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苏州工业园区

苏委发〔2017〕13号

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

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区委和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工委和管委会;市委各部委办局,市各委办局,市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和直属单位:

《苏州市“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苏州市委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3月19日

苏州市“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近年来,全市不断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在综合经济实力显著提升的情况下,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部分指标明显改善。但全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与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之间的矛盾依然突出,一些结构性、区域性环境问题未得到根本解决,生态环境质量仍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突出短板。为了确保在实现“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的基础上,更大幅度地改善环境质量、更加有效地防控环境风险、更加有力地规范环境秩序,紧抓中央环保督察问题整改契机,紧扣结构调整、治污减排、生态保护、政策调控、执法监管等重点领域,根据《江苏省“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方案》,结合苏州实际,制定本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以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总书记视察江苏重要讲话精神为引领,认真落实省、市党代会部署要求,牢固树立和贯彻绿色发展理念,紧扣聚力创新、聚焦富民、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突出为民导向、问题导向、质量导向和法治导向,以更大的决心、更高的标准、更实的举措,更大力度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新的实践,实现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消费方式向绿色循环低碳转变,资源保护与利用水平大幅提高,突出环境问题得到有效解决,环境风险防范体系更加完善,主体功能区布局和生态安全

屏障基本形成,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更趋系统完整,群众满意度显著提高。到2020年,全市PM2.5年均浓度比2015年下降25%,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达到73.9%以上,省考以上断面水质优Ⅲ比例达到60%以上,地表水丧失使用功能(劣于Ⅴ类)的水体基本消除。

二、主要工作任务

(一)减少煤炭消费总量

到2020年,全市煤炭消费总量减少760万吨。电力行业煤炭消费占煤炭消费总量的比重提高到65%以上,非电力等其他行业煤炭消费占煤炭消费总量的比重降低到35%以下。(市发改委牵头,经信委、国土局、环保局、住建局、农委、水利局、质监局等履行相关职责,各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1.压减燃煤发电和热电机组数量,严格控制新建燃煤发电项目,沿江地区除公用燃煤背压机组外不再新建燃煤发电、供热项目。在热电企业密集地区实施热电整合,2019年底前,基本完成大机组供热半径范围内的燃煤小热电和分散锅炉关停整合工作,对热电企业数量多的地区加大整合力度。

2.分类整治燃煤锅炉,禁止新建燃煤供热锅炉,2019年底前,35蒸吨/小时及以下的燃煤锅炉全部淘汰或实施清洁能源替代,65蒸吨/小时及以上的燃煤锅炉全部实现超低排放,其他燃煤锅炉全部达到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3.压减非电行业生产用煤及煤制品,削减钢铁、水泥产能,

取缔“地条钢”等非法钢铁生产企业。在纺织、印染、电镀、机械等其他传统行业退出一批低效产能。落实《“去产能”工作三年行动计划(2016~2018)》,3年内完成省下达的化解钢铁产能任务,化解平板玻璃产能不低于1000万重量箱,关停及实施低效产能淘汰企业2000家,实施兼并重组、帮扶解困及破产重组困难企业200家,“僵尸企业”基本出清,实施产业转移和“走出去”发展项目不少于100个。

4.严控煤炭消费增量,对所有耗煤行业各类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耗煤项目一律实行煤炭减量替代或等量替代。对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所有非电行业新增耗煤,一律实行煤炭消费量2倍及以上减量替代。

5.大力发展清洁能源,扩大天然气利用,鼓励发展天然气分布式能源,大力开发太阳能、地热能等,积极稳妥地利用区外来电尤其是水电推进建设能源变革典范城市,加快建设智能电网。

(二)减少落后化工产能

着力去库存、控增量、优总量,加快化工行业结构调整。到2020年,全市化工企业数量大幅减少,化工行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大幅减少,化工园区内化工企业数量占全市化工企业总数的50%以上。(市经信委牵头,发改委、公安局、交通局、环保局、商务局、安监局等履行相关职责)

1.加大低端落后化工企业(化工监测点)淘汰力度,开展化工企业基本情况排查,严格执行低端落后化工产能淘汰的地方产业政策。2018年底前,对生产工艺和技术装备落后、达不到安全

和环保要求的化工企业,坚决予以淘汰。

2.实施沿江化工行业优化提升整治方案,落实“一企一策”,明确淘汰关闭、搬迁入园、整治提升等要求。到2018年底,完成长江沿岸重点规划区域化工企业的关停并转迁任务。到2019年底,沿江地区全部化工企业数在2016年底排摸数量的基础上压减30%。

3.实施重点区域化工企业关停并转迁,到2018年底,完成太湖一级保护区化工企业的关停并转迁任务,两区(化工集中区和工业集中区)以外化工生产企业全部实施关停并转。

4.清理并规范化工园区,禁止新增化工园区。强化化工园区环境保护体系规范化建设,完善现有9家化工园区、2个化工集中点环保基础设施,落实环境防护距离。建立并完善数字化在线监控中心,加快环境监控预警和风险应急管理信息化平台建设,强化园区内危废处置企业的运行管理,对废水、废气扰民治理无望的企业,实施关停并转。2018年底前,对企业数量少、规模小、基础设施差、环境空间防护距离拆迁不到位、老百姓投诉多的化工园区,取消化工园区定位。

5.推动化工企业入园进区。重点监测点化工企业可进行技术升级改造,不得新建化工项目;工业区内化工企业(除重点监测点化工企业外)只允许在原有生产产品种类不变、产能规模不变、排放总量不增加的前提下进行安全隐患改造和节能环保设施改造。除以上两种情况,禁止园区外一切新建、扩建、改建化工项目。入园进区的项目产能必须按照省“263”专项行动方案的要求执行。

6.强化危化品生产、经营和储运企业监管,企业要建立危化品贮存品种、数量动态管理清单,对违法违规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危化品生产、经营和储运企业一律予以关停。

(三)治理太湖水环境

到2020年,太湖湖体(苏州辖区)高锰酸盐指数和氨氮稳定保持在II类,总磷达到III类,总氮达到V类。流域总氮、总磷污染物排放量分别比2015年削减14.13%和13.76%。确保饮用水安全、确保不发生大面积湖泛。淀山湖(江苏辖区)高锰酸盐指数和氨氮继续保持或优于III类,总磷达到Ⅳ类,总氮达到Ⅴ类,富营养状态进一步趋好。阳澄湖水质进一步改善。(市环保局(太湖办)牵头,发改委、经信委、住建局、交通局、农委、水利局履行相关职责)

1.持续降低环湖一级保护区(吴江区、吴中区、苏州高新区、相城区)、望虞河沿线地区(张家港市、常熟市、相城区)、省界区域(太仓市、昆山市、吴江区)工业污染负荷,制定产业转型升级方案,大力调整产业结构,大幅削减化工、印染、电镀等行业产能和企业数量。

2.严格按照太湖流域氮磷控制要求,大幅削减流域氮磷排放总量,将总氮指标纳入补偿因子,全面提高补偿标准,其中总磷指标的补偿标准提高至太湖流域以外地区的2倍以上。制定、实施《苏州市阳澄湖水环境区域补偿工作方案(试行)》。

3.提升工业集中区污水收集、处置能力。推进区域污水管网建设,逐步实现企业工业污水和生活污水全收集,杜绝雨污混排。

提高集中区污水厂处理能力和水平,对不能稳定达标的,加快升级改造。建立接管企业控制阀系统,提高接管企业自动化管理水平。昆山市要于2018年底前基本完成工业废水集中处理收集、处理。吴江区、相城区要加快区、镇污水处理企业整合、提标,提高达标水平。

4.强化农业面源污染控制,太湖一级保护区打造成生态循环农业基地,到2020年,化学农药、化肥施用总量较2015年削减20%以上。逐步将太湖一级保护区建成为禁养区。二级保护区实行畜禽养殖总量控制,不得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全面规范二、三级保护区内所有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养殖行为,取缔所有非法和不符合规范标准的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严格控制网围养殖面积,太湖、阳澄湖网围养殖面积控制在4.5万亩、1.6万亩以内,规范池塘循环水养殖,严格执行太湖流域池塘养殖水排放标准。

5.强化蓝藻、水草巡查科学打捞力度。按照“两个确保”要求,加强太湖、阳澄湖、金鸡湖蓝藻预警监测和人工巡测,苏州工业园区2017年建成阳澄湖水源地蓝藻自动监测预警系统,昆山市、吴江区、吴中区、相城区、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认真落实太湖、阳澄湖、金鸡湖属地管理责任,全面实施机械化蓝藻、水草打捞能力建设,完善水草打捞方案,科学打捞和管护水草。

6.加快船舶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改造。2017年完成我市范围内的400总吨以上的内河船舶生活污水防污改造工作,强化已建船舶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监督检查工作。探索多功能船舶污染物

接收处置船的建造和推广使用工作。

(四)治理生活垃圾和危险废物

到2020年,市区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覆盖率达到90%,张家港市、常熟市、太仓市与昆山市建成区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覆盖率达到80%,积极开展镇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试点工作,全市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9%。(市市容市政局牵头)进一步提高企业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水平,至2020年全市产废企业(国控、省控)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达标率达100%。加快提升危废焚烧处置能力,基本满足处置需求。(市环保局牵头)

1.全面开展城乡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加快垃圾分类收集、中转和处理处置体系建设,推进城乡垃圾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逐步完成市区生活垃圾处置“6+2”工程建设。

2.实现全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全覆盖,全市基本实现生活垃圾全量焚烧。

3.加强餐厨垃圾和建筑垃圾处理与资源化利用,实现苏州市区、所辖市建成区餐厨废弃物处理全覆盖,全市全面完成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

4.全市建立危险废物应急处置区域合作和协调机制,实现区域危险废物处置资源共享,提高危险废物环境应急处置能力。

5.加快危险废物焚烧处置项目建设,基本解决危险废物处置能力不足问题。加快实施光大环保(苏州)固废处置有限公司危险废物集中填埋场扩建项目建设。2017年底前吴中区、相城区分别投运2万吨/年、2.5万吨/年焚烧处置项目;2018年6月前太仓

市、昆山市分别投运1.98万吨/年、1.8万吨/年焚烧处置项目;2018年9月前张家港市投运1.5万吨/年焚烧处置项目;2018年12月前苏州高新区、吴江区投运2.1万吨/年、6万吨/年焚烧处置项目;苏州工业园区开工建设3万吨/年焚烧处置项目。

6.对危险废物焚烧处置项目未如期完成的地区,暂停该区域产废项目的环评审批。按省政府“四个一批”要求,全市化工企业实际年产危废量500吨以上且当年均未落实处置去向或企业内危险废物累计贮存2000吨以上的,要求限期安全处置,逾期未完成的,实施关停。对其它企业,危废贮存场所无法满足实际贮存危废要求且未落实处置去向的,要求限期安全处置,逾期未完成的,实施停产整改、关停。

(五)治理黑臭水体

到2018年,各地城市建成区基本消除黑臭水体,到2020年各镇建成区基本消除黑臭水体。各地人民政府按照《苏州市城市黑臭水体整治行动方案》,严格属地原则,负责本辖区内黑臭水体治理。大力推进城镇雨污分流管网建设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加强污泥处理处置。(市水利局牵头,环保局、住建局、市容市政局等履行相关职责)

1.大力推进城镇雨污分流管网建设,加强城镇污水管网建设和污水接纳管理,到2020年,苏州市区、所辖市建成区生活污水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全市新增污水管网长度1138.3公里以上。

2.全面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到2019年,苏州市区、所辖市建成区污水处理率均分别达到95%、85%。到2020年,全

市新增污水处理能力达67.5万立方米/日以上,严控工业废水进入城镇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率提高到92%以上,其中苏州市区、县级市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98%、90%。污水收集与处理水平显著提高,执行更加严格的总磷总氮排放要求。

3.提高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率,到2017年,实现重点村、特色村生活污水治理全覆盖,全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80%以上。对撤并乡镇、城乡结合部等,根据建设改造进度同步实施生活污水收集处理。完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长效管理机制,太湖一、二级保护区已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率达到90%以上,其他区域已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率达到80%以上,周边水环境明显改善。

4.加强污泥处理处置,2017年底前,全面完成现有污泥处理处置设施达标改造。2020年底前,各县级市实现永久性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全覆盖,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100%。

5.加强水系沟通,保持一定的生态基流,实施清淤疏浚,提升水体自净能力,构建健康水循环体系。

6.建立完善长效管护机制,切实加强各项管护制度建设,明确水体养护单位及其职责、绩效评估和养护经费来源。

(六)治理畜禽养殖污染

以畜禽养殖为重点,切实加强农业污染治理。全面清理整顿非法和不符合规范标准的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到2017年、2020年规模化养殖场(小区)治理率分别达到60%、90%。(市农委牵头,国土局、环保局等履行相关职责)

1.优化养殖业布局。以饮用水源地、太湖、阳澄湖保护区、生态红线区域、国考省考断面周边地区、城镇建成区等环境敏感脆弱地区为重点,依法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禁养区内严防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反弹。强化畜禽养殖场规范管理,合理确定禁养区外养殖区域、总量、畜种和规模,2017年全面完成。

2.强化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污综合利用和污染治理,新、改、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全部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2017年底前,105家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建成污染治理配套设施,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全部建成粪污收集、处理利用设施。

3.落实“种养结合、以地定畜”的要求,加强粪污还田,到2020年,规模化养殖场畜禽粪便综合利用率达到98%。

4.推进化肥农药减量化工作,化肥施用量较2015年削减5%,农药施用量确保实现零增长。

(七)治理挥发性有机物污染和工地扬尘污染

到2020年,全市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总量削减20%以上。(市环保局牵头,经信委、公安局、财政局、住建局、市容市政局、交通局、商务局、工商局、质监局、直属海事机构等履行相关职责)进一步加大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提升扬尘污染治理水平。(市住建局牵头,市交通局、市容市政局、水利局、园林和绿化局、环保局等履行相关职责)

1.2017年10月1日前,完成省批化工园区的泄漏检测及修复工作。化工区内石化、有机化工企业全部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完成重点化工园区(集中区)和重点企业废气排放源整治工作。

完成石油炼制、石油化工和合成树脂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提标改造工作,推进汽车制造业表面涂装提标改造工作,结合行业排放标准出台,分行业推进VOCs达标排放工作。

2.强制使用水性涂料,2017年底前,印刷包装以及集装箱、交通工具、机械设备、人造板、家具、船舶制造等行业实现低VOCs 含量的水性涂料、胶黏剂替代原有的有机溶剂、清洗剂、胶黏剂等。

3.2017年底前,完成原油成品油码头油气回收试点工程,全面开展原油成品油码头油气回收工作,确保已建油气回收装置稳定运行。

4.出台淘汰高污染车辆的政策措施,加快淘汰一批高污染车辆。开展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办法立法工作,对非道路移动机械摸排申报,划定高污染非道路移动机械限行区。建立工程机械环境准入制度,城市建成区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燃油达到国Ⅲ及以上标准。加强机动车尾气综合治理,推进实施汽车检测与维修(I/M)制度。

5.全面推广新能源汽车,加快推进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调整优化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

6.加快推进船舶使用清洁燃料,在全市推进实施船舶排放控制区,2017年,船舶在排放控制区内的核心港口区域靠岸停泊期间(靠港后一小时和离港前一小时除外)应使用硫含量≤5000mg/kg的燃油,2018年起,船舶在排放控制区内所有港口靠岸停泊期间应使用硫含量≤5000mg/kg的燃油,具备岸电供电条件的,船舶在港口码头停靠期间应优先使用岸电。2019年起,船

舶进入排放控制区应使用硫含量≤5000mg/kg的燃油。

7.加强餐饮油烟污染控制,在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居民居住区禁止露天烧烤。

8.开展开启式、半开启式干洗设备淘汰治理工作。运用奖补政策,对淘汰改造的干洗设备进行补助。规范机动车维修业污染控制,有效收集处理喷涂、烘干等作业废气。

9.深化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严格落实建筑工地“四不开工”(未安装视频监控不得开工、未使用核准运输单位及车辆不得开工、未签订建筑渣土规范处置承诺书不得开工、现场管理和保洁人员不到位不得开工)。施工工地现场要落实封闭围挡、物料遮盖、车辆冲洗、道路硬化等扬尘防治措施。对工地扬尘防治情况开展常态化执法检查,强化对轨道交通工程、城区主要干道沿线工程、群众反映较多工程、有不良记录工程等项目的监管,加大检查的频次和力度。

10.对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工地,严格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予以处罚,记录不良行为信用档案。按照《苏州市城市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征收管理办法(试行)》要求,严格执行考评规定,落实经济手段,促进提升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水平。

(八)治理环境隐患

到2020年,环境风险隐患得到有效防范和化解。(市环保局牵头,公安局、规划局、国土局、交通局、农委、水利局、市容市政局、商务局、安监局、海事局、土地储备中心等履行相关职责)1.全面开展重点环境风险企业环境安全达标建设,严格安全

生产监管,避免因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环境污染。

2.清理长江沿岸危化品码头和储罐,规范沿江危化品码头运行管理,严禁新增危化品码头。强化水上运输安全监督管理,推进危化品运输船舶定位识别设备安装使用,完善应急响应机制。鼓励危化品码头对消防、环保设施设备进行设计改造。

3.2017年底前,健全完善港口、码头、修造船厂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运行机制,进一步发挥市场化机制作用,推进污染物的集中处理,加大监管力度,促进接收、转运及处置相关环节有效衔接、稳定运营。

4.健全完善应急备用水源建设和运行维护管理,加强应急水源启用及多水源切换应急演练,提高应急保障能力。严格实施阳澄湖水源地、西塘河应急水源地特征污染因子应急管控措施,强化太浦河等重点河流的特征因子污染防治,防范跨界污染事故。

5.2017年底前,完成重点地区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强化“退二进三”污染土地监管和治理修复,到2020年,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开展重金属重点防控区专项整治。

(九)提升生态保护水平

集中打造苏州“一圈一带”(太湖生态保护圈、长江生态安全带)生态格局,确保区域生态环境状况指数和绿色发展指数逐年提升。(市环保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发改委、经信委、规划局、国土局、住建局、交通局、农委、水利局、园林和绿化局、编办等履行相关职责)

1.打造太湖生态保护圈。进一步优化太湖环湖地区发展模式,

沿湖重点市、区实施保护优先战略,推进污染企业加快退出,实施最严格的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制度,扩大污染企业发展禁区。加强环湖地区生态修复与治理,重点推进湖滨带湿地恢复与建设。强化入湖河流治理,建立入湖污染生态缓冲带。

2.建设长江生态安全带。长江干线及洲岛岸线开发实施总量控制,岸线开发利用率逐步降至60%以下,逐步恢复增加生态岸线,建设生态隔离带,加强江滩湿地资源保护。全力保障长江饮用水源,彻底清理整顿沿江水源地违法违规设施。逐步转移沿江重污染企业,开展入江支流专项整治,关闭违法排污口,全面消除劣Ⅴ类水体。

3.加强红线管控。全面落实《苏州市主体功能区实施意见》,区域规划编制、重大项目布局必须符合主体功能定位,对不同主体功能区的产业项目实行差别化市场准入政策。严守城市开发边界、耕地保护和生态保护红线,对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实行总量控制,确保生态红线区域面积不减少、管控类别不降低。根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构建科学合理和绿色低碳的城镇化格局,完善以中心城区为核心,4个县级市市区、50个重点中心镇为骨干为依托的城镇体系,引导人口、产业布局与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

(十)提升环境经济政策调控水平

建立健全环境经济政策体系,注重运用经济杠杆,提高排污成本,强化绿色金融等激励机制,用价格机制和市场机制引导企业转型。(市财政局牵头,发改委、环保局、水利局、物价局、人民银行苏州市中心支行、苏州银监分局等履行相关职责)

1.执行与污染物排放总量挂钩的财政政策。各市、区根据辖区排放的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等污染物总量分别向省、市财政缴纳费用。省、市财政根据环境质量改善情况向地方财政返还一定比例,返还、结余资金专项用于生态环境保护。

2.严格落实国家《排污权核定办法、使用费收取使用和交易价格规定》和《江苏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规范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价格行为。完成对所有重点排污单位的排污权核定,推广使用交易平台。开展排污单位使用排污权实施有偿使用差别化政策。

3.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完善生态补偿机制,提高生态补偿力度,加快形成生态损害者赔偿、受益者付费、保护者得到合理补偿的运行机制。科学使用省级生态红线补偿资金,确保生态资产保值增值。建立健全跨区域生活垃圾处置生态补偿制度。增加补偿断面,提高水环境区域补偿标准。

4.严格落实差别化的环境价格政策。按环保信用评价等级实施差别化水价、差别化电价。全面推进太湖流域总氮、总磷排污费,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征收管理工作。

5.推进绿色金融政策。利用绿色信贷推动环境治理,优化资源配置,促进企业加快技术改造和绿色生产步伐。加强环保信用评价结果在银行信贷中的应用。加大对绿色金融政策的宣贯力度,引导企业自觉走绿色发展之路。多种方式推进环境责任保险,提高企业的环境风险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6.引导社会资本投入,积极争取省生态环境保护投资基金。打造政府环保投融资平台,更好地吸纳各类人才、技术和资本加入,加快推动全市环保基础设施提档升级。

(十一)提升环境执法监管水平

严格贯彻落实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及其配套办法,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环境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联动,严厉打击各类恶意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实施联合惩戒,促进环境守法成为常态。(市环保局牵头,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法院、检察院、市委宣传部、编办、公安局、法制办等履行相关职责)

1.加大执法力度。建立市、县级市(区)、镇(街道)、村(社区)四级全覆盖的网格化环境监管责任体系,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按照自身监管需要,加密细划基层网格,实现监管职责明确到部门、监管任务分解到地区、监管责任落实到人的监管格局。实行“双随机一公开”制度,优化细化执法流程,推行“阳光执法”。对存在环境违法等严重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实施联合惩戒。

2.加大环境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力度。完善环境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进一步规范案件移送受理程序,提高侦办、起诉、判决效率,从快从严从重打击环境犯罪行为。大力推进环境公益诉讼,维护公众合法环境权益。

3.曝光环境违法行为。每月在苏州日报、苏州电视台等主流媒体曝光典型环境问题不少于2次,公布整改情况,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彰显党委政府解决问题、惩治违法的决心和态度。

三、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研究制定我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领导小组组长,相关市级领导担任副组长,从相关部门抽调精干人员成立领导小组办公室,分管副市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实行实体运作,集中办公,财政保障。各县级市(区)、镇(街道、开发区)均成立相应工作机构,负责协调、督查、推进专项行动工作。(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牵头)

2.强化推进落实。牵头部门按照行动方案,组织参与部门抓紧制定实施计划,细化分解目标任务,明确时间要求,指导各地区有序开展工作。各地按照目标任务要求,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各地各部门要将贯彻落实情况及时向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市委、市政府就贯彻落实情况定期组织专项监督检查。(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3.实施综合考评。把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坏”作为各级党委、政府的责任红线,每年依据签定的目标责任书进行综合考评,考评情况报送市委、市政府,通报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并向社会公布。严格执行《江苏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有责必问,问责必严。(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牵头,市纪委、组织部、环保局等参与)

中共苏州市委办公室2017年3月19日印发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