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法规

建设法规
建设法规

1,建设法规的定义和调整对象;建设法规是这国家立法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只在调整国家及其有关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之间,在建设活动中火建设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

法律法规的统称。建设法规的调整对象;是在建设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它包括建设活动中发

生行政管理关系、经济协作关系及其相关的民事关系。

2,建设法规的法律地位,是指建设法规在整个法律体系中所处的位置,建设法规应该属于哪一个部门法及其所处的层次。建设法规调整的三种社会关系中对于建设活动的行政管理关系,主要用行政手段加以调整;

对于建设活动中的经济协作关系,则采用行政、经济、民事各种手段相结合的方式加以调整;对于建

设活动中的民事关系,则主要采用民事手段来加以调整。这表明,建设法规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多方面

的,恶气运用的调整手段也是综合的,很难明确将其划归某一法律部门。但就其主要法律规范的性质

来看,它主要还是属于行政和经济法的范畴。

3,建设法规体系,是指吧已经制定和需要制定的建设法律、建设行政法规和建设部门章程衔接起来,形成一个互相联系、相互补充、相互协调的完整统一的框架结构。就广义的建设法律体系来言,体系中还应该包

括地方性建设法规和建设章程。

4,建设法规的体系构成;建设法律、建设行政法规、建设部门规章、地方性建设法规、地方建设规章;(梯形结构)

5,建设行政执法,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被授权或被委托的范围,依法对各项建设活动和建设行为进行检查监督,并对违法行为执行行政处罚的行为,具体包括:建设行政决定、建设行政检查、建设行政处罚、建设

行政强制执行。建设行政司法,是指建设行政机关依据法定的权限和法定的程序进行行政调解、行政

复议和行政仲裁,已解决相应争议的行政行为。

6,建设法规立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建设立法时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级要求。具体有:⑴市场经济规律原则;⑵法制统一原则;⑶责权利相一致原则。

7,工程建设的概念:指土木建设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等工程项目的新建、扩建和改建,是形成固定资产的基本生产过程及其与之相关联的其他建设工作的总称。

8,建设用地的取得方式的法律规定:我国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国家所有者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其余的土地都归国家所有。工程建设用地都必须通过国家对土地使用权

的转让或划拨而取得,许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进行工程就建设的,也必须先由国家征用农民土地,

然后再将土地使用权转让或划拨给建设单位或个人。通过国家出让问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向国家支

付出让金,并与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签订书面出让合同。然后按合同规定的年限与要求进行

工程建设。由国家划拨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虽不向国家支付出让金,但在城市要承担拆迁费用,在农

村和郊区要承担土地原使用者的补偿款和安置补助费,其标准由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出让或

征用耕地一千亩以上,其他土地两千亩以上的由国务院批准;出让或征用省、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土

地,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出让或征用耕地三亩以下,其他土地十亩以下的,由县人民政府批

准;省辖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及直辖市的区、县人民政府对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批准权限,由省、自治

区或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决定;征用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9,申请施工许可证的条件及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建设单位在具备以下条件:已经办好该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在城市规划区的工程,已取得规划许可证;需要拆迁的,拆迁进度满足施工要求;施工企业已确定;有

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和技术资料;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并满足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时方可按国家有关规定想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申领施工许可证。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不的擅自组织开工。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应在批准

之日起三个月内组织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可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

得超过三个月。

10,工程验收应具备的条件:(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4)有勘察、设计、施工、

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证书。竣工验收的依据是

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施工图和设备技术说明书以及现行施工技术验

收的规范和主管部门(公司)有关审批、修改、调整的文件等。

11,建设项目投资后评价内容:是工程竣工投产、生产运营一段时间后,对项目的立项决策、设计施工、竣工投产、生产运营等全过程进行系统评价的一种技术经济活动。一般分为建设单位的自我评价、项目所属

行业(地区)主管部门的评价及各级计划部门(或主要投资主体)的评价三个层次进行。

12,工程件事程序各阶段的环节:工程建设前期阶段---决策分析{ 投资意向→市场研究与投资机会分析→工程建设前期→阶段-决策分析→项目建议书→可运行性研究(包括初步可行性研究)→审批立项

工程建设准备阶段{ 规划→征地→拆迁→报建→招标投资工程建设实施阶段

{ 勘察设计→设计文件审批→施工准备→工程施工→生产准备工程验收与保修阶段

{竣工验收→工程保修终结阶段{生产运营→投资后评价。

13,项目建议书与可行性研究的内容:项目建议书是投资机会分析结果文字化后所形成的书面文件,以方便投资决定者分析、抉择,项目建议书应对拟建工程的必要性、客观可行性和获利的可能性逐一进行评论。

可行性研究是指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对拟建项目在技术上是否可行、经纪上是否合理等内容所进行的

分析论证。广义的可行性研究还包括投资机会分析。

14,工程建设执业资格制度:指实现依法取得相应资质或资格的单位和个人,才允许其在法律所规定的范围之内从事一定建设活动的制度。

15,工程建设从业单位的资质等级及其标准:⑴房地产开发企业,分为一、二、三、四共四级。⑵工程总承包企业,分为一、二、三共三级。⑶工程勘察企业综合类只设甲级、专业类原则上设甲、乙两个级别,

有必要则在报建设部门批准后方可设置丙级。劳务类资质不分级别。⑷工程设计企业,综合类资质只

设甲级、行业资质设甲、乙、丙三个级别、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分为甲、乙两个级别。⑸工程总承包企

业,大部分分为特、一、二、三共四级,港口与航道工程、冶炼工程、化工石油工程只分为特、一、

二共三级,通信工程分为一、二、三公三级,机电安装工程只分为一、二共两级。⑹专业承包企业,

在设置上分为四类,分为一、二、三共三级,分为一、二共两级,分为二、三两级或不分等级。⑺劳

务分包企业,分为一二级或不分级别。⑻工程监理企业分为甲、乙、丙共三级。划分标准:从其

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数量和等级,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的业绩等方面来加以规定。16,执业资格制度:是对于具有一定专业学历的技术人员,要求其参加相应考试级获取执业资格,在按规定进行注册后方可实行执业的资格管理制度的统称。在针对某一职业时,一般就称为“注册XX师”制度。17,对于注册XX师及其执业的规定:要先参加XX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并取得XX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可申请注册,对于无犯罪记录,身体健康,能坚持建筑师工作,经其所在单位考核合格者可准予注册登

记,有效期三年。结构工程师的执业:注册结构工程师可从事结构工程设计,结构工程师设计技

术咨询;建筑物、构筑物、工程设施调查和鉴定;对本人主持设计的项目进行施工指导和监督及建设

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建筑师执业:一级建筑师可担任特技、一级建筑企业业

务范围内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二级建筑师则只允许担任二级及二级以下建筑企业业务范围

内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一、二级建筑师还可以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工作及法律,法规

规定的其他业务工作。

18,项目经理的资质:项目经理是指受企业法人代表人委托,对工程项目施工进行全面管理的项目负责人,也是建筑工程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工程项目上的代表人。按其施工管理资历和所具有的专业技术职称,项目

经理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四共四级。

19,关键岗位内容是指建筑业、房地产业、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事业单位中关系着工程质量、产品质量、服务质量、经济效益、生产安全和人民财产安全的重要岗位。

20,岗位合格这个申请,由申请人向本单位提出申请,再由其单位将其有关材料统一报送所对应的发证机关审查,在考核机构对申请人的文化程度、工作能力、岗位实习、工作经历及培训考试和职业道德等情况进行

审查合格后,核发岗位合格证书。当脱离原岗位并改变任职性质五年以上的,岗位合格证失效;在五

年以内三年以上的,要由原单位进行适应性训练后方可从新上岗。

21,城市:城市规划法规中所称的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设制度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22,城市规划:城市规划是孩子城市人民政府为了实现一定时期内本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事先依法制定的用以确定城市的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城市土地的合理应用,城市的空间布局和城市设施的科学配

置的综合部署和统一规划。

23,《城市规划法》规定我国城市规划的方针是:⑴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⑵符合国情、勤俭建国。

24,编制城市规划的原则:⑴城市规划与国家和地方经济技术水平相适应的原则。⑵保护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遗产及地方特色的原则。⑶有利生产、方便生活、防灾减灾的原则。⑷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25,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城改建的原则:城市新区开发的原则:⑴量力而行的原则。⑵统一规划、统一执行的原则。

⑶方便宜行的原则。城市旧城改建的原则:⑴加强维护、逐步改善的原则。⑵与城市产业结构调整和

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相结合的原则。⑶与保护历史文物、名胜古迹相结合的原则。

26,城市规划的种类: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总体规划--从宏观上控制城市土地利用和空间布局,引导城市合理发展的总体部署。详细规划--以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对城市近期建设区域内各项建设做出

具体规划。

27,城市规划的审批:⑴城市总体规划:⒈直辖市的总体规划,由国务院审批。⒉省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的城市、城市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城市及国务院制定的其他城市的总规划,先交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

意后,再报国务院审批。⒊其他设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⒋县级

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属行政市管辖的,由市人民政府审批;属地区管辖的,由省、自治区

人民政府审批。⒌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批。⒍城市分区规划由该市人民政府审批。

上述各种城市总体规划在报请上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必须先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审查、讨

论并获通过。⑵城市详细规划:⒈没有编制分区规划的城市,其详细规划,由该市人民政府审

批。⒉已编制有分区规划的城市,其详细规划,重要的由该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他的由该市政府的城

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28. 选址意见书是指建设工程(主要是新建的大、中型工业与名用项目)在立项过程中,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

具的该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意见书。

29. 风景名胜区:依法审定的具有观赏,文化或科学价值,自然景物,人文景物比较集中,环境有名,具有一定模

范,可供人们游览,休息或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地区。

30. 历史文化名城:我国古代政治、经济、文化的中心或者近代革命运动和发生重大历史事件的重要城市。

31. 文物:遗存在社会上或埋藏在地下的历史文化遗物,它包括内容很多,从建设规划角度理解,我们注重的文物

主要是指革命遗址、几年建筑物、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等。

32. 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包括:1.城市历史演变,建制沿革,城址兴废变迁;2.城市现存地上和地下文物古迹,

历史街区,风景名胜,古树名木,革命纪念地,近代带包性建筑,以及有历史价值的水系,地貌遗迹

等;3.城市特有的传统文化,手工艺,传统产业以及民族精华等;4.现存历史文化遗产以及其环境遭

受破坏威胁的状况。

33. 工程建设从业单位划分:(1)房地产开发企业:指在城市及城镇从事功底开发、房屋及基础设施和配套设备开

发经营业务,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2)工程总承包企业:指对工程从立项到交付使用的全过程进行承包的企业。

(3)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指依法取得资格,从事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活动的企业。

(4)工程监理企业:指取得监理资格证书,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5)建筑业企业: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及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企业。

34. 可以不进行招标而直接进行发包的项目:只有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

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及项目总投资额不足3000万元、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不足200

万元、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不足100万元、勘察设计监理等单项合同估算不足

50万元等规模太小的情况下,才可不进行招投标而采用直接发包的方式。

35.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对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

国家融资的项目,以及所有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则实行

强制招投标制。

36. 建设单位自行招标应具备的条件:(1)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法人资格;(2)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工程技术、

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力量;(3)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4)设

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5)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

章。

37. 施工招标时应具备的条件:(1)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2)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手续的,已经批准;(3)

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批准;(4)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

经落实;(5)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38. 建设工程招标的概念及原则:概念:指招标人就拟建工程发布通告,以法定方式吸引承包单位参加竞争,从中

择优选定工程承包方的法律行为。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

39.投标人应具备的原则:头便人在向招标人提出投标申请时,应附带有关投标资格的资料,以供招标人审查,这

些资料应表明自己存在的合法地位、资质等级、技术与装备水平、资金与财务状况、近期经营状况及

以前所完成的与招标工程项目有关的业绩。

40. 开标:指投标截止后,招标人按招标文件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开启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公开宣布投标人

的名称、投标价格及投标文件中的其他主要内容和活动。

41. 开标的时间与地点:招标文件截止时间即是开标时间,它一般都精确至某年某月某时某分。开标的地点实现在

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也更有利于投资人准时参加开标,从而维护其合法权益。

42. 评标: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要求。对投标文件所进行的审查、评审和比较。评标由招标人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

责。

43. 评标委员会的构成:由找遍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人数应在五人以上并为单数,

其中技术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44. 评标委员会中专家的条件:应当满足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具有专业水平的条件。

45. 专家的人选:一般招标项目可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因有特殊要求或技术特比复杂,只有少数专家

能够胜任,所以可由招标人直接确定。但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

也得更换。

46. 公开招标与邀请招标的区别:公开招标——即使招标人的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来进行投标,它是面向全社会的招标。邀请招标——既是招标人的投资邀请一些特定的法人或者

其他经济组织来进行招标。两者区别:(1)发布信息的方式不同,(2)选择承包人的范围不同,(3)公开

的程度不同,()时间和费用不同。

47. 招标人——指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8. 投标联合体资格:《招标投资法》规定,组成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相应的投标资格;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

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这是为了促使资质优秀的投标人组成联合体,防止以

高等资质获取招标项目,而由资质等级低的投标人来完成的行为。

49. 标价的确认原则:对于报价存在前后矛盾的投标条件,除招标文件另有约定外,应按下述原则进行修正和确定:

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总价不一

致时,以单价为准;若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调整后的报价经投标

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

50. 建设工程直接发包——发包商与承包商直接进行协商,以约定工程建设的价格、工期和其他条件的交易方式。

51. 招标代理机构的条件:它指依法设立、从事招标大力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条件:(1)有从事

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2)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专业力量。(3)有符合法

律规定,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51 工程建设标准的种类:1.按标准的内容,工程建设标准可分为技术标准,经济标准和管理标准. 2.按适用范围,

可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 3.按执行效力,可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52 建设工程勘察: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性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

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

53 建设工程设计:只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质,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

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

54 标准:指对重要性事物和概念所做的统一性规定.

55 工程建设标准:指对基本建设中各类工程的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安装,验收等需要协调统一的事项所定

制的标准.

56 抗震设防范围:地震烈度为六度激流度以上地区和今后有可能发生破坏性地震地区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都必须进行抗震设防.

57 设计文件的审批:1.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总概算及术设计,按隶属关系,由国务院主管部门或省,

直辖市,自治区审批. 2.小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的审批权限,由主管部门或省,市,自治区自行规定. 3.

总体规划设计的审批权限与初步设计的审批权限相同. 4.各部直接代管的下放项目的初步设计,由国

务院主管部门为主,会同有关省,市,自治区审查或批准. 5.施工图设计除主管部门规定要审查者外,

一般不再审批,设计单位要对施工图的质量负责,并向生产施工单位进行技术递交,听取意见。

58 施工图的审查:其他范围--《暂行法规》规定凡属建筑工程设计等级分级标准中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

工程的项目均须进行施工图审查。其内容--1.建筑物的稳定性与安全性,包括地基基础以及结构主体

的安全;2.是否符合消防,节能环保,防震,卫生,人防等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 3.是否达到规定

的施工图设计深度的要求. 4.是否损害公共利益.

59 勘察,设计执业人员的违法责任:未经注册,擅自以建造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

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已经注册的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但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

计单位或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有关业务活动的,可责令停止执业行业务或

吊销资格证书。对于上述人员,还要设收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其给他

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0. 设计文件的修改:1.设计文件是工程建设的主要依据,经批准后不得任意修改. 2.凡涉及计划任务书的主要内容,

须经原计划任务书审批机关批准. 3.凡涉及初步设计的主要内容须经原设计审批机关批准. 4.施工图的

修改,须经原设计单位同意.

61. 设计阶段:1.一般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2.技术复杂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技术设计→施工图

设计)3.存在总体部署问题的建设项目(在进行一般设计前还可以进行总体规划设计或总体设计)62工程建设监理:指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的委托,依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有关建设工程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及其他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监理.

63 必须实行工程建设监理的范围:以法律法规的形式予以规定的,它是政府的行政管理行为,不以建设活动主体

自己的意思为转移,因此,此种监督管理的当事人不是平等的,他们的关系是执行规定和服从规定的

关系,它属于纵向管理的范畴,不属工程建设监理的范围.

64.工程建设监理的工作内容:其总的工作内容是控制工程建设的投资,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进行工程建设合同

管理,协调有关单位的工作关系.

其分为设计阶段监理,施工招标阶段,材料等物质供应,施工阶段。

65 监理工程师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质量管理方面1.对现场设备及材料有检查和控制权力. 2.对承包商施工的监督权力. 3.对已完的工程有确认成拒收的权利. 4.对工程采取积极补救的权利. 5.有要求解雇承包商雇员的权利. 6.批准分包商的权

利.

进度管理方面1.审批承包商的进度计划. 2.发布停工,复工令的权利. 3.控制施工进度的权利.

财务管理方面1.有确定变更价格的权利. 2.批准使用暂定金额和记日工的权利. 3.批准承包商的付款.

合同管理方面1.颁发移支证书与缺陷责任证书. 2.批准工程延期和责用赔偿. 3.发布工程变更令. 4.解释合同中的有关文件

义务: 1.认真执行合同文件,遵守法律规定的义务. 2.协调施工有关事宜,秉公办事的义务. 3.回避义务.

66 业主的义务:1.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施工场地. 2.合理的时间内提供施工图纸. 3.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向承包商付

款. 4.业主在缺陷责任期内负责照顾现场. 5.协助承包商的义务.

67 承包商的权利与义务

权利:1.拒绝接受指定分包商权. 2.提出索赔权. 3.终止受雇和暂停工作权. 4.提出仲裁权.

义务:1.按规定工期完工的义务. 2.对工程的质量负责的义务. 3.照管现场,保证安全的义务. 4.清理现场的义务.

5.保护坐标点和水准点.

6.执行监理工程师指令的义务.

7.遵守国家,地区成交的法令法规的义务. 6

8. 监理的工作程序:1.编制工程建设监理规划. 2.按工程建设制度,分专业编制工程建设监理细则. 3.按照建设监理

细则进行建设监理. 4.参与工程竣工预验收,签署建设监理意见. 5.建设监理业务完成后,向项目法人

(业主)提交工程建设监理档案资料.

69. 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指建筑过程中要避免人员,财产的损失及对周围环境的破坏.

70. 投标人:潜在的,可能响应招标,参加招标竞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71. 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指建筑生产过程中要避免人员,财产的损失和周围的破坏.

它包括建筑生产过程中的施工现场人员人身安全,财产设备安全,施工现场及附近的道路,管线和房屋的安全,施工现场和周围的环境保护及工程建成后的使用安全等方面的内容.

72. 2002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73.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74.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相关制度: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制度;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检查,监督制度;劳动保护制度;市场准入制度及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等重要制度。

75.工程建设重大事故及其等级分类:指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倒塌或报废,机械设备毁坏和安全设

施失当,造成人身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一级重大事故:①死亡30人以上②直接经济损失300万以上

(二)二级重大事故:①死亡10人以上②直接经济损失100万以上300万以下

(三)三级重大事故:①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②重伤20以下③直接损失30万以上100万以下④万以下

(四)四级重大事故:①死亡2人以下②重伤3人以上19人以下③直接损失10万以上30万以下

76.工程重大事故的处理:及时上报→现场救援→事故调查→责任追究及处理

77.建设工程质量:狭义上水哦是指在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中,对工程的安全,

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广义上说它还包括工程建设参与者的服务质量和工作质量。

78.影响建设工程质量的因素:可分为5大方面,即4M1E,人(man),机械(machine),材料(material),方法(method)

和环境(environment)。

79.1987年3月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正式发布ISO9000《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

80.GB/T19000系列标准:

①GB/T19000-ISO9000《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选择和使用指南》

②GB/T19001-ISO9001《质量体系——设计/开发,生产,安装和提高的质量保证模式》

③GB/T19002-ISO9002《质量体系——生产和安装的质量保证模式》

④GB/T19003-ISO9003《质量体系——最终检验和试验的质量保证模式》

⑤GB/T19004-ISO9004《质量管理和质量体质要素—指南》

81.建设工程质量奖励制度:①优秀工程勘察奖②优秀工程设计奖③建设工程鲁班奖

①设定金质奖,银质奖,铜质奖三种,无特殊原因每2年评选一次;

②设定金、银、铜质奖三种,每2年评选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则可提前或推后进行

③是最高荣誉鼓励,获奖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内一流水平。建设工程鲁班奖每年评选一次,每次奖励数额不超过

30个

82.建设工程保修期限:保修期限和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之日算起,具体保修期限由发包方和承包方约定,但其最低

保修期不得低于国务院规定的下述标准:①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②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③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④电器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83.建设工程合同——又称契约,是当事人之间确定一定全力义务关系的协议。199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

84.建设工程合同的特征:①合同标的的特殊性②合同主体的特殊性③合同形式的特殊性④合同监督管理的特殊性

85.建设工程合同签订的原则:①平等②合同自由③公平④诚实守信

86.建设工程合同签订的程序:①要约邀请——指当事人一方邀请不特定的另一方向自己提出要约的意思表示。②

要约——指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另一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③承诺——指受要约人完全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87.建设工程合同的主要内容:也就是建设工程合同的主要条款。除了标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酬金,履行期

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合同纠纷解决方法等《合同法》规定一般应包含的条款外,以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为例,还必须约定以下主要条款:①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②建设工程项目的概况③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的责任④建设工程合同款与支付⑤竣工与决算

88.缔约过失责任——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过错而导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所应承担的民事责

任。

89.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况:①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②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

假情况。③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④泄露或不正当使用对方的商业秘密。

90.不安抗辩权——指按合同合约,本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在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的财产明显减少或难以对待给

付时,他有拒绝现行履行的权利。先履行一方的这种抗辩权也可以成为拒绝权,这种履行拒绝则可称为终止履行。这是法律对先履行一方合法权益的有力保护。

91.建设合同履行的担保——是保证合同履行的一项法律制度,是合同当事人为全面履行合同及避免因对方违约而

遭受损失而设定的保证措施。

92.担保的形式:

①保证——指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被保证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按照约定为履行或代为承

担责任的担保方式。

②抵押——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或者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以保证合同

履行的担保方式。

③定金——定金是合同签订后,但还没有履行前,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其他有价代替物,

以保证合同履行的担保方式。

④留置——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依据合同,事先合法占有对方财产,当对方不履行合同时,可对占有财产进行留

置,并依法将留置财产折价或变卖并从中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

93.代位权——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热门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

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权利。

94.撤销权——指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

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95.合同的变更——从广义而言应包括合同内容的变更及合同主体的变更,建设工程合同的承包人是经过选择,基

于信任才确定的,所以,合同履行时应坚持亲自履行原则,《合同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中都明确规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方。

96.索赔——是当事人依据自己享有的权利向某一方提出的有关资格,财产,金钱及其他方面的赔偿要求。

97.建设工程合同索赔——合同实施的过程中,当事人一方因对方违约或非自身原因而遭到损失时,向对方提出赔

偿要求。

98.索赔原因:①合同风险分担不均②工程变更③工期拖延④合同缺陷⑤国家法令的变更⑤其他

99.索赔的依据:①合同和合同文件②施工文件和有关资料③前期索赔文件④法律与法规

工程建设法规与相关知识

工程建设法规及相关知识 掌握容 一、建设施工常用技术规及质量验收规(国家、行业、地方等)《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统一标准》——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一)、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要求 1.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要求 (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的规定 (2)建筑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3)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4)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 (6)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7)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8)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 (9)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关资质 (10)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2.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的规定 (1)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4)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严守规的规定 (5)观感质量验收符合要求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部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二)、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程序和组织 1.检验批及分项工程应由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负责人进行验收2.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进行验收3.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4.建设单位收到工程验收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负责人组织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负责人进行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 5.单位工程有分包单位施工时,分包单位对所呈报的工程项目应按本标准规定的程序检查评定,总包单位应派人参加。分包工程完成后,一哦女冠将工程有关资料交总包单位 6.当参加验收各方对工程质量验收意见不一致时,可请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协调处理 7.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报建设行政管

工程建设管理法规

5.1 建筑法概述 建筑法是指调整建筑活动(即各类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狭义的建筑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下简称《建筑法》)。 广义的建筑法,除《建筑法》外,还包括所有调整建筑活动的法律规范。 《建筑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 1 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 2 护建筑市场秩序 3 证建筑工程的质量与安全 4 进建筑业健康发展 工程建设管理法规是调整工程建设中发生的建设行政管理关系及建设协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工程建设管理法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为基础,同时还应包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建筑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工程建设监理条例》、《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 工程建设管理法规调整的范围是建设行政管理关系和建设协作关系,具体内容是: 1 设行政管理关系 工程建设行政管理关系是指国家及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的计划、组织、调控、监督的行政管理关系。 2 程建设中平等主体的协作关系 工程建设中平等主体的协作关系的核心是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主要体现在建设工程合同的签订与履行之中。 5.2 工程项目建设程序 工程项目建设程序是指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中各项工作必须遵循的法定顺序。具体地说,工程建设程序是指对项目的决策、设计、施工到竣工等全过程先后衔接的顺序。它是工程项目建设过程的客观规律的反映。 主要内容包括:建设项目提出的必要性和依据;拟建规模和工程建设的初步设想;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的设想;资源情况、建设条件的初步分析;建设进度安排;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初步估算。 工程项目由计划部门审批。 可行性研究的任务是对建设项目在技术、工程和经济上是否合理和可行,进行全面分析、论证,做出方案比较,提出评价,为编制和审批设计任务书提供可靠的依据。 可行性研究的主要内容包括:①项目提出的背景,投资的必要性和经济意义;②需求预测和拟建规模;③资源、原材料、燃料和公用设施情况;④设计方案,包括主要设备选型、单项工程及辅助配套工程的构成等;⑤环境保护、城市规划、防震、防洪等要求和采取的相应措施; ⑥建设工期与进度;⑦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⑧投资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等。 设计任务书是确定工程项目、编制设计文件的主要依据,它的主要内容是明确列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要点、结论和报送单位意见。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需经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大

建设法规论文

房屋建筑施工质量控制与安全管理分析 引言 在施工管理工作中,质量管理是关键和核心。有了质量,才能去谈安全,安全的完善离不开质量的水平。房屋建筑施工质量控制与安全管理的内在联系是不容忽视的,只有全面保证对于施工质量的控制才能促进安全管理工作的进一步加强,而安全管理则是工程项目施工顺利进行的先决条件。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过程涉及面广,是一个极其复杂的综合过程,项目施工的质量比一般工业产品的质量管理难度更大,而且与人们的生活和生产密切相关,工程质量的好坏至关重要。在房屋建筑的施工管理工作中,质量控制与安全管理之间具有相互协调、共同促进的关系,施工单位一定注意两者之间的融洽与协调,进而才能保障施工作业在安全的环境下,达到国家相关质量检验标准。本文仅就房屋建筑施工质量控制与安全管理进行分析,并且提出了具体的改革与完善策略。 摘要:房屋建筑工程与人们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工程的质量不仅关系到项目投资能否成功,更为重要的是,建成后的项目直接参与到人们的日常生产和生活中去,这也就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在工程施工管理的众多方面中,质量管理是关键和核心,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过程涉及面广,是一个极其复杂的综合过程,再加上项目位置国定、生产流动、结构类型不一质量要求不一、施工方法不一、体型大、整体性强、建设周期长、受自然条件影响大

等特点,这就决定了项目施工的质量比一般工业产品的质量管理难度更大。本文就房屋建筑施工质量和安全管理做以分析。 关键词:房屋建筑;施工;质量控制;安全管理 正文 1.存在的问题 1. 1 房屋建筑施工质量控制和安全管理不到位 在我国现阶段的工程项目建设中,房屋建筑工程施工中频繁出现各类质量问题和安全事故,其主要原因是质量控制和安全管理不到位,而其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也是不容忽视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必然会影响到建筑的整体使用性能和安全性能,为今后的使用留下了较大的安全隐患。由此可见,房屋建筑施工中质量控制和安全管理不到位并不是单纯的管理问题,而是国内建筑行业工程管理现状的客观展现,也客观损害了我国建筑行业的整体社会形象,对于行业的整体发展和进步也造成了不利。 1.2 房屋建筑工程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在我国现代房屋建筑工程的项目管理工作中,施工质量控制与安全管理问题是客观存在的,也是影响国内建筑行业整体管理能力的水平提升的关键因素。综合分析房屋建筑工程中存在的施工质量控制与安全管理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工程建设法规课程标准

工程建设法规课程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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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法规》课程标准 课程名称:工程建设法规 课程性质:《工程建设法规》属于专业领域课,是“建筑工程”专业的核心课程之一。 学分:2 适用专业:建筑工程技术专业、建筑工程检测专业、建筑工程监理专业 1.前言 1.1课程定位 通过对《工程建设法规》课程内容的学习,掌握关于建筑法规及业务管理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树立法律意识,从而达到掌握建筑法规,遵守建筑法规、应用建筑法规的目的;培养学生在将来的实际工作中自觉抓住学习机会,获取相应的法律知识,以增强自己的竞争力。 本课程是一门专业基础理论课程,属于专业领域课,安排在第一学期学习,为学习建筑工程施工组织与管理、建筑工程质量评定与验收、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等专业课奠定基础。本课程可作为注册建造工程师考试中相关法规内容的学习和补充。 1.2设计思路 根据建筑工程行业专家对本专业岗位群工作任务及职业能力分析,改革传统教学模式,与现行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及标准相结合,与建造师考试结构和体例相结合,采用理论结合工程建设的实际案例进行讲解。教学形式必须结合开放教育“自学、导学、助学”的特点,通过学生自学、辅导教师课堂教学、案例讨论和观看有关建筑法律法规的电视录像等形式,提高学生对建筑法规知识的理解和掌握。本课程学习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所涉及的

工程法律法规,重点学会其中与施工单位密切相关的工程法律法规。能够深入理解建设领域相关的法律法规,及相关的操作程序;能应用相关知识分析实际案例,找出原因并从中得到启发。 2.课程目标 知识目标: 1.建设工程法律制度 学习建设法律、法规基本知识,掌握工程建设所要遵守的准则,培养自身的工程建设法律意识。 2.合同法 工程合同管理是工程项目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合同管理主要的依据就是《合同法》。通过学习合同法,掌握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与履行,提高合同管理能力以及项目管理能力。 3.建设工程纠纷处理 建设活动非常复杂以及政府监管严格,因此,建设工程纠纷不可避免。学习建设工程纠纷处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能力目标: 1.建设工程法律制度 掌握工程建设所要遵守的准则,会运用所学建设工程法律制度解决工程建设中相关法律问题,会工程建设相关的操作程序。 2.合同法 掌握合同法的知识,正确选择使用《合同法》,会有效进行合同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水平。

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一、审批、开工管理 1、按国家、省及有关部门规定和要求办理项目的备案和核准、土地、环保、水利、安全、消防等相关手续,积极争取国家各项优惠政策:贴息、进口设备免征关税,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等。 2、技改项目的审批见《技改项目审批、验收管理规定》。 3、公寓、单元楼等新建大型工程须报集团董事长批准。 4、零星维修工程须有经严格审批的《开工报告》。 二、机构设置及人员职责 1、项目管理组织机构:由项目经理及相关专业人员组成;依照项目规模和内容的不同,项目的组织管理机构可做适当调整。 2、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公司与项目经理签定责任状,就项目建设的质量、进度、投资、现场、安全、达标达产等方面明确责任和考核。 3、项目经理负责制定项目进度计划;对项目建设中的人、财、物进行管理;对项目建设期间的质量、进度、投资、现场、安全、人员考核等进行管理;负责项目的对内、对外协调工作,公司内各部门应给予积极配合。 4、专业负责人对项目经理负责。专业负责人要严格按照项目经理的工作安排,作好本专业的进度计划、技术交流、考察、招标、验收、人员培训、安装指导、生产准备、生产调试等方面的工作;作好与其他各专业的工作配合和协调。 5、专业施工人员必须严格服从项目经理和专业负责人的管理,不断学习业务知识,熟悉图纸,熟悉项目操作程序,做好项目的指导、监督、检查、验收及现场管理、安全管理等工作。 三、招标、合同管理 招标按《集团招标管理规范》执行;合同按集团《合同管理制度》执行。 四、物资验收及保管 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五、施工管理 1、进度管理: 1.1 项目开工前,项目经理根据总工期编制科学的网络计划和进度计划交分管领导审核后,严格执行。

建设法规

1. 哪些项目必须公开招标?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计委令第3号,2000年5月1日实施。(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 (2)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 (3)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或国家融资项目。 (4)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 以上类别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备注:即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 2.资格审查的分类? 资格审查的作用?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务院七部委令,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资格审查的分类: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第十七条) 资格审查的主要作用:初步择优筛选合格投标人,减少评标工作量。 第二十条资格审查时,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行政手段或者其他不合理方式限制投标人的数量。 3.投标有效期的起算日期? 有何作用?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务院七部委令,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投标有效期起算日期:从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第二十九条) 投标有效期的作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是为保证招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评标和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第二十九条)。在此期间投标人的投标行为受到缔约责任约束。4.分析该项目在招标投标过程中的不妥之处及理由? (1)不妥之处:招标人编制了两个标底且歧视潜在投标人 理由:不应编制两个标底,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四条:“标底由招标人自行编制或委托中介机构编制。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2)不妥之处:开标时间与投标截止时间不同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四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3)不妥之处:评标委员会委员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理由: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专家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本案例并未指出属于特殊项目,故应采用随机抽取方式。

工程建设法规

1、工程建设法规的含义是什么? 答:工程建设法规市值调整、规范工程建设活动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工程建设活动和工程建设的基本特点是什么? 答: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基本特点:①工程项目固定,施工队伍流动,工程类别复杂,建设条件多变,建设周期长,人、财、物消耗大;②生产活动与交易行为交织在一起;③必须经过勘察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保修等程序 3、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三要素:主体、客体和内容是什么? 答:建设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参加工程建设活动,受工程建设法律规范调整,在建设法律关系中对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主要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公民 建设法律关系客体:是指建设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事物,一般是行为、财、物、智力成果。 建设法律关系内容:即建设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4、我国工程建设法规的体系是什么? 答:建设法律、建设行政法规、建设部门规章、地方性建设法规、地方建设规章 5、工程建设法规调整的对象是什么? 答:工程建设民事关系、工程建设行政关系、经济协作关系 6、工程建设法规的行政执法和行政司法是如何表现出来的? 答;建设行政执法: ①建设行政决定:行政许可、行政命令、行政奖励; ②建设行政检察: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③建设行政处罚:财产处罚、行为处罚和惩戒; ④建设行政强制执行。 建设行政司法: 行政调解、行政复议、行政仲裁 7、简述工程建设法规立法的基本原则。 答:法制统一原则、确保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的原则、责权利相一致的原则、市场经济规律原则 8、什么是工程建设程序? 答:工程建设前期阶段(决策阶段);准备阶段;勘察设计阶段;施工阶段;验收与保修阶段;后评价阶段。 9、初步设计文件的组成是什么? 答:初步设计文件由:①设计说明书、②设计图纸、③主要设备和材料表、④工程概算书四部分组成。 10、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工程地质勘察、工程设计设计文件、施工准备(施工招标投标)、工程施工、生产准备; 11、在签订工程建设合同的时候,什么是发包人、什么是承包人?请举例说明。 答:发包人是业主或者业主委托的管理机构,而承担任务的勘查、设计、施工方是工程的承包人。 12、建设工程合同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答:①承包人的主体资格受到严格限制;②合同的签订与履行受到国家的严格监督管理; ③合同主体之间具有严密的协作性与连带性;④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13、建设工程合同按合同的性质、按工程承发包的形式、按承发包工程的计价方式划分,分为哪些种类? 答:按合同的性质划分:勘察合同、设计合同、施工合同、监理合同、物资采购合同、货

浅谈建设法规在工程管理中的作用

浅谈建设法规在工程管理中的作用 摘要:我国的建筑行业正处于飞速发展的时期,各个建筑领域都有着长足的进步,建筑业的市场也在不断扩大,但是建筑市场的发育却尚不完善。对于发育尚不完整的建筑市场,通过实行建设法规管理,使我国的建设工程管理体制开始向社会化、专业化、规范化的管理模式转变,建设法规的出现有力的促进了我国建筑业的快速发展,也在我国工程管理工作中发挥着巨大作用。 关键字:作用关系质量安全 充满生机的建筑市场有力促进了我国建筑业的快速发展,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是我国国民经济增速较快的时期,同时也是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规模加大,建设市场充满生机和活力的时期。在这一时期,建筑业顺应整个国民经济及社会发展的态势,一方面保持了产业的继续增长,规模达到历史新高,另一方面积极进行着产业、市场和企业发展战略的调整。 我国当前正处于建设高峰时期,不仅建设规模大,工程建设的复杂程度也远远超过以往,建筑市场的发育尚不完善,体制和机制等方面还未完全理顺,市场主体的信誉观念和履约意识还较为薄弱,综合执法体系有待进一步改进,市场违规行为和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时有发生,致使建筑市场的风险因素大大增加,制约了建筑业的健康发展。而此时,建设法规应运而生。 实行建设法规管理制度是我国建设领域的一项重大改革,是我国对外开放、利用外资、国际交往日益扩大的结果。自1998年开始试点以

来,取得了很大成绩,其在工程建设中地位日益提高,在控制工程质量、造价、工期的效果日益显著,现在正在逐步在各行业推广开来。从广义上看,建设法规在建设工程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三个关系上:(1)行政管理关系(2)经济协作关系(3)民事关系 行政管理关系 建设活动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重大活动,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社会的文明进步息息相关,国家对此必须进行全面的严格管理。包括对建设工程的立项、计划、资金筹集、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各个环节都会实行严格的监督管理。当国家及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对是、建设活动进行管理时,就会与从事建设活动的单位之间产生管理与被管理关系,进而形成建设活动中的行政管理关系。 建设活动中的行政管理关系,指国家及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有关单位之间发生的相应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它包括两个相互关联的方面:一方面是规划、指导、协调与服务;另一方面是检查、监督、调节与控制。对于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相互间及内部各方面的责权利关系以及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同各类建设活动主体及中介服务机构之间的行政管理关系,都必须纳入法律调整范围,由有关的建设法规来承担。 经济协作关系 建设活动是技术非产复杂的活动。任何一项工程建设都需要许多行业、单位和人员共同协作才能完成。因此,从事建设活动需要协作。

建设法规

建设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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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工程建设法律的结构和作用 建设法规:指国家立法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旨在调整规范工程建设行为的法律,它不仅包括直接规范工程建设行为的法律,也包括与工程建设行为密切相关的法律。 工程建设法律体系的结构:纵向结构和横向结构 纵向结构: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5.行政规章6.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7.国际条约(其效力依次降低) 横向结构:1.决策阶段2.招标投标阶段3.勘察设计阶段4.施工阶段 工程建设法律的作用:1.指引作用2.评价作用3.教育作用4.预测作用5.强制作用 广义的法律与侠义的法律有何不同?狭义的法律仅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区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广义的法律泛指《立法法》调整的各类法的规范性文件。 第二章工程建设法律基础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民法是现代国家的基本法之一 我过敏法的基本原则:1.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2.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3.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的原则4.遵守法律、禁止民事权力滥用的原则 我国民法的基本内容:民法的基本原则、民事主体、民事权利、民事责任 法律关系:指由法律规范调整一定社会关系而形成的权力与义务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指当事人之间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而具有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社会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主体、客体和内容 主体:1.自然人2.法人3.其他组织 客体:1.财2.物3.行为4.非物质财富 内容:1.民事权利2.民事义务 法律事实:指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终止的客观情况 法律关系:法律事实的结果 法律事实可以分为事件和行为两大类 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之间形成了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1.主体变更2.客体变更3.内容变更 民事法律关系的终止:1.自然终止2.协议终止3.违约终止 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1.法律行为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能力和行为能力2.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3.行为内容合法4.行为形式合法 代理:只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方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法律制度。

工程建设法规的现状与发展前景

工程建设法规的现状与发展趋势 姓名:张翔 学号:2011878 班级:13级建工5班 2015年12 月20 日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

摘要: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是1997年11月1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的,这部法律是根据当时建筑市场的客观实际情况和需要而制定的,实施6年以来,对规范建筑市场、保证工程质量、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建筑市场的环境也发生了重大变化。在这种情况下,随着一些新问题、新情况的出现,现行《建筑法》的有些规定已明显不适应新形势的要求。目前《建筑法》的修改工作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中。目前,修订的征求意见稿已经在网上公布。针对建筑行业存在的一些具体问题,结合征求意见稿的有关内容,笔者对现行《建筑法》的修改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招标投标制度作为建筑工程承包发包的主要形式在国内的工程项目建没中已广泛实施。我国从80年代初期开始实行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制度,是建筑业管理体制和经营方式的一项重大改革。运用市场竞争机制,树立公平、公开、公正的实施原则,由发包单位择优选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单位。实践证明,招标投标制度是比较成熟而且科学合理的工程承包发包方式,也是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标准,加快工程建设进度,取得理想经济效益的最佳办法。但是,由于目前建筑市场发育尚不规范,管理体制的束缚以及经验不足等原因,建筑工程招投标在具体操作中还存在不少问题。本文主要分析工程招标投标中存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其防止办法。 1工程招投标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及认定工程招投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也称为串通招投标,它是指招标者与投标者之间或者投标者与投标者之间采用不正当手段,对招投标事项进行串通,进而排挤竞争对手或者损害招标者利益的行为。工程招投标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两个方面,即:招标者与投标者之间进行串通和投标者相互之间进行串通,他们各有不同的表现形式。这种不正当竞争是通过不正当手段,排挤其他竞争者,以达到使某个利益相关者巾标,从而谋取利益的目的。国家工商局1998年1月发布的((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的暂行规定》和国家五部一委一局2003年3月审议通过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将串通招标投标行为列举如下几种主要表现: 1.1投标者之间的串通投标行为 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在投标项目中轮流以高价或低价中标;投标者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土建工程建设管理奖惩规定

蒙大矿业发〔2011〕164号 关于印发《乌审旗蒙大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土建工程建设管理奖惩规定》的通知 各施工单位,公司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和强化土建工程建设管理,特制订《乌审旗蒙大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土建工程建设管理奖惩规定》,并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通过,现随文下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乌审旗蒙大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土建工程建设管理奖惩规定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八日

此页无正文 主题词:土建工程奖惩规定通知 抄送:各监理单位,公司各高管。印30份乌审旗蒙大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党政事务部2011年8月18日印发 -2-

附件: 乌审旗蒙大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土建工程建设管理奖惩规定 一、总则 1、目的 为规范和强化工程建设管理,提高各参建单位对工程质量、进度、资料及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方面的管理水平,确保各项土建工程各项目标的顺利实现,结合我公司具体现状,制定本工程管理奖惩规定,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2、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家现行规范、规章、制度、文件、行业标准等。 3、适用范围 工程管理奖罚规定,适用于乌审旗蒙大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有土建工程。 二、工程质量管理 1、材料报验 承包单位的进场材料,应向监理单位、工程部相关人员申请报验,附质 -3-

量证明文件,验收确认合格后方可使用。 (1)进场材料未经报验使用于工程的,发现一次处罚施工方20000元;对于被证实不合格的产品而使用的予以拆除,并处罚施工方50000元。 (2)见证取样后,材料在使用过程中以假换真、弄虚作假,发现一次处罚施工方50000元,并对不合格材料清退出场。 (3)装饰装修阶段材料实行封样制。进场材料与样品不符,且擅自使用的,发现一次处罚施工方50000元。材料使用过程中换料,与样品不符,发现一次处罚施工方50000元,并拆除、清除不合格材料。 2、工程报验 工程报验严格执行“三检制”,在施工单位自检、专检、互检合格的基础上报监理验收,监理验收合格后报工程部相关人员验收,工程部相关人员验收合格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各分项工程施工单位自检,自检记录齐全后报监理验收,工程部相关人员验收,否则不予验收。 (1)未经报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工序即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发现一次处罚施工方20000元。 (2)检查记录与现场实际情况不符的发现一次处罚施工方5000元。 (3)检查中发现质量问题,监理下达监理通知书或工程部下达工程整改通知单,在规定期限内不整改或整改不符合要求,擅自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的,处罚施工方50000元/次。 (4)工程部相关人员验收时对监理单位验收合格检验批检查出质量问题,限期对不合格检验批整改,发现一次处罚监理单位5000元。 3、质量控制 -4-

建设工程法律法规

建设工程法规与相关知识 陈印 目录 建造师管理制度 法律体系和法的形式 民法 合同法 担保法 建筑法 招标投标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安全生产法 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 劳动法 民事诉讼法 仲裁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施工合同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定义和一般规定* 注册建造师,是指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建造师资格证书,并按照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从事相关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不得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不得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 考点提示: (1)取得资格证书是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前提; (2)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可以担任小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 (3)项目负责人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经理。 注册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执业。 (一)初始注册 申请初始注册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资格证书; (二)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 (三)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四)没有本规定不予注册情形。 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初审)。 ** 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并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考点提示: (1)资格证书签发后任何时候都可以提出初始注册申请,只不过3年之后才提出的,需要参加继续教育并取得相应证明; (2)注册不得由本人提出申请,必须由聘用单位提出申请,注意一级有初审程序,不是直接向建设部提出。

建设法规

1简述投标文件无效的情形。 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作为无效投标文件,不得进入评标: (1)投标文件未按照其要求予以密封的; (2)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的,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印章的; (3)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确认的; (4)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的; (5)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2简述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基本制度包括: (1)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制度 (3)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检查制度 (4)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制度 (5)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劳动保护制度 (6)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市场准入制度 (7)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奖惩制度 (8)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制度 1招标投标:P88-P92 2开标:P88-P92 3背景材料:某大型基础专业承包公司对某市一建筑工程实行了总承包。签订承包合同并开始施工后,发生了下面一些事件:(1)建设场内尚有少量拆迁户因政策未处理好而滞留未拆迁;(2)经查发现项目经理除承担本工程外,另有一项在建工程,还有一项即将竣工的工程都承担项目经理;(3)由于公司人员结构原因,部分岗位上岗证不够,公司向另一施工额、企业借来二十多本上岗证,如电焊工、钢筋工、木工等,以解燃眉之急;(4)项目经理部认为该工程不属于大型工程,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仅做了分部分项工程设计;(5)电焊班一民工在焊接时引燃易燃物而造成火灾一起,经查该民工无上岗证,也未接受过安全施工培训。 试分析,该案例中有哪些违反法规的事实? (1)第二章程序P13 在城市进行工程建设,一般都要对建设用地上的原有房屋和附属物进行拆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实施拆迁不得超越经批准的拆迁方为和规定的拆迁期限。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签订书面协议,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的需要,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完成拆迁,拆迁人对被拆迁人依法给予补偿,并对被拆迁房屋的使用人进行安置。 (2)第三章职业资质P39 注册建造师的职业要求不得同时在2个及2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本案中项目经理同时担任三项工程项目负责人违反法规。 (3)第七章安全P156 企业应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新工人,特种工种工人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工作。本案中企业违反了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4)第六章质量 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是针对某些特别重要的、技术复杂的,或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施工的分部(分项)工程,其内容具体、详细,可操作性强,是直接指导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的依据。

建设工程基本建设程序(最完整)汇总

建设工程基本建设程序 我国工程基本建设主要程序主要有以下几个阶段:项目建议书阶段,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初步设计文件阶段,施工图设计阶段,建设准备阶段,建设实施阶段,竣工验收阶段,后评价阶段。这几个大的阶段中每一阶段都包含着许多环节。 一、项目建议书(立项阶段 项目建议书是项目建设筹建单位,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生产力布局、市场、所在地的内外部条件等要求,经过调查、预测分析后,提出的某一具体项目的建议文件,是基本建设程序中最初阶段的工作,是对拟建项目的框架性设想,也是政府选择项目和可行研究的依据。 项目建议书的主要作用是为了推荐一个拟进行建设的项目的初步说明,论述它建设的必要性、重要性、条件的可行性和获得的可能性,供政府选择确定是否进行下一步工作。该阶段分为以下几个环节: (一编制项目建议书 项目建议书的内容一般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①建设项目提出的必要性和依据;②拟建规模、建设方案;③建设的主要内容;④建设地点的初步设想情况、资源情况、建设条件、协作关系等的初步分析;⑤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及还贷方案;⑥项目进度安排。⑦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估计。⑧环境影响的初步评价。 有些部门在提出项目建议书之前还增加了初步可行性研究工作,对拟进行建设的项目初步论证后,再行编制项目建议书。 项目建议书按要求编制完成后,按照建设总规模和限额的划分审批权限报批。 属中央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的大中型和限额以上项目的项目建议书需报送国家投资主管部门(发改委审批。

属省政府投资为主的设项目需报省投资主管部门(发改委审批; 属地市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需报地市投资主管部门(发改委审批; 属区县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需报区县投资主管部门(发改局审批。 (二办理项目选址规划意见书 项目建议书编制完成后,项目筹建单位应到规划部门办理建设项目选址规划意见书。 (三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工程规划许可证 在规划部门办理。 (四办理土地使用审批手续 在国土部门办理。 (五办理环保审批手续 在环保部门办理。 在完成开展以上工作的同时,可以做好以下工作:进行拆迁摸底调查,并请有资质的评估单位评估论证;做好资金来源及筹措准备;准备好选址建设地点的测绘。 二、可行性研究阶段 可行性研究是对项目在技术上是否可行和经济上是否合理进行科学的分析和论证。通过对建设项目在技术、工程和经济上的合理性进行全面分析论证和多种方案比较,提出评价意见。 (六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活动,确保人民防空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民防空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 第三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坚持与城市建设相结合;坚持长远建设与应急建设相结合;坚持国家投资与社会筹资建设相结合。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量力而行,平战结合,质量第一的原则。 第四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属于国防工程建设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国家鼓励、支持社会、

集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国家对人民防空设施建设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第五条防空地下室建设按,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第八章的规定实施管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建设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防护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与规划、计划、建设等部门搞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和审批工作。 第七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房屋建筑等工程的规划和建设,要注重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兼顾人民防空要求。 第二章计划管理 军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中长期计划,提出工程建设目标、步骤和措施,组织编制本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中长期计划,报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军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中长期计划,结合本地实际,组织编制本级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中长期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发展计划主管部门和军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工程建设法规

工程建设法规 ●建设法规的调整范围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建设管理关系;二是建设经济关系;三是从事建设活动的主体内部民事关系 ●建设活动中的行政管理关系;它包括两个相互关联的方面:一方面是规划、指导、协调与服务;另一方面是检查、监督、控制与调节 ●建设活动中的经济协作关系是一种平等自愿、互利互助的横向协作关系,一般应以经济合同的形式确定●建设法规的特征:除具备一般法律特征外,还具有行政隶属性、经济性、技术性、政策适时性的特征 ●行政隶属性:(1)授权(2)命令(3)禁止(4)许可(5)免除(6)确认(7)计划(8)撤销 ●工程建设法规体系从总体上可包括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两个层次。中央立法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地方立法则包括两个层次: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 ●我国建设法规体系确定位梯形结构的纵向形式 ●建设法规的实施包括执法、司法和守法三个方面 ●建设执行法规的具体内容:建设行政决定、检查、处罚、强制执行 ●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具备下列条件: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5.有满足施工要求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6.有保存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大中型和限额以上项目的投资项目建议书,采用初审和终审两级审批制度 ●凡未报建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办理招投标手续和发放施工许可证,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承接该项工程的设计和施工任务 ●大中型建设项目,一般采用两段设计,即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重大项目和特殊项目,可根据各个行业的特点,经主管部门制定,增加技术设计阶段 ●工程发包和承包有招标投标和直接发包两种形式 ●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 ●资质许可制度包括对资质等级许可的申请、审查、核发、晋升、降级和监督检查等活动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级 ●工程设计资质分为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和工程设计专项资质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分为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和事务所资质 ●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范围: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 2.关系社会公众利益、公共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3.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4.国有融资项目5.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 ●勘察包括编制勘察方案和工程现场勘察两方面 ●设计招标的承包任务是承包者通过自己的智力活动,将业主对建设项目的设想转变为可实施的蓝图 ●开标时不是由招标单位按公布各投标书的报价高低排定标价次序,而是分别简单公布各初步设计方案的基本构思和意图,而且不排定次序 ●评标原则不同:评标时不过分追求完成设计任务的报价额最低,而更多关注于所提供方案的技术先进性、所达到的技术指标、方案的合理性,以及对工程项目投资效益的影响 ●建设活动过程监督检查:1.确立用地红线边界2.复验灰线3.施工检查4.竣工规划验收 根据不同的建设项目,工程设计的内容可有:总体设计、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项目风险管理过程应包括项目实施全过程的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响应和风险控制 ●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划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四个等级。在进行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时,要坚持4个原则:实事求是;四不放过;公正、

工程建设法规论文

对建设工程管理制度的法律探讨 2014年10月31日

对建设工程管理制度的法律探讨 摘要:以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为主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是1997年11月1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的,这部法律是根据当时建筑市场的客观实际情况和需要而制定的,实施以来,对规范建筑市场、保证工程质量、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建筑市场的环境也发生了重大变化。在这种情况下,随着一些新问题、新情况的出现,现行《建筑法》的有些规定已明显不适应新形势的要求。针对建筑行业存在的一些具体问题,研究现行《建筑法》。 关键字:工程建设工程法规建筑法 正文: 一、明确转包的概念,加大对转包行为的处罚力度 《建筑法》第29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同时,该法的第61条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应当说现行的《建筑法》中对禁止转包和对转包的处罚虽然都有相应的规定,但是,对转包的概念规定不明确,处罚的力度不够。 明知转包行为是违法的,是要受到处罚的,一些建筑施工企业为了追求利润,仍然明知故犯。为了逃避法律制裁,实践中已经很少有那种简单明了、直截了当、明目张胆的公开转包了,承包单位和接受转包单位都在绞尽脑汁采取各种各样的对策以掩人耳目。在此仅举一个例子,甲方是发包方,乙方中标后与甲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为当初乙方承诺垫资施工,但乙方在取得承包权后由于根本没有资金,于是私下将工程整体转包给了丙方。为了逃避制裁,乙方与丙方签订的合同从表面上看自然不是转包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自签约之日起丙方的对外身份即为乙方下属的负责该工程的项目部,全部工程施工、管理、垫资等等所有工作均由丙方负责,乙方只负责在施工过程中,以及竣工验收时出面盖几次公章,按约定乙方要获得工程结算价款15%的所谓管理费,其实这也就是乙方通过转包获得的利润。乙方为丙方刻制一枚该工程项目部的印章,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暴露自己的真实身份,而是以乙方下属的负责该工程的项目部的身份出现。直到丙方独立地将施工合同履行完毕后,因乙方与丙方在利益分配问题上发生纠纷时,甲方才知道事实真相——乙方未派出一名管理人员或劳务人员、未投入一分钱资金,而是将整个工程整体都转包给了丙方,全部工程都是由丙方施工完成的。本案例中,甲乙双方签订施工合同后,乙方没有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任何工作,实质上乙方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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