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垄断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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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垄断行为

一、行业协会的基本理论

(一)行业协会的概念和特征

行业协会是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普遍存在的一种促进经济发展及经济各领域进行互相有益的交流活动并且提供相应各项服务的社会经济组织形式。现代社会,行业协会制度已经成为市场经济体制和国家治理体制外的另一项重大的制度成果。在我国,行业协会属于《民法通则》规定的社会团体范畴。关于行业协会的概念,学界和官方的界定众说纷纭,并没有达成完全一致的观点。在此,笔者将对学界和官方的法律法规对行业协会的界定进行简要归纳,这将对下文深入分析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有所裨益。

目前,学术界主要将行业协会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以行业协会内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导向。有的学者认为行业协会是以维护行业协会内成员的共同利益为目的,以行业协会内的成员为提供服务的对象,以自主管理为行为宗旨,以非政府的民间性活动为行为方式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二类是以整个行业和社会利益为导向。有的学者立足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的特殊国情,赋予了行业协会部分公共管理的职能。认为行业协会是由同行业内具有竞争关系的企业自愿依法组成的,为促进整个行业和国民经济的发展而提供各种服务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

我国目前还没有关于行业协会的专门性立法,但是,有关政府部门已经出台了许多地方性法律和规章,根据各自规范的重点不同,各自对行业协会的概念作出了不同的界定。例如:国家经贸委于1997年印发的《关于选择若干城市进行行业协会试点的方案》称行业协会是中介性、自律性的行业管理组织,是连接政府和企业的重要桥梁和纽带,在行业内履行服务、自律、协调、监督的职能;2002年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上海市行业协会暂行办法》称行业协会是同业经济组织以及相关单位自愿组成的非营利的以经济类为主的社团法人;1999年深圳市颁发的《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称行业协会是指依法由同行业的经济组织和相关个体工商户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自律性的具有产业性质的经济类为主的社团法人[ ]。

笔者认为对行业协会的认定要明确两个要素:一要明确行业协会成立和存在的主要目的是维护行业协会内部成员的共同利益,具有非营利性,这是行业协会成立的宗旨所在。也是行业协会区别于政府和个体企业的最主要特征。行业协会在其成员共同利益与其他利益相冲突时,会自主采取行动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个体企业的利益。这就是亟需通过法律来规制行业协会行为的重要原因。二要明确行业协会的非营利性和民间性,自治性是行业协会的核心特性,是行业协会生存和发展的关键。综上,笔者认为行业协会是同一行业的经营者或者相关经营主体为了维护自身的共同利益,在自愿的基础上组成的非营利性、自治性的民间性社会团体。

学界和各地方政府对于行业协会的定义并不完全相同,但是仔细比较这几种定义,我们可以发现它们都是从行业协会的利益共同性、主体特殊性、非营利性、自治性等方面进行阐释的。笔者认为行业协会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第一、行业协会具有利益共同性。从广义上说,笔者认为行业协会的利益共同性或者说是目的共同性具有三个层次的含义。从主观上说,行业协会成立目的是促进本行业协会成员的共同利益最大化。行业协会利用其掌握的行业内部有关产品、销售、技术等相关信息为其成员提供服务,使其成员尽可

能地避免生产或者经营的盲目性,从而促进行业协会成员共同利益的最大化。这一条一般规定在行业协会的章程中,是行业协会成立和运行的宗旨。从客观上说,行业协会通过制定行业标准、进行自律管理等手段,加强对行业内部的运营管理,维护整个行业的运行秩序,这在客观上有益于促进整个行业经济的健康发展。其次,行业协会作为沟通政府和企业的桥梁,通过平衡全面地传达企业发展需求来影响政府的决策,从而维护了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行业协会无可厚非的成为公共利益的代表者之一,承担了政府部分的公共管理职责。

第二、行业协会成员的特殊性。首先,行业协会的成员来源单一且相互间具有竞争性。行业协会的成员或来自同一产品的同一生产阶段,或来自同一产品的不同生产阶段,或分处于同类产品生产和流通等不同领域。成员处在同一行业的生产链条上,拥有共同的经济利益,同时他们之间也是相互竞争的关系。其次,行业协会成员的组成具有自愿性,一方面表现为协会成员可以自主选择加入或退出相关的行业协会。另一方面表现为行业协会在做出决策时,其成员有自主表达自己意愿和选择参与的权利。

第三、行业协会具有非营利性和中介性。行业协会只有不以营利为目的,才能保证其在发挥作用时保持中立性和客观性。政府在实施行政管理行为时是以公共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的,而企业经营行为的直接目的就是追求最大的私人利益,因此两者的矛盾事实存在且不可避免。为缓解两者的矛盾,行业协会承担着沟通政府和企业的重要作用。为了更好地发挥行业协会的沟通作用,必须坚持其作为中介性、公益性的第三方组织的身份。当然,行业协会的非营利性并不是说其在运营过程中没有收入来源,只是其成立目的并非营利且对其盈余不会予以分配。

第四、行业协会具有自治性。行业协会发展至今,自治权一直是行业协会的核心权能。自治性是行业协会最本质的特征。从组成方式上看:行业协会是由同一行业的经营者按照意思自治的原则,自愿组成的。从行业协会的运作上看:行业协会通过平等协商、自愿订立等方式形成的协会章程来进行协会的日常运作。行业协会不隶属于政府的任何部门,行业协会的经费并非来自财政拨款,经济的独立性保证了其地位的相对独立性。

(二)行业协会的职能

2001年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国内经济制度亟需与世界主流经济制度接轨。对行业协会制度的研究和完善显得愈发的重要,而对行业协会职能的研究是重中之重。相关研究的深度和广度也日趋扩大。我国处在经济转型时期,行业协会至今仍承担着部分的政府公共服务职能。但是从行业的长期发展和国外的立法趋势来看,为整个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并非行业协会的基本职能。笔者认为行业协会的基本职能主要包括自我管理、提供行业服务和协调同业关系这三方面内容。

第一、自我管理

自我管理职能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方面,体现为行业协会事前的规章、制度的制定权。行业协会通过实行会员资格管理、制定行业统一标准等手段来规范行业协会内部秩序和提高成员企业在整个行业中的整体竞争力。另一方面,体现为行业协会的事后处罚权。当行业协会内部成员企业为追求各自利益的最大化而损害行业协会的整体利益或是破坏行业协会的基本规则时,行业协会可以对该个

别成员企业行使惩罚权,甚至取消其成员资格。这样保证了行业协会规则的执行力,迫使成员企业自律,从而维护了行业协会的运行秩序。

第二、提供行业服务

行业协会提供行业服务的方式多种多样。首先,行业协会通过举办各种会议、论坛或者是展览会,方便成员企业交流有关生产和技术信息,向公众介绍和推荐相关产品和服务。其次,行业协会通过对成员企业的培训,提高成员企业的生产技术水平。通过标准化认证,提高成员企业在行业内竞争力,同时规范整个行业的生产和服务行为。再次,行业协会提供行业服务的职能还体现为为成员企业提供法律咨询、技术咨询等咨询服务。

第三、协调同业关系

协调同业关系职能体现在行业协会履行自我管理和提供行业服务职能的过程中。履行该职能关键是处理好三方面关系。首先,要处理好协会内部的利益关系,即处理好行业协会内部成员之间的相互关系。这其中的重点就是处理好成员之间的利益冲突,不仅要维护大企业的利益,更要保护中小企业的利益空间。其次,要处理好行业协会的自治权与成员企业的自主经营权的关系。最后,要处理好行业协会与政府的关系,保障自身的独立性和中立性。

(三)行业协会与竞争的双重关系

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发展的行业协会,在促进经济发展和鼓励竞争行为方面发挥了许多正面的作用,客观上帮助政府机构履行了部分公共服务的职能。行业协会管理企业相较于政府而言,更加专业化和宏观化,这也间接的让企业有更多的自由发挥空间,增强了市场主体进行经营活动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行业协会对经济发展的正面作用主要表现在:创造自由公正的市场环境、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优化市场竞争行为。但事物都具有两面性,行业协会也不例外。行业协会在促进经济发展和鼓励竞争过程中也免不了产生许多限制竞争负面的作用。比如:行业协会可能会通过制度规制、协议等手段,促使成员间达成共谋,从而进行排他性竞争。或者进行其他不正当行为来损害成员企业的自由经营权和破坏市场自由公正的竞争秩序。导致自由竞争行为受到限制,市场自主配置资源的功能失灵。正如学者余晖等人所说,行业协会掌握着惩罚性的协调能力,一旦行业协会处于激烈竞争,单边性或区域性的垄断,行业协会就很容易把天然的协调能力转化为共谋的能力,实施有损于竞争者、客户、消费者以及协会内弱小企业的利益的行为[ ]。

行业协会在壮大发展的过程中必然会产生些许负面效应,但是不能因为它有限制竞争的消极方面,就全盘否定行业协会的存在价值。判断一个事物的好坏不取决于该事物有没有消极面,而是由它的消极面是不是小于它带来的正面价值来决定的。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有哪些特征和具体表现?我们该如何通过法律来追究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这正是本文下面将要讨论的核心内容。

二、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特征和表现形式

(一)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特征

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是指行业协会以自身名义,以决议、决定、章程等形式,目的在于排除、限制会员之间、会员与交易相对人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的竞争的行为,或者是指在实际后果上达到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行为[ ]。从概念上可以看出,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与普通的限制竞争行为相比,具有更大的危害性。相较与普通的经营者限制竞争行为,行业协会的限制竞争行为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特征:

第一,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主体多元,属于集体行为。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是以行业协会为议事场所,在个别大企业或者企业团体的主导下,以行业协会的名义,以行业协会章程、决议、协议等形式所达成的集体合意。而普通的经营者限制竞争行为的主体是个别经营者,属于个体行为;第二,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合意本身也具有特殊性。如上文所讲,行业协会的集体行为大都是通过行业决议、协议等形式做出,决议或者协议的通过往往只需要行业内多数企业或者拥有多数资本的企业同意即可。这就意味着中小型成员企业的参与权和决定权是非常有限的,更多的是服从义务。而平等性原则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普通经营者的限制竞争行为是通过双方之间自愿协商达成合意做出的;第三,行业协会是非营利性和中介性的行业组织,中立性使得行业协会易于在合法的外衣下做出限制竞争的非法行为,而且不易引起别人的察觉和监督。同时,行业协会拥有的管理协调职能。以信息交流职能为例,目前各国的司法界都很难识别行业协会履行正常的信息交流职能和利用信息交流职能实施限制竞争行为之间的差异。而普通的经营者限制竞争行为其实施主体是一个或者几个经营者,它们之间往往具有紧密的利益关联。实施限制竞争行为的目的性很明显,容易被相关政府部门和利益相关者察觉。因此,相比较于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隐秘性,普通的经营者限制竞争行为的意图明显且更易被监察机关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察觉;第四,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往往导致更加严重的后果。从横向说,顾名思义,行业协会一般人数众多、成员覆盖面广。存在许多全国性的行业协会,它们的影响力覆盖全国。从纵向说,行业协会所达成的限制竞争决议或者协议可能直接贯穿到本行业经济的各个领域和各个阶段,对市场的破坏就有广泛性和持续性等特点。而普通经营者的限制竞争行为的影响力非常有限,其影响力不论在横向还是纵向上,都是无法与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巨大破坏力相提并论的。

(二)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对象和表现形式

行业协会是由同一行业竞争者组成的意在通过其自治权的行使来保护和增进会员企业集体性利益的自律组织。与普通经营者的限制竞争行为的对象、方式相比,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有其特殊性。首先,行业协会实施限制竞争行为的对象不固定,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其次,它影响竞争的方式并非直接参与市场竞争,而是通过对竞争企业滥用自治权,间接的改变市场的竞争秩序[ ]。

1、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对象

行业协会作为非营利性、中介性的民间性组织,影响市场经济秩序的方式往往是间接性的。行业协会必须通过影响或者限制行业内竞争企业的行为等方式来限制或者改变市场主体的竞争行为。也就是说,其限制竞争行为针对的对象是同行业内的竞争企业。

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对象范围及其范围的大小,是由其做出限制竞争行为所代表的共同利益大小而决定的。设立行业协会的最初意愿是代表和维护行业协会内所有成员企业的共同利益,最终促进经济的正常、健康、可持续的发展。但是在行业协会发展和运行过程中,这种普遍性公共利益会在行

业内部分化。一种情况是:当行业协会的会员并不涵盖所有业内竞争企业时,就会出现会员企业和非会员企业两大阵营。正如亚当·斯密所言:“同行的经营者很少聚在一起,即使是聚在一起为行乐或

消遣,其谈话内容也是以共谋诡计和抬高价格而告终的。[ ]”。也就是说如果行业协会做出或实施限制竞争行为时,代表的是行业协会内全体成员企业,那么限制竞争行为的对象就是行业协会外的同行业竞争企业。另一种情况表现为:当行业协会内部出现优势企业或企业集团的情况下,行业协会也可能成为限制剩余会员企业正当竞争的工具。也就是说如果行业协会做出或者实施具体限制竞争行为时,代表的是行业协会内部分优势企业的利益,那么其行为对象不仅包括行业协会外的竞争企业,而且包括行业协会内的其他中小企业。

2、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

目前,我国学界对于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存在着两种不同的研究路径。第一种路径是根据行业协会在行使其职能的过程中与不同主体形成的不同关系进行研究。第二种路径是以具体行为为标准,参照《反垄断法》列举的普通经营者典型的限制竞争行为来进行分类。笔者认为鉴于我国目前行业协会的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发展尚且不成熟、行业协会实施的限制竞争行为的形式也比较单一,通过学习典型的限制竞争行为来认识和规制行业协会的限制竞争行为不失为一个捷径。以具体行为为标准对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具体表现做出的分类,更有益于完善我国现阶段行业协会的相关法律法规。

2.1固定价格

固定价格,是指行业协会以自治的名义,通过发布决议或者协议等方式,规定产品或服务的最低销售价格、价格上涨幅度或者下跌幅度、相关的折扣等方面内容的限制竞争行为。固定价格是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最直接和最常见的手段;固定价格可以减少行业内成员企业之间的利益摩擦,减少相互之间的竞争激烈度,这是一种不正当的市场行为方式。在实行市场经济制度的国家,市场自我调节是配置国民经济资源的主要手段。其中根据供需波动的市场价格是市场有效发挥自主调节作用的重要依靠。一旦行业协会实行了固定价格,那么价格就无法反映真实的市场情况,无法发挥其作为调整市场资源配置的风向标功能。行业协会通过固定价格来限制市场竞争,主要表现为以下几方面内容:

第一,固定产品或服务的销售价格,即行业协会以集体决议的方式统一了行业协会内部成员相同产品或者服务的销售价格。以2001年上海黄金饰品行业协会对黄金饰品实现自律定价案为例,上海黄金饰品协会通过规定的形式,规定每克千足金的销售价格为96元。并于2004年出台《上海黄金饰品行业黄金、铂金价格自律暂行办法》,对违法者规定了通报批评、媒体曝光等处罚措施[ ]。上海黄金饰品协会如此光明正大地实施该限制措施,也恰恰说明其对《反垄断法》相关规定理解不透且认识不足。第二,规定产品或者服务的最低销售价格或者最高销售价格,即行业协会以集体名义要求其成员销售的产品、服务不能低于其规定的价格最低线或者高于其规定的价格最高线。以2000年中国彩电企业峰会案为例,该会议期间,与会者达成了各类彩电产品在固定期间内的最低销售价格协议。使得彩电产品价格一夜间暴涨。第三,规定产品或者服务销售价格的调整幅度,即行业协会成员企业相关产品或者服务的自主调价权利只能在行业协会允许的范围内行使。以2007年中国方便面集体提价案为例,在世界拉面协会中国分会的组织下,中国十多家知名方便面企业达成了方便面产品的价格提价协议。此次提价行为覆盖面极广,对中国方便面市场的信誉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庆幸的是,

该事件促使相关部门意识到加强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紧迫性和必要性,《反垄断法》最终得以高票顺利通过。

2.2数量限制

数量限制,是指行业协会以自治的名义通过决议或者协议等方式,限制成员企业的产品原材料的购入量、生产数量、销售数量的限制竞争行为。根据经济学供求关系的基本原理,正常情况下,商品的价格和商品的数量之间成反比例关系。市场上的商品数量增多,其销售价格往往会下降。相反,如果市场上的商品数量骤减,其销售价格往往会上涨。行业协会在追求成员利益最大化的动机下,极力寻求商品价格和产量的最佳结合点。在通常情况下,行业协会会限制商品投放数量,使得该商品在市场上始终处在供略小于求的状态,从而来维持成员企业的高额利润。以2005年山西省焦炭行业集体减产案为例,在当年焦炭价格不断下跌的压力下,山西省焦炭行业协会组织成员企业共同制定了《山西省焦炭行业价格自律公约》,要求成员企业以各自实际投产规模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减产,从而提高焦炭价格。

2.3分割市场

分割市场,是指行业协会以自治的名义通过决议或者协议等方式,分割销售市场、原材料采购市场以及其他对生产经营有重要影响的市场的限制竞争行为。其目的主要是通过规避行业内成员企业之间的竞争,使成员企业以比较小的成本获取较高的利润。固定价格和限制数量的外部特征十分明显,行业协会实施这两种行为也很容易被发现。分割市场相较而言更为隐蔽且不易被察觉,因此,行业协会限制竞争时往往选择分割市场作为替代方式。通过规定企业的销售内容、销售地域来间接的达到控制价格和减少成员企业之间竞争的目的。分割市场的行为破坏了市场的统一和开放,而后者恰恰是市场得以进行充分有效竞争的保障,是生产资料流动和分配的基础条件。通过分割市场规避竞争的行为最终将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

2.4联合抵制

联合抵制,是指行业协会通过设置市场的准入壁垒,或者行业协会内占优势地位的企业通过设置经营活动的障碍,使得其他企业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的限制竞争行为。通俗的说法就是,行业协会内部全体成员或者部分成员集体行动,拒绝与其他企业进行合理交易的行为。所谓的其他企业,包括成员企业和非成员企业。根据针对的对象的不同,联合抵制可以分为对外联合抵制和对内联合抵制。如果是对外联合抵制,其形式往往表现为行业协会限制或者禁止成员企业与非成员企业之间的商业往来。如果是对内联合抵制,通常表现为行业协会在行使自我管理职权的合法外衣下,通过惩罚权等手段,限制或者禁止部分成员企业的自由交易行为。广州“平价眼镜超市”遭到眼镜行业的集体封杀事件就是联合抵制的典型案例。平价眼镜超市的眼镜价格仅为同类眼镜产品价格的一半,开业后影响了广州其他眼镜商店的销量和利润。于是,开业仅一周后,广州眼镜协会就通过发布文件的形式呼吁批发商和零售商联合抵制该超市销售的各种眼镜品牌,致使该超市面临断货危险,借以维护行业协会内成员企业的利益[ ]。协会通过发文施加压力的手段,迫使供应商、客户中断与竞争对手企业进行交易的行为,实际上是实施了一种私人型的伤害或者限制[ ]。

2.5信息交换

信息交换,是指行业协会利用所拥有的信息优势,帮助会员企业交换产品生产成本、产量等与价格密切相关的信息资源,使得相关企业价格趋同的限制竞争行为。信息交换职能是行业协会履行业内服务职能的重要方面。行业协会利用其成员企业众多和掌握丰富的行业内部信息的优势,为其成员搭建了一个交流的场所和平台。方便成员企业打破地域和企业间的隔阂,快速把握市场的供需关系,提高自己的生产效率。从履行行业协会服务的职能看,行业协会通过向会员企业提供相关竞争者的成本和技术等方面的信息,提高企业的技术水平,促进本行业的整体的发展。事情大多具有两面性,信息交换行为也同样如此。如果不控制信息交换内容的深度和广度,成员企业在进行信息交流时,会自觉或不自觉地交换各自的生产成本及销售价格等秘密信息。为了共同的利益最大化,暗中达成共谋,形成价格联盟。行业协会客观上成为会员企业实施限制竞争行为的工具和场所。信息交换行为在形式上具有隐蔽性,不易被监管机构察觉。如美国硬木生产协会以实施“公开竞争计划”为名,定期向会员企业提供信息报告,并组织会员企业进行详细深入的价格、贸易统计和贸易行为的交流,使得会员企业充分了解其他会员单位的信息,并在此基础上使得会员企业的价格和产量趋向一致,最终导致了硬木价格短期内大幅度上涨[ ]。该协会的行为超越了协会应发挥的服务作用,与签订赤裸裸的限制竞争的协议并无本质上的区别,理所当然地符合限制竞争的行为构成要件。

2.6标准化认证

随着科学技术和经济社会快速的发展,经济领域的分工日趋精细化,企业和消费者对生产的各个环节在质量上有了更高的标准。这就带动了社会对标准化认证的需求。行业协会的专业性使其在标准化认证领域拥有更多的发言权,也因此拥有了越来越多的标准认证权。行业协会经常制定某种行业标准来规范成员企业的经营行为,以规范行业秩序,提高行业整体发展水平。但是缺乏监督的权利,往往容易导致被滥用。标准认证权在缺乏有效监督的情况下,极其容易沦为行业协会限制竞争的工具。行业协会滥用标准化认证限制竞争主要表现为以下四个方面:一,借标准化之名,行价格垄断之实。二,借标准化提高该行业的市场准入资格,将有实力的竞争者排除在该行业之外。三,借标准化排除市场有效竞争,将整个行业的产品品质和服务水平维持在一个低标准上。四,如上文所述,利用标准化实施联合抵制行为。

三、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违法性的认定

(一)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一般性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仅仅完成对行业协会限制竞争的界定或是确定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具体表现方式,我们仍然不能对其直接适用法律进行处罚。因为行业协会实施的部分行为虽然是在客观上导致了限制竞争的后果,但却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如行业协会的标准认证行为一般情况下对促进有效的市场竞争具有积极作用,它可以提高行业准入门槛,保证相关产品或服务的质量,应该为法律所鼓励。但是,硬币都有正反面。同样是行业协会的标准认证行为有时也会给竞争带来不利的影响,不合理的标准认证会造成排斥正常经营主体进入市场等限制竞争的恶果。这就要求我们在认定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时不能仅根据行为的性质和特征下结论,应该根据各个行为的具体情形,综合考虑行业协会做出该行为所依据各方面要素,来谨慎判定其行为是否属于《反垄断法》所规制的行业协会限制竞争的行为。目前,各国的反垄断法在认定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非法性时,一般都适用行为本身违法原则和行为合理性原则。

1、本身违法性原则

本身违法性原则是指某些行为对竞争的损害明确、稳定,一般不因其他因素的影响而有实质性变化,对其违法行为的判断、认定无需加以证明,只要这种特定行为已经发生,其本身就构成违法。该原则在1897年美国的“United States v.Trans-Missouri Freight Assn”案中得到最早的运用[ ]。在该案件中,美国18家铁路公司成立一个铁路行业协会,并通过制定行业协会规则的方式固定铁路运输价格。18家铁路公司辩称它们之所以固定价格的动机是避免铁路公司之间关于价格的恶性竞争,而且它们限定的运输价格也十分合理,因而,并没有违反《谢尔曼法》相关规定,不应受到法律处罚。法院在一审和二审都判被告胜诉。但是司法部认为,是否违反《谢尔曼法》关于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不是由实施固定价格行为的动机是否正当或固定的价格本身是否合理决定的,而是由固定价格该行为本身必然极大限制成员的竞争自由的性质决定的。因此根本无需对铁路公司固定价格行为进行经济分析。最终,最高法院判决被告败诉,认为行业协会固定价格类行为是对竞争的“赤裸裸”的限制,并且带有明显的反竞争性质,因而,认定这类行为时,仅依据性质就可判定其违法,不须考虑其产生的实际影响[ ]。该案发生在美国的《谢尔曼法》实施初期,美国最高法院坚持对行业协会的价格协议行为适用本身违法性原则。任何交易都有可能或多或少的限制竞争,如果都适用本身违法原则容易导致法律打击范围过广。毫无例外地适用该原则,则会影响自由竞争甚至打击妨碍社会的正常经济活动,所以美国在以后的陶瓷贸易案、美国时尚原创者协会案等案件中对本身违法性原则作了一些合理的限制。本身违法性原则也在实践中得以真正得到运用和贯彻。

可以直接依据本身违法性原则判定违法性的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包括以下四种:一,固定价格,包括行业协会设定最低销售价格或价格涨幅幅度的行为、统一计价公式而实施的固定价格行为、经由行业协会交涉决定价格的行为;二,集体抵制,主要包括具有市场支配力的行业协会集体抵制供应商和客户以阻止它们与竞争对手进行交易的行为、横向抵制行为、纵向涉及价格的行业协会集体抵制行为;三,分割市场,包括行业协会划分成员企业的顾客范围、限制销售区域、限制投标对象等行为;四,数量限制,包括直接设定会员生产和销售的行为、控制会员的原料供应量的行为[ ]。对这些行为,不考虑其行为目的和对竞争产生的实际影响,可以直接适用行为本身违法性原则来判定其违法性。

可以看出,本身违法性原则的关键是从性质上来判断限制竞争行为的违法性。只要行为在性质上有悖于自由竞争的要求,不论其实际结果如何,都推定其为违法的限制竞争行为。利用本身违法性原则来作为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标准,有利于避免个案性调查,节约调查花销,提高司法效率,同时可以加大市场主体对自身行为的可预期程度。

2、合理原则

合理性原则,即市场上某些具有反竞争性质的行为不是必然违法,其违法性需要根据市场主体行为的意图、方式、后果等具体情况而定的一种原则[ ]。当限制竞争行为对正常竞争秩序造成的损害具有模糊性、不确定性,从行为的外在表现上无法直接判断其是否违反法律,要综合考虑行为的目的、限制竞争的程度、实际效果以及当事人的市场地位等诸多要素来判断其是否有害于正当竞争,是否达到需要法律规制的程度。合理原则最早确立于美国1918年的“Chicago Board of Trade v. United States”案[ ]。该案中,芝加哥商会一直允许其成员在正常交易时间以外自由买卖在途的货物,但该商会于1906年以行业协会规则的形式对该自由做出了相应的禁止性规定。美国司法部认为该行业协

会出台的规则,符合《谢尔曼法》第1条规定的商会制定规则进行反垄断行为的构成要件,因此,对芝加哥商会提起了诉讼。最高院在合理原则的指导下,综合分析了本案中芝加哥商会的性质、限制竞争行为的影响范围和产生的实际效果。认为芝加哥商会的这一规则只是约束了在途谷物价格,而在途谷物仅占该商会交易总量很小的一部分。因而,从实际效果上看,该规则对于市场总体的影响是非常有限的。最后判决美国司法部败诉。

参考国外立法现状,笔者认为有关机关依据合理原则认定行业协会构成限制竞争行为的要遵循以下程序:一,看行业协会实施限制竞争行为的目的是否合法。如果限制竞争行为作出之初,就是为了实现非法的利益,则可直接适用行为本身违法原则。如果是为了实现合法的目的,才考虑适用合理原则。二,看行业协会实施限制竞争的手段是否超出了保护合法利益之必要限度。三,看行业协会实施的限制竞争行为所带来的正面效果是否大于其导致的负面效果。如果其正面功能明显大于其负面后果,则可以依据合理原则,认定行业协会的行为合法。

合理原则优越性表现在它是本身违法性原则的重要补充,它的实际适用,相对于本身违法性原则更具有灵活性,应用范围更广,同时更能维护法律公平正义这一根本价值。其不足之处在于具体适用时需要考虑相当多的个案因素,可能要耗费大量的司法成本。没有本身违法性原则的适用来的高效快捷。

(二)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违法性的具体认定

本身违法原则在适用上比较简单方便,相较之下,合理原则在具体适用上更加复杂和困难。接下来笔者将以行业协会的信息交流行为和标准化认证行为的违法性认定为例,来讨论合理原则在实践中的具体适用。

1、行业协会信息交流行为违法性的具体认定

信息交流行为的内容和形式等多种多样,并且与行业协会提供行业服务的基本职能紧密相连,具有相当大的隐蔽性。我国反垄断机构和法院在认定行业协会信息交流行为的违法性时具有相当大的难度,必须综合考虑多种因素。从各国的司法实践来看,笔者认为认定信息交流行为违法性必须要考虑以下三方面的因素:

(1)交流的信息本身的特性。首先,考察信息的具体内容。如果涉及价格、成本和客户资料等较为敏感的信息,往往容易被认定为非法的信息交流行为。反之,如果交流的信息仅仅是涉及技术和其他不重要的一般性内容,一般不会被认定为非法行为。其次,考察信息的公开程度。信息的公开程度越高,越不容易被认定为非法信息交流行为。再次,考察信息的时间性。如果公开的是过去的信息,将不太可能直接影响相关企业的经营决策,对相关市场的影响力较弱。因而,也不太可能被认定为非法信息交流行为。

(2)信息公开的相关市场环境。信息交流行为对于市场的指导作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相关市场的集中度。在市场相对集中的地方,由于企业的集中度高,相互之间的依赖性大,相关企业就很有可能利用获取的信息,相互之间形成通谋,达成限制竞争的协议。反之,在集中度低的市场,相关信息的反竞争的效果会明显减弱。

(3)信息交流行为对于相关当事人的指导力。如果行业协会组织的信息交流行为对相关成员企业的指导力达到了劝告、指导或是直接达成价格同盟的程度,不论其采取何种方式进行相互间的信息传达,该行为都会被认定为非法的限制竞争行为。

2、行业协会标准化认证行为违法性的具体认定

和信息交流行为一样,行业协会的标准化认证行为对竞争的影响也具有两面性。一方面,可以规范行业生产秩序,提高相关企业的生产效率,保障消费者的饮食健康和生活安全,最终促进企业之间合理竞争的良性循环。另一方面,如果缺乏监督,该行为也可能导致不利于竞争的恶劣影响。具体而言,我们在界定行业协会标准化认证行为违法性时主要考虑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首先,看行业协会实施该行为的目的是否出自于善意。其次,看制定和实施该标准的行业协会的市场影响力。如果制定和实施该标准的行业协会在相关行业的影响力非常小,那么该标准化认证行为往往不容易受到反垄断机构的限制竞争指控。反之,行业协会将会面临进一步的限制竞争行为的调查[ ]。再次,看被标准化认证排除的商品、服务和企业的竞争力。如果被排除的商品、服务物美价廉,或者被排除的企业在行业内极具竞争力和影响力,那么该标准化认证行为就容易被定性为违法的限制竞争行为。最后,看行业协会制定和实施相关认证标准的程序是否正当。如果制定相关认证标准时,排除了消费者或者相关竞争企业的参与,那么该标准就是缺乏合理性基础的。如果在实施认证标准时,程序不中立、不公开、没有给于申请企业相应的程序性权利,那么该实施行为也是没有说服力的。当然,并不是在判断每一个行业协会标准化认证行为违法性时都要全部适用上面四条标准,只要满足其中一条,就可以依据合理原则认定行业协会该限制竞争行为的违法性。

中国八大行业垄断状况报告

中国八大行业垄断状况报告 石油天然气行业:垄断专权与不完全经营权并存 1998年4月,中国石化工业体制改革按照上下游结合的原则,分别组建两个特大型石油石化集团公司:石油天然气集团和石油化工集团,同时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保持原有功能和地位不变。从此,中国油气行业形成了上下游一体化、南北分治、海陆分割三足鼎立的局面。 虽然从国家的宏观管理上将石油产业划分为三家大型公司,但其下属的诸多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和石油加工企业又具有一定的独立性。总体而言,产业上游的石油天然气开采业垄断程度较高,属于寡占型市场结构;下游的石油加工业竞争程度较高,属于垄断竞争型市场结构。但因为长期以来部门封闭、区域分割的石油产业管理体制,加上企业并不享有充分的定价权,它们之间的竞争关系实际上要比集中度指标所反映的程度更弱。同时由于政策法律制度、资金和技术上的壁垒,外部企业想要进入石油产业也极为困难。 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三大公司分别于2000年3月、10月和2001年4月在香港和纽约两地上市。为了引入战略投资者,确保上市成功,中国石油和中国石化均与国外公司签订了战略联盟协议。2007年11月,中石油又在A股市场上市。三大石油公司顺利上市以后,结合自身的发展需要,一方面加快了公司业务的进一步重组和内部组织结构的调整,以强化核心业务;另一方面,加紧向其产业链薄弱环节和非主营区扩张。尤其是后者,真实体现了打破行业垄断,促进行业竞争的效果。 1998年的重组整合,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政府打破油气行业垄断格局的首次尝试。但是,由于石油天然气行业始终是长期受政府传统管制的行业,所以一方面三大油气公司被赋予了一定领域的垄断专权,同时仍缺乏作为一个企业应有的经营自主权;另一方面,由于其垄断地位,三大企业在市场中有可能滥用垄断势力,致使当初重组初衷的实现举步维艰。

危险化学品使用储存项目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xx有限公司 危险化学品使用储存项目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年月日

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位于?,成立于?,属于?,法人代表:?,经营范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精神,为了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完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事故,保障员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企业的经济发展,xx公司委托xx公司对其危险化学品使用、储存现状进行安全评价。 xx公司根据评价工作的需要,成立了项目评价小组。评价组对该项目的证照文书、安全生产保障措施的实施和运行的实际情况、安全管理制度等进行了全面查验、辨识该项目在生产过程中潜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分析其安全生产条件是否具备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的安全生产条件,找出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不足,并提出相应的整改对策措施;以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同时为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进行宏观管理提供客观的依据。 本安全现状评价报告的格式和内容执行《安全评价通则》(AQ8001-2007)的要求,资料的真实性由xx有限公司负责。

1、概述.................................................................................................. 错误!未定义书签。 1.1评价依据.......................................................................................... 错误!未定义书签。 1.2评价范围和目的.............................................................................. 错误!未定义书签。 1.3评价程序.......................................................................................... 错误!未定义书签。 2、企业概况.............................................................................................. 错误!未定义书签。 2.1企业简介.......................................................................................... 错误!未定义书签。 2.2地理位置及周边情况...................................................................... 错误!未定义书签。 2.3自然条件.......................................................................................... 错误!未定义书签。 2.4危险化学品使用厂区平面布置...................................................... 错误!未定义书签。 2.5危险化学品使用基本情况.............................................................. 错误!未定义书签。 2.6安全设施和防护用品...................................................................... 错误!未定义书签。 2.7安全管理.......................................................................................... 错误!未定义书签。 3、危险、有害因素分析.......................................................................... 错误!未定义书签。 3.1危险有害因素的产生原因............................................................ 错误!未定义书签。3.2物质固有的危险性........................................................................ 错误!未定义书签。 3.4工艺过程危险、有害因素分析...................................................... 错误!未定义书签。 3.5特种设备辨识.................................................................................. 错误!未定义书签。 3.6重大危险源辨识.............................................................................. 错误!未定义书签。 3.7本章小结.......................................................................................... 错误!未定义书签。 4、评价单元的划分和评价方法的选择.................................................. 错误!未定义书签。 4.1评价单元的划分.............................................................................. 错误!未定义书签。 4.2评价方法的选择.............................................................................. 错误!未定义书签。 5、定性、定量评价.................................................................................. 错误!未定义书签。

如何分析一个行业的现状和前景

文/鄢鹏 我习惯性称之为5步分析法(波特五力分析模型) 首先我们要考虑本身行业的竞争也就是市场本身,究竟有多少家中小企业,大中型企业,成熟企业甚至国有企业涉足这个领域,因此确定我们在这个行业内部的行业内竞争,大致上行业内部竞争的指数和门槛的高低成反比关系,和垄断情况成正比关系,即:

从上下游关系来看,我们要考虑上游供应商的打压能力,一般而言上游供应商的竞争越激烈,市场越偏向于买方市场,合作关系建立的越完善,那么上游供应商打压指数相对较低,相反的,就越激烈,当然这些情况在特殊时期也会发生变化,比如地震期间由于国家的强制力,尽管水泥建材很走俏,但是也不会出现肆意的的打压情况。也可以简单的用数字形式概括一下: 接下来我们分析一下下游客户的打压能力,这是一个很显而易见的问题,就服装市场而言,客户的打压能力已经越来越强,因为市场已经成立并且混乱足够久的时间,就像你如果10块钱买了一条裤子,那么对于你这个客户而言,之后相同的裤子20元就很难成交,这种道理是很显而易见的。当然客户的打压指数也在极大程度上体现在客户定位上,我们就单一变量讨论,B2B的打压能力要远 远大于B2C,因为B2B在很大程度上秉承利润透明化的成交方式,当然对于很多新兴行业这也不是一定的,例如就目前国内公司的IT信息化建设依然存在相当大的利润空间,但是B2C虽然不利于批量成交,但是它的包容性(更容易出售价格不菲或相当个性的商品)要强得多而打压能力就要相对弱得多,甚至在店面里贴一个“谢绝还价”就搞定了。除此以外客户忠诚度也扮演着相当重要的角色,在这里分享一下 apple的忠诚度盈利模式,iphone的市场占有率20倍小于诺基亚的手机市场占有率,但是它的手机全年利润额却大于诺基亚相同指数的一半,这其中的关键就在于客户忠诚度。 接下来我们说纵向的行业危机 首先说潜在的竞争者,这个在很多时候是容易被忽略的,举个例子,原有的操作系统行业中微软是有绝对的霸主地位的,而Google只不过是一个网络应用提供商,但是随着云时代的到来,Google推出了一款在线的操作系统Chrome,此款操作系统的目前客户定位只针对上网本,并不是说Chrome在很短的时间内会完全取代Windows,但是这种来自于行业外部的竞争是潜在的,也是切实存在的。 最后再说一下可替代产品,这种危机是对行业打击最大的,所有沦为夕阳工业甚至是艺术的行业都自于这种危机,开始之前,想跟大家分享一下我对部分艺术的理解。 绘画是一门艺术,但是最早绘画是有实际用途的,画家在从前也被称为画师,是因为他们是为了留住王室贵族的相貌而存在的专业人才,但是突然有一天某一

垄断的标准是什么

垄断的标准是什么?《反垄断法》实施面临挑战 类别:默认分类 | 浏览(1230) | 评论(0) 2007-09-11 09:40 标签:市场支配反垄断消费者公平竞争公用企业 什么是垄断?传统的观点认为,垄断就是独占。企业利用自己在市场交易中的独特支配地位,规定不合理的商品和价格,获取垄断利润。企业垄断经营行为一般是通过规定垄断高价和消费者进行不公平交易获取超额垄断利润,通过垄断低价来排除竞争者实现兼并合并购中小企业,进而取得市场独占地位、再以垄断高价与民众进行不公平交易实现超额垄断利润。由此可见,限制竞争只不过是为不公平交易创造条件,垄断经营最终是通过和民众的不公平交易实现高额利润目的的。 众所周知,城市的供水、供电、公交等公用企业是一定区域内的垄断性企业,对这些企业的垄断经营行为如何判断呢? 《反垄断法》没有明确列明公用企业的垄断经营问题,这是立法的一点缺憾。但不能因此说这些企业不存在垄断经营行为。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标准来判断,公用企业在一个城市内的市场份额足可以达到

“市场支配地位”,城市公交、供水、供电等公用企业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如何产生呢?不和民众平等协商的经营行为就是一种“价格垄断行为”。也就是说,以“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可以判断公用企业的垄断经营行为。 一些关系国计民生的关键性行业企业,国家规定了政府指导定价政策,因而一些地方政府和行业监管部门以“红头文件”方式决定了相关企业商品和服务的价格。由政府行政审批方式决定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标准,这剥夺了消费者的市场交易协商权,本身就是一种不公平交易。因而也是一种行政性价格垄断行为。但是,《价格法》规定了政府定价的听证程序,征求民众意见。这样只要广泛的听取民众意见的政府定价行为也就较好的体现了市场交易的协商原则,这样的定价行为就不属于“行政垄断”。 然而,实践中很多时候一些政府定价行为多没有进行听证征求民众意见。一些地方政府和行业监管部门还以“红头文件”的方式排除外地企业进入、或者对个别企业进行特殊保护、实施行业价格垄断等行政性垄断行为也是常见的。《反垄断法》明确禁止行政垄断行为侵犯民众利益,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

学院 号宿舍楼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学院 1号宿舍楼 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安全评价组成员:××× 2011年5月

××学院8号宿舍楼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前言 高等院校,是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为经济、社会的发展培养多种专业人才的重要使命,是学术和科学研究的圣地。近年来,一起起高校火灾的发生,一组组触目惊心的伤亡数据,给高校学生宿舍的消防安全敲响了警钟。高校学生宿舍是学生学习生活的主要场所,做好学生宿舍的消防安全工作对于建设平安和谐校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我们小组对××学院8号宿舍楼的安全现状进行了评价,旨在找出火灾隐患,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及建议,减少火灾的发生。 本评价报告内容格式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定的《安全现状评价导则》(安监管规划字[2004]36号)编制,报告内容主要包括:1.评价项目概述;2. 评价程序;3. 评价单元的划分及评价方法的确定;4.危险及有害因素分析;5. 危 险有害因素分析结果;6. 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7.安全评价结论。 在评价过程中,得到××学院消防科,基建处的支持和协助,在此谨致谢意。 安全评价 组 目录 1 评价项目概述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1评价目的、范围及评价依据 (2) 错误!未定义书签。 错误!未定义书签。 错误!未定义书签。 错误!未定义书签。 1.2评价项目概况 (2) 2 评价程序 (3) 2.1评价程序 (3) 2.2安全评价经过 (3) 错误!未定义书签。 错误!未定义书签。 3 评价单元的划分及评价方法的确定 (4) 3.1评价单元的划分 (4) 错误!未定义书签。

垄断行为的种类和表现形式

经济法垄断行为的种类和表象形式 垄断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可以从不同角度对垄断作不同分类。(一)依具体组织形式划分 依据经济垄断的具体组织形式,可以将垄断分为短期价格协定、卡特尔、辛迪加、托拉斯、康采恩和其他组织形式的垄断。 1.短期价格协定:是垄断组织的最简单形式,大企业之间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规定在一定时间内共同控制某类商品价格,从而获取高额利润的垄断形式。这种垄断不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 2.卡特尔(Cartel):是指生产同类商品的企业,为了获取高额利润,在划分市场、规定商品产量、确定商品价格等一个或几个方面达成协议而形成的垄断性联合。卡特尔的各成员企业在生产、销售、财务和法律上均保持自身的独立。根据协议的内容,可以将卡特尔分为:规定销售条件的卡特尔、规定销售范围的卡特尔、限定产量的卡特尔、分配利润的卡特尔等。卡特尔成立时,一般都要签订正式的书面协议,并有成员企业选出委员会,监督协议的执行并保管和使用共同基金,其主要特点在于比短期价格协定的内容更广,也较为稳定。 3.辛迪加(Syndicat):是同一生产部门的企业为了获取高额垄断利润,通过签订协议,共同采购原料和销售商品,而形成的垄断性联合。参加辛迪加的企业在生产和法律上仍保持独立,但在购销领域已失去独立地位,所有购销业务均由辛迪加的总办事机构统一办理,参加辛迪加的企业不再与市场直接发生联系,很难脱离辛迪加的约束,因而它比卡特尔更集中,更具有稳定性。

4.托拉斯(Trust):是垄断组织的一种高级形式,通常指生产同类商品或在生产上有密切联系的企业,为了获取高额利润,从生产到销售全面合并,而形成的垄断联合。托拉斯的参加者本身虽然是独立的企业,但在法律上和产销上均失去独立性,由托拉斯董事会集中掌握全部业务和财务活动。原来的企业成为托拉斯的股东,按股权分配利润。托拉斯组织具有全部联合公司或集团公司的功能,因此它是一种比卡特尔和辛迪加更高级的垄断形式,具有相当的紧密性和稳定性。 5.康采恩(Konzem):是分属于不同部门的企业,以实力最为雄厚的企业为核心而结成的垄断联合,是一种高级而复杂的垄断组织。这种垄断组织的参加者并不限于某一行业或某一生产部门的企业,生产、服务、运输、金融等不同部门的企业均可成为该组织的成员。康采恩是比卡特尔、辛迪加和托拉斯更为高级的垄断组织形式,是工业垄断资本和银行垄断资本相融合的产物。 6.其他组织形式的垄断:主要指混合联合公司(Conglomerate)、联合制(Comln.nare)以及包括国际卡特尔、国际辛迪加、国际托拉斯在内的国际垄断组织等。 (二)依发生的地域划分 依据垄断发生的地域范围,可以将垄断分为国内垄断和国际垄断。1.国内垄断:是指仅在一国境内发生作用的垄断。传统的反垄断法主要对国内垄断进行规制,但是随着各国经济的相互融合、经济全球化

我国典型垄断行业高收入状况的分析

我国典型垄断行业高收入状况的分析 摘要:垄断行业的高收入已成为近年来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尤其是部分典型垄断行业的高收入令社会公众非常反感,解决这一问题已成为关系到我国社会和谐与否的一个关键。为解决典型垄断行业收入过高的问题,应破除行政垄断,创建行业公平竞争的机制;转变政府职能,规范政府对垄断行业的监管;完善收入分配制度和宏观调控政策;健全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加大对垄断暴利的整治力度。 关键词:行政垄断;垄断行业;典型垄断行业;收入差距 近年来,社会上流行这样的一句话:“银行加证保,两电加一草,石油加石化,看门的也拿不少。”这句话表达了当前我国老百姓对垄断性行业高收入的不满。本文引用《中国统计年鉴》《中国劳动统计年鉴》等方面的数据资料,应用实证分析方法,分析近年来典型垄断行业(主要指存在国家垄断的行业)职工的平均工资与全国职工的平均工资以及与非垄断行业职工的平均工资之间的差距状况,以证实本人如下的理论假设:典型垄断行业职工的平均工资高于全国总体水平与非垄断行业的工资水平,垄断行业职工工资的增长速度远快于全国职工工资的增长速度与非垄断行业职工工资的增长速度。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分析典型垄断行业高工资的引致因素,并提出相应的对策措施。 一、行业分类依据以及典型垄断行业的界定 本文研究的内容首先涉及到行业的分类,本文所研究所依据的行业分类主要是《中国统计年鉴》的分类标准。《中国统计年鉴(2007)》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组将国民经济行业分为19大类: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但从这19大类行业中,我们难以将它们区分为垄断与非垄断行业。特别是制造业大类中,其包含30个细分行业,30个细分行业中,包含有烟草制品业、石油加工等典型的垄断性行业。为了更严格地区分垄断与非垄断行业,本文采用《中国统计年鉴》中的细分行业分类标准来研究相关问题。 《中国统计年鉴(2007)》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组,在将国民经济行业分19大类的基础上,将每大类进一步细分,总计分为97个细分行业,其中制造业大类包含30个细分行业。具体情况见表1。

安全现状评价报告三篇

安全现状评价报告三篇 篇一:XX厂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前言 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保障作业人员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评价通则》、《安全现状评价导则》的有关规定,XXXXXX受XXXXXX的委托,对该公司XX石材厂进行安全现状评价。 安全现状评价是针对生产经营活动中、工业园区的事故风险、安全管理等情况,辨识与分析其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审查确定其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要求的符合性,预测发生事故或造成职业危害的可能性及其严重程度,提出科学、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建议,做出安全现状评价结论的活动。 安全现状评价主要内容包括: 1)收集评价所需的信息资料,采用恰当的方法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识别; 2)对于可能造成重大后果的事故隐患,采用科学合理的安全评价方法建立相应的数学模型进行事故模拟,预测极端情况下事故的影响范围、最大损失,以及发生事故的可能性或概率,给出量化的安全状态参数值; 3)对发现的事故隐患,根据量化的安全状态参数值,进行整改优先度排序; 4)提出安全对策措施与建议。

在本项目实施安全评价及编写本评价报告的过程中,XX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XX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给予我们许多指导和支持,XXXXXX的有关人员也给予了大力帮助,在此一并表示感谢! 第一章编制说明 1.1安全现状评价的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本次评价的目的是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提高XXXXXX的本质安全程度和安全管理水平,减少和控制石材厂建设和运行过程中的危险、有害因素,降低石材厂生产安全风险,预防事故发生,保护企业的财产安全及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XXXXXX的安全现状评价,是通过对该项目的危险、有害因素的识别、分析和评价,针对可能导致事故或事故隐患发生的可能原因或条件,提出消除危险、有害因素的安全管理对策措施,实现企业的本质安全化,即: 1、为项目单位安全管理的系统化、标准化和科学化提供条件。通过安全现状评价,促进项目单位的安全管理,提高企业的本质安全度; 2、通过评价为企业对事故隐患防范、治理提供依据,针对评价指出的事故隐患,提出对应的建议措施,为企业的安全投入与资金使用提供参考; 3、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察、管理提供依据。 1.2安全现状评价的原则 XXXXXX将始终坚持以下原则: 1、执行行业现行有关法规、标准、规范和政策的要求,保证评价与当地经济发展的适应性。

行业垄断的现状及评

行业垄断的现状及评价

深化行政性垄断行业管理体制改革:现状评价及对策分析 行政性垄断行业,在中国的特定情况下,是指既具有一定自然垄断特性,同时又带有较强的行政垄断色彩,通常以国有独资或控股形式存在的企业集合,主要分布在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领域的电信、电力、民航、铁路、烟草、食盐等行业。所谓行政性垄断行业管理体制改革,就是要在这些行业内,构建以市场经济意义上的企业为基础,引入必要竞争,同时受到合理管制的新架构。以引入和强化竞争为主题的我国两轮垄断行业改革虽已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效果,但深层次的管理体制问题迟迟未能解决,滞后于人们的预期,改革呼声日渐高涨。 一、我国行政性垄断行业管理体制改革现状及存在的突出问题 从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展开,电力、电信、民航等典型的行政性垄断行业改革也随之开启并不断深入,取得了不小的成就,但改革进程中也暴露出了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严格的市场准入管制阻碍了有效竞争 局面的形成 在我国行政性垄断行业的改革进程中,国家采取的是逐步深入、有选择推进的形式,迄今为止对市场准人仍然实行较为严格的管理,改革从整体上来讲很不平衡。以电信和民航两个市场准入已经较为宽松的行业为例。目前电信行业仍对基础电信业务实施严格的经营许可制度;民航业不仅对航空公司资质存在着严格限制,即便在机票代理市场也实行了严格的准入管制,从而降低了航空运输市场的竞争程度。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源于“什么都要管”的旧管理体制,而由于制度惯性,尽管管理体制已发生了重要变革,但相关监管机构仍然在不同程度地推行保护、扶植政策,致使国有股“一股独大”的势头有增无减并对其他社会资本产生了“挤出效应”。另一方面,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使得行政性垄断行业各大企业之间的竞争具有很强的“不对等性”和“同质性”,因而真正公平、有效竞争的市场环境还远未形成。

垄断性行业

垄断性行业 垄断性行业- 定义 在一个行业中,若由一家企业生产和供应整个市场的产品和服务,其总成本小于由两家以上企业供应同等数量产品和服务的成本之和,则意味着该行业在制度上确保垄断的供应是有经济效率的。理论上称此类行业为自然垄断行业。[1]在中国,垄断性行业包括石油石化、烟草、电信、电力、武器、铁路、航空、银行等8个行业。[2] 垄断性行业- 行业范围 垄断性行业 在中国,“垄断性行业”的范围可以分为四组:第一组属于原来号称“自然垄断性”的部门。其中有的属于“真正的”自然垄断性环节,有的属于假的自然垄断性环节,或原本属于“自然垄断性”但现已“变异”了的环节。这一组中有铁路、民航、电力、电信、邮政等部门或环节。第二组属于一些专卖专营性的垄断,如烟草行业、盐业。第三组属于市政公用事业方面的垄断,包括供水、供气、供热、园林绿化、城市公交道路等。其中既有公共性和自然垄断性(如给排水、供气、供

热等需要网络输送的部门,具有某些区域垄断的特征,其与第一组“自然垄断性”部门有一定交叉),同时又有市场性,需分类改革。第四组属于具有重要地位的战略资源和涉及国家经济安全部门的垄断。如石油、天然气和其他重要战略性资源(如国有森林资源)的垄断。此外,还有涉及国家核心技术的军工部门等领域的垄断。 垄断性行业- 分类与规制策略 自然垄断的现代观点,按照自然垄断企业的最有效生产规模相对于市场需求规模而言的大小程度,将自然垄断区分为强自然垄断和弱自然垄断。简单地说,若自然垄断企业在平均生产成本(AC)处于最低时的产出规模大于按最低平均成本 定价时的市场需求规模,则称为强自然垄断,若自然垄断企业在AC处于最低时的产出规模不大于按最低平均成本定价时的市场需求规模,则称为弱自然垄断。 将自然垄断分为强弱两种,对采取适当措施规制垄断行业至关重要。史普博证明,当一行业为强自然垄断时,若无进入壁垒,则政府无须采取任何规制,潜在进入者的进人威胁将迫使垄断企业以毫无利润的“可维持”价格一产量组合来阻止潜在进入者的进人,若该行业有进入壁垒,如沉淀成本等,为防止在位企业攫取垄断利润,价格规制是必要的。当一行

行业收入差距的原因1

行业收入差距的原因: 垄断与人力资本谁是谁非?还是兼而有之? 1 王敬勇 (1.华中科技大学经济学院,湖北 武汉430074;2.铜陵学院 经济贸易系,安徽铜陵244061 ) 摘要:本文主要选取了1992 - 2010年的19个主要行业的相关数据,讨论了垄断、人力资本与两者的交互作用对行业收入差距的影响。分析显示近几年来我国行业收入差距不断扩大 且尚未出现下降趋势:行业垄断比人力 资本对行业收入差距的影响更大;人力资本对收入差距的影响具有倒" U"型的非线性特征;垄断与人力资本存在交互作用;在垄断部门中,人力资本缩小了行业收入差距,但人力资本效应对收入的影响并没有起到较大作用。 关键词:行业收入差距;人力资本;垄断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002 - 2848 - 2013 (01 )一0009一07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行业收入差距也在不断扩大。近几年来,行业收入扩大所引发的一系列的问题得到了广泛关注,为何国企员工和非国企员工的工资差距和福利待遇如此之大,为何中石油员工年底分红如此之多,为何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上升3500元得到广泛支持。这一系列问题的背后正是行业收入差距在起"作用",可见行业收入差距的扩大已经影响我国经济朝着健康稳定的方向前进,不利于我国和谐社会的构建!学术界关于行业收入差距也有不同的看法,有的专家认为收入差距是必然的,因为每个行业的劳动者的禀赋不同, 能力有高有低,只有工资上的差别才能起到激励作用。他们认为建国初期,凡是讲究"一刀切"和"绝对平均化"的收入分配方式是绝对不可取的。随着收入分配方式的改革,收入差距不断扩大,一些人才高度集中,人才聚集的行业收入高居不下,可以说这在某种程度上是劳动力市场自发调节的结果。而另一些学者认为当前行业收入差距是不合理、不公平的。他们主要从垄断角度分析,比较垄断行业与非垄断行业职工收入得出结论,认为差距是不合理的原因主要有两点:第一投入与产出不相符;第二机会

公司天然气接入项目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公司天然气接入项目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完成日期:2013年月日

前言 本评价机构作为第三方技术性咨询机构,受**公司的委托,对其天然气接入项目进行安全现状评价。 安全现状评价是针对工程项目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事故风险、安全管理等情况,辨识与分析其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审查确定其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要求的符合性,预测发生事故或造成职业危害的可能性及其严重程度,提出科学、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建议,做出安全现状评价结论的活动。 按照《安全评价导则》和《石油天然气工程项目安全现状评价报告编写规则》要求,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本机构采用科学的评价方法,对**公司天然气接入项目进行安全现状评价。通过评价,查找本项目存在的安全隐患,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得出安全评价结论,编制本评价报告。 本报告编制过程中得到了有关专家的指导帮助及**公司的大力支持、配合,谨此表示感谢!

目录 前言 ...................................................... I I 目录 ..................................................... I II 术语和定义说明 . (1) 第一章概述 (2) 1.1安全现状评价评价目的 (2) 1.2安全评价的原则 (2) 1.3评价依据 (2) 1.3.1法律法规和规章 (2) 1.3.2技术标准 (4) 1.3.3其他文件 (6) 1.4评价范围 (6) 1.5评价内容 (7) 1.6评价程序 (7) 第二章项目概况 (9) 2.1公司基本情况 (9) 2.2区域位置及周边环境 (9) 2.2.1区域位置 (9) 2.2.2周边环境 (9) 2.2.3气象条件 (10) 2.3项目基本情况 (10) 2.3.1工程概况 (10)

燃气行业 垄断行为法律案例

案例一 事件简述 2001年3月李先生在宁波奉化市在未获批准的情况下建设液化气储配站,奉化建设局不同意申报,理由是当地的一份行政文件明确规定不再新建液化气储配站。(注:这个文件很类似与现在的各个地方的燃气规划)液化气储配站未获批准。2001年6月,李先生转而申请液化气供应站点,奉化市建设局同意,但是需要挂靠奉化的储配站,而李先生要求自建供应站点,又未获批准。 2001年8月,李先生将奉化住建局告上法庭,理由是垄断,但败诉。 2001年11月,李先生与宁波市鄞县鑫港液化气储配站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要求在奉化市设立供应站点,再次未获批准。 2002年4月,李先生再次将奉化住建局告上法庭,焦点集中在同在宁波市,鄞县的液化气储配站是否可以在奉化市设立供应站点的问题,也就是是否可以异地经营的问题。结果是李先生再次败诉。 分析总结 这件事情发生在2001年,在2003年判决的,时间发生在《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发布,2011年3月1日生效施行)颁布之前,但是依据现在的条例来判决,似乎结果也是一样的,因为判决的结果完全符合现在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一)《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城镇燃气是以区县一级为单位进行规划,管理。现在各地情况有些不一样,有以地市为范围进行规划,那意味着这个地区内所有的储配站将形成竞争关系;如果地市放权给区县进行燃气规划,那意味着即使是同一个地市,区县之间依然不能跨区经营。

(二)引申一下,液化气储配站的供应站点也是属于燃气规划的内容之一,站点也是有经营范围的,两个镇之间不能相互串卖,虽然很难以管理,但依然是违法的。详细情况 民用液化气不能跨区域经营?宁波一市民两告建设局 李先生似乎对经营液化气情有独钟。去年3月,他以村经济合作社的名义申请设立液化气供应站,未获批准,遂将奉化市建设局告上法庭。今年4月他以宁波市鄞州区鑫港液化气储配站的名义,出面申请在奉化设立液化气供应站点,又因未获批准,再次将奉化市建设局告上法庭。该市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于日前作出一审判决:维持隶属于被告奉化市规划与建设局的奉化市城镇燃气管理办公室于2001年12月6日作出的<对鄞县鑫港煤气储备站《关于设立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申请》的答复>。本案诉讼费80元,由原告李先生负担。 建设局“法外不开恩” 奉化市萧王庙镇周陈黄村是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市三级领导联系村,又是奉化市固本强基联系点,近年来虽发生了一些变化,但村级经济依然较薄弱.村干部为发展经济绞尽了脑汁,但总感回天乏术。2000年8月,李先生经考察,决定投资与该村合建一个民用燃气生产点。双方达成意向后,李先生经过买专利、学技术、搞设计、购设备,于2001年3月安装就绪,先后投入了30万元。直至这时,才想到办理审批手续。2001年3月15日,通过奉化市萧王庙镇政府向奉化市规划与建设局(原名奉化城乡建委,简称奉化建设局)提交了《关于要求建办奉化市周陈黄村低压燃气(碳五气)供应点的请示》。与此同时,建设局也接到了当地群众的举报。根据有关规定,燃气建设工程施工必须经城建、消防,劳动、工商等部门审批,同时未经建设行政部门认可,依法不能推广、经营,李先生的行为是违法的。奉化建设局不仅未同意李先生的申请,而且对他

石油行业垄断到了该打破的时候知识讲解

石油行业垄断到了该打破的时候 ——也谈“柴油荒” 安徽省芜湖市二环石油有限公司 2011年11月12日,中央电视台(2套)《经济半小时》专题报道了当前我国部分地区出现的“柴油荒”,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强烈反响。“油荒”原因何在,解决“油荒”的出路在哪里?众说纷纭。作为有着20年历史的民营石油企业,我们对“油荒”问题了解得更清楚,也深受其害。结合《经济半小时》的报道,联系近年来屡屡出现的“油荒”,谈点民营石油企业的感受和认识。 一、找借口开脱“油荒”责任 央视《经济半小时》报道中,中石化在回应“油荒”产生的原因时辩称:“此次柴油供需紧张局面的形成与国际油价强劲反弹、季节性消费需求回升、部分社会经营单位囤积居奇等多种因素有关”。至于谈到自己原因时,则大谈什么亏损、炼油厂检修,等等。这听起来似乎有理,略加分析,便知这是在造谣陷害、混淆视听,欺骗国家,欺骗全国人民,欺骗新闻媒体。 亏损何来?“两大集团”在排名世界500强和中国百强企业时,大吹是中国最盈利企业。今年前三季度,净利润达1630亿元之多,而偏偏在出现“油荒”时,却大喊炼油厂亏损。众所周知,国家为了扶持国有炼油厂,在税收等方面给予了一系列优惠政策,每年都要给予相当可观的财政补贴,炼油成本明显低于民营炼油企业。而民营炼油企业靠的是燃料油加工,每吨成本要高出1300元左右,即便这样,尚能盈利。“两大集团”拥有开采原油、进口原油、成品油经营权,且今年6月国家又下调了成品油进口关税,其中柴油以零关税进口,进口柴油比国内

每吨便宜1500元以上。稍稍一比较,不知亏损何来? 炼油厂检修为何安排在需求旺季?既然中石化讲“油荒”与“季节性需求回升”有关,那么请问,作为在我国经营了60年石油的“两大集团”,难道不知道季节性需求情况吗?炼油厂设备检修为什么每年都集中安排在用油高峰期。明明知道10月份左右是我国农业秋收秋种的大忙季节,柴油需求量大,为何不能错过这个季节安排炼油厂设备检修。据了解,这次炼油厂检修,是“两大集团”串通一气,蓄意安排的,其目的就是要制造“油荒”。这分明是在“将国家的军”,“将广大消费者的军”。 谁在“囤积居奇”?“两大集团”谈这次“柴油荒”是部分民营企业“囤油惜售”,甚至“囤积居奇”。这也是在推脱“油荒”责任。事实是成品油的油源控制在“两大集团”,目前柴油批发市场充斥着大量的“限量”、“停批”,民营油企为了承担起社会责任,保证地方经济发展,宁亏也愿卖柴油,但就是无法买到柴油。据我们对安徽民营石油企业的了解,全省民营油企几乎都没有柴油可卖。我公司仓储能力全省最大,虽经多方努力,也无法购到柴油,我们民营油企现在只能“望油兴叹”。囤积居奇,何从谈起。要说囤积居奇,也只有“两大集团”有这个条件,有这个能力。他们控制着油源,历来是想卖就卖,想囤就囤,他们囤油的目的就是为了非法抬高油价,就是制造“油荒”,进而扰乱市场,从中谋取集团利益。 二、“油荒”源于垄断 改革开放以来,在国家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政策的扶持下,我国民营石油企业虽然有了一定的发展,但是,中石油、中石化两大集团的行业垄断地位始终没有改变。民营油企始终遭受着“两大集团”垄断的

页岩矿项目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目录 第一章安全现状评价目的及依据 (4) 1.1评价目的 (4) 1.2评价依据 (4) 1.2.1法律法规 (4) 1.2.2指导性文件 (4) 1.2.3主要标准、规范规程 (5) 1.3评价范围 (5) 1.4评价程序 (5) 第二章单位及矿山概况 (7) 2.1单位概况 (7) 2.2矿山位置及范围 (7) 2.3气象资料 (7) 2.4矿区范围 (7) 2.5矿区特征 (8) 2.5.1矿区地质 (8) 2.5矿床开采技术条件 (9) 2.5.1矿床开采技术条件 (9) 2.5.2矿区水文地质 (9) 2.6工程地质情况 (10) 2.7废石场 (10) 2.8矿山开采情况 (10) 2.8.1开采规模和服务年限 (10) 2.8.2开采顺序和推进方式 (10) 2.8.3台阶、最终边坡角度 (10) 2.8.4开采工艺、主要设备、产品方案 (10) 第三章危险因素及有害因素分析 (11) 3.1矿山危险因素分析 (11)

3.1.1露天开采 (11) 3.1.2矿石运输 (11) 3.1.4作业环境 (11) 3.2自然灾害危险因素分析 (11) 3.3矿山(烧砖)有害因素分析 (12) 3.3.1矿山噪声 (12) 3.3.2粉尘危害 (12) 3.3.3物体打击 (12) 3.3.4车辆伤害 (12) 3.3.5机械伤害 (12) 3.3.6高处坠落 (13) 3.3.7触电包括雷击伤亡事故 (13) 3.3.8火灾 (13) 3.3.9容器爆炸 (13) 3.3.10高温危害 (14) 3.3.11中毒窒息 (14) 3.3.12行为性危险和有害因素 (14) 第四章预先危险性分析 (15) 4.1方法介绍 (15) 第五章安全现状评价 (16) 5.1评价方法的选择 (16) 5.2评价方法介绍 (16) 5.5评价小结 (16) 第六章存在问题与对策措施 (17) 6.1存在的问题 (17) 6.2存在问题的对策措施 (17) 6.3安全对策措施 (17) 6.3.1安全管理制度对策措施 (17) 6.3.2矿山安全对策措施 (18)

行业垄断及其对收入差距影响的实证分析

行业垄断及其对收入差距影响的实证分析 随着中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我国居民的绝对收入水平都有了普遍的提高。但是,就像一直超过警戒线的基尼系数显示的那样,居民的收入差距越来越大,不公平的感觉也日趋强烈。这种现象在行业收入差距方面表现的尤为突出,这也日益引起了大家的高度重视。本文将依次研究垄断性行业和竞争性行业之间的收入差距,以及垄断性行业和竞争性行业各自内部的收入差距。 力求分别找出对行业间以及行业内部收入差距影响最大的因素,并且探讨了垄断性行业高收入的合理性等问题。本文首先介绍了有关行业收入差距的几个经典理论。然后,对行业间收入差距和行业内部收入差距进行了描述性统计分析, 同时介绍了行业工资外收入和隐性收入。在接下来的实证研究中,本文利用 2010-2011年样本工业行业的数据估算出行业明瑟(Mincer)工资收入方程,进而 用费景汉-拉尼斯分解方法分析了选定的行业特征对行业收入差距的贡献度。 在此基础上,利用奥希卡-布林德(Oaxaca-Blinder)分解方法对垄断性行业 与竞争性行业之间的收入差距进行了分析。最后,还利用菲尔兹(Fields)分解方法分析了垄断性行业与竞争性行业各自内部的收入差距。本文的研究结果表 明,2008年以后我国行业收入差距有缩小的趋势,但是行业收入不平等的现状依 然十分严峻。与此同时,垄断性行业和竞争性行业内部的收入差距都是各自总收入差距的主要构成部分,因此行业内部收入不平等应该引起足够的重视。 对行业间收入差距贡献度较大的行业特征依次是行业垄断程度、行业人均利润和全员劳动生产率,其中行业垄断程度的影响最大,贡献度高达60%。另外,行 业就业规模对行业收入差距没有显著影响,而提高外商直接投资比例有利于缩小行业间收入差距。对垄断性行业与竞争性行业之间的收入差距影响最大的行业特征仍然是行业垄断因素,而行业职工受教育程度对此几乎没有解释力。因此,垄断性行业的高收入在很大程度上是不合理的。 行业职工受教育程度对垄断性行业内部的收入差距几乎没有影响,而对竞争性行业内部的收入差距产生了一定的影响。这在一定程度上也说明,垄断性行业的收入形成机制是不合理的。本文在理论和实证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相应的政策建议。主要有转变政府职能,推动经济体制改革,推进政企分开;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打破行业垄断;改革垄断性行业职工收入机制,降低其溢价程度;深化税制

安全评价报告实例

XX酒店集团 XX快捷酒店(XXX店) 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XX安全评价咨询服务 安全评价资质证书XXX-(X)-XXX-XXXX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一日

XX酒店集团 XX快捷酒店(XXX店)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法定代表人:XXX 技术负责人:XXX 评价项目负责人:XXX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一日 评价人员 技术专家 签字

XX快捷酒店安全现状评价 1.安全评价的报告编制说明 1.1安全评价的目的 安全评价的目的是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寻求最低事故率、最少损失和最优的安全投资效益。本次安全现状评价要达到的目的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1.1通过评价确认酒店是否满足各项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 1.1.2通过评价为酒店提出消除、减弱事故隐患的对策与措施,为事故隐患治理提供依据,提高酒店安全管理水平,实现安全的经营。1.2安全评价的过程与围 受XX快捷酒店的委托,XX安全评价咨询服务承担了本项目的安全现状评价工作。 本次评价的对象为酒店各场所安全现状,评价的围包括酒店安全管理、电气安全和防火安全等方面的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和安全评价。并对酒店各方面安全水平做出客观的评价结论。确认其安全生产条件是否满足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的要求。 1.3安全评价的依据 1.3.1法律、法规、标准 (1)《中华人民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国职业病防治法》 (3)《中华人民国消防法》

(4)《市安全生产条例》 (5)《建筑物防雷设计规》GB50057-2000 (6)《低压配电设计规》GB 50054-1995 (7)《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GB 50140-2005 (8)《建筑设计防火规》GB50016-2006 (9)《建筑部装修设计防火规》GB 50222-1995 (10)《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2004 (11)《旅店业卫生标准》GB 9663-1996 1.4安全评价程序 1.4.1评价工作程序如下: (1)前期准备 了解被评价单位基本情况,确定评价围,准备评价资料。 (2)危险、有害因素和事故隐患的识别 针对被评价对象的情况,采用科学合理的辨识方法进行危害因素识别和分析,确定主要危害部位,有无重大危险源,以及可能导致重大事故的缺陷和隐患。 (3)定性、定量评价 根据酒店的特点,确定评价模式和评价方法,定性或定量的进行科学、全面、系统地分析评价。 (4)确定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综合评价结果,针对存在问题,提出安全对策措施的建议,并按照风险程度高低进行解决方案的排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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