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进出港许可业务代理诚信管理工作指南

船舶进出港许可业务代理诚信管理工作指南
船舶进出港许可业务代理诚信管理工作指南

附件1

为规范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签证(以下简称“船舶签证”)和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岸查验(以下简称“船舶查验”)代理人的代理行为,促进船舶进出港许可业务代理诚信管理的实施,制定本指南。

一、从事船舶进出港许可业务代理人应提交《船舶代理信息表》(见附表)和下列材料,以完成信息的收集、整理、录入和公布。

(一)船舶签证代理机构:1.《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同时交验正本);2.批准从事船舶签证代理服务的文件或证明复印件(同时交验正本);3.代理机构运行情况(含组织架构图);4.代理机构的印章印模;5.业务人员名单和联系方式。

(二)船舶签证个人代理: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2.从事船舶代理业务情况;3.申请人签名留底或个人印章印模;

4.联系方式。

(三)船舶查验代理机构:1.《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同时交验正本);2.《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证》复印件(同时交验正本);3.代理机构运行情况(含组织架构图);4.代理机构的印章印模;

5.业务人员名单和联系方式。

二、各单位对代理人提交的信息、材料进行核实,并准确录入信息系统,列入“船舶进出港许可业务代理名单”。

三、已列入“船舶进出港许可业务代理名单”的代理人需在每年3月31日前向所在地海事机构提交《年度核验报告》,其主要内容包括:年度代理业务情况及分析、代理差错及原因、遵守海事相关规定情况、自我评估、今后改进措施等。

(一)对于代理人资料失效,或未提交《年度核验报告》者,取消其信息的录入。

(二)代理人的信息(即《船舶代理信息表》内容)如有变动,应及时书面向海事部门提交更新后的《船舶代理信息表》,否则取消其信息的录入。

四、各单位应鼓励遵章守法、业务规范、服务质量优良的代理人为航运业提供服务,将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代理人列入“船舶进出港许可业务诚信代理名单”:

(一)上一年度业务代理未发生违法违章行为;

(二)上一年度所代理船舶未出现“配员不足”、“人证不符”等违章行为;

(三)拥有三名及以上完成船舶进出港许可业务代理专业知识培训的业务人员(针对代理机构)。

五、已列入“船舶进出港许可业务代理名单”的代理人,在其申办业务时可免于提交本指南第一条所要求的材料。此外,各单位可考虑为列入“船舶进出港许可业务诚信代理名单”的代理人办事提供便利措施。

六、各单位应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违规违章、投机取巧的代理人列入“船舶进出港许可业务不良记录代理名单”:

(一)上一年度发生三起及以上业务代理违章违法行为(针对个人代理和代理机构的业务人员);

(二)上一年度所代理船舶出现三起及以上“配员不足”、“人证不符”等违章行为(针对代理机构);

(三)拥有两名及以上上一年度发生三起及以上业务代理违章违法行为的业务人员。

各单位应对经办违章违法行为代理业务的业务人员进行连续跟踪管理,对满足上述条件的业务人员,应参照对代理人员的管理列入“船舶进出港许可业务不良记录代理名单”。

各单位应在外网公布“船舶进出港许可业务不良记录代理名单”。

七、对未列入“船舶进出港许可业务代理名单”和已列入“船舶进出港许可业务不良记录代理名单”的代理人,其代理船舶签证时船舶现场核查比例应在20%以上,其代理船舶查验时船舶应列入优先接受安全检查对象。

八、各单位要加强对未按要求提交信息和材料的代理机构和代理人员的核查。在其每次代办船舶签证或船舶查验业务时,均要求提交本指南第一条所要求的材料。

九、对严重违章或违法的代理机构,各单位应通报当地相关主管部门。

附表

船舶代理信息表

(公司盖章/个人印章)

法定代表人/个人签名

年月日

海事行政执法依据

一、行政执法机关

(二)行政处罚(共98项) 1.应当报废的船舶浮动设施在内河航行或者作业 处罚种类:没收船舶、浮动设施 法律依据: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2.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者船舶未持有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或者作业,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 处罚种类:没收船舶、浮动设施 法律依据: (1)《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2)《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3.船舶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作业 4.浮动设施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 的船员擅自作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2)《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四条 5.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应证件的人员擅自从事船舶航 行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2)《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条 6.未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保险文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的,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7.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

8.未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手续 9.未按照规定申请引航 10.擅自进出河港口,强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航行条件受限制区域或者禁航区 11.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物体,未申请或者未按照核定的航路、时间航行的 处罚种类:罚款、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证件 法律依据: (1)《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2)《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五条 12.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有关作业或者活动未经批准或者备案,或者未设置标志、显示信号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条 (2)《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五条 13.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未编制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设备或器材,从事危险货物作业 14.船舶装卸、过驳危险货物或者装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未经海事管理机构同意从事危险货物作业的 处罚种类:罚款、暂扣(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法律依据: (1)《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 (2)《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四十条 15.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后未履行报告义务或者不积极施救 处罚种类:警告、暂扣(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法律依据: (1)《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 (2)《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四十七条 16.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交通事故,船员有责任的 处罚种类:暂扣、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证件 法律依据:

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管理办法通用版

管理制度编号:YTO-FS-PD154 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管理办法通用版 In Order T o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Of Daily Behavior, The Activities And T asks Are Controlled By The Determined Terms, So As T 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afe Production And Reduce Hidden Dangers. 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 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

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管理办法通用版 使用提示:本管理制度文件可用于工作中为规范日常行为与作业运行过程的管理,通过对确定的条款对活动和任务实施控制,使活动和任务在受控状态,从而达到安全生产和减少隐患的效果。文件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的监督管理,强化海事监管效能,提高海事执法服务水平,促进港航经济的发展,保障国家人命、财产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立法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系指船舶在港内的以下作业: (一)船舶拆修锅炉、主机、锚机、舵机、电台; (二)船舶试航、试车; (三)船舶放艇(筏)进行救生演习; (四)船舶烧焊或明火作业; (五)船舶悬挂彩灯; (六)船舶校正磁罗经; (七)船舶在港内进行可能影响船舶和港口安全

第四章船舶理货业务管理

第4章船舶理货业务管理 4.1 外轮理货概述 4.1.1 理货的由来:理货是随着水上贸易运输的出现而产生的。理货,英文是Tally,其含意 为计数用的筹码。这是因为船舶在港口装卸货物时,人们最早是用木、竹制的筹码来计算货物的数字,故最早的理货工作就是计数。 现在的理货已超出了单纯计数的概念,对外贸船舶的理货工作,不仅是对货物进行计数,而 且还包括核对货物标志、检查残损、监督装舱积载、办理交接签证、提供理货证明等内容。 4.1.2 理货的演变:在水上贸易运输中,最初是由卖方随船与买方直接交易货物的,也就是 买卖双方当面点交点接,自行理货。随着贸易的发展,船方理货代替了卖方随船理货,即由船方分别与买卖双方计数交接货物。船方的理货工作开始是由船员兼作的,后来在船上配备了专职的理货人员,最后演变成委托港口的理货机构代办。我国的理货业是随着社会的变革而演变的。旧中国的理货业是私人经营的,全国没有统一的理货组织;新中国诞生后,国家将私人的“理货行”逐步改造成为国营的理货公司,1961年9月1日成立了全国统一的理 货机构——中国外轮理货公司China Ocean Shipping Tally Company。概念:理货是指货物承 运人将托运的货物运到目的地交于收货人 或收货人代理,在货物交接过程中,按照货物标志进行分唛、验残、计数、制单、编制记录,公证地、实事求是地分清港贸、港航之间数字和残损责任而设立的一种专业性工作。理货按其性质分为:公证性理货和交接性理货两种。公证性理货是由船方申请专业理货人员(外轮理货公司)进行的。对航行国际航线的船舶实行强制理货。理货人员代表船方收货或交货。这种理货是对货物进行清点、验收和交付,对货物的溢短、残损实事求是地做出记录,公证地代表船方办理货物交接手续。被申请单位(外轮理货公司)对货物的实际溢短、残损不负赔偿责任。运输部门为了货物的交接和保管而配备的专职人员代表本单位交接货物,这一类的理货就是交接性理货。港口的库场理货是将出口货物交付船方;进口货物接卸入库、保管、转运交付货主。港口在进出口货物交接中对货物的溢短、残损等情况要如实地做好记录,并取得责任方的签认,以此作为向责任方办理索赔的依据。货物办理交接手续后发生的短少和残损,负有赔偿责任。理货专业术语:货物包装或货物外表发生破损、污损、水湿、锈蚀、异常变化等现象,并危及或可能危及货物质量或数量时,称为残损货物。在作业过程中造成的残损,称为工残。进口货物起卸前在船上发现的残损,称为原残。舶方承运的货物,在装货港以装货单数字为准,在卸货港以舱单数字为准。当船舶实际装卸的货物数字比装货单、进口舱单记载的数字多出时,称为溢;短少时,称为短。 4.1.3 理货的业务范围:中国外轮理货总公司成为中远集团所属全资子企业。中国外轮理货 总公司业务范围为:国际、国内航线船舶的理货业务;国际、国内集装箱理箱业务;集装箱 装、拆箱理货业务;货物的计量、丈量业务;监装、监卸业务;货损、箱损检定等业务。 中国外轮理货公司业务章程:一、总则第一条中国外轮理货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是 为航行国际航线船舶和国外进出口货物服务 的理货机构。本公司的理货宗旨是:严守公正立

船舶管理制度

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制度 为切实加强水上交通运输安全,维护水上交通运输秩序,严格安全管理职责,狠抓责任制落实,严厉打击违章、违法行为,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常规管理 一、沙船、渔船业主要缴纳安全风险保证金1000-20000元/年,如遇到船上工作人员、船舶业主有违法、违规操作行为按照相关规定从安全风险保证金里扣除。 二、安监办签字确认船舶平时无违法违规行为或违法违规行为得到及时纠正后,方能履行年审、检验相关手续。 三、安监办签字确认船舶平时无违法违规行为或违法违规行为得到及时纠正后,客渡船义工、渡工方能到财政办办理油料补贴。 会议制度 一、每季度召开一次乡镇船舶安全管理领导组成员会议,专题研究水上交通运输安全工作,分析形势、制定措施、安排部署重大安全活动。 二、不定期召开船舶业主例会,镇安监办主持召开,全体船舶业主参加,及时传达上级会议精神,总结本季度工作,通报各类违法、违章情况,安排布置下季度工作。 三、船舶业主必须严格会议要求参会,不得无故缺席,确因特殊情况必须书面请假报镇安监办。 四、船舶业主认真遵守会议规则,如有违反者将扣安全保证金50元/次。

检查制度 一、镇安全生产办公室每年组织开展水上交通安全检查不低于四次,镇安监办开展不定期的水上交通安全检查每月不低于五天,逢场天、重大节假日值班人员深入码头检查,遇到汛期、雨雾恶劣天气等不利通航条件及其解除时,船舶管理员利用电话、短信等有效手段及时发布禁航、通航信息。检查人员必须严格履行职责,深入到各渡口、码头,抓好现场监管,不得走形式、走过场。 二、检查对象:镇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捕捞作业等的各类船舶。 三、检查重点:鱼鳞嘴、盐渠、黄堆码头的客渡船、在河上作业的采砂船舶以及辖区水域上的自用船和渔船。 四、检查内容:各类船舶的证书、证件、签单放行落实情况,违章违法情况,船舶的检验及年审情况,救生衣配备及穿戴情况。 五、对检查出的隐患,应立即下达整改通知,限期整改;对查出违章、违法的事件,应及时办理,根据情节进行查处。

海事执法协查管理规定[海事船舶配备管理规定]

海事执法协查管理规定[海事船舶配备管理规定] 《关于修改的决定》已于xx年12月29日经第12次部务会议通过,下面给大家介绍关于海事船舶配备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船舶管理业经营活动,维护船舶管理市场秩序,保障水路运输安全,促进水路运输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 __境内的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和监督管理活动。 本规定所称船舶管理业,是指船舶管理经营人根据约定,为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供下列船舶管理服务: (一)船舶机务管理; (二)船舶海务管理; (三)船舶检修、保养;

(四)船舶买卖、租赁、营运及资产管理; (五)其他船舶管理服务。 第三条从事船舶管理业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合法经营、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定和国家其他规定对船舶管理业实施管理,并可委托其设置的航运管理机构负责船舶管理业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章经营资质 第五条经营船舶管理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二)有符合本规定的专职管理人员; (三)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从事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的企业应当根据其提供海务管理、机务管理服务的船舶艘数,配备满足下列数量要求的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 (一)管理沿海普通货船1至1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1人;11至2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2人;21至3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3人;30艘以上的,至少分别配备4人; (二)管理内河普通货船1至1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1人;11至5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2人;51至10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3人;100艘以上的,至少分别配备4人; (三)管理沿海散装液体危险品船或者客船1至5艘的,至少分别配备1人;6至1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2人;11至2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3人;20艘以上的,至少分别配备4人;

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管理办法-最新范文

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的监督管理,强化海事监管效能,提高海事执法服务水平,促进港航经济的发展,保障国家人命、财产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立法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系指船舶在港内的以下作业: (一)船舶拆修锅炉、主机、锚机、舵机、电台; (二)船舶试航、试车; (三)船舶放艇(筏)进行救生演习; (四)船舶烧焊或明火作业; (五)船舶悬挂彩灯; (六)船舶校正磁罗经; (七)船舶在港内进行可能影响船舶和港口安全的其它作业。 第三条船舶港内安全作业应提前24小时向海事管理机构书面报备。拆修作业或明火作业等在特殊情况下不能满足提前24小时报备要求的,船舶应不晚于作业前2小时向海事管理机构书面报备。作业完成后应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二章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的报备程序

第四条船舶在港内进行安全作业,需在作业活动开始前由船长或通过其代理人向所在港区的海事管理机构提交船舶港内安全作业书面报备材料。 报备内容应包括:船名、船舶经营人、停泊位置、船舶载货状况、作业种类、作业时间、安全防范措施、船长安全声明、作业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联系人、联系电话)、报备人联系方式。 船舶从事拆修锅炉、主机、锚机、舵机、电台,还应提供作业项目及部位,应急备车时间。 船舶从事试航、试车,还应提供试航证书及船舶航行的区域说明。 船舶从事烧焊或明火作业,还应提供动火部位及项目,消防车(船)监护情况(适用时),可燃气体清除证书,安全员及作业人员姓名。 船舶从事悬挂彩灯作业,还应提供彩灯悬挂示意图。 船舶从事校正磁罗经作业,还应提供罗经校正人员的资质证明及船舶航行的区域说明。 第五条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港内安全作业提交的报备材料应及时登记,并按本办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审查。 如海事管理机构对报备材料有异议,应立即在作业前向船舶提出整改要求。船舶整改完毕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六条船舶在所报备的作业开始前未收到海事管理机构不同意见或提出整改要求的,即可按原报备计划实施作业。期间所报备的作业内容如有变动应重新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备。 第七条船舶所报备的港内安全作业结束后,应及时清除有

船舶进出港安全管理制度(新版)

When the lives of employees or national property are endangered, production activities are stopped to rectify and eliminate dangerous factors.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船舶进出港安全管理制度(新版)

船舶进出港安全管理制度(新版)导语:生产有了安全保障,才能持续、稳定发展。生产活动中事故层出不穷,生产势必陷于混乱、甚至瘫痪状态。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危及职工生命或国家财产时,生产活动停下来整治、消除危险因素以后,生产形势会变得更好。"安全第一" 的提法,决非把安全摆到生产之上;忽视安全自然是一种错误。 1.1、船舶进出港安全管理是确保船舶进出港及靠(离)泊的安全和生产作业顺利进行的安全保障。 1.2、船舶进出港的计划管理工作旨在保证船舶进出港安全、及时,确保港口生产能够有计划、有秩序地正常进行,保证全港生产任务顺利完成。 1.3、船舶进出港计划由调度室编制,值班调度员负责组织落实。调度员要全面地掌握船舶技术状况,货物集疏情况、生产进度等信息,编制切合实际的计划。 因其他原因船舶不能按时进出港时,调度值班应及时向各部门发出变更计划的通知,以便各部门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1.4、船舶进出港时,值班拖轮,系解缆人员必须按计划时间提前10分钟到位做好准备。 1.5、进港船舶,必须按调度值班室指定的泊位靠泊。系解缆人员及码头有关工作人员,

船舶管理站年度工作计划

船舶管理站年度工作计划 一、第一季度 1.在1月10日前,签完码头渡口、客渡船发航签单目标责任书,落实好签单责任制。 2.在1月15日前,搞好船舶、船员清理,建好船舶、船员档案,做好上报工作。 3.在1月15日前对各村委会和学校及船主签好“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责任书”,完善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 4.在1月15日前,督促各船主同包船领导签好“领导干部包船责任书”,落实好领导干部包船责任制。 5.每月组织一次领导带队参加的水上安全大检查,重点是“春运”期间的检查,确保节日安全。 6.在2月初召开船主安全例会一次,以会代训,对船主进行安全培训,同时布置安全工作。 7.每月逢场天组织现场监督检查不少于10天。 8.每月底向镇政府分管领导做好当月工作汇报,研究次月工作。 二、第二季度 1.于4月15日前完成船舶、船员季度清理及上报工作。 2.开展好“百日安全生产活动”和“反三违月活动”。 3.在4月6月初各召开船主安全例会一次,分析安全形势,布置安全工作。

4.搞好“五一黄金周”期间的现场检查工作,5月底前完成自用船年度检、审、验工作。 5.每月逢场天组织码头、渡口检查不少于10天。 6.每月组织一次领导带队参加的水上安全大检查。 7.于6月底前完成船舶安全生产半年考核工作。 8.每月底向镇政府、分管领导做好当月工作汇报,研究下月工作。 三、第三季度 1.于7月15日前完成船舶、船员季度清理及上报工作。 2.于7月中旬,组织集日法律、法规宣传2次。 月初召开1次船主安全例会,布置水上交通安全工作。 4.每月逢场天组织码头、渡口检查不少于10天。 5.组织领导带队参加的水上安全大检查3次,每月1次。 6.抓好船舶、渡口、码头安全度汛动作。 7.每月底向镇政府、分管领导做好当月工作汇报,分析水上交通安全形势,研究布置下步工作。 四、第四季度 1.于10月15日前完成船舶、船员季度清理及上报工作。 2.搞好“国庆黄金周”的现场检查工作,确保节日安全。 月、12月各召开一次船主安全例会,布置安全工作。 4.每月组织不少于10天的码头渡口现场监督检查。 5.每月组织领导带队参加大检查一次。 6.每月底向乡镇政府分管领导做好当月汇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海事行政执法证据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海事行政执法证据管理规 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证据 【发文字号】海政法[2014]141号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发布日期】2014.03.07 【实施日期】2014.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海事行政执法证据管理规定》的通知 (海政法[2014]1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 为规范海事行政执法调查取证行为,提升海事行政执法质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现将《海事行政执法证据管理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海事行政执法证据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2014年3月7日

海事行政执法证据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海事行政执法调查取证行为,提升海事行政执法质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海事行政执法证据的收集、审查、认定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海事行政执法证据(以下简称证据)指海事管理机构收集和核实的证明海事行政执法案件事实情况的材料。 证据应当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 第四条海事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及时、全面、客观地收集证据。 第五条海事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应当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并按照规定履行保密义务,不得将证据用于法定职责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二章证据收集

第一节一般性规定 第六条海事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应当由具有海事行政执法资格,持有海事行政执法证件的海事行政执法人员承担。海事行政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海事行政执法调查取证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主动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应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第七条海事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开展。收集的证据应当满足证据种类和形式的法定要求。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规定文书格式的,应当使用规定的文书格式。 证据应当载明来源、取得时间,并由海事行政执法人员以及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当事人拒绝签章的,海事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相应的证据材料上注明情况,有见证人的,还应当由见证人签字或者盖章。 第八条不得采用以下方式调取、收集证据: (一)以引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证据材料; (二)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 (三)以其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获取证据材料。 第九条海事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应当及时。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应当立即开展调查取证,或者经海事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并出具《证据登记保存清单》(附件1)。《证据登记保存清单》应当由海事行政执法人员和当事人核对后签字或者盖章确

海上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海上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Jenny was compiled in January 2021

海上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租赁地方船舶,从事海上调查、监测、研究等相关的外业工作。 第二条海上作业安全管理按照“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实行分级管理,责任到人。 第三条单位安全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全局海上作业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海上作业人员安全管理 第四条海上作业人员是指从事与海上调查、监测、研究等相关的外业工作人员,包括聘用和雇佣的人员。 第五条在进行海上作业前,作业人员应进行船舶救生,消防,急救等相关技能培训,并取得《熟悉和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高级消防培训合格证》、《精通急救培训合格证》等相应资格证书,作业人员还需进行与本岗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训练,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并保证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海上安全知识,熟悉海上航行的有关安全制度。应为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安全救生防护设备、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六条海上作业期间,应设安全员,负责海上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定时对海上安全作业情况进行登记,并及时向上级汇报。 第七条海上作业人员要严格遵守作业船舶的管理规定,在工作时,

要精力集中、听从指挥、坚守岗位,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第三章海上作业船舶安全管理 第八条海上作业单位要根据任务的要求,选定船况良好、船舶证书、船舶技术证书、船员证书齐全并在检验有效期内的作业船舶。 第九条海上作业租赁船舶应签订“租船协议书”,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并按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实施海上作业。 第十条海上作业船舶应配备防火、救生、卫星定位和高频通讯等设备;航前,应储备必要的食品、淡水以及燃油等物资,以确保船舶在作业区有足够的续航能力。 第四章海上作业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海上作业应保证两人以上参加,严禁一人单独海上作业或船舶超员作业。出航前,应根据任务要求,确定海上作业人数,向本单位安全主管部门报送“海上作业实施方案”。“海上作业实施方案”应包含工作计划、作业人员名单、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 第十二条出航前,单位安全主管部门应对船舶、仪器设备、后勤供应、安全措施等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做好仪器设备的编号登记、安装固定、检查调试等准备工作。作业中,仪器设备应设专人专管,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使用。仪器设备应做好安全保证措施。 第十三条单位安全主管部门应对海上作业,安全管理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审查、登记备案,条件许可或必要时,进行航前登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要立即排除;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暂停出海,隐患排除,并经检查同意后,方

水上施工船舶安全管理规定及防范措施

防城港402号码头泊位水工工程 水上施工船舶安全管 理规定及防范措施 单位:中交四航局防城港工程项目部 编制:劳汝林 日期:2012年1月3日

目录 一、水上施工一般规定.............................................................. 错误!未指定书签。 二、船舶安全管理规定.............................................................. 错误!未指定书签。 (一)施工船舶、船员的安全要求................................... 错误!未指定书签。 (二)、交通船舶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错误!未指定书签。 (三)施工船舶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错误!未指定书签。 三、水上施工作业安全保障措施.............................................. 错误!未指定书签。 四、船舶各主要分项施工安全环保措施.................................. 错误!未指定书签。 1、基槽、停泊地开挖......................................................... 错误!未指定书签。 2、水下礁石钻孔爆破施工................................................. 错误!未指定书签。 3、基床抛石......................................................................... 错误!未指定书签。 4、基床夯实......................................................................... 错误!未指定书签。 5、基床整平......................................................................... 错误!未指定书签。 6、圆筒浮游安装................................................................. 错误!未指定书签。 五、水上复杂施工环境的防范措施.......................................... 错误!未指定书签。 (一)防台措施................................................................... 错误!未指定书签。 (二)防雾措施................................................................... 错误!未指定书签。 (三)防碍航物措施........................................................... 错误!未指定书签。 六、防范船舶间碰撞风险的对策措施...................................... 错误!未指定书签。 七、防范人员坠水风险的对策措施........................................ 错误!未指定书签。 八、防止施工船舶、供油船舶污染水域的应急措施.............. 错误!未指定书签。 九、防范施工船舶上生活垃圾、污水污染水域的措施........ 错误!未指定书签。

船舶业务员管理及要求

船舶业务员管理及考核制度及要求 一、管理规定 (一)、船舶业务员靠、离船操作流程 1操作标准 1.1船舶靠泊前30分钟到达岸边,检查预靠泊位是否有影响靠船的障碍物,如有必须 及时向中控报告; 1.2根据船调指令,监护岸桥跑至安全位臵; 1.3检查带缆工人是否到位及靠泊指示旗(灯)是否放在指定位臵; 1.4船舶靠离时全面监护岸边设备和设施,如有被船舶碰损,必须及时报告值班组; 1.5船舶离泊时从距离岸边50米开始向中控报告靠泊动态; 1.6船舶靠好后将船头对应的实际桩号反馈给值班组; 1.7监护船舶离泊,船舶离开岸边50米方可离开。 2船舶靠离安全隐患及防范措施 2.1船舶靠离风险点 2.1.1船舶靠离泊时发生碰撞岸壁和岸桥事故; 2.1.2船舶吃水较大是发生船舶在泊位或港池内的搁浅事故; 2.1.3特殊天气和船舶靠离密集时发生船舶航行事故; 2.1.4带缆工人因被撇缆头击中或其他原因在岸边发生人身伤害事故; 2.1.5泊位计划工作失误或在泊船舶未按计划位臵靠泊,致使预靠船舶不能靠泊或 造成二次靠泊; 2.1.6将卫检没有通过的船舶靠泊; 2.1.7外籍轮边检未通过港方人员上船。

2.2风险防范措施 2.2.1船调在靠船前应检查预靠船船长与预留泊位长度之比是否符合引水作业要求 (引水要求预留泊位长度为船长的120%); 2.2.2安排船舶靠离前,必须确认船舶吃水及潮汐情况。对于靠泊吃水不足的,应 联系船方调低吃水,如调整后仍未达到安全要求则不予安排靠泊。对于离泊吃 水不足的,应要求现场作业人员加快作业进度,同时要求船方尽量调低吃水, 赶在安全时间离泊; 2.2.3船舶调度指挥岸桥跑离船头、船尾比较危险的位臵,小型船舶和特殊天气情 况预靠泊位不允许停放岸桥。遇有雾天船头船尾分别用拖车大灯向海面照射和 鸣喇叭为船舶靠泊指示靠泊位臵; 2.2.4特殊天气和船舶靠离密集时不用引水的船舶在时间和空间上避让用引水的船 舶,必要时可联系代理要求强制引水; 2.2.5船舶调度拿到综合计划表后与卫检确认检验信息;靠泊前1小时通知边防。(二)、值班组业务员交接班规定 1总则 为了更好地保证码头生产作业持续稳定、安全高效的进行,针对生产作业环境和设备状况,综合生产实际情况,制定如下交接班规定。 2适用范围 值班组业务员交接、班前会、现场交接。 3生产工作交接 3.1交班业务员有义务介绍本班次作业情况,交清尚未完成的工作进度,现场生产 工作重点及安全注意事项,监督好本班所有交班事宜的完成; 3.2接班业务员有权利了解上班次作业情况,了解尚未完成的工作进度,现场生产 工作重点及安全注意事项,监督好本班所有接班事宜的完成;

一个合格的船长应怎样抓好船舶管理工作

加强船舶管理确保船舶安全 为了确保船舶安全,必须加强船舶管理。一个船长不仅要开好船,还要敢于与善于抓好船舶管理工作.因此,各船公司对船长得管理能力要求越来越高.鉴于海上运输船队规模越来越大,船员队伍快速扩大,但素质水平却参差不齐.海上事故频发,绝大部分就是人为因素造成得.为此,《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增添了第九章,船舶安全管理工作出现了新得篇章。 我来浦远公司工作已整五年。我就本人得亲身体会,结合实际工作,就船舶管理,确保船舶安全方面,谈些心得体会,借此机会,与大家交流. 一.要做一个合格得船长?一个合格得船长,我认为要具备三个条件:人品素质要好;操船水平要高;管理船舶能力要强。?一个船长人品素质不大好,即使操船水平比较高,也不可能管理好一条船。人品素质决定一个人得责任心,人格魅力可以征服困难,折服群众。我认为,人品素质就是做一个合格船长得前提,船舶操纵就是船长得基本功,如果总就是磕磕碰碰,紧张局面不断,影响到您得公信力,也不算一个合格得船长;船舶安全就是第一位得,只有管理工作做好了,才能确保安全。所以船舶管理工作得好坏就是做一个合格船长得重要得考核标准. 船舶操纵这个基本功可以师傅带,慢慢悟,逐步提高。管理得能力只要有责任心,肯勤奋,努力,也可提高。人品素质要靠自身修养,不断学习进取,因此要做一个合格船长,要求就是很高得,经过努力也可达到得。 1。对全船得工作要有一个统盘计划,二。如何提高管理水平? 做到心里有数.?2011年马上就要来了,除了对2010年工作要小结以外,对2010年工作要有一个通盘计划。如公司得本轮2010年得各项考核指标如何?船长有责任完成公司交给得各项任务,结合本轮实际情况,研究落实各项措施,确保任务得完成;2011年应急训练计划要认真制定,着重点提高应急训练得质量,提高船员得应急能力。每搞一次演习,水平就要提高一次,经得起上级得检查;2011年度本轮年度检验得项目、内容、日期要搞清楚,如各类船舶证书、各类救生消防设备等,及早布置,自查基础上,配合有关部门完成;海事部门得安全检查,要尽早安排,加强维护保养,加强应急训练,以便顺利完成检查;安全体系年度计划如何?船员培训计划,每季度制定,全年要贯通;月度或者年度维修保养计划等等。作为一船之长.全年计划在胸,统筹安排,全面开展,有条不紊。 2.有得人对船舶管理工作有畏难情绪,头痛害怕.?我认为只要有责任心,下些功夫,可以做好管理工作。最起码做好“以身作则”。带头遵守公司与船上得各项规章制度或有关规定。每个船员都要遵守,何况一船之长。

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水上巡航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海通航〔2010〕586号)

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水上巡航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海通航〔2010〕5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 为规范海事水上巡航管理工作,提高海事现场监督执法能力和水平,维护水上通航环境和通航秩序,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维护国家主权和海洋权益,特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水上巡航工作规范(试行)》,请各单位遵照执行。本规范自2011年3月1日起实施,《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水上巡航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海通航字﹝2001﹞113号)和《关于印发〈加强海上辖区巡航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海通航﹝2004﹞269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水上巡航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事水上巡航管理工作,提高海事现场监督执法能力和水平,维护水上通航环境和通航秩序,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维护国家主权和海洋权益,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海事系统使用海事执法船(以下简称“执法船”)开展的水上巡航工作,使用飞行器开展水上巡航的有关工作规范另行制定。 第二章 职责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下简称“中国海事局”)负责统一管理全国海事系统水上巡航工作,负责大型执法船统一调度,负责制定大型执法船年度海区巡航计划(以下简称“海区巡航计划”)。 大型执法船是指80米级以上执法船。 第四条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指定巡航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水上巡航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辖区巡航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指挥、调度执法船。

测量船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测量船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正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

文件编号:KG-AO-2622-53 测量船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正式)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为加强测量船舶驾驶及轮机的安全管理,避免和减少事故的发生,在事故发生后将损失降到最低限度,根据有关规定,制订如下测量船安全操作规程。 一、开船前设备检查 1、开航前检查舵机是否正常。 2、检查航行灯具是否正常发光。 3、检查燃润料是否带足。 4、消防设备是否正常。 5、救生设备是否正常。 6、系泊缆绳是否正常。 7、测量机电设备是否能正常运转。 二、航行途中 1、机驾人员严禁酒后上岗。 2、在船人员必须穿戴好救生衣

3、机驾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4、航行途中必须加强瞭望。及时掌握航标、航道、航行信号,水文、气象、来往船舶动态和周围环境,结合本船操纵性能采取一切有效措施确保航行安全。 5、正确使用和操纵助航设备,并掌握在使用中发生故障的应急措施。 6、严格按照设备说明书的规定及机电设备的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管理,确保各项设备技术状况良好,运转情况正常。 7. 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及港章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机舱油类和污水处理,防止污染水域。 8、值班机驾员应当坚守岗位,认真操作,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和其它有关航行规章制度。 9. 船舶驾机人员必须按规定认真填写航行日志及轮机日志,保证记录的真实性完整 10、舶驻港期间认真做好值班工作,做好船舶及仪器清洁,使船舶有良好的船容船貌。

(新)货运船舶进出港验证管理规定

货运船舶进出港验证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条为维护水路运输市场秩序,规范浙江省货运船舶进出港验证管理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省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浙江省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内航行的货运船舶,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交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港航管理机构负责货运船舶进出港的验证工作。 第四条交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港航管理机构派驻港口的验证人员,应当全天二十四小时对进出港货运船舶运输单证进行审验。 第五条运输单证是指水路货物运单(以下简称“运单”)和《船舶营业运输证》(以下简称《营运证》)。运输单证必须随船携带。 第六条船方代表应在船舶进港后卸货前、装货后出港前携带运输单证到验证站点交验证人员验证。 第七条验证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营运证》是否随船携带、有效;

(二)船舶是否在《营运证》核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三)船舶是否超载,或者有无违反国家规定禁运、限运货物; (四)运单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如实填写,并随船同行。 第八条交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港航管理机构的验证人员应即收即验,对船方代表提供的单证应先在“进出港船舶验证台帐”上登记。登记的内容包括:船名、船藉港、《营运证》号、运单号、装载货物名称和装货量、进出港时间。 第九条验证人员填制《浙江省进、出港船舶验证单》(以下简称验证单,见附件1),加盖进出港船舶验证专用章(式样见附件2)。 验证单一式两份,一份交船方代表,一份存档,并将《验证单》编号记入验证台帐。 第十条经验证确认符合规定要求的运输船舶,验证人员应当即将《验证单》和该船的运单和《营运证》等资料交船方代表。 第十一条对运单、《营运证》有疑点,或装载的货物种类、装载量情况不清,或涉嫌违法经营时,交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港航管理机构应按规定程序对船舶进行实地检查。 第十二条验证人员应严格按照规定验证,做到文明礼

船舶制度大全

经理岗位职责 一、负责组织管理公司安全生产经营工作; 二、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公司的各项工作,并制定工作计划; 三、负责制定公司工作实施细则; 四、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水路运输中做到安全无误; 五、在旺季旅游工作中,要做到因地制宜,有计划的安排; 六、加强公司人员管理,搞好各部门及各船之间的密切协作及相互联络,做到分工不分家; 七、搞好基础管理工作,按公司要求,做好各项规章制度的建立健全工作; 八、抓好对职工的政治思想教育,提高职工诚信服务、优质服务的良好素质,弘扬正气,抵制歪风,培养良好工作作风,坚持每月的各项学习制度,做到记录齐全; 九、按照各项海事、水运管理部门及其它相关部门要求,全力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十、组织公司内船舶、船员做好海事、水运管理部门每年的船舶检验、运输资质年度审验及船员审验。 经理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公司经理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负责人,对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负责,职责如下: 一、建立健全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与公司各船员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二、组织制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定期组织公司分管负责人以及船员研究安全生产问题; 五、督促其他分管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工作; 六、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七、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八、及时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有效组织事故救援,协助、配合、事故查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副经理岗位职责 一、配合经理搞好公司内各项工作; 二、负责公司船舶调度、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等工作; 三、负责公司内各类船舶的日常管理; 四、加强船员培训,不断提高船员素质; 五、随时了解掌握各部门工作情况,采取有效的措施,保证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安全生产工作质量; 六、落实安全责任制,加强水上安全生产管理。 副经理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公司主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对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协助经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定期组织召开公司安全生产会议,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船员的汇报,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问题(每月不少于一次); 二、落实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定期组织对公司内各类船舶进行全方位检查,保证船舶适航性及设施设备完好性;

海事行政检查规定解读

海事行政检查规定解读 要点一:什么是海事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是行政执法主体按照法定的监督检查职权对行政相对人实施的行政法律行为。 海事行政检查是海事管理机构履职尽责的重要手段,是海事管理机构开展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方式。 海事行政检查是具有从法定、依职权、按程序、有结果特征属性的独立行政行为。 要点二:检查的形式 海事行政检查包括日常巡查、周期检查和指定检查三种形式。 要点三:检查的内容 日常巡查 是指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及水上设施(以下统称“船舶”)航行、停泊、作业情况、船员情况、通航环境状况等不特定对象实施的外观巡视或者初步检查。共3个检查对象。 对船舶航行、停泊、作业情况的日常巡查内容包括:

(一)遵守船舶定线制、船舶报告制、避碰规则、船舶引航、交通管制有关规定情况; (二)船舶作业活动遵守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和防治船舶污染有关规定情况; (三)船舶停泊、锚泊、靠泊秩序情况; (四)船舶法定证书、文书情况; (五)水上无线电通信有关规定遵守情况; (六)船舶协查、规费缴纳情况; (七)船舶配备、使用AIS情况; (八)是否存在超载运输、非法载客以及涂改、遮挡船名的显性违法情况; (九)船舶防污染措施落实情况。 对船员情况的日常巡查内容包括: (一)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携带符合法定要求与工作有关的证件、证书情况; (二)船员配备以及任解职动态报告情况; (三)船员遵守值班制度情况;

(四)船员在船日常训练和考核情况。 对通航环境状况的日常巡查内容包括: (一)助航标志、警示标志、专用标志(包括电缆标志、桥涵标志、取排水口标志、锚地标志、沉船沉物标志)的状态; (二)航道(路)、交通管制区、锚地、停泊区、安全作业区等水域通航安全情况; (三)水域是否存在污染物; (四)通航水域内是否存在漂浮物,以及沉船、沉物、水上养殖、捕捞、采砂是否碍航情况。 周期检查 是指海事管理机构对航运公司、船员培训机构、海员外派机构、船员服务机构、引航机构、船舶检验机构、防污染作业单位履行保障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责任情况,按照一定周期实施的监督检查。共7个检查对象。 对航运公司的周期检查内容包括: (一)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或者安全管理体系建立情况; (二)公司对船舶提供资源和岸基支持情况;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