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政装备管理制度

路政装备管理制度
路政装备管理制度

路政装备管理制度

为提高路政大队装备使用效能,规范路政装备的保管、保养、使用,保障路政装备的完好,确保路政执法队伍的规范化建设,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路政大队所有路政装备的管理。

第二条职责。路政大队指定专职装备管理员负责路政装备的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大队范围内的装备登记、保管、维护、领用、换发等相关事宜。

各治超站、巡查中队,指定一名同志专职负责装备管理工作。

第三条路政装备包括:执法车辆、监控设备、照相摄像机、执法记录仪、检测仪器(塔尺、卷尺)、称重仪器、电脑、打印机、办公桌椅、停车示意牌、强光手电、定位爆闪灯以及单兵全副装备等。

第四条路政装备的采购由路政大队向段委会申请,由段部统一采购配发,也可由段部批准后大队自行采购。

第五条路政装备一经配发,实行专人负责管理,建立装备管理台账,对所有装备进行编号,按类别分别建档。

第六条路政大队装备必须严格建立路政装备档案。

第七条执法车辆的保管与使用。

(一)严禁无证驾驶和非路政管理人员驾驶执法车辆。

(二)执法车辆的维修保养指定修理厂家,实行“派单制”维修,修理费必须经队站负责人、大队领导、段领导审核确认后方可报销。

(三)执法执勤任务结束后,车辆应停放在单位或治超站停车场,不得随意将执法车辆停放在外过夜。

(四)执法车辆仅限于路政管理工作使用。

第八条警灯、警报器的使用规定。

(一)严禁在非执行公务时使用警灯、警报器;

(二)在执行正常的路政巡查任务行驶途中或停车勘验、检查、处理时,可使用警灯示警。

(三)在执行紧急道路抢险、清障、处置突发事件途中,交通受阻时,可使用警报器;

(四)在雨、雾、冰、雪天气或发生交通事故进行现场处置时,可使用警报器;

(五)两辆以上巡查车辆列队行驶时,前车已使用警灯、警报器,后车不得使用警报器;

(六)夜间通过城镇、村庄等居民密集地段时,无特殊情况不得使用警报器;

第九条监控设备的管理。

(一)治超站电子监控设备实行专业化管理,设备的维修、保养必须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治超站执法人员不准随意摆弄机器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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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电子监控信息按保密信息进行管理,所有信息未经许可,禁止查阅、复制、公布和销毁。查阅、复制、销毁信息必须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并做好登记。

(三)非维修、保养人员不得随意关闭硬盘录像机、摄像头的电源,防止人为对硬盘录像机的损坏。突发停电或系统故障,系统不能正常工作,应立即上报大队,由大队联系专业技术人员修理,排除故障。

(四)任何人不得擅自删减监控存储信息;任何人员不得人为中断录像和将录像资料删除,更不得强行将设备关闭或者中断设备电源。

(五)当监控设备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及时上报大队,不得私自动手处理:

1.异常发热;

2.发出异味;

3.有异常噪声;

4.监控图像发生异常;

5.其他无法处理的异常情况。

(六)路政执法人员使用监控设备时,严禁下列行为:

1.严禁自行删除存储设备上的视频信息。

2.严禁随意关闭硬盘录像机、摄像头的电源

3.严禁人为中断录像和将录像资料删除,更不得强行将设备关闭或者中断设备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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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采取停止执法职务,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同时追究相关责任人及队站领导的责任。如治超站值班人员故意毁坏视频监控系统的设备、设施或设置障碍影响系统正常运行的,对肇事者除给予相应处分并照价赔偿备。

第十条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

(一)路政执法人员在上路巡查、查处交通违法行为时,应当佩戴、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客观、真实地记录执勤执法工作情况及相关证据。

(二)路政执法人员应当及时检查执法记录仪的电池容量、内存空间,保证执法记录仪正常使用。

(三)执法记录仪应当佩戴在左肩部或者左胸部等有利于取得最佳声像效果的位置。在现场执法取证时,可以手持执法记录仪进行摄录。

(四)路政执法人员在道路上对交通违法行为人实施处罚或者采取强制措施、询问当事人和证人时,应当事先告知对方使用执法记录仪记录。告知的规范用语是:为保护您的合法权益,监督我的执法行为,本次执法全程录音录像。

(五)执法人员因恶劣天气、设备故障等特殊情况无法使用或者停止使用执法记录仪的,应当向大队领导报告。

(六)路政大队负责统一存储和保管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声像资料。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原始声像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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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采取刻录光盘,长期保存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声像资料:

1.当事人对路政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或者投诉、上访的;

2.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路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路政执法人员的;

3.路政执法人员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的;

4.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重要情况。

(八)作为执法办案证据使用需要移送公安局、法院的声像资料,由大队统一提供,并复制留存。

(九)对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声像资料,实行授权管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查阅;因工作需要查阅声像资料的,经大队批准且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查阅。

(十)路政执法人员使用执法记录仪时,严禁下列行为:

1.上路巡查、查处交通违法行为时不佩戴、使用执法记录仪,或者不按规定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2.删减、修改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原始声像资料;

3.私自复制、保存或者传播、泄露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声像资料;

4.利用执法记录仪记录与执勤执法无关的活动;

5.故意毁坏执法记录仪或者声像资料存储设备;

6.其他违反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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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采取停止执法职务,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同时追究相关责任人及队站领导的责任。如人为造成设备损坏,照价赔偿。

第十一条勘验取证装备的管理。

1.照相机、摄像机、塔尺、卷尺等勘验取证设备应由各队站装备管理员保管,确保设备的正常使用。

2.勘验取证装备在每天的班次交接时,由当班路政人员在工作日志上进行登记交接,严格路政装备的交接管理。

3.承重设备应定期报请质监部门检验,确保检测数据的精确。

4. 勘验取证装备如人为造成丢失、损坏,照价赔偿。

第十二条路政装备的维护保养。

路政装备的维护应贯彻预防为主、强制维护的原则,保持设备外观整洁,及时发现和消除故障、隐患,防止早期损坏。

路政装备应妥善保管、正确使用,如有遗失或损坏(非正常原因),装备管理员应追究保管人或使用人按规定负责赔偿。

各队站每半年对所属路政装备进行一次全面清点,并将清查结果以书面形式上报路政大队,对遗失损坏的路政装备要说明原因。

第十三条附则

本规定至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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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政执法车辆管理规章制度3篇

路政执法车辆管理规章制度3篇 路政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公路路政管理,规范公路路政管理行为,保障所辖路段的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 __公路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路政中队依法实施公路路政管理行为,保护路产、维护路权。查处各类路政事案,做好法律法规的 __。 二、路政人员执法时,应着装规范、佩戴整齐、持证上岗。 三、路政人员执法时,应恪尽职守、公正廉洁、文明执法,严禁出现下列行为: (一)违反规定收费、罚款; (二)擅自提高路产的赔偿、补偿标准; (三)要求过往车辆带人带货; (四)刁难或者勒索行政管理相对人; (五)其他违法行为。 四、发现破坏路产、侵害路权的行为时,路政人员应及时进行现场勘验,收集证据,按照法定程序处理。

五、发现擅自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及公路用地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及设立非公路标志的行为,应立即制止,依法处理,并及时上报。 六、对经上级部门批准,在管辖路段上空、地面和地下进行跨线作业、道路施工和地下挖掘时,应当进行施工监管。因施工造成公路及公路设施损坏的,应向施工方索赔。 七、路政人员上路巡查应规范化上岗,履行巡查职责,做好巡查记录。 八、制定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建立应急体系,确保道路安全畅通。发生交通事故或突发事件时,路政中队请示所领导后启动应急预案。 九、按照规定建立路产档案、路政文书档案、日常管理档案,并按照“一案一档”的原则建立路政处理档案、路政处罚档案、违章建筑档案。 十、按照规定对路政车辆、设备器材进行维修、保养。

十一、对于违反路政管理法规,且拒不接受调查处理的,路政中队可依法留置其车辆。十二、加强对路政人员的管理、培训和监督,提高其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 路政巡查管理制度 一、巡查时间 路政巡查实行四班三运转制。早班上班时间为:8:00时——14:00时,中班上班时间为:14:00时——次日0:00时,夜班上班时间为:0:00时——次日8:00时。 二、巡查班交接程序 (一)交接班时,接班班长应阅读上一班巡查记录,有不明之处当面问清。交班人员如有留置车辆或证件等其它特殊情况,须移交后方可结束本班巡查工作。 (二)接班人员认真检查设备器材的完好性和数量,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检查合格后接收。 (三)因造成较大路产损失或侵权案件等需要连续在路面值勤的,接班人员要现场交接班。

路政大队管理制度

路政大队管理制度 为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工作,最大限度发挥公路综合效益,按照“建管并重、以管理为主、保障畅通”的方针,经研究决定,特制定路政管理办法。 一、组织机构 路政大队根据工作需要,下设三个中队,内勤二名。 二、管理职责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河南省农村公路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辖区内农村公路路政管理,认真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执行上级主管部门的指示、决定; 2.保护路产、路权,无堆积物,保护路标、路牌、路树等附属设施齐全无缺失; 3.维护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及施工作业的正常秩序,保障农村公路安全畅通; 4.实施路政巡查,依法制止和查处各类损害路产路权的行为,加强农村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各类; 5.审批(跨)越农村公路的事宜,对特殊情况下挖掘、占用、利用、搭接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公路设施、超限等通过农村公路的案件进行审批;

6.依法查处各种违反路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案件;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目标任务 1.履行管理职责; 2.确保管理路段无障碍物、无安全事故、安全畅通; 3.确保公路各种标志、桥涵、路树、附属设施等齐全,无丢失、无损坏; 4.及时认真按上级有关法律、法规查处各种违法案件,下达路政管理计划,落实所下达的路政管理计划,严格奖罚制度; 5.加大执法力度,及时处理各种违法案件; 6.及时完成所里下达的其他临时性任务,保证政令畅通。 一中队任务 主要负责区域:士何线、前石路东段(安良至冢头大李楼) ①保护路产路权不受侵害,保持管理线路无堆积物、无违章占道,附属设施完好; ②及时完成所管理线路的清障及损坏公路案件的处理; ③管理线路无安全事故; ④及时完成大队交办的各项临时性任务,保证政令畅通; 目标任务负责人:李朝阳 二中的任务 主要负责区域:中薛路、前石路西段(西黄道路口至郏县汝州交界)

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

上栗运管所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确保行政执法权由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熟悉综合法律知识和专业法律知识的行政执法人员严格依法行政,维护交通局和全体执法人员的形象,结合我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执法人员培训 第二条坚持实行学法制度。各股、队、办在学习例会上都要安排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学习、辅导或宣讲,学习内容以综合法律知识、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及交通行政法律、法规、规章为主。 第三条坚持自觉学习制度。全所人员要坚持自学法律知识,学习时要结合执法实际写出笔记。所行政执法领导小组对执法人员学习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作为考核考评执法人员执法情况的依据。 第四条所每年要对全体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一次集中培训,培训结束后进行统一考试。 第五条通过学习培训,要使全所执法人员熟练掌握综合法律知识和专业法律知识,为实施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行政奠定基础。 二、执法资格管理 第六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经县法制办培训考试合格,由所向上级部门申领行政执法证件后持证上岗。持有行政执法证件的执法人员,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未领取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可参加与行政执法活动、协助行

政执法人员共同完成工作任务,但不能代表市运管处直接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第七条行政执法证只限行政执法人员本人在本辖区范围内执行公务时使用,不得涂改或转借他人。 第八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妥善保管行政执法证,证件遗失的,应当立即向上级法制机关报告。 第九条执法人员调离执法岗位,应将执法证件交回,由所按规定程序交上级法制办注销。 第十条执法人员越权使用执法证件或执行职务时不主动出示执法证件,以及利用证件谋取私利、从事违法活动的,由市运管处给予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不改的,暂时收回其执法证件。暂时收回执法人员执法证件的按照《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执行。被暂时收回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下岗学习培训,在改正错误后再申请发还。 三、执法人员纪律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人员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1、不准在公务活动中以权谋私、优亲厚友,做到公正执法; 2、不准刁难管理相对人,不准吃、拿、卡、要,做到勤政为民; 3、不准接受管理相对人的各种宴请、礼金、礼品,做到公正办事; 4、不准利用职务之便,为管理相对人从事行政违法活

XXX执法执勤车辆管理办法最新版

X(单位)执法执勤用车保留车辆使用 管理办法(模板) XX(单位)各部门(科室): 序言 简要说明方案制定的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的执法执勤用车使用管理,切实规范使用行为,根据《……文件的通知》,现制定本单位执勤用车的管理办法。 一、严格限定执法执勤用车使用范围 根据公务用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我单位核定执法执勤用车为XX辆。 1、执法执勤车具体使用范围 按照……法律法规和根据单位各部门(科室)承担的执法执勤职能及执法执勤岗位设置等情况,结合各部门(科室)执法执勤业务内容和范围,进一步细化执法执勤用车使用范围: ①…… ②…… ③…… ……

2、严禁使用执法执勤用车的范围 ①…… ②…… ③…… …… 二、加强执法执勤用车集中管理 1、执法执勤车派车流程 为建立健全单位内部执法执勤用车统一指挥、统一调度、统一管理等制度,按照“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合理安排、先急后缓”的原则安排、使用执法执勤用车,优先保障处置紧急突发事件执法执勤用车,统筹保障好一线执法执勤岗位执法执勤用车,确保执法执勤用车使用规范、管理高效,切实提高执法执勤用车使用效率。制定如下派车流程: ①…… ②…… ③…… …… 2、执法执勤车管理者、使用者各自的责任。 ①…… ②…… ③…… ……

3、执法执勤车停放地点 ①…… ②…… ③…… …… 4、执法执勤用车驾驶员 ①…… ②…… ③…… …… 三、强化执法执勤用车监督制约 1、我单位执法执勤用车按规定统一纳入“云南省执法执勤用车信息监管平台”监管(明确专人管理下一步即将启用的“云南省执法执勤用车信息监管平台”。该“平台”(一期)主要实现单位信息管理、车辆基础资料管理、车辆调度管理、车辆运行费用管理、车辆监控管理、车辆数据分析等6项功能)。并统一喷涂“XXXX”标志。 ①…… ②…… ③…… …… 2、制定违规使用执法执勤用车的处理规定

交通行政执法工作制度

【最新资料Word版可自由编辑!!】交通行政执法工作制度

2007-10-31 一、为了更好地管理和指导我局交通行政执法工作,提高交通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规范执法行为,根据我局的职责权限,特制定本制度。 二、凡在本行政区域内,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交通执法检查或对其违反交通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科室,均应遵守本制度。 三、本制度中的交通行政执法科室是指我局下设的执法大队、货管科、客运科、出租科、修管科、北务公路交通检查站。 四、执法检查应遵守的规定: (一)执法人员应取得交通行政执法资格证件。在执法检查时主动向被检查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 (二)交通执法检查应在本辖区内实行双人执法,并在执法检查中使用规范的告知词。 (三)在执法检查中要文明执法,并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四)发现被检查人有违反交通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应给予行政处罚的,要按交通行政处罚的有关执法程序进行。 五、实施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应遵守的规定: 违法事实清楚,案情简单,依法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警告处罚的,可按照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同时向当事人开具《交通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 六、实施行政处罚一般程序应遵守的规定: (一)执法检查阶段 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发现交通违法行为,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所享有的权利,同时填写《检查笔录》由当事人和检查人员共同签字,并向当事人开具《交通违法违章行为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到指定的地点接受处理。 对于与案件有关的证据进行收集时,须填写《先行登记保存清单》,并由当事人和检查人员共同签字。 对有关证人询问时,应填写《询问笔录》,由证人签字。

路政执法车辆管理制度范本

路政执法车辆管理制度范本 ----WORD文档,下载后可编辑修改---- 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范本,欢迎您借鉴参考阅读和下载,侵删。您的努力学习是为了更美好的未来! 路政执法车辆管理制度范本篇一第一条为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专用车辆的使用和管理,规范路政管理专用车辆的车型、标志和示警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以及交通部制订的《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路路政管理专用车辆是各级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依法执行公务的专用车,其标志包括车辆颜色、文字标识、示警灯(包括顶灯和发声器等)。第三条公路路政管理专用车辆基本色为白色车身下部分即沿车辆前保险杠水平环绕车身以下部分为橙黄色,车20CM*20CM公路路政管理专用车辆的示警灯为红、黄、蓝三色固定式排灯,安装在车项上,排灯中间配饰红底白色公路路徽标志排灯颜色左右两侧对称分,从里向外依次为黄色、红色、蓝,其中红色占排灯单侧长度的二分之,蓝色、黄色各占排灯单侧长度的四分之一。车内统一安装80-100标志声音为“单音断鸣调”。 第四条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安装、使用公路路政管理专用车辆的统一标志、示警灯和警报器。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和转借《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示警灯使用证》。 第五条凡安装示警灯和警报器的公路路政管理专用车辆必须持

有《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示警灯使用证》并随车携带,按规定参加审验。 第六条公路路政管理专用车辆在执行以下公务时可使用示警灯或警报器: (一)查处损坏、损害公路路产行为或超限运输车辆; (二)依法履行公路监督检查或行使行政强制措施; (三)依法维持公路建设、养护施工现场的交通秩序 (四)执行其他紧急任务。 非执行公路路政管理任务,不得使用警报器和示警灯。 第七条公路路政管理专用车辆、示警灯、警报器不得转借他人使用,如发生丢失应及时向上级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和当地公安交警部门申报并及时更换。 第八条公路路政管理专用车辆只能用于路政管理执法,禁止用于与公路路政管理执法工作无关的其他活动。 第九条公路路政管理专用车辆需要转让、报废或改变用途,应及时注销或清除文字标识,收回示警灯、警报器和使用证。 第十条对配备的路政管理专用车辆没有做到专车专用,一经发现,收回该车示警灯、警报器和使用证。 对驾驶人员私自违反本办法并造成严重影响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行政责任或调离工作岗位。 路政执法车辆管理制度范本篇二为规范执法车辆管理,进一步提高车辆使用效能,更好地为行政执法工作服务,按照安全第一、

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度

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度 1、建立行政执法人员持证状况登记制度,定期组织全体行政执法人员学习法律、法规,积极参加区政府法制办组织的法律、法规知识培训; 2、认真抓好行政执法证件日常管理工作,定期做好执法证件的注册、审核、登记、年检; 3、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或者超越规定的执法业务、执法区域的,当事人有权拒绝; 4、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妥善保管行政执法证件。证件遗失的,应当立即向行政执法中队和镇政府报告,并登报声明作废; 5、行政执法证件限于行政执法人员本人在执法区域内执行职务时使用,不得涂改或者转借他人; 6、严格实行持证执法上岗,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7、行政执法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或离退休时,应将证件及时收回,并上报区政府法制办,按规定的程序交发证机关注销。 8、镇政府对行政执法人员持证执法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暂扣其行政执法

证件: 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等治安处罚的; 徇私舞弊,袒护违法者的; 故意刁难或者利用职权吃、拿、卡、要的; 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 将行政执法证件交给他人使用或者借用其他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件的; 仪容不整,酒后执法,造成不良影响的; 持未经注册的证件进行行政执法活动的; 其他应予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的。 9、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报发证机关缴销其行政执法证件: 被刑事处罚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被暂扣行政执法证件三次以上的; 其他不宜再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 10、对被暂扣或者缴销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由镇政府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对被暂扣或者缴销行政执法证件不服的,可以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诉。被缴销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再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交通执法专用车辆标志及示警灯管理办法

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 专用车辆标志及示警灯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全市交通行政执法专用车辆标志及示警灯的安装和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交通部《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管理办法》、《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重庆市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交通委员会法制机构具体负责对交通行政执法专用车辆标志及示警灯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交通行政执法专用车辆标识及示警灯安装范围:区县(市)交通局(委)和各级交通行政执法机构。 第四条交通行政执法专用车辆标志和示警灯包括:车辆颜色、车身文字、示警灯及发声器。 (一)交通行政执法专用车辆为全白色,在车辆两侧车门统一喷印或粘贴深蓝色“交通执法”黑体字,每字高24CM、宽19 CM,均匀分布,面对车门,字体从左到右排列。 (二)交通行政执法专用车辆示警灯为红、黄、蓝三色固定式排灯,安装在车顶前部,排灯中间为盾形交通行政执法标徽。红、黄、蓝三色在标徽两侧对称分布,标徽两侧从里向外依次为黄、红、蓝三色。其中,红色占排灯单侧长度二分之一,蓝色、黄色各占排灯单侧长度四分之一。

(三)交通行政执法专用车辆示警灯专用发声器为: 快速双音转换调(Hz),音响频率为:700~900 变调周期(s)0.333~0.385。 快速紧急调频调(Hz),音响频率为:500~1400 变调周期(s)0.400~0.800。 第五条交通行政执法专用车辆符合第三条规定的颜色并经批准,方可在确定的工厂安装交通行政执法示警灯和喷印或粘贴深蓝色“交通执法”黑体字。 第六条申请安装交通行政执法专用车辆示警灯程序: (一)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填具《交通行政执法专用车辆安装示警灯申请表》,并附执法机构成立的批文、车辆行驶证复印件、车辆全身五寸彩色照片一张,报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二)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后,按行业对口送市交通行业管理局法制部门复审后送市交通委员会; (三)市交委批准后,开具《交通行政执法专用车辆安装示警灯通知单》到指定工厂安装示警灯; (四)安装完毕,向市交通委员会领取《交通行政执法专用车辆示警灯使用证》。 区县交通局(委)只安装一辆执法车辆示警灯,直接向市交通委员会申请。 第七条受委托安装交通行政执法专用车辆示警灯的工厂不得向无市交通委员会审批手续的车辆安装交通行政执法示警灯,不

执法装备配备、使用、维护、管理制度

执法装备配备、使用、维护、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执法装备的管理和使用,切实提高执法装备的有效、合理使用;根据有关管理规定,结合巴彦淖尔公路路政执法监察支队第三大队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执法装备包括执法车辆、摄像机、照相机和电脑等办公设备,行政执法监察人员在使用和管理各类装备的过程中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办公室是大队负责装备的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定期对执法装备的使用、维护、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确保执法装备性能良好,使用便捷。同时建立和实施执法装备使用、管理责任制和使用、管理台帐。做到及时登记,规范操作;用完后归还入库,妥善保管。严禁私自外借或挪做他用。 一、执法车辆 第四条第三大队的执法车辆要按照统一规定喷印标志、名称、字样和外表油漆颜色的公务车辆。

第五条执法车辆仅指第三大队的执法汽车。 第六条执法车辆实行专人管理、合理使用。 第七条大队办公室负责定期检查执法车辆的使用、管理、保养、维护工作。 第八条执法车辆的年检、保险等事项由支队办公室统一负责。 第九条行政执法监察大队的执法车辆可实行专人管理,多人使用的管理模式。 第十条执法车辆在日常使用、保养和维护中应遵守以下几项规定: (一)遵守行车交通条例,严禁酒后驾驶执法车辆。因酒后驾驶车辆造成车辆损坏的由当事人承担一切经济责任;并按相关规定作出相应的处理。 (二)严禁公车私用,为此而造成的车辆损失由当事人承担一切经济责任;并按相关规定作出相应的处理。 (三)出车前须对车况进行检查,确保无病车、脏车上路的现象发生。 (四)车辆加油实行定点加油制度。 (五)车辆的保养、维护,须由驾驶员填写《车辆维护单》,说明具体内容和金额,经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到指定的汽车维修点进行保养和维护。凡不按规定程序擅自进行保养、维护车辆的,其费用不予报销。

下沉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

郑州市环境监察支队下沉行政执法人员 管理考评办法(暂行)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网格化管理下沉人员在环境保护工作中的作用,有效解决环境监察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促进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根据《郑州市“坚持依靠群众推进工作落实”长效机制2013年工作要点》,结合支队工作实际,制定下沉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实施办法。 第二条下沉行政执法人员网格任务: 1.负责市管网格区域内污染源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污染物排放和企业环境管理等情况的现场检查工作。 2.负责市管网格区域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的现场检查工作。 3.负责组织市管网格区域内市批建设项目环境违法案件和日常环境监察过程中发现的其他环境违法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 4.负责组织市管网格区域内领导交办、上级转办、媒体曝光和网络、热线、信访投诉等较大环境违法问题的调查取证工作。 5.参与省以上环境监察机构组织查处的各类环境违法问题的调查取证工作。 第三条下沉行政执法人员网格责任: 1.支队长对市管网格整体工作负总责。

2.主管领导为主体网格领导责任人,对主体网络环境监管负领导责任。职责:在支队班子统一领导下,理清网格管理的思路,指导、检查、督促网格环境监察工作落实,对重点环境监察工作和突出环境违法问题亲自安排部署和直接组织查处,对所属网格无故不落实人员提出处理建议。 3.大队长为各主体网格主要责任人。职责:负责组织制定环境监察工作落实的具体计划和措施,带领所属网格环境监察人员落实环境监察制度和要求,具体组织实施网格内各项环境监察工作开展。 4.具体监察人员为各单元网格直接责任人。职责:按规定落实各项环境监察制度,完成现场环境监察频次,落实现场环境监察内容,做好现场环境监察记录,撰写现场环境监察报告,对环境违法案件及时调查取证。 第四条下沉行政执法队员的基础工作标准: 1.准确掌握责任区内企业的基本信息,及时掌握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下沉人员能现场解决的,要第一时间内解决完毕;对于解决不了的问题,要及时上报分包领导。 2.按月、季度、年度工作计划对重点污染源、重点污染区域、环境敏感地区进行定期执法巡查,并做好记录。 3.按时参加市政府和局机关、支队组织的培训,了解掌握网格化管理制度、法律法规及现场监察业务知识,并做好笔记。 4.按要求参加市管网格区域内的联合执法行动,积极联合公安、安监、工商、城管、质检等部门,加强对企业的环

如何推进交通管理联合执法机制的建设

浅析推进交通管理联合执法机制得建设 道路交通管理就是一项长期性、基础性、综合性得工作,随着社会经济与城市化建设得不断发展,人、车、道路、环境等道路交通元素得不断发展变化,城市道路交通管理面临着诸多新情况、新特点,对道路交通管理提出了更高得要求。道路交通管理就是个综合性工程,涉及公安交警、城管执法以及交通、建设等部门,由于各部门之间存在职能交叉,存在着各自为战得管理瓶颈,虽然部门间不时开展联合执法,但就是缺乏长期性,在常态化上管理上显得不足,城市交通综合管理上依然存在很多得短板,需要进一步提高与发展。 一、存在问题 (一)工作职能交叉存在管理盲点或重复管理。由于各部门间得工作职能存在交叉,在管理上或存在两不管、或存在两都管得情况,存在管理得盲点或重复管理,影响执法形象与管理效果。如由于当前部分人行道得改造,造成了人行道定性得不明,交警、城管部门管理上就存在衔接问题。或者对于介于两者间得违法停车,两个部门均会进行拍照处理等等。 (二)管控手段上存在不足。一就是执法手段缺乏。对于影响道路交通得因素如违法停放得车辆,城管执法部门仅能采取拍照等非现场执法职能,不能采取其她得强制措施。对于无证占道经营得行为,仅靠交警部门难以进行有效处理,需要城管部门采取措施进行协助配合。二就是联合整治临时性。开展得联合执法工作大多根据临时工作任务需要,存在

时间短、突击性、临时性等特点,缺乏管理长效性。三就是管理力量不足。由于道路交通管理日趋复杂,城市交通拥堵点日益增多,交警警力不足得情况日益凸显,交通管理得力量不足,使城市交通管理存在诸多盲点。四就是保障力量不确定。城管、公安交警部门在日常执法执勤过程中,经常遇到妨碍、阻挠正常执行职务得行为,因执法保障力量不确定,对于违法行为者得打击力度尚显不够强势 (三)信息传递上存在缺陷。一就是工作沟通不足。部门间缺乏紧密得联系沟通,如停车泊位得设置等需要根据周边道路得需求进行综合协调,考虑到设置后对交通得影响等因素,部门间没能相互征求意见建议。二就是资源不能共享。部门间所掌握得信息资源等尚未做到共享共用,使工作效率等受到限制。 二、原因剖析 (一)部门工作职能分工。城管执法、公安交警等各部门职责不同,在法律授权范围内执法,管理手段相对单一。对于马路市场、违章占道经营等工作,对道路交通影响较大,属于城管部门管辖,非公安交警部门职能,交警难以实施有效管理。对于违法停车城管部门仅能采取拍照等手段,对于套牌、不安装号牌在人行道上违法停放得机动车辆缺乏拖车等行政强制措施,难以达到良好得管理效果。 (二)长效管理机制没有建立。一就是没有建立日常联系制度。在执法管理等工作中,缺乏必要得沟通与联系,各自为战得情况比较普遍。二就是临时性机构缺乏长效性。一般存

路政工作制度

路 政 工 作 制 度 (西柏坡高速公路-LZ-03) 1 路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 为促进依法行政,规范路政执法行为,根据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工作要求,结合我处路政管理工作实际,制订本制度。 1.1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案卷,是指路政机构按一般程序办结的路政执 法及行政许可案卷。 1.2 案卷评查的内容如下: 1)执法主体和人员是否合法; 2)对象是否合格; 3)认定事实是否清楚; 4)证据是否确凿; 5)适用依据是否正确; 6)程序是否正当; 7)手续是否完备; 8)内容是否合法、适当; 9)法律文书格式是否规范、内容是否完整; 10)是否按规定送达; 11)立卷是否归档及时,案卷是否装订规范; 12)其他需要评查的内容。 1.3 路政科(支队)及各路政大队要成立由负责人、内业、外业人员组 成的案件评查小组,负责案卷评查工作。路损案件每月评审一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每年不少于两次,采取定期评查方式进行。

1.4 案卷评查结果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量化考核内容。案卷评查结果记 入个人执法业绩档案。 2 路政执法公示制度 为接受社会监督,规范交通行政执法行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树立良好的交通执法形象,制定本制度。 2.1 行政执法公示的内容如下: 1)执法主体; 2)执法人员身份; 3)执法依据; 4)执法程序; 5)路政管理职责; 6)路政制式车辆号牌; 7)执法监督机构、举报电话; 8)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 2.2 将公示内容在办公场所(包括路政许可审批办事大厅)予以公示, 执法车辆、所辖路段公示监督举报电话。 3 值班制度 3.1 各路政大队实行二十四小时专人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 3.2 接听电话首先使用标准文明用语“您好,青银路政××大队!”, 严禁使用不文明用语。值班报警电话在第三声响起后必须有人接 听,严禁长时间占用值班报警电话,应保持值班报警电话的畅通。 3.3 严格执行首问负责制,解答问题要耐心、细心,做到语言文明,态 度热情,并做好电话记录,及时传递、处理各种信息。 3.4 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严禁脱岗、饮酒等有违反规定的行为。

国务院《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管理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效能,规范城市管理领域综合行政执法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经批准实行综合行政执法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开展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行政区,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以下简称城管执法机关)是指经中央编办批准成立的实施综合行政执法的,或者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法设立行使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第四条城管执法机关依法行使集中后的行政处罚权,并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权和行政强制权。有关行政机关不得再行使已经由城管执法机关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和行政强制权;仍然继续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 第五条城管执法机关是政府职能工作部门,具有独立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和地位,并能够独立地承担其行政行为的法律后果。 城管执法机关的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专项预算,实行全额拨款。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城市管理标准,促进城管行政执法工作有效开展,增进社会和谐。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区域面积、人口数量、管理需求等状况,合理配置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城管行政执法人员),人员比例应当不低于万分之六,不断改善城管执法装备条件,实现执法手段现代化,保障城管执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公安机关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为城管行政执法工作提供保障。具体执法保障机制由城管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根据实际需要拟定。 第七条城管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是公务员,要严格按照国家公务员法的规定进行管理;应当采取统一考试、考核等办法,从有关部门和社会符合条件的人员中择优录用,建立完善录用、考核、培训、交流与回避等制度,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和管理。 第八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领导全国的城管行政执法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管行政执法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管行政执法工作。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应当配合城管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共同做好城管行政执法的监督、指导工作,负责协调在城市管理领域中各相关部门的关系。 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城管行政执法有关工作。 第十条各市、县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区城管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情况,采取垂直管理的执法体制或者分级管理的执法体制。 设区的市的城管执法机关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对其所属区一级的城管执法机关实行分级管理的,应当报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级主管部门备案。

执法装备管理制度

执法装备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执法装备的使用管理,切实提高工作效率,保证执法职能有效履行,根据有关要求,结合我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执法装备包括执法车辆、通讯设备、办案设备等。 第三条执法装备实行统一管理,各股室队和使用人为执法装备管理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第四条所办公室是所具体负责装备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定期对执法装备的使用、维护、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确保执法装备性能良好,使用便捷。 第二章通讯设备管理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通讯设备是指专用于工作和执勤配置的 固定电话、投诉电话、对讲机和车载喊话装置(以下简称通讯设备)。 第六条所配置的通讯设备,谁使用、谁负责。正确使用,妥善保管,保持完好。 第七条使用通讯设备应语言简短明了,文明规范。禁止使用通讯设备嬉笑闲谈与公务无关的内容。 第八条明确配置给个人使用、保管的通讯设备,未经所主要领导批准,不得转给他人使用、保管。因使用和保管不当,造成设备

人为损坏或丢失,由个人赔偿。 第九条上班和执勤时间,要保持设备畅通、应随叫随到。 第三章办案设备管理 第十条根据执法的需要,所按照要求配备数码照相机、摄像机、录音笔、电脑等必要的取证设备。 第十一条使用取证设备时应严格按照规程操作,取证后的图象、音像资料应及时输入电脑,做好保存工作,不得随意删除和修改。 第十二条电脑作为执法设备,主要用“门前三包”责任制台账、文档制作、资料保存、信息查询等工作。禁止从事游戏、上网聊天、炒股等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第十三条不得对使用的电脑随意安装其他软件和非法程序,不得随意删除已有的程序。做好电脑的防病工作,定期进行版本升级、杀毒整理,对经常性病毒作必要了解并做好防护措施。 第四章执法车辆管理 第十五条执法车辆由各稽查中队使用管理,中队、队长为执法车辆管理的第一责任人,驾驶员为安全行驶第一责任人。 第十六条车辆驾驶员在出车前必须对车况进行检查,做到车容整洁,不带故障出车。工作结束后,车辆必须归所并在指定车位有序停放。

路政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实用版

YF-ED-J3194 可按资料类型定义编号 路政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实 用版 In Order To Ensure The Effective And Safe Operation Of The Department Work Or Production, Relevant Personnel Shall Follow The Procedures In Handling Business Or Operating Equipment. (示范文稿) 二零XX年XX月XX日

路政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实用版 提示:该管理制度文档适合使用于工作中为保证本部门的工作或生产能够有效、安全、稳定地运转而制定的,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设备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下载后可以对文件进行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调整使用。 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及时调查、报告和处理火灾事故,分析、吸取火灾事故的教训,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保护职工的生命安全及总队、个人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按照“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总队内所有工作场所火灾的预防、火灾扑救工作,以及消防器材、设施的管理。

第三条总队办公室是消防安全管理部门的主控部门,负责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履行消防安全工作职责,组织全体职工进行消防法规及相关知识的教育、培训,监督指导各支队消防安全工作。 第四条总队所属各支队要建立健全本支队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实履行好消防安全工作的责任。 第五条办公室是总队机关办公区域消防器材、设施的归口管理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拟定消防器材的维护计划、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维护,并定期进行检修,做好巡检和检修记录。 第六条总队所属各支队对本支队内的消防安全设施、车辆、器材负全面管理责任,应指

安徽省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

安徽省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政法干部与工作人员 【发文字号】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73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7.01.19 【实施日期】2017.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 (第273号) 《安徽省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月5日省人民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长李国英 2017年1月19日 安徽省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管理,提高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素质和能力,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行政执法机关执法人员的管理。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对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法律、法规、规章赋予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以及依法接受委托承担行政执法职能的行政机关和组织。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人员,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中直接从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活动的人员。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全省行政执法人员综合管理工作。省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行政执法人员的相关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行政执法人员的综合管理工作。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做好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格管理 第五条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拟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应当通过执法资格考试,领取行政执法证。 第六条执法资格考试包括通用法律知识考试和专门法律知识考试。 通用法律知识考试,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组织实施。

执法车辆管理制度

执法车辆管理制度 (一)所有车辆由综合处统一调派管理,各用车部门需提出用车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用车。 (二)驾驶员由综合处管理,各部门因工作需要,由部门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综合处考核,支队长同意后,可设兼职驾驶员,兼职驾驶人员发放驾驶津贴的50% (三)各兼职驾驶人员服从部门及综合处的双重管理,所有驾驶人员要认真学习交通法规和支队制定的车辆管理制度,并作好行车记录,于每月底报综合处。 (四)驾驶人员对车辆的随车物品、清洁卫生负责,加强定期维护保养和行车安全工作,防止人为机械故障及交通事故的发生。 (五)驾驶人员维修、保养车辆须填写车辆维修申请单,经综合处审核同意后,方可进机关事务管理局定点修理厂修理,更换材料要把好质量关,大修车或单件材料500 元以上要先造预算。如因长途在外,应电话报告,回来后要及时复查并补齐手续。 (六)未经综合处批准,驾驶人员不得私自用车,更不得私自把车辆交与他人驾驶,凡上班时间能完成的出车任务,车辆须开回支队指定地点停放。 (七)支队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指无固定收入者)患病住院或因其他特殊困难可申请用车,酌情使用。

(八)驾驶人员在节假日实行轮流值班制度。如遇紧急出车任务,在接到通知30 分钟之内赶到支队立即出车,当班驾驶员不得擅离岗位。 (九)综合处作为车辆管理职能部门,将依据交通管理有关法规及总队制定的车辆管理制度对各部门用车进行抽查,如发现有饮酒、违规驾车等行为,将对当事人及用车部门按违反安全规定处理。 二、车辆费用的管理 车辆费用包括车辆的购买、入籍、保险、路桥、养路费、月检、年审、燃油、维修、行驶等。将本着降低费用,减少浪费为目的进行管理。 (一)支队所有车辆的购买及保险、路桥、养路费、燃油等均由综合处统一办理。 (二)因工作需要到主城区外的长途用车,须经支队领导同意后,费用按规定报销。 (三)车辆费用按总队核算标准执行。如因特殊情况超标,须单独造预算,经综合处同意后增加行车费用。对无故超支的费用,综合处将按有关规定不予报销。 1、节约用餐,文明消费; 2、绿色饮食,健康生活; 3、尊重劳动成果,珍惜幸福生活; 4、天地“粮”心,珍食莫蚀; 5、一粥一饭,当思来之不易;半丝半缕,恒念物力维艰;

山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山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行政执法证件管理,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证,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人员依据《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和本办法取得的山西省行政执法证。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监督证,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人员依据《山西省行政执法检查规定》和本办法取得的山西省行政执法监督证。 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证统称为行政执法证件。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确认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核发、使用和管理行政执法证件,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应当坚持规范管理、提高效率、加强监督和降低成本的原则。 第五条行政执法证是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行政执法权的资格身份凭证。持证人员在职权范围内可以依法进行调查、检查或者收集证据,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予以制止、给予行政处罚或者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执法监督证是行政执法监督人员行使行政执法监督权的资格身份凭证。持证人员有权在职权范围内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的行政执法活动实施监督。 第六条申请行政执法证件应当在统计执法人员,完成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执法职责确定,清理、确认并公布行政执法主体工作的基础上进行。 申请行政执法证件的单位应当是本级人民政府确认并公布的行政执法主体。 第七条申请行政执法证的人员应当是: (一)行政机关中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公务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中负有行政执法职责的工作人员; (三)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中承担行政执法任务的工作人员。 第八条申请行政执法监督证的人员应当是: (一)人民政府领导和政府法制机构工作人员; (二)行政执法部门领导和本部门法制机构工作人员; (三)其他部门从事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人员。 第九条市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可以根据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需要,经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批准后特邀有关方面的人员担任行政执法监督员,并颁发特邀行政执法监督证。

执法车辆使用管理规定(改

街道办事处执法车辆使用管理规定 根据城市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城建办)和执法中队所担负的工作职责,为了更有效的使用和管理好执法车辆,保证两个科室的工作有序、高效的开展和畅通,特制定执法车辆使用和管理规定。 第一条:车辆使用要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加强车辆的安全使用管理,按要求请示报告使用,实行定车、定人驾驶,严禁随意使用,更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公车私用。 第二条:要本着谁批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要求,严格执法车辆使用管理,当因违章驾驶、超性能驾驶所造成的车辆损坏和其连带责任由相关责任人负责。 第三条:公务用车实行统一调度和归口负责相结合的原则进行管理。以服从办事处统一调度为前提,以归口管理为常态。 第四条:新购买的两辆执法车辆,原则上由执法中队集中使用,原有两辆执法车辆一辆由城建办使用,另一辆作为调度和备用。在正课时间执法中队使用执法车辆,均需经中队长批准;城建办所使用的车辆,应由城建办负责人具体安排。 每辆车辆要指定专人负责,并签订《责任书》,对车辆日常卫生、维护、加油登记等具体事宜负责,并做出承诺。 第五条:车辆使用时,要注意爱护使用,要按照交通规则驾驶,不得超性能使用,除特殊情况下,不得在雨、雪、雾等气象影响较大的情况下使用,不得违章驾驶和停放,确保使用管理安全。

第六条:城建办使用执法车辆时主要用于数字化城市管理案件处置、城市社区环境卫生检查、社区物业服务管理检查考核、征地清苗补偿、清雪防汛以及办事处相关领导指定的事宜等。 第七条:执法车辆在每天的17:30至次日的08:00停放在指定的范围内;因工作任务推迟,在工作任务后应及时停放在指定的范围内。除工作缘由外,严禁执法车辆违章停放和停放在酒店、歌厅等娱乐场合附近。 第八条:办事处统一负责对4辆执法车辆在指定的地点进行维护和保养,通常执法车辆每行驶5000公里时要进行一次维护保养,有异常情况时,在请示批准后及时进行安检。进入冬季,要按照季节特点进行防冻等维护保养。 第九条:加注燃油时要登记好车辆行驶里程,并进行签字确认。 执法中队使用的车辆由执法中队负责人指定专人进行添加燃油,燃油票据采取每月一清,并按照规定的燃油审批要求?填写好相关数据,中队长签字后,由办事处分管主任审批,分管主任审批后方可由办事处主要领导审批。城建办使用的执法车辆由城建办负责人按照同样的程序报相关领导审批。 二〇一三年六月

路政管理制度

韶山市道路运输管理所 路 政 管 理 制 度 汇 编 2017年

一、总则 (1) 二、路政巡查管理制度 (2) 三、路政装备管理制度 (4) 四、路政案件管理制度 (9) 五、路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 (11)

为加强公路管理,提高路政管理水平,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下简称《公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韶山市道路运输管理所所辖公路及其内设、下设各科室、路政大队及路政中队。路政管理人员必须爱岗敬业,恪尽职守,熟悉业务,清正廉洁,文明服务、秉公执法。

路政巡查管理制度 一、巡查时间 路政巡查实行四班三运转制。早班上班时间为:8:00时——16:00时,中班上班时间为:16:00时——次日0:00时,夜班上班时间为:0:00时——次日8:00时。 二、巡查班交接程序 (一)交接班时,接班人员应阅读上一班巡查记录,有不明之处当面问清。交班人员如有留置车辆或证件等其它特殊情况,须移交后方可结束本班巡查工作。 (二)接班人员认真检查设备器材的完好性和数量,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检查合格后接收。 (三)因造成较大路产损失或侵权案件等需要连续在路面值勤的,接班人员要现场交接班。 三、巡查任务 (一)检查路况、公路路产的情况。 (二)发现和查处超限超载等各类路政事案。 (三)控制交通事故和突发事件现场,并迅速上报。 (四)依法处理超限超载等路政案件。 四、巡查工作要求 (一)坚持二十四小时巡查值班制。 (二)路政人员巡查时,必须身着制服,戴制式帽子,穿反光背心,

携带执法装备。 (三)巡查期间,发生交通事故或突发事件时,路政巡查人员应在十分钟内出警,尽快赶到现场。 (四)保持巡查车干净整洁,工具配备齐全。 (五)严禁巡查车未经批准驶离所辖路段。 (六)巡查过程中,要保持车速不超过60公里每小时。 (七)巡查过程中要认真填写巡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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