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鼓励跨国公司设立总部型企业办法

广东省鼓励跨国公司设立总部型企业办法
广东省鼓励跨国公司设立总部型企业办法

广东省鼓励跨国公司设立总部型企业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广东省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鼓励和引进更多跨国公司在广东设立地区总部和具有总部功能的机构,积极参与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以下简称“地区总部”),是指在境外注册的母公司在本省设立,以投资或授权形式对在一个国家(或地区)以上区域内的企业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唯一总机构。跨国公司须以外商投资投资性公司、管理性公司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组织形式在本省设立地区总部。

跨国公司具有总部功能的机构(以下简称“具有总部功能的机构”),是指未达到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标准,实际承担境外母公司在一个国家(或地区)以上区域内的管理决策、资金管理、采购、销售、物流、结算、研发、培训、供应链等功能的外商投资企业(含分支机构)。

跨国公司设立的地区总部和具有总部功能的机构,统称为总部型企业。

跨国公司已在广东省内设立的投资性公司,可以申请认定为总部型企业。

第三条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在本省设立总部型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总部型企业由其所在的地级以上市商务部门负责认定工作,协调当地有关部门开展对总部型企业的管理和服务。

第五条省商务厅负责协调省内跨国公司总部型企业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市场监管、财政、税务、海关、外汇、外事、出入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管理和服务,提供办事便利。

第六条申报地区总部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第二条关于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定义。

(二)申报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地及主要工作场所在广东境内,申报企业实际缴付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美元。

(三)境外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2亿美元。服务业领域企业设立地区总部的,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

(四)由申报企业授权管理的境内外独立法人企业不少于4家,其中至少1家注册在广东省内;或,境外母公司已在中国内地累计缴付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美元,且由申报企业被授权管理的境内外独立法人企业不少于2家,其中至少有1家注册在广东省内;或母公司已在中国内地累计缴付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美元,且申报企业设立的境内分支机构不少于6家,其中至少有1家注册在广东省内,所有分支机构均有持续业务贡献。

第七条申报具有总部功能的机构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第二条关于跨国公司功能性机构的定义。

(二)申报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地及主要工作场所在广东省内,申报企业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美元。

(三)境外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且母公司已在中国内地累计缴付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美元。

(四)由申报企业授权管理的境内外独立法人企业数不少于3家,其中至少有1家注册在广东省内;或,制造业领域,由申报企业被授权管理的境内分支机构不少于4家,其中至少有1家注册在广东省内,且所有分支机构均从事制造业。

第八条已在我省设立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的跨国公司,还可在我省设立、申报符合功能性机构标准的其他功能性机构。

第九条申报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认定的企业在申请落实相关政策的全过程中,必须承诺所提交材料真实、合法合规,以及必将积极配合和接受有关部门就此事项开展的评估、监督、审计等工作。

第十条经认定的并于2017年1月1日以后在广东新设立的跨国公司总部型企业,2019-2022年间,年度实际缴付外资金额超过1000万美元的,按其当年实际外资金额不低于2%的比例予以奖励,最高奖励1亿元。

经认定的跨国公司总部型企业,2017年1月1日后年营业额首次超过10亿元的,按照其当年对本级财政贡献量的30%给

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1亿元。

企业在获得资金奖励后5年内须持续满足总部型企业的认定条件。

第十一条总部型企业具有研究开发功能的,可按规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注册在特殊经济功能区的,按规定享受特殊经济功能区的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鼓励总部型企业建立统一的内部资金管理体制,对自有资金实行统一管理,支持总部型企业按照我国发布的跨境人民币及外汇管理政策开展各类跨境人民币和外汇业务。

鼓励总部型企业根据自身经营和管理需要,开展各类跨境人民币业务。符合条件的地区总部、总部型机构可以开展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和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集中收付业务,完成集团的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符合条件的总部型企业可以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汇发〔2019〕7号文)等规定,开展包括境内外成员企业资金集中管理、集中外债额度、集中境外放款额度、经常项目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等业务。

投资性公司可以按照《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设立财务公司,为其在中国境内的投资企业提供集中财务管理服务。

加强对总部型企业的纳税辅导与服务,保障真实合法的服务贸易项下付汇顺利开展,为总部型企业非贸易项下付汇提供便利。

设立在广东自贸试验区内的总部型企业,可以按照规定,开立自由贸易账户,并按照可兑换原则,办理本外币跨境收支和境内人民币收支。

第十三条对总部型企业聘用的中国内地居民,给予商务赴港、澳、台地区和其他国家的出境便利。

对总部型企业聘请或邀请的外籍人员,提供出入境和停居留便利。在总部型企业工作的外籍人员,最长可办理5年以内的工作类居留证件;对总部型企业邀请、因紧急商务需入境的外籍人员,可按照规定在口岸签证机关申请办理口岸签证,入境后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可申办5年以内的多次签证或居留证件。

对总部型企业长期工作的外籍高级管理人员,给予其家属在出入境、停居留,子女入学等方面的办理手续便利。总部型企业聘请、持有效期3年以上的工作类居留证件的外籍人员,可以在居住地申请子女入学(托)。

总部型业聘用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可在境内申请外国人工作许可。

第十四条总部型企业用其所属研发机构从外省引进的中方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可以办理调入手续。

第十五条总部型企业为其关联企业员工提供关键技能培训服务的,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可享受地方政府相应的政策扶持。

第十六条海关对符合条件的总部型企业,为其进出口货物提供通关便利。

第十七条符合条件的总部型企业,设立保税物流中心和分拨中心进行物流整合的,海关、外汇等部门依法对其采取便利化的监管措施。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省商务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执行期限为2018—2022年。

第二十条《广东省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办法》(粤外经贸厅字〔2004〕13号)同时废止。

附件1

跨国公司总部型企业申报材料

1. 申报企业信息表。

2. 申报企业申请书(加盖企业公章)。内容包括:申报企业及其母公司基本情况;符合申报条件的说明(对照总部型企业的认定条件,结合企业情况作出符合认定条件的说明);申报企业母公司在华投资管理架构图(含投资关系和股权比例,以及佐证材料)。

3. 申报企业营业执照及出资证明(复印件)。

4. 申报企业最近一次外商投资企业年度投资经营信息联合报告书。

5. 申报企业最近一次外商投资企业信息报告材料。

6. 申报企业最近一年审计报告复印件(含审计报告附注)

7. 申报企业管理的境内外独立法人企业营业执照或其他注册登记文件(复印件);申报企业管理的境内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分支机构正常运营的佐证材料(如:纳税证明、员工社保记录、开票记录等)。

8. 申报企业母公司出具的关于申报企业管理服务职能的授权书(原件并加盖申报企业母公司公章)。

9. 申报企业与授权被管理企业之间管理关系的说明及佐证材料。

10. 申报企业母公司在中国内地累计缴付注册资本明细及佐证材料。

附件2

申报企业经营情况信息表

福州市总部企业认定和扶持实施细则

福州市总部企业认定和扶持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共福州市委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福州市推动新一轮经济创新发展十项政策的通知》(榕委发〔2017〕5号)、《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闽财税〔2017〕6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福州市总部经济发展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认定的总部企业分为综合型总部企业和职能型总部企业。 第二章认定条件 第三条申请综合型总部企业认定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福州市工商登记注册和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统一核算,并在福州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符合福州市产业发展政策; (三)投资或授权管理和服务的企业不少于3个,其中本市外不少于2个,且对其负有管理和服务职能; (四)营业收入中来自下属分支机构的比例不低于20%。 第四条在符合第三条规定的基础上,属于以下三类的企业可直接认定为综合型总部企业:

(一)世界500强(福布斯)、中国企业500强(中国企业家协会)、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中国企业家协会)等企业在我市新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总部或区域总部; (二)国家和中央部门确定的大企业(集团)在我市新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总部或其投资设立的区域总部; (三)台湾经济主管部门认定的台湾百大企业在我市新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总部或其投资设立的区域总部。 第五条未符合第四条规定的企业,在符合第三条的基础上,可按以下分类申请综合型总部企业的认定: (一)制造业总部企业,上年度在我市纳税额3000万元(含)以上; (二)建筑业总部企业,总部或其下属企业资质等级1级以上且连续两年在我市纳税额3000万元(含)以上; (三)商贸服务业、物流业等总部企业,上年度在我市纳税额2000万元(含)以上; (四)科技、信息、中介服务业等总部企业,上年度在我市纳税额1000万元(含)以上; (五)动漫、创意设计、文化产业等总部企业,上年度在我市纳税额500万元(含)以上; (六)旅游业总部企业,上年度在我市纳税额300万元(含)以上; (七)现代农业总部企业,上年度在我市纳税额200万元(含)以上;

关于印发《广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

关于印发《广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 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粤财工〔2009〕119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科技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印发广东省建设创新型广东行动纲要的通知》(粤府〔2008〕72号),着力增强我省中小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建设创新型广东,根据省政府《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粤府〔2006〕37号)的规定,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联合制定了《广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广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 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对广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政府《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粤府〔2006〕37号)、《财政部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5〕22号)、《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科发计

字〔2005〕60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建设创新型广东行动纲要的通知》(粤府〔2008〕72号),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并由省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广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以及融资项目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公平公正; (二)财政引导,放大使用; (三)统筹安排,促进创新; (四)规范管理,专款专用; (五)加强监管,注重绩效。 第四条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审核、下达专项资金计划,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省科技厅负责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实施项目工作计划,会同省财政厅审定、下达专项资金项目计划,对项目计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配合省财政厅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章申报条件、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申报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技术含量较高,技术创新性较强,无知识产权纠纷; (二)在广东省境内(深圳市除外)依法注册成立,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低于30万元,近五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记录; (三)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每年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年营业收入的5%(申请

集团外派人员管理办法

集团外派人员管理办法 为规范外派工作人员的人事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外派对象 1、集团总部及各成员单位优秀管理干部; 2、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可塑性大学生; 3、业务骨干、专业技术人员及其它各类管理人员。 二、外派任务 1、筹建新单位开业与经营; 2、组建培养一 支属地化优秀员工团队;

3、聚集品牌商品、开发新项目、倡导星级服务和现代管理理念,实现利润最大化; 4、创建具有友谊特色的优秀企业。 三、外派纪律 1、必须贯彻落实集团的经营理念,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2、必须把集团利益放在首位,廉洁自律,作风正派,体现出友谊人的奉献精神与优良品质; 3、必须服从领导,执行决定,严格执行集团的各项规章制度,显示出友谊集团的严明纪律; 4、必须忠于职守,和谐团结,展现出友谊集团的团队精神。 四、外派管理 1、集团派出、轮换的人员,需经集团主管副总、总经理批准后实施;各经营单位派出、轮换的人员需经各单位总经理

批准,报总部人力资源部备案后实施。 2、外派人员由派往单位负责管理,安排日常工作及生活,并实施有效地监督检查。并拥有外派人员提职、降职或处分的建议权。集团中层以上外派干部提职、降职或处分由总部政工部负责;其他外派人员的提职、降职或处分由派出单位负责。 3、外派期间,为企业做出突出贡献者,予以晋升;工作失误,造成不良影响的,按集团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外派待遇 1、外派人员按所任职务级别由派出单位支付工资,并享受保险及相关福利。费用由其派往单位负担。 2、外派人员医疗保险规定:对外派人员因病异地治疗采取市内统筹。 (1)、异地日常门诊治疗由个人现金支付(个人基本医疗费仍按医保中心规定按月按比例划入个人ic卡账户)。

湖北省创新型试点企业名单

附件: 创新型企业建设试点单位名单工业口: 武汉烽火网络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国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立得空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武汉凌久高科有限公司 武汉华工正源光子技术有限公司 武汉电信器件有限公司 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江通动画股份有限公司 中核武汉核电运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长光科技有限公司 武汉国测诺德新能源有限公司 武汉开目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武汉日新科技有限公司 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 珈伟太阳能(武汉)有限公司 湖北武大有机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鄂重重型机械有限公司 湖北顾地塑胶有限公司 鄂州合强机械发展有限公司 湖北兴和电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华夏窑炉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黄冈市新大地实业有限公司 黄石振华化工公司 湖北三环锻压

湖北航天电缆公司 黄石三丰机械公司 山力科技 黄石邦柯科技公司 湖北登峰换器有限公司 荆门市格林美新材料有限公司 钟祥市新宇机电制造有限公司 荆门宏图特种飞行器制造有限公司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美标汽车汽车制冷系统有限公司湖北汉科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沙市轻工机械有限公司 荆州市明德科技有限公司 湖北三才堂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湖北长江石化设备有限公司 潜江市仙桥化学制品有限公司 十堰市佳恒液压机械有限公司 湖北先锋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十堰华昌达机电有限公司 东风汽车精工齿轮厂 东风精密铸造有限公司 湖北全力铸造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双剑鼓风机制造有限公司 湖北省风机厂有限公司 湖北华龙车灯有限公司 天门纺织机械有限公司 湖北盛佳电器设备有限公司

武汉港迪电气有限公司 武汉天高熔接材料有限公司 武汉力发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长江三峡能事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东风电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元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武汉奥捷高新技术有限公司 武汉万邦激光金刚石工具有限公司武汉艾立卡电子有限公司 仙桃市中星电子材料有限公司 瑞阳汽车零部件(仙桃)有限公司湖北神雾热能技术有限公司 湖北平安电工材料有限公司 湖北华舟重工(赤壁)有限责任公司湖北能一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襄樊精信催化剂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万洲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襄阳汽车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卫东机械化工有限公司 襄樊新之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襄樊新火炬数控机床有限公司 湖北中航精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北新华光信息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襄樊国网合成绝缘子股份有限公司襄樊大力工业控制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回天胶业股份有限公司 襄樊市博亚机械有限公司

总部企业认定标准.doc

总部企业认定标准 第五条总部企业包括综合型总部和职能型总部两大类。 第六条申请总部企业的母公司,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资产总额不低于15亿元; (二)已在中国境内投资累计缴付的注册资本总额不低于亿元; (三)在国内外管理的企业不少于3个,其中母公司为跨国公司的,在中国境内管理的企业不少于3个。 第七条综合型总部是指具有决策管理、行政管理、资产管理、资金结算管理、研发管理、采购管理等全部职能或某几个职能的总部企业。申请综合型总部认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母公司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 (二)申请企业注册在本市,注册资本或净资产1亿元以上; (三)申请企业实行统一核算,并在本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申请企业市内外的生产型控股企业、分支机构不少于3个。 第八条职能型总部是指企业发展相对成熟,发展空间较大,具有部分总部职能,并且其母公司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较大型企业。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一)投资总部。企业在本市注册,注册资本或净资产1亿元以上,以资本运作为主,企业的日常运营及长期发展主要以“投资收益”为基础的投资性企业,可申请认定为投资总部。跨国公司按照商务部发布的《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设立的外商投资性公司,可以直接申请认定为投资总部。 (二)营销总部。企业在本市注册,注册资本或净资产2000万元以上,向较大区域内的客户销售产品的营销企业,可申请认定为营销总部。 (三)研发总部。企业在本市注册,注册资本或净资产1300万元以上,年度科研经费1300万元以上,为相关企业提供研发管理和服务的独立法人机构,可申请认定为研发总部。 (四)物流总部。企业在本市注册,注册资本或净资产2000万元以上,履行物流链管理、需求预测和结算等职能的物流企业,可申请认定为物流总部。 附件2: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广东省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广东省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方案 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 【发文字号】粤府[1994]121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4.10.11 【实施日期】1994.10.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 广东省现代企业制度 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粤府[1994]121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省人民政府原则同意省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协调会议拟订的《广东省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现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各地、各有关部门应加强对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积极支持试点,保证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各地在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中要结合本地实际,大胆探索,勇于创新,有所突破;已经开展试点工作的要继续搞好,并注意总结经验,不断完善试

点办法;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制订有关的配套办法,经省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协调会议审定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试点中有什么问题,应及时向省体改委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四年十月十一日 广东省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精神,探索企业改革新路子,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省政府已决定在全省范围内,选择250家企业进行现代企业制度的试点。为保证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试点的目的和指导思想 (一)坚持公有制为主体,积极探索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相结合的有效途径和实现形式,促进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和制度的创新,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提高经济效益。 (二)理顺产权关系,确立企业法人财产权,实现出资者资本所有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相分离,使企业真正成为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成为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既有激励机制,又有约束机制的市场竞争主体。 (三)真正实行政资分离、政企分开,使企业彻底摆脱政府行政机构附属物的地位,把法律、法规赋予企业的经营自主权落到实处,实现企业真正进入市场。 (四)健全和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和各项生产经营管理制度,理顺企业内部各种关系,推进技术进步,实现现代化管理,增强企业整体素质和市场竞争能力。 (五)试点主要在大中城市进行,以国有大中型企业为主,以工商企业为主,兼顾各类企业,从多方面总结经验,指导全省的企业改革。 (六)坚持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坚持制度创新与提高经济效益相结合,从广东实际出发,从解决企业现实问题入手,鼓励和支持企业勇于创新,大胆探索。

集团外派人员管理办法

XX集团外派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为保证集团各项工作顺利进行,调动外派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促进外派员工在各公司正确、积极的开展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外派的定义: 因集团整体发展及工作需要,由集团本部或子公司单位之间相互调派,且派往地与家庭所在地不在同一城市的,称为外派。由个人原因产生的调动及当地招聘的人员,不属于外派。 二、外派人员分类: 1、行政管理类:从事公司驻外地办事处、分公司及项目部的管理工作,负责外办、分公司、项目部的日常工作管理、人员管理及考核、正常经营活动的开展以及对施工项目的配合和协作; 2、业务经营类:从事公司经营业务的开展工作,可以独立自主开展经营业务; 3、会计财务类:从事外办、分公司、项目部的财务管理工作,严格按照公司财务要求进行帐务处理,正确核算收入、成本和费用; 4、工程技术类:从事工程项目施工技术工作,对工程项目施工安全、质量、进度负责; 三、集团综合办负责外派人员的政策标准和流程的拟定、修改、监督及解释;调入单位对接部门负责外派人员政策的执行。 四、外派审批与监督 1、外派人员均需办理《外派人员审定表》(见附件)手续,审批流程: 外派人员填表→部门负责人→集团财务副总→董事长→财务部备案 2、集团对外派人员实施监督管理,并拥有外派员工提职、降职或处分的决议权。员工外派期间,为企业做出突出贡献者,由调入单位提议经集团审核评定后予以晋升;对工作失职,影响集团形象及造成恶劣影响的,将按集团相关制度予以处罚。 五、外派人员的劳动关系 1、所有外派人员签订集团本部劳动合同,外派人员的考核及工作时间、加班、迟到、早退、旷工、事假等考勤情况,参照调入单位的制度执行。 2、外派人员的档案管理:其劳动合同和个人档案原件由集团档案保存,调入公司留存复印件。 3、人事任免:外派人员统一由集团本部任命,受集团本部和调入单位的双向管理。如外派人员在外派期间离职,需在集团本部和调入单位同时办理离职手续,手续办理完毕发放外派人员剩余工作日的薪酬。 4、外派期满后,集团视工作需要决定外派人员是否回归原单位工作,若需继续留守外派单位,则相应的劳动关系转入外派地公司,工资福利按外派地公司标准执行,但相关外派津贴自劳动关系转入之日起取消。 5、外派人员的薪酬、福利政策:

广东省特色产业集群数字化转型试点2020年工作方案

广东省特色产业集群数字化转型试点 2020年工作方案 为加快推动特色产业集群数字化转型,培育特定行业工业互联网平台,引导产业集群上下游、产供销、大中小微企业上平台,以区域整合产业、以行业聚合应用,按照“一行一策,成熟一个、试点一个”的集群试点原则,制定2020年工作方案。 一、组织实施 (一)组建产业联合体 1.服务商牵头。由深耕垂直行业领域的第三方工业互联网服务商牵头会同行业设备商、本地产业链变革型企业等组建产业联合体,深入调研产业集群,科学确定集群试点的垂直行业领域范围和起步区域。起步区域原则上应为产业聚集的专业镇、工业园区或县区,且起步区域数量原则上为1个,服务商以牵头方式只能参与1个集群试点,以参与方式的不作限制。 2.平台商牵头。由广东省内的国家跨行业跨领域工业互联网平台商牵头,市场化机制自主严格筛选优秀服务商组建产业联合体,开展特色产业集群数字化转型试点工作。原则上平台商每年牵头试点不超过3个集群,每个集群试点的起步区域要求与服务商牵头方式相同。 (二)制定实施方案 产业联合体基于垂直行业领域的产业变革与升级方向,

筛选基层政府思路清晰和集群企业积极踊跃的起步区域,与集群基层政府、产业链变革型企业等深入合作,系统研究集群产业现状、问题与原因,摸清集群企业分布、集群短板突破实施计划、集群转型整理路径路线图、集群带动产业链上下游区域转移方式等,提出针对性的产业升级路径,明确重点任务、实施目标、时间计划、投资预算、保障措施等,推动集群试点工作做实做深。起步区域取得良好效果好后,再向全省其他产业集聚区域快速复制推广。 (三)成立工作组 每个特色产业集群数字化转型试点对应成立一个专门的工作组,进一步完善省、市、县区、专业镇(工业园区)与产业联合体单位的工作组机制,对接聚合省、市、县区、专业镇(工业园区)各级各类产业政策和保障措施,聚力打造集群试点区域样板。工作组加强日常协调、及时解决试点过程中的问题,组织打造标杆案例,精心组织开展走进产业集群活动,定期开展集群试点阶段小结和绩效评估,适时优化调整实施方案和配套措施。 二、保障措施 (一)创新投资模式,建设共享制造平台 鼓励产业联合体依托产业集群数字化转型试点培育发展共享制造平台,包括共享工厂、共享产业园、区域运营平台等。创新投资建设模式,坚持以市场投入为主,支持多元主体参与建设,鼓励金融机构创新产品强化服务。推动共享制造平台深度整合多样化制造资源,输出融合型的行业团体

3公司财务人员外派管理办法

公司财务人员外派管理办法 一、前言 为了规范公司的财务人员外派管理,明确财务一体化管理后外派财务人员的产生、外派、轮岗、职责及权利,规范外派财务人员的流动机制,制定本办法。 二、定义 1.外派:指按照财务一体化管理的要求,经公司领导同意,由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部向 各下属子公司及其它需要实施财务统一管理的经营单位派出财务负责人、财务总 监、财务经理或其他相应职务的行为; 2.财务外派人员:指按照公司规定,由财务管理部统一管理,经公司审批同意,在一 定时间内到下属子公司担任该单位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财务经理或其他相应职 务的公司员工。 三、职责 1.财务管理部职责 1.1 负责财务外派人员管理,监督管理财务外派人员日常工作; 1.2 制定和落实财务外派人员各项管理政策和规范; 1.3 协调人力资源部等各方面力量组织安排财务外派人员竞聘工作,审核财务外 派人员任职资格、安排外派人员轮岗调动、协助办理外派、外派期间工作调 动、结束外派手续; 1.4 协助子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实施财务外派人员职能管理; 1.5 记录子公司相关财务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作为对外派人员的考核依据; 1.6 培训子公司财务人员,指导子公司财务工作的开展。 2.人力资源部职责 2.1按照公司规定和财务管理部的要求组织财务外派人员竞聘、资格审核、外 派信息发布、轮岗等工作; 2.2协助财务管理部组织实施日常的外派财务人员管理; 2.3协助财务管理部建立外派财务人员的管理体系与业绩记录档案; 2.4协助财务管理部制定外派财务人员的薪资管理和职称管理有关实施细则。 四、外派人员的管理 1.外派资格

1.1 遵循公司核心价值观要求,富有工作热情,坚守诚信准则,将公司利益放在 第一位,勇于承担责任。 1.2 具有三年以上财务相关工作经验,在集团公司至少一年以上工作经验。 1.3 近两次半年考核记录良好(考核等级“A”及其以上)。 1.4 职称和技能认证等级达到外派财务人员的最低要求,即具备集团公司业务中 级职称,并达到财务专业技能认证3级以上的水平。 1.4 具有较丰富的企业管理、财务管理、财务会计、金融、法律等方面的专业知 识,至少在其中一方面有比较全面的职业技能与较深厚的专业功底。 1.5 具备较强的统筹策划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应变能力,决策能力和沟通能力。 1.6 因违规违纪行为被查处人员,不得担任财务外派人员。 2.工作职责 2.1 工作定位: 2.1.1 外派财务人员在各子公司负责管理其财务体系工作,属子公司经营管 理核心层成员,全面参与子公司经营管理,直接向子公司总经理负责; 2.1.2 具体管理职能包括对子公司财务体系人员的管理管理、业务规划与开 展、组织架构管理等; 2.1.3 外派人员在子公司工作一年后,由财务管理部按照外派财务人员的职 称、资历、能力、业绩等综合因素,进行综合评估,决定是否向子公 司董事会推荐其担任子公司副总经理职位。 2.2 主要职责:领导和组织子公司财务工作,参与和支持子公司经营决策,构建 和规范子公司内控流程,贯彻和执行集团公司总部财务管理部的管理要求; 2.3 负责对象:子公司总经理、子公司董事会、子公司监事会、集团公司财务管 理部部长; 2.4 报告对象与内容: 2.4.1 定期向子公司总经理做业务决策支持汇报; 2.4.2 定期向子公司董事会提供财务数据和财务分析报告; 2.4.3 定期接受子公司监事会工作检查; 2.4.4 定期向公司财务管理部提交财务报表和工作汇报。 2.5 参与子公司经营管理活动,提供有效的建议和决策支持。根据子公司短、中、 长期经营计划,组织编制相应的财务计划和控制标准并监督执行;

企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企业试点工作实施 方案 1

附件1: 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和全国科技大会精神,促进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根据科学技术部、国务院国资委、中华全国总工会(以下简称三部门)<关于印发”技术创新引导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科发政字[]31号)的要求,决定开展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试点目标 作为”技术创新引导工程”的重点任务之一,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以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为核心,探索促进企业成为技术创新主体的有效模式和措施,加大对企业自主创新的引导和支持,促进产学研紧密结合,形成各种类型具有示范性的创新型企业,引导更多企业走创新发展之路,为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和增长方式转变、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支撑。 二、工作原则 (一)突出引导。突出政府的引导作用,充分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激发企业的创新活力,促进企业成为研究开发投入的主体、技术创新活动的主体和创新成果应用的主体,提高企业的持续创新能力。 (二)注重集成。把扶持企业技术创新的科技计划、基地建 2

设、人才培养以及试点推动等措施有效地集成起来,整合资源、形成合力,加大对企业自主创新的支持。 (三)分类指导。选择不同类型的企业开展试点工作,根据各自特点探索具有针对性的支持措施和相应的评价办法;区别不同地方情况,指导其根据各自特点开展试点工作。分期分批推进试点和评估命名工作。 (四)重点推进。选择具有代表性的企业开展试点工作,进行重点引导和支持,发挥其对各类企业的辐射和示范作用。试点工作重点支持企业加强技术创新,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三、选择条件 选择一批在技术创新、品牌创新、体制机制创新、经营管理创新、理念和文化创新等方面成效突出的企业进行试点。试点企业要具备以下五个方面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掌握企业发展的核心技术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整体技术水平在同行业居于领先地位。积极主导或参与国际、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的制定工作。 (二)具有持续创新能力。在同类企业中,研发投入占年销售收入比例较高,有健全的研发机构或与国内外大学、科研机构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在领先的技术领域具有较强的发展潜力。重视科技人员和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吸引和使用。 (三)具有行业带动性和自主品牌。在行业发展中具有较强的 3

创新型试点企业典型案例撰写模板

附件四: 创新型(试点)企业典型案例撰写模板 案例主标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案例副标题: XX企业创新案例 一、企业概况 对企业概况的客观陈述,内容包括: 企业全称/成立日期/企业性质/所属行业及在行业中的位置/主营业务和产品 企业组织结构/经营情况、规模(最近统计年度的总资产、总收入、利润总额、全员劳动生产率、现有从业人员、科技人员人数)/主要发展历程 二、企业主要创新活动 根据各企业的具体情况,可以从下述7个方面描述企业的“创新活动”。陈述中要注意重点阐述对企业发展和成功起到关键作用的各个因素。特别是突出每个部分的举措和具体做法。重点放在每个标题最后两个字的描述上。 每个方面的撰写原则上须遵守下面列出的字数限制。企业在某一个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可以略为多写,没有内容的部分可以简化或不写。但本部分总字数须控制在3700-4000字。 ①创新战略思路:讲述企业创新思路的缘由、理念和措施; 请结合企业实际情况提炼出最能够表现本部分内容特点的小标题:_______________ a)指导企业整体创新活动的总思路是什么? b)在宏观规划和总体策划层面通过什么方法来体现和落实企业总体的创新思路? ②体制与机制创新:讲述企业为实现创新发展的思路,在体制与机制方面的改革及其作 用; 请结合企业实际情况提炼出最能够表现本部分内容特点的小标题:_______________ a)在企业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方面,如何保证企业创新思路的实施? b)通过什么机制让不同的部门和组织为共同的创新思路推进工作? ③研发支撑体系建设:讲述企业的研发机构是如何构建的,其功能、层次关系、产学研 结合的方式、研发投入、特别是其建设过程; 请结合企业实际情况提炼出最能够表现本部分内容特点的小标题:_______________ - 1 -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解读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解读 邹国金 近日,经国务院批准,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国家重点支 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明确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条件和程序。《办法》从今年1月1日开始实施。与此同时,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人士介绍, 下一步将启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操作指南和具体认定方面的工作。至此,备受关注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问题终于有了眉目,高新技术企业税 收优惠政策将进入实际操作阶段。 企业早被认定早受益 北京中关村科技园区一家企业的财务总监表示:“我们企业几年前就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了减免税优惠,去年减免税期已满。为 了继续扶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按此规定,我们企 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后,税负将基本保持不变。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一直没有公布,企业无法享受到减免税优惠。我们暂按25%税 率预缴今年第一季度企业所得税,比税法规定的优惠税率高出10个百分点。” 今年1月底,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通知,规定2008年1月1日之前已经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在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重新认定之前,暂按25%的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上述企业如果享受新企业所得税法 中其他优惠政策和国务院规定的过渡优惠政策,按有关规定执行。 该财务总监不担心自己企业是否符合《办法》规定的认定条件,只

是担心中关村科技园区高新技术企业数量众多,一家一家按规定的程序认定,时间会拖得太长,无法早日享受到减税优惠。 目前中关村技园区大约拥有14000多家曾被认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按《办法》的规定,这些企业要想享受减税优惠,必须通过新的认定,工作量之大可想而知。据科技部公布的数据,到2006年底,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企业数量为45828户,年末从业人员数573.7万人,营业总收入43319.9亿元;区外高新技术企业18763户,营业总收入44640.5亿元。对这近60000户企业重新进行认定,将是一项庞大、繁杂的工作。 企业人士坦言,不论年终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如何调整,早日拿到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至少就可以按1596的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减少对企业资金的占压。 获“高新”资格需六项条件齐备 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5项条件的企业,即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法》对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的上述规定进行了细化,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必须具备以下6项具体条件。第一,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3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再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第二,产品(服务)属于《国家童点支持

广东省“5G+工业互联网”应用示范园区试点方案(2020-2022年)

附件1 第一批广东省5G+工业互联网应用示范园区 (排名不分先后)

附件2 广东省“ 5G工业互联网”应用示范园区试点方案(2020-2022 年) 为贯彻落实《“ 5G工业互联网” 512工程推进方案》,加快构建支撑广东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新型基础设施,实施以5G 为重点的企业内外网升级改造,深化5G 与制造业各垂直行业领域的融合创新发展,制定本试点方案。 一、工作目标 到2022 年,实现重点工业园区和年主营业务收入超百亿元工业企业5G 网络全覆盖,推动一批产业集群实施规模化企业内网改造。“5G工业互联网”企业内网建设改造覆盖10个制造行业,形成10 大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工业应用场景。 建立“5G工业互联网”端到端技术产品团体标准,培育成熟商业模式。 二、重点任务 (一)实施工业企业内外网升级改造。加快5G 园区网络建设,选择企业集聚度高的工业园区、产业集群和行业骨干企业等,支持基础电信运营企业、通信设备制造企业等加大力度部署建设5G 园区网络。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加快室内外5G 基站建设,不断优化5G 园区网络覆盖的广度和深度。实施 “ 5G工业互联网”企业内网升级改造,支持工业互联网服务商、 5G 关键产业链企业(含5G 网络设备、工业终端、工业模组等)、工

业装备制造企业、创新研发机构、第三方组织等结合具体行业工业互联网应用,组织开展工业企业内网升级改造。以覆盖面积、容量、长连接、并发数、带宽、时延、可靠性等网络能力为量化指标导向,加快企业生产现场的5G 内网覆盖、服务保障与能力开放。 (二)探索多种企业网络建设运营服务模式。针对工业细分行业差异大、应用场景多样性以及工业企业数据安全、上行带宽、低时延、现场覆盖、企业管理动态变化响应等特性要求,支持探索多种5G 网络构建方案及相关建设、运营和服务模式。深入研究5G 企业网络部署架构、网络配置模式、业务部署、网络和数据安全、应用场景、协同运维等关键问题,形成覆盖重点行业的网络部署架构及商业方案。探索建设电子信息、船舶、钢铁、石化、油气管道等5G 行业专网。鼓励基础电信运营企业UPF (用户面功能)专线模式,支持工业企业市场化建设适合工业应用需求的MEC (多接入边缘计算)。支持企业在现有网络上集成MEC等5G新技术,支持5G工业CPE(工业移动信号接入设备)等工业级网关及工业模组部署。面向企业实际场景需求等,开展5G与工业以太网、工业总线、Wi-Fi、LoRa、PON 等企业现有有线和无线网络技术的融合升级改造。 (三)打造“5G工业互联网”应用标杆。聚焦垂直行业共性应用场景,初期以移动机器人、园区物流、信息采集、远程维护与控制、视频监控、产品质量检测为主,培育打造一批 “ 5G工业互联网”应用标杆示范,逐渐推动5G网络部署应用从生产外围环节向生产制造核心环节延伸。通过应用标杆示范 项目的实践验证和系统总结,推动建立“ 5G工业互联网”端到端技术产品及解决方案团体标准,研究探索符合工业企业需求的5G

外派人员管理办法75867

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外派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外派人员的管理,创造良好的资源信息共享平台,促进多赢局面的形成,加强公司对外人员的工作积极性,规范外派人员的工作行为,保障公司与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外派人员是指: (一)编制内:由公司派遣并常驻于政府部门或下属企业的各类管理、技术人员(常驻是指驻在时间一般不少于三个月); (二)编制外:公司派驻到出资公司任专职的董事、监事、经营班子成员(原则上派驻时间为三年,如有特殊情况再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第三条外派人员代表公司形象、传递公司文化,在公司与派入单位之间起到桥梁纽带的作用。其中外派到政府部门的人员应结合公司的发展战略,促进相互资源及信息的充分利用与共享,不断推进公司业务在派入单位的开展;外派到下属公司的人员应本着立足于完成派入单位本职岗位工作基础上,结合公司的发展战略、企业文化和管理理念,强化相互资源及信息共享平台的建设,不断提升公司系统的管理水平;外派到出资公司的人员应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代表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第四条工作职责 (一)全面完成派入岗位的工作职责。 (二)全面完成公司交办的任务及工作指标。 (三)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形象。 (四)遵守职业道德,保守公司及派入单位秘密。 (五)遵守公司和派入单位的各项管理规定及相关要求。 第五条外派到下属公司人员的工作职责应建立职位说明书,由公司的归属部门与派入单位按照公司统一的标准共同协商确定。各外派人员除自觉履行派入单位的岗位工作职责外,应根据自身岗位特性和公司对外派人员的任务要求,履行其相应职责。 第六条公司向所属各公司派驻的董事、监事以及总经理助理(含)以上行政人员一律由公司任免或推荐,以正式文件发布上述人员的任免或推荐决定。公司向参股企业派驻的上述人员,以函件方式进行推荐,由参股企业正式任免。

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试行)(精)

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和促进总部经济的发展,根据《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总部企业,是指根据《关于印发深圳市总部企业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经规定程序认定的总部企业。 第三条总部企业可享受本细则有关优惠政策。 第四条市总部经济工作联席会议是市政府对本市发展总部经济进行决策的议事机构,联席会议的职能、议事规则、人员组成等另行规定。市发展改革局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第二章资金专项 第五条自2008年度开始,在目前已设立的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总部经济发展资金专项。各区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度安排资金专项。 第六条总部经济发展资金专项主要用于:奖励国内外企业在本市设立总部;补助新设立总部企业在本市购置、租赁总部自用办公用房;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开展总部企业认定有关必要工作。 第七条发展总部经济资金专项的管理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财政资助 第八条本市现有企业,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予以5年补助奖励,奖励数额参照该企业上年度税收(指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下同)地方分成并缴入我市地方库部分中相对前一年度增量的30%核定。新设立的总部企业从认定次年起,享受本政策。期间如国家财政财税分配政策调整造成企业纳税的增减,则按同口径计算增减量。 第九条现有总部企业增资2亿元以上的,按照该企业增资次年纳税地方分成并缴入我市地方库部分相对前一年度增量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按本条计算超过按第八条计算的奖励额,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增资人民币1亿元以上2亿元以下的,按照该企业增资次年纳税地方分成并缴入我市地方库部分相对前一年度增量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按本条款计算超过按第八条计算的奖励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条新设立并经认定的总部企业,按照总部类别在认定当年给予一次性奖励。新设立综合型总部的,每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新设立职能型总部的,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具体奖励数额根据总部企业规模、本市产业发展政策及所属行业现有扶持政策确定。

关于公司外派工作人员管理的规定

关于公司外派工作人员 管理的规定 Document number:PBGCG-0857-BTDO-0089-PTT1998

关于规范公司外派工作人员管理的规定为明确责任,提高效率,保证工作时间,加强对外派工作人员的管理,根据公司有关规定,对公司外派工作人员管理规定如下:外派人员主要指外派到分公司或项目部的工作人员。 一、外派人员工作纪律: 1、不得向项目部或分公司吃、拿、卡、要; 2、不得擅自离岗、脱岗; 3、不得让人代替自己工作; 4、不得在不属于自己本职工作范围外乱签字、盖章; 5、不得收受贿赂、损害公司利益; 6、不得不经批准,擅自作出决定; 7、不得随意变更公司的工作安排或其他决定。 二、外派人员工作职责 1、负责完成公司委派的各项工作任务; 2、负责监管项目部或分公司的农民工工资(含管理人员、农民工、劳务分包、工程分包等所有工人的工资)发放到位工作; 3、负责监管项目部或分公司的相关的材料款(含材料费、租赁费、工程分包款等所有应付款项)支付到位工作; 4、负责监管项目部或分公司的质量、安全、生产工作; 5、负责监管项目部或分公司的合同签订、管理及存档工作; 6、负责做好印章的使用、登记、存档工作;

7、负责协助项目部或分公司做好管理、协调工作; 8、负责协调项目部或分公司做好工程创优工作; 9、负责做好项目部或分公司与公司总部的联络沟通工作; 10、负责做好对项目部或分公司的服务工作; 11、负责做好分公司承接项目的报表工作; 12、负责对项目部或分公司合同签订前的手续履行工作。 三、外派人员管理规定: 1、外派人员应对本职岗位工作负责,严格遵守外派工作人员的工作纪律和工作职责,每月向公司主管领导汇报工作情况。 2、外派人员应严格遵守公司和项目部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擅自脱岗、离岗。若有擅自离岗者,公司将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3、外派人员返回公司,一律将印章等移交办公室备案管理,离开时再签字领取。闲置公司期间,一律在公司待命,根据公司需要统一安排。 4、外派人员因故在合同期间未满离职的,需提前一个月打离职申请报告,经主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办理交接手续和账务清理。 5、外派人员通讯工具必须保证24小时通畅。 6、外派人员工资待遇标准均以公司相关规定为准,由分公司或项目部上缴公司账务部,再由公司依据考勤发放。 7、外派人员每月要根据所在工作岗位的具体情况汇报公司(工作内容包括招投标、合同签订情况、委托书、介绍信以及财务支付情况、税务交纳情况、印章使用情况、项目施工进度情况、安全文

无锡市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2020)

无锡市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2020) 各市(县)区、经开区总部经济主管部门: 现将《无锡市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无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3月12日 无锡市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市总部经济发展,进一步规范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有关工作,依据《中共无锡市委无锡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锡委发〔2019〕7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企业按程序自愿申报、政府审核、社会公示、动态评估制度。 第二章认定标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总部企业,是指在本市注册并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对其控股企业或分支机构行使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企业法人机构,分为综合型总部和功能型总部: (一)综合型总部,是指综合竞争能力强,履行本企业(集团)跨地级市以上区域范围的企业规划和运营决策管理、投融资和资产管理、行政和人力资源管理,或统筹供应链配置、科研和生产场所及资源布局、营销市场区域划分等综合管理职能的总部企业。包括集团最高总部及其授权的区域总部。 (二)功能型总部,是指经母公司(集团)授权,在无锡市注册成立,主要承担为本集团内关联企业提供研发、物流、采购、销售、核算、财务、信息处理或其他支持型共享服务职能的企业。 第四条除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外,总部企业的投资主体、经济性质不限。新设立企业和本市现有企业均可申报总部企业。 第五条商务部、省商务厅认定或备案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以及省级以上其他部门认定的总部企业,可直接认定为总部企业。 第六条具备以下条件的企业可申报总部企业: (一)在本市范围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统一核算并在本市范围内汇总纳税;

总部外派人员管理办法

总部外派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总、分公司之间的沟通与交流,努力培养复合型高素质人才,有效提升公司干部队伍素质,促进公司整体经营管理水平提高,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总部外派人员指根据工作需要由总部派遣至分支机构或由总部安排从一个分支机构派遣至另一个分支机构的交流任职的公司员工(本人主动申请者除外)。 第三条总部按以下原则甄选外派人员 3.1 选拔德才兼备且有培养潜质的干部员工; 3.2 定期定岗交流; 3.3 保证本单位工作不因干部交流而受影响; 3.4 个人意愿与公司需要相结合。 第四条外派期限 外派期限至少为半年,根据工作需要情况可适度延长,原则上不超过两年。 第二章外派管理 第五条外派人员的劳动合同在外派期间,仍由总部或原分支机构管理,劳动合同关系不变。 第六条外派人员的人事档案在外派期间,仍由总部或原分支机构委托的人事档案管理机构管理,存档费等相关费用由总部或原分支机构承担。 第七条外派员工个人考核按照分公司同职级人员考核。其中,总经理室成员由总公司负责管理,其他职级员工由分公司负责管理并报备总公司。 第八条外派人员日常管理。外派人员分季度定期向总部进行书面汇报,包括但不限于总结工作和思想动态、分析自身及所在机构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措施和拟订下一步重点开展的工作。 第三章薪酬福利 第九条外派人员的薪酬福利标准及结构按当地机构规定执行。 第十条夕卜派人员的基本薪酬由当地机构按月核发,绩效薪酬自到任起第一自然年度由总部核发,以后由分支机构根据经营情况核发,以上成本均计入分支机构。

第十一条外派人员的社保、公积金、防暑降温及冬季取暖费等法定福利以及误餐补助、车补、通讯、过节费等公司自主性福利按当地标准执行,成本计入分支机构。 第十二条外派人员在外派期间不享受总部其他福利待遇(商业医疗保险、体检、车辆保险优惠等)。 第十三条总部为家不在当地的外派人员提供住房补助和外派补助。在未找到合适租房情况下可住酒店,住宿标准按公司差旅费标准执行,费用由总部承担;住宿时间由到任之日算起,以天为限。 家庭所在地指已婚员工配偶所在地,未婚员工父母所在地。 第十四条住房补助、外派补助标准 二类地区: A地区:武汉、沈阳、杭州、福州、成都、哈尔滨、重庆、厦门、天津、南京、长 沙、大连、宁波、青岛、济南、佛山、东莞、合肥、海南、昆明、 B地区:长春、西安、石家庄、南昌、郑州、太原、南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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