国家需要和专业发展确定本专业工作和科学研究方向;

浙江中医药大学临床医学培养方案

临床医学专业 人才培养方案Cultivation Scheme of Clinical Medicine Major 浙江中医药大学第二临床医学院Second Faculty of Clinical Medicine Zhejiang Chinese Medical University

浙江中医药大学临床医学专业(五年制)教学计划 一、培养目标和培养要求 【培养目标】 本专业培养适应浙江省医药卫生事业发展需求,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和职业素养、具备初步的临床能力、终身学习能力和进一步深造的基础,能在基层卫生保健机构在上级医师的指导与监督下,提供安全有效的医疗实践的应用型人才。 【培养要求】 本专业学生主要学习自然科学、人文科学、基础医学和临床医学方面的基本知识与基本理论,接受临床技能和沟通能力、临床思维和批判思维等方面的基本训练,掌握初步的医疗、疾病预防、健康管理、自主学习和终身学习的能力。 (一)思想道德与职业素质目标 1.掌握马克思主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社会主义荣辱观,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祖国卫生事业的发展和人类身心健康奋斗终生。 2.珍视生命,关爱病人,具有人道主义精神;将预防疾病、驱除病痛作为自己的终身责任;将提供临终关怀作为自己的道德责任;将维护民众的健康利益作为自己的职业责任。 3.树立终身学习观念,认识到持续自我完善的重要性,不断追求卓越。 4.具有与病人及其家属进行交流的意识,使他们充分参与和配合治疗计划。 5.在职业活动中重视医疗的伦理问题,尊重患者的隐私和人格。 6.尊重患者个人信仰,理解他人的人文背景及文化价值。 7.实事求是,对于自己不能胜任和安全处理的医疗问题,应该主动寻求其他医师的帮助。 8.尊重同事和其他卫生保健专业人员,有集体主义精神和团队合作开展卫生服务工作的观念。 9.树立依法行医的法律观念,学会用法律保护病人和自身的权益。 10.在应用各种可能的技术去追求准确的诊断或改变疾病的进程时,应考虑到病人及其家属的利益,并注意发挥可用卫生资源的最大效益。 11.具有科学态度、创新和分析批判精神。 12.履行维护医德的义务。 (二)知识目标 1.掌握与医学相关的数学、物理学、化学、生命科学、行为科学和社会科学等基础知识和科学方法,并能用于指导未来的学习和医学实践。 2.掌握生命各阶段的人体的正常结构和功能,正常的心理状态。 3.掌握生命各阶段各种常见病、多发病的发病原因,认识到环境因素、社会因素及行为心理因素对疾病形成与发展的影响,认识到预防疾病的重要性。

浙江省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遇到征地拆迁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浙江省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浙江省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状态:被修正发布日 期:1998-04-20 生效日期: 1998-04-20 发布部门: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1年5月24日杭州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1991年7月29日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1992年10月15日杭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改 1993年5月8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修改1997年10月17日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改 1998年4月20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宪法、法律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条例。关联法规: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一律按

本条例执行。因旧城成片改造需要拆迁零星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的,按本条例实施管理,但其补偿、安置标准另行规定。第三条杭州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市辖各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内城市房屋拆迁的实施工作。城建、规划、土地管理、公安、司法、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按规定权限依据各自的职责,配合支持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做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第四条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使用人。在拆迁前,凡对房屋已取得合法使用权的人,称原使用人;凡对房屋已取得合法所有权的人,称原所有人。第五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利于城市旧区改建。城市房屋拆迁必须遵守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有效地保护城市历史文化遗产。关联法规:第六条拆迁人必须按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在旧城区进行房屋建设,应控制建筑密度,改善居住环境。进行非住宅建设和涉外建设项目的,对被拆迁人应全部易地安置;进行住宅建设的,被拆迁人可选择易地安置,也可选择原地段回迁安置。经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商一致,可由拆迁人对被拆迁人实行货币安置,由被拆迁人自行解决安置用房。货币安置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第二章

浙江省卫生职称评定办法

浙江省卫生职称评定办法 浙江省卫生系统职称论文取消? 惊人!医生晋职潜规则,匿名圈内人告诉你真与假。 新职称政策评审问题 一、关于评审权限问题 实行分级管理后,县级及以下医疗卫生单位卫技人员参加由市卫生计生委局组建的市高评委评审,评审通过的,由各市发文发证;省、市医疗卫生单位卫技人员参加由省卫生计生委组建的省高评委评审,浙江中医药大学、温州医科大学原有评审权限不变,负责所在单位副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和正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推荐工作,评审通过的,均由省里发文发证;改革后,杭州、宁波、温州市不再组织市级医疗卫生单位副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 根据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深化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改革的意见》(浙教高科〔2014〕28号)精神,高校内辅助系列卫技人员参加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通过人员不公布资格、不颁发资格证书,由高校自主聘任。 经有关高评委评审通过获单位岗位聘任的卫生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享受同等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待遇;人员在省内流动中,用人单位可根据岗位空缺情况及岗位任职条件,经对本人水平业绩考核后,按照相关程序予以聘任。未获得单位岗位聘用的人员,不享受相应岗位的待遇。 二、关于评委会组建问题 高评委组建执行《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浙人专〔2006〕351号)和《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管理工作的意见》(浙人社发〔2014〕113号)有关规定。 高评委一般分设西医药、中医药专业评委会,各市高评委在体现同行评议的原则下也可合并设置。西医药专业评委会一般可分为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耳鼻喉、眼科、口腔、公共卫生、药学、护理、检验、影像、病理等专业审议组;中医药专业评委会一般可分为

陕西省发展中医条例(2014修正)

陕西省发展中医条例(2014修正) 【法规类别】中医管理 【发文字号】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二届]第23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4.11.27 【实施日期】2014.11.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陕西省发展中医条例 (2002年6月7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02年6月7日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5号公布 2014年11月27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2014年11月27日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二届]第二十三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中医医疗机构与医疗服务 第三章教育与科学研究

第四章扶持与保障 第五章管理监督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继承和发扬祖国传统医学,发展中医事业,适应社会发展对中医医疗保健的需求,保障公民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中医(包括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以及中医教育、科研和对外交流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发展中医事业,应当按照继承、保护、扶持、提高的原则,发挥中医的特色和优势,运用现代科学技术进行创新,促进中医现代化。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坚持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加强对中医工作的领导,将发展中医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中医医疗、教育、科研和管理体系,采取措施为中医事业的发展提供条件和保障。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医事业。省中医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省的中医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医工作。市、县(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设置中医管理机构或者专职人员,负责日常中医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支持中医事业发展。

《浙江省创新型企业建设与管理办法》

浙江省创新型企业建设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浙江省创新型试点和示范企业(以下简称“创新型企业”)培育发展,发挥创新型企业在创新战略、技术创新、品牌创新、机制创新、管理创新、文化创新,推进技术创新体系建设中的示范、引领与带动作用,进一步确立企业技术创新的主体地位,引导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引领产业技术创新与进步,推动浙江经济走上创新驱动、内生增长的发展轨道,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新型企业是指符合产业发展导向,以技术进步和高素质劳动力为根本的发展驱动力,以持续的自主创新能力为基本的发展路径,以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获取市场竞争优势,具有显著的行业带动力的企业。 第三条建设创新型企业工作要紧紧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重点支柱产业转型升级、重点行业龙头骨干企业培育、推进传统块状经济向现代产业集群转变的要求,按照“突出引导、注重集成、分类指导、重点推进”的原则,通过试点一批、示范一批、带动一批,培育形成我省创新型企业梯队,着力推动产业创新发展。 第四条省科技行政部门会同省级相关部门共同负责建设创新型企业工作的组织和宏观指导,并根据各部门职

能,加大对创新型企业建设的支持力度。 第五条本办法主要针对省级创新型试点、示范企业的管理,市县级创新型企业的管理,由各市、县(市、区)参照本管理办法制定、实施。 第二章选择条件 第六条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原则上要从146家工业行业龙头骨干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农业科技企业等中推荐。申请开展试点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中国公民或中资机构在浙江境内全资设立或控股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不具备上款资格的海外留学人才创办的企业(简称留学人员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留学人员为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参照证监会2006年第35号令《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规定进行界定);企业的运营总部、研发总部和高新技术产品生产部门设在浙江境内,且近三年(成立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在浙江发生的缴税额和研发费用均占全部纳税额和全部研发费用的60%以上,产品增加值的60%以上源自浙江。 2.企业经营运行状况良好。资产负债率合理,治理结构健全,管理科学规范,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原则上近三年应连续盈利或研发费用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高,近三年平均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 3.企业研发费用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高。近三年平均

基层中医发展面临的困境与对策2014

基层中医药发展面临的困境与对策 农工党宁波市委会中医药工委会 2014-09-18 长期以来,基层中医药以“简、便、廉、验”的特点,在我市的农村医疗保健体系中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地位,发挥着巨大的作用,深受广大农民欢迎。建国后至改革开放以前,广大农村地区中医药在医疗卫生中原先占比就高,农村的一些常见病、多发病用中药草药治疗的本来就很多。在各村(生产大队)办合作医疗时期,通过赤脚医生培训,中医药(包括草药、针灸等)也得到一定程度的普及。改革开放后,我市建立县级中医院并强化对中医院管理,提高中治率,基层中医药工作进入黄金十年的发展期。其后通过振兴中医工作,农村中医工作重点建设县建设等措施,保持基层中医药工作一定的发展。但是应该看到,近十多年来,基层中医药工作发展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困境,中医药在卫生事业中的地位日渐式微,中医药人才日益短缺,农村中选择中医药治疗的群众逐渐减少,民间以草药或针灸治疗的人几乎绝迹,甚至有人再次提出废除中医药,在网络上发动“取消中医”的签名。所以,正确地认识分析基层中医药面临的现状与困境,提出发展对策已是当今中医药工作十分迫切的任务。本调研以宁波市余姚市基层中医药工作为例,提出初步报告。 一、余姚市基层中医药工作的基本成绩

余姚市历来是全省基层中医药工作的先进县市。近年来,余姚市的基层中医药工作主要做了以下几个方面。 市政府非常重视中医药工作。2011年市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意见》(余政发〔2011〕86号),2012年下发了《余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余姚市卫生事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的通知》(余政发〔2012〕82号)。在这二个文件中都对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明确了政府的职责,建设的目标和任务。2011年起,增加中医医疗机构经常性费用补助,由市级财政对每中医住院床日15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中医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培养名医、创建名科、建设名院和中医药进农村、进社区、进家庭的“三名三进”工程建设。 中医药服务网络比较健全。目前,全市共有医疗卫生机构548家,其中二级甲等中医医院1家,市内市级医院均设置中医科、中西结合科、中药房。到2013年底,100%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93%以上的乡镇卫生院、65%(88.33%)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100%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93%以上的乡镇卫生院设置中医科、中药房,配备中医诊疗设备。65%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配备中医诊疗设备。 市中医医院龙头作用明显。余姚市中医院去年通过国家中管局的二甲复评, 2012年,实施市中医院的迁建工程,设计占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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