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司法鉴定管理实施办法

上海市司法鉴定管理实施办法
上海市司法鉴定管理实施办法

上海市司法鉴定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严格规范司法鉴定执业行为,强化司法鉴定行业监管,提升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维护司法公正,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上海市司法局(以下简称“市司法局”)依法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及对其进行监督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司法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第四条司法鉴定机构只能受理其鉴定资质范围内的鉴定委托。

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资质条件应当不低于原司法鉴定机构。

第五条进行司法鉴定的司法鉴定人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并接受岗位培训和专业技能考核。

公职人员退休后,未满规定年限要求,未取得司法鉴定执业证的,不得从事司法鉴定工作。

第六条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根据业务需要聘用司法鉴定

人助理,辅助司法鉴定人开展司法鉴定业务活动。司法鉴定机构聘用司法鉴定人助理的,应当于聘用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人员信息报送所在地的区司法局存档备案。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于每年年底前将司法鉴定人助理人员信息、参与鉴定业务及考核情况报送所在地的区司法局,区司法局应当及时汇总报送市司法局。

司法鉴定人助理应当在司法鉴定人指导下,辅助司法鉴定人开展司法鉴定业务活动。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必须由司法鉴定人实施的司法鉴定工作,司法鉴定人助理不得实施。

第七条司法鉴定管理实行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相结合

的管理体制。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对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司法鉴定活动、司法鉴定人及其执业活动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检查。司法鉴定行业协会依法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鉴定委托

第八条司法鉴定的委托人一般为办案机关。对于其他单位和社会团体委托的鉴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严格审查送检材

料,对于符合鉴定事项要求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书面鉴定风险告知书。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司法鉴定委托,司法鉴定人不得私自接受委托。

第九条鉴定委托书及相关鉴定材料可以通过鉴定机构的窗口接待、传真、邮寄等方式提供。对鉴定材料的提供方式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司法鉴定机构执业地点应当以市司法局公告名册中明确的住所地为准。

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在登记的住所地以外设立任何形式的办事处、代办处、业务受理点、咨询点、服务点。

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机构,经市司法局审核登记可以设立分支机构。

第十一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指定受过专业培训的人员负责接待。

对于疑难、复杂或重新鉴定的案件,应当由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经验的司法鉴定人负责接待。

第十二条司法鉴定机构接待人员应当填写委托登记表,委托登记表应当包括委托人(送检人)、被鉴定人、委托事项、鉴定案件描述、材料清单等信息,并交委托人(送检人)签名确认。

委托人信息应当包括委托人名称、地址等。

送检人、被鉴定人信息应当包括姓名、性别、证件类型、证件号等身份信息,接待人员应当对送检人、被鉴定人身份证件的真实性进行核查。除办案机关人员以外,其他送检人员必须有影像资料留存。

接待人员应当登记明确的委托事项,对鉴定委托书中委托人(送检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事项等信息进行审查,并在登记表中签名。

第十三条鉴定材料应当包括与鉴定事项有关的所有鉴

定资料。

重新鉴定的,鉴定机构应当要求委托人提供原鉴定材料及鉴定意见书。

委托人应当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四条司法鉴定机构接待人员接收委托人提交的鉴

定材料后,应当在鉴定材料清单中详细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

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并将清单交委托人(送检人)签名或者盖章、捺指印确认,确认后的清单原件交委托人保存,复印件由鉴定机构存档。

第十五条司法鉴定机构接待人员接收鉴定材料后,应当向委托人(送检人)出具告知书,并要求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签名确认。

第十六条鉴定委托事项和鉴定材料的审查,由司法鉴定人负责,也可以邀请相关专家参与。

第十七条司法鉴定人对鉴定材料审查后认为鉴定材料

不完整、不充分,不能满足鉴定需要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要求委托人补充,委托人不予补充的,司法鉴定机构不予受理;经补充后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予以受理。

第三章鉴定受理

第十八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收到鉴定委托之日起七

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于复杂、疑难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可以与委托人协商决定受理的时间,并书面确认。

第十九条司法鉴定机构没有委托鉴定事项相应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司法鉴定人的,不得受理该鉴定事项的重新鉴定委托。

第二十条司法鉴定原则上不得分包。

涉及专业技术问题,需要分包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告知委托人,并书面确认。

承接分包的单位和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资质,并在专业意见上签字盖章。

受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将司法鉴定业务分包给其他司法鉴定机构。

第二十一条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送检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确认书。

司法鉴定委托确认书应当载明委托人名称、司法鉴定机构名称、委托鉴定事项、是否属于重新鉴定、鉴定用途、与鉴定有关的基本案情、鉴定材料的提供和退还、鉴定风险,以及双方商定的鉴定时限、鉴定费用及收取方式、双方权利义务等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司法鉴定收费应当按照《上海市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司法鉴定机构决定不予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理由,退还鉴定材料,并出具退卷函,记录附卷。

司法鉴定机构退卷的,应当复印存档主要鉴定材料,以备核查。

第四章鉴定实施

第二十四条鉴定应当由两名以上司法鉴定人共同实施。鉴定机构应当根据鉴定类型的难易程度,指派具有相应鉴定技术能力的司法鉴定人实施鉴定。

进行重新鉴定的司法鉴定人中,应当至少有一名具备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

第二十五条司法鉴定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参加过同一案件鉴定工作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报告并申请回避。

第二十六条司法鉴定人应当在市司法局公告名册中的执业场所、装有视听监控的鉴定场所实施鉴定活动。

确有必要在非固定场所实施鉴定的,应当按照鉴定流程办理,并通过拍照、摄像等形式全流程固定必要的信息。现场鉴定完成后,应当在三日内上传影像资料至司法鉴定机构服务

器,保留存档;不具备相应设施条件的,不得在本机构场所外开展鉴定活动。

第二十七条司法鉴定人应当通过核查有效身份证件等方式,确认鉴定对象,并对鉴定对象进行拍照或摄像。

第二十八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鉴定材料管理制度,严格监控鉴定材料的接收、保管、使用和退还流程,并进行详细记录,明确各环节责任人。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技术规范保管和使用鉴定材料,因不负责任造成鉴定材料损毁、遗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九条司法鉴定人应当严格按照鉴定事项和相应的专业技术规范,依法独立完成鉴定。

司法鉴定机构不得使用本机构自行制定的、未获得该领域内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规范。

第三十条需要现场提取鉴定材料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委托人或者委托人指派的人员现场见证下提取,制作提取记录表,委托人或者委托人指派的人员应当在提取记录表上签名。

现场提取鉴定材料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司法鉴定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听证会的,应当在听证会召开七日前通知委托人至司法鉴定机构执业地点参加听证会,并制作听证会记录表。

听证会记录表应当详细记录听证会召开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各方意见,并由参加听证会人员签名,存入鉴定档案。

第三十二条司法鉴定人应当对检验过程进行实时记录并签名。

记录应当采取笔记、录音、录像、拍照等方式,记录的内容应当真实、客观、准确、完整、清晰。

记录应当载明主要的鉴定方法和过程,检查、检验、检测结果,仪器设备使用情况等鉴定关键程序。重要环节的文本资料和音视频资料等应当存入鉴定档案。

第三十三条鉴定过程中,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的,司法鉴定人可以向本机构以外的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进行咨询。专家应当在咨询意见书上签名,不得在司法鉴定意见书上签名。专家咨询意见书应当存入鉴定档案。

第三十四条鉴定过程中,司法鉴定人对专门性问题存在分歧意见的,应当制作《鉴定讨论记录表》,并采用书面方式保留存档。

讨论记录应当包括对事实的认定,援引的标准和条款,专家讨论意见及最终意见。当鉴定意见与检验材料反映的情况、专家讨论意见或原鉴定意见不一致时,应当进行必要的说明。

第五章鉴定意见书

第三十五条鉴定时限需要延长的,司法鉴定人应当填写鉴定延长申请表,提交本机构负责人批准。鉴定时限延长的,应当在鉴定时限到期前以书面或短信、邮件等形式告知委托人并征得其书面同意。

第三十六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鉴定复核制度,并于每年年底前将本机构复核人或授权签字人名单报送所在地的区司法局备案。未经区司法局备案的复核人或授权签字人,不得从事鉴定程序和鉴定意见的复核、审核工作。

司法鉴定机构复核人有变动的,应当在三日内向所在地的区司法局备案。

复核人应当在执业场所完成复核,填写司法鉴定复核意见表,提出复核意见并签名。司法鉴定复核意见表应当存入鉴定档案。

第三十七条司法鉴定意见书应当按照规定的文书格式制作,并包含确切的鉴定内容、详细的鉴定过程、充分的分析说明和明确的、有针对性的鉴定意见。

司法鉴定意见书应当一式四份,并包含附件。附件包括作为鉴定依据的照片、图像、图谱、表格等。附件图、照片应当清晰,并有必要的说明。

第三十八条司法鉴定意见书制作完成后,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按照约定及时送交委托人,并记录相关信息。司法鉴定意见书由他人代领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要求代领人提供身份证明和委托人委托其代领的证明材料,并对代领人进行身份信息登记。

第三十九条司法鉴定意见补正书应当按照司法鉴定文

书的格式填写、制作。

第六章鉴定人出庭

第四十条司法鉴定人非因法定事由不得拒绝出庭作证;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应当通过书面形式及时告知委托人,并协商确定下次出庭时间。

司法鉴定人的出庭作证费用参照本市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出差标准核销,司法鉴定人应当提供合法票据。

第四十一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完善视频作证的硬件设施,积极做好远程视频作证。

第七章接待投诉

第四十二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设立专门窗口接待投诉人,积极参与投诉调解,加强与投诉人的沟通,积极化解争议纠纷。

对于当事人的投诉,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认真记录、耐心解答、及时核实,不得推诿、敷衍。

对于投诉不实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做好解答、释疑工作;确实存在问题的,应当进行复查,采取有效办法及时解决;对于仅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应当引导当事人通过法庭质证等法定程序解决。

第四十三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明确投诉处理部门,并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开展投诉调查。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按照《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调查通知》等要求进行调查,并在接到调查通知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司法行政机关报告调查结果,并附相关材料。

被投诉的司法鉴定人应当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开展调查工作。

第四十四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执业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内部管理规定的司法鉴定人追究相应的执业责任。

涉及整改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收到整改要求后十日内将整改情况、责任人员处理结果等报送司法行政机关。

第八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至少通过省级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的资质认定或实验室认可,建立完善质量管理体系,明确质量组织、管理体系和内部运转程序,加强质量管理,提高司法鉴定公信力。

市司法局组建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司法鉴定质量检查。

第四十六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除约定退还委托人的鉴定材料外,其他与鉴定案件相关的所有鉴定材料都应当归档保存。

第四十七条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鉴定行业协会应当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司法鉴定业务开展和鉴定质量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应当积极配合。

市司法局应当每年对全市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开展至少一次监督检查。区司法局应当每季度对本行政领域内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开展至少一次监督检查。

司法行政机关开展监督检查工作,一般应当随机确定检查人员、随机确定检查对象,检查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八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主动联合质量监督、物价等部门开展联合检查、联合执法,对本市司法鉴定人开展能力验证、技能考核、鉴定质量评估等工作。

第四十九条对质量检查不合格的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司法行政机关除责令其限期整改外,应当移送行业协会依据行业规范对其作出相应的行业惩戒。

违反本办法开展司法鉴定业务的,或者经专家委员会认定鉴定意见错误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进行立案调查,并将调查处理情况通报委托单位。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定期将司法鉴定机构质量检查结果、管理运行情况向社会公开。

第五十条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的区司法局报告,区司法局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市司法局报告:

(一)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安全的;

(二)涉及重大突发事件、群体事件的;

(三)受理非正常死亡事件中死亡原因鉴定的;

(四)涉及重大信访事件鉴定的;

(五)涉及外国人、港澳台同胞鉴定的;

(六)重新鉴定意见与原鉴定意见差异较大的;

(七)司法鉴定机构收到监察、审判、检察、公安机关对司法鉴定工作建议书的;

(八)司法鉴定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司法鉴定人被刑事立案侦查的;

(九)其他可能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情形。

第五十一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

鉴定人开展年度考核。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纳入年度考核。

第五十二条对整改不力、内部责任追究不到位的司法鉴定机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采取督查、驻点督办整改等措施,并向办案机关通报有关情况。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存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应予行政处罚情形的,市司法局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五十四条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违反本办法以及司法鉴定相关专业工作流程要求,经查证属实的,司法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应当依法依规对其作出行政处理或行业处理。

第五十五条市司法局建立司法鉴定诚信第三方评估机制,并将评估结果不定期向社会公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司法局应当报送市信用信息平台,将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列入司法鉴定信用负面信息:

(一)受到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的;

(二)一年内二次以上被行政处理的;

(三)未完成司法行政机关限期整改要求的;

(四)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司法行政机关报送投诉调查情况及证明材料的;

(五)其他应当纳入信用管理负面信息的情形。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在诉讼活动外,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依法开展相关鉴定业务的,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本办法所称办案机关,是指监察机关、办理诉讼案件的侦查机关、审查起诉机关和审判机关。

第五十八条本办法所称“三日”、“七日”、“十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

第五十九条本办法由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本办法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至2023年10月31日终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几类民事案件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几类民事案件的处理意见》 的通知 【法规类别】审判机关 【发文字号】沪高法[1999]528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99 【实施日期】199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几类民事案件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沪高法[1999]528号) 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 1999年7月23日,本市召开了《全市民事审判质量讲评会》,会议针对当前民事审判中需要明确的问题进行了研究讨论,对一些具体问题达成了比较一致的认识,形成了《几类民事案件的处理意见》。该意见于1999年9月15日由我院审判委员会第48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供你们在审判时参考执行,同时请你们将审判实践中遇到的有关问题及时报告我院。 几类民事案件的处理意见

目前新类型民事案件大量涌现,由于立法的相对滞后性和某些法律规定过于原则,缺乏操作性,给审判实践带来了一定的困难,鉴此,在国家和地方立法及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明确之前,我们对以下几类民事案件的处理暂先提出如下意见,供参照实施。 一、精神损害赔偿 目前法律对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赔与不赔的尺度,赔多赔少的标准等缺乏统一明确的规定,实践部门认识也不尽一致,法律权威性和社会效果不好,我们认为: 1.精神损害赔偿具有补偿性与惩罚性双重特征。公民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生命健康等权利遭到侵害时,必然会造成财产上的损失。同时也会导致精神上的创伤,引起痛苦等感受,运用法律手段,尤其是民事救济手段,责令侵害人向受害人支付一定数额的赔偿费,能使受害人精神上得到安慰,物质上得到补偿,同时责令侵害人支付一定的赔偿费也是对侵害人应有的制裁,能够使其从错误中汲取教训,遵纪守法,尊重他人,如果偏重于其中一项而忽视了另一项,那么对于公民的保护就是不完整的,不充分的。 2.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不应随意扩大。从目前《民法通则》第120条和最高法院公布的案例看,法律和司法解释明确可予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件仅限于对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生命健康权五项权利造成侵害而引发的案件,对于侵犯公民其它人身权利的,法律、司法解释均未明确。因此,我们倾向于在法律、司法解释允许的范围内给予当事人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法律不明确的,先不考虑。 至于在一些相邻纠纷、合同纠纷案件中,当事人提出诸如噪音污染引起精神焦虑,合同期待利益丧失引起精神痛苦等损害赔偿请求的,一是没有法律依据;二是后果一般不严重;三是通过责令停止侵害或赔偿经济损失等其他民事救济手段足以弥补损害,所以此类纠纷一般不适用精神损害赔偿。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质量管理体系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质量管理体系 一、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质量管理体系简介 职业技能机构鉴定机构质量管理体系(简称体系标准,或称OST9000)由体系标准和质量管理体系资格认证(以下简称体系资格认证)办法两部分组成。 (一)鉴定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标准 鉴定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标准是借鉴ISO9000国际质量管理体系理念、方法和根据鉴定活动顺序(见第二节)进行设计的,并形成体系的逻辑结构,同时将基础术语、要求和改进指南等融入体系标准的具体条款中,使之内容集中,通俗易懂,增强了操作性。体系标准适用于全国(含劳动保障部鉴定中心)各地区、各行业的各级鉴定机构以及各类鉴定所、鉴定站。 鉴定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标准内容主要分8个部分。 1、总则。阐明了制定本体系标准目的和依据以及使用范围; 2、明确与规定了整个质量管理体系内容,原则和要求; 3、体系的构成和质量管理人员的职责,重点对质量管理人员特别是组织领导者的责任进行划分与明确; 4、鉴定机构运行的资源条件提出配置和管理的要求,要求其适应或满足鉴定工作的需要; 5、鉴定全过程服务的质量要求。这部分是体系标准的重点,它对鉴定活动每一过程的运行程序和质量控制均做出明确规定。同时,对考评

人员和督导人员也提出要求; 6、对鉴定信息管理提出要求,强调要利用鉴定证据数据和劳动力市场以及有关单位对鉴定反馈信息等资料进行科学管理; 7、强调体系持续改进的问题,要根据鉴定对象、企业、社会等方面的意见和对鉴定质量的分析等情况,定期进行管理评审、组织内部审核和外部审核,使之不断改进,始终关注与满足鉴定工作和广大考生的需求; 8、重点说明了两个问题:(1)本体系标准的第五节内容可根据本组织的职责权限进行适当删减;(2)体系标准也要根据经济、科学及情况发展与变化适时进行修改调整。 (二)鉴定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资格认证办法 鉴定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资格审核(简称体系资格认证),是对组织依照质量管理体系标准运行后的资格认定,资格认证依据有关管理部门颁发的对运行质量管理体系的鉴定机构进行资格审核的技术规程。该规程主要规定体系资格认证的原则、程序、操作办法及鉴定机构应具备的资格认证基本条件。体系资格认证的目的,是要通过定期内部审核和外部审核,找出不足,不断完善,保证本组织的鉴定活动及每一个环节质量活动过程符合体系要求。认证时各部门必须提供质量活动记录,以便判断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及质量管理体系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体系经过不断整改、持续改进而日趋完善。 体系资格认证具有审核正规组织、按照鉴定过程和合理性抽样等特点,分为第一方、第二方和第三方审核认证等3个类型。我们

委托司法鉴定申请书

委托司法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xx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委托相关权威鉴定机构:司法部刑事技术鉴定中心就证据《证明》上加盖的印章“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房屋拆迁拆迁业务专用章”的真实性作出司法鉴定,并追究相关人员相应的法律责任,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理由: 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上海浦东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之间的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中纠纷案中,申请人提供了一份XX 年4月盖有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房屋拆迁业务专用章的《情况说明》(以下简称:《情况说明》),但是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却将申请人提交的此份证据《情况说明》更换成一份XX年9月盖有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房屋拆迁业务专用章的《证明》(以下简称《证明》),被更换后的《证明》上所盖的印章与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情况说明》中所盖的印章具有明显的区别,而且,经过申请人的调查,真正的印章持有人是不可能会出具类似被更换后的《证明》类的文件,因此,申请人认为此份证明是被申请人通过伪造印章而制作的一份虚假文件,并通过非法手段将申请人提交的《情况说明》更换成其伪造的《证明》。申请人提交的是《情况说明》,而并非《证明》,之所以会出现此

类情况,系有人想通过非法手段达到非法的目的。此司法鉴定结论,对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查实、提起再审至关重要,故恳请法院予以准许。 综上所述,请求法院对盖有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房屋拆迁业务专用章的《证明》做出司法鉴定,确定印章的真实性,从而确定上海浦东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此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二0一六年六月二十七号 委托司法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 申请事项:请求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申请人的伤残级别及护理期、营养期、休息期进行鉴定。 事实与理由: 某年某月某日某时许,在某某路出某某路附近,A驾驶B所有的牌号为AAAA的小轿车将驾驶电动自行车的申请人撞倒,造成申请人受伤。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A负主要责任,申请人负次要责任。现A等拒不赔偿对申请人造成的损失,申请人无奈向贵院起诉,现因申请人受伤,为了进一步明确诉讼请求,现依法申请贵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申请人的伤残及三期

上海笔迹司法鉴定费用

上海笔迹司法鉴定费用 各省的费用不一样,笔迹鉴定需要找专门的机构进行鉴定,费用一般在800-2000元之间。 上海是个国际化的城市,各类司法鉴定事件很多,上海的朋友可能遇到过笔迹无法确认的情形,无法确认的笔迹是可以通过司法鉴定来得到法律支持的结果的。但是司法鉴定是需要缴纳一定的鉴定费用的,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对于▲上海笔迹司法鉴定费用已经作了明确说明,具体怎么收费,可以随小编一起来看看。 ▲一、上海笔迹司法鉴定费用 各省的费用不一样,笔迹鉴定需要找专门的机构进行鉴定,费用一般在800-2000元之间。 笔迹鉴定是根据人的书写技能习惯特征、在书写的字迹与绘画中的反映,来鉴别书写人的专门技术。主要任务是通过笔迹的同一认定检验,证明文件物证上的笔迹是否为同一人的笔迹,证明文件物证上的笔迹是否为某嫌疑人的笔迹。笔迹鉴定不仅能检验正常笔迹,还可以检验书写条件(包括书写姿势、书写工具、衬垫物等)变化笔迹、故意伪装笔迹(包括左手笔迹、尺划笔迹)、摹仿笔迹和绘画笔迹。在同一人用同一支笔书写时,也可以用笔痕特征充实认定书写人的根

据。 ▲二、如何查验物证笔迹 1、查验物证笔迹是否清晰完整,有无检验条件。凡具有检验条件的虽然检验条件差些也要尽可能利用现有条件予以鉴定,而对那些字数很少又模糊不清确已失去检验条件的可以不予受理。 2、了解物证笔迹原始状况,主要是对那些直接书写在某些物体上的字迹应了解它在现场上的原始状态,如具体位置、倾斜方向、字迹大小以及使用什么工具在何种物体上书写的,物体表面状况如何等,必要时应当对现场进行实地勘察。 3、了解物证笔迹本身情况,对于支票、收条等证据应了解哪些是作案人字迹,哪些是无关人员字迹;对于照片、复印件类的物证笔迹材料更应向送检人员了解其中的某些笔画的连接、搭配及笔顺关系,有的还需要确定哪些是无关痕迹等。 4、了解物证笔迹在提取、拍照、包装、运送过程中是否发生过变化及变化的程度和原因等。 5、核对物证笔迹的数量和名称并进行登记。 当然不同的鉴定对象的收费标准也是不同的,由于鉴定的对象不同,司法鉴定的收费差别也是比较大的。但是无论费用收多少钱,都是严格按照管理规定来的,因此,大家在

2019年全国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2019年全国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3〕20号),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13项。其中,“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因此,其中涉及到城镇居民(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消费性支出数据的有残疾赔偿金、死亡赔 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4项。 单位:元/年

残疾赔偿金(75周岁以上的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 如果赔偿权利人能够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则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死亡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计算公式: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赔偿年限 死亡赔偿金(60周岁以下人员)=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20年; 死亡赔偿金(60周岁以上人员)=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入×(20年—增加岁数); 死亡赔偿金(75周岁以上人员)=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5年。 ●丧葬费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计算公式:丧葬费赔偿额=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6个月 ●被抚养人生活费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

附件: 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 评审报告 司法鉴定机构 : 名称 评审机构名称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资质认定评审组 (盖章) 评审日期:年月日至年月日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编制

填表须知 1.本《评审报告》报批件的封面、封底必须为统一印刷品,有盖章和签字页的需为原件。 2.本《评审报告》可用墨笔填写或计算机打印,字迹要清楚。3.本《评审报告》的表格填报页数不够时,可用A4纸附页,但须连同正页编第页,共页。 4. 5.本《评审报告》须经评审组签字有效。 6.“评审机构”栏填写承担技术评审的机构或技术监督局。 7.本《评审报告》适用于司法鉴定机构申请资质认定的首次评审、复查评审、扩项评审和监督评审。

1概况 1.1司法鉴定机构名称: 地址: 邮编:传真: E-mail: 负责人:职务:电话: 联系人:职务:电话:1.2 所属法人单位名称(若机构是法人单位的此项不填): 地址: 邮编:传真: E-mail: 负责人:职务:电话:1.3设施设置特点 1.4法人类别 1.4.1独立法人机构 理机关核准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 1.4.2机构所属法人(非独立法人机构填此项) 1.5评审类型 1.6现有证书情况 司法鉴定机构 :证书有效起止日:证书编号 司法鉴定实验室 :证书有效起止日:证书编号 司法鉴定检查机构 :证书有效起止日:证书编号 2.评审地点(多场所的另附页):

3.评审组意见(可另加附页): . 评审结论 (需现场复核 评审组长签名:日期: 注:评审组意见包括:①依据的现场评审通知文号;②评审组人数;③现场评审时间、地点;④对司法鉴定机构法律地位的描述以及承担第三方公正检验的评价;⑤评审过程,对机构体系运行有效性、资源、和司法鉴定报告等方面的评价;⑥对现场试验的评价。○7建议批准的司法鉴定项目的数量;○8不符合项及整改建议。

司法鉴定机构管理现状调研报告

司法鉴定机构管理现状调研报告 司法鉴定机构管理现状调研报告 规范管理科学指导推动司法鉴定行业新发展 司法鉴定是广大人民群众处理劳动争议、医疗纠纷、交通肇事等涉及自身合法权益的事情的有效途径和手段司法鉴定的公信力直接关系到司法审判的公平、公正进而影响到广大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信心和信念。 近年来随着社会各项事业的蓬勃发展司法鉴定行业也不断的发展壮大。行业的发展对行业管理的标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在新的形势下按照新任务的要求创新思路加强指导科学运作规范管理促进行业的健康、良性、协调发展是司法鉴定管理部门要着重研究的课题。 最近通过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深切地体会到科学发展观的要义、核心、要求、方法在指导司法鉴定管理工作上有着深远的意义有以指导工作实践必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我们司法鉴定管理处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对全市司法鉴定机构的整体情况进行了调查研究梳理总结了管理工作中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查找到影响和制约行业科学发展的突出矛盾决心以科学的态度去认真加以解决使司法鉴定行业在规范的管理下、在科学的指导下获得更好更快的发展。 一、我市司法鉴定机构及管理的现状

1、全市司法鉴定机构及鉴定人的基本情况。目前我市共有19类家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215名。其中法医类4家;司法会计类6家;工程造价类2家;房屋安全管理类鉴定2家;土地估价1家;交通事故司法鉴定1家;综合类1家即市科学技术咨询总公司司法鉴定中心其鉴定业务有6类:即机械电子、农业技术、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工程造价、工程质量及文书司法鉴定。 2、目前司法鉴定管理办公室履行的工作职能有:司法鉴定人行业准入的初审和申报司法鉴定机构设立和变更登记的初审和申报名册编制和名册公告的初审和呈报;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建立诚信档案;对司法鉴定机构违法违纪的执业行为进行调查并向省厅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司法鉴定统计、总结和报告、协助省厅组织司法鉴定人参加司法鉴定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 3、近年来完善的相关制度:在工作中相继完善制定了《司法鉴定诚信管理制度》、《司法鉴定档案管理制度》、《工作信息上报制度》、《信访和投诉受理制度》、《机构设立初审程序规则》等九项规章制度为贯彻《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要求起草了《司法鉴定委托协议书参考内容式样》和《司法鉴定告知回避单参考式样》建立了司法鉴定网上办公系统;按照省厅的要求统一了司法鉴定印章。 我市的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目前正有序开展但由于司法鉴定是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2017年本市检验检测机构质量信用评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2017年本市检验检测机构质 量信用评价试点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质量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7.08.23 【实施日期】2017.08.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2017年本市检验检测机构质量信用评价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检验检测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国发〔2012〕9号)《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要求,根据《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和《企业质量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规定,进一步推动本市检验检测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宣贯实施《企业质量信用分级评价准则第3部分:检验检测机构》(DB31/T1024-2017),我局决定组织开展2017年本市检验检测机构质量信用评价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范围 我局将会同卫生、气象、农业、司法、公安、环保、食药监、安监、建设等部门,在本市依法设立的资质认定获证检验检测机构中,从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雷电防

护装置检测机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司法鉴定机构、机动车安检机构、环境监测机构、食品检验机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建设工程检测机构等行业中共抽取50家检验检测机构开展首批质量信用评价试点工作。 二、试点机构条件 (一)试点单位须是本市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特殊普通合伙检验检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司法鉴定机构等),依法设立3年及以上; (二)试点单位的登记、注册文件中的经营范围须包含检验检测或者相关表述; (三)试点单位近3年内不存在严重违法违规情况; (四)试点单位高度重视质量信用提升工作,不断完善和提升质量信用水平。 三、评价依据 《企业质量信用分级评价准则第3部分:检验检测机构》(DB31/T1024-2017)和《检验检测机构质量信用评价细则(试行)》(附件1)。 四、组织及实施单位 本次试点工作我局会同卫生、气象、农业、司法、公安、环保、食药监、安监、建设等部门组织,上海市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相关协会具体实施。 五、试点安排 (一)动员部署(2017年9月上旬)。开展2017年本市检验检测机构质量信用评价试点工作的宣贯、部署与启动工作。 (二)试点申报(2017年9月中下旬)。由我局会同相关部门确定参与检验检测质量信用评价的试点机构,并由其填写《检验检测机构质量信用等级评价申报书》(见附件2)后,与必要的证明材料一同递交给上海市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 (三)等级评价(2017年10月上旬至11月上旬)。结合试点单位的申报书、管理部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讲座--杨立新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讲座 杨立新 今天,我把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给大家介绍一下。因为时间比较紧,只有一个上午的时间,在此就只能作比较简要的介绍。 一、关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结构 先说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结构。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可以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从第1条到第5条。规定的是关于侵权行为法的总则问题,涉及到侵权法律关系及其主体问题,过失相抵问题,以及共同侵权行为、共同危险行为和连带责任问题。 第二部分是从第6条到第16条。这11个条文规定的是新类型的侵权行为,都是以前法律和司法解释从来没有规定的问题。从《民法通则》实施以来在司法实践当中经常遇到许多新的侵权行为类型,这些新类型的侵权行为经过总结就形成了现在的11个条文。特别重要的像第6条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规定,对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作了非常明确、非常好的规定;像第7条是关于学生伤害事故赔偿的规定,也是最新做出的详细规定;从第8条到第9条到第10条,这三个条文规定的是法人的侵权责任、雇主责任还有定作人指示过失责任等。这些都是现实中非常需要规范的侵权行为制度,所以我说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36个条文的精华就在这一部分。这一部分对新类型的侵权行为大概规定了九种特别重要的侵害人身的侵权行为类型。 第三部分规定的是人身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则。其中第17条、18条讲的是一般的赔偿项目范畴,从第19条以后讲的是每一项赔偿的具体计算方法及计算规则。从30条以后规定了人身损害赔偿的具体方法。这部分对实践操作最具有操作意义。 最后一个部分是第四部分即第36条。规定了该司法解释的效力范围,从2004年5月1日开始实施,是关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的规定。 二、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的侵权行为法总则方面的问题 该司法解释的第一个部分规定的是总则方面的问题,大概规定了这么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关于侵权法律关系的主体即赔偿权利人和赔偿义务人的问题 该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是侵权法律关系的问题,集中规定的是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和侵权法律关系主体,即赔偿权利人和赔偿义务人。 关于赔偿权利人,是司法解释规定的第一条第二款,即“本条所称的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侵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抚养义务的被抚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这里面讲了赔偿权利人的范畴问题。 关于赔偿权利人,我想稍微增加两个在条文当中没有讲到的问题。一种是依法由受害

司法鉴定中心所申请办理流程

司法鉴定中心(所)申请办理流程 一、关于个人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问题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只有具备相关条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才可以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自然人不可以申请设立司法鉴 定机构。 二、关于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类别问题 申请设立法医临床鉴定机构,应符合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司法部发布的《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试行)》(下称《准则》)所要求的各项条件,其中之一是具备从事相关专业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实验室。一般情况下,大专院校、科研院所或大中型医院等单 位符合上述资质条件要求。只有符合《准则》所要求的各项条件的单位可以申请设立法医临床鉴定机构。 三、司法鉴定机构发展的原则 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的发展应当符合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优化结构、有序发展的要求。根据这一原则,辽宁省司法厅作为司法鉴定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本省司法鉴定发展规划。 四、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条件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五条规定,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业务范围;(二)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仪器、设备;(三)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四)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鉴定人。 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二)有不少于二十万至一百万人民币的资金;(三)有明确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四)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仪器、设备;(五)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六)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鉴定人。 五、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程序 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申请表;(二)证明申请者身份的相关文件;(三)住所证明和资金证明;(四)相关的行业资格、资质证明;(五)仪器、设备说明及所有权凭证;(六)检测实验室相关资料;(七)司法鉴定人申请执业的相关材料;(八)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材料;(九)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靠性负责。 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申请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除应当提交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申请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司法鉴定机构章程,按照司法鉴定机构 名称管理的有关规定向司法行政机关报核其机构名称。

北京地区司法鉴定机构名册

地区《国家司法鉴定机构名册》 司法鉴定业协会(https://www.360docs.net/doc/af17789159.html, 排名不分先后) 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 机构名称:安定医院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科 许可证号:110006003 法定代表人:马辛 机构负责人:汪平 机构住所:市西城区胡同5号邮政编码:100088 联系:5 业务围:法医精神病鉴定 机构名称:华夏物证鉴定中心 许可证号:110007004 法定代表人:桂清 机构负责人:春松 机构住所: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27号北科大厦九层 邮政编码:100089 联系:9 业务围: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物证鉴定法医毒物鉴定文书鉴定痕迹鉴定微量鉴定声像资料鉴定 机构名称:明正司法鉴定中心 许可证号:110007002 法定代表人:霍家润 机构负责人:蒯应松 机构住所:市 邮政编码:100053 联系:010- 业务围: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病理鉴定法医物证鉴定法医毒物鉴定微量鉴定文书鉴定痕迹鉴定 机构名称: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司法鉴定中心 许可证号:110007006 法定代表人:立兵 机构负责人:霍明立 机构住所:市区德外清镇邮政编码:100192 联系:982891875 业务围: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 机构名称:天平司法鉴定中心 许可证号:110008006 法定代表人:金姬善 机构负责人:金姬善 机构住所:市区八里庄西里100号一号楼东区B座1201室 邮政编码:100025 联系:0 业务围: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物证鉴定文书鉴定 机构名称:网络行业协会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

许可证号:1100102 法定代表人:玮 机构负责人:宋伟航 机构住所:市海淀区首体南路1号邮政编码:100048 联系:9 业务围:声像资料鉴定 机构名称:国家信息中心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 许可证号:110006005 法定代表人:王长胜 机构负责人:吴亚非 机构住所:市西城区三里河路58号 邮政编码:100045 联系:9 业务围:声像资料鉴定 机构名称: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 许可证号:110007001 法定代表人:戴东昌 机构负责人:何勇 机构住所:市海淀区西土城路8号邮政编码:100088 联系:2 2 业务围:痕迹鉴定微量鉴定建筑工程质量鉴定交通事故鉴定知识产权鉴定(限道路交通类) 机构名称:中国法医学会司法鉴定中心 许可证号:101105017 法定代表人:翟恒利 机构负责人:翟恒利 机构住所:市西城区莲花池东路5号院11栋楼邮政编码:100038 联系:0 1 业务围: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法医物证鉴定文书鉴定 机构名称:中国科协司法鉴定中心 许可证号:110006010 法定代表人:盛小列 机构负责人:盛小列 机构住所:市海淀区学院南路86号 邮政编码:100081 联系:5 9 业务围: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声像资料鉴定 机构名称:中国人民大学物证技术鉴定中心 许可证号:110006007 法定代表人:纪宝成 机构负责人:学军 机构住所: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59号明德法学楼710室 邮政编码:100872 联系:2

上海司法鉴定收费标准有哪些规定

上海司法鉴定收费标准有哪些规定 热门城市:吉林律师天水律师武威律师淮北律师盐城律师白城律师东营律师安顺律师焦作律师泸州律师 在上海司法鉴定在很多诉讼案件中都会用到,司法鉴定有专门的鉴定机构,当然进行司法鉴定是需要进行收费的,那么关于司法鉴定收费标准是怎样的呢,每个地方的司法鉴定收费标准会有所不同,对此,小编就▲上海司法鉴定收费标准整理了相关资料。 ▲上海司法鉴定收费标准 一、法医类类别 (一) 法医病理鉴定 1、早期尸表检验具 500 死亡后24小时以内,含照相、录像。 2、晚期尸表检验具 1000 死亡后24小时以外,含照

相、录像。高度腐败尸体加收50%。 3 、早期尸体解剖具 2500 死亡后24小时以内,含照相、录像、尸表检验、死亡原因、死亡方式、死亡时间、生前伤死后伤、致伤(死)物鉴定,不含组织学检查和毒物分析 4、晚期尸体解剖具 4000 死亡后24小时以外,含照相、录像、尸表检验、死亡原因、死亡方式、死亡时间、生前伤死后伤、致伤(死)物鉴定,不含组织学检查和毒物分析 5、开棺验尸具 6000 含照相、录像、尸表检验、尸体解剖、死亡原因、死亡方式、死亡时间、生前伤死后伤、致伤(死)物鉴定,不含组织学检查和毒物分析 6、生前伤死后伤鉴别例 1000 仅适用于单做此项鉴定 7、致伤(死)物认定例 1000 仅适用于单做此项鉴定 8、脏体硅藻检查例 500 9 单器官组织学检查与鉴定例 500/1000 心、脑器官每例1000元,其他器官每例500元 10 、多器官组织学检查与鉴定例 3000 11 、病理组织切片检查张 70 12 、特殊染色技术张 100 如特殊组织染色、组织化学染色、免疫组化染色、免疫荧光染色等

上海司法鉴定伤残鉴定内容有后期治疗费吗

上海司法鉴定伤残鉴定内容有后期治疗 费吗 ▲一、上海司法鉴定伤残鉴定有后期治疗费吗? 1、不是一项费用,如果通过鉴定确实有后续医疗费用,仍然是可以提出赔偿的。 2、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

▲二、司法鉴定费用谁来承担?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规定,鉴定费由申请人垫付,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双方应负担的金额。但是,这个《办法》已经废止。 现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鉴定费实行“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鉴定机构。司法鉴定费用由败诉方承担,鉴定费由负担举证义务的一方垫付。由法院根据案情,法院判决如果全部败诉当然是全部由败诉方承担。如果有一部分诉求得到支持,各承担一部分。 ▲三、司法鉴定大概要多少钱呢? 1、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司法鉴定收费是指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接受委托,在诉讼活动中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由司法鉴定机构向委托人收取服务费用的行为。

2、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基准价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或者在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基准价的基础上制定浮动幅度。 3、在《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试行)》以外,新增的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新增 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情况,适时制定全国统一的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 4、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以外的司法鉴定收费,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 况确定价格管理形式和管理权限。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涉及财产案件的司法鉴定收费,根据诉讼标的和鉴定标的两者中的较小值,按照标的额比例分段累计收取。具体比例如下:

2019上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2019上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热门城市:钦州律师漯河律师运城律师辽宁律师丹东律师柳州律师唐山律师江门律师昌都律师大连律师 2017上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是什么呢?相信对上海的人民来说,这是一个大家比较关心的问题,尤其是对于那些有车一族来说,就更是如此了。为此,小编特地为大家整理了这篇与▲2▲017上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有关的文章,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交通事故标准需要参考的数据 根据《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上海市发生的交通事故标准需要参考的“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常住居民人均纯收入”,“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等数据为: 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2962元/年;

城镇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36946元/年; 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3205元/年; 农村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6152元/年。 ▲二、2017年上海市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交通事故当中赔偿义务人(肇事者、保险公司)给予受害者的赔偿所包含的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受害人因伤致残的,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 1、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 2、残疾辅助器具费=适用普通器具的合理费用 3、丧葬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4、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抚养年限 5、住院伙食补助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

司法鉴定许可证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管理办法

司法鉴定许可证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管理办法 (司发通[2010]83号2010年4月12日) 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鉴定许可证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管理工作,保障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依法执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许可证》和司法鉴定人的《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颁发、使用和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司法鉴定许可证》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是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获准行政许可依法开展司法鉴定执业活动的有效证件。 第四条司法部指导、监督全国《司法鉴定许可证》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管理工作。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颁发、使用等管理工作。根据需要可以委托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协助开展证书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司法鉴定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司法鉴定许可证》正本应当载明许可证号、机构名称、机构住所、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业务范围、有效期限、颁证机关、颁证日期等。 《司法鉴定许可证》副本应当载明许可证号、机构名称、机构住所、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资金数额、业务范围、颁证机关、颁证日期,以及司法鉴定机构登记事项变更记录等。 第六条《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应当载明执业证号、鉴定人姓名、性别、身份证件号码、专业技术职称、行业执业资格、鉴定执业类别、所在鉴定机构、颁证机关、颁证日期,以及司法鉴定人登记事项变更记录等,同时贴附持证人2寸近期正面蓝底免冠彩色照片。 第七条《司法鉴定许可证》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证号是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执业代码,每证一号,不得重复,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按照经审核登记的先后顺序统一编号。 第八条《司法鉴定许可证》的证号由九位数字构成,按以下规则排序:第一、二位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第三、四位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市(地)代码;第五、六位为颁证年度的后两位数字;第七、八、九位为司法鉴定机构审核登记的先后顺序号码。 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采用国家标准代码。 第九条《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证号由十二位数字构成,前六位数字的编制规则与《司法鉴定许可证》证号前六位数字的编制规则相同,第七、八、九位为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人名册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名册 一、会计审计(11家) 1.浙江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浙江万邦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3.浙江东方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4.中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5.浙江韦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6.浙江天平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7.浙江新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8.浙江中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9.杭州联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10.浙江中瑞江南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11.浙江同方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二、资产评估(12家) 1.浙江勤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2.浙江万邦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3.浙江东方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4.浙江天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5.浙江韦宁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6.浙江之江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7.浙江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8.浙江中诚健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9.浙江中瑞江南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10.浙江中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11.浙江天平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12.浙江耀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三、建筑工程造价(13家) 1.浙江科佳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浙江省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3.杭州信达投资咨询估价监理有限公司 4.浙江中达造价事务所有限公司 5.杭州江河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6.浙江万邦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7.浙江天健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8.浙江中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9.浙江韦宁工程审价咨询有限公司 10.浙江耀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11.浙江天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12.浙江中际造价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13.浙江中瑞江南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四、土地评估(6家) 1.浙江恒基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2.浙江恒信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 3.杭州永正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 4.浙江省地产评估咨询中心有限公司 5.浙江博南国土资源规划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6.杭州绿顺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五、房地产评估(7家) 1.浙江恒基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2.浙江恒信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 3.杭州永正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 4.浙江省直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5.杭州信达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6.浙江众诚房地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 7.浙江经纬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六、其它专业评估机构(4家) (一)价格鉴证(2家) 1.杭州市价格认证中心 2.浙江经纬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上海市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doc

上海市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当事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鉴定行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通则》、《上海市定价目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由于的结果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故而不少人会想以金钱贿赂,为了防止此类事件的发生,各地都制定了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各地需要按照该办法的规定进行收费。由于各地的民情不同,故而收费标准是存在差异的,今天给大家带来的是上海市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 上海市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当事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鉴定行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

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通则》、《上海市定价目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司法鉴定收费是指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接受委托,在活动中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由司法鉴定机构向当事人或委托人收取服务费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司法鉴定机构是指经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 第三条司法鉴定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平等有偿的原则。 第四条司法鉴定收费按不同鉴定项目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 第五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由市司法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有利于司法鉴定事业可持续发展和兼顾社会承受能力原则,合理制定《上海市司法鉴定项目基本目录和收费标准》(见附件1)。 在《上海市司法鉴定项目基本目录和收费标准》中列明的司法鉴定项目的具体收费标准由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在不超过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协商确定。 对个别疑难、复杂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司法鉴定案件(认定标准见附件2),司法鉴定机构可在与委托人协商一致的前提下,按不高于《上海市司法鉴定项目基本目录和收费标准》标准2倍的幅度内收取。 第六条未列入《上海市司法鉴定项目基本目录和收费标准》的司法鉴定项目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由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协商司法鉴定收费应当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委托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地方司法规范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委托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的暂行规 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参照相关行政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在征求本市各级法院及上海市、区医学会的意见基础上,就上海法院委托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若干问题规定如下: 一、2010年7月1日以前发生的医疗损害纠纷按当时的法律法规处理。2010年7月1日以后发生的医疗损害纠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及相关规定处理。 二、法院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中,当事人申请医疗损害鉴定的,除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以外,应由法院依职权委托医学会组织专家进行鉴定。 医学会认为无法鉴定,法院可依据《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另行委托具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组织鉴定。 三、医疗损害的鉴定,由受托鉴定机构对医疗行为有无过错、损害后果及因果关系、医疗过错行为在医疗损害后果中的原因力大小等进行鉴定,损害后果依据伤残等级标准确定。医疗损害赔偿中涉及三期(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鉴定按照相关规定确定。 四、法院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由诉讼双方当事人协商选择区县医学会进行鉴定;双方当事人不能协商一致的,原则上由法院在医疗机构所在地以外区县医学会中确定。经区县医学会鉴定后,当事人仍有异议,经审查,法院认为符合重新鉴定条件的,可委托市医学会重新鉴定。 一些案情复杂,当事人不同意在区县医学会鉴定的,法院可以委托市医学会进行鉴定。 五、对于诉讼前的既有鉴定结论,如系一方当事人单方委托鉴定的,一般应由法院委托重新鉴定。 法院委托的鉴定,如出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应当重新组织司法鉴定。 六、法院委托医学会进行鉴定,应出具委托鉴定函(委托鉴定函的内容详见附件1)。医疗损害鉴定费用参照医疗事故鉴定收费标准,医疗损害赔偿中涉及三期(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鉴定,费用按照相关规定另行计付,由人民法院预收后汇入医学会指定帐户。 七、对于法院委托的鉴定,医学会应在收到委托函之日起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以《受理通知书》(附件2)[附《鉴定须知》(附件4)]或《不予受理通知书》(附件3)的形式,书面通知法院,法院将医学会的决定及时告知当事人。 八、法院委托医学会进行鉴定,医学会不予受理的,应在《不予受理通知书》中说明理由。 九、医学会接受法院的委托后,以及医学会鉴定中需要补充材料时,应列出鉴定所需材料的清单,人民法院根据医学会所提供的清单,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证据材料,经质证、认证后交医学会,医学会应出具《收取鉴定材料清单》(附件5)。 十、医学会收到鉴定材料和双方当事人提交书面陈述及答辩材料之日起45日内组织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鉴定期限。 十一、因鉴定需要与医疗争议有关的第三方医疗机构的病历资料,医学会应及时通知法院,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告知相关当事人提供证据,或由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该证据。法院单独调取有困难的,可商情医学会协助。 十二、医学会应妥善保管人民法院移交的送鉴材料,对委托鉴定材料完整性负责。鉴定时若需耗尽检材或者损害原物,可能导致证据灭失的,医学会与法院协商后,法院应先征求当事人意见,当事人同意的,采取影印或其它方式留样后进行鉴定,当事人不同意耗尽检材或者损害原物,可按证据规定处理。 十三、医学会应根据医疗争议所涉及的学科专业,确定专家鉴定组的学科组成。参照相关规定的程序进行鉴定。涉及伤残等级和死亡原因不明(双方有争议)的案件,应当抽取法医参加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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