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河道堤防安全鉴定管理办法

浙江省河道堤防安全鉴定管理办法
浙江省河道堤防安全鉴定管理办法

浙江省河道堤防安全鉴定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河道堤防安全管理,规范堤防安全鉴定工作,根据《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已建设计洪水重现期(下同)20年及以上河道堤防的安全鉴定。20年以下的河道堤防可参照执行。

交叉建筑物与堤防的安全鉴定工作原则上应同步开展。沿堤水闸的安全鉴定按水利部《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水建管〔2008〕214号)和《浙江省小型水闸安全技术认定办法》(浙水管〔2006〕33号)执行,其它未制定安全鉴定(认定、评估)办法的交叉建筑物安全评价参照相关技术规范执行。

第三条堤防工程实行定期鉴定制度。首次安全鉴定应在建成后10年内进行,以后每隔8~10年进行一次。运行中遭遇超设计标准洪水、工程发生重大事故或出现影响安全的异常现象后,应及时组织专门的安全鉴定。

第四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所管辖的堤防工程安全鉴定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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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河道堤防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鉴定组织单位)负责组织所管辖堤防的安全鉴定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鉴定审定部门)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对堤防安全鉴定意见进行审查、审定。

第七条堤防工程安全类别分三类:

一类堤:无影响工程正常运行的缺陷,经常规维修养护可正常运行;

二类堤:工程存在一定的安全缺陷或损坏,经大修或局部加固后可正常运行;

三类堤:工程存在严重安全问题,须经除险加固后才能正常运行。

具体划分标准详见《浙江省河道堤防安全评价导则》(试行)。

第八条鉴定组织单位及堤防主管部门对鉴定为二类的堤防应及时进行大修或局部加固,对鉴定为三类的堤防应限期进行除险加固,落实安全度汛措施,确保工程安全。

第二章程序及组织

第九条堤防工程安全鉴定一般包括安全鉴定、鉴定成果审查和安全鉴定报告书审定三个步骤。

(一)安全鉴定。鉴定组织单位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单位(以下简称鉴定承担单位)进行堤防安全鉴定。鉴定承担单位对堤防工程的安全状况进行分析鉴定,编制堤防工程安全鉴定报告,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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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堤防工程安全类别。

(二)鉴定成果审查。安全鉴定工作完成后,鉴定组织单位将鉴定成果报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形成堤防工程安全鉴定报告书。

100年一遇及以上堤防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和审定。(其中宁波市100年一遇及以上堤防安全鉴定意见由宁波市水利局审查和审定)。

50年一遇堤防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和审定。

20年一遇堤防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和审定。

钱塘江省管堤防由省钱塘江管理局组织专家审查后,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钱塘江地方管堤防按前述要求执行。

(三)鉴定报告书审定。审定部门审定并印发堤防工程安全鉴定报告书。

第十条鉴定组织单位职责:

(一)制订堤防安全鉴定工作计划,定期组织开展堤防安全鉴定工作;

(二)委托鉴定承担单位进行堤防安全技术鉴定;

(三)组织开展现场安全检查,提供堤防运行期管理自评报告和相应资料;

(四)筹措堤防安全鉴定经费;

(五)其他相关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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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鉴定承担单位职责:

(一)提出现场安全检查意见;

(二)根据鉴定工作需要,开展必要的现场地质勘察、安全检测和有关技术复核工作;

(三)对堤防安全状况进行鉴定,提出堤防安全鉴定报告和工程安全类别;

(四)按鉴定组织单位和审查、审定部门的意见,补充相关工作,修改完善堤防安全鉴定报告;

(五)其他相关职责。

第十二条鉴定审定部门职责:

(一)成立安全鉴定专家组;

(二)组织召开堤防安全鉴定审查会;

(三)审查堤防安全鉴定报告;

(四)审定并印发堤防安全鉴定报告书;

(五)其他相关职责。

第十三条100年一遇及以上堤防的安全鉴定由具有水利水电设计或水利水电咨询甲级资质的单位承担;20年、50年一遇堤防的安全鉴定由具有水利水电设计或水利水电咨询乙级以上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堤防工程安全鉴定专家组应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堤防主管单位代表和从事水利专业技术工作经验较丰富的专家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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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100年一遇及以上的堤防安全鉴定专家组由7名及以上人员组成,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数不少于5名;20年、50年一遇的堤防安全鉴定专家组由5名及以上人员组成,其中具有中、高级技术职称的人数不少于3名。

(二)专家组应根据堤防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选定水工、水文、地质和管理等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

(三)专家组人员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履行职责。

第三章工作内容

第十五条堤防工程安全鉴定按《浙江省河道堤防安全评价导则》(试行)执行。

第十六条现场安全检查包括查阅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资料,检查和评价堤防工程外观状况、结构安全情况、运行管理条件等。通过现场安全检查,分析运行管理资料,提出堤防工程安全评价工作的重点和建议。

第十七条安全鉴定项目主要包括工程质量、防洪标准、结构稳定、渗流安全、交叉建筑物安全影响、运行管理等。有抗震复核需要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在鉴定过程中,应进行必要的地质勘探和试验,补充有关材料质量检测,对重点部位进行必要的隐患探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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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堤防安全鉴定应在现场安全检查、检测和各分项评价的基础上,提出堤防安全类别鉴定结果、工程存在主要问题和处理措施建议,并编制堤防安全鉴定报告。

第十九条鉴定组织单位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将堤防安全鉴定报告和堤防安全鉴定报告书等资料进行归档,并妥善保管。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条堤防安全鉴定所需费用由鉴定组织单位负责筹措,也可纳入堤防维护或加固前期工作经费。

第二十一条堤防安全鉴定工作应作为堤防管理考核的重要内容,通过鉴定和考核,完善管理与监测设施,强化日常维修养护,提高堤防管理水平。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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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堤防安全鉴定报告书

堤防名称:

鉴定审定部门:

鉴定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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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一、工程概况

概要说明堤防的建设时间、规模及功能,工程运行管理、维修加固情况,工程原设计规模、防洪标准及特征水位,主要建筑物组成及其特征参数。以及施工中与运行以来曾出现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情况,工程验收文件中有关对工程管理运用的技术要求等。

二、现场安全检查

通过现场检查,指出工程存在的主要安全问题,并结合运行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堤防工程安全评价的重点和范围。

三、工程质量评价

说明工程质量的检查情况,评价现状工程质量是否达到设计要求。重点是工程外观、结构的强度、整体质量方面,工程是否存在不均匀沉陷、裂缝、缺损、塌陷,内部是否有架空或空洞现象。

四、防洪标准评价

说明现状工程规模、防洪标准,洪水位及复核计算方法、要求达到的堤顶高程及与现状堤顶高程的差值,评价堤防实际防洪能力。

五、结构稳定评价

说明整体稳定、防冲设施和堤身结构稳定复核结果,评价堤防结构稳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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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渗流安全评价

说明高水位运行工况、防渗土体、反滤结构等的复查结果,评价渗流安全状况。

七、交叉建筑物连接段安全评价

说明交叉建筑物与堤防连接部位的完整性、与堤防建设标准的配套及自身的安全状况,评价受交叉建筑物影响、与其连接部位的河道堤防安全性。

八、运行管理评价

说明日常运行管理、维修养护和安全监测等情况。对经历高水位时堤防的运行情况作专门说明,评价堤防运行管理水平。

九、堤防总体安全评价

根据《浙江省河道堤防安全评价导则》(试行)的堤防安全评价标准,评定堤防总体安全类别。

十、存在主要问题

根据现场安全检查及堤防安全评价结果,分析堤防工程存在的主要问题。

十一、鉴定专家组意见

根据堤防安全评价报告,以及堤防工程安全状况,提出安全评审意见,做出安全鉴定结论,并对运行管理或除险加固工作提出建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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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20年、50年一遇堤防安全鉴定的审定部门意见分别由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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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组成员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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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库下闸蓄水安全鉴定工作报告

******水库扩建工程 下闸蓄水安全鉴定工作报告 ***市***有限公司 二○一三年十月

批准:*** 审定:** 编写:*** 编制单位:***市***有限公司

一、工程概况 1.1、工程位臵 ******水库扩建工程位于***镇***村,坝址距***城约10.00km。 1.2、立项、初设文件批复 20**年5月***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关于******水库扩建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发改农[20**]**号)予以批准立项,工程估算投资13909.00万元(其中征地移民费3512.00万元)。 20**年6月,四川院编制完成了《***市******水库扩建工程初步设计报告》,20**年8月,***水务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关于审批***水库扩建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的请示》(*水务文[20**]108号、璧发改项目…20**?2号)分别上报***市水利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年9月,***市水利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关于******水库扩建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的批复》(*水许可[20**]**号)予以批复,主要批复意见为同意扩建后的***水库为Ⅲ等中型工程,总库容1145.00万m3。初设批复概算总投资13612.00万元(含征地移民费3676.21万元),资金来源:中央补助资金6806万元,市、县及项目法人自筹资金6806万元,总工期24个月。 1.3、工程建设任务及主要特征指标 ******水库扩建工程建设任务是:将***水库扩建为Ⅲ等中型水利工程,发挥以城市防洪为主,兼有城乡供水、农业灌溉和农村人畜供水等综合效益。

施工安全评价管理规定

安全评价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科学评价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业绩和安全生产能力,实现安全生产评价工作规范化和制度化,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四工程局有限公司锦屏电站机电安装项目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安全评价的项目按其规定聘请具有安全评价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 第二章评价内容 第三条项目安全生产评价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条件单项评价、安全生产业绩单项评价以及由以上两项单项评价组合而成的安全生产能力综合评价。 第四条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单项评价分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机构与人员管理、安全技术管理和设备与设施管理4个分项。评分标准和评分方法按附录A规定。 第五条项目安全生产业绩单项评价的内容直接分为生产安全事故控制、安全生产奖罚、项目安全生产检查和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推行4个评分项目。评分标准和评分方法按附录B规定。 第六条安全生产能力综合评价按附录C规定。 第三章评价方法 第七条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单项评分原则: 1、各项评分满分分值为100分,各分项评分的实得分应为相应分项评分表中

和评分项目实得分之和。 2、分项评分表中的各评分项目的实得分不采用负值,扣减分数总和不得超过该项评分项目应得分分值。 3、评分项目有缺项的,其分项评分的实得分按下列公式换算: 有缺项的分项评分的实得分=可评分项目的实得分之和/可评分项目的应得分值之和×100 4、单项评分实得分应为其4个分项实得分的加权平均值。本实施细则附录A 中表A.0.1—表A.0.4相应分项的权数分别为0.3、0.2、0.3、0.2。 第八条项目安全生产业绩单项评分原则: 1、单项评分满分分值为100分。 2、单项评分中的各评分项目的实得分不采用负值,扣减分数总和不得超过该评分项目应得分分值,加分总和也不得超过该评分项目的应得分分值。 3、单项评分实得分应为各评分项目实得分之和。 4、当评分项目涉及到重复奖励或处罚时,其加、扣分数应以该评分项目可加、扣分数的最高分计算,不得重复加分或扣分。 第八条项目安全生产业绩单项评分采用附录B表。 第九条项目安全生产能力综合评分采用附录C表。 第四章评价等级 第十条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业绩的单项评价和安全生产能力综合评价均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 第十一条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单项评价等级划分按表4.0.1核定。 第十二条项目安全生产业绩单项评价等级划分按表4.0.2核定。 第十三条项目安全生产能力综合评价等级划分按表4.0.3核定。

探讨拆除涉水违章建筑行政处罚中的难点和疑难问题

探讨拆除涉水违章建筑行政处罚中的难点和疑难问题 作者:朱善督 为确保“三改一拆”和“五水共治”工作顺利开展,近期,各地水利部门加大对涉水违建行为的查处力度,重点对河道管理范围内擅自建设与河道保护和水工程运行管理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拆除以及对阻碍行洪的障碍物进行清除。随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深入,行政法律体系日益健全,政府行为已纳入法治轨道。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已成为政府及其执法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基本标准和要求。如今在拆除涉水违章建筑过程中最突出的问题是事实认定错误(行政相对人的认定)、法律适用错误、违法法定程序或法定程序不到位,今天针对上述几个重要的难点和疑难问题进行探讨。 一、拆违行政处罚相对人的认定 对我们水利部门来说违章建筑系“违反了《水法》、《防洪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建设的临河建筑物和构筑物”。违章建筑一旦发现,行政机关应当及时进行处理。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具体到拆除违章建筑物行政处罚案件中,若要准确作出拆违行政处罚决定,首要的前提就是准确认定违章建筑行为人。若所涉违章建筑经过装修、改建或交易的,因涉及多个产权人或行为人,确定违章建筑违法行为人应当通过以下方法:对

违章建筑物的实际情况进行勘验,对违章建筑的相邻人、实际使用人以及所有权人进行调查询问,而后分析违章建筑物的实际物理状况、建筑物演变情况并结合调查询问笔录,排除上述证据中的冲突之处,才可以准确确定违法搭建行为人。 二、拆违行政处罚相对人陈述申辩权的保障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上述法律规定在具体执法过程中比须要保障相对人陈述申辩的权利,或者将视为程序违法。 有的地方发现违法建筑后,当事人采取回避、躲闪的方式,这种情况下如何充分保障相对人陈述申辩的法定权利。根据《行政强制法》第44条对行政机关强制拆除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所作的规定,其中规定了一个专门程序行政机关公告程序,这里的公告是针对行政机关强制拆除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而提出的特殊程序要求。就是由负有查处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在违法建筑现场和公共媒体发布公告,要求当事人限期依法接受处理,公告时间不少于10日;公告期届满了,还应当根据《行政强制法》第35条的规定以书面形式予以催告,不能因为发布了公告就不再履行

济南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2020修订)

济南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 (2017年1月24日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56号公布根据2020年3月18日济南 市人民政府令第267号修订)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房屋安全鉴定活动,加强房屋安全鉴定管理,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本市市辖区内依法建成的房屋进行安全鉴定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房屋安全鉴定,是指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对房屋结构完损程度或者使用状况是否危及安全使用进行查勘、鉴别、检测、评定的活动。 第四条房屋安全鉴定活动,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准确、统一规范的原则。 从事房屋安全鉴定的机构独立开展房屋安全鉴定活动,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本市房屋安全鉴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市市辖区范围内房屋安全鉴定活动。 第六条在用的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一)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 (二)地基基础、墙体或者其他承重构件出现明显下沉、裂缝、变形、腐蚀等情形的; (三)因自然灾害或者爆炸、火灾等事故造成房屋出现裂缝、变形、不均匀沉降等情形的; (四)对承重结构进行拆除或者改造的; (五)存在其他安全隐患需要鉴定的。 第七条房屋安全鉴定由下列相关主体作为委托人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实施: (一)房屋所有权人; (二)房屋属于直管公有房屋的,由经营管理单位或者实际使用人委托;

(三)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房屋权属不清的,由房屋代管人、实际使用人委托; (四)房屋尚未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由合法占有该房屋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委托; (五)存在第六条规定情形,危及利害关系人安全的,可以由利害关系人委托。 第八条房屋安全鉴定委托人可以从房屋安全鉴定主管部门提供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推荐名录中自主选定房屋安全鉴定机构。 第九条房屋安全鉴定委托人应当与承接房屋安全鉴定业务的机构签订委托协议。 第十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按照委托协议约定的时限组织现场查勘作业。 现场查勘作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进行。 查勘作业结束后,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向委托人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中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确定所查勘房屋的安全等级。对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应当根据危险等级分别提出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或者整体拆除的处理建议。 第十一条《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应当由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机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公章。 第十二条房屋所有权人、房屋经营管理单位、房屋代管人或者实际使用人、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的处理建议对房屋采取相应的维修、加固措施或者停止使用。 第十三条进行隧道、桩基、开挖深基坑等工程施工,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针对可能因施工影响房屋安全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工程防护预案: (一)锤击预制桩施工,距最近桩基一倍桩身长度范围内的房屋; (二)开挖深度为三米以上的基坑,距基坑边两倍基坑深度范围内的房屋; (三)地下隧道、盾构施工,距洞口边缘一倍埋深范围内的房屋; (四)爆破施工中处于爆破安全距离范围内的房屋; (五)地下管线、降低地下水位等其他工程施工中处于设计影响范围内的房

河道堤防管理中存在问题及解决措施

河道堤防管理中存在问题及解决措施 发表时间:2020-03-18T06:13:57.915Z 来源:《建设者》2019年22期作者:胡宗虎 [导读] 本文主要是在对河道管理有着是大量的工作经验之上,分析了河道堤防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一些可行性的建议和措施。 凤台淮河河道管理局安徽淮南 232100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和科技的进步,河道建设也迅猛发展,在建设中堤防管理仍然存在着许多的问题,并且这些存在的问题已经对我国河道建设的发展产生了不良影响。本文主要是在对河道管理有着是大量的工作经验之上,分析了河道堤防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一些可行性的建议和措施。 关键词:河道;堤防;管理 河道对于每一个国家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河道有着许多的功能,比如河道有着经济功能可以运输、发电,河道有着生物繁衍功能可以养殖大量的水产品,河道有着生态功能可以美化环境和维护生态平衡,河道还有一个更为重要的作用那就是抵抗洪水。在抵抗洪水这个自然灾害的时候,河道的堤防就是我们抗灾的第一道屏障,尤其是在古代科技不发达的时候,河道的堤防作用更加的突出,可以说是抗灾的一道自然屏障。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于水利工程的要求也在逐步提高,因此河道堤防管理也被人们更加的重视。对河道堤防建设加强管理以及维护,提高河道堤防的抗灾能力,从而促使我国水利工程事业的发展和社会经济建设的发展。 一、在河道堤防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河道堤防管理手段的不足。虽然我国在经济建设中已经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是对于公共设施建设来说我我仍处于初级阶段,管理机制和管理系统不够完善,管理手段叶比较落后。然而我国河道管理包含的工作内容较为复杂,涉及的工作部门也比较多,我国河道堤防管理把专人专费用于巡查和维修河道堤防的这方面的工作不够重视,而且对于河道堤防的管理手段也比较落后,比如对于一些高科技的运用还不够熟练,没有办法做到河堤堤防管理数字化与信息化。 2.河道堤防权责划分不明确。河流是由大自然孕育而成的,因此河道的分布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河道一般不会固定在某一个地区内而是会跨越多个地区,所以对于河道的维护和管理来说比较复杂。尤其是对于跨越了好多个地区的河道来说,一般需要各个区域之间进行相互配合协调,共同完成河道堤防的维护与管理。但是,对于河道的两岸或者河道的上下游而言,他们的经济、文化、管理的理念等等都是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因此我们河道堤防管理的相关体制一直都没有办法完善,权责的划分也一直都不够明确。也正是因为这个原因河道的管理一直都比较的疏忽,河道没有办法正常运行对人们的生活产生了很大的不良影响。 3.河道堤防管理的相关认知不够充分。虽然我已经出台了许多关于河道堤防管理的法律法规,但是不管是对于一些河道堤防管理的工作人员来说,还是对于一些普通的人民来说,他们对于河道堤防管理的认识都不够明确,仍然存在一定的盲区。这也就导致了人们对河道堤防的维护不够重视,并且做出了一些破坏河道堤防的行为,比如说在河道堤防上面开耕土地、乱砍乱伐、乱丢垃圾,造成了严重的污染现象等等。 在对一些河道进行实地考察的时候发现,一些沿着河道两旁坐落着的村庄经常出现侵占河道河堤的土地进行建造房子、厂子,或者是在河道河堤范围内的土地上放置垃圾。其实这种问题也算作是历史问题,在原来的时候法制不太健全,所以经常会出现违章使用河道堤防的情况。这种情况并不是像人们所想的那么简单,在这种情况下河道堤防的完整性和稳固性在很大的程度上被破坏了,所以不管是对防洪救灾而言还是对河道堤防建设管理来说都有着一定的影响。还有许多的违章建筑是在正式的相关法律法规颁布之前建造的,所以对于这部分建筑现在还没有具体的规定,就算有规定可是想要把这些建筑全部拆除也是非常不容易的,因为一般可行性不大而且政府也没有足够的土地和经费来对这些建筑进行弥补。除此之外,河道周围居住的人群比较密集也比较多,而且他们不管是环保意识还是对河道的保护、管理意识都比较淡薄,而且目光短浅大多数情况下只能够看到眼前的利益,目光不够长远不能很好的把握长远利益,破坏了河道堤防、和农作物种植,有的还往河里扔垃圾从而造成了河流污染。 4.河道堤防管理的方法不够科学。在河道建设的时候存在着许多的不足,比如人员分配方面的不足、建设技术方面的不足,这些不足一直存在并且非常的明显,但是管理部门一直都把这些不足忽略了,并没有重视起来这些不足之处,而且河道建设的一些监管岗位都是空缺的,从而导致了管理部门其他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比较低迷。针对这个现状一些专家提出了可行性的建议,想要最大可能的解决这个方问题就应该制定正确的、科学的、有效的河道堤防管理方法,并且要做出正确的选择和科学的决策。但是大多数的河道堤防管理层面并没有很完善的执行准则,也没有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进行管理,所以很多问题都被忽略掉了,因此河道建设管理方面埋下了许多的隐患,在日常使用当中渐渐地浮现出来。在设计河道的时候没有对河道的实地情况进行详细的勘察,考虑问题也不够全面,在设计的时候只注重了河道的美观与否,没有考虑实际情况和实用效果。 5.部分与河道有关的项目未经允许私自建设。只要与河道有关的项目必须要按照相关规定向相关部分提交申请,等到各种资料都齐全

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

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 【法规类别】水利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1.09.30 【实施日期】2012.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 (2011年9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和排涝通畅,改善水生态环境,发挥河道的综合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河道(包括江河、溪流、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下同)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等活动。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有关航道管理的法律、法规。 第三条河道管理应当服从防洪总体安排,全面规划,统筹兼顾,保护优先,综合治

理,合理利用。 河道管理实行按流域统一管理与按区域分级管理相结合的体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河道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加强河道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保障河道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所需经费。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主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监督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流域或者区域设立的河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职责承担所辖河段的相关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建设、环境保护、农业、渔业、交通运输、海事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河道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需要设立河道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管理人员,按照规定职责做好本区域内河道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本区域内河道的清淤疏浚和保洁工作。 村(居)民会议可以制定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引导村(居)民自觉维护河道整洁。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河道管理的宣传教育,普及河道保护的相关知识,引导公众自觉遵守河道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二章河道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河道水系、水域状况等基础调查工作,建立和完善河道档案,加强河道管理的信息化建设。 第九条省内河道划分为省级、设区的市级(以下简称市级)、县级、乡级河道。

2020年盐河闸安全鉴定技术要求告知书

盐河闸安全鉴定 技术要求告知书技术部分要求 1、安全检测项目包括地基土的工程性质;防渗、导渗与消能防冲设施的完整性和有效性;砌体结构的完整性和安全性;混凝土与钢筋混凝土结构的耐久性;金属结构的安全性;机电设备的可靠性;监测设施的有效性;其他有关设施专项测试。 2、安全复核包括防洪标准、渗流安全、结构安全、抗震安全、金属结构安全、机电设备安全等。其中,防洪标准复核应包括洪(潮)水标准、闸顶与堤顶高程、过流能力复核;水闸渗流安全复核应包括水闸基底渗流稳定、侧向渗流稳定复核;水闸结构安全复核应包括闸室、岸墙、翼墙的稳定与结构应力复核,以及消能防冲复核;场地地震基本烈度应根据地震动峰值加速度与地震动反应谱特征周期确定,并符合《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15)的规定,水闸抗震设防烈度应根据场地地震基本烈度,按《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SL203-97)确定;金属结构安全复核应包括闸门安全复核与启闭机安全复核;机电设备安全复核应评价能否满足安全运行要求。 3、水闸安全评价应在现状调查、安全检测和安全复核基础上,充分论证数据资料可靠性和安全检测、复核计算方法及其结果的合理性。对评定为二类、三类、四类的水闸,安全评价应提出处理建议与处理前的应急措施,并根据安全管理评价结果对工程管理提出建议。 质量 1、水闸安全鉴定具体内容及质量应满足《水闸安全评价导则》(SL214-2015)有关规定要求。 2、相关检测单位应具备《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规定的资质和相关要求。 安全 1、因水闸安全鉴定要在水闸工程现场内进行,故鉴定承担单位应严格遵守工程现场安全警示、警告等规定,并根据自身专业素质作好现场作业条件的安全判定,并对自带设备以及车辆的使用安全负责。 其它 1、安全鉴定地点在淮安市淮阴区王营镇淮阴闸管理所,报价含现场安全检测费、工程复核计算费、安全评价费、管理费、税金等一切费用。 2、安全鉴定完成后鉴定承担单位要分别编制各工程建筑物现场安全检测报告、闸门与启闭机现场安全检测报告、安全复核报告、水闸安全综合评价报告,报告编制应满足《水闸安全评价导则》(SL214-2015)附录 B.2、B. 3、B.4 节的要求。 3、按照招标人提供的样式及技术要求。 我已知悉以上告知,并承诺无条件兑现。 投标人(签名盖章)

水库工程蓄水安全鉴定报告

xx县x水库工程 蓄水安全鉴定报告

目录 1 工程概况 (1) 1.1工程概述 (1) 1.2规划设计过程 (2) 1.3工程建设概况及蓄水前工程形象面貌 (2) 1.4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监理工作概况 (3) 1.5蓄水安全鉴定工作概况 (5) 1.6工程特性表 (6) 2 工程等级与设计标准 (8) 2.1工程等级与设计洪水标准 (8) 2.2水文计算 (8) 2.3水库泥沙 (9) 2.4特征水位及工程防洪能力复核 (10) 2.5抗震设计标准 (12) 2.6评价意见与建议 (12) 3 工程地质 (14) 3.1区域构造稳定与地震 (14) 3.2库区工程地质条件 (14) 3.3坝址区工程地质条件 (16) 3.4边坡工程地质条件 (18) 3.5溢洪道工程地质条件 (19) 3.6输水建筑物工程地质条件 (20) 3.7天然建筑材料 (21) 3.8评价意见与建议 (21)

4 枢纽布置及水力设计 (23) 4.1枢纽布置 (23) 4.2溢洪道水力设计 (25) 4.3竖井进水口水力设计 (31) 4.4评价意见与建议 (32) 5 均质土坝设计与施工 (34) 5.1坝体布置与设计 (34) 5.2坝体填筑及质量 (41) 5.3评价意见与建议 (43) 6 泄水及引水建筑物结构设计 (44) 6.1结构设计概述 (44) 6.2溢洪道结构设计 (44) 6.3竖井进水口结构设计 (51) 6.4评价意见与建议 (53) 7 开挖与地基处理 (54) 7.1建基面基本情况及评价 (54) 7.2坝基开挖与处理 (54) 7.3溢洪道开挖与处理 (58) 7.4输水建筑物开挖与处理 (58) 7.5评价意见与建议 (59) 8 混凝土工程 (60) 8.1混凝土设计指标 (60) 8.2混凝土原材料 (60) 8.3混凝土施工配合比 (65) 8.4混凝土施工 (66) 8.5混凝土施工质量 (67) 8.6混凝土施工质量缺陷及处理 (67) 8.7评价意见与建议 (68)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库大坝(以下简称大坝)安全管理,规范大坝安全鉴定工作,保障大坝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坝高15m以上或库容100万m3以上水库的大坝。坝高小于15m或库容在10万m3~100万m3之间的小型水库的大坝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适用于水利部门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辖的大坝。其它部门管辖的大坝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所称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筑物,以及与其配合运用的泄洪、输水和过船等建筑物。 第三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大坝安全鉴定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对全国的大坝安全鉴定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所辖的大坝安全鉴定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机构(以下称鉴定审定部门)按本条第四、五款规定的分级管理原则对大坝安全鉴定意见进行审定。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大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50m以上中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市(地)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其它中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30m以上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其它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

定意见。 流域机构审定其直属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水利部审定部直属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 第四条大坝主管部门(单位)负责组织所管辖大坝的安全鉴定工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的大坝安全鉴定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以下称鉴定组织单位)。水库管理单位协助鉴定组织单位做好安全鉴定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大坝实行定期安全鉴定制度,首次安全鉴定应在竣工验收后5年内进行,以后应每隔6~10年进行一次。运行中遭遇特大洪水、强烈地震、工程发生重大事故或出现影响安全的异常现象后,应组织专门的安全鉴定。 第六条大坝安全状况分为三类,分类标准如下: 一类坝:实际抗御洪水标准达到《防洪标准》(GB50201-94)规定,大坝工作状态正常;工程无重大质量问题,能按设计正常运行的大坝。 二类坝:实际抗御洪水标准不低于部颁水利枢纽工程除险加固近期非常运用洪水标准,但达不到《防洪标准》(GB50201-94)规定;大坝工作状态基本正常,在一定控制运用条件下能安全运行的大坝。 三类坝:实际抗御洪水标准低于部颁水利枢纽工程除险加固近期非常运用洪水标准,或者工程存在较严重安全隐患,不能按设计正常运行的大坝。 第二章基本程序及组织 第七条大坝安全鉴定包括大坝安全评价、大坝安全鉴定技术审查和大坝安全鉴定意见审定三个基本程序。 (一)鉴定组织单位负责委托满足第十一条规定的大坝安全评价单位(以下称鉴定承担

水利部河道堤防工程管理通则

水利部河道堤防工程管理通则 发文号:[1980]水管字第98号 发布单位:[1980]水管字第98号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点击数:325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和堤防(江河堤防、湖堤、垸堤、海塘以及滞洪、蓄洪、行洪区围堤,以下统称堤防)的工程管理,维护工程完整,确保工程安全,充分发挥河道和堤防工程行洪、排涝、输水、抗潮、抗风浪能力,保障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更好地促进工农业生产和国民经济的发展,特制订本通则。 第二条本通则适用于国家管理的河道、调洪湖泊和堤防工程。集体管理的河道堤防工程,可参照本通则进行管理。 堤防上的涵闸、泵站等工程,应根据水闸工程管理通则进行管理。 第三条河道堤防管理单位,均应根据本通则结合工程具体情况,制订或修订本河道堤防工程的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四条河道堤防工程管理办法,应根据本通则规定的要求,给合工程的具体情况制订外,还应包括工程概要、设计指标、管理体制、人员编制、分工职责,护堤范围,管理范围等内容。 第五条本通则由水利部批准颁发,修改时同。 第二章管理单位的任务和职责 第六条河道堤防管理单位的任务是:确保工程安全完整,充分发挥河道和堤防工程行洪、排涝、输水、抗潮、抗风浪能力和效益;开展绿化等综合经营,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其主要工作内容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方针、政策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指示。 二、对工程进行检查观测,掌握河道护岸、险工、堤防工程管理以及河势、流势变化情况。 三、对工程进行养护修理,消除缺陷、维护工程完整,确保工程安全。 四、制定和执行防汛、防凌和岁修计划。 五、及时掌握雨情、水情、工情,做好高度运用工作。 六、督促和帮助群众性护堤组织,做好群众性护堤工作。 七、组织进行沿堤绿化工作,因地制宜地开展综合经营。 八、做好工程安全保卫工作。 九、监测水质。 十、有条件的和有历史习惯的,可以向受益区征收堤防管理费等。 十一、结合业务,进行科学研究和技术革新。 十二、进行政治思想工作,加强职工培训,关心职工生活。 十三、其他应进行的工作。 第七条河道堤防管理单位,应在岗位责任制的基础上,建立健全以下管理工作制度: 一、计划管理制度。 二、技术管理制度。 三、经营管理制度。

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

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

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 (2011年9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和排涝通畅,改善水生态环境,发挥河道的综合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河 道(包括江河、溪流、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下同)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等活动。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有关航道管理的法律、法规。 第三条河道管理应当服从防洪总体安排,全面规划,统筹兼顾,保护优先,综合治理,合理利用。

河道管理实行按流域统一管理与按区域分级管理相结合的体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河道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加强河道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保障河道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所需经费。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主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监督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流域或者区域设立的河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职责承担所辖河段的相关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建设、环境保护、农业、渔业、交通运输、海事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河道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需要设立河道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管理人员,按照规定职责做好本区域内河道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本区域内河道的清淤疏浚和保洁工作。 村(居)民会议可以制定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引导村(居)民自觉维护河道整洁。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河道管理的宣传教育,普及河道保护的相关知识,引导公众自觉遵守河道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二章河道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河道水系、水域状况等基础调查工作,建立和完善河道档案,加强河道管理的信息化建设。 第九条省内河道划分为省级、设区的市级(以下简称市级)、县级、乡级河道。 钱塘江、东西苕溪、甬江、椒江、瓯江、飞云江、鳌江的干流及其重要支流和京杭运河浙江

水闸安全鉴定规定[SL214-98]条文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水闸安全鉴定规定 条文说明 目次 总则 鉴定程序 现状调查 安全检测 复核计算 安全评价

我国现有水闸是我国除害兴利 的水利基础设施的组成部分 水闸安全鉴定的基本内容在但为了规 全检测和工程复核计算具体内容及其要求水闸安全类别评定标准以及水闸安全鉴定报告书格式及其填写要求等作出明确规定 目前水利工程管理所采用的水闸分级标准 即校核过闸流量 足上述水闸分级规定只考虑 水利电力部于 水利工程固定资 表水利工程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表 水闸安全鉴定工作涉及面较广凡本标准未作规定的应符合国家现行的 有效性的检验等应符合

关规定执行其他项目的检测工作尚需按照相应有关标准执行水闸工程复核计算应符合 鉴定程序 世纪年代水利工程大检查和世纪年代 水利工程三查三定 其工作过程为由水闸管理单位通过工程现状的调查分析 加强对水闸工程的管理以 确保水闸安全运用 水闸安全鉴定工作技术性很强 专家组人数及高级职称人数比例是参考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及已有的水闸安全鉴定实例综合研 对需要进行安全检测 和复核计算工作的 由管理单位上报较为详尽的 认为该闸先天不足会上还 本条规定明 现状调查 世纪年代初三查三定

主要是 水闸底部工程 闸门和启闭机部位 本节所列的技术资料系参照 但由于水闸建成年代不 尽量将资料收集齐全 安全检测 本条规定的检测项目是总结诸多水闸安全鉴定的实践作 是否符合精度要求河床变形观测的断面桩和伸缩缝及裂缝观测的固定观测标点是否完好等 如混凝现有的检查观测资料系指按中所规定的常规检查观测项目的检测成果或其他 当实 故本条规定应查明水下有关结构的损坏情况以便采取防范措施

下水库大坝蓄水安全鉴定报告

河南国网宝泉抽水蓄能电站 下水库蓄水安全鉴定设计自检报告 黄河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Yellow River Engineering Consulting Co., Ltd. 二OO六年五月

审定:毛文然 设计总工程师:谢遵党李泽民 审查:李海荣孙胜利李纪新 校核: 慕平 李卫莉 杨顺群姚乐燕王跃编写及主要工作人员: 水文:刘红珍 张志红宋伟华 刘占松 易元俊李伟佩 水工:郭莉莉 刘许超宋修昌 许凯 巴海涛 王美斋 卢玲 何楠 金属结构监测: : 陈丽晔 李海河 孙鲁安

目录 1 工程概况 (1) 1.1宝泉抽水蓄能电站概况 (1) 1.2改建前宝泉水库概况 (1) 1.3下水库工程总体布置 (3) 1.4蓄水前工程面貌 (4) 2工程防洪 (6) 2.1水文资料复核 (6) 2.1.1 水文基本资料 (6) 2.1.2 设计洪水 (21) 2.1.3 水文资料和设计洪水成果的评价 (31) 2.2泄洪设施的泄洪能力和主要特征水位复核 (39) 2.2.1 可研报告中设计采用的泄洪建筑物及泄洪能力 (39) 2.2.2 泄洪建筑物模型试验的泄流曲线 (41) 2.2.3 对泄洪建筑物泄洪能力的评价 (42) 2.3工程防洪 (43) 2.3.1 宝泉水库2006年、2007年度汛标准 (43) 2.3.2 2006年宝泉水库度汛方案及评价 (43) 2.3.3 2007年宝泉水库度汛方案及评价 (44) 3 大坝设计 (45) 3.1设计依据 (45) 3.1.1依据文件 (45) 3.1.2 主要技术标准、规程规范 (45) 3.2基本资料 (45) 3.2.1工程等别及建筑物级别 (45) 3.2.2 工程地质条件及地震烈度 (45) 3.2.3流域概况及水文、气象资料 (47) 3.3坝体结构和泄水建筑物型式 (49) 3.4泄水建筑物的水力设计 (50)

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

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房屋住宅建设 【发文字号】津国土房科[2007]281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7.04.01 【实施日期】2007.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 (津国土房科[2007]281号二○○七年四月一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安全鉴定管理,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设部《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和《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国土房管系统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和房屋安全鉴定活动。

第三条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是本市房屋安全鉴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县)局”)负责本辖区房屋安全鉴定的行政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局领导。 第四条市局、区(县)局应当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承担房屋安全鉴定的具体工作。市局、区(县)局各级行政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兼职。 第二章机构管理 第五条为有效利用技术、设备等资源,市局设立一级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市局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负责对区(县)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检测业务和技术指导。 第六条一级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金不少于200万元; (二)从事房屋安全鉴定5年以上,承担过较大规模的房屋安全鉴定项目,履行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职责,未发生重大质量事故。享有良好社会信誉; (三)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建筑结构或相关专业高级职称,从事房屋安全鉴定或工程质量检测、建筑工程技术、建筑设计10年以上工作经历; (四)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建筑结构、建筑工程等专业10人(含国家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2人),地质专业1人,建筑材料、建筑设备专业各2人。以上人

《浙江省河道堤防安全鉴定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 附件1: 浙江省河道堤防安全鉴定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河道堤防安全管理,规范堤防安全鉴定工作,根据《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已建设计洪水重现期(下同)20年及以上河道堤防的安全鉴定。20年以下的河道堤防可参照执行。 交叉建筑物与堤防的安全鉴定工作原则上应同步开展。沿堤水闸的安全鉴定按水利部《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水建管〔2008〕214号)和《浙江省小型水闸安全技术认定办法》(浙水管〔2006〕33号)执行,其它未制定安全鉴定(认定、评估)办法的交叉建筑物安全评价参照相关技术规范执行。 第三条堤防工程实行定期鉴定制度。首次安全鉴定应在建成后10年内进行,以后每隔8~10年进行一次。运行中遭遇超设计标准洪水、工程发生重大事故或出现影响安全的异常现象后,应及时组织专门的安全鉴定。 第四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所管辖的堤防工程安全鉴定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页脚内容1

《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 第五条河道堤防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鉴定组织单位)负责组织所管辖堤防的安全鉴定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鉴定审定部门)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对堤防安全鉴定意见进行审查、审定。 第七条堤防工程安全类别分三类: 一类堤:无影响工程正常运行的缺陷,经常规维修养护可正常运行; 二类堤:工程存在一定的安全缺陷或损坏,经大修或局部加固后可正常运行; 三类堤:工程存在严重安全问题,须经除险加固后才能正常运行。 具体划分标准详见《浙江省河道堤防安全评价导则》(试行)。 第八条鉴定组织单位及堤防主管部门对鉴定为二类的堤防应及时进行大修或局部加固,对鉴定为三类的堤防应限期进行除险加固,落实安全度汛措施,确保工程安全。 第二章程序及组织 第九条堤防工程安全鉴定一般包括安全鉴定、鉴定成果审查和安全鉴定报告书审定三个步骤。 (一)安全鉴定。鉴定组织单位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单位(以下简称鉴定承担单位)进行堤防安全鉴定。鉴定承担单位对堤防工程的安全状况进行分析鉴定,编制堤防工程安全鉴定报告,提出堤防工程安全类别。 (二)鉴定成果审查。安全鉴定工作完成后,鉴定组织单位将鉴定成果报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 页脚内容2

1.1《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水建管〔2008〕214号)

关于印发《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水建管〔2008〕214号 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为加强水闸安全管理,规范水闸安全鉴定工作,保障水闸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规定,我部制定了《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施行。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日 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闸安全管理,规范水闸安全鉴定工作,保障水闸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以及水闸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滞洪区)、灌排渠系、堤防(包括海堤)上依法修建的,由水利部门管理的大、中型水闸。 小型水闸、船闸和其它部门管辖的各类水闸参照执行。 第三条水闸实行定期安全鉴定制度。首次安全鉴定应在竣工验收后5年内进行,以后应每隔10年进行一次全面安全鉴定。运行中遭遇超标准洪水、强烈地震、增水高度超过校核潮位的风暴潮、工程发生重大事故后,应及时进行安全检查,如出现影响安全的异常现象的,应及时进行安全鉴定。闸门等单项工程达到折旧年限,应按有关规定和规范适时进行单项安全鉴定。 第四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闸安全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辖的水闸安全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 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其直属水闸安全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并对所管辖范围内的水闸安全鉴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水闸管理单位负责组织所管辖水闸的安全鉴定工作(以下称鉴定组织 — 1 —

山口水库蓄水安全鉴定报告(省设计院)7.28.

3 工程防洪与度汛 3.1 工程等级及防洪标准 山口水库是一座以农业灌溉为主,兼顾供水、防洪、生态旅游等综合利用的水利工程,水库总库容503万m3。依据《防洪标准》(GB50201-2014)及《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00)有关规定:山口水库属小(Ⅰ)型水库,工程等别为Ⅳ等,主要建筑物为4级。工程位于山丘区,主要建筑物为土坝,设计洪水标准为50~30年一遇,校核洪水标准为1000~300年一遇。 山口水库下游有三门峡市区、310国道、连霍高速、郑西高铁等基础设施,位置十分重要。结合该水库的重要性,大坝防洪标准采用:50年一遇(P=2%)设计,500年一遇(P=0.2%)校核是合适的。 3.2 设计洪水复核 3.2.1 流域概况 青龙涧河系黄河南岸一级支流,处在河南省西部丘陵中山区。发源于陕县店子乡十八盘南部及西张村乡境内的摩云岭葫芦峪,由东南向西北流经陕县的西张村、菜园乡及湖滨区的交口、崖底乡,在陕县老城入黄河。流域西与苍龙涧河流域相连,东与兴隆河流域接壤,流域面积487 km2,干流长45.0km,干流坡降12.76‰,河床宽80~120m,多年平均流量2.58m3/s,最大洪峰流量2740m3/s。 山口水库位于青龙涧河一级支流山口河上游,山口河全长17.2km,流域面积113.9km2,平均坡降1.37%,流域多年平均径流量0.13亿m3。 青龙涧河上游为中低基岩山区,?中游为黄土台塬地带,下游属黄河阶地。该工程区域位于崤山-熊耳山地区的低山丘陵区和黄河及支流

沿岸交界处,属于中低山地貌。山地高处标高一般为680~1000m,河床地面高程602~670m,比降 1.5/100~2.5/100,一般切割深度50~80m。河谷两侧支沟较发育,但延伸长度均较小,沟底比降均较大,支沟底宽多小于30m。山口河主河槽及其支沟两岸基岩裸露,谷底多有冲洪积物覆盖,阶地不发育。整个流域植被较差,水土流失严重。 水库坝址位于南山口村东南约2.7km处,河谷呈东南—北西走向,在坝址段河道平直。河底高程为620m,河床比降1.5/100~3.2/100,河谷呈较宽的“U”型。在上坝址左岸上游50m、右岸上游100有两条支沟,宽20~40m,东西走向,入口处与主河槽近直交。 3.2.2 暴雨洪水特性 流域内暴雨多发生在7月份,夏季太平洋副高压气流活动频繁,与西北冷空气相遇,往往产生暴雨,一旦降水气候形成,影响范围较大,持续时间1~3天,多形成阵性降雨,雨势暴烈,次阵雨一般不超过1小时,暴雨中心多发生在上游东南部山区。 该流域的洪水主要由暴雨形成,据调查,洪水最早出现在4月(春汛),9、10月受连阴雨影响亦有洪水发生,但量级较大的洪水一般均出现在7~9月,历时短,强度大。洪水历时一般1天左右,主峰历时数小时。 3.2.3 洪水计算 由于该流域无实测洪水资料,且工程场址以上流域面积较小(小于200km2),依据《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洪水计算规范》(SL44-93)及《河南省中小流域设计暴雨洪水图集》(1984年10月,以下简称《84图集》)规定,本次设计洪水复核:洪量采用图集降雨径流关系曲线查,洪峰流量采用推理公式计算,洪水过程线采用概化过程线叠加。 本次设计暴雨采用《84图集》和《05图集》分别查算,并对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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