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加强城市管理的办法

济南市加强城市管理的办法
济南市加强城市管理的办法

为进一步巩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成果,打造市容整洁、环境优美、特色鲜明、宜业宜居的城市环境,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现就加强城市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1.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拓展城市发展空间、打造现代产业体系、建设宜业宜居环境”的总体要求,坚持以人为本、标本兼治、统筹兼顾、疏堵结合的原则,以建立城市管理长效机制为目标,以构建管理、执法与服务“三位一体”的城市管理新模式为重点,以理顺城市管理体制为核心,努力提高管理标准,破解管理难点,完善管理措施,提升管理效能,力争用3年时间打造人民满意的城市管理品牌。

2.工作目标。到2012年,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中心城区域内达到以下目标:大力整治违法违章建设、违法占道经营、违章设置户外广告、建筑渣土撒漏乱倒等顽疾,城市运行秩序和形象面貌明显改善;完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强化交通秩序整治、环境卫生管理和生态环境监管,城市承载能力和宜业宜居水平明显提升;积极推进城市管理体制改革,基本建立起法规健全、体制合理、机制顺畅、运转高效的城市管理新模式,人民群众对城市管理的满意度显著提高。

3.基本原则

坚持严格标准、落实责任的原则。明确城市管理标准,规范城市管理行为,全面落实各级城市管理责任,切实抓好工作落实。

坚持标本兼治、注重长效的原则。既坚持重典治顽疾,又注重创新体制、完善制度,着力构建城市管理长效机制。

坚持民生为先、统筹兼顾的原则。处理好管理与民生的关系,把服务民生、改善民生的真情融入到城市管理的每个环节,为市民提供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

坚持重心下移、属地管理的原则。继续推进管理工作重心下移,进一步合理划分市、区、街、居的责任,明确区级政府城市管理的主体责任,充分发挥街道(镇)在城市管理中的基础作用,真正形成“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城市管理体系。

坚持量化评价、奖惩激励的原则。细化评价标准,完善监督检查办法,根据检查结果和工作绩效按有关规定实行奖惩。

坚持全民动员、社会参与的原则。积极加强城市管理的舆论宣传,建立社会公众参与城市管理的机制,在全市形成理解、支持、参与城市管理的良好氛围。

二、工作内容和责任分工

本意见所指城市管理主要包括与城市运行相关联的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

4.整治违法违章建设。继续保持依法整治违法违章建设的高压态势,坚决制止、有效遏制违法违章建设行为。对新产生的违法违章建设发现一处,查处一处;对既有违法违章建设实施分类处理,形成规范有序的建设市场秩序。市依法整治违法违章建设领导小组对全市违法违章建设整治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监督考核,完善违法违章建设防

控体系,明确机制,明晰责任,细化措施。各区是依法整治违法违章建设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健全巡查制度,制止违法违章建设行为,查处违法违章建设案件,组织拆除违法违章建筑。街道(镇)负责及时发现并劝导制止辖区违法违章建设行为,按规定上报有关情况,协助做好查处相关工作。市城管执法部门牵头建立违法违章整治市、区、街(镇)三级联动机制,协调监督各区整治工作,指导各区开展执法行动,组织查处重大及影响较大的违法违章建设案件,提出对各区整治违法违章建设考核初步意见;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信息网络化联系和协作会议制度,完善协调配合机制和办事流程,及时解决综合执法中的重大问题。国土资源、规划、城乡建设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严格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和建设工程管理,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完善长效管理机制。政法、纪检监察等部门对重要违法违章建设案件的责任人和领导者依法依规严肃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牵头单位:市城管局、城管执法局;责任单位:各区,市城管局、城管执法局;配合单位:市委政法委、市城乡建设委、监察局、规划局、国土资源局)

5.规范户外经营行为。坚持疏堵并举、标本兼治的原则,按照主要道路严禁、次要道路严控、支路街巷规范的要求,着力规范户外经营行为。取缔主要道路及场所占道经营的固定摊点、流动商贩,查处店外经营、露天烧烤等行为。加快推进便民菜市场建设,实行边建边退,用3年时间基本实现退路进厅经营,确实无厅可退的,由所在区政府收购部分沿街门头房,直接转为社区便民菜市场或肉菜连锁店,

并加强环境卫生、摊位设施的规范化管理。加强对街巷临时摊点的规范管理,实行定人定点定时经营。新建居民小区和旧城改造项目须配建便民菜市场,与主体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启用,建设项目配建便民菜市场验收不达标的不得投入使用。(牵头单位:市城管局、城管执法局、商务局;责任单位:各区;配合单位:市城乡建设委、规划局、国土资源局、工商局)

6.加强建筑渣土处置管理。建立规范的建筑渣土处置秩序,全市建筑渣土密闭化、规范化运输率达到90%以上。加强源头治理,强化建筑工地属地管理责任,严格执行文明施工管理标准,落实出入口硬化和保洁、工地围挡、施工降尘、运输车辆清洗、监控等规范化管理制度。落实建筑渣土规范处置保证金制度和运输核准制度,研究制订建筑渣土运输费用第三方监管办法。对擅自使用未经核准运输单位和车辆的建设、施工单位按规定给予停工和经济处罚。强化建筑渣土运输途中管理,完善联合执法制度,发现野蛮行驶、撒漏和乱倒行为立即查处。对建筑渣土运输单位和车辆实行管理积分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停工整顿,直至取消运输资格。按照区建市补的原则,加强建筑渣土倾倒场(点)建设与管理,保障建筑渣土及时妥善处置。(牵头单位:市城管局、城管执法局;责任单位:各区;配合单位:市城乡建设委、公安局、规划局、国土资源局、交通运输局、质监局、市政公用局、环保局)

7.严格户外广告牌匾管理。规范户外广告牌匾审批和设置,做到内容健康、文字规范、外形美观、安全牢固,公益广告的比例原则上

不低于20%。引导和鼓励通过报纸、电视、电台、网络等媒体发布广告,逐步减少主城区沿街户外广告设置。城市建筑立面除规划设计预留位置外,一般不得设置墙体广告。鼓励在25万平方米以上的城市综合体建筑立面设置LED大屏幕,并享受夜景亮化相关补贴政策。原则上不再审批楼顶广告,经批准设置的现有广告期满后即行拆除,未经批准设置的无条件自行拆除。将户外广告牌匾视为城市公共空间资源,在规范使用性质、外观设计、材料质地、时限标准的前提下,以公开招投标方式竞得建设及使用权。单位名称牌匾和建筑物名称牌匾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不影响整体周边环境的前提下规范设置。(牵头单位:市城管局、城管执法局;责任单位:各区,市城管局、城管执法局;配合单位:市规划局、工商局、市政公用局、公安局)

8.改善市容市貌景观。主次道路两侧、重要场所周边建(构)筑物和设施保持整洁完好,消除外立面及周边乱贴乱画、乱堆乱放、乱吊乱挂等影响市容市貌现象,清除建筑物立面、阳台、房顶等堆放的有碍市容市貌的物品。街巷、居住区可选择适当地点设置公共信息栏,免费发布便民信息。机动车清洗站点管理规范有序。整治铁路、公路沿线及城市出入口的环境卫生,及时清理两侧垃圾、杂物,疏通沿线明沟,清理乱设的标示标牌,沿线物料放置整齐有序,用3年时间拆除主要道路两侧、重点部位周边、城市出入口、公路沿线违法违章建筑,改造破旧质差建筑,保持路容路貌整洁美观。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建(构)筑物及公共场所,按照标准要求设置景观照明设施,加强亮化设施的维护管理和日常亮灯监控管理,按照规定和市政府要求启

闭,亮化设施完好率达到90%。加强园林绿化和景观建设,新建主要道路节点、大型建筑物前应因地制宜设置绿地、雕塑、喷泉等景观设施,既有封闭式围墙逐步实行拆墙透绿改造,重点区域、场所周边逐步推进立面垂直绿化,有条件的人行道或街头绿地栽植大规格林荫乔木,实施城市园林绿地精细化管理,提升城市环境。(牵头单位:市城管局、城市园林局;责任单位:各区;配合单位:市市政公用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住房保障管理局)

9.提升环境卫生管理水平。巩固主次道路保洁质量,主次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70%以上,冲刷洒水率达到97%以上,保洁范围逐步向绿化带、河道、城市立面延伸覆盖。落实保洁责任区制度,支路街巷、河道水面与岸坡、城市绿地、集贸市场等区域实行制度化保洁,消除清扫保洁盲区。加大城市公厕、垃圾中转站、果皮箱等环卫设施建设改造力度,推行环卫设施标准化卫生养护。继续做好公厕免费开放工作,加快推行居民小区楼房化粪池免费清疏。实行“属地管理、有偿收集、委托运输、统一处理”,推行生活垃圾袋装收集和密闭运输。2011年底建成垃圾焚烧发电厂和垃圾卫生填埋场。严格按照标准实施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5%以上。(牵头单位:市城管局;责任单位:各区、济阳县,市城管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城乡建设委、财政局、规划局、环保局、国土资源局、市政公用局、城市园林局、市政府投融资管理中心)

10.提高市政设施维护管理质量。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保持路面完好,禁止违章开挖城市道路。做好井盖、沟盖、雨箅等公用设施的

维护维修工作。加强对供排水管网设施的管理和维护,保持供排水管网设施正常运行,无污水冒溢。逐步对城区架空管道、线路实施落地改造,消除空中管线造成的视觉污染。在有条件的主要道路适时建设过街天桥或地下通道,方便群众通行。加强无障碍设施建设改造,方便特殊人群使用。强化公用事业行业监管职能,市政公用部门要加强公用基础设施尤其是地下管网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各区城乡建设及市政管理部门积极协助加强属地范围内供水、供气、供暖等公用设施规划、建设及安全运行管理,提高公用事业安全风险防范能力和供给效率。(牵头单位:市市政公用局;责任单位:各区;配合单位:市城乡建设委、城管局、规划局、公安局、济南供电公司)

11.强化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加强环保监察,治理乱排乱倒行为,改善大气环境和水体质量。抓好污水源头控制,完善污水处理设施,确保污水达标排放,2010年增加污水处理5-10万立方米/日,2012年实现城市生活污水全收集、全处理。加强扬尘污染、工业污染、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和秸秆禁烧工作,稳定改善空气质量。严格控制固定噪声源,做到达标、不扰民。固体废弃物收贮设立防扬散、防雨淋、防渗漏设施,设立规范的标志标识。工业危险废弃物、医疗废弃物等特种废弃物实行分类收集、存贮和处置。严格控制餐饮附属设施油烟排放,规范户外制冷设施设置,减少对城市环境和居民生活的影响。(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区,市市政公用局;配合单位:市卫生局、公安局、城管局、食品药品监管局)

12.改善居住小区、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区域环境。按照

设施配套、环境优美和管理规范的要求,开展无保洁盲区、无垃圾死角“双无社区、街道(镇)”创建活动,落实居住小区、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的环境综合管理制度,做到人员到位、经费到位、设施到位、管理到位。结合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加强旧居住区和村容村貌整治,及时制止和消除乱摆乱放、乱搭乱建、乱贴乱画、乱扔乱倒等“八乱”现象。加强宠物管理措施,城区内禁止饲养家禽家畜,创造文明良好的人居环境。(牵头单位:市城管局、住房保障管理局;责任单位:各区;配合单位:市城乡建设委、公安局、民政局、畜牧兽医局)

13.推进交通秩序整治。强化交通秩序整治,继续治理酒后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健全完善各部门、各警种联动的长效工作机制,实现科学化、常态化管理。加大治乱保畅力度,根据交通拥堵和各类交通违法行为发生的规律和特点,制定和落实有针对性的整治措施,努力实现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守法率分别达到98%、95%、90%以上。充分挖掘现有道路资源,进一步优化城市道路微循环方案,实施重点路段、易堵路口综合改造,提高次干道、支路和背街小巷的利用率。进一步完善集街面巡逻、122报警、电视监控、交通诱导等为一体的交通拥堵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进一步规范市区停车管理,加强停车场规划建设管理,缓解市区停车难问题。全面加强公路交通秩序整顿,取缔所有国道、省道干线公路上的集贸市场和占道经营场所;清理占用公路打场晒粮、城市出入口路段车辆乱停乱放及黑出租非法运营、聚集等行为,优化和改善公路通行环境。(牵头单位:市公安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配合单位:市规划局、市政公用局、

城管局、交通运输局、文明办)

三、创新城市管理体制

14.成立市城市综合管理委员会。成立市城市综合管理委员会(成员名单附后),负责制定城市管理总体规划和实施细则,统筹协调处理城市管理的重要事项,组织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性考核。原则上每2个月召开一次专题会议,检查城市管理措施落实情况,研究解决城市管理中的重大问题,通报有关城市管理绩效考核结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要围绕城市管理工作,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城市管理整体合力。建立成员单位联络员制度,就城市管理的重大事项进行沟通与协调。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城管局,负责日常组织、协调、指导工作和组织开展日常城市管理督查考核。各区也要参照建立相应的城市管理领导协调机制。

15.理顺市区两级城市管理职责分工。按照分级管理、各有侧重的原则,合理界定和划分市、区两级城市管理职责和权限。市城市管理机构主要负责研究拟订地方法规、行政规章草案、政策、标准和管理规范,编制城市管理专业规划,确定年度目标和考核办法,审批市区范围内城市管理重大事项,加强指导监督、检查评比和考核奖惩。各区是城市管理的主体,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对辖区内城市管理事务负全责,负责落实城市管理各项任务和年度目标,提出辖区城市管理发展具体规划,计划、组织、协调本区重大城市管理活动,组织辖区城市管理维护作业招标和承发包,管理监督城市管理经费使用,对辖区街道及相关部门的城市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考核、奖惩,负

责街道之间城市管理边界盲区的界定和协调。按照重心下移原则,各区负责建筑渣土日常管理、建筑物外部装修审批和牌匾核准、夜景亮化日常管理,相应调整人员编制和保障经费,保证各区有权管事,有人干事,有钱办事。

16.强化街道(镇)和社区城市管理的基础地位。突出街道(镇)、社区在城市管理中的重要作用,积极推进管理重心下移。鼓励各区创新城市管理运行机制,结合实际合理明确责任划分,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街道(镇)具体负责辖区城市管理的日常管理、协调和监督,具体落实辖区环境卫生、市容综合整治等工作,依法治理占道经营、乱停乱放、违章搭建和非法广告等违法违规行为,协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对辖区市政、绿化、环卫养护作业、城管执法和物业管理工作情况开展监督,指导社区居委会和小区业主委员会工作,发动居民参与各项城市管理活动,落实区政府赋予的各项城市管理责任。建立社区城市管理服务网络,社区主要负责动员居民和单位参与城市管理,落实沿街单位门前五包(包卫生、包绿化、包容貌、包设施、包秩序)责任制,宣传城市管理政策法规,制定和监督实施社区环境卫生管理公约,发现和报告辖区各类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各社区设立城市管理服务站,通过社会公开招募的方式配备城市管理专职协管员,协同配合社区做好辖区城市管理工作。

四、健全城市管理机制

17.健全指挥调度和应急处置机制。完善市、区两级数字化城管平台建设,科学划分数字化城管网格,扩大巡查覆盖范围,构筑以市

级平台为中心、区级平台为组成,两级平台互联互通的城管信息调度指挥系统。建立市、区、街道(镇)三级城市管理应急处置机制,完善应急处置方案,加强应急处置队伍建设,搞好各类应急处置车辆设备、物资等资源的储备和经费保障,提高应急管理保障水平。开展应急处置专业性演练,积累经验、锻炼队伍,确保发现问题或接到举报后,能够按照责任区域和责任分工及时处置各类突发事件。

18.建立健全财力保障机制。进一步完善适应“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城市管理财力支撑体系。环卫保洁养护、基础设施维护、垃圾收运处理、队伍装备、数字化城管运行、粪便和化粪池清疏、城市管理奖补资金等纳入公共财政支出,列入财政预算。大型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资金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解决。城市管理应急保障所需资金纳入城市应急保障资金使用范围,按照“先预支后结算”和“及时处理在先、责任界定在后”的原则,保障应急事件及时处置。区级城市管理经费坚持“费随事转、市区配套、分级投入”的办法,以区级财政投入为主。按照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原则,科学界定市、区两级承担的城市管理责任、范围和任务,根据各区城市管理工作量和工作标准,合理确定市级资金补助比例和数额。积极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城市管理,建立多元化的筹融资机制。制订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办法,生活垃圾处理费专项用于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制订城市管理资金管理规定,加强审计监督和检查监督,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19.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市政府每年与各区政府签订年度城市管

理目标责任书,市城市综合管理委员会负责考核各区和市直有关职能部门履行城市管理职责情况,各区、街道(镇)也要实施目标管理责任制,并逐级进行考核,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目标考核机制。加强对城市管理工作推进情况的督导检查,定期点评,得分排序,结果公开。市对区实行“千分制”评价,每年根据考评结果,按有关规定实施奖惩。履行城市管理职能情况纳入干部考查考核和行政监察的重要内容。建立问责制度,对工作不力的给予通报批评,工作严重不落实、问题突出的依规严肃问责。

20.强化政策法规保障机制。系统梳理现行市级政策法规,对重复规定、多头规定的予以整合,对法规缺失、执法依据缺失的尽快明确规范,对自由裁量权过大的以细则形式细化分解。结合我市实际,提请市人大制订《济南市城市管理条例》、《济南市景观照明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制订《济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管理规定》,规范城管执法范围、职责、内容和标准。修订完善《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济南市城市容貌标准》和《济南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为城市管理提供法规依据。加强城市管理法规理论研究,重点突破城市管理热点难点问题,细化管理程序,增强法规、规章、政策的可操作性。

21.夯实队伍建设基础。加强基层执法中队和环卫所、绿化所、市政所建设,各街道(镇)和特定行政区域派驻执法中队,健全环卫所,用3年时间实现全覆盖。切实改善城管环卫保洁人员的工作环境,逐年提高收入水平,保障合法权益。执法中队和环卫所坚持高标准建设、规范化管理,不断提高基层城市管理和执法工作水平。强化城市

管理执法队伍建设管理和培训教育,提高城管执法人员综合素质和文明规范执法能力,提高依法行政效能。大力推行精细作业、精心服务,坚持公开承诺,热情为民,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政法等部门积极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提供有效保障,充分发挥公安机关职能作用,建立辖区公安机关与城管执法部门的联动机制,对干扰或妨碍执法、暴力抗法等违法犯罪依法严厉打击,保障城管执法工作顺利开展,维护良好的执法环境。

22.营造浓厚参与氛围。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宣传媒体,发挥12345市民服务热线、政务监督热线作用,通过开辟城市管理专栏、专题和接听热线等方式,大力宣传“人民城市人民管,管好城市为人民”的理念和政府加强城市管理的重要举措,积极引导广大市民理解、支持、参与城市管理。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机关工委等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组织设立“城市管理志愿者”、“城市管理义务监督员”,发挥“工人先锋号”、“青年文明号”、“巾帼文明岗”的示范带动作用,开展“小手拉大手,城管进校园”等有益活动,广泛发动社会力量参与城市管理。

各县(市)可参照本意见,制订加强城市管理工作的具体办法。

广州市城市管理细则

广州市城市管理细则

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细则 (修订送审稿) 第一条为明确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范围,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作为本级人民政府实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行政机关,其综合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具体范围由本细则予以公布。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公布综合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事项和适用的法律依据。 第四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综合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第五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综合行使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第六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综合行使燃气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第七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据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下列在城市规划和镇规划区域内建设用地上的违法建设行为综合行使行政处罚权: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但城镇建设工程已经取得规划同意意见的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意见等规划文件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除外; (二)未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第八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据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下列违法行为综合行使行政处罚权: (一)对占用或者损坏人行道、公共广场、过街地下通道、人行天桥、内街等市政设施及其附属物的;(二)对违反广州市井盖设施管理规定,拒不改正的。 第九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据建设施工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下列违法行为综合行使行政处罚权: (一)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开工的; (二)不按规定使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的; (三)在建筑物、构筑物中使用禁止使用的墙体材料的。 第十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综合行使城市路灯照明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第十一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据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下列违法行为综合行使行政处罚权: (一)在临街门口、道路等公共场地使用发电机,排放的噪声不符合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

地名管理办法(草案)

西宁市地名管理办法(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地名管理,实现地名标准化、规范化,促进城乡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地名的标准化处理、地名标志的设置和地名档案的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地名解释)本办法所称地名包括: (一)自然村、集镇、路、街、巷等名称; (二)门牌号、建筑物; (三)山、河、湖、泉、峡、沟、滩、草场、林地等名称; (四)工业区、开发区、林场、牧场、矿山等名称; (五)公园、广场、自然保护区、文物古迹、纪念地、历史文化保护区等公共场所、文化设施名称; (六)居民地(小区、花园、城、苑等)名称; (七)道路、桥梁、隧道、立交桥、水库、堤坝、灌渠等水利、市政设施名称; (八)其他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 第四条(管理原则)地名管理应当坚持征求群众意见、尊重当地历史和现状、保持地名相对稳定的原则。

第五条(主管部门)市民政部门是本市地名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名管理工作。 县(区)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地名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名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公安等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地名管理工作。 第六条(主管部门职责)市、县(区)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地名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编制地名工作规划; (三)负责地名命名、更名、注销的审核、承办以及推行地名标准化、规范化等工作; (四)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地名的使用; (五)负责地名标志的设计、制作、设置和管理; (六)收集、整理地名资料,管理地名档案,提供地名咨询服务; (七)编辑出版地名资料和地名工具图书; (八)依照本办法监督查处地名违法行为。 第二章地名的申报和许可 第七条(地名许可管理)地名的命名、更名应当按照规定

地名申请报告

篇一:地名命名请示格式 红头文件 文件号 (以上若无可省) 关于要求命名“xx小区”的请示 慈溪市民政局: 由我单位申报的xx小区位于xx镇(或街道),东至xx,西至xx,南至xx,北至xx,总用地面积x㎡,总建筑面积x㎡,绿地率x%,共几幢住宅楼(或层数)。 现小区总平面图已经过规划部门核准,我们要求申报命名“xx小区”,名称含义是:…… 当否,请予批复。 申报单位 年月日 抄送:慈溪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 申报单位年月日印发 红头文件 文件号 (以上若无可省) 关于要求命名“xx道路”的请示 慈溪市民政局: 因……原因(如:近年来,随城区不断扩大,道路也随之拓宽延伸或新建,为方便群众,加强内外联系),要求命名以下道路: 1、xx路:位于镇(或街道)。东起xx,西止xx。名称含义是:…… 2、xx路:位于镇(或街道)。南起xx,北止xx。名称含义是:…… 3、…… 以上命名当否,请予批复。 申报单位 年月日 抄送:慈溪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 申报单位年月日印发 红头文件 文件号 (以上若无可省) 关于要求“xx小区”更名为“xx小区”的 请示 慈溪市民政局: 由我单位申报的xx小区,因……原因,现要求更名为“xx小区”,名称含义是:……。该小区位于xx镇(或街道),东至xx,西至xx,南至xx,北至xx,总用地面积x㎡,总建筑面积x㎡,绿地率x%,共几幢住宅楼(或层数)。 当否,请予批复。 申报单位 年月日 抄送:慈溪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 申报单位年月日印发篇二:地名命名更名申请报告(范文) 道路命名(更名)申请报告(范本):

申请单位文件:瑞安市xx镇人民政府文件 文件号:xxx字(200x)xx号 标题:关于要求命名“xx路”的报告 主送单位:瑞安市地名委员会 主文内容:应包括: 1、申报命名(更名)的道路基本情况:包括所在 位置(起讫点)、走向、长度、宽度及建设情况; 2、申报命名(更名)的道路取名情况或变更原因。 附件:《申报道路命名基本情况表》 注:若申报命名的道路多于一条的,应填此表篇三:济南地名命名申请材料 地名命名申请材料 (前四项均一式四份,盖公章) 1、**(拟命名的楼盘名称)地名命名申请书 2、**(拟命名的楼盘名称)平面位置示意图 3、**(拟命名的楼盘名称)楼座分布示意图 4、**(拟命名的楼盘名称)地名命名更名申请表 5、**(拟命名的楼盘名称)规划、土地许可证复印件 以下内容摘自《济南市地名管理办法》(1998年7月17日济南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8年8月14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2003年6月25日济南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2003年7月25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第七条地名的命名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维护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民族尊严,有利于人民团结,符合社会道德风尚和人们的认知习惯; (二)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地理或者经济特征,与城市规划所确定的使用功能相适应,符合命名对象的性质、功能、形态、规模和环境等实际情况; (三)一般不以人名、外国地名和外国词汇音译的词语作地名,禁止使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作地名; (四)一地一名,名地相符,派生地名与主地名相协调; (五)用字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定。乡(镇)一般以乡(镇)人民政府驻地的村名命名。 第八条地名由专名和通名两部分组成。专名反映地名的个体属性,通名反映地名的类别属性。不得仅用专名作地名或在同一地名中使用两个通名。 第九条本市市区内新建居民区的名称使用下列通名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小区:居住总户数在三千户以上,并有与其相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 (二)花园: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四十; (三)园、苑: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四)山庄:依山而建,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四十五; (五)别墅:建筑物容积率不超过零点五。 本市市区内新建大型建筑物使用大厦作通名的,应当是具有一定体量和高度的单体建筑物。本市市区内新建居住、商业、办公等用途的建筑群使用城作通名的,以居住为主的,占地面积应当在一百万平方米以上;以科技、工业、商业为主的,占地面积应当在五万平方米以上。 本市市区内新建商业、办公等用途的建筑群使用广场作通名的,占地面积应当在八千平方米以上,相对完整并有二千平方米以上集中公共场地(不包括停车场、消防通道)。 使用前四款规定以外的通名的命名条件,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第十条下列范围内的地

渣土车管理办法标准范本

管理制度编号:LX-FS-A39780 渣土车管理办法标准范本 In The Daily Work Environment, The Operation Standards Are Restricted, And Relevant Personnel Are Required To Abide By The Corresponding Procedures And Codes Of Conduct, So That The Overall Behavior Can Reach The Specified Standards 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

渣土车管理办法标准范本 使用说明:本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日常工作环境中对既定操作标准、规范进行约束,并要求相关人员共同遵守对应的办事规程与行动准则,使整体行为或活动达到或超越规定的标准。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为进一步加强渣土车(指从事建筑垃圾、渣土和砂石运输的车辆,下同)安全监管,切实消除安全隐患,彻底解决一路抛洒问题,促进渣土车安全有序运行,参照《建阳市渣土车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和新区是在建的园区等特殊情况,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对渣土车监管 市政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城管)等部门要认真按照职责要求,强化对渣土车的行政许可和日常监管,要求建筑工地必须配备完善、健全的冲洗设备。运输渣土的车辆离开施工场地前必须冲洗,对车辆进行遮挡,车辆要适量装载,运输途中不得泄露、遗

渣土运输公司管理办法

无为县渣土运输管理办法 为加强我县渣土运输管理,整顿和规范渣土运输秩序,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招标入库专业的渣土运输公司,并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一、本县建设工程渣土实行准运制度,具有渣土运输资质并经招标入库的公司才能运输渣土。 二、县城市管理局负责对渣土运输公司进行审核和监管,并面向社会公开招标。 三、凡申请从事渣土运输的公司,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1、具有工商营业执照或者法人机构代码。 2、所有从事渣土运输的车辆具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3、运输车辆驾驶员的驾驶证(原件、复印件),驾驶员近2年内无承担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致人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记录。 4、公司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上,具有封闭符合渣土运输的专用车10辆以上。 5、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 四、县渣土管理办公室对渣土运输公司实行年度考核制度,经批准成立的渣土专业运输公司须按招标文件要求向城

管局交纳合同履约保证金,并自觉接受城管大队渣土管理办公室的监管。 五、渣土运输公司在处置建筑渣土时,必须要查看建筑单位有无渣土管理办公室出具的《建筑垃圾处置证》,并随车携带。 六、经招标入库专业渣土公司必须遵守下列规定,否则记入不良信用记录: 1、公司专业运输车辆必须统一颜色、统一编号、统一喷上企业名称和监督电话,每缺一项记2分。 2、车辆未冲洗干净,或者轮胎夹泥上路、车身带泥,车箱未采取全密闭防撒漏措施的,每次记2分。 3、未按指定的处置地点倾倒建筑垃圾的,每次记5分; 4、未按指定的路线行驶的,每次记2分; 5、未按规定的时间进入城区运输建筑垃圾的,每次记2分; 6、未按规定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证》,每台次记2分; 7、未按规定安排保洁人员进行保洁的,每次记2分; 8、雇请无牌无证照车、套牌车、报废车、敞篷车等参与渣土运输的,每发现一台次记5分。 9、渣土运输途中大面积撒漏,造成严重污染的,每次记10分;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标题】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内容分类】城建环保 文号】穗府(1987)85 号 颁布部门】广州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87 年12 月21 日 生效日期】1988 年01 月01 日 正文】 全文为加强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制订本细则。 【章名】第一章建设规划管理 【章名】第一条 第一节 工业建设, 工业建设规划 应根据本市的性质和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着重发展技术密集型工业及其他轻工 业,严格控制耗能多、占地广、污染严重、交通源大的工业项目。 第二条新建和扩建的大中型工业项目,应布置在远郊工业区和卫星城镇,近郊工业区原则上不再安排。规划工业区分布见附表一。 第三条市中心区内现有分散的工业企业,应逐步进行调整。对用地省、运输量小和污染少的工厂,应结合旧城改造,集中建设综合性的工业楼;对易燃、易爆、污染严重、运输量大的工厂,应有计划地实行关、停、转、迁。 第四条大中型工业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选址工作,应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充分论证。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应征求市规划局的意见。 第五条工业建设项目的有关环保、市政、能源、交通、绿化等工程或设施,应同步建设,同时使用【章名】第二节仓库区规划 第六条仓库和堆场的设置,必须根据城市规划要求,按使用性质、物资流向、运输方式和安全防护规定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东江口西岸、杨梅岭、夏元、南岗为港口仓库区;新塘、石马、塞坝口、大干围为一般性仓库区;沙洛、大石、南■为船舶基地或仓库区;苍头为危险品仓库区;南■、加庄及南岗为油库区。 第七条危险品仓库应布置在远郊。市区内现有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和安全防护规定的危险品仓库、堆场,应有计划地外迁。 第八条仓库区内应有相应的停车和装卸场地,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停车或装卸货物。 【章名】第三节交通建设规划 第九条铁路客运站,应统一建设各项配套工程和综合服务设施,并设置相应的交通广场和停车场。 第十条旧城区内现有的铁路货运站场不宜扩建,并应有计划外迁。按规划在铁路沿线新建、扩建大朗、三眼桥、夏元等大型货场。 第十一条铁路与城市道路或主要公路的交叉道口,应按城市规划要求逐步设置立交。 第十二条现有有广深、广从、广汕、广花、广佛、广中公路,规划的广清、广番公路为城市对外交通干线。公路沿线两侧自道路红线各五十米范围内,公路出入口路段两侧自道路红线各二十米范围,不得布置任何建筑物(不包括交通附属设施)。城市规划发展地段,按城市道路管理。广一一深一一珠高速公路和广佛高速公路沿线两侧自道路红线各一百米范围内,不得布置任何建筑物。需设置的停车场、加油站等服务设施,必须符合高速公路建设的规划要求。 第十三条公路客运站,应设在市中心区外围,并与市内公共交通站场相衔接。 第十四条黄埔、新沙、莲花山、新造、沥■、东江口、芳村、合利围、东洛围、员村、如意坊、黄沙为规划港区;洲头咀及大沙头为规划客运港口。 港口岸线一般应设置公用码头,并按照深水深用、浅水浅用的原则逐步调整,合理使用。 第十五条货运港区,应根据码头泊位、船型、货种及货物吞吐量、装卸工艺、堆存和集散条件确定其范围。 装卸易燃、易爆、毒性的危险品及对城市环境有严重污染的货物,应按城市规划要求和安全防护规定另设专用码头。

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及车辆

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及车辆诚信综合评价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穗城管委[2014]301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4.07.10 【实施日期】2014.07.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及车辆诚信综合评价办 法》的通知 (穗城管委〔2014〕301号) 市公安局、建委、交委、城管执法局,各区城管局、各区城管执法分局,广州开发区环境保护和城市管理局,广州环卫行业协会、各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及车辆诚信综合评价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我委反映。 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2014年7月10日

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及车辆诚信综合评价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筑废弃物运输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规范我市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及车辆的市场行为和运输秩序,根据《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诚信综合评价是指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对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及其车辆在运输活动中实施监督、管理所形成的评价。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已领取有效《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运输)》(以下简称《处置证》)的企业和《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标识》(以下简称《标识》)的车辆。 第四条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及车辆的诚信综合评价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遵照本办法规定的记分标准、记分程序、评价类别和相关管理的规定,注重结合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在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市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及车辆诚信综合评价工作。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公安交警、交通等相关部门及广州环卫行业协会协助实施本办法。

地名标志管理试行办法

民政部全国地名标志设置管理工作办公室 民地标〔2006〕1号 关于印发《地名标志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地名办公室: 全国城市标准地名标志设置工作完成后,根据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总体部署,从2005年开始,民政部在全国部署开展了县乡镇标准地名标志设置工作。随着工作的不断深入,地名标志管理问题逐渐凸现出来。为进一步加强标准地名标志设置工作的管理,以维护地名标志作为国家法定标志物的严肃性,民政部全国地名标志设置管理工作办公室根据《地名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了《地名标志管理办法》,请各地参照执行。 附:《地名标志管理试行办法》 二00六年十二月七日

地名标志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根据《地名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名标志,是指为社会公众使用所设立标示地理实体名称的标志,包括 (一)行政区域名称标志。 (二)居民地、街(路、巷)名称标志。 (三)门(楼)编码名称标志。 (四)山、河、湖、岛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标志。 (五)具有地名意义的建筑物和台、站、港、场名称标志。 (六)其他起导向作用的辅助地名标志。 第三条国家对地名标志实行分级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地名标志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 地名标志产品由民政部门监制。 第四条地名标志是社会公益设施。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认真做好地名标志设置和管理工作,为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各界交流交往服务。 第五条地名标志是国家法定标志物,各级民政部门应加强宣传,增强公民依法保护地名标志的意识。 第六条地名标志设置的具体方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制定。 第七条门(楼)编码可采用序数编码或量化编码(也称距离编码)进行。 采用序数编码的,从街(路、巷)起点起,每户一号,按照左单右双的原则编号。

济南市地名管理办法

济南市地名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地名管理,适应城市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地名的命名、使用、标志设置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名包括: (一)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居行政区域名称; (二)居民区、自然村等居民地名称; (三)山、河、湖、泉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 (四)文物古迹、纪念地、公园、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自然保护区、开发区等名称; (五)城市道路、桥梁、广场、隧道、涵洞、堤坝、水库等名称; (六)大型建筑物名称; (七)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站、台、港、场和公路等名称。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全市的地名管理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地名管理工作。 规划、公安、工商和城市建设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地名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县(市)民政部门应当依据城市规划编制地名规划,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地名管理应当从本市地名的历史和现状出发,保持地名的相对稳定,对体现当地历史、文化的地名应当予以保护。 第二章地名的命名 第七条地名的命名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维护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民族尊严,有利于人民团结,符合社会道德风尚和人们的认知习惯; (二)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地理或者经济特征,与城市规划所确定的使用功能相适应,

符合命名对象的性质、功能、形态、规模和环境等实际情况; (三)一般不以人名、外国地名和外国词汇音译的词语作地名,禁止使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作地名; (四)一地一名,名地相符,派生地名与主地名相协调; (五)用字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定。 乡(镇)一般以乡(镇)人民政府驻地的村名命名。 第八条地名由专名和通名两部分组成。专名反映地名的个体属性,通名反映地名的类别属性。不得仅用专名作地名或在同一地名中使用两个通名。 第九条本市市区内新建居民区的名称使用下列通名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小区:居住总户数在三千户以上,并有与其相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 (二)花园: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四十; (三)园、苑: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四)山庄:依山而建,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四十五; (五)别墅:建筑物容积率不超过零点五。 本市市区内新建大型建筑物使用大厦作通名的,应当是具有一定体量和高度的单体建筑物。 本市市区内新建居住、商业、办公等用途的建筑群使用城作通名的,以居住为主的,占地面积应当在一百万平方米以上;以科技、工业、商业为主的,占地面积应当在五万平方米以上。 本市市区内新建商业、办公等用途的建筑群使用广场作通名的,占地面积应当在八千平方米以上,相对完整并有二千平方米以上集中公共场地(不包括停车场、消防通道)。 使用前四款规定以外的通名的命名条件,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第十条下列范围内的地名不得重名、同音: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乡(镇)、街道办事处的名称; (二)市区内道路、居民区的名称;

渣土车管理办法范本

工作行为规范系列渣土车管理办法(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13146 渣土车管理办法 Measures for the management of earthmoving vehicles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为进一步加强渣土车(指从事建筑垃圾、渣土和砂石运输的车辆,下同)安全监管,切实消除安全隐患,彻底解决一路抛洒问题,促进渣土车安全有序运行,参照《建阳市渣土车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和新区是在建的园区等特殊情况,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对渣土车监管 市政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城管)等部门要认真按照职责要求,强化对渣土车的行政许可和日常监管,要求建筑工地必须配备完善、健全的冲洗设备。运输渣土的车辆离开施工场地前必须冲洗,对车辆进行遮挡,车辆要适量装载,运输途中不得泄露、遗撒、污染路面。违反规定的,由城市执法局(城管)责令施工企业改正,限期清洗路面,按每车次处以2000元罚款,并可暂扣违法运输车辆。所有新区范围内的

渣土车运营必须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城管)统一审批,批准后才可上路运营。(审批单参照附件一) 二、强化施工工地监管 住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城管)部门要加强渣土车消纳场、中转场所建设和资源综合利用工作,加快统一规划建设步伐。要按照“谁产生垃圾,谁负责处置”的原则,住建、交通运输、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城管)、市政局等部门要加强督促建设、施工单位依法处置、清运建筑垃圾和渣土,落实净车出厂设施等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将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和渣土处置情况列入“标准化示范工地”的考核内容。 三、管理部门合作共赢 公安、交通运输、城市管理执法(城管)、市政局等部门要定期组织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加大重点区域、重点路段、重点时段的检查执法力度,严厉打击渣土车超速、超载、不遮挡、不冲洗上路等非法行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城管)部门要严查建设渣土车“滴、撒、漏”等行为。 请输入您公司的名字 Foonshion Design Co., Ltd

渣土公司管理办法 (共3篇)

渣土公司管理办法 (共3篇) 渣土公司管理制度(共3篇) 渣土公司管理制度为了更好地完善公司的内部管理,增强企业的凝聚力,为了充分合理配置公司运输资源,发挥整体运输效能,降低运输成本,特制定本制度一、运输车辆管理:(一)车辆实施统一管理、统一调度、以达到资源共享,减少费用,提高整体运能;(二)车辆所发生的各项费用,由车队长负责统一预算审核上报;(三)车辆实施定车定人管理,利于对车辆技术状况的掌控,保证行车安全;(四)车 辆必须按规定的统一地点停放,排列整齐有序,车内外保持整洁干净,随车工具和消防器材齐全完好;(五)车辆必须经公安、交通部门审验合格,达到安全技术状况良好,设备齐全;(六)车辆行驶必须相关证件齐全有效,以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查验;(七)车辆统一建立规范的车辆技术档案;二、车辆使用:深圳市宝恒通城市渣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楼回目录渣土公司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渣土公司管理制度| 2016-06-26 18:291、车辆维护的原则。车辆维护应贯彻“ 预防为主、强制维护“ 的原则。保持车容整洁, 装备完好、及时发现和消除故障、隐患, 防止车辆早期损坏。 2、车辆维护的方式。车辆维护作业, 包括清洁、检查、补给、润滑、紧圆、调整等, 除主要总成发生故障必须解体时, 不得对其进行解体。

3、车辆维护的类别及作业范围。车辆的维护分为日常维护、一级维护、二级维护等。维护主要作业范围如下:日常维护: 是日常性作业,由驾驶员负责执行。其作业心内容是清洁、补给安全检视.二级维护:由专业维修工负责执行。以检查、调整为主, 并拆检轮胎, 进行轮胎换位。季节性维护可结合定期维护进行。车辆二级维护前进行的检测诊断和技术评定,根据结果, 确定附加作业或小修项目, 结合二级维护一并进行。强制维护。车辆的维护必须遵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规定的行驶里程或间隔时间、按期强制执行。各级维护作业项目和周期的规定,必须 根据车辆结构性能、使用条件、故障规律、配件质量及经济效果等情况综合考虑。深圳市宝恒通城市渣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3楼回目录渣土车辆驾驶员管理制度渣土公司管理制度| 2016-06-26 17:45一、驾驶员岗位责任:1. 驾驶员必须遵守《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及有关的规章规则,安全驾车,并遵守工地规章制度和工作程序,服从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2. 驾驶员必须认真参加交通法规学习和业务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业务水平。3. 驾驶员应经常检查自己所开车辆证件的有效性,出车时要保证证件齐全。4. 驾驶员应保持车辆的内外的卫生整洁,按规定进行车辆保养,保持车辆的良好运行状态。5. 驾驶员应爱惜车辆,注意保养,出车前要例行检查车辆的燃料、润滑油料、刹车油、冷却水、轮胎气压、制动转向、电路灯光等是否安全可靠。

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

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市政污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废弃物、医疗废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危险废物等废弃物的管理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粪便、动物尸骸、居民家庭装饰装修废弃物、绿化垃圾、餐饮垃圾(含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的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以及相关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市场运作的原则,按照先易后难、循序渐进、分步实施的步骤推进,进一步完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全流程体系建设,逐步实现资源回收全利用、原生垃圾零填埋。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回收利用、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等政策措施,保障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人员配置和资金投入,落实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目标。 第六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建立本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制定相关技术规范和再生资源回收目录,提高资源回收利用率。

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关于印发《广州

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 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 【发文字号】穗城管委[2015]559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发布日期】2015.07.03 【实施日期】2015.07.03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2016修订) 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 执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 (穗城管委〔2015〕559号) 各分局、荔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机关各处(室): 《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已经市法制办审核同意,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请你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2015年7月3日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促进合理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细则》、《广州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违法行为作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何种幅度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权限。 第三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法定、公开、公正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注重对违法行为的纠正和对违法行为人的教育。

地名管理条例

无锡市地名管理条例 无锡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号《无锡市地名管理条例》已由无锡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2月24日制定,经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0年3月26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2010年3月26日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地名管理,发挥地名公共服务功能,适应城乡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地名的命名、更名、销名、使用、标志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地名,是指用作标示方位、地域范围的地理实体名称,范围包括: (一)山、湖、江、河、湾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 (二)行政区划名称和建制村、社区等区域名称; (三)园区和农、林、茶场等经济区域名称; (四)居民区、集镇、自然村等居民地名称; (五)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广场等市政设施名称; (六)公路、轨道、车站、港口、水库、闸坝等交通、水利专业设施名称; (七)大厦、大楼和具有商务功能的城、中心、广场等大型建筑物(群)名称; (八)幢号、门号、室号等门牌号; (九)风景名胜、文物古迹、纪念地、公园、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文化体育设施名称; (十)其他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 第四条地名管理坚持尊重历史和现状、维护地名相对稳定、确保地名规范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地名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名管理工作。 市、县级市、区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名主管部门,按照权限划分负责地名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公安、建设、规划、市政、房管等有关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名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县级市地名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乡规划,结合当地自然地理特征、历史沿革、人文背景和城乡建设现状、特点,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和调整本行政区域地名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地名命名规定与规范 第七条地名命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符合城乡规划、地名规划要求,反映当地人文背景、自然地理特征; (二)符合社会道德风尚; (三)一地一名、名实相符,一般不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世界”等词语,避免使用相似、相近和易混淆的地名;

济南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

济南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 编制验收移交工作指南 基本规定和职责 一、工程文件的形成和积累应纳入工程建设管理的各个环节和有关人员的职责范围。 二、工程文件应随工程建设进度同步形成,不得事后补编。 三、每项建设工程应编制一套电子档案,随纸质档案一并移交城建档案馆。 四、建设单位应按下列流程开展工程文件的整理、归档、验收、移交等工作: 1.在工程招标及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订合同时,应明确竣工图的编制单位、工程档案(含电子档案和声像档案)的编制套数、编制费用及承担单位、工程档案的质量要求和移交时间等内容。 2.收集和整理工程准备阶段形成的文件,并进行立卷归档。 3.组织、监督和检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立卷归档的工程档案。 4.收集和汇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立卷归档的工程档案,对工程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向城建档案馆出具电子文件质量保证书。 5.收集和整理竣工验收文件,并进行立卷归档。 6.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先对照工程档案的要求对工程档案进

行自检,自检合格后提请城建档案馆对工程档案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办理工程档案移交(含电子档案、声像档案、竣工测量及地下管线档案)。未取得工程档案移交证明,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7.工程档案的验收和移交必须专人负责。 五、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将本单位形成的工程文件立卷后向建设单位移交。 六、建设工程项目实行总承包管理的,总包单位应负责收集、汇总各分包单位形成的工程档案,并应及时向建设单位移交;各分包单位应将本单位形成的工程文件整理、立卷后及时移交总包单位。建设工程项目由几个单位承包的,各承包单位应负责收集、整理立卷其承包项目的工程文件,并应及时向建设单位移交。 七、城建档案馆对工程文件的立卷归档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对工程档案(包含纸质档案、电子档案、声像档案、竣工测量及地下管线档案)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出具《济南市建设工程档案移交证明》。 八、工程资料管理人员应经过工程文件归档整理的专业培训。 归档文件及其质量要求 一、我市建筑工程文件归档范围按重点工程和非重点工程分别制定。具体归档范围详见《济南市重点建筑工程竣工档案归档范围》和《济南市建筑工程竣工档案归档范围》。 二、归档的纸质工程文件应为原件。建设单位须向城建档案馆报

渣土运输管理办法

城区渣土运输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县城区渣土管理,净化城区环境,维护市容整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城镇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城规划区内的渣土运输处置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渣土是指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等进行建设、拆迁、修缮,居民修建、装饰房屋以及园林绿化、道路铺设等过程中所产生的余泥、余渣、泥浆及弃土、弃料等废弃物。 第三条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县城区渣土运输的监管工作。 县住建、国土、交通、物价、质监、安监、环保、工商、公安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县城区渣土运输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筑垃圾及渣土运输处置实行谁产生、谁承担运输处置责任和综合利用、统一管理、有偿服务的原则。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核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时,要求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必须提供经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审批的 — 1 —

《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处置方案》。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县城区渣土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举报和制止。 第二章建筑工地管理 第六条建筑工地应当实行封闭施工,按要求设置围栏或围墙,其高度、形式和外墙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做到牢固、安全、美观、整洁。 第七条建筑工地出入口地面应当作硬化处理,并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包括冲洗平台、冲洗设备、排水沟、沉淀池等)。冲洗设施要有专人负责,一旦污染地面应及时清洗。 第八条建筑工地出入口应当配备专职保洁人员,建立保洁制度,保证运输车辆车轮、外车厢清洁,不带泥出门,并及时清扫出入口周边道路散落的建筑垃圾、渣土等,保持出入口及周边道路清洁。 第九条建筑工地出入口应设置交通安全警示标识,外侧道路铺设不少于一条减速带。在大规模运输期间,应派专人在出入口指挥交通,避免运输车辆大量聚集出入口堵塞交通。 第十条建设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渣土,防止污染环境。 第三章渣土运输管理 第十一条需要运输处置建筑垃圾和渣土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在办理建设施工许可前,向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申报渣土运输处置情况,作渣土规范处置及保洁责任承诺,并预— 2 —

渣土车管理办法

武夷新区渣土车专项整治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渣土车(指从事建筑垃圾、渣土和砂石运输的车辆,下同)安全监管,切实消除安全隐患,彻底解决一路抛洒问题,促进渣土车安全有序运行,参照《建阳市渣土车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和新区是在建的园区等特殊情况,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对渣土车监管 市政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城管)等部门要认真按照职责要求,强化对渣土车的行政许可和日常监管,要求建筑工地必须配备完善、健全的冲洗设备。运输渣土的车辆离开施工场地前必须冲洗,对车辆进行遮挡,车辆要适量装载,运输途中不得泄露、遗撒、污染路面。违反规定的,由城市执法局(城管)责令施工企业改正,限期清洗路面,按每车次处以2000元罚款,并可暂扣违法运输车辆。所有新区范围内的渣土车运营必须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城管)统一审批,批准后才可上路运营。(审批单参照附件一) 二、强化施工工地监管 住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城管)部门要加强渣土车消纳场、中转场所建设和资源综合利用工作,加快统一规划建设步伐。要按照“谁产生垃圾,谁负责处置”的原则,住建、交通

运输、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城管)、市政局等部门要加强督促建设、施工单位依法处置、清运建筑垃圾和渣土,落实净车出厂设施等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将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和渣土处置情况列入“标准化示范工地”的考核内容。 三、管理部门合作共赢 公安、交通运输、城市管理执法(城管)、市政局等部门要定期组织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加大重点区域、重点路段、重点时段的检查执法力度,严厉打击渣土车超速、超载、不遮挡、不冲洗上路等非法行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城管)部门要严查建设渣土车“滴、撒、漏”等行为。

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生活垃圾

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生活垃圾终端处理设施区域生态补偿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穗城管规字[2016]5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广州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6.11.23 【实施日期】2016.12.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生活垃圾终端处理设施区域生态补偿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生活垃圾终端处理设施区域 生态补偿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穗城管规字〔2016〕5号) 各区人民政府: 《<广州市生活垃圾终端处理设施区域生态补偿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市法制办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广州市财政局 2016年11月23日 广州市生活垃圾终端处理设施区域 生态补偿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市城管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生活垃圾终端处理设施区域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穗城管规字〔2016〕4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越秀、荔湾、海珠、天河、***、黄埔(含原萝岗)、南沙七个行政区。 第三条《办法》所指的补偿区是指将生活垃圾运往区外市属终端处理设施处理的垃圾产生区,受偿区是指市属终端处理设施所在区。 第四条《办法》所指的市属终端处理设施是指由市统筹规划建设,为各区提供生活垃圾处置服务的设施,目前包括:兴丰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广州市第一资源热力电厂(一分厂、二分厂)和大田山生态循环园。 今后本市新增的市属终端处理设施,是否纳入生态补偿区域范围,由市城管委会同市

《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

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 (第34号) 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8年8月1日通过的《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业经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8年9月26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9年7月24日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 《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的决定 (2008年9月26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查了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该条例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决定予以批准,由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辖区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活动。 第三条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是本级人民政府实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行政机关,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市、区职责分工,依法查处本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的派出机构,以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的名义实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公安、司法行政、民政、国土房管、建设、交通、水务、卫生、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市政园林、市容环卫、工商、人民防空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根据国务院或者本省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的授权所作出的决定,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市容环境卫生、城市绿化、城乡规划、市政、环境保护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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