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新闻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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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闻自由

论新闻自由

新闻自由,或者说新闻自由权,通常意指政府立法保障新闻出版界采访,报道,出版,发行等的自由权利。然而,这只是它表面上最基本的含义,纵观世界历史,新闻自由常常与政权更替,反抗暴政,民族独立,民意人权,自由平等,社会制度等一切关于人类进步的历史相交融,并且以后将继续与之更加密切的联系下去,因此论述将比较广泛。

一新闻自由的必然性和不可限制性

首先,新闻自由主要是指三个主体之间的角力,妥协,和斗争的产物,他们分别是政府,公众,媒体。它的历史渊源最早可追溯到古希腊先哲柏拉图关于“洞中人”的学说,即应有一群少数智者来引导人民,来防止群体无意识的暴动。自此,无论中外,在封建集权主义制度的统治下,新闻便无所谓自由,因为出版发行的权力通常被统治阶级紧握在手中,与之相合的便是在集权主义下的为其服务的理论学说,柏拉图的国家目标学说,马基雅弗利的国家安全学说,霍布斯的国家主权学说,还有黑格尔的国家意志学说。

历史进入人类近代史,资产阶级革命在世界范围内的相继爆发,民主,平等,自由等自由主义理论被用来当做武器来推翻封建阶级和之后的建立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理所当然的,新闻自由被提出和争取,其中颇具代表性的事例便是美国独立战争前期,发生在美洲殖民地的著名案例,面对英国的“知识税”,作为印刷商的曾格确实力不从心,幸运的是他遇到一个伟大的律师为他辩护,而他的辩护词在振奋人心的同时也不能否定其对美国独立战争的影响。

“这种做法是由政府实行的,旨在剥夺人民对那些当权者独断专行的企图提出抗议和控诉的权利。正是那些人伤害和压迫在他们统治下人民,激起人民的呐喊和控诉,然后再将人民的控诉作为新的压迫和起诉的根据……法庭所面临的问题并不仅仅是那位可怜的印刷商的事业……不是的!它的后果会影响到美洲大陆上的每一个自由民,这是最重要的事业,是自由的事业,这一自由就是要把事实真相讲出来,写出来以揭露和反抗专断权利的自由……“-------安德鲁.汉密尔顿

这不得不说是新闻史上一个标志性的里程碑式的事件,自此萨姆.亚当斯在各大报纸发表演说,造就舆论,佩因的《常识》册子漫天飞舞,最后到列克星敦的枪声。

客观的来讲,新闻自由是伴随着资产阶级自由理论不断成长的,它从政治经济学和新闻学中衍生出来并日趋臻于成熟。西方主流的新闻学术界认为新闻自由的传统理论基础包括天赋人权理论,弥尔顿的观点的自由市场,自我修正理论,还有人民主权理论。简而言之,新闻自由在资产阶级革命和资产阶级社会中占有不可替代的地位,

被认为一切自由的基础,也被认为是除立法,司法,行政之外的“第四权力“,甚至在美国进步主义时代,新闻媒体行业也被称为”第四等级“,使之成为一种制度性权力,其主要职能在于监察性,正如美国《弗吉尼亚州权利法案》中所说的那样,”新闻出版自由是自由的强大堡垒之一,除非那些专制暴君的政府,否则这一自由是永远不能被限制的“

二新闻自由对政治的重大影响

民主政治是近代以来世界各国政治发展的趋势和潮流,自由是其基础,是其维持存在和发展的必要条件之一,而新闻媒体代表人民的意志与心声,它的自由与否很大程度上显示出一个国家民主程度的深浅。

其反面教材业已被世界人民的血泪所证明,在法西斯纳粹德国的恐怖统治下,媒体奉行极端的实用主义理论,成为其控制愚弄大众的工具和宣传法西斯主义的传声筒。与之相反的是在美国,新闻自由在有识之士的推动之下,美国颁布了宪法第一修正案,自此新闻自由制度在美国确立,美国报业蒸蒸日上起来,迎来其黄金时代。美国进步主义时期的黑幕揭发运动便是其代表,以新闻记者和文学家等知识分子发动的以专门揭露社会弊端的运动,以记者为主体的“扒粪者“,不屈从于任何政治势力,以过人的勇气和强大的底气揭露政府官员贪腐行贿,官商勾结的种种黑幕,同时各大报纸也宣布政治上公开独立,以公民为服务对象的观念被重新确立,促使国会在各行各业的立法更加完善,保险业和广告业得以改进和发展,资本主义民主政治得以自我完善。

在美国,新闻媒体通常有一个共识就是他们自认为是公众权力的“看门狗“,监督政府随时可能损害大众利益的决策,美国社会学家赫伯特.甘斯说过”新闻业的主要目的就是告知真相以便人民拥有他们作为主权者的信息“。

新闻自由,是与美国民主政治理念和主流价值观一脉相承的理论体系,根据西方的政治理论,新闻自由可被认为有以下几个原则与共识,摆脱外来干涉;包括政府,广告商,甚至是公众;为实现公众知情权服务;探求和反映真理;客观公正的报道事实。因此,它作为一个舆论的载体,发出来自不同方面的声音,它自身的自由也包括了公众的言论自由,追求新闻自由的同时也即是在维护公众的权利和自由,而公民的言论自由,也正是一个民主政府存在的合法性基础。

在这个意义上来说,只有一个民主的政府真正尊重新闻媒体的前提下,这个代表“第四权力“的机构才能真正承担起原生的历史所赋予它的社会责任,对政府权力的制衡,因为”民意是我国政府存在的基础,所以我们先于一切的目标就是要保持这一权利,若有我来决定,我们是要一个没有报纸的政府,还是要一个没有政府的报纸,我会毫不犹豫的立即回答,我宁愿要后者“美国总统杰斐逊的在如今也掷地有声。

必须承认美国的新闻自由是近乎认真的厚重的发人深思的制度,美国最高法院在不会危及美国政治制度的情况下,会不断完善对第一修正案的解释,以完善媒体对政府的监督功能,即使这样可能要冒恶意诽谤分子利用新闻自由的风险。发生在1990年的秋天的新闻事件可以完美阐释这一特点,海湾战争时期,《华盛顿邮报》的一篇报道出了空军参谋长迈克尔.杜根的绝密军方动态,之后法院并没有追究媒体“泄密“的责任,相反的是政府却诚惶诚恐的立即将其撤职,如此可推测,新闻媒体对于美国政府官员的威慑力。在这里,新闻媒体实际上成了公众监督政府的前哨阵地。

三新闻自由当前存在问题和发展走向

由于媒体本身所具有的三个属性“信息组织“、”利益组织“、和”被控制对象“,因此媒体在各方斗争中肯定会发生各种异化。现今媒体的问题主要是媒体的控制权越来越集中在少数经济集团下,由于追逐商业利益的最大化,新闻媒体的监督职能被削弱,日趋娱乐化,公民逐渐变成一个麻木不仁的政治“看客“,”无权感“弥漫在每个人的心中,公民逐渐变成被消费的对象,以至于媒体变成一个表演,追名逐利的秀场,本来一件严肃的政治事件可能会变成一个热门的”桃色新闻“来消费公众,总统竞选更像是一场热闹的狂欢宴会。

但是在人们心中,新闻自由是政治自由的基础,是保护公众权力的必须之物。自新闻业诞生的那一刻起,这种历史赋予的责任便被烙印上去,社会责任理论被普遍认为是新闻从业者的自我约束的准则,也是媒体自我审查机制中必不可少的一种良心问责,而外在的便是类似于保密法,诽谤法之类的制约,而媒体在新的经济架构下,受市场经济无形的手的调节,投资者的“多数原则“影响,因此新闻自由也会是一时的现象,就如同美国一位新闻官所说的那样,新闻从政党模式走到商业运作的模式,新闻自由的总体趋势是提高的。

正如一个问题总有它的正反两面,新闻自由概莫能外。最著名的美国历史上的一个新闻事件或许可以代表它的正面,1972年总统大选,尼克松的总统调查团在对手的房间安装窃听器的场面被当场抓到,并在两位勇敢的记者一路追踪与《华盛顿邮报》的穷追猛打下,不断曝光的如山铁证下,尼克松颜面扫地,不得不成为美国历史上第一位也是唯一的因为丑闻而被迫中途下台的总统。

这是新闻自由的胜利,是民众的胜利,是媒体与政府角力下民主政治的胜利,难怪尼克松下台后在参加的一个宴会上说道“无论如何,我在新闻界没有敌人“,这证明了媒体无论在何种力量的控制下,新闻是民众意识的反映这一基本原则没有改变,媒体的监督职能最终会以公众权力来体现出来,这无可争议。

与此相反的是,在自由主义理论主导下的西方社会,新闻自由被赋予的几乎很少的限制的,在媒体越来越趋于垄断的情况下,国际传媒大亨默多克却引起了整个西方

社会的震怒,尤其是新闻自由的发源地英国。他在英国的大小报纸采用非法的窃听手段来获取新闻材料,以期牟取最大的商业利益。完全无视西方社会最重视的传统隐私权,更加无视新闻的本质社会责任维护公众的利益,践踏司法人权,连美国这个认为新闻可以容忍“必要的恶“的国家也无法容忍其行为,公开谴责。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裁定和媒体相关的案件的基本立场是,媒体喋喋不休的恶,如果是在维护公众利益的前提下,是可以为公众而容忍”必要的恶“的,因为媒体基于这种前提下的恶,是有助于发挥其重要的社会功能的。

因此,在自由主义的市场经济制度下,媒体面临的新经济架构下,在承担社会责任和平衡商业利益之间的取舍的挑战中平衡的重任。纵观西方新闻媒体与政府之间的斗争史,总体是在合作,对抗之中喁喁前行,总的还是捍卫了人民主权这一民主政治中不可动摇的原则。因此,任何势力在对媒体的操纵从总体上来说,还必须认真对待民意的走向。“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创造历史的真正动力“。在了解西方媒体与政府关系的时候,我们更加深刻的感受到这句至理名言的深刻含义。

四小议新闻自由在中国的现状

中华大法官林子仪在论及新闻自由和言论自由的区别时说“新闻媒体基于新闻自由得享有一些一般人基于言论自由所无法享有的保障“。他指出倘若新闻自由的理论基础为第四权理论,其具体内容即应视为了达成宪法所赋予的监督功能需要而定,他认为在此前提下,最低程度的新闻自由应该包括:设立新闻媒体事业的权利;搜集资讯的权利;不揭露资讯来源的权利;编辑权利;传播散发资讯的权利。

林子仪可以算是中国专研新闻自由的最有成就的人之一了,对于我国刚刚起步的新闻事业具有重大的启蒙意义。而对于东西方新闻理论界存在很大差别的问题是,新闻传媒的功能和作用。在西方,新闻传媒则更多地被定为是“社会公众的通信工具“,但在东方,主流理论认为新闻传媒应该成为实现国家目标的工具。简而言之,本质层面上两者的分歧在于新闻媒体在处理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原则上,但这在我国,往往会形成一个矛盾的形态。

市场经济条件下,个体意识必然觉醒,财产权将被要求不受侵犯,这就会必然导致个体利益诉求占主导地位,与我们原有的个体服从集体的观念相冲突,这时新闻媒体的位置显得尤为重要,在社会责任理论的主导下,新闻媒体理应本着维护公众利益原则很自然的站在个体的一方,而这却被政府认为是损害了大众利益而进行“维稳“,其内在的逻辑是-----政府代表最广大人民的利益,公众对执掌权力的人们的进行谴责,或是批评,会激起整个社会的不安,从而导致对社会和平的严重破坏。新闻媒体的做法相反的话,则会导致更糟的结果,媒体不仅会受到来自公众的谴责和诟病,而且还会损害公民的权利和自由,进而使人民对政府的合法性产生怀疑,引发深刻的社会危机和信任危机。

与之相配套的是近于严苛的新闻审查制度,其结果是新闻自由被很大程度的削弱,

媒体被政府所控制,越过雷池的被惩罚,公众言论自由被限制在很小的范围内,新闻媒体变成一言堂。情况因为媒体技术的发展而有所好转,这种限制在现今新媒体的冲击之下,将会变成笑话,因为新闻媒体只不过是公众舆论的一个表达窗口,被弹压的只是被掩盖的积聚的无处诉求的愤怒,在某个时机可能会集中以公众权力的形式集中喷发出来。

中国作为一个发生剧烈变革的国家,在社会公正和社会管理等方面暴露出的很多问题,如果通过合理的新闻媒体的曝光,在舆论的压力下引起决策部门的重视,从而促进社会改革的进一步深化,而不应该只是一味的排斥。

众所周知的新闻人普利策曾这样一段为人所称道的关于新闻功能的论述,“倘若一个国家是一条航行在大海的船,新闻记者就是船头的瞭望者。他要在一望无际的海面上观察一切,审视海上的不测风云和浅滩暗礁,及时发出警告“这段话大体上概括了新闻事业最基本的功能。

或许有人说中国的“舆论监督“不正是类似西方的那种”第四权力“吗?但在国外新闻类著作中都没有”舆论监督“这个词,这只是我国特有的一种新闻用语,如果非要说相似,它的作用最多类似于新闻传播活动中的”制衡“作用而已。因为新闻本身并不代表舆论,而只是有限的表达舆论,更无法进行”舆论的监督“。更何况,”舆论监督“这个词本身就有歧义,到底是”舆论的监督“还是”监督的舆论“?

回到原点,天赋人权理论告诉我们生来具有免除痛苦和追求自由幸福的权利,正是基于这一点我们才组成国家政府来保证。如果一个事件中政府损害了这一权利,新闻媒体基于社会责任性应如实报道出来,接下来再根据“观点自由市场“来让真理在与谬误的斗争中显现,这才是健康的系统。而有的人会说在这一种系统中会有疑问,群体是否有能力对同时代的人的各种意见进行抉择,而不是变成群体偏见的奴隶?首先我发对这种看法,众所周知,在我国人口基数很庞大,因此我国的一个政治制度就是民主集中制,即有领导的民主,奉行的的是精英主义。因此主导我们社会的主要的力量不是最基层的大众,而是从千千万万个群氓中竞争出来的经过优化过的基数相对较小的精英,而他们大多是具有鉴别能力的理性的具有高度自我意识的并且有改变社会的力量的群体,因此真理经过他们将显现出来并引导舆论往正确的轨道上发展,随之而来就是社会系统的自我优化和完善,从而实现了新闻媒体保障大众权力利益和监督职能,是社会朝良性发展。

或许社会改进的方法与实现新闻自由的道路不能一蹴而就,但在民主法治的世界大的政治环境中,自由的定义从来都不包含对公众权力的削弱和损害。

最后用美国十九世纪著名廉价报纸《论坛报》创办人霍勒斯.格里利的一句发人深省的话结束---------世界的确在运动着,而它在人间的动力,来自那些敢于走在他们时代前面的人们无所畏惧的思想和言论。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

《美国新闻史》埃德温.埃默里迈克尔.埃默里

《美国政府如何与新闻媒体打交道》龚铁鹰

《权利的声音》张巨岩

《自由的逻辑. 进步时代的美国新闻业的转型》张健

《英国媒体的新闻价值观》仇东方

《西方新闻理论概论》刘行芳刘修兵

论新闻自由是民主的基石

论新闻自由是民主的基石 总是说:“人民有监督权。”那么人民的监督权从哪里来?我想,监督的前提是知情,那么人民的知情权又从哪里来呢?我想有两点是很重要的,一是要有多种信息来源。信息来源就是指民众可以从媒体(包括电视媒体和平面媒体得到有效真实的信息)。二是要有表达意见的自由。并且民众的合理意见也可以通过媒体进行公开,宣传。 从本质上说,大众传播是民主性的传播手段。不过它本身并不必然带来民主,它只是具有潜在的民主功能。大众传播越是发展,越是展示出其威力,越是促使不同的政治力量力图实现对它的控制。拿破仑已经看到,“三张敌对报纸比一千把刺刀更可怕”。所以他极力实现对报纸的控制,使其为己所用。而面对由政府控制的法国报纸,德国政治家梅特涅曾感叹说:“法国的报刊值拿破仑的30万大军。” 同样,那些曾为民主理想而奋斗的政治思想家都认识到言论自由是民主制度的基石。民主制度以公民和各种社会集团自由平等地参与为基础,在各种政治力量的公平竞争和妥协中形成政治决策。它信奉多数决定、保护少数的原则。新闻自由是民主价值观在传播领域的表现。这可能就是为什么每一只中国军队除了有将军还要有政委。 民主制度和它在法律上保障的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是大众传播事业发展的精神摇篮。鼓励大家自由发言,才能促进社会民主的发展。比如百家争鸣的时期,社会一片繁荣,充满合理的变革景象,而焚书坑儒的秦朝注定长久不了。而现代的大众传播媒介具有这种惊人的威力,它能够使每个公民在家里就看到遥远的首都发生的事情或国内和世界上任何地方发生的事情,并且有身临其境之感。它使政治事务不再遥远、陌生,更没有任何神秘可言。自由的大众传播媒介承担着至关重要的民主功能,是联系公众和政府的重要纽带。良好的新闻自由,给了大众良好的知情渠道和知情权。 在大多数发达国家,新闻自由主要体现在所有公民都有通过各种合法途径来表达自己观点和意见的自由。《世界人权宣言》指出: “每个人都有表达自己意见的权利和自由……这一自由包括人们有权持有任何观点而不被干涉的自由,以及通过各种媒介搜寻、接收和传递信息的自由……这一自由不受国界的约束。” 在法律和民意的支持下,新闻自由在今天有了更好的发展。 但是,今天,很多人在上了几年的新闻传播学院、读了一批新闻传播学论著后,反而搞不清新闻学的核心任务是干什么的?记者究竟是干什么的?许多新闻院系的毕业生把在媒体上发表讽刺杂文、抒情散文、甚至长篇评论文章,以引起公众对他个人观点的关注和争论作为他最求的核心目标。很多新闻传播系的学生把脱口秀节目当成媒体的核心。而,今天的脱口秀和谈话节目不是在引导受众参与有实质性问题的讨论,而是没有任何实质性内容的空谈。特别是请一些政治上不成熟、业务不精的年轻漂亮的人来主持节目。 美国全国广播公司(NBC)新闻频道总裁Michael Gartner在讨论新闻媒体与公众和社区的关系时说,“报纸的职责是向社区做出解释,而不是召集社区开会;新闻记者的职责是调查问题,而不是解决问题;报纸的职责是揭露坏事,但不是发动批判运动;记者和编辑的职责不是起草法规或领导一场运动或展开一场道德审判。”记者是新闻是公众的信托,记者是公众的托管人。“新闻是公共服务,新闻媒体归属于公众”新闻的职责是“促进民主建设、滋补公共生活、为公共问题寻找答案”。许多人都相信,新闻传播学的存在价值应该是为办好报纸杂志、广播电视提供专业、专业技能和专业人才。媒体的首要作用是确保一个现代社会的民主制度的健全。因此,为了建设一个真正民主的社会,我们需要认清媒体与新闻自由的如下关系与矛盾。

海德格尔自由观

海德格尔自由观 海德格尔认为,存在是存在者得以存在的存在,是没有任何限制的终极本体。只有存在本身才使那种摆脱了任何限制的自由成为现实,而在他之前所有的哲学都只是存在者意义上的存在,都是受限制的、处于“遮蔽”状态的存在者,而不是存在意义上的、绝对的存在,无法实现绝对的自由。也就是说,在他之前所有的哲学都不能解决存在的问题,从而也就谈不上解决自由的问题。任何存在者都只是一种受限制的存在,只有“存在”本身才是没有限制的真正本体意义上(也就是他所谓的存在意义)的自由存在。他于是从“存在”的无限性推出了“自由”的绝对性。 但是,“存在”这一绝对的、没有任何限制的本体的假设必然会导致一种虚无主义的错误。也就是说,那种没有任何限制、自己决定自己的最终实体是不存在的。因为所谓没有任何外在限制的存在,也就是没有任何外在关系的存在,而关系就是属性,也就是本质的外在表现。那么,没有任何外在关系的限制,也就是没有任何属性和没有任何本质的存在,而没有本质及属性就是不存在! 从另一个角度而言,时空总是关系的时空,任何的存在总是一定关系中的时空存在,关系既时空,关系外的存在也必然是时空外的存在,而时空之外的存在也就是不存在。没有联系就没有本质,也就没有物的存在,更谈不上什么物的自由了。这显然是一种存在和自由的悖论。 何况,关系既差异,差异也就是关系。那种自我同一的绝对本体,因为与外部没有任何的关系,也就意味着它与外部没有任何的差异,那么,内在的本体就是外在的现象,没有任何差异的完全相同的两片树叶,也就是自身绝对同一的、没有任何关系的一片树叶。一方面,绝无限制的存在就是世界本身,另一方面,存在和世界又是完全不同的两个差异。这就是绝对本体的悖论。这或许是绝对本体论者所不愿看见的,然而,这却是一个逻辑事实。本体与外在世界的区别于是就变得毫无意义。 海德格尔否定了在他之前几千年哲学的本体(存在),但他忽略了这一点,既当他把在他之前的存在(本体)存在者化的时候,也就是把存在者存在(本体)化。从这个作为自己逻辑前提的悖论出发,海德格而终其一生,也没有找到自己所苦苦追寻的“存在”究竟在那儿,他最后只能承认,自己所有的工作只是一条没有终点的“探索存在的路”。 因此,绝对自由赖以为基础的绝对本体“存在”,只是一个逻辑的虚构,以此虚无本体为基础,我们就可以得出这样一个诡辩——自由就是虚无,就是没有任何限制的无。绝对的自由的大厦因此也就轰然倒塌。 而且,作为最抽象的思辨哲学家之一,海德格尔这一个迂回曲折的关于存在意义上的自由思想,也似乎没有超过最感性的经验哲学家休谟多少。早在《存在与时间》(1927年)出版187年以前的1740年,休谟就在自己的《人性论》中认为,任何的存在者,无论如何自由自在地发展,无论如何自己决定自己,但由于受制于自己的存在(内在必然的本质),因而这种自由发展本质上都是不自由的。他说:“每一个物体向什么方向发展以及发展到什么样的程度,取决于一种绝对的必然性,而事物不仅无法把自己改变成一个天使、灵魂或者是任何的超自然的存在,甚至不能丝毫偏离他自己正在运行于其中的、被精确设计的路线。”[①]他认为这种受制于必然性的物体本质上仍然是一种“限制”,根本无自由可言,那么,他所谓

西方新闻自由发展的历史及其价值(定稿)

论西方新闻自由的历史发展及其价值 ——理性主义视阈下的传媒业思考 彭海星 (西南政法大学全球新闻与传播学院;重庆401120) [摘要] 所谓价值者,其内在已经假设主体对其目标有明确认识,客体价值的论述即是它与这一目标关系的展开。所以欲探讨西方新闻自由历史发展的价值,势必先要探求时代对于传媒业发展前景所达成的共识,历史发展的价值应当在与这一共识的比较中加以把握。此外,对于“西方新闻自由发展史”,应包括政治、经济、文化诸方面,然而文化理论的形成和转型,常常作为历史发展其他方面的总结或起点,因而笔者欲将这一历史置于新闻自由理论范式的形成与转型中加以透视。 [关键词] 价值; 新闻自由; 理性; 群体认知原理 一、中国语境下的现代传媒 “理性”与“传媒发展”几乎勾勒了现代传媒业形成的全部历史。 在理性主义兴起的过程中,知识首先被笛卡尔—康德的现代哲学定义为人类认知的先天结构形式与经验相结合的产物,而伴随科学取得的种种成就,它也被定义为坚信人类将不断进步的信心。 正是此种建基于理性基础上的信心,加之同样建基于理性基础上的进化理论,构成了西方文明扩张的两块基石。对于近代中国而言,它具体在严复在《天演论》中表述为,一国文明中如不能结出理性的果实,则它将为世界诸民族的进步所淘汰。正因如此,近代中国寻求

现代化的合理性,现实地源于“帝国—中国”,“文明竞争”的叙事当中。 这种动机使得现代性的紧张,具体而言是理性主义内部的紧张,成为一个退居其次的问题。而现代传媒业与现代政治、经济、文化的互构性联系,使其不可避免地成为现代国家理想的一部分。正因如此,帝国—中国的叙事乃是把握现代传媒必要性的起点。 与此同时,在帝国—中国叙事开启的现代化进程中,其理论已内在地含有国家—公民这一叙事,它同时成为传统文化本身寻求理性主义合理性的一种叙事。 综上,构建现代传媒,对于时下对抗和联系着的两种主流叙事,即帝国—中国、国家—公民均具有合理性。在此意义上,理性主义视域下的传媒业即是时代对于传媒发展的共识。 二、理性视域下的传媒图景 任何一种文化的向度都以其所欲塑造的个人为表征。 当包括近代中国在内的非西方文明面临着“不理性即淘汰”的局面,理性主义事实上已经规定了诸文化的任务:以探求真理为前提,以改造自然为进步。循着这一任务,个人的使命被无可避免地规定为认识世界。 这便证明了,理性主义在将世界改造得更适于人的同时,也在界定人的内涵。当人的使命被理性主义规定为认识世界,人的内涵即被界定为现代哲学认识论主体的形象。 巴雷特对此评论道:在现代哲学(笛卡尔以来的哲学)中,人已

新闻自由:积极的自由还是消极的自由

新闻自由:积极的自由还是消极的自由 一、自由和新闻自由 自由是为人人所向往的东西:无论是在历史上还是在当下,无论是大至国家和民族的战争,小至个人的反抗斗争,往往与争取自由权利密不可分。而自由本身的概念和内涵,也随着时代的前进、经济的发展不断得到丰富和延伸:在内容上,人们经常提到经济自由、社会自由、政治自由、道德自由与形而上学的自由等等,它们有共同之处,但具体内涵则有很大的不同;在时间上,19世纪的自由主要是指社会的自由与政治的自由,而在20世纪自由则变得更加复杂,这是因为经济的发展使各种事物变得复杂,再加上我们对历史与自由的认识和理解有了发展,所以,没有人能够准确界定“自由“一词的涵义。这样一来,“正如‘幸福’、‘善’、‘自然’、‘实相’一样,‘自由’这个名词的意义也很模糊。 “新闻自由”同样如此。从历史上看,新闻自由缘起于欧美等国对出版自由的争取,以约翰·弥尔顿的《论出版自由》为起始,在漫长的演进过程中,新闻自由的理论基础从传统到新颖,逐渐发展出完整的体系。西方主流的新闻学术界认为新闻自由的传统理论基础包括天赋人权理论、观点的自由市场理论及民主促进理论,较新的新闻自由理论基础则为第四权理论。“新闻自由”这一概念本身的内涵也随着其理论基础的演变,不断地得到发展。其中,关于新闻自由应当属于“消极自由”还是“积极自由”的争论,至今仍是学术界的关注的焦点。 二、消极的自由和积极的自由 1.概念 消极的自由和积极的自由的概念,是被誉为当代自由主义一代宗师的伊赛亚·柏林最为人所知的思想贡献,对于人们理想自由的实质具有重大的意义。 伊赛亚·柏林在他的著作《两种自由概念》中提出:“消极自由”乃是相对于“积极自由”而言。我们可以将消极自由理解为一种“保留区”的自由,它划定个人的某一范围为外人,社会,法律及其他因素不加以干涉的保留区,不管这一不加干涉的保留区是依据什么原则来划定的,是自然法、自然权利也好,或是功利原则或绝对命令也罢,抑或是社会契约的绝对不可侵犯性,或是任何其他人们用以阐明论证其信念的概念,反正在这种意义上,自由意味着“免于”的自由,意味着在一个虽然变动不居却总是可以加以确认的界限之类不受干涉。与此不同,积极自由是“去做”的自由,是按一种已经规定好,认为正确的生活方式生活的自由。自然,这种“已经规定好的方式”意味着也是不受干扰。但这种干扰不是一种“被动范围”内的不受干扰,而是“我希望只是自己的意志而非任何他人意志的行动手段。”简单来说,所谓“消极的自由”,和针对以下这个问题所提出的解答有关,亦即:“在什么样的限度以内,某一个主体(一个人或一群人),可以、或应当被容许,做他所能做的事,或成为他所能成为的角色,而不受到别人的干涉?”。在这种意义下,自由就是“免于……的自由(LIBERTY FROM…)”。若我是自由的,意思就是我不受别人干涉(强制)。不受别人干涉的范围愈大,我所享有的自由也就愈广。而“积极的自由”,则和以下这个问题的答案有关:“什么东西,或什么人,有权控制、或干涉,从而决定某人应该去做这件事、成为这种人。而不应该去做另一件事、成为另一种人?”在这种意义下,自由是“去做……的自由(LIBERTY TO…)”。 2.在新闻自由上的体现 两种自由的概念,在新闻自由上体现为两种不同的传播理论。在《报刊的四种理论》中对这两种理论分别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即:自由主义报刊理论(天赋人权论)和社会责任报刊理论(社会责任论)。 (1)自由主义报刊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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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闻自由背后的媒体责任 文献综述 (一)本课题提出的背景 新闻从诞生的那一天起,就背负着自由的梦想前行。新闻是自由的,其自由背后其实是媒体无可推卸的媒体责任和媒体义务。在媒体责任基础之上的,其在长久的发展历程中不断深化和延展了这种媒体的自由性和媒体责任的关系。新闻自由的历史阶段性,拓展了媒体社会责任的社会历史意义;同时,新闻媒体社会责任的表现,也随着新闻自由的扩大而不断向外延伸拓展。如何看待新闻自由背后的媒体责任?需要站在时代和历史的角度去深入探索研究,站在独特的时代背景之下从社会、历史的角度综合评定。 (二)研究现状 随着我国传媒业的快速发展,新闻业的竞争日益激烈,新闻传媒社会责任的缺失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引起了很多学者的研究。当前新闻界对新闻传媒责任缺失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新闻传媒社会责任的重要性、社会责任缺失的现状分析,与提高新闻传媒社会责任的对策等这些课题。现择其要者,可以概括这类研究的核心内容如下: 1.新闻传媒社会责任的重要性 随着人类社会的快速发展,新闻传播领域出现了一系列伦理问题,随着人们对新闻自由研究的系统化理论化科学化,逐渐形成了新闻自由学。新闻自由不仅局限于新闻工作者的职业道德或者职业伦理。新闻自由是新闻事业整体、新闻媒介实体和新闻工作者在新闻传播活动中的价值取向、道德表现与日常行为品德规范等的总和。

宋钰菡在《浅议新闻媒体的伦理道德问题》一文,介绍媒介作为一种特殊的产业,既要承担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又绝对不能忽视社会责任。现代中国传媒无疑进入了前所未有的快速发展时期,而这种发展给予了公众的日常生活越来越广泛和深入的影响,使他们对大众媒介及其产业不断产生新渴望。 鄢玫,吴昌林在《论新闻媒体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社会重任》一文,论述了党中央在构建和谐社会纲领中,对新闻媒体提出了七项要求,勾画出了和谐社会新闻工作理论的基本框架。同时党中央对新闻媒体首次提出“要增强社会责任感”的要求,这是党对新闻工作指导思想上的又一次理论创新;在市场经济向纵深发展的今天,这对新闻媒体加强自觉、自律,增强社会责任感,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2.新闻媒体社会责任缺失的表现 付俊龙,王旭在《新闻媒体的社会责任》一文指出,随着新闻业的快速发展,为了引起受众的关注,媚俗现象日益严重,炒作明星绯闻、追踪明星私生活、宣扬色情暴力等等方面内容,已经成为了现在一些报刊、图书、电视、网站中的重要内容,似乎变成了人们生活中正常的一部分。但这种宣传的负面作用已经逐渐体现出来,它反应出新闻传媒社会责任严重缺失。 沈继成,王东在《恶性案件报道引发的社会心理问题——兼论新闻媒体的责任》一文,说明近年来我国的新闻媒体对突发恶性事件的新闻报道逐渐增多,报道也越来越深入、越来越细化,越来越密集。但是,新闻媒体在报道恶性突发事件的同时,是否考虑到由此而引发的社会心理问题和进而产生的负面效应,这就生出了新闻媒体所应该担负的社会责任是什么的问题。 3.提高新闻传媒的社会责任

浅谈《自由论》

浅谈《自由论》 摘要:freedom或liberty的政治含义中的第一种,遵从许多先例称作“消极自由”,表现为:“主体被允许或必须被允许不受别人干涉地做他有能力做的事、成为他愿意成为的人的那个领域是什么?”第二种含义称作“积极自由”,表现为:“什么东西或什么人,是决定某人做这个、成为这样而不是做那个、成为那样的那种控制或干涉的根源?”。 前言:以赛亚·伯林(1909—1997),英国哲学家和政治思想史家,二十世纪最著名的自由主义知识分子之一。《自由论》是以赛亚·伯林最重要著作《自由四论》的修订与扩充版。 强制某人即是剥夺他的自由。但剥夺他的什么自由?人类历史上的几乎所有道德家都称赞自由。同幸福与善、自然与实在一样,自由是一个意义漏洞百出以至于没有任何解释能够站得住脚的词。我既不想讨论这个变化多端的词的历史,也不想讨论观念史家记录的有关这个词的两百多种定义。我只想考察这些含义中的两种,却是核心性的两种;我敢说,在这两种含义的背后,有着丰富的人类历史,而且我敢说,仍将会有丰富的人类历史。freedom或liberty(我在同一个意义上使用这两个词)的政治含义中的第一种,(遵从许多先例)我将称作“消极自由”,它回答这个问题:“主体(一个人或人的群体)被允许或必须被允许不受别人干涉地做他有能力做的事、成为他愿意成为的人的那个领域是什么?”第二种含义我将称作“积极自由”,它回答这个问题:“什么东西或什么人,是决定某人做这个、成为这样而不是做那个、成为那样的那种控制或干涉的根源?”这两个问题是明显不同的,尽管对它们的回答有可能是重叠的。 伯林自由观主要体现为“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两种自由论”。伯林用“Negative Liberty”、“Positive Liberty”只是想说,这两种自由,一种是从反面理解的自由,一种是从正面理解的自由;一个是从否定的角度理解的自由,一是从肯定的角度理解的自由。当然,此处所谓“反面”、“正面”和“否定”、“肯定”也与汉语日常的含义略有不同,它们不包含任何价值上的负与正的评价,“反面”、“否定”与坏的、无益的无关,“正面”、“肯定”与好的、有益的无关。最典型的证据是,众所周知,伯林更偏爱“Negative Liberty”而不是“Positive Liberty”。我认为,伯林用“Negative Liberty”、“Positive Liberty”是想说存在两种自由,一种是从“不是什么”的角度理解的,一种是从“是什么”的角度来理解的。 一.消极自由 “消极自由”的确是从“消极”(即反面、否定方面)入手的,涉及的首先是个人的行动是否受到阻碍和受到阻碍的程度如何。当我通常说我是自由的时候,基本意思是说我没有受到任何别的东西的干预。假如我被捆起来了,我就是不自由的,因为我被绳索限制了。为了强调“消极自由”的“消极”一面的重要性,伯林甚至说,这种自由不需要“积极”面,因为它指的只是“行动机会”即“有多少门向我敞开”或“有多少路向我开放”,不一定涉及行动本身。伯林说,带了枷锁就是不自由的,没带枷锁就是自由的,并不需要加上“想干什么就干什么”这样的正面规定。因此,伯林否认“消极自由”等于不受阻碍的“自愿”行为。他认为,某些“自愿”行为,某些非强迫性行为不属于真正的自由。比如,自愿服从权威,自愿断绝欲望,等等,对伯林而言不属于“消极自由”范畴。“消极自由”之所以为“消极”即反面的自由,实际上不是指普通的不受阻碍,而主要

浅议中西方新闻自由及对我国的启示

浅议中西方新闻自由及对我国的启示 新闻自由思潮理论虽然不像西方其他社会思潮一样已然形成一个相对完整的理论体系,但有关新闻自由的讨论却也是由来已久。多年来,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和地区在标榜本国新闻“绝对自由”的同时,不断指责中国新闻出版行业的不自由。加之近年来互联网的迅速发展,各种新媒体纷纷涌现,进一步促进了大众传媒的繁荣,因此我们需要深入了解新闻自由的本质、把握好新闻自由的“度”,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新闻观,只有这样我国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新闻自由。 标签:新闻自由;国家安全;新闻真实性;马克思主义新闻观 虽然有关新闻自由的定义到目前还没有定论,但从一般意义上来讲,新闻自由是指媒体人搜集、发布、传播、出版新闻的自由。《中国新闻实用大辞典》的解释是:“新闻自由,亦即出版自由,属公民民主权利中的一种,是宪法所规定的言论、出版自由在新闻传播活动中的体现和运用。”[1]从广义上看,新闻自由也应当包括公众的言论自由。由此可见,新闻自由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在社会发展过程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本文试从分析当今中西方新闻自由发展的现状出发,找出当前新闻自由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积极寻求发展新闻自由的路径,从而真正实现社会主义新闻自由的应有之义。 一、新闻自由的缘起 新闻自由的思想由来已久,1644年,约翰·弥尔顿在《论出版自由》一书中就指出:杀人只是杀死了一个有理性的动物,破坏了一个上帝的像。而禁止好书的出版,则是扼杀了理性本身[2] 。《论出版自由》的出版标志着新闻自由思想在世界上首次提出。美国著名思想家托马斯·杰斐逊说:“我们相信最终会证明,人是可以受理性和真理支配的。因此我们的第一个目标是给人打开所有通向真理的道路。迄今为止,找到的最好的办法是新闻自由。”马克思也曾说过:“没有新闻出版自由,其他一切自由都会成为泡影。”[3]201同时,新闻传播面向大众的特征,也就决定了新闻自由并不只与新闻工作者关系密切,也与大众百姓的生活息息相关。 二、中西方新闻自由发展的现状 在西方,这里主要以美国为例,标榜自己的国家是真正拥有新闻自由的国度。“西方国家从总体上讲,历来有尊重新闻自由的传统,比较重视以法律的形式来处理涉及新闻自由的问题。在近20年中,尤其在冷战之后,西方国家在倡导新闻自由的同时已带上明显的政治目的,开始作为影响和干涉他国的一种手段。”[4]而中国经历过相当漫长的封建时期,社会主义历史仅有六十余年,新闻自由存在着诸多有待进一步解决和改善的地方。中国作为社会主义性质的国家,虽然新闻自由的发展有待进一步提高,但实行社会主义新闻自由的最终目标是不会改变的。

传媒与司法统一于社会公正-论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关系

传媒与司法统一于社会公正-论舆论监督与司法独 立的关系 [内容提要]舆论监督是权利,不是权力,但它和司法独立一样都是受宪法 保护的。二者的目标统一于社会公正。司法不能封闭,新闻自由不能滥用。论 文以国内外的司法和新闻实践说明,为平衡司法的封闭性与新闻自由的滥用, 二者应该各自明确自己的行为方式。论文最后探讨了新闻媒介报道和监督司法 的五个耍点。 [关键词]舆论监督司法独立社会公正 舆论监督是党和人民的主张和要求。但近几年来,传媒在执行舆论监督的重任时,与司法机关有过一些小的碰撞,引发了一些有意义的讨论。在舆论监督与 司法独立的关系上,理论上应该怎样看,实践中又应该怎样做,都是非常值得 研究的问题。这些正是本文要探讨的问题。 二者的宪法根据及宗旨的一致性 舆论监督从广义上说,是指通过传媒对党务、政务的公开报道,对国家机关和 国家工作人员施政活动的报道和评论,以及对各类坏人坏事,特别是腐败行为、 腐败分子的披露和批评。[1]。对作为国家机关之一的司法部门进行报道和评论, 自然也是舆论监督的题中应有之义。 舆论监督不是一种权力(power),而是一种权利(right)。这从舆论监督的 权利的来源,可以获得说明。舆论监督的权利来肖宪法规定的言论自由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批评建议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 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和知情权(宪法对知情权没有直接规定,但“一切国 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 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的条文间接含有此 内容)。可见,传媒虽不是法定的监督机构,不享有对司法机关的监督权力, 但它在反映和代表舆论时,享有公民享有的言论自由权、批评建议权和知情权。 传媒作为公民实现上述三项权利的载体,客观上具有了监督司法的效能。

论新闻自由在中国的必要性

中国传媒大学2013 学年第 2 学期 国际新闻理论课程 题目《论中国实行新闻自由的必要性》 学生姓名王雨桐 学号201202353010 班级12级葡萄牙语 所属学院外国语学院 任课教师金勇 成绩 论中国实行新闻自由的必要性

以有独立之民族,始有独立之国家,有独立之国家,始有独立之言论。再推而言之,有独立之言论,始产生独立之民权,有独立之民权,始能卫其独立之国家。言论也,民权也,国家也,相依为命,此伤则彼亏,彼倾则此不能独立者也。 ——于右任【序言】在政治控制与经济自由化的中国,在夹缝中生存的新闻媒体,其收集信息,材料和表达意见,观点的过程中,权利不可避免的受到侵害。随着国家经济和文化的开放程度不断增加,人民公民意识不断增强,对新闻自由的要求也在不断提高。而不断提高的呼声并没有促进新闻自由改革的脚步,中国的新闻自由依然是一个可以被绕过的敏感话题。与此同时,我们也看到过于激进的新闻自由给西方新闻界带来的后果,面对极度呼吁改革的时代,我们应该怎样对待中国的新闻自由成为了一个呼之欲出的话题。 【目录】一.新闻自由的意义 二.中国需要新闻自由 【正文】 一.新闻自由的意义 (一)定义 新闻自由,或称新闻自由权,通常指政府通过宪法或相关法律条文保障本国公民言论、结社以及新闻出版界采访、报道、出版、发行等的自由权利。这一概念也可以延伸至保障新闻界采集和发布信息,并提供给公众的充分自由。 新闻自由源起于欧美等国对于出版自由的争取,随着社会演进,新闻自由理论基础从传统到新颖,新闻与出版的自由在漫长的演进过程中逐渐发展出完整的权利体系。目前许多民主国家均承认新闻自由的重要性,许多非政府组织(如无国界记者)每年针对世界各国作出新闻自由程度评鉴。随着科技进步,新闻媒体逐渐突破来自政府的压力,但也有更多大企业给予新闻业带来新的挑战。 新闻自由这一概念是从近代政治经济学和新闻学中衍生出来的。西方主流的新闻学学术界认为新闻自由的传统理论基础包括天赋人权理论、观点市场理论及民主促进理论,较新的新闻自由理论基础则为第四权理论。 (二).具体内涵 中华民国大法官林子仪(专研新闻自由与言论自由)指出,倘若新闻自由的理论基础为第四权理论,其具体内容即应视为了达成宪法所赋予的监督功能需要而定。他认为在此前提下,最低程度的新闻自由应该包括:①设立新闻媒体事业的权利;②搜集资讯的权利;③不揭露资讯来源的权利;④编辑权利;⑤传播散发资讯的权利。(林子仪,1992) 依照C?爱德恩?贝克(C. Edwin Baker)教授的区分,美国司法实务界跟法学者理论所曾论及的新闻自由具体内涵,大致可分为以下八项,但并非全部均为美国最高法院所认可: a)新闻媒体应有取得政府所控制的资讯或是进入政府所掌控管理的设施, 以获取其所需资讯的权利。例如:进入监狱采访人犯或进入刑事法庭旁 听之权。 b)新闻记者为获取资讯或为报道某事件,有时得不受某些法律规范之权。 例如:禁止侵入他人住居的规范,在某些状况下,记者可以不必遵守的 权利。

自由论

自由论 孟瑜 卢梭从他的著作《社会契约论》中说过:“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自以为是其他一切的主人的人,反而比其他一切更是奴隶。”而法国大革命纲领性文件《人权宣言》中,对自由的定义为——绝对的自由在理论上可能存在,但由于社会是由人与人所组成,自由不仅是个人的议题,而是社会中各个主体之间彼此互相界定的程度,因此有人认为个人的自由受制于他人的同等的自由,进而有人认为自由与责任相关,有相关之自由即应负相关之责任。 我们有很多的先哲无数次地定义着自由的涵义和精神,如孙中山多次在演讲指出,一个人的自由,以不侵犯他人的自由为范围,才是真自由。如果侵犯他人的范围,便是不自由。 第二次世界大战中,美国总统罗斯福提出了著名的“四大自由” 表达自由,信仰自由,免于匮乏的自由,免于恐惧的自由。 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重申了这四大自由的精神。 20世纪下半叶,以赛亚·伯林开始用“两种自由”的概念来划分自由:“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他认为,积极自由是指人在“主动”意义上的自由,即作为主体的人做的决定和选择,均基于自身的主动意志而非任何外部力量。当一个人是自主的或自决的,他就处于“积极”自由的状态之中。这种自由是“去做某事的自由”。而消极

自由指的是在“被动”意义上的自由。即人在意志上不受他人的强制,在行为上不受他人的干涉,也就是“免于强制和干涉”的状态。 但是仅仅停留在对含义和精神零散的描述,不对自由做一个完善的实质性的定义,这样自由的精神就会不断地受到质疑,扭曲和践踏,缺少自卫的理论力量。如西方由资产阶级组成的政治团体,以及自由意志主义者认同的自由是消极自由。他们认为,积极自由实际上会去干涉他人的消极自由。因此自由的底线和原则,是保护每一个个体的消极自由,而不是去推崇积极自由。他们保护公民的私人劳动所得财产不受侵犯,非法财产可以由人民共同决定起草的法律来解决。应该保证公民人权不受侵犯,他们主张包括法西斯主义者,马克思主义者在内被看作不益于西方社会稳定的政治团体在西方的人权,游行集会权也应该得到保障。这些人的核心思想是“人权高于主权”,即“爱自己就等于爱国家”,坚持人文主义,以人为本,现在已经是西方的主流思潮。 西方的一些其他在野政治团体,如当代马克思主义者,社会主义者以及纳粹主义者,则批评消极自由过分强调个人的权利,忽视社会权利,忽视平等。他们更倾向于积极自由,认为社会的积极干预可以在更大范围内实现平等。而在干预的过程中,个人的权益受到侵害,个人的自由被抹杀。权利与自由集中到了统治者的手中。被普遍认为是极权主义。同时,这些人在过去过于强调所谓的“领袖”的作用,导致个人崇拜泛滥,其实质是旧时代“皇帝”权威的复制。他们为了抵制自由观念,把自由的观念绝对化,认为绝对的自由是不存在的,所以,

西方新闻自由的发展历史及其价值

论西方新闻自由的历史发展及其价值 研究路径概述 所谓价值者,其内在已经假设主体对其目标有明确认识,客体价值的论述即是它与这一目标关系的展开。故而欲探讨西方新闻自由历史发展的价值,势必先要探求时代对于传媒业发展前景所达成的共识,历史发展之价值则应当在与这一共识的比较中加以把握。此外,对于“西方新闻自由发展史”,应当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然而文化理论的形成和转型,常常作为历史发展其他方面的总结或起点,故而笔者欲将这一历史置于新闻自由理论范式的形成与转型中加以透视。 现代传媒的必要性 “理性”与“传媒发展”几乎勾勒了现代传媒业形成的全部历史。 在理性主义兴起的过程中,知识首先被笛卡尔—康德的现代哲学定义为人类认知的先天结构形式与经验相结合的产物,而伴随科学取得的种种成就,它也被定义为坚信人类将不断进步的信心。 正是此种建基于理性基础上的信心,加之同样建基于理性基础上的进化理论,构成了西方文明扩张的两块基石。对于近代中国而言,它具体在严复在《天演论》中表述为,一国文明中如不能结出理性的果实,则它将为世界诸民族的进步所淘汰。正因如此,近代中国寻求现代化的合理性,现实地源于“帝国—中国”,“文明竞争”的叙事当中。 这种动机使得现代性的紧张,具体而言是理性主义内部的紧张,成为一个退居其次的问题。而现代传媒业与现代政治、经济、文化的互构性联系,使其不可避免地成为现代国家理想的一部分。正因如此,帝国—中国的叙事乃是把握现代传媒必要性的起点。 与此同时,在帝国—中国叙事开启的现代化进程中,其理论已内在地含有国家—公民这一叙事,它同时成为传统文化本身寻求理性主义合理性的一种叙事。 综上,构建现代传媒,对于时下对抗和联系着的两种主流叙事,即帝国—中国、国家—公民均具有合理性。在此意义上,理性主义视域下的传媒业即是时代对于传媒发展的共识。 理性主义视域下的现代传媒图景 任何一种文化都以它所将塑造的个人形象作为表征。 当包括近代中国在内的非西方文明面临着“不理性即淘汰”的局面,理性主义事实上已经规定了诸文化的任务:以探求真理为前提,以改造自然为进步。循着这一任务,个人的使命被无可避免地规定为认识世界。 这便证明了,理性主义在将世界改造得更适于人的同时,也在界定人的内涵。当人的使命被理性主义规定为认识世界,人的内涵即被界定为现代哲学认识论主体的形象。 对此,巴雷特评论道:“在现代哲学(笛卡尔以来的哲学)中,人已经完全扮演了一个认识论主体——作为一个有理智的人记录感觉材料,提出命题,进行推理,确定知识,而不是当作一个在这一切现象低下,出生、受苦、死亡的人。” 以此为背景,经过“思想自由市场”这一命题的转化,个体的认知使命得以与传媒的认知使命接轨,传媒的认知使命又与文化的认知使命接轨。因此,理性主义视域下的传媒文化是作为群体认知的实践而存在的,它被具体反映为真实性和客观性等报道原则。于事实层面,现代传媒人秉持着与科学类似的工作原理,后者以物作为客体,前者则与社会学家、历史学家一同构成“事实”的认知链条。 因此,现代传媒文化与理性主义本身相同,都以求真为己任,以塑造认识论主体式的个人作为表征。这便解释了李普曼描绘下现代传媒人呈现的形象:“我们以由表及里、由近及

浅析“媒体审判”对司法独立的影响与对策(转)

浅析“媒体审判”对司法独立的影响与对策(转) 近年来,在“许霆案”、“药家鑫案”、“杨佳案”等案件的报道中,媒体扮演了相似的角色,有意或无意地偏离了媒体作为社会公器的角色定位,参与到诉讼进程中并最终演变为原告方或被告方的“编外律师”,媒体的报道进程推动着案件审理程序前进,本应严肃庄重的司法审判在某种程度上演变成了一场舆论的狂欢,司法被舆论“牵着鼻子走”,司法独立受到干涉。 一、“媒体审判”的含义及特征 “媒体审判”是新闻报道与司法独立最直接、最激烈和最主要的冲突形式。所谓“媒体审判”,是指新闻报道超越法律规定,干预、影响审判独立和公正的现象。它的主要特征是: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案情做出判断,对涉案人员做出定性、定罪、量刑以及胜诉或者败诉等结论。在这种情况下,媒体的报道在事实方面往往是片面的、夸张的,甚至是失实的。它的语言往往是煽情式的,力图激起公众对当事人的憎恨或者同情的情绪。它有时会采取“炒作”的方式,即由诸多媒体联手对案件作单向度的宣传,有意无意地压制相反意见。 二、“媒体审判”干扰司法审判的路径分析 首先,媒体在“媒体审判”中将自己定义为真理和正义的化身,充当起原告(民事案件)或公诉人(刑事案件)的角色,通过新闻报道将被告方的所作所为呈现给受众,同时选择性地忽略、隐匿被告方的陈述,在双方没有经过质证的情况下,媒体报道的案情已然成为法庭的呈堂证供。随后,在将“被告”送上法庭以后,

媒体又转而担任了法官的角色。对现行法律条文分析过后,媒体往往会先于法庭对“被告”进行判决。第三,媒体还有一个无比强大的后盾,那就是广大受众。受种种因素限制,受众不可能直接接触案情,他们眼中的案情就是媒体的报道,因此受众的情绪与判断极易受到媒体的引导。当舆论的力量足够强大时,就会干涉司法独立。某种程度上讲,是媒体而非法庭,在决定着犯罪嫌疑人的最终命运。在这种情况下,事实认定的准确性与程序公正就难以保证,司法独立有时会受到损害,司法权威也会削弱。 三、“媒体审判”与司法独立冲突的原因分析 1、法理基础的冲突 众所周知,在大的原则方面,我国宪法规定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媒体作为社会团体,自然也不能干涉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但在另一方面,法律又规定了公民表达自由与诉愿的权利,这就为媒体自由开展新闻报道提供了法律依据。新闻自由代表着民主,司法独立代表着法治,当二者不可兼得时,又该如何取舍呢? 2、价值取向的冲突 媒体作为社会公器,是社会大众的代表,追求社会公正,偏向于结果正义;法院作为司法机关,以专门法律技术解决纠纷,尤其是解决刑事纠纷的专业机构,追求司法公正,程序正义在某种程度上是优先于结果正义的。两者的终极价值取向虽说是一致的,但在实践中往往面临着结果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冲突。

《自由论》读后感(1)

《自由论》读后感 每个人都有渴望着自由,有的触手可及,而有的却遥不可及。可是自由,它一直伴随着我们每一个人。自由,是华丽的,是动人的,它藏在我们每一个人的心底,它让我们有了对生活的渴望和希望,让我们不断为了实现自己的自由而不懈奋斗,激发出潜藏在我们身体里无限的能量,带领我们从迷茫中走出来,走向坚定,走向成功,所以摆脱束缚、迈向自由也成了我们长久以来的信仰。 在现今这个“自由”泛滥的时期,自由已经被高度的抽象化,然而自由是一个永恒的话题,从古至今,对它的争论没有定论,而且还会无休止的进行下去。关于这个话题,书中的作者给出了他的解答,对于统治者所施用于群体的权力要划定一些他所应当受到的限制;而这个限制就是他们所谓自由。在书中,密尔所谓的个人自由是公民自由或社会自由。这也是他所论自由区别于前人如自然法学派,把自由看作是不依赖于社会,而是独立于社会之外的天赋权利。 密尔所宣称的自由毕竟是离不开社会的,人是一个能够自由发展的、任其随自己喜好的态度去生活。但是,他也必须区分自己自由的权利界限,在密尔的自由论中,自由,也就是不能损害到他人的利益。这也是我所能读懂的层次,在不干涉他人权利、不损害他人利益的情况下,你是可以干任何你想干的事情的。同时,这一言论和真理,也是需要通过实践来进行证明的。 我们知道,任何真理都不依赖于人类的生存客观内容,这是真理绝对性的首要表现;人类发展的过程中可以认识到无限发展的物质世界,在发展过程中取得的每一条真理都是对无限发展的物质世界的靠近和认知,也就是证明了世界是无限发展的,但同时也是可知的。从真理发展的角度来看,绝对真理是由无限条真理汇总之后组合而成的,因此,如果物质世界是可以被发现的,人类的认知是可以无限发展的,那么就必须承认绝对真理的存在。 但同时,任何客观真理都存在着绝对性和相对性的统一,从真理对客观物质世界的正确认识而言,真理是绝对的,即使客观物质世界如何发展,它都是不能被推翻的;但是从真理是对客观事物、物质世界的接近性的正确认识而言,任何真理都是相对的,因此,随着物质世界的发展任何真理都是亟待发展和不断发展的。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是马克思主义的一个基本原则,但是实践标准其本身也具有确定性和不确定性。

试论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

试论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 作者:黄雨桑 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10期 黄雨桑作者简介:黄雨桑(1992-),女,汉族,江苏如皋人,南京审计学院法学院本科在读。 【摘要】新闻自由和司法独立两者的冲突在现代法治进程中已经不可避免地突显出来。这本质上是公民言论自由知情权与司法独立公正审判这两种权利之间的冲突,也是一种必然的结果。一方面,新闻自由有助于监督司法,有利于司法的独立性;另一方面,如果新闻舆论过度地干预影响司法活动,又会导致司法向民意的妥协,牺牲真正意义上的公平正义。所以,两者必须实现平衡与契合。但要达到两者都能接受的平衡是需要经过长时间磨合与调整的。本文正是从这个角度来分析冲突的原因和探讨解决的方案。经过分析后笔者的建议是首先要从立法上予以规范;其次要完善司法建设和规范新闻媒体行业规范;再次要增进两者的沟通协调。 【关键词】新闻自由;司法独立;冲突;司法公正 一、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冲突现状分析(一)两者概念的界定 新闻自由这个概念由来已久,最早是由约翰·米尔顿提出,他是英国资产阶级革命中的思想先驱。1644年,在他的《论出版自由》中写道:“让我有自由来认识、发抒己见,并根据良心作自由的讨论,这才是一切自由中的最重要的自由”。①美国民主之父的杰斐逊也说过:“民意是我们政府的基础。所以我们先于一切的目标是维护这一权利。如果由我来决定,我们是要一个没有报纸的政府还是没有政府的报纸,我将毫不犹豫地选择后者。”②从这些我们可以看出,在西方,很早就开始关注并重视新闻自由。关于新闻自由的确切概念至今没有统一的观点,专家学者的观点看法也并不一致。“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将新闻自由作为一项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列入宪法的直接或间接保护范围之内,使之上升为一项宪法权利。”③本人比较同意甄树青教授对新闻自由下的定义“新闻自由是公民的基本自由之一,是通过传播媒介表现出来的言论、出版自由。它是指公民和新闻传播媒体在法律规定或认可的情况下,搜集、采访写作、传递、发表、印刷、发行、获知新闻或其他作品的自主性状态。”[4]从这个定义,可以看出他有三层意思:首先,把新闻自由定义成公民的基本自由之一;其次,新闻自由包括了搜集、采访写作、传递、发表、印刷、发行、获知新闻和其他作品,概括的比较全面具体;最后,强调是通过传播媒介的,强调他的媒介特征。可以说这个定义全面具体,关键是突出了传媒的媒介特征。 司法独立,它是指法官只依据法律和事实进行不偏不倚的审判,而不受其他任何干扰;且审判结果应得到全社会的承认与执行。尤其不受政府等权力机关的干涉。概括地说,司法独立就是: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任何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依据法律事实,依照法律的规定对案件作出公正的判决。司法独立是民主社会的一个重要标志,在司法独立的

论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关系

论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关系 近几年,新闻事业蓬勃发展,在当今社工会的作用也越发凸显,随着科技的先进,其对社会的影响也更为深刻。但新闻活动的发展过于迅速,于是越来越多的新闻活动有意或无意侵犯了自然人的隐私权,使两者的矛盾更加激化。隐私权是人们高质量生活的保证,需要得到最大化的保护,新闻自由也是文明社会发展必要的保障,也不能过度限制其发展。在新闻自由和隐私权保护的矛盾日渐突出的今天,如何化解这些矛盾,如何在现代信息社会中,既保留新闻传播的畅通,又保留自然人个人内心世界的安宁,这都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新闻自由和隐私权的概念。 新闻自由的概念雏形最早起源于十七世纪的西方国家。经过三个多世纪的发展,新闻业早已成为一股不可忽视的力量,对社会产生着巨大的影响。所谓的新闻自由,“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通过出版物表述思想见解的自由,它是人类共同争取的政治文明成果。新闻自由主要包括:办报自由,报道新闻的自由,批评的自由等等。特别是批评自由中对政府的批评,被视为监督、制约权力的有效手段。 隐私权概念的争论主要集中于主体和客体两点上,主要分歧在于主体是否只包括自然人和客体的具体内容两个方面。结合国内外关于隐私权的概念,我认为,隐私权的主体只包括自然人,不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隐私权的客体包括私人信息和私人领域两类,不包含私人

活动或者私事决定权。因此,隐私权的定义为:隐私权是指自然人所享有的私人领域不受非法侵犯、个人信息不被非法获得和公开的一种独立的人格权。 二、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联系 隐私权作为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起着维护个人内心宁静,保护个人私生活秘密的作用,这在人们交往日趋复杂和密切的今天,更有着重要的意义。隐私权重在保持个人的秘密信息,并使个人有机会知道有关个人的信息,其主要功能在于使个人能自己掌握自己的信息,并排斥他人对自己私人信息领域的侵犯。新闻自由则具有开发外界信息并予以吸收的功能,即新闻媒介将发生在社会中的信息进行收集,进而向社会公众提供,社会公众通过这个途径,就可以吸收外界信息。可见,隐私权使个人的私人信息能得以自足,不被外界知悉,而个人通过新闻媒介有可以知悉外界的信息,这两者的结合,就是个人私人信息和社会信息得以结合,这也促使个人完善。如果仅注重隐私权而忽视新闻自由,隐私权肯定能得到很好的实现,但新闻自由势必受到压制,新闻媒介没有宽松的舆论环境去挖掘新闻情事,人们就缺乏了解处界信息的途径和保障,不能充分地了解国家的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不能发挥监督政府工作的批评社会不良现象的作用,人们的知情权也就会受到限制。反之,如果仅注重新闻自由而不注重隐私权,则可能出现人们可以充分得知外界信息,而自己的私人信息却不能得到保证的情形,这样人们就不会有心灵静地,就不会有人格尊严。总之,对于新闻自由和隐私权而言,人们不能缺一,否则就不会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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