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违法行为与法律责任

统计违法行为与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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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统计违法行为与法律责任

一、统计违法行为

1、统计违法行为的概念及特征

违法,是指不符合现行法律要求或超出现行法律允许范围的,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⑴统计违法行为的概念:是指行为人在统计活动中违反统计法和

统计制度规定,对统计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形成侵害的行为。

⑵统计违法行为特征:

①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②是行为人有过错的行为;

③是违反统计法律规范的行为

2、统计违法行为的种类

统计违法行为比较多,本书共列27种情形

(1)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

(2)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

(3)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

(4)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

(5)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

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6)迟报统计资料

(7)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

(8)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利益或者职务晋升

(9)自行修改统计资料

(10)编造虚假统计数据

(11)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

计资料

(12)打击报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

人员

(13)对本地、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

(14)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或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统计

调查制度内容

(15)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16)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或其他机构、人员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

(17)未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

(18)违法公布统计资料

(19)泄漏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或者提供、泄漏在统计

调查中获得的能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

(20)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统计资料毁损、灭失

(21)泄漏国家秘密

(22)违反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法规

(23)违反《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24)违反《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

(25)违反《统计执法检查规定》

(26)违反《国家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

(27)违反《涉外调查管理办法》

二、统计法律责任

1、统计法律责任的概念及特征

概念:是指行为人对其违反统计法律规范的行为所应承担的惩罚性法律后果。

特征:

⑴承担者:是有统计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⑵内容:是由法律规范明确规定的;

⑶认定和追究:必须由专门机关通过法定程序来进行,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无此权力;

⑷具有国家强制性。

分类:行政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

2、行政法律责任

统计行政法律责任包括:统计行政处罚、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取消荣誉称号、追缴获得的物质利益和撤销晋升的职务、通报、批评教育。

(1)统计行政处罚:是指各级统计监督检查机关依法对违反统计法律规范的行为给予的行政处罚。

特征:

①实施统计行政处罚的主体只能是各级统计执法检查机关;

②被处罚的行为是违反统计法律规范的行为;

③统计行政处罚属于行政制裁范畴;

④被处罚的对象是实施了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违法行为人

统计行政处罚原则:

①法定原则(处罚依据、处罚主体及职权、程序),

②公正、公开原则

③统计行政处罚与统计违法行为适应,即“过罚相当”原则

统计行政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2)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

处分的概念及特征:

①概念:处分是行政机关对本机关违法的工作人员,或行政监察机关对国家工作人员施行的行政制裁措施。

②特征:A适用对象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B一般以上下级的隶属关系为前提;C是一种内部具体行政行为。

③适用对象:A行政机关公务员;B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C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D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

④种类: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

①概念: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是指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对实施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有关领导或责任人员给予的行政制裁措施。

②适用:A地方、部门及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领导人员的各

类统计违法行为;B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各类统计违法行为;C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的各类统计违法行为;D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行为。

③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的决定机关是:违法违纪行为人的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

⑶通报

通报是统计法规定的一种行政法律责任形式。

②特征:A由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行使;B适用的对象比较广泛。

③适用的统计违法行为共六类(要重点知道)

⑷取消荣誉称号、追缴获得的物质利益和撤销晋升的职务

对于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利益或者职务晋升的,除对其编造虚假统计资料或要求他人编造虚假统计资料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由作出有关决定的单位或其上级单位、监察机关取消其荣誉称号、追缴获得的物质利益和撤销晋升的职务。

⑸批评教育(重点掌握统计法四十四条的规定)

注意:这里的批评教育不是一般意义上对错误行为提出意见和教育指导,而是一种训诫性质的统计行政法律责任形式,其适用对象和实施机关都是特定的,目的是消除和惩戒违法行为,教育警示调查对象(通常是要求责令整改)

3、刑事法律责任

⑴刑事法律责任是指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实施了国家刑事法律规定的犯罪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⑵统计法中涉及刑法责任的条款有: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九条

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九条

统计法律法规讲课稿

统计法律法规讲课稿 统计法律法规讲课稿 大家好,今年年报工作布置会的第一讲又是法律法规,今年××局长要求我们要讲执法检查,而且要结合案例讲,下面我就用几个案例给大家来分析一下,看看企业在执法检查中出现差错的主要原因。根据市执法队工作安排,今年我局的执法检查任务是350家单位,差错率在5%以上的单位125家,工业有12家,建筑业7家,房地产业4家,商业48家,服务业54家.已经立案,正在处理的单位66家,立案率23.4%。 一、产生差错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 1、被查单位统计人员更换频繁,企业负责人对统计工作没有给予高度的重视,造成统计人员的工作责任心减弱;我们检查了一家会计事务所,检查的是“全年劳动报酬(生活费)总额”指标:上报数30259元,检查数40060元,瞒报9801元,差错率 24.5%。原因是: 这个企业规模特别小,领导也不重视统计工作,统计工作由财务人员兼着,财务人员也不固定,今天来明天走,经济普查培训时是一个人,填表时又换了另外一个人,对指标一点都不理解,凭着自己那点财务知识,随便就把统计报表给填报了,结果把支付给个人的手机费和公交车月票费漏掉了。 2、统计人员对统计指标理解不清,这就使其在填报统计数据时没有足够的把握确保统计数据填报的真实性;有一家商业企业,检查出“本年应交增值税”指标:

上报数210千元,检查数是1945千元,虚报1945千元。原因是: 这个单位统计人员对统计指标根本就不理解,我们要求上报的“本年应交增值税”指标,不包括上年度的留抵税额,当年发生了多少,就是多少,销项减进项,我们检查的时候,那个企业的统计还在那想我的税还没抵扣完呢,我实际交的税就是这么多,他就是对指标理解不清楚,他没有想我们的制度要求报的是当期发生额。 3、统计人员责任心不强,不重视统计工作,造成统计数据差错。我们参加市局集中执法检查,在郊区遇到过这样一家企业,接待的人是这家企业的经理,很年轻的一个小伙子,跟他说了半天,“我们北京市统计局的执法检查人员,要对你们单位的经济普查数据进行执法检查,这是我们2个人的执法检查证,报表是你报的吗?”“不 是”“那你把财务人员叫出来,我们问她一些报表的情况”“你们问我吧,她什么也不懂,我们是个家族企业,她是我家的亲戚”,我们说,不行,结果把统计人员叫出来一问,还是什么都不知道,查什么指标都不对,问她怎么报的也记不清了,最后就取了几个主要指标的差错结束检查。这个案例是典型的统计人员责任心不强。 4、企业人员不重视统计工作,负责人对报出的统计数据不进行审批,造成统计数据没有依据可查。我们检查了一家房地产开发业企业,检查有差错的指标是“利润总额”指标: 上报数是-106032千元,检查数是-104407千元,瞒报1625千元。原因是: 该单位一直不重视统计工作,统计人员报出数据没有依据。

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对其实施的违法行为及其所造成的危害而承担的法律规定的后果

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对其实施的违法行为及其所造成的危害而承担的法律规定的后果。 一广告违法行为的行政法律责任)( .广告行政处罚类型1 停止发布广告。① 责令公开更正。② 通报批评。③ 没收非法所得。④ 罚款。⑤ 停业整顿。⑥ 吊销营业执照或广告经营许可证。⑦

.广告行政处罚的具体规定2 在我国《广告法》中,广告管理机关对于广告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的具体标准,做出了明确规定,具体如下: 发布虚假广告。对于利用广告虚假宣传商品或服务的,责令广① 告主停止发布,并且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 响,同时处以广告费用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 15 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其广告费用,并处以广告费用倍以上倍51以下的罚款;对于情节严重者,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已经给用户和 消费者造成损害或利益损失的,责令补偿损害、赔偿损失。 发布违禁广告。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②

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并处以广告费用倍以人1 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5 法追究刑事责任。 发布不正当竞争的广告。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③ 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5l 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发布④ 者改正,处以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10001 违法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或发⑤ 布国家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广告。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改正或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

概论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一)

概论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一)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所应承担的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是事后的追究,具有强制性、财产性和补偿性等特点。 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由特定机关(法院、仲裁机关)依法对行为人的民事责任予以追究而进行的判断和确认,也即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虽然这一原则是民法上既成已久的观点,有很多专家学者著书立说,但因原则理论性太强,实践中很多司法人员对这一理论不重视或理解不深,虽然对于具体常见类型案件处理的结论一般也不会出现大的错误,但对于判裁、辩论的说理和法律引用、适用经常出现偏差,遇到复杂疑难案件往往无所适从。本人作为最低层法律工作者结合自己实践、体会,查找、参考了大量资料,在此对民事责任归责原则这一问题作比较全面深入的阐析、归纳,不妥之处欢迎指教。 最早的法律责任是野蛮原始的,“以复仇或报复为形式的惩罚是种最古老的保护利益和维护权利的方式——”,欠债还钱、杀人偿命是人们对法律责任的最通俗的解释,随着民事责任可替代性、文明性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也是变化着的。自罗马法以来,各国立法多规定“过错责任原则”为民事责任的一般原则,但到上一世纪,随着工业化的发展,危险作业和契约关系的增多,为了更充分地保护弱者和诚信方的合法权益,平衡各方利益,又出现了“过错推定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原则。我国的《民法通则》在确认“过错责任”为一般原则的基础上,同时又规定了“无过错责任”及“公平责任”原则。 一、过错责任原则和侵权责任 因过错责任产生并主要适用于侵权领域,所以在此将两者放在一起讨论。 所谓民法上的过错,就是违法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及其后果的一种心理状态,它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行为的不良后果,而希望或放任其发生的心理,也即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不良后果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不会发生或自信可以避免的心理,也即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故意和过失的区分,在刑法上对于定罪量刑有重要意义。如故意致人重伤的定故意伤害罪,而过失致人重伤的定过失致人重伤罪,具体刑罚的规定差别很大,但在民法中,确立行为人的民事责任,一般不因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而不同,不管是故意伤害还是过失致人伤害,其承担的民事责任除了刑事附带的民事赔偿案中无精神损害赔偿外是没有什么区别的。 在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是被公认的确立过错责任原则的法律规定。这一原则的确定,为民事主体的行为确立了标准,它要求行为人要尽到对他人的谨慎和注意,努力避免损害后果发生,即要做个“谨慎人”。在审判实践中,判断行为人是否有过错,要以行为人的预见能力和范围为基础,而预见能力和范围,一般根据三方面因素来确定,一是造成损害时的业务的性质;二是实施某种行为时的客观情况;三是行为人的个人才能。如一位老猎手打兔子,不远处有人,兔子未打中,却将人打伤,因其是位老猎手,具有多年打猎经验,枪法一直很好,据此分析其开枪时的心态为相信自己不会伤到人,主观过错应 为过失,是过于自信的过失。但如果是一位新猎手,自知枪法不是很准却开枪,放任致人受伤的可能,其主观过错应为故意,是间接故意。 适用过错责任贯彻的是“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即受害人在主张加害人承担民事责任时,要举证证明加害人对损害的发生具有主观过错,即具有故意或过失,如不能举证证明,则其主张将不能成立。由于过错本身是一个不断发展的概念,随着政治、经济、科学技术及人们知识水平的不断变化而变化,在许多情况下,由于现有科技水平和知识水平的限制,很难确定行为人是否具有过错,且在一些特殊领域,要探究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过失几乎不可能,为了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相应而生了过错责任原则的特殊适用方法——过错推定责任。

第5章 统计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

第五章统计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 第一节统计违法行为 广义:包括犯罪在内的一切违法; 狭义:除犯罪以外的一般违法。 一、统计违法行为的种类 1.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 2.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任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 上报期限届满前的善意提醒不属于催报行为,不构成“催报”; 3.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 4.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 5.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 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6.迟报统计资料; 7.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帐; 8.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利益或者职务晋升; 9.自行修改统计资料; 10.编制虚假统计数据; 11.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12.打击报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 13.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 14.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或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统计调查制度内 容; 15.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16.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机构、人员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 17.为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 18.违法公布统计资料; 19.泄露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或者提供、泄露在统计调查中获得 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 20.违法国家有关规定,造成统计资料毁损、灭失; 21.泄露国家秘密; 22.违反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法规; 23.违反《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24.违反《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 25.违反《统计执法检查规定》; 26.违反《国家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 27.违反《涉外调查管理办法》。 第二节统计法律责任 一、概念:指行为人对其违反统计法律规范的行为所应承担的惩罚性法律后果; 二、特征: 1.承担者必须是具有统计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内容是由法律规范明确规定的;

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法律责任是由一定条件引起的,其条件就是所谓的要件。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就是指构成法律责任所必备的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总和。根据违法行为的一般特点可以把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概括为主体、行为、心理状态、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五个方面。 (一)主体 法律责任需要一定的主体来承担。法律责任构成要件中的主体是指具有法定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并不是实施了违法行为就要承担法律责任,就自然人来说,只有到了法定年龄,具有理解、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人,才能成为责任承担的主体。没有达到法定年龄或不能理解、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患者,即使其行为造成了对社会的危害,也不能承担法律责任。对他们行为造成的损害,由其监护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样,依法成立的法人和社会组织,其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自成立时开始。 (二)行为 有行为才有责任,纯粹的思想不会导致法律责任。引起法律责任的行为是违法行为,或者侵害了法定权利,或者不履行法定义务。因此,这里所说的违法行为是广义的,包括直接侵害行为和间接侵害行为。直接侵害行为是指直接侵害法定权利或不履行法定义务,直接给社会造成一定危害的行为;间接侵害行为是指虽未侵害受害人的法定权利或未直接对受害人不履行法定义务,但由于行为人未能对直接侵害法定权利者或不履行法定义务者尽到义务,从而导致或促使直接侵害发生的行为。 违法行为与法律责任的关系存在着两种情况,一是违法行为是法律责任产生的前提,没有违法行为就没有法律责任,这是两者关系的一般情形或多数情形;二是法律责任的承担不以违法的构成为条件,而是以法律规定为条件。这是两者关系的特殊情形。 (三)心理状态 构成法律责任要件的心理状态,是指行为主体的主观故意和主观过失,通称主观过错。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确自己行为的不良后果,却希望或放任其发生。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不良后果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不会发生或自信可以避免。应当预见或能够预见而竟没有预见,称为疏忽;已经预见而轻信可以避免,称为懈怠。过错在不同的法律关系中的重要程度是不同的。在民事法律中一般较少区分故意与过失,过错的意义不像在刑事法律中那么重要,有时民事责任不以有过错为前提条件,比如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在刑事法律关系中有过错非常重要。 (四)损害事实 所谓损害事实,指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对受害方构成客观存在的确定的损害后果。有损害事实包括对人身的、财产的、精神的或者三者兼有的、政治影响的。损害必须具有确定性。它意味着损害事实是一个确定的事实,而不是臆想的、虚构的、尚未发生的现象。损害事实是法律责任的必要条件,任何人只有因他人的行为受到损害的情况下才能请求法律上的补救,也只有在行为致他人损害时,才有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五)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二者之间存有必然的联系,即某一损害事实是由行为人与某一行为直接引起的,二者存在着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要确定法律责任,必须在认定行为人违法责任之前,首先确认行为与危害或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确认意志、思想等主观方面因素与外部行为之间的因果联系,还应当区分这种因果联系是必然的还是偶然的,直接的还是间接的。直接因果关系中的联系称为直接原因,间接因果关系中的联系称为间接原因。作为损害直接原因的行为要承担责任,而作为间接原因的行为只有在法律有规定

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的体系及适用

试论我国的侵权责任法上的归责原则体系及适用 法学0801 王哲 40882008 摘要:在我国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体系中,并不存在所谓的公平责任原则。但是公平原则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始终贯串整个侵权责任法。按照过错责任原则,要求有过错的人承担责任,体现了行为人为自己行为负责的正义观。按照无过错责任原则,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要求加害人承担责任,体现维护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它们都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平服务的。并且,在决定具体的责任时,都要以公平原则为依据,合理的认定责任范围。 关键词: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体系;公平原则 在讨论问题之前,一定要把相关的概念搞清楚。 所谓归责原则就是法律确认和追究侵权责任的依据。而我国目前关于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体系在学术界还有很大的争议,各种学说很多。 在理论上, 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体系到底是由几个归责原则构成的, 有不同的主张。归纳起来, 主要有五种: ( 1 )一元论。认为我国侵权法只有一个归责原则, 就是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不是归责原则。(张佩霖: 《也论侵权损害的归责原则》, 《政法论坛》1990 年第2 期) ( 2 )二元论。认为我国侵权法的归责原则有两个, 一个是过错责任原则, 另一个是无过错责任原则。(米键: 《现代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探索》, 《法学研究》1985 年第5 期) ( 3 )三元论A。认为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是我国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 这曾经是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体系的通说, 现在的司法实践大多还是坚持这个意见。(刘淑珍: 《试论侵权损害的归责原则》, 《法学研究》1984 年第4 期) ( 4 )三元论B。认为我国的侵权法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王利明: 《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 中国政

浅谈统计法律法规的学与用

浅谈统计法律法规的学与用 新修订的《统计法》于2010年1月1日起正式颁布实施,这是我国统计法治建设进程中的又一重要里程碑,是全面推进依法统计的新起点。《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方面的部门规章。通过这一时期对《统计法》和《处分规定》的学习理解,笔者就如何学习好、运用好《统计法》和《处分规定》,谈点个人理解与认识。 一、谈谈如何学习好《统计法》和《处分规定》 统计部门作为《统计法》和《处分规定》的执行机关,要切实履行好工作职责,首要的是认真学习、深刻领会《统计法》和《处分规定》,这是运用好执行好《统计法》和《处分规定》的前提和基础。新《统计法》共有七章五十条6200字的篇幅,《处分规定》共有15条2000字的篇幅,从字数上看并不多,但要想学深、学透并非易事,需要我们下一翻功夫。 1、要把握好这两部法律法规的立法宗旨和适用主体。这两部法律法规的立法宗旨就是保障统计数据的真实准确,就是为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统计法》的适用主体包括各级党政领导、广大统计工作者,各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和全体公民,在统计法面前人人平等,每位公民都要依法行事,任何人都没有特权。《处分规定》适用范围主要针对三类主体:一类是管统计、用统计的领导干部。包括地方的领导干部,部门的领导干部,由行政机关任免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领导干部。二类是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三类是统计调查对象。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 2、把新修订的《统计法》的突出特点作为重点内容来学。修订后的新《统计法》与旧法比有七个突出特点:一是进一步完善遏制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行政问责制度,为有效防止行政干预统计数据提供了制度保障;二是进一步完善统计数据质量责任制度,使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真正负起责任,切实提高数据质量;三是进一步加强对统计调查活动的管理,完善了调查项目审批制度,明确统计调查制度的法律地位;四是完善统计资料管理和公布制度,明确对统计数据公布的要求,建立政府部门之间统计资料共享机制;五是严格对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资料的保密制度,切实维护统计调查对象的合法权益;六是强化对

论当代中国法律责任的目的、功能与归责的实现

论当代中国法律责任的目的、功能 与归责的基本原则 张骐 一、两则实例引发的问题 案例一:1999年6月14日中午,笔者从收音机的调频节目中收听到中央电视台第一套节目《今日说法》栏目介绍的一则案例。案情大意是:河南一位农村妇女在为期十年的山林承包合同到期前夕,不顾林业管理机关三次要其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提示,擅自砍伐了三百棵树木。当地司法机关依法对这名妇女判处了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两千元的刑事处罚。“冤”,是这名妇女以及其他村民对这一处罚的共同反应。事后,这名妇女也说,(没办证是因为)她当时脑子没转过弯儿来。但是因为这些树是在她的承包地里,是她与她的家人花费十年心血劳动的结果。当地的村民们也不理解她错在那里。也许问题主要出在没有办采伐证上。国家最高林业主管机关的官员作为专家对此进行了点评。大意是:我国目前林木保护形势严峻,只有通过严厉的法律制度和严格的执法才能切实保护我国的林业资源和生态环境。笔者对专家的点评没有疑义,只是不明白:法院到底为什么要对她进行这样的刑事处罚?就是因为她没有履行必要的审批手续么?没办采伐证的代价就是三年囹圄之苦外加两千元罚金吗?如果将她的行为同她所受到的刑事处罚与受到同等刑事处罚的人的别的违法行为相比(如贪污、受贿、玩忽职守或下述的非法采血、卖血),她所受到的处罚是否太重了?如果是为了通过处罚保护林木资源,那么法院的这个判决真能起到这个作用么?所付出的代价不会太大么? 案例二:这也是笔者从《今日说法》中听到的案例(在案例一播出后的一星期左右)。这是一则关于处理一个非法组织采血、卖血的“血霸王”的案例。目前在某些地方非法组织采血、卖血的情况非常严重。这些非法采集来的血液没有任何安全保证(电视中显示的哪个非法采血点的场所、器具都十分肮脏),这种可能会传播多种疾病(如爱滋病、丙型肝炎)的血液或血液制品一旦输进急待救助的伤病员身体里,会对他们的身体、精神,他们的家人以及整个社会造成严重的危害。按照这些非法从事采血、卖血的违法者的“道行”,人们分别称他们为“血头”、“血霸”、“血霸王”。其中“血霸王”的违法行为最为严重。据电视报道,某地卫生行政机关经过长期努力终于将一个“血霸王”查处归案。最后起诉至司法机关。然而,这个其实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血霸王”最后只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被电视台请来作为专家的国家卫生行政机关的官员,在回答主持人对判决是否偏轻的疑问时分析说:这可能是因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主持人问:如果造成严重后果呢?专家说:如果(以后)发现造成严重后果,(以后)会依法(再)严惩的。在刑法学上,有行为犯与结果犯之分。立法者和司法者过分拘泥于这两种犯罪形式的区别,是导致上述有悖情理的判决的制度上和观念上的原因。在我国已经签字加入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及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学中,有“禁止双重危险”的原则,即任何人已受一次审判后,不得就同一罪名再予审判或者惩罚。根据这一原则,对此案中的血霸王实际上不可能再行审判。如此一来,这个给社会可能造成了严重潜在危害并以此暴富的“血霸王”,只消在监狱里蹲上几个月,就可以用他作恶所得的巨额不义之财享受清福了,甚至还可以重操旧业继续作恶。我国目前血液制品质量堪忧的状况固然有许多原因,但是,对违法分子不能依法惩罚,法律没有威慑力,不能不说是一个重要原因。其实不仅是对非法采血、卖血的行为存在这个问题,在对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处理上,也同样存在着

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汇总

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相关知识汇总

其他情形①(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例资料;(3)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例资料。 补充: 【一般过错归责原则】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暂时无意识或者失去控制损害责任除丧失意识是因为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外,适用过错归责原则; 2、网络侵权责任适用过错归责原则; 3、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适用过错归责原则; 4、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损害适用过错归责原则。 【过错推定原则】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或者精神药品等; 2、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责任; 3、个人劳务关系中的责任。

杨立明等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草案建议稿》一文中对此做出了如下汇总: 第八条【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和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侵权责任类型,参照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适用法律,不适用第六条第二款和第七条规定。 第十条【过错推定原则的适用范围】 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法律规定”,是指侵权责任法第四章至第十一章规定应当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侵权责任类型,包括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其他法律规定应当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例如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依照其规定。第十一条【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 下列侵权责任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七条规定的无过错责任原则确定侵权责任:(一)第五章规定的产品责任; (二)第八章规定的环境污染责任; (三)第九章规定的高度危险责任; (四)第十章规定的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但第八十一条规定除外; (五)其他法律规定的工伤事故责任。

建筑施工企业的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

建筑施工企业的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 一、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法律责任 根据《建筑法》第66条的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1.行政责任 (l)责令改正 即有关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建筑施工企业收回其转让、出借的资质证书;对使用该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单位和个人责令停止工程施工,已签订的工程建筑合同应属无效,由此造成的损失按照《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处理。 (2)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是指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所取得的全部收入。 (3)并处罚款。 (4)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有关行政执法机关根据违法行为情节轻重、影响大小等因素,可以给予建筑施工企业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的处罚。 (5)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2.民事责任 对因非法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的民事责任,即两者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均须全面承担清偿的责任,损失方得部分或者全部地向任一债务人要求清偿债务,任一债务人在债务未清偿之前均负有全部清偿责任。 二、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法律责任 依照《建筑法》第74条的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1)责令改正。即由有关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建筑施工企业改正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的违法行为。 (2)处以罚款。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解读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解读 一、《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出台的背景。 ①实事求是,不出假数是统计工作的生命,是统计工作最基本的要求。 ②统计数据日益受到国际、国内和社会各界的关注 ③当前一些统计数据受到了社会的质疑,统计的公信力、权威性降低 ④现行《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等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在一些重要的统计违法行为的处分规定方面存在立法空白。特别是关于领导人员、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统计上弄虚作假、干预统计工作的违法行为规定得不够全面,不够充分。 因此,今年3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制定了《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并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 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新设定了哪些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种类? 一是增加了领导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种类: 对揭发、检举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第三条),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严重失实的统计数据、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发现后不予纠正,造成不良后果的(第四条)二是增加了组织实施调查者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种类

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强令、授意统计调查对象虚报、瞒报或者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第五条);故意拖延或者拒报统计资料以及明知统计数据不实、不履行职责调查核实,造成不良后果的(第六条)。 三是增加了违反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公布统计资料,造成不良后果的违法行为(第八条)。 三、领导人员违法违纪行为应承担的责任。 一是领导人员在统计上弄虚作假应承担什么责任?这包括两种情况,即: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和强令授意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有关机构、人员拒报、虚报、瞒报或者篡改资料、编造虚假数据,这属于《处分规定》第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对属于《处分规定》第二条所列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二是领导人员对严重失实的统计数据,应当发现而未发现,造成不良后果的应承担什么责任?领导人员对统计工作负有领导和监督职责,工作失职,造成不良后果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这属于《处分规定》第四条规定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对属于《处分规定》第二条所列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三是领导人员对严重失实的统计数据发现后不予纠正,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承担什么责任?应当注意,当领导人员发现数

统计违法行为与法律责任

第五章统计违法行为与法律责任 1、市统计局制定的项目,市统计局和市农业局(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项目,由省统计局批. 2、县统计局的项目,县统计局和县农业局共同制定的项目,由省统计局批. 市县两级都由省统计局批. 3、县农业局的项目,由县统计局批.国家农业部的项目由国家统计局批. 市农业局的项目,由市统计局批. 省农业局的项目,由省统计局批. 一、单项选择题: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违反《统计法》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统计调查 制度内容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 2、某公司2010年2月份逾期未向市统计局报送劳动工资报表,市统计局遂向该单位发出了《统 计报表催报通知单》,要求该单位在3日内补报。该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补报了劳动工资报表,该单位的统计违法行为属于:迟报统计资料。 3、某公司2010年2月份逾期未向市统计局报送劳动工资报表,市统计局遂向该单位发出了《统 计报表催报通知单》,要求该单位在3日内补报。该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仍然没有报送劳动工资报表,该单位的统计违法行为属于: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 4、2009年劳动工资报表的上报截止期限为2010年2月3日,在此之前,区统计局工作人员小王 给自己负责的十家单位打电话,要求他们按时填报。此后,仍有三家单位到2月4日才上报。 这三家单位的行为构成:迟报统计资料。 5、在消费品价格调查中,政府统计机构采价员向商户询问规格品的实际成交价格,商户以商业秘 密为由拒绝回答。此行为属于:拒绝提供统计资料。 6、某县长认为县统计局提供的夏粮产量数据的来源有错误,便亲自动手修改了夏粮产量的统计数 据,该县长的行为属于: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的行为。 7、以下不属于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种类的是:降级。 8、对作为调查对象的个人,在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活动中拒绝、阻碍统计调查,或者提供不真实或 者不完整普查资料的,对其责令改正并予以批评教育的单位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9、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可以对外提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颂的统计资料。 10、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的适用对象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 1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要求调查对象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

完善我国惩罚性统计法律责任之思考

完善我国惩罚性统计法律责任之思考 [摘要]统计违法案件的频繁发生为我国统计立法的完善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完善的重点应从立法渊源转向立法适用,统计法律责任问题是困扰我国统计立法可适用性的痼疾。惩罚性法律责任是保障立法可适用性的有效手段。通过立法文本的修改而完善我国惩罚性统计法律责任是非常有必要的,也是可行的。 [关键词]统计立法;行政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惩罚性 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的修改使我国基本完备的统计立法得到进一步的完善,但这仅仅只是构建我国和谐统计法律秩序的开始,毕竟时至今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仍未随之而修订。特别是统计法律责任相关内容仍显单薄,致使统计违法案件频繁发生的重要原因就在于我国惩罚性统计法律责任规定偏弱,而使行为人的违法成本偏低,在归责上违背了“责任相称”原则。有必要探寻我国惩罚性统计法律责任规定的完善思路。 一、我国统计法律责任规定现状 (一)统计立法概况 我国统计立法以2009年修订的《统计法》为核心,辅以统计行政法规、地方统计法规和各种统计规章。它主要包括以下四个层次:1.统计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如《统计法》,1983年制定,1996年和2009年两次修订。2.统计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条例》等,至2011年9月17日共计29件。3.地方统计法规。由享有地方立法权的相应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如《西藏自治区实施办法》、《浙江省统计工作监督管理条例》、《淄博市统计条例》、《深圳经济特区统计条例》等,至2012年3月30日共计151件。4.各种统计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委和享有地方立法权的相应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前者如《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证券期货市场统计管理办法》等,至2012年6月12日共计1313件。后者如《浙江省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宁波市统计管理办法》、《深圳市统计代理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部门统计管理办法》等,至2011年12月16日共计65件。[1]就立法渊源而言,我国统计立法已基本完备,是以现有各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管理职能为基础,按照国家立法体制的要求,将与某一政府部门职能相关的各种法律法规有机地结合起来,形成的一个由4个层次规范性法律文件所组成的复合部门法体系。其多元化的立法主体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享有地方立法权的相应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和相应地方人民政府。 (二)统计法律责任规定内容 统计违法行为是指我国公民和各种法人,在参加或参与统计活动中,没有遵守统计法规,不履行和不正当履行义务,而应受到处罚的行为。[2]因程度和情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1)

---------------------------------------------------------------最新资料推荐------------------------------------------------------ 第十一章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1) 第十一章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第一节法律责任的概念一、法律责任的含义行为人做某事或不做某事所应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否定性法律后果)。 例如: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二、法律责任的基本种类(1)刑事责任: 行为人因为刑事违法行为(犯罪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责任形式是刑罚,在中国,包括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和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 刑事责任的特点是具有惩罚性。 (2)行政责任: 行政工作人员、行政相对人因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责任形式包括行政处分(行政工作人员)、行政处罚(行政相对人)。 行政责任的特点是具有惩罚性。 (3)民事责任: 1 / 12

行为人因为民事违法行为或因为民事法律规定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责任形式: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民事责任的特点是具有填补性。 恢复到受损前的状态。 三种责任的关系: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条对承担民事责任的公民、法人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对公民、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事不二罚。 取最严厉的处罚。 三种责任的关系: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 (4)违宪责任:

税法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税法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违法行为类表现 行政责任 刑事责任行政处罚 其他 责令限期 改正 通报罚款 1、违反税务管 理行为①未按规定期限申报办理 税务登记、变更或注销登记 √2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处2000以上1万元以下罚 款 ②未按规定设置、保管账簿 或其他会计资料 ③不按规定将会计处理方 法、软件、制度等报送备查 ④未按规定将全部银行账 号报告税务机关 ⑤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 装置或损毁、擅自改动的 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 逾期不改正,税务部门提请工商部 门吊销营业执照 纳税人不按规定使用税务 登记证件,或转借、涂改、 损毁、买卖、伪造证件的 2000元以上1万 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处1万以上5万元以下罚 款 扣缴义务人不按规定设置保管 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会计资料 √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处2000-5000元罚款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 未收税款 处50%-3倍罚款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 违法行为类表现 行政责任 刑事责任行政处罚 其他 责令限期 改正 通报罚款 2、违反纳税申报管理行为未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和 纳税资料的 √2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处2000以上1万元以下罚 款 3、拒绝税务检查行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 拒绝或阻挠税务检查 √1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处1万以上5万元以下罚 款 4、偷税行为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伪造、 变造、隐匿、销毁会计资料, 以少缴或不缴税款 50%-5倍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①逃税数额较大,占应纳税 10% 单位罚金,责任人偷税罪论处 判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 金 ②逃税数额较大,占应纳税 30% 单位罚金,责任人偷税罪论处判3-7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③多次逃税 以累计金额计。5年内因逃避税受 过行政处罚或被税务机关处罚二次 二次以上行为构成犯罪 不进行纳税申报,少缴或不 不缴税 并处50%-5倍罚 款 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和滞纳金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 假计税依据 √ 并处5万元以下 罚款

试论我国法律责任归责原则

试论我国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 引言 法律责任是法理学(法哲学)中的一个基本畴。法律责任的归结原则是法律责任中的重要问题,在法学研究和司法实践中都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归责原则对部门法之适用,在法学研究和司法实践中则常常被当作一个预设的前提和重要标尺,其重要性不言而喻。深入研究这个问题,有助于充分发挥法律责任在法律制度中的作用。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这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本文拟对归责的基本原则及其在部门法中的实践和运用等问题作一简单论述。 一、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和归责原则的含义 (一)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归结法律责任要先认清楚法律责任的构成。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法律责任的归责条件,依法理,其由行为、心理状态、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四要素构成。 (二)归责原则的含义 归责,即法律责任的归结,是指国家机关或其他社会组织根据法律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判断、认定、归结和执行法律责任的活动。国家机关既不能任意创造或扩大法律,也不能任意消灭或缩小法律责任。国家机关认定法律责任和在此基础上的归责,是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利的重要环节。 这里讲的归责的基本原则,不同于民法中的归责原则,它是具体法律部门归责原则的基础。归责是一个复杂的责任判断过程。它是特定法律制度的价值取向的体现,一方面,指导着法律责任的立法,另一方面,指导着法律实施中对责任的认定与归结。认定和归结法律责任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归责原则乃是归责的规则,归责原则体现了立法者的价值取向,是责任立法的指导方针,也是指导法律适用的基本准则,在不同时期、不同国家存在差别。 二、我国的归责原则 法律责任的归结必须首先服从于法律追求的基本价值目标——正义。在我国,归责原则主要包括:责任法定原则、因果联系原则、责任与处罚相当原则、责任自负原则。这些原则对正确发挥法律责任的功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责任法定原则 1. 责任法定原则的概念 责任法定原则是指,法律责任作为一种否定的法律后果应当由法律规预先规定,包括在法律规的逻辑结构之中,当出现了行为或法定事由的时候,按照事先规定的责任性质、责任围、责任方式追究行为人的责任。 2. 责任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 (1)作为一种否定性的法律后果,法律责任应当由法律规预先规定。(2)行为或违约行为发生后,应按照事先规定的性质、围、程度、期限、方式追究相关人的法律责任。(3)排除无法律依据的责任,强调“罪刑法定主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4)同时责任法定原则也不允许法律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令第18号,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令第18号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已经监察部2009年2月9日第一次部长办公会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08年12月30日第十六次部务会议、国家统计局2008年11月6日第十八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监察部部长:马馼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 国家统计局局长:马建堂 二○○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统计工作,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惩处和预防统计违法违纪行为,促进统计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有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中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个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属于下列人员的(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一)行政机关公务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 (三)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四)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的处分规章对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地方、部门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领导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 (二)强令、授意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有关机构、人员拒报、虚报、瞒报或者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 (三)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或者对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对揭发、检举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行为的,应当从重处分。 第四条地方、部门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领导人员,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严重失实的统计数据,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者发现后不予纠正,造成不良后果的,给

税法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税法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案例一:绥中金利港务有限公司隐匿收入1600万元,漏缴税费87.2万元。目前已被追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共268.8万元。 案例二:辽阳双兴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涉税案,辽阳市地税局稽查局依法对其做出补缴税款210.56万元,加收滞纳金62.07万元、罚款206.79万元的税务处 理和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三:锦州军供宾馆利用假收据偷税案,共应补缴营业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合计56万元。 案例四:本溪富佳粮食集团饲料有限公司租赁土地偷税案,依法对其作出补缴税(费)款89.59万元、加收滞纳金和罚款44.51万元的税务处理、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五:凌海市宏大建筑维修有限公司利用购买、开具假发票偷税案,逃避缴纳营业税等税费共计4.52万元。锦州市地税稽查局按照相关税收法律规定,除追缴上述税款外,并对该公司给予所偷逃税款三倍罚款,违法开具发票行为处以10000元罚款。 案例六:辽阳灯塔市柳河子镇前堡福利采选矿烧结厂水泉分厂偷税案,辽阳灯塔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对该企业查补税款53万元,罚款53万元,依法按日加收滞纳 金,并将其以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移送公安机关。 案例七:阜新“6·24”特大制售假发票案,共抓获犯罪嫌疑人17人,端掉5个制造、储存假发票窝点,收缴各类假发票55万余份,发票可开具金额高达556亿 元,税额85.6亿元。 案例八:锦州彭立英等人倒买倒卖发票案,查获各类假发票1909本,可开具金额达52.9亿,共涉及6个省32个地区,另有其他各类假证件、假车牌500余件。

目前,涉案人员被判刑或处罚金。 案例九:抚顺新宾满族自治县嘉烨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非法购买增值税发票230组,票面金额1123万元,税额191万元;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11组,票面金额1087万元,税额185万元。犯罪嫌疑人已批捕或取保候审。 篇二:违反税法的案例(765字) 浙江省松阳县国税局在对某新型墙砖厂进行日常稽查时发现,该厂法定代表人杨某于去年2月份将企业整体承包给钱某经营。双方签订合同后,发包人杨某未按规定保存以前年度的“内账”,而承包人钱某则在经营中设置“外账”涉嫌逃避缴纳税款,松阳县国税局依据有关规定,对杨某和钱某分别作出了罚款和补税罚款的 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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