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监督检查法律文书(doc 2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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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监督检查法律文书和表格

(式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制

二〇〇四年

消防监督检查法律文书和表格(式样)目录1、《消防监督检查记录》

2、《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查处情况记录》

3、《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及存根

4、《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及存根

5、《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及存根

6、《复查意见书》及存根

7、《同意/不同意延期整改通知书》及存根

8、《撤销批准决定书》及存根

9、《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2种,分别供公众聚集场所使用开业前、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申报用和申报恢复施工、使用、生产、营业、举办用)

10、《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报请政府审批表》

编号:

消防监督检查记录

检查类型:

□监督抽查□公众聚集场所使用、开业前检查□大型活动举办前检查

消防监督检查员:、

监督检查时间:年月日

被检查单位(场所)名称:

地址:

消防安全责任人姓名:

联系电话:

消防安全管理人姓名:

联系电话:

被检查单位主管人员签名:

此记录交公安消防机构存档

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法律文书范本

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法律文书范本 ·消防监督检查类 ·消防监督检查记录 ·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复查意见书 河 河北省公安消防总队制

编号: 消防监督检查记录 检查类型:□监督检查□公共聚集场所使用、开业前检查

消防监督机关: 消防监督检查员:监督检查时间:被检查单位主管人员签名:

(此记录由公安派出所存档) 临漳县公安消防大队 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临公()消限字[ ]第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我所监督员于年月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消防监督检查,发现下列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 □1、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2、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 □3、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第三款之规定; □4、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合格,擅自使用、开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二条之规定; □5、擅自降低消防技术标准施工、使用防火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或者不符合的装修、装饰材料施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一条之规定; □6、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7、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消防安全标志不符合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8、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9、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不能立即改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10、消防车通道、防火间距被占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 □11、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或者线路、管道的敷设不符合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条之规定; □12、其它: 请你单位在年月日前改正,并在期限届满前将整改情况函告派出所。逾期不改正的,将依法予以处罚。 在此期间你单位应当采取确保消防安全、防止火灾发生的措施 公安消防机构印章 消防监督人员(签名):、被检查单位主管人员: 年月日年月日

消防行政执法的几点思考

摘要:本文对消防执法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难点进行了分析,阐明了加强消防执法建设的必要性和迫切性.并试图在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运用自己的工作经验、观点和方法从消防执法原则、执法方法、程序化建设、人员培训等方面,对加强消防执法建设提出了建议。关键词消防行政执法难点建议行政执法是政府直接影响社会经济生活最普遍的行政行为,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特别是我国入世后,对行政执法的要求不断提高。公安消防行政执法做为行政执法的一部分,近年来,特别是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颁布实施以来,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对消防行政执法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依法行政意识明显增强,执法力度进一步加大,消防行政执法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一、消防行政执法的现状(一)消防法规体系初步建立,为消防行政执法提供了依据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消防法制建设所取得的成绩是不容置疑的,仅以立法而论,自1957年11月29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国务院颁布了第一个全国性的消防法规——《消防监督条例》。1984年5月13日国务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1998年4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同时国务院还制定了35个消防行政法规,地方性消防法规和规章80余部,国家强制性消防工程技术规范、国家和行业消防技术标准230余部,初步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为基础,以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消防技术规范、标准相配套,以地方性消防法规和政府规章为补充的消防法规体系。为我国消防法制建设的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为加强 (二)深化消防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消防监督检查工作。消防执法工作提供了必要的前提。 随着2004年7月1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行政许可法》的实施,使消防监督工作更适应我国加入WTO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形势的需要,公安部消防局对所有消防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全面的清理,先后取消了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证书审核、消防设施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审核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储存(经营)消防安全许可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和维修保养资格许可证审批发证等10项消防审批项目,并按照新修订的《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第73号令)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第61号令)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变以前的微观管理为宏观管理,变直接管理为间接管理,变指挥式管理为服务式管理,提高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的有效性和科学性。从而进一步理顺了消防行政执法的职责权限,结束了公安消防部门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不合理机制的历史。但通过对消防行政执法的调研,从当前的实践情况来看,我国的消防法制建设还存在着一些发展过程中的问题与缺陷。消防行政执法办案工作仍然存在诸多的矛盾和问题,面临严峻的挑战,消防行政执法难的问题仍很突出。[!--empirenews.page--]二、消防行政执法难的成因(一)执法环境难题突出1、消防执法任务日益增加,执法力量严重不足。建国以来我国制定了各种法律、法规文件,而且新的法律还在不断的出台。这样多的法律、法规要在12亿人民中得到基本的贯彻执行,本身就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要完成这样艰巨复杂而庞大的消防执法工作任务,首先需要有大量的消防执法人员和完善的执法机构;其次还需要有足够的物资技术条件和财力的支持。和世界上一些法制化的国家相比,我国消防执法机构还不配套。以郑州市现状为例,目前市区人口为220万人,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大约5万多家,2004年全年发生火灾为1206起,2004年全市各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共检查9695单位(不包括各级政府组织的各项专项整治活动),而全市仅有消防监督人员90人,9695:90的比例致使监督质量有所下降。此外,由于消防机构现行体制是现役体制,地方工作,公安业务。兵不兵、民不民、警不警“三不象”的特点,而且每年都有相当数量经验丰富、业务娴熟的人员转业到地方,许多新进入执法领域的执法人员素质偏低,由于部分消防执法人员法律素质不高,业务水平不强,导致执法不够规范、到位、严谨,随意性大。在面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其困扰和困惑难以乐观。2、

公安消防机关行政法律文书制作与示例模板

公安消防机关行政法律文书制作与示例模板 一、一般要求 1.文书填写应当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文书设定的栏目,应当逐项填写;摘要填写的,应当简明、准确;不需要填写的,应当划去,不能留白。签名和注明日期,必须清楚无误。 2.文书中的记录内容应当具体详细,涉及案件关键事实和重要线索的,应当尽量记录原话。记录中应当避免使用推测性词句,防止发生词句歧义。描述方位、状态的记录,应当依次有序、准确清楚。 3.文书中所称“姓名”,是指法定身份证件或者居民户口簿上载明的姓名,与案件有关的姓名,如曾用名、绰号、化名、笔名等也应当注明。对外国人,应当填写其合法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必要时,注明汉语译名。单位名称及单位地址是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的名称,填写时应当写全称,必须与调查取证中《工商营业执照》中载明的单位全称相符,禁止填写简称、略称等不规范名称。 4.文书内容不得涂改,必须更正的,应当由当事人签名确认,或者重新制作。 5.行政处罚法律文书范本中涉及到红色字体标注的均为手工填写。 6.文书底部发文日期中文格式应为“二〇九〇年二月二日”,不

得填写阿拉伯数字“0”或采用汉字“零”如:“二0九〇年二月二日”及“二零九〇年二月二日”。 二、具体要求 7.《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以及《送达回证》均采用A4纸正反面印制,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分为处罚前告知和听证告知两部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不需要听证的,不填写听证告知部分。《送达回证》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当事人拒绝签收或不能采取当场交付方式的情况下,送达文书时使用的文书。 8.《公安行政处罚审批表》仅适用于拘留案件的行政审批,具体要求延续总队《关于规范行政拘留处罚网上流转程序的通知》(武X消防字[20XX]280号)文件要求执行。 9.《询问/讯问笔录》,应当全面、准确记录违法犯罪的经过和事实,着重记录违法犯罪的时间、地点、情节、后果及证据。 “第次”的横线处填写中文数字,“第页”、“共页”的横线处填写阿拉伯数字。 《询问/讯问笔录》末尾应当由被询问/讯问人写明“以上笔录我看过,与我说的相符”。笔录中记录被询问/讯问人回答的内容有改动的,应当由被询问/讯问人在改动处捺指印确认。 询问/讯问时,人民警察应当告知被询问/讯问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告知被询问/讯问人权利和义务可以采取制作权利义务告知书方式或者直接在询问/讯问笔录中以问答方式予以体现。 首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问明违法嫌疑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户籍所在地、现住址,是否为各级

某公安消防行政处罚条例

江苏省公安消防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消防行政处罚行为,保证消防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实施的消防行政处罚。 对依据《消防法》规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由公安消防机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程序办理,由行为发生地县级公安机关作出处罚决定。 第三条公安消防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遵守消防法规。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第二章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四条公安消防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五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公安消防机构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采纳。 公安消防机构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一节简易程序 第六条执法人员对违反消防法规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当场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七条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事后,应当将当场处罚情况及时报告行政首长。 《当场处罚决定书》存根应当交法制员备案存档。 第二节一般程序 第八条消防行政处罚除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的以外,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立案; (二)调查; (三)告知; (四)决定; (五)送达。 属于听证范围的,还应当按照本章第三节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凡公安消防机构及其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或者通过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当事人主动交待等方式发现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的,均应当填写《消防行政案件立案登记表》,并将有关案件材料附后,报公安消防机构负责人审批。 对认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决定立案查处。 第十条立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违法行为发生; (二)违法行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三)属于本机构管辖。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立为消防行政案件;已经立案的,应当立即撤销案件:

公安消防机构下发的法律文书

公安消防机构下发的法律文书 篇一:公安消防机构下发的法律文书 注:1、法律文书包括建筑物或者场所施工、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检查、行政处罚下发的各类法律文书。 2、此表为法律文书的目录,具体内容应当附后。 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检查、行政处罚下发的各类法律文书。 2、此表为法律文书的目录,具体内容应当附后。 篇二:2.2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档案序号2.2 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单位名称 市公安消防局制 篇三: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消防行政法律文书(式样)及相关文件的通知 公安部文件 公通字[20XX]21号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消防行政 法律文书(式样)及相关文件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为配合最新发布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7号)、《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8号)的贯彻实施,进一步规范公安消防法律文书制作,提高办案质量,公安部制定了《建设工程消防监督法律文书(式样)》、《消防监督检查法律文书(式样)》、《火灾事故调查法律文书(式样)》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申报要求》,现印发给你们,并从即日起开始使用。公安部以前制发的与《建设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30号)、《消防监督检查 规定》(公安部令第73号)、《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37号)配套的法律文书式样同时作废。 各地执行中遇到的问题以及修改、完善的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部。公安部 二〇〇九年五月八日 主题词:公安消防法律文书 抄送: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中央政法委,全国人大法律委、全国人大()内司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高法院、高检院,司法部,国务院法制办。 本部党委,部属局级单位。 (存档3份共印1000份) 公安部办公厅20XX年5月11日印发

(完整版)消防行政处罚规定

消防行政处罚规定 一、消防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 (五)行政拘留。 二、消防行政处罚程序 (一)简易程序 1、条件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当事人处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处罚,适用简易程序。 2、程序 (1)向当事人出示《公安消防监督检查证》; (2)指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3)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4)符合当场收缴罚款条件的,消防监督员应当场收缴,并向当事人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票据; (5)报所属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二)一般程序 1、条件 对当事人处50元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行政拘留等处罚,适用一般程序。 2、程序 (1)向当事人出示《公安消防监督检查证》; (2)讯问当事人或询问证人,讯问人或询问人不得少于2人;讯问当事人或询问证人应当制作《讯问笔录》或《询问笔录》。需要传唤的,应当使用《传唤证》,《传唤证》由公安消防机构负责人签发,消防监督员执行。当事人逃避或拒绝传唤的,公安消防机构可以强制传唤。 (3)进行现场勘验或检查,并制作勘验或检查笔录; (4)收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等证据: (5)填报《行政处罚审批表》(分为适用听证和不适用听证两种)。对给予拘留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裁决; (6)填写《告知公安消防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要求陈述和申辩的,公安消防机构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制作《公安消防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陈述、申辨笔

火灾事故调查法律文书制作与使用说明_

火灾事故调查法律文书(式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二〇〇九年五月

火灾事故调查法律文书制作与使用说明 一、一般要求 1、本说明中所称文书,是指与《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相配套的法律文书。 2、文书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规定的式样自行印制或者制作统一的计算机模板,并统一监制和管理。 除有特别要求的外,文书制作时统一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文书页边尺寸:文书用纸天头(上白边)为37mm±1mm;文书用纸订口(左白边)为28mm±1mm。 3、文书填写应当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要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采用计算机制作。文书设定的栏目,要逐项填写;不需填写的,应当划去。签名和注明日期,应当清楚无误。 4、文书中注明的“(此处印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名称)”处,印制使用该文书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名称。 5、文书所留空白不够记录时,可以附纸记录,但附页也应当按照文书所列项目要求制作,并由相关人员签名或者捺指印。 6、文书中的文号,如“X公消火认字[ ]第号”,按照以下要求填写:“X”处填写制作法律文书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代字;“[ ]”处填写年度;“第号”处填写该文书的顺序编号。

7、文书中注明签名的地方应当由本人签名并签时间,不能签名的,可以捺指印;属于单位的,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名,必要时可以盖公章。拒绝签名的,应当注明。 8、文书中的“序号”栏采用阿拉伯数字,从“1”逐次填写。 9、清单、统计表填写物品内容的表格多余部分应当用斜对线划掉。 二、具体要求 10、火灾现场勘验笔录(式样一)是火灾事故调查人员进行现场勘验制作的文字记录。“勘验时间”填写每次勘验开始到结束的时间,具体到分钟;“勘验地点”填写勘验现场的具体位置;“气象条件”是指勘验时现场的气象状况。“勘验情况”应当如实反映现场勘验的过程和事实,主要载明以下内容:发现火灾的时间、地点;发生火灾单位名称、地址;现场保护情况;现场勘验过程和勘验方法;现场变动变化的情况以及反常现象;现场的周围环境、建筑结构;燃烧面积、人员伤亡情况,现场主要存放物品、设备及其烧损情况;尸体、重要痕迹物品的位置、状态、数量和燃烧特征;提取痕迹物品的名称、具体位置、尺寸、规格、数量、特征等;现场照片、现场图以及录像、录音的种类、内容和数量。 现场勘验结束后,相关人员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有多个证人、当事人的,应当分别签名。同一现场进行多次勘验的,应当在制

12消防简易行政处罚案卷评查规则

12消防简易行政处罚案卷评查规则

消防简易行政处罚案卷评查规则 1总则 1.1 本规则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依据,以推进消防执法规范化建设为目的,统一考评标准,规范考评工作,保证考评质量。 1.2 消防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案卷评查依照本规则进行评分。本规则未规定的,不列入评分范围;案卷制作不符合本规则规定,但符合属地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列入扣分范围。 1.3 案卷评查分为基本要素检查和一般要素检查。基本要素检查重点针对在主体、事实证据、法律适用、执法程序等方面是否存在严重执法问题。 一般要素检查重点针对在文书制作、执法程序、信息化应用和归档等方面是否存在一般性问题。 1.4 检查方法:案卷材料检查、消防监督管理系统核查。 案卷评查实行复核制,至少1人考评1人复核,并应填写案卷评查记录表。 1.5 案卷分值总分为10分,得分按照下列公式计算:10-扣分合计=案卷分数。 1.6 基本要素检查不设负分。凡存在本规则列举的基本要素问题的,每一问题扣5分,且不得评为合格以上档次;同时,还应进行一般要素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扣除相应分值。 1.7 一般要素检查不设负分,每类文书扣分最高不

超过1分。扣分分值按照不同文书和问题设定为1分、0.5分、0.2分、0.1分4档,凡存在规则列举的一般要素问题的,扣除相应分数。 1.8 案卷成绩分为4个档次:9分以上(含)的为优秀,7分(含)至9分(不含)的为良好,5分(含)至7分(不含)的为合格,5分以下(不含)的为不合格。 2基本要素检查 2.1主体 a)以非法定执法主体的名义实施消防简易程序处 罚的; b)不具有消防执法身份的人员实施消防简易程序 处罚的; c)被处罚对象不是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人的; d)对个人、个体工商户(有法规依据的除外)按 照单位实施处罚的。 2.2事实证据 a)对超过法定追溯期限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给予 处罚的; b)当场处罚决定书及有关材料未载明违法的时 间、地点、情节、后果等,导致消防安全违法 事实不清的。 2.3法律适用 a)认定消防安全违法事实或作出处罚决定,无法 律、法规、规章依据,或依据的法律、法规、 规章或法条无效的; b)认定消防安全违法事实或作出处罚决定,引用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或条、款、项错误,或

公安消防行政法律文书(样式

公安消防行政法律文书(样式 篇一: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消防行政法律文书(式样)及相关文件的通知 公安部文件 公通字[20XX]21号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消防行政 法律文书(式样)及相关文件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为配合最新发布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7号)、《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8号)的贯彻实施,进一步规范公安消防法律文书制作,提高办案质量,公安部制定了《建设工程消防监督法律文书(式样)》、《消防监督检查法律文书(式样)》、《火灾事故调查法律文书(式样)》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申报要求》,现印发给你们,并从即日起开始使用。公安部以前制发的与《建设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30号)、《消防监督检查 规定》(公安部令第73号)、《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37号)配套的法律文书式样同时作废。 各地执行中遇到的问题以及修改、完善的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部。公安部

二〇〇九年五月八日 主题词:公安消防法律文书 抄送: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中央政法委,全国人大法律委、全国人大内司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高法院、高检院,司法部,国务院法制办。 本部党委,部属局级单位。 (存档3份共印1000份) 公安部办公厅20XX年5月11日印发 承办人:刘激扬、鲁云龙、胡安雄校对:李淑惠、马恩强 篇二:公安消防行政法律文书制作与使用说明 公安消防行政法律文书制作与使用说明 一、一般要求 1.文书填写应当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文书设定的栏目,应当逐项填写;摘要填写的,应当简明、准确;不需要填写的,应当划去,不能留白。签名和注明日期,必须清楚无误。 2.文书中的记录内容应当具体详细,涉及案件关键事实和重要线索的,应当尽量记录原话。记录中应当避免使用推测性词句,防止发生词句歧义。描述方位、状态的记录,应当依次有序、准确清楚。3.文书中所称“姓名”,是指法定身份证件或者居民户口簿上载明的姓名,与案件有关的姓名,如曾用名、绰号、化名、笔名等也应当注

消防违法行为处罚法律依据(详细版)

消防违法行为名称及处罚法律依据(一)

消防违法行为名称及处罚法律依据(二)附件: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条的理解释义 第七十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决定;其中拘留处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决定。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需要传唤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被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的,应当在整改后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检查合格,方可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 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强制执行。 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意见,并由公安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决定。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公安机关等部门实施。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行政处罚权限的规定。 【条文释义】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决定,其中拘留处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决定。 1、行政处罚由公安消防机构决定。这里的行政处罚具体包括:责令停止施工、责令停止使用、责令停止举办、责令停止营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未经检验合格的产品和违法所得、警告、罚款。以上处罚的裁决,由公安消防机构决定,公安机关的其他非公安消防

机构不能作出决定。所谓“公安消防机构”, 本书前面已作过阐释,这里不再重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的规定,公安消防机构作为行政机关,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时,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依法进行检查。给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进行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并且,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消防监督机构的印章。消防监督机构作出责令停止施工、责令停止营业、责令停止使用、责令停止举办、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2、拘留处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决定。这里规定的拘留是指行政拘留,是对违反公安行政管理的人给予的一种行政处罚,目的是通过在一定的时间内剥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自由的方式,来惩戒、教育行为人。“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决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程序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决定。 本条第二款是关于传唤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人的程序的规定。实践中,公安消防机构传唤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人一般应遵循以下程序:(1)在消防执法过程中,需要传唤的,承办执法人员应当填写《传唤证》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消防行政法律文书(式样》及相关文书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消防行政法律文书(式样》及相关 文书的通知 篇一: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消防行政法律文书(式样)及相关文件的通知 公安部文件 公通字[20XX]21号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消防行政 法律文书(式样)及相关文件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为配合最新发布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7号)、《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8号)的贯彻实施,进一步规范公安消防法律文书制作,提高办案质量,公安部制定了《建设工程消防监督法律文书(式样)》、《消防监督检查法律文书(式样)》、《火灾事故调查法律文书(式样)》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申报要求》,现印发给你们,并从即日起开始使用。公安部以前制发的与《建设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30号)、《消防监督检查 规定》(公安部令第73号)、《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37号)配套的法律文书式样同时作废。 各地执行中遇到的问题以及修改、完善的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部。

公安部 二〇〇九年五月八日 主题词:公安消防法律文书 抄送: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中央政法委,全国人大法律委、全国人大内司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高法院、高检院,司法部,国务院法制办。 本部党委,部属局级单位。 (存档3份共印1000份) 公安部办公厅20XX年5月11日印发 承办人:刘激扬、鲁云龙、胡安雄校对:李淑惠、马恩强 篇二:关于执行公安部印发公安消防行政法律文书有关事项的通知 江西省公安消防总队()通知 赣公消发[20XX]69号 关于执行公安部印发公安消防行政法律文书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公安消防支队,消防大队(科): 为了尽快贯彻实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其配套规章,规范公安消防法律文书制作、使用,提高办案质量,根据《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消防行政法律文书(式样)及相关文件的通知》(公通字[20XX]21号),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法律文书的制作和使用,在新的消防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安装之前,采取纸质印制和word文本直接打印的方式。现就公安消防法律文书制作、使用的具体事项通知

12消防简易行政处罚案卷评查规则

消防简易行政处罚案卷评查规则 1 总则 1.1 本规则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依据,以推进消防执法规范化建设为目的,统一考评标准,规范考评工作,保证考评质量。 1.2 消防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案卷评查依照本规则进行评分。本规则未规定的,不列入评分范围;案卷制作不符合本规则规定,但符合属地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列入扣分范围。 1.3 案卷评查分为基本要素检查和一般要素检查。基本要素检查重点针对在主体、事实证据、法律适用、执法程序等方面是否存在严重执法问题。一般要素检查重点针对在文书制作、执法程序、信息化应用和归档等方面是否存在一般性问题。 1.4 检查方法:案卷材料检查、消防监督管理系统核查。 案卷评查实行复核制,至少 1 人考评 1 人复核,并应填写案卷评查记录表。 1.5 案卷分值总分为10 分,得分按照下列公式计算:10- 扣分合计=案卷分数。 1.6 基本要素检查不设负分。凡存在本规则列举的基本要素问题的,每一问题扣 5 分, 且不得评为 合格以上档次;同时,还应进行一般要素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扣除相应分值。 1.7 一般要素检查不设负分,每类文书扣分最高不超过 1 分。扣分分值按照不同文书和问题设定为 1 分、0.5 分、0. 2 分、0.1 分 4 档,凡存在规则列举的一般要素问题的,扣除相应分数。 1.8 案卷成绩分为 4 个档次:9 分以上(含)的为优秀,7 分(含)至9 分(不含)的为良好, 5 分(含)至7 分(不含)的为合格, 5 分以下(不含)的为不合格。 2 基本要素检查 2.1 主体 a)以非法定执法主体的名义实施消防简易程序处罚的; b)不具有消防执法身份的人员实施消防简易程序处罚的; c)被处罚对象不是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人的; d)对个人、个体工商户(有法规依据的除外)按照单位实施处罚的。 2.2 事实证据

消防监督检查法律文书(式样)

消防监督检查法律文书(式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二〇〇九年五月

消防监督检查法律文书制作及使用说明 一、一般要求 1、本说明中所称文书,是指与《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相配套的法律文书。 2、文书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规定的式样自行印制或者制作统一的计算机模板,并统一监制和管理。除有特别要求的外,文书制作时统一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文书页边尺寸:文书用纸天头(上白边)为37mm±1mm;文书用纸订口(左白边)为28mm±1mm。印制文书使用的文字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3、文书应当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者使用计算机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文书设定的栏目,要逐项填写完整、准确;不需填写的,应当划去。 4、文书中注明的“(此处印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名称)”、“(此处印制公安派出所名称)”处,印制使用该文书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名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印章)”和(“公安派出所印章”)处,不印制文字,由使用该文书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加盖印章。 5、文书所留空白不够记录时,可以附纸记录,但附页也应当按照文书所列项目要求制作,并由相关人员签名或者捺指印。 6、文书中的文号,“X”处填写使用文书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代字;“[ ]”处填写年度;“第号”处填写该文书的顺序编号。

7、文书中注明签名或者签收的地方应当由本人签名并注明时间,不能签名的,可以捺指印。属于单位的,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名,必要时,可盖单位公章。拒绝签名的,应当注明。 8、文书中的“/”表示其前后的内容可供选择,在填写使用文书时要将不用的部分不打印或者划去。文书中的“□”,属于选项判断,在选中内容前的“□”内画“√”。 9、文书中的法律救济途径告知应当在相应的空白处写明申请行政复议的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 10、式样四、式样五(一)、(二)中的“下列第项”横线处用阿拉伯数字填写违法行为的序号,同时在下列所选中的违法行为序号前“□”内画“√”,两者要对应。填写时从横线左侧紧凑填写序号,完毕后划“/”线中止;如无此选项中的违法行为,则直接在横线左侧划“/”。 二、具体要求 11、《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申请表》(式样一)适用于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时填写。 12、《消防监督检查记录(消防监督抽查/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适用)》(式样二)适用于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消防监督抽查和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对抽查部位较多不能全部记录的,可以添加附页。“检查时间”,填写从检查开始到结束的时间,具体到时、分;“消防安全管理”栏中的“其他”处填写单位其

浅议个体工商户在消防行政法律体系中的法律地位

浅议个体工商户在消防行政法律体系中的法律地位 摘要:新《消防法》颁布实施以来,对个体工商户在消防法律体系中是属于单位还是个人,该如何对其进行界定,如何进行消防行政处罚,一直是各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具体处理消防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案件中引起很大争议的焦点问题,本文作者对上述问题进行了论证,提出了个体工商户在消防法律体系中应当视为个人,并应当依照《消防法》中对应个人的条款进行处罚。 关键词:个体工商户消防法律体系法律地位 个体工商户在中国的历史起源于1978年,发展到今天已有三十余年,在一些地区、一些行业已经形成一定的生产力,据统计数字显示,截止到2009年7月份,广西的个体工商户已累计达到1205500户,繁荣了当地的市场。促进了经济的发展。 但随着个体经济的迅速发展,我们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对个体工商户进行消防行政执法过程中,通常会遇到这么个问题:个体工商户在新颁布的《消防法》中的法律地位究竟是怎么样的,是看作个人还是归类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对个体工商户的消防行政处罚法律文书如何正确下发?个体工商户发生火灾如何正确处理?翻阅所有有关涉及消防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等相应的法律解释(包括立法解释、行政法解释、司法解释)均没有明确个体工商户在消防法律中的法律地位问题。 新《消防法》第60条第一款规定,“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该条第二款“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第67条中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我们的法律并没有给单位这一概念进行明确的界定,刑法学的单位犯罪中单位是指依法设立的单位,包括五种单位:公司(公司法规定的两类公司)、企业(公司以外的其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事业单位(不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社会公益事业的组织)、机关(指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中国共产党的各级组织、各级人民政协组织是按国家机关对待的)、团体(不同人群的自治组织,包括人民团体和社会团体)。私营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能否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要看它是否具有法人资格。私营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只有具有法人资格的,以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名义实施犯罪的,按单位犯罪处理;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其犯罪行为按自然人个人犯罪定罪处罚。很显然,在刑法学中,个体工商户是不能归类于“单位”的,只能按个人犯罪处理。在民法中,个体工商户是指自然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成立。个体工商户应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个体工商户并非一类独立的民事主体,而是包含在自然人这种民事主体中。其特征是:1、个体工商户是

公安消防机构或派出所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公安消防机构或派出所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篇一:2.2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档案序号2.2 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单位名称 市公安消防局制 篇二:公安消防机构下发的法律文书 注:1、法律文书包括建筑物或者场所施工、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检查、行政处罚下发的各类法律文书。 2、此表为法律文书的目录,具体内容应当附后。 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检查、行政处罚下发的各类法律文书。 2、此表为法律文书的目录,具体内容应当附后。 篇三:★★20XX最新《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法律文书范本》 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法律文书范本 ·消防监督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复查意见书 河北省公安消防总队制 河 ·消防监督检查类

编号: 消防监督检查记录 检查类型:□监督检查□公共聚集场所使用、开业前检查 消防监督机关: 消防监督检查员:监督检查时间:被检查单位主管人员签名: (此记录由公安派出所存档) 临漳县公安消防大队 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临公()消限字[]第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我所监督员于年月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消防监督检查,发现下列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 □1、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2、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 □3、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第三款之规定; □4、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合格,擅自使用、

消防行政处罚的种类

消防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 (五)行政拘留。 消防行政处罚的依据 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条和五十三条和《消防条例》第四十二条至四十七条的规定实施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消防行政处罚的程序 (一)简易程序 1、条件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当事人处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处罚,适用简易程序。 2、程序 (1)向当事人出示《公安消防监督检查证》; (2)指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3)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4)符合当场收缴罚款条件的,消防监督员应当场收缴,并向当事人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票据; (5)报所属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二)一般程度 1、条件 对当事人处50无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行政拘留等处罚,适用一般程序。 2、程序 (1)向当事人出示《公安消防监督检查证》; (2)讯问当事人或询问证人,讯问人或询问人不得少于2人;讯向当事人或询问证人应当制作《讯问笔录》或《询问笔录》。 需要传唤的,应当使用《传唤证》,《传唤证》由公安消防机构负责人签发,消防监督员执行。当事人逃避或拒绝传唤的,公安消防机构可以强制传唤。 (3)进行现场勘验或检查,并制作勘验或检查笔录; (4)收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等证据; (5)填报《行政处罚审批表》(分为适用听证和不适用听证两种)。对给予拘留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裁决;

最新12消防行政处罚310题汇总

12消防行政处罚310 题

消防行政处罚 一、单选题(141题) 1、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C)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易) A、省 B、市 C、县 D、乡 2、消防行政案件应由违法行为(C)的公安消防机构管辖。(中) A、结果地 B、发现地 C、发生地 D、进行地 4、几个公安消防机构对行政案件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D)。(易) A、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消防机构管辖 B、由违法行为发现地的公安消防机构管辖 C、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消防机构管辖 D、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消防机构指定管辖 5、公安消防机构办案人员的回避,由(C)决定。(易) A、案件当事人 B、上一级公安消防机构负责人 C、本级公安消防机构负责人 D、办案人员本人 7、办理行政案件中,公安消防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B)决定。(易) A、案件当事人 B、上一级公安消防机构负责人 C、公安消防机构负责人本人 D、办案人员 8、某县公安消防大队决定办案人员甲回避办理乙圈占消火栓一案时,甲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进行的与案件有关的调查活动是否有效,由(D)根据案件情况决定。(中) A、甲 B、乙 C、证人章某 D、县公安消防大队 9、凡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A)的义务。(中)A、作证 B、检举 C、告发 D、参与调查 10、属于消防行政案件书证的是(D)。(易) A、询问笔录 B、证人证言 C、鉴定报告 D、复查不合格意见书 11、下列关于行政案件收集证据的要求,正确的是(C)。(易) A、只收集证实违法的证据,不收集证实合法的证据 B、只收集证实违法情节较重的证据,不收集证实违法情节较轻的证据 C、对当事人有利、不利的证据都要收集 D、收集证据没有确定的规则 12、下列证据中,(B)可以作为对赵某挪用消防器材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证据。(中) A、办案人员张某一人询问违法嫌疑人赵某时制作的询问笔录 B、饭店监控设备拍摄的违法嫌疑人赵某挪用灭火器的录像 C、饭店大堂经理对购买的灭火器数量和型号的陈述 D、购买灭火器的凭证

一级公安消防岗位资格考试消防行政处罚考试卷模拟考试题.docx

《消防行政处罚》 考试时间:120分钟 考试总分:100分 遵守考场纪律,维护知识尊严,杜绝违纪行为,确保考试结果公正。 1、违反我国“一事不再罚”原则的是()。( ) A.某宾馆擅自停用消防设施,乙市甲区公安消防大队对该宾馆进行了罚款。一周后,乙市公安消防支队在检查中发现该宾馆消防设施仍然处于停用状态,拟对其进行罚款。 B.某宾馆擅自停用消防设施,甲区公安消防大队对该宾馆进行了罚款。一周后,甲区公安消防大队在检查中发现该宾馆存在其他火灾隐患,拟对其进行处罚。 C.某宾馆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擅自施工,甲区公安消防大队对该宾馆进行了处罚。一周后,甲区公安消防大队在检查中发现该宾馆未经消防验收擅自使用,拟对其进行处罚。 D.某宾馆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擅自施工,甲区公安消防大队对该宾馆进行了处罚。一周后,乙市公安消防支队在检查中发现该宾馆未经消防验收擅自使用,拟对其进行处罚。 2、《消防法》规定对有重大火灾隐患经公安消防机构通知逾期不改的单位处()或者罚款。( ) A.警告 B.拘留 C.责令停产停业 D.没收非法财物 3、依据《消防法》,应处十日以下拘留的是()。( ) 姓名:________________ 班级:________________ 学号:________________ --------------------密----------------------------------封 ----------------------------------------------线---------------------- ---

A.阻拦报火警 B.违反规定生产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 C.公共场所发生火灾时,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造成人员伤亡尚未构成犯罪的 D.火灾扑灭后,为隐瞒起火原因,故意破坏现场尚不构成犯罪的 4、不满()周岁的人违反消防安全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A.14 B.16 C.18 D.10 5、下列哪些人可以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A.残疾人 B.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消防安全管理的 C.七十周岁以上的 D.怀孕或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6、消防监督员询问证人时,()。() A.应当到其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 B.应当通知其到公安消防机构提供证言 C.可以在案件调查人员选定的地点进行 D.可以在其所在单位、住处进行;必要时,也可以通知其到公安消防机构提供证言 7、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范围是()。() A.50元以下罚款 B.50元以下财物 C.20元以下罚款 D.20元以下财物 8、对消防行政处罚决定生效表述正确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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