露天采矿技术规程汇编

露天开采采矿技术规程

采矿作业部

2017年1月

目录

第一篇露天开采 (4)

第一章总则 (4)

第二章矿床开拓 (4)

第三章露天开采境界和采掘要素 (6)

第一节开采境界 (6)

第二节采掘要素 (7)

第三节陡帮开采 (8)

第四章采剥作业 (9)

第一节一般规定 (9)

第二节穿孔作业 (9)

第三节爆破作业 (10)

第四节矿岩铲装 (12)

第五章矿岩运输 (13)

第一节一般规定 (13)

第二节汽车运输 (14)

第三节胶带运输 (15)

第四节人力运输 (16)

第六章边坡管理 (16)

第七章通风防尘 (18)

第八章露天与地下联合开采 (19)

第二篇生产技术管理标准 (20)

第一章采掘(剥)技术计划管理标准 (20)

第一节一般规定 (20)

第二节采掘(剥)技术计划的容 (21)

第三节采掘(剥)技术计划的编制和审批 (22)

第四节采掘(剥)技术计划的实施 (23)

第二章采掘(剥)设计管理标准 (23)

第一节一般规定 (23)

第二节设计阶段和分类 (24)

第三节设计文件的一般要求 (25)

第四节设计服务 (25)

第三章采场技术管理标准 (25)

第一节一般规定 (25)

第二节采场单体设计 (26)

第三节出矿管理 (27)

第四节采场验收 (27)

第一篇露天开采

第一章总则

1.0.1矿床具有下列条件时,应优先采用露天开采:

1.露天开采的经济效益优于地下开采;

2.不宜于地下开采或地下开采难度较大;

3.采场附近允许建设排土场;

4.对矿区环保无特殊要求,或有可靠的环保措施。

1.0.2暂时不能利用的矿石以及可利用的围岩,实行分穿、分爆、分装和分堆。

1.0.3露天采场各台阶之间,必须有人行通道,并设置安全栏和照明。

1.0.4露天采场的溜井、钻孔、水仓、溶洞及废弃的井巷等,应采取防护措施,并设明显的标志和照明。

1.0.5因严重冰冻、暴雨、风雪、雷击、大雾及洪水等影响采场正常作业时,应暂停作业,威胁人员、设备时,应撤至安全地点。

第二章矿床开拓

2.0.1露天采场的开拓运输方式,应严格按经主管部门审批的设计施工,若改变时,需报原审批部门审定。

2.0.2根据矿床地形条件,为减少基建剥离量,均衡生产剥采比,可采用移动坑线开拓。

2.0.3采用移动坑线开拓时,必须使各台阶移动坑线之间形成合理的运输系统,且不得影响工作线的合理推进。

2.0.4固定坑线掘沟时,应在现场标出边界线,技术人员应严格按边界线组织施工。

2.0.5严格按年度采剥技术计划开拓新水平,以确保合理的生产矿量和生产衔接。

2.0.6开拓运输坑线应布置在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较好的地段,线路的技术等级应符合设计和有关规的规定。

2.0.7汽车运输采用组合台阶或倾斜分条采剥工艺时,采场部移动坑线的宽度应比固定线路面宽0.5—1倍。

2.0.8铁路运输移动坑线的宽度,除开拓坑线正常需要的宽度外,还应保有一个不小于最小工作平台的宽度。

2.0.9采用公路(铁路)--平峒溜井开拓时,平峒和溜井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平峒和溜井应布置在水文地质条件较好,中等稳固以上的岩体中,且矿石的总运输功最小;

2.平峒位于露天采矿场下部时,平峒顶板至露天底的垂直距离,一般不得小于20米,平峒口的标高一般应在历年最高洪水位1米以上;

3.采场部溜井口,不应处于露天坑的最低位置,防止雨水汇入溜井。

2.0.10溜井直径一般应等于或大于矿石最大块度的5倍,但不

得小于4米,当矿石具有粘性时,应适当增大。溜井一般应采用垂直溜井。如采用倾斜溜井时,倾斜角应大于60o。

2.0.11溜槽(井)上口设有碎矿装置时,应按设备要求设操作平台,平台宽不小于1米。

2.0.12采剥工作线沿矿体走向布置时,一般先开段沟,然后扩帮采矿;工作线垂直矿体走向布置时,可用无段沟或短段沟扇形推进。

2.0.13开掘出入沟,在施工前应编制施工计划。

2.0.14新水平出入沟完成后,必须组织验收,符合设计要求后,方可投入生产。出入沟的标高,正负误差不得超过0.3米。

第三章露天开采境界和采掘要素

第一节开采境界

3.1.1确定露天开采境界,应以批准的工业储量为基础,远景储量只能作为矿山远景规划之用。

3.1.2大型露天矿开采境界,一般建立矿床模型,利用计算机确定最佳开采境界。

3.1.3当采用两个工作台阶并为一个非工作台阶,留有一个安全平台的边坡结构时,一般每隔1—2个安全平台,设置一个清扫平台,其宽度视采用的清扫设备而定。

3.1.4当安全平台与运输平台重合时,且运输平台宽度大于安全平台宽度时,可以不另设安全平台。

3.1.5当清扫平台遭到破坏时,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确保其宽度适于清扫设备通行和正常作业。

3.1.6矿床储量大、开采年限长时,为减少初期基建投资和早投产、早达产的目的,一般应分期开采。采用分期开采时,第一期境界服务年限一般不应小于10年;矿山应尽可能实现稳步过渡。

3.1.7第一期开采的排土场地,一般应设置在露天开采的最终境界之外。

3.1.8采用分期开采的露天矿,为确保扩帮时下部作业平台的安全,在临时边帮上,每隔一定高度应设置一个接碴平台,其宽度由设计确定。

3.1.9分期开采的矿山,必须在第一期开采设计的同时作出详细的分期过渡的设计。

第二节采掘要素

3.2.1工作台阶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人工开采时:

1.无粘性的砂状矿岩,不大于1.8米;

2.松软的矿岩,不大于3米;

3.坚硬稳固的矿岩,不大于6米。

机械化开采时:

1.不需爆破的松软矿岩,不得超过挖掘设备的最大挖掘高度;

2.需要爆破的坚硬矿岩,不得大于挖掘设备最大挖掘高度的1.2倍。

3.2.2工作台阶坡面角,应符合下列规定:

人工开采时:

1.松软的矿岩,不大于该种矿岩的自然安息角;

2.较稳固的矿岩,不大于60o;

3.稳固的矿岩,不大于80o。

机械化开采时:

1.不需爆破的矿岩,一般为挖掘设备的自然挖掘角;

2.需要爆破的矿岩,为爆破作用形成的坡面角,一般为60o--70o。

3.2.3人工作业的最小工作平台宽度,一般不得小于台阶高度的两倍。

3.2.4爆堆边缘至准轨铁路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2.5米;到窄轨铁路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2.0米;到汽车道路边缘的距离不得小于1米。

3.2.5挖掘机工作线长度,应根据采用的挖掘机、斗容、穿爆方式、运输方式和矿床赋存条件等,经设计确定。

3.2.6确定铁道运输的采掘带宽度时,应使挖掘机回转不超过90o。向外侧回转不大于30o。其宽度变化围为:不得小于挖掘机站立水平的挖掘半径,但不得大于站立水平挖掘半径的1.5倍。

第三节陡帮开采

3.3.1为减少基建剥离量,均衡生产剥采比,在条件具备的矿山,应积极采用陡帮开采工艺。

3.3.2陡帮开采的开拓运输方式,宜采用汽车运输或汽车—破碎机---胶带输送机的开拓方式。

3.3.3陡帮开采的工作帮应由作业台阶、上部作业台阶和运输道路组成。作业台阶宽度为最小工作平台宽度,经设计确定。上部作业台阶由几个暂不作业的台阶构成,它包括台阶高度、台阶坡面角和安全平台(既暂不作业的平台)。暂不作业平台宽度:一个台阶高时为10—15米;两个台阶并段时为16—22米。

3.3.4陡帮作业可采用台阶依次轮流开采、分组轮流开采或台阶尾随开采的作业方式。

3.3.5采用组合台阶开采时,相邻组挖掘机作业在平面上要互相错开。禁止相邻组合台阶的挖掘机在同一垂直面上同时作业。

第四章采剥作业

第一节一般规定

4.1.1采剥作业必须按设计施工,并执行采剥技术计划,持续均衡组织生产。

4.1.2根据矿床赋存特点,凡能实行矿岩分穿分爆的地段,应按分爆要求,对矿、岩进行分穿、分爆、分装、分运。

第二节穿孔作业

4.2.1穿孔作业应满足爆破作业对其数量和质量的要求,并为爆破作业创造良好条件。

4.2.2穿孔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炮孔中心偏差不得超过设计的0.5米;

2.炮孔方向和深度应符合设计规定;

3.最后一排孔位应尽量保持在一直线上;

4.炮孔中岩碴应尽量清除干净。

4.2.3改变孔网参数,必须进行试验和技术经济论证,并经总工程师批准。

4.2.4穿孔作业前,必须对作业地点的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并消除隐患。穿第一排孔时,钻机作业应垂直台阶坡顶线设置;只有在特殊情况下(靠帮并帮)才准平行设置,但其钻孔中心距坡顶线不应小于3米。

4.2.5穿孔作业必须按设计施工,并严格验收。对不合格的炮孔应及时处理,成孔后应妥加保护。

4.2.6当钻头或钻具掉入炮孔时,应尽力打捞取出,如不能取出,铲装时应注意回收。

4.2.7当采用重新穿孔方法处理拒爆深孔时,新孔距离拒爆孔口不得小于孔径的10倍,新孔方向与拒爆孔方向必须平行。

第三节爆破作业

4.3.1爆破作业必须遵守《爆破安全规程》(GB6722--86)的有关规定。

4.3.2爆破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

1.正常工作面一次爆破量不少于7天的铲装作业量;

2.大块率控制在5%以下;

3.爆堆应规整,适于铲装作业要求;

4.台阶应保持规整,不留底根,铲装后帮齐底平;

5.应保持边坡不受破坏,并尽量减少对其稳定性的影响。

4.3.3爆破作业必须按审批的爆破设计进行。爆破设计必须包括下列主要容:

1.爆区围及其爆破的矿岩量;

2.炮孔(药室)数量及其参数;

3.每个炮孔(药室)装药量及总的装药量;

4.装药结构及填塞方式;

5.起爆方式及起爆网路系统;

6.安全措施。

4.3.4炮孔经验收合格和现场清理后,才能进行装药爆破,炮孔的装药品种和数量必须符合设计规定。

4.3.5矿山应尽可能采用机械装药和填塞炮孔。

4.3.6使用新型爆破器材前,应进行试验和人员培训,并经总工程师批准。

4.3.7爆破网路要严格按设计要求敷设、导通、检查。使用电爆网路时,须进行导通及杂散电流测定,雷电季节不准采用电爆网路。

4.3.8爆破前,在爆破危险区警戒线与各大小交通路口处应设置岗哨。

4.3.9爆破过程中必须发布预告、起爆和解除警戒三次信号,

每次信号都必须有明确规定。

4.3.10露天爆破禁止在黄昏或夜晚进行。雾天爆破须经总工程师批准。

4.3.11每次爆破后,爆破员必须在规定时间后,才能进入爆区检查,只有确定爆区安全并发出解除警报后,方准其他人员进入。如发现拒爆,应及时树立明显标志,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再进行处理。

4.3.12为确定爆破地震对边坡、井巷或重要建筑物的影响,应进行爆破地震效应的测定,并据此采取减震措施。

4.3.13为确保边坡的稳定性,在临近最终边坡爆破时,应采用控制爆破,禁止采用峒室爆破。

第四节矿岩铲装

4.4.1矿岩铲装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严格按照采剥技术计划,定点铲装,按线推进;

2.矿岩必须分装、分运;

3.运输容器的装满系数不小于0.85;

4.不合格的大块矿石,禁止装车;

5.工作面应保持坡面整齐,底板平整。

4.4.2在最终边坡部位进行铲装时,应严格按给出的边界线铲装,其凸凹误差不应超过1米。

4.4.3铲装作业必须在设备完好状态下进行。

4.4.4铲装作业中止后,应将工作面清理干净。

4.4.5铲装设备通过的道路,应予平整、加固,确保设备安全通行。

4.4.6中硬以上的矿岩,必须先用爆破方法进行松碎后方可铲装。

4.4.7铲装时,应保持工作面平整、不留采掘残余和未爆破好的岩根;采掘台阶标高正、负误差不得超过设计标高的1米。

4.4.8装载矿岩时,严禁铲斗从车辆驾驶室上越过,也不得高卸、偏装。

4.4.9为提高挖掘机的效率,应相应的配备推土机或前装机等,进行工作面辅助作业。

4.4.10铲装时应清除爆堆中的铁件,以免给选矿作业造成危害。

4.4.11采用拖拉铲运机开采软岩和节理裂隙发育的矿岩时,应配松土机事先松碎。

4.4.12拖拉铲运机开采的工作面,一般为缓倾斜或水平条带工作面,分层铲运。

第五章矿岩运输

第一节一般规定

5.1.1矿山应建立完整的运输系统。

5.1.2为维护和检修运输线路,矿山应设专业维修队,配备必要的人员和设备。

5.1.3矿岩运输应遵守国家颁发的有关运输规和本单位制定的运输规则。

5.1.4矿岩运输应按作业计划和调度指令进行,严格实行矿、岩分运、分卸。

5.1.5严寒地区的矿山,对翻斗车、自卸车底部可用废气加温,以防止矿岩冻结在车上。

第二节汽车运输

5.2.1自卸汽车进入装载地点时,应按照铲装设备司机指定的地点定位,并尽可能组成空车、重车环形运输线。如在装载地点不能进行环形运输时,应备有足够的调车用的场地。

5.2.2露天矿山公路,按其使用年限可分别修建固定、半固定或临时线路。

1.采场固定坑线及其通往固定卸矿点或排土场的长期使用的线路,应修建固定线路;

2.通往开采台阶或半固定破碎站、矿石临时堆场的线路或支线,其使用年限超过一年时,应修建半固定线路;

3.使用年限一般不超过一年,且随着开采台阶和排土场工作线的发展而移动或消失的线路,修建临时线路。

5.2.3露天矿山汽车运输道路,应按使用的车型和规定的等级进行修建;并经验收符合设计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

5.2.4除开采台阶上的道路外,其他所有道路旁均应设置排水沟,并保持畅通。

5.2.5在道路的急弯、陡坡等行车危险地段,应设置挡车墙(墩)等安全设施,并按规定树立明显的行车警示标志。

5.2.6在固定线、半固定线、卸矿点及排土场均应设置固定的照明装置。

5.2.7自卸汽车在严寒季节运行时,应采取有效的防滑措施。

5.2.8路面应经常洒水或喷洒除尘液。

5.2.9在大雾运行时,如能见度不到规定的视距,应停止运行。

5.2.10公路运输坑线,在大暴雨后,路面应及时进行维修。

5.2.11自卸汽车运输,采用溜井(溜槽)放矿的多台阶作业的矿山,各台阶的卸矿平台一般应设在溜槽两侧。在各卸矿平台靠近溜槽(井)卸矿处,应设置牢固车挡,其高度不小于轮胎直径的2/5。

5.2.12溜井应安设格筛,尽可能配备二次破碎设施。

5.2.13溜井降段必须有经总工程师批准的单体设计。

第三节胶带运输

5.3.1采用胶带输送机运输矿岩时,应遵守胶带运输的有关规定。

5.3.2胶带输送机串联运行时,应装有连锁装置和能从输送机线路任何一点进行事故停车的自动控制装置或遥控装置。

5.3.3严寒地区,胶带输送机在露天或无采暖设施的输送廊运行时,应采取防冻措施,在气温低于-15℃时,则应采用防寒胶带。

5.3.4胶带输送机两侧应设置人行道或检修道。人行道的宽度不应小于0.7米。

第四节人力运输

5.4.1人力窄轨铁路的坡度一般为5‰,最大坡度不得超过10‰。

5.4.2人工装车时必须事先清除工作坡面上的浮石,禁止在坡面角超过安全规定的地点进行装载作业。

第六章边坡管理

6.0.1矿山必须加强边坡管理,配备人员和相应的设备、仪器,对边坡进行监测和维护。

6.0.2临近边坡的爆破,必须采用控制爆破和减震措施。矿山应通过爆破试验研究工作,探求适合本矿的控制爆破方法和技术参数。

6.0.3露天实际境界线应与设计境界线相符,如因地质条件变化或爆破失误,造成需要多挖或少挖者,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补救措施,并经总工程师批准,必要时应上报主管部门批准。

6.0.4台阶终了时,其边坡应按设计进行清理、修整。

6.0.5雨季之前,应对采场外部截水沟和平台上的水沟,全面进行检查、疏通、加固。

6.0.6非工作帮上的浮石、安全平台和清扫平台上积聚的岩土,如影响深部安全作业时,应及时清理;暴雨、冰冻之后,要及时检查清扫。

6.0.7表土层边坡,应种树植草,固结坡面,防止雨水冲刷。

6.0.8大、中型露天矿山,一般应建立边坡岩石移动观测系统,开展岩石移动观测的研究工作。

6.0.9观测线的数目,应根据地质、采矿条件和观测目的确定,其方向应大致垂直露天边坡线,并尽量穿过较多的岩石结构面。

6.0.10为确定边坡是否滑动,应定期以水准测量进行警戒观测。当发现观测点下沉20毫米并连续有下沉趋势时,应视为边坡滑动开始,此后需进行全面观测。

6.0.11观测周期,一般是每季一次;春季解冻和雨季时,须缩短观测周期;对明显移动地段,应随时加强监视。

6.0.12采场边坡出现滑坡征兆时,应及时监测和加强预报工作,尽可能采取长锚杆、锚索、防滑桩等加固措施,预防滑坡;当预防不了时,应根据预报及时将人员、设备撤离。

6.0.13当边坡出现岩体滑动,在地表产生缝隙时,监测人员应对滑落体开始滑落的时间、滑体大小、方向、岩性情况,及裂缝长短、宽窄、走向、倾向,均须详细描述。

6.0.14边坡观测结果,应及时编写分析报告,其主要容:

1.根据观测数据,判断各测点是否发生移动;

2.分析测点移动的基本规律;

3.确定可能发生滑动的潜在滑坡面位置、滑体大小和滑动方向。

6.0.15边坡发生滑坡后,应编写滑坡分析报告,主要容:

1.滑坡发生的地段、时间、规模,并分析产生滑坡的原因;

2.已滑动和变形的边坡,对采剥工程和建筑物造成的危害程度;

3.提出滑坡动向推断和边坡治理意见;

4.提供滑坡的有关平面图、断面图和移动变形曲线。

第七章通风防尘

7.0.1露天矿大气中,有害气体及矿尘的含量,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凡有害气体和矿尘超标的矿山及作业地点,均应采取有效的通风防尘措施。

7.0.2在露天上风端的排土场应保持较大的防护距离,并采取控制尘土飞扬的措施。

7.0.3矿区植被对污染源的净化和控制有一定的作用,应严加保护和管理。

7.0.4深凹露天矿在自然通风不能满足通风要求时,应考虑采用机械通风,困难时应采取个体防护措施。

7.0.5在露天采场行驶的自卸汽车和其他用柴油驱动的设备,一般应采取净化措施。

7.0.6露天矿山使用的自卸汽车和其他矿山机械的驾驶室,一般应配有降温、防寒设施,大型设备驾驶室可安装空调装置。

7.0.7大型矿山和深凹露天采场均应开展污染气象监测和预防工作。

7.0.8穿孔作业一般应实行湿式作业,采用干式作业时,必须使用有密闭装置的干式收尘设施。

7.0.9在气候干燥时进行铲装作业,必须向爆堆喷洒水。当铲装、运输设备操作室无净化密闭装置时,禁止直接装运未经湿润的矿(岩)爆堆。

7.0.10对设备无密闭装置的操作人员及露天作业人员,均必须进行个体防护。

7.0.11矿山必须设置专门机构,配备必要的设备和仪器,对露天矿山大气环境及各产尘点进行系统的监测。

第八章露天与地下联合开采

8.0.1露天与地下联合开采的矿山矿床开拓运输、排水、疏干、地面供气等系统,应尽可能力求统一,以简化管理,节约投资。

8.0.2同一矿体上、下联合开采时,在露天与地下开采交界处,应留一个水平矿柱,其厚度一般为地下开采一个阶段的高度。当受条件限制时,其高度通过设计计算或类比法确定。

8.0.3同一矿体上、下联合开采时,地下的采空区必须及时充填,并应接顶。

8.0.4当沿走向方向或上、下盘相邻矿体联合开采,地下采用崩落法、空场法开采时,露天与地下的下降速度应在设计中明确规定,确保露天作业不在地下移动围之进行。

8.0.5在地下开采移动或陷落影响围的露天边坡角应适当降低。

8.0.6露天矿的开拓运输坑线,应设置在地下开采移动影响围之外,否则须留保安矿柱。

8.0.7露天或地下爆破影响对方安全时,爆破前必须将爆破地点、爆破药量、影响围通知对方,爆破时,确认对方已采取安全措施,人员撤离危险区,方能起爆。

8.0.8规模较大的爆破设计,应论证对地下(或露天)的影响程度,并邀请对方参加方案会审,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方能施工。

8.0.9露天与地下的大、中型爆破,禁止同时进行。露天与地下的正常爆破应规定在统一时间进行,以减少相互影响。

8.0.10露天爆破接近地下有用的井巷20米时,必须严格控制爆破规模,并应采用分段或微差起爆。

8.0.11在露天开采围的井巷、矿柱形状和位置,充填料位置等应绘制复合图及剖面图;废旧井巷及采场在距露天采剥工作面20米时,应事先充填或超前爆破处理。

第二篇生产技术管理标准

第一章采掘(剥)技术计划管理标准

第一节一般规定

1.1.1采掘(剥)技术计划是编制矿山生产经营计划的基础,年度采掘(剥)技术计划每年编制一次。矿山必须根据长远规划、国家和市场需要,结合地质条件和开采的实际情况,瞻前顾后,综合平衡,认真组织编制,经审批后付诸实施。

1.1.2编制矿山采掘(剥)技术计划,应遵守下列原则: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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