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建筑废弃物循环利用技术规范-广州标准化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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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号:DBJ 广州市地方技术规范

DBJ/ XXXXX—XXXX

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循环利用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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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X-XX发布XXXX-XX-XX实施

目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2)

4 建设要求 (2)

4.1 一般要求 (2)

4.2 特殊要求 (3)

5 产业布局 (3)

6 生产工艺与技术设备 (3)

6.1 生产工艺要求 (3)

6.2 生产技术设备要求 (4)

7 环保与节能要求 (4)

8 技术安全 (5)

8.1 设备防护 (5)

8.2 用电安全 (5)

8.3 堆料安全 (5)

8.4 运输安全 (5)

8.5 安全标志 (5)

9 工作人员职业健康防护 (5)

10 再生产品要求 (5)

10.1 应用要求 (5)

10.2 质量要求 (6)

11 企业质量管理 (6)

12 产品应用领域 (7)

前言

本规范按照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规范由提出并归口。

本规范起草单位:广州市标准化研究院、广州市白云区和秦新型墙体材料厂、华南理工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广州世正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兴业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广东新瑞龙生态建材有限公司、广东基础新世纪环保资源科技有限公司。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XXX。

本规范为首次发布。

建筑废弃物循环利用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循环利用企业在建设要求、产业布局、生产工艺与技术设备、环保与节能要求、技术安全、工作人员职业健康防护、再生产品要求、企业质量管理和产品应用领域的技术要求。

本规范主要适用于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循环利用处理处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Z 188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GB 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T 4200 高温作业分级

GB 5101 烧结普通砖

GB 6566 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

GB/T 8239 普通混凝土小型砌块

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 13544 烧结多孔砖和多孔砌块

GB/T 13545 烧结空心砖和空心砌块

GB/T 17431.1 轻集料及其试验方法第1部分:轻集料

GB 18452 破碎设备安全要求

GB/T 21144 混凝土实心砖

GB/T 24492 非承重混凝土空心砖

GB/T 25176 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

GB/T 25177 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

GB 25520 矿物粉磨和超微粉碎设备安全要求

GB 25779 承重混凝土多孔砖

GB/T 25993 透水路面砖和透水路面板

GB 50010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GB 50054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 50060 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

GB 50194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

GB/T 50476 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规范

GB 50869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技术规范

GB/T 51003 矿物掺合料应用技术规范

CJ/T 400 再生骨料地面砖和透水砖

CJJ 1 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

CJJ 90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

CJJ 169 城镇道路路面设计规范

CJJ/T 188 透水砖路面技术规程

JC/T 2281 道路用建筑垃圾再生骨料无机混合料

JGJ 46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JGJ/T 240 再生骨料应用技术规程

DB44/ 26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DB44/ 818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440100/T 106 园林种植土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

建筑废弃物 construction waste

单位和个人新建、改建、扩建、平整、修缮、拆除、清理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场地、道路、河道所产生的余泥、余渣、泥浆以及其他废弃物。

3.2

建筑废弃物循环利用 the recycle of construction waste

对建筑废弃物进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的全过程。

4 建设要求

4.1 一般要求

4.1.1 建筑废弃物循环利用项目(包括处置和再生建材产品生产,包括固定式和移动式生产线),应符合主体功能区规划,国家产业规划和产业政策,广州市产业功能区规划和产业政策。

4.1.2 禁止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大气污染防治敏感区域、非工业规划建设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新建建筑废弃物循环利用项目。

4.1.3 建筑废弃物循环利用固定式生产线,应优先选址在广州市现有的建筑废弃物长期受纳场附近、已有规划的循环经济产业园区或满足建设项目需要的现有建材企业。

4.1.4 建筑废弃物循环利用移动式生产线,应优先选址在广州市现有的建筑废弃物临时受纳场及建筑拆除量大的工程项目现场。

4.1.5 支持现有建材企业(水泥、混凝土、湿拌砂浆、干混砂浆、墙材、水泥及混凝土制品)发展再生建材产品进行产业转型升级,但应坚持等量或减量置换。

4.2 特殊要求

4.2.1 建筑废弃物循环利用固定式生产线,建设企业注册资金宜不少于500万元,投资资金宜不少于3000万元;建筑废弃物循环利用移动式生产线,建设企业注册资金宜不少于200万元,投资资金宜不少于1500万元。

4.2.2 建筑废弃物循环利用固定式生产线,建设用地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使用标准,建设用地面积不少于50亩,其中受纳场地面积不少于20亩;年处置建筑废弃物规模应不少于50万吨,建筑废弃物处置利用率达到90%以上;固定式生产线宜受纳30公里半径范围内产生的建筑废弃物。

4.2.3 建筑废弃物循环利用移动式生产线项目,建设用地面积不少于30亩,其中受纳场地面积不少于10亩;年处置建筑废弃物规模不少于50万吨,处置后优先在拆除工程现场进行资源化利用。

4.2.4 对于下挖余泥、渣土等建筑废弃物,宜用于不需进行处置的用途(有需要填土的场地、绿化土),可利用下挖余泥、渣土等建筑废弃物生产符合国家《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烧结制品,能耗限额、清洁生产和环境保护应达到标准要求。

5 产业布局

5.1 宜一区建设一个废弃物循环利用项目。

5.2 白云区、黄埔区、萝岗区、花都区、增城区、番禺区、南沙区、从化区,宜建设建筑废弃物循环利用固定式生产线项目。

5.3在建筑拆除量较大的海珠区、越秀区、荔湾区、天河区,宜建设建筑废弃物循环利用移动式生产线项目。

6 生产工艺与技术设备

6.1生产工艺要求

6.1.1 对建筑废弃物循环利用,应采取合适的节能生产工艺,制定完善的技术保障措施。

6.1.2 宜采取封闭式生产工艺,符合环境保护相关要求。

6.1.3 根据建筑废弃物类别和特性,采取逐步破碎、逐步分离、先易后难的工艺流程原则,采用建筑废弃物粗加工、精加工、深加工等工艺流程,并设计相应的专用处置机械设备,提高建筑废弃物的处置效率。

6.1.4 利用建筑废弃物生产再生骨料工艺可依次按初选、除土、破碎、筛分、清洗顺序进行。

a)可利用再生骨料生产混凝土、砂浆,其生产工艺应符合相关行业要求。

b)可利用再生骨料生产各种再生砖和砌块,其生产工艺应符合相关行业要求。

c)可利用再生骨料生产透水砖,其生产工艺应符合相关行业要求。

d)可利用再生骨料生产道路垫层和基层材料,其生产工艺应符合相关行业要求。

e)可利用再生骨料生产各种水泥混凝土预制构件,其生产工艺应符合相关行业要求。

6.1.5 可利用建筑废弃物生产各种再生环保砖和砌块,透水路面砖和路面板:

a)烧结再生环保砖和砌块生产工艺可依次按初选、破碎、筛分、配料、搅拌、坯体成型、湿坯

干燥和焙烧、检验出厂顺序进行。

b)免烧结再生环保砖和砌块,透水路面砖和路面板生产工艺可依次按初选、破碎、筛分、配

料、搅拌、成型、养护、检验出厂顺序进行。

6.1.6 可利用建筑废弃物生产各种矿物掺合料等粉体材料,可依次按烘干、煅烧、粉磨等工艺进行。

6.1.7 可利用建筑施工下挖余泥生产各种轻集料。经原料初选、造粒、焙烧生产出烧结陶粒、陶砂;或加入水泥等胶结料造粒,自然养护,生产出免烧陶粒陶砂;其生产工艺应符合相关行业要求。

6.1.8 可利用建筑施工下挖余泥生产园林种植土。按种植土要求进行消毒、改良等处理。

6.1.9 将建筑废弃物进行直接填埋的,处理工艺应符合政府和行业相关规定和规范。

6.1.10 建筑废弃物中的轻物质应按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后再送到填埋场或回收再利用。

6.1.11 建筑废弃物中的生活垃圾应按GB 50869或CJJ 90要求进行处理。

6.2生产技术设备要求

6.2.1建筑废弃物循环利用企业的生产技术设备要满足相应的处理技术和节能要求,实际处理量不应低于设计能力的60%。

6.2.2利用建筑废弃物生产再生骨料,破碎加工设备分为固定式和移动式。

a)固定式破碎生产线单条线设计(第一级)破碎能力应不少于150t/h,并应配备筛分设备,筛分能力不少于200t/h。

b)移动式破碎生产线设计破碎能力不少于200t/h,宜配备筛分设备。

c)破碎设备应配备降尘装置、降噪装置和除铁、除轻物质装置,筛分设备应配备降尘装置。

d)可建立相应的下游再生建材产品生产工艺、设备。

6.2.3利用建筑废弃物制作再生环保砖和砌块、透水路面砖和路面板的固定式生产线企业,设计生产规模不应少于5000万块(标砖)/年。

6.2.4利用建筑废弃物生产各种矿物掺合料等粉体材料的固定式生产线企业,设计生产规模不应少于100万吨/年。

6.2.5 利用建筑施工下挖余泥生产各种轻集料的固定式生产线企业,设计生产规模不应少于10万方/年。

6.2.6利用的建筑废弃物含有害成分的,要进行无害化处理,配备相应的处理设备和检测设备。

6.2.7 建筑废弃物循环利用企业宜建立相应的信息化系统,实时跟踪生产运作情况。

6.2.8 建筑废弃物循环利用企业要建立产品性能检测试验室,购置的试验检测仪器设备应齐全、检测项目应齐全。仪器设备应按要求进行校核。

7 环保与节能要求

7.1 建筑废弃物循环利用企业应采取有效的环保措施和设施设备,保证噪音、粉尘和污水等排放达到标准要求。厂界噪声应符合GB 12348规定,厂区粉尘排放应符合DB44/ 818规定,企业污水排放应符合DB44/ 26规定。

7.2建筑废弃物循环利用企业再次排放各类建筑废弃物量不得超过处理总量的10%,即处理利用率不低于90%。再次排放的废弃物处理要符合相关要求,处置不得产生二次污染。

7.3建筑废弃物循环利用企业应配备生产废水回收再利用设施,设施应满足生产过程中废水的回收、分离和再利用的需要,实现零排放。

7.4 建筑废弃物循环利用企业应建立设施设备运行台账。收尘、降噪、废水处理等环保设施应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和记录,确保正常运行。

7.5 建筑废弃物的堆场应封闭,需符合广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围蔽管理提升实施技术要求和标准图集,宜采用喷雾系统减少料场粉尘。

7.6 建筑废弃物循环利用企业每年应至少进行一次粉尘、污水和噪音等排放量委外检定工作。不符合要求的,整改合格后方能继续生产。

7.7 建筑废弃物循环利用企业应制定完善的环保和节能管理体系,应采取合理节能降耗措施。

7.8 建筑废弃物循环利用企业应采用大型设备进行规模化生产,降低单位能源消耗。

7.9 建筑废弃物循环利用企业车辆出入厂区,应建立相应的环保防护措施。

7.10环保设施应与工程建设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

8 技术安全

8.1 设备防护

建筑废弃物循环利用企业应做好设备区封闭,只留置检修出入口,设备生产启动期间人员不得在内。生产企业需符合GB 18452、GB 25520规定。

8.2 用电安全

建筑废弃物循环利用企业用电安全应符合GB 50060、GB 50054、JGJ 46和GB 50194标准要求。

8.3 堆料安全

建筑废弃物循环利用企业应采用自动皮带堆料系统,人员不得单独进入料仓,取料和堆料全程由机械操作。

8.4 运输安全

建筑废弃物循环利用企业场地出入口及投料卸料平台应人车分流,投料卸料口应设置警示防护栏杆。

8.5 安全标志

建筑废弃物循环利用企业应依照GB 2894标准要求,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作业场所和设备设施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9 工作人员职业健康防护

9.1 建筑废弃物循环利用企业应对工作人员进行职业健康防护,符合GBZ 188标准规定。

9.2 建筑废弃物循环利用企业应给工作人员配备防护头盔、工作服、工作鞋、手套、口罩等安全防护装备,做好作业伤害保护以及防止工作人员尘肺等职业病。

9.3 建筑废弃物循环利用企业车间一线劳动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不得疲劳作业。

9.4 建筑废弃物循环利用企业车间人员作业区最高温度不得超过38度,并保持车间空气流通良好;工人在高温区连续作业时间应符合GB/T 4200标准有关规定。

9.5 建筑废弃物循环利用企业技术人员必须经过严格培训并持证上岗。

10 再生产品要求

10.1应用要求

10.1.1 建筑废弃物循环利用企业应开发低能耗、低污染、可循环利用、市场需求的再生产品,鼓励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设备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高附加值、多元化的再生产品,且再生产品中建筑废弃物利用取代率不应少于70%。

10.1.2 建筑物拆除产生的废旧混凝土、建筑施工下挖产生的岩石类废弃物宜应用于生产再生骨料,再生骨料宜优先提供给已考核达标的绿色环保型搅拌站和砂浆企业使用;利用再生骨料生产预拌混凝土、砂浆、砌块、砖制品、水泥混凝土预制构件等应符合JGJ/T 240要求,且再生骨料使用取代率不应少于30%;利用再生骨料生产地面砖、透水砖应符合CJ/T 400要求;利用再生骨料生产路面垫层和基层应符合CJJ 169、JC/T 2281要求。

10.1.3 建筑物拆除产生的废旧混凝土、砖瓦、瓷片废弃物宜应用于生产各种免烧再生砖和砌块制品。

10.1.4建筑废弃物循环利用过程产生的粉体宜用于加工生产再生微粉,包括惰性、低活性、中活性、高活性再生微粉,惰性、低活性再生微粉宜用于填料、路基,中活性、高活性再生微粉宜用于制备再生矿物掺合料。

10.1.5 建筑施工下挖余泥优先应用于再生园林种植土,或应用于生产烧结砖和砌块、陶粒和陶砂等。

10.1.6 建筑物拆除及建设过程产生的废旧金属可直接收集回厂加工再利用。

10.1.7建筑物拆除及建设过程产生的废塑料可用于生产墙、天花板和防水卷材的原材料。

10.1.8建筑物拆除及建设过程产生的废旧木材损坏不严重的可直接再用,损坏严重的可用作再生板材的原材料或造纸的原材料。

10.1.9建筑物拆除及建设过程产生的建筑废玻璃可作为生产玻璃的原料进行再生利用,也可作为其他合适的用途。

10.2 质量要求

10.2.1再生产品放射性应符合GB 6566标准规定。

10.2.2再生骨料性能应符合GB/T 25177、GB/T 25176标准规定。

10.2.3再生骨料透水砖制备工艺及性能应符合CJJ/T 188、CJ/T 400标准规定。

10.2.4 再生骨料路面垫层、路面基层的性能应符合CJJ 169、CJJ 1和JC/T 2281标准规定。

10.2.5再生骨料混凝土构件应包括再生骨料混凝土梁、板、柱、剪力墙、楼梯,其耐久性设计及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 50010、GB/T 50476标准规定。

10.2.6 免烧再生砖和砌块制品,包括混凝土实心砖、混凝土多孔砖、混凝土空心砖、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透水路面砖和路面板等,产品性能应符合GB/T 21144、GB 25779、GB/T 24492、GB/T 8239、GB/T 25993等标准规定。

10.2.7 再生烧结砖和砌块性能应符合GB 13544、GB/T 13545、GB 5101标准规定;再生陶粒、陶砂性能应符合GB/T 17431.1标准规定。

10.2.8 再生矿物掺合料性能应符合GB/T 51003标准规定。

10.2.9 再生园林种植土应符合DB 440100/T 106标准规定。

11 企业质量管理

11.1 建筑废弃物循环利用企业应加强管理,建立再生建材产品质量管理体系,健全质量保证制度,支持企业使用信息化管理手段提高企业管理效率和水平。

11.2建筑废弃物循环利用企业设置专门机构对建筑废弃物处置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对生产噪音、粉尘、排污情况进行监督,建立产品质量定期抽查和比对检验制度,确保质量保证制度和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转。

12 产品应用领域

12.1 再生骨料可用于配制不同强度等级的混凝土和砂浆、再生砖和空心砌块、再生透水砖、道路垫层和基层材料以及制备预应力混凝土构件之外的预制构件产品。

12.2 再生骨料混凝土可用于除冻融环境和干湿循环环境之外的建筑结构体,以及除面层之外的道路工程。

12.3 再生骨料砂浆可用于抹灰、砌筑、地面砂浆。

12.4 再生砖和空心砌块可用于非承重墙体或承重墙体。

12.5 再生透水砖可用于市政人行道、园林景观小径、非重载路面广场。

12.6 再生矿物掺合料可用于混凝土和砂浆。

12.7 再生陶粒可用于建筑体隔热保温层和园林绿化。

12.8 再生园林种植土可用于通用种植土和草坪土。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篇)

编写单位:广州市城市规划局 广州市城市规划编制研究中心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 (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篇) 目录 第一节术语 (3) 第二节建筑高度 (5) 第三节建筑间距 (8) 第四节建筑退让间距 (11) 第五节建筑工程外部附属设施 (16) 第六节居住建筑天井 (19) 第七节骑楼 (21) 第八节建筑场地竖向设计 (25) 附录本标准与准则用词说明 (30)

第一节术语 1.1 建筑工程 指新建、改建、扩建各类永久性或临时性建(构)筑物以及原状维修工程。 1.2 城市居民自住建筑工程 指城市非农业人口居民凭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兴建的仅供自己居住的建筑工程。 1.3 建筑场地 指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的用地。 1.4 建筑工程规划建设总建筑面积 1.4.1 指一定地块内建筑工程规划建设的总建筑面积,包括地面以上和地面以下建筑面 积的总和。具体计算方法应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 执行。 1.4.2 建筑工程规划建设总建筑面积可以分为计算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和自然计算的 总建筑面积。 1.5 容积率 指一定地块内,计算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与净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1.5.1 计算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包括: (1)地面以上建筑的建筑面积,但是地面以上的架空层、避难层、屋顶梯间和电梯机房的建筑面积除外; (2)以下建筑的建筑面积,但是地面以下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库、设备用房的建筑面积除外。 1.5.2 净建设用地面积是指扣除宽度为15米以上的城市道路、城市河涌等用地面积的 建设用地面积。 1.6 建筑密度 指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占净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 1.7 规划户数 指一定地块内居住建筑所规划的居住人口户数。 1.8 建筑层数 指建筑层高2.2米以上的建筑自然层数(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数)。

2021年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

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 欧阳光明(2021.03.07) (2011年12月14日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2年3月30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废弃物管理,维护城市管理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促进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建筑废弃物,是指单位和个人新建、改建、扩建、平整、修缮、拆除、清理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场地、道路、河道所产生的余泥、余渣、泥浆以及其他废弃物。 本条例所称排放人,是指排放建筑废弃物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个人。

本条例所称消纳人,是指提供消纳场的产权单位、经营单位和个人以及回填工地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废弃物的排放、收集、运输、消纳、综合利用等活动。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废弃物消纳场的建设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等规划,并组织实施。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废弃物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废弃物的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区、县级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废弃物的管理工作。 市、区、县级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在同级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按照规定的权限具体负责建筑废弃物排放、收集、运输、消纳、综合利用等活动的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指导、监督、检查本辖区内居民住宅装饰装修废弃物处置活动。

国土房管、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城乡规划、质量技术监督、公安、交通、海事、港口、水务、林业园林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实施本条例。 第六条建筑废弃物处置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 第七条排放建筑废弃物的收费标准,由市物价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制定。 建筑废弃物排放费专项用于建筑废弃物消纳场建设、综合利用项目扶持、综合利用产品的推广应用、居民住宅装饰装修废弃物管理和洒漏污染清理等工作。 第八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并公开投诉、举报电话,方便单位或者个人投诉、举报建筑废弃物处置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并在受理投诉、举报之日起二十日内将处理情况答复投诉、举报人。 第二章建筑废弃物处置许可

广州市建筑规划规范

广州市建筑规划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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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术语 1.1 建筑工程 指新建、改建、扩建各类永久性或临时性建(构)筑物以及原状维修工程。 1.2 城市居民自住建筑工程 指城市非农业人口居民凭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兴建的仅供自己居住的建筑工程。 1.3 建筑场地 指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的用地。 1.4 建筑工程规划建设总建筑面积 1.4.1 指一定地块内建筑工程规划建设的总建筑面积,包括地面以上和地面以下建 筑面积的总和。具体计算方法应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GB/T50353-2005)执行。 1.4.2 建筑工程规划建设总建筑面积可以分为计算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和自然计算 的总建筑面积。 1.5 容积率 指一定地块内,计算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与净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1.5.1 计算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包括: (1)地面以上建筑的建筑面积,但是地面以上的架空层、避难层、屋顶梯间和电梯机房的建筑面积除外; (2)以下建筑的建筑面积,但是地面以下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库、设备用房的建筑面积除外。 1.5.2 净建设用地面积是指扣除宽度为15米以上的城市道路、城市河涌等用地面积 的建设用地面积。 1.6 建筑密度 指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占净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 1.7 规划户数 指一定地块内居住建筑所规划的居住人口户数。 1.8 建筑层数 指建筑层高2.2米以上的建筑自然层数(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数)。 1.9建筑控制线

办公楼建筑设计规范

办公楼设计规范办

建筑设计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3.1.1条办公建筑应根据使用性质、建设规模与标准的不同,确定各类用房。一般由办公用房、公共用房、服务用房等组成。 第3.1.2条办公建筑应根据使用要求,结合基地面积、结构选型等情况按建筑模数选择开间和进深,合理确定建筑平面,并为今后改造和灵活分隔创造条件。 第3.1.3条六层及六层以上办公建筑应设电梯。建筑高度超过75m的办公建筑电梯应分区或分层使用。 第3.1.4条窗 一、底层及半地下室外窗宜采取防范措施。 二、高层办公建筑采用大面积玻璃窗或玻璃幕墙时应设擦窗设施。 三、设采暖空调的办公建筑,外窗面积在满足采光要求的前提下,应尽量减少;空调办公建筑外窗应有良好的密闭性和隔热性,全空调办公建筑外窗应设部分可开启窗扇。 第3.1.5条门 一、办公室门洞口宽度不应小于1m,高度不应小于2m。 二、机要办公室、财务办公室、重要档案库和贵重仪表间的门应采取防盗措施,室内宜设防盗报警装置。 第3.1.6条门厅 一、门厅一般可设传达室、收发室、会客室。根据使用需要也可设门廊、警卫室、衣帽间和电话间等。 二、门厅应与楼梯、过厅、电梯厅邻近。 三、严寒和寒冷地区的门厅,应设门斗或其它防寒设施。 第3.1.7条走道

一、走道最小净宽不应小于表3.1.7的规定。 注:内筒结构的回廊式走道净宽最小值同单面布房走道。 二、走道地面有高差,当高差不足二级踏步时,不得设置台阶,应设坡道, 其坡度不宜大于1∶8。 第3.1.8条采光 一、办公室、研究工作室、接待室、打字室、陈列室和复印机室等房间窗地 比不应小于1∶6。 二、设计绘图室、阅览室等房间窗地比不应小于1∶5。 注:窗地比为该房间侧窗洞口面积与该房间地面面积之比。 第3.1.9条隔声 一、办公用房、会议室、接待室等允许噪声级不应大于55dB(A声级),电话总机房、计算机房、打字室、图书阅览室等允许噪声级不应大于50dB(A声级)。 二、电梯井道及产生噪声的设备机房,不宜与办公用房、会议室贴邻,否则 应采取消声、隔声、减振等措施。 第3.1.10条超高层办公建筑的避难层(区)、屋顶直升飞机停机坪等的设置 应执行国家和专业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3.1.11条办公室的室内净高不得低于2.60m,设空调的可不低于2.40m; 走道净高不得低于2.10m,贮藏间净高不得低于2.00m。 第二节办公用房 第3.2.1条办公用房包括普通办公室和专用办公室。专用办公室包括设计绘图室与研究工作室等。

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

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 (2011年12月14日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六次会议通过2012年3月30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废弃物管理,维护城市管理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促进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建筑废弃物,是指单位和个人新建、改建、扩建、平整、修缮、拆除、清理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场地、道路、河道所产生的余泥、余渣、泥浆以及其他废弃物。 本条例所称排放人,是指排放建筑废弃物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个人。 本条例所称消纳人,是指提供消纳场的产权单位、经营单位和个人以及回填工地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废弃物的排放、收集、运输、消纳、综合利用等活动。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废弃物消纳场的建设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等规划,并组织实施。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废弃物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废弃物的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区、县级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废弃物的管理工作。 市、区、县级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在同级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按照规定的权限具体负责建筑废弃物排放、收集、运输、消纳、综合利用等活动的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指导、监督、检查本辖区内居民住宅装饰装修废弃物处置活动。

国土房管、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城乡规划、质量技术监督、公安、交通、海事、港口、水务、林业园林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实施本条例。 第六条建筑废弃物处置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 第七条排放建筑废弃物的收费标准,由市物价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制定。 建筑废弃物排放费专项用于建筑废弃物消纳场建设、综合利用项目扶持、综合利用产品的推广应用、居民住宅装饰装修废弃物管理和洒漏污染清理等工作。 第八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并公开投诉、举报电话,方便单位或者个人投诉、举报建筑废弃物处置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并在受理投诉、举报之日起二十日内将处理情况答复投诉、举报人。

广州市百强企业名单

广州市百强企业名单 1 广州本田汽车有限公司 2 广州钢铁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3 广州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4 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 5 广州万宝集团有限公司 6 广州佳都集团有限公司 7 广州轻工工贸集团有限公司 8 广州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9 广州医药有限公司 10 广州纺织工贸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11 广州摩托集团公司 12 广州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 13 广州百货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14 广州日立电梯有限公司 15 广州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6 广州珠江啤酒集团有限公司 17 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18 五羊-本田摩托(广州)有限公司 19 广州白云山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 广州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1 广州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2 广州无线电集团有限公司 23 广州市华南橡胶轮胎有限公司 24 广州市市政集团有限公司 25 广州金鹏集团有限公司 26 广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7 广州友谊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28 广州市裕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29 广东粤景集团有限公司 30 广州市虎头电池集团有限公司 31 番禺珠江钢管有限公司 32 广州市广百股份有限公司 33 广州汽车集团商贸有限公司 34 广州天马集团有限公司 35 广州市建筑机械施工有限公司 36 广东省广告有限公司 37 广东省广州番禺电缆厂有限公司 38 广州市纺织工业联合进出口公司 39 广州市第二公共汽车公司 40 广州工程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

41 广州市番禺华南摩托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42 广州双鱼体育用品集团有限公司 * 广州建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43 广州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 44 广州广橡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45 广东海大实业有限公司 46 广州珠江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47 广州广之旅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48 广州市建材发展有限公司 49 广州市润通华经贸发展有限公司 50 广州市保科力贸易公司 51 广州海鸥卫浴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52 广州珠江钢琴集团有限公司 53 广州珠江轮胎有限公司 54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55 广州海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56 广州市机电安装有限公司 57 广州艾帕克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58 广州市一汽巴士有限公司 59 广州市新大新公司 * 广州摩恩水暖器材有限公司 60 广州瑞明电力有限公司 61 广州康威集团有限公司 62 广州食品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63 广州白云电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64 广州市泰丰源实业有限公司 65 广州市白云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66 广州市江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67 广州市电筒工业公司 68 广州酒家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69 广州花园酒店 70 中国大酒店 71 广州铜材厂有限公司 72 广州市电车公司 73 广东正大康地有限公司 74 广州市长途汽车运输公司 75 广州昊天化学(集团)有限公司 * 广州市阿波罗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76 广州杰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77 广州中车铁路机车车辆销售租赁有限公司 78 广州维奥伊林变压器有限公司 79 广州正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80 广州城建开发宏城连锁超级市场有限公司 81 广州欧派厨柜企业有限公司

《办公建筑设计要求规范》

Design code for office building JG67-200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2006-11-29发布 2006-5-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 第510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办公建筑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67-2006,自2007年5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5.8、4.5.13、5.0.2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行业标准《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67-1989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6年11月29日 前言 根据建设部建标[2003]104号文的要求,规范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

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地和总平面;4,建筑设计;5.防火设计;6,室内环境; 7.建筑设备。 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增加了术语;2,增加和补充了室内环境的有关技术内容和规定。3.增加和补充了办公建筑智能化及节能的有关技术内容和规定;4,增加了无障碍设计要求酌内容,5。参照现行防火规范增加和补充了相关内容;6,对办公建筑中部分技术经济指标进行了修订和补充。公建筑中部分技术经济指标进行了修订和补充。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主编单噎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范主编单位: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地址;杭州安吉路18号。邮政编码:310006) 本规范参编单位 浙江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江苏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福建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广州市绿化条例(20190701)

广州市绿化条例(20190701) 广东省广州市人大常委会 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 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六次会议于2019年12月14日通过 的《广州市绿化条例》,业经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19年3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9年4月10日 广州市绿化条例 (2019年12月14日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六次会议通过,2019年3月30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2019年 4月10日公布,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绿化建设和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人居环境的自然和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及其管理活动。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公共绿化的建设、保护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计划,加大资金投入,并根据财政收入状况逐步增长。 第四条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绿化的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县级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绿化的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绿化的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国土房管、交通、水务、环境保护、城市管 理等部门和电力、通信等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 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市、区、县级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

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及车辆

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及车辆诚信综合评价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穗城管委[2014]301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4.07.10 【实施日期】2014.07.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及车辆诚信综合评价办 法》的通知 (穗城管委〔2014〕301号) 市公安局、建委、交委、城管执法局,各区城管局、各区城管执法分局,广州开发区环境保护和城市管理局,广州环卫行业协会、各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及车辆诚信综合评价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我委反映。 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2014年7月10日

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及车辆诚信综合评价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筑废弃物运输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规范我市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及车辆的市场行为和运输秩序,根据《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诚信综合评价是指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对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及其车辆在运输活动中实施监督、管理所形成的评价。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已领取有效《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运输)》(以下简称《处置证》)的企业和《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标识》(以下简称《标识》)的车辆。 第四条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及车辆的诚信综合评价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遵照本办法规定的记分标准、记分程序、评价类别和相关管理的规定,注重结合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在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市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及车辆诚信综合评价工作。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公安交警、交通等相关部门及广州环卫行业协会协助实施本办法。

广州市百强企业名单

2006年广州市百强企业名单 1 广州本田汽车有限公司 2 广州钢铁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3 广州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4 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 5 广州万宝集团有限公司 6 广州佳都集团有限公司 7 广州轻工工贸集团有限公司 8 广州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9 广州医药有限公司 10 广州纺织工贸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11 广州摩托集团公司 12 广州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 13 广州百货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14 广州日立电梯有限公司 15 广州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6 广州珠江啤酒集团有限公司 17 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18 五羊-本田摩托(广州)有限公司 19 广州白云山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 广州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1 广州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2 广州无线电集团有限公司 23 广州市华南橡胶轮胎有限公司 24 广州市市政集团有限公司 25 广州金鹏集团有限公司 26 广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7 广州友谊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28 广州市裕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29 广东粤景集团有限公司 30 广州市虎头电池集团有限公司 31 番禺珠江钢管有限公司 32 广州市广百股份有限公司 33 广州汽车集团商贸有限公司 34 广州天马集团有限公司 35 广州市建筑机械施工有限公司 36 广东省广告有限公司 37 广东省广州番禺电缆厂有限公司 38 广州市纺织工业联合进出口公司 39 广州市第二公共汽车公司 40 广州工程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

41 广州市番禺华南摩托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42 广州双鱼体育用品集团有限公司 * 广州建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43 广州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 44 广州广橡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45 广东海大实业有限公司 46 广州珠江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47 广州广之旅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48 广州市建材发展有限公司 49 广州市润通华经贸发展有限公司 50 广州市保科力贸易公司 51 广州海鸥卫浴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52 广州珠江钢琴集团有限公司 53 广州珠江轮胎有限公司 54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55 广州海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56 广州市机电安装有限公司 57 广州艾帕克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58 广州市一汽巴士有限公司 59 广州市新大新公司 * 广州摩恩水暖器材有限公司 60 广州瑞明电力有限公司 61 广州康威集团有限公司 62 广州食品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63 广州白云电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64 广州市泰丰源实业有限公司 65 广州市白云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66 广州市江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67 广州市电筒工业公司 68 广州酒家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69 广州花园酒店 70 中国大酒店 71 广州铜材厂有限公司 72 广州市电车公司 73 广东正大康地有限公司 74 广州市长途汽车运输公司 75 广州昊天化学(集团)有限公司 * 广州市阿波罗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76 广州杰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77 广州中车铁路机车车辆销售租赁有限公司 78 广州维奥伊林变压器有限公司 79 广州正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80 广州城建开发宏城连锁超级市场有限公司 81 广州欧派厨柜企业有限公司

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

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辖区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活动。 第三条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是本级人民政府实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行政机关,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市、区职责分工,依法查处本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的派出机构,以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的名义实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公安、司法行政、民政、国土房管、建设、交通、水务、卫生、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市政园林、市容环卫、工商、人民防空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根据国务院或者本省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的授权所作出的决定,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市容环境卫生、城市绿化、城乡规划、市政、环境保护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后,相关行政机关不得再行使,再行使的,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 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的其他行政管理职责,不因行政处罚权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而改变。 第七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与相关行政机关对职责范围发生争议的,由市、区人民政府处理。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之间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指定管辖。 第八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应当坚持公正、文明执法,坚持执法与教育、疏导、服务相结合,注重对违法行为的纠正和对违法行为人的教育。 第九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违法行为轻微且当事人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强制应当遵循当事人权益最小损失的原则,实施非强制性措施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应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应当经过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培训,并取得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聘用的人员不得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 第十一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安全保障机制,提高装备水平,为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提供保障。 折叠编辑本段执法措施 第十二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依法制定执法操作规范,并向社会公布。执法操作规范应当体现文明执法的要求。 第十三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应当按规定着装。

三、《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排放消纳)》的办理程序

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排放/消纳)》 办理程序 一、《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排放/消纳)》的办理程序 (一)在线申报 申请单位(人)在“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广州分厅” (网址: https://www.360docs.net/doc/aa2255014.html,/gz/wsbs/qryServiceItemByOrg.action?divisionCode=440101&or gCode=b11d95de20640798b030c268ca0d3c88&orgName= 市城管委;(或“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广州市黄埔分厅” https://www.360docs.net/doc/aa2255014.html,/gsmpro/serviceitem/categoryserviceitemlist.jsp?category=root_b m15&categoryname=%E9%BB%84%E5%9F%94%E5%8C%BA%E5%9F%8E%E5% B8%82%E7%AE%A1%E7%90%86%E5%B1%80= 黄埔区城管局)上进行在线申报并上传电子版申请材料。 (二)窗口收案 市、区(县级市)政务服务中心城管部门窗口对在线申请资料进行收案处理并根据本细则第二部分“许可材料申报”的要求核对相关原件,并向申请单位(人)开具收案通知书。 三)受理

收案后,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对在线申请资料进行审查验收,资料齐全予以受理,资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并开具补交告知书,待申请 单位(人)资料补齐后继续受理。 并联审批的工程按照《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项目优化审批流程试行方案的通知》(穗府〔2013 〕8 号)和《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广州市建设工程项目优化审批流程试行方案施工许可阶段并联审批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建法〔2013 〕679 号);以及《黄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埔区贯彻实施广州市建设工程项目优化审批流程试行方案的工作意见>的通知》(埔府办〔2013 〕29 号)的规定执行。 (四)现场勘查受理后,组织现场勘查,做好以下工作:1.核对用地红线与用地范围。 2.检查工地出口硬地化、现场围蔽、洗车槽、洗车设备及沉淀池的设置(具体管理要求见附件2 )。 不能设置洗车槽的,排放(消纳)人应当按以下要求办理:(1)设置活 动式钢筋洗车架(采用移动式冲水设备冲洗车辆) 2)由于特殊情况,如建设工程场地限制、市政维修或管线 施工工程无法设置洗车槽的,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洁措施。

办公建筑设计规范重点汇总

办公建筑设计规范 重点汇总

办公建筑设计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保证办公建筑设计在适用、安全、卫生等方面的基本要求, 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镇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办公建筑设计。其它建筑中的办公用房部分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1.0.3条办公建筑按高度划分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建筑高度24m以下为低层或多层办公建筑; 二、建筑高度超过24m而未超过100m为高层办公建筑; 三、建筑高度超过100m为超高层办公建筑。 第1.0.4条办公建筑设计除按本规范执行外,尚应符合现行《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办公建筑设计规范第二章基地和总平面

第一节基地 第2.1.1条办公建筑的基地应选在交通和通讯方便的地段,并应避开产生粉尘、煤烟、散发有害物质的场所和贮存有易爆、易燃品等地段. 第2.1.2条位于城市的办公建筑的基地, 应符合城市规划布局的要求, 并应选在市政设施比较完善的地段。 第2.1.3条工业企业的办公建筑, 可在企业基地内选择联系方便, 污染影响最小的地段建造, 并应符合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等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二节总平面 第2.2.1条总平面布置宜进行环境及绿化设计。 第2.2.2条在同一基地内办公楼与其它建筑共建,或建造以办公用房为主的综合性建筑,应根据使用功能不同, 做到分区明确、布局合理、互不干扰。

第2.2.3条建筑基地内应设机动车和自行车停车场(库)。条件不允许时, 可由有关部门就近统筹建设停车空间。停车场地面积由当地规划部门确定。 第2.2.4条总平面布置应合理安排好设备机房、附属设施和地下建筑物。如设有锅炉房、食堂的宜设运送燃料、货物和清除垃圾等的单独出入口。采用原煤作燃料的锅炉房, 应留有堆放场地。 办公建筑设计规范第三章建筑设计1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3.1.1条办公建筑应根据使用性质、建设规模与标准的不同, 确定各类用房。一般由办公用房、公共用房、服务用房等组成。 第3.1.2条办公建筑应根据使用要求, 结合基地面积、结构选型等情况按建筑模数选择开间和进深, 合理确定建筑平面, 并为今后改造和灵活分隔创造条件。 第3.1.3条六层及六层以上办公建筑应设电梯。建筑高度超

广州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广州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垃圾管理和综合利用,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推动节能减排、循环利用和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拆除、清理、平整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场地等所产生的余泥、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本条例所称零星建筑垃圾,是指单位办公(营业)场所或居民住宅因房屋内部装修产生的五立方米以下的建筑垃圾。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辖区内建筑垃圾的排放、运输、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第四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原则,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垃圾消纳场建设和综合利用纳入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建筑垃圾消纳点的布局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五条建筑垃圾处置以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为原则。

建筑垃圾实行处置许可和收费制度。 建筑垃圾处置费按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税后全额上缴市财政,专项用于建筑垃圾消纳场建设及其他相关支出。 建筑垃圾处置收费标准及建筑垃圾运输市场指导价格,由市物价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市、区人民政府保障零星建筑垃圾管理经费,扶持建立规范有序的零星建筑垃圾清运市场。 第六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的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市、区建筑垃圾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零星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合理设置零星建筑垃圾收集点。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建筑工地施工监管,监督建设单位使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维护建筑垃圾运输市场价格体系。 公安交警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道路行驶监管,规定建筑垃圾运输的时间和路线,保障建筑垃圾运输车辆

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管理条例

市建筑废弃物处置管理条例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废弃物处置管理,维护城市管理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建筑废弃物,是指单位和个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拆除、清理、平整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场地、道路、河道所产生的余泥、余渣、泥浆以及其他废弃物。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的建筑废弃物排放、收集、运输、消纳、综合利用等处置活动。 第四条建筑废弃物处置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废弃物消纳场地建设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废弃物处置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七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筑废弃物处置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区、县级市城市管理行政主

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建筑废弃物处置管理工作。 市、区、县级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在同级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建筑废弃物排放、收集、运输、消纳、综合利用等处置活动的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指导、监督、检查本辖区居民装修、装饰产生的建筑废弃物处置活动。 公安、国土房管、环保、城乡建设、交通、水务、规划等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实施本条例。 第八条建筑废弃物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由市物价、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 第二章建筑废弃物处置许可 第九条排放、运输、消纳建筑废弃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处置前向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 《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条排放建筑废弃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按不同工程类别,相应取得发展改革、国土房管、城乡建设、交通、水务、规划、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平整场地、建(构)筑物拆除、建筑施工或者道路开挖的文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送审稿)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 第二条详细规划和技术规定的关系 第三条广州市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 第四条密度分区 第五条实施性规定 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管理 第六条城市规划层次 第七条“六线”控制体系 第三章城市规划勘察测量管理 第八条城市规划编制与城市勘察、测量 第九条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 第十条城市基础测量 第十一条城市规划工程测量 第十二条城市规划勘测资料管理 第四章建设用地分类与规划管理 第十三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第十四条建设用地分类 第十五条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及其兼容性 第十六条用地面积的最小规模 第十七条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 第五章详细规划管理 第十八条建设用地技术经济指标控制 第十九条居住用地公共设施配套要求 第二十条竖向标高 第二十一条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第二十二条近现代优秀建筑保护 第二十三条传统骑楼街的保护、更新和改造第六章建 筑工程规划管理

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使用功能的确定和建设用地适建范围 第二十五条建筑工程的高度控制 第二十六条建筑间距 第二十七条建筑退让 第二十八条建筑工程停车配建 第二十九条零星建(构)筑物和建筑物外部附属物 第三十条村民和城镇居民住宅 第七章市政工程规划管理 第三十一条城市道路交通 第三十二条城市轨道交通 第三十三条其它交通设施 第三十四条管线的布置 第三十五条河涌水系规划控制范围 第三十六条市政设施 第八章建设工程规划验收 第三十七条规划验收 第三十八条分期验收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用语说明 第四十条溯及力 第四十一条生效日期 附表: 附表一:居住用地人口密度、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控制指标表附表二: 工业用地通用厂房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表附表三:普通仓储 用地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表附表四:公园内部用地比例 附表五:居住建筑建筑间距表 附表六:建筑工程临规划道路边线、河道规划控制边线退让规定附表七:建筑工程临铁路边轨中线退让规定 附表八:建筑工程临架空电力线导线边线退让规定附录: 名词解释

办公建筑设计规范

办公建筑设计规范

Design code for office building JG67-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11-29发布 -5-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 第510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办公建筑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67- ,自 5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5.8、4.5.13、5.0.2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行业标准《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67-1989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1月29日 前言 根据建设部建标[ ]104号文的要求,规范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地和总平面;4,建筑设计;5.防火设计;6,室内环境;7.建筑设备。 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增加了术语;2,增加和补充了室内环

境的有关技术内容和规定。3.增加和补充了办公建筑智能化及节能的有关技术内容和规定;4,增加了无障碍设计要求酌内容,5。参照现行防火规范增加和补充了相关内容;6,对办公建筑中部分技术经济指标进行了修订和补充。公建筑中部分技术经济指标进行了修订和补充。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主编单噎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范主编单位: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地址;杭州安吉路18号。邮政编码:310006) 本规范参编单位 浙江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江苏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福建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 方子晋徐延峰陈政恩庄逸苏吴藻生姚国梁沈介骏张建良谷玲玲 目录 1总则 2术语 3基地和总平面3.1基地3.2总平面 4建筑设计

广州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2015修正)

广州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2015修正) 【法规类别】治安管理 【发文字号】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3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5.12.23 【实施日期】2015.12.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广州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1991年5月15日广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1991年7月30日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根据2010年12月31日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并经2011年1月17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州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等十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5月20日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并经2015年12月3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因行政区划调整修改〈广州市建筑条例〉等六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根据宪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动员和组织全社会的力量,运用政治、法律、行政、经济、文化、教育等手段对社会治安问题进行治理。 第三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必须坚持打击和防范并举,治标和治本兼顾,重在治本的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落实打击、防范、教育、管理、建设、改造等各项任务。 第四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执行本条例,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活动。 第五条广州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 广州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是协助市人民政府领导全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常设机构。 公安机关是社会治安工作的主管部门,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应发挥职能作用。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市、区、镇和街道设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 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市属各局、总公司和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可以设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

广州市建筑规划规范

第一节术语 1.1 建筑工程 指新建、改建、扩建各类永久性或临时性建(构)筑物以及原状维修工程。 1.2 城市居民自住建筑工程 指城市非农业人口居民凭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兴建的仅供自己居住的建筑工程。 1.3 建筑场地 指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的用地。 1.4 建筑工程规划建设总建筑面积 1.4.1 指一定地块内建筑工程规划建设的总建筑面积,包括地面以上和地面以下建筑面 积的总和。具体计算方法应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GB/T50353-2005)执行。 1.4.2 建筑工程规划建设总建筑面积可以分为计算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和自然计算的总 建筑面积。 1.5 容积率 指一定地块内,计算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与净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1.5.1 计算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包括: (1)地面以上建筑的建筑面积,但是地面以上的架空层、避难层、屋顶梯间和电梯机房的建筑面积除外;

(2)以下建筑的建筑面积,但是地面以下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库、设备用房的建筑面积除外。 1.5.2 净建设用地面积是指扣除宽度为15米以上的城市道路、城市河涌等用地面积的 建设用地面积。 1.6 建筑密度 指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占净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 1.7 规划户数 指一定地块内居住建筑所规划的居住人口户数。 1.8 建筑层数 指建筑层高2.2米以上的建筑自然层数(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数)。 1.9建筑控制线 指在一定地块内建(构)筑物的主体不得超越的控制线,又称建筑红线。 1.9.1 建(构)筑物的主体是指不包括建筑工程外部附属设施(如外伸台阶、步级、外 挑阳台及构件等)的建筑部分。 1.10 建筑高度 除有特别规定外,建筑高度是指计算建筑间距的建筑高度。 1.11 建筑间距

办公建筑设计规范2019

办公建筑设计规范2019 1 总则 1.0.1 为在办公建筑设计中贯彻国家技术经济政策,规范办公建筑的设计,保证办公建筑安全、卫生、适用、高效,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所有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办公建筑设计。 1.0.3 办公建筑设计应依据使用要求进行分类,并应符合表1.0.3的规定: 1.0.3.jpg 1.0.4办公建筑设计应遵循节地、节能、节水、节材和保护环境的原则。 1.0.5办公建筑应进行无障碍设计,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的有关规定。 1.0.6办公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 术语 2.0.1办公建筑office building 供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办理行政事务和从事各类业务活动的建筑物。 2.0.2办公综合楼multiple-use office building 由办公楼层和其他使用功能楼层组成的公共建筑。 2.0.3商务办公楼business office building

在统一的物业管理下,以商务为主,由一种或数种办公空间组成的办公建筑。 2.0.4开放式办公室open office space 灵活隔断的大空间办公空间形式。 2.0.5半开放式办公室semi-open office space 由开放式办公室和单间办公室组合而成的办公空间形式。 2.0.6单元式办公室unit-typed office space 由接待空间、办公空间、专用卫生间以及服务空间等组成的相对独立的办公空间形式。 2.0.7单间式办公室office space in single module 一个开间(或多个开间)和以一个进深为尺度而隔成的独立办公空间形式。 3基地和总平面 3.1 基地 3.1.1办公建筑基地的选址,应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要求。 3.1.2办公建筑基地宜选在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有利、市政设施完善且交通和通信方便的地段。 3.1.3办公建筑基地与易燃易爆物品场所和产生噪声、尘烟、散发有害气体等污染源的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标准的规定。 3.1.4 A类办公建筑应至少有两面直接邻接城市道路或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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