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整编汇总版钢铁行业标准规范条件7月1日实施

最新整编汇总版钢铁行业标准规范条件7月1日实施
最新整编汇总版钢铁行业标准规范条件7月1日实施

新版钢铁行业规范条件7月1日实施

??为适应钢铁行业发展新常态,强化节能环保约束,进一步完善行业事中事后管理,促进行业转型升级,工业和信息化部对《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2年修订)》进行了修订,并于2015年5月25日将修订后的《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5年修订)》和《钢铁行业规范企业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5年7月1日起实施。以下为文件全文: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5年修订)一、总则(一)为进一步加强钢铁行业管理,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强化环保节能,优化产业结构,促进钢铁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节能减排力度加快钢铁工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0〕34号)和《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对《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2年修订)》进行修订,制定本规范条件。(二)本规范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的钢铁联合、冶炼企业(以下简称“钢铁企业”),包括国发〔2013〕41号发布之后建设、改造完成的冶炼产能或主体工艺装备发生较大变化的钢铁联合、冶炼企业(以下简称“新建、改造钢铁企业”)。(三)本规范条件强化了环保节能约束,对新建、改造钢铁企业提出了要求,强化了对钢铁

企业的事中事后监管,是钢铁企业的基本条件。(四)符合本规范条件的企业,作为相关政策支持的基础性依据,不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应按照规范条件要求进行整改。经整改仍不能达到规范条件要求的企业,各地要综合运用法律法规、经济和市场手段,推动其退出或转型发展。二、规范条件(一)产品质量 1.钢铁企业须建立完备的产品生产全过程质量保证制度和质量控制指标体系,具有产品质量保障机构和检化验设施,保持良好的产品质量信用记录,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 2.钢铁企业产品须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严禁生产Ⅱ级以下螺纹钢筋(直径14毫米及以下的Ⅱ级螺纹钢除外)、热轧硅钢片等《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工产业〔2010〕第122号)中需淘汰的钢材产品。 3.严禁伪造他人厂名、厂址和商标,以次充好以及伪造、不开发票销售钢材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二)工艺与装备 1.严格控制新增钢铁生产能力。新建、改造钢铁企业须按照国发〔2013〕41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5〕127号)要求,制定产能置换方案,实施等量或减量置换,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环境敏感区域,实施减量置换。停产1年以上或已进入破产程序的钢铁企业不纳入规范管理或取消其资格。 2.新建、改造

钢铁企业应按照全流程及经济规模设计和生产,实现生产流程各工序间的合理衔接和匹配。不得新建独立炼铁、炼钢、热轧企业;现有钢铁企业不得装备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1号)、《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工产业〔2010〕第122号)中需淘汰的落后工艺装备。主体装备具体要求如下:

3.钢铁企业各工序须全面配备节能减排设施。各工序原辅材料及产品的生产、转运、筛分、破碎等产尘点须配备有效的除尘装置。焦炉须配套干熄焦、脱硫、煤气回收利用装置以及焦化酚氰废水生化处理和煤气脱硫废物处理装置,烧结须配套烟气脱硫(含脱硫产物回收或合理处置)及余热回收利用装置,球团须配套脱硫(含脱硫产物回收或合理处置)装置,高炉须配套煤粉喷吹、煤气净化回收利用和余压发电装置,转炉须配套煤气净化回收利用装置,轧钢须配套废水(含酸碱废液及乳化液)处理、轧制固废回收等装置。鼓励企业配套烧结脱硝、脱二噁英、脱氟化物,转炉、电炉、轧钢加热炉烟气余热回收利用,以及铁渣、钢渣、除尘灰、氧化铁皮等固废的处理装置和循环利用措施。

4.钢铁企业须配备基础自动化级(L1级)和过程控制级(L2级)自动化系统,有条件的企业应配备生产控制级(L3级)和企业管理级(L4级)自动化系统。鼓励企业集成现代通信与信息技术、计算机

网络技术、行业技术和智能控制技术等两化融合技术,提高企业智能化水平。 5.钢铁企业须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1号)、《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工产业〔2010〕第122号)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淘汰落后的工艺装备。有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企业,须完成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鼓励现有企业采用先进工艺技术,改造提升和优化升级。(三)环境保护 1.钢铁企业须具备健全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配套建设污染物治理设施,烧结机头、球团焙烧、焦炉、自备电站排气筒须安装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在线自动监控系统,全厂废水总排口须安装在线自动监控系统,并与地方环保部门联网。新建、改造钢铁企业还须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完成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手续。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重大生态破坏事件。 2.钢铁企业须做到达标排放。大气污染物排放须符合《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2)、《炼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3)、《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4)、《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5)和《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的规定。其中烧结、球团工序颗粒物浓

度≤50毫克/立方米,二氧化硫浓度≤200毫克/立方米,氮氧化物浓度≤300毫克/立方米;高炉工序(原料系统、煤粉系统、高炉出铁场)颗粒物浓度≤25毫克/立方米;炼钢工序转炉(一次烟气)颗粒物浓度≤50毫克/立方米,电炉颗粒物浓度≤20毫克/立方米。《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规定的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内的钢铁企业须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水污染物排放须符合《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的规定。其中钢铁联合企业(废水直接排放的)化学需氧量(COD)浓度≤50毫克/升(特别排放限值≤30毫克/升),氨氮浓度≤5毫克/升。固体废物污染控制须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危险废物污染控制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的规定。噪声排放须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的规定。 3.钢铁企业须持有排污许可证。企业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得超过环保部门核定的总量控制指标。有污染物减排任务的企业,须落实减排措施,满足减排指标要求。 4.企业须按照环保部门要求,接受环保监测,定期形成监测报告。(四)能源消耗和资源综合利用1.钢铁企业须具备健全的能源管理体系,配备必要的能源(水)计量器具。有条件的企业应建立能源管理中心,提升信息化水平和能源利用效率,推进能源梯级高效利用。企业

应积极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及技术改造,不断提升清洁生产水平。 2.钢铁企业主要生产工序能源消耗指标须符合《焦炭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1342)和《粗钢生产主要工序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1256)等标准的规定,并接受各级节能监察机构的监督检查。其中新建、改造钢铁企业和现有钢铁企业主要工序单位产品能耗要求如下: 3.钢铁企业应注重资源综合利用,提高各种资源的循环利用率。吨钢新水消耗≤3.8立方米,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96%。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开采地下水,鼓励企业采用城市中水。鼓励企业消纳城市及其他产业可利用废弃物。(五)安全、职业卫生和社会责任 1.钢铁企业须符合《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等文件及相关安全、职业卫生标准的规定。须配套建设安全和职业卫生防护设施,新建、改造企业的上述配套设施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完成安全及消防竣工验收手续。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安全事故。 2.钢铁企业须依法依规缴纳税金,不得拖欠职工工资,并须按国家有关规定交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三、申报及公告(一)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受理钢铁企业符合规范条件的申请。申请企业须编制《钢铁行业规范条件申请报告》(要求附后)。地方企业通过本地区工业主管部门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中央企业直接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并抄送企业所在地省级工业主管

部门。(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主管部门对本地区钢铁企业的申请进行初审,中央企业自审。初审或自审单位须按照规范条件要求对企业的相关情况进行核实,提出初审或自审意见,附企业申请材料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三)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申请企业进行核查,符合规范条件的进行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公告。四、附则(一)本规范条件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若进行修订,则按修订后要求执行。(二)本规范条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三)本规范条件自2015年7月1日起实施。2012年10月1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2年修订)》同时废止。钢铁行业规范企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5年修订)》(以下简称《规范条件》),制定《钢铁行业规范企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二条《管理办法》适用于已公告的符合《规范条件》的钢铁企业(以下简称规范企业)。第三条《管理办法》旨在对规范企业进行事中事后管理,对规范企业在年度审查、变更、整改和撤销资格方面进行监管,是各级工业主管部门对规范企业开展动态管理的依据。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规范企业的年度复核、变更公告、举报核查等动态管理工作。第五条地方工业主管部门按照《规范条件》和《管理办法》要求,负责本地区规范企业的监管、

变更审查、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复核等工作。第六条中国钢铁工业协会负责协助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和维护企业

信息库和年度审查网上申报系统,进行规范管理信息汇总工作。第七条规范企业应自觉遵守《规范条件》,并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接受相关监督检查。第八条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有权对规范企业涉及不符合《规范条件》的行为进行监督。第三章年度审查第九条规范企业应于每年3月底前网上提交上年度的自查报告(自查报告要求见附1),由各地方工业主管部门初审后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央企业直接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同时抄送所在地的省级工业主管部门。第十条规范企业应在自查报告中按照《规范条件》和《管理办法》要求,对企业在保持《规范条件》、情况变更和改进提升等方面进行重点说明。第十一条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行业相关机构和专家建立专家委员会,对自查报告进行审查,并抽取部分企业进行现场复核。第四章变更第十二条规范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需实时提出变更申请(变更申请报告要求见附2),经地方工业主管部门核实后,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央企业直接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实时进行变更公告。 1.企业名称发生变化; 2.与其他规范企业兼并、重组; 3.企业进行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 4.企业新增冶炼产能; 5.企业冶炼装备有变化。第十三

条规范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需重新按照《规范条件》进行申请。 1.企业搬迁; 2.企业发生分立; 3.

与非规范企业兼并、重组。第五章整改和撤销资格

第十四条规范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整改: 1.未按时上报年度自查报告; 2.经核实存在违反《规范条件》要求; 3.经核实存在报告虚假统计数据及其它弄虚作假行为; 4.经环保部门监查不合格被列入整改名单;

5.不配合监督检查工作;

6.严重扰乱市场秩序;

7.

未按要求上报第十二条及第十三条所规定情况。第十五条规范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撤销其公告资格: 1.存在第十四条规定情况的,拒绝整改或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后仍未达到要求; 2.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重大生态破坏事件、重大或特别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社会不稳定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3.停产超过1年; 4.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拒绝整改或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后仍未达到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拟撤销公告资格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提前告知有关企业、听取企业的陈述和申辩。被撤销公告资格企业,原则上从被撤销之日起,12个月后方可重新提出符合《规范条件》申请。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

解释。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5年7月1日起实施。

新版钢铁行业规范条件7月1日实施

新版钢铁行业规范条件7月1日实施 ??为适应钢铁行业发展新常态,强化节能环保约束,进一步完善行业事中事后管理,促进行业转型升级,工业和信息化部对《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2年修订)》进行了修订,并于2015年5月25日将修订后的《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5年修订)》和《钢铁行业规范企业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5年7月1日起实施。以下为文件全文: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5年修订)一、总则(一)为进一步加强钢铁行业管理,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强化环保节能,优化产业结构,促进钢铁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节能减排力度加快钢铁工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0〕34号)和《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对《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2年修订)》进行修订,制定本规范条件。(二)本规范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的钢铁联合、冶炼企业(以下简称“钢铁企业”),包括国发〔2013〕41号发布之后建设、改造完成的冶炼产能或主体工艺装备发生较大变化的钢铁联合、冶炼企业(以下简称“新建、改造钢铁企业”)。(三)本规范条件强化了环保节能约束,对新建、改造钢铁企业提出了要求,强化了对钢铁

企业的事中事后监管,是钢铁企业的基本条件。(四)符合本规范条件的企业,作为相关政策支持的基础性依据,不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应按照规范条件要求进行整改。经整改仍不能达到规范条件要求的企业,各地要综合运用法律法规、经济和市场手段,推动其退出或转型发展。二、规范条件(一)产品质量 1.钢铁企业须建立完备的产品生产全过程质量保证制度和质量控制指标体系,具有产品质量保障机构和检化验设施,保持良好的产品质量信用记录,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 2.钢铁企业产品须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严禁生产Ⅱ级以下螺纹钢筋(直径14毫米及以下的Ⅱ级螺纹钢除外)、热轧硅钢片等《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工产业〔2010〕第122号)中需淘汰的钢材产品。 3.严禁伪造他人厂名、厂址和商标,以次充好以及伪造、不开发票销售钢材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二)工艺与装备 1.严格控制新增钢铁生产能力。新建、改造钢铁企业须按照国发〔2013〕41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5〕127号)要求,制定产能置换方案,实施等量或减量置换,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环境敏感区域,实施减量置换。停产1年以上或已进入破产程序的钢铁企业不纳入规范管理或取消其资格。 2.新建、改造

行业授信政策模板

煤炭行业授信政策 一、行业定义 本政策所称“煤炭行业”是指按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02)标准中的相关行业,包括B06煤炭开采和洗选业、C252炼焦、H6361煤炭及制品批发。 二、行业特点 煤炭是我国主要的能源和重要工业原料,我国能源资源具有富煤、贫油、少气的特点,这一特点决定了煤炭在我国一次性能源消费中所占比例一直保持在70%以上。其中,电力行业是煤炭行业的第一消耗大户,占全部煤炭消费的50%,焦炭生产占比15%,钢铁行业占比9%,水泥行业占比5%,化肥行业占比1%。煤炭行业周期性波动特征明显,煤炭行业景气度与下游行业电力、冶金、化工和建材四个主要耗煤行业的周期性变化密切相关。 三、行业现状及发展趋势 2012年煤炭行业景气度较低,煤炭产量36.6亿吨,行业规模4.2万亿元,保持增长,但增速同比下降 4.7%,行业经营收入下降,市场供给需求量增速回落,煤炭库存居高不下,2012年末,煤炭企业存煤8500万吨,主要港口存煤4352万吨,同比增加3120万吨,重点发电企业存煤8113万吨,可用天数保持在19天以上,煤炭企业去库存压力较大。据国家统计局2008-2012年行业数据显示,2012年煤炭行业呈现偿债能力有所下滑、盈利能力表现不佳、营运能力较差、成长能力回落的态势。 我国煤炭行业的“十二五”规划的工作重心仍以产业结构调整优化为主,深化煤炭企业改革,提高产业集中度。产业布局的规划为:控制东部地区煤炭开发强度,稳定中部地区煤炭生产规模,加强西部地区煤炭资源勘查开发。因此,2013年,我国煤炭行业将继续呈现行业集中度不断提高,预计新增煤炭产能约为5.6亿吨,但国内经济下行、下游行业煤炭市场需求下降,预计新增煤炭销量约为2亿吨,煤炭行业产能过剩压力增大,同时我国煤炭行业发展还受结构不合理、资源环境压力加大、运力不足等问题的制约。 (三)行业风险提示

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5年修订-冶金科技发展中心

附件1: 钢铁行业规范条件 (2015年修订) 一、总则 (一)为进一步加强钢铁行业管理,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强化环保节能,优化产业结构,促进钢铁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节能减排力度加快钢铁工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0?34号)和《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对《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2年修订)》进行修订,制定本规范条件。 (二)本规范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的钢铁联合、冶炼企业(以下简称“钢铁企业”),包括国发…2013?41号发布之后建设、改造完成的冶炼产能或主体工艺装备发生较大变化的钢铁联合、冶炼企业(以下简称“新建、改造钢铁企业”)。 (三)本规范条件强化了环保节能约束,对新建、改造钢铁企业提出了要求,强化了对钢铁企业的事中事后监管,是钢铁企业的基本条件。 (四)符合本规范条件的企业,作为相关政策支持的基

础性依据,不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应按照规范条件要求进行整改。经整改仍不能达到规范条件要求的企业,各地要综合运用法律法规、经济和市场手段,推动其退出或转型发展。 二、规范条件 (一)产品质量 1.钢铁企业须建立完备的产品生产全过程质量保证制度和质量控制指标体系,具有产品质量保障机构和检化验设施,保持良好的产品质量信用记录,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 2.钢铁企业产品须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严禁生产Ⅱ级以下螺纹钢筋(直径14毫米及以下的Ⅱ级螺纹钢除外)、热轧硅钢片等《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工产业…2010?第122号)中需淘汰的钢材产品。 3.严禁伪造他人厂名、厂址和商标,以次充好以及伪造、不开发票销售钢材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二)工艺与装备 1.严格控制新增钢铁生产能力。新建、改造钢铁企业须按照国发…2013?41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5?127号)要求,制定产能置换方案,实施等量或减量置换,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环境敏感区域,实施

钢结构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模板

钢结构施工质量验 收规范

钢结构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时间: -07-18 浏览次数:666 【评论】【收藏】【打印】【关闭】 本规范用词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 时区别对待, 以要求严格程度不同 的用词, 说明如下: 1) 表示很严格, 非这样 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 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 在正常情 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 采用”不应”或”不得”。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 在条件许可时, 首先应这样做的用 词。 正面词采用”宜”, 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 在一定条件下能够这样做的用词, 采用”可”。 2本规范中指明应按其它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要求或规定”或”应按……执行”。 1.0.1本条是依据编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和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系统标准的宗旨, 贯彻”验评分离, 强化验收, 完善手段, 过程控制”十六字改革方针, 将原来的《钢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5-95与《钢结构工程质量验收评定规范》GB50205-95修改合并成新的《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以此统一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方法、程序和指标。 1.0.2本规范的适用范围含建筑工程中的单层、多层、高层钢结构及钢网、金属压型板等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组合结构、地下结构中的钢结构可参照本规范进行施工质量验收。对于其它行业标准没有包括的钢结构构筑建, 如通廊、照明塔架、管道支架、跨线过桥等也可参照本规范进行施工质量验收。 1.0.3钢结构图纸是钢结构工程施工的重要文件,是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基本依据;在市场经济中工程承包合同中有关工程质量的要求具有法律效应,因此合同文件中有关工程质量的约定也是验收的依据之一,但合同文件的规定只能高于本规范的规定,本规范的规定是施工质量最低和最基本的要求。 1.0. 4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对工程质量验收的划分、 验收的方法、验收的程序及组织都提出了原则性的规定, 本规范对此不重复, 因此本规范强调在执行时必须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配套使用。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征求意见稿) 编制说明 河北省《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编制组 2018年4月

项目名称: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标准编制单位:河北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标准编制组成员:王碧琳、刘冉、杨士超、王春敏、马学军、曹鑫、王素欣

目录

1 项目背景 项目来源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2018年第9号《关于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河北省蓝天保卫战三年作战计划(2018-2020年)》相关要求,充分发挥地方标准在控制污染排放、调节行业准入和压减落后产能中的积极作用,进一步降低水泥熟料制造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有序推进水泥行业去产能的科学性、精准性,提升和改善河北省大气环境质量,省环保厅决定强化标准倒逼机制,以国家标准为基础,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更加严格的地方标准,进一步加强对水泥工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 项目已申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立项。省环保厅委托河北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牵头开展标准编制。 主要工作过程 标准编制组于2018年3月启动了标准编制工作,编制组首先根据2017年度我省发放的水泥行业排污许可证,对全省水泥行业生产及污染治理情况进行了梳理汇总,同时搜集了我省周边和国内其他省(市)以及发达国家和地区水泥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控制措施进行了深入研究;在此基础上,选择有代表性的企业进行了现场调研,并结合省控企业污染源在线监控数据进行分析,基本掌握了河北省水泥工业的污染治理技术和水平,了解了水泥工业生产和污染治理的发展变化和趋势;形成了《标准》框架及内容,通过组织工艺技术、污染治理相关技术力量几次讨论和研究,形成了目前的《标准》(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

钢铁行业规范条件审批稿

钢铁行业规范条件 YKK standardization office【 YKK5AB- YKK08- YKK2C- YKK18】

附件1: 钢铁行业规范条件 (2015年修订) 一、总则 (一)为进一步加强钢铁行业管理,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强化环保节能,优化产业结构,促进钢铁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节能减排力度加快钢铁工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0〕34号)和《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对《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2年修订)》进行修订,制定本规范条件。 (二)本规范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的钢铁联合、冶炼企业(以下简称“钢铁企业”),包括国发〔2013〕41号发布之后建设、改造完成

的冶炼产能或主体工艺装备发生较大变化的钢铁联合、冶炼企业(以下简称“新建、改造钢铁企业”)。 (三)本规范条件强化了环保节能约束,对新建、改造钢铁企业提出了要求,强化了对钢铁企业的事中事后监管,是钢铁企业的基本条件。 (四)符合本规范条件的企业,作为相关政策支持的基础性依据,不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应按照规范条件要求进行整改。经整改仍不能达到规范条件要求的企业,各地要综合运用法律法规、经济和市场手段,推动其退出或转型发展。 二、规范条件 (一)产品质量 1.钢铁企业须建立完备的产品生产全过程质量保证制度和质量控制指标体系,具有产品质量保障机构和检化验设施,保持良好的产品质量信用记录,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

2.钢铁企业产品须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严禁生产Ⅱ级以下螺纹钢筋(直径14毫米及以下的Ⅱ级螺纹钢除外)、热轧硅钢片等《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工产业〔2010〕第122号)中需淘汰的钢材产品。 3.严禁伪造他人厂名、厂址和商标,以次充好以及伪造、不开发票销售钢材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二)工艺与装备 1.严格控制新增钢铁生产能力。新建、改造钢铁企业须按照国发〔2013〕41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5〕127号)要求,制定产能置换方案,实施等量或减量置换,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环境敏感区域,实施减量置换。停产1年以上或已进入破产程序的钢铁企业不纳入规范管理或取消其资格。 2.新建、改造钢铁企业应按照全流程及经济规模设计和生产,实现生产流程各工序间的合理衔接和匹配。不得新

钢铁集团公司合同模板管理办法范本

龙钢集团公司合同治理方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集团公司合同治理,建立和完善以事前防范为主、加强事中操纵和事后补救为辅的企业经营风险治理体系,维护企业

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集团公司生产经营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在经营治理活动中所签订合同的治理。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合同是指集团公司及各子公司在经营治理活动中所订立的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本方法所称合同治理是指集团公司及各子公司实施的合同签订、履行、变更、转让、终止、纠纷处理、监督检查、奖惩等行为。 第四条集团公司合同治理实行分级治理、统一授权、分工负责的治理体制,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评审合同,将风险操纵在可同意范围内; (二)有效监控过程,保证经营治理活动处于可控状态; (三)及时处理纠纷,确保企业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四)认真总结经验,不断提高企业合同治理水平。 第五条各公司必须重视合同治理工作,健全合同治理机构,配备合

同治理人员,切实做好合同评审、签订、履行、纠纷处理等治理工作,提高合同治理的水平和质量,保证合同的规范性和有效性,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合同治理部门及其职责 第六条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合同治理工作负有第一领导责任。 第七条集团公司主管合同归口治理部门的领导分管合同治理工作。 各子公司应当指定一名领导分管合同治理工作。 第八条集团管控部为集团公司合同归口治理部门,负责全系统合同治理工作,其要紧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合同和合同治理的法律、法规; (二)制定、修改集团公司合同治理制度,并监督执行; (三)参与集团公司重大合同的论证、谈判和签订工作,并监督履

圆柱模板 企业标准

Q/FY 山东方圆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FY002-2017 . 建筑用混凝土用胶合板圆模板 2017-6-30发布2017-7-15实施 山东方圆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发布

目次 1 范围 (4)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4) 3 产品结构形式 (5) 4 要求 (6) 5 试验方法 (9) 6 检验规则 (10) 7 编制、包装、运输、储存 (11) 8 施工验收 (11)

前言 山东方圆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生产的木质多层半圆型、由两片同等直径组合在一起,成为圆柱形建筑模板(简称为圆模板),生产圆模板用的热压机有专利,圆模的两条顺边分别加工成凹凸槽,再由特制的钢带捆绑在外围,两端有两个铁方块作为支撑,用螺栓紧固,为建筑工程浇灌圆柱形混凝土专用的圆模板,目前尚无直接执行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为推广圆模板的使用,使圆模板的加工设计施工有依据,保证质量,稳定的实现工厂化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法》的要求,特制定本企业标准,作为圆模板的设计、组织生产和交货、验收及施工验收的依据。 本标准是在总结圆模板的研究、实测成果和工程应用的基础上,吸收了我国有关标准要求制定。 本标准的有关数据,为山东方圆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参照GB/T17656--2008《混凝土模板用胶合板》和GB/T228.1--2010《金属材料拉伸试验法》,GB/T31.1--1982A《现行紧固件国家标准》等相关国家、地方、行业标准进行测试得到,标准的所有条文不与国家、地方或行业标准相冲突。 本标准按BG/T1.1--200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一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和GB/T1.2--1997《产品标准编写规定》要求的格式和表述规则进行起草。 本标准于2017年6月30日首次发布,从2017年7月15日起执行。 本标准由山东方圆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提出; 本标准由山东方圆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起草; 本标准起草人:张连玉; 本标准由山东方圆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2020年度钢铁行业分析报告

201年度钢铁行业分析报告 201*年度钢铁行业分析报告 行业年度分析报告钢铁行业201*年2月1/6需求疲软钢价高位钢 材市场运行产品结构性矛盾突出--钢铁行业201*年度分析报告 201*年钢铁行业回顾 1、201*年世界和我国钢铁长江三角洲地区产销量均创历史新高 国际钢铁协会的数据资料统计,201*年全球64个主要产钢国家和 地区粗钢总产量为14.9亿吨,增长6.8%,再创历史新高。我国作为全球最大的钢铁出口量,粗钢产量也创新非常高,达到6.955亿吨,同 比增长8.9%,占全球粗钢总产量的45.5%,四分之一比提高近个百分点。 我国201*年上半年化肥粗钢生产还处于较高水平,但进入下半年,受国内经济增速下降,市场需求下降影响,粗钢产量继续减少。由于 铁矿石等原料价格相对于钢价格下降有滞后效应,中国钢厂陷入了 “用高价格矿石生产,以低价格销售钢”的困境,更为重要去年四季 度以来,由于供求累积累积和成本增高等因影响,导致放缓我国钢铁 行业出现利润大幅下滑,亏损面扩大。据中才钢协布的数据显示, 201*年77家大中型钢铁企业实现利润875亿元,比201*年减少42亿元,同比下降4.51%。亏损企业扩大到8家,共计亏损32.8亿元,亏 损面达10.4%。 2、201*年钢价格波动较大,产品结构性矛盾进步突出由于国际国 内经济环境变化,受需求增长趋缓、产能释放较快的双重拉伸,钢铁 行业产品系统性矛盾进步突出。建筑较,加工较差的局面依旧,这与 前强调指出几年我国过度强调板带比,引导国内钢厂超前发展加工有关。具体表现为:线和表观消费量分别增长近成五以上,

行业年度分析报告钢铁行业201*年2月2/6而加工用中厚宽钢带表观消费高速增长不足百分之二,两本人相差较大。 3、钢厂资金成本大幅增加 由于国内整体永盖省,致使全产业链企业产业链资金资金紧张,钢厂应收、应付账款额大幅度上升。据中钢协统计,1-11月77大中型钢铁企业应收账款净额同比上升19.82%,应付账款净额同比上升 23.86%。部分企业为保证生产经营正常运行,不得不放缓或是停止暂停部分项目的投资建设。1-11月固定成本同比上升37.18%。因股份制银行取消对企业贷款利率银行间优惠,严控新增贷款,加之钢铁行业使用的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利率升高,债券融资导致钢厂股权融资成本快速上升,盈利能力下降。同时中钢协会员焦化厂钢厂长期贷款下降6.17%,短期贷款大幅上升,企业短期偿债压力加大。 二、201*年钢铁行业发展战略状况预测 从国内外市场需求看,预计201*年中国粗钢增速减半,总体产量将超7亿吨,增长4%左右。 钢铁作为实体木材经济重要的原料,其需求低迷所反映出的是我国整个制造业、甚至整体经济政策的低迷。去年末,中央经济组织工作会议提出“稳中求进”,明确今年将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把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作为目标,这为今年钢铁行业平稳发展创造了定理论依据。 综合分析国际国内形势,201*年世界经济将继续震荡和不稳定。国内经济发展减速,内需增长缺少下行压力,房地产、汽车、造船、铁路基建等主要钢行业的发展趋势都充满不确定性。需求不振将迫使钢厂 行业年度分析报告钢铁行业201*年2月3/6减产,钢厂通过阶段性限产杰列来拉低谋求压低矿价,钢铁企业盈利状况给与有望局部得到定改善。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钢铁行业生产经营规范条件》工原〔2010〕第10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工原〔2010〕第105号 为进一步加强钢铁行业管理,规范现有钢铁企业生产经营秩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节能减排力度加快钢铁工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0〕34号)和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钢铁行业生产经营规范条件》,现予以公告。 附件:钢铁行业生产经营规范条件 钢铁行业生产经营规范申请报告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一日

附件 钢铁行业生产经营规范条件 一、总则 钢铁行业快速发展对保障我国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但仍存在产能增长过快、产业集中度低、布局不合理、淘汰落后进展缓慢、铁矿石经营秩序不规范等突出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钢铁行业管理,规范现有钢铁企业生产经营秩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节能减排力度加快钢铁工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0〕34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钢铁行业生产经营规范条件》,对钢铁行业现有企业生产经营实行规范管理,作为有关部门核准或备案项目、配置资源、核发建筑钢材生产许可证、规范铁矿石经营秩序及推进淘汰落后钢铁产能等事项的依据。钢铁行业生产经营规范要与兼并重组、淘汰落后等工作相结合,逐步减少钢铁企业数量,降低落后产能比例,改进和完善行业管理。 本规范条件是现有钢铁行业生产经营的一个基本条件,是适应我国钢铁工业目前发展水平的过渡性标准,随着我国钢铁工业总体水平的提升将不断提高。对于钢铁行业建设及改造项目要达到更高的准入标准,需按照《钢铁产业发展政策》的有关要求执行。 二、钢铁行业生产经营规范条件 (一)产品质量 1.钢铁企业须具备完备的质量管理体系,产品质量须达到国家和行业标准要求,两年内未发生重大产品质量事故。 2.钢铁企业生产属于国家生产许可制度管理的产品,须依法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标准申请书格式范文五篇

标准申请书格式范文五篇 标准申请书怎么写?标准申请书很多时候会用到,为了本次活动的进一步开展现特向厂家领导申请本次的活动经费.下面是小编收集到的关于标准申请书格式范文,欢迎大家借鉴和参考,下面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标准申请书格式范文1 #尊敬的工厂领导: 初冬时节是电子产品的销售淡季,今年又受到经济不景气的影响使得整个市场越发冷清,为了配合厂家购买航嘉产品+19。9元送PSD401航嘉排插的活动,实现航嘉电源、排插销售双增长的目标,针对渠道客户出发,我们根据本地区市场的特点推出了一个促销活动,活动资料为:凡在活动期间购买航嘉指定的电源型号+5元即可赠送送原价43元的PSD401优质排插一个,目前本公司已在桂林试点效果显著,亟待活动地点和范围的进一步扩大。 在本次活动中,PSD401作为活动推广礼品出售,售价低于成本价格12元个,为了本次活动的进一步开展现特向厂家领导申请本次的活动经费,经费明细如下: 广信电子公司成本投入:6元 航嘉厂家成本投入:6元 本次活动所需礼品数量1000个 本次活动经费总计:120__元 共计向工厂申请活动经费合计:6000元 活动成果预测:提升航嘉产品在行业中的知名度,更多的争取到同行及消费者的认可,为下一步提高航嘉全系列产品的销售提升做好准备,我们有理由相信得到厂家的支持本次活动定能取得预期效果。 活动过程中我们将扩大宣传面,在合作商家中把航嘉排插的货物陈列进取,提高露出度。我们计划落实到30家店面,并全部安排培训工作。 活动结束后我们计划继续做以旧换新的宣传工作。 望相关领导能够给予支持批准为盼。 标准申请书格式范文2 关于要求追加有关工作经费的请示

钢铁产业调整政策(2018修订)

附件 钢铁产业调整政策(2015年修订) (征求意见稿) 钢铁产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产业,在推进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战略部署,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着力解决钢铁产业产能严重过剩、无序竞争、自主创新能力不足和综合竞争力不强等问题,推动钢铁产业适应经济发展新形势、新常态,实现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对2005年国家发布的《钢铁产业发展政策》进行修订,制定《钢铁产业调整政策》。 第一章政策目标 到2025年,钢铁产品与服务全面满足国民经济发展需要,实现钢铁企业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创新活力强、经济效益好、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转型升级。产品服务、工艺装备、节能环保、自主创新等达到世界先进水平,公平开放的市场环境基本形成。 第一条〔结构调整〕 产品结构实现升级。大中型钢铁企业品种质量达到国际

先进水平,拥有一批国际化钢铁制造标准;服务体系和服务能力与国际接轨,实现由钢铁制造商向以用户为中心的材料服务商转变。 钢铁产能基本合理。到2017年,钢铁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得到有效化解,产能规模基本合理,产能利用率达到80%以上,行业利润率及资产回报率回升到合理水平。生产设备大型化、自动化水平进一步提高。 鼓励推广以废钢铁为原料的短流程炼钢工艺及装备应用。到2025年,我国钢铁企业炼钢废钢比不低于30%,废钢铁加工配送体系基本建立。大中型钢铁企业主业劳动生产率超过1000吨/人·年,先进企业超过1500吨/人·年。 组织结构优化调整。兼并重组步伐加快,混合所有制发展取得积极成效,到2025年,前十家钢铁企业(集团)粗钢产量占全国比重不低于60%,形成3~5家在全球范围内具有较强竞争力的超大型钢铁企业集团,以及一批区域市场、细分市场的领先企业。 空间布局得到优化。积极推进中心城市城区钢厂转型和搬迁改造,实现国内有效钢铁产能向优势企业和更具比较优势的地区集中。 技术创新体系不断完善。到2025年,形成可支撑行业发展的自主创新和研发体系,建成一批具有先期介入、后续服

福建省《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福建省《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编制说明 福建省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编制组

目录 一、制定标准的目的、依据和任务来源 (1) 二、工作概况 (3) 三、标准的主要内容和编制原则 (3) (一)主要内容 (3) (二)编制原则 (4) 四、标准内容的确定 (5) (一)生产设备排气筒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5) 1. 颗粒物 (7) 2. 二氧化硫(SO2) (9) 3. 氮氧化物(NOx) (10) 4. 氟化物 (12) 5. 氨 (12) (二)无组织排放规定 (12) (三)其他污染物控制规定 (13) 五、强制性标准实施的风险评估 (14) 六、本标准实施的建议 (17)

一、制定标准的目的、依据和任务来源 2010年,福建省水泥企业185家,全年生产水泥5446.50 万吨,每家企业平均规模29.44 万吨/年,全年新投产水泥生产线5条,新增熟料产能620 万吨。2011 年,福建省新投产7 条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线,新增熟料产能1008 万吨,全年水泥产量达到6570.86 万吨,同比增长17.8%。 “十一五”以来,福建省淘汰落后产能快速高效推进,截至2009年12月,全省共淘汰落后水泥产能1974.6 万吨,超额完成“十一五”淘汰落后水泥产能1668 万吨的目标。福建省水泥行业主管部门严格落实国家关于水泥行业的产业政策,严格控制新建水泥项目,调整产业结构,目前新型干法水泥的比例已达到81%。但截至目前,福建省内尚无产能超千万吨的大型水泥企业。与周边省份相比,福建省水泥企业大部分是中小型企业。 此外,由于福建石灰石资源集中在西部山区,水泥消费市场在东部沿海地区,造成水泥企业资源赋存与市场形成二元格局。其间以物流运输相接,这导致开采、运输成本都很高。并且水泥产品为非垄断型,量大利薄,有效半径小,导致大部分产能只能在省内自行消化。 水泥行业是国家重点污染行业,是福建省颗粒物、氮氧化物排放的主要行业之一。资料显示,水泥行业的氮氧化物排放量是仅次于火力发电、汽车尾气排放之后的第三排放大户。2010年福建省水泥行业NOx排放量为4.44 万吨,占全省NOx总排放量10%。2011水泥业增排1.8 万吨,排放总量增至6.24 万吨,占全省总量增至12.6%。 为了防控水泥行业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国家、福建省政府及其环保主管部门陆续出台了一些相关政策和要求。 2007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水泥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2009年,环境保护部发布《清洁生产标准水泥工业》(HJ 467-2009);2010年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水泥行业准入条件》。 以上各部委政策要求水泥行业应严格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水泥工业除尘工程技术规范》以及可替代原料、燃料处理的污染控制标准。对水泥行业大气污染物实行总量控制,新建或改扩建水泥(熟料)生产线项目须配置脱除NOx效率不低于60%的烟气脱硝装置。新建水泥项目要安装在线排放监控装置,并采用高效污染治理设备。

钢结构验收标准模板

钢结构质量检验记录 1.原材料及成品进场 Ⅰ基本要求和内容 ( 1) 原材料及成品进场应提供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中文标志及出厂检验报告等。 ( 2) 钢材 1) 钢材、钢铸件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 标准和设计要求。进口钢材产品的质量应符合设计和合 同规定标准的要求并附有商检证。 2) 对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钢材, 应进行抽样复验: a.国外进口钢材; b.钢材混批; c.板厚等于或大于40mm, 且设计有Z向性能要求的厚板; d.建筑结构安全等级为一级, 大跨度钢结构中主要受力构件 所采用的钢材; e.设计有复验要求的钢材; f.对质量有疑义的钢材。 其复验结果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 3) 焊接材料 1) 焊接材料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2) 重要钢结构采用的焊接材料应进行抽样复验, 复验结果应 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 4) 连接用紧固标准件 1) 钢结构连接用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连接副、扭剪型高强度 螺栓连接副、钢网架用高强度螺栓、普通螺栓、铆钉、

自攻钉、拉铆钉、射钉、锚栓( 机械型和化学试剂型) 、地脚锚栓等紧固标准件及螺母、垫圈等标准配件, 其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连接副和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出厂时应分别随箱带有扭矩系数和紧固轴力( 预拉力) 的检验报告。 2) 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连接副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 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的规定复验其扭矩系数, 其检验结果应符合规定。复验用螺栓应在施工现场待安装的螺栓批中随机抽取, 每批应按规格抽取8套连接副进行复验。 3) 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 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的规定复验预拉力, 其检验结果应符合规定。复验用螺栓应在施工现场待安装的螺栓批中随机抽取, 每批应按规格抽取8套连接副进行复验。4) 对螺栓球节点钢网架结构, 其连接高强度螺栓应进行拉力 载荷或表面硬度试验, 其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网架螺栓球节点用高强度螺栓》GB/T16939或《紧固件机械性能螺栓、螺钉和螺柱》GB3098.1的规定。对8.8级的高强度螺栓其表面硬度应为HRC21~29; 10.9级高强度螺栓其表面硬度应为HRC32~36, 且不得有裂纹或损伤。检查数量: 同规格的螺栓每600只为一批, 不足600只仍按一批计, 每批取3只为一组随机抽检。 5) 对设计有螺栓实物最小荷载检验要求的螺栓, 其抗拉强度 应符合设计要求, 当设计无要求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紧固件机械性能螺栓、螺钉和螺柱》GB3098.1或其它现行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1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水泥制造企业(含独立粉磨站)、水泥原料矿山、散装水泥中转站、水泥制品企业及其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排放限值、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水泥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水泥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执行国家相应的污染控制标准的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5432 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 GB/T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采样方法 HJ/T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督技术导则 HJ/T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 HJ/T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 HJ/T67 大气固定污染源氟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 HJ/T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 HJ/T76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督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 HJ/T397 固定源废气监督技术规范 HJ533 环境空气和废气氨的测定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534 环境空气氨的测定二次氯酸纳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543 固定污染源废气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 HJ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水泥工业cement industry 本标准指从事水泥原料矿山开采、水泥制造、散装水泥转运以及水泥制品生产的工业部门。 3.2 水泥窑cemet kiln 水泥熟料煅烧设备,通常包括回转窑和立窑两种形式 3.3 窑尾余热利用系统waste hest utilization system of kiln exhaust gas 引入水泥窑窑尾废气,利用废气余热进行物料干燥、发电等,并对余热利用后的废气进

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9年修订12页word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2019年第35号 为进一步加强钢铁行业管理,规范现有钢铁企业生产经营秩序,推动钢铁行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现发布《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9年修订)》,自2012年10月1日起实施。 附件:1.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2年修订) 2.钢铁行业范条件申请报告 附件 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9年修订) 一、总则 (一)为进一步加强钢铁行业管理,规范现有钢铁企业生产经营秩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节能减排力度加快钢铁工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9〕34号)、《钢铁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条件。

(二)本规范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的现有钢铁联合、冶炼企业。 (三)本规范条件是现有钢铁行业生产经营的基本条件,是适应钢铁企业目前发展水平的标准,随着我国钢铁工业总体水平的提升将不断提高。 二、规范条件 (一)产品质量 1.钢铁企业须具备完备的产品质量管理体系,保持良好的产品质量信用记录,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 2.钢铁企业产品质量须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严禁生产Ⅰ级螺纹钢筋、Ⅱ级螺纹钢筋(2019年后)、热轧硅钢片等《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9年本)》(工产业〔2019〕第122号)中需淘汰的钢材产品。 (二)环境保护

1.企业须具备健全的环境保护管理体系,配套必要的污染物治理设施,按照国家环保主管部门的规定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并与当地环保部门联网,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重大生态破坏事件。 2.钢铁企业排污须持有排污许可证,达标排放,其中水污染物排放须符合《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大气污染物排放须符合《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2)、《炼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3)、《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4)、《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5)和《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噪声排放须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固体废物污染控制须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危险废物污染控制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等国家和地方标准。

产业政策钢铁鼓励类

产业政策钢铁鼓励类 1、黑色金属矿山接替资源勘探及关键勘探技术开发 2、煤调湿、风选调湿、捣固炼焦、配型煤炼焦、干法熄焦、导热油换热、焦化废水深度处理回用、煤焦油精深加工、苯加氢精制、煤沥青制针状焦、焦油加氢处理、焦炉煤气高附加值利用等先进技术的研发与应用 3、非高炉炼铁技术 4、先进压水堆核电管、百万千瓦火电锅炉管、耐蚀耐压耐温油井管、耐腐蚀航空管、高耐腐蚀化工管生产 5、高性能、高质量及升级换代钢材产品技术开发与应用。包括600兆帕级及以上高强度汽车板、油气输送高性能管线钢、高强度船舶用宽厚板、海洋工程用钢、420兆帕级及以上建筑和桥梁等结构用中厚板、高速重载铁路用钢、低铁损高磁感硅钢、耐腐蚀耐磨损钢材、节约合金资源不锈钢(现代铁素体不锈钢、双相不锈钢、含氮不锈钢)、高性能基础件(高性能齿轮、12.9级及以上螺栓、高强度弹簧、长寿命轴承等)用特殊钢棒线材、高品质特钢锻轧材(工模具钢、不锈钢、机械用钢等)等 6、在线热处理、在线性能控制、在线强制冷却的新一代热机械控制加工(TMCP)工艺技术应用 7、直径600毫米及以上超高功率电极、高炉用微孔和超微孔碳砖、特种石墨(高强、高密、高纯、高模量)、石墨(质)化阴极、内串石墨化炉开发与生产 8、焦炉、高炉、热风炉用长寿节能环保耐火材料生产工艺;精炼钢用低碳、无碳耐火材料和高效连铸用功能环保性耐火材料生产工艺 9、生产过程在线质量检测技术应用 10、利用钢铁生产设备处理社会废弃物 11、烧结烟气脱硫、脱硝、脱二恶英等多功能干法脱除,以及副产物资源化、再利用化技术 12、难选贫矿、(共)伴生矿综合利用先进工艺技术 13、冶金固体废弃物(含冶金矿山废石、尾矿,钢铁厂产生的各类尘、泥、渣、铁皮等)综合利用先进工艺技术 14、利用低品位锰矿冶炼铁合金的新工艺技术,以及高效利用红土镍矿炼精制镍铁的回转窑-矿热炉(RKEF)工艺技术 15、冶金废液(含废水、废酸、废油等)循环利用工艺技术与设备 16、新一代钢铁可循环流程(在做好钢铁产业内部循环的基础上,发展钢铁与电力、化工、装备制造等相关产业间的横向、纵向物流和能流的循环流程)工艺技术开发与应用 17、高炉、转炉煤气干法除尘 产业政策钢铁限制类 1、未同步配套建设干熄焦、装煤、推焦除尘装置的炼焦项目 2、180平方米以下烧结机(铁合金烧结机除外) 3、有效容积400立方米以上1200立方米以下炼铁高炉;1200立方米及以上但未同步配套煤粉喷吹装置、除尘装置、余压发电装置,能源消耗大于430公斤标煤/吨、新水耗量大于2.4立方米/吨等达不到标准的炼铁高炉 4、公称容量30吨以上100吨以下炼钢转炉;公称容量100吨及以上但未同步配套煤气回收、除尘装置,新水耗量大于3立方米/吨等达不到标准的炼钢转炉 5、公称容量30吨以上100吨(合金钢50吨)以下电炉;公称容量100吨(合金钢50吨)及以上但未同步配套烟尘回收装置,能源消耗大于98公斤标煤/吨、新水耗量大于3.2立方米/吨等达不到标准的电炉

关于发布《钢铁烧结 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

附件2 关于发布《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20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修改单的公告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加大大气污染防治力度,进一步完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我部决定对《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20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进行修改,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修改内容 修改钢铁、建材、有色、火电、锅炉、焦化等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具体见附表)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对物料(含废渣)运输、装卸、储存、转移与输送,以及生产工艺过程等,全面增加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要求。 修改《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2-2012)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增加烧结烟气基准含氧量要求。修改《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3-2011)、《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4-2010),增加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修改《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和基准含氧量,增加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二、执行要求

钢铁(烧结球团、炼铁、炼钢、轧钢、铁矿采选、铁合金)、建材(水泥、平板玻璃、陶瓷、砖瓦)、有色(铝、铅锌、铜钴镍、镁钛、锡锑汞、再生铜铝铅锌)、火电、锅炉、焦化行业的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要求,按相应行业排放标准修改单规定内容执行;石化(石油炼制、石油化工、合成树脂)、油品储运销(储油库、汽油运输、加油站)行业的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要求,按行业排放标准已有规定执行;其他行业的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要求,按《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修改单规定内容执行,将来发布行业排放标准或修改单规定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要求的,按相应行业排放标准或修改单规定内容执行。 三、执行时间 新建项目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要求自修改单发布之日起执行。现有企业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要求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其中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自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 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包括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石家庄、唐山、廊坊、保定、沧州、衡水、邢台、邯郸市,山西省太原、阳泉、长治、晋城市,山东省济南、淄博、济宁、德州、聊城、滨州、菏泽市,河南省郑州、开封、安阳、鹤壁、新乡、焦作、濮阳市(以下简称“2+26”城市)。 四、其他要求 《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2-2012)、《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3-2011)、《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4-2010)和《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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