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的概念和特征

罪犯的概念和特征
罪犯的概念和特征

第四章罪犯

第一节罪犯的概念和特征

一、罪犯的概念

监狱学意义上的罪犯是指因实施犯罪行为而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并在监狱内接受惩罚和改造的犯罪人。

理解监狱学意义上的罪犯内涵的注意事项:

①罪犯只能是自然人;

②罪犯身份的确认具有法定性;

③罪犯身份的存在具有时限性。

二、罪犯的特征

1.罪犯是犯罪行为的实施者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者

(1)罪犯是犯罪行为的实施者

(2)罪犯是刑事责任的承担者

2.罪犯被判处的刑罚限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根据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及《监狱法》的有关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监狱内执行刑罚。因此,我国监狱学意义上的罪犯,也就是监狱在押罪犯。

3.罪犯在监狱内服刑并接受改造

罪犯在监狱内服刑,这是监狱学意义上的罪犯同广义上的罪犯最显著的区分标志。我国监狱以改造罪犯为宗旨,在依法关押和监管罪犯的同时,还对其进行强制性的教育改造,并组织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参加生产劳动,以改变罪犯的不良观念,矫正其行为恶习,提高其文化素质和品行修养,并训练其谋生技能,从而为将来刑满后顺利回归社会打下基础

4.罪犯是监狱行刑法律关系的主体

现代监狱行刑制度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肯定了罪犯的主体地位,也就是

说,罪犯在监狱行刑法律关系中,既承担一定的义务,同时享有一定的权利;监狱在依法剥夺或限制罪犯的某些权利的同时,必须充分尊重和保护罪犯未被剥夺或限制的那些公民权利。

第二节罪犯的构成

一、罪犯构成的概念及类型

1.罪犯构成的概念

罪犯构成是指在某一特定的历史时期内,罪犯整体内部各种犯罪类型及其数量之间的比例关系。

2.罪犯构成的类型

罪犯构成是建立在对罪犯人口的类型化基础上的,而这种类型化可以从不同的角度、依照不同的指标进行。

(1)罪犯自然状况构成

罪犯自然状况构成是指以年龄、性别、民族,职业、文化程度等自然因素为标准而对罪犯人口内部结构所作的划分和比较。例如,成年犯和未成年犯,男犯和女犯等。

(2)犯罪性质构成

犯罪性质构成是指以罪犯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的性质为标准而对罪犯人口内部结构所作的划分和比较。例如,财产型罪犯、性罪犯、暴力型罪犯和其他类型罪犯。

(3)刑罚种类构成

刑罚种类构成是以罪犯被判处的刑种、刑期等为标准而对罪犯人口内部结构所作的划分和比较。例如,根据刑种将罪犯分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罪犯、无期徒刑罪犯和有期徒刑罪犯;对有期徒刑罪犯,又分为长刑罪犯和短刑罪犯等。

3.分析和研究罪犯构成的意义

有助于了解和掌握特定时期内社会犯罪现象的状况、特点和态势,从而为有关部门制定科学、有效的刑事对策提供决策依据。有助于监狱正确认识在押

气质与性格

气质与性格 一、气质与性格的一般概念 1.什么是气质: (1)气质的定义:气质是指人的心理活动和行为中表现出稳定的动力特点。气质是受遗传影响最大的个性心理特征。能力与性格也属于个性的心理特征,但二者受后天环境的影响较大。气质的稳定性表现在各种活动中,具有跨时间、跨情境的特点。 (2)气质在人类生活中的意义:(02论述)论述人类气质及其在生活中的意义。 气质是指人的心理活动和行为中表现出稳定的动力特点气质受遗传影响最大的个性心理特征。能力与性格也属于个性的心理特征,但二者受后天环境的影响较大。气质的稳定性表现在各种活动中,具有跨时间、跨情境的特点。 每个人都有一定的气质特征,气质影响着人的实践活动。 A、气质不决定人的智力水平和社会价值。人的气质没有直接的好坏之分。每种气质类型都有积极和消极的两面。任何一种气质既可以是良好性格和突出的才能的催化剂,同时也可能成为限制一个人发展的绊脚石。 B、气质特征是职业选择的依据之一。越来越多的机构开始重视人力资源的合理使用。用人单位利用心理学进行人才选拔。而个人选择职业也根据自己的特点结合职业的要求。只有通过了解自己的气质特征,才能充分发挥自己的气质优势,克服其不利一面因素。 C、气质特征是教育工作的依据之一。对于教师来说,了解学生的气质特点,对做好教育、教学工作,引导学生健康地成长具有十分重要意义。教师要帮助学生克服不同气质中的消极特点的同时也要积极引导学生认识到自己气质的优点,使其在学校生活中得到更好发展。 2.什么是性格

(1)性格的定义: 性格是表现在个人对现实的态度和行为方式中的较为稳定而具有核心意义的心理特征(2)性格的结构特性:完整性、复杂性、稳定性、可塑性。 (3)性格的类型: 根据优势心理机能划分为性格类型:英国心理学家培因等根据智力、情感和意志三种心理机能在性格中何者占优势,分为理智型、情绪型和意志型。 根据文化生活的形式区别性格类型:德国心理学家斯普兰格提出,分为经济型、理论型、审美型、权利型、社会型和宗教型。 按照个体独立性程度划分性格类型:顺从型和独立型。 (4)性格与气质的关系:简述气质与性格的区别。 性格与气质是容易混淆的两个概念,二者之间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1.性格与气质的区别 首先,性格与气质的性质是不同的。由于性格更多受到后天环境的影响,具有较为明显的社会化特性。在不同的社会文化条件下,人们的性格有较大的差异。而气质是人们心理活动和行为稳定的动力特点,受遗传影响较大,人们生来的气质差异就比较明显。其次,性格与气质的生理基础有所区别。气质的生理基础是高级神经活动的类型特点,气质的特点也源于高级神经活动的类型特点。由于高级神经系统不受生活条件的影响,故而气质具有很大的稳定性。而性格的生理基础是两个方面的“合金”,一方面是高级神经活动的类型对性格具有影响作用,另一方面是通过经验建立起来的暂时神经联系系统对性格发挥着主导作用。性格的基本机制是在高级神经活动的类型基础之上后天建立的条件反射系统。 2.性格与气质的联系 性格与气质之间是相互作用和相互影响的。一方面,基于后天经验的性格可以掩蔽和改

法的概念与特征、本质试题

第二章法的概念 一、不定项选择题 1.我国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属于(A )。 A.广义的法律 B.狭义的法律 C.难以确定 D.狭义的法规 2.在我国,狭义的法律是指(C)。 A.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 B.地方人大制定的法规 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度的法律 D.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3.在阶级对立社会中,法的本质属性首先是指(C )。 A.统治阶级赖以存在的物质基础 B.物质生活条件以外的其他因素C.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D.法的强制性 4.法的最终决定因素是( C )。 A.统治阶级的意志 B.阶级斗争状况 C.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D.历史传统 5.法的适用对象是一般的人而不是特定的人,它是反复适用的而不是仅适用一次的。这表明法具有( A )。 A.规范性的属性 B.连续性的属性 C.概括性的属性 D.效率性的属性 6.法的规范性是指(AB C)。 A.法对人们行为的指导作用 B.法向人们提供一个评价是非的标准 C.法为人们提供一个行为模式 D.法总结和概括统治阶级的胜利成果 7.法作为一种社会现象,与其他社会现象都有不同程度的联系,其中与( D)的联系是最根本的联系。 A.经济 B.政治 C.道德 D.国家 8.法的更为深层次的本质是( B)。 A.社会生产力水平 B.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C.全体社会的共同意志 D.执政党的意志 9.“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这句话的含义是指(C)。 A.法是统治者团体意志的体现 B.法是广大人民意志的体现 C.法首先和主要是执政阶级意志的体现 D.法是国家政权意志的体现 10.法调整的对象是( A)。 A.行为关系 B.思想社会关系 C.意志关系 D.各种社会资源 11.“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是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马克思这句话的含义是( AB )。 A.法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 B.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C.法不反应统治阶级的意志,它反映经济关系的要求 D.法是由生产力水平决定的 12.法的形式特征包括( ABCD )。

犯罪及其特征

罪刑法定原则下犯罪的概念及其特征——犯罪概念新解 犯罪概念及其特征,一直是我国刑法学所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这也难怪,因为,整个刑法学理论以犯罪及其刑事责任为研究对象,整个刑事司法活动也以认定犯罪并追究其刑事责任为主要任务,因此,犯罪概念的重要地位是不言而喻的。从我国近年来有关这一问题的研究情况来看,一直将犯罪的形式概念与实质概念对立起来,分开探讨,认为两者之间属于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同时,出现了一种否定现行刑法中有关犯罪概念的规定之倾向,认为该规定“弄混了两个不同层次上的问题,使得本已清楚的实质概念和形式概念反而都模糊起来”,主张“犯罪有实质与形式两层意义:在立法政策的意义上,犯罪是指应当受到刑罚惩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在司法准则的意义上,犯罪是指刑法规定为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1] 情况果真如此吗?以下,笔者试从现行刑法所规定的罪刑法定原则的立场出发,对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及其特征问题进行探讨。 一、犯罪的概念 通常认为,各国学说与立法对于犯罪概念的表述尽管多种多样,若作大致归类的话,可以分为形式概念、实质概念与混合概念三类。其中,犯罪的形式概念仅从犯罪的法律特征上给犯罪下定义,而不涉及犯罪的本质特征;犯罪的实质概念即仅从犯罪的本质特征上给犯罪下定义,而不涉及犯罪的法律特征;而混合的犯罪概念则是将犯罪的形式概念和实质概念合而为一,既指出犯罪的法律特征又指出犯罪的本质特征。 对于我国现行刑法第13 条所规定之犯罪概念,大部分学者认为,由于这个概念明确将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无产阶级专政制度,破坏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体现了犯罪的鲜明阶级性;它以概括的方法,揭示了各类犯罪所侵犯的客体,明确了主要打击对象;它明确规定只有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达到违反刑法,应受刑罚惩罚程度才是犯罪,从而把相当程度的社会危害性这一犯罪的实质特征,与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处罚性这一法律特征结合起来,因此,我国刑法关于犯罪的概念,在其科学性上,不仅资本主义国家的刑法无法比拟,就是社会主义国家刑法中,这个规定也是最完善的。[2] 但是,近年来,随着我国刑法学理论对这一问题的进一步研究,有些学者对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问题,提出了和上述通说立场完全相反的见解。[3] 这种新的见解认为,研究犯罪概念,即犯罪是什么的问题,首先要明确,站在什么立场,要解决什么问题?站在立法者的立场,要在纷繁复杂的社会现象中,框定社会成员的某些行为是犯罪,就要先于刑事法规,确定将被框定为犯罪的该类行为所具有的共同本质和特性,而所谓犯罪概念,就是对这类行为共同本质和特征的描述;而站在司法者和守法者的立场,要求有可操作的明确标准,来帮助其辨认某些行为是否已经构成犯罪,故所谓犯罪概念,必然不能排斥法律的规定,而仅做所谓本质性的空泛定义。 从这种见地出发,上述见解认为,犯罪的形式概念清楚、明了、容易操作。它告诉司法者和守法者,作为判定是否犯罪的唯一标准的,只有刑法的规定;刑事司法的任务就在于根据刑法规定,来区别罪与非罪,追究依法构成犯罪的人的刑事责任;守法者有权拒绝法外定罪和法外量刑。所以,只要坚持罪刑法定原则,犯罪的形式概念是绝对不可忽视的。但对刑事立法者来说,它就远远不能解决问题了。立法者需要创制法律,他要在原先并未被贴上犯罪标签的人类行为中,框定某一部分,作为应受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将其规定在刑法中。而这种框定是靠实质的犯罪概念来完成的。从此意义上讲,实质的犯罪概念的出现,是人类认识的进步。但是,犯罪的实质概念,只是指明了犯罪的一般特征,而并不能给一般人提供一个犯罪的范围,而且,迄今为止的有关犯罪的实质性概念,都没有能将一般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的概念准确地区别开来。所以,犯罪的实质性概念,只有刑事政策学上的意义,对于刑事司法来说,意义不是很大。 那么,对混合的犯罪概念该怎么看待呢?上述见解认为,混合的犯罪概念把犯罪的形式概念和实质概念合二为一,既揭示了犯罪的本质概念,又揭示了犯罪的法律特征,既回答了“什么是犯罪”的问题,又回答了“为什么它是犯罪”的问题,所以比单独的形式概念或实质概念都有优点。但混合概念在逻辑上存有缺陷,它混淆了两个不同层次上的问题,使得本已清楚的实质概念和形式概念反而都模糊起来。换言之,它对于立法者和司法者来说,都已不是一个科学而明确的概念。因为,“犯罪是具有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的行为”,这是一个混合概念。那么,存在如下问题,它是要解决立法问题的概念还是要解决司法问题的概念呢?如果是要解决立法问题,立法者要到何处去寻找已经具有刑事违法性的行为,然后把它规定为犯罪?如果是要解决司法问题,是否意味着司法者面对某一完全符合犯罪构成的全部法定要件的行为时,还要另行考察该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如果司法者认为该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是否可以据此认为该行为不构成犯罪? 根据以上分析,上述见解提出:犯罪的实质概念和形式概念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它们应当分别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领域中发挥指导性功能;将形式概念和实质概念统为一体的混合概念存在逻辑上的缺陷,欠缺明确性和可操作性;故主张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中采纳并立的形式概念和实质概念。具体表述如下:在立法政策的意义上,犯罪是指应当受刑法惩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在司法准则的意义上,犯罪是指刑法规定为应受刑法惩罚的行为。 应当说,上述见解确有其独到之处,对于我们反思我国刑法中有关犯罪概念的规定以及我国刑法学中有关犯罪的概念和特征方面的各种争论,确有重要的启发意义。但不得不指出的是,上述观点是针对1979 年刑法典中的有关规定提出来的,而1997 年修订的刑法即现行刑法第13 条基本上沿袭了1979 年刑法中的规定。只是在文字表述上作了某些修改而已。因此,在现行刑法维持原有规定的情况之下,我们对于刑法第13 条的理解,似乎就面临着一个进退两难的境地:进一步的话,当然就是对立法者无视上述极有价值的批评意见的态度本身进行各种猜测和责难;退一步的话,就是采取最简单的方法,即对刑法第13 条的规定完全予以否定,置之不理。但是,这两种做法都不是学术探讨应有的态度,而且对于司法实践来说,

犯罪概念和犯罪构成

第四章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第一节犯罪概念 一、犯罪的属性:犯罪是阶级性和社会性的统一。 1.犯罪的阶级性是犯罪的本质属性: A.犯罪从根本上威胁着统治阶级的政治、经济统治。 B.刑法上的犯罪是随着阶级和法的出现而出现的。 作为刑罚规定的犯罪是属于一定历史范畴的社会现象。它和法一样,产生于阶级,因而也是阶级社会特有的一种社会现象。当然,这并不是说,在原始社会就没有与阶级社会犯罪相类似的社会矛盾。例如,原始社会也有杀人、伤人现象,也有“同态复仇”的习俗来解决这些矛盾。但把杀人、伤人等行为用法律形式规定为犯罪,只是阶级社会特有的。当国家和法消亡以后,尽管与犯罪相类似的社会现象仍然存在,但性质也与阶级社会的犯罪就不同了。 2.犯罪的社会性,表现为犯罪行为对社会各阶层利益以及人类共同利益的破坏或威胁。 二、犯罪概念的类型 如何给犯罪下一个科学的一般的定义,历来为刑法学者所关住。犯罪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现象,一个行为是否规定为犯罪,受着国家类型、犯罪文化传统、立法当时政治经济形势以及刑法理论的影响。在奴隶制、封建制国家,统治阶级为了维护他们的统治,规定了各种各样的具体犯罪和刑罚,但从来没有规定犯罪的一般概念。他们假借神意宣传天罚,对某种行为的处罚是“替天行道”、“执行天罚”。 资产阶级刑法学家开始考虑犯罪的法律和伦理基础。在刑法理论上,有形式意义与实质意义的犯罪概念之分。 1.形式意义上的犯罪概念 是指仅从犯罪的法律特征上给犯罪下定义,而不揭示法律何以将该行为规定为犯罪。 ⑴认为犯罪是违反刑事法律的行为; ⑵是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⑶是具备构成要件的、违法的、有责的的行为 ⑷是能够引起刑事诉讼程序的违法行为。 这是刑事古典学派提出来的,他们认为,犯罪是违反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这种形式意义定义的典型是法国1810年的刑法典。该法典第1条规定“法律以违警罪所处罚之犯罪,称违警罪;法律以惩治刑处罚之犯罪,称轻罪;法律以身体刑或名誉刑所处罚之犯罪,称重罪”。形式意义的犯罪概念揭示了犯罪的两个外部特征:犯罪的刑事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 2.实质意义上的犯罪概念是指不强调犯罪的法律特征,而要揭示犯罪的本质所在,即说明犯罪行为之所以被刑法规定为犯罪的根据和理由。 它是由刑事实证学派提出来的,他们从犯罪的社会属性和伦理属性分析犯罪,认为“犯

气质和性格的区别与概念

气质和性格有什么区别?在日常生活中,经常听到说某人气质高贵、幽雅,有的人没有气质,有时候也经常听到某人待人礼貌、彬彬有礼很有气质等,每位同学肯定也都希望自己成为一个有气质的人,这些气质和我们心理学上讲的气质是否一样呢?一、气质和性格的概念(一)气质:——表现在人的心理活动... 气质和性格的区别与概念 气质和性格有什么区别? 在日常生活中,经常听到说某人气质高贵、幽雅,有的人没有气质,有时候也经常听到某人待人礼貌、彬彬有礼很有气质等,每位同学肯定也都希望自己成为一个有气质的人,这些气质和我们心理学上讲的气质是否一样呢? 一、气质和性格的概念 (一)气质: ——表现在人的心理活动和行为动力方面的稳定的个人特点。 ⒈气质是个体心理活动和行为的外部动力特点。 气质是人的心理活动的动力方面的特性,即表现在心理活动的强度、速度、稳定性、灵活性和指向性等方面的特点。心理过程的强度是指情绪的强弱、意志努力的程度等。心理过程的稳定性包括注意集中的时间的长短、一定心理状态持续的时间等。心理过程的灵活性包括思维的灵活程度、心理活动适应环境的能力等。心理活动的指向性是指心理活动倾向与外部事物,从外界获得新印象,还是倾向于内部,经常体验自己的情绪,分析自己的思想和印象。气质作为人的心理活动的动力特征,它与人的心理活动的内容、动机无关。它使人在各种不同的活动中有着近似的表现,使人的心理活动到处都染上特定的色彩,形成独特的风貌。也就是说,只有那些不论时间、地点、场合,不论活动内容、兴趣、动机,都稳定地表现出来的心理活动的动力特征才叫做气质。 ⒉气质是个性心理特征中受先天的生物学因素影响较大的部分。 这是因为气质主要是人的神经系统基本特性的表现,它们多半是与生俱来的自然特性。因此,在人出生的最初阶段就可以观察到某些气质特点。例如,有的婴儿活泼好动,不怕生,对外界刺激反应灵敏;有的婴儿安详文静,胆小怕生,对外界刺激反应迟缓。不仅如此,气质的稳定性还表现在它难以改变上。俗话说:“江山易改,秉性难移”,“秉性”就是气质。 ⒊气质的稳定性和可变性集于一身。 当然,就气质的外在表现上说,在环境和教育的影响下,随着自身修养的增强,它也会发生某些改变。好发脾气的人不发脾气了,急性子的人变稳重了。但着仅仅是外部表现的改变,

犯罪未遂的概念与特征

犯罪未遂的概念与特征 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特征:犯罪特征 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指行为人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作为某种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 实行行为的着手:是指犯罪分子已经开始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种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着手是实行行为的起点。应该从主客观统一的意义上把握着手:主观上,行为人实行犯罪的意志已经通过客观的实行行为开始表现出来;客观上,行为人已经开始直接实施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着手的主观和客观的统一,反映了着手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为认定着手实行犯罪提供了一般标准。 着手实行犯罪的共同特征: ①着手实行犯罪的行为已经同直接客体发生了接触,或者说已经逼近了直接客体。如拿刀对准被害人。 ②着手实行犯罪的行为是可以直接造成犯罪的结果的行为。如举枪瞄准被害人。 ③着手实行犯罪的行为是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具体犯罪客体的行为。 2、犯罪没有得逞,指犯罪的直接故意内容没有完全实现,没有完成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 结果犯,刑法分则明确规定以一定的物质性的犯罪结果作为其犯罪构成的客体要件的结果犯,应当以法定的犯罪结果是否发生,作为犯罪是否得逞的标志。如故意杀人罪。 行为犯,刑法分则明确规定以完成一定的行为作为其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犯,以法定的犯罪行为是否完成,作为犯罪是否得逞的标志。如强奸罪。 危险犯,刑法分则明确规定以造成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作为其犯罪构成要件的客观要件的危险犯,以是否造成了某种危险状态,作为犯罪是否得逞的标志。如破坏交通工具罪。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行为人没有预料到或不能控制的主客观原因。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应当具备质和量两个方面的特征: (1)从质上说,只有那些违背犯罪分子本意的原因才能成为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2)从量上说,那些违背犯罪分子本意的原因必须达到足以阻碍犯罪分子继续实行犯罪的程度。因此,有些犯罪分子遇到一些轻微的阻碍因素,例如在抢劫罪中遇到熟人,在强奸罪中由于被害人请求等,犯罪分子就中止了犯罪,应该认为是自动中止。 犯罪分子意志以外原因的种类包括:①犯罪分子自身方面的原因,如能力不足;主观认识错误;②犯罪分子以外的原因。主要有:被害人的反抗;第三者的出现;自然力的破坏;物质阻碍,如撬不开门;时间、地点的不利影响等。 综上所述,犯罪未遂的三个特征是一个有机整体,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犯罪未遂的前提条件;犯罪未得逞是犯罪未遂的形态条件;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是犯罪未遂的主观条件。在这三个条件中,前两个侧重于揭示犯罪未遂的客观特征,第三个侧重于揭示犯罪未遂的主观特征,这三个条件以主观和客观的统一揭示犯罪未遂的本质。

气质类型及其特征

气质类型的测定 气质类型及其特征 胆汁质(兴奋型):直率、热情、精力旺盛、情绪易于冲动、心境变化剧烈,具有外倾性。 多血质(活泼型):活泼、好动、敏感、反应迅速、喜欢与人交往、注意力容易转移、兴趣容易变换,具有外倾性。 粘液质(安静型):安静、稳重、反应缓慢、沉默寡言、情绪不易外露、注意力稳定难于转移、善于忍耐,具有内倾性。 抑郁质(抑制型):孤僻、行动迟缓、善于观察细小事物、情感发生较慢但持续很久、体验深刻,具有内倾性。 下面60道题可以帮助你大致了解自己的气质类型。在回答这些问题时,要实事求是。看清题目后,你认为很符合自己情况的,记2分;比较符合的,记1分介于符合与不符合自己之间的,记0分;比较不符合的,记—1分;完全不符合的,记—2分。 1.做事求稳妥,不做无把握的事。 2.遇到气人的事就怒不可遏,想把心里话全说出来才痛快。 3.宁可一个人干事,不愿很多人在一起。 4.到一个新环境很快就能适应。 5.厌恶那些强烈的刺激,如尖叫、噪音、危险镜头等。 6.和人争吵时,总是先发制人,喜欢挑衅。 7.喜欢安静的环境。 8.善于和人交往。 9.羡慕那些善于克制自己感情的人。 10.生活有规律,很少违反作息制度。 11.在多数情况下情绪是乐观的。 12.碰到陌生人觉得很拘束。 13.遇到令人气愤的事,能很好地自我克制。 14.做事总是有旺盛的精力。 15.遇到问题常常举棋不定,优柔寡断。 16.在人群中从不觉得过分拘束。 17.在情绪高昂时,觉得干什么都有趣;情绪低落时,又觉得干什么都没意思。 18.当注意力集中于一事物时,别的事物就很难使我分心。 19.理解问题总比别人快。 20.碰到危险情景时,常有一种极度恐怖感。 21.对学习、工作、事业怀有很高热情。 22.能够常时间做单调、枯燥的工作。 23.符合兴趣的事情,干起来劲头十足,否则就不想干。 24.一点小事就能引起情绪波动。 25.讨厌做那种需要耐心、细致的工作。 26.与人交往不卑不亢。 27.喜欢参加热烈的活动。 28.爱看感情细腻、描写人物内心活动的文学作品。

管理学中组织的定义

管理学中组织的定义 (一)概念:组织是指为了实现既定的目标,按一定规则和程序而设置的多层次岗位及其有相应人员隶属关系的权责角色结构。定义包含的特点:1、有明确的目标;2、是实现特定目标的工具;3、有不同层次的分工合作; 4. 是一个有机的系统整体(二)类型(P103)1、按人数分为小型、中型和大型组织2、按组织对成员的控制方式分为强制(监狱)、规范(军队)和实用组织(工厂)3、按组织产生的依据分为正式组织与非正式组织: 比较项目正式组织非正式组织 存在形态正式(官方)非正式(民间) 形成机制自觉组建自发形成 运作基础制度与规范共同兴趣与情感上的一致 领导权力来源由管理当局授予由群体授予 组织结构相对稳定不稳定 目标利润或服务社会成员满意 影响力的基础职位个性 控制机制解雇或降级的威胁物质或社会方面的制裁 沟通正式渠道小道消息 二、组织工作的原则(P104) (一)目标统一性原则:组织中各部门都必须有助于组织目标的实现。 (二)授权原则:授权于能够胜任的下属,减少负担,提高管理绩效,充分发挥,调动积极性。 (三)分工协作原则:提高工作效率。 (四)权责对等原则(五)管理宽度适宜原则(六)最少层次原则(七)统一指挥原则(八)弹性结构原则 三、组织设计(一)任务分工:就是决策计划的细化和具体化。要注意以下问题:1、要紧密围绕决策目标和计划方案进行;2、要周延;3、要把握分工的“度” 4、要讲究人性。(二)部门化就是在任务分工的基础上,自上而下地对各种任务加以归类,根据不同的标准将相同或相近的工作并归到一起组成工作单位,形成一个个专业化的工作部门。部门化主要是依据职能、过程、产品、地域等标准加以分类。(三)权责设定即对各层次各部门的权力和责任范围及其相互关系加以明确具体的规定。 1、组织内的职权及相应的职责有三种类型:1)直线职权是某项职务或某部门所拥有的包括作出决策、发布命令的权利,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直线指挥权。相应的它就要对一个组织或部门业务成果负主要责任。原则:分级管理,职权等级原则。2)参谋职权是某职位或某部门所拥有的辅助性职权,如咨询、建议权等,相应的职责也就是向主管人员提供咨询和建议。正确使用:参谋应独立地提出建议,直线不应威尔参谋左右。3)职能职权是某职位或某部门所拥有的原属于直线主管的一部分权力。它介入直线职权和参谋职权之间。度:限制职能职权的使用范围和使用级别 2、要注意处理这三种职权的关系:1)在强化直线职权的同时,要建立严格的主管人员责任制。2)要注意充分发挥参谋职权的作用。3)职能职权要适度。四组织结构一个组织好比一座房子——组织结构好比房子的框架——部门就是各个不同的房间

法的概念、本质和基本特征

第六部分法律——第二十六章法的一般原理 第六部分法律 第二十六章法的一般原理 本章知识点 【知识点一】法的概念、本质和基本特征 【知识点二】法律规则的逻辑构成和分类 【知识点三】法的制定和法律解释 【知识点四】法的功能和效力 【知识点一】法的概念、本质和基本特征 建议关注法的类型、本质、基本特征。 (一)法的概念 1.法是由一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维护、巩固和发展一定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具有普遍效力的行为规范体系。 2.法的类型 (二)法的本质 1.法的阶级性:法反映的是整个统治阶级的整体利益和共同意志。 2.法的国家意志性:只有通过合法的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的那部分统治阶级意志才能成为法。 3.法的物质制约性:法最终决定于构成物质关系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三)法的基本特征 1.法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特殊强制性。 2.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3.法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 4.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是法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重要标志。 5.法在国家权利管辖范围内普遍有效,具有普遍性。 6.法是具有严格程序规定的规范。 【经典例题】 【例题·单选题】(2016年)根据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法的本质可以概括为阶级性、国家意志性和物质制约性等多个方面,但作为一种上层建筑,法最终决定于()。 A.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B.统治阶层的意志 C.国家的意志 D.多数公民的意志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法的本质。法最终决定于构成物质关系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知识点二】法律规则的逻辑构成和分类 建议关注法律规则和法律条文的区别、法律规则的分类。 (一)法律规则的逻辑构成 【例如】酒类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并应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予以明示,违反规定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两千元以下罚款。 2.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区别 (1)法律规则是法律条文的内容,法律条文是法律规则的表现形式。 (2)并不是所有的法律条文都直接规定法律规则。 (3)不是每一个法律条文都完整地表述一个规则或只表述一个法律规则。 【例如】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二)法律规则的分类

经济法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

经济法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

1.经济法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答: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国民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特征主要表现是:①调整对象的国家协调性②经济法结构体系的综合性③经济型④调整方法多样性⑤经济法具有实体法与程序法相结合的特点。 2.经济法调整的对象是什么?答:①宏观经济调控关系②企业组织管理关系③市场管理关系④社会市场保障关系。 3.简述经济法的地位和作用?答:一,经济法的地位:①从经济法产生来看,可以说是经济法师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②从经济法调整的对象来看,经济法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③从经济法和相邻的法律部门之间的关系看,经济法有自身的质的规定性,有区别于相邻法律部门的界限。二,经济法的作用:①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②巩固和促进生产力的发展与提高,促进科技进步③巩固和发展市场经济主体之间的公平竞争与协作关系,保护其合法权益④保障和促进我国对外经济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与发展对外开放。 4.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答:①资源优化配置原则②国家干预原则 ③经济民主原则④经济公平原则⑤经济效益原则。 5.什么是经济法律关系?其特征是什么?答:经济法律关系是经济法律、法规对客观存在的经济关系进行调整之后所形成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存在和运行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相统一的关系。特征:①经济法律关系是一种反映国家干预国民经济活动的一直关系②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复杂性、广泛性和隶属性③经济法律关系以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为内容。 6.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有哪些?答:它主要包括主体、内容、客体三要素。经济法主体包括以下几类: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企业的内部组织和有关人员;农户、个体经营户和公民。他们分别享有经济职权、财产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经济行为、物、货币和有价证券、科学技术成果等。奖惩制度是保护经济法律关系的一项重要制度。 7.什么是法人?其有哪些特点?答: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特征:①法人是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是按法律程序组成的,设有固定的组织机构和职能部门,从事一定的经济活动的社会组织②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是一种独立的民事主体,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③法人能以自己独立的财产承担责任,法人有独立支配自己财产的能力,那么它就可以以自身独立拥有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④法人拥有人身权。 8.确立经济法律关系的前提条件是什么?答:经济法律关系的确立,是指在经济法主体之间形成的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力保障实现的经济权责关系。具备两个前提条件:一是国家颁布、施行相应的经济法规。二是要有相应的经济法律事实。 9.公司的概念、特征和种类?答:公司是依照公司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公司的特征体现在企业性、法人性、法定性三方面。公司的种类:一,股东承担责任的方式分为无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与两合公司。二,公司对外信用基础不同分为人合公司、资合公司与人合兼资合公司。三,

刑事诉讼的概念和特点

1.刑事诉讼的概念和特点? 答:刑事诉讼是在国家专门机关的主持下,在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查明犯罪和追究犯罪的活动。特点:必须由法定的专门机关主持进行,其他国家机关均无权进行;必须是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必须是依法进行的;刑事诉讼活动的内容是解决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犯了什么罪,是否应当受到刑事处罚,以及处以何种刑罚等问题;是在特定的诉讼形式下进行;刑事诉讼是准确、及时、合法地揭露和证实犯罪,依法惩罚犯罪,同时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以达到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经济建设顺利进行等目的。 2. 简述刑事诉讼职能的含义? 答:侦查职能;控诉职能;辩护职能;审判职能;执行职能;协助诉讼职能;诉讼监督职能。 3. 现代刑事诉讼职能制度的基本结构和原则是什么? 答:控审分离;控辩对等;审判中立。 4. 外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基本原则? 答:司法独立原则;无罪推定原则;控审分离原则;平等对抗原则;诉讼迅速原则;有效辩护原则;禁止重复追究原则;适度原则。 5. 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主要特点有哪些? 加强惩罚犯罪,同时重视保障人权;建立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诉讼机制;确立了一系列科学的适合我国国情的刑事原则;实行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相结合的诉讼模式;赋予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权;规定了一些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诉讼程序和证据制度。 6. 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主要职权? 答:对于依法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对于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于决定起诉的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于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7. 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及权利义务? 答:被害人是刑事诉讼的当事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样,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享有一定的诉讼权利,也承担一定的诉讼义务。 8. 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请求立案;申请回避;委托代理人;要求赔偿损失;对不立案和不起诉的决定向检察院提出申诉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有权参加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对一审判决不服在法定期限内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对生效判决或者裁定提出申诉,请求重新审判。 9. 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义务:如实向公安、司法机关陈述案件事实;接受公

气质与性格

气质与性格 一、气质 1、气质的概念 气质是依赖于人的生理素质或身体特点的人格特征。 2、气质的特点 第一,感受性:人对内外适宜刺激的感觉能力,它是神经过程强度特性的一种表现形式,用感觉限度的大小来测量。 第二,耐受性:反映人对客观刺激在时间和强度的耐受程度,他也是神经过程强度特性的表现。 第三,反映的敏捷性:心理反应和心理过程进行速度;不随意的反应性。反映的敏捷性主要是神经过程灵活性的表现。 第四,可塑性:人根据外界情况的变化而改变自己适应性行为的可塑程度,呆板性被认为是与可塑性相反的品质,可塑性主要是神经过程灵活性的表现。 第五,情绪兴奋性:不仅反映神经过程强度,神经过程的灵活性。 第六,内向与外向性:向性是指人的心理活动、言语和动作反应是表现于外还是表现于内的特性。表现于外叫外向型表现于内叫内向型。外向性是兴奋过程强的表现,内向性是抑制过程强的表现。 3、气质的类型 第一,胆汁质:情绪体验强烈、爆发迅猛、平息快速,思维灵活但粗枝大叶,精力旺盛,争强好斗,勇敢果断,为人热情直率,朴实真诚,表里如一,行动敏捷,生气勃勃,刚毅顽强,但这种人遇事常欠思考,

鲁莽冒失,易感情用事,刚愎自用。 第二,多血脂:这种人情感丰富、外露但不稳定,思维敏捷但不求甚解,活泼好动,热情大方善于交往但交情浅薄,行动敏捷,适应力强;弱点,缺乏耐心和毅力,稳定性差,见异思迁。 第三,粘液质,情绪平稳。表情平淡,四位灵活性略差但考虑问题细致而周到,安静稳重,踏踏实实,沉默寡言,喜欢沉思,自制力强,耐受力高,内刚外柔,交往适度,交情深厚,但这种人行为主动性较差,缺乏生气,行动迟缓。 第四,抑郁质:情绪体验深刻,细腻持久,情绪抑郁,多愁善感,思维敏锐,想象丰富,不善交际,孤僻离群,踏实稳重,自制力强,但他们的行为举止缓慢,软弱胆小,优柔寡断。 二、性格 1、性格的概念 性格是指人对客观现实的较稳定态度与习惯化了的行为方式相结合 的人格特征。 2、性格特征 第一,态度特征: A对待他人、集体、社会的态度。属于这方面的特征有:集体主义、富有同情心、正直、诚实、大公无私、见义勇为等。与此相反的是个人主义、无情、虚伪、自私、狡诈、唯利是图等。 B对生活、学习、劳动、工作的态度。属于这方面的性格特征,乐观或悲观、朝气与堕落、勤奋与懒惰、有责任心或粗心大意、认真马虎、

经济法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

1.经济法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答: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国民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特征主要表现是:①调整对象的国家协调性②经济法结构体系的综合性③经济型④调整方法多样性⑤经济法具有实体法与程序法相结合的特点。 2.经济法调整的对象是什么?答:①宏观经济调控关系②企业组织管理关系③市场管理关系④社会市场保障关系。 3.简述经济法的地位和作用?答:一,经济法的地位:①从经济法产生来看,可以说是经济法师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②从经济法调整的对象来看,经济法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③从经济法和相邻的法律部门之间的关系看,经济法有自身的质的规定性,有区别于相邻法律部门的界限。二,经济法的作用:①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②巩固和促进生产力的发展与提高,促进科技进步③巩固和发展市场经济主体之间的公平竞争与协作关系,保护其合法权益④保障和促进我国对外经济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与发展对外开放。 4.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答:①资源优化配置原则②国家干预原则 ③经济民主原则④经济公平原则⑤经济效益原则。 5.什么是经济法律关系?其特征是什么?答:经济法律关系是经济法律、法规对客观存在的经济关系进行调整之后所形成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存在和运行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相统一的关系。特征:①经济法律关系是一种反映国家干预国民经济活动的一直关系②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复杂性、广泛性和隶属性③经济法律关系以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为内容。 6.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有哪些?答:它主要包括主体、内容、客体三要素。经济法主体包括以下几类: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企业的内部组织和有关人员;农户、个体经营户和公民。他们分别享有经济职权、财产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经济行为、物、货币和有价证券、科学技术成果等。奖惩制度是保护经济法律关系的一项重要制度。 7.什么是法人?其有哪些特点?答: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特征:①法人是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是按法律程序组成的,设有固定的组织机构和职能部门,从事一定的经济活动的社会组织②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是一种独立的民事主体,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③法人能以自己独立的财产承担责任,法人有独立支配自己财产的能力,那么它就可以以自身独立拥有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④法人拥有人身权。 8.确立经济法律关系的前提条件是什么?答:经济法律关系的确立,是指在经济法主体之间形成的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力保障实现的经济权责关系。具备两个前提条件:一是国家颁布、施行相应的经济法规。二是要有相应的经济法律事实。 9.公司的概念、特征和种类?答:公司是依照公司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公司的特征体现在企业性、法人性、法定性三方面。公司的种类:一,股东承担责任的方式分为无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与两合公司。二,公司对外信用基础不同分为人合公司、资合公司与人合兼资合公司。三,公司之间的控制和依附关系分为母公司和子公司。四,以公司内部管辖系统为依据分为总公司和分公司。五,国籍不同分为本国

法律概念的特征

专业:诉讼法学 姓名:张欠欠 学号:104753110268 法律概念的特征 一、法律概念具有目的性 每个法律概念都是为了用言语来表达出一定的、区别于其他概念的、自己独有的含义,特征。比如我所学的诉讼法专业中有民事诉讼个刑事诉讼,就两个名词的概念而言,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诉讼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活动的总和。而刑事诉讼则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追诉犯罪,解决被追诉人刑事责任的活动。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同为诉讼法的一部分,但是如何区分出哪些案件属于民事诉讼哪些案件属于刑事诉讼,以及对一个案件应该按照哪个诉讼程序提起诉讼则需要通过各自的法律概念所表达的含义、目的进行区分。民事诉讼表达出的目的含义是解决各个诉讼参与人之间的民事纠纷的上诉,而刑事诉讼表达的含义是解决以国家机关为主要主体的对犯罪人刑事责任追究的活动。当发生一个案件时我们便可以通过对其目的的分析从而对该案件进行归类。各个部门法也都对自己这一类案件的特征、目的通过一个总括的法律概念给出了解释。 二、法律概念具有自由裁量性 虽然法律一般都要求禁止法官对法律的自由裁量,但现实生活中法律的某些含糊性的规定却又需要法官的这种自由裁量。法不可能对社会生活中所发生的一切都面面俱到的给予列举,再说现实生活那么的富于多变性,法也不可能说跟随着社会的变化一天天的进行修改,这样法就失去了稳定性,就会对现实生活中人们的行为准则带来不可捉摸的感觉,因此这些客观事实又要求法官的自由裁量(当然我们可以通过一些原则对法官的自由裁量进行控制、约束他们不能滥用自由裁量,比如诚实信用原则)。例如民事诉讼法中诉的利益的概念表述是这样的:诉的利益是指当事人所提起的诉中应具有的,法院对该诉讼请求做出判决的必要性和实效性。但对于该诉有没有作出判决的必要性和实效性的认定呢?这时候便需要法官根据法律概念的表述进行自由裁量,认证有无必要和实效。因此我认为法律概念的表述一般的都留有一定的自由空间,而不是绝对的,这就

企业战略管理的概念和特征

战略管理
课程的目的和基本要求 战略管理是企业管理工作中的重要管理工作。通过本课程的学 习,掌握有关战略管理的普遍规律、基本原理和一般方法的基本 知识。
目录
第一章 战略的概念和特征┄┄┄┄┄┄┄┄┄┄┄┄┄┄┄ ┄┄┄┄┄┄┄┄┄ 29
第二章 战略管理过程┄┄┄┄┄┄┄┄┄┄┄┄┄┄┄┄┄ ┄┄┄┄┄┄┄┄┄ 30
第三章 企业外部环境分析┄┄┄┄┄┄┄┄┄┄┄┄┄┄┄ ┄┄┄┄┄┄┄┄┄ 33
第四章计划企业内部条件分析┄┄┄┄┄┄┄┄┄┄┄┄┄┄ ┄┄┄┄┄┄┄ 39
第五章 文化与利益相关者的期望┄┄┄┄┄┄┄┄┄┄┄┄ ┄┄┄┄┄┄┄┄┄ 46
第六章 企业总体战略┄┄┄┄┄┄┄┄┄┄┄┄┄┄┄┄┄ ┄┄┄┄┄┄┄┄┄ 49
第七章 企业竞争战略和竞争优势┄┄┄┄┄┄┄┄┄┄┄┄ ┄┄┄┄┄┄┄┄┄ 50
第八章 目标市场与市场营销战略┄┄┄┄┄┄┄┄┄┄┄┄ ┄┄┄┄┄┄┄┄ 55
第九章 职能战略┄┄┄┄┄┄┄┄┄┄┄┄┄┄┄┄┄┄ ┄┄┄┄┄┄┄┄┄ 61

战略管理
第一章 战略的概念和特征
§1 企业经营战略的概念
1.1 企业经营战略是为适应未来环境的变化,企业在充分了解市
场环境和分析自身条件基础上,制订企业的长远发展目标的总
体方案。从以下五个方面理解。
1.2 战略是一种计划。战略计划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企业长远发
展的使命与实现使命的有机结合,确定企业发展方向,规定短
期计划的基调。是一种全面的整体的计划。说明在每一种可能
的情况下做出的可行的选择,即将不确定的环境因素与企业的
经营活动相结合起来的计划。
企业战略、战术、执行计划的结构与区别:
战略计划
战术计划
执行计划
编 制 高层领导、参谋 主管组织,职能部 领导指导,职能部
者 集团
门为主
门组织
内容 市场、产品、发 资源配置
资源分配

基础 内 外 部 环 境 条 战略计划
战略与战术计划
件分析,企业使
命及目标
形式 无 固 定 结 构 形 详细的结构形式 具 体 操 作 的 详 细

结构
意向 创新
具体执行
严格执行
方 案 多 个 ( 2 个 以 有限(少于战略计 强调唯一性
数 上)
划)
可 靠 纲领性、指导性 较大


周期 5—15 年
2—5 年
1年

犯罪的定义和特征

犯罪的定义和特征 第一节犯罪的定义 一、犯罪的定义概述 受罪刑法定原则的约束,外国刑法或学说大多对犯罪采取法律形式层面的定义,认为犯罪是刑法规定以刑罚禁止或惩罚的行为,或犯罪就是刑法规定为犯罪的行为。 从法律意义上讲,犯罪是刑法明文规定的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例如我国《刑法》第232条规定的“故意杀人”行为,第264条规定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等等。在罪刑法定制度之下,严格讲只有这种法律(形式)上的犯罪。 从实质意义上讲,犯罪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之所以要规定某种行为是犯罪,在外国刑法理论上有不同观点,有的认为是因为它违反了基本的社会伦理规范(伦理规范违反说),有的认为是因为它侵害了国家、社会或者个人的法益(法益侵害说),有的认为是因为它既违反了社会伦理规范又侵害了特定的法益(二元说)。这是犯罪的本质,是犯罪的法律意义的根源。在司法实践中,采取不同的犯罪本质观得出的结论是不一样的。在社会生活中,总会发生杀人、伤害、强奸、抢劫、盗窃、诈骗、抢夺之类侵犯他人权益、违反基本伦理规范的现象。如果不采取严厉的制裁方法予以禁止,社会生活就无法继续。 二、我国刑法中的犯罪定义 尽管在刑法分则各条中已经规定了盗窃、抢劫等各种具体犯罪的定义(罪状或构成要件),但是,《刑法》仍在第13条中对犯罪给出了定义:“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犯罪。”这个定义是对刑法中规定的各种具体犯罪(如故意杀人罪、盗窃罪、抢劫罪等)共同特征的高度概括。 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犯罪是危害社会、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兼顾犯罪的实质特征和形式特征,是形式与实质相统一的犯罪定义。 《刑法》第13条规定的犯罪定义既含定性要求又含定量要求,对于合理认定犯罪及处罚犯罪具有重要的意义。该犯罪定义不仅从性质上明确了犯罪具有危害性和违法性,而且还设置了定量要求,即“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被称为犯罪定义的“但书”。该“但书”表明认定犯罪不仅仅需要正确“定性”,还需要合理确定危害的“程度”或“量”。“但书”的基本理念是通过对犯罪的实质特征提出定量的要求,赋予司法机关酌情排除犯罪的权力,避免过分拘泥于法律形式而作出刻板教条的判决,例如,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强拿硬要少量财物,符合抢劫特征,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犯罪等。 “但书”是区分“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的宏观标准。“但书”也是适应我国法律结构需要产生的。我国对危害行为的惩罚体制由两个层次的法律构成:第一层次是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劳动教养条例以及工商、海关、税务等行政、经济法规中的处罚规定,违反这些规定的属于“违法行为”;第二层次才是刑法,违反刑法的属于“犯罪”。 “但书”的刑事政策意义在于:可以缩小犯罪或刑事处罚的范围,避免给一些轻微的危害行为(或违法行为)打上犯罪的标记,有利于行为人改过自新;还可以合理配置司法资源,集中力量惩罚严重的违法行为——犯罪。 与《刑法》第13条犯罪定义的定量要求相呼应,分则条文对有些犯罪特意规定了程度方面的限制要件,如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罪等,在通常情况下有“数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