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十条解读

环保十条解读
环保十条解读

“水十条”解读

国务院发布《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水十条”)。这是继2013年9月出台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大气十条”)之后,国务院出台的第二个环保行动计划,是新一届政府的第二个环保行动计划纲领。

同时,《土壤污染治理行动计划》近日已由环保部提交至国务院审议,预计今年年内或明年初将会出台。

站在“十二五”的收官之年,我们应当如何从深化改革的角度评价已经出台的“大气十条”和“水十条”,建言即将出台的“土十条”?这对于制定更加富有改革精神的的环保“十三五”规划,完善现有的环境法律、法规及标准,理顺、创新环境管理体制机制,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中国科学院科技政策与管理科学研究所所长王毅强调指出,“我们要建设生态文明,目前马上进行环境大部制改革还存在一定困难,但是也要尝试进行体制机制创新。”

他认为,“既然单凭过去我们惯用的由地方和部门组成的联席工作会议制度难以发挥理想作用,那么我们在区域污染控制上应当寻找新的突破口,尝试设立环境管理的区域(流域)派出机构,构建区域(流域)环境综合管理体系,统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和流域水污染防治。”

“大气十条”2014年效果显著问:“大气十条”从2013年9月实施至今,已有一年半的时间过去,您如何评价“大气十条”的实施效果?

从环保部门提供的数据来看,“大气十条”在三大重点区域的实施效果还是非常不错的。

根据环保部的统计,2014年,我国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三大重点区域省份PM2.5浓度较2013年均出现不同程度下降。其中,在京津冀地区,北京2014年PM2.5年均浓度为85.9微克/立方米,较2013年下降4%;天津2014年PM2.5年均浓度为83微克/立方米,较2013年下降13.5%;河北2014年PM2.5年均浓度为95微克/立方米,较2013年下降12%。在长三角地区,上海2014年PM2.5年均浓度为52微克/立方米,较2013年下降16.1%;江苏2014年PM2.5年均浓度为66微克/立方米,较2013年下降9.6%;浙江2014年PM2.5年均浓度为53微克/立方米,较2013年下降13.1%。在珠三角地区,广东9城市2014年PM2.5年均浓度为42微克/立方米,较2013年平均下降10.6%。

在上述7个省区中,北京PM2.5年均浓度的降幅最低,未能达到2014年年初预定的下降5%的目标。除北京之外,其余地区的PM2.5年均浓度降幅都很大,均在10%以上。

上述结果说明“大气十条”的实施成果显著,我们要稳固这样的成果,防止它在接下来几年的反弹。如果按照这样的治理速度下去,“大气十条”确定的空气质量改善目标是可以实现的。

当然,也有人怀疑上述减排成绩的真实性。为什么京津冀三省市的PM2.5年均浓度下降幅度如此悬殊?天津和河北的数据会不会有水分?由于目前还没有充分的依据,也只能是保持必

要的怀疑而已。但无论如何,分析减排的贡献因素和成本效益是必要的,比如是否对经济减速产生一定影响,以及所花费的代价和产生的社会成本等。

治霾目标需科学、可达问:尽管河北2014年的减排成绩非常不错,但河北仍计划加压加码,制定《河北省大气污染深入治理三年(2015-2017)行动方案》(以下简称《行动方案》)。对此,您怎么看?

根据河北省长张庆伟在河北省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上的政府工作报告,2014年河北的PM2.5、PM10、二氧化硫、一氧化碳、二氧化氮、臭氧平均浓度分别下降了12%、13.2%、25.7%、16.7%、5.9%和13.7%,超额完成国家下达任务。尽管2014年的减排成绩喜人,但目前河北整体减排压力依然巨大。环保部今年公布的2014年环境状况质量公报,空气质量相对较差的10个城市分别是保定、邢台、石家庄、唐山、邯郸、衡水、济南、廊坊、郑州和天津,其中河北占了7个。河北可能出于急于摘掉重污染城市“摘帽”的原因,因此,河北正在研究制定更加严格的《河北省大气污染深入治理三年(2015-2017)行动方案》。

实际上,河北已于2013年9月发布了《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河北落实“大气十条”的实施细则。但根据清华大学和中国清洁空气联盟联合完成的名为《基于‘大气十条’的京津冀地区细颗粒物污染防治政策效果评估》报告(以下简称《效果评估》),认为即使全面落实现有的减排政策,到2017年,河北省部分地区的PM2.5浓度仍然不能降低25%以上,即有可能无法实现国家规定的目标。这份《评估报告》引起了当地领导的重视,准备启动进一步的《行动方案》也就不奇怪了。

不过,我个人认为,大气十条提出的目标是非常高的,其论证的科学性和成本估计并不充分。而河北省的《实施方案》提出的治霾措施已经够严格了,最终能够落实多少,还存在较多的不确定性。所以,如果我们在现有的政策基础上继续加码,增加更为严格的政策措施,不是喊喊政治口号那么简单,必须考虑可行性和社会经济的承受程度,并与各相关方充分讨论和达成共识。

实际上,从2014年的治理效果来看,《评估报告》可能低估了《实施方案》的政策效果。假设《评估报告》的结论能够成立,那么我们需要做的并非是马上加码加压,而是要反思我们之前确定的治霾目标是否科学。治霾不仅要考虑环境的要求,也要考虑遵循转型发展的规律和社会承受度,防止因此可能产生新的问题和不稳定,要从单纯强调治理目标转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上。毕竟灰霾的形成可谓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其治理也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无论是河北还是其他地区的治霾都需要科学规划,着眼长远的可持续发展,而非一味求快,否则反而有可能事倍功半。

区域联防联控需要制度创新问:大气污染的区域型特征已经非常明显,而“大气十条”在体制机制上并未提出针对性特别强的措施。对此,您希望在环保“十三五”规划中做出那些探索?

目前,区域联防联控在“大气十条”里规定得比较空泛。在落实“大气十条”的过程中,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和珠三角已经建立了区域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制度。该联席会议由区域内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参加,通过定期领导小组会议和

办公室工作会议两种主要形式,研究协调解决区域内突出环境问题,并组织实施环评会商、联合执法、信息共享、预警应急等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联席会议还负责通报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展,研究确定阶段性工作要求、工作重点与主要任务。

从过往环保系统及相关领域的类似联席会议的管理效果来看,一方面,作为临时性的协调议事机制,其能否科学有效决策存在疑问;另一方面,由于不属于常设机构和缺少利益相关方参与,即使产生决策而能否实施也有很大的不确定性,所以这种联席会议制度的效果并不理想。我们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必须加强顶层设计和进行体制改革、制度创新,这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刚出台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的基本要求。

虽然在当前条件下,进行大规模的环境大部制改革还存在一定困难,但我们可以针对当前环境问题的特点,在区域(流域)污染综合防治上寻找突破口。即尝试把现行的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和区域环境督查机构坐实,通过立法和行政授权加强其机构职能,可以先小范围进行试点改革,逐步使其真正成为环境管理的区域(流域)派出机构,并借此构建区域(流域)环境综合管理体系,统筹区域大气污染和流域水污染的综合防治。通过制度创新,使区域联防联控机制和流域协作机制落到实处。

多个部门之间统筹是挑战问:继“大气十条”之后,国务院于4月16日出台了“水十条”,您如何整体评价“水十条”?

作为新一届政府的第二个环保行动计划纲领,“水十条”彰显了新一届政府治理和改善水体环境的决心和意志,回应了人民群众的关切。

首先,从编制过程来看,我认为还可以吸纳更多利益相关方参与。根据环保部的解读材料介绍,“水十条”的起草工作自2013年4月起,主要经历了准备、编制、征求意见和报批4个阶段,先后6次征求中央及国务院34个部门和单位意见,两次征求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意见,3次组织专题调研,历时近两年,30次易稿。从中不难看出,“水十条”的起草过程中主要征求了政府部门的意见,而在征求专家、企业、公众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意见这一方面则显得不足。无论是新环保法还是“水十条”,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都是其重要内容。而我认为,公众参与不应仅限于政策出台之后的阶段,也可以扩展至政策制定的过程中。既然“水十条”讨论的是公共事务议题,那么为什么不可以在制定过程中向包括公众在内的更多利益相关者征求意见呢?通过充分讨论不仅可以丰富我们的规定,更重要的是通过协商达成共识,有利于未来行动的落实。因此,我希望正在制定中的“土十条”在这方面可以做得更好。

其次,从治理水体环境的职责分工来看,“水十条”的创新是规定了国务院各部门的具体分工,但对部门如何统筹的制度设计略显不足。“水十条”明确了环保、发改、科技、工业、财政、国土、交通、住建、水利、农业、卫生、海洋等多个部门在每一项任务上的职责,但对如何统筹各方开创“九龙”合力、系统治理的新气象,并没有清晰的制度安排。尽管“水十条”提出建立全国水污染防治工作协作机制,但这一说法过于原则化,缺乏可操作性。部门协调一直是过去其他水污染防治工作开展过程中的难点,那么新的治水行动纲领应该对这一难点提出相对明晰的解决方案。

再者,从“水十条”落实的工作机制来看,“水十条”主要关注了从部委“条条”的角度如何操作的问题,而对从地方政府“块块”的角度如何操作、“条条”“块块”如何协作的问题重视不够。水环境治理从本质上说是跨行政区、跨部门的流域综合治理问题,因此地方政府间如何协作尤为重要,通过“条条”“块块”协作解决区域性流域性环境问题更为重要。

水环境监测体系需细化问:“水十条”提出要完善水环境监测网络。对此,您如何评价“水十条”的具体要求?

监测对一个有效的环境治理体系尤为重要。无论是政策的制定还是政策的考核都要以监测结果为依据,因此环境监测网络是水环境治理的一项前提性工作。

关于水环境监测网络还需要明确几个问题:到底由谁来建,是国家来建还是可以由第三方来建?是新建环境监测网络,还是在现有的基础上进行整合?现有的环境监测网络如何整合,还有哪些监测网络需要新建?水利部门和环保部门如何在地表水监测上避免重复建设?地表水监测网络和地下水监测网络是否需要以及如何衔接?陆海监测网络如何统筹?这些都有待进一步明确。

关于这个问题的复杂性,我们不妨以地下水监测为例。国土资源部、水利部联合申报了国家地下水监测工程,已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复,正式进入实施阶段,预计未来三年内完成。其中,国土资源部将建设10103个地下水监测站点,其中新建监测站点7235个,改建监测站点2868个。新建监测站点中,新施工监测井7197个,钻探总进尺共68.4万米,流量监测站点38个;改建监测站点中,改建监测井2809个,流量监测站点59个。配套地下水信息自动采集传输一体化设备10103套。水利部将建10298个监测点,既包括了改建监测点,也包括了新建监测点。预计国家地下水监测站点监测控制范围将扩大到350万平方千米、站网密度提高到每1000平方千米5.8孔(站),可有效提高地下水监测自动化和信息化水平,实现对全国地下水动态的有效监控。

这一工程的建设毫无疑问非常及时,可以弥补我国地下水监测网络的不足。但是从水环境治理的整体角度来看,负责地下水污染防治的环保部并没有参与。那么环保部在没有参与共建的情况下,能否充分共享到地下水的监测数据?一般来说,没有共建,难以共享。环保部门是否还需要另外设置地下水环境质量的监测点?可见,水环境监测网络需要一个整体的设计和推进方案,要保证数据、信息的畅通、共享。

同时,“水十条”中提出到2017年底前,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海域建成统一的水环境监测网。但是如果前面提到的若干疑问没有得到充分解决,那么上述三大重点区域的水环境监测网络预计难以建得让人满意。同样的案例是,在国家科技重大项目中的“水专项”,其领导小组成员中有环保部和住建部,却没有水利部参与。

建议开展环境管理流域派出机构试点问:您如何评价“水十条”关于流域治理机制的设计?

“水十条”提出要完善流域协作机制,健全跨部门、跨区域、跨流域、跨海域的水环境保护议事协调机制,发挥环境保护区域督查派出机构和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的作用。但这一说法依然不“解渴”。正如我们在现实中看到的那样,无论是环保部的督查中心还是水利部的流域管理派出机构,都没有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一方面,环保督查中心作为环保部的直属

事业单位没有执法权,而流域管理委员会也难以协调地方政府;另一方面督查中心与流域管理委员会之间也未建立有效的协调机制。

值得一提的是,过去我们在主要流域设有水资源保护局,在一个时期内该机构形式上曾由水利部和环保部双重领导。但由于两个部门在预算、人员安排、信息分享等问题上不能达成共识,导致这个机制无疾而终。目前,流域各水利委员会只是水利部的派出机构,不能代表环保部,更不能代表流域的各个利益相关方。

相比流域管理委员会已有《水法》的授权,环境管理流域派出机构还没有法律的依据,因为《水污染防治法》并没有对该派出机构进行明确的授权。

因此,我建议应优先开展环境管理流域派出机构的试点工作,负责流域环境质量的监管和协调,也可以考虑通过流域机构的重组将水资源管理和水环境管理统一起来。如果在这个方面遇到法律障碍的话,也可以向全国人大申请特别授权。

尽快明确水环境质量标准制修订的时间表问:相比各种具体的治理政策,水环境有关的标准在“水十条”中位置并不是很突出。“水十条”在提到标准的制定和修订时,也没有像具体政策那样明确时间表。对此,您怎么看?“水十条”提出制修订地下水、地表水和海洋等环境质量标准,以及城镇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农田退水等污染物排放标准。无论是水环境质量标准,还是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都是重要的技术法规,对水环境质量管理至关重要。

我想特别强调一下水环境质量标准的重要性。最直接有效的例证就是,在公众参与的推动下,PM2.5写入新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对大气污染防治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在地表水领域,我国《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制订于1983年,并先后于1988年、1999年和2002年进行过三次修订。现行标准为2002年第三次修订的标准,迄今已有11年未进行修订。建议尽快修订这一标准:更好地根据地表水环境功能分类和保护目标,去确定控制水环境质量的目标和项目,同时,论证制定饮用水源地标准的可行性,以及纳入环境健康因素的考虑等。

在地下水领域,我们只有《地下水质量标准》。现行标准于1993年12月30日批准,1994年10月1日实施,至今已有20多年。国土资源部已经启动了修订,但没有明确的时间表。

在《地下水质量标准》之外,我们还应该研究起草《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因为地下水质量不佳的成因很复杂,部分是地质环境本身天然造成的某些污染物超标,部分是人类活动造成。《地下水质量标准》主要是用于评价地下水本身质量的标准,而无法衡量人类活动对地下水水质的影响。因此国家应尽快制定《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

这些水环境质量标准的起草和修订,将影响到整个水污染防治的评价,应尽快明确其制修订的时间表。如果我们启用新的标准,可能会像空气一样得出完全不同的评价结果。

此外,我们还应该在现有的排放标准基础上,继续完善各个行业的用水效率、水污染物排放等标准以及行业领跑者标准,以构建一个完善的水环境质量标准与排放标准体系。

做好《水污染防治法》修订问:在“水十条”实施的同时,《水污染防治法》已经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立法规划的一类立法项目。您对《水污染防治法》的修改有哪些建议?

首先,我期望正在修订中的《大气污染防治法》,能够更好地落实新《环保法》的要求,朝着《清洁空气法》的方向修订,从而为后续的《水污染防治法》修订以及《土壤污染防治法》的起草树立一个优秀的立法范本。

其次,《水污染防治法》应在新《环保法》和“水十条”的基础上,不仅仅是就水污染防治谈水污染防治,而是能够从宏观的角度,体现经济发展与水环境治理之间的平衡关系。此外,《水污染防治法》还应突出流域综合管理的理念,根据流域特点和要求进行统筹防治,综合解决流域水问题,并形成一部更强有力的《清洁水法》。

再者,新的《清洁水法》应对我们过去关注较少的地下水污染防治和农村水污染防治等议题,做出必要和充分的回应。

协调三个“十条”与“十三五”规划的关系问:“大气十条”和“水十条”已经实施,“土十条”已经上报国务院。那么应当如何处理三个“环保十条”与环保“十三五”规划的关系?

在“十二五”环保规划体系里面,我们已经有完整的大气、水和土的专项规划:在大气领域,有《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在水领域,有《重点流域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全国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20年)》、《水质较好湖泊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2013-2020年)》;在土壤领域,已有《近期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安排》,也即实质意义上的土壤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了。

既然三个环境要素的环保规划体系如此完整,为什么我们还要在“十二五”各个环保专项规划的有效期内,另起炉灶再来三个横跨“十二五”和“十三五”的环保十条?表面的理由是,中国大气、水和土壤的防治形势超出了预测,目标需要加严,并且针对环境要素的专业化防治也符合环境保护的基本规律,所以要再制定三个“环保十条”。

“大气十条”的一个结果就是在实质意义上废止了《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如果说2013年出台的“大气十条”属于新一届政府的应急措施还可以理解,但是为什么已经到了“十二五”末期,还要在2015年出台“水十条”,编制“土十条”呢?

按照五年环保专项规划编制的惯例,在“十三五”期间还要出台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土壤污染防治规划。那么现在2015年再出台有关水和土的行动计划,是不是就叠床架屋了呢?我们看到,在水、土十条的背景下,《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20》和《近期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安排》已经很少被人提起了。那么这些规划是否需要执行、能否得到很好的执行?

因此,我建议为了落实三中全会决定倡导的“多规合一”,既保证规划的连续性和权威性,又提高规划的质量和减少重复,必须重新思考“十三五”环保专项规划的制定思路,在未来三个“环保十条”的基础上,把环保“十三五”规划制定为更具战略性、协调性和面向长远的“绿色中国”规划,将环境各要素统筹起来,为建设生态文明、绘制美丽中国和实现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

环保税详解及案例分析

自从3月28号晚上公布了减税的消息后,很多人一直没有搞懂是否取消17%和11%税率,现在有了明确的答复:5月1日17%税率取消,增值税三档税率为16% 10% 6% 从2018年5月1日起,实施以下深化增值税改革征收标准如下: 税改主要目的 一是适当降低税率水平。 二是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 三是退还部分企业的留抵税额。 这一次的增值税税改,是在营改增后重大的完善,这为未来的税收打下了基础,彻底颠覆了税收。 4月1日进入环境保护税开征后首个征期。当天上午,巴斯夫新材料有限公司的财务人员从上海市浦东新区地税局工作人员手中接过该市开出的首张环境保护税税票,这也是我国环境保护税开征后开出的首张税票。各税务机关统计,初步即将有24万户纳入环境保护税系统(一户一个会计,那就是24万个会计工作都要增加一个税收的活了)注:税收财务人员不用担心,初步征收此税,财政部和环保部门肯定会辅助报税。关于计算,我们怎么得手 关于税收直接就上导图了,后面对应的四个例题是对应的四个征收对象。 1、大气污染物例题 某企业2018年4月向大气直接排放二氧化硫、氟化氢各10千克,一氧化碳、氟化氢100千克。甘肃省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为元/每污染当量。这家企业只有一个排放口,计算该企业1月大气污染物应缴纳的环境保护税,、、、分别为响应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单位:千克)。 第一步,计算各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单位:千克) 二氧化硫:10/=,

氟化物:10/=, 一氧化碳:100/=, 氯化氢:100/= 第二步,按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排序 氟化物()>二氧化硫>氯化氢>一氧化碳 ) 第三步,计算应纳税额(单位:元) 氟化物:×= 二氧化硫:×= 氯化氢:×= 2、水污染物例题 某企业2018年1月向水体直接排放第一类水污染物总汞、总镉、总铬、总砷、总铅、总银各10千克。排放第二类水污染物悬浮物(SS)、总有机碳(TOC)、挥发酚、氨氮各10千克。甘肃省水污染物适用税额为元/每污染当量。计算该企业1月水污染物应缴纳的环境保护税。、、、、、分别为第一类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4、、、分别为第二类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单位:千克)。 第一步,计算第一类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单位:千克) 总汞:10/=20000 总镉:10/=2000 总铬:10/=250 总砷:10/=500 总铅:10/=400 总银:10/=500 第二步,对第一类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排序 总汞(20000)>总镉(2000)>总砷(500)=总银(500)>总铅(400)>总铬(250)

【独家】环保部权威解读新《环境保护法》配套办法

【独家】环保部权威解读新《环境保护法》配套办法 (中国冶金报-中国钢铁新闻网记者郭小燕) 新《环境保护法》已实施近一个月的时间,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自公布前就备受关注的4个配套办法,是执行新《环境保护法》的有效工具,也是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体现之一。套用文中的一句话,可以很形象地描述新《环境保护法》与4个配套办法的关系———如果把新《环境保护法》比作利剑,那么查封扣押、按日计罚等4大措施就是最锋利的刃。《中国冶金报》本期《纵深》将根据新《环境保护法》4个配套办法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的情况,并结合钢铁行业的环保现状,剖析这4个配套办法的提出背景、内容、特点,以及相关政策对钢铁行业的影响,以期为钢铁企业提高自身环保水平、规避法律风险提供有益的参考。 事件2015年1月1日,新《环境保护法》正式实施。同时,为了将新法赋予环保部门的新的监管权力和手段落到实处,对违法排污“零容忍”,打“组合拳”严惩不法企业,同步实施的还有4个配套办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28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29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环境保护

部令第30号)和《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1号)。 深度●《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明确了适用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种类,规范了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的程序,明确了责令改正的内容和形式,确定了拒不改正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的评判标准,规定了按日连续处罚的计罚方式,明确了按日连续处罚制度与其他相关环保制度的并用关系。●《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主要解决一线环境执法人员“不会用、不敢用”查封扣押手段的问题,在规范权力运行的同时,也能有效降低乱用、滥用查封、扣押措施带来的执法风险。●《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明确了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和报请政府关闭的适用情形,细化了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的实施程序,加大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的监管力度。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坚持既要满足公众对企业环境信息的基本需求,又要兼顾企业的信息公开能力,坚持原则性与可操作性相结合,重点解决了谁公开、公开什么、如何公开、如何监督,即信息公开范围、内容、方式、监督等4个问题。 背景贯彻执行新《环境保护法》的迫切需要。环保部环境监察局副局长曹立平表示,新《环境保护法》赋予了环保部门许多新的监管权力和手段,如按日计罚、查封扣押、

基层环保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我区基层环保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各位领导、各位委员: 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本前提。保护环境,减轻环境污染,遏制生态恶化趋势,已成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解决突出的环境问题,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协调发展,是当前乃至今后一项十分艰巨的任务。 一、我区环保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职责不明确。 1.环保部门监管范围广。新《环保法》强调了地方政府对环保的责任,强化了追责制度,但追责在实际操作中,往往是上级环保部门约谈下级地方政府,而地方政府就把责任压到当地环保部门头上,导致环保部门只能替地方政府担责,从追责变成了被追责。 2.职能职责交叉不明确。在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上,任务交叉、职责模糊。以水污染为例,按相关法律法规,环保部门只监管企事业单位排污,而雨污分流、河道整治则属其它职能部门管辖。如龙滩子街道太平社区一起死鱼事件,因老城区未接入污水管网,以致污水流入池塘致鱼死亡。当居民反映至环保部门,环保认为生活污水应由市政管理,水质检测应由农委渔政科检验。而渔政科及市政均以各种理由搪塞,最后不了了之。

3.镇街环保责任较大。“属地管理”属当下热词,环境保护的追责工作,市里根据“属地管理”规定由所在区县负责,区县各部门则落实到各镇街,一旦出现问题,所在镇街首当其冲,而镇街又无法定管理职责,导致监管缺失。 (二)镇街环保部门处境尴尬。 1.镇街环保办有人无编。镇街环保工作人员多由政府其他编制人员兼任,既无编制,也无经费,唯有责任,且风险性较大,致使不少在基层兼职的环保人员,都千方百计想跳出环保办而干其他方面的工作。 2.基层环保人员培训力度不够。镇街环保人员多数没有参加过专业培训,工作存在看不懂、说不清、帮不上的现象,在监管工作时,只能凭闻、听、看等传统的方式方法进行监测,有时还被企业牵着鼻子走,监管多流于形式。 3.基层环保人员无执法权。区环保工作人员享有执法权,唯独镇街没有执法权。当镇街没有执法权而要查办环保违法企业时,走程序耗时且漫长。如果镇街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联合“强制执法”,又容易造成违规执法和信访事件,这也是基层发现企业环保违法不愿上报的根本原因。如果上报,最终还是自己去落实整改,且有可能被追责处理的危险。 4.基层监管环保显得尴尬无奈。即使在目前大环境下,暴力抗法、不配合、不开门、不见人、不签字等现象依然存在。此外,企业生产环节众多,环境污染情况复杂,监管取证也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常识(标准版)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常识(标准 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enterprise production management. The object is the state management and control of all people, objects and environments in production.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AQ-SN-0640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常识(标准版) 第一节我国安全生产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方针。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有明确规定。 一、劳动保护与安全生产 新中国建国之初,我国就明确提出实行劳动保护政策。即在实施增产节约的同时,必 须注意职工的安全、健康和必不可少的福利事业。 1987年1月26日我国制定的第一部《劳动法(草案)》规定我国劳动保护的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2002年颁布施行的《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是在长期工作实践中总结和提炼出来的,既是党和国家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总要求,也是安全生产工作应遵循的最高准则。 二、在工作中正确理解安全生产方针的含义 安全生产方针可以归纳为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方针突出了“以人为本”的思想。人的生命是最可宝贵的,人的生命权是人的其它一切权利的基础。只有劳动者的安全得到充分的保障,生产才可能顺利进行。 (2)“安全第一”,是相对于生产而言的,即当生产和安全发生矛盾时,必须先解决安全问题,使生产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进行。这就是人们常说的“生产必须安全,不安全不得生产”。这是人命关天的大事,劳动者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不要冒险作业。 (3)在生产活动中,必须用辩证统一的观点去处理好安全与生产的关系。越是生产任务忙,越要重视安全,把安全工作搞好。否则就会引发事故,生产也无法正常进行,这是多年来生产实践证明了的一条重要经验。

我国环境保护的现状以及对策分析

我国环境保护的现状以及对策分析 崔存新贾西城焦红云(济南市平阴县环保局2504000) [摘要]环境保护是一个国家乃至世界的大事,如何有效保护环境一直是政府和学术界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造成环境问题的原因是多样的,诸如经济因素、技术因素、政治因素等。本文从环境保护的现状情况以及对策等方面分析了我国目前环境保护的情况,因此,需要足够重视环境保护,应该建立相应的法律程序加以完善。 [关键词]环境保护现状对策 前言: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与经济的快速增长,中国环境资源问题达到触目惊心的程度。为适应全球可持续发展的趋势和中国的可持续发展目标,我国已建立专门负责环境保护的政府机构,尤其在近年来出台了一系列有关环境保护的政策、法规和措施,加大环保政策的实施力度,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环境保护,正逐渐从政府专职转变为全民的共同事业。 一、我国目前的环境状况分析 我国的环境状况可以概括为:局部有所改善,总体仍在恶化。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日益成为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我国环境保护工作虽然取得多项进展,但形势仍然非常严峻。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大气污染十分严重 我国大气污染属于煤烟型污染,以尘和酸雨(二氧化硫)污染危害最大,并呈发展趋势。酸雨污染。由于我国迄今尚未对燃煤产生的二氧化硫采取有效措施,而煤炭消耗量不断增加,造成区域性大面积酸雨污染严重。广东、广西、四川盆地和贵州大部分地区形成了我国西南、华南酸雨区,已成为与欧洲、北美并列的世界三大酸雨区之一。 (二)水环境污染日益突出 我国的水环境污染以有机物污染为主,重金属等有害物质的污染在“七五”期间曾得到较好控制,但近几年又有所恶化。我国湖泊普遍遭到污染,尤其是重金属污染和富营养化问题十分突出。例如:滇池是昆明最大的饮用水源,供水量占全市供水量的54%,由于昆明市及滇池周围地区大量工业污水和生活污水的排入,致使滇池重金属污染和富营养化十分严重,作为饮用水源已有多项指标不合格,藻类丛生,夏秋季84%的水面被藻类覆盖。 (三)植被破坏更加严峻 森林是生态系统的重要支柱。一个良性生态系统要求森林覆盖率不低于30%。尽管建国后我国开展了大规模植树造林活动,但森林破坏更为严重,特别是用材林中可供采伐的成熟林和过熟林蓄积量已大幅度减少。几十年来,由于过度放牧和管理不善,造成了13 亿亩草原严重退化、沙化、碱化,加剧了草地水土流失和风沙危害。 二、我国环境保护政策分析 目前我国现阶段的环境政策的成效不断地被新产生的环境压力抵消,仅仅维持了环境状况不致急剧恶化。 (一)建立适当的环境法律体系 同西方发达国家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相比,我国现有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还是不完整的,法律规定也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因此,从今后立法方向来看,我们应当做好以下几点工作:1、在环境立法中确立各项基本法律原则,包括可持续发展原则,预防污染原则,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税法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2017年12月2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日前,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环境保护部负责人就实施条例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制定实施条例的背景是什么? 答: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税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制定环境保护税法,是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提出的“推动环境保护费改税”“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要求的重大举措,对于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为保障环境保护税法顺利实施,有必要制定实施条例,细化法律的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界限、增强可操作性。 问:实施条例对环境保护税法哪些方面的规定作了细化? 答:实施条例在环境保护税法的框架内,重点对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税收减免以及税收征管的有关规定作了细化,以更好地适应环境保护税征收工作的实际需要。 问:对于征税对象,实施条例作了哪些细化规定? 答: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明确《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所称其他固体废物的具体范围依照环境保护税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确定,即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二是明确了“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的范围。环境保护税法规定,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超过排放标准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不超过排放标准排放应税污染物的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为明确这一规定的具体适用对象,实施条例规定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生活污水处理服务的场所,不包括为工业园区、开发区等工业聚集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提供污水处理服务的场所,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自建自用的污水处理场所。三是明确了规模化养殖缴纳环境保护税的相关问题,规定达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规模标准并且有污染物排放口的畜禽养殖场应当依法缴纳环境保护税;依法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环境保护税。 问:环境保护税的计税依据是如何确定的?实施条例在这方面进一步明确了哪些问题? 答:按照环境保护税法的规定,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计税依据,应税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计税依据,应税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计税依据。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有关计税依据的两个问题:一是考虑到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环境保护税,对依法综合利用固体废物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为体现对纳税人治污减排的激励,实施条例规定固体废物的排放量为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减去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贮存量、处置量、综合利用量的余额。二是为体现对纳税人相关违法行为的惩处,实施条例规定,纳税人有非法倾倒应

新环保法解读

新环保法亮点: 一、以法律形式确立“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1983年12月31日,国务院如开第二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首次提出将环境保护确立为基本国策;1990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对其再次确定:保护和改善生产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此次新环保法修订首次以法律条文的形式确立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改变了发展优先,兼顾环保的思维定势,给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发展模式从法理上画上了句号,为生态文明建设确定了法律基础。 二、首次划定生态保护红线 新修订《环境保护法》首次将生态保护红线写入法律。新法规定:国家在重点生态保护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对环境状况进行调查、评价,建立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新法同时也加大了对生态保护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法条中涉及到地方人民政府需落实生态保护的补偿资金,确保其用于生态保护补偿。 作为保护我国生态资源的重要方式,生态保护红线这一概念,自被提出起,就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今年年初,环保部印发了《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基线划定技术指南(试行)》,成为我国首个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的纲领性技术指导文件。根据规划,,环保部将完成全国生态保护红线划定任务。 三、建立公共检测预警机制,出台针对性规定治理雾霾 谈到环境保护,公众最为关心的就是对雾霾的治理。新修订《环境保护法》对雾霾等大气污染,作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鼓励和组织开展环境质量对公众健康影响的研究,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与环境污染有关的疾病;国家建立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环境污染公共预警机制,组织制定预警方案;环境受到污染,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时,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实施统一的防治措施;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常识

补充一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常识 教学要求:1、掌握我全生产方针。 2、了解安全生产主要法律法规。 3、了解安全生产主要法律制度。 4、理解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备的职业道德。 5、掌握特种作业人员岗位职责。 教学重点:1、掌握我全生产方针。 2、掌握特种作业人员岗位职责 教学难点:1、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强调预防为主。 2、从业人员的权利。 3、正确贯彻事故追究制度。 课时分配:本章共用2课时,第一、二节用1课时,第三节用1课时 教学过程: 导入新课:根据上级要求,我们在学习专业知识以前,首先学习一些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新授: 第一节我全生产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我全生产工作的基本方针。这在《中华人民全生产法》中有明确规定。 一、劳动保护与安全生产 新中国建国之初,我国就明确提出实行劳动保护政策。即在实施增产节约的同时,必 须注意职工的安全、健康和必不可少的福利事业。 1987年1月26日我国制定的第一部《劳动法(草案)》规定我国劳动保护的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2002年颁布施行的《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是在长期工作实践中总结和提炼出来的,既是党和国家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总要求,也是安全生产工作应遵循的最高准则。 二、在工作中正确理解安全生产方针的含义 安全生产方针可以归纳为以下几方面的容: (1) 方针突出了“以人为本”的思想。人的生命是最可宝贵的,人的生命权是人的其它一切权利的基础。只有劳动者的安全得到充分的保障,生产才可能顺利进行。 (2) “安全第一”,是相对于生产而言的,即当生产和安全发生矛盾时,必须先解决安全问题,使生产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进行。这就是人们常说的“生产必须安全,不安全不得生

新环境保护法解读

新《环境保护法》解读 1、为什么将保护环境确定为我国的基本国策? 答:新《环境保护法》第四条规定“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基本国策是对国家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具有全局性、长期性、决定性影响的基本准则。《环境保护法》将保护环境确立为国家的基本国策,从政策层面上升为法律层面,体现了全国人民的共同意志。首先,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本物质条件,是带有全局性的问题。缺少大气、水等任何一个环境要素,人类都难以生存,并对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产生重大影响。其次,保护环境具有长期性。改善环境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无论是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改变公众的生活方式,还是污染防治和生态破坏,都是十分艰巨的任务。最后,环境保护是一项战略任务。我国将保护环境作为国家的基本国策,体现了国家的意志,体现了国家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视。十八大报告提出,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环境保护是生态文明建设的主阵地,加强环境保护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根本途径,也是现代化建设中的一项战略任务,对未来的可持续发展具有决定性影响。 2、为什么称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是我国史上最严的环保法? 答:环境保护领域“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问题一直比较突出。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重点解决了这一问题,提出多种强有力的措施。一是赋予了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权。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二是规定了按日计罚制度。第五十九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三是规定了责令停业、关闭。第六十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四是规定了行政拘留。第六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规定,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有以上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3、为什么将6月5日环境日在《环境保护法》中予以规定? 答:新《环境保护法》第十二条规定“每年6月5日为环境日”。世界环境日最早是在1972年确立的。1972年6月5日,联合国在瑞典首都斯德哥尔摩召开了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会议通过了《联合国人类宣言》,会议同时建议将本次会议开幕日这一天,即6月5日定为“世界环境日”。1972年10月,第二十七届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接受了该建议。 我国从1985年6月5日开始举办纪念世界环境日的活动。自此之后,我国每年的6月5日都要举办纪念活动,并根据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确定的世界环境日主题,确定中国的环境日主题。《环

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指南解读

《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指南》解读 日前,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会同环境保护部、水利部、农业部等部委编制了《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内容包括城市黑臭水体的排查与识别、整治方案的制订与实施、整治效果的评估与考核、长效机制的建立与政策保障等。有关专家对《指南》发布的背景、意义、技术措施等进行了权威解读。 百姓全程参与监督黑臭水体治理 解读人: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副司长章林伟 城市黑臭水体是百姓反映强烈的水环境问题,不仅损害了城市人居环境,也严重影响城市形象。近几年“让市长下河游泳”的呼声反映了百姓对解决和治理城市黑臭水体的强烈愿望。 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系统性强,工作涉及面广。国务院颁布实施的《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十条”)明确,城市人民政府是整治城市黑臭水体的责任主体,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会同环境保护部、水利部、农业部等部委指导地方落实并提出目标:2017年年底前,地级及以上城市实现河面无大面积漂浮物,河岸无垃圾,无违法排污口,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建成区基本消除黑臭水体;2020年年底前,地级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均控制在10%以内;到2030年,全国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总体得到消除。 城市黑臭水体识别主要针对感官性指标,百姓不需要任何技术手段就能判断。因此,《指南》特别要求注重百姓的监督作用,让百姓全过程参与城市黑臭水体的筛查、治理、评价,监督地方政府对城市黑臭水体整治的成效,切实让百姓满意。《指南》规定,60%的百姓认为是黑臭水体就应列入整治名单,至少90%的百姓满意才能认定达到整治目标。住房城乡建设部将会同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建立全国城市黑臭水体整治监管平台,定期发布信息,接受公众举报。 下一步,住房城乡建设部将组织开展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培训,并指导和督促各地抓紧开展工作。一是今年11月底前,要求各省完成本地城市黑臭水体整治计划并上报;二是今年年底前,要求地级及以上城市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的城市黑臭水体整治计划;三是从明年开始,将定期通报各地城市黑臭水体整治进展情况,会同相关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结果,对整治不力、未按期完成整治目标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并约谈相关责任人。 城市黑臭水体识别标准

建筑扬尘环保税政策

建筑施工扬尘环保税相关政策解读与案例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中国法制出版社 中华人民共和国 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中国法制出版社 《环境保护税法》于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税法共有五章二十八条。 2017年12月25日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自2018年1月1日起与环境保护税法同步施行。 条例共五章二十六条。

费改税 排污费环保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环境保护税法》第二条) 结论:建筑施工企业为建筑扬尘环保税纳税义务 人。? 纳税义务人

征税对象 v 《财政部税务总局生态环境部关于明确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适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17号) v一、关于应税污染物适用问题 v排放的扬尘、工业粉尘等颗粒物,除可以确定为烟尘、石棉尘、玻璃棉尘、炭黑尘的外,按照一般性粉尘征收环境保护税。 v施工扬尘是指本地区所有进行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拆迁工程和道桥施工工程等施工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对大气造成污染的总悬浮颗粒物、可吸入颗粒物和细颗粒物等粉尘的总称。 v结论:建筑施工扬尘按照一般性粉尘征收环境保护税。

应纳税额 v 在建筑施工、货物装卸和堆存过程中无组织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的,按照生态环境部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不能按照生态环境部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 v(财税〔2018〕117号)

关于基层环境保护工作的几点思考

关于基层环境管理工作的几点思考 西安市高陵县环境保护局药静岚 作为基层环保部门,由于受地方政府和经济发展软环境的制约,环境管理很难到位,在具体工作中遇到很多困难。因此,如何理顺关系、明确职能、争取必要职权,在宏观层面找准自身定位,系统解决自身职能不明确和与多部门职能交叉的问题,根据地方需要规范环境工作程序,改善环保工作方向,促进地方经济的蓬勃发展,是当前基层环保部门面临和急需解决的重要课题。 一、基层环境保护部门在具体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1、工作惰性大,各部门容易脱节 由于各种原因以及以往工作留存下来的惰性,工作各个环节连接不是很紧密,常常会出现脱节的情况,环境保护工作人员尤其是新进大学生由于没有进行环境保护工作入职后系统的培训,在进入岗位之后只负责自己的一小部分工作,对整体环境保护工作的程序了解并不全面。 2、执法能力建设薄弱 基层环境保护部门的机构、人员、队伍素质与面临的环保任务严重不匹配,人员紧缺、素质参差不齐,且得不到有效培训。资金、政策上对基层环保系统能力建设支持不够,基层环境保护队伍不稳定,缺少相关专业人才,监测站设备老化落后,

环境监测实验室的建设和监管配臵达不到国家标准,造成环境监测项目开展得少,不能够全方位反映环境质量,尤其是在突发环境事件中不能保证准确及时地提供第一手资料。 3、环保工作较少介入生产中间环节 基层环保部门参与循环经济、清洁生产方面工作机制不健全,导致不能够有效的全过程控制污染,大多数都是前期验收合格后允许企业开工生产,在发现污染之后限期治理整改,催收罚款,并没有从真正意义上遏制住污染频发的现象。 4、环境执法队伍素质仍需进一步提高 以情代法、以罚代法的现象较为普遍,吃拿卡要、随意收费、包庇袒护环境违法行为,甚至为企业通风报信、串通违法等问题依然存在。 5、农村环境保护工作面源污染管理难 随着农业现代化程度的不断提高,为了提高农作物的产量,农民通常过量和不合理的使用化肥、农药等手段,使化肥在土壤中的残留越来越严重,并且造成地下水源受污染,水体富营养化加重。在很多村镇,村民随意堆臵或者倾倒生活垃圾的现象十分普遍。一般情况下,垃圾都被丢掷在村口、路边或者倾倒进河湖、沟渠造成大气和水体污染。在农村基层环境管理人员少,资金短缺的情况下,对上述农村环境问题管理存在较大困难。

环境保护税征缴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分析

环境保护税征缴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分析 摘要:我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在即,具体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在于环境保护 税征管技术的运用、执行以及实施后如何保持社会稳定发展。本文通过对面临的 问题进行分析,提出应对我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中所面临问题的对策,使环境保 护税真正起到降低环境污染和改善严峻环境形势的作用,解决我国当前日益尖锐 的环境污染问题。 关键词:环境保护税法;环境污染;征管科技 1 我国环境保护税实施中面临的问题 1.1 环境保护税征管技术的问题 针对环境污染物进行征税不同于一般的国家税收,测量污染物污染当量值需要污染源监 控设备、科学的计算方法以及专业的技术测量人员,环保税征缴也需要建立涉税信息共享平 台及征管协同配合机制。在科技日益进步的社会大环境下,尽管我国的软件及硬件开发、生 产都有了明显的进步,但距离全国覆盖运行的目标仍有一定差距。使用监控设备的测量人员 无法做到专业技术水平完全相当,通过专业监测得出的复核意见也就无法做到毫无差距,就 有可能存在纳税人的纳税申报额与复核后税额不一致,同时纳税人也有可能利用不同地区的 科技覆盖差异或现有的技术漏洞来避税或偷税漏税。 1.2 环境保护税征管执行的问题 我国之前在排污费征收过程中积累了一定的执法技术和经验,但在具体运用到征收环境 保护税时还存在一定难度。由于环境保护税的征收采取“分工式”执法,环境监测主体与征税 主体不统一,而环境检测的结果又是征税依据,税务机关和环保部门的行政协作会直接影响 税收征管,如果出现相互推诿、掣肘就会影响环保税征管的效率。环境污染还具有跨地域性 的特点,污染产生的影响很难只控制在某一特定区域内,在此情况下,若环境保护税单纯依 据地区行政的“属地管辖”原则进行征管,则不利于我国整体环境污染的有效治理。目前,我 国环境监测技术尚未全面覆盖,环境保护税的征管权限及责任划分还需完善的征管细则进一 步规范。 1.3 征税后短期内面临的社会稳定问题 由于我国大部分中小企业的绿色科技有待升级,对资源的依赖性较强,污染问题比较严重。根据上文所述,环境保护税以“外部性理论”为基础,这类中小企业因污染问题在市场上 的竞争力受限、税负较重,同时它们又是环境保护税征收的对象,因此在严格征管环境保护 税后,企业的税负和生产成本进一步加重,利润空间逐渐变小,甚至部分高能耗、重污染类 型的企业将会被淘汰。在面临利益压缩、税负加重、技术革新还需要时间的状况下,企业纳 税人可能会出现消极纳税的心理,甚至有可能会为个人利益偷税避税。尤其我国《环境保护 税法》中规定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由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企业纳税人的消极心理将不利 于环境保护税的征收,这种因科技转型、市场淘汰带来的短期内社会不稳定问题需要予以重视。此外,我国目前对于不同类型的污染企业征收标准也不完全明确,甚至存在个别地区“一刀切”管理问题,不利于企业的“绿色科技”转型,更不利于市场的稳定发展。 2 应对环境保护税法实施问题的对策 2.1 健全税收征管办法 环境保护税的本质依然是税收,但它与其他税种的不同之处在于征收环境税的根本目的 在于保护环境,将外部性不利影响通过环境保护税抵消掉,而不是为了增加财政收入,环境 保护税的发展思路比其他税种更加明确,因此环境保护税的实施绝不仅仅是一部法律可以规范,还需要配套法律法规的协同作用。 我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四条规定,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环境保护税法》的有关规定负责具体征收工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环境保护税法》和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污染物进行监测管理。由此可见环境保护税的征收并不 是由一家行政主体独立完成,而是分步骤的由多家行政主体共同实施,并且根据执法地域不 同也存在差异,存在重工业城市、污染严重的工厂城市、轻污染城市、环境优美城市的区别

新《环境保护法》相关修改解读八

新《环境保护法》相关修改解读八 第六十六条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到损害 时起计算。 修改提示: 本条是关于受到环境损害提起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环境损害的受害人向人民法院 请求保护民事权利,也就是要求污染者或生态破坏者承担侵权责任。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 中明确规定了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而这些方式,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如果受 害人要求污染者承担“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则受三年的诉讼时效期间限制,从受害人知道或 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计算。但如果受害人要求污染者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礼道歉的侵权责任,则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第六十七条上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环 境保护工作的监督。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向其任免机关 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环境 保护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 修改提示: 本条是关于环境保护工作中上级对下级进行监督的规定。本条对克服环保执法中的地方保 护主义有重要意义。 第六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 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 职:

(一)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 (二)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 (三)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 (四)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 (五)违反本法规定,查封、扣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设施、设备的; (六)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七)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 (八)将征收的排污费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修改提示: 本条是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基层环保部门环境监管

关于基层环保部门环境监管 履职免责的思考 ——以河北魏县环保局查处“三无小作坊”案件为例 IF the Staff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Department Fulfilling theDuty, How can One be Immune from the Liability? 【案件来源】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 【案件点评人】颉秀娟、唐亚龙 【案件类型】评价类 【案件名称】塑料颗粒加工“三无小作坊”违法生产屡禁不止 【违法企业所属行业】生产加工业 【关键词】环境监管;履职免责;基层环保部门;小作坊;屡查屡犯 【案件概要】河北省魏县与河南省清丰县交界处有10家塑料加工小作坊违法生产,河北省邯郸市魏县环保局先后进行了4次查处,其中3次被当地村民电工私自接通,致使小作坊违法生产屡次反弹。由于魏县环保局依法履行了监管职责,未被追究责任,但由于涉案镇政府取缔措施不到位,供电所为非法企业供电并收取电费,村民张某、范某私接电路,相关负责人员被追究了责任,给予政纪处分。 【案件启示】三无小企业由于投资规模小,生产工艺简单,设备简陋,且大多地处偏远地区,取缔后极易出现反弹。基层环保部门作为履行监管职责的主体,在日常执法时,应在严格执法与执法留痕上下足功夫,清正廉洁,依靠政府领导,善于运用和发挥各相关部门合力,依法履行职责,将责权一致、依法履职、尽职免责相结合,打出环保监管组合拳。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环保工作也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可以用“工作指标硬”、“改革任务重”、“关注程度高”和“追责力度大”来概括,全国环保系统因失职、渎职受到党纪政纪或法律处理的人越来越多,环保已成为高危行业,执法人员如履薄冰,思想压力很大。因此,在履行监管职责、有效制止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同时,如何避免因失职渎职而被追究责任已经成为环保部门必须面对和认真思考的问题。在这方面,河北魏县环保局查处“三无小作坊”积极作为,履职免责,带给我们一些启示。 案件经过及处理结果 案件基本情况 2012年4月,原位于河南省清丰县阳邵乡苏堤村桥南东西两侧的10家小塑料加工作坊陆续迁到河北省魏县张二庄镇第六店村与苏堤村结合部卫河南堤之下,这些小作坊以废旧水泥袋为原料,经破碎、清洗、电加热融化、拉丝、冷却等工艺,生产塑料颗粒,由于小作坊未配套建设环保设施,没有任何治污措施,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未经处理,直接外排,给当地生态环境和周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一定影响。2012年6月至2013年4月,魏县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先后4次向魏县供电公司下达对小塑料加工作坊的断电通知,但每次断电之后,都被电工张某、范某伙同小作坊业主私自将剪断的高压线路接通,致使塑料颗粒加工小作坊违法生产屡禁不止,被群众多次举报。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介绍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介绍 (一)基本概念: 1、安全生产法 2、矿山安全法及配套法规 3、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5、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6、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8、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9、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1、安全生产法 2002年6月29日经第九届全国人大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颁布,2002年11月1日正式实施。。安全生产法》需要重点掌握的内容: 二是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三是安全生产设施“三同时”制度。 五是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六是员工的权利和义务制度。 七是损害赔偿制度。 八是行政责任追究及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处罚制度。 2、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2001年4月28日以国务院302号令的形式发布关于《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主要内容: (1)明确了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安全生产中的责任。 (2)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明确了审批部门及人员对所涉及的安全生产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批责任、监督检查责任和查处责任。 (3)明确了发生特大安全事故后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及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3、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于2004年1月13日以国务院令第397号公布实施。需要重点掌握的内容: (1)实行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范围: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该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属于特许许可,而不是前置许可。 (3)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的条件:共13条。国家局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具备的条件进行了具体化。 (4)安全生产许可的程序。 1、“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指工程项目各级领导和全体员工在生产过程中必须坚持在抓生产的同时抓好安全工作。他实现了安全与生产的统一,生产和安全是一个有机的整体,两者不能分割更不能对立起来应将安全寓于生产之中。 4、“五同时”原则企业的生产组织及领导者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5、“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当事人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没有制订切实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关于《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税 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保税法》)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环保税法》第十条规定了三种情形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排放量计算方法,第十条第四项同时规定不能按照这三种情形规定的方法计算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方法核定计算。《环保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核定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由税务机关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定污染物的排放种类、数量和应纳税额”。为规范我区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工作,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环境保护厅共同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核定办法》)。 二、《核定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核定的对象。依据《核定办法》第二条规定“凡在内蒙古自治区行政辖区内不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排放量的畜禽养殖业、小型企业、饮食娱乐服务业、医院和部分第三产业以及其他纳税人,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核定征收环境保护税。

(二)关于核定计算方法。按照《环保税法》的规定,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污染当量数×单位税额,污染当量数=污染物的排放量÷污染当量值。小型企业、饮食娱乐服务业、医院在能够提供实际月污水排放量的情况下,按照本办法《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表》规定的污染当量值核定计算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无法提供月污水排放量的,按照《排污特征值系数表》确定的排污特征值系数核定计算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 例:1.某医院,床位2800张,每月按时消毒,无法计量月污水排放量,根据《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表》污染当量值为0.14床,医院当月的水污染物当量数=2800÷0.14=20000,当月医院的水污染物应纳税额为20000×1.4元=28000元。 2.某饮食业,营业面积500平方米,无法计算月污水排放量,根据《排污特征值系数表》系数为430/月,当月水污染物应纳税额为430×1.4=602元。 3.某养牛场,规模500头,根据《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表》污染当量值0.1头,当月水污染物当量数为500÷0.1=5000,当月水污染物应纳税额为5000×1.4=7000元。 (三)关于核定程序。《核定办法》对纳税人核定程序进行了明确,即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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