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新城区首批23个湖泊划定保护圈

武汉新城区首批23个湖泊划定保护圈
武汉新城区首批23个湖泊划定保护圈

武汉新城区首批23个湖泊划定保护圈

字号

评论邮件纠错

2014年04月22日06:12来源:荆楚网作者:余瑾毅张梦

湖北日报讯(记者余瑾毅、实习生张梦)武汉市政府昨通过《新城区部分湖泊“三线一路”保护规划》,为新城区首批23个湖泊穿上“护甲”,以防“湖泊被填,城市流泪”。

23个湖泊涉及蔡甸、江夏、黄陂、新洲、东湖高新(600133,股吧)和经济开发区共6个区。按照湖泊区位、大小和周边发展状况,分为景观建设型、生态控制型和生态保育型三类,分别按照一湖一景、严格保护但允许开发、保持原生态3个原则来保护。

受保护的区域由“三线一路”确定。“三线一路”分别为蓝线(水域控制线)、绿线(绿化控制线)、灰线(建筑控制线)、环湖道路。“三线”划定后,蓝线、绿线之内不得任意开发,灰线内的建设要与滨水环境相协调,并且限制环湖无序开发。环湖路则保障水环境景观的公共性和共享性。

根据“三线一路”,23个湖泊水域蓝线保护面积约109平方公里,绿线总面积约89平方公里,灰线总面积约46平方公里,环湖路约283公里。

据了解,此次规划,严格遵循“一个湖泊数量不减少,一寸湖泊面积不减小”的原则,尽最大可能保护优先。例如,临主湖水域比较大的湖边塘,一律划入蓝线范围。规划最后确定的蓝线保护范围,比之前各区上报的增加约5平方公里。

武汉市现有湖泊166个,中心城区湖泊40个。因东湖适用《武汉东湖风景名胜区条例》,2012年,武汉市先确定中心城区39个湖泊的保护圈,新城区湖泊的保护范围暂由各区自定。因新城区发展加快,建设项目众多,去年起,武汉市国土规划、园林和水务开始编制新城区“三线一路”规划。

据悉,该市剩余103个湖泊的“三线一路”规划,将在今年底完成。

新城区23个湖泊分类表

景观建设型15个

东湖开发区:严家湖蔡甸:石洋湖、莲花湖汉南:桂子湖、杀牛海新洲:柴泊湖、鄢家湖黄陂:张斗湖、西赛湖、

大金潭湖、汤湖江夏:神山湖、道士湖、

郭家湖、西湖

生态保育型5个

蔡甸:大茶湖、小茶湖、白莲海、

金龙湖、许加赛

生态控制型3个

蔡甸:小奓湖

东湖开发区:豹澥湖、牛山湖

鄂州市湖泊保护条例

鄂州市湖泊保护条例 (2018年7月6日鄂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8年7月26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规划保护 第三章污染防治 第四章生态修复 第五章特殊功能湖泊保护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湖泊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绿色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湖泊(含水库,下同)保护、利用和管理。 第三条湖泊保护应当遵循生态优先、科学规划、严防严治、损害担责、公众参与的原则。第四条湖泊保护应当确保湖泊面(容)积不萎缩、功能不退化、水质显著改善、生态可持续的目标。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对本市湖泊保护工作负总责。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管委会,下同)是辖区内湖泊保护的责任主体。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湖泊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完善湖泊管理体系,健全湖泊管理机构,落实湖泊保护责任主体,加强湖泊保护执法体系与能力建设,加大湖泊保护执法力度,建立和完善湖泊保护资金投入机制以及目标考核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下同)应当对辖区湖泊组织巡查,及时制止填占、污染、违建等侵害湖泊的违法行为,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辖区内涉湖违法行为和突发事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湖泊保护执法检查和涉湖违法案件查处工作。 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对湖泊保护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湖泊保护的主管部门,负责拟定湖泊保护规划,统筹湖泊保护、利用和日常管理监督,协调跨区域湖泊保护纠纷,依法查处侵占、破坏湖泊资源的违法行为等; (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湖泊污染监督管理,拟定湖泊污染防治规划,水污染综合治理与监督,依法查处污染湖泊的违法行为等; (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湖泊保护区和控制区内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湖泊保护范围内违法采石、采矿、取土行为等; (四)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湖泊控制区内建设项目的规划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湖泊保护范围内违反规划的建设行为等; (五)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湖泊流域内农业(畜牧业)面源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等; (六)水产主管部门负责渔业养殖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湖泊水域范围内违法养殖和违法捕捞行为等; (七)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湖泊湿地保护生态修复、生物多样性保护等; (八)公安机关负责对涉湖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

武汉市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

第七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传统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规划管理工作。 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按照文物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对确定为文物的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进行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城管、城乡建设、工商行政管理、旅游、档案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传统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市、区应当设立传统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专项资金,来源包括: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社会各界的捐赠; (三)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九条鼓励境内外组织和个人以投资、捐赠、志愿服务等形式参与传统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措施,鼓励发展与传统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相适应的文化、旅游等产业。 第十条优秀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使用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承担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传统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义务,对危害传统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并向规划、房屋、文物等有关主管部门举报和投诉。 规划、房屋、文物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和投诉的受理、移送、处理、反馈机制,并及时公布处理结果。 第十一条市、区人民政府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维护、修缮或者保护性利用优秀历史建筑成绩显著的; (二)为了保护的需要,自愿迁出传统历史文化风貌区,或者主动腾退优秀历史建筑的;

(三)对损坏传统历史文化风貌区或者优秀历史建筑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举报或者投诉有功的; (四)在传统历史文化风貌区或者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工作中,认真履行职责,有突出贡献的; (五)其他需要表彰和奖励的情形。 具体表彰和奖励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第二章传统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确定 第十二条历史遗迹较为丰富、文物古迹较多、优秀历史建筑密集且建筑样式、空间格局和街区景观较完整、真实地反映武汉某一历史时期地域文化特点的地区,可以确定为传统历史文化风貌区。 传统历史文化风貌区的确定由市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屋、文物主管部门研究提出建议名单,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后按照法定程序报请批准。 第十三条建成五十年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建(构)筑物,可以确定为优秀历史建筑: (一)反映本市历史文化和民俗传统,具有时代特色和地域特色; (二)在近现代发展史上具有代表性或者纪念意义; (三)在产业发展史上具有代表性的作坊、商铺、厂房和仓库等; (四)建筑样式、结构、材料、施工工艺和工程技术具有建筑艺术特色和科学价值; (五)著名建筑师的代表作品; (六)历史名人故居; (七)其他具有历史文化意义的建(构)筑物。 建成不满五十年,具有特别的历史、科学、艺术价值或者具有非常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的建(构)筑物,可以作为优秀历史建筑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加以保护。 第十四条优秀历史建筑的建议名单由市房屋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文物主管部门提出,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武汉城市圈总体规划

武汉城市圈总体规划 武汉城市圈地处中国东西、南北两大发展轴线——长江经济带及由京广铁路、京珠高速组成的“十”字形一级发展轴线的交会处。 《规划》用了一幅“弓箭图”描绘了中国东中部经济发展格局。在这幅图中,武汉城市圈正处于箭和弓弦交会处,是这张“中国弓”的搭箭点和发力点。 根据这种形象的阐释,武汉城市圈地处“中部之中”的经济腹地,同时在中国城市群结构体系中处于国家二级城市群前列,将成为中国区域经济增长的重要引擎。 根据武汉城市圈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发展定位,《规划》以每5年为一个阶段,提出了未来十五年的总体发展目标: ——近期阶段(2005~2010年)为城市圈建设的结构优化升级阶段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加速发展阶段,主要是为城市圈顺利进入工业现代化奠定基础。该阶段的经济发展速度将稳定在12%的年均增长速度,人均GDP增长速度为11.4%。到2010年,实现GDP总量和人均GDP比2003年翻一番。在这一阶段,武汉、黄石、鄂州应率先加快发展,圈内初步形成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布局、市场和城乡一体化的基本格局。 ——中期阶段(2011~2015年)为城市圈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攻坚阶段。GDP总量年均增长11%,人均GDP年均增长10.6%。到2015年,城市圈将率先在湖北省和中部地区实现工业化、城市化和基本现代化,其中武汉、黄石、潜江、仙桃等率先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 ——远期阶段(2016~2020年)城市圈将全面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先进制造业和高技术产业将成为工业主体,现代服务业取得长足发展。GDP总量保持10%年均增长率,人均GDP保持9.6%的年均增速。人民生活达到富裕水平,城镇化水平达到61.2%,城乡差距不断缩小,环境污染得到基本控制,基本建成生态型城市圈。整个城市圈提前3年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 ★武汉城市圈将实现五大转变 《规划》将武汉城市圈的发展定位于以长江经济带为主轴的东中西部互动发展的关键接力点与加速器,内陆地区的先进制造业高地和现代服务业中心,中部崛起的重要战略支点。《规划》提出,要达到这一目标,未来的武汉城市圈将实现5大转变: ——由发展中的城市圈转变为较发达的城市圈; ——由发育型城市圈转变为成长型城市圈,进一步转变为成熟型城市圈; ——由“一强众弱”型城市圈转变为“一核多强”的城市圈; ——由省域内生型城市圈转变为省际外生型城市圈; ——由内需型城市圈转变为外向与内需融合型城市圈。 ★城市圈建设的机遇与挑战 《规划》认为,发展武汉城市圈面临着优势与劣势共存,机遇和挑战同在的格局:武汉城市圈拥有良好的自然条件,相对较好的资源条件,优越的交通通讯区位,比较雄厚的产业基础,智力密集的科教和人才资源等5大优势。但也存在着综合经济实力不强,对周边城市带动能力较弱;结构性矛盾突出,二元结构明显;国有企业改制任务艰巨,行政体制分割严重;资源和生态环境问题日益显现等5个劣势。 武汉城市圈的发展面临着内需拉动与东部产业梯度转移,统筹区域发展与促进中部崛起的宏观政策,湖北省建设武汉城市圈战略决策与政策倾斜,三峡工程、南水北调中线工程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4大发展机遇。但同时也面临着国际国内市场竞争与市场风险加大,沿海地区及周边城市群加快发展与竞争,粮棉油主产区“三农问题”复杂性与长期性以及观念体制障碍与市场化程度不高等4大严峻挑战。 目前,武汉城市圈总体已进入工业化中期起始阶段,但圈内经济发展很不平衡:武汉以处于工业化中期发展阶段,黄石、鄂州、仙桃处于工业化中期起飞阶段,而孝感、咸宁、黄冈、天门则处于工业化初级阶段。潜江 要将武汉城市圈建设成为我国内陆地区最具实力、最富活力的增长极之一,必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坚持新型工业化发展,推进城市圈一体化建设,实现梯度推进与非平

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草案)

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草案) 湖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a52886029.html,2012年04月12日来源:湖北日报 第一条为了加强湖泊保护,保障湖泊功能,维护湖泊生态环境,合理开发利用湖泊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列入湖泊保护名录的湖泊保护、开发、利用和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未列入湖泊保护名录的,参照本条例执行。 本省境内湖泊保护名录,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渔)业、林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报省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对湖泊保护名录作出调整。 湖泊渔业生产活动和水生野生动植物的保护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对湿地、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内湖泊的保护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湖泊保护应当遵循统筹兼顾、科学规划、分类指导、保护优先、合理开发、协调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湖泊保护工作,应当将湖泊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湖泊保护投入,积极筹集资金,采取有利于湖泊保护的政策措施和经济技术手段,加强湖泊管理,保护湖泊资源,规范湖泊开发、利用,防止湖泊面积减少和湖泊污染,提高湖泊蓄水行洪能力,维护湖泊生态环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首长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湖泊保护工作负总责。湖泊保护实行任期目标考核责任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湖泊保护工作。环境保护、建设(规划)、农(渔)业、国土资源、林业、交通运输、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协调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湖泊保护工作。 跨行政区域湖泊的保护机构由所跨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确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湖泊保护联动机制,逐步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执法。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湖泊,维护湖泊生态环境的义务,有权对违法行为进行检举和举报。 第七条列入湖泊保护名录的湖泊,应当编制湖泊保护规划。湖泊保护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流域规划和旅游规划相衔接。 湖泊保护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湖泊保护范围,湖泊水功能区划分和水质保护目标,水域纳污能力和限制排污总量意见,防洪、除涝和水土流失防治目标,种植、养殖控制目标,退田(渔)还湖,生态环境修复等内容。 湖泊保护规划按照湖泊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建设(规划)、农(渔)业、林业、交通运输、旅游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八条湖泊保护规划是湖泊保护、开发、利用和管理的依据,不得随意变更。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湖泊保护规划开发利用湖泊资源。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湖泊保护规划,对湖泊进行勘界,划定湖泊保护范围,设立保护标志,确定保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 湖泊保护范围应当包括湖泊水域范围、湖堤、湖岸和外围控制范围。湖泊水域范围是指湖泊历史最高洪水位以下区域,包括湖泊水体、湖盆、湖洲、湖滩、湖心岛屿等。 第十条在湖泊保护范围内,禁止新建、扩建与防洪、改善水环境、通航以及旅游资源开发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 确需在湖泊保护范围内进行防洪、改善水环境、通航项目建设以及旅游资源开发,对湖泊生态环境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除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外,湖泊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

武汉市166个湖泊湖长一览表

武汉市166个湖泊湖长一览表 序号湖泊行政区沿湖街道办事处(乡、镇、场)"辖区内的湖泊起止范围" 姓名职务 1 梁子湖江夏区梁子湖风景区梁子湖风景区管委会新华村到北咀村,以及山坡街托管的远景村到梁湖村和舒安街托管的南咀村 湖长徐胜苏梁子湖风景区管理委员会主任 协调员杨卫军梁子湖风景区管理委员会分管副主任 联络员陈安阳梁子湖风景区管理委员会具体工作人员 联络员游大勇区水务局湖泊管理工作人员 江夏区五里界街五里界街童周岭村到李家店村湖长刘志涛五里界街道办事处主任 协调员谢受林五里界街道办事处分管副主任 联络员毛家红五里界街道办事处具体工作人员 联络员游大勇区水务局湖泊管理工作人员 江夏区纸坊街道办事处纸坊街道办事处狮子村湖长周春生纸坊街道办事处主任 1 梁子湖江夏区纸坊街道办事处纸坊街道办事处狮子村协调员朱柏林纸坊街道办事处分管副主任 联络员罗辉纸坊街道办事处具体工作人员 联络员游大勇区水务局湖泊管理工作人员 江夏区乌龙泉街乌龙泉街灵山村到三合村湖长陈裕营乌龙泉街道办事处主任 协调员孙永前乌龙泉街道办事处分管副主任 联络员张志华乌龙泉街道办事处具体工作人员 联络员游大勇区水务局湖泊管理工作人员 江夏区山坡街山坡街光明村到保福村和五里山村到官南村湖长王凯山坡街道办事处主任 协调员罗书忠山坡街道办事处分管副主任 1 梁子湖江夏区山坡街山坡街光明村到保福村和五里山村到官南村联络员周福全山坡街道办事处具体工作人员 联络员游大勇区水务局湖泊管理工作人员 江夏区湖泗街湖泗街官堤村到科农村湖长王彬湖泗街道办事处主任 协调员方道敏湖泗街道办事处分管副主任 联络员熊建华湖泗街道办事处具体工作人员 联络员游大勇区水务局湖泊管理工作人员 江夏区舒安街舒安街彭塘村到塘口村和五里墩村到张塘村湖长朱峰舒安街道办事处主任 协调员李长久舒安街道办事处分管副主任 联络员韩英胜舒安街道办事处具体工作人员 1 梁子湖江夏区舒安街舒安街彭塘村到塘口村和五里墩村到张塘村联络员游大勇区水务局湖泊管理工作人员 2 东湖东湖风景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总湖长张卫国管委会主任 区分管湖泊工作的行政副职陈建新管委会分管副主任 团湖、后湖、筲箕湖、小谭湖协调员余正国城乡工作办事处主任

建筑工程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一览表

建筑工程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一览表(一) 编号发布单位文件编号文件名称实施日期 1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主席令第2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1990.04.01 2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建设部部长令第76号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2000.10.01 3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建设部令第46号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1995.9.1 4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主席令第7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10.1 5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主席令第7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公司适用条款:第一章:第2、27-30条,56条适用)1997.3.1 6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主席令第3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公司适用条款:第六章第41条)2000.9.1 7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主席令第5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公司适用条款:第15、16、19、34-37、47条适用) 8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主席令第6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公司适用条款:第一章:第1、2、5条,第三章:第13、15、19、20-22条,第四章:第28-30,32-34条,第五章:第41-42、44-45条,第六章:全部)1989.11.1 9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9届2次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全文适用)1998.9.1 10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8届28次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司适用条款:第一章:第7条,第二章:第18条,第三章:第21、22、30条,第五章:全部)1998.1.1 11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7届16次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24、31条适用)1989.12.26 12中国国务院国务院令第101号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06.28 13中国国务院国务院令第158号城市供水条例1994.10.1 14中国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4.1 15中国国务院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全文适 用)1996.08.03

浅析武汉市经济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学生班级:1118552 学生学号:111855218 课程结课论文 课程名称:城市经济学 题目:浅析武汉市经济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学生姓名:谢雄 专业名称:城市规划 指导教师:洪光荣 2013年12月31日

浅析武汉市经济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摘要:武汉作为中部地区最大的城市,是带动区域发展的战略制高点,而以武汉为中心形成的武汉城市圈最有条件成为中部地区的核心增长极之一。因此,武汉的崛起具有促进武汉城市圈建设,利用武汉龙头带动湖北发展,力争武汉和湖北在促进中部地区崛起中有所作为等层次的战略意图。在这一契机下,尤其是十七大之后,武汉城市圈作为“两型社会”的实验区,被赋予先行先试的政策创新权。武汉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为目标,全市经济呈现出良好运行态势,但存在的问题也不容忽视。本文在分析了武汉近几年来所取得的成就和存在的问题后,探讨了推进武汉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基本思路。 关键词:武汉经济发展问题成就对策 1 引言 从国家实行中部崛起战略至今,武汉作为中部地区最大的城市,其经济取得了飞速发展,许多经济指标都见证了这一成就。当然由于地理位置及产业结构等问题,武汉的经济发展存在着一些问题。如何解决这些问题,进而推进武汉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是以后工作的重点。 2 武汉城市发展现状及规划情况 2、1 城市发展规划 根据《武汉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2010年,市域需住人口994万人,其中主城区常住人口440万人;2020年达1180万人左

右,主城区为502万人;未来城市将形成“以主城区为核心、多轴多心”空间布局结构,逐步形成东部、东南、南部、西部和背部的六大新城组团。

汉阳区湖泊保护的现状

汉阳区湖泊保护现状、存在的 主要问题及建议 按照区人大领导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我区湖泊保护工作的现状、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汇报如下: 一、我区湖泊的基本情况 汉阳区区域范围内共有墨水湖、龙阳湖、莲花湖、月湖、北太子湖、南太子湖等6个湖泊。按照《武汉市湖泊保护规划》和市政府相关文件要求,汉阳区现负责管理的湖泊有4个,即:墨水湖、龙阳湖、莲花湖、月湖。北太子湖、南太子湖已划归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四个湖泊的总水域面积为631.59公顷,水域岸线总长46.33公里,其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于汉阳渔场、武汉动物园、区园林局、月湖风景管理处等单位,(具体情况见表一)。 表一:汉阳区湖泊基本情况一览表 湖名权属单位分布情况水域面积 (公顷) 岸线总长 (公里) 月湖月湖风景管理处西起月湖桥路处岸线,东至鹦鹉大道 处岸线,南起现状湖岸,北至琴台路 70.80 5.59 莲花湖区园林局西起莲花湖路岸线,东至泗海村处岸 线,南起莲花湖路处岸线,北至汉阳 大道处岸线 7.59 1.46 龙阳湖汉阳渔场西起汉阳特种汽车制造厂处岸线,东 至陈前咀,南起杨家岭处岸线,北至 现有岸线 177.50 15.35 墨水湖汉阳渔场西起丁家咀,东至马沧湖,南起盛家 湾,北至李家湾 375.70 23.93

二、我区湖泊保护所做的工作 近年来,区委、区政府对湖泊保护治理工作高度重视,在科学规划、疏浚截污、引江济湖、湖岸固稳、长效管理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和尝试,特别是2010年,我区以全面推进湖岸固稳工程为契机,强力推进湖泊保护与水环境治理工作,在园满完成“十一五”湖泊保护治理任务的基础上,为确保“十二五”期间实现全区湖泊水质有明显好转的工作目标打下了坚实基础。 1、科学规划,湖泊保护工作逐年稳步推进。2005年初,我区按照《武汉市湖泊保护规划》的要求,制定了《汉阳区湖泊中长期治理与保护规划》,十一五”期间,相继对月湖、莲花湖进行了全面治理,实施了“六湖连通”和“清水入湖”等一系列水生态治理项目。在“十二五”规划中,我区严格落实“—湖—策、—湖—景”的治理方法,全面推进环湖路建设,固定湖泊岸线,以确保各湖泊保护与环境治理目标全面实现。 2、疏浚截污,湖泊污染日益恶化趋势得到控制。近年来,我区先后对月湖、莲花湖、墨水湖的市政排污口进行了截污,截流排污口20多处,实施了相关的配套管网建设,新增截污干管5.4公里,今年下半年陶家岭泵站管网形成启动后,将削减入湖污水每天约5万吨。同时,我区还对月湖、莲花湖先后实施了湖泊底泥清除工程,采取休克疗法、环保疏浚等措施,清

湖泊保护条例.

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湖泊保护,防止湖泊面积减少和水质污染,保障湖泊功能,保护和改善湖泊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湖泊保护、利用和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湖泊渔业生产活动和水生野生动植物的保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对湿地和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内湖泊的保护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重要湖泊可根据其功能和实际需要,另行制定地方性法规或者政府规章,以加强保护。 水库的水污染防治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湖泊保护工作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规划、综合治理、永续利用的原则,达到保面(容)积、保水质、保功能、保生态、保可持续利用的目标。 第四条湖泊保护实行名录制度。本省行政区域内湖泊保护名录,经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农(渔)业、林业、建设(规划)、交通运输、旅游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湖泊的功能、面积,以及应保必保原则拟定和调整,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和公布,并报省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二章政府职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湖泊保护工作的领导,将湖泊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解决湖泊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跨行政区域的湖泊保护工作,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和区域内的人民政府负责。 跨行政区域湖泊的保护机构及其职责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跨行政区域湖泊的保护机构应当切实履行湖泊保护职责,协助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湖泊保护工作。 第六条湖泊保护实行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湖泊保护工作实行年度目标考核,考核目标包括湖泊数量、面(容)积、水质、功能、水污染防治、生态等内容。具体考核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湖泊保护年度目标考核结果,应当作为当地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部门负责人任职、奖惩的重要依据。

湖北的湖泊(附:湖北湖泊保护名录)

湖北的湖泊(附:湖北湖泊保护名录) 武汉东湖 资料图片 湖北素有“千湖之省”的美誉,其众多的湖泊大都是古代云梦泽淤塞分割而成,集中分布于长江与江汉之间。因此人们称之为“江汉湖群”。其原因是长江在这里摆动很大,经过自然截弯取直,从而形成了众多的弓形湖泊。 据2011年全国水利普查最新资料表明,湖北省5000亩以上湖泊仅剩110个,面积大于0.1平方千米的湖泊为958个,比20世纪50年代的1106个略有减少。但现存的湖泊面积为2438.6平方千米,只有20世纪50年代的34%。2012年10月1日《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正式实施,同年12月湖北省政府公布了湖北省湖泊保护名录。2014年11月,环保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日前联合印发《水质较好湖泊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2013-2020年)》,将对365个水质较好湖泊进行保护。 根据规划湖泊清单,全国365个湖泊当中,湖北占了27个。

它们分别是:鄂豫交界的丹江口水库、鄂皖交界的龙感湖、鄂湘交界的黄盖湖、洞庭湖,以及湖北境内的梁子湖、洪湖、漳河水库、澴东湖、网湖、陆水湖、大冶湖、汈汊湖、隔河岩水库、保安湖、百丈潭水库、斧头湖、西凉湖、富水湖、大九湖、长湖、惠亭水库、温峡水库、高坝洲水库、黄龙滩水库、青山水库、洈水水库、仙岛湖。 湖北省湖泊保护名录 第一批(2012年12月) 湖北省水面面积1平方千米以上湖泊和1平方千米以下城中湖泊共308个,其中1平方公里以上湖泊231个,1平方千米以下城中湖泊77个。 序号 名称水面面积(平方千米) 位置 备注 一、武汉市(共80个,其中水面面积1平方千米以上湖泊58个,1平方千米以下城中湖泊22个。)

《武汉市山体保护办法》

《武汉市山体保护办法》 日期:2014-08-04 信息来源:武汉市人民政府网站字体:【大】【中】【小】 〖打印〗〖关闭窗口〗 《武汉市山体保护办法》已经2014年7月7日市人民政府第9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唐良智 2014 年7月17日 武汉市山体保护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山体保护,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武汉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山体保护工作以及其他有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山体,是指主峰相对高度不低于30米,且形态基本完整的山以及其他需要保护的山。 本办法所称山体保护,是指采取管理措施,避免或者减轻人为活动对山体和依附山体植被的破坏,维护、恢复自然生态的活动。 具体需保护的山体名录由市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山体保护遵循依法保护、生态优先、科学规划、合理利用和综合治理的原则。通过建立分级负责、分类实施,谁开发谁修复、谁破坏谁治理的责任约束机制,实现资源利用、开发建设与生态保护协调发展。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将山体保护工作纳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研究制订相关措施,建立考核监督机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并保障经费投入。 区人民政府(包括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学工业区管委会,下同)是山体保护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山体保护工作,落实相关责任和经费。

第六条市林业主管部门是本市山体保护主管部门。区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山体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山体保护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园林主管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负责相关山体保护工作。 国土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对山体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实施规划管理,进行土地监管,查处违法用地行为。 发展改革、环境保护、城管、安监、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民政、农业、旅游、财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山体保护相关工作。 第二章分类保护 第七条市国土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本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等规定,制定市山体保护规划编制规程。 区人民政府根据市山体保护规划编制规程,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本辖区的山体保护规划,由市林业、国土规划等部门审查后,依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本市山体实行分类划线保护。 根据山体在城市空间格局中的位置,本市山体分为中心城区山体和中心城区以外山体。 第九条中心城区山体的山体本体线,一般根据16度的坡面与四周地平面相交的线划定;山体保护线一般沿山体本体线结合自然地形外延不小于30米宽度划定。 中心城区以外山体的山体本体线,一般根据25度的坡面与四周地平面相交的线划定;山体保护线一般沿山体本体线结合自然地形外延不小于100米宽度划定。 山体本体线和山体保护线由市国土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区人民政府根据山体保护规划划定。区山体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划定的山体本体线和山体保护线,对山体进行勘界,确定山体保护范围,设立保护标志,标明保护范围和责任单位。 第十条在山体保护范围内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擅自采伐林木; (二)擅自挖砂、采石、取土; (三)新建公墓; (四)设立户外广告; (五)倾倒垃圾、渣土和有毒、有害物质; (六)其他擅自侵占、破坏山体的行为。 第十一条除下列项目外,中心城区山体本体线范围内禁止建设其他项目:(一)具有系统性影响、确需建设的市政公用设施; (二)必要的山体景观游赏设施; (三)确需建设的军事、保密等特殊用途设施。

武汉城市圈总体规划(下载)

《武汉城市圈总体规划(第四稿)》解读 时间:2006-07-28 【编者按】未来的武汉城市圈究竟是什么样?在国家中部崛起战略中处于什么地位?将发挥何种作用?昨日召开的湖北省推进武汉城市圈建设领导小组第三次(扩大)会议上,一部长达140多页的《武汉城市圈总体规划(第四稿)》(以下简称《规划》)令与会者眼前一亮。 这份历时1年多、数易其稿编制的《规划》,为武汉城市圈建设绘制了宏伟蓝图。据了解,《规划》经进一步修订后,不久将提交省人大审议通过。本报今日择其要点予以报道,以飨关心城市圈建设的各界读者。 ★“中国弓”的发力点 武汉城市圈地处中国东西、南北两大发展轴线——长江经济带及由京广铁路、京珠高速组成的“十”字形一级发展轴线的交会处。 《规划》用了一幅“弓箭图”描绘了中国东中部经济发展格局。在这幅图中,武汉城市圈正处于箭和弓弦交会处,是这张“中国弓”的搭箭点和发力点。

根据这种形象的阐释,武汉城市圈地处“中部之中”的经济腹地,同时在中国城市群结构体系中处于国家二级城市群前列,将成为中国区域经济增长的重要引擎。 ★武汉城市圈发展目标 根据武汉城市圈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发展定位,《规划》以每5年为一个阶段,提出了未来十五年的总体发展目标: ——近期阶段(2005~2010年)为城市圈建设的结构优化升级阶段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加速发展阶段,主要是为城市圈顺利进入工业现代化奠定基础。该阶段的经济发展速度将稳定在12%的年均增长速度,人均GDP增长速度为11.4%。到2010年,实现GDP总量和人均GDP比2003年翻一番。在这一阶段,武汉、黄石、鄂州应率先加快发展,圈内初步形成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布局、市场和城乡一体化的基本格局。 ——中期阶段(2011~2015年)为城市圈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攻坚阶段。GDP总量年均增长11%,人均GDP年均增长10.6%。到2015年,城市圈将率先在湖北省和中部地区实现工业化、城市化和基本现代化,其中武汉、黄石、潜江、仙桃等率先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 ——远期阶段(2016~2020年)城市圈将全面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先进制造业和高技术产业将成为工业主体,现代服务业取得长足发展。GDP总量保持10%年均增长率,人均GDP保持9.6%的年均增速。人民生活达到富裕水平,城镇化水平达到61.2%,城乡差距不断缩小,环境污染得到基本控制,基本建成生态型城市圈。整个城市圈提前3年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

管理办法:XX市湖泊周边用地规划与建设管理办法

XX市湖泊周边用地规划与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湖泊保护,规范湖泊周边用地规划与建设管理,防止湖泊周边过度开发,促进经济、社会、生态和谐可持续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确定的名录湖泊(不含东湖)周边用地管控范围的城乡规划与建设管理。 湖泊周边用地管控范围是为了强化对湖泊周边建设的管控,探索“大湖+”保护与利用模式,促进城市与湖泊互融发展,以湖泊水域保护线(以下称湖泊蓝线)为基础,外扩一定距离所形成的范围界限,该范围由市国土规划部门统一划定。 第三条本市湖泊周边用地管控范围内所有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必须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要求。对湖泊周边建设活动,文物、水体、园林、自然保护区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有更严格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管委会,下同)负责组织编制辖区内湖泊周边用地管控范围的实施性规划,明确用地功能性质、滨湖建设空间形态、开放空间、景

观风貌、视线通廊等内容。实施性规划按照法定程序上报审批后,作为湖泊周边用地管控范围建设实施的依据。未编制实施性规划的,湖泊周边用地管控范围内单个建设项目应当进行规划论证,经市国土规划部门审查同意后,明确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 第二章分类划定管控范围 第五条综合湖泊位置、周边用地资源情况,将全市湖泊分为城市公共型、郊野游憩型、生态保育型等3种类型。 (一)城市公共型湖泊是指湖泊主体位于绕城高速以内、周边主要规划为城镇集中建设区的湖泊。 (二)郊野游憩型湖泊指湖泊主体位于生态绿楔范围内、周边有少量城镇建设用地的湖泊。 (三)生态保育型湖泊指湖泊主体位于非城镇集中建设区内,为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地、湿地保护区等生态最为敏感区域的湖泊。 第六条按照以下标准,分类划定湖泊周边用地管控范围。 (一)城市公共型湖泊周边用地管控范围,以湖泊蓝线为基础,原则上外拓550米(1—2个街坊)至城市主、次干道,保证宗地和功能相对完整。

2020年江苏省湖泊管理保护条例全文

2020 年江苏省湖泊管理保护条例全文 为了加强湖泊保护,有效发挥湖泊功能,合理利用湖泊资源,维护湖泊生态环境,防治水害,出台相关的法律政策是很重要的。下文是江苏省最新湖泊管理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条为了加强湖泊保护,有效发挥湖泊功能,合理利用湖泊资源,维护湖泊生态环境,防治水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列入江苏省湖泊保护名录的湖泊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省人民政府应当将面积在0.5 平方公里以上的湖泊、城市市区内的湖泊、作为城市饮用水水源的湖泊列入江苏省湖泊保护名录,于本条例实施前确定并公布。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的实施情况,对湖泊保护名录作出调整,并予公告。 第三条湖泊保护应当遵循统筹兼顾、科学利用、保护优先、协调发展的原则。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增加投入,采取有利于湖泊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加强湖泊资源保护,规范湖泊开发、利用活动,防止现有湖泊面积减少,提高湖泊行水蓄水能力,防止湖泊水质污染,改善湖泊生态环境。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湖泊保护的科学研究,做好湖泊保护的宣传工作,增强公民的湖泊保护意识; 对保护湖泊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湖泊的主管机关,负责湖泊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环保、渔业、交通、建设、规划、国土资源、林业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湖泊的有关管理和保护工作。 沿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湖泊保护的具体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本省境内的洪泽湖、太湖、骆马湖、微山湖、里下河腹部地区湖泊湖荡、白马湖、高邮湖、宝应湖、邵伯湖、滆湖、长荡湖、石臼湖、固城湖,除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外,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其他湖泊由设区市、县(市、区,下同)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城市市区内的湖泊按照现有管理权限进行管理。 跨行政区域的湖泊,由共同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管理。 第七条列入保护名录的湖泊,应当按照防洪和水资源配置的总体安排,分别编制湖泊保护规划。 湖泊保护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湖泊保护范围,禁止采砂、取土、采石的区域(以下简称湖泊禁采区),限制开发、利用的项目,防洪、除涝要求,水功能区划以及水质保护目标、措施,种植、养殖面积控制目标,退田(渔)还湖、退圩还湖方案,清淤措施等内容。 湖泊保护规划按照湖泊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湖泊保护规划应当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一年内编制完成。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湖泊保护规划进行修订和调整,并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湖泊保护规划是湖泊保护、开发、利用和管理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湖泊保护规划从事水产养殖、城镇建设、房地产开发、旅游资源开发等开发、利用活动。 第八条湖泊保护范围为湖泊设计洪水位以下的区域,包括湖泊水体、湖盆、湖洲、湖滩、湖心岛屿、湖水出入口,湖堤及其护堤地,湖水出入的涵闸、泵站等工程设施。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湖泊保护规划划定湖泊的具体保护范围,设立保护标志。

【推荐】常州市武进区河道、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湖泊保护范围划定实施方案(初稿-word范文模板 (11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 常州市武进区河道、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湖泊保护 范围划定实施方案(初稿 篇一:水利工程划界确权依据标准201X-11-19 湖库工程确权划界相关依据 一、水库 1、划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3)《水库工程管理设计规范》; (4)《湖北省水库管理办法》。 2、管理范围 库区:库区设计洪水位以下的土地和库内岛屿; 坝区:主坝、副坝及其禁脚地和溢洪道(主坝为坝高的7—10倍,副坝为坝高的5—7倍,溢洪道两边为开口面的3—5倍);渠道及其禁脚地(填方自外堤脚线, 挖方自开口线算起,干渠为线外10米,支渠为线外5米)。 3、保护范围 主坝两端各200米,禁脚地以外100米;副坝两端各100米,禁脚地以外50米,溢洪道管理范围以外50米;渠道从禁脚地外沿算起,干渠20米,支渠10米;涵闸、涵洞、隧道、电站从建筑物外沿算起,大型为周围500米,中型为周围 300米,小型为周围100米;渡槽槽身投影面两侧,大型为30米,中型为20米,小型为10米,渡槽两端大型为200米,中型为100米,小型为50米。 4、填报范围 大中型水库逐一填报;小型水库汇总填报。 二、湖泊

1、划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2)《湖北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 (3)《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 2、管理范围 管理范围为湖泊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湖泊堤 防及护堤地。无湖堤的,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3、保护范围 湖泊保护范围包括湖泊保护区和湖泊控制区。 湖泊保护区按照湖泊设计洪水位划定,包括湖堤、湖泊水体、湖盆、湖洲、湖滩、湖心岛屿等。湖泊设计洪水位以外区域对湖泊保护有重要作用的,划为湖 泊保护区。城市规划区内的湖泊,湖泊设计洪水位以外不少于50米的区域划为湖泊保护区。 湖泊控制区在湖泊保护区外围根据湖泊保护的需要划定,原则上不少于保护区 外围500米的范围。 4、填报范围 列入湖北省湖泊保护名录的湖泊逐一填表。 三、水闸 1、划定依据:《水闸工程管理设计规范》 2、管理范围 水闸工程的管理范围是水闸管理单位直接管理和使用的范围,包括: 水闸工程各组成部分的覆盖范围。包括上游引水渠、闸室、下游消能防冲工程 和两岸联接建筑物。 为保证工程安全,加固维修、美化环境等需要,在水闸工程建筑物覆盖范围以 外划出的一定范围,其值参照下表划定。 建筑物等级 1 2 3 4 5 水闸上下游宽度(米) 500~1000 300~500 100~300 50~100 50~100 水闸两侧宽度(米) 100~200 50~100 30~50 30~50 30~50

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的相关规定

武汉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现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武汉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土地、园林绿化、消防、人防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实施工作。 第四条建设用地规划应当体现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总体要求,统筹安排各类城市建设项目和建设用地,完善城市功能布局,节约、集约利用土地,鼓励城市地下空间的综合开发利用,保护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资源,改善人居环境。 第五条建筑工程规划应当彰显滨江、滨湖特点和国家历史文化名城风貌,体现地域文化特色,创造疏密有致、高低错落、特色鲜明的城市整体空间形态。 第六条交通和市政工程规划应当综合协同,合理布局,保证功能,适度超前,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交通和市政设施先行,发挥基础和保障作用。 为减少对城市交通的影响,凡符合《需要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范围表》(附表1-1)规定的建设项目,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交通影响评价报告。

第七条在风景名胜区、旧城风貌区等城市特殊规划控制区范围内的建设应当符合相关保护规划的要求。文物保护单位和优秀历史建筑进行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和规划报建。城市重要地段、重点区域、大型公共建筑以及建设用地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应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单位在报建时应当提交两个或两个以上具备相应资质的不同设计单位完成的设计方案;其他建设项目应当进行总平面设计。 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后,建设工程应当按照核准的设计图纸施工,确需变更建(构)筑物使用性质、高度、位置、平面、立面等的,应当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九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对建设单位的建设项目实行放线和验线管理并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范执行。

黄冈在武汉城市圈中的现状及发展对策

黄冈在武汉城市圈中的现状及发展对策 【摘要】本文以湖北省统计局网站2010年武汉城市圈主要经济指标为数据来源,将原始数据采用人均或相对比重方法处理后,一共选取8个指标构成评价指标体系,运用SPSS18.0统计软件因子分析方法处理数据,从评价体系中提炼出2个主因子对武汉城市圈各个城市进行综合评价,重点分析黄冈在武汉城市圈中的排名及发展现状。结果表明,黄冈在城市圈中处于中等发展水平,发展潜力巨大,据此提出黄冈要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推进大别山旅游经济带建设,强化教育大市地位。 【关键词】SPSS 因子分析黄冈武汉城市圈 一、引言 城市与城市之间的竞争本来就十分激烈,自2004年武汉城市圈建立以来,围绕武汉周边的8个城市更是如此,争相制定发展规划,期望在城市圈中有更好的发展,占据优势地位。黄冈在2010年已占城市圈30.05%的国土面积,20.37%的人口,8.95%的国内生产总值。本文通过SPSS软件处理数据,分析和比较城市圈内各城市的综合实力,可以清楚直观地认识各城市的优势和不足、现状和潜力,为科学制定黄冈社会经济发展战略提供一点参考意见。 二、研究过程 1、运用软件及相关理论 (1)SPSS软件。SPSS(Statistical Package for the Social Science)社会科学用软件包是世界上著名的统计分析软件之一。其名为社会学统计软件包,是为了强调其社会科学应用的一面(因为社会科学研究中的许多现象都是随机的,要使用统计学和概率论的定理来进行研究),而实际上它在社会科学、自然科学的各个领域都能发挥巨大作用,并已经应用于经济学、生物学、教育学、心理学、医学以及体育、工业、农业、林业、商业和金融等各个领域。 (2)因子分析理论。因子分析的概念起源于20世纪初Karl Pearson和Charles Spearmen等人关于智力测验的统计分析。因子分析以最少的信息丢失为前提,将众多的原有变量综合成较少的几个综合指标,名为因子。通常,因子有以下几个特点:因子个数远远少于原有变量的个数,原有变量综合成少数几个因子之后,因子将可以替代原有变量参与数据建模;因子能够反映原有变量的绝大部分信息;因子之间的线性关系并不显著,因子参与数据建模能够有效地解决变量多重共线性等给分析应用带来的诸多问题;因子具有命名解释性。通常,因子分析产生的因子能够通过各种方式最终获得命名解释性。因子的命名解释性有助于对因子分析结果的解释评价,对因子的进一步应用有重要意义。 总之,因子分析是研究如何以最少的信息丢失将众多原有变量浓缩成少数几个因子,如何使因子具有一定的命名解释性的多元统计分析方法。 2、评价指标体系 本文通过对湖北省统计局网站公布的2010年武汉城市圈原始经济指标进行分析之后,考虑到不同城市的可比性,这些指标全部采用人均或相对比重,一共选取了8个指标组成了城市经济发展水平评价指标体系(见表2)。指标体系解释如下:X1:高校在校学生与常住人口比(%)=普通高校在校学生数/城市常住人口,反映高等教育发展状况;X2:第一产业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第一产业产值/地区生产总值,反映农业发展水平;X3:国内旅游者人数与常住人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