拓展贪污贿赂案件案源的五种途径

拓展贪污贿赂案件案源的五种途径
拓展贪污贿赂案件案源的五种途径

拓展贪污贿赂案件案源的五种途径

摘要:贪污贿赂犯罪侦查在检察工作中处于突出位置。针对目前反贪工作案源匮乏、线索量少质次的状况,侦查人员必须积极发现线索、开拓案源,从而掌握反贪侦查工作的主动权。

关键词:反贪;案源;途径

贪污贿赂犯罪线索量少质次,可查性线索数量严重下滑甚至近乎枯竭,案源渠道匮乏,已经成为制约反贪工作深入发展的一大瓶颈。而从查处案件的现状以及我国反腐败所面临的形势看,贪污贿赂犯罪并没有得到有效的遏制,与人民群众对反腐败斗争的期望和要求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发现线索、获得案源是查处案件的前提,同时也是当前反贪查案工作中的难点问题,因此,提高拓展案源的能力,不仅直接关系到贪污贿赂犯罪侦查工作的发展,也是建设一支高素质的职务犯罪侦查队伍的需要。结合反贪侦查实践,笔者认为可以通过以下五种途径来拓展贪污贿赂犯罪案件案源。

一、发动群众依法举报

从笔者所在单位近几年的办案实际情况来看,尽管目前群众举报的线索量少质次,举报线索的渠道也不够通畅,线索经过集体评估以及初查后的成案率较低,但不能否认的是通过群众举报查处贪污受贿犯罪案件仍然是我们目前办案工作的主要途径,每年立案查处的案件大部分都是来源于群众举报。因此。我们必须要突出重点,通过办理一批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社会高度关注的大案要案来增强人民群众对举报的信心,通过多元化、多渠道的宣传宣讲调动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拓宽举报线索来源渠道的积极性,从而形成良性循环,不断提高人民群众依法举报贪污贿赂犯罪线索的数量和质量。目前群众举报线索量少质次成为制约反贪查案工作的一大瓶颈问题,其根本原因有三点:一是法律对实名举报者的保护力度不够,举报人害怕被打击报复;二是政策法制宣传不到位,造成”举报的不知情、知情的不举报”,社会正义人士参与惩治腐败斗争的热情仍显不够;三是举报渠道不畅通,导致多头举报、重复举报,影响反贪侦查的秘密性及及时性。因此要从改进检察机关自身工作的角度出发,建章立制,推动人民群众依法举报。笔者建议可以建立健全署名举报优先受理、优先查处制度,署名举报查处情况答复反馈制度,署名举报落实奖励制度,为署名举报人保守秘密制度,设立署名举报人人身伤害保险制度,聘请检察工作信息联络员制度等六项制度,以及在街道乡镇村设立检察工作室,通过“六制一室”进一步规范举报受理,调动举报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畅通举报渠道,进一步强化法律监督。

回顾拓展教学案例

六年级上册 《回顾·拓展三》教学案例 【学习目标】 1、回顾本单元所学内容,交流感悟。 2、积累谚语。 3、推荐课外读物。 【课前准备】 1、至少各摘抄一个有关环境描写、人物心理活动描写的片断。 2、收集与“诚信”有关的名言警句,可活用在“辩论”运用过的。 3、根据“课外书屋”的推荐书目,布置学生提前了解相关书籍,给自己喜欢的书籍写一段广告词、一份推荐书或简介。 【教学过程】 一、对话导入 1、读着一篇又一篇感人肺腑的文章,享受着一份又一份美丽的感动,浸润着我们一颗又一颗善良的心灵,真的很快乐!今天就让我们快乐地走进“回顾·拓展三”,进行一场知识大比拼! 怎么比拼呢?请浏览一下课本中的“交流平台”“日积月累”“课外书屋”三部分内容。2、教师宣布比拼方式与方法。积累警句多的为“收藏家”,朗诵用情的为“朗诵家”,理由说得充分的为“演说家”。 二、课堂比拼 1、比拼一:分享精彩片断: 讨论分享程序:朗读精彩片断→分析精彩片断→说明分享理由。 分享精彩片断一──环境描写。 ⑴指名读来自课文的片断→分析片断→说明分享理由:其他同学评价、补充。 ⑵学生自告奋勇读来自课外的片断→分析片断→说明分享理由: 其他同学再评价、补充。 ⑶再推荐一名学生读自己习作中的精彩片断→自我剖析→说明分享理由。 学生读例句,讨论这些句子对于抒发美好情感的作用。 教师小结:同学们不仅能用心用情地读,能充分地表达自己的分享理由,还能理解环境描写在文中的作用,真是厉害!希望各位继续努力,各显神通,争取成为班级中真正的收藏家、朗诵家、演讲家。预祝本次大比拼,人人有所得! 同桌分享自己收集的环境描写的精彩片断。 2、分享精彩片断二──心理活动描写: ⑴组内分享,注意倾听与评判。 ⑵小组推荐一名学生进行班级分享,教师积极参与各小组,搜索“最佳分享者”。 ⑶几名学生向全班交流,其他学生评价、补充。 ⑷教师适时点拨、归纳,关注学生的倾听习惯、评价措辞、补充的方法。 民主评选第一轮的朗诵家、演讲家、收藏家,并用热烈掌声表示祝贺与鼓励。教师示例: ①“地扫得干干净净,炉子里的火还没有熄,食具在搁板上闪闪发亮。” (侧面烘托出桑娜对家人的热爱。) ②“她的心跳得很厉害,自己也不知道为什么要这样做,但是觉得非这样做不可” (表明桑娜非常善良,宁愿自己吃苦也要帮助他人的品质。) ③“林子里静极了。沙沙的足音,听起来像一曲悠悠的小令”:

年轻律师如何接到案子

律师在人们眼中总是令人羡慕的职业,意气风发、主持正义、收入丰厚。但是在接触了很多律师之后,才发现律师面临的现实非常残酷,特别是我们年轻律师。 司法部发表的《中国的司法改革白皮书》中指出截至2011年底,中国有律师事务所1.82万家,与2008年相比,增长31.6%,其中合伙律师事务所1.35 万家,国资律师事务所1325家,个人律师事务所3369家;共有律师21.5万人,其中,专职律师占89.6%,兼职律师占4.5%,公司律师、公职律师、法律援助律师和军队律师占5.9%。这是一个庞大的=数据,其中年轻律师已成为律师行业的主要群体。但是一个令人忧虑的现象是在最近几年尤为突出:就是律师行业的2: 8定律逐渐像1:9的比例靠拢,目前中国的大部分年轻律师正在背负着几乎无法承受的生存压力,其中10%的年轻律师出道熬不过前三年。这一切都源于是因为案源集中在了小部分知名律师手里!年轻律师出来没有知名度没有案件来源。 中国大型门户网站华律网有关人士指出,其实现实已经出现,但是我们的年轻律师不应该选择逃避,既然关键问题都找出来了,剩下的就是解决的办法了。没有知名度、案源少,那么最直接的就是提高知名度增加案件来源。这就是我们的律师营销最直接的目的。 那么如何开展律师营销呢? 在如今法律服务市场竞争激烈、专业化要求突出的情况下,年轻律师要成功进行律师营销,获得律师案源,必须注重如下几点: 1、选择一个好的法律服务门户网站做推广平台。网络营销是互联网时代的主流,年轻律师急需要一个良好的推广平台来展示自己。像华律网这样的全国大型法律服务门户网站就是我们年轻律师最好的选择。有着顶尖的法律行业网络背景,很好的营销团队,极具影响力的法律咨询平台,可以快速为年轻律师提高知名度。 2、有一个长远、良好的职业规划,给自己定好位,找好发展的突破口,把一个领域做好做精。 3、重点培养自己的专业能力。应该注意自己的专业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能力,特别找到自己擅长的专业专攻,做到游刃有余。 4、注重提高风险意识。应认清眼前的现实年轻律师刚刚步入社会,资源很少,取得案源的很少。

“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解释 时间:2016-04-19 作者: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字号:大|中|小】分享到: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 于2016年3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0次会议、2016年3月25日由最高人民检 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4月18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6年4月18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6年3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0次会议、2016年3月25日由最高人 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0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4月18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贪污贿赂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 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 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二)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三)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四)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五)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六)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多次索贿的; (二)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三)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第二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贪污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受贿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四条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可以判处死刑。 符合前款规定的情形,但具有自首,立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或者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等情节,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符合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裁判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第五条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八

法律实务(律师入门法律实务)破解案源问题的十一种有效办法

破解案源问题的十一种有效方法 一、服务定位法 (一)法律服务与市场定位 1.我国律师职业定位的三次演变 我国律师职业的定位自改革开放以来,经历了三次演变。 第一次是1980年8月26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十次会议通过,于1982年1月1日开始实行的《律师暂行条例》,其中第一条第一句话就是:“律师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第十三条规定:律师执行职务的工作机构是法律顾问处。法律顾问处是事业单位,受国家司法行政机关的组织领导和业务监督。 第二次是1996年5月15日由第八届全国人大第十九次会议通过,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的《律师法》,第二条规定“律师是指依法取得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此《律师法》虽经2001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修改,2002年1月1日实施,但对律师的定位未作改动,仍然属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第三次是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三十次会议再次对《律师法》进行修改,自2008年6月1日生效,其中第二条把律师的定位调整为“接受委托或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同时强化了律师职业职能,即:“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2.律师定位开始由“国家的法律工作者”转变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最后,定位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这三次演变说明: a.国家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过程。 b.法律服务逐步走向市场化的过程。 c.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必须符合与满足法律服务市场的需求。 d.概括如下: (流程图1)律师——接受委托或指定——提供法律服务——实现职能——维权、维法、维护公平和正义; (流程图2)没有当事人委托——律师没有案源——没有法律服务行为——律师就没有任何价值,等于普通公民。 3.律师应明确自身的职业定位 《律师法》第二条规定,律师是指“接受委托或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4.律师应清楚自身的执业特点 律师如果没有当事人委托或没有相关部门指定,律师也就是无事可做,无案可办。说明:律师执业属于一种被动性的服务特点。 5.律师的服务必须面对市场 律师行业属于第三产业,构成服务业中的一种特殊服务行业,但必须遵循市场规则与价值规律。 6.律师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必须具备相应法律知识与服务技能,律师应明白法律服务的性质是: (1)属一种知识型服务,具有无形的特点; (2)法律服务过程同满足当事人需求的同时性; (3)律师对法律服务后的效果,不具有决定性。 7.基本方式 (1)律师定位→法律服务→第三产业; (2)法律服务→面对市场→满足当事人需求;

拓展训练项目之盲人摸象

盲人摸象 项目原型:彩色板 一项目简介: 团队成员以个体为单位分开,演绎团队中的各种角色,在看不见的状态下,每名成员将从培训师手中领到2—3块不同颜色与不同形状的彩色板,团队成员如何通过有效的沟通,合作,分析来完成团队目标。通过团队成员的体验,能够很清晰的感受到沟通风格与沟通要素的重要性,成员间有效地信息合作,系统化的思考与分析,管理与执行的细节等管理主题。36块彩色板为培训道具,方便携带,利于变化,参与性强,寓教于乐,带给学员快乐的体验空间。 二项目手册 1 项目概述 1)学员人数;12—17人的团队最佳。 2)培训场地:户外或室内,最小5·5=25平方米。 3)培训器材:彩色板36快,眼罩匹配人数。 2 培训目标 1)培养团队成员主动沟通的意识,体验有效沟通渠道和沟通方法。 2)强调团队的信息与资源共享,通过加强资源的合理配置来提高整体价值。 3)培养团队成员系统化思考能力,关注局部到关注整体的战略提升。 4)提升参训学员的计划与分析能力,对信息的细节的敏锐度。 5) 体会团队之间加强合作的重要性。提升主动合作意识。 6)体会不同的领导风格对于团队完成任务的影响和重要作用。 3项目详细的说明: 六种颜色,六种形状的彩色板共计36块,培训师提前随机拿走3—4块,将剩余的彩色板发给已经戴好眼罩的学员,学员拿到彩色板后不得打开眼罩观察,可以相互交流,也可以想培训师提问,但是只允许问“我手中的这块板子是什么颜色”这个具体的问题。除此之外培训师将不回答其他任何问题;学员们通过相互沟通以及与培训师的沟通,最终要找出一共有几种颜色的板,有几种形状的板,并且能分析出培训师随即拿走的板都是什么颜色,什么形状。 4 项目布置 1)提前准备好项目器材(眼罩,已经抽走几块的彩色板) 2)组织团队成员到达场地。 3)按照规定的方式就座,最好是要求学员围圈坐成椭圆形。 4)发眼罩,并要求学员检查好眼罩戴好。 5)宣布培训目标:现在我们正在演绎的事团队中不同岗位成员的角色,马上我会发给大家一些彩色板,已知这些板有若干套,我从中随机抽走了几块,我们拿到彩色板后,在不打开眼罩的情况下,通过分析与沟通需要找出一共有几种颜色,有几种形状的板,并且要能分析出培训师随机抽走的板都是什么颜色,什么形状,

管理学拓展训练案例分析部分

《管理学》拓展训练 高端案例分析 第1章郭宁最近被一家生产机电产品的公司聘为总裁。在他准备去接任此职位的前一天晚上,他浮想联翩,回忆起他在该公司工作20多年的情况。 它在大学时学的是工业管理,大学毕业后就到该公司工作,最初担任液压装配单位的助理监督。因为他对液压装配所知甚少,在管理工作上也没有实际经验,他感到几乎每天都手忙脚乱。可是他非常认真好学,他一方面仔细参阅该单位所定的工作手册,努力学习有关的技术知识;另一方面监督长也对他主动指点,使他渐渐摆脱了困境,胜任了工作。经过半年多时间的努力,他已有能力独自承担液压装配的监督长工作。可是,当时公司没有提升他为监督长,而是直接提升他为装配部经理,负责包括液压装配在内的四个装配单位的领导工作。 在他当助理监督时,它主要关心的是每日的作业管理,技术性很强。而当他担任装配部经理时,他发现自己不能只关心当天的装配工作状况,他还得做出此后数周乃至数月的规划,还要完成许多报告和参加许多会议。他没有多少时间去从事他过去喜欢的技术职责。

当上装配部经理不久,他就发现原有的装配工作手册已基本过时,因为公司已安装了许多新的设备,吸收了一些新的技术,这令他花了整整一年时间去修订工作手册,使之切合实际。在修订过程中,他发现要让装配工作与整个公司的生产作业协调起来是有很多需要进一步研究的工作。他还主动到几个工厂去访问,学到了许多新的工作方法,他也把这些吸收到修订工作中去。由于该公司的生产工艺频繁发生变化,工作手册也不得不经常修订,郭宁对此都完成得很出色。他工作了几年后,不但自己学会了这些工作,而且还学会如何把这些工作交给助手去做,叫他们如何做好,这样他可以腾出更多时间用于规划工作和帮助他的下属工作得更好,用更多的时间去参加会议、批阅报告和完成自己向上级的工作汇报。 当他担任装配部经理六年之后,正好该公司负责规划工作的副总裁辞职,郭宁便主动申请担任此职务。在同另外5名竞争者较量之后,郭宁被正式提升为规划工作副总裁。他自信拥有担任此新职务的能力,但由于此高级职务工作的复杂性,仍使他在刚接任时碰到了不少麻烦。但是,他还是渐渐适应了,做出了成绩,以后又被提升为负责生产工作的副总裁,而这一职位通常是由该公司资历最深的、辈分最高的副总裁担任。到了现在,郭宁又被提升为总裁。他知道一个人当上公司最高主管职位之时,他应该自信自己有处理可能出现的任何情况的才能,但他也明白自己尚未达到自己的水平。因此,他不禁想到自己明天就要上任了,今后数月的情况会怎么样?他不免为此而担忧! 试回答以下问题 1.你认为郭宁当上总裁后,它的管理职责与过去相比有了哪些变化? 2.从管理者职能的角度,对郭宁20多年的管理工作进行分析。 郭宁在20多年的工作中担任过各种层次的管理者,在担任这些层次的管理者过程中,职能有所不同。 郭宁升任总裁以后,将成为决策指挥者,这一职能与他以前担任的管理者的职能是

年轻律师开拓案源的26种方法

年轻律师开拓案源的26种方法 1、寻求与媒体的合作机会。只要肯付出时间和精力,媒体很多的公益活动都需要律师的介入,需要经常看报纸,看到公告后要主动与编辑联系,毛遂自荐,不计报酬。 2、多接交记者朋友,记者需要法律新闻素材,律师需要到报社、电视台投诉的当事人。 3、可以要求做报社的兼职通讯员,借此身份认识一些企业。 4、法律服务做为社区免费服务内容之一进入社区,定期在社区搞免费法律咨询活动。(事实证明此方法投入时间精力与产出不成比例,而且现在有些社区还会向律师收费或分成。) 5、报纸上打广告。(千万不要有不实的宣传) 6、搞好与律师事务所接线员关系,上门咨询或电话咨询都集中到一人处。 7、了解当事人背景,有前途当事人当朋友相处,力争介入到他的朋友圈中。 8、周休日其他律师都休息,趁此机会独自在事务所,如果来电都是自己的。 9、多到看守所外面转转,尤其是罪犯会见家属之日必到。 10、多到法院立案庭转转,见到有机立即先以提供免费法律咨询介入再谈接案。 11、开庭时去旁听,与没有聘请律师一方沟通。 12、留意报纸上潜在的案源,例如,某人被公告开除,或某地发生工伤等。 13、在寻呼机或手机作短消息广告(费用虽高,但效果特好,可惜现在不给搞了) 14、多参加朋友之聚会、结婚等,发名片之大好时机。 15、与社会活动能力强者交朋友,以支付介绍费方式接案(一般是10%-30%) 16、各个交易会等如果能有你一个办公桌最好(只要交钱就好办),没有就复印自己的宣传材料当垃圾一样散发。 17、QQ可以交到层次比较高的朋友。 18、多认识朋友,可以到朋友的办公场所,可以认识很多朋友的同事。 19、故意选择公益性诉讼提高知名度。 20、义务给企业上课。 21、周休日之时征得律师所同意,在比较繁华处摆摊设点免费法律咨询和代书。 22、刑事案件一定要学会做秀,休庭时要大发名片,犯罪者的那些朋友们会记住

贪污贿赂职务犯罪案件犯罪主体及特点

贪污贿赂职务犯罪案件 第一节犯罪主体 依照《刑法》的规定,反贪部门所受理的十二种案件中,从犯罪主体看,大体上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具有严格的、明确的主体的案件,即犯罪主体均为国家工作人员,这类案件有贪污案、挪用公款案、受贿案、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隐瞒境外存款案;第二类是一般主体案件,这类案件有行贿案、对单位行贿案、介绍贿赂案;第三类是其他特殊主体案件,这类案件有单位行贿案、单位受贿案、私分国有资产案、私分罚没财物案。案件类型不同,犯罪主体也就不一样,因此,必须对犯罪主体有一个全面地了解和认识。 一、国家工作人员 《刑法》第93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从这一规定中可以看出国家工作人员包含着两层意思:一是直接的国家工作人员,即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二是准国家人员,即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那部分人员。根据这一理解,国家工作人员可以分为如下三类:(一)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主要包括在国家各

级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及其他国家机关中从事国家事务管理活动的人员。 (二)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在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上两类人员具有如下特征:一是依法取得职务身份,即必须按照国家的法律规定,经上级机关任命、委派或通过选举,或经过国家单位录用、聘用的人员;二是依法行使国家管理职权,即必须依照法律、法规从事国家管理公务活动的人员。 (三)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 从理论上分,国家工作人员不外乎以上三类,但在办案实践中反贪部门所面临的情况又是十分复杂的,以下几类人员往往也被视为国家工作人员:第一类是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正在履行职务期间的各级人大代表,在各级人大常设机构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各级人大办事机构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第二类是按照国家现行的政治制度,在乡以上党政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正在履行职务期间的政协委员及在各级政协常设机关和办事机构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新律师如何拓展案源

新律师如何拓展案源 案源是新律师的“软肋”,也是新律师最为困惑的事情。作为新律师,他们 并不缺乏法律知识和执业激情,却缺乏案源。那么,新律师怎样才能走出困境、 拓展案源? 笔者作为执业近十年的青年律师认为,新律师,必须有案源;没有案源,就 等于自寻灭亡。所以,只有解决案源问题,才能使新律师健康地成长、有序地发展。 新律师由于刚刚执业,是律师界里的新人,没有执业经验,没有人脉关系, 没有资金投入,要想获得案源,难于上青天! 但是,不解决新律师的案源问题,再有激情的新律师也会流失、甚至夭折。 案源关乎新律师的生存与发展,案源关乎新律师的稳定与情绪,所以,我们不得 不研究,不得不考虑。 作为新律师怎样才能拓展市场、获得案源? 笔者认为,新律师要调整好自己的心态,既不自卑,也不自大,客观地看待 自己,认真地分析情势,从点滴做起,从小案子做起,忍辱负重、持之以恒。 天上没有掉下的馅饼,新律师不能盲目地等案源、要案源、靠案源,要自己争取、主动出击、从零做起。 一、新律师要找对师傅跟对人。 新律师进入律师所必须找对师傅跟对人,不能我行我素、盲目乐观,要放下臭架子,主动跟进经验丰富、品行良好的老律师。多向他们请教问题,不懂就问,不能不懂装懂。多和他们在一起,尤其是和当事人谈案子时、开庭时或会见当事

人时,要不离左右,不可偷懒、不计报酬。 以谦虚好学的低姿态,向比自己年龄大、执业时间比自己长、学历比自己高的律师学习,不比待遇、不比吃穿,就比进步、就比法律,如果有老律师愿意带,新律师可以大大缩短学习的时间,为以后办案子打下良好的基础。 二、新律师要把自己“卖”出去。 新律师必须激情万丈、精神饱满,时刻把自己推销出去,多参加培训,多接 触成功律师,察其言、观其行,不断总结、不断领悟,像成功律师一样思考,像 成功律师一样行动。 新律师要多参加法律研讨,多听、多想、争取机会多说,不要狂妄自大、盛 气凌人,姿态越低,收获越大。 新律师要学会推销自己,见人说人话,见鬼说鬼话;新律师要学会推销自己,不要错过每一个机会,只有把自己推销出去,才能为以后的成功埋下伏笔。 新律师推销自己要掌握分寸、注意场合、讲究打扮、顾及形象,在推销中包 装自己,在包装中展示自己。 三、新律师要有把握案源的能力。 实践中,并不是新律师没有机会接触案源;相反,一些律师和律师所给了新 律师很多接触案源的机会,比如:咨询、代书、谈判和立案等,但是由于新律师 心理素质不不过,导致很多案源与新律师擦肩而过,所以,新律师不是没有案源,而是没有把握案源的能力。 可是,把握案源的能力并不是天生俱来的,能否获取当事人的信赖?能否获取案源?却是一门大学问,也使新律师的入门课。

拓展阅读案例

让心在阅读中成长 新乡市外国语小学徐蓓成思豪,一个行为方式很与众不同的小男孩。刚进校时我就发现班里有一双小眼睛时刻游离在大家聚焦的注意点之外。课上、课下他都爱坐在自己的座位上,不停地摆弄着手中能拿到的任何一件物品,津津有味地“探索”着。站队、做操小思豪也从未认真听过领队员的口令,用他认为的一种很能“放松”的状态站立着。和他进行沟通,无论是热情的鼓励或是善意的批评,都丝毫不起作用。这个小男孩只专注在自己的世界里。 为什么课堂知识对他没有吸引力?为什么他与学校生活会格格不入?我走访了家长。从孩子的母亲那里得知:成思豪在幼儿园里接受的是蒙氏教育。木地板、工作毯,孩子上课坐在地上自由选择自己感兴趣的事情来做,度过幼儿园一天的生活。蒙氏班不设置黑板,所以上了小学之后孩子压根没有看黑板的意识。尽管在升一年级前利用暑假上了两个月的幼小衔接班,但是三年养成的习惯绝非一朝一夕就能纠正过来。他现在的表现曾使衔接班的老师大发雷霆,一掌拍在桌子上,惊醒了正在“梦游”的小思豪,也从此让他患上了“恐师症”。 在深入了解情况以后,头疼,头疼,很头疼——怎样帮助一个幼小衔接如此不佳的孩子,尽快调整学习状态,走上良性发展的道路呢?我先打“温情牌”。他的作业写得一塌糊涂——不吵!努力从中挑出几点夸奖一番:“你看这个字的竖写得多直!”;“今天的错字比昨天少了两个,说明你开始用心了!”……从心理上

消除他对我的恐惧感。其次“把准脉”。小思豪对自然界非常感兴趣,他很细心地注意到教学楼下的小花每天是迎着太阳开放,伴着日落合拢的。他还会给我细数树叶之间是如何的不同。原来小思豪也是一个心思细腻的孩子!于是我推荐他读一读《神奇的植物图鉴》、《实用树木手册》等书籍,识字量不大的他读起这一本本不加注音的文字,难度可想而知。兴趣是最好的老师,他采来一些带花的叶子与书本一一对照——有着圆圆扁扁小种子的是榆树,开着成串香香白花的是槐树。通过看书小思豪知道了为什么松鼠会把榆树的叶子咬得满地都是,原来榆树的嫩枝子又香又甜,还能做咳嗽药;而槐树,美国早期移民用它来盖房子,印地安人拿来做弓。当他一脸兴奋地讲述着自己的发现时,我告诉他槐花可以用来欣赏、闻香、还能拿来炒蛋。在和平路上,有形状一串串的路灯,就叫“槐花灯”。再说榆树那扁扁的种子,看起来好像圆圆的铜钱,所以中国的文学作品里有“春风十万散榆钱”这样的句子,意思是春风把成千上万像钱一样的榆树种子吹得漫天飞舞。孩子醉了,醉在书里。 正如苏霍姆林斯基说的:儿童的学习越困难,他在学习中遇到的似乎无法克服的障碍越多,他就应当更多地阅读。阅读能教给他思考,而思考会变成一种激发智力的刺激。学生思考得越多,他在周围世界中看到的不懂的东西越多,他对知识的感受性就越敏锐。的确,语文学习是母语的学习,学习资源无处不在,无时不有,所以,语文学习决不能仅仅局限于课本,局限于课堂,应该把语文学习引向课外、引向生活,孩子才能主动地学习,生动地发展。

律伴将律师行业与网络平台结合,开拓了律师接案的新模式

律伴将律师行业与网络平台结合,开拓了 律师接案的新模式 传统法律服务市场,律师是坐在律所,等待当事人上门咨询委托,之后提供服务。而用户也多是通过朋友推荐找律师,这造成80%的律师都存在案源不足的问题。 然而站在律师的角度,传统法律行业获取案源一直也是困扰律师的痛点之一,大量时间和精力进行自我营销直接导致律师无法专注于自身法律专业的业务能力,因而执业水平得不到快速的提升。 而律伴网就解决了这一弊端,可以提供及时高效的律师在线法律咨询服务,您也可以通过阅读对话内容,了解学习法律知识;提供精选的民生热点资讯并邀请资深律师实时点评,解读生活身边事中所包含的法律知识和隐藏的法律风险,您可以通过相关内容学会如何规避风险避免损失;提供全面系统的法律法规库、裁判文书、各类文书范本的查询;我们提供及时的法律知识及法律资讯等。 律伴它是由深圳法天科技有限公司开发的全新律师应用软件。旨在推出全国首款为客户和律师提供通过移动互联网实现业务产生和交流的法律服务平台,开创法律服务的新模式,营造全国律界新的生态模式;通过律伴,用户只需简单的触及,即可方便快捷地找到合适的专业律师,从而轻松无忧地解决法律服务需求;同时,通过律伴,律师可以轻松地为客户提供文字互动、电话交流等不同方式的服务,发掘潜在客户资源。 律伴将律师行业与网络平台相结合,开拓了律师办案接案的新模式。

如今,面对“互联网+”的风口,众多传统企业纷纷借势谋求转型与创新,而作为服务业的重要领域,法律服务行业同样也在大力拥抱互联网,探寻新的发展之路。 而与之相伴而来的,是大量法律条文检索网站、法律文书下载网站、律师咨询网站的层出不穷。对此,有业内人士感叹:法律服务行业的互联网春天已经到来。 然而也有观点提出了质疑,仅是各类大大小小与法律服务相关网站的开通,是否就是所谓的法律服务行业“互联网+”之路?或许,我们需要更深层地去理解互联网对整个法律服务行业的影响。 律伴律师王哲认为:该平台不仅让律师不再面对两难选择,既能从事本专业又能完成多年前未完成的电商夙愿,真是一举两得。有了电商行业的先例,这种模式已不再象当初电商行业起步那样难以被人接受。 从大律们夜以继日的抢单尽头也可以看出,大多数律师已经看到了这种模式的前景,并为之努力。作为曾经涉足电商行业的律师,使更能清楚地意识到,这种新的模式将带给我们什么,更清楚的知道现在的每一分努力对将来意味着什么。 而且,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在全国律师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网上预约、自助查询、电子卷宗、网上阅卷、视频开庭等网络信息系统和律师服务平台,探索推行律师网上立案、办案,既为律师提供便利,又提高办案质量、效率和公信力。”律师办案网络化势在必行,律师网络服务平台方便律师接案,也方便于当事

律师如何开拓案源

案源两个字,对于律师来说就像光棍眼里的美女,饿狗眼里的肉骨头,那简直是挡不住的诱惑。即便是做了很长时间的律师,也会以饥饿的人扑到面包上的姿态,杀向每一个案源可能存在的地方。做了一年的律师,看到同行之间为了争夺案源而血拼,反目成仇,互相攻击,甚至不惜放弃人格尊严,向法官向一些掌握案源的实权人物卑躬屈膝,出卖肉体或者是灵魂。唉,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再能干的律师,没有案源也是死路一条啊。 我不是一个有案源的律师,我要是案源多的话也就没时间坐在这里敲键盘了。我老是在琢磨如何开拓案源,就像初恋的时候琢磨如何泡妞一般。有时也尝试着做了一点试验,在跟其他的实习律师交流的时候,他们觉得我的做法虽然还没有产生很大的效果,但是应该有一定的参照作用。在这里拿出来跟大家一起交流,请大家修正。大家要是有什么绝招的话,千万要跟我说说啊。 我觉得,对于一个实习律师来说,案源就是市场,案源的开拓其实就是市场营销。市场的推广,第一个要件就是产品的质量。咱们做的不是一锤子买卖,不是打一枪换一个地方,所以你的产品必须不是假冒伪劣,你得有点东西。除了法律职业资格,你还有什么可以拿得出手的东西?你还有什么特长?一个新开发的产品要是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话,那就不要谈推广了。一个新产品,要有自己的卖点,你的卖点是什么?如果你暂时还没有卖点的话,趁着这一年的实习期间,赶紧准备准备。起码得让自己在某一个方面有比一般人较为突出的优势。 跟产品营销的一个区别在于,产品可以说是新出来的产品,越是新的越受欢迎。律师还是老的好,任何一个当事人不会冒着巨大的风险把自己的身家性命拿给一个刚刚入行的新丁练刀。所以,一个刚刚入行的律师,除了在言行和装扮方面要显得成熟老练以外,还有很重要的一点,当有些客户向你打听你从业多久,有没有办理这种案件的经验时,打死你也不能说实话!!!!!自信一点,你就是老律师,你做这行有十几年了!!!这种的案子你做过无数了!!!!如果阁下看上去永远是那么年轻的话,我只能对你深表同情,并建议你蓄起胡须或者穿深色的服装。爱漂亮的mm,牺牲一点青春吧。 现在进入推广阶段,也就是广告营销。--传销也可以玩玩,给当事人介绍费那是不能放在桌面讨论的,大家心中有数,不必明说了。 在琢磨市场营销的时候,我总是会想到一句古话,这是我很信奉的一个真理:将欲取之,必先与之。我们做一个市场,应当“风物长宜放眼量”,不要杀鸡取卵,涸泽而渔。律师业务的市场总是处于一个相对饱和的状态,别人的蛋糕也许你暂时没有实力去抢夺,但是你可以培育自己的市场,把自己的市场慢慢做大。 实习律师的生活是很清苦的,有律师的表面风光却没有律师的实质。别看在法庭上侃侃而谈人五人六,背着人家却在啃方便面吃3块钱的盒饭,为了节省一块钱的公交车钱,宁可在寒风中瑟瑟发抖地步行几公里......实习律师需要钱啊。于是,有些实习律师就有点想不开了。张口闭口就是钞票,见到一个撞上来的当事人情不自禁当头一刀,砍得人家血肉模糊。老实说,对于这种同行,我是很喜欢的,因为他把客户杀了,下回这个客户就有可能是我的了。他赚到了一点钱,但是他失去了一个市场。尤其是缺少人力资源的新手,要把每一个自己的当事人作为以后的案源增长点,当这些点不断的增多,由他们构织的市场网络也就形成了。做市场犹如钓鱼。实习律师不是姜太公,不撒鱼饵是没有鱼儿上钩的。所谓的鱼饵,我认为就是免费的法律咨询或者法律援助。当然,这种免费不是无限的,要看当事人是不是鱼。我很愿意参加所里安排的上街咨询活动。往那里一坐,说说几个案子,发发名片。每当我发出一张名片,我就知道我的机会又多了一分。

如何进行案例的拓展学习来进行一些观点的梳理4

如何进行案例的拓展学习来进行一些观点的梳理 各位老师大家好,今天我们主要就如何进行案例的拓展学习来进行一些观点的梳理。 的拓展在教学当中有着重要的意义。为什么说有重要意义呢?首先,教材中所提供的案例虽然典型,但是有一定的局限性,有的时候无法涵盖各种不同地区、不同学员情况下的不同的要求,通过拓展案例可以使我们的案例教学更加丰满,内容更加丰富,而且更加深入,更加有说服力。比如在工业化与城市化案例教学的过程中还拓展了一个晶圆制造厂的案例。第二个方面,拓展案例可以加深对教材的理解。比如我们在讲到我国西北地区荒漠化的这样一个案例,学生学过了以后能不能用到类似的问题上去呢?所以就拓展了一个萨赫勒地区的荒漠化的问题。也就是说,像这样的拓展能够加深对教材的理解,加深对已经学到的案例分析能力的巩固,能够加深对刚刚获得的这些原理的认识。这是第二点。第三点,拓展能够使原来的一些东西——原来的教材、原来的课本上的案例,变得更加的生动活泼。比如工业化与城市化,教材上工业化与城市化内容的呈现相对来说比较僵硬,我们以李守银一家搬迁的故事作为一个拓展案例来展开讨论,就使我们的学习变得生动活泼、变得有趣、变得容易理解。第四个案例的拓展还能够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有助于学生知识的迁移。总而言之,案例的拓展,是要学生能够利用在第一个案例中学到的原理,去解决一个新的问题,这是最关键的。也就是说,学以致用。拓展案例还有一个意义,能够弥补学习单一的具体的案例所带来的很多的局限性。事实上,很多的原理不是靠一个具体的案例能获得,可能要许多的案例学完之后对原理有一个充分的认识。 我们在教材当中学习拓展的案例往往是在典型的案例学完之后,由于学的是同一个主题,有可能所要用到的案例的分析方法也是相同的,这里牵扯到教师是采用怎样的一种教学方式来引导学生学习拓展案例。我们在第一讲第二课中呈现了这样的一个案例,西北荒漠化,我们可以回顾一下当时老师是怎么进行拓展教学的。从录像中可以看到,老师进行的拓展教学的方式可以说是比较传统的,但是这种传统的方式很容易被学生接受。因为刚刚学了一个典型的案例,然后很快也很容易把他牵引到一个新的案例——萨赫勒的学习当中,学生在不知不觉中把学到的原理进行迁移,也有利于学以致用和知识的巩固,所以在整个教学过程当中是非常顺利可以完成的。但是,典型的案例跟拓展案例是在一个课时当中完成的,仍然是按照荒漠化、产生的原因、干旱的背景、气候异常这样的一个自然的因素、人为的影响,如果能够在拓展案例学习过程中突出一下重点——西非的萨赫勒跟西北地区的荒漠化的一个不同方面来进行拓展学习,可能学生投入探究的兴趣和热情还更高一些。 在拓展学习过程中也没有必要面面俱到,要做到有所侧重。现在学的可能是同一种主题的案例,可能教学方法是有所不同的。比如我国西北地区,还有一个非洲萨赫勒地区,他们讲述的内容是同一类地理事物发生演变的过程,我们可以把它看为同种案例,这样同种案例可以用不同的教学方法。在讲西北地区荒漠化的时候用了演绎的方法,先讲了原理,讲了形成的种种的因素机理,然后再讲西北地区的具体情况是怎么样的,是否符合形成的这些机理。在讲到萨赫勒的时候,实际上套用了前面学习西北地区荒漠化的这些原理来对号入座。西北地区是什么样的条件,萨赫勒地区是什么样的条件。实际上讲同一个内容的案例也可以用不同的教学方法,比如说一开始用演绎的方法,然后接下来萨赫勒地区,我们再来演绎一遍吗?觉得有点重复,可能会影响学生学习的兴趣,是不是可以用对比的方法?比如说,同样是干旱地区,他们的干旱的形成条件、干旱的程度,或者干旱区的分布的形态有哪些不同?或者让学生找共同点和不同点。还可以一开始打出一些比较有震撼力的图片或者一些文字材料,先提出撒哈拉目前的一个严峻的荒漠化的局面,然后再根据前面所学的荒漠化的这些原理,分析为什么撒哈拉地区出现这样的一种严峻的局面。就是说,我们在进行案例教学的时候,

律师事务所之间的业务合作之路

律师事务所之间的业务合作之路 我国律师业经过三十年的恢复重建,目前形成了不小的规模。律师事务所作为法律服务的媒介,它的成长与飞速发展的中国经济以及日益走向健康的法治建设是密不可分的。回顾我国律师业的发展历程,我们必须要承认的一个事实是:我国现有律师事务所的发展十分不平衡,综合实力相差悬殊。有些律师事务所快速成长,规模不断壮大;有些律师事务所举步维艰,停滞不前;律师事务所分分合合的现象比较普遍,律师转所现象也比较频繁。如何把律师事务所做大做强是每个合伙人都要思考的问题。由此我认为律师事务所之间的业务合作是个有效的途径。下面我就此谈一下个人的粗浅认识。 一、律师事务所之间业务合作的意义 1、可以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的利益 在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下,南北差异、地域限制对案件处理以及诉讼成本都有一定的影响。律师事务所处理本地案件相对于处理异地案件具有很多优势,比如在时间、地域方面更加高效、便捷,对当地司法环境更加熟悉,调查取证相对容易等。随着当事人法律意识的提高,他们会认识到影响自身利益的这些因素;作为承办这类异地案件的律师事务所,在实际代理过程中也会意识到与当地律师事务所合作的意义。在争得委托人同意的情况下,将案件的全部或部分转委托当地律师事务所,实为一种有效的优化配置的方式。一方面利用了诉讼发生当地律师事务所的前述优势,另一方面原受托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沟通方便,利于清楚掌握当事人的核心目的及相关背景情况。此外,异地律师事务所合作的方式也为委托人省去了律师跨地方办案的差旅费,减少了办案成本,提高了办案效率,更有利于委托人利益的实现。 2、通过业务合作实现优势互补,有利于律师事务所各自长远发展 中国法制化建设进程的不断加快,必然促使客户对法律服务的要求越来越高。每个律师事务所都会有自己的业务优势和盲点,有些律师事务所可能对民商法的案子很精通,但可能对海商法的纠纷不甚了解;有些律师事务所可能对破产清算业务很熟悉,但可能对股票上市业务很陌生。如果对于陌生领域的业务硬着头皮自己做,可能导致自己受累还无法有效维护客户利益;如果因担心不能胜任而推掉找上门的案源,则是很不理想的做法。因此,在遇到

2016最新两高发布贪污贿赂犯罪的量刑标准(表格版)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中“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 ?挪用资金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进行非法活动”情形的数额起点,按照挪用公款罪“数额较大”“情节严重”以及“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行贿罪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 2016年最新两高发布贪污贿赂犯罪的量刑标准 罪名金额量刑 贪污罪受贿罪1-3万,且具有特殊情节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3-20万 10-20万,且具有特殊情节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20-300万 150-300万,且具有特殊情节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 刑或者死刑 300-2000万10年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1500-2000万,且具有特殊情节一般判处无期徒刑 2000万-1亿 5000万以上,且具有特殊情节可以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1亿以上一般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1亿以上,且具有特殊情节可以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挪用公款罪2-100万,进行非法活动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5-200万,且具有特殊情节 50-100万,进行非法活动,且有挪用特定款物等情 节 5年以上有期徒刑 100-300万,进行非法活动 100-200万,有特殊情节且有挪用特定款物 200-500万,且具有特殊情节 300万以上,进行非法活动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 500万以上,且具有特殊情节 行贿罪1-3万,且有同时向3人以上行贿等情节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3-100万,有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等情节 50-100万,且有同时向3人以上行贿等情节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100-500万 250-500万,且有同时向3人以上行贿等情节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 500万以上,且使国家遭受重大损失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3-20万,或有其他较重情节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20-300万,或有其他较重情节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300万以上,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7年以上有期徒刑 利用影响3-100万,或有其他较重情节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100-500万,或有其他较重情节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税务稽查案源管理

第三章税务稽查案源管理 本章主要阐述税务稽查案件管辖的划分、税务稽查选案的基本方法、税收案件检举等案源管理等有关容。通过本章的学习,有助于稽查人员应全面、准确地理解和掌握税务稽查对象的管辖,正确地运用选案方法,依法、合理、准确、有序地确定税务稽查对象。 税务稽查案源管理的工作流程: 图3-1 税务稽查案源管理流程图

第一节税务稽查管辖 税务稽查管辖是指税务稽查在涉税案件检查职责和权限方面的划分,即具体的涉税案件应由哪一级、哪一个税务机关查处。只有当某一税收案件属于某一税务机关的管辖围时,该税务机关才能实施稽查。 一、税务稽查管辖的原则 税务稽查管辖是保证税务稽查有效实施的重要环节。正确确定管辖制度,对于明确稽查局的职责,有序地实施税务稽查,防止稽查局越权稽查,及时、正确地查处税收行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等都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税务稽查管辖的划分遵循以下原则: (一)属地管理原则 属地管理原则是指涉税案件的查处一般由被查对象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负责。遵循属地管理的原则,有利于稽查局就地查处涉税案件,节约税务稽查成本,有利于日常税收征管与税务稽查的有机结合。同时,也有利于纳税人依法行使法律赋予的各项权利。 (二)分税制管理原则 目前,我国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根据收入归属将税收管辖权划分给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税务稽查的管辖也必须按照税收管辖权的划分权限和围等原则,分别由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

务局承担。 (三)统筹协调原则 经济的不断发展及税制结构的特点,决定了我国税收活动的特殊性。涉及增值税的税收案件、骗取出口退税案件、利用关联企业转移利润逃避纳税义务的案件往往涉及不同地区,这就要求在案件查处中,必须坚持统一领导和统筹协调的原则,协同涉案地区的税务稽查局联合作战,才能保证涉税案件的顺利查处。因此,在涉税案件管辖中规定,对重大偷税、骗税案件,重大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案件,以及涉及到被查对象主管税务机关人员的案件等,应由涉案地区的上级税务机关组织查处;对发票案件应由案发地税务机关组织查处等。 二、税务稽查管辖的种类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税务稽查管辖的种类主要有职能管辖、级别管辖、地域管辖、指定管辖和移送管辖五种。 (一)职能管辖 职能管辖是指不同的税务机关依据各自不同的职权,对实施稽查所作的分工,是税务机关根据各自的职能确定的对稽查事项的管辖权。由于我国实施的是分税制的财政体制,因此,在税收征管实际中,常存在国税、地税同时管辖同一纳税人不同税种的情况,此时应按各自的职能划分管辖权。 根据《稽查工作规程》的规定,各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别负责所辖税收的税务稽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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