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面积统计表、公建配套设置表

建筑面积统计表、公建配套设置表
建筑面积统计表、公建配套设置表

住宅小区公建设施布置现状研究

存档日期:存档编号: 徐州师范大学 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 论文题目: 住宅小区公建设施布置现状研究 ——以泰州市海陵区的四个小区为例姓名: 学号: 院系: 专业、年级、班组: 指导教师: 徐州师范大学教务处印制

摘要:城市居住区公建设施主要是满足住区居民基本的物质和精神生活方面的需求,公建设施设置的数量和规模,配置的比例,布局的空间位置,决定了居民使用的便利程度,影响着居住生活的质量。本文以泰州市海陵区四个小区为例,从公建设施类型,布置形式以及不同档次小区居民对公建设施要求等方面现状分析得出部分小区公建设施配套功能,闲置率以及公建设施布置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关键词:公建设施布置现状泰州市 Abstract:public facilities of urban residential areas are mainly to meet residents’essential requirements of material and moral life. The quantity, the scale, the configuration rate as well as spatial layout plays an important role in deciding the convenience degree. It also affects the quality of life. The essay lists four areas as examples in Hailing, Taizhou. It analyzes the aspects of types, arrangement forms and different demands from different kinds of people. The essay shows some problems on part of accessories’ functions, spare rate and some in arrangements. Keywords:public facilities, present arrangement, Taizhou 1

关于住宅区公建配套设施权属及其管理问题的思考与建议

关于住宅区公建配套设施权属及其管理问题的思考与建议 xx 随着我市房地产业迅速发展,广大居民的居住条件和环境得到了极大的改善。居民在关注房屋质量的同时也越来越注重配套设施的配建,其权属及管理问题日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物权法第73条规定: “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但对“公共场所、公用设施”界定并不明确,对于同一种类型的公建配套用房的权属,各地出台的政策也不一样,给商品房预售许可及房屋登记工作带来困扰。鉴于此,特对我市住宅区公建配套设施权属及其管理问题作一些调查与思考,供有关方面研究筹策。 一、我市xx配套管理的基本情况 (一)主要政策规定 我市涉及居住区公建配套管理的政策主要有: 《无锡市政府印发〈无锡市住宅区交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锡政发[2000]298号)、《无锡市政府批转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无锡市市区新建居住区教育设施配套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锡政发[2007]196号)、无锡市政府关于印发调整<无锡市市区住宅部分配套设施标准>的通知(锡政发[2004]9号)、《无锡市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27号)等,先后对住宅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标准、竣工验收及移交管理等作了规定。 其中, 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无锡市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办法》规定,商品住宅的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行政管理及其他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应当统一规划、设计,同步配套建设。要求商品房通过交付使用竣工验收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按照房屋设施用途移交使用管理权。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区服务、行政管理等用房,应当向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移

小区公建配套用房权属辨析

小区xx配套用房权属辨析 作者xx律师 杭州某房地产开发商Z公司开发的别墅已经全部销售完毕,业主也已经入伙。Z公司将小区唯一的公建配套设施小区会馆的部分房屋申领产权证,并登报出售。由此引发矛盾,业主委员会将房管局告上法庭,要求撤销房管局核发的产权证。经区、市两级法院审理,业主委员会在行政诉讼中败诉。 2004年6月,业主委员会又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房管局核发产权证的房屋之产权归全体业主共有。 原告的主要理由为: 小区会馆属于公建配套设施(已经得到行政判决的确认),与小区别墅同时规划、设计、建造,已经列入小区开发成本,业主支付的房价中包含了小区配套用房的价格,故认为会馆应当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目前该案由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估计近期将作出判决。 我们作为被告开发商的代理人,参加了诉讼。通过对相关材料的审查,结合有关法律法规,我们认为,会馆作为小区配套用房,权属并不当然归全体业主所有,理由如下: 一、小区公建配套房屋权属全部归业主所有,不符合立法本意,也不符合实际情况。 现有的法律法规对小区公建配套用房的权属没有明确规定。 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第38条规定,“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第27条规定,“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第50条第一款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业主享有物业管理用房屋的所有权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但没有明确除上述内容以外的公共建设配套用房的所有权。 《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作为地方性法规,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七条,对此有所涉及。《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在物业交付使用办理房屋产权证之前,提供房屋总建筑面积3‰的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和公共活动用房,以及总建筑面积4‰的商业用房,由市、县(市)物业管理部门代为接收。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用房,按国家规定另行配置。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公共活动用房和商业用房的所有权属于该物业管理区域的全体业主,其所有权不得分割、转让、抵押。具体位置应在办理物业销售(预售)证之前予以确定。” 从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可以看出,第一,开发商应当提供7‰的配套用房。如果所有公建配套房屋均属于业主的话,那么条例就应当规定所有的公建配套均属于业主所有,而且公建配套用房不得少于房屋总建筑面积的7‰。但是,条例没有作如此规定,而是仅仅规定了7‰属于业主。因此,从立法本意可以推断,超过7‰部分的房屋所有权应当属于开发商。第二,从该条第二款规定来看,7‰的配套用房应当在办理物业销售(预售)证之前予以确定。结合实践,在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配套用房已经确定。故预售证允许销售的房屋中不包括配套用房。换句话说,只要是预售证销售范围内的房屋,肯定不是配套用房。第三,从项目验收、房屋办证的前提条件来看,配套房屋必须得到房屋管理部门的确认,实践中房屋管理部门以《杭州市物业维修基金和用房缴交确认单》的形式予以确认。换个角度讲,如果所有公建配套房屋均属于业主的话,那么配套的学校、环卫、邮电等用房均属于业主所有,那结果显然就很荒谬了。 《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对于由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这两个概念作出了界定,这两者中均未包括小区会馆。纵观该条例,明确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共有部位是: 物业管理区域内属全体业主或单幢物业的业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门厅、楼梯间、水泵间、电表间、电梯间、电话分线间、电梯机房、走廊通道、传达室、内天井、房屋承重结构、室外墙面、屋面等部位。共有设施是:

西安市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市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 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工作,保障公建配套设施科学合理配置,创造方便舒适的生活居住环境,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公建配套设施,是指为保障居住区城市功能和社会管理服务所建设的设施。主要包括:教育、社区医疗卫生、社区文化体育、社区服务和行政管理等设施。 第三条成立市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建委,负责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日常协调工作。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是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的行政主管部门。 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用地审批管理工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工程管理和建成后移交的协调工作;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建配套设施产权过户登记工作;发改部门负责政府投资公建配套设施的审批管理。

市本级管辖区围的新建商品住房项目(含保障性住房,以下同)中公建配套设施的建设按现有基建程序,由市规划、国土、发改、建设、房管等部门进行管理。 各区县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统筹辖区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的规划、投资、建设、移交和后期运营等管理工作。 市城中村(棚户区)改造办公室负责城中村和棚户区改造项目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的管理工作。公建配套设施建成后参照市本级规定移交相关接收主体使用管理。 市教育、民政、文化、卫生、体育等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履行好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的管理工作,并指导区县和开发区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后期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新建商品住房项目中含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社区办公和活动用房等公建配套设施的,其设施由取得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代为建设,建成后无偿移交政府相关接收主体,其产权归政府或政府相关部门所有。 第五条新建商品住房项目中含有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明确其公办性质,建设用地实行划拨方式供应,其设施由取得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代为建设,建成后无偿移交政府相关接收主体,其产权归政府或政府相关部门所有;对教育专项规划中确定的公办幼儿园,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后明确其公办性质,按

小区公建配套用房权属辨析

小区公建配套用房权属辨析 作者姚志刚律师 杭州某房地产开发商Z公司开发的别墅已经全部销售完毕,业主也已经入伙。Z公司将小区唯一的公建配套设施小区会馆的部分房屋申领产权证,并登报出售。由此引发矛盾,业主委员会将房管局告上法庭,要求撤销房管局核发的产权证。经区、市两级法院审理,业主委员会在行政诉讼中败诉。2004年6月,业主委员会又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房管局核发产权证的房屋之产权归全体业主共有。原告的主要理由为:小区会馆属于公建配套设施(已经得到行政判决的确认),与小区别墅同时规划、设计、建造,已经列入小区开发成本,业主支付的房价中包含了小区配套用房的价格,故认为会馆应当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目前该案由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估计近期将作出判决。 我们作为被告开发商的代理人,参加了诉讼。通过对相关材料的审查,结合有关法律法规,我们认为,会馆作为小区配套用房,权属并不当然归全体业主所有,理由如下: 一、小区公建配套房屋权属全部归业主所有,不符合立法本意,也不符合实际情况。 现有的法律法规对小区公建配套用房的权属没有明确规定。 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第38条规定,“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第27条规定,“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第50条第一款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业主享有物业管理用房屋的所有权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但没有明确除上述内容以外的公共建设配套用房的所有权。 《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作为地方性法规,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七条,对此有所涉及。《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在物业交付使用办理房屋产权证之前,提供房屋总建筑面积3‰的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和公共活动用房,以及总建筑面积4‰的商业用房,由市、县(市)物业管理部门代为接收。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用房,按国家规定另行配置。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公共活动用房和商业用房的所有权属于该物业管理区域的全体业主,其所有权不得分割、转让、抵押。具体位置应在办理物业销售(预售)证之前予以确定。” 从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可以看出,第一,开发商应当提供7‰的配套用房。如果所有公建配套房屋均属于业主的话,那么条例就应当规定所有的公建配套均属于业主所有,而且公建配套用房不得少于房屋总建筑面积的7‰。但是,条例没有作如此规定,而是仅仅规定了7‰属于业主。因此,从立法本意可以推断,超过7‰部分的房屋所

住宅小区公建配套项目建设计划表

住宅小区公建配套项目建设计划表

方案; 2.此表一式三份,经市房管局备案后作为申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的要件。

上河嘉园公建配套实施方案 泰州上河嘉园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上河嘉园”项目,位于站前路南,兴森路东。总占地面积33033平方米,规划总建筑面积40977平方米,集多层住宅,别墅,商业用房为一体的高档住宅小区。其容积率为1.182,路绿化率为30.5%,小区内大型配套工程均采用招标方式确定实力较强的施工单位负责。水、电、燃气、有线、电视、路灯等均由泰州市的各专业单位部门负责设计、施工。具体方案如下: 1.道路 满足消防需求,区内道路5米,采用沥青路面。具体做法:素土夯实+20㎝石子+15㎝C20砼+8㎝厚中粒式沥青。道路两侧为路牙,小区次干道采用石材铺装路面。 实施时间:2011年3月1日至2011年11月30日 2.绿化 小区景观设计,重结合绿化来构筑社区的休闲系统,绿化体系分为三个层次,核心景观空间,组团绿化空间和外围沿街绿地公共绿化带,通过道路绿化,平台绿化,中心架高绿化形成小区绿化率为30.5%绿化系统 实施时间:2011年3月1日至2011年11月30日 3.路东照明 路灯系统设计委托泰州市路灯管理处设计施工和维护,主干道为路灯,支道和宅间为庭院灯。 实施时间:2011年3月1日至2011年11月30日 4.供电工程 供电工程有泰州市电力部门按户数及负荷要求设计施工。设配电房一座,小区住宅258户,商业用房3幢,采用一户一表制,场外高压线均采用地埋敷设,其线路根据电力部门设计并施工,低压主干电缆采用集中电缆沟埋没。 实施时间:2011年3月1日至2011年11月30日 5.供水系统 小区供水系统由泰州市自来水公司专业单位设计并施工,并纳入城市自来水管网系统。主供水管采用两根200mm铸铁双供水接口,并形成环网,由自来水公司专业部门验收合格,符合供水条件方可实施。 实施时间:2011年3月1日至2011年11月30日

关于加强新建住宅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和管理的规定

关于加强新建住宅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和管理的规 定 第一条为加强新北区新建住宅小区公建配套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彻底解决部分公建配套设施建设不平衡和短缺的矛盾,进一步维护业主、开发企业的合法权益和国家利益,根据《物权法》、《城乡规划法》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AA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市政府《AA市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新北区范围内新建住宅小区公建配套设施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规定,安置房住宅小区的建设和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新建住宅小区公建配套设施,是指为保障居民基本生活需要,依据规划建设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设施,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社区管理、金融邮电、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及其他设施等八类。 第四条新建住宅小区公建配套设施的房屋权属性质分为非营业性公建配套设施和营业性公建配套设施两种。 第五条新建住宅小区的非营业性公建配套设施(含社会公益性配套设施),其权属归全体业主所有,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代为登记,其经营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应用于小区的物业管理。小区的开发建设单位不得销售非营业性公建配套设施,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处置其使用权。 社会公益性配套设施的权属归区政府或项目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所有。开发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合格后要无偿移交给区政府相关部门或小区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包括:教育设施(含按照标准装修完成的幼儿园和托儿所)、社区卫生(计生)、文化体育、社区服务(含居委会、养老设施)、市政公用及其他(含邮政)等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公建配套设施。 第六条新建住宅小区的营业性公建配套设施,按谁投资,谁所有,谁收益的原则,其权属归投资者所有,但交付使用后须纳入小区统一物业管理。 第七条新建住宅小区公建配套设施的项目名称、建设规模等内容由区规划部门在

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全套资料各汇总表

建筑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资料(2) (房屋建筑工程) 第二部分:安全质量标准化施工控制 一、安全教育培训 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 建筑安全监察站编制 二〇〇八年六月 目录 1、填写说明 2、项目部安全教育培训计划表 3、项目部作业人员花名册 4-1、项目部特种作业人员花名册 4-2、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复印件 5-1、项目部安全教育培训记录汇总表 5-2、项目部管理人员企业安全继续教育情况登记表 5-3、中介机构安全教育记录 5-4、农民工业余学校安全教育记录 5-5、定期(季节性、节假日)安全教育记录 5-6、转(复)岗安全教育记录 5-7、职工三级教育卡片 填写说明 1、实行总分包的工程项目,总包单位应针对本项目实际情况,统一编制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并报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审批。 2、项目部管理人员每年应接受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及本企业组织的年度

安全生产继续教育,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其他管理人员每年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时间分别不得少于30、40、20学时。 3、项目部应积极组织作业人员参加中介机构组织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4、项目部按规定成立农民工业余学校,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知识培训教育。 5、农民工应参加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6、项目部新进场职工必须接受公司、项目部、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公司、项目部、班组三级教育时间分别不得少于15、15、20学时。

项目部安全教育培训计划表

项目部作业人员花名册

项目部特种作业人员花名册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复印件(粘贴处)

项目部安全教育培训记录汇总表 项目部管理人员企业安全继续教育情况登记表

公建教育配套设施(小区配套幼儿园)

公建教育配套设施(小区配套幼儿园) 承办合同书 合同编号【】 设施名称: 设施地点: 甲方: 乙方: 签定时间:

公建教育配套设施(小区配套幼儿园) 承办合同书 甲方:广州市白云区教育局 乙方: 为了深化教育改革探索建立政府办学和社会办学共同发展的格局,建立新型办学体制和教育投入体制,经过对承办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以下简称幼儿园)进行公开、公正、公平的招投标程序,确定由乙方有偿承担办学。根据《转发区教育局关于承办住宅小区配套学校(幼儿园)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府办【2002】81号文)和《关于转发白云区住宅小区配套教育设施国有资产占用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云府办【2004】102号文)精神以及幼儿园的招投标文件的条款,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具体条款如下: 一、幼儿园的基本情况 (一)地点和权属:幼儿园位于广州市白云区路 号小区,建筑面积平方米,占地面积 平方米。幼儿园的产权属于甲方,房地产登记证号为 。 (二)规模和时间:幼儿园的办学规模为个班。承办时间为年,即自年月日起至 年月日止。若办学效果好,期满后的考核结果可

考虑作为下一办学期承办权招投标的加分依据。

(三)服务范围:幼儿园的服务范围是住宅开发小区及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相邻区域,主要对象是在服务范围内居住,并有该地段正式户籍的适龄儿童。 (四)国有资产占有金的收取:按本合同第四条执行。 二、甲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一)行使对乙方承办该幼儿园办学方针、执行政策法规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督导评估、财务审计,甲方视需要有权派巡视员驻园。 (二)每年对幼儿园下达服务范围内的以及政府指令性的招生任务。 (三)对幼儿园的收费依法实施监督,依法纠正幼儿园在收费和财务、园产管理上的错误。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人事、劳动政策法规维护教师职工的合法权益。 (五)保证乙方承办的幼儿园与政府办的幼儿园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其教职员工、学生在受表彰、评先进、职称评定和参加业务进修、教学研究、各项竞赛方面享受与政府办幼儿园的教职员工、学生的同等权利。 三、乙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一)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政策,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等教育法规。幼儿园的管理体制及人员任用应符合《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根据《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广州市幼儿园教育管理规定》,结

关于加强新住宅小区公建配套

关于加强新建住宅小区公建配套 设施建设和管理的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新北区新建住宅小区公建配套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彻底解决部分公建配套设施建设不平衡和短缺的矛盾,进一步维护业主、开发企业的合法权益和国家利益,根据《物权法》、《城乡规划法》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市政府《常州市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新北区范围内新建住宅小区公建配套设施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规定,安置房住宅小区的建设和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新建住宅小区公建配套设施,是指为保障居民基本生活需要,依据规划建设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设施,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社区管理、金融邮电、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及其他设施等八类。 第四条新建住宅小区公建配套设施的房屋权属性质分为非营业性公建配套设施和营业性公建配套设施两种。 第五条新建住宅小区的非营业性公建配套设施(含社会公益性配套设施),其权属归全体业主所有,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代为登记,其经营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应用于小区的物业管理。小区的开发建设单位不得销售非营业性公建配套设施,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处置其使用权。

社会公益性配套设施的权属归区政府或项目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所有。开发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合格后要无偿移交给区政府相关部门或小区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包括:教育设施(含按照标准装修完成的幼儿园和托儿所)、社区卫生(计生)、文化体育、社区服务(含居委会、养老设施)、市政公用及其他(含邮政)等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公建配套设施。 第六条新建住宅小区的营业性公建配套设施,按谁投资,谁所有,谁收益的原则,其权属归投资者所有,但交付使用后须纳入小区统一物业管理。 第七条新建住宅小区公建配套设施的项目名称、建设规模等内容由区规划部门在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区城建部门应会同区人社(民政)、社会事业(教育、卫生(计生)、体育)、相关镇(街道)等相关部门对该住宅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要求、权属界定等事项提出要求,出具“住宅小区公建配套建设条件意见书”(附件1),区国土部门将“住宅小区公建配套建设条件意见书”作为土地出让的文件内容之一。 第八条区房管部门在核发新建住宅小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须将小区公建配套设施的项目名称、坐落位置、性质、面积等内容明确标注;小区开发建设、销售单位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应将公建配套设施实施计划在销售场所予以公示,并告

建筑业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统计表

附件2 建筑业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统计表 表一××公司工程合同 统计台账 台账编号:×××

表二建筑业总产值完成情况对比分析统计台账(一) 填制单位:台账编号:×××建设项目(单位工程)名称:制表单位:×××

表三建设项目基本情况统计台账 台账编号: ×××

表四单位工程进度统计台账 台账编号:×××

表五××公司机械设备汇总表表式 续表二 表六主要材料及能源消耗统计台账 填制单位: 台账编号:×××

主要统计指标填写说明 为了进一步规范基层统计部门和企业填报统计报表,确保源头统计数据填报质量,国家统计局投资司编写了建筑业生产经营情况主要统计指标填写说明,请各级统计部门严格按国家统一规定,组织企业认真填报建筑业统计报表。建筑业生产经营情况主要统计指标的定义、填报依据、计算方法和注意事项等内容如下: 一、签订的合同额 (一)指标定义:指建筑业企业在报告期直接同建设单位签订合同的总价款和以前年度同建设单位签定合同的未完工程跨入本年度继续施工工程合同的总价款余额。 (二)填报依据 1.有施工合同管理台帐的企业,依据施工合同管理台帐填报; 2.无施工合同管理台帐的企业,依据企业与项目建设单位签订的各种施工合同文本。 (三)计算和填写方法 1.有施工合同管理台账的企业,依据施工合同管理台账填报。具体填写方法为: 第一步根据《工程合同统计台账》,将表中合计项的首次合同额和追加合同额汇总后,减去减少合同额后的汇总数即可得到签订的合同额(见附件二表一); 第二步如果计量单位为人民币“元”,须除以1000后,四舍五入填写整数;如果是“万元”,须乘以10后,四舍五入填写整数。 2.无施工合同管理台账的企业,可根据企业与建设单位(业主)签订的《施工合同》等文本,将本年新签订的各合同价款,以及上年

小区配套公建的产权归属法律分析报告

小区配套公建的产权归属法律分析 容提要:目前,对小区配套公建的产权问题法律规定上的空白,已经导致了一系列社会问题,影响社会和谐。笔者从配套公建产权的现状谈起,提出由于产权不明导致的一些问题,最后提出明确配套公建的产权立法应注意的一些问题,提出一些对立法有建设性的建议。 关键字:产权立法配套公建 随着我国房地产业的迅速发展,生活居住条件的迅速改变,人们对居住环境的要求逐步提高,小区的配套公共建筑越来越多,越来越齐备,由一开始小区必备的变电房、泵压房等水电设施,发展有物业管理用房,再发展有后来的公用停车场、地下停车库,到现在的会所,随着近几年大型社区的出现,又出现了一些公益性、商业性的配套,比如学校、社区医院、银行、小型超市等等。现在,一些大城市的规模较大社区,差不多都有行政管理、金融邮电、文化体育、医疗卫生、商业服务、社区服务、市政公用、教育八类设施,很大程度上方便了居民的生活。但是,我国立法却远远没有跟上房地产业的迅猛发展,到现在为止,对小区配套设施的最基本的问题――所有权问题。国家立法几近空白,各地的立法不仅相当混乱,也十分不全面,这些立法权威性极差,往往不乏背离物权法和立法法基本原则的规定。以为例,市在2002年8月5日,印发了《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京政发2002第22号),其详细规定了八类配套公建的的基本要求和控制指标,但其对这些配套公建的产权问题根本没有涉及,把首要应解决的问题,彻头彻尾的回避。根据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的文件,除了地下车库与会所的产权问题(但争议很大)有所涉及外,配套公建的产权问题也几近空白。在此,笔者欲对这一问题展开讨论,与各位同行交流,以便今后对这一问题的深入讨论与立法有所裨益。 一、配套公建的概念及分类配套公建的概念,实际上目前尚无统一的定义。 笔者研读了一些地方性的法规、规定,官方文件一般将其称作:"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笔者对其定义为:按照国家有关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定和开发商与购房人之间的约定,根据居住区人口规模建造的,为居住区全体居民或更大围居民提供服务便利的配套设施。一般包括教育设施、康乐设施、医疗卫生设施、社区服务设施、商业服务设施等。对于配套公建的分类,根据分类的

配套设施包括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

配套设施包括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 房地产配套设施问题探讨 房地产配套设施包括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 基础设施即与购房人所买房屋所在小区建设相配套的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电视系统、道路、绿化等设施。公共配套建筑,包括与购房人购买房屋所在小区建设相配套的停车设施、娱乐设施及教育、商业、饮食等各种公共建筑。 按法律规定,房屋配套设施通常应在房屋交付时同时具备使用条件。购房者在签订合同时必须按上述要求明确交付的配套设施的条件,以便在交付时有相关的依据。但是若未能达到要求,现行法律中并未明确如何承担违约责任,目前主要依据合同约定来追究违约责任。 , 公共配套设施 目前,有些地区已经下发规定,居住区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用地规划、《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及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相应配建以下公共配套设施: 1.教育设施:包括中学、小学、幼儿园等; 2.医疗卫生设施:包括综合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含乡镇卫生院,下同)、 社区卫生服务站、护理院等; 3.文化体育设施:包括文化活动中心、社区文化活动站、体育运动场(馆)、社 区体育活动场地; 4.社会服务设施:包括养老院、托老所、社会服务中心、社会服务站、物业管 理用房等; 商业服务设施:包括商业超市等; 5.

6.市政公用设施:包括变电室、开闭所、高压水泵房、垃圾收集间、垃圾转运站、社会停车场、公共厕所等; 7.金融邮电设施:包括银行、储蓄所、电信支局、邮政支局、邮政所等; 8.行政管理设施:包括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派出所、社区警务室、其他管理用房。 会计上如何处理配套设施 一般将“配套设施”分为“不能有偿转让的公共配套设施”和“可有偿转让的公共配套设施”两类。 “不能有偿转让的公共配套设施”包括水塔、锅炉房、游泳池、公厕、自行车棚等;还包括为居民服务的供水、供电、供暖、供气的增容增压、交通道路等。 “可有偿转让的公共配套设施”有开发小区内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如商店、银行等;也包括非营业性配套设施,如中小学、文化站、医院等。 对于能有偿转让的公共配套设施,其实际成本应转作为开发产品处理;对不能有偿转让的,竣工后,应将其实际成本,按照一定标准分配计入房屋等开发项目成本及能有偿转让的公共配套设施产品成本之中。可是因房开企业的特殊性,开发的时间较长或开发企业在开发进度不同步,有时先建房屋,后建配套设施。这样,就会出现房屋已经建成而有的配套设施可能尚未完成,或者是商品房已经销售,而配套设施等尚未完工的情况。这种情况下,如果是可转让的,其本身就可作为成本核算,如实核算就可以了。可是对不可转让的,而又有要计入那些已具备使用条件或已出售的房屋应负担的配套设施费,会计规定是可以以未完成配套设施的预算成本或计划成本为基数,预提配套设施费用(不能有偿转让的)记入可售的房屋等开发项目及能有偿转让的公共配 企业所得税处理 国税发[2009]31号

学校校舍建设基本情况统计表(建筑面积)

学校校舍建设基本情况统计表 (1)师生餐厅:长16.6 X宽8.26 = 137.116 (2)大门:长10X宽5.5 = 55 (3)茶炉房:长10X宽5 = 50 (4)厨房:长12.13 >宽8.26 =100.2 (5)东花池:长5.7 宽1.45 >3=24.795 (6)南花池:长9.7 >宽1.2 >2=11.64 (7)东学生宿舍内径一层:长6.3 >宽3.15 >7=138.915 (8)北学生宿舍内径一层:长 7.7 >宽3.35 >6=154.77 (9)北学生宿舍二层:长6.2 >宽3.35 >10=207.7 (10)西学生宿舍内径:长7.6 >宽 3.35 >4=101.84 (11)综合楼:长63.3 >宽10=633 (12)教学楼:长71.6 >宽6.85=490.46 (13)教学楼背后锅炉房:长10.4 >宽6.9=71.76 (14)综合锅炉房:长7.7 >宽4=30.8 (15)厕所:长11.5 >宽3.75=43.12

(16)围墙:长71.5 >宽0.24=17.16 (17)北卫生洗澡二层:长4.1 >宽1=4.1 (18)东楼:长25.5 >宽9.1=232.05

(19)北楼:长60.7 >宽9.1=552.37 (20)一层洗澡间:长6.1 瀧2.85=17.385 (21)上1-3 层楼梯:长7.95 >宽2.3=18.285 (22)占地总面积:6802.169综合楼:633 教学楼: 490.46 北楼:552.37 东楼:232.05 围墙:17.16 男洗漱 间:长6.1 >宽5.9仁36.051

初中学校标准化学校建设数据统计表.docx

精品文档附表 1: ××初中标准化学校建设数据统计表 市区(章):学校(章): 普通初级中学适宜规模及班额标准 表 2-1 规模适宜规模 班额人数 学校类型每年级班数班级规模学生规模 独立设置的初中6-1018-30900-1500≤50 九年一贯制学校(初 6-12300-600≤50中) 2-4 XX初中 普通初级中学各类体育活动用地面积标准 表 3-1单位:平方米 X个班 X人X个班 X人XX初中 X班 X 人 名称数量数量数量 面积面积面积 规格规格规格田径场地 篮球场(片) 排球场(片) 室外乒乓 球场地(张) 面积总计 说明: (1)田径场内设 1~2 个沙坑(长 5~ 6 米,宽 2.75 ~4 米,助跑道 25~45米)。 (2)每 6 个班设置一个篮排球场,篮排球场设置比例为 2:1,原则上不设在田径场内。

表 3-2单位:平方米 规模 项目 X班 X人X班 X人X学校 X班 X人建筑用地 体育用地 绿化用地 用地合计 生均占地 说明: (1)本标准面积不含校园四周代征土地面积。 (2)本表校园占地面积不含选配功能室、寄宿生食堂、餐厅、宿舍、自行车存放用地等占地面积。 普通初级中学校舍建筑面积标准 4-1单位:平方米平面X班 X人X班 X人X初中 X班 X人备注项目利用使用建筑使用建筑使用建筑 系数面积面积面积面积面积面积 教学及辅助 0.6 用房 办公用房0.6 生活服 0.6不含学生 务用房宿舍校舍总 面积 校舍生均面 积 说明: (1)本表校舍建筑的平面利用系数( K 值)按 0.6计算,平房校舍建筑的平面利用系数( K 值)应按 0.8计算。 (2)本表数据不含选配功能室、寄宿生食堂、餐厅、宿舍、自行车存放用 地等占地积。

房地产开发项目前期费用统计表精编版

房地产开发项目前期费用统计表

房地产开发项目前期费用统计表及收费依据 单位:元/平方米序号费用名称收费标准收费单位收费依据备注 住宅非住宅 1 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80 | 40 100 | 60 市建委计财处《关于整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通知》 吉省价经字(2003)25号 按土地级别收费 2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8 市墙改办《吉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 法》吉财综(2003)272 按要求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按比 例返还 3 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35 市人防办《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通知》吉省价收 字(2001)30号(2003)国人防办18号按标准建防空地下工程项目不 收此费 4 消防设施建设费 1 2 市消防支队《关于整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通知》 吉省价经字(2003)25号 按建筑面积 5 污水处理费 3. 6 市水务集团《关于调整长春市水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省价工字(2001)35号 按建筑面积 6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1.2 散装水泥办公室《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 省财综(2004)256号 使用散装水泥按比例退款7 拆迁管理费210元/户 2.8 市拆迁办《关于明确我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收费标准的通知》长 物价(2001)162号 非住宅按拆除面积 8 建筑工程交易服务费3000—22000元/宗市招标交易中心《关于制定吉林省有形建筑市场收费正式标准的复函》吉 省价经函字(2004)11号 按交易额每宗记 取,交易双方各收 取50% 9 工程质量监督费 1.8‰市质量监督站《关于贯彻国家计委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 费项目的通知》长物价(2001)191号 按中标价的* 10 工程定额测定费1‰市建设工程造价管 理站《关于公布取消降低第一批行政许可收费项目的通知》 吉财综(2004)1047号 按建安工作量 11 土地出让金96-721 152-市土地局《关于公布长春市基准地价土地使用权出让最低限价土用地级别/占地面积

房建工程常用经验数据汇总表更新中

房建工程常用经验数据汇总表 一、砌筑工程 砖定义:建筑用的人造小型块材,分烧结砖(主要指粘土砖)和非烧结砖(灰砂砖、粉煤灰砖等), 1按材质分:粘土砖、页岩砖、煤矸石砖、粉煤灰砖、灰砂砖、混凝土砖等。 2、按孔洞率分:实心砖(无孔洞或孔洞小于25%的砖)、多孔砖(孔洞率等于或大 于25%孔的尺寸小而数量多的砖,常用于承重部位,强度等级较高。) 3、空心砖(孔洞率等于或大于40%孔的尺寸大而数量少的砖,常用于非承重部位, 强度等级偏低。) 4、按生产工艺分:烧结砖(经焙烧而成的砖)、蒸压砖、蒸养砖。 5、按烧结与否分为:免烧砖(水泥砖)和烧结砖(红砖) 1. 2. 3. 多孔砖常分为P型(240mn X 115mn X 90mn)砖和皿型(190mm K 190mm K 90mn)砖。 4. 1平方墙多孔大砖(240*190*90mm )多少块?(考虑损耗)

5. 1立方墙标准红砖(240*115*53mm)512块(需考虑损耗) 6. 1立方墙多孔砖中砖(240*115*90mm)320块(需考虑损耗)(砖3%/砂浆1%左右) 7. 1立方墙多孔砖大砖(240*190*90mm) 200块(需考虑损耗) 8. 1平方混凝土空心砌块(390*190*190 )12.5块,1立方为62.5块(需考虑损耗)。 9. 1立方墙=砖的体积+砂浆填缝量 推得:1 立方标准砖的体积(0.24*0.115*0.053 )*512=0.0014628m 3*512=0.75m 3,所以1立方墙需要(1/4 )0.25立方的(混合)砂浆。即1立方砂浆可以砌标准砖2048块。 推得:1 立方多孔中砖的体积(0.24*0.115*0.09 )*320= 0.002484m3*320=0.8m 3,所以1立方墙需要(1/5 )0.2立方的(混合)砂浆。即1立方砂浆可以砌多孔砖1600块。 推得:1 立方多孔大砖的体积(0.24*0.19*0.09 )*200=0.004104m3*200=0.8208m3,所以1立方墙需要0.1792立方的(混合)砂浆。即1立方砂浆可以砌多孔砖1116块。 延伸:关于体积比跟重量比的误区 砂浆分为砌筑砂浆和抹灰砂浆。 ①砌筑砂浆:以M或Mb标识,有强度要求,分别为M2.5、M5、M7.5、M10、M15、 M20等,其配合比用《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规程》(JGJ98-2000)来设计,施工中一般均直接采用质量比表示,计量起来比较方便。 ②抹灰砂浆:多以1: 3或者1:1:6等(即“ 1: m”或“ 1 :n:m”)来表示,为体积 比。 10. 砌筑砂浆配合比(质量比):分水泥砂浆与混合砂浆 金达花园12#楼工程实例:

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各汇总表

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管理 各汇总表 文档编制序号:[KK8UY-LL9IO69-TTO6M3-MTOL89-FTT688]

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资料(2) (房屋建筑工程) 第二部分:安全质量标准化施工控制 一、安全教育培训 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 建筑安全监察站编制 二〇〇八年六月 目录 1、填写说明 2、项目部安全教育培训计划表 3、项目部作业人员花名册 4-1、项目部特种作业人员花名册 4-2、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复印件 5-1、项目部安全教育培训记录汇总表 5-2、项目部管理人员企业安全继续教育情况登记表 5-3、中介机构安全教育记录 5-4、农民工业余学校安全教育记录 5-5、定期(季节性、节假日)安全教育记录 5-6、转(复)岗安全教育记录 5-7、职工三级教育卡片 填写说明 1、实行总分包的,总包单位应针对本项目实际情况,统一编制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并报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审批。

2、项目部管理人员每年应接受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及本企业组织的年度安全生产继续教育,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其他管理人员每年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时间分别不得少于30、40、20学时。 3、项目部应积极组织作业人员参加中介机构组织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4、项目部按规定成立农民工业余学校,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知识培训教育。 5、农民工应参加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6、项目部新进场职工必须接受公司、项目部、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公司、项目部、班组三级教育时间分别不得少于15、15、20学时。

项目部安全教育培训计划表

编制人:安全员编制部门:××项目部审批人:×××审批部门:企业安全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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