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韩自贸协定全文资料讲解

中韩自贸协定全文资料讲解
中韩自贸协定全文资料讲解

中韩自贸协定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

自由贸易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中方”)和大韩民国政府(“韩方”),以下简称“缔约双方”:

认识到双方长期的友谊和牢固的经济贸易关系,以及期待着加强双方战略合作伙伴关系;

确信自由贸易区将为货物和服务创造更为广阔和稳定的市场,以及稳定和可预测的投资环境,从而提升双方企业在全球市场的竞争力;

深信自由贸易协定将给各缔约方带来共同利益,并有利于扩大和发展国际贸易;

建立双方间明确和互利的贸易规则;

期待着通过扩大双方间的贸易和投资,提高生活水平,促进经济发展和稳定,创造新的就业机会,提升双方公共福利水平;

注意到经济发展、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是可持续发展相互依赖、相互促进的组成部分,更加密切的经济伙伴关系可以在促进可持续发展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和

致力于促进和加强区域经济合作和一体化;

同意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章初始条款和定义

第一节初始条款

第1.1条建立自由贸易区

在与《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二十四条和《服务贸易总协定》第五条相一致的基础上,缔约双方特此建立自由贸易区。

第1.2条目标

缔约双方缔结本协定的主要目标包括:

(一)鼓励缔约双方之间贸易的扩大和多样化;

(二)消除缔约双方之间的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壁垒,便利缔约双方之间货物和服务的跨境流动;

(三)促进缔约双方市场的公平竞争;

(四)创造新的就业机会;及

(五)为进一步促进双边、地区和多边合作建立框架,以扩大和增强本协定利益。

第1.3条与其他协定的关系

缔约双方确认在世界贸易组织(WTO)协定和双方均为成员的其他现存协定项下的现存权利和义务。

第1.4条义务范围

缔约双方应确保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障本协定条款在各自领土内的效力,包括确保其地方政府遵守本协定项下的所有义务和承诺。

第1.5条地理范围

一、就中国而言,本协定适用于中国全部关税领土,包括领陆、内水、领海、领空,以及根据国内法和国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行使主权权利或管辖权的领海以外区域;以及

二、就韩国而言,本协定适用于韩国行使主权的领陆、领水和领空,以及根据国内法和国际法,韩国可行使主权权利或管辖权的包括海床和毗连底土的领海以外水域。

第二节定义

第1.6条定义

在本协定中,除非另有规定:

反倾销协定指作为《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组成部分的《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六条的协定》;

海关指

(一)就中国而言,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或其继任者;以及

(二)就韩国而言,指企划财政部和韩国关税厅或其各自的继任者;

关税包括任何海关或进口的关税以及与货物进口相关征收的任何种类的费用,包含与上述进口相关的任何形式的附加税或附加费[1],但不包含任何:(一)根据关税与贸易总协定1994第三条第二款,对缔约方相似、直接竞争或可替代的货物或对用于制造或生产进口货物的全部或部分的货物所征收的相当于国内税的费用;

(二)依据符合第7章(贸易救济)的缔约方法律所征收的关税;

(三)与进口相关的相当于所提供服务成本的手续费或其他费用;

(四)在进口数量限制或关税配额管理所涉及的任何招标体系中针对进口货物缴纳或征收的额外费用;

(五)依据WTO《农业协议》实施农产品特殊保障措施所征收的关税。

[2]

海关估价协定指作为《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组成部分的《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七条的协定》;

日指日历日;

现存指在本协定生效之日有效的;

GATS指作为《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组成部分的《服务贸易总协定》;

GATT1994指作为《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组成部分的《1994 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一缔约方的货物是指根据关税与贸易总协定1994所理解的国内产品或缔约双方同意的货物,包括原产于该缔约方的货物;

进口许可协定是指世界贸易组织协定所包含的《进口许可程序协定》;

联合委员会指根据第19.1条(联合委员会)建立的联合委员会;

措施包含任何法律、法规、程序、要求或惯例;

原产指符合第三章(原产地规则与实施程序)规定的原产地规则的情况;

人指自然人或法人,或根据国内法成立的其它任何实体;

保障措施协定指作为《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组成部分的世界贸易组织《保障措施协定》;

SCM协定指作为《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组成部分的世界贸易组织《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

SPS协定指作为《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组成部分的《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

TBT协定指作为《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组成部分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

TRIPS协定指作为《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组成部分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WTO指世界贸易组织;以及

WTO协定指订于1994年4月15日的《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

第二章国民待遇和货物市场准入

第一节通用条款

第2.1条领域和范围

除非本协定另有规定,本章适用于缔约双方之间的货物贸易。

第2.2条定义

就本章而言:

消费是指

(一)实际消费;或

(二)进一步加工或制造从而形成货物价值、外形、用途的实质性改变或用于生产其他货物;

分销商是指一缔约方的人士在该缔约方境内负责另一缔约方货物的商业分销、代理、特许或代表;

免税是指免征关税;

用于展览或展示的货物包括其元件、辅助设备和配件;

用于体育目的的临时准许入境货物是指被准许进入一缔约方境内,在该缔约方境内用于体育竞赛、表演或培训的体育必需品;

进口许可是指一项行政管理程序,作为进口至进口方境内的一项前提条件,要求向相关行政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或其他文件(除通常清关所要求的文件外);

业绩要求是指要求:

(一)一定水平或比例的货物或服务,应被用于出口;

(二)给予免除关税或进口许可的缔约方的国内货物或服务,应替代进口货物;

(三)免除关税或进口许可的受益人应采购给予免除关税或进口许可的缔约方境内的其他货物或服务,或对该缔约方国内生产货物给予优先待遇;

(四)免除关税或进口许可的受益人在给予免除关税或进口许可的缔约方境内,生产货物或提供服务,应达到一定水平或比例的国产成分;或(五)通过任何方式,将进口数量或价值与出口数量或价值,或与外汇流入数量挂钩;

但不包括要求一进口货物应:

(六)随后出口;

(七)用作生产其他随后出口的货物的材料;

(八)被用作生产随后出口货物的原料的相同或相似货物替代;或

(九)被随后出口的相同或相似货物替代。

第二节国民待遇

第2.3条国民待遇

各缔约方应根据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ATT) 1994第三条及其解释性注释,给予另一缔约方的货物国民待遇。为此,关税及贸易总协定1994第三条及其解释性注释经必要修改后应纳入本协定并构成本协定的一部分。

第三节关税减让或消除

第2.4条关税减让或消除

一、除非本协定另有规定,各缔约方应根据附件2-A中的减让表,对另一缔约方原产货物逐步减让或消除关税。

二、应一缔约方要求,缔约双方应通过磋商,考虑加速减让或消除附件2-A双方减让表中所列关税的可能性。缔约双方就加速减让或消除某货物关税达成的协定,在缔约双方根据各自适用法律程序获得批准后,将取代附件2-A 双方减让表中所规定的该货物的税率或减让类别。

三、一缔约方如愿意可在任何时间单方加速减让或消除其在附件2-A减让表中所列关税。一缔约方应在完成该修订生效所需的内部程序后立即通过外交照会通知另一缔约方。该修订应在外交照会列明的日期或在任何情形下在进行上述通知后90天内生效。缔约方根据其中所列的单方做出的任何加速减让不应撤回。

四、若一缔约方在本协定生效后的任何时点降低其实施的最惠国关税税率,只要该税率低于根据其在附件2-A中的减让表所计算的关税税率,该税率应适用于本协定涉及的相关贸易。

第2.5条停滞

一、除非本协定另有规定,任一缔约方不得对另一缔约方的原产货物提高任何现存关税或加征任何新的关税。这不应排除一缔约方可:

(一)将除第2.4条第二款或2.4条第三款所列之外的单方面减让的关税提高至以下所列的较低水平:

1.附件2-A减让表;或

2.依据第2.4条第二款或2.4条第三款;或

(二)经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许可保持或提高关税。

第四节特别机制

第2.6条货物的暂准进口

一、任一缔约方应给予下述货物以临时免税入境,无论其原产地来源:

(一)专业设备,如根据进口缔约方有关法律规定有资格暂时进境的人员用于科学研究、教学或医疗活动、新闻出版或电视以及电影所需的设备;

(二)在展览会、交易会、会议或类似活动上陈列或展示的货物;

(三)商业样品;以及

(四)被认可用于体育活动的货物。

二、应相关人员请求且基于其海关认定的合法原因,一缔约方应延长原先根据其国内法律确定的临时入境的时限。

三、任一缔约方不得对第一款中所述货物的临时免税入境设置条件,除非要求该货物:

(一)仅限于另一缔约方的国民或居民使用于或在其个人监督之下用于该人员的商业、贸易、专业或体育活动;

(二)不在该方境内出售或租赁;

(三)缴纳金额不超过在其它情况下入境或最终进口应付税费的保证金,保证金在该货物出口时返还;

(四)出口时可识别;

(五)除非延期,否则应在第一款所述人员离境时,或在该缔约方可确定的与其临时入境目的相关的其他期限内,或6个月内出口;

(六)进口不得超过其预定用途的合理数量;以及

(七)符合该缔约方法律规定的可入境的其他情况。

四、如果一缔约方在第三款中所规定的任何条件未得到满足,该缔约方可以对该货物征收正常应缴的关税或任何其他费用,以及其法律规定的其他费用或罚款。

五、缔约方,根据本条款规定,应允许由某一海关口岸暂准入境的货物可由不同海关口岸复运出境。

六、各缔约方应规定其海关或其他主管部门应免除进口者或某一货物在本条款项下许可进口的其他责任人由于货物无法复出口所产生的任何责任,若提交的关于该货物由于不可抗力原因已经损毁的证明得到进口方海关认可。

第2.7条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或货样免税入境

各方应根据其法律法规,对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准许免税入境。

第五节非关税措施[3]

第2.8条进口和出口限制

一、除非本协定另有规定,任一缔约方不得对自另一缔约方进口的货物或出口至另一缔约方境内的货物实施或保持任何禁止或限制措施,但符合关税及贸易总协定1994第11条及其解释性说明的措施的除外。为此,关税及贸易总协定1994第11条及其解释性说明经必要修改后应纳入本协定并构成本协定的一部分。

二、当一缔约方根据关税及贸易总协定1994第11条第2(A)款,提议对能源和矿产资源实施出口禁止或限制措施时,该缔约方应尽可能提前向另一缔约方提供关于上述提议的禁止或限制措施及其理由和性质、预计实施期间的书面通知。

三、双方理解,在其他任何形式的限制被禁止的情况下,第一款所述的关税及贸易总协定1994的权利和义务禁止另一缔约方实施或保持:(一)出口和进口价格要求,除非为实施反补贴和反倾销税的决议和承诺而获许可;

(二)以满足某一业绩要求为条件的进口许可;

(三)在《补贴和反补贴协定》第18条和《反倾销协定》第8.1条项下实施的,与关税及贸易总协定1994第6条不符的自愿出口限制。

四、在一缔约方对自一非缔约方进口的货物或向其出口的货物实施或保持禁止或限制措施的情况下,本协定无任何条款应被解释为禁止该缔约方:(一)限制或禁止自另一缔约方境内进口该非缔约方货物;或

(二)作为该缔约方货物出口到另一缔约方境内的条件,要求该货物如果没有在另一缔约方境内被消费,不得将该货物直接或间接再出口至该非缔约方。

五、在一缔约方对自一非缔约方进口的货物实施或保持禁止或限制措施的情况下,应任一缔约方要求,缔约双方应进行磋商,以避免对另一缔约方境内定价、营销或分销安排造成不适当的干扰或扭曲。

六、作为参与进口或进口货物的条件之一,任一缔约方不得要求另一缔约方的人士与该缔约方境内的分销商建立或保持合同或其他关系。

七、为进一步明确,第六款不禁止一缔约方要求该款中提及的人士,出于方便该缔约方监管机构与该人士进行沟通的目的,指定代理人。

第2.9条进口许可

一、任一缔约方不得实施或保持与《进口许可协定》不符的措施。[4]

二、(一)本协定生效后,任一缔约方如存在任何进口许可程序,应立即通知另一缔约方。上述通知应:

(1)包括《进口许可协定》第5条中所列的信息;且

(2)无论该进口许可程序是否符合本协定。

(二)在实施任何新的或修订的进口许可程序前,一缔约方应在政府官方网站对新程序或修订内容予以公布。该缔约方应尽可能至少在该新程序或修订生效前30天公布。

三、任一缔约方不得对另一缔约方的货物实施进口许可程序,除非该缔约方实施该程序符合第二款要求。

第2.10条行政费用和手续

一、各缔约方应确保对进出口征收的所有相关费用和规费符合其在GATT1994第8条第1款及其解释性说明中的义务,该条款及其解释性说明在作必要修改后应纳入并成为本协定的一部分。

二、各缔约方应将其目前征收的与进出口相关的费用和规费清单在网上予以公布并保留。

第2.11条国营贸易企业

一、缔约方关于国营贸易企业的权利和义务应符合关税及贸易总协定1994第17条及其解释性说明和关于解释关税及贸易总协定1994第17条的谅解,该条款和谅解在作必要修改后应纳入并成为本协定的一部分。

二、当一缔约方要求另一缔约方就某一国营贸易企业提供其运行方式以及其运行对双边贸易的影响等信息时,被要求的缔约方在不影响关税及贸易总协定1994第17条4(d)关于机密信息的规定的前提下,应注意确保实现最大可能的透明度需求。

第2.12条与贸易相关的非关税措施

一、各缔约方应确保其影响缔约双方之间贸易的非关税措施的透明度,并确保任何上述措施不得被起草、实施或采用,基于的目的或形成的效果是在缔约双方之间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

二、各缔约方应尽可能在上述措施的公布和生效日之间容许一个合理的间隔。

第2.13条成立工作组

一、依据第2.16条第三款(三),缔约双方特此在货物贸易委员会项下成立一个由各缔约方相关主管官员组成的工作组,就非关税措施相关事项进行磋商。

二、工作组应考虑更好地便利缔约双方之间贸易的措施,并尽量在12个月内将考虑的结果,包括建议提交缔约双方。工作组考虑的结果及建议将提交至货物贸易委员会供其考虑和/或实施。

第2.14条新增国别关税配额管理

一、一缔约方对附件2-A中所列的设立的国别关税配额,应按照关税及贸易总协定1994第十三条,为进一步明确,包括其解释性说明,世界贸易组织《进口许可程序协定》和其他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予以实施和管理。

二、一缔约方应确保其关税配额管理措施和执行保持一致和透明,其实施或保持不得对另一缔约方形成歧视。

第2.15条指定检测实验室

考虑到各自法律框架的规定和要求,鼓励主管部门就通过指定另一缔约方的检测实验室,实现在食品和化妆品领域相互承认检测结果进行讨论。

第六节机制条款

第2.16条货物贸易委员会

一、缔约双方特此成立由各缔约方代表组成的货物贸易委员会(下简称委员会)。

二、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研究本章项下出现的事项,如缔约双方同意,会议可更频繁地召开。

三、委员会的职能尤其包括:

(一)促进缔约双方之间的货物贸易,包括就本协定项下的加速削减或取消关税及其他有关问题进行磋商;

(二)处理缔约双方之间的货物贸易壁垒,特别是与实施非关税措施相关的壁垒,必要时可将上述事项提交联合委员会研究;

(三)必要时可建立工作组并在监督在委员会项下建立的各工作组的工作;以及

(四)就第(一)至(三)段可能直接或间接影响缔约双方之间的贸易的相关事项进行信息交流以尽量减少其对贸易的负面影响并寻找双方均可接受的其他选择。

附件2-A 削减或取消关税

一、除非本附件中一缔约方的减让表另有规定,依据第2.4条第一款,以下降税分类适用于各缔约方削减或取消关税:

(一)缔约方减让表中降税分类“0”中的税目所规定的原产货物关税应完全取消,该类货物应自在本协定生效之日起免除关税;

(二)缔约方减让表中的降税分类“5”中的税目所规定的原产货物关税应自本协定生效之日起5年内等比减让,该类货物应自第5年1月1日起免除关税;

(三)缔约方减让表中降税分类“10”中的税目所规定的原产货物的关税应自本协定生效之日起10年内等比削减,该类货物应自第10年1月1日起免除关税;

(四)一缔约方减让表中降税分类“10-A”中的税目所规定的原产货物的关税将在第1至8年保持基准税率,自第9年1月1日起2年内等比削减,该类货物应自第10年1月1日起免除关税;

(五)一缔约方减让表中降税分类“15”中的税目所规定的原产货物的关税应自本协定生效之日起15年内等比削减,该类货物应自第15年1月1日起免除关税;

(六)缔约方减让表中降税分类“20”中的税目所规定的原产货物关税应自本协定生效之日起20年内等比削减,该类货物应自第20年1月1日起免除关税;

(七)缔约方减让表中降税分类“PR-10”中的税目所规定的原产货物关税应自本协定生效之日起5年内等比削减基准税率的10%,该类货物应自第5年1月1日起保持基准税率的90%。

(八)缔约方减让表中降税分类“PR-20”中的税目所规定的原产货物关税应自本协定生效之日起5年内等比削减基准税率的20%,该类货物应自第5年1月1日起保持基准税率的80%。

(九)缔约方减让表中降税分类“PR-30”中的税目所规定的原产货物关税应自本协定生效之日起5年内等比削减基准税率的30%,该类货物应自第5年1月1日起保持基准税率的70%。

(十)缔约方减让表中降税分类“E”中的税目所规定的原产货物关税应保持基准税率。

二、各缔约方减让表中应注明某一税目的基准税率及决定其在各减让阶段过渡关税税率的降税类别。

三、降税期暂定税率应取整,至少舍位至千分之一,如该关税税率以货币单位表示,至少应舍至中国的十分之一元或韩国的一韩元。

四、在本附件和各缔约方降税表中,年度一指本协定生效之年。

五、在本附件和各缔约方减让表中,从年度二开始,各阶段的关税削减应在相关年度的1月1日生效。

中方关税减让表一般说明

一、基准税率:本减让表中的基准税率为2012年1月1日执行的中国海关关税的最惠国税率。

二、分类:除附件2-A第一款所列的降税分类外,本减让表包括15-A、PR-8、PR-15、PR-35和PR-50五种降税分类:

(一)一缔约方减让表中降税分类“15-A”中税目所规定的原产货物的关税应在第1至10年保持基准税率,自第11年1月1日起5年内等比减让。该类货物应自第15年1月1日起免除关税;

(二)一缔约方减让表中降税分类“PR-8”中的税目所规定的原产货物关税应自本协定生效之日起5年内等比削减基准税率的8%。该类货物税率应自第5年1月1日起保持基准税率的92%;

(三)一缔约方减让表中降税分类“PR-15”中的税目所规定的原产货物关税应自本协定生效之日起5年内等比削减基准税率的15%。该类货物税率应自第5年1月1日起保持基准税率的85%;

(四)一缔约方减让表中降税分类“PR-35”中的税目所规定的原产货物关税应自本协定生效之日起5年内等比削减基准税率的35%。该类货物税率应自第5年1月1日起保持基准税率的65%;

(五)一缔约方减让表中降税分类“PR-50”中的税目所规定的原产货物关税应自本协定生效之日起5年内等比削减基准税率的50%。该类货物税率应自第5年1月1日起保持基准税率的50%;

韩方减让表一般说明

一、韩国协调关税税则。本降税表中的规定基本包含在韩国协调关税税则中,其解释,包括本降税表所列税目涵盖的货物范围应符合韩国协调关税税则的一般说明、部分说明以及章节说明。本减让表的规定与韩国协调关税税则相应规定一致的内容,本减让表规定应与韩国协调关税税则相应规定具有相同意义。

二、基准税率:本减让表中的基准税率为2012年1月1日执行的韩国海关最惠国税率。

三、分类:除附件2-A第一款所列的降税分类外,本减让表包括20-A、20-B, PR-1和PR-130四种降税分类:

(一)缔约方减让表中降税分类“20-A”中的税目所规定的原产货物关税应在第1至10年保持基准税率,自第11年1月1日起10年内等比削减。该类货物应自第20年1月1日起免除关税;

(二)缔约方减让表中降税分类“20-B”中的税目所规定的原产货物的关税应在第1至12年保持基准税率,自第13年1月1日起8年内按等比例削减。该类货物应自第20年1月1日起免除关税;

(三)缔约方减让表中降税分类“PR-1”中的税目所规定的原产货物关税应自本协定生效之日起削减基准税率的1%;

(四)缔约方减让表中降税分类“PR-130”中的税目所规定的原产货物关税应自本协定生效之日起从价计10年内等比削减至130%,该类货物应自第10年1月1日起保持从价计130%的税率。

附件2-A-1 韩国

一、本附件适用于本协定规定的新增国别关税配额,并对韩国协调关税税则做出修订,即韩方应对本协定下的特定原产货物实施新增国别关税配额,尤其是本附件包括的中方原产货物,应适用本附件规定的税率而非韩国协调关税税则1至97章列明的税率。不论韩国协调关税税则做出何种其他规定,根据本附件,在本附件规定数量内的中方原产货物应被韩方准许入境。此外,在本附件规定的关税配额内的任何数量的自中方进口的原产货物不应计算在韩国协调关税税则其他规定对该货物设定的关税配额内。

二、(一)应被准许免除关税入境的中方原产货物的总数量具体如下。

中韩免税协议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中韩免税协议 篇一:中韩自贸协定 新闻梗概: 据央视财经报道,中韩自贸协定将于6月1日正式签署,预计在今年年底前生效实施。中韩自贸协定生效后,双方超过90%的产品在过渡期后进入到零关税时代。该报道指出,受此利好影响,中韩Fta(中韩自贸)概念股近期受到热捧,尤其是化妆品板块,相关公司股价平均上涨了50%,这是因为随着自贸协议的正式签署和生效,6.5%-10%的韩国化妆品进口关税将逐步取消,最终销售价格有望降低近20%,投资者非常看好韩国化妆品的竞争力。除了化妆品板块外,旅游、航空、运输板块也受到中韩Fta的利好刺激。 据了解,中韩自贸协定亮点颇多,这是迄今为止中国对外签署的涉及国别贸易额最大的自贸协定,同时也是中国迄今为止涉及领域最多的自贸协定。中韩自贸协定草签文本有22章,覆盖17个领域,不仅涉及货物贸易,而且包括服务贸易和投资。目前中韩双边贸易规模已经达到3000亿美元。中韩自贸区的建立将会极大刺激双边贸易,专家预计五年内

贸易规模就会突破4000亿美元。 值得欺待的是,中韩自留协定生效后,中韩两国将分别有1649种和6108种商品的进口关税立即减免,当年零关税商品分别达到691种和1983种。中国与韩国的经济留易、 人员往来、交通出行、文化交流都将有一个质的飞跃。 历史沿革: 一、对股市的影响 有分析指出,随着中韩自贸协定6月1日正式签署,这将给中韩间的贸易、海运、旅游等领域注入强大活力,在概念股布局方面,华泰证券建议关注港口、海运、纺织品以及农产品等四类个股。具体来看,中韩自贸区的建立将使得港口和海运行业首先受益,逻辑在于:一方面,自贸区协定生效后,贸易规模有望显著增加,同时中韩货物贸易大多以海运为主,从而带来港口吞吐量和海上货物运输量的相应提高。另一方面,中韩自由贸易协定中大概率将包括通关便利化和检疫负面清单等优惠政策,此项互惠政策将大幅度节约港口和海运环节的时间成本。建议重点关注北方地区重要港口的运营公司和海运公司,包括大连港、天津港、连云港等港口公司以及渤海轮渡、天津海运、中国远洋、中海集运等海运公司。 此外,中韩两国在货物贸易上都分别具有较强的比较优势,因此货物贸易的关税减让是中韩双边自由贸易协定的主

关于中国与韩国建立自由贸易协定(FTA)的探讨

关于中国与韩国建立自由贸易协定(FTA)的探讨 王金路 (商学院,国贸,1002班,20101611365) 摘要:自由贸易协定作为地区性贸易安排,按照WTO相关规则,缔约国之间取消货物贸易关税和非关税壁垒,具有静态效用和动态效用。中韩两国为了维护本国的经济和政治利益,正在积极推进自由贸易协定。通过自由贸易协定为两国经济交往提供制度性保障,可以提高两国间贸易和投资,迸一步深化在经济上的相互依赖度和建立政治上的紧密关系,推进东亚经济一体化进程,维护朝鲜半岛和平。 关键词:自由贸易协定,贸易,投资,经济效果 On the Chinese and South Korea established free trade agreement (FTA) study Abstract:the free trade agreement as a regional trading arrangement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related rules of WTO, trade in goods between parties cancel tariff and non-tariff barriers, with static and dynamic utility utility. China and South Korea in order to protect their own economic and political interests, is actively promoting the free trade agreement. The free trade agreement to provide institutional guarantee for bilateral economic exchanges between the two countries, can improve the trade and investment, further deepening economic interdependence and the establishment of closer relations politically, promote the process of economic integration in East Asia, the Korean Peninsula and peace. Key words:FTA,Trade,Investment,Economic Effect 一,自由贸易协定概述 所谓自由贸易协定(FTA:Free Trade Agreement)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包括独立关税区)根据WTO相关规则,为实现相互之间的贸易自由化所进行的地区性贸易安排,即两个或两个以上关税领土之间设定自由贸易安排的法律文件;根据此类协定设立的自由贸易区(Free Trade Area),指彼此之间在实质上取消关税和其他限制性贸易措施的两个或豫个以上的一组关税领土2。即英文缩写“FTA”有两个含义,一是自由贸易协定、二是自由贸易区,本文中的FTA指自

中日韩自由贸易的障碍、基础及对策

中日韩自由贸易的障碍、基础及对策 摘要:上世纪九十年代起,世界经济的全球化程度日益加深,区域经济一体化加速发展,东亚地区各个国家的经济相互影响和相互作用,在世界多边贸易体系的影响之下,各国为了共同的经济利益谋求合作。在多边体制下,东亚地区的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十分缓慢。要促进和实现东亚区域经济合作,作为东亚地区最具影响力的国家——中国、日本以及韩国三个国家,亟待加入亚洲区域经济合作的队伍中,三个国家需要建立制度性的区域合作。中日韩自由贸易的实现,将有力的推动东亚地区的经济发展,成为东亚经济统和与经济一体化的提供雄厚的基础保障。 本篇论文首先介绍分析了中日韩自由贸易局建立的理论依据,又对建立中日韩自由贸易区的现实基础从实际分析,指出了中日韩自由贸易区建立的必要性,并且又具体针对当前中日韩自由贸易建立所遇到的障碍进行分析,最终为推进中日韩自由贸易区的建立提出了一些具有可行性的解决对策和方法。 关键词:中日韩;自由贸易区;障碍;对策 Basis and Countermeasures of China Japan Korea free trade barriers Abstract:The last century ninety's, the globalization of world economy is growing, to accelerate the development of regional economic integration, all the countries in East Asia economic interaction, under the influence of the world multilateral trade system, the various countries for mutual economic interests seek cooperation. In the multilateral system, the process of regional economic integration in East Asia is very slow. To promote and realize the regional economic cooperation in East Asia, as the most influential countries in East Asia -- China, Japan and South Korea three countries, to join the Asia regional economic cooperation in the team, the three countries need to establish regional cooperation system. Realization of the China Japan Korea free trade, will effectively promote the East Asian economic development, become the East Asian economic system and economic integration provides a basic guarantee strong. This paper firstly introduced the theoretical basis of the establishment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 法 第一条为了正确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中韩自贸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促进我国与韩国的经贸往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简称《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中韩自贸协定》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与韩国之间的《中韩自贸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管理。 第三条进口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其原产国为韩国: (一)在韩国完全获得或者生产的; (二)在韩国境内全部使用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原产材料生产的; (三)在韩国境内非完全获得或者生产,但是符合《中韩自贸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规定的税则归类改变、区域价值成分、制造加工工序或者其他要求的; (四)《中韩自贸协定》签署前在朝鲜半岛上已运行的工业区(以下简称“已运行工业区”)生产的《特别货物清单》项下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 《中韩自贸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和《特别货物清单》是本办法的组成部分,由海关总署另行公告。 原产于韩国的货物,从韩国境内直接运输至中国境内的,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税则》)中的《中韩自贸协定》协定税率。 第四条《特别货物清单》中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货物,应当视为韩国原产货物: (一)使用韩国出口材料在已运行工业区完成加工后再复出口至韩国用于向中国出口; (二)非韩国原产材料的价值不超过货物船上交货价格的40%; (三)货物生产中使用的韩国原产材料价值不低于全部材料价值的60%。 第五条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在韩国完全获得或者生产的”货物是指: (一)在韩国境内出生并且饲养的活动物; (二)从上述第(一)项所述活动物中获得的货物; (三)在韩国境内种植,并且收获、采摘或者采集的植物以及植物产品; (四)在韩国陆地领土、内水、领海内狩猎、诱捕、捕捞、水产养殖、采集或者直接捕获而获得的货物; (五)从韩国领土、领水、海床或者海床底土提取的,未包括在上述第(一)项至第(四)项的矿物质以及其他天然资源; (六)根据《中韩自贸协定》,在韩国领海以外的水域、海床或者底土得到的货物,只要该方有权开发上述水域海床或者底土; (七)由韩国注册或者登记并且悬挂其国旗的船舶在韩国领海以外的水域、海床或者底土捕捞获得的鱼类以及其他海洋产品; (八)由韩国注册或者登记并且悬挂其国旗的加工船上,完全用上述第(七)项所述货物制造或者加工的货物; (九)在韩国境内生产加工过程中产生并且仅用于原材料回收或者用做另一货物生产材料的废碎料;或者在韩国境内收集的仅用于原材料回收的旧货; (十)在韩国完全从上述第(一)项至第(九)项所指货物获得或者生产的货物。 第六条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税则归类改变是指使用非原产材料在韩国进行制造、加工后,在《税则》中的税则号列发生改变。 第七条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区域价值成分应当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浅析中韩自贸协定的意义

浅析中韩自贸协定影响 中韩双方自2005年启动自贸区民间研究至今已长达十年的时间,终于在2015年6月1日正式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中韩之间自贸协定的签署具有里程碑意义,将给两国人民带来更多好处,助推中韩经济增长,同时将加快东亚经济一体化进程,对全球经济发展作出贡献。 一、中韩自贸协定的过程 在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的今天,中韩两国作为东亚地区重要的经济体,近年来都在积极开展对外自贸区的建设,并取得较大成果。2012年5月开始正式谈判,经历14轮谈判,2014年11月自贸协定实质性谈判结束,2015年6月1日正式签署,历时十年。 回顾整个过程,中韩两国之所以能达成自贸协定,与双方各自战略密切相关。我国自贸区战略的目的是加强合作伙伴间的相互依存关系,配合推进全方位的和平外交战略。韩国实施自贸区的目标是通过取消中韩关税贸易壁垒,打造全球自由贸易轴心。 二、中韩自贸协定的特点 中韩自贸协定是中国自贸协议中最全面、水平最高的协议之一,也是东北亚地区首个自贸协议,主要呈现以下三个特点:

(一)协定产业领域独特。 在中韩自贸协定谈判中,中国首次承诺以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模式开展服务贸易和投资谈判,并首次在自贸协定中涉及电子商务和地方合作的内容,首次设立金融服务、电信服务单独章节,在双方分歧较大的农业领域和服务业均采取负面清单模式展开谈判。 (二)协定范围最为广泛。 涵盖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和规则等 22个领域,包含了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和规则、原产地规则、海关程序和贸易便利化、贸易救济、植物与植物卫生检疫、政府采购、环境等议题。 (三)协定关税优惠对象数量最多。 双方零关税产品均达税目90%以上,最长将在20年内实现。具体来说,中国将对以产品品目为准91%的商品、以进口额为准85%的商品撤销关税。韩国则将对以产品品目为准92%的商品、以进口额91%的商品撤销关税,协定生效后,中韩两国将分别有1649种和6108种商品的进口关税立即减免。 三、中韩自贸协定的积极意义 中国迄今为止对外签署的自贸协定中,中韩自贸协定是涵盖领域最广、涉及国别贸易额最大的,实现了“利益大体平衡、全面、高水平”的目标,对中韩双方而言都是一个互利共赢的协定。 (一)拉动韩国、中国经济发展。

中韩自由贸易区

关于中韩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的研究 摘要:中国与韩国自建交以来一直保持着良好的贸易关系,此次自由贸易区的建立无疑会更加推动我国对外开放政策的有效实施,实现区域国家利益。而中韩两国作为东亚乃至亚洲地区重要的国家,在贸易上的进一步合作也会对东亚地区乃至世界经济产生重要影响。本文从中韩两国贸易情况、中韩自贸区的建成两个角度分析了在建成中韩自由贸易区之后的原产地规则的情况,并且还阐述了成立自由贸易区对于两国的重要意义。 关键词: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经济增长 一、中韩自由贸易区建立背景及概况 中韩自由贸易区(简称中韩自贸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大韩民国共同建立的自由贸易区。2012年5月,中国和韩国正式启动自贸区谈判,在2014年北京亚太经合组织会议上,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和韩国总统朴槿惠共同宣布“中韩自由贸易区已经完成实质性谈判”,标志着中韩自由贸易区谈判完成。2015年6月1日,中韩两国在韩国首尔签署《中韩自贸协定》。11月30日,韩国国会以196票赞成、33票反对、36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中韩自贸协定批准案》。12月9日,中韩两国在北京相互交换了外交公函,确定该协定生效。双方决定,《中韩自贸协定》于12月20日正式生效。 中韩两国经贸合作始于1992年两国建交,建交24年以来,双边贸易持续增长,合作领域也不断扩展到能源、信息技术、物流等不同行业。2014年中韩双边贸易额已达到2354亿美元,是建交以来的近50倍。其中,韩国对中国出口1453.3亿美元;自中国进口900.7亿美元。韩方贸易顺差552.6亿美元。中国已成为韩国的第一大贸易伙伴、第一大出口目的地和最大的进口来源地。 中国和韩国作为全球最1大贸易国和第9大贸易国,中韩自贸区的成立不仅展现了双方合作的极高水平,也是我国迄今为止对外签署的覆盖议题范围最广、涉及国别贸易额最大的自贸协定。 二、中韩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探究 1. 综述 中韩自由贸易协定从2015年12月20日生效日起至2016年1月1日,中国已经实现2次下调对韩国的进口关税,有958种韩国商品进入中国时实现零关税,同时4125种中国商品进入韩国时实现零关税。对于国内进出口企业来说,确认本公司与韩国交易

中韩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和实施程序

第三章 原产地规则和原产地实施程序 第一节原产地规则 第3.1条定义 就本章而言: 水产养殖是指对水生生物体的养殖,包括从卵、鱼苗、鱼虫和鱼卵等胚胎开始,养殖鱼类、软体类、甲壳类、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和水生植物等。养殖通过诸如规律的放养、喂养或防止捕食者侵袭等方式对饲养或生长过程进行干预,以提高蓄养群体的生产量。 授权机构是指根据出口方国内法律法规规定授权的原产地证书签发机构。 CIF是指包括运抵进口国进境口岸或地点的保险费和运费在内的进口货物价格。该价格应根据《海关估价协定》来确定。 FOB是指包括无论以何种运输方式将货物运抵最终外运口岸或地点的运输费用在内的船上交货价格。该价格应根据《海关估价协定》来确定。 可互换材料是指在出于商业目的可以互换的材料,其性质实质相同,仅靠视觉观察无法加以区分。 公认的会计原则是指一缔约方有关记录收入、支出、成

本、资产及负债、信息披露以及编制财务报表方面所认可的会计准则、共识,或者权威标准。上述准则既包括普遍适用的概括性指导原则,也包括详细的标准、惯例及程序。 货物是指任何商品、产品、物件,或者材料。 协调制度(HS)是指世界海关组织编制的《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包括总则、类注、章注。 材料是指组成成分、零件、部件、半组装件,及(或)以物理形式构成另一货物的组成部分或者用于生产另一货物的货物。 中性成分是指在另一货物的生产、测试或检验过程中使用,本身不构成该货物组成成分的货品。 非原产货物或者材料是指根据本章规定不具备原产资格的货物或者材料,包括原产地不明的货物或者材料。 原产货物或者材料是指根据本章规定具备原产资格的货物或材料。 运输用包装材料及容器是指运输期间用于保护货物的货品,零售所用的容器或包装材料除外。 生产商是指在一缔约方境内从事货物生产的人。 生产是指任意形式的作业或加工,包括货物的种植、饲养、开采、收获、捕捞、水产养殖、耕种、诱捕、狩猎、捕获、采集、收集、养殖、提取、制造、装配。

中韩自贸协定全文资料讲解

中韩自贸协定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 自由贸易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中方”)和大韩民国政府(“韩方”),以下简称“缔约双方”: 认识到双方长期的友谊和牢固的经济贸易关系,以及期待着加强双方战略合作伙伴关系; 确信自由贸易区将为货物和服务创造更为广阔和稳定的市场,以及稳定和可预测的投资环境,从而提升双方企业在全球市场的竞争力; 深信自由贸易协定将给各缔约方带来共同利益,并有利于扩大和发展国际贸易; 建立双方间明确和互利的贸易规则; 期待着通过扩大双方间的贸易和投资,提高生活水平,促进经济发展和稳定,创造新的就业机会,提升双方公共福利水平; 注意到经济发展、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是可持续发展相互依赖、相互促进的组成部分,更加密切的经济伙伴关系可以在促进可持续发展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和 致力于促进和加强区域经济合作和一体化; 同意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章初始条款和定义 第一节初始条款 第1.1条建立自由贸易区

在与《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二十四条和《服务贸易总协定》第五条相一致的基础上,缔约双方特此建立自由贸易区。 第1.2条目标 缔约双方缔结本协定的主要目标包括: (一)鼓励缔约双方之间贸易的扩大和多样化; (二)消除缔约双方之间的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壁垒,便利缔约双方之间货物和服务的跨境流动; (三)促进缔约双方市场的公平竞争; (四)创造新的就业机会;及 (五)为进一步促进双边、地区和多边合作建立框架,以扩大和增强本协定利益。 第1.3条与其他协定的关系 缔约双方确认在世界贸易组织(WTO)协定和双方均为成员的其他现存协定项下的现存权利和义务。 第1.4条义务范围 缔约双方应确保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障本协定条款在各自领土内的效力,包括确保其地方政府遵守本协定项下的所有义务和承诺。 第1.5条地理范围 一、就中国而言,本协定适用于中国全部关税领土,包括领陆、内水、领海、领空,以及根据国内法和国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行使主权权利或管辖权的领海以外区域;以及

中日韩三国自由贸易现状分析及其对策

中日韩三国自由贸易现状分析及其对策

摘要: 中日韩三国有着悠久的历史与文化合作,因其良好的地理位置与文化背景,使得三国建立自由贸易区成为可能并因此会带来巨大的经济效应。三国的自由贸易区不仅能提高三国自身的经济,同时也给东亚的经济与政治的双重稳定带来了不可忽视的影响,在经济发展、政治稳定的前提下提高三国乃至东亚在世界经济与政治上舞台上的地位。本文通过对中日韩三国建立自由贸易区的必要性分析,探讨了三国建立自由贸易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根据问题,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 关键字:中日韩自由贸易区;必要性;障碍;对策 中、日、韩三国经济在世界经济中占据了很大比重, 即使由于日本经济90年代长期处于低迷状态,韩国经济受到金融危机的冲击导致了三国经济在世界经济所占比重的减少。但到了21世纪,随着中国经济飞速增长、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中国政府加快西部大开发的步伐以及逐步建立完善的市场机制,中国内需规模越来越扩大,这使中国对外贸易规模自然增大。而日本经济呈现逐渐复苏的势头, 日本经济开始逐步好转。遭受亚洲金融危机的韩国来讲,经过金融风暴后圆满地进行了经济结构调整, 经济和贸易也都在飞速发展, 打下了经济持续发展的良好基础, 三国的经济合作正在逐步上升。 一、建立自由贸易区的必要性 中、日、韩三国在经贸方面有着非常紧密的合作关系, 并且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全球的区域经济合作的比重在国际经济活动中迅速提高,在全世界都在形成自己的区域经济一体化时,东亚国家作为世界经济的三大支柱之一,并没有形成统一的区域性贸易合作组织。而中、日、韩三国更是东亚国家的经济支柱, 因此由中、日、韩三国参与的东亚自由贸易区的形成是可行的并且是必然的。 (一) 世界区域经济一体化存在着排他性 区域贸易协定在缔约国之间实行优惠待遇的同时, 其成员国对区外贸易伙伴仍保留各自原有的贸易壁垒,而非区域贸易的成员不仅不能够享受成员国的待遇,反而会受到排他性的歧视。为了减弱和抵消区域贸易协定的排他性,就迫使各国互相竞争去参加各种各样的区域贸易安排。因此对于没有形成区域经济的东亚国家来说在世界贸易中处于被动和不利的地位,而世界另两个区域经济合作体, 欧盟和北美自由贸易组织正在积极扩张势力,使得东亚经济一体化更为迫切。 (二) 自由贸易区的建立能够推动区域经济一体化 加快推进东亚地区特别是中、日、韩经济一体化进程势在必行, 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基础则是东亚自由贸易区的建立。长期以来东亚在世界上贸易活动迅速增长, 在东亚地区的贸易活动中, 区域内部贸易占有非常重要的位置。随着东亚

亚太协定原产地证书样本

《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样本 SAMPLE CERTIFICATE OF ORIGIN Asia-Pacific Trade Agreement

Notes for completing Certificate of Origin I. General Conditions: To qualify for preference, products must: a)fall within a description of products eligible for preference in the list of concessions of an Asia-Pacific Trade Agreement country of destination; b)comply with Asia-Pacific Trade Agreement rules of origin. Each article in a consignment must qualify separately in its own right; and c)comply with the consignment conditions specified by the Asia-Pacific Trade Agreement rules of origin. In general, products must be consigned directly within the meaning of Rule 5 hereof from the country of exportation to the country of destination. II.Entries to be made in the boxes Box 1 Goods Consigned from Type the name, address and country of the exporter. The name must be the same as the exporter described in the invoice. Box 2 Goods Consigned to Type the name, address and country of the importer. The name must be the same a s the importer described in the invoice. For third party trade, the words “To Order” may be typed. Box 3 For Official Use Reserved for use by certifying authority. Box 4 Means of Transport and Route State in detail the means of transport and route for the products exported. If the L/C terms etc. do not require such details, type “By Air” or “By Sea”. If the products are transported through a third country this can be indicated as follows: e.g. “By Air” “Laos to India via Bangkok” Box 5 Tariff Item Number Type the 4-digit HS heading of the individual items. Box 6 Marks and Numbers of Packages Type the marks and numbers of the packages covered by the Certificate. This information should be identical to the marks and numbers on the packages. Box 7 Number and Kind of Packages; Description of Goods Type clearly the description of the products exported. This should be identical to the description of the products contained in the invoice. An accurate description will help the Customs Authority of the country of destination to clear the products quickly. Box 8 Origin Criterion Preference products must be wholly produced or obtained in the exporting Participating State in accordance with Rule 2 of the Asia-Pacific Trade Agreement Rules of Origin, or where not wholly produced or obtained in the exporting Participating State must be eligible under Rule 3 or Rule 4. a)Products wholly produced or obtained: enter the letter “A” in Box 8. b)Products not wholly produced or obtained: the entry in Box 8 should be as follows: 1.Enter letter “B” in Box 8, for products which meet the origin criteria according to Rule 3. Entry of letter “B” would be followed by the sum of the value of materials, parts or produce originating from non-Participating States, or undetermined origin used, expressed as a percentage of the f.o.b. value of the products; (example “B” 50 per cent); 2.Enter letter “C” in Box 8 for products which meet the origin criteria according to Rule 4. Entry of lett er “C” would be followed by the sum of the aggregate content originating in the territory of the exporting Participating State expressed as a percentage of the f.o.b. value of the exported product; (example “C” 60 per cent); 3.Enter letter “D” in Box 8 for products which meet the special origin criteria according to Rule 10. Box 9 Gross Weight or Other Quantity Type the gross weight or other quantity (such as pieces, kg) of the products covered by the Certificate. Box 10 Number and Date of Invoices State number and date of the invoice in question. The date of the invoice attached to the Application should not be later than the date of approval on the Certificate. Box 11 Declaration by the Exporter The term “Exporter” refers to the shipper who can either be a trader or a manufacturer. Type the name of the producing country and the importing country and the place and date when the declaration is made. This box must be signed by the Company’s authorized signatory. Box 12 Certification The certifying authority will certify in this Box.

中国新西兰自贸协定优惠原产地证样本及填写说明

《中国—新西兰自贸协定》优惠原产地证样本及填写说明1、样本:

原产地证书 正本

2、填写说明: 第1栏:填写出口商详细的依法登记的名称、地址(包括国家)。 第2栏:此栏填写生产商详细的依法登记的名称、地址(包括国家)。如果出口商或生产商希望对信息予以保密,可以填写“应要求提供给授权机构(Available to the authorized body upon request)”。如果生产商和出口商相同,应填写“同上 (SAME)”。如果不知道生产商,可填写“不知道(UNKNOWN)”。 第3栏:填写收货人详细的依法登记的名称、地址(包括国家)。 第4栏:填写运输方式及路线,详细说明离港日期、运输工具的编号、装货口岸和卸货口岸。 第5栏:不论是否给予优惠待遇,进口国海关当局必须在相应栏目标注(√)。 第6栏:可以填写顾客订货单号、信用证号等其他信息。 第7栏:填写项目号,但不得超过20项。 第8栏:填写唛头及包装号。 第9栏:详细列明包装数量及种类。详列每种货物的货品名称,以便于海关关员查验时加以识别。货品名称应与发票上的描述及货物的协调制度编码相符。如果是散 装货,应注明“散装”。(当商品描述结束时,系统自动加上“***”(三颗星) 或“\”(结束斜线符号))。 第10栏:对应第9栏中的每种货物填写协调制度税则归类编码,以六位数编码为准。第11栏:若货物符合原产地规则,出口商必须按照下表所示方式,在本证书第11栏中 第12 来精确地反映数量。 第13栏:应填写发票号、发票日期及发票价格。 第14栏:填写签字的地点及日期。对于中国出口的货物,本栏必须由货物出口商填写、签字并填写日期,对于新西兰出口至中国的货物,不必填写此栏。 15栏:本栏必须由授权机构的授权人员填写、签字、填写签证日期并盖章。 1如果货物适用附件1所规定的区域价值成分(RVC)要求,应注明百分比。

中日韩自贸协定

中日韩自贸协定 历经10年研讨,2003年始启的中日韩三国自由贸易协定(FTA)谈判开始进入正式协商阶段。3月26-28日,三国在首尔举行中日韩FTA首次协商,在此次副部级首轮实务协商中,三方将就商品、原产地、贸易救济、服务投资、知识产权等内容广泛交流意见。 中日韩FTA提出至今已经历10年时间,但由于各种内外因素的影响,特别是中日韩三国“心态各异”始终受阻,并被认为将长期搁置。中日岛争引发中日外交关系恶化后,更是引发外界对中日韩FTA谈判可能取消的猜测。 “中日韩的自由贸易区建设、经济一体化是大势所趋。”虽然目前政治关系紧张,“谈判的大气氛不太好”,但日本、韩国对待建设区域经济一体化都是积极态度,“总体趋势不错”。 加强合作意义重大 对于占亚洲GDP70%和占全球国民生产总值20%的中日韩三国而言,其自贸区构建与落地所产生的经济价值不仅限于区域经济范畴,而且对活跃国际贸易程度和驱动全球经济平衡具有杠杆意义。 三国之间自由贸易区的建立,预示着相互取消或降低关税,最大限度减少其他贸易壁垒的影响,形成一个拥有15.1亿人口的大市场。按照日本共同社此前的说法,中日韩三国如果形成自贸区,将会诞生约占全球国内生产总值(GDP)与实物贸易(按金额计算)两成的巨大贸易圈。《华尔街日报》认为,其规模可匹敌北美自由贸易区和欧盟的庞大自由贸易区。FTA参加国之前的关税水平越高,其撤销关税后的贸易创造效果就会越大。英国《金融时报》报道称,建立自由贸易区能够提升中国GDP2.9%,日本和韩国的GDP也分别能够提高0.5%和3.1%。 不过,在目前政治上的“冰期”可能导致三国FTA谈判进入到实质状态的时机还不成熟,此次谈判象征意义大于实际意义。 世界范围内区域经济一体化脚步借助着经济全球化的力量正在不断加速,以致目前WTO的140多成员方阵中,近90%都不同程度地加入了区域性经济组织。与此相比,亚洲却显得非常的不合时宜。目前,亚洲地区除了一个东盟外,其他国家都是散兵游勇,单打独斗。特别是在东北亚地区,中日韩分别与东盟10国

海关总署关于中韩自贸协定原产地电子联网及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有关事宜的公告-国家规范性文件

海关总署关于中韩自贸协定原产地电子联网及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 制规范有关事宜的公告 为进一步便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协定》)实施,自2016年7月1日起,中韩海关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系统将实时交换《协定》项下货物原产地数据。现就《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要求及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2016年7月1日起,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简称进口人)须按照以下要求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以下简称进口报关单): (一)在“随附单证栏”的“随附单证代码栏”填写“Y”,在“随附单证栏”的“随附单证编号栏”填写“<19>原产地证书编号”。在“单证对应关系表”中填写进口报关单申报商品与原产地证书商品之间的对应关系。报关单商品序号与原产地证书项目编号应当一一对应。同一批次项下享受和不享受《协定》协定税率的商品可以在同一份报关单中申报,但是不享受协定税率商品的序号不能填写在“单证对应关系表”中。“单证对应关系表”填写示例见附件。 (二)进口报关单上申报的原产地证书编号与原产地证书所载编号一致。 (三)进口报关单上申报商品的成交计量单位与原产地证书上对应商品的计量单位一致。 (四)进口报关单上申报商品的数量不能大于原产地证书上对应商品的数量。 (五)进口报关单上的申报日期应当在原产地证书的有效期内。 (六)原产地证书所列的所有商品应当为同一批次货物。 二、进口报关单上申报商品的HS编码前6位应当与原产地证书上对应商品的HS编码前6位一致。 三、自2016年7月1日起,对于海关尚未收到有关原产地电子数据的进口货物,进口人申报进口时,报关单预录入客户端将提示不存在原产地证书电子信息。在2016年7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含9月30日当日,以下同),对于提示不存在原产地证书电子信息的情况,进口人可选择继续申报。 自2016年10月1日起,对于提示不存在原产地证书电子信息的情况,进口人应当按照现行规定申明适用《中韩自贸协定》协定税率并申请办理有关货物的担保放行手续。 四、自2016年7月1日起,出口货物发货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简称出口人)须按照本公告第一条的要求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以下简称出口报关单)。 同一原产地证书项下的出口货物应当在同一份出口报关单申报。 因特殊情况海关无法正常接收签证机构出口原产地证书电子数据,造成企业出口申报时报关单预录入客户端提示不存在原产地证书电子信息的,企业可按照海关告知要求办理通关手续。 五、对于出口人在货物出口时未按照本公告要求填制出口货物原产地信息的情况,海关可应出口人的申请办理出口报关单修改手续,补充有关原产地信息。 对于货物出口后原产地证书发生修改的情况,出口人可在签证机构补发有关原产地证书后告知海关有关情况;对于因原产地证书信息发生变化而需要修改出口报关单的,海关可应出口人的申请办理出口报关单修改手续,补充有关原产地信息。 六、自本公告施行之日起,海关总署2015年第63号公告第一条第(三)项和第二条第(二)项内容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单证对应关系表”填写示例 海关总署 2016年6月28日

中韩自贸协定

新闻梗概: 据央视财经报道,中韩自贸协定将于6月1日正式签署,预计在今年年底前生效实施。中韩自贸协定生效后,双方超过90%的产品在过渡期后进入到零关税时代。该报道指出,受此利好影响,中韩FTA(中韩自贸)概念股近期受到热捧,尤其是化妆品板块,相关公司股价平均上涨了50%,这是因为随着自贸协议的正式签署和生效,6.5%-10%的韩国化妆品进口关税将逐步取消,最终销售价格有望降低近20%,投资者非常看好韩国化妆品的竞争力。除了化妆品板块外,旅游、航空、运输板块也受到中韩FTA的利好刺激。 据了解,中韩自贸协定亮点颇多,这是迄今为止中国对外签署的涉及国别贸易额最大的自贸协定,同时也是中国迄今为止涉及领域最多的自贸协定。中韩自贸协定草签文本有22章,覆盖17个领域,不仅涉及货物贸易,而且包括服务贸易和投资。目前中韩双边贸易规模已经达到3000亿美元。中韩自贸区的建立将会极大刺激双边贸易,专家预计五年内贸易规模就会突破4000亿美元。 值得欺待的是,中韩自留协定生效后,中韩两国将分别有1649种和6108种商品的进口关税立即减免,当年零关税商品分别达到691种和1983种。中国与韩国的经济留易、人员往来、交通出行、文化交流都将有一个质的飞跃。 历史沿革:

一、对股市的影响 有分析指出,随着中韩自贸协定6月1日正式签署,这将给中韩间的贸易、海运、旅游等领域注入强大活力,在概念股布局方面,华泰证券建议关注港口、海运、纺织品以及农产品等四类个股。具体来看,中韩自贸区的建立将使得港口和海运行业首先受益,逻辑在于:一方面,自贸区协定生效后,贸易规模有望显著增加,同时中韩货物贸易大多以海运为主,从而带来港口吞吐量和海上货物运输量的相应提高。另一方面,中韩自由贸易协定中大概率将包括通关便利化和检疫负面清单等优惠政策,此项互惠政策将大幅度节约港口和海运环节的时间成本。建议重点关注北方地区重要港口的运营公司和海运公司,包括大连港、天津港、连云港等港口公司以及渤海轮渡、天津海运、中国远洋、中海集运等海运公司。 此外,中韩两国在货物贸易上都分别具有较强的比较优势,因此货物贸易的关税减让是中韩双边自由贸易协定的主要谈判焦点所在。中韩自贸区的设立,将有利于我国纺织品和农产品贸易公司从韩国市场获得更多市场份额。个股方面建议重点关注以下公司:1.国内纺织品出口贸易公司:江苏舜天、新华锦、鲁泰A等;2.国内农产品出口贸易公司:朗源股份、冠农股份。 二、对两国经济贸易的影响 一方面,中韩自贸协定生效和两国自由贸易区的建立不仅会极大地提高中韩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数量和质量,从远期来看,中韩自贸区会对两国贸易结构和产业结构的升级都将产生积极推动作用,而且这也标志着中韩两国经济贸易关系从竞争博弈到合作博弈的转变。(1)货物贸易的影响 现在,如果按照中韩两国自贸协定,在经过一段时间过渡后,两国产品至少80%以上免除关税征收实现贸易自由化,那么在中国国内,人们就可以买到价格更加优惠的韩国产品如汽车、电视、手机和化妆品;在韩国国内,他们可以买到物美价廉的中国农产品、水产品、纺织品和工艺品。建立中韩自贸区,降低和取消关税壁垒,中国和韩国的出口竞争力都会明显增强,两国双边贸易额会增加更快,对两国经济发展也必然起到更大的推动作用。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