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合同法

马来西亚合同法

篇一:马来西亚劳务合同

篇一:外派劳务合同书(马来西亚)

外派劳务合同书

(合同编号:)

甲方全称:长沙市对外经济贸易有限公司

甲方代表:

乙方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护照号码: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工资帐户:中国建设银行长岭支行(长沙)

工资帐号:

丙方全称: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马)有限公司巴贡2&3标项目经理部丙方代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配套法规,为保障甲方、乙方和丙方的合法权益依法确定劳动关系,经甲、乙、丙三方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劳动合同书。甲方向乙方说明了丙方用人要求、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劳动条件、职业危害及其后果、社会保险、规章制度等情况,乙方已认真阅读本合同书,同意按甲

方及丙方有关规定执行。

一、劳动合同期限及工作地点

本合同期限:乙方愿意根据丙方的工作安排,从XX年月日起,为期20个月。如有续约,由三方另行协商。

本合同的工作地点:马来西亚沙捞越洲巴贡水电站施工现场。本合同的货币单位:马币(rm)。汇率按1马币兑人民币固定计算。

二、生产(工作)任务

1、甲方根据丙方生产(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在丙方所属马来西亚巴贡工地工作。

2、乙方的具体工作内容由丙方安排。

3、乙方同意并服从丙方所安排的岗位、工种、工作;丙方可以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

4、乙方必须按照丙方关于本岗位生产(工作)任务的责任制的要求,保证按质按量地完成规定的生产(工作)任务。

三、生产(工作)条件

1、丙方负责对乙方进行安全生产及各种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2、丙方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保障乙方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

3、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及丙方制订的劳动安全卫生等各项规章制度,有确保安全生产的责任。

四、各方职责

甲方职责:

1、甲方负责办理乙方的体检、护照、签证等相关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2、甲方提供给丙方的劳务人员(乙方)应具备如下条件:

1)年龄为18-45周岁,熟练工具有初中以上文化,机械操作手及管理人员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经体检合格)的男性,乙方的专业技术能力要尽可能满足丙方要求。

2)甲方必须安排和组织乙方参加健康体检、出境培训并取得有效期为三年的外派劳务(研修生)培训合格证,若体检或培训不合格,其费用由乙方自行负担。

3)甲方必须向丙方担保乙方在马来西亚的工作时间不得低于1年。

3、甲方必须按每100名劳务配备1名现场管理人员。甲方管理人员配合丙方对乙方进行工作现场管理,负责对乙方离开工作现场后的管理。

4、甲方负责乙方的后勤保障与管理,甲方应按100人配1名炊事员的标准配备炊事员,炊事员的工资由甲方承担,中方炊事员的进、退场费用、准证费用由丙方承担。甲方须

按合理的标准提供伙食给乙方,伙食费由乙方自行承担。若甲方对食堂管理不善,引起不良后果,丙方有权干预直至收回食堂管理权,甲方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

5、甲方向丙方保证乙方办理手续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6、甲方派驻丙方工地现场的管理人员必须驻在工地,若要离开或更换需征得丙方的同意并自行承担有关费用,否则按5000rm/次进行扣款,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

乙方职责:

1、乙方必须参加马来西亚的安全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2、乙方在马来西亚工作期间,若因自身原因被遣送回国或自己申请回国的,其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需在交纳丙方为其办理的工作准证、安全准证、保险费用等相关费用以及来马来西亚交通费用后才准以回国,其回程机票由乙方自己承担。

3、乙方来到马来西亚后,需将护照、工作准证等证件交给丙方统一保管。若乙方回国,需提前一个月通知丙方并获得丙方批准,方可领取护照回国。

4、乙方在马来西亚期间,需服从甲方及丙方的统一管理。

5、乙方须严格执行丙方的施工工艺,正确操作施工设

备和工具。如果乙方在工作当中发生人为的质量事故,丙方将根据有关质量管理条例,对质量事故进行分析和评估后,对乙方进行扣除一定工时的处罚,严重的将追究乙方的责任。

6、乙方须严格遵守丙方有关安全规范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管理条例。如果乙方违反工地有关安全规范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管理条例时,丙方将根据有关安全管理条例,对乙方进行扣除一定工时的处罚,事态严重的将根据有关法规追究乙方的责任。

7、乙方在马来西亚工作期间不得做出有损中国人形象的行为,并自觉遵守当地的法律法规,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乙方自行负责, 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丙方职责:

1、丙方协助甲方办理乙方的正常进、退场,进退场的交通费用由丙方承担,若发生乙方在到马来西亚机场后被马来西亚海关阻止入关并遣送回国,则发生的交通费用由丙方承担。丙方在乙方连续在马来西亚巴贡工地工作满24个月后,应根据生产需要安排乙方回国探亲并承担交通费用。交通费用指长沙市到甲方工作地点的路费及住宿费(如果有)。

2、丙方负责组织乙方参加当地的安全培训,并承担合格人员的工作准证费用及安全培训费用等相关的费用。

3、丙方为乙方提供相应的住宿及其它条件:

1) 通电并安装有吊扇的住宿用房,住宿标准为上下铺8

人间或集装箱式住房7x2人间;

2) 水电设施齐全的食堂,其他食堂用具由甲方自行承担;

3) 到施工现场的交通;

4) 提供安全防护用品和正式职工同等的劳保用品;

5) 每人一套的床上用品;

6) 现场通讯:提供2个手机号和对讲机1部,电话费用由甲方承担。

4、丙方负责乙方在工作现场的工作安排及管理,若乙方不服从甲方的合理安排,或者劳动态度不好,丙方经与甲方协商可以采取警告、扣记工时、罚款直至辞退乙方。被辞退的乙方需在交纳丙方为其办理的工作准证、安全准证、保险费用等相关费用以及来马来西亚交通费用后(根据该劳务实际已工作时间按比例分摊)才准以回国,其回程机票由乙方自己承担。

5、丙方指派专人对乙方每日出勤记录签字并进行现场考核,负责用工费用的核算及支付。

五、劳动报酬的支付方式

1、计时工单价:星期一至星期六6马币/工时,时间按乙方实际工作小时计;每天工作时间如果超过十小时则超出时间按加班计算,若加班,加班时间按实际工作小时计,工时单价按9马币/工时。星期天或其他节假日(指中国国家

法定节假日10天)工作,全部按加班计算,时间按乙方当天实际工作小时计,工时单价按12马币/工时计。丙方每月及时为乙方劳务人员进行结算,结算时间与丙方内部结算时间相同。丙方每月于工作地当地发放600马币/人给乙方劳务人员,工资余款人民币由丙方及时支付给乙方劳务人员在前述工资帐户。丙方支付工资给乙方劳务人员的时间不得滞后3个月,若超过 3个月,丙方按乙方劳务人员当月工资的 %作为月利息支付给乙方劳务人员。

2、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岗位工单价:1400马币/每月,(水泵工、发电机工、食堂帮厨等岗位工种),工作小时为12小时/天。其日工资标准为月工资/天。

3、若乙方工作能力突出,丙方可根据工程现场施工组织管理的实际需要将乙方提拔为工长和大工长,具体事宜由甲乙丙三方另行协商。

4、工时数量的计算:按劳务人员抵达工作地点进行指定的工作开始至停止工作为止计算,但不包括用餐和休息时间。若遇早上上班前下雨,甲方可以在7:00之前通知乙方不做工,甲方不承担由此造成的误工费。若在上班过程中遇到下雨而导致整班无法做工,则按每人4小时计算,若超过4小时,则按实际工作时间计算。篇二:马来西亚劳工政策及法律法规马来西亚劳工政策及法律法规

一、劳工政策

马来西亚政府鼓励各类公司培训和使用本地员工。但是因马来西亚国内劳动力短缺,政府允许在部分领域雇佣外国劳工,外籍劳工可在建筑业、种植业、服务业(佣人、餐馆工人、清洁工人、货物搬运工人、收容所、洗衣店及岛屿度假胜地工人,以及高尔夫球俱乐部的球童)与制造业工作。截至XX年底,马来西亚全国外劳总数已超过200万人。

目前,马来西亚尚未对对中国开放其普通劳务市场。XX 年9月,中马两国政府签署了《关于雇用中国劳务人员合作谅解备忘录》。XX年初,中马劳务合作委员会召开会议并签署会议纪要。据此,马方向中国开放了古建筑维护、制瓷、木器加工、家具制造等四个行业。同时,中方还向马有关政府部门提交了首批18家开展对马来西亚劳务合作业务的公司名单。但是,上述四个领域劳务均属技术工人范围,由于薪资较低以及对技术劳务定位的认识不同,目前,双边劳务合作尚未得到有效开展。中国公司主要以承包工程带动技术劳务输出和派出少量有技术专长的劳务人员。

二、申请雇佣外劳的基本情况

从XX年10月起,马来西亚半岛制造业公司雇佣外劳,应有雇主向设在马来西亚国际贸易及工业部内的“一站式”服务部门提交申请,由其统筹处理。该“一站式”服务部门,全权负责马来西亚半岛制造业的外劳申请事务,其组成成员为内政部、移民厅、大马工业发展局、中小型工业发展机构

以及人力资源与劳工局的代表,该部门会在接到雇主申请后的14个工作日内给予批复。

制造业以外其他领域雇佣外劳,应有雇主向内政部外籍劳工处提交申请,来源国为菲律宾、泰国、尼泊尔、老挝、土库曼斯坦、哈萨克斯坦、缅甸、乌兹别克、柬埔寨、印尼、斯里兰卡和印尼等13个国家。

三、外国公司雇佣外籍员工的要求

马政府对雇用外籍劳工实行个案批准制度,并附带一定条件;雇主必须在尝试雇用本国公民未果后,外籍劳工的申请才可能获得考虑。为确保只有必要时才雇用外籍劳工,外籍劳工须缴纳年度税,制造业、建筑业、服务业的劳工税为每人每月100马币,种植业与佣人每人每月30马币。

马政府规定,外国公司可引进外籍员工担任缺乏熟练的马来西亚籍员工的职务,亦可将某些主要职位(key posts)永久保留给外国人。为改善投资环境及促进技术转移和引入外来技术,自XX年6月17日起,马政府进一步放宽外国制造业公司雇佣外籍员工的规定,具体如下:

1、外国公司缴足资本在200美元万元以上者,可自动获得最多10个外籍员工职位,包括5个关键性职位;执行员职位的外籍员工雇用期最长可达10年,非执行员的可达5年。

2、外国公司缴足资本超过20万美元但少于200万元者,

可自动获得最多5个外籍员工职位,包括至少1个关键性职位;执行员职位的外籍员工雇用期最长可达10年,非执行员的可达5年。

3、外国公司缴足资本少于20万美元者,其外籍职位核定将依据以下原则考虑:a、缴足资本达到14万美元(约50万马币),可考虑给予关键性职位;b、具备专业资格及实际经验的执行员职位可考虑获得10年雇用期,具备专业资格及实际经验的非执行员可达5年,但是公司必须培训马国民使其最终能接任该职位;c、关键性职位及时限的数目依据个案而定。

4、马国民拥有的制造业公司,可依要求自动获得所需的技术性外籍职员位置,包括研发职位。

在同一家公司内被调至另一职位的外籍员工须领取新的工作准证,其新原有的工作准证将被修改以反映职位变化;接替外籍员工职位的新外籍员工也须领取新的工作准证。

所有工作准证在核准的期限内有效,关键性职位持有人的工作准证5年更新一次。所有工作签证持有人,均获核发多次入境签证,有效期与工作准证相同。

四、马来西亚主要劳工法律法规

1、1955年雇用法。规定了最基本的雇用条件,适用于西马半岛及纳闽联邦直辖区内所有月薪不超过1500马币的雇员及所有体力劳动者。主要内容为:

a、每个雇员必须有书面合约;

b、工资须在受薪期结束后的7天内支付;

c、正常工作时数,每天不得超过8小时,或每周48小时;

d、超时加班工作的补贴为平时工作的倍,假日及假期为2倍;

e、女性工人不得在晚上10点至早上5点之间从事农业或工业类工作,除非事先获得劳工局局长批准。东马两州另有单独劳工法令。

2、1991年雇员公积金法。规定为雇员强制缴纳公积金,比例为不少于雇员月薪的11%。

3、1969年雇员社会保险法。包括职业伤害保险计划与养老金计划,包括工厂在内的公司都须为其月薪不超过XX马币的雇员投保上述两项计划。职业伤害保险缴纳比例为雇员月薪的

%,养老金缴纳比例为雇员月薪的1%。

4、1967年劳资关系法。调整资方、劳方与工会之间关系,包括预防和解决劳资争端;规定工会的权利、集体谈判的范围及程序、通过仲裁公平迅速解决争端、人力资源部部长在解决劳资争端中的地位等。篇三:外派劳务合同书外派劳务合同书

XX-10-31 10:59

(合同编号:)

甲方全称:吉林省世和国际经济技术有限公司

甲方代表:

乙方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护照号码: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丙方全称:日本天山国际协同组合

丙方代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配套法规,为保障甲方、乙方和丙方的合法权益依法确定劳动关系,经甲、乙、丙三方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劳动合同书。甲方向乙方说明了丙方用人要求、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劳动条件、职业危害及其后果、社会保险、规章制度等情况,乙方已认真阅读本合同书,同意按甲方及丙方有关规定执行。

一、劳动合同期限及工作地点

本合同期限:乙方愿意根据丙方的工作安排,从XX年月日起,(研修12个月,技能实习24个月)共36个月。原则上不可延期。

本合同的工作地点:日本国广岛县。

二、生产(工作)任务

1、乙方的具体工作内容由丙方安排。

3、乙方同意并服从丙方所安排的岗位、工种、工作;丙方可以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

4、乙方必须按照丙方关于本岗位生产(工作)任务的责任制的要求,保证按质按量地完成规定的生产(工作)任务。

三、生产(工作)条件

1、丙方负责对乙方进行安全生产及各种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2、丙方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保障乙方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

3、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及丙方制订的劳动安全卫生等各项规章制度,有确保安全生产的责任。

四、各方职责

甲方职责:

1、甲方负责办理乙方的体检、护照、签证等相关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2、甲方提供给丙方的劳务人员(乙方)应具备如下条件:

1)年龄为18-35周岁,熟练工具有初中以上文化,机械操作手及管理人员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经体检合格)的人,乙方的专业技术能力要尽可能满足丙方要求。

2)甲方必须安排和组织乙方参加健康体检、出境培训并取得有效期为三年的外派劳务(研修生)培训合格证,若

体检或培训不合格,其费用由乙方自行负担。

3、甲方向丙方保证乙方办理手续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4、甲方派驻丙方工地现场的管理人员必须驻在工地,若要离开或更换需征得丙方的同意并自行承担有关费用乙方职责:

1、乙方必须参加日本的安全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2、乙方在日本工作期间,若因自身原因被遣送回国或自己申请回国的,其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需在交纳丙方为其办理的工作准证、安全准证、保险费用等相关费用以及来日本交通费用后才准以回国,其回程机票由乙方自己承担。

3、乙方来到日本后,需将护照、工作准证等证件交给丙方统一保管。若乙方回国,需提前一个月通知丙方并获得丙方批准,方可领取护照回国。

4、乙方在日本期间,需服从甲方及丙方的统一管理。

5、乙方须严格执行丙方的施工工艺,正确操作施工设备和工具。如果乙方在工作当中发生人为的质量事故,丙方将根据有关质量管理条例,对质量事故进行分析和评估后,对乙方进行扣除一定工时的处罚,严重的将追究乙方的责任。

6、乙方须严格遵守丙方有关安全规范操作规程和有关

安全管理条例。如果乙方违反工地有关安全规范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管理条例时,丙方将根据有关安全管理条例,对乙方进行扣除一定工时的处罚,事态严重的将根据有关法规追究乙方的责任。

篇二:新加坡合同法

第八章合同法

第一节导论

第二节要约和承诺

第三节对价

第四节设立法律关系的意旨

第五节合同条款

第六节缔约能力

第七节合同的相对性

第八节合同之解除

第九节误解

第十节虚假陈述

第十一节胁迫,不当影响及显失公平

第十二节非法性与公共政策

第十三节约的司法救济

第一节导论

新加坡的合同法基本上是以英国关于合同的普通法为范式而构建的。与它的邻居马来西亚和文莱不同的是,

新加坡在1965年独立之后并没有试图将合同法法典化,因此新加坡的合同法仍保持法官制定规则的模式。在某些情况下,法官制定的规则会被特定的成文法所修改。

许多此类立法起源于英国。首先来说,有13个英国商事法律根据《英国法律适用法》(Application of English Law Act) 第四节(Cap 7A, 1993年修订)的规定直接成为新加坡共和国的立法。这些立法罗列在该法的第二部分的第一附表里。其他立法,如《合同第三方权利法》(Contracts( Rights of Third Parties) Act)(Cap 53B, XX 修订),系模仿英国立法制定的。在某些领域也有立法采用非英国模式的情形,比如《消费者保护(公平交易)法》(Consumer Protection (Fair Trading) Act)(Cap 52A, XX 年修订)。该法大致上参照[加拿大]阿尔伯塔与萨卡其万两省的公平交易法制定。

即使是新加坡的法庭本身所发展出的规则也同英国普通法的同类规则有非常大的相似性。如果关于某个问题新加坡本身没有权威规则时,人们就会理所当然地首先假定新加坡的立场同英国法的立场没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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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要约和承诺

协议

合同在本质上是双方或者多方之间的协议,该协议

条款涉及到当事人各自的权利义务并且具有法律约束力。至于当事人之间是否达成协议,或合意(consensus ad idem), 应通过对事实的客观分析而确定。在大多数–但并非所有的情况下,要约与承诺的概念是分析当事人是否达成协议的起点。

要约

一个要约即是“要约人”发出的一项允诺或其他形式的自愿意思表示,表明经“受要约人”无条件承诺某些确定的条款,“要约人”即受这些条款的约束。如合同成立的其他要素亦得满足(如对价和设立法律关系的意旨),对要约的承诺会导致一个有效的合同。

一个特定的表述是否构成要约有赖于表述的意旨。要约必须具有受拘束的意旨。如果某人只是引诱他人作出要约,或者只是询问情况,而并没有受拘束的意旨,那他或她最多只是在作出要约邀请。按照客观标准,如果某人的表述(或者行为)致使一个通情达理的人相信发出要约者具有在该要约被承诺后接受拘束的意旨,则即使该人实际上没有此种意旨,他也被认为是发出了一项要约。

要约终止

要约在承诺之前的任何时候都可以撤回,只要由要约人亲自或者通过其他可信的渠道向受要约人发出撤回通知。对要约的拒绝导致要约失效,这包括发出反要约或者改

变原要约的条款。如要约对时效没有明确规定,则该要约在合理时间之后失效。这种情况到底何所指,这要根据案件的具体事实来分析。如果要约人死亡且此事实已为受要约人知晓,则要约就不能够被后者接受。任何一方死亡的事实,即使不为他方知晓,也会导致任何具有人身因素的要约消灭。

承诺

受要约人对要约条款无条件和无保留的同意构成对要约的承诺。同意可由言语或行为来表示,但除非在极其例外的情况下,缄默不能被认为是同意。

一个总的原则是承诺应该被通知到要约人,但如果承诺是通过邮寄方式且此种方式被认为是或者明确或者默示地许可的,则构成一项例外。这个例外被称为“投邮承诺规则”,它规定承诺信一经付邮,无论要约人是否实际上收到,承诺均告生效。

确定性

在协议被作为合同执行以前,它的条款必须足够确定。至少,协议的关键条款应予明确规定。在此之外,法庭可以通过诉诸当事方的行为、当事方之间已有的习惯作法、贸易惯例或者合理标准来解决协议条款含糊不清或不确定的问题。某些情况下,关于合同细节的成文法规定也可以用来填补协议条款的空白。关于条款的问题,可进一步参见第节和节。

完整性

不完整的协议不能构成具有执行力的合同。如果协议规定“以合同为准”,且由事实可推断出的当事方的意旨表明在正式合同或者进一步的协议达成之前,当事方无意受到法律拘束,则该协议为不完整的协议。

电子交易

《电子交易法》(Cap 88, 1999年修正)阐明,电子记录可用来在合同订立过程中表述要约或者对要约的承诺(见第11条),但是这不适用于对遗嘱、流通票据、债券、委托声明或授权书、不动产合同以及所有权凭证(见第4(11)条)等文件的书面或签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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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对价

定义

一项允诺,如果不为对价支持或者不由书面盖印作出,则不具法律执行力。对价是(法律界定的)某种价值,为提出允诺的一方(“允诺人”)所要求,并由接受允诺的一方(“受允诺人”)所提供以用来交换对前项允诺的执行。故此,它可以是允诺人收到的某种利益,或者受允诺人承受的某种损害。这种利益/损害可以表现为对待允诺或者已完成的行为。

互惠

体现于对价要求之中的是互惠关系这一原则,它要求对价和允诺之间有某种原因关系。因此,对价不能是允诺作出之前已经完成的事情。但是,法院并不总是严格地忠实于这种以时间先后为准的推论方式–参见Pao On v Lau Yiu Long [1980] AC 614, 该判例所确立的原则已经被新加坡上诉法院在Sim Tony v Lim Ah Ghee t/a Phil Real Estate & Building Services ([1995] 2 SLR 466) 一案中明确采用。

充足

对价是否充足是个法律上的问题。作为一般原则,法庭并不关心对价的价值是否与允诺的价值相称。如无更多东西,受允诺人履行或者承诺履行因公职而负担的即存责任在法律上不能成为允诺人作出的允诺的充足对价。向允诺人履行既存的合同责任可以成为充足对价,但条件是该履约行为可以为允诺人带来真正实际的利益。如果受允诺人履行或允诺履行既存合同项下对第三人的义务,则认为受允诺人依法提供了支持允诺的充足对价。

禁止反言

即使没有对价支持,一项允诺也可能因为禁止反言原则的适用而具有拘束力。禁止反言原则适用于下列情况,即如果合同的一方当事人通过语言或行为做出了清楚明白的允诺来表明他或她不会严格坚持自己在合同项下的法律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在合同法的简单比较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在合同法的简单比较 在市场经济占主导和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各国之间的经济生活联系越来越紧密,对于现在的国际贸易来说,最大的一部分就是合同法,我们要吃透各国的法律才能使我们在国际贸易中不吃亏,在我们学习中我们经常都听说有大陆法系和英法法系但是我们知道它们的主要区别是什么吗?我们要研究两大法系在合同法上的区别我认为首先要知道它们之间的区别才能更深刻的去研究其它问题。 它们的主要区别有四点: 第一,历史渊源不同,英美法系是在广泛吸收日耳曼法的基础上发展的,只接受了罗马法的某些原则和制度,普通法构成其法律制度的基础。大陆法系是在继承罗马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以罗马法为蓝本演变而成具有基本法性质的民法体系,是构成其法律制度的支柱。 第二,法律结构不同。英美法系国家重视判例,援引先例成为一个重要原则;法官不仅司法,还能立法;虽有制定法但是未编纂大陆类型的法典。大陆法系国家不存在判例法(行政法院除外),重视法典的系统编纂,以成文法典作为基本表现形式,法官只按法律的规定,司法官不能充当立法者。 第三,思维法式不同。英美法系国家的司法实践,一般采用归纳法的法律推理形式,先从大量的案例中归纳出普遍的原则,然而得出结论,因而又被称为归纳法。大陆法系采用的演绎法的推理形式,先从法律原则(大前提)演绎到具体的案由(小前提),再推导出结论,因而又被称为演绎法。 第五,法律范畴不同。英美法系采用有普通法、平衡法之分,民法没有形成统一体系而分别存在财产法、契约法、侵权行为法、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实行民商合一,公私法的划分也不严格。大陆法系没有普通法与平衡法的范畴,民法自成统一独立的部门,实行民商分立,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也较为严格。 现在我们可以研究两大法系的区别了,现在我们选取两大法系的两个国家英国和法国进行比较:首先,大陆国家的合同法认为是一个叫“债法”的更大的法律分支的一部分,合同法产生“合法债务”的可能根据之一,并且扩大到合法债务的各个方面,不仅是怎么产生的,也有怎么履行,当事人怎样能够免除履行,不履行时发生什么结果,所有大陆法国家基本概念就是“债”的概念,而英美法(普通法)国家没有这个概念。大陆法国家没有财产委托的分类和信托的概念,因而大陆法国家的合同概念比英美法国家要广一些。 在英国和法国,合同法的演变有显著的差别。由于合同是交易中必需的文件,因此,普通法赋予合同以约束力。当合同中的“允诺”作为协议的一部分时,它就可以由根据合同而提起“赔偿”之诉所认可。并且,根据英国法,在这案件中,合同存在的实质因素仅仅是对原告在普通法院提起诉讼所依据的允诺提出了对价。与此相反,在法国和其它欧洲大陆法国家,认为合同具有法定约束力的原因是道义上的,而非经济上的。“一个人必须信守诺言”,这是教会确认的规则,教会法学者成功的将其引入法律,基于这一点,协议和无偿的允诺之间就不应当有区别,对价是没有必要的,因为法院将强制执行所有的允诺。在美国的契约法

合同附随义务包括哪些内容

合同附随义务包括哪些内容 核心内容:合同附随义务包括哪些内容?通知义务、协助义务、保密义务以及其他附随义务。而其他附随义务从第六十条中用以等字表示仍可以有其他的附随义务,当中还包括注意义务和保护义务。接下来为您详细介绍。 我国《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从这一条可以看出,附随义务至少具有三个方面的内容,即通知义务、协助义务与保密义务。下面将分别阐述这三种义务以及其他附随义务。 1、通知义务。通知义务又称告知义务,是指负有对有关人利益的事项的通告使其知晓的义务。合同的履行及合同目的的实现,需要当事人通力配合,其中需要双方互通信息的情形,多有所在。如果依据诚信原则,当事人应当主动地通知对方,此时便可认为有通知义务存在。合同法中关于通知义务有很多明确的规定,比如《合同法》第230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

租人,第256条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第278条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第309条货物运输到达后,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第384条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保管人验收时发现入库仓储物与约定不符合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等等。综合起来说,通知义务包括:说明义务,如出卖人在交付标的物时,应如实向买受人说明有关标的物的使用、维修及保养方法等;忠实报告义务,如代理人应及时向被代理人报告被代理事务的情况;瑕疵告知义务,如赠与有瑕疵物品时,应将标的物的瑕疵如实告知受赠与人;此外还有迟到告知义务、地点及其方式的通知等。 2、协助义务。协助义务又称为协作义务,指合同当事人应互为对方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提供照顾和便利,促使合同目的圆满实现。它要求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承担协力义务;在履约中,当事人应当顾及另一方及其标的物的状况,最大限度地运用其能力和一切可以运用的手段实现对方的正当愿望,以利于合同的适当履行。合同关系终止后,当事人应当协助对方处理与合同相关的事务。如《合同法》第240条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的,出租人应当协助,第259条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

论英美合同法中的对价制度.docx莎锅

论英美合同法中的对价制度 摘要:合同在世界各国的社会生活中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尤其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如果 没有各种经济合同,社会的经济生活就无法顺利进行,社会的经济秩序亦将难以维持,也正如此,有的学者称现代社会是“合同社会”。正处于改革开放深入发展的我国,了解别国的合同法律制度,尤其是与我国的合同法存在着显著不同的国家的合同法律制度尤为重要。本文就英美合同法律中的对价制度作以分析,以使我国外贸人员与英美法系国家通过合同这种形式交往的时候更好地利用好这一英美合同法特有的法律制度。 关键词:英美合同法;对价制度;合同; 一,对价的概念 我国票据法第十条第二款这样规定: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在这里我们可以把对价的概念做如下解释:对价就是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 对价最初是一个英美法上的概念。按1875年英国高等法院下的定义,对价是指“合同一方得到的某种权利、利益、利润或好处,或是他方当事人克制自己不行使某项权利、遭受某项损失或承担某项义务”。这句话对于不熟悉英美法历史的普通法律人士来说也是如在云里雾里,所以我们就有必要回到英美法的历史环境中去认识它的真面目。 英美合同法是由英国早期的诺言之诉发展而来的。在15和16世纪,英国普通法院在审判实践中确立了一项原则:一项单纯由承诺人对受诺人承担义务的恩惠性或赠予性的诺言不能由受诺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使一项承诺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受诺人也必须对承诺人提供某种回报,从而使双方之间存在某种交易。这种由受诺人对承诺人提供的回报就是对价。已经存在对价的情况下,承诺人如果不履行诺言,受诺人有权向法院起诉,并获得适当的救济。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总结出,对价就是相对人作出的某种能使承诺人的承诺对其自身产生拘束力的回报 二:按照英美合同法的要求,对价须具备的条件: 1.对价必须是合法的。 凡是以法律所禁止的东西作为对价的,都属无效。这个很容易理解,例如,贩卖妇女、儿童的合同是无效的,因为在这里当事人把妇女、儿童当作对价来达成合意。而对妇女、儿童买卖是违法的,所以这个对价无效。 2.对价须是等待履行的对价或是已经履行的对价。 英美法把对价分为三种:待履行的对价(Executory Consideration)、已履行的对价(Executed Consideration)和过去的对价(Past Consideration)。当事人已履行了他那部分义务时,其所提供的对价是已履行的对价;若是当事人承诺提供并准备提供的对价,则为待履行的对价;所谓过去的对价是指一方在对方作出允诺之前已经全部履行完毕的对价,其不能作为对方后来作出的这项允诺的对价。英美法有一项原则,“过去的对价就是没有对价”(Past Consideration is no Consideration.)。 在这里我们必须分清已履行对价和过去的对价之间的区别。已履行的对价这种已经作出的行为或是诺言是基于对方的承诺而作出的,具有针对性。比如,甲承诺将卖给乙一台彩电,乙在甲交付彩电之前支付给了一笔甲提出的价款,这时,乙的行为就构成了一项已履行的对价,甲有义务将彩电交于乙。

从一则现实案例看合同从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的区别

从一则现实案例看合同从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的区别 摘要:股权转让合同的主要交易标的为转让方所转让的股权,交易双方办理完毕股东工商变更登记,股权转让款项支付完毕,合同主给付义务即履行完毕;现实中,大多数受让方受让股权的目的是经营标的公司,因此,股权转让过程中交易双方有可能会担负其他从给付义务或者附随义务,而从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的区分在理论和实务界均存在很 大的争议,本文拟从现实的案例入手,厘清从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的主要几点区别,并就股权转让提出自己的建议。 关键词:股权转让主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附随义务 一、股权转让的现实案例导入 有这样个案例:甲公司持有A公司90%的股权,后甲公司将持有的90%股权依法转让给了乙公司,双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并办理了A公司的股东变更登记手续。后来,乙公司有部分股权转让尾款未向甲方支付,甲方催要无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方支付股权转让尾款;案件审理过程中,乙方提起反诉,称其所委派的人员经营A公司过程中,发现甲方曾控制A公司经营并掌握着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等资料,虽然甲方在股权转让时已经向乙方移交了大部分会计资料,但乙方认为仍有小部分会计凭证没有移交,其不支付

尾款是因为甲方并未全部履行合同,甲方抗辩称股权转让合同中并未约定交付会计资料的义务,且会计资料已经全部移交给乙方。 二、甲方应当向乙方全部移交A公司的会计资料 假设甲方将持有的A公司股权转让给乙方之前,确实控制或占用A公司的公章、会计凭证和账簿资料,且没有向乙方全部移交,则甲方应当承担向乙方移交的法律义务,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探讨其合理性。 (一)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公司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至少保存15年,A公司应当保存其全部会计资料。公司存续期问,所有的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在法定保存期内都具有使用价值,可以供公司或者其他主体查阅使用,甲方若确实尚有部分会计资料不移交,将可能对公司日常经营带来障碍,这显然不妥;且若如本案所述,A公司不能全部掌握公司经营的所有会计资料,显然不符合《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 (二)甲方只有移交了全部的会计资料才能实现股权转让交易的全部目的。乙方受让甲方持有的A公司90%股权的目的是经营A公司,甲方股权转让完成后即与A公司不再存在股权上的法律关系,甲方继续持有A公司的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没有必要,而且这将导致股权转让协议目的无法全部实现,影响A公司正常经营;未来乙方再次出售A公司股权

(完整版)合同法归纳总结

合同法归纳总结 一、合同的概念及其特征。 1.本质:民事法律行为,要素:意思表示 2.一种民法上效果的合意——意思表示一致 3.以设立、变更、终止特定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 4.合同必须建立在当事人各方平等,自由的基础上。 二、合同法的作用 1.与市场运行:交易主体,对象与合意。 2.与自主自愿:意思自治,合同自由 3.公平正义:主体平等、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格式条款、诚实信用(缔约过失、附随义务) 4.经济效益:情势变更原则,效率违约理论。 5.道德伦理:诚实信用原则 6.与社会发展:以个体的自由来推动社会的发展 三、合同法的原则 (一)基本原则 1.合同立法的依据 2.解释、补充合同法的准则 3.解释、评价和补充合同的依据 4指导当事人行为 (二)合同自由原则 1.缔约自由原则——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是否订立合同 2.自由选择相对人 3.自由决定合同内容 4.有权依法变更或解除合同 5.有权选择合同的形式 (三)鼓励交易原则 1.严格限制无效合同的范围 A.绝对无效:违反法律强行性规定,社会公共利益及公共秩序。

B.相对无效:效力待定 C:下列情形合同无效: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三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2.合同订立制度:承诺效力——非实质性修改且要约人未及时反对。 3.可撤销合同制度中倡导变更而非撤销。 4.限制违约解除的条件 (四)合同正义原则 1.给付与对待给付的等值性:双方得失应该相等,自愿真实,除非自由意志受到他人侵害; 2.风险的合理分配:交付主义 3.合同分配其他类型的合同负担:附随义务、债务履行费用的分担。 三、合同的分类 (一)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1.有名合同:如买卖,赠与,租赁合同。 2.无名合同:非典型性合同,法律并未赋予这类合同一个名称,如演出合同,信用卡合同,瘦身美容合同。 A:纯粹无名合同:不包含任何有名合同的事项 B:混合合同:在有名合同中增加其他有名合同内容,例如承租人将卖给出租人的财产来冲抵租金; C:准混合合同:在有名合同中增加无名合同的内容,如租赁合同中约定承租人定期给出租人家做清洁来冲抵租金; 3.无名合同更多的适用于民事法律行为和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同时参照类似

合同法词汇大全------法律英语

买方buyer 卖方seller 项目名称Project name 地址address 电话phone 传真fax 联系人contact person 详细货物清单Detail supply list 合同价格Contract value 付款条件payment conditions,payment terms 交货地点delivery place 发货期delivery time 安装条款installation clause 验收条款inspection clause 保证条款guarantee clause

不可抗拒条款Force Majeure Clause 违约条款Breach clause 其他条款Miscellaneous clause 买卖双方信息buyer and seller information a long-term contract 长期合同 a short-term contract 短期合同completion of contract 完成合同contract for future delivery 期货合同contract for goods 订货合同 contract for purchase 采购合同 contract for service 劳务合同 labor contract劳动合同 contract note 买卖合同(证书) contract of arbitration 仲裁合同

contract of carriage /Carriage Contract运输合同Passenger Carriage Contract 客运合同 Cargo Carriage Contract货运合同Technology Contract技术合同 Technology Development Contract技术开发合同Technology Transfer Contract技术转让合同Technical Consulting Contract技术咨询合同Technical Service Contract技术服务合同Safekeeping Contract 保管合同Warehousing Contract仓储合同 Agency Appointment Contract 委托合同Trading-Trust Contract 行纪合同 Brokerage Contract 居间合同 Multi-modal Carriage Contract多式联运合同contract of employment 雇佣合同 contract of insurance 保险合同 contract of sale 销售合同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读后感资料

学习《劳动法》心得 今年夏天刚刚踏出校门的我,对这个社会还充满了新鲜感,更是无知,刚刚进入公司后,公司就组织我们学习《劳动法》,切身的保护属于我们自己的权利。对我今后的工作,有很大的帮助。劳动者每天都在用自己勤劳的双手和智慧,为社会、为国家创造丰富的财富。国家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利益颁布了特别保护条列《劳动法》。在现实的劳动者中应该多多了解这部法律,更应该多多了解这部法律的内在含义,才不会蒙受本应该避免的损失。为此,劳动者应该认认真真学习劳动法,通过学习才能够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首先国家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宪法,制定了本法。是为了全体的劳动者能够得到相应的正当待遇,使其进入一个良性循环。再次劳动者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等其他劳动权利。此条充分的显示出了本法的尊重劳动者,保障劳动者权利不受损失,人人是平等,没有高低贵贱之分,另外它也规定了我们劳动者应当去做的,劳动者并不仅仅是只享受我们应得的权力,同样拥有我们所应承担的义务,只有互相理解、尊重、支持才能得到我们应该得到的一切。再者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社会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鼓励和保护劳动者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表彰和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同样,这也是为广大劳动者提供创造自身价值,展示自己聪明才智的机会。通过对劳动法的学习,使我们了解国家的政策方针是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制定的,这充分调动了劳动者的积极性,使劳动者有保障,这样才能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快速进步,快速发展。 学习《劳动法》之心得体会 近日,我班响应上级的普法号召,组织了一次学习《劳动法》的活动。《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它与企业的每一个员工都息息相关,所以学习《劳动法》是非常具有必要性的。通过学习,不仅让我认识到自己有哪些合法权益是受保护的,也让我可以去公正地评判自己的企业。比如企业是否为我们提供了合理的酬薪,是否安排了足够的休假天数,又是否让我们享受到应有的各项福利保险等等。我们知道法律是公平的,它在赋予你权利的同时也赋予了你各项义务。所以,作为一个守法的员工在享有各种权利的同时,也需要严格履行自己的义务。企业为你提供薪水、福利等,你也该兢兢业业,做好本职工作,为企业发展出力。而作为企业的管理者,学习《劳动法》才能清楚自己的员工享有哪些权益,才能正确的对待每一个员工,依法为员工提供合理待遇,从而建设一个和谐的企业。通过此次学习,使我了解了《劳动法》,增强了法律意识,清楚了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也明确了员工和企业的关系。这对我今后的工作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学习劳动合同法的收获 通过学习劳动合同法。我对劳动合同有了一个初步的了解,也使我清楚地知道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必须确立劳动关系,及相互之间的责权利关系等等。既然法律在这个社会无处不在,那么,我们就有必要去好好的学习法律,懂得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尤其是今后在工作过程中,更要懂得保护自己和不违反法律,而且做到这一条,学习法律是必不可少的。新的劳动法相对于旧的法律更加透明,对弱势群体的倾斜更多一些,就更好的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劳动者的权益得到了保障,劳动者的积极性自

比较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不同——以合同法为例

比较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不同——以合同法为例 一、概念与特征比较: 1、英美法的定义与特征:合同是由两个以上当事人之间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binding agreement),或者由一个以上的当事人对于他方当事人负有作为或者不作为的义务。承担这项义务的人即为“允诺人”(promisor),享受这项权利的人为“受允诺人”(promisee). 英美法系实质上将合同定义为一种协议,合同必须要通过双方的协议才能成立,而协议的内容则是双方当事人一致的意思表示。要约一经受要约人承诺,双方之间的协议即告成立,但并不是所有当事人之间的协议都是具有法律效果的合同。对于那些没有法律上约束力的协议,当事人并不能要求强制执行。 2、大陆法系的定义与特征:大陆法系对合同的定义继承了罗马法的传统。将合同定义为“一种协议”。但是,由于立法体例、法律传统和法律用语本身的差异,作为大陆法系两大分支的德国法系和法国法系对合同又有不同的定义和解释。 德国法系国家是以法律行为为概念定义合同的。即合同是发生、变更债的关系的法律行为,合同的本质仍然是一种意思表示的合意。因此,德国法系国家的合同特征可以归纳为:合同是一种发生法律效果的法律行为;是依照两个以上的意思表示所成立的法律行为;是相互对立的两个以上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所成立的法律行为。 法国民法上的合同首先是一种合意,即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合同是产生债务的根据之一;合同所产生的债务的内容是“负担给付、作为或不作为”。 二、两大法系合同形式的差异比较: 1、大陆法系的合同形式:法国法系的国家和德国法系的国家在合同形式的要求上都规定了一些合同只有采用法定的形式才能得到法律上的承认,都对缺少法定形式的特定规定了无效的法律后果,而且对形式的要求通常是非要式这个一般原则的例外。 2、英美法系的合同形式:英美法系把合同分为签字腊封合同是必须以热定形式订立,毋须对价支持的要式合同。简式合同是必须持有对价支持的合同,简式合同一般是不要合同,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用口头形式或者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但是简式合同不等于不要式合同,有一些简式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其作用有的是作为合同有效成立的条件,有的是作为证据上的要求。 三、两大法系的合同与诚实信用原则的差异比较: 1、大陆法系合同的诚实信用原则:大陆法中,债务人必须按照社会交易实践中的有关诚实信用和公平交易原则来履行他的义务。解释合同应遵照诚实信用原则并考虑交易习惯。这种规定实际上为合同关系披上了道德的外表,被用来修正民法典中严格的合同自由主义。 2、英美法系合同的诚实信用原则:英美法系的典型代表国家的普通法不认可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进行磋商或履行合同是一项一般性义务。合同的订立的本质在于双方当事人的对立的地位,这与诚实信用的概念是不一致的。至于合同的履行,当事人双方显然有资格基于他们所选择的任何理由行驶合同或者于违约的法律所产生的权利。 四、两大法系合同违约形式和违约补救方法的比较 1、关于实际履行的比较:大陆法系奉行优先原则,在德国,即使出现了违反契约义务的情形,债权人也依然享有履行请求权,除非实际上已不可能履行。这种援助实际上是将承诺人答应受诺人的一切好处都给予受诺人,强迫承诺人遵守诺言防止违约。 2、而在英美法系中,实际履行则是指法院颁发一道命令,强制要求契约一方当事人如约履行他的合同义务。当事人不遵守特定履行令的,即构成藐视法庭罪,可能被判处监禁和罚金。所以这种违约补救方式是对人的,而非直接针对当事人的财产。

合同法六大义务

1. 编号:_______________ 2. 3. 4. 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21. 22.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23. 24.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25. 26. 27. 28. 1. 合同法六大义务

30. 下列选项中体现合同关系相对性的是() A. 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B. 债务人无偿处分其财产使债权人的债权受到侵害,债权人可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处分行为 C. 债务人向债权人交付标的物被第三人毁坏时,债权人追究第三人的侵权责任 D. 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31. 在确定无名合同的法律适用时,首先应考虑适用() A. 合同法的一般规则 B. 类似的有名合同的规则 C.买卖合同的一般规则 D.交易习惯 32. 甲明知自己的车子被盗,仍然积极地与乙磋商订立车子买卖合同,致使乙花费一定的订约费用,甲对乙的订约费用可基于() 获得赔偿。 A. 违约责任 B. 侵权责任 C. 缔约过失责任 D.违约责任或缔约过失责任 33. 甲对乙声称:“我正在考虑卖掉家中祖传的一套家具, 价值10 万元”,乙立即向甲表示:“我愿意以10 万元价值购买此套家具” 。下列判断正确的是() A. 甲对乙的表示构成要约 B. 乙对甲的表示构成承诺 C. 甲对乙的表示构成承诺 D. 乙对甲的表示构成要约

法律英语——合同中常见单词总结与解析

My Vocabulary Briefing in Legal English 同一词语普通用语与法律用语意义不同的对比 同一意义正式与非正式的表达 一词多义: Advise 释义:advise在法律英语中有两个常用意思: ①律师等法律工作者提供法律建议,如 The partner of the law firm advised the Manager on various specialist legal issues。 该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就各种专业法律问题向经理提出了法律建议。 ②通知,相当于notify或inform,如 The use of advise in the sense of “inform, notify,” was restricted to business correspondence and legal contexts. Thus one may say the suspects were advised of their rig hts, but it would be considered pretentious to say you’d better advise your friends that the date of the picnic has been changed。 advise 表示“通知,告知”的这种用法局限地用于商业往来及法律情况。因此可以说嫌疑犯被告知他们所具有的权利,但是你最好通知你的朋友,野餐的日期有所改变,这种说法被认为是做作的。 Deposit 释义:deposit在法律英语中通常最常用的意思有两个: ①存款,这是他在普通英语和法律英语都很常见的意思,既可作名词也可作动词,如 He has a deposit of 10,000yuan in ICBC。他在工商银行有1万元的存款。

大学生应该了解劳动合同法知识

大学生应该了解的《劳动合同法》 由于马上要进入社会了,维护自己的权益很重要,作为劳动者我们都是弱势群体。国家都讲依法治国好多年了,作为大学生我们更应该拿起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大学生就业应该了解的《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劳动合同法有哪些特点,对我们大学生就业有哪些影响呢? 1.在校大学生不能订立劳动合同。在校大学生不具有劳动者主体资格,不具备劳动者的身份。所以不能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如果为单位提供了有偿服务。可以与对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在校生实习协议,明确约定权利义务来保护自身的权益。 2.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有三种情况:一是在建立劳动关系即用工的同时订立;二是在建立劳动关系后即用工后一个月内订立;三是在建立劳动关系前即用工之前订立。君子约定,口头承诺不管用,工资、奖金、福利等“要害”,一定要写在合同里。如果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从用工后第二个月起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当然要注意证据的搜集,例如可让单位开具在职证明、或保留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其他证据。 3.学历、简历造假则合同无效。在向用人单位投递简历时,简历内容一定要真实。因为用人单位一旦发现你的简历有“水分”。他们有权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赔偿或补偿金。虽然不影响你拿到工资,但是因此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还有权

要求损失赔偿。所以,不要为了让简历好看而编造实习经历、奖学金及获奖经历或者随便给自己整个学生会主席的头衔。在向用人单位介绍自己的情况,有权“无可奉告”。了解用人单位的真实情况也是你的一项重要的权利。当然也是非常必要的,不过要注意方式方法,巧妙周旋。 4.非全日制用工指的是平均每日工作不超过四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例如有些单位有保洁人员,电梯工等非全日制工作岗位。切记,跟你在校时的打工完全是两回事。 5.合同签订时间。自你为用人单位干活那天起建立劳动关系,或者从干活起1个月内签订书面合同。否则自第2个月起应支付又倍工资。若是1年都没有签劳动合同,自第2年起,劳动者有权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大学生不再担心用人单位不和自己签订合同了。 6.试用期长短。以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是三个月以下的。不能约定试用期,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签合同的时候,一定要睁大眼睛哦。 7.试用期工资不低于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合同约定工资的80%。且须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不能再免费试用了,

合同法中的合同附随义务

合同法中的合同附随义务 中的是依合同关系发展情形且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为保障给付利益的实现之义务。根据我国《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该条款中所说的通知、协助和保密的义务,就是当事人履行合同时的。下面由编辑在本文为您详细介绍合同附随义务的法律知识。 一、附随义务的法律特征 1、附随义务不是合同约定中必然存在的义务,相反,是在合同约定之外具有或然性的义务; 2、附随义务的产生直接来自于法律的规定,但是其产生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其基本法律理念和是否产生的判断标准;

3、附随义务产生的目的旨在使合同当事人的利益得到最大程度上的实现; 4、附随义务不仅可以产生于合同关系存续期间,而且可以在缔约过程中和合同关系结束后的阶段存在,例如缔约人在缔约过程中尽力促成合同缔结的协助义务、出卖人在标的物交付时阐明注意事项的告知义务、医生手术时不得在体内遗留微型手术器械之保护义务、完毕后不向他人泄漏相对方的的保密义务等。 二、附随义务的内容 债之关系为一种发展性之过程。附随义务是在债之不断发展过程中表现为不同的义务,唯其产生不得脱离诚实信用原则,其功能仅为辅助给付义务的实现,我国《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这是附随义务在我国《合同法》

中的具体体现。从这一条可以看出,附随义务至少具有三个方面的内容,即通知义务、协助义务与保密义务。 此外,《合同法》中对附随义务内容的规定大体包括了以下几个方面: 1、通知义务:又称告知义务,指合同当事人应将对合同相对方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告知对方的义务。关于告知义务,《合同法》第158条、第191条、第228条、第230条、第232条、第256条、第257条、第278条、第298条、第309条、第338条、3第370条、第373条、第384条、第389条、第390条、第399条、第413条等分别作了规定。 2、说明义务: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相对方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负有向对方说明义务。《合同法》除了在总则中规定格式条款提供者对免责或限责条款的说明义务外,还在分则第199条、第231条、第304条、第307条、第324条、第356条、第383条等中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定。

英美合同法复习(单词)

英美合同法复习之单词索引 按课本出现顺序 Promise 允诺 Remedy 救济 Competent persons 有相应行为能力之当事人 Enforceable 可(由法律)强制执行的Agreement 协议P1 Parties to the contract 合同当事人Offeror 要约人 Offer 要约 Offeree 受要约人 Acceptance 承诺 Assurance 确诺 Manifestation of intent 意思表示Commitment 许诺 Promisor 允诺人 Promisee 受允诺人 Beneficiary 受益人 Consideration 约因 Benefit 利益 Detriment 损害 Advantage 利益 Disadvantage 不利益 Object of the contract 合同标的Statute of Frauds 防止欺诈条例 P2 Formation 合同成立 Enforcement 强制执行Performance 履行 Discharge 解除 Bilateral contract 双务合同Unilateral contract 单务合同 A promise for a promise 以允诺换允诺 A promise for an act 以允诺换行为 P3 Incomplete contract 不完全履行合同Partial performance contract 部分履行合同 Actual contract 真实合同 Express contract 明示合同P4 Implied-in-fact contract 默示合同/事实默示的合同P5 Quasi-contract 准合同/ implied-in-law contract 法律默示的合同 Meeting of minds 合意 Injustice 不公正 Unjust enrichment 不当得利Objective theory of contract 合同客观理论 Intent 意图 Resonably prudent person standard 合理谨慎人的标准 In jest 开玩笑 In anger 生气 In excitement 兴奋状态 Invalid 无效P6 Formal contract 要式合同 Contacts under seal 盖印合同Recognizance 具结 Acknowledge 承认 Negotiable instruments 可转让票据Letters of credit 信用证 Invoice 发票;发货单 Bill of lading 提单 Informal contract 非要式合同/simple contract 简单合同P8 Valid contract 有效合同 V oid contract 无效合同 V oidable contract 可撤销合同Unenforceable contract 不可强制执行的合同 Contractual capacity 订约能力Nondisclosure agreement/NDA 保密协议 Minors 未成年人 Insane persons 精神病者Intoxicated persons 酗酒人 Duress 胁迫 Undue influence 不正当影响 Fraud 欺诈P9 Cases involving mutual mistake 双方都有误解的合同 Contract at will 任意合同 Excuted contract/performed

劳动合同法的解读和认识

劳动合同法的解读和认识 连续签订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从第三次起,只要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用人单位就必须承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相关信息,我们来看看。 自从《劳动合同法》生效以来,社会上对该法的争议不断。本人也想谈谈对这部法律的看法。本人既不只代表“劳”方,也不只代表“资”方,而是从劳资双方的角度,公平、公正地来理解这部法律。社会上争议的焦点不外乎以下九点: 一、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问题。 很多单位以为与劳动者签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单位就不能“炒”人,要让他们在单位一直工作到退休。认为这部法律造成了用工制度的僵化,导致不能引进外面的人才。又回到了中国计划经济时代的工作“终生制”、吃“大锅饭”就业状态。 1995年国家出台的《劳动法》就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作出了一些规定,2008年1月生效的《劳动合同法》只是在《劳动法》的基础上对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多增加了几个。 事实上,单位想要解雇员工,与员工和单位签的是固定

期限劳动合同还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没有关系(是按照员工的实际工作年限来赔偿的,不是按照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来赔偿的,更不是说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就要多赔一点)。劳动合同法并没有规定劳动者与单位签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不能解雇。 目前,世界上也有很多发展中国家实行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无需赔偿):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 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

英美合同法上的禁止反言

英美合同法上的“允诺禁反言”原则及其对我国的借鉴 [摘要] 英美法系属判例法,普通法与衡平法是其两大支柱。就合同法而言,英美法的传统合同理论的基石系普通法上之对价理论,随社会变迁,以对价为基础的合同理论时有见肘,甚至造成不公平现象。为弥补传统合同理论之不足,衡平法上发展出“允诺禁反言”原则,完善了英美合同法理论。“允诺禁反言”原则与大陆法系的缔约过失制度有相似之处,但更多的是不同,并有互补之作用。我国主要承袭大陆法系,借鉴英美合同法上的“允诺禁反言”原则实可丰富我国合同法理论,也可在司法实务中贯彻公平正义。 [关键词] 合同法、允诺禁反言、缔约过失责任、借鉴 大凡人们参与私法生活,期能补生活资源之不足,缘此而缔结合同,相互交换、互为买卖,最重者为“重然诺”,以诚信为本。但亦有轻信诺之人,率而废约,致他人未能达其缔约目的,且常有损失。此态样既不利于社会经济之发展,也不利于当事人之保护,亦与公平正义之私法理念相悖。此种情形,在英美合同法上,传统对价理论或有为之束手,因而睿智之法学家创设“允诺禁反言”制度,裨能补对价理论之不足。 一、英美合同法上的“允诺禁反言”原则 传统英美合同理论之基石为对价理论。所谓对价,即“有价值之约因乃由契约当事人各方,为迫使对方实现其行为或履行其诺言作出许诺之行为或牺牲,或只为购买或换取对方许诺而支付之代价者”。[1]简言之,业已成立的合同在生效过程中能够用以支持当事人之间有互为给付义务者,用一句十分通俗的话就是“我给你是为了你给了我的关系”。约因(对价)是英美法系中合同成立的重要要件,无对价(约因)的合同是得不到法律保护的。然而,随着社会和经济的迅速变迁发展,新的社会价值观的形成,对价交换理论对合同范围及合同责任的限制的弊端日益突出。“允诺禁反言”原则正是适时应变、顺应实现实质正义、公平的社会观念发展起来的,由此使长期受对价交换理论排斥的信任、公平等因素重新受到了重视。 所谓“允诺禁反言”(Promissory Estoppel),是英美法系国家的一般契约理论,其基本内涵是“My word is my bond”-言行一致,不得出尔反尔。 “允诺禁反言”原则在英国得以确立也颇费曲折。如前所述,英美法系国家传统的合同理论是:合同成立、变更均须有约因(对价)(consideration),才能产生强制执行之效力。可是实践中大量存在着这样的现象:某人许诺赠与他人物品或答应他人无偿为其做某事,但不久又反悔而使受诺人遭受损失。受诺人受到损失后却无法律依据阻却权利人权利的行使。20世纪40年代以前,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官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法,使法律天平平衡的砝码,一是在衡平法上采用允诺禁反言,再是尽其所能寻找有效的约因。这种方法往往产生牵强附会,徒增了人们对法律公正性的怀疑。1877年英国法官卡恩斯勋爵(Lord Cairns)审

论合同法中的附随义务(doc 11页)

[转帖] 论合同法中的附随义务 费安玲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关键词: 附随义务/合同法 我国《合同法》颁布后,其中有这样几个条款引起了人们的关注:“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第42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43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60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92条)。这些条款的共同特点是:1、强调条款中所涉及的义务是依诚实信用原则或交易习惯而产生;2、这些条款所涉及的义务范围主要是通知、

协助、保密等义务。从理论上分析,这些条款所涉及的义务即为民法学理论中的附随义务。 (一) 附随义务(Nebenpflicht)是大陆法系有关合同关系发展过程中 义务的一个相当重要的理论。附随义务理论是德国学者在探讨合同给付义务及其履行时首先提出的 [1]。德国学者认为,在合同中包含着一组旨在保护合同当事人权益的“义务网络”,注意义务、保护义务等是其组成部分,而且这些义务产生于合同解释的过程中,并附随于诸如买卖合同中的交付货物、支付价金等主义务 [2]。那么,何为附随义务?日本学者从附随义务与合同目的实现的关系考察,认为:附随义务是对于合同目的的达成并非不可或缺的给付义务 [3]。台湾著名学者史尚宽、王泽鉴从附随义务产生之源的角度考察,认为:附随义务是债务人依诚信原则于契约及法律所规定的内容之外所附有的 义务 [4]。笔者认为,上述学者的考察视角是必要的,但是,还应当从制度价值的角度去考察附随义务,因此,对附随义务的解释应当是,附随义务是指依合同关系发展情形且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为 保障债权人给付利益的实现之义务。它体现了如下特征:第一,附随义务不是合同约定中必然存在的义务,相反,是在合同约定之外具有或然性的义务;第二,附随义务的产生直接来自于法律的规定,但是,其产生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其基本法律理念和是否产生的判断标准;第三,附随义务产生的目的旨在使合同当事人的利益得到最大程度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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