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

湖北省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以及《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湖北省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强化督促检查,掌握实际情况,解决突出问题,推动责任落实,深化依法治理,确保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地生根。

二、巡查对象和巡查组织

安全生产巡查的主要对象是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党委、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可延伸巡查县(市、区)党委、政府和有关重点企业。

省安全生产巡查组(以下简称巡查组)由省安委会成员单位领导干部、工作人员和有关安全生产专家组成,每组5-7人。巡查组组长由熟悉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厅级干部担任,副组长由从事安全监管工作的现职处级干部担任。每组配备一名联络员,由省应急管理厅派员担任。安全生产巡查实行组长负责制,巡查组组长根据每次巡查任务确定。巡查组人员按照规定和巡查任务进行抽调配备,在一个巡查工作周期

内相对固定,巡查期间原则上与原单位工作脱钩。参与巡查工作的专家从省安全生产专家库中选聘,一次一聘。

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实行定期与不定期巡查相结合。定期巡查,原则上每两年分批次巡查一定数量的市(州),5年内实现17个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全覆盖。国务院安委会当年已延伸巡查的地方,当年不再巡查。巡查组在每个市(州)的工作时间原则上为15天,黄石、随州10天,所辖县(市、区)较少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7天。对安全生产任务重,情况复杂的地区,经省安委会同意,可适当延长。不定期巡查,由省安委会办公室根据年度具体情况向省安委会提出巡查建议和计划,经省安委会同意后实施。

三、巡查内容

巡查组对被巡查地区党委、政府及其部门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重点地区、重点工作、重点问题进行专项巡查。重点检查: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等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情况;

2.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和省安委会重点工作安排情况;

3.认真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

4.安全生产规划制定和实施情况;

5.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完成年度重点改革任务,健全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情况;

6.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深化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整改重大隐患,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情况;

7.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建设,完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体制,强化安全监管执法保障情况;

8.依法依规报告和调查处理各类生产安全事故,落实“四不放过”要求情况;

9.中央和省委高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安全生产突出问题处理情况;

10.省委、省政府及省安委会部署的其他事项落实情况。

四、巡查方式和程序

(一)巡查工作方式

巡查组根据巡查的主要内容和被巡查地区实际,综合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工作:

1.听取被巡查地区的工作汇报和有关部门的专题汇报;

2.列席被巡查地区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会议;

3.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受理反映被巡查地区问题的来信、来电等;

4.召开座谈会,向有关人员个别谈话询问情况。根据巡查计划和工作需要,巡查组可约谈党委、政府及其部门和企业负责人;

5.以暗查暗访、随机抽查等方式进行专项检查;

6.省政府或省安委会要求的其他方式。

(二)巡查工作程序

1.巡查准备。省安委会办公室制定年度巡查工作方案和巡查组组成方案,经省安委会会议讨论后,报省政府审批。在每轮巡查工作开始前,提前告知被巡查地区,组织巡查人员集中培训。各巡查组根据巡查工作方案和被巡查单位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的巡查工作计划,报省安委会审批后实施。巡查主要内容通过省级主流媒体向社会公开。

2.巡查进驻。巡查组进驻被巡查地区后,应当向被巡查地区党委、政府通报巡查工作目的和任务。同时,在市级主流媒体公布巡查内容和时间安排,公布联系方式和驻地,鼓励群众举报安全隐患和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以及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存在的问题。

3.巡查实施。对于巡查过程中发现的一般性问题和隐患,巡查组应在保留相关证据后,当场指出并提出整改建议;对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安委会报告,并由省安委会向省委、省政府报告。各巡查组要全程做好巡查工作记录,收集保存重要证据、书面材料,对关键环节进行音像视频摄录,所有资料在巡查工作结束后交省安委会办公室归档保存。

4.巡查报告。巡查组对巡查中了解的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及时汇总,剖析问题产生的原因,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建议,并于巡查工作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形成巡查工作报告,经组长审定后报送省安委会。

5.巡查反馈。巡查工作报告经省安委会审定并报省委、省政府批准后,由巡查组组长向被巡查地区党委政府进行集中反馈,指出突出问题、重大隐患,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

6.结果运用。巡查结果纳入省政府对市(州)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内容,并抄送省委组织部、省纪委监委、省委政法委作为党政领导班子实绩评价和党政领导干部履职评定、职务晋升、奖励惩处的重要依据。巡查中发现的有关违法违规违纪行为问题线索,进行分类处置后,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移交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调查处理;涉及重大事故隐患的,根据隐患等级,由相关政府挂牌督办。

7.整改落实。被巡查地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整改落实工作第一责任人,应当按照巡查反馈意见组织制定整改方案,于巡查组反馈后20个工作日内报省安委会。被巡查地区应当认真整改落实巡查发现和上级交办的问题和隐患,依法依规依纪严肃处理有关责任单位及人员,于两个月内将整改和查处情况报送省安委会审核。对群众举报反映的问题,认真组织核查并按规定通报核查及处理结果,及时作出回应。省安委会办公室采取适当方式,持续跟踪督促被巡查地区整改落实工作并向省安委会报告。对问题突出的地区和重大问题的整改,适时组织“回头看”。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省安全生产巡查工作由省委、省政府统一领导,省安委会负责组织实施。省安委会成员单位要积极参与和支持巡查工作,选派党性强、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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