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费是怎么算的法律规定

加班费是怎么算的法律规定
加班费是怎么算的法律规定

加班费是怎么算的法律规定

加班费是怎么算的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一、加班工资如何计算

加班工资计算方法为: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21.75天×300%×加班天数,休息日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21.75天×200%×加班天数。

计算加班费要搞清楚基本工资,计算工资的基数首先要理清两个概念,即制度工作日和制度计薪日,分别是20.83天和21.75天

根据《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的规定,由于《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513号)新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

因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做出调整为:

(1)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

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2)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加班费,指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生产和工作的需要在规定工作时间之外继续生产劳动或者工作所获得的劳动报酬。劳动者加班,延长了工作时间,增加了额外的劳动量,应当得到合理的报酬。

对劳动者而言,加班费是一种补偿,因为其付出了过量的劳动;对于用人单位而言,支付加班费能够有效地抑制用人单位随意地延长工作时间,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2012年2月,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表示节假日加班费需依法纳税。

以上就是相关回答,在厂里面工作的人都是靠着加班费来过日子的,只有加班费那么到手的工资才会多一些的,要是工资都不够的话生活也会受到影响的,加班费的计算上文已经给出,要知道加班费对于普通工人的重要性。有法律问题的话可以咨询专业律师。

法律规定以及薪酬结构的合法设计

/本次专题薪酬体系的法律规定以及薪酬结构的合法设计 1 工资和基本工资的概念,年终奖、提成是否属于工资? 《劳动部关于执行劳动法的意见》第53条: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工资”是劳动者劳动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1)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2)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3)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根据国家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 《劳动部关于执行劳动法的意见》第53条:劳动法第四十八条中“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年终奖是单位提供给员工的一种福利待遇,不属于工资,但是劳动合同中另有约定的除外;提成应属于工资的一部分,但是劳动合同中另有约定的除外。 2 怎样合法设计加班费?避免加班费用在工资中没有反映的风险? 要准确计算加班费,首先必须正确确定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实践操作中具体要把握以下几点: 1、如果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工资数额的,应当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应当注意的是,如果劳动合同的工资项目分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等,应当以各项工资的总和作为基数计发加班费,不能以“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或“职务工资”单独一项作为计算基数。 2、如果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时,应当以实际工资作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凡是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都属于实际工资,具体包括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中规定“工资总额”的几个组成部分。但是应当注意一点,在以实际工资都可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时,加班费、伙食补助和劳动保护补贴等应当扣除,不能列入计算范围 3、在确定职工日平均工资和小时平均工资时,应当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规定,以每月工作时间为20.92天和167.4小时进行折算。 4、实行计件工资的,应当以法定时间内的计件单价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5、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低于当地当年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以日、时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 二、如何计算不同情况下的加班费? 确定了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后,还必须区分不同情况,才能准确计算出加班费,实践操作中具体要把握以下几点: 1、标准工时制度的加班费计算。按照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1)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2)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3)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务院批准,国家统计局第1号令1990年1月1日发布)-推荐下载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一九八九年九月三十日国务院批准一九九○年一月一日国家统计局令第一号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统一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保证国家对工资进行统一的统计核算和会计核算,有利于编制、检查计划和进行工资管理以及正确地反映职工的工资收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各种合营单位,各级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在计划、统计、会计上有关工资总额范围的计算,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 第二章工资总额的组成 第四条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一)计时工资; (二)计件工资; (三)奖金; (四)津贴和补贴; (五)加班加点工资;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第五条计时工资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包括地区生活费补贴)和工作时间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包括: (一)对已做工作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 (二)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基础工资和职务(岗位)工资; (三)新参加工作职工的见习工资(学徒的生活费); (四)运动员体育津贴。 第六条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包括: (一)实行超额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超定额计件等工资制,按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二)按工作任务包干方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三)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第七条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包括: (一)生产奖; (二)节约奖; (三)劳动竞赛奖;

倒班加班费怎样计算

倒班加班费怎样计算 1、加班费的基数计算,平时晚上的加班费是本人工资的150%,双休日是200%,国定假日是300%。但这只是国家规定的比例,加班费发放额的关键是工资基数。 2、补休还是付加班费,劳动法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倒班是指因为工作需要,有一些单位需要24小时或者更多时间生产不停歇作业,所以需要有几个班次进行轮流的更替工作。那么倒班算加班吗?倒班加班费怎样计算呢?有关倒班的详细内容请阅读下文。 加班费的官方计算方法 1、加班费的基数计算 平时晚上的加班费是本人工资的150%,双休日是200%,国定假日是300%。但这只是国家规定的比例,加班费发放额的关键是工资基数。

职工加班费的基数可以由企业和职工协商来确定,否则企业应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企业计算加班工资的工资基数,首先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如果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没有约定的,职工代表可与用人单位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用人单位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则不执行上述规定)。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 确定。日工资计算是以基数除以每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20.92天。 2、补休还是付加班费 《劳动法》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由此可见,休息日加班后,企业可以首先安排补休,在无法安排补休时,才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加班费。换句话说,双休日加班后,是安排补休还是支付加班费,决定权在企业,职工没有选择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只有平时晚上的加班和国定假日的加班,用人单位必须支付加班工资。国庆总共休息7天,但从目前国家的规定看,只有10月1日、2日、3日是国定假日,其余4天是把前后的双休日调换来的。所以1~3日的加班是国定节假日的加班,必须支付加班费(按300%计算),其它4天,是双休日加班,由企业决定安排补休还是给加班费。

劳动法关于工资的规定

劳动法关于工资的规定 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劳动关系双方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员工的劳动报酬。如月薪酬、季度奖、半年奖、年终奖。但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或者支付给员工的下列费用不属于工资:(1)社会保险费;(2)劳动保护费;(3)福利费;(4)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时支付的一次性补偿费;(5)计划生育费用;(6)其他不属于工资的费用。在政治经济学中,工资本质上是劳动力的价值或价格。工资是生产成本的重要部分。 劳动法中工资问题 一)最低工资 53、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工资”是劳动者劳动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1)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2)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3)按规定未介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国家根据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 54、劳动法第四十八条中的“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55、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中的“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是指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工作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鉴于当前劳动合同制度尚处于推进过程中,按上述规定执行确有困难的用人单位,地方或行业劳动行政部门可在不违反劳动部《关于〈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劳部发[1995]226号)文件所规定的总的原则的基础上,制定过渡办法。 56、在劳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劳动者在未完成劳动定额或承包任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对《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说明

对《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说明 为了统一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保证国家对工资进行统一的统计核算和会计核算,制定了《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为帮助大家了解,下面是给大家的对《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说明,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修订过程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在修订一九五五年国务院批准国家统计局颁发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的基础上形成的。这次修订工作是从一九八六年十一月由国务院国民经济统一核算标准领导小组办公室出 面组织国家统计局、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劳动人事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华全国总工会等部门的力量共同进行的。修订工作大致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1986.11-1987.2):主要是搜集国内外工资总额组成方面的有关文件,召开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大专院校科研部门同志参加的研讨会,就修订的必要性和修订的若干原则进行研究并基本取得一致意见,根据讨论的意见起草了《规定》(修订初稿)及修订说明,发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广泛征求意见。第二阶段(1987.3-1987.5):派出四个调查组分赴十一个地区进行调查研究,在此基础上根据各部门、各地区的意见对修订初稿进行修改下发征求意见。第三阶段(1987.6-1987.10):根据各部门、各地区的意见并在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部门和劳动人事部门

同志参加的全国劳动工资统计工作会议上进行讨论研究的基础上修 改定稿。 二、修订过程中的主要问题 (一)关于工资范围的问题 在修订过程中对此有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多数部门和地区 同意送审稿中提出的工资总额的范围,认为既符合目前计划、统计以及工资基金管理的现状,也照顾了历史资料以及国际间的对比。第二种意见认为工资总额应仅限于按劳分配部分,对于“非按劳分配”的部分(如病、事假工资和由于物价上涨支付的津贴等)可另行处理,这样企业可以有更多的灵活性。第三种意见认为目前的工资总额不能全面反映职工收入水平,建议把工资总额的范围加以扩大改为职工收入,把职工在单位取得的一切货币收入都包括在内。我们认为,将工资总额的范围扩大为职工收入(绩效工资总额的概念),虽有利于从宏观上对消费基金的控制,反映职工的收入状况,但在目前国家对工资基金进一步加强管理的情况下,如将工资总额的范围扩大为职工收入将不利于国家对职工工资实行计划管理,同时职工收入的界限也很难划清。同样,如果把“非按劳分配”的部分从工资总额的范围中剔除,也不利于国家对工资总额的计划管理。因此,我们认为采用第一种范围比较合适。至于职工收入指标,拟另行研究统计方法。 (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项目如何确定的问题 工资制度改革前,职工的工资制度及其标准都是由国家统一规 定的,因此,工资总额组成的项目是按国家统一的工资制度的有关规

加班工资计算公式和方法介绍

加班工资计算公式和方法介绍 加班费是指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生产和工作的需要在规定工作时间之外继续生产劳动或者工作所获得的劳动报酬。今天给大家带来的是加班工资的计算方法,欢迎大家参考。 法定假日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300% 双休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200% 工作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150% 休息及法定假日规定:每周休息2天,每年11天的法定节假日。 一、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注:休息日的计算方法(365天÷7天/周=52周52周×2天/周=104天) 年工作小时数:250天×8小时/天=2000小时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一年有4个季,3个月/季) 季工作小时数:62.5天/季×8小时/天=500小时/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一年有12个月) 月工作小时数:20.83天/月×8小时/天=166.64小时/月 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节假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 21.75× 300% 休息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 200% 按照目前北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8元计算,如果某劳动者08年春节长假七天都加班,那么前三天是法定节假日(即除夕、春节、初二)拿三薪,每天加班费为3008÷21.75×300%=414.9元,后四天是双休日调休(即初三至初六)拿双薪,每天加班费为3008÷21.75×200%=276.6元。08年该劳动者春节期间的总加班费为2351.1元,而调整前应为2444.5元,降低了3.8%左右。 加班费规定(1)安排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日加班加点,应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给劳动者正常日工资200%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加班工资计算注意点(一)1.用人单位在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问题 的解答 一、新颁发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与原《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原《规定》)有哪些变动? 答:新颁发的《规定》比原《规定》有较大的变化。首先,原《规定》对工资总额定义没有加以明确,新《规定》则明确确定为“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并进一步规定计算工资总额“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为根据”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 酬以及其他根据有关规定支付的工资,不论是计入成本的不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按国家规定列入计征资金税项目的还是未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这就更加明确了工资总额的概念。其次,对工资总额的组成内容及范围做了较大的调整,原《规定》将工资总额的组成内容列了26项,没有概括归类,不能体现工资总额组成各个部分的内在联系,新《规定》将工资总额归纳为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六部分,并规定了每一组成部分的定义和组成项目。第三,原《规定》仅把经常性奖金列入工资总额,而一次性奖金未列入总额,为了正确反映职工实际工资收入情况,不再把奖金分为经常性和一次性。除有明确规定者外,各种资金都应列入工资总额。此外,新《规定》对实施范围,计算工资总额的人员范围以及工资总额不包括的项目等都根据当前情况做了调整。 二、计件工资是否包括计件超额工资?

答:包括。因为“计件超额工资”即计件工人实行的全部计伯工资减去应得的计件标准工资后的数额。从性质来看,它是计件工资的一部分。所以在新颁发的《规定》中,将“计件超额工资”归入“计件工资”里,没有单列。因实际工作需要,在制定劳动工资统计报表时,仍应将“计件超额工资”单列出来。 三、“国家星火奖”是否列入工资总额? 答:根据国家科委[90]国科发奖字032号文和财政部[88]财文字第636号文的精神,“国家星火奖”和“科技进步奖”一样,属于国家级奖励,资金来源和发奖单位均在国家科委,不从基层单位发放。所以,国家统计局统制字[1990]39号“关于同意‘国家星火奖’不列入工资总额的函”明确规定,同意“国家星火奖”不列入工资总额的范围。 四、工资总额不包括的项目中的《支付给运动员、教练员的奖金“范围是什么? 答:工资总额不包括的项目中的“支付给运动员、教练员的奖金“是指由国家 体委发放,直接支付给运动员参加国际、国内大型比赛的名次奖和获名次奖运动员的主管教练、教练、助理教练的培训奖。此外,由本单位支付给运动员的训练奖、教练员的训练奖、输送成绩奖和奖励工资,均应计入资金并列入工资总额。 五、新《规定》对“肉类等价格补贴“的统计方法做了哪些规定? 答:新《规定》将属于物价方面的各种补贴(包括肉类等价格补贴)专门划归一类。关于1985年在价格改革中各地建立的“肉类等价格补贴”,由于各地区、各部门其支付形式、支付标准和经费来原都不一致基层统计困难。过去规定其性质属于工资,但不由基层单位上报,而由各级统计部门根据有关资料估算。这次新《规定》明确计入工资总额。为了有利于对“肉类等价格补贴”的发放进行管理,新《规定》在上报国务院审批当中曾建议有关部门改进其发放办法之前,各地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凡以职工为发放对象、并由职工所在基层单位发放的,可直接由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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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中工资的定义都包括哪些

劳动法中工资的定义都包括哪些 劳动法中工资的定义都包括哪些 1、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2、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 3、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劳动法中工资的分类计算 计时工资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包括地区生活费补贴)和工作时间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包括:对已做工作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单 位支付给职工的基础工资和职务(岗位)工资;新参加工作职工的见习工资(学徒的生活费); 运动员体育津贴。 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包括:实行超额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超定额计件等工资制,按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工资;按工会任务包干方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包括:生产奖; 节约奖;劳动竞赛奖;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工资;其他奖金。 津贴和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 津贴。包括: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保健性津贴,技术性津贴,及其他津贴。 物价补贴包括:为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上涨或变动影响而支付的各种补贴。 加班加点工资是指按规定支付的加班工资和加点工资。 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包括: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附加工资、保留工资。 劳动法中工资的交税情况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 一、关于工资总额的计算 工资总额的计算原则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以及其他根据有关规定支付的工资,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按国家规定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还是未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 二、关于奖金的范围 (一)生产(业务)奖包括超产奖、质量奖、安全(无事故)奖、考核各项经济指标的综合奖、提前竣工奖、外轮速遣奖、年终奖(劳动分红)等。 (二)节约奖包括各种动力、燃料、原材料等节约奖。 (三)劳动竞赛奖包括发给劳动模范,先进个人的各种奖金和实物奖励。 (四)其他奖金包括从兼课酬金和业余医疗卫生服务收入提成中支付的奖金等。 三、关于津贴和补贴的范围 (一)津贴。包括: 1.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具体有:高空津贴、井下津贴、流动施工津贴、野外工作津贴、林区津贴、

高温作业临时补贴、海岛津贴、艰苦气象台(站)津贴、微波站津贴、高原地区临时补贴、冷库低温津贴、基层审计人员外勤工作补贴、邮电人员外勤津贴、夜班津贴、中班津贴、班(组)长津贴、学校班主任津贴、三种艺术(舞蹈、武功、管乐)人员工种补贴、广播电视天线工岗位津贴、盐业岗位津贴、废品回收人员岗位津贴、殡葬特殊行业津贴、城市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岗位津贴、环境监测津贴、收容遣送岗位津贴等。 2.保健性津贴。具体有:卫生防疫津贴、医疗卫生津贴、科技保健津贴、各种社会福利院职工特殊保健津贴等。 3.技术性津贴。具体有:特级教师补贴、科研津贴、工人技师津贴、中药老药工技术津贴、特殊教育津贴等。 4.年功性津贴。具体有:工龄津贴、教龄津贴和护士工龄津贴等。 5.其他津贴。具体有:直接支付给个人的伙食津贴(火车司机和乘务员的乘务津贴、航行和空勤人员伙食津贴、水产捕捞人员伙食津贴、专业车队汽车司机行车津贴、体育运动员和教练员伙食补助费、少数民族伙食津贴、小伙食单位补贴等)、合同制职工的工资性补贴以及书报费等。 (二)补贴。包括: 为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上涨或变动影响而支付的各种补贴,如肉类等价格补贴、副食品价格补贴、粮价补

员工加班费计算基数如何确定

员工加班费计算基数如何确定 实行计时工资的用人单位,指的是用人单位规定的其本人的基本工资,其计算方法是:用月基本工资除以月法定工作天数即得日工资,用日工资除以日工作时间即得小时工资。 热门城市:石嘴山律师盘锦律师榆林律师安阳律师黑河律师秦皇岛律师鹰潭律师佛山律师佳木斯律师 员工加班费计算基数,一直以来是大家比较关心的一个话题,也是关系到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话题。那么。大家对于员工加班费计算基数如何确定的相关知识了解多少呢?下面,小编将会为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一、如何确定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1、如果劳动合同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的,应当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准。应当注意的是,如果劳动合同的工资项目分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等,应当

以各项工资的总和作为基数计发加班费,不能以“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或“职务工资”单独一项作为计算基数。 2、如果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时,应当以实际工资作为计算基数。凡是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都属于实际工资,具体包括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中规定“工资总额”的几个组成部分。但是应当注意一点,在以实际工资都可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时,加班费、伙食补助和劳动保护补贴等应当扣除,不能列入计算范围。 3、在确定职工日平均工资和小时平均工资时,应当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规定,进行折算。 4、实行计件工资的,应当以法定时间内的计件单价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5、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低于当地当年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以日、时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 二、员工加班费计算基数如何确定的法规 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工作日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单位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

中英文对照合同11

采购合同 (Purchasing Contract) 合同编号(Contract NO.): 合同签订地点(Signed At):东营 签订时间(Date):年月日出卖人(Seller): 买受人(Buyer): 鉴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等价有偿、诚实诚信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According to the Contract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we conclude the contract on the basis of equality, voluntariness,compensation of equal value and sincerity. 第一条标的、数量、价款及交(提)货时间 Item 1 (object)Quantity Price and Delivery time 物资编码名称及规格型号Commodity code and type 生产厂家 Manufacture r 计量单位 Unit 数量 Quantity 单价(元) Unit Price 总金额(元) Total Amount 备注 Note 不含税总金额(人民币) Total Amount (V AT excluded) 交提货时间、数量:年月日至年月日全部交货。 Delivery time: From to 第二条质量标准:标准代号、编号和标准名称:GB150-98. Item 2 Quality standard: standard code,serial number and standard name:GB150-98. 第三条出卖人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 Item 3 Conditions and time limits that Sellers shall be held responsibility for 1. 质量负责条件和期限按正常运行12个月止执行。 1. Quality responsible conditions and time limits shall not be valid until the product has been functioning properly for 12 months 2. 出卖人对标的物的质量负责,产品均附质检报告单,质量保证书。如果出卖人知道或 者应当知道所处卖产品存在质量缺陷,所承担的质量保证期限不受前款质量负责期限的约束,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 Sellers shall be responsible for the quality of the marks.The products should include the Quality Inspection Report and Quality Guarantee.If the sellers know or should know the products they sell with defects in quality,the quality assurance time limits should not be subject to the previous quality responsibility deadline and they should be held due responsibility for it. 第四条包装标准:标准包装,产品所需包装由出卖人合理包装,适合水运和长途内陆运输,防潮,防湿,防锈,防震。 Item 4 Packaging standard: Standard packaging, the sellers should package the products properly, it should be suitable for shipment and long distance inland transportation. The packaging of the products should be resistant of dampness, moisture, rust and shock. 第五条随机的必备品、配件、技术资料、工具数量及供应方法:随设备交货一起交齐。 Item 5 The accompanied necessary materia l, accessories, technical information ,quantity of

工资总额由哪些部分组成

工资总额由哪些部分组成?工资总额包括以下内容: (一)计时工资 1.对已做工作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 2.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基础工资和职务(岗位)工资; 3.新参加工作职工的见习工资(学徒的生活费); 4.运动员体育津贴。 (二)计件工资 1.实行超额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超定额计件等工资制,按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2.按工作任务包干方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3.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三)奖金 1.生产奖: 包括超产奖、质量奖、安全(无事故)奖、考核各项经济指标的综合奖、提前竣工奖、外轮速遣奖、年终奖(劳动分红)等。 2.节约奖: 各种动力、燃料、原材料等节约奖。 3.劳动竞赛奖: 包括发给劳动模范、先进个人的各种奖金和实物奖励。 4.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工资; 5.其他奖金:

包括从兼课酬金和业余医疗卫生服务收入提成中支付的奖金等。 (四)津贴和补贴 1.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 高空津贴、井下津贴、流动施工津贴、野外工作津贴、林区津贴、高温作业临时补贴、海岛津贴、艰苦气象台(站)津贴、微波站津贴、高原地区临时补贴、冷库低温津贴、基层审计人员外勤工作补贴、邮电人员外勤津贴、夜班津贴、中班津贴、班(组)长津贴、学校班主任津贴、三种艺术(舞蹈、武功、音乐)人员工种补贴、运动队班(队)干部驻队补贴、公安干警值勤岗位津贴、环卫人员岗位津贴、广播电视天线岗位津贴、盐业岗位津贴、废品回收人员岗位津贴、殡葬特殊行业津贴、城市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岗位津贴、环境监测津贴、收容遣送岗位津贴等。 2.xx性津贴: 卫生防疫津贴、医疗卫生津贴、科技保健津贴、各种社会福利院职工特殊保健津贴等。 3.技术性津贴: 特殊教师补贴、科研津贴、工人技术津贴、中药老药工技术津贴、特殊教育津贴等。 4.年功性津贴: 工龄津贴、教龄津贴和护士工龄津贴等。 5.其他津贴: 直接支付给个人的伙食津贴(火车司机和乘务员的乘务津贴、航行和空勤人员伙食津贴、水产捕描捞人员伙食津贴、专业车队汽车司机行车津贴、体育运动员和教练员伙食补助费、少数民族伙食津贴、小伙食单位补贴等)、合同制职工的工资性补贴以及书报费等。

国家规定加班工资计算

国家规定加班工资计算 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21.75天×300%×加班天数,休息日加 班工资=月工资基数÷21.75天×200%×加班天数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在3种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1)安排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日加班加点,应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 人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给劳动者 正常日工资200%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 资报酬。 (一)8小时外加点:根据1995年5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 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 40小时。”因此,如果安排劳动者在每天8小时之外延长工作时间的,就应该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支付加班费,即加班 费不低于150%的工资; (二)休息日加班:如果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的,就应该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支付加班费,即加班费不低于200%的 工资; (三)法定节日加班:如果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就应该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支付加班费,即加班费不低于300%的工资。 (四)计件工资时的加班加点: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 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 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

确定了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后,还必须区分不同情况,才能准确计算出加班工资,实践操作中具体要把握以下几点: 1、标准工时制度的加班工资计算。按照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1)用人单位依 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 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2)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3)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 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 支付劳动者工资。 2、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加班工资计算。按照劳动部《关于企业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和《关于职 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规定,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 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 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第44第 1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第44第3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而且,延长工作时间 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3、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加班工资的计算。一般情况下,经批准实 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企业不需要支付加班工资。但是应当注意,用人 单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职工工作的,仍然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 标准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4、实行计件工资制度的加班工资计算。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 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全文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全文 (一九八九年九月三十日国务院批准一九九○年一月一日国家统计局令第一号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统一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保证国家对工资进行统一的统计核算和会计核算,有利于编制、检查计划和进行工资管理以及正确地反映职工的工资收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各种合营单位,各级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在计划、统计、会计上有关工资总额范围的计算,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 第二章工资总额的组成 第四条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一)计时工资; (二)计件工资; (三)奖金; (四)津贴和补贴; (五)加班加点工资;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第五条计时工资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包括地区生活费补贴)和工作时间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包括: (一)对已做工作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 (二)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基础工资和职务(岗位)工资; (三)新参加工作职工的见习工资(学徒的生活费); (四)运动员体育津贴。 第六条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包括: (一)实行超额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超定额计件等工资制,按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二)按工作任务包干方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三)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第七条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包括: (一)生产奖; (二)节约奖; (三)劳动竞赛奖; (四)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工资; (五)其他奖金。 第八条津贴和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 (一)津贴。包括: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保健性津贴,技术性津贴,年功性津贴及其他津贴。 (二)物价补贴。包括:为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上涨或变动影响而支付的各种补贴。 第九条加班加点工资是指按规定支付的加班工资和加点工资。 第十条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包括:

印尼环境法律和法规(英文版)

AMCHAM INDONESIA World Trade Center, 11th Floor Jl. Jendral Sudirman Kav. 29-31, Jakarta 12920, Indonesia Tel: (62-21) 526-2860 Fax: (62-21) 526-2861 Email: info@amcham.or.id Website: www.amcham.or.id Clarification Brief/Working Paper Environmental Laws and Regulations Issue Summary Producing and distributing goods and services in an environmentally responsible manner is the primary objective of U.S. companies operating in Indonesia. American companies have a track record in effectively operating in complex and diverse regulatory environments and take pride in such leadership roles. Over the last 18 months, the Indonesian parliament has enacted several laws that impact how companies’ environmental performance shall be characterized, monitored and managed by regulatory bodies at the national, provincial and municipal levels. These laws, although good in their intent, raise a number of questions regarding their interpretation and implementation. The passing of Law 32/2009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nd Management) and Law 18/2008 (Municipal Waste Management Act) brings about a number of implementing regulations, which are expected to provide guidance and clarity. This Clarification Brief/Working Paper (CB/WP) seeks clarification on the timing and format of consultation related to implementing regulations for Laws 32/2009 and 18/2008. More importantly, this CB/WP suggests clarification points to be inserted into such consultations, so key stakeholders engage in fruitful discussions that contribute to a greater understanding of and compliance with the law. Since AmCham represents a broad scope of industry sectors, the organization looks forward to the opportunity for engagement to ensure stakeholder concerns are considered. Objective In an effort to find a balance between environmental and social responsibility, 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operational efficiency, and under the provisions set forth by Law 32/2009 and Law 18/2008, AmCham seeks to work with the Indonesian government and other key stakeholders to develop a set of implementing regulations that support the intent of these laws within proposed guiding principles and objectives. Ultimately, AmCham seeks to contribute to regulations that promote clarity, transparency, consistency, efficiency and competitiveness. Position AmCham expresses the following concerns and hopes to work closely with relevant government authorities to address these concerns during development of the respective implementing regul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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