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研究

目录

引言 (1)

一、规范性文件的司法审查概述 (3)

(一)规范性文件的涵义和法律地位 (3)

1. 规范性文件的涵义 (3)

2. 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地位 (4)

(二)司法审查的涵义和分类 (6)

1. 司法审查的涵义 (6)

2. 司法审查的分类 (6)

(三)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的法理基础 (7)

1.权力制约理论 (7)

2.最后防线理论 (8)

3.尊重行政机关首次判断权理论 (8)

4.人权保障理论 (8)

二、我国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的历史发展 (10)

(一)1989年《行政诉讼法》:明文排除直接审查 (10)

(二)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的发展困境与前行探索 (11)

1. 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的发展困境 (11)

2. 最高人民法院的探索 (12)

3. 地方各级法院的探索 (13)

4. 行政法学界的理论探索 (14)

(三)2015年《行政诉讼法》:确立附带审查模式 (16)

三、现行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17)

(一)现行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17)

1.审查主体待明晰 (17)

2.审查范围狭义化 (17)

3.审查标准不明确 (19)

4审查结果不完善 (20)

(二)现行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制度存在的问题成因分析 (21)

1.权力分配体系的问题 (21)

2.法院的自抑倾向 (21)

四、完善我国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制度的思考 (23)

(一)以跨行政区划法院作为审查主体 (23)

(二)对审查范围适当扩大理解 (24)

(三)建立细化且非单一的审查标准 (25)

(四)破除审查结果的局限性 (27)

(五)完善并协调对规范性文件的多种监督途径 (29)

结语 (31)

参考文献 (32)

致谢 (35)

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研究引言

引言

在现代行政法中,行政立法和规范性文件都是行政行为的重要依据,①大量行政行为依据规范性文件做出。而规范性文件具有适用对象不特定、能反复适用等特点,一旦违法,造成的负面影响远大于针对特定对象的具体执法行为。鉴于行政权自身的膨胀本性和纠错惰性,对行政立法和规范性文件的法律规制极其重要。但以司法权对行政立法进行审查将会涉及到违宪和立法权等权力结构配置问题,无疑是一个“伤筋动骨”的系统工程,不是仅以个别法律的修改就能在短期实现的。而一直以来,而规范性文件不规范,一些规范性文件越权错位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由此引发法制不统一等问题是各界公认应着力解决的问题。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司法审查相比就更具有现实性和可操作性,在我国也已具备一定的制度雏形和实践经验。更有学者将其视为“激活广泛意义上的司法审查和权力制衡的重要路径,是实现宪政的突破。”②

在权力机关的监督未真正施展,行政机关的监督不尽人意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如何通过行政诉讼监督规范性文件,即对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制度如何构建一直以来学术界有各种意见。现行《行政诉讼法》修改前,将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纳入司法审查已经逐步成为我国行政法学界的一个共识。而修订后的《行政诉讼法》参照《行政复议法》正式建立了附带性审查的制度,但此种制度设计的背景、存在的不足之处、问题成因和具体的实施细节都有待探究,这也正是本文的研究的对象。比如从现有的涉及司法审查的裁判文书来看,有法院从审查的可行性、审查的具体内容及合法性、规范性文件的合理性角度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且详细的说明论证;③但也有法院仅指出所审查的规范性文件与上位文件“精神相同,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效力予以确认。”④而后者显然说服力不够,这正说明了目前的司法审查制度缺乏审查标准等操作细节。

笔者期待,通过了解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在我国的发展历史,可以为把握修①对规范性文件的理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规范性文件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做出的具有普遍约

束力的行政行为;狭义的规范性文件指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即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为避免歧义,本文出现的“规范性文件”一词除特别指明对象之处外都采用狭义理解。

②关保英:《论〈行政诉讼法〉修改中制度理性的考量》,《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科版), 2012年第2期。

③参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2015)泰中行终字第00096号“谢春艳与泰州市财政局其他行政行为一案”

二审行政判决书”。

④参见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一审(2015)吴利行初字第15号“杨春萍与吴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吴忠

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社会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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