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生活垃圾实行统一管理

吉林省延吉市生活垃圾实行统一管理

浏览次数:219 | 发布时间:2010-06-10

为进一步规范居民生活垃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157号令《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吉林省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延州发【1994】52号)、《关于核定垃圾有偿服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延市价字【2007】11号)和《延吉市物业管理实施细则》(延市政办发【2007】46号)文件精神,延吉市政府决定将全市居民的生活垃圾管理权收归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允许私自进行生活垃圾的收费、清扫、收集、处理和运输服务工作。

2010年3月30日起,该局按照相关规定,委托具有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处理、运输能力的延吉市环境卫生作业有限公司负责全市的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由该公司统一派人对生活垃圾进行收集、清运、处理,并派收费员上门收缴垃圾有偿服务费和居民城市卫生费。

各社区、物业企业如自愿申请本社区、本物业小区的生活垃圾收集、清运工作和城市卫生费、垃圾有偿服务费的代收工作,可在5月20日前到市环境卫生作业有限公司办理委托手续,在接受委托后,为确保城市卫生工作的质量要求,生活垃圾中转后,大量集中清运、处理工作仍由环卫公司统一负责。

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和“垃圾产生者对垃圾处理承担责任”的原则,该市居民应缴纳城市公共卫生费(包括:城市主要街路的清扫、市政公共垃圾清运、处理,部分市政排水系统养护的费用)和生活垃圾有偿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为:城市公共卫生费,具有该市户口的每月每人0.80元,外埠人员每月每人2.00元;生活垃圾有偿服务费,楼房每户每月5.00元(含税),其中生活垃圾收集、清运到转运站,收费标准为每户每月2元,由垃圾转运站集中收集、清运至垃圾处理厂,收费标准为每户每月3元,平房户每月每户3.20元,空置房不收取垃圾有偿服务费和城市公共卫生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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