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合肥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合肥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合肥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3、《安徽省城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4、《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5、《合肥市城市总体规划》

6、《合肥市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

7、《合肥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相关规范性文件

8、与城市规划和建设工程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

二、申报材料

1、建筑工程类:

(1)合肥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1份,并加盖申请人印章;

(2)有关计划批准文件、设计条件或规划方案审批意见;

(3)土地使用权属证件及附图;

(4)1/500或1/1000地形图2份,地形图上应由设计单位用HB 铅笔标明下列内容:建筑基地用地界限、建筑物外轮廓及用数、新建建筑物与基地用地界限、道路规划红线及相关控制线、相邻建筑物间距尺寸轴线标号;(作图格式见《报送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地形图示意图》)。

(5)符合出图标准并加盖建筑设计单位设计出图章的1/500或1/1000总平面设计图2份;

(6)施工图和建筑施工图各一套,图纸须加盖设计单位出图章;

(7)分层面积表(应按国家有关建筑面积规定计算);

(8)建筑工程预算书;

(9)相关单位部门审核意见;

(10)日照分析文件一份(可选);

(11)涉及拆迁的,应附送拆迁文件;

(12)规划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市政工程类:

(1)合肥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1份,并加盖申请人印章;

(2)有关计划批准文件、设计条件或规划方案审批意见;

(3)土地使用权属证件及附图(可选);

(4)1/500或1/1000地形图2份

(5)符合出图标准并加盖市政工程设计单位设计出图章的1/500或1/1000总平面设计图2份;

(6)施工图2套,图纸须加盖设计单位出图章;

(7)工程预算书;

(8)涉及拆迁的,应附送拆迁文件;

(9)相关单位部门审核意见;

(10)规划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办理程序:受理→现场勘察→审批→办结

四、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准予批准的应在决定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放建设工程规

划许可证。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六、相关表格及样本下载:点击此处

七、办理流程图:合肥市规划局行政审批环节及流程图.doc

八、办理地址:合肥市东流路100号政务中心三区办证大厅

九、监督、联系电话、网址

监督电话:2643000、2678567

窗口电话:3537067

自动查询电话:2619301

规划局网址:https://www.360docs.net/doc/a813950039.html,

行政中心网址:https://www.360docs.net/doc/a813950039.html,

四川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

四川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四川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 政府令[2007] 第208号 (2007年4月3日) 《四川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2月12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1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7月1日施行。 省长:蒋巨峰 二○○七年四月三日 四川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程序,保障城市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城市规划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设市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实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指以经过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为依据,对城市建设用地的使用性质、使用强度和道路、工程管线、 公共配套设施及空间环境等作出控制要求的规划。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组织编制、实施和管理工作;市(州)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 本行政区域内县(市、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对控制性详细规划实行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制度。市、县人民政府的城乡规划委员会由城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代表、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 市、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规程,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六条城市规划督察员应当对派驻地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调整和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督察。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二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第八条设市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 部门组织编制。 第九条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分区规划以及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并与土地利用规划相衔接,制订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计划。 第十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计划,通过公开征集、邀请征集等方式,择优选定具备相应城市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承担 编制工作。 承担我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任务的省外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向任务 所在地的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覆盖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城市中心区、旧城改造区、近期建设区和储备土地、拟出让的土地以及其他城 市建设重要控制区域,应当优先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十二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必须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标准和规范,综合考虑自然环境、人文因素、公众意愿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体现提高城市 环境质量、生活质量和景观艺术水平的总体要求。

受表彰的单位和个人名单

受表彰的单位和个人名单 表彰单位 北京市 北京市宣武区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西城区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大兴区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海淀区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 天津市东丽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天津市武清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天津市东丽区地方税务局 河北省 河北省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河北省邯郸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河北省廊坊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山西省 山西省太原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山西省晋城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山西省晋中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内蒙古自治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稽查分局 辽宁省 辽宁省锦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辽宁省阜新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辽宁省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辽宁省阜新市地方税务局 吉林省 吉林省通化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吉林省长春市地方税务局 黑龙江省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黑龙江省鸡西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黑龙江省绥化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上海市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处 上海市闸北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闸北区分局 上海市长宁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长宁区分局 上海市闵行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闵行区分局

上海市金山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金山区分局 江苏省 江苏省扬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江苏省南通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江苏省徐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江苏省南通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江苏省盐城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浙江省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浙江省绍兴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浙江省温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浙江省绍兴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浙江省安吉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安徽省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合肥市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马鞍山市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阜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

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 2012年12月 该通则已经合肥市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用地分类与空间布局 (1) 2.1用地分类 (1) 2.2混合用地混合使用 (11) 2.3用地规划与布局 (14) 2.4 居住用地布局 (15) 2.5 工业用地布局 (15) 2.6 仓储物流用地布局 (16) 2.7 基本生态空间 (17) 2.8 城市绿地与广场 (18) 2.9 公共空间布局 (21) 第三章规划控制 (22) 3.1城市密度分区 (22) 3.2地块容积率 (22) 3.3建筑间距 (23) 3.4建筑退让 (27) 第四章建筑与景观风貌 (31) 4.1建筑空间与环境 (31) 4.2建筑单体 (33) 4.3建筑附属物 (33) 4.4建筑色彩、材质与照明 (33) 4.5绿色建筑 (34) 4.6组团风貌 (35) 4.7城市景观分区 (36) 4.8街区控制 (36) 第五章公共设施 (38) 5.1分级分类标准 (38) 5.2布局准则 (38)

5.3市级(含省市共建)、区级(含市区共建)公共设施 (39) 5.4社区级公共设施 (40) 5.5公共设施混合设置指引 (40) 第六章地下空间利用 (46) 6.1一般规定 (46) 6.2地下空间功能与设施 (47) 6.3地下空间附属设施 (48) 第七章交通设施 (49) 7.1城市道路 (49) 7.2公共交通 (52) 7.3停车场(库) (54) 7.4公共自行车 (57) 7.5交通综合体 (58) 7.6交通影响评价 (58) 第八章市政设施 (58) 8.1给水工程 (58) 8.2排水工程 (62) 8.3燃气工程 (68) 8.4电力工程 (73) 8.5热力工程 (78) 8.6通信工程 (78) 8.7环境卫生 (83) 8.8加油加气、公共充电站 (90) 8.9用地竖向 (91) 8.10 管线综合 (92) 8.11 综合防灾 (94) 第九章文化遗产保护 (95) 9.1历史文化保护区 (95) 9.2文物保护单位 (96)

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试题A及标准答案

(A)卷 2008—2009学年第二学期班级:姓名:学号:

…………………………装……………………………订…………………………线………….………………………………

……………………………装……………………………订…………………………线………….…………………………… 六、案例分析(11分) 某市(历史文化名城)决定编制滨湖核心区面积约40公顷控制性详细规划方案(如下图示)。由于湖面及外围地段是重要的风景旅游区,有十分丰富的传统人文景观和自然景观。因此,要求核心区开发项目的安排充分考虑旅游风景区的特点,开发强度不宜过高,沿湖设立保护绿地以保证湖面景观,并且交通组织上要求将旅游线路和主要车流分开。 试评析该方案的主要优缺点。 1 2 3 4 5 6 河 流 第五题图

……………………………装……………………………订…………………………线………….…………………………… 湖 面 第六题图

城市规划设计Ⅱ—控制性详细规划A卷参考答案 一、选择题:(每题1分,共10分) 1、B 2、B 3、C 4、B 5、C 6、B 7、B 8 ABD 9 AD 10 BCD 二、填空题:(每空1分,共30分) 1、公共绿地、公共服务设施所属绿地、道路绿地(道路红线内的绿地)、宅旁绿地 2、、至、 3、土地性质兼容、建筑性质兼容 4、指标量化、条文规定、图则标定、城市设计引导 5、 6、檐口顶加上檐口挑出宽度、屋脊项 7、7、17 8、建筑竖向尺度、建筑横向尺度、建筑的体形处理 9、项目准备阶段、现场踏勘与资料收集阶段、方案设计阶段、成果编制阶段、上报审批阶段 10、修编、整合、局部调整 三、解释下列专业术语(每题4分,共16分) 1 指令性指标:规定性指标是指为保障城市规划的法律性和管理的科学性、严肃性而由规划人员制定的,在进行规划管理时,必须遵守执行的不能被突破的指标,体现一定的“刚性”原则。(2分) 引导性指标:引导性指标是指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调整变化,作为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筑设计参照执行的指标,它可以根据规划用地的要求及其周围环境的具体条件灵活选用,体现一定的弹性和灵活性。(2分)2土地使用控制:土地使用控制即是对建设用地上的建设内容、位置、面积和边界范围等方面做出规定性的要求。(2分) 环境容量控制:环境容量控制即是为了保证良好的城市环境质量,对建设用地能够容纳的建设量和人口聚集量作出合理规定。(2分) 3绿地率:绿地率指规划地块内各类绿化用地总和占该块用地面积的比例。(2分) 绿化覆盖率:绿化覆盖率为所有绿化植物覆盖的投影面积(包括公共绿地、其他绿地、宅旁绿地和树冠覆盖用地的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百分比。(2分) 4公众参与:公众参与就是通过一定的方法和程序让众多的城市成员能够参与到那些与他们的生活环境息息相关的政策和规划的制定及决策过程中去。(2分) 法定图则:法定图则是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每年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的要求编制,对分区内各片区的土地利用性质、开发强度、配套设施、道路交通和城市设计等方面作出控制和引导的规定,经过法定程序批准后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划文件。(2分) 四、简答题(24分) 1、简述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作用及特征,分析其成果深度的基本要求。(14分) 答题要点: 作用:(5分) →控制性详细规划是衔接规划与管理、规划与实施的重要环节,更是规划管理的依据; →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宏观与微观、整体与局部有机衔接的关键层次; →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城市设计控制与管理的重要手段;

合肥确定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

合肥确定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 (2012-04-16 11:21:33) 合肥确定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年税额每平方米3元—15元 从合肥市地税局了解到,合肥市区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已经确定,共分五等,年税额每平方米3元—15元,标准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因税额标准调整而引发的2007年、2008年上半年税款补缴工作已经展开。 据介绍,合肥市区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共分五等:环城路以内的应税土地面积为一等,每平方米年税额15元;环城路以外、一环路以内的应税土地面积为二等,每平方米年税额10元;一环路以外、二环路以内(不含四等区域)及新站试验区二环以内的应税土地面积为三等,每平方米年税额7元;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文化新区、滨湖新区、新站试验区二环以外的应税土地面积为四等,每平方米年税额5元;合肥市区二环路以外的应税土地面积(不含三等、四等区域)为五等,每平方米年税额3元。 按工作安排,因税额标准调整需要补缴2007年度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于2008年9月30日前申报补缴税款;需要补缴2008年上半年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可于下半年土地使用税征收期(10月份)一并结算入库。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已被纳入征税范围,同样遵照此安排执行。(记者周军) 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新税额标准的通告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05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要求,经市政府报省批准,市政府办公厅以《关于调整合肥市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的通知》(合政办秘[2008]79号)文件正式公布了合肥市调整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

标准。为贯彻文件要求,严格按新税额标准和时间规定做好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特通告如下,请广大纳税人予以配合: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 合肥市区土地使用税等级年税额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肥东县、肥西县、长丰县土地使用税等级年税额标准由各县自行通告。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期限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半年缴纳,申报纳税期限为每年的4月、10月的前20日内。对于年应纳税额较小的纳税人,可申请并经主管税务机关确定,于4月征收期内一次性缴纳全年税款。 三、执行时间 新标准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四、 2007年至2008年土地使用税税款结算问题 (一)对于2007年度因税额标准调整需要补缴的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于2008年9月30日前申报补缴税款。对于2008年上半年因税额标准调整需要补缴的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可于下半年土地使用税征收期(10月份)一并结算入库。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办理

附件五: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流程 1、范围 (1)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 (2)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建筑保护单位大修工程以及改变原有外貌或者结构体系或者基本平面的装修工程; (3)需要变动主体承重结构的建筑大修工程; (4)沿城市道路或者在公共广场上设置的城市雕塑。 2.程序 (1)在原使用基地上建设且不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建筑工程。需经过下列管理程序:一是建设单位申请建筑工程规划设计审核,经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发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通知单》,建设单位据《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通知单》委托设计;二是建设单位送审建筑设计方案审定后,建设单位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需要划拨、征用土地或原址改建需要改变原有土地使用性质的建筑工程。在建设用地规划管理阶段,仅审定建筑设计总平面尚未审定建筑设计方案的:建设单位根据建设用地规划管理过程中的要求送审建筑设计方案,设计方案审定后,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建设用地规划管理阶段已审定了建筑设计方案的,建设单位可直接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地块上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送审建筑设计方案;设计方案经审定后,建设单位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建设单位报审建设工程规划设计需要报送下列图纸、文件: (1)填报建筑工程规划设计要求送审单或提出书面申请; (2)建筑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 (3)建设基地的土地使用权属证件; (4)如需拆迁基地内房屋的,加送房屋权属证件;

(5)如属危房翻建的,加送危房鉴定报告; (6)建设基地的地形图不少于两张(向城市测绘部门晒印,比例一般为1:500或1:1000),建设单位应在地形图上划示本单位用地范围及拟建工程基地位置。 4.建设单位报审建筑设计方案,应报送下列图纸、文件: (1)填报建筑工程设计方案送审单; (2)总平面设计图两张(比例一般为1:500或1:1000),总平面设计图应标明方位、建筑基地界限,新建筑物外轮廓尺寸和层数,新建筑物与地界、城市道路红线、相邻建筑物、河道、高压电线的间距尺寸,平面图应注明各房间使用性质; (3)单体建筑物平面图、剖面图、立体图两套,图纸应标命名建筑尺寸,平面图应注明各房间使用功能; (4)《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通知单》中要求送审的其他有关图纸、文件,如日照分析图保护、建筑视线分析图等; (5)送审的设计方案图纸,应符合规范化要求,图纸需要设计 (6)如属设计招标工程,应加送设计单位中标通知书; 5.建设单位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报送下列图纸、文件: (1)填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2)法人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3)由建设主管部门批准核发的中标书或承包审核通知书; (4)土地证及附图复印件,若属92年后新征土地,须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和《建设用地批准书》及附图的复印件; (5)总平面设计图两张(图纸要求同送审设计方案中总平面设计图要求); (6)三套施工图纸(建设设计图及基础平面图),其中一套为建设主管部门审定加盖技术审定章; (7)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的建筑设计方案及审核意见的要求,需报送的环保、卫生防疫、消防、交通、绿化、民防等有关部门审核意见。

共青团中央关于命名和认定2006年度全国青年文明号的决定

共青团中央关于命名和认定2006年度全国青年文明号的决定 【法规类别】奖惩 【发文字号】中青发[2007]16号 【发布部门】共青团中央 【发布日期】2007.04.23 【实施日期】2007.04.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团体规定 共青团中央关于命名和认定2006年度全国青年文明号的决定 (中青发[2007]16号2007年4月23日) 2006年,各级团组织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胡锦涛总书记关于社会主义荣辱观的重要论述,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实施“青年文明号管理年”为突破口,一手抓管理,一手抓创建,全面深化青年文明号活动,取得了明显成效,促进了一大批优秀青年集体的涌现。为树立典型,表彰先进,激励广大青年职工投身青年文明号活动,经过对各地申报的候选单位严格考核和集中公示,共青团中央决定,命名北京现代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轿车厂总装车间等326个青年集体、继续认定北京星海乐器公司共青团号生产线三线等1743个青年集体为2006年度全国青年文明号;根据《全国青年文明号活动管理办法》规定,继续认定原山西大同市政府结算中心等63个已更名的青年集

体为2006年度全国青年文明号;由于自然条件不符、单位改制或因其他原因而未通过审核,不再继续认定山西天维尔食品发展有限公司等78个单位为全国青年文明号。 希望受到表彰的青年集体珍惜荣誉,再接再厉,牢固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在工作岗位上切实实践良好的职业道德,不断取得新的工作成绩。希望各级团组织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实施“青年文明号促和谐行动”为切入,创新活动内涵,丰富活动内容,加强科学管理,健全工作机制,全面深化青年文明号活动,进一步动员和带领广大青年职工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附件:1.2006年度新命名的全国青年文明号名单(团组织独立开展活动的行业) 2.2006年度新命名的全国青年文明号名单(金融系统) 3.更名且被继续认定为2006年度全国青年文明号的名单 4.不再继续认定的青年集体名单 附件1: 2006年度新命名的全国青年文明号名单 (团组织独立开展活动的行业) 北京现代汽车有限公司轿车厂总装车间 北京医药集团双鹤药业双鹤研究院医学支持部 北京市委办公厅生活处 北京十一学校青年学者型教师研究会 北京工商行政管理局门头沟分局军庄工商所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区别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区别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建设单位在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征用、划拨土地前,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建设项目位置和范围符合城市规划的法定凭证,是建设单位用地的法律凭证。没有此证的用地单位属非法用地,房地产商的售房行为也属非法,不能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件。 核发的目的:确保土地利用符合城市规划,维护建设单位按照城市规划使用土地的合法权益。 法律后果:按照有关规定,房地产商即使取得建设用地的批准文件,但如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占用土地的,其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无效。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有关建设工程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是建设单位建设工程的法律凭证,是建设活动中接受监督检 查时的法定依据。没有此证的建设单位,其工程建筑是违章建筑,不能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件。 核发的目的:确认有关建设活动的合法地位,保证有关建设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后果:房地产商如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开发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对有关责任人员,可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一)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一般程序: 1、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必须持国家批准的有关文件,向城市规划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定点申请; 2、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用地用地项目性质、规模等,按照城市规划要求,初步选定用地项目的具体位置和界限; 3、根据需要,征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用地位置和界限的具体意见; 4、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向用地单位提供规划设计条件; 5、审核用地单位提供的规划设计总图; 6、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包括标有建设用地具体界限的附图和明确具体规划要求的附件。附图与附件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配套证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附图与附件由发证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实际情况制定。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一般程序: 1、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的单位与个人,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主

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

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城市规模的扩大,城市规划编制体系需要应对新形势下城市发展出现的各种问题。配合《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的实施,广东省建设厅出台了《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指引》下文是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欢迎阅读! 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最新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程序,保障城市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设市城市和省人民政府指定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镇,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实施,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指以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为依据,对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使用强度、道路、工程管线和配套设施以及空间环境等控制要求作出的规划。 第三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实行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制度。 城市规划委员会是人民政府进行城市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城市规划委员会委员由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代表、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其中专家和公众代表人数应当超过全体成员的半数以上。主任

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人民政府从委员中指定。 城市规划委员会的产生、任期、议事规则等有关事项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作出规定,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四条设市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为县城镇的,其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为其他建制镇的,其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和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五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条例执行情况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规划工作经费纳入政府公共财政预算,保障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支持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依法实施,对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

合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试行)

合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国税发〔2007〕132号)和《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市范围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前期管理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新建项目,须在项目开工建设前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并报送以下材料复印件:(一)《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二)发改委出具的《项目备案(核准)通知》; (三)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 1

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建筑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施工许可证》; (五)主管地税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自取得房产部门出具的《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之日起10日内将复印件报送主管地税机关备案。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需在项目开工前确定房地产成本核算对象、是否分别核算项目内的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增值额,并报主管地税机关备案。一经备案,成本对象不得随意更改或相互混淆。主管地税机关在预征土地增值税和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必须按备案的成本对象计算征收。 第六条主管地税机关实行项目管理,将开发的房产类型、房产性质、项目名称、所在地、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开工时间、预计完工时间、楼座号、结构、房型、面积、销售预收款、实际销售等情况全部纳入台账管理,按户分项目填列《土地增值税税源档案表》建立档案。 第七条主管地税机关应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立项、建设、销售全环节的跟踪管理,做到土地增值税预征、清算管理全环节的税源监控。充分利用部门信息,建立健全房地产项目管理的数据资料;积极开展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税情况的纳税评估,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提高对房地产项目的税源监控水平。 2

安徽合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建设节约型机关的

合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建设节约型机关的 探索与实践 ——市委副秘书长、局长李军同志2007年12月21日在安徽省机关事务工作协会三届二次常务理事会议暨建设节约型机关工作座谈会上的发言(根据录音整理) 2006年元月,合肥政务中心正式启用,市四大班子办公厅等54个市直部门约2800余人迁入该区域集中办公。如何高效地做好集中办公区的后勤保障工作,有效降低管理与运行成本,是摆在市委市政府面前一个亟待解决的新课题,机关后勤管理体制改革也因此被提上重要的议事日程。为顺应新形势、新要求,加强对市直机关后勤工作的统一管理,降低行政成本,提高服务质量,根据市委的决定,合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于2006年4月正式成立,为市委、市政府主管市级机关事务工作的直属机构,增挂市委市政府接待工作办公室的牌子,以市委管理为主。同年11月,市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将市四大班子办公厅的行政管理、后勤保障及接待工作等职能及人员整合划转至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至此,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的职能进一步完善,全面履行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和全市接待工作的重要职责。 合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成立以来,紧扣“夯实基础、规范服务、谋划发展”主题,紧紧围绕“在机关建设上突出抓制度、在职能整合上突出抓稳定、在人事管理上突出抓改革、在服务保障上突出抓节约、在接待工作上突出抓素质、在二级机构管理上突出抓规范”的工作重点,凝心聚力,负重奋进,开拓创新,全面工作呈现出平稳、协调、快速发展的良好态势。 在具体工作中,我们牢牢把握“建设节约型社会,促进科学发展”这一重大战略,始终将建设节约型机关摆在突出位置,紧紧围绕“增强节俭意识,提升服务质量,降低管理成本”这一主题,创新理念,积极探索,大胆实践,取得了阶段性成效,初步探索出一条有效节约与有力保障协调发展的新路子。 一、创新管理理念和模式,后勤保障社会化步伐加快 对市政务中心实施管理是市委市政府赋予我们的一项重要职责。做好政务中心的节能降耗,是节约型机关建设的重要方面。为此,我们积极创新管理模式,委托物业公司管

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讲解

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2012年12月 --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用地分类与空间布局 (1) 2.1用地分类 (1) 2.2混合用地混合使用 (11) 2.3用地规划与布局 (14) 2.4 居住用地布局 (15) 2.5 工业用地布局 (15) 2.6 仓储物流用地布局 (16) 2.7 基本生态空间 (17) 2.8 城市绿地与广场 (18) 2.9 公共空间布局 (21) 第三章规划控制 (22) 3.1城市密度分区 (22) 3.2地块容积率 (22) 3.3建筑间距 (23) 3.4建筑退让 (27) 第四章建筑与景观风貌 (31) 4.1建筑空间与环境 (31) 4.2建筑单体 (33) 4.3建筑附属物 (33) 4.4建筑色彩、材质与照明 (33) 4.5绿色建筑 (34) 4.6组团风貌 (35) 4.7城市景观分区 (36) 4.8街区控制 (36) 第五章公共设施 (38) 5.1分级分类标准 (38) --

5.2布局准则 (38) 5.3市级(含省市共建)、区级(含市区共建)公共设施 (39) 5.4社区级公共设施 (40) 5.5公共设施混合设置指引 (40) 第六章地下空间利用 (46) 6.1一般规定 (46) 6.2地下空间功能与设施 (47) 6.3地下空间附属设施 (48) 第七章交通设施 (49) 7.1城市道路 (49) 7.2公共交通 (52) 7.3停车场(库) (54) 7.4公共自行车 (57) 7.5交通综合体 (58) 7.6交通影响评价 (58) 第八章市政设施 (58) 8.1给水工程 (58) 8.2排水工程 (62) 8.3燃气工程 (68) 8.4电力工程 (73) 8.5热力工程 (78) 8.6通信工程 (78) 8.7环境卫生 (83) 8.8加油加气、公共充电站 (90) 8.9用地竖向 (91) 8.10 管线综合 (92) 8.11 综合防灾 (94) 第九章文化遗产保护 (95) 9.1历史文化保护区 (95) 9.2文物保护单位 (96) --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新能源汽车发展的若干意见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新能源汽车发展的若干意见 【法规类别】能源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合政[2016]90号 【发布部门】合肥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8.09 【实施日期】2016.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新能源汽车发展的若干意见 (合政〔2016〕9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加快打造国家级新能源汽车产业基地,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鼓励购买与使用新能源汽车 1.完善地方配套支持。对单位和个人购买续驶里程(工况法)大于150公里的纯电动乘用车,按照中央财政补助标准1:1的比例给予地方配套补助;其他类新能源汽车原则上按中央财政补助 标准1:0.2的比例给予地方配套补助。地方配套资金含省市两级资金,中央和地方补

助资金总额不超过车辆售价的60%。根据产品类别、性能指标等进一步细化补助标准。(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2.鼓励个人购买和使用。对个人购买纯电动乘用车的,在与中央财政1:1配套的地方补助资金中安排10000元/辆,用于充电费用补助和私用充电设施安装;首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用给予全额财政补助;免收牌照费;市区道路临时停车给予优惠。(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国资委,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3.鼓励集中购买和使用。对自行或组织员工一次性购买纯电动乘用车超过10辆的法人单位,给予2000元/辆的财政资金补助,专项用于单位充电设施建设管理。(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4.鼓励黄标车换购电动车。对个人提前淘汰自有黄标车购买纯电动乘用车或纯电动物流车的,在享受提前淘汰黄标车财政补偿资金的基础上,再给予3000元/辆的财政资金补助。(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 5.支持客运领域推广应用。将新能源农村客运和出租车辆纳入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资金发放范围;支持新能源客车产品参与营运客车等级评定。(责任单位:市交通局) 二、加大推广应用力度 6.加大公共服务领域推广应用力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在城市公交、出租车等城市客运以及邮政、物流、环卫、机场通勤等公共服务领域加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力度,制定机动车更新计划,不断提高新能源汽车运营比重。在新增或更新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所占的比例不得低于50%。(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市国资委、市公管局、市商务局、市城管局、市邮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7.推进党政机关、公共机构和企事业单位使用。各级党政机关和公共机构购买的新能

企业法人自己可以去税务部门申请纳税证明吗

篇一:《公司股权变更地税完税证明所需材料清单》 自然人股权变更资料 (一)《合肥市地方税务局自然人股权转让完税(免税)审核通知单》 (二)《自然人(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 (三)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章程修正案”复印件;(四)股东股权转让协议; (五)股权变更上月企业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以及前两年度负债表、利润表;前三年度所得税年报表。 (六)股权原值凭证(投资时验资报告或股权计税成本变化时的

验资报告); (七)转让、受让方的身份证复印件(受让方为法人单位的提供 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八)授权委托书(转让双方如不能亲自到现场办理的提供); (九)企业净资产需要经过评估的,应提供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 评估机构出具的报告; (十)股权赠与或继承时,要提供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十一)个人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 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赠与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需提供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公安机关证明等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十二)股权变更上月企业所有者权益相关科目(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记账帐页复印件。(十三)主管地税分局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篇二:《纳税单位填写模板》 税务登记表(适用单位纳税人) 填表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各类单位纳税人填用。 二、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税务机关领取税务登记表,填写完整后提交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三、办理税务登记应当出示、提供以下证件资料(所提供资料原件用于税务机关审核,复印件留存税务机关)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请分别提供相应证明;公司章程复印件;

合肥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修改汇总

合肥市规划审查相关补充规定(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提升城市建设水平,营造城市宜居环境,依据有关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政策文件及《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试行)》(市政府令183号),结合我市规划建设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内城乡规划管理及各项工程建设,临时建设、个人自建房除外。本市行政区内其他区域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建筑控制 第三条居住类建筑结构层高不宜超过3.6米,商务办公、行政办公、研发用房、酒店等建筑结构层高不宜超过4.2米,商业建筑结构层高不宜超过4.5米。超出部分在核算综合技术经济指标时按其层高折算增加计容积率建筑面积指标,但许可证建筑面积不计其增加值。 以下内容如超过上述层高控制,不按其层高折算增加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指标。具体包括建筑门厅、中庭、内廊、采光庭、大型会议室、宴会厅、影剧院等公共空间,单一空间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且结构层高不超过6米的商业建筑。单一空间是指在单栋建筑单层内,不设置墙体、门、窗等围护结构分割的连续建筑空间。 第四条商业办公类建筑(酒店等除外)不得按住宅套型设计,应采取公共走廊、公共卫生间式布局,不得利用层高、构件、上下水等预留改造空间。各类管线应集中设置。如确需设置食堂(厨房),

每栋建筑可在低层部分(含地下室)集中设置一处。分割单元内如确需设置卫生间的,其套内建筑面积应大于150平方米。 高层商业办公类建筑标准层单层建筑面积不宜小于1000平方米。高层商业办公类项目标准层套内建筑面积小于150平方米的分割单元面积,应小于标准层建筑面积的30%,且最小分割单元套内建筑面积不得低于60平方米。 第五条公共建筑除有住宿功能的酒店、幼儿园、托儿所、医院、疗养院之外,其他设置的阳台需按照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全部建筑面积。 第六条住宅建筑设备平台应设置在主体结构外,满足使用及安全要求。每套住宅用于放置分体式空调外机的设备平台的数量不得超过居室(卧室、起居室、书房、餐厅等独立的室内居住房间)个数,每个设备平台水平投影面积不应大于1平方米,每套住宅其他各类形式的设备平台、构造板、结构板、抗震板等设计内容均按《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附录B计算规则中的阳台条款进行控制。 第七条托儿所、幼儿园与相邻建筑间距应保证被遮挡的上述建筑冬至日有效日照不少于3小时。其活动场地应有不少于1/2的活动面积在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旧城改造中独立新建、改扩建的除外。 第三章空间环境 第八条加强公园、游园、街头绿地建设,500米半径内应当规划建设一处1000平方米以上的绿地;1000米半径内应当规划建设一处5000平方米以上的游园;2000至3000米半径内应当规划建设一处综合性公园。

合肥市气候适应型城市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合肥市气候适应型城市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国家生态文明建设总体部署,加快推进合肥市气候适应型城市建设试点工作,切实提高城市适应气候变化能力,围绕《合肥市气候适应型城市建设试点工作方案(2016-2022年)》,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推进绿色发展、构建优美生态环境的总要求,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紧紧围绕气候适应型城市建设试点目标任务,以全面提升城市适应气候变化能力为核心,从强化城市适应理念、提高监测预警能力、开展重点适应行动、创建政策试验基地、打造国际合作平台等方面,大力实施低碳发展和气候适应战略,将适应气候变化理念融入城市建设管理全过程,强化城市气候敏感脆弱领域、区域和人群的适应行动,不断提升我市适应气候变化能力,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试点示范经验,为建设绿色发展美丽合肥作出新贡献。 (二)工作原则。

统筹规划,协同推进。统筹考虑极端气候事件风险和气候变化对城市的持续性影响,将适应理念落实到城市规划、建设与管理的各个环节,加强城市建筑、能源、交通、基础设施、水资源和生态等关键领域的高质量建设、精细化管理和人性化服务,落实责任,明确分工,加强协调,完善政策体系和体制机制。 突出重点,创新引领。在全面评估气候变化影响和损害的基础上,在规划制定和政策执行中充分考虑气候变化因素。加强适应气候变化技术创新和产业化,积极探索新时期适应气候变化的模式和有效途径。 主动适应,社会参与。坚持预防为主,加强监测预警,努力减少气候变化引起的各类损失,并充分利用有利因素,科学合理开发利用气候资源,最大限度趋利避害。加强城市适应气候变化社会组织培育和科普宣传,加强应对极端气候事件能力建设,提倡绿色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建立全社会适应气候变化共识,积极主动参与适应行动。 (三)建设目标。 到2022年,普遍实现将适应气候变化相关指标纳入城乡规划体系、建设标准和产业发展规划,城市应对内涝、干旱缺水、高温热浪、强风雨雪、冰冻灾害等问题能力明显增强,适应气候变化技术创新能力和产业化水平位居全国前列,适应气候变化科学知识广泛普及,城市适应气候变化能力全面提升。

城市设计与控制性详细规划

中新广州知识城信息技术产业区城市设计与控制性详细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 (征求意见稿) 规划组织单位: 广州开发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 中新广州知识城分局 评价单位: 广州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2019年5月

1.规划概要 规划名称:中新广州知识城信息技术产业区城市设计与控制性详细规划 规划组织单位:广州开发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中新广州知识城分局 规划范围:北规划区位于中新广州知识城南部,北起知识城南起步区,南至广河高速,西依帽峰山,东抵九龙大道,总面积为7.77平方公里。地理位置详见图1。 年风向玫瑰图(C:11.3%) 图1本规划区地理位置图

一、功能定位与人口规模 (1)发展定位 以新一代信息技术、检验检测为主导发展产业,打造引领知识城的自主创新示范核心区。 对标国际先进水平,以智慧、绿色、低碳的高标准建设要求,打造世界一流水平的低碳生态智慧新区。 结合多个共享服务核心,以人才吸引和创新集聚为核心的国际化创新高地。(2)人口规模 规划范围内居住人口规模8.15万,产业就业人口2.97万。 二、规划结构 规划形成“一谷四脉水相连,四核六区绿野间”的总体结构。 (1)一谷四脉 一谷——创新者乐谷 保留中部原始地貌山丘谷地,利用谷地地形打造串联各办公组团的中心休闲绿带,连接北部滨水景观生态廊道,将滨水景观延续至中心谷地,同时在谷地内部打造多个绿心,营造园林式办公的氛围,成为生产、生态和生活“三生”并重的创新者乐谷。 四脉——滨水景观生态绿脉 依托现状水系格局,构建狮岭水、荔枝坑、塘面村河三条滨水带状生态公园与公共绿廊。四条生态绿脉贯穿连通整个信息技术产业,有机串联各个功能组团,形成规划范围内生态体系的主要脉络,结合滨水河道,打造连续的联系的互动式交流共享服务空间。 (2)四核六区 四核——综合服务核心 区域创新共享智慧服务核心:依托汤村地铁站,在紧邻九龙大道西侧采用TOD的开发模式打造综合型的共享服务港,作为信息技术产区的服务枢纽。设置青年创客社区、活力安置社区、共享邻里中心,为片区提供完善的生活配套服务。 商务服务核心:位于企业总部组团信息谷入口门户处,主要为信息谷的总部企业提供产品展示、产品交易、教育培训、商务会议、产品检测、星级酒店等功

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含附表)

第131号 《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2007年12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10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1月20日起施行。 市长 二○○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设用地 第三章建筑容量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五章建筑退让 第六章建筑高度 第七章绿地 第八章建筑停车及地下空间 第九章建筑景观 第十章附则 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表二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表三建设工程配建机动车位设置标准 附录一名词解释 附录二计算规则 附录三高层建筑日照分析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及有关法规、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规划管理及各项建设工程均应符合本规定,临时建设、个人自建房除外。 第二章建设用地 第三条城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依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 (一)R—居住用地;(六)S—道路广场用地; (二)C—公共设施用地;(七)U—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三)M—工业用地;(八)G—绿地 (公共绿地、公园绿地); (四)W—仓储用地;(九)D—特殊用地。 (五)T—对外交通用地; 第四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居民居住生活聚居地用地(商品住宅开发、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建设用地)。居住用地

包括住宅用地(R01)、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用地(R02)、道路用地(R03)和公共绿地(R04)。 (一)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设施齐全、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 (二)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高层住宅为主、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的用地; (三)三类居住用地(R3),指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与其它用地有交叉的用地。 第五条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级及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小区级、组团级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一)行政办公用地(C1),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 (二)商业金融业用地(C2),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游业和市场等用地,容纳除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以外的各种贸易公司、商社及其咨询机构、金融、保险、证券等行业及其它各类公司的办公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用地,旅馆、招待所、度假村及其附属设施用地,独立地段的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工业品市场、和综合市场用地; (三)文化娱乐用地(C3),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 (四)体育用地(C4),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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