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预算法贯彻执行情况报告

新预算法贯彻执行情况报告

篇一:关于新预算法环境下绩效评价工作开展的报告

关于新预算法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的报告

2014年8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决定》,并重新颁布了修订后的预算法(以下简称新预算法),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修改后的预算法完善了全口径预算管理、地方政府举借债务、预算公开等方面的内容,同时也是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了我国公共财政预算收支中的绩效管理要求,史无前例。可以预见,预算的绩效管理在新预算体制下将成为重要管理方式和管理手段。依法治国大环境下出台的新预算法必将引领财税体制的重大改革。新预算法为我国预算体制由?传统预算?向?绩效预算?转型奠定了法理基础,是对财政管理在全过程预算中扮演何种?角色?的重新界定。新预算法下财政管理的模式和财政部门在预算管理体系中所扮演的?角色?将被迫改变,被迫由过去?控制追加分配?的模式向?控制预算分配?模式转变,财政干预被迫前置,财政资金监管难度增大,倒逼财政部门加强财政资金监督力度。新预算法对预算编制的详细性以及不可追加的强制性

做了严格约束。这种举措强制政代编预算的非常规做法退出预算编制。新形势下,部门预算编制的金额必须在年初?打满打足?。基于此前提,预算部门为确保预算年度内工作的顺利开展及顾及?部门利益?的诸多因素必然在编制预算时?漫天要价?,甚至用各种理由和手段增大预算资金规模。针对当前形势,

财政预算管理工作如何开展,如何科学控制预算规模、如何确保财政支出结构合理、如何发挥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如何化解有限的资金和无限的事业之间的矛盾是我县在当前财政工作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财政工作依法改革的重要性

预算法第五十七条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及时、足额地拨付预算支出资金,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和监督?。预算资金的执行和下达经人大审批后具有法律效力,财政管理依靠控制指标拨付的?老办法?实施管理已经不再适应当前形势。新预算法对预算调整进行了严格控制,规范了调整程序,约束了预算调整审批权限,财政管理依靠控制追加指标的资金分配方式无法再继续施行。当前形势下我局迫切的需要找到一条适应新预算法的崭新的财政管理模式。

2014年10月20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依法治国的理念将是国家治理理念中的思想主线。习近平总书记担任我国党政一把手后,各项政策的科学出台以及各项

工作的扎实推进有力的证明了当前我党和政府强大的执行力。因此,依法治国的总体环境下,财政管理依靠打法律?擦边球?的方式不仅与我国?依法治国?的治理理念相悖而且直接影响财政部门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依法行使财政职权将成为财政管理的最低标准。可以预见,新预算法颁布后将会有大量的监督检查措施和政策体系不断跟进以确保新预

算法能够落到实处。财政工作改革依法开展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二、新预算法下预算绩效管理的重要意义

(一)预算绩效管理是财政部门依法行政的重要手段

新预算法要求公共财政预算绩效管理要贯穿预算活动整个过程,由目标导向,编制依据,预算审核重点,执行关注,监督评价,结果审查重点,预算公开,结果应用下一年度预算编制和目标确定环节,形成一个有效的管理环,实现预算全过程覆盖,使得预算绩效管理在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环节均有所体现,在法律层面保障了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能够全面顺利推进。虽然目前绩效评价制度体系还存在评价程序不规范、评价标准不统一、评价结果不客观、评价结果难应用的问题,但新预算法作为充实绩效评价制度体系的顶层设计很大程度的改观了上述情况。为基层实施绩效评价提供了最基本的法律依据,也为财政部门依法行使职权提供了新的途径和手段。

(二)开展预算绩效管理是落实新预算法的基本要求

新预算法多处强调了预算绩效管理:编制预算要参考?有关支出

绩效评价结果?;人大出具的预算审查报告,要就?提高预算绩效?提出意见和建议……?从项目编制、到执行、再到结果检验,都要引入绩效管理,将有助于解决‘拨款性’财政的弊端,从‘一拨了之’转为重视资金的使用效益,这是整个预算管理理念的转变,由此也必将带来预算管理模式的进一步转变。值得注意的是,新预算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对预算支出情况开展绩效评价?。由此可见,新预算法将绩效评价的开展上升到法

律层面,换言之绩效评价的工作的开展是受法律保护的政府行为,也是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行政义务。

(三)开展预算绩效管理是财税体制改革的必由之路

预算绩效管理于20世纪80年代在英美等西方国家率先兴起,我国在2003年十六届三中全会首次提出?建立预算绩效评价体系?,开启中国预算绩效管理时代。至新预算法出台,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已趋于完善。财政部副部长王保安在预算绩效管理国际研讨会上强调:?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将推动我国绩效管理范围逐步覆盖各级预算单位和所有财政性资金,而面对财政收支压力,也倒逼政府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把有限的资金分配好、使用好、管理好,真正把?好钢?用在?刀刃?上。预算是财政的核心,现代预算制度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础和重要标志。本着?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理念实施预算绩效管理,被视为建立现代预算制度的突破口。?

综上,预算绩效管理在我国全面铺开将势在必行。针对当前形势,我县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如何深入开展,如何将预算绩效管理理念贯穿至我县预算管理工作当中,如何让绩效评价成为我县预算管理的有力手段是我局当前面临的重要课题。

三、新预算法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开展方式

(一)加强绩效目标管理

新预算法首次引入?绩效目标?概念,明确将绩效目标作为财政部门制定的预算编制规定之一,并作为各预算部门编制预算草案的一个有效组成部分,实现预算编制有目标这一预算绩效管理的基本前提

条件。绩效目标实际上就是预期结果,将结果前置作为预算编制的内容,本身就是突出绩效预算的核心?结果导向?的理念,有利于预算切实发挥预计的使用效益。

加强绩效目标申报与预算编制的衔接。切实落实新预算法要求,将绩效目标申报作为预算申报的前置要件。要求预算单位在申报年初预算时一并申报绩效目标表。全面发挥绩效目标申报工作的导向作用,从源头上规范预算资金的使用方向及预期使用效益。加强绩效目标审核。财政部门重点审核绩效目标的细化和量化程度,确保绩效目标的完整性、相关性、适当性、可行性。对绩效目标进行批复,确保批复的绩效目标清晰、量化,以便在预算执行过程中进行绩效监控和预算完成后实施绩效评价时对照比较。注重绩效目标管理与后续评价相衔接。对纳入绩效目标管理的项

目,在该项目完成或年度终了时,由项目单位实施绩效评价自评,财政部门有重点的选择项目实施评价,使绩效目标管理与后续评价相衔接,促进资金使用部门按预期目标实施项目,形成事前明确目标、事中绩效监控、事后绩效评价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良性循环。

(二)实施绩效运行监控

绩效运行监控是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的重要环节。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依据设定的绩效目标对资金运行及绩效目标的预期实现程度开展监控和管理。有利于确保预算资金按既定用途执行,有利于预算单位合理使用预算资金、顺利完成绩效目标,有利于开展预算执行事中监督,有利于杜绝事后难整改现象的发生。

篇二:考察学习新预算法执行情况要点

新预算法执行情况考察学习要点

一、预算的编制情况

1、年度预算的编制时间和提出预算草案的时间;

2、预算编制:a、预算编制原则;b、公用经费预算资金所占总预算的比例;c、预算从编制初期到提交人代会需经过哪些审查程序?是否需要县长办公会议,县委常委会议审定?

3、预算调整和预算追加的原则以及审批程序有哪些?

4、县人大常委会及财经委在预算草案审查时能否修改预算草案?

二、决算的批准情况

1、财政决算草案的编制时间以及提请人大常委会审查的时间;

2、提请人大常委会审查前,应经过哪些审定程序?是否需要财经委的审查报告?

3、财政决算审计报告的起草时间以及提请人大常委会审查的时间。是否需要财经委的审查报告?

三、其他事项

1、预算编制时间仓促,难以及时、全面提供预算草案供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审查是当前财政预算中较为普遍的现象,对此该如何解决?

2、预算编制不够完整,致使人大对大部分转移支付资金的使

用情况监督不到位,对此如何解决?

3、政府对预算调整和预算追加数额过大,存在先斩后奏的情况,应如何应对?

4、对哪一类的项目及工程建设情况进行监管?如何监管?对截留、挪用、套取专项资金的现象如何处理?

5、政府提请人代会或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各项报告应于会议前何时印发给人大代表或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6、对上一年决算审计报告中发现的违规、违纪资金县人大常委会是怎样处理的?

篇三:新预算法心得体会

新预算法心得体会之新预算法的七大亮点

2014年8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并重新颁布修订后的预算法,《决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历经四次审议,预算法在出台20年后,终于完成了首次修改。新预算法比较好地总结了20年来的实践经验和创新,全面贯彻了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比较好地回应了各级人大代表的要求及社会各界的关切,并与此前中央批准的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相衔接,确保新预算法的顺利贯彻执行。

与原预算法相比,新预算法在立法宗旨、全口径预决算、地方政府债务、转移支付、预算公开方面取得重大突破并进行了诸多创新,在预决算编制、审查和批准、执行和调整、监督和法律责任方面也有许多完善。主要可以概括为以下五个亮点:

(一)匡正立法宗旨,极大提高新预算法的地位和作用

原法规定,为了强化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健全国家对预算的管理,加强国家宏观调控,保障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新预算法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加强对预算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保障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1、新预算法将原法“强化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修改为“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将原法“健全国家对预算的管理”修改为“加强对预算的管理和监督”,预算法从过去的政府管

理法转变为规范政府法、管理政府法,从过去的“帮助政府管钱袋子”转变为“规范政府钱袋子”,政府以前仅仅是管理监督的主体,而现在同时也是被管理、被监督的对象。

2、我国财政改革秉承公共财政的理念,在财政功能上,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财政的作用“不越位”、“不缺位”。新预算法删除“加强国家宏观调控”的规定,正是体现了财政的“二不”功能,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真正让预算为我国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3、法定预算改革的目标为“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同时,新预算法第2条增加“预算、决算的编制、审查、批准、监督,以及预算的执行和调整,依照本法规定执行”,极大地拓展了预算法的调整范围。

(二)实行全口径预决算,政府全部收支入预算接受人民监督1、确立政府全口径预算的基本原则。新预算法第4条规定,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第13条规定,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以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

2、明确全口径预算的范围,新预算法第5条规定,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同时,对以上四大预算之间的相互关系作出规范。一般公共预算、

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保

持完整、独立。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与一般公共预算相衔接。

新预算法首次确立全口径预算体系法律框架,明确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概念、编制原则、如何衔接,为日后中国特色全口径预算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奠定法制基础。

(三)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严控债务风险

原法第28条规定,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但实际上,地方政府出于发展需要,还是采取多种方式融资,已经形成较大规模的地方政府债务。这些债务多数未纳入预算管理,脱离中央和同级人大的监督,存在一定的风险隐患。

为规范地方政(本文来自:https://www.360docs.net/doc/af10417420.html, 博旭范文网:新预算法贯彻执行情况报告)府债务管理,按照疏堵结合、“开前门、堵后门、筑围墙”的改革思路,新预算法增加了允许地方政府举借债务的规定,同时从六方面作出限制性规定。

1、限制举债主体。新预算法第35条规定,地方政府举借债务的主体只能是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

2、控制举债规模。新预算法第35条规定,举借债务的规模由国务院报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依照国务院下达的限额内举借的债务。

3、明确举债方式。新预算法第35条规定,举借债务只能采取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方式,不得采取其他方式筹措,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以其他任何方式举借债务,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

4、限定债务资金用途。新预算法第35条规定,地方政府举借债务只能用于公共预算中必需的部分建设投资,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5、列入预算并向社会公开。新预算法第14条和34条规定,地方政府举借的债务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政府举借债务的情况要向社会公开并作出说明。

6、严格控制债务风险。新预算法第35条规定,地方政府举借债务应当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国务院建立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应急处置机制以及责任追究制度。国务院财政部门对地方政府债务实施监督。

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制度不仅解决了地方政府多年来举债合理不合法的问题,也满足了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有利于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行为,有利于防范和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四)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原法对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没有规定,针对近年来转移支付存在的问题,如地方可自由支配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偏小、限定用途的专项转移支付项目繁杂、交叉重复、资金分散、配套要求多等,新预算法第16条、第38条、第52条等对转移支付的种类、设立

原则和目标、预算编制方法、下达时限等做出规定。

1、种类。从纵向划分,转移支付包括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和地方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转移支付。从横向划分,转移支付包括一般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

2、原则和目标。财政转移支付应当规范、公平、公开,以推进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主要目标。

3、预算编制方法。一般性转移支付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基本标准和计算方法编制。专项转移支付应当分地区、分项目编制。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不得设立专项转移支付。上级政府在安排专项转移支付时,不得要求下级政府承担配套资金;但是,上下级政府共同承担的事项除外。同时还增加关于建立健全专项转移支付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的规定。

5. 下达时限。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应当将对下级政府转移支付预计数提前下达下级政府。地方政府应当将上级政府提前下达的转移支付预计数编入本级预算。对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的转移支付,应当及时下达预算;对据实结算等特殊项目的转移支付,可以分期下达预算,或者先预付后结算。

新修改的预算法首次规定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为进一步完善分税制、建立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制度奠定了法制基础,有利于优化转移支付结构,提高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的科学性、公平性和公开性,减少“跑部钱进”现象和中央部门对地方事权的不适当干预,也有利于缩小地区间财力差距、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五)改进预算控制方式,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