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财产罪之犯罪的对象

侵犯财产罪之犯罪的对象
侵犯财产罪之犯罪的对象

侵犯财产罪之犯罪的对象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社会经济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侵害财产犯罪的犯罪对象的形式也呈现出多样性以及复杂性。公私财物一般包括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具体对象繁多,不仅包括各种有形的财物,也包括无形财物。刑法规定侵犯财产罪的对象为公私财物,在理论上以及实践中如何确定“公私财物”的范围对于我们准确认定财产犯罪具有重要意义,尽管并非所有的犯罪都以具有犯罪对象为要件,但是就财产犯罪而言,其行为的对象往往是对财产罪研究的理论上的重要问题之一。

在一般情况下,对于认定行为指向的何物为犯罪的对象,司法实践与理论上并不存在争议。但是,由于财物本身的性质和形态的差异,以及随着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有时我们很难界定某个事物是否为“公私财物”,若想明确地确定其范围是存在一定难度的。

虽然当下有很多不同类型的“新型财产”形式,但是本文仅就“合同”这个方面进行探讨,试着分析合同是否可以成为财产罪的犯罪对象以及如果可以,其在何种情形下可成为财产罪之对象。

二、侵犯财产罪之犯罪对象

(一)侵犯财产罪犯罪对象之概述

根据我国刑法条文之意可知,侵犯财产罪是指故意非法占有、挪用、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由此我们可知,刑法中侵犯财产罪之对象在大范围上是指“公私财物”。目前国内司法以及理论界一般认为,财产犯罪对象可分为财物和财产性利益两种。

财物不仅包括有形的财物,如货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国库券、公债券、签发的支票、汇款单、信用卡等,也包括无形的财物,如电力、燃气等;不仅包括动产,也包括不动产;财物的种类繁多,形式复杂。

财产性利益从狭义上理解,指的是财物以外的财产上的利益,一般表现为有形财产以外的无形而又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财产性利益的范围十分广泛,既可能是积极的利益,也可能是消极的利益;即可能是合法的利益,也可能是非法的利益。

(二)财产罪对象之财物

一般认为,作为财产犯罪对象的财物主要涉及三个问题:(1)财物的存在形态,如有体物或无体物。

(2)财物的他人性以及所有、占有的可能性,即财产被占有或者支配的状态。

(3)财物的价值,关于价值是否仅限于经济价值也是值得我们探讨的。

这三个问题也是财产罪中财物认定的三个条件,只有同时符合这三个条件,才可以认定为财产犯罪对象的财物。

1.财物的存在形态

关于财物的存在形态,理论曾经讨论的主要焦点在于:财物是否仅限于有体物?虽然国内外学者持有不同观点——有体说和管理可能说相对立,但是正如概述中提到,财物不仅包括有形财物,也包括无形财物,我国理论界普遍承认财物包括有体物与无体物,这既缘于我国刑法第265条和有关司法解释关于对盗接电信设施和盗窃电力行为的规定,亦缘于不加区分地统一使用的“公私财物”这一概念。

2.财物的他人性以及所有、占有的可能性

财物的他人性以及所有、占有的可能性问题主要考虑的是,是否能将不能为他人所有或者占有的财物包括在财产罪的对象中。一般认为,财产罪的规定在于保护财产法益,所以不能为他人所有或者占有的财物不能成为财产罪的对象,例如人所不能支配的自然界的大气、海水、流水等,应当从财物的范围中排除。

3.财物的价值

作为财产罪的对象的财物必须是具有一定价值

的财物,在我国理论界恐怕已不存在什么争议,但对“价值”是否仅指具有经济价值及其判断标准是客观的还是主观的,学者们则认识不一,存在不同的观点。

关于财物价值判断的学说主要包括主观说和客观说,持主观说观点的人认为,从理论上说,作为财产罪对象的财物,并不一定要求具有客观的经济价值,只要所有人、占有人主观上认为该物具有价值,即使其客观上没有经济价值,也不失为财物;持客观说观点的人则认为判断某种物品是否具有经济价值,其标准应是客观的,不能以主观上的标准来评判,经济价值是指能够用客观的价值尺度衡量的经济效用。一件物品是否具有经济价值,主要是通过市场关系来体现的。

根据我国刑法第264条、第266条、第267条、第268条、第270条、第274条和第275条等关于“数额较大”的规定和司法解释在立案标准上要求须达到一定数额的规定来看,这一判断是基于社会认可价值标准进行判断的。

笔者认为客观的经济价值说更为妥当。如果某种物品不具有客观上的经济或金钱价值,但所有人、占有人主观上认为该物具有价值,如情人写给自己的信,即使收信人认为极其珍贵,但由于它体现得并不是财产关系,因此不能成为财产罪的侵害对象。

(三)财产罪对象之财产性利益

1.财产性利益之概念

从狭义上理解,财产性利益指财物以外的财产上的利益,一般表现为有形财产以外的无形而又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财产性利益的范围十分广泛,既可能是积极的利益,也可能是消极的利益;既可能是合法的利益,也可能是非法的利益。这里必须说明的是,我国对于非法占有的财产是不予保护的,但是它却可能成为侵犯财产罪的犯罪对象,因此非法的利益也可能成为财产罪之犯罪对象,例如赃款赃物。

2.财产性利益之取得方法

取得财产性利益的方法,主要有三种类型:

(1)使对方负担债务。

(2)使自己免除债务(或延期履行债务)。

(3)接受别人提供的劳务(在此只有附带等价报酬的劳

务,才属于财产性利益)。

3.财产性利益的价值

作为财产罪的对象的财产性利益当然也应该是具有一定的价值,作为财产罪对象的财产性利益必须是财产权本身,通过行为人之行为取得他人的财产权或者至少使他人丧失财产权时,才能成立财产罪。而且,只有在行为侵犯财产性利益同时导致他人遭受财产损失的,才能认定该利益为财产性利益。

三、合同可否成为侵犯财产罪的犯罪对象之一

(一)合同可以成为侵犯财产罪的犯罪对象

合同是民事行为的典型代表,是私法自治的重要体现,它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合同本质上是一种协议,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分为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等等。在此必须说明,我们要讨论的“合同”应该是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即要式合同。

不论何种书面合同,其中都应该规定了一方或者多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笔者认为,当这些权利义务可以以金钱来衡量且达到一定标准,其受到侵犯时便可以成为财产罪的犯罪对象。故笔者认为,在特定情形下,合同也可以成为财

产罪的犯罪对象。倘若如此,那么它属于财产罪犯罪对象之财物抑或是财产性利益呢?

(二)合同能否成为财产罪侵害对象的财物

如前所述,作为财产犯罪对象的财物主要涉及三个问题:

(1)财物的存在形态。

(2)财物的他人性以及所有、占有的可能性。

(3)财物的价值。

&nb

sp; 这三个问题也是财产罪中财物认定的三个条件,只有同时符合这三个条件,才可以认定为财产犯罪对象的财物。

1.合同的存在形态

由于我们首先说明了本文讨论的合同是具有书面形式的协议,因此不难看出合同是作为有体物而存在的,不论以有体性说还是物理的管理可能性说,合同都符合财物的存在形态应该不存在争议。

2.合同的他人性以及所有、占有的可能性

财物的他人性以及所有、占有的可能性问题主要考虑的是,是否能将不能为他人所有或者占有的财物包括在财产罪的对象中。合同作为权利主体支配范围内的物,显然具有所有、占有的可能性,所以,在此问题上亦符合作为财产犯罪对象的财物的特征。

3.合同的价值

合同作为证明权利义务主体之间关系的法律凭证,对权利义务主体而言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有时候这些价值是可以用金钱来衡量的,但其更应是主观上的价值(即作为诉讼上证据的价值)。合同本身并不具有客观的经济交换价值,因此,尽管合同符合财物在存在形态和他人性以及所有、占有的可能性上的认定,但并不具备刑法中财物价值之要求,故而不是作为财产罪的对象的财物。综上,由于财物必须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而合同仅仅满足前两个故而不能作为财产罪犯罪对象之财物。

(三)合同能否成为财产罪侵害对象的财产性利益

以上,笔者既然否定了合同是刑法意义上的财物,那么紧接下来的问题就是,对合同的侵害是否是对普通财物以外财产上利益的侵害?步步高论文发表是为广大评职称客户提供全文方位的法律法规论文下载、管理论文快速发表服务的首选站。

笔者认为,合同本身虽然不具有经济价值,但是由于合同的内容规定的是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特定情况下其权利义务关系具有一定的给付内容。该给付内容可能包括金钱给付或者行为给付,金钱给付自然是具有经济价值的,倘若行为给付可以以金钱衡量则可认定其具有经济利益,那么对于该权利义务关系之中的权利主体而言,此合同便是一种证明,证明权利人享有财产性的权利。如果行为人之行为——非法占有或者毁坏合同,取得他人的财产权或者至少使他人丧失财产权时,可成立财产罪。

而且必须指出的是,只有在行为侵犯该合同证明存在的财产性利益同时导致他人遭受财产损失的情况下,才能认定该利益为财产性利益。不可忽视的是,一般的财产犯罪都规定了犯罪数额,因此在考量侵犯财产罪时,对于合同中所涉及的标的额的确定也是其成为财产罪之犯罪对象不得不考虑的因素之一。换言之,合同涉案数额的大小即合同代表的财产性利益的价值对于其能否成为犯罪对象起着重要的作用。

四、结语

综上,笔者认为,并非所有合同都可以成为侵犯财产罪之犯罪对象,只有在特定情形之下,即合同内容证明存在一定的财产性利益,并且导致他人遭受财产损失,同时行为侵犯该合同证明存在的财产性利益,达到刑法规定的犯罪数额的情况下,才能认定该合同为财产罪之犯罪对象。

最后本文认为有必要说明的是,为了体现刑法谦抑性,在民事法律能够调整当前社会关系的情况下,不宜过度使用刑法介入去调整合同关系,以避免刑法打击范围过大,阻碍市场经济的发展。只有当民事法律无法有效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无法有力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的情况下,才可能动用刑法的手段进行调整,故合同作为侵害财产犯罪的犯罪对象适用非常有限,应当予以严格限制。

论受贿罪的犯罪对象

黑龙江大学自学考试法律专业本科毕业论文 题目:论受贿罪的对象范围作者:朱琦 单位: 指导教师:陈建旭 黑龙江大学 2014年4月27日

目录 摘要 (1) 前言 (1) 一、国内外对受贿罪的犯罪对象的划分 (1) (一)国外受贿罪的犯罪对象 (1) (二)我国受贿罪犯的罪对象 (2) 二、国内外对受贿罪犯罪对象的学说理论 (2) (一)国外受贿罪犯罪对象的相关理论 (2) (二)我国受贿罪犯罪对象的相关理论 (3) 三、对受贿罪犯罪对象范围的分析 (4) 结论 (5) 参考文献 (6)

论受贿罪的对象范围 [摘要]: 从古至今这个世界都充斥着各类形态的交易,在这其中的一类则触犯了国家底线,被定为受贿罪。传统立法将受贿罪的对象范围仅限于"财物"一类。但随着社会的发展,贿赂方式也变得"日新月异",出现了除"财物"以外的新的种类,如"财产性利益"与"非财产性利益"。而且这些行为方式的危害性亦相当严重。笔者认为应当扩大受贿罪的对象范围,这样更有利于对受贿罪的立罪界定。 [关键词]:受贿罪;犯罪对象;不当利益 前言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的犯罪行为。在受贿罪中,一方面行贿者利用贿赂收买国家工作人员,为自己谋取非法利益;另一方面国家工作人员靠非法行使权力以牟取私利。犯罪对象是犯罪行为所作用的客观存在的具体人或物,因此,受贿罪的犯罪对象是贿赂,而确定贿赂的具体范围是区分受贿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准之一。 一、国内外对受贿罪的犯罪对象的划分 (一)国外受贿罪的犯罪对象 对贿赂的范围如何界定的理论,在国外大体存在以下三种学说: 第一,金钱估价说。从量刑角度出发,贿赂的目的物只能是能够用金钱进行估价的财产利益。 第二,有形利益说。把贿赂看成有形或者财产上的利益,并对有形的或财产

侵犯财产罪

侵犯财产罪 第一节侵犯财产罪的概念和特征 侵犯财产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攫取公私财物,或者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类犯罪的主要特征: 1、这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财产和公民私人财产的所有权。“公共财产”,根据我国《刑法》第91条规定,是指:(1)国有财产。(2)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财产。(3)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是指:(1)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生活资料;(2)依法归个人、家庭所有的生产资料;(3)个体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财产;(4)依法归个人所有的股份、股票、债券和其他合法财产。 如果占有无主物或者被自动放弃了所有权的物品,不发生非法侵犯财产所有权的问题。而遗忘物不是无主物,它们只是由于某种原因暂时脱离了所有者的控制与管理,其所有权仍然存在并受法律的保护,不允许他人非法占有。根据我国《文物保护法》第4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属于国家所有。”我国《民法通则》第79条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 非法占有的财物,例如,赌博的赌资,贪污所得的赃款、赃物,贩运毒品者的毒品等,能否成为侵犯财产罪的对象?非法所得财物也可以成为侵犯财产罪的对象。 2、这类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攫取或者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挪用资金罪、挪用特定款物罪归属到侵犯财产罪一章。除抢劫罪、挪用特定款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外,其他侵犯财产罪攫取财物的数额多少和损毁财物的价值大小,是表现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的重要标志。 3、这类犯罪主体,多数为一般主体,只有侵占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是特殊主体。 4、这类犯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并且多数犯罪是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

第十九章 侵犯财产罪

第十九章侵犯财产罪 一、同步练习 (一)填空题 1.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__________、__________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2.抢劫罪的主体,必须是已满__________的自然人。 3.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__________定罪处罚。 4.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__________、__________或者__________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 5.盗窃公私财物,__________或者__________的,构成盗窃罪。 6.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__________、复制他人__________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__________而使用的,依照盗窃罪定罪处罚。 7.挪用资金罪的犯罪主体是__________。 8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__________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__________、__________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的行为。 9.对于应当判处罚金的盗窃犯罪分子,应当在________以上_________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确定的,应当在_______以上_________以下判处罚金。 10.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__________,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是__________。 11.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或者_____________破坏生产经营的,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 (二)单项选择题 1.某甲在公共汽车上窃取某乙人民币3000元,下车时被某乙发现,钱被追回,在将其扭送派出所途中,甲猛地将乙推开,钻入一死胡同,被群众抓获,某甲的行为应认定为( )。 A.构成抢劫罪 B.构成盗窃罪 C.应以抢劫罪论处 D.尚未构成犯罪 2.某甲从某医院收费处偷走已盖章的空白收据一本,然后隔一个时期自己填

试论受贿罪客观构成要件的重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这是我国刑法中关于受贿罪的规定,刑法理论中一般称前者为一般受贿的规定,称后者为斡旋受贿的规定。这些法条规定是否合理、应如何正确理解并准确适用,刑法理论界和实务界均存在分歧。本文仅就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中客观构成要件方面若干有争议问题予以探讨,通过深入分析现有法律规定存在的问题,旨在重构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客观构成要件。 一、受贿罪侵犯的法益是什么 要分析受贿罪的客观构成要件,首先必须明确受贿罪所侵犯的法益。关于受贿罪所侵犯的法益,一直存在两种立场[1]:起源于罗马法的立场是,受贿罪所侵犯的法益是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起源于日尔曼法的立场是,受贿罪所侵犯的法益是职务行为的纯洁性或公正性、职务行为的不可侵犯性。[2]刑法理论以这两种立场为基础,形成了诸多学说。[3] 现在世界大多数国家都是采取起源于罗马法的观点。《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也采取了罗马法的观点,认为受贿罪的本质是侵犯了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4]其中的职务行为既包括正在实施或已经实施的职务行为,也包括将要实施与所许诺的职务行为;既包括完全属于职务范围的合法行为,也包括与职务有关的超越或者滥用职务的行为。根据《公约》的规定,只要索取或者收受不正当好处的行为是与其职务行为相关的,就构成贿赂犯罪。 我国的立法规定部分采纳了起源于日耳曼法的观点。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只有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才能构成受贿罪。这与世界大多数国家的刑法规定以及《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规定是相异的。 笔者赞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观点。笔者认为,受贿罪的法益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和国民对职务行为不可收买性的信赖。职务行为既包括完全属于职务范围的合法行为,也包括与职务有关的超越或者滥用职务的行为,即只要与职务行为有关的行为

青少年犯罪的现状和特点及典型案例

青少年犯罪的现状和特点及典型案例 导读:青少年犯罪的现状和特点及典型案例,这句写于110年前的名言寄望中国青少年进取、创新、有所作为,青少年被喻为“祖国的花朵、八九点钟的太阳”,那么如何使青少年健康成长则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其中25岁以下青少年网民超过1亿,而青少年网络成瘾数量庞大,网络正在改变着青少年的生活、思维和行为方式,甚至青少年人生观、价值观的形成,据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调查显示,80%的青少年沉迷于网络或受到网络不良信息的 “少年智则国智,少年强则国强”语出梁启超的《少年中国说》,这句写于110年前的名言寄望中国青少年进取、创新、有所作为,它激荡着一代代中国人的心。青少年被喻为“祖国的花朵、八九点钟的太阳”,是国家希望之所在,那么如何使青少年健康成长则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 如今是网络社会,网络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部分。据有关机构预测,2010年中国的网民数将达4亿,其中25岁以下青少年网民超过1亿,而青少年网络成瘾数量庞大,约为2400万。可以说,网络正在改变着青少年的生活、思维和行为方式,甚至青少年人生观、价值观的形成,90%以上均来自网络。据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调查显示,80%的青少年沉迷于网络或受到网络不良信息的侵蚀而犯罪。 为了认真贯彻团中央书记处关于“加强青少年网络素养教育”的指示精神,提高青少年网络素养,增强青少年自身免疫力,积极发挥新媒体对青少年的教育引导作用,探索共青团组织服务于青少年成长的有效途径,中央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共青团北京市委、中国青年报、新浪网共同发起“大家E起来”的青少年网络素养大讲堂活动。 在青少年犯罪屡屡发生的今天,很多误入歧途的青少年让人揪心,他们再也不能享受美好的青春年华,而是背负上了沉重的精神枷锁。因此,如何使青少年健康成长已成为一个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话题。本期栏目就从青少年犯罪的现状、特点、原因、预防等方面进行探讨。追本溯源才能理清源头,从根源上杜绝青少年犯罪的诱因才能真正预防和杜绝此类悲剧的发生。 近年来,青少年犯罪在我国呈明显上升趋势,严重影响了我国社会的稳定。青少年犯罪问题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如何有效的预防、控制青少年违法犯罪,已成为我国经济发展和现代化建设的当务之急。 1、青少年犯罪现状 当前,我国青少年犯罪现状相当严峻,引起了社会的高度重视和广泛关注。据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发布的中国“十五”期间青年发展状况和“十一五”期间,青年发展趋势研究报告称,“十五”期间青少年犯罪增加68%,未来5年进一步增加。报告指出,“十五”期间青少年犯罪总体数量呈上升趋势,未成年人犯罪增长迅猛,其中全国法院判决的青少年罪犯5年间增长12.6%,未成年人犯罪数量增长情况更加突出,5年间上涨68%。由于发育年龄提前和

(完整word版)刑法分论练习题之贪污受贿罪

第九章贪污贿赂罪 一、单项选择题 l、国家工作人员犯贪污罪的犯罪对象是( )。 A.国有财物 B.公共财物 C.集体财物 D.国家、集体所有财物 2、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 )。 A.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于刑事处罚 B.可以减轻处罚 C.可以免除处罚 D.可以从轻处罚 3、贾某系某处处长,利用职权为他人解决了户口问题,他人为感谢贾就租下一套住房供贾某居住,至发案搬出,共住2年,贾的行为属于( )。 A.受贿罪 B.敲诈勒索罪 C.一般违纪行为 D.贪污罪 4、王某是某机关人事处副处长,他要求本单位业务部门孙某为其朋友获得批文开绿灯,孙某考虑到自己的升迁,便违反规定办理批文。事后王某获酬谢五万元。王某行为是( )。 A.受贿罪 B.介绍贿赂罪 C.索贿罪 D.一般违纪 5、行贿罪的未遂情况是( )。 A.给付了财物,但未能获取不正当利益 B.给付了财物,对方又退回的 C.行贿的对象并不主管本事 D.实际上未给付财物 二、多项选择题 1、贪污罪的客观表现是( )。

A.侵吞 B.窃取 C.低价收购 D.骗取 2、挪用公款罪中,下列哪些情形需要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 A.个人使用 B.非法 C.经营活动 D.三个月末还 3、贪污贿赂罪中,犯罪构成中主体为一般主体的有( )。 A.索贿罪 B.私分国有资产罪 C.行贿罪 D.介绍贿赂罪 E.隐瞒境外存款罪 4、下列罪名,可以由单位构成的是()。 A.受贿罪 B.行贿罪 C.私分国有资产罪 D.私分罚没财物罪 5、最高刑可判死刑的罪有( )。 A.贪污罪 B.挪用公款罪 C.受贿罪 D.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三、名词解释 1、贪污罪 2、受贿罪 3、行贿罪 4、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四、简答题 1.贪污贿赂罪的构成要件。 2.私分罚没财物罪的主体特征。 五、论述题 1.挪用公款罪的特征及认定。 2.贪污罪的客观方面。

张明楷教授侵犯财产型犯罪之解题思路

张明楷教授侵犯财产型犯罪之解题思路 一、侵犯财产罪 (一)抢劫罪 1、概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2、构成要件: (1 ○1当场 ○2.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强制方法 ○3强取公私财物 (2 ○1故意 ○2非法占有为目的 【分析】: ○1抢劫vs故意杀人 A.为继承遗产而杀害被继承人或其他继承人的,定故意杀人罪。 B.抢财后,为灭口而杀人的,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C.由于其他原因故意杀人后,产生非法占有财产意图,进而取财的,故意杀人罪与侵占罪数罪并罚。 (获取死人的财产,张明楷认为和获取遗忘物、埋藏物的性质相同) D.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杀害被害人再夺取财物的,成立抢劫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杀人后取财——抢劫罪) ○2抢劫vs 绑架 A.只向第三者勒索财物的,绑架。 B.直接迫使被绑架人交付财物,抢劫。 C.绑架过程中又另起抢劫之意而当场取财的,张的观点是数罪并罚,司法实践是择一重罪。 ○3抢劫vs 抢夺 A.直接对物实施暴力,抢夺 B.直接对人实施暴力,但该暴力不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抢夺。 C. “飞车抢夺”转化成抢劫的情形: (a)逼挤、撞击或强行逼倒他人以排除反抗,乘机夺财的。 (b)因被害人不放手,而强拉硬拽夺财的。 (c)明知会造成他人伤亡后果,而仍然强行夺财,并造成轻伤以上后果。 3、抢劫既遂条件:获取财物或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 4、抢劫罪处罚注意事项: (1)入户抢劫”是指,抢劫他人居住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 (2)“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是指,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资金等。 (3)多次抢劫”指三次以上抢劫。以下情形,一般认定为一次犯罪: ○1 ○2 ○3 (4)实施抢劫后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不得假释。 5、事后抢劫成立条件: (1)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罪。 (张明楷认为,并不意味着事实上已经构成上述3罪的既遂,而是意味着行为人有犯上述3罪的故意与行为)(2)当场。

试论侵犯财产罪的犯罪对象

内容摘要:摘要一、析题主要介绍了侵犯财产罪,它是一种单纯着眼于财产的价值,并以之作为实现犯罪目的的直接手段的犯罪行为,主要包括:暴力、胁迫型财产犯罪,窃取、骗取型财产犯罪,侵占、挪用型财产犯罪和毁坏、破坏型财产犯罪。至于犯罪对象,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过程中对之直接施加影响的,并通过这种影响使某种客体遭受侵犯的具体人或物。 摘要 一、析题 主要介绍了侵犯财产罪,它是一种单纯着眼于财产的价值,并以之作为实现犯罪目的的直接手段的犯罪行为,主要包括:暴力、胁迫型财产犯罪,窃取、骗取型财产犯罪,侵占、挪用型财产犯罪和毁坏、破坏型财产犯罪。至于犯罪对象,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过程中对之直接施加影响的,并通过这种影响使某种客体遭受侵犯的具体人或物。 1.对象必须是一定的财物。侵犯财产罪的犯罪对象必须是一定的财产,侵犯财产罪的犯罪对象至少必须具有主观价值。 2.访犯罪对象必须具有相当的价值。成为侵犯财产罪对象不仅有质的要求,还有量的标准。 3.该犯罪对象必须专属于特定的主体。某具体的物之所以成为侵犯财产罪的犯罪对象,最根本的是该物的所有权或占有权状态被非法地改变。 三、侵犯财产罪的犯罪对象的个别性问题 1.有关违禁品的问题。违禁品就是民法中的禁止流通物,指依法不得参与民事流通的物,如我国法律规定矿藏、水流等自然资源为禁止流通物。 2.有关不动产的问题。不动产作为财产的一种,完全可能符合本文所列的成为侵犯财产罪的犯罪对象的三个条件。 3.有关赃物的问题。理解赃物可以有两个角度,一是从物的取得,《辞海》持此种角度,认为赃物是指贪污受贿或盗窃所得;二是从物的占有关系上讲,我们可以将赃物理解为所有的其占有关系受到法律积极否定的物。本文中,笔者根据论题的特殊性,采取后一种角度,即赃物是处于占有人无权占有并且法律有明确排斥此种占有的物的存在状态的物。 四、财产罪的犯罪对象的研究意义。 正如恩格斯曾指出的“经济学研究的不是物,而是人和人之间的关系,归根结底是阶级和阶级之间的关系;可是这些关系总是同物结合着,并且作为物出现。”刑法学在研究侵犯财产罪,以及刑事司法实践在适用侵犯财产罪各罪时,也必须着眼于刑法所保护的合法关系所体现于的具体的各种犯罪对象。只有这样,才能更能更准确地把握犯罪客体的存在和定罪量刑。 一、析题 侵犯财产罪的犯罪对象,从语言的角度来讲,是一个名词短语。要明确界定它,必须先准确把握何谓侵犯财产罪,什么又是犯罪对象。由于笔者本文的思路是对立法现实,即对现行刑法典中的规定进行分析,所以这里的侵犯财产罪就是指的刑法典分则第五章的“侵犯财产罪”。它是一种单纯着眼于财产的价值,并以之作为实现犯罪目的的直接手段的犯罪行为,主要包括:暴力、胁迫型财产犯罪,窃取、骗取型财产犯罪,侵占、挪用型财产犯罪和毁坏、破坏型财产犯罪。 至于犯罪对象,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过程中对之直接施加影响的,并通过这种影响使某种客体遭受侵犯的具体人或物。(1)犯罪主体实施犯罪行为,实际上就是通过犯罪对象来侵害社会关系或社会秩序的过程。犯罪对象是犯罪行为与犯罪客体之间的中介,在故意犯罪中,它也是犯罪行为与犯罪目的间的中介。在犯罪构成体系中,它与犯罪客体也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前者是具体的人或物,而后者则是由这些人或物所体现的社会关系,两者是一种承担者与被

青少年犯罪的现状和特点及典型案例

青少年犯罪的现状和特点及典型案例

青少年犯罪的现状和特点及典型案例 导读:青少年犯罪的现状和特点及典型案例,这句写于110年前的名言寄望中国青少年进取、创新、有所作为,青少年被喻为“祖国的花朵、八九点钟的太阳”,那么如何使青少年健康成长则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其中25岁以下青少年网民超过1亿,而青少年网络成瘾数量庞大,网络正在改变着青少年的生活、思维和行为方式,甚至青少年人生观、价值观的形成,据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调查显示,80%的青少年沉迷于网络或受到网络不良信息的 “少年智则国智,少年强则国强”语出梁启超的《少年中国说》,这句写于110年前的名言寄望中国青少年进取、创新、有所作为,它激荡着一代代中国人的心。青少年被喻为“祖国的花朵、八九点钟的太阳”,是国家希望之所在,那么如何使青少年健康成长则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

如今是网络社会,网络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部分。据有关机构预测,2010年中国的网民数将达4亿,其中25岁以下青少年网民超过1亿,而青少年网络成瘾数量庞大,约为2400万。可以说,网络正在改变着青少年的生活、思维和行为方式,甚至青少年人生观、价值观的形成,90%以上均来自网络。据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调查显示,80%的青少年沉迷于网络或受到网络不良信息的侵蚀而犯罪。 为了认真贯彻团中央书记处关于“加强青少年网络素养教育”的指示精神,提高青少年网络素养,增强青少年自身免疫力,积极发挥新媒体对青少年的教育引导作用,探索共青团组织服务于青少年成长的有效途径,中央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共青团北京市委、中国青年报、新浪网共同发起“大家E起来”的青少年网络素养大讲堂活动。 在青少年犯罪屡屡发生的今天,很多误入歧途的青少年让人揪心,他们再也不能享受美好的青春年华,而是背负上了沉重的精神枷锁。因此,如

完整版刑法分论练习题之侵犯财产罪

第六章侵犯财产罪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物品中,哪一种不能成为侵犯财产罪的犯罪对象() A、不动产 B、提货单 C、无主物 D、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 2、甲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乙正在运输的走私物品,数额巨大。甲的行为构成: A、走私罪 B、诈骗罪 C、非法经营 D、不属于犯罪 3、下列犯罪中,不需要数额较大就可以构成犯罪的是() A、抢劫罪 B、抢夺罪 C、盗窃罪 D、敲诈勒索罪 4、甲某某日晚在一条街上看到一老妇手上提一只包(包内有现金1000元),独自行走。甲就冲上前去,一把夺过去老妇的包就跑,因夺包行为用力过猛,将老妇带倒在地,老妇摔成重伤。甲构成() A、抢劫罪 B、抢夺罪 C、抢夺罪,但应从重处罚 D、抢夺罪和过失重伤罪 5、甲、乙两人某天晚上携带凶器潜入商店准备进行抢劫,但在进店后发现值班人员睡着了,两人就没有使用凶器的情况下取得大量商品。甲、乙的行为构成() A、抢劫罪 B、盗窃罪 C、抢劫罪犯罪预备和盗窃罪 6、甲进入乙的菜地偷了两棵大白菜,被乙当场抓住,甲为了挣脱逃跑而将乙打成重伤。甲的行为构成() A、抢劫罪 B、故意伤害罪 C、抢劫罪和故意伤害罪 D、抢夺罪和故意伤害罪 7、甲自己因饮酒过量醉倒在路旁,乙从此路过,见有机可乘,就将甲身上的钱包掏走(包内有现金850元)。甲的行为构成() A、抢劫罪 B、抢夺罪 C、盗窃罪 日内将乙5元,并威胁说,如不答应就在1000、甲谎称乙的儿子将自己弟弟打伤,要求乙赔偿医疗费8. 的儿子打伤,乙在不得已的情况下给了甲1000元。甲的行为构成() A、抢劫罪 B、敲诈勒索罪 C、诈骗罪 9、某村村长带领一批村民,深夜去偷某国有公司放在墙外的钢材,价格数千元,回来全部交给村里制作农具使用。该村村长的行为构成() A、盗窃罪 B、侵占罪 C、不属于犯罪 10、甲系某宾馆服务员,在上班期间,甲经常乘客人不在房间内,窜入房内以旅客的名义偷打国内、国际长途电话。甲的行为构成() A、贪污罪 B、盗窃罪 C、不属于犯罪 11、甲某日晚潜入商场偷得一台彩电,后甲被公安机关查获,关于这台彩电有这样几个价格:商场进货的价格为8500元,市场零售价为9000元,甲销赃的价格为8000元。法院在确定甲盗窃数额时,应确定为() A、8500元 B、9000元 C、8000元 12、甲系一私营公司经理,因资金短缺,甲鼓动他的邻居、朋友把家里存的钱都交给他的公司,很快就会得到丰厚的回报。大家听信了甲的话,把钱交给了甲。但甲在经营过程中,因经营不善,亏损严重。他的朋友、邻居知道这一情况后,纷纷都来要回自己所投入的钱,甲为了躲债而外出达3个月不回。甲的行为属于() A、诈骗罪 B、玩忽职守罪 C、无罪 13、诈骗犯罪分子伪造了公文之后,在行骗时,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行骗没有行逞。对这种情况的处理原则是 () A、应根据既遂行为吸收未遂行为的原则,以伪造公文罪的既遂论处。

论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论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LG 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LGA16H-LGYY-LGUA8Q8-LGA162】

试论受贿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赵波 【摘要】 受贿罪是贪污犯罪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近年来,受贿犯罪持高发趋势,严重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形象,但在我国刑法理论界中,对受贿罪的客观构成要件存在着不同的观点。受贿罪的客观要件是认定受贿罪成立的主要依据,对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有着重要的实践指导作用,因此对受贿罪的客观要件展开讨论具有现实意义。【关键词】 受贿罪;客观要件;为他人谋取利益 Discuss the Constitutive Requirements of the Bribery Qixiaowei 【Abstract】:Bribery crime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the crime of corruption.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the economy of our country, in recent years, crime of accepting bribes to high trend, has seriously affected the image of the party and the government, but in the judicial practice, complexity of bribery crime, has far exceeded the criminal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the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of the provisions of the crime of accepting bribes. The bribery crime is determined mainly on the basis of crime, plays an important role in guiding the practice of bribery conviction and sentencing, so it has practical significance to discuss the objective elements of the crime of bribery. 【Key Words】:Taking bribes; A bribe; Seek interests for others 一、受贿罪客观要件的概述 根据我国刑法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第388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侵犯财产罪习题

第二十二章侵犯财产罪上传时间:2006-6-17 浏览次数:4626 字体大小:大中小 第一节习题 一、判断题 1.甲乙共同盗窃,由乙在现场望风。甲窃取丙的现金2000元。丙发现后立即追赶甲和乙,甲逃脱,乙被丙抓住后,对丙使暴力,致丙重伤。甲与乙的行为构成抢劫罪。()2.甲与乙约定,甲窃取了财物后,由乙负责窝藏、销售赃物。乙的窝赃和销赃行为,构成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 3.某甲晚上在街上看到一老人手上提一只包(包内有现金1500元),独自行走,甲就冲上前去,一把夺过老人的包就跑。因夺包时用力过猛,将老人带倒在地,老人摔成重伤。对甲应当以故意伤害罪从重处罚。() 4.张某、赵某二人发现出差人员刘某的手提包内有大量现金,遂尾随其后,蓄谋行抢。当刘某行至一十字路口时,张某乘刘某不备从背后双手拦腰将刘某抱住,赵某乘机将刘某手中的提包抢走。张某、赵某构成抢夺罪。() 5.李某对张某的钱财垂涎已久。一日趁张某一人在家之机将其杀死,后拿走其家中现金5万元。李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6.张某为某私营企业的会计,一日深夜潜入本单位财务室,用钥匙打开保险柜拿走单位现金2万元。张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7.旅店房客王某疑同屋旅客于某为巨商,遂假意逢迎,伺机将于某灌醉,从于某身上翻出空白支票一张。王某凭此与甲公司签订一笔价值10万元的合同。甲公司经查得知,该支票因原单位已更换印鉴,现已失效,故未发货。王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和诈骗罪(未遂)。() 8.乙为非法占有甲随身携带的贵重财物,先使用暴力将甲打死,然后将财物掠走。乙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9.盗窃罪和侵占罪的主要区别是侵犯的客体不同。() 10.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为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11.抢劫致人死亡的应当以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罚。() 12.我国刑法所规定侵犯财产罪都是故意犯罪。() 13.衡量盗窃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客观标准只能是盗窃数额。() 14.盗窃罪中的“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盗窃行为不被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或

侵犯财产罪的客体专题探讨

侵犯财产罪的客体专题探讨 财产犯罪不仅发案率高,而且危害严重。但是,由于对财产犯罪构成要件的认识不一,对于同样的财产犯罪,不同的人民法院可能做出不同的判决,这一现象往往会影响刑罚处罚的公正性。为此,我们邀请刑法专家张明楷教授就侵犯财产罪中的若干疑难问题发表专题文章,以供司法机关办理财产犯罪案件时参考。具体内容包括:如何理解侵犯财产罪的客体,如何理解刑法中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何处理抢劫罪中的疑难问题,如何理解和认定“携带凶器抢夺”,如何区分盗窃罪与诈骗罪,如何理解侵占罪中的疑难问题,如何区分盗窃罪与侵占罪。 侵犯财产罪分为两大类:毁坏财物的犯罪(毁弃罪)与取得财物的犯罪(取得罪)。根据是否转移占有,又可以将取得财物的犯罪分为转移占有的犯罪(如抢劫、抢夺、盗窃、诈骗)与不转移占有的犯罪(如侵占)。很明显,故意毁坏财物罪与侵占罪侵犯的也是财产所有权。问题在于:盗窃、诈骗、抢夺等财产犯罪所侵犯的客体(法益)是什么?这是认定财产犯罪必须明确的问题。因为刑法的目的是保护法益,犯罪的本质是侵犯法益,对具体犯罪的客体理解不同,对构成要件的理解就会产生差异。侵犯财产罪的许多问题,都与如何理解客体有关。国外刑法理论与审判实践的通说认为,盗窃罪等罪侵犯的是他人对财产的占有(一般含有某种限制条件)。我国刑法理论的通说认为,盗窃等罪的客体是财产的所有权整体(以下简称所有权说)。 但是,所有权说在理论上存在疑问。(1)物权可以分为自物权与他物权;自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自有物享有的物权,他物权是指权利人根据法律或合同的具体规定,对他人所有之物享有的物权;所有权是惟一的自物权种类,即自物权就是所有权。根据所有权说,刑法只保护自物权,而不保护他物权。然而,他物权的内容比所有权丰富,应当受到刑法的保护。例如,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盗窃质权人所留置的质物的,侵害了质权人的对质物的占有与收益,符合盗窃罪的特征。(2)财产性利益完全可以成为抢劫、诈骗、敲诈勒索等罪的对象,故债权可能成为抢劫、诈骗、敲诈勒索等罪的客体。但是,通说仅将财产所有权作为财产犯的客体,这又使得刑法的保护范围过窄。因为所有权与债权相并列,如果认为刑法只保护所有权,就意味着刑法并不保护债权,这恐怕不符合刑事立法精神与刑事司法实践。(3)

论受贿罪的构成及认定(一)

论受贿罪的构成及认定(一) 内容摘要 有效地惩治和防范受贿犯罪,是我国目前廉政建设方面的一项重要内容。本文主要从受贿罪的概念及构成;受贿罪的认定这两个大的方面,阐明了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也以受贿罪论处的概念、构成及认定。其中,在论述受贿罪概念及构成当中,主要从受贿罪的客体;受贿罪的客观方面;受贿罪的主体;受贿罪的主观方面说明构成受贿罪的四个要件。在论述受贿罪实体要件时,将我国刑法学界争议较大的四个直接实体即:正常活动说;复杂客体说;选择性客体说;职务行为廉洁性说进行比较,从而得出正确的观点:受贿罪的客体是“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在受贿罪的客观方面,分别将自然人构成受贿罪在客观上的六种表现情况,一一例举出来。在受贿罪主体方面,将具有特殊身份的公务人员,分为当然的国家工作人员;拟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其他从事公务人员,三类主体进行阐述。在受贿罪的主观主面,强调了犯罪的主观方面具有受贿的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务为目的。在第二大项也就是受贿罪的认定当中,结合案例,主要介绍了:罪与非罪的界限;受贿罪与其他罪的界限。在罪与非罪的界限划分当中,又分为4种区别:从事公务与从事劳务的区别;受贿与接受馈赠的区别;受贿与收取合理报酬的区别;受贿罪与一般受贿行为的界限。在区分受贿罪与其他罪的界限当中,讲述了受贿罪与诈骗罪、敲许勒索罪的区别;国家工作人员与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区别;受贿罪与贪污罪的区别;(单位)受贿罪与(个人)受贿罪的界限等几个方面,论述了在实践中如何对受贿罪进行认定的几种情况。 刑法是国家的基本法之一,它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刑法对于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安全,维护社会秩序,维护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发挥了积极重要的作用。贿赂犯罪是在我国现阶段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和实行改革开放形势下发案率颇高、社会危害性较大的一类犯罪。它既严重损害国家工作人员的声誉,也破坏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人民群众的联系。受贿罪是贿赂犯罪的主要一种罪名。因此,有效地惩治和防范受贿犯罪,便理所当然地成为我国目前廉政建设方面的一项重要内容。现在,就让我们来共同探讨受贿罪的概念、构成以及特征和防范等方面的内容: 一、受贿罪的概念及构成 根据我国刑法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罪论处。受贿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包括四个方面: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这是构成任何犯罪的必备条件。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犯罪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犯罪主体是指施实施犯罪行为并依法承担刑事责任的人;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其行为的危害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所以,受贿罪构成的条件主要有四个方面: (一)受贿罪的客体 受贿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职责的廉洁性,这是受贿罪最本质的特征。如果公务人员不能够保持职务行为廉洁性,就会导致腐败现象的发生,从而败坏政权声誉,降低国家机关的威信,破坏党群、干群关系。受贿罪的直接客体究竟是什么?近年来我国刑法学界争议较大,归纳起来主要有四种不同的见解。 1“正常活动说”认为受贿罪侵害的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这是我国刑法学界的传统观点。2“复杂客体说”认为受贿罪除主要侵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外,还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有

财产犯罪的对象:财物

财产犯罪的对象:“财物” 一、认定财产罪的对象“财物”的标准 我国刑法理论对财产罪的对象“财物”的传统理解有三点:一是管理可能性;二是有经济价值;三是能够成为所有权的对象。管理可能性又分为物理管理可能性和事务管理可能性,两者均包括无形能源等无体物,但前者不包括只能进行事务性管理的债权、劳务等。价值性方面的主要争论在于是否包括没有交换价值但有主观价值的物体和客观价值低廉之物。能够成为所有权的对象,主要排除人体或身体的部分作为财产罪的对象,违禁品、财产性权益等特殊对象也涉及这一问题。 这三个定义“财物”的标准并非没有争议。 1.管理性问题 事务管理可能性从目的解释论上来说比较合适,因为侵犯债权、劳务等财产性利益和直接侵犯财物,从被害人的财产损失的角度看并没有本质区别,但可能存在解释界限不明,违反罪行法定主义的问题。目前我国法学界的通说是物理管理可能性,其将债权、劳务等排除在外,相当于基本排除财产性利益纳入到财物中,可能过于狭窄。笔者认为财物必须具有管理可能性,但不同意通过物理管理性来对财物进行限制;财产性利益过宽的问题,本质不是事务管理性的问题,而是财产性利益的定义和边界问题。对此可以从体现作为财产的性质、造成被害人直接的现实的损失等进行限制,后文将对此详述。 2.价值性问题 其次是价值性问题。目前主要问题是两个:一是只有主观价值没有交换价值之物;二是客观价值低廉之物。 刘明祥老师认为,作为财产罪对象的财物必须体现财产关系,1笔者对此表示同意,因为财产罪规范的是财产关系而非其他社会关系,如打印在一张纸上的重要国家机密,固然刑法应该予以保护,但主要不是体现财产关系,所以不通过财产罪进行规制。重点在于,如何界定财产关系。如果将财产关系界定为财产的所有权、占有权关系,静态的表现是物权的所有或支配性,动态的表现是交换关系中的交换价值,这实质是从客观价值的角度看待财物的价值性。但如果将财产关系解释为包括物的使用价值,则理论上可以“包括阅览、观赏价值,也包括满足精神需求的价值。如有纪念意义的纪念品。身份证、信用卡等,对所有人、占有人具有一定使用价值,社会观念也认为对这种物品的占有值得刑法保护。”2所以承认财产罪的对象的财产关系并不与承认主观价值的财物相矛盾。所以,只有主观价值的物品也可以纳入为财物,但考虑刑罚必要性,应是按社会一般观念具有较大的使用价值的物品。 二是客观价值低廉之物,这涉及价值太低的情况下刑罚必要性的问题。日本不承认价值低廉之物为财产罪对象,但理由分成两派。可罚性违法性论者认为任何财物都能成为刑法保护的对象,但非法取得价值低廉之物不具有可罚的违法性;不赞成可罚的违法性论者则认为刑法保护的财物不包括价值低廉之物,因此不符合构成要件。3德国意大利的刑法则未一概否定低廉之物的可罚性,而是将至视 1刘明祥:论侵犯财产罪的对象,法律科学,1999年第6期(总第100期)。 2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第843页。 3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第2版),清华大学出版社,第530页。

受贿罪构成要件的认定

受贿罪构成要件的认定 摘要:受贿罪的客体是国家工作员职务行不的不可收买性,犯罪对象应以法律规定的财物为准。国家机关、公务、村基层组织人员是认定受贿罪主体的重点,国家工作人员家属、离职人员、公司、企业人员等与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受贿具有不同的特点,需要加以特别的注意。直接受贿(索取财物、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利益)和间接受贿(收受回扣、手续费、利用职务之便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是受贿罪的客观行为。受贿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主观故意的内容范围和存续时间存在较大的争议。 关键词:犯罪客体犯罪主体客观方面犯罪主观认定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的,或者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或者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行为。受贿罪是一种职务犯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谋取财物,进行权钱交易的犯罪。当前,这种犯罪给国家和人民造成的经济损失之大,社会影响之坏,犯罪人数之多都是空前的,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刑法打击的重点。现在结合检察工作的实际,对受贿罪及其证据收集与运用谈一些看法: 一、受贿罪客体的认定 (一)对于客体的不同观点 多年来,对于受贿罪的客体,观点纷呈。外国对此有不同看法,有人认为,其客体是公务行为的纯洁性与真实性;有人认为是公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有人认为是公务行为的无报酬性;有人认为是国家意志的阻挠或者篡改。①在我国刑法理论上,原来的通说认为,受贿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②现在也有人提出了许多新观点,归纳起来有新简单客体说、复杂客体说、基本客体与选择客体结合说三大类。③ 受贿罪客体不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不是公私财物所有权、不是国家经济管理活动或经济管理秩序、也不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而应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观点。在我国,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宗旨是为人民服务,具体表现为保护和促进各种合法的社会关系。由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已经取得了相应的报酬,因此不能直接从公民那里收受职务行为的报酬,否则就属于不正当的报酬。职务行为的合法、公正性首先取决于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如果

2019法考必备考点:侵犯财产犯罪概述

2019法考必备考点:侵犯财产犯罪概述 一、侵犯财产犯罪概述 (一)财产与财物 1.以经济财产说为基础的折中说,认为只要造成了经济损失,就存在财产损失,但挽回了更大或同等法益的除外。单纯使他人免除非法债务的,不存在财产损失。 2.财物三个特点:具有管理可能性,具有转移可能性,具有价值性。有体物、无体物与财产性利益;具有财物特征的虚拟财产;具有交换价值和使用价值的财物;违禁品;动产与不动产可以成为多数财产犯罪的对象,但有的不能针对不动产;葬祭品;人体假肢、假牙,分离出来的器官、血液、脂肪等;债权凭证(要区分债权凭证本身与债权)。 (二)侵犯财产罪的结构 三大类:毁坏财物的犯罪(毁弃罪)、取得财物的犯罪(取得罪)、不履行债务的犯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1.区分毁弃罪与取得罪: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非法占有目的是取得型犯罪的(不成文)主观构成要件要素,如无非法占有目的,成立毁坏型犯罪或无罪。非法占有的目的:既包括行为人自己非法占有,也包括使第三人非法占有。第三人要求与行为人有一定关系,而任何第三者。非法占有虽属主观要素,但非法要进行客观判断,而不是行为人内心想法。 2.区分转移占有的犯罪和不转移占有的犯罪

他人财物,存在三种占有状态。他人占有的财物:必须转移占有,如抢夺、抢劫、盗窃、诈骗、敲诈勒索。代为保管物:不需要转移占有,变占有为所有成立侵占罪。遗忘物和埋藏物:单纯建立占有关系不犯罪,但随后变占有为所有的行为可定侵占罪(脱离占有物侵占)。 关键:财物属于他人占有还是属于行为人自己占有。占有是指事实上的支配,不仅包括物理支配范围内的支配,而且包括社会观念上可以推知财物的支配人的状态。刑法上的占有是指“人”的占有,仅限于自然人占有,不包括单位占有、机器占有(即不承认财物占有财物)。刑法上的占有重在事实上的支配、控制,包括物理的支配、控制与社会观念上的支配、控制(物理支配越强,就越少考虑观念支配;物理支配越弱,就更多考虑观念支配)。占有意思往往只是对认定占有起补充作用,即当事实上难以认定权利人控制或者支配财物,但权利人具有强烈的占有意思的情形,也属于占有。 常见占有归属的判断:他人身体部位现实控制的财物,属于他人直接控制的财物,但占有辅助者不占有,仍归属权利人占有。没有现实地握有,但处于他人事实支配和控制的财物,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根据社会观念推知他人事实上支配的财物。他人短暂遗忘或短暂离开,但处于他人支配力涉及范围的财物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财物转移为建筑物的管理者或者第三者占有。在特定场所,所有人、占有人在场的,无论放在哪里都属于所有人、占有人占有。 死者的占有:一是行为人以抢劫故意杀害他人当场取走财物

论受贿罪的构成及认定【精品论文】

论受贿罪的构成及认定【精品论文】 论受贿罪的构成及认定 =内容摘要 有效地惩治和防范受贿犯罪,是我国LI询廉政建设方面的一项重要内容。本文主要从受贿罪的概念及构成;受贿罪的认定这两个大的方面,阐明了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也以受贿罪论处的概念、构成及认定。其中,在论述受贿罪概念及构成当中,主要从受贿罪的客体;受贿罪的客观方面;受贿罪的主体;受贿罪的主观方面说明构成受贿罪的四个要件。在论述受贿罪实体要件时,将我国刑法学界争议较大的四个直接实体即:正常活动说;复杂客体说;选择性客体说;职务行为廉洁性说进行比较,从而得出正确的观点:受贿罪的客体是“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在受贿罪的客观方面,分别将自然人构成受贿罪在客观上的六种表现情况,一一例举出来。在受贿罪主体方面,将具有特殊身份的公务人员,分为当然的国家工作人员;拟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其他从事公务人员,三类主体进行阐述。在受贿罪的主观主面,强调了犯罪的主观方面具有受贿的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务为 LI的。在笫二大项也就是受贿罪的认定当中,结合案例,主要介绍了:罪与非罪的界限;受贿罪与其他罪的界限。在罪与非罪的界限划分当中,乂分为4种区别:从事公务与从事劳务的区别;受贿与接受馈赠的区别;受贿与收取合理报酬的区别;受贿罪与一般受贿行为的界限。在区分受贿罪与其他罪的界限当中,讲述了受贿罪与诈骗罪、敲许勒索罪的区别;国家工作人员与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区别;受贿罪与贪

污罪的区别;(单位)受贿罪与(个人)受贿罪的界限等儿个方面,论述了在实践中如何对受贿罪进行认定的儿种情况。 刑法是国家的基本法之一,它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刑法对于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安全,维护社会秩序,维护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发挥了积极重要的作用。贿赂犯罪是在我国现阶段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和实行改革开放形势下发案率颇高、社会危害性较大的一类犯罪。它既严重损害国家工作人员的声誉,也破坏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人民群众的联系。受贿罪是贿赂犯罪的主要一种罪名。因此,有效地惩治和防范受贿犯罪,便理所当然地成为我国U前廉政建设方面的一项重要内容。现在,就让我们来共同探讨受贿罪的概念、构成以及特征和防范等方面的内容: 一、受贿罪的概念及构成 根据我国刑法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罪论处。受贿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包括四个方面: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这是构成任何犯罪的必备条件。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犯罪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犯罪主体是指施实施犯罪行为并依法承担刑事责任的人;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其行为的危害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所以,受贿罪构成的条件主要有四个方面: (一)受贿罪的客体 受贿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职责的廉洁性,这是受贿罪最本质的特征。如果公务人员不能够保持职务行为廉洁性,就会导致腐败现象的发生,从而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