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税税制要素的国际比较

房地产税税制要素的国际比较
房地产税税制要素的国际比较

一、房地产税税制要素的国际比较

(一)课税对象

通常房地产税的课税对象包括所有的房地产。有时,不同的房地产会受到不同的对待。有的国家将房地产按其用途分为住宅用、商业用(非住宅用),如英国、芬兰、荷兰,有的还进一步分为工业用(生产用)及农用等,如加拿大、新西兰、澳大利亚。有的国家将房地产按其地理位置分为农村、郊区和城市房地产,如阿根廷、西班牙。有的国家只对土地征税,有些国家只对建筑物征税,但大多数国家既对土地也对建筑物征税,而且通常合在一起征收,如美国、加拿大、菲律宾、英国、德国等。也有少数地区和国家对土地和建筑物分开征收,分设税种,如香港的差饷税不包括土地,对土地单独征收地租税,台湾地区设立地价税和房屋税。由于各国的房地产税内涵有所不同,因此名称有所不同。

(二)税率

不同国家之间地方政府决定房地产税率的自由程度差异很大。有的国家和地区由中央政府统一决定,如韩国、新加坡、香港地区。有的国家则完全由地方自行制定,如美国、加拿大、新西兰、芬兰等。有的国家由地方制定但接受国家最高税率限制,如马来西亚、菲律宾,西班牙等。马来西亚限制为不超过年度房地产价值的35%或改良价值的5%,菲律宾限制为省、市或地方分别不超过评估价值的1%、2%,西班牙则根据相关条件分别对城市和农村限定最高税率。有的国家则将税率限定在一定的范围内,如阿根廷、丹麦。阿根廷规定税率为地籍价值的0.06%~2%之间,丹麦为土地价值的1.6%~3.4%之间,澳大利亚的大多数地区倾向于未改良土地价值的1%~1.97%之间。还有的国家由中央制订基准税率,地方决定变动乘数,如德国、奥地利。德国为地方决定300%~600%的乘数,奥地利为地方决定不超过500%的乘数。从税率形式看,大部分国家采用比例税率,如新加坡和我国香港地区实行统一的单一比例税率,新加坡为10%,香港地区为应纳税价值的5%。也有国家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如塞浦路斯。还有的采用定额税率,如新西兰。有的国家针对不同类型房产分别采用不同形式的税率,如韩国对住宅性房屋按超额累进税率征收,对高尔夫球场、高级娱乐场所等按比例税率征收;英国对经营性房地产采用比例税率,对住宅性房地产采用分等级征收定额税的办法。

许多国家和地区根据房屋用途、房屋地理位置、住房价值、房屋种类的不同采用差别比例税率。

(三)评估依据及办法

各国对如何计量房地产的课税对象,基本上可以分为从价计征和从量计征。

从价计征又可以区分为按资本价值和按年值价值两种。资本价值中单纯只按土地计量(包括对特定土地进行开发的计量,如道路铺设等),而不包括地面附着房产价值的,又称为土地价值,是资本价值的一种特例。资本价值以房地产市场价格为基础进行评估,市场价值的取得通常有比较销售法、折旧成本法、收入法。年值价值以房地产的租金收益作为房地产的计税依据。租金指房地产的名义租金或预期租金,而非指实际租金收益。

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计量房地产都采用从价计征方式,尤其是按资本价值体系征收,如美国、加拿大、马来西亚、菲律宾等国。从历史角度看,年值体系受英国税制影响,迄今为止,许多前英国殖民地仍在依照年值体系征收房地产税,如英国、香港地区、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家和地区。不过,由于租金难以精确评估,包括英国在内的一些国家也逐步采取了资本价值与年值价值相结合的方式。

除从价计征外,有少数国家对房地产采用从量计征方式(按土地或建筑物面积)。从量计征简便易行,税额确实,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级差地租的扩大,如果再按面积计征,就会有失公平。

从各国房地产税的情况看,地方政府负责评估比中央或区域初构负责诩古的要多。除香港地区、韩国、新加坡、塞浦路斯、英国外,大都由地方政府进行评估。公平而有效的房地产税不仅要求有最初的房地产评估机制,而目要定期对房地产变化情况。进行重新评估。各国对房地产进行重新评估的频率有很大差异。重估间隔期主要是法律E规定的,但在实际操作中往往被延误,如德国虽规定每6年重估一次,但实际上自1994年以来就没有重估过。从评估的办法来看,按资本价值征收房地产税的国家,大都以市场价值为基准,有的评估价值与市场价值相接近,如加拿大、新西兰、菲律宾等国家。有的为市场价值的一定百分比,如阿根廷,房士也产的评估价值通常在市场价值的40%~60%之间。美国则由地方对不同的房地产按不同的市场价值比例确定评估价值,每年依据地方政府支出的需要而倒推确定。奥地利则远远低于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按租金价值征收房地产税的国家和地区,一般按预期获得的市场租金收益确定评估价值,如新加坡、香港地区。在英国,住宅性房地产按市场销售价评估,对非住宅性房屋则分8类进行评估,由地方评估员评定租金价值,地方政府还要确定—定的乘数,等等。

(四)免征范围

在免征范围的规定上各国有所不同,但也有一些共同的判断,如政府所有的房地产都免于征收。其他被免征的有大学、教会、公墓。公立医院、慈善机构、公共道路、公园、图书馆、使馆等所拥有的房地产。有些国家,农业用地与主要住所也可免征。

闲置房地产在世界各国有完全不同的政策措施,存在优惠和惩罚两种政策倾向。采取优惠政策的,一般是以租金收益为计税依据的国家,因为在该种计税依据下,纳税义务人一般是房地产的使用人,并且根据房地产的实际用途进行评估。而对于土地资源不丰富。要努力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国家。则对闲置房地产征收惩罚性税收,如在菲律宾闲置土地需要向省或地方额外缴纳不超过评估价值5%的闲置土地税。

二、思考与借鉴

从比较的情况看,各国房地产税改革的趋势表现为:1.将课税对象分为住宅用、商用、工业用和农用等。2.税率倾向于采用比例税率,并与课税对象分类相一致,实行差别比例税率。3.评估依据更多地采用资本价值体系。4.免征范围基本上集中于政府用地、公共事业用地和农用地,对低收入的个人住宅性房产免征或提供折扣。

根据国外征收房地产税的经验,结合我国实际。笔者对我国房地产税改革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第一,对土地和房产合并征收房地产税。我国现行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两个独立的税种,分别课征。在今后的改革中,是继续分开课征,还是合并征收?学术界意见不一。从理论上讲,因为土地是稀缺资源,所以对土地实行不同于房产的税率,有利于提高土地的开发利用。提高单位面积土地投资效率,实现土地的潜在价值。但从具体实践来看,把土地改良与建筑纳入到统一的房地产税中,与仅仅对土地征税或对土地与房产实行差别征税相比,能够降低房地产税的名义税率,便于各方接受和征管。笔者主张土地和房产合并征收后,将房地产按住宅性房屋和非住宅性房屋及其他进行分类,对非住宅性房产的课税要重于住宅性房产。由于我国处于农村城镇化的发展时期,严格区分农村和城镇有很大困难。因此笔者不主张将房地产按农村、郊区和城市房地产进行分类。关于农民住房,可以通过免征额来解决。

第二,在税率的制定上,给予地方一定的自主权。我国是一个幅员辽阔的国家。各地经济发展情况又极其不均衡。因此,税率的制定。有两种可供参考:一是地方各自制定税率,由中央作最高最低限制;另一个是中央制定标准税率,地方可以决定一定比例的乘数,并由中央限定范围。在税率形式上,各地制定国家允许范围内的差别比例税率较为合适。

第三,以房地产的评估价值作为计税依据。我国现行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有两种:一是采用房屋原值,另一是采用租金价值。而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的是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有研究表明。各国房地产计税依据的选择很大程度上出于社会和政治的考虑。因此,在决定我国房地产税的计税依据时,既要考虑时代性,又应重视我国的地域性。从我国开征房地产税的初衷和实际可操作性看,以房地产的评估价值作为计税依据比较合适。在这种计税依据下,对土地和房屋建筑统一征税但分别评估。

第四、对国家和政府的房地产,公益事业的房地产施行免征。对居民自住用房地产,应给予什么样的优惠,是税率优惠,还是免征额优惠?笔者认为,给予免征额额优惠比较合适。因为和谐社会的目标,就是要惠顾低收入者和农民。那么房地产税就应对这些低收入房地产所得者,通过给予免征额,达到基本免税的目的,对于农林用地,现行政策的免税应继续执行,关于闲置房地产,按我国目前的政策目标,则应征收惩罚性房地产税,对除住宅以外所拥有的多套房屋,也应如此。

我国税制结构分析及选择 .

摘要:我国税制结构经过建国以来的历次改革,在适应国情、遵循国际惯例方面有了很大改善,但仍有许多需要改进。本文从税制结构类型比较入手,分析一国税制结构构成的因素,提出我国目前应适合的税制结构及税制改革。 关键词:税制结构税制改革结构现状税收征管 税制结构是指税收制度中税种的构成及各税种在其中所占的地位。税制结构是否合理,是税收制度是否健全与完善、税收作用能否充分发挥的前提。 一、税制结构的类型及其比较 主体税种是一个国家税制结构中占据主要地位,起主导作用的税种。根据主体税种的不同,当今世界各国主要存在两大税制结构模式,一个是以所得税为主体,另一个是以商品税为主体。 (一)以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 在以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中,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障税普遍征收并占据主导地位,企业所得税也是重要税种,同时辅之以选择性商品税、关税和财产税等,以起到弥补所得税功能欠缺的作用。 所得税作为对人税,属直接税,税负不易转嫁;并且可采用累进税率,实现对高收入者多课税、对低收入者少课税原则,体现纵向和横向公平。其次,以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在促进宏观经济稳定方面可以发挥重要的作用。累进制的所得税制度富有弹性,对宏观经济具有自动稳定的功能。再次,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在获得财政收入方面是稳定可靠的。辅之以其他的选择性商品税,如特种消费税,可进一步增强这一结构的聚财功能。 (二)以商品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 在以商品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中,增值税、一般营业税、销售税、货物税、消费税、关税等税种作为国家税收收入的主要筹集方式,其税额占税收收入总额比重大,并对社会经济生活起主要调节作用。所得税、财产税、行为税作为辅助税起到弥补商品税功能欠缺的作用。以商品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的突出优点首先体现在筹集财政收入上。在促进经济效率的提高上,商品税也可以发挥重要的作用。商品税是转嫁税,但只有其产品被社会所承认,税负才能转嫁出去。因此商品课税对商品经营者具有一种激励机制。从税收本身效率来看,商品税征管容易,征收费用低。 二、影响税制结构选择的因素分析 当今,大多数经济发达国家明显地表现为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即所得税占总税收收入的比重最大;而发展中国家的现行税制结构明显地表现为以商品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 (一)经济发展水平是影响一个国家主体税种选择的决定性因素 发达国家生产力水平高,人均国民收人居世界领先地位,具备个人所得税普遍征收的物质基础。同时由于城市化水平高,能够有效地进行个人收入水平的查核和各项费用的扣除,也便于采用源泉扣缴的简便征税方法。 发展中国家生产力水平较低,人均国民收入水平不高,所得税尤其是个人所得税的税源极其有限。由于处于商品经济发展初期,商品流转额迅速膨胀,商品税的税源远远大于所得税的税源,必然形成以商品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如在中国,大部分人口从事农业、个体或小规模经营,所得难以核实,使得个人所得税普遍征收的可行性不具备管理上的条件。 (二)对税收政策目标侧重点的差异也是税制结构选择因素之一 税收政策目标包括收人效率和公平。不同的国家对这些政策目标的侧重不同,从而会影响到它们对税制结构的选择。 发达国家着重考虑的,是如何更有效地配置资源或公平调节收入分配。在前文提到所得税在促进宏观经济稳定方面可以发挥重要的作用;而注重税收公平目标的实现,个人所得税无疑是一个重要手段。西方发达国家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贫富悬殊、分配不公问题十分突出

环境税的国际比较及借鉴(1)

环境税的国际比较及借鉴(1) [摘要]本文分析了西方发达国家环境 保护税收政策的特点,针对我国现有环境保护税收政策中存在的不足,提出应当借鉴西方国家的成功做法,坚持循序渐进、从实际出发和中性原则,在环境税改革中注意营造完善的市场体系,在环境税设计时注意把握税收措施的多样性和税率的次优性,在环境税实施中注意环境税的收入使用、管理级次、相关配合问题等。 20世纪90年代以来,经济发达国家尤 其是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成员国,广泛利用诸如税收、收费、排污权交易、押金等经济政策来保护环境。而经济政策的最新发展趋势就是利用财税政策作为解决环境问题的 突破口。就财税政策角度而言,解决环境问题,实现可持续发展,必须建立和健全环境税,进而使整个税制体现环保要求。 一、西方环境保护税收政策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环境税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一种重要 手段,其经济思想主要来源于庇古税。从国外环境税的具体应用来看,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世纪70年代到80年代初。这个时期环境税主要体现为补偿成本的收费。其产生主要是基于“污染者负担”的原则,要求排污者承担监控排污行为的成本,种类主要包括用户费、特定用途收费等,尚不属典型的环境税,只能说是环境税的雏形。世纪80 年代至90年代中期。这个时期的环境税种 类日益增多,如排污税、产品税、能源税、二氧化碳税和二氧化硫税等纷纷出现。功能上综合考虑了引导和财政功能。世纪90年 代中期至今。这个时期是环境税迅速发展的时期,为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各国纷纷推行利于环保的财政、税收政策,许多国家还进行了综合的环境税制改革。总体来说,世界各国开征环境税愈加普遍,环境税费一体化进程也在不断加快,但由于各国国情、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面临的环境问题不同,环境保护政策以及反映环境管理思路的具 体税费结构存在很大差别,开征的具体税种、

税法及构成要素

知识点、税法及构成要素(★★) 【大纲要求】了解 (一)税法的概念 税法,是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例题·判断题】税法调整的是有关国家在筹集财政资金方面形的税收关系。() (二)税法的分类 1.按照税法的功能作用的不同,将税法分为税收实体法和税 收程序法。 (1)税收实体法——规定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实体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税收程序法——税务管理方面的法律规范 例如:《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进出口关税条例》。 2.按照主权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的不同,可分为国内税法、 国际税法和外国税法。 (1)国内税法是指一国在其税收管辖权范围内,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国际税法是指国家间形成的税收制度,主要包括双边或多边国家间的税收协定、条约和国际惯例等。 (3)外国税法是指外国各个国家制定的税收制度。 3.按照税法法律级次划分,分为税收法律、税收行政法规、 税收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 (1)税收法律(狭义的税法)——××法 (2)税收行政法规——××条例,××暂行条例 (3)税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由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和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制定 效力排序: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 【例题·多选题】根据税法的功能作用的不同,可以将税法分为()。 A.税收行政法规 B.税收实体法 C.税收程序法

D.国际税法 ? 【例题·多选题】下列属于税收实体法的有()。 A.《税收征管法》 B.《增值税暂行条例》 C.《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D.《进出口关税条例》 ? 【例题·单选题】下列各项中,不属于税收法律的是()。 A.企业所得税法 B.税收征收管理法 C.个人所得税法 D.财政部发布有关税收的公告 (三)税法的构成要素 税收实体法的构成要素(11项)——征税人、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税目、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减免税和法律责任。 其中: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税率是构成税法的三个最基本要素。 1.征税人——“征税”主体 代表国家行使征税权的征税机关。 包括各级税务机关、海关。 2.纳税义务人(纳税人)——“纳税”主体 依法“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自然人(包括个体经营者)、法人和其他组织。 区别于:负税人——税收的最终承担者 扣缴义务人——代缴 3.征税对象——课税对象 纳税的客体,也就是对什么征税,是区别不同税种的重要标志。 4.税目

我国税制结构分析及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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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税制结构分析及选择 摘要:我国税制结构经过建国以来的历次改革,在适应国情、遵循国际惯例方面有了很大改善,但仍有许多需要改进。本文从税制结构类型比较入手,分析一国税制结构构成的因素,提出我国目前应适合的税制结构及税制改革。 关键词:税制结构税制改革结构现状税收征管 税制结构是指税收制度中税种的构成及各税种在其中所占的地位。税制结构是否合理,是税收制度是否健全与完善、税收作用能否充分发挥的前提。 一、税制结构的类型及其比较 主体税种是一个国家税制结构中占据主要地位,起主导作用的税种。根据主体税种的不同,当今世界各国主要存在两大税制结构模式,一个是以所得税为主体,另一个是以商品税为主体。 精品资料网(https://www.360docs.net/doc/a64244797.html,)专业提供企管培训资料

(一)以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 在以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中,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障税普遍征收并占据主导地位,企业所得税也是重要税种,同时辅之以选择性商品税、关税和财产税等,以起到弥补所得税功能欠缺的作用。 所得税作为对人税,属直接税,税负不易转嫁;并且可采用累进税率,实现对高收入者多课税、对低收入者少课税原则,体现纵向和横向公平。其次,以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在促进宏观经济稳定方面可以发挥重要的作用。累进制的所得税制度富有弹性,对宏观经济具有自动稳定的功能。再次,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在获得财政收入方面是稳定可靠的。辅之以其他的选择性商品税,如特种消费税,可进一步增强这一结构的聚财功能。 (二)以商品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 在以商品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中,增值税、一般营业税、销售税、货物税、消费税、关税等税种作为国家税收收入的主要筹 精品资料网(https://www.360docs.net/doc/a64244797.html,)专业提供企管培训资料

中国税制改革30年回顾与展望

1978年12月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三中全会,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的一次具有深远历史意义的伟大转折。全会决定从1979年起,把全党的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从此,在中国这个古老的文明国度里,一场令世界瞩目的经济体制改革全面展开。在这30年改革中,税收制度先后经历了几次大的调整,初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调控要求的复合税制体系。 30年中国税制改革历程回顾 改革开放30年来,中国税制改革进程可以划分为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时期的税制改革(1978-1993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期的税制改革(1994-2000年)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完善期的税制改革2001年至今)三个阶段。 (一)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时期的税制改革(1978-1993年) 这一时期的税制改革可分为涉外税制的建立、两步“利改税”方案的实施和1984年工商税制改革。 1.1978-1982年的涉外税制改革。1978-1982年,成为我国税制建设的恢复时期和税制改革的起步时期,从思想上、理论上为税制改革的推进做了大量突破性工作,打下理论基础。从1980年9月到1981年12月,为适应我国对外开放初期引进外资、开展对外经济合作的需要,第五届全国人大先后通过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对中外合资企业、外国企业继续征收工商统一税、城市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初步形成了一套大体适用的涉外税收制度。 2.1983年第一步“利改税”方案。作为国营企业改革和城市经济改革的一项重大措施,1983年,国务院决定在全国试行国营企业“利改税”,即第一步“利改税”,将新中国成立后实行了30多年的国营企业向国家上缴利润的制度改为缴纳企业所得税。这一改革从理论上和实践上突破了国营企业只能向国家缴纳利润、国家不能向国营企业征收所得税的禁区,成为国家与企业分配关系的一个历史性转折。 3.1984年第二步“利改税”方案和工商税制改革。为了加快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步伐,经第六届全国人大批准,国务院决定从1984年10月起在全国实施第二步“利改税”和工商税制改革,发布了关于国营企业所得税、国营企业调节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盐税、资源税的一系列行政法规,成为我国改革开放之后第一次大规模的税制改革。此后,国务院又陆续发布了关于征收集体企业所得税、私营企业所得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奖金税(包括国营企业奖金税、集体企业奖金税和事业单位奖金税)、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特别消费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筵席税等税收的法规。1991年,第七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与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合并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至此,我国工商税制共有37个税种,按照经济性质和作用,大致分为流转税、所得税、财产和行为税、资源税、特定目的税、涉外税、农业税等七大类。 总之,这一时期全面改革了工商税制,建立了涉外税制,彻底摒弃了“非税论”和“税收无用论”的观点,恢复和开征了一些新税种,从而使我国税制逐步转化为多税种、多环节、多层次的复合税制,税收调节经济的杠杆作用日益加强。 (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期的税制改革:1994年工商税制改革 1992年党的“十四大”提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经济体制改革目标后,为适应市场经济的内涵要求,1994年我国启动了新中国成立以来规模最大、范围最广、内容最深刻、力度最强的工商税制改革。 1.全面改革流转税。以实行规范化的增值税为核心,相应设置消费税、营业税,建立新的流转税课税体系,对外资企业停止征收原工商统一税,实行新的流转税制。 2.对内资企业实行统一的企业所得税。取消原来分别设置的国营企业所得税、国营企业

中国税制改革

一、WTO给中国税制带来什么压力? 1、中国目前的税制结构与WTO要求中国的税制结构之间的差距有多大? 虽然中国加入了WTO,但是经济发展有一个过程。税制改革有很多内容是今年完不成的,因为立法需要很长时间,比如所得税“两法合并”现在还没有提交到全国人大。改革还应是早点好,至少不应该拖得太迟,否则对于经济的负面影响就更大了。 WTO规则对于一国税制的要求就是“国民待遇”原则,要求不能对外商歧视。在20多年的市场经济过程中,唯独税收与其他方面的情况很不同——税收方面是一直优惠外资的。现在税收中最大的问题不是对外资歧视,而是对内资歧视。 中国关于WTO的谈判主要集中在取消和降低重要领域的市场准入限制,简单地说也就是要求你拆掉篱笆。加入WTO后,外资市场准入的自由权肯定比现在大。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继续优惠外商,外商企业可能享有市场开放和税收优惠的双重优惠,但对于内资企业而言则变成了税收和市场的双重负担。 我们的税制基本上是符合WTO要求的,并不是说中国加入WTO就逼着你立刻进行税制改革。外方对我们给出的税收优惠从不拒绝,问题是我们自己要不要继续实行这套政策。中国加入WTO的目的毕竟不是让外资打垮本国企业。所以我们要考虑如何使自己的企业轻装前进。 2、除了企业所得税,决定或影响内资企业竞争力的税收因素还有那些? 决定企业内在竞争力的很多因素中,出口退税是非常重要的政策因素之一。现在面临的问题是,即使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7%,和发达国家惯例相比仍然是退税不足。原因在于我们是生产型窄范围的增值税,产品中还含营业税。即使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7%,其实仍然征了很多税。从税制上无法实现真正的出口产品零税率原则。所以要真正解决出口产品含税问题,除了提高退税率、扩大退税空间,还需要增值税转型。最好不要通过提高退税率,超过法定征税率,如征17%退18%的办法,那会为人家诟病。改善税制才是正路。不改税制,通过退税硬性实行外贸补贴,结果是两边都扭曲。 3、近来启动的税制改革,是一次与1994年类似的全局性税改,还是局部税种的调整?此次税改的战略目标是什么?目前是不是改革的良机? 当前并不存在一个类似1994年那样大规模税制改革的条件。不过,近几年中国的经济发展出现了包括经济结构改变、企业转制、投资需求不足等新情况,尤其是加入WTO。理论界对税制改革建议的重点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地方税等,几乎涉及了税制的所有方面。 4、为什么目前的税改不是一个全局性的改革,却又涉及几乎所有方面? 随着经济的发展,1994年税制已经不再适应现在的经济环境了。从宏观经济运行方向上说,中国已经从当时通货膨胀转变为现在的通货紧缩。1994年税改的核心方针是抑制通货膨胀

税制结构优化

我国税制结构优化探讨我国税制结构优化探讨

摘要 我国已初步完成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税制是在1994年经济转型初期建立的。从1994年至今,税制的改革优化一直在进行,但还不能完全适应当下的经济,阐述了税制结构的影响因素和税制优化,结合我国现状分析税制结构及其优化程度,提出我国税制结构优化的构想。 关键词 税制结构;税制优化;建议 1 影响税制结构的因素及税制优化的标准 1.1 影响税制结构的因素 1.1.1 经济发展水平是影响一个国家主体税种选择的决定性因素 发达国家生产力水平高,人均国民收人居世界领先地位,具备个人所得税普遍征收的物质基础。同时由于城市化水平高,能够有效地进行个人收入水平的查核和各项费用的扣除,也便于采用源泉扣缴的简便征税方法。 发展中国家生产力水平较低,人均国民收入水平不高,所得税尤其是个人所得税的税源极其有限。由于处于商品经济发展初期,商品流转额迅速膨胀,商品税的税源远远大于所得税的税源,必然形成以商品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如在中国,大部分人口从事农业、个体或小规模经营,所得难以核实,使得个人所得税普遍征收的可行性不具备管理上的条件。 1.1.2 对税收政策目标侧重点的差异也是税制结构选择因素之一 发达国家着重考虑的,是如何更有效地配置资源或公平调节收入分配。在前文提到所得税在促进宏观经济稳定方面可以发挥重要的作用;而注重税收公平目标的实现,个人所得税无疑是一个重要手段。西方发达国家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贫富悬殊、分配不公问题十分突出和严重,为缓和社会矛盾,保持社会稳定,征收社会保障税并建立社会保障体系,可以起到减小收入差距、抑制贫富悬殊的作用。所以,注重发挥宏观效率和税收公平目标,就必然会选择以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 发展中国家面临着迅速发展本国经济的历史任务,需要大量稳定可靠的财政收入作保证。商品税较之所得税对于实现收入目标更具有直接性,税额多少不受经营者盈利水平高低的影响,税源及时、稳定。并且,以商品税为主体的税制结

遗产税的国际比较及其借鉴

《经济问题探索》2001年第9期 遗产税的国际比较及其借鉴 刘叔申 (南京审计学院财政系) 遗产税源于古罗马时代,历史悠长,是财产税课税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的税种,是对财产所有者死亡遗留的财产课征的税收,是世界上普遍开征的税种。 在现阶段,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向纵深发展,开征遗产税,已成为必然。 一、西方各国开征遗产税的主要类型 世界各国征收的遗产税,名称主要有遗产税、死亡税、继承税、嗣继税等、尽管不一,大体可分总遗产税、分遗产税、总分遗产税制三种不同的税制模式,作为遗产税的辅助税种的赠与税,也相应分为总赠与税和分赠与税二种模式。 (一)美国的遗产和赠与税 美国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均开征遗产税,联邦政府采用总遗产税制模式,州政府采用继承税制。美国联邦政府遗产税始于1788年,后时征时停,正式作为经常性税种是1916年,并于1924年开始征收赠与税,作为对遗产税的补充。 1、纳税人,遗产税的纳税人为遗嘱执行人,赠与税的纳税人为财产赠与人。 2、课税对象,为死亡者遗留的财产总额,包括财产价值和权益,由税法加以确定,一般按死亡时的财产市场价格确定。 3、扣除项目,主要包括债务扣除、丧葬费用扣除、遗产处置期意外损失扣除、配偶婚姻扣除及慈善捐赠扣除等。 4、抵免,分为统一抵免(允许每个纳税人从其应纳遗产税额中减去一定量的抵免额)和税收抵免(允许从纳税人中减去已向外国政府或州政府交纳的遗产税额)。 5、税率,采用多档超额累进税率。 (二)日本的继承税和赠与税 日本的遗产税采用分遗产税制,即继承税制,赠与税则按分赠与数额课税。 1、继承税 (1)纳税人,为财产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按有无住所分无限和有限纳税人。 (2)课税对象,包括继承财产(指因继承财产或遗赠而取得的财产价值和权力)和视为继承财产(指因被继承人或遗赠人死亡为起因而产生的财产和权力),如保险金退职津贴、信托受益权与人身保险契约有关的权利等。 (3)税款计算,按修正后的继承法人或受遗赠人各自所获得的财产份额分别计算。 (4)扣除和抵免,扣除项目:债务扣除、丧葬费扣除、配偶继承扣除、未成年人继承扣除、短期内连续继承扣除等。抵兔主要是已纳外国遗产税的税额抵免。 (5)征收,纳税人必经在继承财产发生日的次日起半年之内、向死亡者原纳税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赠与税 (1)纳税人,为受予赠与而获得财产的个人,按有无住所分为无限和有限纳税义务人。 (2)课税对象,分为赠与财产(由赠与取得的财产价值和权利)和视为赠与财产(实质上与赠与财产相同的某些财产和权利,如保险金、信托受益权、定期存款等)。 (3)课税基础,为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通常一年)取得赠与财产价额。 (4)扣除和抵免,扣除有基础扣除和配偶扣除,抵免主要是外国税收已纳抵免。 (5)税率,采用十三级超额累进税率。 97

我国税制结构分析及选择

我国税制结构分析及选择 税制结构是指税收制度中税种的构成及各税种在其中所占的地位。税制结构是否合理,是税收制度是否健全与完善、税收作用能否充分发挥的前提。 一、税制结构的类型及其比较 主体税种是一个国家税制结构中占据主要地位,起主导作用的税种。根据主体税种的不同,当今世界各国主要存在两大税制结构模式,一个是以所得税为主体,另一个是以商品税为主体。 (一)以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 在以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中,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障税普遍征收并占据主导地位,企业所得税也是重要税种,同时辅之以选择性商品税、关税和财产税等,以起到弥补所得税功能欠缺的作用。 所得税作为对人税,属直接税,税负不易转嫁;并且可采用累进税率,实现对高收入者多课税、对低收入者少课税原则,体现纵向和横向公平。其次,以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在促进宏观经济稳定方面可以发挥重要的作用。累进制的所得税制度富有弹性,对宏观经济具有自动稳定的功能。再次,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在获得财

政收入方面是稳定可靠的。辅之以其他的选择性商品税,如特种消费税,可进一步增强这一结构的聚财功能。 (二)以商品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 在以商品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中,增值税、一般营业税、销售税、货物税、消费税、关税等税种作为国家税收收入的主要筹集方式,其税额占税收收入总额比重大,并对社会经济生活起主要调节作用。所得税、财产税、行为税作为辅助税起到弥补商品税功能欠缺的作用。 以商品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的突出优点首先体现在筹集财政收入上。在促进经济效率的提高上,商品税也可以发挥重要的作用。商品税是转嫁税,但只有其产品被社会所承认,税负才能转嫁出去。因此商品课税对商品经营者具有一种激励机制。从税收本身效率来看,商品税征管容易,征收费用低。 二、影响税制结构选择的因素分析 当今,大多数经济发达国家明显地表现为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即所得税占总税收收入的比重最大;而发展中国家的现行税制结构明显地表现为以商品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

中国财政现状及与国际比较

中国财政现状及与国际比较 姓名:刘巧琪 专业:国际经济与贸易 班级:10级国贸一班 学号:2010022065

目录 内容摘要························ 一、中国财政现状 (一)、财政收入及其分类 1、财政收入分类 2、财政收入规模分析 3、财政收入结构分析 (二)、财政支出 1、财政支出分类 2、财政支出规模分析 3、财政支出结构分析 (三)收支分类改革对财政透明度的影响 二、中国财政现状与国际现状比较分析 (一)、财政收入与国际的比较 1、财政收入规模的国际比较 2、政收入结构的国际比较 3、我国政府财政研发投入的现状与国际比较(二)、财政支出与国际的比较 1、国和市场经济国家财政支出结构的对比分析(三)、我国财政透明度的现状及其国际比较

内容摘要 财政是国家的一项重要的职能,财政收入结构及其变动体现国家路线方针政策。我国目前的财政支出结构中最为突出的问题就是用于社会性的财政支出普遍不足,所以,我国财政支出结构调整的重点就是增加财政用于社会公共服务的支出,以实现经济社会的协调、可持续发展。我财政收入、支出、透明度与国际财政相比较。 关键词:财政支出收入透明度比较

中国财政现状及与国际比较 一、中国财政现状 (一)、财政收入及其分类 财政收既是一个过程,又是一定量的货币资金。财政作为以国家为主体的分配活动,财政收入首先应理解为一个过程,这一过程是财政分配活动的一个阶段或一个环节,在其中形成特定的财政分配关系。在商品货币经济条件下,财政收入是以货币来度量的,从这个意义上来理解,财政收入又是一定量的货币收入,即国家占有的以货币表现的一定量的社会产品的价值,主要是剩余产品价值。1、财政收入规模分析 我国财政收入随着经济的不断增长而增长,1978年为1132.3亿元,1995年达6242.2亿元,增长4。5倍,年均增长10.56%。就财政收入本身而言,增长速度不算慢,但相对于GDP的增长而言则表现为不断下降的趋势,从而可以判断增长速度是缓慢的。我国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的变化趋势同财政支出占G DP的比重的变化趋势一样,在过去的计划经济体制下,这一比重也是很高的,1 978年仍占31.2%,但自经济体制改革以后,则逐年下降,至1995年下降为10.6 7%,17年间每年下降1个多百分点;财政收入增长与GDP增长两者的弹性系数为0.6,特别是改革初期的1979年和1980年,两年的增长弹性系数仅为0.1,

第4章 税收制度的基本要素

第一节 一、单选 1、()有权决定纳税人的资格或身份。 A 税务局 B 财政局 C 税务人员 D 法律法规 2、()是法律上纳税义务的直接承担者。 A 纳税人 B 扣缴义务人 C 负税人 3、当一家商店向它的顾客销售货物时,按照我国现行增值税条例的规定,()可能是增值税的负税人。 A 消费者 B 商家 C 消费者、商家 4、如果一个外国人将其所拥有的一项专利转让给在中国境内的一家企业时,按照我国现行税法的规定,()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A 外国人外国人 B 外国人中国境内企业 C 中国境内企业外国人 D 中国境内企业中国境内企业 二、多选 1、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 纳税人是指税收法律规定的直接履行纳税义务的组织或个人 B 除非法律明确规定,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无权决定纳税人的资格或身份。 C 扣缴义务人是间接承担纳税义务的组织或个人 D 经济上的承担纳税义务的组织或个人是纳税人 2、以下哪些可能成为纳税人() A 国有企业 B 行政单位

D 个体工商户 三、判断题 1、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有权决定纳税人的资格或身份。 2、纳税人只在法律上承担纳税义务。 3、扣缴义务是法律上纳税义务的间接承担者。 四、名词解释 1、纳税人 2、扣缴义务人 3、负税人 五、问答题 1、纳税人具有怎样的特征? 第二节 一、单选 1、()是征税的客体。 A 征税基础 B 纳税人 C 税目 D 税务局 2、哪些人一般无需缴纳消费税?() A 消费品的生产者 B 消费品的进口者 C 消费品的委托加工者 D 消费品的批发销售者和零售者 3、在税率既定的情况下,()直接决定了税款的多少和税收负担的高低。

中国税制改革的内容和意义

税法随堂论文信工吴鹏20102450126 论当前税制改革内容与意义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以后,为了建立一套适应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税制体系,充分发挥税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作用,5年来中国的税制改革迈出了重要的步伐,取得了巨大的进展。 税制改革促进了中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中国经济的发展又为税收收入的连年增收开辟了广阔的税源。从2006年到2011年,中国的国内生产总值从135822.8亿元增至249529.9亿元,增长了83.7%,年平均增长率为16.4%;中国的税种从24种减少到20种(实际开征19种),减少了4种;中国的税收收入从20017.3亿元增至45622.0亿元,增长了127.9%,年平均增长率为22.9%;中国的税收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从14.7%上升到18.3%,提高了3.6个百分点。 与此同时,国家采取了大量的、多种形式的税收优惠措施,支持农业、能源、交通、外贸、金融、房地产、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等各项建设事业的发展、改革和特定区域的发展(如西部开发、东北振兴等),几乎涉及所有税种。下面挑三个简单说一下 农村税费改革的内容及意义 (一)确立国家对农民“多予少取”的原则,坚持以减轻农民负担为改革目标,农村税费改革“费改税”的方案虽有不足,但它为解决“三农”

问题找到了一个突破口。通过这种形式的改革,从制度上制止了各种名目的收费,确立了税收作为处理国家与农民之间分配关系的主导方式,摒弃了其他非规范的方式;也为加强农业税收征管的法制化、规范化建设奠定了基础。所以,作为整体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第一步,这一改革措施必须全面推行。从目前试点情况看,需要充分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逐步导引出从中央政府到省级政府、到市县级政府加大对农村税费改革的财政投入机制。 然而,也需要明确,要真正建立起确保农民负担不反弹的制度和体制,必须调整农村税费改革的思路,着眼于农村公共财政体制的建立,着眼于农业税收制度的现代化。 (二)建立规范的农村公共财政体制 在推进农村税费改革的过程中,进一步加大中央财政的转移支付力度。要打破农村基层机构与农民之间的“零和不对称博弈”局面,防止农民负担反弹,必须加大外部资金注入力度,中央财政在这方面应当率先垂范。按照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完善中央、省、市、县、乡镇之间财政分配体制。首先,按照建立公共财政框架的要求,明确划分各级政府的事权,尤其要明确省以下特别是县、乡级政府的支出责任。 (三)按照市场经济要求,建立现代化的农业税收制度 通过上述税制改革,国家与农民之间的分配关系将进一步规范、合理,对我国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民收入提高将产生一系列的积极效应。 第一,取消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改为对农产品商品征收增值税,

税法及构成要素

?知识点、税法及构成要素(★★) 【大纲要求】了解 (一)税法的概念 税法,就是国家权力机关与行政机关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例题·判断题】税法调整的就是有关国家在筹集财政资金方面形的税收关系。( ) ?(二)税法的分类 1、按照税法的功能作用的不同,将税法分为税收实体法与税收程序 法。 (1)税收实体法——规定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实体权利、义务的法律 规范的总称 例如《中华人民共与国企业所得税法》。 (2)税收程序法——税务管理方面的法律规范 例如:《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与国海关法》、《进出口关税条例》。 ?2、按照主权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的不同,可分为国内税法、国际税法与外国税法。 (1)国内税法就是指一国在其税收管辖权范围内,调整国家与纳税人 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国际税法就是指国家间形成的税收制度,主要包括双边或多边国 家间的税收协定、条约与国际惯例等。 (3)外国税法就是指外国各个国家制定的税收制度。 3、按照税法法律级次划分,分为税收法律、税收行政法规、税收规章 与税收规范性文件。 (1)税收法律(狭义的税法)——××法 (2)税收行政法规——××条例,××暂行条例 (3)税收规章与规范性文件——由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财政部、国家 税务总局、海关总署与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制定 效力排序: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与规范性文件 【例题·多选题】根据税法的功能作用的不同,可以将税法分为( )。 A、税收行政法规 B、税收实体法 C、税收程序法 D、国际税法 【例题·多选题】下列属于税收实体法的有( )。 A、《税收征管法》

中美税制的比较

中美税制的比较 摘要:美中两国都是复税制模式,但美国是以所得税(直接税)为主体,我国则以流转税(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模式。其差异的主要原因在于:美国以所得税为主体税种,是实行鼓励竞争及自由贸易政策的要求;是缓和社会各阶层矛盾的要求;是调节控制社会总需求与总供给之间矛盾的要求。另外,无论从广度与深度上,我国税收的宏观调节与美国相比都有很大差距。从微观方面看,美国对企业主要是采用降低所得税税率,而中国大多采用减免优惠来进行调节。美国的调低税率是税收本身的操作,有利于维护税收的规范性,中国的减免税方式更多的是一种行政上的操作,对市场经济运行会起一定的扭曲作用,会扰乱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这也是目前我国所得税制不完善、不规范的原因之一。与美国相比,我国的税收征管有以下缺陷:税收征管的方式还比较落后,自行申报纳税与计算机服务管理不普遍;税务代理制还有待规范和完善;税收执法不严,越权减免和地方政府干预税收执法现象还普遍存在;税务监督不力,收效不大。通过对中美两国税制主要方面的比较,有以下启示:税制改革与建设中主体税的选择问题;改革税收的调控方式,提高税收在国民收入中的比重;完善税收征管模式,改进税收征管手段和方法,坚持以法治税;完善税收征管模式,改进税收征管手段和方法,坚持以法治税。 关键词:税制模式复税制流转税财政职能 调节经济纳税申报税务审计以法治税

一、中美税制模式比较 美国现行税制模式大致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第一阶段(1787年~1861年)以关税为主体的间接税阶段,第二阶段(1861年—1913年)以商品税为主的复税制阶段,第三阶段(1913年至今)以所得税为主体的复税制阶段。尽管在二三十年代美国相继开征了联邦赠与税、社会保险税并在60年代已上升为联邦税收中仅次于个人所得税的第二号税种,而且从80年代起两次减税改革使得所得税比重有所下降,但美国现行税制仍是以所得税为主体的复税制结构,并且是以个人所得税为主的所得税制。中国经过几十年的税收实践,尽管在1994年进行了税制改革,所得税收入占税收收入的比重有所上升,但流转税收入占税收收入比重依然超过60%,因而我国现行税制模式是以流转税为主体、所得税为辅的复税制模式,并且是以增值税为主体税种的流转税制。可以看出,美中两国都是复税制模式,但美国是以所得税(直接税)为主体,我国则以流转税(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模式,其差异的主要原因在于: 第一,美国以所得税为主体税种,是实行鼓励竞争及自由贸易政策的要求。美国是商品经济高度发达国家,经济竞争异常激烈,其经济政策主张自由贸易,鼓励竞争发展。它的经济基础是私有制,国家一般不干预企业的经营。所以在选择税种时,资产阶级学者强调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使之最小限度地制约商品经济中的竞争。按他们的观点,流转税中很多税种是按部门、行业或产品设置的,容易妨碍部门之间和部门内部的竞争,而所得税则为企业开展广泛的竞争创造了有

世界各国税制结构比较的概述

税制结构是指税收制度中税种的构成及各税种在其中所占的地位。只有在复税制条件下,才会谈到税制结构,而复税制是税制模式的一种。因此首先必须进行税制模式的分类,在此基础上来划分税制结构的类型。 一、税制模式分类 税制模式分类一般来说可以分为单一税制和复合税制。 一)单一税制 单一税制是指只有一个税种的税收体系。在税收的历史上,曾经有人积极主张实行单一税制,但它始终只是在理论上存在,世界各国并未实行,因此在税收学上也称为单一税论。关于单一税制的主张较多,而且都与不同时期的政治主张、经济学说相呼应,其理论根据及其经济基础各有差异,大致可分为四类: 、单一土地税论。主张单一土地税的为重农学派,魁奈为其主要代表人物。这种税收经济理论是以"纯产品"学说为基础的,认为只有农业才能创造纯产品,地主是唯一占有纯产品(剩余产品)的阶级,所以主张实行单一土地税,由占有纯产品的地主阶级负担全部税收,而免除租地农场主和商业者的一切税收负担。至19世纪,单一土地税又被美国经济学享利·乔治再次提出,他积极主张推行"单一地价税"。亨利·乔治认为,资本主义制度的弊病就在于社会财富分配不公。虽然随着社会生产技术的进步,物质财富迅速增长,但由于地主垄断土地,社会进步带来的全部利益都转化为地租收入,使得人民陷入贫困,生产发展受到阻碍,所以亨利·乔治主张实行单一土地税,以使土地增值收益全部归社会所有。 、单一消费税论。主张单一消费税的多为重商主义学派学者。17世纪,英国人霍布士主张实行单一消费税,废除其他一切税收。他认为,人人都要消费,对消费品课税,能使税收负担普及于全体人民,限制贵族及其他阶层的免税特权。至19世纪,德国人普费非也主张实行单一消费税。他从税收平等原则出发,主张税收应以个人的全部支出为课税标准,也就等于就全部消费课税。因为消费是纳税人纳税能力的体现,消费多者,负税能力大,消费少者,负税能力小,对消费支出课税,符合税收平等原则。 、单一资本税论。单一资本税的代表人物是法国人计拉丹和门尼埃。单一资本税论主张以资本的价值为标准征税。这里所说资本是指不产品收益的财产。对资本课税既可以刺激资本用于生产,又可以促使资本的产生,并能捕捉所得税无法课及的税源。这一学说又分为两种观点,一是以美国学者为代表所主张的以资本为课税标准,但资本仅以不动产为限;另一种则是以法国学者为代表所主张的应以一切有形的资本为课税对象。 、单一所得税论。早在16世纪,法国人波丹曾经讨论过单一所得税。18世纪初叶,法国人移班主张单一所得税。19世纪下半叶,单一所得税盛行于德国,特别是拉萨尔等人基于改造私有制的主张采取高度累进的所得税以平衡社会财富。他们认为消费税是对多数贫农的课税,而所得税则是对少数富有者的课税,因而提倡单一所得税制。

税制要素及其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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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税制要素与税收分类 第一节税制要素 税制要素概括起来可分为三个层次:一般要素、基本要素、核心要素

一般要素包括征税对象、纳税人、税率、税目、计税依据、纳税环节、减税免税、附加、加成、起征点、免征额等等。 基本要素主要是征税对象、纳税人、税率。 核心要素就是税率。 一、基本要素 1.征税对象 (1)征税对象是税法的最基本要素 征税对象作为税法的最基本要素,主要是从两个方面体现。第一体现了征税的基本界线,第二决定了不同税种的性质的差别。 (2)征税对象与税目 税目:即征税对象的具体内容,是在税法中对征税对象分类规定的具体的征税品种和项目。规定税目首先是为了明确具体的征税范围。 从总体上讲,税目由两种方法进行确立。一种是列举法,另一种是概括法。 (3)征税对象与计税依据 计税依据是征税对象的计量单位和征收标准化。有的税种征税对象和计税依据是一致的,如各种所得税,征税对象和计税依据都是应税所得额。但是有的税种则不一致,如消费税,征税对象是应税消费品,计税依据则是消费品的销售收入。 (4)征税对象与税源的关系 税源是税收收入的来源,即各种税收收入的最终出处。税源归根结底是物质生产部门的劳动者创造的国民收入。 个人所得税的税源与征税对象一致,而消费税和房产税的税源与征税对象不一致。征税对象与税源是密切相关的。国家通过税收对经济进行调节的作用点是在征税对象上,国家规定对什么征税,如对商品流转额、对所得额、对财产、对各种行为等征税。这些都是国家调节经济的作用点。 2.纳税人 纳税人是课税主体,从总体上讲纳税人可以分为两类,就是自然人和法人。 (1)法人与社会组织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相对于自然人而言,是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依法成立; ②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③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④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能独立起诉和应诉。法人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国企业,这是企业法人,此外还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 (2)纳税人与负税人 在学习纳税人的概念时,我们还应注意负税人的概念。负税人就是最终负担国家税收的税款的单位和个人。纳税人同负税人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负税人是经济学中的概念,即税收的实际负担者,而纳税人是法律用语,即依法缴纳税收的人。有的税种,税收由纳税人自己负担,纳税人本身就是负税人,如各种所得税一般属于这种情况。有的税种和税目,纳税人与负税人是不一致的,如消费税的一些税目,纳税人虽是企业,但税款已包括在商品的价格之中,负税人是消费者。税法中并没有负税人的规定,国家在制定税法时,只规定由谁负责缴纳税款,并不规定税款最终由谁负担,但税收制度和税收政策在客观上存在着税收负担,即谁是负税人的问题。因此在考虑税收政策和设计税制度时,必须认真研究税收负担问题。 (3)扣缴义务人 扣缴义务人是税法规定的,在其经营活动中负有代扣税款并向国库缴纳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按规定给扣缴义务人代扣手续费。同时,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税法规定代扣税款,并按规定期限缴库,否则依税法规定要受法律制裁。对不按规定扣缴的扣缴义务人,除限令其缴纳税款外,还要加收滞纳金或酌情处以罚金。 二、核心要素 1.税率 税率是税额与征税对象数量之间的比例,即税额除以征税对象的数量。税率是计算税额的尺度,反映征税的深度。税率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国家的财政收入和纳税人的负担水平,是国家税收政策的具体体现,为税收制度的中心环节。

中国税制改革的演变逻辑及发展趋向探析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a64244797.html, 中国税制改革的演变逻辑及发展趋向探析 作者:陈瑶光 来源:《智富时代》2018年第06期 【摘要】系统回顾中国税制六十多年建设与发展历程,其演化的主要脉络有以计划经济 为指导下的财政收入方式之一单一化和不完全性的税收制度,到逐渐演变为基本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且作为财政收入主体形式的复合税收制度之路,整体上遵循着与经济体制变革和经济制度变迁的深度匹配逻辑、保持与宏观税负基本稳定发展的共生互促逻辑、坚持学习借鉴及渐进完善的并行推进逻辑。在全面结合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总体战略下,中国税制改革应从以效率、公平、可持续发展为目标导向,调整流转税各税种、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市场运行效率、改革个人所得税,提高直接税比重,促进社会公平来精细化完善我国税制体制的发展。 【关键词】税制改革;历程;变迁逻辑;发展趋向 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中国整体经济体系逐渐成熟俨然已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其具体的财政政策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尤其是其具体的税制转型上关注特多。从税制的基本功能上来看,其在筹集公共收入、有效调节社会分配和对经济有效调控等方面,具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从整体上为我国改革步入攻坚期提供了“保驾护航”的作用。如何构建一个不断优化的现代税制体系,已大不同于传统上的理解。就改革开放以来来看,我国税制结构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在推进改革、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方面起到了关及其内容俨然已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起到了对经济的积极作用,与此同时,随着我国改革的不断深化,现行税制结构越来越难以适应改革需要,甚至可能成为改革的阻力,因此有必要进行深入思考。 一、中国税制改革变迁基本历程的回顾 较为系统的回顾我国税制六十多年发展历程及其改革过程,经历了三个不同的阶段:前30年为税制建立与发展阶段,后30年的税制改革与完善阶段,十八大以来的精细化推进阶段。 中国的税制建设是伴随着新中国的成立而不断建成的,特别是在每个阶段国家具体的政治方针路线而完善的,整体上是一个相对曲折的发展历程。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财政政策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积极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的经济建设发展需求,在有效总结和汲取前三十年的税制政策经验教训的基础上紧紧围绕经济发展主线不断完善的新时期。十八大以来,党中央系统的梳理国内外的基本情况,结合我国的整体经济情况对全面完善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财税改革作出了系统部署。《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提出,较为系统全面的从税制结构的优化内容、依法治税的推进进行了系统的规划,较为全面的保证了税制在公共收入、收支分配、结构优化等方面职能的充分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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