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权评估收益途径方法:现金流量法

矿业权评估收益途径方法:现金流量法
矿业权评估收益途径方法:现金流量法

矿业权评估收益途径方法:现金流量法现金流量法是任何目的下收益途径矿业权价值评估的首选评估方法。

一、“现金流量法”方法原理及特点

(一)方法原理和思想基础

现金流量法是折现现金流量法的简称,即DCF(Discounted Cash Flow)法,其基本原理是,将矿业权所指向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作为一个现金流量项目系统,从项目系统角度看,凡是项目系统对外流入、流出的货币称为现金流量,同一时段(年期)现金流入量与现金流出量的差额称为净现金流量(Net Cash Flow),项目系统的净现金流量现值之和,即为矿业权评估价值。

计算净现金流量现值所用的折现率中包含了社会平均投资收益率,以此折现率计算的项目净现金流量现值即为项目超出社会投资回报水平的“超额收益”也即矿业权评估价值。

这种方法的思想基础是:

1.矿业权价值由其在未来给投资者所带来的收益决定;

2.无论谁占有该项矿业权资产,都能获得一定的期望净现金流量;

3.在矿业权交易中,无论是卖者或买者,所获得或支付的货币量都不会超过该项目的期望净现金流量,矿业权交易价值是项目的期望净现金流量中的一部分,即超出社会投资回报水平的“超额收益”;

4.为公平交易所做的未来收益预测应以社会平均生产力水平为基本尺度;

5.折现率由无风险报酬率、风险报酬率、通货膨胀率构成,其中的无风险报酬率和风险报酬率中含有社会平均投资收益率。同时对矿业权出让评估,折现率也是政府部门宏观调控矿业权出让市场的手段之一。

(二)方法特点

现金流量法主要特点是:现金流量只计算系统对外发生的现金的收和支即现金流出量和现金流入量,折旧、摊销等只在系统内部循环的非现金流量不参与计算;只考虑现金,不考虑借款利息。因此,现金流量反映了现金在某一个时期进入或离开这个独立“系统”的实际情况。

二、“现金流量法”财务模型及计算公式

(一)财务模型

现金流量法的财务模型为:

现金流入量(+)

销售收入

回收固定资产残(余)值

回收流动资金

现金流出量(-)

后续地质勘查投资(指评估基准日后需补充地质勘查工作的地质勘查投资)

固定资产投资

更新改造资金

流动资金

经营成本

销售税金及附加

企业所得税

净现金流量(即现金流入量-现金流出量)

折现系数

净现金流量现值(净现金流量×折现系数)

矿业权评估价值

现金流量法矿业权评估价值估算表式参见表一。

(二)计算公式

根据现金流量法原理和财务模型,其计算公式如下:

式中:Wp —矿业权评估价值;

CI—年现金流入量;

CO—年现金流出量;

—折现率;

i —年序号(i=1,2,3,…,n);

n—计算年限。

进行现金流量计算时,在地质勘查和建设期内,由于矿山企业尚未有销售收入,净现金流量是负值;在试生产期,由于产量尚未达到设计生产能力,矿山企业只能获得一部分销售收入,在大多数情况下,这部分销售收入还不能全部抵偿当年的现金流出,继续出现负的净现金流量,只有当销售收入大于当年支出的经营成本、销售税金和流动资金增加额时,才能出现正值的净现金流量;进入正常生产期,产量已达到设计生产能力,在不需要支付更新改造投资的年份,只支出经营成本和税费,此时一般为正的净现金流量。

三、“现金流量法”参数构成

现金流量法涉及的主要参数:资源储量、可采储量、生产能力、矿山服务年限和评估计算年限、后续地质勘查投资、固定资产投资、更新改造资金、流动资金、总成本费用和经营成本、采选(冶)技术指标、产品销售收入、销售税金及附加、企业所得税、折现率等。

四、“现金流量法”适用范围

现金流量法适用于详查及以上勘查阶段的探矿权评估和赋存稳定的

沉积型矿种的大、中型矿床中普查勘查区的探矿权评估;拟建(新建)和在建矿山的采矿权评估,以及具备现金流量法适用条件的(具备或可类比确定评估参数的)生产矿山采矿权评估。

对拟建(新建)和在建矿山的采矿权评估,应具备由符合资质条件单位完成并经审批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符合资质条件单位完成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等资料。

“符合资质条件单位”是指取得符合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所规定的设计资格的单位。

五、“现金流量法”应用

矿业活动是从地质勘查工作开始,经预查、普查、详查、勘探等工作阶段,到矿山设计,进入矿山建设、生产阶段、最后直至闭坑结束。矿业权交易活动可以发生在各个阶段,现金流量法适用于矿业活动全过程大部分阶段的探矿权和采矿权评估,由于评估对象所处的矿业活动阶段不同,现金流量表的内容也会有一定变化。

1.一般情况下,完成普查、详查工作的探矿权,矿床地质工作程度还不能完全满足矿山开发的要求,需要进一步做地质工作,现金流量表要考虑评估基准日之后的地质勘查投资和适当的地质勘查工作期限,这时在现金流量表中除基建期、生产期外,要设置“勘查期”。

2.一般情况下,完成勘探工作的探矿权以及采矿权,其矿床地质勘探工作已结束,矿床勘查程度能够满足矿山开发要求,评估基准日之后无需补充地质勘查投资,此时现金流量表中只有“建设期”和“生产期”。

六、“现金流量法”应注意的问题

1.评估基准日之前发生的地质勘查投资不计入现金流出中。

2.在安排后续地质勘查投资现金流出时,应根据下一步勘查方案或施工设计设计的工作进度或类比类似矿床勘查周期在现金流量表中列示。在安排固定资产投资额现金流出时,各年的现金流出额和流出时间应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等资料设计的基建工期及工程进度在现金流量表中列示。房屋建筑物和设备采用不变价原则考虑其更新资金投入,即设备、房屋建筑物在其计提完折旧后的下一时点(下一月)投入等额初始投资。

3.评估利用的资源储量应与矿山开发规模、生产能力、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相匹配。

4.固定资产的残值在各类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结束年回收,评估计算

期末回收固定资产的余值。

5.流动资金按生产负荷分段投入。评估计算期末回收全部流动资金。

6.应分清项目系统的现金流量流入、流出的内容。如折旧和摊销等是系统内部的现金转移,未流向系统之外;作为现金流出项的是经营成本而不是总成本费用。

七、“现金流量法”应用程序

1.核实产权、确定评估基准日;

2.核实矿产资源储量,计算可采储量;

可采储量是收益途径评估矿业权的基础数据,对评估结论公正性、合理性的影响十分显著。完成一个高质量的评估项目,评估小组应由地质工程师、采矿工程师、选矿工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员组成,对地质(储量)报告中的资源储量进行分析利用。具体分析利用要求详见下一章。

3.合理确定假设条件,拟定或确定开发方案,确定合理的评估技术、经济参数

评估人员拟定或确定的开发方案是用于特定评估目的的一种假设条件,它应从市场、行业的角度合理设定有关参数,不应受当事人利益和经济实力的影响。

矿业权评估中,评估人员根据评估对象的资源禀赋以及矿床开发条件等实际情况,在有关信息资料充分收集和分析研究基础上,合理确定假设条件下,采用设定的生产力水平和在当前经济技术条件下最合理有效利用资源和最佳用途开发为原则,确定或模拟建立最佳矿产资源开发方案,确定有关经济、技术、管理参数。对评估中所参考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或矿山建设生产的实际指标等有关资料应该在评估报告中做出详细分析和评价,即对基本上采用(预)可行性研究、矿山设计或开发利用方案参数作为评估参数的,必须首先对(预)可行性研究、矿山设计或开发利用方案做出详细、负责的合规性、合理性及相应的社会生产力水平等方面的评述;对没有编制(预)可行性研究、矿山设计或开发利用方案的,或者评估参数选取时对(预)可行性研究、矿山设计或开发利用方案主要参数进行了调整并对评价指标和结论有重大影响的,需要进行项目经济合理性评价,在评估报告中对经济评价结果和社会生产力水平等有详细表述。

4.确定折现率;

5.列出现金流量表,进行具体的评定估算工作;6.得出矿业权评估结论。

资产评估:成本法、市场法和收益法的比较

市场法,成本法,收益法的区别一、含义 市场法,也称现行市价法或市场价格比较法,是指通过比较被评估资产与最近售出(交易)的类似资产的异同,将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进行调整,从而确定被评估资产价值的一种资产评估方法。成本法,是指在被评估资产现时重置成本的基础上,扣减其各项损耗价值,从而确定被评估资产价值的方法。 收益法,是指通过估算被评估资产的未来预期收益并折算成现值,借以确定被评估资产价值的一种方法。 比较:市场法的资料直接来源于市场,同时又为即将发生的资产业务估价,所以市场法的应用,与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发展,资产的市场化程度密切相关。运用市场法进行资产评估的资料具有时效性。而成本法的资料是历史资料,受时间的限制不大。收益法则是通过估算未来预期收益来评估资产价值。

二、基本原理 市场法,是按所选参照物的现行市场价格,通过比较被评估资产与参照资产之间的差异并加以量化,以调整后的价格作为资产评估价值。 成本法:被评估资产评估值=重置成本–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经济性贬值收益法,是通过预测被评估资产的未来收益并将其折现,以各年收益折现值之和作为资产的评估价值。 三、资产计价尺度 市场法,是以市场价格作为资产评估的计价尺度。 成本法,是以重置成本作为资产评估的计价尺度。 收益法,是以资产未来收益的折现值作为计价尺度。 四、前提条件 市场法:

1、需要有一个充分发育活跃的资产市场; 2、公开市场上存在在功能、面临的市场条件上与被评估资产可比的资产及交易活动(参照物),且参照物成交时间与评估基准日时间间隔不长。参照物与被评估资产可比的指标、技术参数等资料是可以收集到的。 3、参照物的基本数量至少为3,参照物成产成交价格必须真实,参照物成交价应是正常交易的结果,参照物与被评估资产之间大体可替代 成本法: 1、被评估资产的实体特征、内部结构及其功能必须与假设的重置全新资产具有可比性; 2、应当具备可利用的历史资料。成本法的应用是建立在历史资料的基础上的,如复原重置成本的计算、成新率的计算等,要求这些历史资料可以收集; 3、形成资产价值的各种损耗是必要的; 4、被评估资产必须是可以再生的或者是

收益途径评估方法规范(参考Word)

收益途径评估方法规范(最新)

1. 目的 为规范注册矿业权评估师采用收益途径进行矿业权评估的方法和程序,保证执业质量,根据《矿业权评估技术基本准则》,制定本规范。 2. 适用范围 采用收益途径进行矿业权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规范。进行与矿业权价值估算相关的其他业务可参考本规范。 3. 定义 为本规范需要,使用如下定义: 3.1 收益途径,是基于预期收益原则和效用原则,通过计算待估矿业权所指向的未开发矿产资源储量,在未来开发获得预期收益的现值,估算待估矿业权价值的技术路径。是一类评估方法的总称。 本规范中,收益途径评估方法包括折现现金流量法、折现剩余现金流量法、销售收入权益法和折现现金流量风险系数调整法四种。 3.2 预期收益,是矿业权所指向的未被开发矿产资源储量,未来开发所获得的收益额。本规范中,预期收益通过净现金流量、销售收入表示。 3.3预期获利年限,是指矿业权所指向的未被开发矿产资源储量,未来开发的收益年限。 3.4评估计算年限,包括后续勘查年限(评估基准日后需地质勘查工作的期限)、建设期(拟建、在建、改扩建矿山)及评估确定的生产年限。 3.5投资收益,是指在矿业权评估计算年限内,投资应获得的合理报酬。 3.6折现率,是指将预期收益折算成现值的比率。 4.收益途径应用的前提条件 4.1预期收益和风险可以预测并以货币计量; 4.2预期获利年限可以预测或确定。 5. 收益途径评估程序及基本要求 5.1在采用收益途径进行矿业权评估时,除应按矿业权评估程序规范规定程序操作外,还应执行以下应用程序: (1)选择适当的收益口径及评估方法; (2)分析引用评估利用的矿产资源储量,估算可采储量;

采矿权评估方法统一方案意见

收益途径探矿权采矿权评估方法统一方案意见(第三稿) 《矿业权评估指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公告2004年第14号)发布以来,规范了矿业权评估工作,促进了矿业权市场的建设,取得了成效。但在评估实践中也发现一些有待进一步修改和完善的地方。现就收益途径评估方法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方案意见:一、明确矿业权评估价值的内涵 矿业权评估价值的内涵明确为矿业权合理勘查投资及其平均收益,以及矿产资源所有权人应分享的矿产开发的超额收益。 二、调整评估方法适用范围 适当调整收益权益法适用范围,对具备DCF法、收益法等条件的(具备或可类比确定评估参数),限制使用收益权益法。 约当投资-折现现金流法简称为约当投资-现金流量法,改变其适用范围,由原来适用于探矿权评估改为用于多方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或采矿权评估价值分割。 折现现金流风险系数调整法简称为现金流量风险系数调整法,其适用范围修改为限定于预查及普查阶段矿业权评估(详查及其以上阶段探矿权评估采用现金流量法),取消编制基础资料时对地质报告资质和评审备案的条件要求,其他仍按指南规定的适用范围和条件。 三、统一探矿权和采矿权的贴现现金流量法 将探矿权的折现现金流量法和采矿权的贴现现金流量法统称现金流量法(DCF法) ;采用探矿权的全部投资现金流量表计算模型进行评估(取消自有资金现金流量表计算模型,不从项目净现金流中扣除开发投资收益)。 四、收益途径评估方法参数处理 1、评估计算中资源量和边际经济基础储量的处理 对资源储量应结合开发利用方案或(预)可行性研究或设计进行经济分析后分类处理:次边际经济资源量和边际经济基础储量原则上不参与评估计算,但属经济的(包括设计或实际利用的)应全部参与计算。 探明的或控制的内蕴经济资源量(331、332)应在经济分析的基础上,属经济的全部参与评估计算,属边际经济和次边际经济的不参与评估计算。 推断的内蕴经济资源量(333)应在经济分析的基础上,属边际经济和次边际经济的不参与评估计算;属经济的可参按开发利用方案或(预)可行性研究或设计取值,开发利用方案或

矿业权评估

矿业权评估复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1.采用成本途径评估方法进行探矿权评估,参与直接成本计算的实物上作量是指 ( B )。A.样品采集及化验测试工作量B.评估对象范围内的有效实物工作量 C.勘查工作中的所有工作量 D.公益性地质工作的实物工作量 2.某钼矿地质品能为0.12%,采出矿石品位为0.11%,矿石贫化率为( B)。 A.7.5% B.8.3% C.9.1%D. 10.2% 3.某煤矿煤炭可采储量为200.00万吨,储量备用系数取1.5,矿山生产能力为9万/吨/年,矿山服务年限为( C )年。 A. 17.09 B.15.87 C.14.81 D. 14.28 4.矿业权评估中,固定资产折旧一般采用( A )。 A.年限平均法 B.年数总和法 C.工作量法 D.双倍余额递减法 5.现阶段,矿业权评估推荐的折现率取值范围为( A )。 A.80%~10% B.9%~10% C.8%~l2% D.9%~12% 6.探明的(预可研)边际经济基础储量为( B)。 A. 2S21 B.2M21 C.2M22 D. 2S22 7.对拟建铜矿进行采矿权评估,推断的内蕴经济资源量(333)在评估依据的可研中未予设计利用。计算评估利用资源储量时,评估人员对(333)折算取值采用的可信度系数范围为( A )。 A. 0.5~0.8 B.0.6~0.8 C.0.5~0.9 D. 0.6~0.9 8.某地下开采的金属矿,年下降速度为25米,典型开采阶段上的矿体面积为2400 平方米,矿石体重为3.5 n屯/立方米,采矿损失率为12%,矿石贫化率为12%,按年下降速度计算的生产能力为( B)万吨/年。

《矿业权评估指南》

《矿业权评估指南》(2006修订) ――矿业权评估收益途径评估方法和参数 目录 第一章收益途径评估方法 (1) 第一节现金流量法 (1) 第二节收益法 (5) 第三节收益权益法 (8) 第四节现金流量风险系数调整法 (11) 第五节约当投资-现金流量法 (14) 第二章收益途径评估方法的参数及选取 (16) 第一节资源储量和可采储量 (16) 第二节生产能力与服务年限 (20) 第三节产品方案与采选(冶)技术指标 (25) 第四节销售收入 (27) 第五节投资 (29) 第六节成本费用 (35) 第七节税金及附加 (41) 第八节折现率与折现系数 (43) 第九节采矿权权益系数 (44) 评估基准日选取 (45)

矿业权评估收益途径评估方法和参数 矿业权(探矿权和采矿权,下同)评估收益途径评估方法是指通过估算被评估矿业权所包括的矿产资源储量在未来开发预期收益的现值来确定被评估矿业权价值的一类评估方法。收益途径是被较广泛采用的矿业权价值评估途径,易于为买卖双方所接受。该途径评估方法是基于人们根据对矿业权价值的认识,通过将地质的、采矿的、选矿的和经济的等知识、经验和实践的综合运用,对矿业权价值做出评价和估算。因此,合理地确定技术、经济等评估参数,是该途径评估方法应用的关键。 采用收益途径进行矿业权评估时,需要具备的前提条件和遵循的假设条件: 一、前提条件 1.评估对象未来的预期收益可以预测并可以用货币衡量; 2.获得评估对象未来预期收益所承担的风险也可以预测并可以用货币衡量。 3.评估对象预期获利年限可以预测。 二、假设条件 1.产销均衡原则,即生产的产品当期全部实现销售; 2.评估设定的市场条件固定在评估基准日时点上,即矿业权评估时的市场环境、价格水平、矿山勘查和开发利用技术水平等以评估基准日的市场水平和设定的生产力为基点。 设定的生产力水平(以下相同)与评估目的相关,对于以收取矿业权价款为目的的出让评估以及以公平交易为目的的转让评估指社会平均生产力水平;对某些评估目的,如矿业权抵押贷款、上市或一般卖方的出价决策咨询,可以指矿业权人真实、实际的生产力水平。 本部分共包括两章,分别介绍收益途径的矿业权评估方法和各种方法涉及的技术、经济参数。 第一章收益途径评估方法 第一节现金流量法 现金流量法是任何目的下收益途径矿业权价值评估的首选评估方法。 一、方法原理及特点 (一)方法原理和思想基础 现金流量法是折现现金流量法的简称,即DCF(Discounted Cash Flow)法,其基本原理是,将矿业权所指向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作为一个现金流量项目系统,从项目系统角度看,凡是项目系统对外流入、流出的货币称为现金流量,同一时段(年期)现金流入量与现金流出量的差额称为净现金流量(Net Cash Flow),项目系统的净现金流量现值之和,即为矿业权评估价值。 计算净现金流量现值所用的折现率中包含了社会平均投资收益率,以此折现率计算的项目净现金流量现值即为项目超出社会投资回报水平的“超额收益”也即矿业权评估价值。 这种方法的思想基础是:

矿业权评估收益途径评估方法修改方案说明

矿业权评估收益途径评估方法修改方案说明 《矿业权评估收益途径评估方法修改方案》说明 《矿业权评估收益途径评估方法修改方案》(以下简称《修改方案》)的基本思路和原则是:以统一探矿权、采矿权评估方法为主,完善和调整评估方法适用范围;参数修改方面依据国家法规、制度及规程等,全面考虑现行实际发生的费用支出,合理进入评估计算参数;强调对评估参考或依据资料及评估参数确定的评述,修正、完善《矿业权评估指南》(2004年修订版,下简称《指南》)中的相关部分,以解决当前重要实际问题。 一、矿业权评估价值的内涵 对矿业权评估价值的准确定义是评估计算模型推导的前提。《指南》之前,矿业权评估价值的内涵实际为矿业权投资 (勘查投资)及矿业权投资收益。这是收益途径评估方法的基本思路。 按其内涵,以采矿权DCF法为例,其计算模型推导过程图示如下: 评估价值=矿业权投资+矿业权投资收益=现金流入-现金流出(开发投资、经营成本、税金及附加)-开发投资收益 这是采矿权DCF法扣除开发投资收益的由来,也说明了为什么矿业权DCF法评估在现金流出中不考虑评估时点前发生的勘查投入的原因。很显然,按上述矿业权评估价值的内涵,对无勘查投入的矿产地,理论上其矿业权也不存在评估价值,但这和现行一些未出资勘查即出让矿业权收取价款矛盾,因此,《指南》回避评估价值内涵的解释(“勘查或开采矿产资源所获得或支付的货币量”)。 从近些年评估实践尤其是矿业权招拍挂市场交易情况看,矿权成交价往往高出评估价很多(与澳大利亚的评估师通常把勘探项目的价值高估40%相反),其原因很多,但矿权交易价与评估价内涵不一致或许也是一个重要原因,矿权交易价除包括了矿业权勘查投资及勘查投资收益(前述的“矿业权价值”)外,也包括排他性(垄断性)勘查开发因矿产资源禀赋优势而产生的超额收益,而后者-超额收益本应全部或至少部分属于矿业权出让、转让者的。 修改方案讨论过程中,多数专家认同评估价值包括矿业权投资及其投资收益,但对勘查投资收益的表述,是用平均收益还是合理收益、体现不体现矿产资源所有者权益、含不含超额收益及其是否在出让、受让者之间的分配存在争议。有部分专家、修改小组成员提出现阶段加上了矿业权投资人分享的矿产开发的超额利润没有法规依据,且加上后矿权价款与资源补偿费、资源税的范围和内涵是否有重叠,如何划分属于矿业权人勘查投资权益和国家资源所有权人分享的权益价值(尤其是非法定的转让或咨询评估),存在法规及操作诸多问题。鉴于目前认识不统一,修改方案暂不解释“矿业权评估价值”的内涵。 二、矿业权评估方法 《指南》收益途径矿业权评估方法包括探矿权评估的折现现金流法、约当投资-折现现金流法、折现现金流风险系数调整法以及采矿权的贴现现金流量法、收益法、收益权益法。由于评估方法理论以及对参数选择的要求不同,某些方法适用范围重叠,同一矿床、相邻矿山采用不同方法评估,评估结果差异很大,

收益途径评估方法规范

收益途径评估方法规范 1 目的为规范注册矿业权评估师采用收益途径进行矿业权评估的方法和程序,保证执业质量,根据《矿业权评估技术基本准则》,制定本规范。 2 定义为本规范需要,使用如下定义:(1)收益途径,是基于预期收益原则和效用原则,通过计算待估矿业权所对应的矿产资源储量开发获得预期收益的现值,估算待估矿业权价值的技术路径。是一类评估方法的总称。本规范,收益途径评估方法包括折现现金流量法、折现剩余现金流量法、剩余利润法、收入权益法和折现现金流量风险系数调整法五种。 (2)预期收益,是矿业权所对应矿产资源储量开发所获得的收益额。本规范,预期收益通过净现金流量(剩余净现金流量)、销售收入、净利润指标表示。 (3)预期收益年限,是指矿业权所对应矿产资源储量开发的收益年限。(4)评估计算年限,是矿业权价值估算中确定的年限。包括后续勘查年限(评估基准日后需地质勘查工作的期限)、建设期(拟建、在建、改扩建矿山)及评估确定的矿山生产年限。 (5)投资收益,是指在矿业权评估计算年限内,投资应获得的合理报酬。 6)折现率,是指将预期收益折算成现值的比率。折现率与收益口径密切相关。 3 应用前提条件预期收益和风险可以预测并以货币计量;预期收益年限可以预测或确定。

4 应用程序及基本要求 应用程序除按矿业权评估程序规范规定程序操作外,应执行以下应用程序: (1)选择适当的收益口径及评估方法; (2)分析、引用评估利用的资源储量,估算可采储量; (3)分析、选用评估采用的资源开发指标及相关参数; (4)进行评定估算。 基本要求:选择收益途径评估方法,应考虑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 (1)评估对应的经济行为; (2)勘查开采阶段或状况; (3)可获取信息资料的范围及可靠程度; (4)委托方的特殊要求。 收益途径评估方法涉及的评估参数,应根据相关应用指南、指导意见,在明确其涵义、分析其使用条件的前提下,合理确定。确定折现率应与收益口径相匹配。 从事矿业权价值咨询业务,应委托方特殊要求,可以选择所要求的评估参数,但应谨慎分析其合理性,并在矿业权评估报告中,明确说

CMVS12200-2008成本途径评估方法规范20080801

成本途径评估方法规范 (CMVS 12200-2008) 1 目的 为规范注册矿业权评估师采用成本途径进行矿业权评估的方法和程序,保证执业质量,根据《矿业权评估技术基本准则》,制定本规范。 2 适用范围 2.1 采用成本途径进行矿业权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规范。进行与矿业权价值估算相关的其他业务可参考本规范。 2.2 本规范适用于矿产资源预查和普查阶段的探矿权评估,但不适用于赋存稳定的沉积型大中型矿床中勘查程度较低的普查阶段的探矿权评估。 3 定义 为本规范需要,使用如下定义: (1)成本途径,是指基于贡献原则和重置成本的原理,即现时成本贡献于价值的原理,以成本反映价值的技术路径。是一类评估方法的总称。 本规范,定义为对有关、有效的勘查工作重置成本进行修正或调整,估算矿业权价值的一类评估方法。本规范中,成本途径评估方法包括勘查成本效用法和地质要素评序法。 (2)有关,是指在评估范围内,与目标矿种有关。 目标矿种,是指批准或许可的勘查矿种。 与目标矿种有关,是指能为目标矿种及其共、伴生组分勘查利用的所有实物工作。 (3)有效,是指主要勘查技术手段符合当时的勘查规范要求。 (4)重置成本,是按照当时的勘查规范要求,对所确定的有关、有效实物工作量,以现行价格和费用标准估算的现时成本。 (5)现行价格,是指评估基准日适用的各类勘查技术手段实物工作的价格和费用标准。 (6)勘查工作质量系数,是为反映有关、有效各类勘查工作的质量而设定的系数。勘查工作的质量根据现行的地质勘查规范要求评判。 各类勘查工作质量系数与各类勘查工作的重置成本的加权平均值,定义为勘查工作加权平均质量系数。 (7)勘查工作布置合理性系数,是为反映有关、有效勘查工作布置的合理性、必要性和使用效果而设定的系数。勘查工作布置的合理性、必要性和使用效果,根据现行勘查规范的要求评判。

《矿业权评估指南》2004版

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 《矿业权评估指南》2004 版 《矿业权评估指南》修改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以六年来矿业权评估实践为基础,借鉴市场经济国家矿业权评估的通行做法,尊重市场规律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客观规律,以市场公平交易为出发点,以矿业权评估师为主体,对《矿业权评估指南》运用中反映出的主要问题进行补充和修改。具体为: 1. 仍采用《矿业权评估指南》名称。 2. 考虑为一级市场、二级市场以及抵押等提供矿业权评估服务的差别。以矿业权出让为目的的评估要严格按照国务院法规的规定操作;以平等民事主体间矿业权交易或其他非一级市场经济行为为目的的评估除不违背国务院法规有关规定之外,要尊重当事人在市场中的交易意愿。 3. 矿业权评估要与相关的国家或行业规范、规定相协调;要考虑修改前后评估工作的连续与衔接;国土资源部对矿业权评估所发的有关文件中合理的内容应修改进指南。 4. 评估技术方法的完善是长期的事业,以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待本次修改。对一个问题没有新思路、没有更好的或更可行的解决办法时,要先搁置留待以后解决。参加修订工作的矿业权评估师和评估机构较之《探矿权采矿权评估方法指南》和《矿业权评估指南》(2001 年版)时要广泛得多。因此,《矿业权评估指南》(2004 年版)代表了矿业权评估现阶段的认识水平。《矿业权评估指南》(2004 年版)的内容包括了矿业权评估的基本理论、概念和方法,矿业权评估的管理等。较之《矿业权评估指南》(2001 年版),《矿业权评估指南》(2004 年版)提出了一些新的理念,相应地在评估方法部分有较大的改动,还进一步明确和强调了一些评估要求,以促进矿业权评估公正、公平地为市场服务。目录上篇概论第一章矿业权概述第一节矿业权第二节矿业权市场第三节矿业权价值第四节矿业权评估第五节矿业权评估的原则与途径第二章矿业权评估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第一节

收益途径评估方法规范(CMVS-12100-2008)

收益途径评估方法规 1 目的 为规注册矿业权评估师采用收益途径进行矿业权评估的方法和程序,保证执业质量,根据《矿业权评估技术基本准则》,制定本规。 2 定义 为本规需要,使用如下定义: (1)收益途径,是基于预期收益原则和效用原则,通过计算待估矿业权所对应的矿产资源储量开发获得预期收益的现值,估算待估矿业权价值的技术路径。是一类评估方法的总称。本规,收益途径评估方法包括折现现金流量法、折现剩余现金流量法、剩余利润法、收入权益法和折现现金流量风险系数调整法五种。 (2)预期收益,是矿业权所对应矿产资源储量开发所获得的收益额。本规,预期收益通过净现金流量(剩余净现金流量)、销售收入、净利润指标表示。 (3)预期收益年限,是指矿业权所对应矿产资源储量开发的收益年限。 (4)评估计算年限,是矿业权价值估算中确定的年限。包括后续勘查年限(评估基准日后需地质勘查工作的期限)、建设期(拟建、在建、改扩建矿山)及评估确定的矿山生产年限。(5)投资收益,是指在矿业权评估计算年限,投资应获得的合理报酬。 (6)折现率,是指将预期收益折算成现值的比率。折现率与收益口径密切相关。 3 应用前提条件 3.1 预期收益和风险可以预测并以货币计量; 3.2 预期收益年限可以预测或确定。 4 应用程序及基本要求 4.1 应用程序 除按矿业权评估程序规规定程序操作外,应执行以下应用程序: (1)选择适当的收益口径及评估方法; (2)分析引用评估利用的资源储量,估算可采储量; (3)分析选用评估采用的资源开发指标及相关参数; (4)进行评定估算。 4.2 基本要求: 4.2.1 选择收益途径评估方法,应考虑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 (1)评估对应的经济行为; (2)勘查开采阶段或状况; (3)可获取信息资料的围及可靠程度; (4)委托方的特殊要求。 4.2.2 收益途径评估方法涉及的评估参数,应根据相关应用指南、指导意见,在明确其涵义、

全国矿业权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介绍大全(参考Word)

目录 第一部分全国矿业权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说明 (1) 第二部分矿业权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2) 第三部分全国矿业权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 (4) 第二法学基础 (9) 第三财务会计学基础 (12) 第四部分 2009年矿业权评估师考试介绍 (33) 第一部分全国矿业权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说明 一、考试简介 矿产权评估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矿产权评估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从事矿产权评估业务的人员。 2000年8月,人事部、国土资源部下发了《关于印发〈矿产权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2000]82号),国家开始实行矿产权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考试工作由人事部、国土资源部共同负责,具体考务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 二、考试科目设置:1、《地质矿产勘查基础》2、《采矿与选矿基础》3、《财务会计》4、《法学基础》5、《矿业权评估指南》 三、报考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矿产权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地质、采矿等工程类或经济、法律类专业大专学历,具有10年

相关工作经历。 (二)取得地质、采矿等工程类或经济、法律类专业本科学历,具有8年相关工作经历。 (三)取得地质、采矿等工程类或经济、法律类专业硕士学位,具有5年相关工作经历。 (四)取得地质、采矿等工程类或经济、法律类专业博士学位,具有2年相关工作经历。 (五)人事部和国土资源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部分科目免试条件 矿产权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前,长期从事矿产权评估管理研究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可以通过国土资源部、人事部共同组织的考核认定,取得矿产权评估执业资格证书。 五、考试成绩管理 考试合格者,由国土资源部颁发人事部和国土资源部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权评估师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六、报名及考试时间 目前,此项考试还没有开考。 七、相关文件 人事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产权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2000]82号) 第二部分矿业权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矿业权评估工作的需要,加强对矿业权评估人员的管理,提高矿业权评估质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专业技术执业资格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国家实行矿业权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纳入专业技术执业资格制度的统一规划,由国家确认批准。

矿业权评估讲义

矿业权的概念 矿业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依法享有的,在一定的区域和期限内,进行矿产资源勘查或开采等一系列经济活动的权利。包含探矿权和采矿权,探矿权是在指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矿产品的权利。 矿业权评估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特指对矿产资源使用权——矿业权的价值的评价和估算。矿业权价值是指矿业权人依法使用矿业权,勘查或开采矿产资源所获得的或支付的货币量。不同的评估目的,同一矿业权,其评估值不同。 矿业权的法律特征 1、是矿产资源所有权派生出来的一种物权 2、具有排他性和主体唯一性 3、权能内容包括对矿产资源的使用和收益权,不包括对矿产资源的处分权 个人认为,作为要素资产和用益物权,无论是探矿权还是采矿权,矿业权价值即矿业权购置成本及其收益,其应该由矿业权投资(勘查成本或矿权购置成本)及矿产资源未来开发所分享的超额收益构成,即矿业权投资+矿业权投资收益+矿产资源所有者权益。 一定意义上,探矿权价值是通过优先采矿权取得、对矿产资源未来开发的超额收益来实现,探矿权价值的内涵并不是勘查权利的价值而是后续采矿权价值。 矿业权评估始于1998年;2001年、2002年、2005年、2007年、09年举行5次矿业权评估师资格考试。 4、取得和转移必须履行严格的法律、行政手续 矿业权市场 矿业权出让,也称一级市场。是指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以批准申请(协议)、

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向申请矿业权的民事主体授予探矿权、采矿权的行为。 一级出让市场矿业权评估多指的是矿业权价款(“矿业权价款”作为国家权益的专用名词使用):现阶段指国家出资勘查投入的权益价值和国家作为矿产资源所有权人所分享的权益价值。”此处的矿产资源所有者权益,指本应在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中体现但未充分体现的市场溢价部分。 矿业权转让,也称二级级市场。是指矿业权人以出售、作价出资(包括合资、合作经营和矿业股票上市)等形式依法转移矿业权的行为。 矿业权市场特征 1、市场主体-- 国家 矿业权人 矿业投资人 中介机构 2、市场客体--矿业权 3、竞争性机制 矿业权评估的目的 为矿业权交易或其他市场经济行为提供为矿业权定价的参考意见或依据。 ●以矿业权出让为目的 ●以矿业权转让为目的 ●以矿业权抵押为目的 ●以矿业权出租为目的 ●以法律事务或其他咨询服务为目的 矿业权评估的作用 为市场交易提供一种专家咨询服务 矿业权评估的依据 1、行为依据:评估委托合同

矿业权评估方法指导规范(CMVS206-2017)

矿业权评估方法规范 (CMVS206-2017) 本规范提出折现现金流量法、折现现金流量风险系数调整法、收入权益法、交易案例比较调整法、单位面积倍数法、资源价值比例法、基准价因素调整法、勘查成本效用法、地质要素评序法等九种评估方法的基本原理、评估模型、计算公式、适用范围、前提条件、操作步骤、注意事项等,以规范各种评估方法的应用。 1折现现金流量法 1.1基本原理 折现现金流量法(Discounted Cash Flow,DCF),是按照预期收益原则和效用原则,将项目或资产未来经济寿命期内产生的净现金流量按折现率折现,计算出项目或资产当前价值的一种收益途径类评估方法。通常应用于项目投资分析和资产估值领域。使用此法的关键,第一是预期评估对象未来收益期各年度的现金流量;第二是要找到一个与此匹配的折现率,折现率的大小取决于取得的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风险越大,要求的折现率就越高。资产估值领域中的折现现金流量法,是将一项资产的价值认定为该资产预期在未来所产生的净现金流量现值总和,并将其作为该项资产的评估价值。 矿业权评估的折现现金流量法,是通过矿产资源开发净现金流量的折现体现矿业权价值的一种评估方法,具体是将矿产资源开发经济寿命期内各年的净现金流量,以与净现金流量口径相匹配的折现率,折现到评估基准日的现值之和,得到矿业权评估价值。其中,折现率包含无风险报酬率和风险报酬率,矿产开发投资报酬包含在折现率中。 1.2 评估模型 式中: [()/(1)] n t t t P CI CO i = =-+ ∑

P——矿业权评估价值 C I——年现金流入量(+)包括: 销售收入 回收固定资产净残(余)值 回收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摊余值 回收不动产及设备增值税抵扣额 回收流动资金 … CO——年现金流出量(-)包括: 后续地质勘查投资 固定资产投资 无形资产投资(含土地使用权) 其他资产投资 更新改造资金(含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更新投资) 流动资金 经营成本 营业税金及附加 企业所得税 … (CI-CO)t——第t年净现金流量,等于第t年现金流入量减去第t年现金流出量; i——折现率; n——评估计算期; t——折现期时间序号(t =0,1,2,…n)。 当评估基准日为年末时,下一年净现金流量折现到年初。如评估基准日为2015年12月31日,评估基准日t=0,2016年t =1。 当评估基准日不为年末时,当年净现金流量折现到评估基准日。如评估基准日为2015年9月30日,评估基准日t=0,2015年净现金流量折现到评估基准日,t =3/12,2016年t =1+3/12,依此推算。

山铜矿采矿权评估报告书

XX 山铜矿采矿权评估报告书 摘 要 XX 评报字(2003)第100号 评估机构:XX 矿业权评估有限公司; 评估委托方:XX 省国土资源厅; 评估对象:XX 山铜矿采矿权; 评估目的:出让采矿权; 评估基准日:2003年12月31日; 评估方法:贴现现金流量法; 评估结果:XX 省国土资源厅委托评估的“XX 山铜矿采矿权” 评估计算期为30年,动用可采储量10711万吨,评估价值为19254.68万元人民币,大写人民币壹亿玖仟贰佰伍拾肆万陆仟捌佰元整。 评估有关事项声明: 评估结论的有效期为一年,即从评估结果确认之日起一年内有效。超过一年此评估结果无效,需重新进行评估。 本评估报告仅供委托方为本报告所列明的评估目的以及报送有关主管机关审查而作。评估报告的使用权归委托方所有,未经委托方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或公开。除依据法律须公开的情形外,报告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不得发表于任何公开的媒体上。 重要提示: 以上内容摘自XX 山铜矿采矿权评估报告书,欲了解本评估项目的全面情况,应认真阅读该采矿权评估报告书全文。 法定代表人(签名): XX 矿业权评估有限公司(盖章) 项目负责人(签名): 二○○四年三月二十日 注册矿业权评估师(签名): XX 山铜矿采矿权评估报告书 【最新资料,WORD 文档,可编辑修改】

XX山铜矿采矿权评估报告书 XX评报字(2003)第100号 XX矿业权评估有限公司接受XX省国土资源厅的委托,根据国家有关采矿权评估的规定,本着客观、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按照公认的采矿权评估方法,对XX省国土资源厅拟出让的“XX山铜矿采矿权”进行了评估。本公司评估人员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委托评估的“XX山铜矿采矿权”进行了实地查勘、市场调查与询证,对XX省国土资源厅委托评估的“XX山铜矿采矿权”在2003年12月31日所表现的市场价值进行了估算。现将采矿权评估情况及评估结果报告如下: 1、评估机构 机构名称:XX矿业权评估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省西区大街102号; 法定代表人:XX; “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证书”编号:矿权评资[2003]08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编号:1300002115237。 2、采矿权出让人及评估委托方 采矿权出让人及评估委托方:XX省国土资源厅。 3、评估目的 XX山铜矿区是由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产地。XX省国土资源厅拟以拍卖方式出让“XX 山铜矿采矿权”。本项目评估即为实现上述目的而为“XX山铜矿采矿权”提供公平、合理的价值意见。 4、评估对象和范围 本项目评估对象为: “XX山铜矿采矿权”。XX省国土资源厅XX采复字[2003]01号“XX 省国土资源厅划定矿区范围批复”确定的XX山铜矿采矿权矿区范围8个拐点坐标如下:点号XY 1 4256098.00 32682800.00; 2 4256453.00 32682900.00; 3 4256800.00 32683112.00; 4 4256800.00 32683323.00; 5 4256678.00 32683622.00; 6 4256624.00 32683847.00; 7 4256622.00 32683854.00; 8 4255671.00 32683844.00。 标高:从230米至-750米。 5、评估基准日 (略) 6、评估原则 (略) 7、评估依据 (略) 8、评估过程 评估工作自2004年1月8日开始到2004年3月20日结束。 (略) 9、采矿权概况 9.1 矿区位置与交通

矿业权评估部分试题及答案

一,选择题(1×15) 1,现金流量法适用于地质工作程度达到()以上的探矿权评估 A矿产资源调查B预查C普查D详查 2,收益途径进行矿业权评估时,收益预测应建立在一般假设和特殊假设基础上,其中在计算年销售收入时,依据的产品量是() A往年销售量B当年销售量C往年生产量D预测年产量3,下列哪种矿种不是选矿过程中可以产生的() A精矿B尾矿C中矿D原矿 4,对探矿权概念表述正确的是() A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及有效期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 B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深度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 C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时间内,勘查特定矿产资源的权利 D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矿种,对其进行勘查的权利 5,探明的(预可研)边际经济基础储量为() A 2S21 B 2M21 C 2M22 D 2S22 6,采矿权评估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以应缴()税额为税基A消费税B营业税C增值税D印花税 7,下列哪项原则不属于矿业权评估遵循的特殊原则() A遵守地质规律和资源经济规律的原则 B遵守地质规范的原则 C遵守采选技术规范的原则 D遵守收益递增递减原则 8,勘查成本效用法中效用系数是加权平均质量系数与()系数的乘积 A地质资料合理性B工程部署合理性 C地质勘查工作质量D地质工程施工质量 9,收益权益发是针对我国矿产资源开发现状而设定的一种评估方法,主要适用于()A储量规模和生产规模均为小型的矿山B新建矿山 C资源储量规模小且可稳定生产的矿山D生产规模小服务年限长的矿山10,下列各项中,()不是探矿权报告的特点。 A全面性B专业综合性 C 预测性D真实性 11,地质要素评序法中的价值指数的确定,正确的做法是() A矿业权评估师核算统计确定B由评估师在专家评判结果基础上判断确定 C评估机构有关专家确定D由符合要求的外聘专家确定 12,某钼矿采段内可采储量的地质品位为0.12%,采出矿石品位为0.11%,矿石贫化率为() A 7.5% B 8.3% C 9.1% D 10.2% 13,采矿权转让评估所选评估基准日必须是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与出具评估报告的日期相距不超过() A三个月B两个月C一个月D20天 14,重沙测量法是在矿产勘查初期选取的一种基本勘查方法,主要研究对象是各种松散沉积物中的自然() A金属矿物B非金属矿物C重砂矿物 D 蚀变矿物15,下列哪一项()不属于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中的现金流入?()A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B 收回投资所收到的现金

资产评估收益法中参数的确定

资产评估收益法中参数的确定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未知 时间:2010-07-03 资产评估的收益法又称收益还原法或收益本金化法,是国际上公认的资产评估基本方法之一。 资产评估是通过估算被评估资产对象在未来期间的预期收益,选择使用一定的折现率,将未来收益一一折成评估基准日的现值,用各期未来收益现值累加之和作为评估对象重估价值的一种方法。其适用条件要求是:评估对象使用时间较长且具有连续性,能在未来相当年内取得一定收益;评估对象的未来收益和评估对象的所有者所承担的风险能用货币来衡量。显然地,资产评估的收益法涉及预期收益额、未来收益期、折现率这三个基本参数。收益法的核心问题就是确定预期收益额、未来收益期、折现率。 预期收益额的确定 预期收益额受诸如背景、政策因素等在内的众多因素的影响,存在很大程度的不确定性。但这并不妨碍对预期收益的确定作出努力。 ——预期收益额的确定,既要联系又高于历史。将历史与未来完全进行割裂、简单地以历史去推知未来都是有失偏颇。 客户公司过往的业绩固然不等于将来,但是至少表明了与将来的某种逻辑联系。企业预期未来收益额的确定,首先,离不开企业现有的生产条件、技术条件、市场条件。同时,未来情况的确定很大程度上是建立在现时、法规、信贷、税率等制度下。这是决定企业收益额大小的客观条件。要本着从企业的经营现状出发,分析过往的业绩,去推导未来。可以说,这种分析越是充分,越有利于恰当地推知预期收益额。

同时,未来的,又不是简单的历史照搬。应当明确,企业过往的发展未必是合理的,企业资产的效用可能还有潜力或者已经丧失殆尽。企业未来收益额的确定,必须是在考虑资产的最佳与合理使用的基础上,通过对未来市场的发展前景及各种因素对企业未来收益额的影响进行分析,模拟出企业在未来若干时期的经营状况和经营业绩来加以达到。 ——预期收益额的确定,既有赖于但又不限于参照客户企业提供的资料。 客户企业较为熟悉自身乃至行业情况,有自己的发展目标和市场定位,如果能够站在客观的立场去做预测,是能够编制出具有较高信息含量的未来收益预测的;何况提供预测性财务信息本来就是客户企业的责任,在评估中介机构不可能完全介入企业的预测,只能进行抽样检查与判断分析的情况下,作为中介机构有可能也有必要将其作为确定未来预期收益额的依据。 但另一方面,也必须看到,企业提供的预测资料,毕竟源于作为永恒追求利益的“经济人”的企业管理当局。在企业管理当局出于某种利益动机(驱动)下,往往有意拔高或降低、甚至提供虚假盈利预测值而难以做到客观公正。同时,作为盈利预测本身也有自身的弱点,盈利预测的复杂性、预测方法的局限性、由于预测本身所固有的不确定性,包含盈利预测在内的各种预测信息的可靠性、相关性毕竟不同于现实,而且,这种盈利预测的时间越长,其准确性也越差;因而,即便希望是从客观角度出发,也因盈利预测本身的先天不足(弱点)难以有圆满解释;即便是历史财务信息资料本身,其本身是否已经全面反映企业资产的过往情况还难以完全避免受到责难。因此,在未来收益的确定问题上,中介机构要有正确的局外观。也就是既要企业客户提供的资料又要不限于企业提供的资料,还要依赖评估中介机构自身的专业优势,通过掌握多方面的资料去而合理地推导与估算未来收益。 ——预期收益额的确定,既可以采用现金流又不排斥采用净收益。 对委估资产价值特别是企业价值的看法——一种获利能力而非资产本身的重置价值;一种整体获利能力而非单项资产获利能力的简单相加之和。这种观念日益得到接受。对于未来预期收益额确定的启迪意义就在于它既可以通过现金流又可以通过净收益的运用来达到。 未来委估资产(整体)获利能力的表述,首先可以采用现金流。理财学理论认为,资产的内在价值是其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如果把资产的经营过程看成是一个不断投资与不断回收的过程,那么,委估资产的价值最终体现在回收的现金上。采用现金流来确定未来收益额,即运用企业在未来经营期内经营过程中的现金流入量与流出量的差额来确定企业委估资产收益。它包括企业在未来的一切收支净额,无论是营业收支、投资收支还是资产收支,只要形成现金净流量就应该看作是收益。 未来委估资产(整体)获利能力的表述,还可以采用包括净收益在内的口径。净收益指在未来经营期内所获得的归资产所有者拥有和支配的价值金额即

矿业权评估途径和方法

第一节收益途径与评估方法 一、收益途径 它是指通过估算资产未来预期收益并折算成现值,来确定被评估资产价值的一类评估方法。采用收益途径对矿业权进行评估,所确定的矿业权价值是为获得矿业权这个取得预期收益的权利所支付的货币总额。矿业权的评估价值与矿业权的效用和有用程序密切相关,矿业权的效用越大,获利能力越强,它的价值越大。应用收益途径进行矿业权评估必备两个重要条件:其一,矿业权未来的预期收益可以预测,并能用货币计量;其二,矿业权人未来承担的风险能被估计并量化。运用收益途径进行矿业权评估,要以矿业权的持续经营并能连续获利为前提,若矿业权投资的未来收益无法预测,则不能采用收益途径。 收益途径是被较广泛采用的资产价值评估途径,易于为买卖双方所接受。但运用该途径评估方法估算矿业权价值的关键是要合理确定各种评估参数,包括经济的、技术的和管理的参数。一般讲,矿产资源/储量已探明的矿业权,都可以对其未来开发的收益做出估算,也就可以使用收益途径的评估方法进行矿业权价值评估。但矿产资源/储量探明的程度不同,对未来收益的估算的可信程度会不同。因此,用收益途径对矿产资源/储量探明程度低的矿业权进行评估时,是要考虑其风险的,应进行适当的调整。 矿业权(探矿权和采矿权,下同)评估收益途径评估方法是指通过估算被评估矿业权所包括的矿产资源储量在未来开发预期收益的现值来确定被评估矿业权价值的一类评估方法。收益途径是被较广泛采用的矿业权价值评估途径,易于为买卖双方所接受。该途径评估方法是基于人们根据对矿业权价值的认识,通过将地质的、采矿的、选矿的和经济的等知识、经验和实践的综合运用,对矿业权价值做出评价和估算。因此,合理地确定技术、经济等评估参数,是该途径评估方法应用的关键。 采用收益途径进行矿业权评估时,需要具备的前提条件和遵循的假设条件: (一)前提条件 1.评估对象未来的预期收益可以预测并可以用货币衡量; 2.获得评估对象未来预期收益所承担的风险也可以预测并可以用货币衡量。 3.评估对象预期获利年限可以预测。 (二)假设条件 1.产销均衡原则,即生产的产品当期全部实现销售; 2.评估设定的市场条件固定在评估基准日时点上,即矿业权评估时的市场环境、价格水平、矿山勘查和开发利用技术水平等以评估基准日的市场水平和设定的生产力为基点。 设定的生产力水平(以下相同)与评估目的相关,对于以收取矿业权价款为目的的出让评估以及以公平交易为目的的转让评估指社会平均生产力水平;对某些评估目的,如矿业权抵押贷款、上市或一般卖方的出价决策咨询,可以指矿业权人真实、实际的生产力水平。 二、收益途径评估方法 (一)现金流量法 现金流量法是任何目的下收益途径矿业权价值评估的首选评估方法。 1、方法原理及特点 (1)方法原理和思想基础 现金流量法是折现现金流量法的简称,即DCF(Discounted Cash Flow)法,其基本原理是,将矿业权所指向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作为一个现金流量项目系统,从项目系统角度看,凡是项目系统对外流入、流出的货币称为现金流量,同一时段(年期)现金流入量与现金流出量的差额称为净现金流量(Net Cash Flow),项目系统的净现金流量现值之和,即为矿业权评估价值。 计算净现金流量现值所用的折现率中包含了社会平均投资收益率,以此折现率计算的项目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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