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基层医疗机构药房管理

四川省基层医疗机构药房管理
四川省基层医疗机构药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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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房规范化

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全省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建设,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管理,促进基层药房管理向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的方向发展,保证患者用药安全、有效、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和《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购使用基本药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指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非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房规范化管理,是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房以病人为中心,对人员、设施设备和药品采购、验收、储存、养护、调配、使用等环节的规范化管理,以及促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药的药学技术服务。

第四条省卫生厅负责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房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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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及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房规范化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房规范化管理和药学工作是基层医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依据本规定建立包括组织机构、职责制度、质量管理和设施设备等方面的管理体系,并保证药品使用安全、有效、合理。

第六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将药品购销、使用情况作为医务人员或者部门、科室经济分配的依据。医疗机构及个人不得在药品购销、使用中牟取不正当经济利益。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人员

第七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功能、任务、规模、服务范围设置相应的药房,设专人负责本单位的药品质量管理工作,并明确相应的岗位职责。

第八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立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小组,其人员组成与职责按卫生部《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要求执行。

第九条药房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等学校(含)以上药学专业毕业学历,及药剂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从药人员管理按照卫生部《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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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药品质量管理体系,制定岗位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包括人员管理、设施与设备管理、药品质量管理、药品供应管理、处方调剂管理、突发与危急事件处置管理等,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从药人员主要职责:

(一)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处方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及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及时了解与掌握相关政策、法规的调整与变化;

(二)负责购入药品的验收、贮存与养护工作,做好相关记录,加强对特殊药品和效期药品的管理,确保药品质量;

(三)负责药品的调剂、使用与药品管理;

(四)开展药品质量监测,药品不良反应、用药错误和药品损害的收集、整理、报告等工作;

(五)了解并掌握与临床用药相关的药物信息,提供用药信息与药学咨询服务,向公众宣传合理用药知识;

(六)加强业务学习,不断提高业务能力,逐步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实施处方点评与超常预警,促进药物合理使用;

(七)其他与医院药学相关的专业技术工作。

第十二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从药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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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制度与管理

第十三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并执行保证药品质量的管理制度,质量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

(一)药品质量管理岗位职责;

(二)药品购进、验收、储存、养护、出库、调配、使用等环节的管理与岗位职责;

(三)特殊药品购进、储存、保管、使用管理;

(四)基本药物网上采购流程与管理;

(五)药品效期的管理;

(六)处方管理制度(包括调配和审核处方);

(七)不合格药品和退换货药品的管理;

(八)药品不良反应、用药错误和药品损害监测报告的管理;

(九)中药饮片购进、验收、储存、养护和出库复核管理;

(十)药品拆零管理制度;

(十一)药品质量事故处理与报告制度;

(十二)人员培训与人员健康体检的管理;

(十三)安全卫生管理;

(十四)与药品质量有关设施设备(如温度调控设备、冰箱、冷柜、去湿机、温湿度计等)使用的管理等。

第十四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保证药品质量的管理制度实施情况定期检查和考核,并做好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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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使用药品过程中发现药品质量问题的,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及时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定期向四川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服务中心报告。

第十六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的规定,指定专门或兼职人员负责监测和报告工作。

第四章设施与设备

第十七条药房的分区布局:

(一)药房的分区应当以病人为中心,坚持统一管理及整体性原则,确保其功能与任务的落实。

(二)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规模、任务与药房开展药学专业工作的实际需要,设置相应的工作室,如西药房、中药房、药品库房等。

(三)药房的面积、布局和流程合理,应当能够保障其正常工作的开展;区域划分合理,工作区、非工作区分别设置。

第十八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储存药品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标明的储存条件存放药品,设置相应的专用储存场所和设施。药房(库)内墙壁、顶棚和地面光洁、平整,门窗结构严密,根据用药范围须设置“三柜一箱”:存放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的保险柜、存放二类精神药品带锁的专用柜(抽屉)、存放需避光保存的药品的遮光柜和存放需要冷藏药品的冰箱。需要在急诊室、病区护士站等场所临时存放药品的,应当配备药品储存专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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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房 (库) 应有控温、防尘、防潮、避光、通风、防污染、以及防虫、防鼠、防鸟等设施,保证药品质量。

第二十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房应当配备必要的设备,包括空调、冰箱、计算机、打印机、保险柜、药架(柜)、避光药柜、密闭的中药饮片柜、温湿度计等。

第二十一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房应当配置必要的药学工具书,如《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国家基本药物临床用药指南》、《中国国家处方集》、《新编药物学》等,并具备查询信息的网络条件。

第二十二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房逐步实施信息化管理,包括药品管理信息系统和医师处方管理信息系统等。

第二十三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房应保持环境整洁,严禁堆放与药品无关的生活用品及其他废弃杂物。

第五章药品购进与验收

第二十四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购使用基本药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采购本单位使用药品。

第二十五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执行本机构委托四川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服务中心与中标企业签订的药品购销合同,不得任意改变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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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通过“四川省基层医疗机构中标基本药物采购、配送、支付平台”采购省卫生行政部门公布的中标药品,通过中标生产企业或中标生产企业委托的经营企业配送药品。

购进药品时,留存供货单位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对首次购进的药品留存所购药品的批准文件、省药检所质检报告等有效证明文件。

第二十七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购进药品时应当索取、留存标明供货单位名称、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批号、效期、数量、价格等内容的合法票据。按照《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货款集中支付管理试行办法》规定支付货款。

第二十八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购进药品,必须建立并执行入库验收制度,购进药品应逐批验收,并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验收记录。

第二十九条药品入库验收记录应包括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生产厂商(中药材要标明产地)、批准文号、供货单位、购进数量、购进日期及验收结论等内容。

购进验收记录必须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并不得少于3年。

第三十条验收合格,签字入库后,应及时在“四川省基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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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交易监督管理平台”上完成入库确认。对不符合质量、有效期、包装及破损等药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有权拒绝接收。凡采购的药品无质量等问题的,不得无故退货。

第三十一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院中药饮片管理规范》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中药饮片采购制度。依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从合法的供应单位购进中药饮片。医疗机构在采购没有国家炮制规范的中药饮片时,只能采购按照《四川省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生产的中药饮片。

第三十二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购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管理的药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药品储存与养护

第三十三条药库(房)应当实行色标管理,合格药品区为绿色;待验药品区、退货药品区为黄色;不合格药品区为红色。

第三十四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储存药品应当按照药品属性和类别分架(分库、分区、分垛)存放。化学药品、中药饮片、中成药、生物制品分别储存、分类定位存放;内服、外用药品应当分开存放;性质互相影响、易串味药品、拆零药品应当分开摆放;药品与医疗器械(耗材等)分开存放; 过期、变质、被污染等药品应当放置在不合格库(区);易燃、易爆、强腐蚀等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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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药品(化学试剂)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设定专用库房存放,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三十五条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等特殊药品应当专库或专柜(保险柜)存放,实行专人负责、专库(柜)加锁,双人双锁管理,做到专帐记录,帐物相符。专用帐册的保存应当在药品有效期满后不少于2年。

第三十六条药库(房)应配备专(兼)职养护人员,定期对储存药品进行检查与养护,定期监测和记录储存区域的温湿度,维护储存设备设施,并建立相应的养护档案。养护检查发现影响药品质量的隐患应当及时排除;对过期、失效、霉烂、虫蛀、破损、淘汰、污染或变质等药品应封存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予以处理。

第三十七条药库(房)应建立效期药品管理制度,至少每季度须对药品效期进行清理,并填写药品效期表,对效期在5个月以内的药品必须公示上墙。药品发放应遵循“先产先出”、“先进先出”、“近效期先出”的原则。

第三十八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逐步建立药品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对在库药品的分类、存放和相关信息的检索以及对在库药品的购进、验收、养护、出库复核、使用、调剂等进行记录和管理, 并对质量情况和药品效期能够进行及时准确的记录。

第七章药品调配与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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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从药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药品管理法》、《处方管理办法》、药品调剂质量管理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进行药品调配工作。调剂处方时认真审核处方或者用药医嘱,必须做到“四查十对”,经适宜性审核后调剂配发药品。向患者交付药品时,按照药品说明书或者处方用法,进行用药指导,包括每种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不得为获得经济利益推荐使用药品,不得进行虚假宣传。

第四十条调剂处方和医嘱时的“四查十对”包括:查处方、查药品、查配伍禁忌和查用药合理性;对科别、姓名、年龄,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对临床诊断。

第四十一条对处方或医嘱用药适宜性审核内容包括:

(一)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

(二)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

(三)剂量、用法的正确性;

(四)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

(五)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

(六)是否有滥用抗生素、激素、维生素、静脉注射的情况;

(七)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八)其他用药不适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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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应当凭医师处方或医嘱调剂处方药品,非经医师处方不得调剂。

第四十三条调剂处方时必须准确核对,发现以下情形之一,应拒绝调配:

(一)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

(二)用药错误;

(三)不规范处方;

(四)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

对拒绝调配的处方按《处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四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需要对原最小包装的药品拆零调配的,应当做好拆零记录并保存原最小包装。直接接触拆零药品的包装材料(容器)应当清洁卫生,并在包装材料上标明药品通用名称、规格、用法、用量、有效期、批号、医嘱使用期限、医疗机构名称、拆零日期等内容。拆零药品不得混批包装。

药品拆零应当做好详细记录,拆零记录至少应当保存一年,原包装应当保存至拆零药品用完为止。

第四十五条拆零调配药品,应当根据临床需要设立独立的拆零调配室或者专用操作台;拆零调配场所应定期消毒灭菌,保持工作环境整洁;拆零调配使用的容器和工具使用前后清洗、消毒,防止污染药品。裸手不得直接接触药品。

第四十六条中药饮片配方应当计量准确,中药饮片质量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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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国家药品标准或炮制规范。中药饮片装斗前及调配时应当进行质量复核,不得错斗、串斗和错配。

中药饮片形状类似和配伍相反、相畏饮片不能放在一起;饮片贮藏应保持通风、阴凉及干燥,避免日光的直接照射,室温应控制在25℃以下,相对湿度保持在75%以下为宜。防止饮片霉变、虫蛀、变色、泛油及气味散失。

麻醉和毒性等特殊中药饮片按国家有关规定调剂与管理。

第四十七条调配后的处方必须按照《处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留存备查。

第四十八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利用医疗广告进行药品宣传和推荐。

第四十九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临床诊断、预防和治疗疾病用药过程实施监督管理;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合理用药原则,尊重患者对药品使用的知情权和隐私权。

第五十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依据《国家基本药物临床用药指南》、《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和《中成药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等相关指南,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有效。

第八章监督管理

第五十一条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贯彻落实国家药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本规定的监督责任主体,每年应对所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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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从药人员进行药事法律、法规及专业知识培训,建立人员培训档案,逐步将完成培训及取得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情况,作为其考核和专业岗位聘任的条件之一。

第五十三条市(州)卫生行政部门应定期对所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贯彻落实国家药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本规定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四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违反药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由县级以上卫生等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本规定涉及用语的含义如下:

(一)特殊管理药品:指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和医疗用毒性药品等。

(二)拆零药品:指拆掉药品最小包装单元,即失去用法、用量、批号和有效期,需要再包装的药品。

(三)从药人员: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

(四)药品损害:指由于药品质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造成的对患者的损害。

(五)用药错误:指药物在临床使用全过程中出现的、任何可以防范的用药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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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条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疫苗的使用监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七条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的质量管理,按照《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执行。

第五十八条本规定由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本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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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数量情况3年数据分析报告2019版

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数量情况3年数据分析报告 2019版

引言 本报告针对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数量情况现状,以数据为基础,通过数据分析为大家展示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数量情况现状,趋势及发展脉络,为大众充分了解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数量情况提供重要参考及指引。 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数量情况数据分析报告对关键因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数量,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数量等进行了分析和梳理并展开了深入研究。 报告力求做到精准、精细、精确,公正,客观,报告中数据来源于中国国家统计局、相关行业协会等权威部门,并借助统计分析方法科学得出。相信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数量情况数据分析报告能够帮助大众更加跨越向前。

目录 第一节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数量情况现状 (1) 第二节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数量指标分析 (3) 一、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数量现状统计 (3) 二、全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数量现状统计 (3) 三、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数量占全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数量比重统计 (3) 四、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数量(2016-2018)统计分析 (4) 五、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数量(2017-2018)变动分析 (4) 六、全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数量(2016-2018)统计分析 (5) 七、全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数量(2017-2018)变动分析 (5) 八、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数量同全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数量(2017-2018)变动对比分 析 (6) 第三节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数量指标分析 (7) 一、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数量现状统计 (7) 二、全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数量现状统计分析 (7) 三、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数量占全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数量比重统计分析.7 四、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数量(2016-2018)统计分析 (8) 五、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数量(2017-2018)变动分析 (8)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 (2012年3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7号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NO:SC112511)已由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2年3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3月29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业主通过自行管理等方式,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民政、司法、财政、环保、城乡规划、卫生、工商、质监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实施对物业管理活动的服务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指导、协调本辖区内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的设立和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督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协调社区建设与物业管理的关系,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居民(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五条建立物业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处理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之间的相关问题。 物业管理工作联席会议由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召集,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居民(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和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代表、专业经营单位等参加。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将物业服务行业纳入本地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制定扶持政策,加强行业管理,提高专业化水平,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发展。 第七条物业服务行业组织应当依法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行业行为,督促物业服务企业诚信经营和服务,维护物业服务企业合法权益。 第二章物业管理的区域及设施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修订)

【法规标题】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修订) 【发布部门】国家卫生计生委【发文字号】【适用区域】全国适用 【发布时间】2017-03-20【生效时间】2017-04-01【关键词】健康,场(厂)内医药管理 【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取代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修订) 【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及本细则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据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 第三条医疗机构的类别: (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 (二)妇幼保健院、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三)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 (四)疗养院; (五)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 (六)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 (七)村卫生室(所); (八)急救中心、急救站; (九)临床检验中心; (十)专科疾病防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专科疾病防治站; (十一)护理院、护理站; (十二)其他诊疗机构; (十三)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安宁疗护中心。

第四条卫生防疫、国境卫生检疫、医学科研和教学等机构在本机构业务范围之外开展诊疗活动以及美容服务机构开展医疗美容业务的,必须依据条例及本细则,申请设置相应类别的医疗机构。 第五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编制外的医疗机构,由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管理。 中国人民解放军后勤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向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供军队编制外医疗机构的名称和地址。 第六条医疗机构依法从事诊疗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独立行使监督管理职权。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 第二章设置审批 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按照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合理配置和合理利用医疗资源。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制定,经上一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在本行政区域内发布实施。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另行制定。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定期评价实施情况,并将评价结果按年度向上一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条医疗机构不分类别、所有制形式、隶属关系、服务对象,其设置必须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第十一条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设置审批权限的划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其他医疗机构的设置,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 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安宁疗护中心的设置审批权限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一)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二)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三)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四)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数量情况数据分析报告2018版

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数量情况数据分析报告2018版

序言 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数量情况数据分析报告对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 构数量情况做出全面梳理,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总数量,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数量,社区卫生服务站数量,街道卫生院数量,乡镇卫生院数量等重要指标切入,并对现状及发展态势做出总结,以期帮助机构和个人找准潜在机会,为投资决策保驾护航。 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数量情况数据分析报告相关知识产权为发布方即 我公司天津旷维所有,任何机构及个人引用我方报告,均需注明出处。 本报告借助客观的理论数据为基础,数据来源于权威机构如中国国家统计局等,力求准确、客观、严谨,透过数据分析,从而帮助机构和个人加深对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数量情况的理解,洞悉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数量情况发展趋势,为制胜战役的关键决策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目录 第一节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数量情况现状概况 (1) 第二节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总数量指标分析 (3) 一、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总数量现状统计 (3) 二、全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总数量现状统计 (3) 三、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总数量占全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总数量比重统计 (3) 四、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总数量(2015-2017)统计分析 (4) 五、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总数量(2016-2017)变动分析 (4) 六、全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总数量(2015-2017)统计分析 (5) 七、全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总数量(2016-2017)变动分析 (5) 八、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总数量同全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总数量(2016-2017)变动对 比分析 (6) 第三节四川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数量指标分析 (7) 一、四川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数量现状统计 (7) 二、全国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数量现状统计分析 (7) 三、四川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数量占全国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数量比重统计分析 (7) 四、四川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数量(2015-2017)统计分析 (8) 五、四川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数量(2016-2017)变动分析 (8)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2019

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的申请,以土地使用权证确定的用地范围为基础,并考虑建筑物规模、共用设施设备的管理与维护和社区建设等因素划定物业管理区域。影响消防、避险、燃气、电梯以及其他具有共有功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不得分割划分。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管理区域档案。 建设单位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或者现房销售前,应当持房地产开发项目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等资料,向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划分物业管理区域。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按本条例第八条规定进行划分。 建设单位应当将划定的物业管理区域以书面说明和图纸形式在房屋销售现场的显著位置公示。 已经建成并交付使用的物业,确需要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由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代表向物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配合下,征求业主、居民(村民)委员会的意见,经相应区域内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后进行划分,并在相应区域内公告。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各类物业配套建筑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规范同时规划设计、同时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配套建筑的用途。

新建住宅物业时建设单位应当设计配置具备水、电、通风、采光等基本使用功能和条件的物业服务用房、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 物业服务用房、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位于地面的部分不低于百分之五十。物业服务用房按照房屋建筑总面积的千分之二,且不低于100平方米配置;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按照不低于30平方米配置。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在许可证及其附图上载明配套建设的物业服务用房的建筑面积。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房屋预售许可证和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注明物业服务用房室号。 物业服务用房、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属全体业主共有,分别交由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无偿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用途,也不得分割、转让、抵押。 新建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应当按照国家、行业、地方标准配置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库(位)。 新建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水、电、气等计量装置应当按照专有部分一户门号一贸易结算表、共有部分独立计量表配置。通讯、消防、电梯、安全防范、环卫、邮政等附属设施设备的配置应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配套设施不齐全的老旧住宅区,专业经营单位应当配合地方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逐步改造,实现供水、供电、供气等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分户计量、分户控制。业主及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为改造工作提供便

医疗法规

卫生行政执法解释汇编(一):关于医疗卫生的批复、答复、复函49-64 49、卫生部关于X射线诊断机等医用诊断设备不属于计量器具的批复(卫法监发〔2002〕119号) 2002年04月30日‥‥‥‥‥‥‥‥‥‥‥‥‥‥‥‥‥‥‥‥‥‥(37) 50、关于严禁在药品零售企业中非法开展医疗活动的通知(卫医发〔2001〕337号) 2001年12月05日‥‥‥‥‥‥‥‥‥‥‥‥‥‥‥‥‥‥‥‥‥‥(38) 51、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变更名称等问题的复函(川卫医发〔2001〕83号) 2001年10月26日‥‥‥‥‥‥‥‥‥‥‥‥‥‥‥‥‥‥‥‥‥‥(40) 52、卫生部关于执业助理医师能否设置个体诊所问题的批复(卫医函〔2001〕163号)2001年09月24日‥‥‥‥‥‥‥‥‥‥‥‥‥‥‥‥‥‥‥‥‥‥(40) 53、卫生部关于同意对经营过期一次性卫生用品按照经营不符合国家 卫生标准的卫生用品进行查处的批复(卫法监发〔2001〕213号) 2001年07月27日‥‥‥‥‥‥‥‥‥‥‥‥‥‥‥‥‥‥‥‥‥‥(41) 54、关于医疗机构设置有关问题的批复(卫医发〔2001〕97号) 2001年03月29日‥‥‥‥‥‥‥‥‥‥‥‥‥‥‥‥‥‥‥‥‥‥(42) 55、关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胎儿死亡事件如何认定的批复(卫医发〔2000〕455号)2000年12月19日‥‥‥‥‥‥‥‥‥‥‥‥‥‥‥‥‥‥‥‥‥‥(42) 56、卫生部法监司关于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非法所得含义解释的答复(卫法监法发〔2000〕第45号) 2000年04月13日‥‥‥‥‥‥‥‥‥‥‥‥‥‥‥‥‥‥‥‥‥‥(43) 57、关于医疗机构擅自变更执业地址问题的批复(卫医发〔1999〕第584号) 1999年11月29日‥‥‥‥‥‥‥‥‥‥‥‥‥‥‥‥‥‥‥‥‥‥(43) 58、卫生部法监司关于职工医院、个体诊所不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答复 1999年10月15日‥‥‥‥‥‥‥‥‥‥‥‥‥‥‥‥‥‥‥‥‥‥(44) 59、卫生部医政司关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限问题的批复(卫医管发〔1999〕第66号) 1999年09月09日‥‥‥‥‥‥‥‥‥‥‥‥‥‥‥‥‥‥‥‥‥‥(44) 60、关于对《医疗机构管理条理实施细则》中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条文的复函(卫医发〔1999〕第77号) 1999年02月26日‥‥‥‥‥‥‥‥‥‥‥‥‥‥‥‥‥‥‥‥‥‥(45) 61、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对吉林省高院“关于个体诊所是否应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的请示”的答复(〔1996〕法行字第14号) 1999年01月19日‥‥‥‥‥‥‥‥‥‥‥‥‥‥‥‥‥‥‥‥‥‥(46) 62、关于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行中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法监发〔1998〕第15号)1998年12月08日‥‥‥‥‥‥‥‥‥‥‥‥‥‥‥‥‥‥‥‥‥‥(46) 63、关于卫生行政执法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卫政发〔1998〕第2号) 1998年01月19日‥‥‥‥‥‥‥‥‥‥‥‥‥‥‥‥‥‥‥‥‥‥(47) 64、卫生部关于川卫医法(1995)第008号文的批复 1995年03月30日‥‥‥‥‥‥‥‥‥‥‥‥‥‥‥‥‥‥‥‥‥‥(48) 卫生部关于X射线诊断机等医用诊断设备不属于计量器具的批复 卫法监发〔2002〕119号 黑龙江省卫生厅:

基层医疗机构常见违法问题大汇总

基层医疗机构常见违法问题大汇总 2018年即将过去,这一年来医疗机构因大大小小的事被罚的案件不计其数。其实在很多时候,并不是医生故意要违规或者医疗机构经营者刻意去触碰法律,而是因为一些细节被我们忽视了,要么是对相关法规条文不了解,要么是觉得没多大点事,抱有侥幸心理。但就是一些看似不起眼的行为,促使很多人不小心触碰了红线。那么,医疗机构一般都容易出现哪些违法问题呢? 我们简单概括出以下7类,并附上了相关法规条文,供大家参考: 1、超范围执业 浙江省嘉善县魏塘镇某诊所自2016年6月至2016年11月29日超越许可范围开展中医诊疗活动,累计收入为30100元。2018年1月,嘉善县卫生监督所对该诊所作出了罚款3000元并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 政处罚决定。 相关法规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以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超出登记范围执业累计收入三千元以上或给患者造成伤害的,就要处以3000元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也就是说,如果医疗机构超出登记范围执业,那么医疗机构的老板可能永远也无法做任何医疗机构的老板了。 2、医师跨界 2017年7月,有媒体报道,重庆市南岸区执法人员在对申某高诊所进行日常卫生监督时发现,申某的执业范围为外科专业,但他却在2016年11月1日至2017年1月19日期间,为患者陈某、刘某芳等人开具的门诊处方笺329张,诊断病情均为内科范围的咳嗽或上呼吸感染。并且申某诊所曾于2016年4月14日因超出登记范围和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何维友开展诊疗活动,曾受过卫生计生部门的行政处罚。为此,相关部门吊销了其《医师资格证》--其终身不能从事医疗活动,且其诊所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也被注销。相关法规 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医疗机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任用两名以上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或者任用的非卫生技术人员给患者造成伤害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基层医生经常面对多种常见病,往往涉及到多个学科的知识,所以在基层执业当中,这种跨界行为尤其容易发生。因此大家一定不要怀有侥幸心理,谨记照章办事。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档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档Detailed rules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property mana gement regulations of Sichuan Province 编订:JinTai College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档 小泰温馨提示: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 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本文档根据规则制度书写要求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修改调 整修改及打印。 物业管理法可以说是社会和谐建设中的重要环节,下面 小泰整理了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 权益,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业主通过自行管理等方式,对物 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 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级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 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发展改革、公安、民政、司法、财政、环保、城乡规划、卫生、工商、质监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实施对物业管理活动的服务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组织、指导、协调本 辖区内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的设立和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督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协调社区建设与物业 管理的关系,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居民(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开 展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五条建立物业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处理物业 管理与社区管理之间的相关问题。 物业管理工作联席会议由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街道办事 处(乡、镇政府)负责召集,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居民(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和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代表、专业经营单位等参加。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2017版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6月12日,国家卫计委下发了最新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下文 简称《标准》)的最新通知,替换了1994年的旧版标准。《标准》对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口腔医院、肿瘤医院、儿童医院、精神病医院、传染病医院、心血管病医院、血液病医院、皮肤病医院、整形外科医院、美容医院、康复医院、疗养院等的设立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 此外,《标准》还指出,少数地区执行本标准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某些指标,作为地方标准,报卫生部核准备案后施行。尚未列入本标准的医疗机构,可比照同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执行。民族医医院基本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一部分医院基本标准 凡以“医院”命名的医疗机构,住院床位总数应在20张以上。 综合医院 一级综合医院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20至99张。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室、内科、外科、妇(产)科、预防保健科;(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消毒供应室。 三、人员: (一)每床至少配备0.7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至少有3名医师、5名护士和相应的药剂、检验、放射等卫生技术人员;(三)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四、房屋: 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五、设备: 二级综合医院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100张至499张。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科、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皮肤科、麻醉科、传染科、预防保健科,其中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可合并建科,皮肤科可并入内科或外科,附近已有传染病医院的,根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可不设传染科;(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手术室、病理科、血库(可与检验科合设)、理疗科、消毒供应室、病案室。 三、人员: (一)每床至少配备0.88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每床至少配备0.4名护士; (三)至少有3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四)各专业科室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四、房屋: (一)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四川省非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交易系统

四川省非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交易系统 企业端操作手册

目录 欢迎使用四川省非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交易系统 (2) 关于这本用户手册 (2) 企业操作指南 (3) 1.1 用户登录 (3) 1.2 药品库管理 (4) 1.3 配送药品管理 (4) 1.3.1 配送药品列表 (4) 1.3.2 查看配送区域 (5) 1.4 合同管理 (5) 1.5回款管理 (6) 1.6 订单管理 (7) 1.6.1订单配送 (7) 1.6.2议价列表 (8) 1.6.3订单入库查询 (8) 1.6.5 所有订单 (9) 1.7退货管理 (10) 1.8消息管理 (10) 1.8.1 消息列表 (10) 1.9 系统管理 (11) 1.9.1 子用户管理 (11) 1.9.2 企业信息修改 (13) 1.10 快捷图标 (14) 欢迎使用四川省非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交易系统 感谢您使用非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交易系统! 交易系统登录网址:https://www.360docs.net/doc/ac4580629.html,:7074/ 关于这本用户手册 产品操作手册包含了所有当您在使用四川省非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交易系统时所用到的信息。 本操作手册具体描述了四川省非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交易系统的每一项功能,章节安排遵循常规的采购流程。对功能模块逐一描

述,力求使您在使用中没有疑惑。 企业操作指南 1.1 用户登录 点击药品交易系统,弹出登录框: 在登录框中输入用户名称、用户密码、验证码,输入完成后,点击登录,系统对用户名及密码进行确认后用户即可进入交易系统。 如图:

保管登录密码,确保密码不要遗失或泄露。 1.2 药品库管理 点击“药品库查询”链接,可以查询出本企业所有可配送的药品的详细信息,如若需要筛选信息,只需在文本框中输入你所知道的查询的部分条件,然后用鼠标单击查询按钮即可。如下图所示: 1.3 配送药品管理 1.3.1 配送药品列表 打开配送药品管理菜单,点击“配送药品列表”链接,可以查看企业配送的药品列表。如下图:

四川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细则2016

四川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细则201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事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 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二章物业服务收费管理 第四条四川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州)、县(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普通住宅以外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普通住宅的范围由各市、州确定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政府指导价由市、州(或者授权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并定期公布。

各地应当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八条前期物业管理阶段,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约定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物业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及计费起始时间等内容,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 第三章物业服务收费计费形式 第九条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度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确定物业服务费用(包括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管理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物业服务资金中除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管理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第十条物业服务收费按法定产权面积计算(以产权证登记建筑面积计费,未办产权证的以售房合同中建筑面积计费)。一般按每月、每平方米计收。除另有约定外,不得提前累积预收。 第四章物业服务收费形成 第十一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本细则规定和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在物业合同中约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并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利润。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酬金。

四川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制度(doc 8页)

四川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制度(doc 8页)

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医疗 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卫办发〔2010〕158号 各市州卫生局、科学城卫生局,厅直属医疗机构,卫生部驻川医疗机构: 为加强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规范我省医疗机构医疗执业行为,维护医疗市场正常秩序,增强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意识,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按照《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我厅组织编制了《四川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经厅务会讨论通过后,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附件: 四川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医疗机构医疗执业行为,维护医疗市场正常秩序,增强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四川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指医疗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等医疗执业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度或诊疗常规等行为,不包括涉及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内容的严重违法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

第四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全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管理办法,并对各地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市(州)、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按属地化管理原则对辖区内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进行监管。 第五条不良执业记分作为医疗机构原核准登记的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对其进行执业校验的依据之一。第二章记分标准 第六条根据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类别和情节,不良记分共分为10分、6分、4分、2分、1分五个档次,其中10分代表一次不良执业行为最严重档次,其余情况依分值递减。 第七条医疗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一次记10分。 (一)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含放射事件、院感事件、传染病疫情等)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或者隐瞒、缓报、谎报造成不良影响;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传染病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疗机构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三)由于医疗质量、医疗行为、医疗服务等方面的过错、过失引发医疗纠纷,且处理不积极,造成严重社会群体性事件或恶劣的社会影响; (四)遗弃患者,或因收费等原因延误急危重患者治疗造成严重后果; (五)抗拒卫生行政执法监督或者拒不改正违法违规行为; (六)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七)未经变更登记,医疗机构擅自改变名称、类别、经营

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数量基本情况数据专题报告2019版

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数量基本情况数据专题报告2019 版

序言 本报告以数据为基点对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数量基本情况的现状及发 展脉络进行了全面立体的阐述和剖析,相信对商家、机构及个人具有重要参考借鉴价值。 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数量基本情况数据专题报告知识产权为发布方即 我公司天津旷维所有,其他方引用我方报告均需要注明出处。 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数量基本情况数据专题报告主要收集国家政府部 门如中国国家统计局及其它权威机构数据,并经过专业统计分析处理及清洗。数据严谨公正,通过整理及清洗,进行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数量基本情况的分析研究,整个报告覆盖医疗卫生机构总数量,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总数量,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数量,乡镇卫生院数量,村卫生室数量,门诊部数量等重要维度。

目录 第一节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数量基本情况现状概况 (1) 第二节四川省医疗卫生机构总数量指标分析 (3) 一、四川省医疗卫生机构总数量现状统计 (3) 二、全国医疗卫生机构总数量现状统计 (3) 三、四川省医疗卫生机构总数量占全国医疗卫生机构总数量比重统计 (3) 四、四川省医疗卫生机构总数量(2016-2018)统计分析 (4) 五、四川省医疗卫生机构总数量(2017-2018)变动分析 (4) 六、全国医疗卫生机构总数量(2016-2018)统计分析 (5) 七、全国医疗卫生机构总数量(2017-2018)变动分析 (5) 八、四川省医疗卫生机构总数量同全国医疗卫生机构总数量(2017-2018)变动对比分析6 第三节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总数量指标分析 (7) 一、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总数量现状统计 (7) 二、全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总数量现状统计分析 (7) 三、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总数量占全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总数量比重统计分析 (7) 四、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总数量(2016-2018)统计分析 (8) 五、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总数量(2017-2018)变动分析 (8) 六、全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总数量(2016-2018)统计分析 (9)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试题及答案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试题及答案 一、填空题: 1.为了加强对医疗机构的_______________,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保障公民健康,制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适用于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_______________。 3.医疗机构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为_____________。 4. _____________负责全国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5.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________________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6.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医疗资源、医疗需求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状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_____________。 7._____________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医疗机构,并纳入当地医疗机构的设置规划。 8.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把_____________ 纳入当地的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发展总体规划。 9.设置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_____________。 10.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机构_____________,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1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____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12.国家统一规划的医疗机构的设置,由_____________决定。 13.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_____________。 1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_____日内,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15.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_____________。 16.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_________。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17. 医疗机构非因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停业超过1年的,视为_____________。 18.床位不满_____________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1次。 19.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_____年校验1次。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 20.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_____________。 21. 医疗机构执业,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_____________。 22.医疗机构不得使用_____________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23. 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_____________。 二、单项选择题: 1.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_______以下的罚款。 A.5干元 B.1万元 C.2万元 D.3万元 2.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可以处以_______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四川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四川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发文单位: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发布日期:1994-12-3 执行日期:1994-12-3 生效日期:2001-3-30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设置规划 第三章设置审批 第四章执业登记 第五章执业 第六章权利与义务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合理利用卫生资源,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保障公民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中医、西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含医院、疗养院、卫生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村卫生站、康复中心、急救中心(站)、临床检验中心和诊断中心、专科疾病防治、妇幼保健机构,以及卫生防疫站、医学科研、教学单位等设立的开展诊疗活动的机构。 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在川编外的医疗机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医疗机构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为宗旨。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扶持医疗机构的发展,鼓励多种形式兴办医疗机构。 第五条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医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中医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设置规划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本行政区 域内的人口、医疗资源、医疗需求、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状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并由当地政府纳入社会经济发展总体规划。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医疗机构应纳入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第七条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权限的划分为: (一)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500张床位以上的医院和300张床位以上专科医院,100张床位以上的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直属医院、医学院校附属医院,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直属的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专科疾病防治机构,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的设置布局。 (二)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负责100-499张床位的医院(包括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下同)、卫生院,不满300张床位的专科医院,除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置许可以外的其他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专科疾病防治机构,急救站的设置布局。 (三)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的统一规划,负责不满100张床位的医院、卫生院,各类门

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信息平台(县级)建设规范(试行)

附件2: 四川省县级区域卫生信息平台(数据中心) 建设规范(试行) (V1.1) 四川省卫生厅 2011年12月17日

目录 1.网络链路 (1) 2.数据存储地点 (2) 3.县级平台 (2) 3.1.县级平台主要功能 (2) 3.2.县级平台(数据中心)服务软件功能 (3) 3.2.1居民健康档案门户网站(社会公众门户) (3) 3.2.2.县级区域协同和共享管理(医务人员门户) (5) 3.2.3.综合卫生管理(管理人员门户) (7) 3.2.4.数据中心管理 (8) 3.4.县级平台建设模式 (10) 3.4.1集中模式 (10) 3.4.2.独立式 (10) 3.4.3.混合式 (11) 3.5.县级平台(数据中心)安全 (11) 3.5.1.系统安全 (11) 3.5.2.数据安全 (12) 3.6.县级平台(数据中心)机房 (13)

3.6.1.基本原则 (13) 3.6.2.机房地点 (13) 3.6.3机房设施 (13) 4.县级平台(数据中心)建设执行的数据标准 (17) 5.居民健康卡 (18)

四川省县级区域卫生信息平台(数据中心)建设规范(试行) 四川省县级区域卫生信息平台(数据中心)是四川省卫生信息化“25211”总体规划中的最小区域信息系统,是全省区域卫生信息化的基础。在建设时,必须对平台设施、数据存贮、软件功能、网络链路等方面进行规范,才能实现县、市、省范围内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更好为公众用户、医务人员和管理人员服务。 1.网络链路 县级医院、疾控中心、妇幼保健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通过VPN(ADSL)或光纤连接到县级平台。 县级平台(数据中心)内部局域网带宽不低于100M;与外部网络联接带宽不低于50M,建议独立光纤(或专线),按地市级部署的县级数据中心接入带宽不低于100M)。 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接入带宽不低于10M,有县区域PACS集中阅片中心的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不低于30M。 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求专线接入县级平台(数据中心),带宽不低于4M。有与县PACS集中阅片中心远程阅片业务的要求网络带宽不低于10M。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公布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公布 为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改善人居环境,制定了《四川省物业管理》,下面是详细内容。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 (2012年3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按照约定或者业主通过自行管理等方式,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民政、司法、财政、环保、城乡规划、卫生、工商、质监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实施对物业管理活动的服务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指导、协调本辖区内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的设立和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督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协调社区建设与物业管理的关系,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居民(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五条建立物业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协调处理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之间的相关问题。 物业管理工作联席会议由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召集,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居民(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和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代表、专业经营单位等参加。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将物业服务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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