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具洗涤剂细则(2016省局网站)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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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具洗涤剂细则(2016省局网站)讲解

(十)食品用相关产品实施细则(1)

--- 餐具洗涤剂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

制定机关: 实施/修订时间: 来源: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发布日期:2016-03-29 查看次数:7787 次

餐具洗涤剂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

1 总则

1.1为了做好餐具洗涤剂产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生产许可管理的餐具洗涤剂产品,适用本实施细则。

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生产许可管理的餐具洗涤剂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生产许可管理的餐具洗涤剂产品。

1.3发证产品范围: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餐具洗涤剂产品符合GB14930.1-1994、GB9985-2000标准规定的洗涤剂产品范围(含食品工业、餐饮业用),包括所有手洗餐具(果、蔬) 用洗涤剂、机洗餐具(果、蔬) 用洗涤剂、标明用作餐具、水果、蔬菜洗涤用的洗洁产品以及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与食品接触的机械、管道、传送带、容器、用具等所使用的各种形态洗涤剂产品(不含洗涤用酸和碱)。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餐具洗涤剂产品分为手洗、机洗餐具(果、蔬) 用洗涤剂和食品工业用洗涤剂两个单元,1类7个产品(详见表1),增补单元、品种时将另行发布目录。

表1 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餐具洗涤剂产品目录

注:复合主剂是指含有较高浓度表面活性剂的浓缩洗涤剂。

2 工作机构

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 统一管理餐具洗涤剂产品生产许可工作。

2.2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审查中心)是国家质检总局餐具洗涤剂产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的办事机构。

2.3 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审查机构负责组织或配合组织起草餐具洗涤剂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跟踪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组织培训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企业宣贯师资、生产许可审查员和审查组长;配合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对生产企业进行实施细则的宣贯;生产许可工作的抽查;汇总审查上报材料等工作。审查机构承担单位另文公布。

2.4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检验机构负责餐具洗涤剂产品生产许可发证检验、强制检验、与企业的检验能力比对工作。检验机构承担单位另文公布。

2.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具洗涤剂产品生产企业生产许可申请的受理;在审查机构的配合下对企业进行实施细则宣贯;组织企业实地核查;汇总企业申请及审查材料;生产许可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2.6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具洗涤剂产品生产许可的监督检查工作。

3 生产许可程序

3.1 申请和受理

3.1.1 申请生产餐具洗涤剂产品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3.1.1.1 有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应当覆盖所申请生产的产品;

3.1.1.2 有与所申请生产的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1.1.3 有与所申请生产的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

3.1.1.4 有与所申请生产的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3.1.1.5 具有健全有效的企业质量管理制度和产品质量责任制度;

3.1.1.6 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3.1.1.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3.1.1.8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3.1.2 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除特别规定外,均为一式三份,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机构、审查中心各存一份):

3.1.2.1《餐具洗涤剂产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3.1.2.2 营业执照复印件(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企业申请时需携带原件);

3.1.2.3 生产许可证复印件(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

3.1.2.4 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企业申请时需携带原件);

3.1.2.5 企业生产使用的原辅材料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规定、安全卫生要求的《企业自我声明》;

3.1.2.6企业生产管理制度清单;

3.1.2.7产品使用说明书或产品标签(用于产品最小包装);

产品使用说明书或产品标签的内容应包括产品名称、性能、用途、主要有效成分、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必要时注明安全警告)、执行标准、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初次申请除外)、净含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批号和限用日期)、生产者名称、地址及邮政编码等文字、图示及警示内容(机洗产品必须标明“适用于机洗”等字样);

3.1.2.8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核发的符合要求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3.1.2.9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3.1.3 申请受理

3.1.3.1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查。经审查,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应当受理申请,并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出《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内容,并于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出《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逾期未告知企业的,视为受理申请。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不予受理申请,并应当自收到申请或补正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3.2 试生产

3.2.1 申请企业自收到《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之日起,可以对申请取证的产品组织小批量试生产。

3.2.2 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批批检验合格,并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

3.2.3 国家质检总局做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企业应当自收到《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之日起停止试生产。

3.3 实地核查

3.3.1 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生产监管部门组织审查组,制定《企业实地核查计划》和《企业实地核查通知书》,在实地核查前,提前5日通知企业。审查组一般由2至4名审查员组成,且不得全部来自同一单位,可由技术机构、行业协会、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等不同单位人员共同组成,企业应当配合审查人员的工作。

3.3.2审查组应当按照《餐具洗涤剂产品生产许可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

4.3)进行实地核查,并填写《企业实地核查记录》和《企业实地核查报告》,以及《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项改进表》,企业负责人应当在《企业实地核查报告》上签字认可。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

3.3.3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后向企业报告核查情况,并核实企业名称、住所及生产场地;如能当场确定核查结论的,审查组应以书面形式当场告知核查结论(核查记录和核查报告),留存企业备案(复印件),并向企业说明:该企业被准予生产许可后,企业所取证书的内容(包括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申请单元名称、产品品种等证书明细的内容);不能当场确定核查结论的,审查组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向企业发出《企业实地核查结果通知书》,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核查结论。

3.3.4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生产监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实地核查和抽封样品。

3.3.5 对于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已受理的企业,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无正当理由拒绝实地核查的,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

3.3.6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不再进行产品抽样检验,审查工作终止,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3.4 产品抽样与检验

3.4.1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应当根据餐具洗涤剂产品生产许可抽样方法(见4.4.1)抽、封样品,填写餐具洗涤剂产品《生产许可发证检验抽样单》(见4.4.1)一式四份,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称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并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3.4.2 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一式四份(企业、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机构和审查中心各一份)。产品检验时间不计入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

3.4.3 对于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已受理的企业,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产品抽封样和检验工作,如无正当理由拒绝产品抽封样品和检验的,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

3.4.4 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3.5 审定与发证

3.5.1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申请书等申请材料、《企业实地核查记录》、《企业实地核查报告》和《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5个工作日(不包括产品检验时间)内将申报材料寄(送)审查机构。

3.5.2 审查机构根据每家企业所有上报材料的复核结果填写《审查意见书》。

3.5.3 审查机构将同批企业材料汇总复核的结果填写《审查报告书》。审查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0个工作日(不包括产品检验时间)内将企业申请材料、《企业实地核查报告》、《检验报告》、《审查意见书》、《审查报告书》原件各一份报送审查中心。

3.5.4 审查机构应当将企业的申请书及申请材料、《企业实地核查记录》、《企业实地核查报告》和《检验报告》等原始材料存档备查,保存期限为3年。

3.5.5 审查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0个工作日(不包括产品检验时间)内完成对上报材料的审查,报国家质检总局审批。

3.5.6 国家质检总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不包括产品检验时间)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准予生产的,应当在作出准予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放《生产许可证》正、副本;不准予生产的,应当自作出不准予生产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3.5.7 国家质检总局统一以公告、网络(https://www.360docs.net/doc/ad15813887.html,)方式向社会公布获证企业名录。

4 审查要求

4.1 基本生产流程和关键工艺控制

4.1.1 餐具洗涤剂产品基本生产流程

申证企业应制定生产流程,并制订相应的程序文件。

4.1.1.1 液体、膏状类洗涤剂

例如

4.1.1.2粉状洗涤剂

例如

注:标“*”处为关键控制点。

4.1.2 餐具洗涤剂产品关键工艺控制

企业应对以下关键工艺制定控制程序,实施严格监控,并建立可追溯性记录。

4.1.2.1 原辅材料和添加剂的控制

(1)企业应有所用原料的标准、主要原料控制指标的检验方法、检验设施并进行检验。

(2)原辅材料:单元1中的手洗餐具用洗涤剂符合GB 9985标准规定;单元2和机洗餐具用洗涤剂以及标明水果、蔬菜洗涤用的洗涤剂符合GB 14930.1标准规定;香精使用符合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的规定.

(3)企业所用原料,色素、香精、防腐剂和包装材料等辅料应有相关的质量安全控制办法。

4.1.2.2液体、膏状类洗涤剂生产用水控制

液体、膏状类洗涤剂生产用水必须进行过滤、软化和杀菌处理,达到规定要求。

4.1.2.3 配制过程控制

严格按配方、操作规程配制,配制品质量安全达到规定要求。

4.1.2.4 灌装控制

(1)应制定生产、灌装设备和储存容器的定期清洗、消毒规定,配备必要的消毒杀菌装置,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保证产品微生物等质量安全指标合格。

(2)灌装车间应具备相对独立的空间,有洗手、更衣设施,防尘、防潮、防虫、防鼠等;

人工灌装线需配备紫外灯等环境消毒杀菌装置,制定灌装人员、场所卫生管理规定并执行,防止毛发等杂质带入污染产品,直接从事生产与灌装岗位人员须具备健康证。

4.2企业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

4.2.1企业必备的生产设备

餐具洗涤剂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见表2。

表2 餐具洗涤剂产品必备生产设备

4.2.2企业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

餐具洗涤剂产品生产企业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见表3。

表3 餐具洗涤剂产品必备出厂检验设备

4.3 餐具洗涤剂产品生产许可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餐具洗涤剂产品生产许可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附件一。

4.4 餐具洗涤剂产品生产许可检验规则

4.4.1 抽样方法

由审查组现场进行企业生产条件审查,且审查合格后,从生产企业成品库房中抽取经检验合格的产品。以相同原料、同一工艺条件生产的同一规格的成品为一个检验批次。同一个企业生产多种产品时,应按产品单元分别抽样,每个产品单元中抽取产量最大的一种主导产品。按表4中规定的抽样基数和抽样数量进行抽样。审查组抽样人员与被抽查企业陪同人员对被抽样品确认无误后,双方在《生产许可发证检验抽样单》(见附表四)一式四份上签字、盖章,并当场对寄/送抽检样封样(随同封存《生产许可发证检验抽样单》),加贴封条,封条上应有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盖章和抽样日期等。生产企业在7日内将样品(包括抽样单)寄/送达检验机构。检验机构在接到样品后15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

表4 餐具洗涤剂产品抽样基数和抽样数量

4.4.2 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

餐具洗涤剂产品生产许可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见表5、表6。

表5 手洗餐具(果蔬)用洗涤剂产品生产许可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

表6 机洗餐具(果蔬)用洗涤剂和食品工业用洗涤剂产品生产许可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

注:凡是不注日期的标准,其最新版本、修订、修改单等内容适用于本细则的要求。

综合判定:

全部检验指标都合格时,判定该批产品合格;否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

5生产许可证书

5.1 《生产许可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生产许可证书》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印制。

5.2 《生产许可证书》应当载明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产品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其中,生产许可证副本中载明产品明细。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证书还应当载明与其一起申请办理的所属单位的名称、生产地址和产品名称。

当企业实地核查确定的范围与产品抽样检验确定的范围不一致时,最终发证范围按同时满足企业实地核查确定的范围和产品抽样检验确定的范围确定。

5.3《生产许可证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书》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重新提出生产许可申请。重新申请办理生产许可的,其申请、审批程序按照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5.4 在《生产许可证书》有效期内,企业需要增加产品单元时,拟增加部分产品生产许可按照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符合条件的,换发《生产许可证书》,但有效期不变。

5.5 在《生产许可证书》有效期内,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品标准及技术要求发生较大改变时,由国家质检总局根据情况,另文公布实地核查补充要求、产品质量检验以及证书变更要求等规定。

5.6 在《生产许可证书》有效期内,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较大变化的(包括生产地址迁移、生产线重大技术改造等),企业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重新申请生产许可。

5.7 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而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未发生变化的,企业《生产许可证书》遗失或者毁损的,企业应当在变更名称、遗失或者毁损证书后1个月内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变更或补领证书申请。

5.7.1申请变更或补领证书的企业,应当填写《餐具洗涤剂产品变更生产许可证申请书》或《餐具洗涤剂产品补领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申请变更证书的企业,应当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变更前、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相关部门出具的更名证明、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申请补领证书的企业,应当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企业在省级以上主要报纸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5.7.2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3.1.3.1的规定执行。

5.7.3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对企业变更或补领证书申请材料的审查结果填写《变更(补领)生产许可证审查意见书》,并在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企业申请材料和《变更(补领)生产许可证审查意见书》上报审查中心,并抄报相关产品审查机构。

5.7.4 审查中心自收到企业变更或补领证书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报国家质检总局审批。符合规定的,国家质检总局在收到材料之日起10日内准予变更或补领,颁发新的《生产许可证书》,有效期不变。不符合规定的,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变更(补领)生产许可证通知书》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5.8 《生产许可证书》的注销

企业在《生产许可证书》有效期内,不再从事该产品生产的,应当按规定到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注销手续。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收回企业《生产许可证书》正、副本,以书面形式报审查中心备案,并抄报审查机构。

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向社会公布注销企业名录。

6 生产许可标志和编号

6.1生产许可标志由“质量安全”英文(Quality Safety) 字头(QS)和“质量安全”中文字样组成。标志主色调为蓝色,字母“Q”与“质量安全”四个中文字样为蓝色,字母“S”为白色。

QS标志由企业自行印(贴),可以按照规定放大或者缩小。

6.2 生产许可证编号采用大写汉语拼音XK加十位阿拉伯数字编码组成:

XK ×× - ××× - ×××××,其中XK代表许可,前两位(××)代表行业编号,中间三位(×××)代表产品编号,后五位(×××××)代表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

6.3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自准予许可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6.4 对注销生产许可证证书的企业,其编号在规定期限内不得再次使用。

7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7.1 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简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办理生产许可证。

7.2 各所属单位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可以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

7.3 集团公司与所属单位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企业审查和审批程序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7.4集团公司取得《生产许可证书》后,新增所属单位申请生产许可且需要与集团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新增所属单位按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审查合格后,将集团公司原《生产许可证书》收回,换发新的《生产许可证书》,生产许可有效期不变。

7.5 具有法人资格的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单独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应当标注所属单位的名称、住所和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7.6 所属单位和集团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分别标注集团公司和所属单位的名称、住所,以及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者仅标注集团公司的名称、住所和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7.7其他经济联合体及所属单位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参照集团公司办理。

7.8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生产许可证证书、标志和编号;不得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生产许可证证书、标志和编号。

8 监督检查

8.1 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书》后,应当保证产品质量稳定合格;应当严格按照产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备案的企业标准的规定,对产品进行出厂检验。产品未经出厂检验或者出厂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销售。

8.2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书》后,应当对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关键控制检验项目进行检验。企业具备关键控制检验项目检验能力的,定期自行检验,并每年与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比对1次,检验机构应当向企业出具《检验比对报告》;企业不具备关键控制检验项目检验能力的,应当每3个月送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1次,检验机构应当向企业出具《检验报告》。

8.3 企业自获证之日起,每年度应当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企业自查报告。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8.3.1 获证产品生产以及生产条件的保持情况;

8.3.2 获证产品出厂检验记录、关键控制检验项目检验记录以及检验比对情况(应同时提交出厂检验报告、关键控制检验项目检验报告和检验比对报告);

8.3.3 《生产许可证书》、标志和编号使用情况;

8.3.4 国家监督抽查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情况;

8.3.5 其他相关情况。

获证未满一年的企业,可以下一年度提交自查报告。

8.4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对企业自查报告和相关检验记录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应当在企业《生产许可证书》副本中签署年审合格意见。未提交自查报告或提交的自查报告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企业在2个月内改正。逾期未改正或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按规定进行处罚。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撤回企业《生产许可证书》正、副本,以书面形式报审查中心备案,并抄报审查机构。

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向社会公布撤回《生产许可证书》企业名录。

8.5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企业的自查报告抽查并进行实地核查时,被抽查的企业数量应当控制在获证企业总数的10%以内。

8.6企业在抽查、监督检查或其质量有被投诉时产品检验有不合格项目,在以上情形发生后的本年度内,企业必须到有资质的省级或省级以上或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至少3次连续检验,且应检验合格。检验项目限于不合格项目。

9 违法处理

获证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产品实施细则的规定组织生产,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企业存在违法违规生产的行为,将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10 收费

10.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以及财政、价格部门的有关规定,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应向有关部门缴纳费用。

10.2 生产许可收费包括审查费和产品检验费。

10.3 审查费:每个企业2200元,同一次审查时每增加一个申证单元加收审查费440元。审查费由企业在申请时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交付。

10.4 费用的收取方式按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2]19号文《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等收费项目归属部门等问题的通知》及财政部、国家发改委财综[2006]69号文《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执行。

10.5 产品检验费:由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向检验机构交付。

10.6 所属单位与集团公司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经审查的所属单位以及集团公司应当分别缴纳审查费和产品检验费。

10.7国务院物价管理部门出台新的收费办法或调整收费标准时,按物价管理部门的文件执行。

11 工作人员守则

11.1坚决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 服务经济建设大局;

11.2依法行政,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11.3爱岗敬业,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

11.4恪尽职守,有计划、有部署,有检查、有落实,严格执行请示汇报制度;

11.5认真学习、努力实践,不断提高写作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和专业技术能力等业务素质;

11.6廉洁正直,不以权谋私、假公济私、贪赃枉法;不刁难企业、妨碍企业的正常经营;不借办事之机,吃、拿、卡、要、报;

11.7精神饱满、热情服务、谦虚谨慎、文明待人,不推诿、扯皮、拖沓、应付,树立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良好的形象。

11.8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保守秘密。

12 对许可工作的监督

从事企业实地核查的审查员、从事生产许可产品检验的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开展工作,或向企业索贿受贿、刁难企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投诉,或向司法机关举报。

13 附则

13.1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13.2本实施细则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食品生产监管司解释。

13.3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实施细则即行作废。

二〇〇八年一月

附件一:

餐具洗涤剂产品生产许可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企业名称(公章):

企业生产地址:

产品单元名称:

产品品种:

实地核查结论的判定原则

1 本办法适用于餐具洗涤剂产品生产加工企业生产许可实地核查。

2 本办法分为:一质量安全管理职责、二企业环境与场所要求、三生产资源提供、四采购质量控制、五生产过程控制、六产品质量检验、七安全防护及行业特殊要求7个部分,共7章29条58个核查内容。分否决项目和非否决项目。

2.1否决项目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否决项目为:生产设施(2.3)、设备工装(

3.1.1)、测量设备(3.2.1)、采购控制(

4.1.2)、工艺管理(

5.2.2)、出厂检验(

6.3)、行业特殊要求(

7.3)共7项,在表中加*表示;2.2 非否决项目结论分为“合格”、“一般不合格”、“严重不合格”。其中“一般不合格”是指企业出现的不合格是偶然的、孤立的现象,并是性质一般的问题;“严重不合格”是指企业出现了区域性或系统性的不合格,或是性质严重的不合格。非否决项目共51个。

3 核查结论的确定原则:

3.1 合格(具备以下两种情况之一为合格)

3.1.1 一般不合格不超过8项,无严重不合格项,无否决项;

3.1.2 严重不合格项不超过1项,且一般不合格不超过6项,无否决项;

3.2 不合格(具备以下四种情况之一为不合格)

3.2.1 一般不合格项为9项及以上;

3.2.2 严重不合格项为2项及以上;

3.2.3 严重不合格项为1项,且一般不合格项为7项及以上;

3.2.4 否决项为1项及以上。

4 审查组依据本办法对企业核查后,填写《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

一、质量安全管理职责

审查员:年月日二、企业环境与场所要求

审查员:年月日三、生产资源提供

审查员:年月日四、采购质量控制

审查员:年月日五、生产过程控制

审查员:年月日六、产品质量检验

审查员:年月日

七、安全防护及行业特殊要求

审查员:年月日

附表二

企业自我声明

一、本企业提供的申请材料内容真实。

二、本企业生产所使用的原辅材料及最终产品均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要求,保证质量安全。

三、本企业对以上声明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人代表签字:

年月日(企业法人印章)

附表四生产许可发证检验抽样单

编号: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与实务操作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与实务操作指南》 王世定赵治纲编著 《投资性房地产》准则讲解与实务操作 一、《投资性房地产》准则及有关内容的理解 (一)投资性房地产的概念 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投资性房地产应当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 (二)投资性房地产的范围 (1)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 (2)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 (3)已出租的建筑物。 以下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 (1)自用房地产,即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房地产。 (2)作为存货的房地产。 【注释】 1、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和已出租的建筑物,是指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的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其中,用于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是指企业通过出让或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用于出租的建筑物是指企业拥有产权的建筑物。 2、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是指企业取得的、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的闲置土地,不属于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 3、某项房地产,部分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部分用于生产商品、提供劳务或经营管理,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的、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的部分,应当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不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的、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的部分,不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 4、企业将建筑物出租,按租赁协议向承租人提供的相关辅助服务在整个协议中不重大的,如企业将办公楼出租并向承租人提供保安、维修等辅助服务,应当将该建筑物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 企业拥有并自行经营的旅馆饭店,其经营目的主要是通过提供客房服务赚取服务收入,该旅馆饭店不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 (三)投资性房地产的确认和初始计量 1、投资性房地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1)与该投资性房地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2)该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2、投资性房地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1)外购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和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其他支出。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解读答案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解读 判断题 1.1、企业接受非控股股东(或非控股股东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代为偿债、债务豁免或捐赠,经济实质表明属 于非控股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应当将相关利得计入当期损益。[题号:Qhx008913] 正确答案:B 2.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在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及其公允价值的确 定方法。[题号:Qhx008909] 正确答案:A 3.《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中除特别注明应予追溯调整的以外,其他问题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题号: Qhx008928] 正确答案:B 4.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同业代付业务,如果委托行承担合同义务在约定还款日无条件向受托行偿还代付本金和利 息,受托行应当将相关交易作为对申请人发放贷款处理,委托行应当将相关交易作为向委托行拆出资金处理。 [题号:Qhx008914] 正确答案:B 5.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购买方在对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资产进行初始确认时,对被购买方拥有的 但在其财务报表中未确认的无形资产均可确认。[题号:Qhx008908] 正确答案:B 6.当企业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转入方时,不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题号: Qhx008912] 正确答案:B 7.信用风险缓释合约,是指交易双方达成的、约定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信用保护卖方按照约定的标准和方式向信 用保护买方支付信用保护费用,由信用保护买方就约定的标的债务向信用保护卖方提供信用风险保护的金融合约。[题号:Qhx008910] 正确答案:B 8.属于财务担保合同的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信用保护买方和卖方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 认和计量》的规定,将其归类为衍生工具进行会计处理。[题号:Qhx008911] 正确答案:B 9. 10. 11. 单选题 1.截止至2012年12月,财政部共颁布了( C )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题号:Qhx008926] A、3 B、4 C、5 D、6 2.A公司于2002年12月31日吸收合并了B公司,A公司与B公司无关联,B公司有一项专利权,系自行开发, 公允价值50万,账面价值为10万。另B公司与某物业公司签订10年期长期租赁合同,剩余租赁期还有4年,租金为固定每月10万元。B公司现在将其出租给第三方,租金为15万元,而且逐年上涨。该租赁权的市场价值为200万元,账面价值为0。B公司没有其他无形资产,合并时应确认的无形资产为(D)万元。[题号:Qhx008915] A、10 B、50 C、200 D、250 3.企业接受非控股股东(或非控股股东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代为偿债、债务豁免或捐赠,经济实质表明属于非 控股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应当将相关利得计入(D)。[题号:Qhx008919] A、其他应付款 B、递延收益 C、当期损益 D、所有者权益(股东权益) 4. A 公司与B 商业银行签订一笔应收账款转让协议,公司将该应收款90%的受益权转让给B银行,该应收款公 允价值为90万元,账面价值均为100万元。转移后该部分应收款的相关债权债务关系由B 银行继承,当借款人不能偿还该笔贷款时,也不能向A 银行追索。A公司的会计处理为(D)。[题号:Qhx008918] A、终止确认,确认损失10万元 B、不终止确认,确认负债90万元 C、不终止确认,确认负债100万元 D、终止确认,确认损失9万元 解析:应做如下分录:借:现金810,000 损失90,000 贷:应收账款900,000

关于《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发布的提示

关于《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发布的技术提示 重要提示:本技术提示旨在向各位在第一时间传递相关信息。虽然本技术提示中的信息来源于较为可靠的信息渠道,但由于受时间所限以及尚未取得纸质书籍,因此本技术提示中的信息仍可能不准确及不完整,并且也没有全面列举2010版《讲解》与2008版相比的所有重大变化及其影响。故本技术提示仅可作为目前阶段的初步参考材料使用,请以最终的纸质原书以及技术部根据纸质原书发布的更详细的后续技术提示为准。 据可靠消息,财政部于近日发布了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目前正在印制中,预计纸质的书籍将在不久后面世。考虑到该内容对我们今年年审的关系重大,故我们在本期技术提示中,先就我们目前所了解到的该版本讲解在长期股权投资、企业合并、关联方披露等方面与《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版相比的部分重大变化作一概要性的提示。待取得纸质书籍后,我们将尽快组织力量进行详细的新旧比较,并发布更详细的技术提示,必要时还将对本所的新准则下报告模板中的会计政策表述进行调整。请各位留意技术部将于今后发布的后续通知和技术提示。 根据我们目前了解到的情况,《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与《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相比,在长期股权投资、企业合并、关联方披露方面的部分重大变化如下: 一、《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1、同一控制企业合并下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如果被合并方存在合并财务 报表,则应当以合并日被合并方合并财务报表所有者权益为基础确定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以前实务上一般也是照此办法操作的,新版只是对此正式予以明确,所以预计该条对实务操作的影响不大。) 2、非同一控制企业合并下企业合并成本包括购买方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发行 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之和。购买方为企业合并发生的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中介费用以及其他相关管理费用,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此条明确了对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中相关直接交易费用的处理,即在母公司个别报表上也采用与《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第一条所列的合并报表层面相同的处理原则,即予以费用化。自《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发布以来,相关部门对这一问题的观点有过多次反复,现在的最终意见与我们在本所“2010年度会计准则最新发展培训班”上介绍的观点不一致。待取得纸质原书后,我们将对照原书中的表述修改本所报告模板中的相关会计政策表述。) 3、投资单位对被投资单位的持股比例发生变化,但被投资单位仍然是投资单位的联营企业 或合营企业时的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 1.资产负债表“期末余额”栏的填列方法 本表“期末余额”栏一般应根据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类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根据总账科目的余额填列。“交易性金融资产”、“工程物资”、“固定资产清理”、“递延所得税资产”、“短期借款”、“交易性金融负债”、“应付票据”、“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应付利息”、“应付股利”、“其他应付款”、“专项应付款”、“预计负债”、“递延所得税负债”、“实收资本(或股本)”、“资本公积”、“库存股”、“盈余公积”等项目,应根据有关总站科目的余额填列。 有些项目则需根据几个总账科目的余额计算填列,如“货币资金”项目,需根据“库存 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三个总账科目余额的合计数填列;“其他非流动资产”、“其他流动资产”项目,应根据有关科目的期末余额分析填列。 (2)根据明细账科目的余额计算填列。“开发支出”项目,应根据“研发支出”科目中所 属的“资本化支出”明细科目期末余额填列;“应付账款”项目,应根据“应付账款”和“预 付账款”两个科目所属的相关明细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合计数填列:“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 资产”、“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项目,应根据有关非流动资产或负债项目的明细科目余额分析填列;“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项目,应分别根据“长期借款”、“应付债券”科目的明细科目余额分析填列;“未分配利润”项目中所属的“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3)根据总账科目和明细账科目的余额分析计算填列。如“长期借款”项目,需根据“长 期借款”总账科目余额扣除“长期借款”科目所属的明细科目中将在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 到期、且企业不能自主地将清偿义务展期的长期借款后的金额计算填列;“长期待摊费用” 项目,应根据“长期待摊费用”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将于一年内(含一年)摊销的数额后的 金额填列;“其他非流动负债”项目,应根据有关科目的期末月减去将于一年内(含一年) 到期偿还数后的金额填列。 (4)根据有关科目余额减去其备抵科目余额后的净额填列。“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 有至到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在建工程”、“商誉”项目,应根据相关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还应扣减相应的减值准备;“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性房地产”、“生产性生物资产”、“油气资产”项目,应根据相关科目的期末余额扣减相关的累计折旧(或摊销、折耗)填列,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还应扣减相应的减值准备,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上述资产,应根据相关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长期应收款”项目,应根据“长期应收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相应的“未实现融资费用”科目和“坏账准备”科目所属相关明细科目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长期应付款”项目,应根据“长期应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相应的“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 一、企业在编制年报时,首次执行日有关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项目的金额是否要进一步复核?原同时按照国内及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对外提供财务报告的B股、H股等上市公司,首次执行日如何调整? 答:企业在编制首份年报时,应当对首次执行日有关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项目的账面余额进行复核,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在附注中以列表形式披露年初所有者权益的调节过程以及作出修正的项目、影响金额及其原因。 原同时按照国内及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对外提供财务报告的B股、H股等上市公司,首次执行日根据取得的相关信息,能够对因会计政策变更所涉及的交易或事项的处理结果进行追溯调整的,以追溯调整后的结果作为首次执行日的余额。 二、中国境内企业设在境外的子公司在境外发生的有关交易或事项,境内不存在且受相关法律法规等限制或交易不常见,企业会计准则未作规范的,如何进行处理? 答:中国境内企业设在境外的子公司在境外发生的交易或事项,境内不存在且受法律法规等限制或交易不常见,企业会计准则未作出规范的,可以将境外子公司已经进行的会计处理结果,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原则下,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进行调整后,并入境内母公司合并财务报表的相关项目。 三、经营租赁中出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以及融资租赁中承租人发生的融资费用应当如何处理?出租人对经营租赁提供激励措施的,如提供免租期或承担承租人的某些费用等,承租人和出租人应当如何处理?企业(建造承包商)为订立建造合同发生的相关费用如何处理? 答:(一)经营租赁中出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是指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可归属于租赁项目的手续费、律师费、差旅费、印花税等,应当计入当期损益;金额较大的应当资本化,在整个经营租赁期间内按照与确认租金收入相同的基础分期计入当期损益。 承租人在融资租赁中发生的融资费用应予资本化或是费用化,应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处理,并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进行计量。 (二)出租人对经营租赁提供激励措施的,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分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1号

附件: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1号 一、关于企业集团中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执行问题 企业集团中纳入部门预算编报范围的事业单位(不含执行《军工科研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下同)应当按照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进行会计核算;企业集团中未纳入部门预算编报范围的事业单位,可以不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以下称《政府会计制度》)中的预算会计内容,只执行财务会计内容。 二、关于事业单位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 (一)事业单位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且被投资单位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在持有投资期间,应当以被投资单位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和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为基础,计算确定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的金额,并进行相关会计处理。 (二)事业单位以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评估价值加相关税费作为投资成本。事业单位按规定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 1

式确定价格的,应当按照以上方式确定的价格加相关税费作为投资成本。 (三)事业单位处置以科技成果转化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按规定所取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的,应当按照实际取得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被处置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贷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按照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贷记“应收股利”科目,按照发生的相关税费等支出,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借贷方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科目;同时,在预算会计中,按照实际取得的价款,借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按照处置时确认的投资收益金额,贷记“投资预算收益”科目,按照贷方差额,贷记“其他预算收入”科目。 (四)权益法下,事业单位处置以现金以外的其他资产取得的(不含科技成果转化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时,按规定将取得的投资收益(此处的投资收益,是指长期股权投资处置价款扣除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和相关税费后的差额)纳入本单位预算管理的,分别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大于其投资成本的,应当按照被处置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借记“资产处置费用”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科目;同时,按照实际取得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尚未领取的现金股 2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新旧比较 1、下列关于保险合同准备金计量的说法,不正确的是(保险合同准备金计量时所指的边际,包括风险调整和剩余边际,在财务报表中需要分别列示) 2、下列选项中,不属于企业会计准则中界定的企业合并的是(购买子公司的少数股权) 3、下列关于建造合同的说法错误的是(房地产购买方能够在建造过程中决定主要结构变动的,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中有关商品销售收入的原则确认收入) 4、下列关于非可行权条件的说法中,错误的是(职工或其他方能够选择满足非可行权条件但在等待期内未满足的,企业不应将其作为授予权益) 5、下列各项中,属于投资性房地产的有(企业持有拟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 6、下列哪种情形企业应当将当期所得税资产及当期所得税负债以抵销后的净额列示(企业拥有以净额结算的法定权利且企业意图以净额结算或取得资产清偿债务同时进行) 7、下列说法正确的是(管理层或董事会的决定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前已经以一种相当具体的方式传达给受影响的各方,使各方形成了企业将履行其责任的合理预期,该决定构成推定义务) 8、下列固定资产中不应计提折旧的是(改建、扩建中的固定资产) 9、下列说法错误的是(根据现行会计准则,企业合并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对该差异的纳税影响应该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10、下列关于企业集团内发生的股份支付交易的说法中,错误的是(结算企业以其本身权益工具结算的,应当将该股份支付交易作为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11、下列关于企业收到的政府给予的搬迁补偿款的处理,错误的是(企业因库区建设、棚户区改造等公共利益进行搬迁时,所有收到的搬迁补偿款均应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12、下列选项中,属于非流动资产的是(自报告期日起超过12个月到期且预期持有超过12个月的衍生工具)13、下列选项中,关于融资融券业务的确认和计量的说法错误的是(证券公司融出的证券,按照有关规定,应终止确认该证券,并确认相应利息收入)14、关于金融工具一般信息披露要求,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对包含相机参与分红特征的保险合同,如果该特征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地计量,应参照其他信息进行披露)15、关于企业在取得对子公司的控制权、形成企业合并后,购买少数股东全部或部分权益的的会计处理,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母公司新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与按照新增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子公司自购买日,或合并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可辨认净资产份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16、关于政府补助的计量,下列说法错误的是(政府补助是非货币资产,而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按照原账面价值计量)17、关于处置经营相关的商誉,下列说法错误的是(在处置资产组时,分摊的与处置经营相关的商誉不应包括在该资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 一、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企业取得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除取得投资时实际支付的价款或对价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外,投资企业应当按照享有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投资收益,不再划分是否属于投资前和投资后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 企业按照上述规定确认自被投资单位应分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后,应当考虑长期股权投资是否发生减值。在判断该类长期股权投资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时,应当关注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是否大于享有被投资单位净资产(包括相关商誉)账面价值的份额等类似情况。出现类似情况时,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减值测试,可收回金额低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二、企业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权,对上市公司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企业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权(不包括股权分置改革中持有的限售股权),对上市公司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将该限售股权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或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企业在确定上市公司限售股权公允价值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有关公允价值确定的规定执行,不得改变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公允价值确定原则和方法。 本解释发布前未按上述规定确定所持有限售股权公允价值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进行处理。 三、高危行业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1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1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 目录第一章基本准则第二章存货第三章长期股权 投资第四章投资性房地产第五章固定资产第六章生物资产第七章无形资产第八章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第九章资产减值第十章职工薪酬第十一章企业年金基金第十二章股份支付第十三章债务重组第十四章或有事项第十五章收入第十六章建造合同第十七章政府补助第十八章借款费用第十九章所得税第二十章外币折算第二十一章企业合并第二十二章租赁第二十三章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二十四章金融资产转移第二十五章套期保值第二十六章原保险合同第二十七章再保险合同第二十八章石油天然气开采第二十九章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第三十章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第三十一章财务报表列报第三十二章现金流量表第三十三章中期财务报告第三十四章合并财务报表第三十五章每股收益第三十六章 分部报告第三十七章关联方披露第三十八章金融工具列报 第一章基本准则第一节基本准则概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包括《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以下简称基本准则)、具体准则和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和解释等,基本准则是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概念基础,是具体准则、应用指南和解释等的制定依据,地位十分重要。基本准则是在1992 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的基础上,借鉴国际惯例,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作了重大修订和调整,对于规范企业会计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如实报告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供投资者等财务报告使用者做出合理决策,完善资本市场和市场经济将发挥积极作用。一、基本准则的地位和作用(一)基本准则的地位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美国等国家或者地区在其会计准则制定中,通常都制定有“财务会计概念框架”,它既是制定国际财务报告 准则和有关国家或地区会计准则的概念基础,也是 会计准则制定应当遵循的基本法则。我国基本准则类似于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的

新企业会计准则讲解

执行新准则相关问题讲解 第一讲建造合同 一、建造合同相关知识介绍 (一)建造合同准则制定的背景 一般来说,持有待售存货的收入是在卖方将该项目所有权上的重大风险和报酬转让给买方时予以确认。(用通俗的话讲就是不卖掉不确认收入)但施工与建筑安装企业生产的产品均存在着金额一般比较重大,且需较长的时间才能完成。用一般的收入准则来规范其会计核算活动则无法正确反映其经营成果,因而专门制定建筑合同准则予以规范。 (二)建造合同的特征 建造合同,是指为建造一项或数项在设计、技术功能、最终用途等方面密切相关的资产而订立的合同。 1、特征,主要表现在: (1)先销售后生产;(2)建设期间长; (3)体积大造价高;(4)合同不可取消。 因此建筑安装企业在开始生产前通常会与需求方(业主)签订建造合同以规范双方的经营活动行为 2、建造合同中资产的含义 这里的“资产”是指房屋、道路、桥梁、水坝等建筑物以及船舶、飞机、大型机械设备等。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中将建造合同的收入确认与结算工程款进行了分开处理。更好的体现了权责发生制的核算原则。 3、建造承包商,是指根据合同为客户建造工程(或大型资产)的企业,如承包建造房屋、建筑物的建筑安装企业、承包建造船舶、飞机和大型机械设备的制造企业。 (三)合同与会计核算对象确认的关系 一般情况下,企业应以所订立的单项合同为对象,分别计量和确认各单项合同的收入、费用和利润。也就是说一个合同为一个会计核算对象。但实际上在合同的订立上由于业主的需求不同,承包方一次性签订的合同不一定是一个单独的会计核算对象,因而准则规定了合同分立与合并的条款。

1、合同分立:形式上是一个合同,但各项资产在商务谈判、设计施工和价款结算都可以相互分立,因而在实质上属于多项合同,在会计上应当作为不同的核算对象分别进行收入和成本的确认。 2、合同分立的条件:当一项建造合同内包括数项资产的建造,在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情况下:每项建造资产应分立为单项合同处理。 (1)每项资产均有独立的建造计划; (2)建造承包商与客户就每项资产单独进行谈判,双方能够接受或拒绝与每项资产有关的合同条款; (3)每项资产的收入和成本可单独辨认。 3、合同合并,一组合同无论对应单个客户还是几个客户,在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情况下,应合并为单项合同处理: (1)该组合同按一揽子交易签订; (2)该组合同密切相关,每项合同实际上构成一项综合利润率工程的组成部分; (3)该组合同同时或依次履行。 即某项合同从签订的形式上来看属于多项合同,但最终形成的资产在功能和用途上密不可分,那会计上必须作为一个核算对象来处理。 (四)合同的分类 1、固定造价合同: 指按照固定的合同价或固定单价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例如:建造一条公路合同规定了每公里的造价。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只有降低成本才有可能赚取更多的利润。这种合同产生的风险由建筑安装单位承担。因而在签订合同之前要充分考虑合同实施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费用和风险。 2、成本加成合同 指合同约定以实际成本为基础,加上该成本一定比例或定额费用确定工程价款。例如:合同规定以建造某段地铁的实际成本为基础,另加10%计取工程价款。这种合同由建设方承担风险,例如建设过程中发生了不可预测的支出也会构成合同的成本,但在核算中同样会要求施工单位能够对工程成本预决算比较准确。否侧容易产生甲、乙双方结算上的矛盾。

(财务会计)新企业会计准则讲解最全版

(财务会计)新企业会计准 则讲解

执行新准则相关问题讲解 第壹讲建造合同 壹、建造合同相关知识介绍 (壹)建造合同准则制定的背景 壹般来说,持有待售存货的收入是在卖方将该项目所有权上的重大风险和报酬转让给买方时予以确认。(用通俗的话讲就是不卖掉不确认收入)但施工和建筑安装企业生产的产品均存在着金额壹般比较重大,且需较长的时间才能完成。用壹般的收入准则来规范其会计核算活动则无法正确反映其运营成果,因而专门制定建筑合同准则予以规范。 (二)建造合同的特征 建造合同,是指为建造壹项或数项在设计、技术功能、最终用途等方面密切相关的资产而订立的合同。 1、特征,主要表当下: (1)先销售后生产;(2)建设期间长; (3)体积大造价高;(4)合同不可取消。 因此建筑安装企业在开始生产前通常会和需求方(业主)签订建造合同以规范双方的运营活动行为 2、建造合同中资产的含义 这里的“资产”是指房屋、道路、桥梁、水坝等建筑物以及船舶、飞机、大型机械设备等。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中将建造合同的收入确认和结算工程款进行了分开处理。更好的体现了权责发生制的核算原则。 3、建造承包商,是指根据合同为客户建造工程(或大型资产)

的企业,如承包建造房屋、建筑物的建筑安装企业、承包建造船舶、飞机和大型机械设备的制造企业。 (三)合同和会计核算对象确认的关系 壹般情况下,企业应以所订立的单项合同为对象,分别计量和确认各单项合同的收入、费用和利润。也就是说壹个合同为壹个会计核算对象。但实际上在合同的订立上由于业主的需求不同,承包方壹次性签订的合同不壹定是壹个单独的会计核算对象,因而准则规定了合同分立和合且的条款。 1、合同分立:形式上是壹个合同,但各项资产在商务谈判、设计施工和价款结算都能够相互分立,因而在实质上属于多项合同,在会计上应当作为不同的核算对象分别进行收入和成本的确认。 2、合同分立的条件:当壹项建造合同内包括数项资产的建造,在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情况下:每项建造资产应分立为单项合同处理。 (1)每项资产均有独立的建造计划; (2)建造承包商和客户就每项资产单独进行谈判,双方能够接受或拒绝和每项资产有关的合同条款; (3)每项资产的收入和成本可单独辨认。 3、合同合且,壹组合同无论对应单个客户仍是几个客户,在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情况下,应合且为单项合同处理: (1)该组合同按壹揽子交易签订; (2)该组合同密切相关,每项合同实际上构成壹项综合利润率工程的组成部分; (3)该组合同同时或依次履行。 即某项合同从签订的形式上来见属于多项合同,但最终形成的资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讲解(完整版—39个会计准则)综述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应用指南讲解 一、背景资料 现行的企业会计基本准则指我国于1992年11月第一次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原会计基本准则)。它是在我国经济改革开放后,随着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财政部会计事务管理司根据当时的国情,借鉴国际惯例而出台的第一个会计准则。它的颁布,是我国会计改革的一次重要转折,标志着我国的会计体系工作开始走向国际化,具有继往开来的重大意义。 随着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世界经济的一体化趋势,国际资本市场的全球化进程和知识经济的飞速发展,会计理论也在不断发展,日臻完善。为使会计信息更准确、客观的反映各种复杂的经济业务,我国陆续颁布了一些具体会计准则。但是关于如何规范具体会计准则的制定以及没有具体会计准则规范的交易或事项的会计处理的问题越来越引起大家的关注。 我国加入WTO以后,会计准则的国际化趋同需要也日益迫切。我国同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充分协调之后,于2005年11月发表了联合声明。之后王军副部长明确表示中国一贯积极支持和参与会计国际趋同,2006年我国将构建起与中国国情相适应同时又充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的、涵盖各类企业(小企业除外)各项经济业务、独立实施的会计准则体系。会计准则体系由一项基本会计准则和38项具体会计准则组成。 会计基本准则类似于美国的“概念结构”和国际会计准则中的“编报财务报表的框架”。它是用来指导具体会计准则的制定以及指导没有具体会计准则规范的交易的处理。修改后的基本会计准则对原基本准则中规范会计核算工作的部分作了删减,将它们放到相关的具体会计准则中去规范。例如原基本准则中对资产的分类有详细的描述,分类后的资产如何定义、如何计量、如何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等均有一定程度的描述,在修改后的准则体系中,它们均被放入相关资产的具体会计准则中来规范。 二、新会计基本准则与原基本准则的比较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讲解完整版个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讲解 完整版个会计准则 Standardization of sany group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应用指南讲解 一、背景资料 现行的企业会计基本准则指我国于1992年11月第一次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原会计基本准则)。它是在我国经济改革开放后,随着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财政部会计事务管理司根据当时的国情,借鉴国际惯例而出台的第一个会计准则。它的颁布,是我国会计改革的一次重要转折,标志着我国的会计体系工作开始走向国际化,具有继往开来的重大意义。 随着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世界经济的一体化趋势,国际资本市场的全球化进程和知识经济的飞速发展,会计理论也在不断发展,日臻完善。为使会计信息更准确、客观的反映各种复杂的经济业务,我国陆续颁布了一些具体会计准则。但是关于如何规范具体会计准则的制定以及没有具体会计准则规范的交易或事项的会计处理的问题越来越引起大家的关注。 我国加入WTO以后,会计准则的国际化趋同需要也日益迫切。我国同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充分协调之后,于2005年11月发表了联合声明。之后王军副部长明确表示中国一贯积极支持和参与会计国际趋同,2006年我国将构建起与中国国情相适应同时又充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的、涵盖各类企业(小企业除外)各项经济业务、独立实施的会计准则体系。会计准则体系由一项基本会计准则和38项具体会计准则组成。 会计基本准则类似于美国的“概念结构”和国际会计准则中的“编报财务报表的框架”。它是用来指导具体会计准则的制定以及指导没有具体会计准则规范的交易的处理。修改后的基本会计准则对原基本准则中规范会计核算工作的部分作了删减,将它们放到相关的具体会计准则中去规范。例如原基本准则中对资产的分类有详细的描述,分类后的资产如何定义、如何计量、如何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等均有一定程度的描述,在修改后的准则体系中,它们均被放入相关资产的具体会计准则中来规范。 二、新会计基本准则与原基本准则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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